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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40 第 六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和 修 缮 项 目 审 计 办 法 ( 试 行 ) 43 第 七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47 第 八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50 第 二 编 基 建 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处 职 责 范 围 53 第 二 章 基 建 处 各 科 室 职 责 范 围 54 第 一 节 综 合 科 职 责 范 围 54 第 二 节 工 程 科 职 责 范 围 55 第 三 节 预 结 算 科 职 责 范 围 56 第 四 节 周 边 关 系 协 调 办 公 室 职 责 范 围 57 第 三 章 基 建 处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58 第 一 节 基 建 处 处 长 岗 位 职 责 58 第 二 节 第 三 节 第 四 节 第 五 节 第 六 节 基 建 处 副 处 长 (1) 岗 位 职 责 58 基 建 处 副 处 长 (2) 岗 位 职 责 59 综 合 科 科 长 岗 位 职 责 59 工 程 科 科 长 副 科 长 岗 位 职 责 59 预 结 算 科 科 长 岗 位 职 责 60 II

第 七 节 第 八 节 第 九 节 第 十 节 周 边 关 系 协 调 副 主 任 ( 科 长 ) 岗 位 职 责 60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60 预 ( 结 ) 算 员 岗 位 职 责 62 资 料 统 计 办 事 员 岗 位 职 责 63 第 十 一 节 周 边 关 系 协 调 员 职 责 64 第 四 章 基 建 处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内 部 工 作 程 序 65 第 五 章 基 建 处 工 程 管 理 审 批 事 项 的 校 内 运 行 程 序 69 第 六 章 基 建 处 廉 政 建 设 十 不 准 73 第 三 编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第 一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前 期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75 第 二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后 期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77 第 一 节 施 工 监 督 管 理 流 程 77 第 二 节 验 收 管 理 程 序 流 程 78 第 三 节 结 算 管 理 程 序 流 程 79 第 四 节 保 修 管 理 程 序 流 程 80 第 五 节 移 交 管 理 程 序 流 程 81 III

第 一 编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我 校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确 保 我 校 基 本 建 设 工 作 有 效 规 范 地 开 展,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基 本 建 设 的 投 资 效 益, 为 教 学 科 研 和 后 勤 管 理 服 务, 根 据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基 本 建 设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一 )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由 学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统 一 领 导, 基 建 处 代 表 学 校 行 使 管 理 全 校 基 本 建 设 工 作 的 职 能,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编 制 学 校 总 体 校 园 建 设 规 划 和 学 校 年 度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 根 据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对 批 准 学 校 立 项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和 报 批, 并 负 责 组 织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管 理 验 收 结 算 及 交 付 使 用 ( 二 ) 全 校 所 有 的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项 目 均 由 基 建 处 统 一 管 理, 其 他 单 位 计 划 自 筹 资 金 修 建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等 用 房 一 律 纳 入 学 校 总 体 规 划, 其 房 屋 选 址 方 案 设 计 道 路 管 线 的 布 置 等 必 须 报 经 基 建 处 审 批, 有 关 资 料 报 基 建 处 存 档 ( 三 ) 学 校 同 意 由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或 贷 款 建 设 的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筹 措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并 按 进 度 分 期 拔 入 基 建 专 用 帐 户, 基 建 资 金 落 实 后, 由 基 建 处 组 织 施 工 ( 四 ) 按 照 省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要 求, 每 年 9 月 底 以 前, 基 建 处 负 责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的 基 建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经 学 校 财 务 处 - 1 -

会 审 并 报 基 建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每 年 9 月 底 以 前, 基 建 处 根 据 每 年 的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和 学 校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初 稿, 经 学 校 财 务 处 会 审 后, 报 分 管 基 建 校 领 导 审 定, 经 校 务 会 议 审 定 通 过 后 上 报 教 育 厅, 并 作 为 学 校 财 务 处 筹 措 资 金, 向 基 建 财 务 拨 款 的 依 据 第 二 条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 一 )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计 划 或 单 独 批 准 立 项 的 项 目, 采 取 招 标 或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勘 探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设 计 前 要 求 具 体 使 用 部 门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详 细 的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和 设 备 资 料 等 设 计 要 点,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基 建 处 汇 总 并 研 讨, 然 后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组 织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进 行 认 真 研 究 和 修 定 基 建 处 向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要 点 已 批 准 的 总 体 设 计 图 工 程 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等 资 料, 并 签 订 设 计 合 同 书 设 计 单 位 只 能 以 基 建 处 提 供 的 设 计 要 求 和 资 料 为 依 据, 不 能 直 接 接 受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的 要 求 和 变 更 设 计 ( 二 ) 单 项 工 程 设 计, 一 般 按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进 行 大 型 项 目 在 设 计 方 案 确 定 后, 进 行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个 别 技 术 复 杂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大 型 项 目, 在 方 案 设 计 选 定 后, 可 按 初 步 设 计 技 术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三 阶 段 进 行 ( 三 )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建 设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相 关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2 坚 持 安 全 可 靠 经 济 适 用 美 观 的 原 则 - 2 -

3 坚 持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两 型 校 园 建 设 原 则 ( 四 ) 设 计 ( 或 方 案 ) 审 批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初 步 设 计 ( 或 方 案 ) 和 概 算 完 成 后, 由 基 建 处 组 织 对 建 设 规 模 标 准 使 用 功 能 设 备 型 号 概 算 环 保 等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进 行 自 审, 经 处 务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请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和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五 ) 根 据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 或 方 案 ) 扩 初 设 计 和 概 算, 按 照 设 计 合 同 确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学 校 委 托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对 施 工 图 进 行 审 查, 设 计 单 位 按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要 求 提 交 图 纸 16 套 ( 施 工 单 位 6 套, 质 量 监 督 站 1 套 学 校 审 计 处 1 套 学 校 基 建 处 8 套 ) ( 六 ) 批 准 生 效 的 设 计 文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或 任 意 变 更 如 要 进 行 重 大 修 改 ( 如 标 准 功 能 结 构 ), 应 由 原 批 准 单 位 批 准, 原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并 提 交 修 改 文 件, 否 则, 一 律 无 效 ( 七 ) 施 工 图 设 计 交 付 后, 在 7 天 内, 基 建 处 组 织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审 验 收, 对 缺 图 缺 项 及 未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部 分 提 出 书 面 通 知, 送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或 在 施 工 图 会 审 时 解 决, 但 均 要 办 理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书 或 技 术 核 定 单 ( 八 ) 工 程 勘 察 包 括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的 地 形 地 貌 地 层 土 壤 岩 性 地 质 构 造 水 文 条 件 和 各 种 自 然 现 象, 为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设 计 依 据 要 选 定 有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承 担 勘 察 工 作, 根 据 学 校 地 质 情 况 复 杂 的 特 点, 均 要 求 详 勘 - 3 -

第 三 条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和 合 同 管 理 ( 一 ) 工 程 招 投 标 和 合 同 管 理, 包 括 工 程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依 据 湖 南 省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招 标 和 签 订 相 关 合 同 ( 二 )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由 学 校 招 标 工 作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定 招 标 实 施 细 则, 对 招 标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和 检 查 ( 三 ) 根 据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50 万 元 以 上 (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上 均 含 本 数 )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在 省 招 投 标 办 办 理 有 关 招 标 事 宜 的 规 定, 学 校 50 万 元 以 上 新 建 基 建 项 目 原 则 上 均 应 按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的 规 定 执 行,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学 校 主 持 个 别 项 目 的 招 标 工 作 ( 四 )50 万 元 以 下 (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下 均 不 含 本 数 ) 的 项 目 由 学 校 招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招 标 ( 五 ) 中 大 型 项 目 的 设 计 和 监 理 必 须 实 行 招 标 ( 六 ) 基 建 处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的 具 体 工 作, 并 负 责 向 分 管 基 建 校 领 导 及 学 校 招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情 况 ( 七 ) 凡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均 实 行 招 投 标, 形 式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可 采 取 全 部 工 程 一 次 性 招 标, 也 可 以 采 取 单 位 工 程 招 标 分 部 工 程 招 标 或 专 业 工 程 招 标 ( 八 ) 招 标 一 般 采 取 : 招 标 ( 发 标 书 ) 投 标 ( 包 括 报 价 工 期 质 量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主 要 材 料 用 量 ) 开 标 议 标 评 - 4 -

标 决 标 和 签 约 等 七 个 程 序 ( 九 ) 根 据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规 模, 一 般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法, 特 殊 工 程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事 先 由 基 建 处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企 业 的 企 业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管 理 登 记 手 册 工 程 质 量 社 会 信 誉 技 术 装 备 管 理 水 平 等 资 质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然 后 确 定 3 个 以 上 企 业 投 标 ( 十 ) 凡 招 标 的 工 程, 在 开 标 前, 必 须 有 经 审 定 的 严 守 机 密 的 标 底, 作 为 决 标 中 标 的 重 要 依 据 ( 十 一 ) 凡 列 入 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范 围 的 项 目, 按 建 设 行 政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委 托 公 开 招 标 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范 围 之 外 的 项 目, 招 标 工 作 由 学 校 招 标 领 导 工 作 小 组 主 持, 接 受 学 校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 十 二 ) 材 料 设 备 的 订 购, 必 须 根 据 投 资 计 划, 提 出 明 细 清 单 和 规 格 型 号,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厂 家 设 备 的 订 购 要 明 确 质 量 保 证 和 保 修 办 法 ( 十 三 ) 工 程 承 包, 一 般 采 取 包 工 包 料 的 形 式 ( 十 四 ) 工 程 合 同 的 标 准 条 款, 采 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的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视 具 体 情 况 逐 条 拟 定 主 要 条 款 应 包 括 : 承 包 范 围 内 容 和 标 准,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结 算 及 验 收 办 法, 常 用 材 料 使 用 标 准, 质 量 保 修 期 及 保 修 条 件, 技 术 资 料 的 归 档, 双 方 协 商 事 - 5 -

项 及 违 约 责 任 ( 十 五 ) 合 同 签 订 程 序,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重 大 合 同 条 款 的 谈 判, 必 须 要 有 学 校 审 计 监 察 和 财 务 处 的 人 员 参 加 ( 十 六 ) 工 程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正 副 本 数 量 和 同 等 效 力, 并 加 盖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委 托 人 的 签 字 方 能 生 效 ( 十 七 ) 所 有 合 同 均 由 各 主 办 单 位 编 码 登 记, 送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和 作 拔 款 依 据 ( 十 八 ) 合 同 一 经 签 字 生 效 后,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监 督 执 行 如 发 生 纠 纷 或 情 况 变 化 需 要 补 充 条 款 者, 由 原 主 办 单 位 按 经 济 合 同 法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按 程 序 办 理 补 充 协 议,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有 重 大 变 更 须 报 学 校 批 复 第 四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 一 ) 根 据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要 求, 对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建 设 监 理, 是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体 制,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和 建 设 水 平 的 重 大 措 施 我 校 当 前 主 要 是 对 新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阶 段 进 行 监 理 ( 二 ) 通 过 招 投 标 的 项 目, 按 照 工 程 合 同, 招 标 或 委 托 有 监 理 资 格 的 公 司 进 行 监 理 ( 三 ) 监 理 内 容 : 审 查 施 工 方 案 ; 监 督 施 工 企 业 是 否 严 格 按 规 范 标 准 施 工 ; 审 查 技 术 变 更 ; 控 制 工 程 进 度 质 量 和 造 价 ; 检 查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检 测 原 材 料 配 件 的 质 量 ; 处 理 质 量 事 故 - 6 -

和 竣 工 报 告 等 ( 四 ) 在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由 基 建 处 将 监 理 内 容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姓 名 和 所 授 予 的 权 限, 以 书 面 通 知 告 知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给 予 合 作, 为 监 理 工 作 提 供 方 便 ( 五 ) 监 理 单 位 应 严 格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条 款, 对 监 理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因 监 理 工 作 过 失 而 造 成 的 重 大 事 故, 应 承 担 一 定 的 经 济 补 偿, 具 体 办 法 应 在 监 理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六 )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当 地 政 府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七 ) 在 项 目 开 工 前, 由 基 建 处 参 与, 监 理 公 司 主 持 图 纸 会 审 和 技 术 交 底, 并 签 发 会 议 纪 要 分 发 至 各 有 关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开 工 前 提 交 开 工 报 告, 经 基 建 处 同 意 方 可 开 工 ( 八 ) 建 立 建 设 方 工 程 代 表 制, 无 论 大 小 项 目, 基 建 处 派 出 有 专 业 特 长 的 技 术 人 员 作 为 甲 方 代 表, 从 开 工 到 竣 工 验 收 全 过 程 行 使 监 督 职 责 ( 九 ) 甲 方 代 表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签 证 隐 蔽 工 程 计 量 中 间 验 收 和 质 量 自 检 记 录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技 术 核 定 单 等 ( 十 ) 甲 方 代 表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署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审 查 工 程 档 案 资 料 第 五 条 竣 工 验 收 交 付 和 工 程 档 案 归 档 管 理 ( 一 )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 7 -

所 有 单 项 工 程 按 照 设 计 的 内 容 进 行 最 后 阶 段 的 竣 工 验 收, 是 全 面 考 核 基 本 建 设 成 果 和 检 验 设 计 施 工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工 程 完 工 后, 由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由 设 计 施 工 质 监 站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方 和 有 关 单 位 参 加 现 场 工 程 验 收 工 作 经 验 收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要 求, 要 签 证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不 得 验 收 ( 二 )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被 验 收 的 项 目 应 按 工 程 合 同 条 款 和 设 计 图 纸 文 件 的 要 求 全 部 完 成,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工 程 达 到 窗 明 地 净 水 通 灯 亮 和 设 备 运 转 正 常 ; 建 设 物 周 围 2 米 以 内 及 本 工 程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清 理 干 净 ;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 三 ) 在 竣 工 验 收 中, 如 因 施 工 单 位 漏 项 或 质 量 不 合 格 标 准, 达 不 到 使 用 功 能, 器 材 和 设 备 产 品 低 劣, 在 验 收 中 应 确 定 处 理 办 法, 限 期 返 工 和 修 复, 经 复 验 合 格 后, 方 能 签 订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四 )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确 定 保 修 期 和 保 修 班 子 及 保 修 办 法, 留 足 保 修 金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按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00 年 第 80 号 令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工 程 决 算 审 定 后, 基 建 处 应 协 助 学 校 财 务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及 时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转 账 手 续, 建 筑 产 品 移 交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并 同 时 提 交 建 筑 使 用 说 明 书 ( 六 ) 凡 纳 入 工 程 档 案 的 资 料 必 须 与 工 程 施 工 同 步 进 行, 在 各 施 工 阶 段, 要 及 时 检 查 资 料 收 集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情 况, 特 别 - 8 -

注 意 各 项 保 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竣 工 验 收 时 由 施 工 单 位 整 理 成 册,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重 要 内 容, 凡 工 程 档 案 不 齐 全 的 不 予 办 理 工 程 价 款 的 结 算 ( 七 )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按 照 省 市 城 建 档 案 馆 归 档 的 内 容 标 准 格 式 由 基 建 档 案 员 收 集 装 订 成 册, 及 时 向 学 校 档 案 室 和 当 地 城 建 档 案 馆 ( 报 建 时 规 定 须 交 档 的 项 目 ) 归 档 第 六 条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管 理 ( 一 )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管 理,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几 项 措 施,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 二 ) 房 屋 建 设 的 施 工, 必 须 在 履 行 合 同 生 效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基 建 处 组 织 签 发 开 工 报 告 后, 方 能 开 工 ( 三 ) 工 程 开 工 前, 由 基 建 处 组 织 完 成 三 通 一 平 和 障 碍 清 除, 准 备 好 施 工 现 场 ( 四 ) 开 工 后, 监 理 和 甲 方 代 表 要 抓 好 材 料 成 品 和 半 成 品 出 厂 合 格 证 的 验 收 工 作, 要 特 别 注 意 检 查 落 实 三 材 两 强 的 检 测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先 检 后 用 的 原 则, 对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材 料 成 品, 不 得 用 于 工 程 ( 五 ) 甲 方 代 表 配 合 监 理 单 位,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搞 好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按 照 各 项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监 管, 确 保 整 体 施 工 质 量 - 9 -

( 六 ) 建 筑 施 工, 要 抓 好 关 键 部 位 的 中 间 验 收, 即 放 线 定 位, 基 础 检 验 隐 蔽 工 程 ( 特 别 是 钢 筋 的 隐 蔽 工 程 ) 验 收, 以 及 主 体 工 程 验 收 等, 并 组 织 验 签 各 阶 段 参 加 验 收 人 员 如 下 : 1 基 槽 基 础 主 体 工 程 验 收 : 质 监 站 监 理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基 建 处 领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参 加 2 竣 工 验 收 : 参 加 人 员 同 上, 另 加 计 财 处 后 勤 水 电 中 心 保 卫 处 国 资 处 和 学 校 办 公 室 的 代 表 及 最 终 用 户 代 表 3 确 定 工 程 的 等 级 : 由 质 检 部 门 认 定 ( 七 ) 施 工 过 程 中 设 计 变 更 或 技 术 核 定, 应 事 前 征 得 设 计 单 位 的 签 认, 经 基 建 处 分 管 副 处 长 同 意 签 发 如 遇 超 额 或 重 大 的 变 更, 须 交 基 建 处 处 务 会 研 究 确 定, 报 基 建 监 管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八 ) 室 外 配 套 零 星 工 程, 由 基 建 处 发 出 任 务 通 知 书, 规 定 工 程 范 围, 竣 工 验 收 后, 按 实 结 算 发 生 的 计 时 工 如 实 签 记, 并 列 出 明 细 表, 要 从 严 控 制 ( 九 ) 施 工 单 位 进 场 后, 应 服 从 基 建 处 和 甲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单 位 统 一 指 挥 和 安 排, 搞 好 文 明 施 工, 杜 绝 污 染 环 境, 按 照 施 工 范 围, 建 立 各 自 的 责 任 区 ( 十 ) 在 教 学 区 办 公 区 或 人 口 集 散 地 带 施 工, 要 采 取 封 闭 式 施 工 第 七 条 工 程 结 算 管 理 - 10 - ( 一 )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由 基 建 处 实 行 内 部 二 审 制,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均 须 审 计 处 终 审, 并 以 此 作 为 付 款 依 据 审 计 处 对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应 及 时 组 织 审 计 ( 二 ) 基 建 处 应 指 定 一 位 结 算 员 为 每 个 工 程 项 目 的 主 审 人 ( 三 ) 施 工 过 程 中, 项 目 主 审 人 应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了 解 情 况, 掌 握 第 一 手 资 料 ( 四 ) 按 实 结 算 的 工 程, 原 则 上 应 实 行 分 段 结 算 法, 即 : 基 础 主 体 装 饰 水 电 及 室 外 工 程 五 段 每 个 阶 段 工 程 结 束, 甲 方 代 表 协 助 催 办 ( 五 ) 工 程 结 算 依 据 : 现 场 收 方 结 算 单, 经 甲 方 认 可 的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验 收 签 证 单 设 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合 同, 经 甲 方 认 可 的 超 定 额 或 无 定 额 的 材 料 价 格 单 投 标 书 承 诺 书 等 ( 六 ) 项 目 主 审 必 须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项 目 主 审 并 签 字 ( 七 ) 每 个 项 目 主 审 完 毕 交 科 长 复 审, 或 由 科 长 指 定 的 另 一 个 同 志 复 审 并 签 字 ( 八 ) 每 个 结 算 文 件 经 基 建 处 复 审 完 毕 以 后, 由 分 管 副 处 长 和 处 长 审 定 签 字 并 报 审 计 处 终 审,3000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基 建 处 处 长 为 终 审 ( 九 ) 审 计 处 返 回 的 结 算 文 件, 基 建 处 应 留 底 备 查 并 存 档 第 八 条 其 他 管 理 工 作 - 11 -

( 一 ) 大 型 项 目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拟 定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合 同 文 件, 经 学 校 财 务 处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会 审, 报 校 长 批 准, 并 办 理 学 校 法 定 代 理 人 委 托 手 续 后,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字 生 效 ( 二 ) 大 型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校 区 规 划 等 重 大 基 建 事 项 应 报 校 务 会 议 论 通 过, 中 小 型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报 分 管 基 建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审 定 ( 三 ) 基 建 处 负 责 学 校 所 有 已 立 项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项 目 的 建 设 新 建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保 修, 基 建 处 负 责 协 调 并 监 督 实 施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移 交 学 校 国 资 处, 并 由 国 资 处 安 排 后 勤 管 理 处 负 责 正 常 维 修 工 作 第 九 条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试 行 - 12 -

第 二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节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决 策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发 挥 学 校 相 关 专 家 在 基 本 建 设 的 参 谋 作 用, 达 到 优 化 基 本 建 设 方 案 目 的, 实 现 投 资 效 益 最 大 化, 构 建 和 谐 的 校 园 环 境, 经 校 党 委 研 究 同 意 成 立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并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直 接 领 导 下 的 由 校 基 建 处 牵 头 组 织, 为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提 供 校 园 环 境 和 谐 发 展 校 园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可 行 性 评 估 项 目 论 证 方 案 评 审 技 术 疑 难 问 题 处 理 决 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后 评 估 等 服 务 的 群 众 性 组 织 第 三 条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以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为 中 心,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校 园 建 设 方 针,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工 作 态 度, 遵 循 基 本 建 设 规 律,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注 重 质 量, 讲 求 实 效, 采 取 领 导 与 专 家 相 结 合 的 智 能 结 构, 把 各 有 关 学 科 专 业 人 员 组 织 起 来, 按 照 科 学 程 序 开 展 工 作, 有 效 发 挥 专 家 评 审 和 参 谋 作 用, 为 校 领 导 对 基 本 建 设 的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第 四 条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在 工 作 中, 应 遵 守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与 时 俱 进 开 拓 创 新 保 证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公 正 性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以 达 到 校 园 自 然 环 境 和 人 文 环 境 和 谐 统 一 第 五 条 根 据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不 同, 由 基 建 处 组 织 成 立 - 13 -

专 项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专 家 及 人 数 将 根 据 专 业 和 项 目 大 小 的 需 要, 从 学 校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专 家 库 中 选 取 专 家 委 员 会 在 各 自 的 工 作 业 务 范 围 内, 各 负 其 责, 相 互 协 调, 密 切 配 合, 高 质 量 高 效 率 地 做 好 基 建 项 目 咨 询 工 作 项 目 咨 询 工 作 的 组 织 者 专 家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项 目 咨 询 工 作 中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二 节 专 家 入 选 与 聘 任 第 六 条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是 指 在 校 园 环 境 校 园 规 划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施 工 科 研 建 设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高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对 自 然 环 境 和 人 文 环 境 有 较 深 造 诣 熟 悉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等 项 目 设 计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并 被 聘 请 加 入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专 业 人 才 第 七 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 ) 坚 持 原 则, 作 风 正 派, 廉 洁 自 律, 遵 纪 守 法, 秉 公 办 事, 乐 于 奉 献 ; ( 二 )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有 丰 富 的 设 计 或 施 工 实 践 经 验 和 较 强 的 理 论 知 识, 在 本 行 业 或 本 专 业 具 有 较 高 的 威 望 和 知 名 度 ; ( 三 )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本 专 业 工 作, 能 够 掌 握 和 熟 悉 国 家 颁 发 的 本 专 业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承 担 或 参 与 重 大 建 设 科 研 课 题 立 项 论 证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评 审 鉴 定 高 新 技 术 的 推 荐 与 认 定 以 及 担 任 大 型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 四 ) 对 需 咨 询 项 目 所 属 专 业 有 较 丰 富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 14 -

经 验, 熟 悉 国 内 外 该 领 域 技 术 发 展 的 状 况 第 八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入 选, 校 内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基 建 处 审 核, 报 学 校 审 定 当 需 要 向 校 外 聘 请 专 家 时, 由 基 建 处 提 出, 报 学 校 审 定 凡 经 正 式 审 定 的 专 家, 由 学 校 统 一 颁 发 聘 书 第 九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根 据 参 加 活 动 情 况,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每 年 充 实 调 整 一 次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建 立 年 度 考 核 制 度, 对 每 位 专 家 进 行 考 核, 并 记 入 专 家 个 人 档 案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终 止 聘 用 第 三 节 工 作 职 责 第 十 条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了 解 掌 握 和 研 究 基 本 建 设 领 域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动 态, 向 有 关 处 室 提 供 信 息 和 工 作 建 议 ; 参 与 研 究 和 制 订 校 园 建 设 发 展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以 及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论 证 ; 参 与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查 ; 承 担 学 校 委 托 的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每 项 工 作 都 应 明 确 负 责 人 和 配 合 工 作 的 成 员 涉 及 到 两 个 以 上 专 业 委 员 会 办 理 的 事 项, 由 主 办 专 业 委 员 会 牵 头 并 负 主 要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校 基 建 处 具 体 负 责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对 申 请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提 交 学 校 审 定 ; - 15 -

( 二 ) 负 责 为 评 审 专 家 建 立 档 案, 详 细 记 载 专 家 个 人 信 息 及 参 加 咨 询 评 审 等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 ( 三 ) 负 责 为 项 目 咨 询 评 审 等 工 作 组 织 和 选 取 相 关 专 家 ; ( 四 ) 负 责 对 专 家 参 加 咨 询 评 审 等 工 作 进 行 服 务 和 协 调 ; ( 五 ) 负 责 对 专 家 委 员 会 经 费 进 行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基 本 建 设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专 家 委 员 会 工 作 办 法 ; ( 二 ) 积 极 参 加 专 家 委 会 安 排 的 各 项 咨 询 与 评 审 活 动 ; ( 三 ) 对 我 校 基 本 建 设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以 及 对 各 项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向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 ( 四 ) 坚 持 以 科 学 严 谨 认 真 公 正 的 办 事 态 度, 超 脱 于 本 部 门 ( 或 原 部 门 ) 及 本 专 业 的 束 缚, 树 立 全 局 全 系 统 观 点, 为 促 进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发 展 作 出 积 极 的 努 力 和 贡 献 ; ( 五 ) 专 家 参 加 项 目 评 审 活 动 应 遵 守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主 要 权 利 是 : ( 一 ) 专 家 委 员 以 个 人 身 份 对 被 咨 询 评 审 的 项 目 进 行 评 议,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 二 ) 结 合 自 身 专 业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与 方 案 等 进 行 独 立 咨 询 评 审, 并 提 出 咨 询 评 审 意 见 ; - 16 -

( 三 ) 在 参 加 工 程 建 设 评 审 与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过 程 中 充 分 发 表 个 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可 保 留 个 人 意 见 ; ( 四 ) 有 申 请 加 入 和 自 愿 退 出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权 利 ; ( 五 ) 专 家 实 行 有 偿 服 务, 接 受 咨 询 评 审 工 作 的, 给 予 一 定 的 劳 务 报 酬 第 四 节 组 织 机 构 第 十 五 条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常 务 副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若 干 名 ( 每 专 业 组 1 名 ), 秘 书 长 1 名, 组 成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由 校 基 建 处 负 责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基 建 处 负 责 统 一 协 调 各 专 业 组 及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负 责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受 理 工 作 建 议 和 评 审 意 见 第 五 节 会 议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组 会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或 评 审 活 动, 具 体 活 动 事 宜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成 立 专 家 组 ( 参 评 专 家 数 量 一 般 为 5~9 人 ), 推 荐 专 家 组 组 长 人 选, 专 家 组 组 长 主 持 专 家 组 会 议 并 负 责 综 合 各 专 家 研 讨 意 见 论 证 结 论 和 评 审 结 果, 形 成 的 专 家 组 会 议 纪 要 由 专 家 组 组 长 签 名 确 认 并 存 档, 并 由 主 办 部 门 承 办 具 体 事 宜 - 17 -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专 家 委 员 会 可 召 开 主 任 委 员 会 议 专 家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专 项 工 作 会 议 或 专 家 组 会 议 等 会 议 形 式, 对 某 项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组 织 专 项 咨 询 评 审 或 论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主 任 委 员 会 ( 正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参 加 ), 听 取 近 期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研 究 布 置 下 阶 段 工 作 ; 专 家 委 员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总 结 工 作 交 流 经 验, 并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的 工 作 任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电 话 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完 成 专 家 委 员 会 相 关 会 议 内 容, 但 重 大 事 项 仍 应 采 取 会 议 方 式 第 六 节 工 作 经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对 一 般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专 家 咨 询 或 评 审 活 动, 按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总 计 划 总 投 资 金 额 按 比 率 提 拨 委 员 会 基 本 活 动 经 费 ; 二 是 对 非 计 划 建 设 项 目 或 特 别 咨 询 或 评 审 工 作, 由 委 员 会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下 拨 专 项 经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专 家 委 员 会 基 本 活 动 经 费 金 按 校 年 度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总 投 资 金 额 0.8%~1.0% 控 制, 专 项 经 费 按 时 下 拨, 经 费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项 目 立 项 论 证 费 用 小 型 项 目 ( 指 50 万 元 投 资 以 下 ) 方 案 设 计 费 用 方 案 论 证 费 用 必 要 的 项 目 考 察 费 用 以 及 日 常 会 议 费 用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专 家 咨 询 评 审 劳 务 费 用 标 准 要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18 -

第 七 节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学 校 委 托 交 办 的 工 作, 尤 其 是 在 咨 询 评 审 等 工 作 中, 要 严 格 组 织 纪 律, 保 守 相 关 秘 密 第 二 十 七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本 工 作 办 法, 对 所 承 担 或 参 与 的 工 作,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具 体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工 作 办 法 与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相 抵 触 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试 行 期 一 年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解 释 - 19 -

第 三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节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校 建 设 工 程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和 服 务 项 目 的 招 标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招 标 形 式 招 标 分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两 种 公 开 招 标 是 指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邀 请 招 标 是 指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第 三 条 招 标 范 围 学 校 自 行 组 织 或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建 设 工 程 物 资 设 备 和 服 务 项 目 的 招 标 适 用 本 办 法 ( 一 )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房 屋 构 筑 物 和 道 路 工 程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装 修 拆 除 修 缮 ; 建 设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检 测 ; 配 套 设 备 安 装 管 道 线 路 铺 设 土 石 方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 含 种 植 栽 培 养 护 )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招 标 工 程 预 ( 决 ) 算 的 委 托 审 计 等 ( 二 ) 本 办 法 所 称 物 资 设 备, 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包 括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行 政 设 备 家 具 实 验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劳 保 用 品 图 书 资 料 教 材 考 试 统 一 用 品 药 品 及 器 械 军 训 服 装 学 生 卧 具 燃 料 工 会 福 利 物 资 ( 包 括 购 物 券 ) - 20 -

等 ( 三 ) 本 办 法 所 称 服 务, 包 括 会 议 定 点 印 刷 软 件 的 开 发 设 计 以 及 车 辆 的 定 点 维 修 加 油 保 险 等 ( 四 ) 本 办 法 所 称 用 户 单 位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设 备 物 资 服 务 标 的 使 用 或 直 接 管 理 单 位 第 四 条 招 标 的 原 则 招 标 采 用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 二 ) 择 优 定 标 ( 三 ) 权 力 适 度 分 散 ( 四 ) 保 证 质 量, 兼 顾 效 率 第 二 节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基 建 工 程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后 勤 服 务 三 个 招 标 工 作 组, 基 建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为 相 应 的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分 别 在 基 建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设 立 办 公 室, 各 工 作 组 应 分 别 设 立 专 家 评 委 库 (500 万 元 以 上 (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上 均 含 本 数 ) 基 建 项 目,100 万 元 以 上 的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项 目 应 有 两 名 校 领 导 参 加 ) 各 招 标 工 作 组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基 建 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的 处 长 任 副 组 长 其 成 员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用 户 单 位 等 部 门 人 员 组 成 - 21 -

图 书 资 料 教 材 教 学 实 验 低 耗 材 料 军 训 服 装 工 会 福 利 等 其 他 成 批 物 资 采 购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牵 头 成 立 临 时 招 标 工 作 组, 相 应 的 管 理 部 门 为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学 校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主 管 单 位 各 派 一 人 参 加, 学 生 生 活 服 务 项 目 还 应 邀 请 学 生 工 作 处 派 人 参 加 第 六 条 招 标 工 作 组 的 基 本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方 针 政 策 ( 二 ) 履 行 有 关 审 批 职 责 ( 三 ) 领 导 督 查 招 标 工 作 ( 四 ) 临 时 处 置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紧 急 事 项 ( 五 ) 协 调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关 系 ( 六 ) 研 究 处 理 其 他 有 关 招 标 的 事 宜 第 三 节 招 标 范 围 第 七 条 下 列 使 用 公 有 资 金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物 资 设 备 项 目 服 务 项 目, 必 须 实 行 招 标,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一 )5 万 元 以 上 的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项 目,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下, 均 不 含 本 数 ) 的 采 购 项 目 可 视 情 况 招 标 或 议 标, 但 应 及 时 与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交 换 情 况 ( 二 ) 凡 属 需 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建 并 批 准 立 项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委 托 政 府 的 招 标 机 构 主 持 招 标 ; 其 他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道 路 工 程 的 新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必 须 自 行 组 织 招 标 - 22 -

( 三 )3 万 元 以 上 的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装 修 拆 除 修 缮 改 建 等 专 项 维 修 项 目 以 及 配 套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项 目 管 道 线 路 铺 设 项 目 土 石 方 工 程 项 目 3 万 元 以 下 的 专 项 维 修 项 目 按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专 项 维 修 招 标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 四 )1 万 元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工 程 预 决 算 的 委 托 审 计 项 目 ( 五 )2 万 元 以 上 的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 六 )1 万 元 以 上 的 一 次 性 印 刷 项 目 3 万 元 / 年 以 上 的 连 续 性 印 刷 项 目 3 万 元 / 年 以 上 的 连 续 性 环 卫 项 目 ( 七 )l 万 元 以 上 的 软 件 开 发 设 计 项 目 ( 八 ) 学 校 车 辆 的 定 点 维 修 加 油 各 类 保 险 项 目 ( 九 ) 金 额 在 1 万 元 以 上 的 其 他 项 目 ( 十 ) 社 会 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标 准 的 必 须 招 标 第 八 条 各 类 项 目 须 经 学 校 财 务 处 落 实 资 金 来 源, 招 标 工 作 主 持 单 位 依 据 学 校 财 务 处 每 年 资 金 计 划 ( 含 仪 器 设 备 行 政 设 备 计 划 ), 落 实 工 程 或 采 购 资 金 后 以 书 面 计 划 的 形 式 向 招 标 工 作 组 明 确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项 目, 在 征 得 招 标 工 作 组 同 意 后,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不 实 行 招 标, 由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向 招 标 工 作 组 报 告 具 体 情 况, 充 分 陈 述 相 关 理 由, 经 招 标 工 作 组 批 准 后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议 标 - 23 -

询 价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等 方 式 确 定 工 程 承 包 商 或 采 购 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依 照 其 要 求 进 行 ( 一 )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性 质 特 殊,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或 者 具 体 要 求 的 ( 二 ) 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 的 ( 三 )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或 非 人 为 拖 拉 造 成 的 紧 急 情 况 的 ( 四 ) 只 能 从 省 内 或 国 内 唯 一 供 应 商 经 销 采 购 的 ( 五 ) 必 须 保 证 原 有 采 购 项 目 一 致 性 或 者 服 务 配 套 的 要 求, 需 要 从 原 供 应 商 处 添 购, 且 添 购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10% 价 格 不 高 于 原 采 购 价 格 或 现 行 市 场 价 格 的 第 四 节 招 标 程 序 第 十 条 依 本 办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除 规 定 要 委 托 政 府 部 门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外 的, 属 自 行 招 标 项 目 自 行 招 标 项 目 由 招 标 主 持 工 作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招 标, 采 用 自 行 招 标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自 行 招 标 程 序 的 基 本 步 骤 如 下 : ( 一 ) 招 标 申 请 根 据 资 金 ( 采 购 ) 计 划, 由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负 责 组 织 ( 二 ) 招 标 受 理 招 标 工 作 组 对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招 标 申 请 应 予 受 理 : 1 属 于 学 校 规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之 内 2 资 金 计 划 已 落 实 3 依 法 应 履 行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的, 已 获 批 准 - 24 -

4 有 招 标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规 格 型 号 技 术 要 求 和 施 工 图 纸 ( 二 ) 拟 定 和 公 布 招 标 方 案 招 标 工 作 组 受 理 招 标 申 请 后, 研 究 和 拟 定 招 标 方 案 招 标 方 案 应 包 括 设 备 规 格 型 号 技 术 要 求 招 标 形 式 评 标 办 法 适 用 程 序 等 ( 四 ) 组 织 投 标 报 名 招 标 方 案 确 定 以 后, 按 方 案 要 求 向 有 关 单 位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或 向 社 会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邀 请 相 关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报 名, 报 名 应 采 取 公 开 的 形 式, 对 符 合 招 投 标 条 件 的 都 应 接 受 ( 五 ) 初 审 和 考 察 招 标 工 作 组 对 报 名 单 位 的 资 质 等 级 注 册 资 本 技 术 设 备 状 况 过 去 履 行 类 似 合 同 情 况 和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初 审, 然 后 逐 个 对 初 审 合 格 的 报 名 单 位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进 一 步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经 招 标 工 作 组 同 意, 对 过 去 考 察 过 的 初 审 合 格 单 位 也 可 不 再 考 察 ( 六 ) 编 制 招 标 书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应 根 据 招 标 方 案 编 制 具 体 的 招 标 书, 并 且 要 交 招 标 工 作 组 集 体 审 查 后 方 可 发 出 ( 七 ) 发 出 招 标 书 招 标 工 作 组 根 据 初 审 和 考 察 情 况 原 则 上 确 定 四 家 以 上 入 围 单 位, 然 后 向 其 发 售 招 标 书 ( 八 ) 接 受 标 书 标 书 拟 定 时 应 明 确 送 达 时 间, 超 过 送 达 时 间 的 标 书 为 无 效 标 书,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九 ) 确 定 标 底 需 要 设 定 标 底 的 招 标 项 目, 其 标 底 由 招 标 工 作 组 在 开 标 前 的 预 备 会 商 议 确 定 ( 十 ) 开 标 评 标 开 标 由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负 责 人 主 持 - 25 -

10 万 元 以 上 的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人 员 应 由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评 委 组 成 ; 其 他 项 目 可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用 户 单 位 的 代 表 各 一 人 组 成, 监 察 处 负 责 监 督 评 标 全 过 程 以 全 体 评 标 人 员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行 使 审 批 权 批 准 权 处 置 权, 所 决 议 的 事 项 须 经 全 体 评 标 人 员 2/3 以 上 赞 成 始 为 通 过 评 标 结 果 应 即 时 写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 十 一 )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招 标 工 作 组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名 单 之 日 起, 在 校 内 对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三 日 ( 十 二 )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的 工 作 在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公 示 期 满 后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开 标 前, 下 列 事 项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 一 ) 投 标 邀 请 书 发 送 单 位 的 名 称 数 量 ( 二 ) 招 标 书 获 取 单 位 的 名 称 数 量 ( 三 ) 编 制 和 审 定 标 底 的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 四 ) 标 底 ( 五 ) 其 他 泄 露 出 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的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需 要 设 定 标 底 的 招 标 项 目 只 能 设 定 一 个 标 底 标 底 的 编 制 和 审 定 应 注 意 保 密, 防 止 泄 露 第 十 四 条 招 标 工 作 成 员 在 所 参 与 的 招 标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以 回 避 : - 26 -

( 一 ) 与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是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者 ( 二 ) 与 投 标 单 位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者 第 十 五 条 评 标 过 程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无 效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评 标 : ( 一 ) 使 用 招 标 书 没 有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的 ( 二 )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含 有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投 标 单 位 的 内 容, 妨 碍 或 者 限 制 投 标 单 位 之 间 公 平 竞 争, 且 将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 三 ) 应 交 履 约 金 未 交 或 交 缴 不 足 的 ( 四 ) 评 标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而 没 有 回 避 的 ( 五 ) 评 标 人 员 的 组 成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 六 ) 评 标 人 员 评 标 过 程 中 有 违 法 和 违 规 行 为 且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第 十 六 条 在 招 标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宣 布 废 标, 但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一 )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投 标 单 位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投 标 单 位 不 足 四 家 的 ( 二 ) 出 现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公 平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三 )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串 标 行 为 的 ( 四 ) 投 标 单 位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招 标 预 算, 学 校 不 能 支 付 - 27 -

的 ( 五 ) 因 重 大 变 故, 招 标 任 务 取 消 的 废 标 后, 除 招 标 任 务 取 消 的 情 形 外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第 十 七 条 招 标 工 作 主 持 单 位 应 将 评 标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且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为 中 标 单 位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的, 经 招 标 工 作 组 同 意 后, 可 以 依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排 名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评 标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之 外 的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确 定 为 中 标 单 位 第 十 八 条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代 表 学 校 按 照 招 标 书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应 采 用 规 范 文 本, 并 严 格 按 照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对 外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执 行 监 察 处 要 求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廉 政 合 同 的, 招 标 主 持 单 位 应 予 以 配 合 第 十 九 条 代 表 学 校 签 订 合 同 的 单 位 应 对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负 责,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检 查 工 程 物 质 设 备 的 质 量 进 度, 并 组 织 由 监 察 审 计 计 财 财 务 处 使 用 单 位 和 专 家 组 进 行 验 收 参 加 验 收 的 单 位 必 须 在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单 上 签 署 具 体 意 见 和 验 收 人 员 姓 名 - 28 - 财 务 处 凭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单 盖 有 合 同 专 用 章 和 审 计 处 审 签

专 用 章 的 合 同 发 票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资 料 付 款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工 作 组 应 当 在 中 标 单 位 确 定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整 理 该 项 目 招 标 资 料 并 归 档, 以 备 查 验 第 二 十 一 条 通 过 招 标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合 同 价 款 需 增 加 应 按 基 建 工 程 管 理 的 范 围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其 增 减 金 额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的, 由 基 建 处 会 同 学 校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变 更 的 意 见 并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 ( 一 )50 万 元 以 下 建 设 工 程 的 增 减 金 额 在 原 合 同 价 款 的 5 % 以 下 的 ( 二 )50 万 元 以 上 400 万 元 以 下 建 设 工 程 的 增 减 金 额 在 原 合 同 价 款 的 3% 以 下 的 ( 三 )400 万 元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的 增 减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下 的 超 过 以 上 规 定 标 准 的, 基 建 处 应 向 招 标 工 作 组 报 告 具 体 情 况, 由 招 标 工 作 组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变 更 并 按 财 务 规 定 提 交 校 务 会 议 和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节 委 托 招 标 程 序 第 二 十 二 条 政 策 规 定 不 能 自 行 组 织 招 标, 只 能 委 托 政 府 授 权 机 构 代 理 的 招 标 项 目, 适 用 委 托 招 标 程 序 第 二 十 三 条 委 托 招 标 程 序 的 基 本 步 骤 如 下 : ( 一 ) 招 标 申 请 招 标 申 请 由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向 招 标 工 作 组 提 出 - 29 -

( 二 ) 招 标 受 理 招 标 工 作 组 对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招 标 申 请 应 予 受 理 : 1 属 于 学 校 规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2 资 金 计 划 已 落 实 3 依 法 应 履 行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的, 已 获 批 准 4 有 招 标 所 必 需 的 技 术 图 纸 ( 三 ) 拟 定 委 托 招 标 方 案 招 标 工 作 组 受 理 招 标 申 请 后, 发 现 招 标 项 目 是 政 策 规 定 应 委 托 政 府 授 权 机 构 代 理 招 标 的, 不 得 决 定 自 行 组 织 招 标, 应 首 先 研 究 和 拟 定 委 托 招 标 方 案 方 案 应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设 要 定 标 底 结 算 方 式 ( 确 定 下 浮 比 例 或 单 位 承 包, 或 是 最 低 中 标 价 ), 确 定 入 围 队 伍 条 件, 确 定 评 标 办 法 技 术 交 底 与 服 务 要 求 情 况, 公 开 公 示 方 式 等 内 容 属 采 购 项 目 的 委 托 招 标 方 案,5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招 标 工 作 组 确 定,5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报 校 务 会 议 批 准,20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报 校 党 委 批 准, 属 基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委 托 方 案,40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招 标 工 作 组 确 定, 40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报 校 务 会 议 批 准,1000 万 元 以 上 审 计 的 应 报 校 党 委 批 准 ( 四 ) 组 织 代 理 报 名 委 托 招 标 方 案 公 布 期 满 后, 招 标 工 作 组 按 委 托 招 标 方 案 的 要 求 向 有 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招 标 代 理 邀 请 书, 邀 请 其 参 加 招 标 代 理 报 名 招 标 代 理 邀 请 书 的 发 送 单 位 由 招 标 工 作 组 具 体 参 加 人 员 全 体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五 ) 初 审 和 考 察 招 标 工 作 组 对 报 名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业 务 水 平 过 去 代 理 类 似 招 标 情 况 和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初 审. 然 后 - 30 -

逐 个 对 初 审 合 格 的 报 名 单 位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进 一 步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校 招 标 工 作 组 批 准, 对 过 去 考 察 过 的 初 审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也 可 不 再 考 察 ( 六 ) 确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工 作 组 根 据 代 理 报 价 初 审 和 考 察 情 况 提 出 四 家 以 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建 议 名 单 确 定 其 中 一 家 为 该 项 招 标 的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被 确 定 后, 主 持 招 标 工 作 单 位 应 代 表 学 校 及 时 与 之 签 订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并 向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 ( 七 ) 参 与 或 组 织 招 标 的 具 体 工 作 依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应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完 成 的 招 标 工 作 环 节, 招 标 工 作 组 应 积 极 主 动 地 依 法 参 与 配 合 依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规 定 由 我 方 完 成 的 招 标 工 作 环 节, 招 标 工 作 组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要 求 高 教 独 立 完 成 对 于 招 标 工 作 中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经 招 标 工 作 组 研 究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应 提 交 校 务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委 托 招 标 中, 不 得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审 查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 二 ) 编 制 标 底 ( 三 )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审 查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由 监 察 部 门 代 表 学 校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结 果 及 时 报 校 招 标 工 作 组 审 定 标 底 由 审 计 处 代 表 学 校 委 托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依 法 秘 密 保 密 - 31 -

中 标 单 位 由 招 标 工 作 组 根 据 评 标 的 结 果 依 法 确 定, 并 由 监 察 部 门 代 表 当 场 宣 布 第 二 十 五 条 法 定 招 标 范 围 内 招 标 项 目 的 合 同 签 订 验 收 和 付 款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在 委 托 招 标 中 发 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违 法 行 为 或 发 现 串 标 等 其 他 可 能 损 及 委 托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应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合 理 的 处 置 措 施, 并 报 招 标 工 作 组 备 案 ; 招 标 工 作 组 对 此 事 项 有 明 确 指 令 的, 招 标 工 作 主 持 单 位 应 执 行 其 指 令 第 二 十 七 条 委 托 招 标 中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公 布 公 示 的 事 项, 应 依 其 规 定 在 指 定 的 媒 介 上 公 开 外, 招 标 工 作 主 持 单 位 还 应 及 时 在 校 园 网 校 内 公 告 栏 上 公 开 第 六 节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招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的,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试 行 - 32 -

第 四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校 基 建 工 程 的 招 标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的 组 成 学 校 成 立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基 建 处 处 长 为 副 组 长, 成 员 由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财 务 处 使 用 单 位 和 评 委 库 中 的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房 屋 维 修 项 目 从 立 项 到 招 标, 还 应 邀 请 后 勤 管 理 处 派 人 参 加, 基 建 处 为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主 持 单 位 第 三 条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的 职 责 ( 一 )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有 关 基 本 建 设 和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二 ) 承 办 委 托 招 标 的 有 关 事 项 ( 三 ) 负 责 自 行 招 标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 四 ) 负 责 合 同 的 谈 判 和 签 订 ( 五 ) 完 成 校 党 委 和 校 行 政 交 待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四 条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的 范 围 ( 一 )100 万 元 以 上 (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上 均 含 本 数 ) 的 房 屋 扩 改 拆 建 项 目 ;50 万 元 以 上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一 般 专 项 - 33 -

维 修 项 目 ;20 万 元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和 工 程 预 算 的 委 托 审 计 项 目 ;30 万 以 上 的 土 石 工 程 项 目 都 要 纳 入 招 标 管 理 范 围 ( 二 ) 上 述 金 额 以 下 (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下 均 不 含 本 数 ) 的 项 目, 在 可 以 参 照 或 比 较 价 格 的 前 提 下, 可 由 基 建 处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学 校 财 务 处 集 体 商 定 承 包 单 位 ( 三 ) 由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的 新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招 标 按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委 托 招 标, 其 他 项 目 由 学 校 组 织 自 行 招 标 第 五 条 基 建 工 程 委 托 招 标 工 作 程 序 的 实 施 对 采 用 委 托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程 序 实 施 ( 一 ) 招 标 方 案 的 确 定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拟 定 招 标 方 案, 按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呈 报 审 批 招 标 方 案 应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经 理 的 等 级 投 标 单 位 所 在 的 行 政 区 域 拟 入 围 的 投 标 单 位 的 个 数 和 拟 采 用 的 评 标 办 法 等 内 容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二 ) 招 标 公 告 的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应 当 按 照 经 审 批 的 招 标 方 案 的 有 关 内 容 起 草, 经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审 定 后 在 招 标 地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或 湖 南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上 发 布 - 34 -

( 三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审 定 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必 须 经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审 定 后 方 可 发 ( 四 ) 投 标 资 格 的 预 审 投 标 单 位 的 资 格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按 照 招 标 方 案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预 审, 排 除 资 格 不 合 格 的 单 位 ( 五 ) 招 标 书 的 审 定 招 标 书 必 须 经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审 定 后 方 可 发 出 ( 六 ) 标 底 的 确 定 对 要 设 标 底 ( 或 限 值 ) 的 招 标, 其 标 底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第 八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七 ) 评 标 评 委 的 确 定 参 加 委 托 招 标 的 评 委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监 察 处 从 评 委 库 抽 签 选 出,50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还 应 有 两 名 校 领 导 参 加 第 六 条 基 建 工 程 自 行 招 标 程 序 的 实 施 ( 一 ) 招 标 方 案 的 审 定 由 基 建 处 拟 定 招 标 方 案, 方 案 应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设 定 标 底 结 算 方 式 ( 确 立 下 浮 比 例 或 单 价 承 包, 或 是 最 低 中 标 价 ) 与 评 标 办 法, 队 伍 入 围 条 件 技 术 交 底 内 容 公 开 公 示 方 式 等 内 容 报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 35 -

( 二 ) 招 标 书 的 起 草 与 审 定 招 标 书 由 基 建 处 按 照 方 案 要 求 负 责 起 草,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负 责 审 定 ( 三 ) 预 算 书 的 编 制 与 审 核 预 算 书 由 基 建 处 按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审 核 ( 四 ) 投 标 报 名 的 组 织 招 标 方 案 确 定 后, 严 格 按 照 方 案 要 求 公 开 组 织 投 标 报 名 工 作, 报 名 应 采 取 公 开 的 形 式, 对 符 合 招 标 条 件 的 单 位 都 应 接 受 ( 五 ) 入 围 单 位 的 确 定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对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的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经 理 的 有 关 情 况 技 术 设 备 状 况 近 三 年 履 行 类 似 合 同 情 况 和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如 有 必 要, 可 对 报 名 单 位 作 进 一 步 考 察,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后,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入 围 单 位 入 围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五 家 ( 六 ) 招 标 书 的 发 出 由 基 建 处 根 据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决 定, 向 入 围 单 位 发 售 招 标 书 和 有 关 技 术 交 底 资 料 ( 七 ) 投 标 书 的 送 达 投 标 书 应 在 招 标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送 达,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送 达 的 投 标 书 为 无 效 投 标 书 无 效 的 投 标 书 一 律 不 予 接 受 - 36 -

( 八 ) 标 底 的 确 定 对 要 设 定 标 底 ( 限 值 ) 的 招 标 项 目, 其 标 底 ( 限 值 )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在 开 标 前 的 预 备 会 上 共 同 商 定 ( 九 ) 开 标 与 评 标 的 组 织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人 主 持 开 标 会 其 评 委 按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第 七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监 察 处 负 责 监 督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并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 十 )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的 公 示 基 建 处 根 据 评 委 会 确 定 的 评 标 结 果, 在 校 内 对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三 天 ( 十 一 ) 中 标 单 位 的 确 定 对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单 位 即 确 定 为 中 标 第 七 条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评 委 的 确 定 ( 一 )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建 立 由 学 校 领 导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学 校 其 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委 库 ( 二 ) 每 项 工 程 招 标 的 评 委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监 察 处 负 责 人 共 同 在 评 委 库 选 定 要 求 基 建 处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各 有 一 人 参 加,1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还 应 抽 选 3-5 名 专 家 评 委 参 加,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还 应 有 1-2 名 校 领 导 参 加 第 八 条 基 建 工 程 标 底 的 编 制 与 确 定 - 37 -

( 一 ) 对 委 托 招 标 的 基 建 工 程 项 目, 如 果 要 设 标 底 ( 或 限 值 ), 其 标 底 由 校 审 计 处 按 照 方 案 规 定 的 保 密 要 求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标 底 的 汇 总 应 当 在 投 标 单 位 标 书 送 达 之 后 进 行, 汇 总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确 定 ( 二 ) 对 自 行 招 标 的 基 建 工 程 项 目, 如 果 要 设 标 底 ( 或 限 值 ), 其 标 底 由 基 建 处 按 照 职 能 方 案 规 定 的 保 密 要 求 负 责 编 制, 经 审 计 处 负 责 审 核 后 由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组 在 开 标 前 审 定 第 九 条 基 建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的 签 订 ( 一 ) 基 建 处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一 周 内, 根 据 招 标 书 的 要 求 和 投 标 单 位 的 承 诺 内 容, 按 照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对 外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监 督 合 同 的 履 行 ( 二 ) 对 无 法 或 不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条 款 的 承 包 单 位, 可 废 除 本 次 招 标 的 结 果 和 签 订 的 合 同,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被 废 除 的 投 标 单 位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第 十 条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纪 律 和 责 任 ( 一 ) 参 加 招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学 校 各 部 门 和 各 位 工 作 人 员 在 每 个 工 作 环 节 中 都 要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的 利 益,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安 全 质 量 造 价 和 进 度 负 责 ( 二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人 员, 按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三 ) 严 格 遵 守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 38 -

规 定, 对 违 反 招 标 程 序, 不 按 规 定 方 案 公 开 公 示, 投 标 报 名 组 织 不 透 明, 甚 至 内 外 勾 结 串 标, 以 及 有 标 底 涉 密 与 串 标 嫌 疑 的, 不 能 开 标 如 果 是 开 标 或 公 示 后 发 现 问 题 的, 应 宣 布 废 标 对 内 外 勾 结 的 人 员, 还 应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试 行 - 39 -

第 五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学 校 规 定 的 招 标 项 目, 职 能 部 门 必 须 通 知 监 察 审 计 财 务 等 部 门 参 加 招 标 工 作 第 三 条 必 须 按 招 标 程 序 进 行 招 标 招 标 程 序 是 : 公 示 考 察 资 格 审 核 报 名 发 放 标 书 答 疑 投 标 预 备 会 议 开 标 评 标 会 议 签 订 合 同 第 四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的 主 要 领 导 为 招 标 工 作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必 须 主 持 和 参 加 招 标 会 议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招 标 单 位 在 招 标 前 必 须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工 程 预 算 考 察 投 标 单 位 设 备 生 产 技 术 能 力 等 情 况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审 查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人 资 格 资 质 等 级 技 术 能 力 资 信 情 况 法 人 委 托 书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质 量 业 绩 社 会 信 誉 项 目 经 理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等 资 料 文 件, 缺 少 以 上 资 料 文 件 任 何 一 件 都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招 标 单 位, 在 招 标 投 标 预 备 会 议 前, 应 准 备 好 一 套 完 整 的 招 标 投 标 文 书, 包 括 招 标 书 ; 报 价 表 ( 包 括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技 术 要 求 生 产 厂 家 等 项 目 );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开 标 记 录 表 ; 合 同 书 等 经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审 阅 后 方 可 组 织 招 标 会 议 第 七 条 在 招 标 投 标 预 备 会 议 上, 职 能 部 门 的 主 持 人 必 须 介 - 40 -

绍 考 察 资 质 审 核 入 围 单 位 市 场 调 查 资 金 计 划 预 算 价 额 等 方 面 情 况 第 八 条 学 校 审 计 处 学 校 财 务 处 及 相 关 部 门 要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对 报 价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 监 察 处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标 价 投 标 结 果 及 整 个 招 标 程 投 标 序 合 法 性 进 行 监 督 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在 合 同 签 订 时 更 改 招 标 投 标 会 议 上 所 确 定 的 项 目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和 技 术 要 求, 不 得 擅 自 和 没 有 参 加 招 标 投 标 的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第 十 条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任 何 职 能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泄 露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人 数 以 及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情 况 ; 不 得 泄 露 已 经 确 定 的 标 底 或 编 制 标 底 的 形 式 第 十 一 条 在 招 标 会 议 上, 由 监 察 部 门 宣 布 招 投 标 工 作 纪 律, 并 对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落 实 ( 一 ) 招 标 会 议 按 通 知 时 间 准 时 开 会, 投 标 单 位 如 果 在 招 标 会 议 召 开 了 15 分 钟 内 仍 未 到 会 者, 视 自 动 弃 权 ( 二 )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有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的 言 行, 不 得 有 串 标 陪 标 行 为 ( 三 ) 参 加 招 标 投 标 会 议 的 人 员 必 须 听 从 安 排, 整 个 评 标 开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喧 哗, 不 得 起 哄, 不 得 中 途 退 场, 不 得 随 意 退 出 会 场 ( 四 ) 评 委 必 须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小 组 会 议 内 容 严 禁 向 外 泄 露 ; 投 标 单 位 应 尊 重 评 委 评 标 的 结 - 41 -

果 ( 五 ) 整 个 评 标 议 标 开 标 公 正 程 序 应 在 校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学 校 财 务 处 或 财 务 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任 何 人 不 准 高 违 规 操 作 ( 六 ) 为 保 证 招 标 会 议 秩 序, 所 有 参 加 会 议 人 中 必 须 关 闭 通 讯 工 具 第 十 二 条 对 发 现 违 规 操 作 招 投 标 的, 知 情 者 有 权 向 学 校 举 报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纪 委 监 察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 42 -

第 六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和 修 缮 项 目 审 计 办 法 ( 试 行 ) 为 了 加 强 对 基 本 建 设 维 修 和 改 造 项 目 的 审 计 监 督, 加 大 投 资 建 设 管 理 力 度,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国 家 审 计 署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等 六 部 委 颁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审 计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和 湖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审 计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质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审 计 范 围 凡 学 校 预 算 拨 款 基 本 建 设 拨 款 基 本 建 设 借 款 专 项 借 款 自 筹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金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基 建 项 目 以 及 单 项 支 出 3000 元 以 上 的 修 缮 改 造 工 程,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审 计 内 容 学 校 审 计 处 对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实 行 全 过 程 全 方 位 监 控,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的 不 同 阶 段, 分 别 进 行 新 开 工 项 目 开 工 前 审 计 ( 立 项 设 计 招 投 标 合 同 预 算 ) 在 建 项 目 跟 踪 审 计 和 竣 工 项 目 决 算 审 计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当 年 资 金 是 否 落 实, 是 否 专 项 管 理 专 项 核 算 ( 二 )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合 法 ( 三 ) 工 程 招 标 时, 入 围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标 底 是 否 准 确 合 理, 承 包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合 法 ; 施 工 合 同 ( 协 议 ) 中 责 权 利 质 量 工 期 收 费 标 准 付 款 办 法 奖 罚 保 修 时 效 等 内 容 是 否 全 面 完 整 ; 招 标 议 标 - 43 -

是 否 公 正, 有 无 盲 目 缩 短 建 设 工 期 压 低 标 价 或 高 标 价, 高 估 冒 算 等 行 为 ; 是 否 严 格 按 施 工 图 纸 和 合 同 执 行 ( 四 ) 图 纸 设 计 及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公 司 收 费 是 否 合 理 ( 五 ) 征 地 拆 迁 费 用 和 三 通 一 平 费 用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 六 ) 工 程 项 目 设 备 和 材 料 等 物 资 是 否 按 设 计 要 求 采 购 ( 七 )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及 签 证 是 否 完 整 真 实, 设 计 变 更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要 求,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合 法 ( 八 ) 竣 工 决 算 表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规 范,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工 程 量 是 否 真 实 取 费 标 准 及 执 行 文 件 是 否 准 确, 决 算 审 计 工 作 有 无 专 人 负 责,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 九 ) 有 无 将 基 建 或 维 修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不 经 审 计 而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的 行 为 ( 十 ) 工 程 建 设 是 否 严 格 按 批 准 的 文 件 执 行, 有 无 擅 自 增 强 建 设 项 目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扩 大 建 设 规 模 的 问 题, 有 无 因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而 导 致 的 经 济 损 失 ( 十 一 ) 交 付 使 用 财 产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是 否 符 合 交 付 条 件, 移 交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符 合 规 定 ; 核 实 在 建 工 程 投 资 完 成 额, 查 明 未 能 全 部 建 成 及 时 交 付 使 用 的 原 因 第 三 条 审 计 程 序 与 方 法 - 44 -

( 一 ) 审 计 处 参 与 工 程 立 项 及 招 投 标 全 过 程, 参 与 入 围 施 工 队 伍 的 考 察 选 定, 参 与 标 底 及 预 算 的 编 制 及 施 工 ( 承 包 ) 合 同 内 容 的 商 议 审 签 ( 二 ) 审 计 处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跟 踪 审 计, 参 与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与 设 计 变 更 工 作, 对 施 工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控, 基 建 改 建 ( 扩 建 ) 工 程 及 维 修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后 验 收 ( 含 整 改 后 二 次 验 收 ) ( 三 )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报 出 竣 工 决 算, 由 基 建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初 审 后, 送 审 计 处 审 计 ( 四 ) 基 建 改 建 ( 扩 建 ) 项 目 二 审 金 额 超 过 50 万 元 ( 含 50 万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送 审 计 厅 驻 省 教 育 厅 审 计 处 或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 五 ) 相 关 部 门 应 向 审 计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文 件 资 料, 如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立 项 报 告, 经 批 准 的 设 计 图 纸 图 纸 会 审 纪 要 修 正 总 预 算 审 批 文 件 ; 项 目 总 承 包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招 标 书, 中 标 单 位 投 标 书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施 工 记 录 施 工 ( 设 计 ) 变 更 通 知 单 ; 基 建 投 资 计 划 财 务 决 算 及 批 复 文 件, 工 程 项 目 移 交 清 单, 财 产 物 资 移 交 和 盘 点 清 单, 银 行 往 来 及 债 权 债 务 对 账 签 证 资 料, 竣 工 决 算 报 表 及 文 字 报 告 等 ( 六 ) 财 务 处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材 料 和 审 计 结 果 付 款 ( 七 ) 为 了 有 效 地 遏 制 高 估 冒 算,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精 神, 各 有 关 单 位 开 工 前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中 注 明 一 下 条 款 : 施 工 单 位 保 证 在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时, 报 价 全 面 真 实 ; 同 时 同 意 对 报 审 金 额 超 出 审 定 - 45 -

金 额 ( 总 价 包 干 工 程, 只 以 变 更 部 分 为 基 数 )5% 以 上 部 分, 按 核 减 额 的 10% 计 提 审 计 费 用, 从 施 工 方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交 对 施 工 单 位 决 算 结 果 由 财 务 处 按 审 减 额 ( 含 基 建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一 审 减 额 ) 的 10% 收 取 审 计 费 上 交 学 校 财 务 第 四 条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试 行 - 46 -

第 七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根 据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设 计 变 更 的 界 定 设 计 变 更 是 指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后,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所 必 需, 以 文 字 或 图 纸 形 式 对 施 工 图 所 作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第 二 条 设 计 变 更 的 提 出 ( 一 ) 基 建 处 要 加 强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阅 的 前 期 管 理, 尽 量 减 少 设 计 变 更 ( 二 ) 在 施 工 图 完 成 后, 除 非 涉 及 到 结 构 安 全 和 原 设 计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而 需 要 作 出 设 计 变 更 的 外, 其 他 原 则 上 不 再 变 更 ( 三 )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的 设 计 要 求, 须 经 其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基 建 处 才 予 以 受 理 ( 四 )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的 设 计 变 更 不 能 直 接 交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交 基 建 处 审 核 后, 由 基 建 处 向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第 三 条 设 计 变 更 的 审 批 ( 一 ) 所 有 设 计 变 更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涉 及 到 基 础 建 筑 结 构 消 防 供 水 和 供 电 等 重 要 变 更, 必 须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正 式 的 设 计 文 件 ( 二 ) 基 建 处 为 学 校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的 管 理 部 门 - 47 -

( 三 ) 所 有 设 计 变 更 都 必 须 填 写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单,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后 方 可 实 施 特 别 紧 急 的 情 况 也 必 须 先 请 示 基 建 处 领 导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并 在 一 周 内 补 办 好 相 关 手 续 ( 四 ) 审 批 权 限 按 单 次 变 更 的 金 额 多 少 分 层 次 控 制, 但 不 能 将 本 应 在 一 次 变 更 的 工 程 量 改 为 两 次 或 多 次 变 更, 具 体 控 制 程 序 为 : 1 设 计 变 更 增 加 资 金 在 100 元 以 内 的 : 基 建 处 项 目 管 理 员 ( 包 括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 工 程 科 负 责 人 和 预 算 科 负 责 人 2 设 计 变 更 增 加 资 金 在 100~1000 元 以 内 的 : 基 建 处 项 目 管 理 员 ( 包 括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 工 程 科 负 责 人 和 预 算 科 负 责 人 - 分 管 处 长 3 设 计 变 更 增 加 资 金 在 1000~5000 元 以 内 的 : 基 建 处 项 目 管 理 员 ( 包 括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 工 程 科 负 责 人 和 预 算 科 负 责 人 - 分 管 处 长 - 处 长 4 设 计 变 更 增 加 资 金 在 0.5 万 元 ~3 万 元 以 内 的 : 基 建 处 项 目 管 理 员 ( 包 括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 工 程 科 负 责 人 和 预 算 科 负 责 人 - 分 管 处 长 - 处 长 - 分 管 校 领 导 5 设 计 变 更 增 加 资 金 在 3 万 元 ~5 万 元 以 内 的 : 基 建 处 项 目 管 理 员 ( 包 括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 工 程 科 负 责 人 和 预 算 科 负 责 人 分 管 处 长 处 长 分 管 校 领 导 校 长 - 48 -

基 建 监 管 小 组 6 设 计 变 更 增 加 资 金 在 5 万 元 ~30 万 元 以 内 的 : 基 建 处 项 目 管 理 员 ( 包 括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 工 程 科 负 责 人 和 预 算 科 负 责 人 分 管 处 长 处 长 分 管 校 领 导 提 请 校 务 会 审 定 基 建 监 管 小 组 7) 设 计 变 更 增 加 资 金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 基 建 处 项 目 管 理 员 ( 包 括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 工 程 科 负 责 人 和 预 算 科 负 责 人 分 管 处 长 处 长 分 管 校 领 导 提 请 党 委 会 审 定 基 建 监 管 小 组 5 一 项 工 程 总 的 设 计 变 更 量 原 则 上 要 控 制 在 5% 以 内 第 四 条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二 ) 本 办 法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解 释 - 49 -

第 八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基 建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签 证 管 理, 更 好 地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保 证 工 程 结 算 的 准 确 性, 确 保 施 工 进 度 快 速 高 效, 加 快 工 程 结 算 速 度,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工 程 项 目 签 证 指 设 计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对 工 程 建 设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给 予 签 字 确 认 的 行 为 工 程 签 证 应 做 到 公 正 客 观 及 时 准 确, 不 得 在 工 程 签 证 中 使 用 模 糊 或 歧 义 的 词 语, 不 得 将 工 程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进 行 现 场 签 证 第 三 条 现 场 签 证 是 指 因 施 工 过 程 将 造 成 该 工 程 内 容 在 完 工 后 无 法 核 实 的 隐 蔽 工 程 机 械 台 班 计 时 工 等, 须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该 工 程 内 容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工 程 施 工 中, 因 工 作 量 变 化 而 引 起 结 算 价 变 动 的 部 分,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签 证 时, 原 则 上 只 确 定 工 作 量 的 变 化, 一 般 不 确 定 单 价 或 总 价 第 五 条 工 程 签 证 须 在 施 工 实 施 前, 由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初 步 预 算 出 工 程 量 和 费 用, 甲 方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应 根 据 初 步 预 算 费 用 的 多 少 进 行 签 证 和 请 示 第 六 条 工 程 现 场 单 批 次 签 证 费 用 权 限 :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在 壹 仟 元 以 内 ; 科 长 贰 仟 元 以 内 ; 副 处 长 伍 仟 元 以 内 ; 处 长 壹 万 元 以 内, 费 用 少 于 壹 万 元 由 监 理 人 员 及 基 建 处 审 批 后 实 施 叁 万 元 以 内 由 处 务 会 研 究 决 定 签 证 内 容 在 每 周 工 地 例 会 进 行 通 报 第 七 条 现 场 签 证 实 施 前 及 实 施 时 应 有 甲 乙 双 方 及 监 理 公 司 三 方 在 场 核 实, 并 由 监 理 公 司 旁 站 检 查 实 施 后 应 由 乙 方 将 - 50 -

实 施 结 果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并 计 算 实 际 发 生 的 工 程 量 交 监 理 审 查 无 误 后, 报 甲 方 ( 基 建 处 工 地 现 场 代 表 ) 现 场 代 表 审 查 签 字, 然 后 交 基 建 处 领 导 审 查 签 章 第 八 条 费 用 壹 万 元 以 内 现 场 签 证 处 理 时 间, 应 在 工 程 发 生 后 一 周 内 完 成, 壹 万 元 以 上 叁 万 元 以 下 二 周 内 完 成, 一 般 不 再 补 签 第 九 条 如 超 过 壹 万 元, 施 工 方 应 提 出 几 种 方 案 和 其 费 用 概 算, 报 监 理 公 司 和 甲 方 审 批 后 才 可 以 具 体 实 施 对 签 证 数 量 较 大 费 用 较 多 的 签 证, 基 建 处 还 应 向 审 计 监 察 财 务 处 及 主 管 校 领 导 报 告, 同 意 后 才 能 实 施 第 十 条 甲 方 应 严 格 控 制 各 种 变 更 ( 设 计 变 更 使 用 单 位 变 更 施 工 单 位 变 更 ), 对 所 有 变 更, 都 应 由 提 出 变 更 的 单 位 提 前 书 面 写 出 变 更 的 项 目 名 称 原 因 工 程 量 及 费 用 预 算, 对 工 程 的 总 造 价 和 施 工 工 期 造 成 的 影 响 基 建 处 应 与 设 计 院 监 理 公 司 仔 细 分 析 变 更 原 因, 审 查 其 是 否 非 改 不 可, 对 工 程 造 价 和 工 期 有 什 么 不 利 影 响, 对 费 用 增 加 较 大 的 变 更 ( 壹 万 元 以 上 ), 还 应 报 审 计 纪 检 财 务 和 主 管 校 领 导 共 同 研 究 决 定 处 理 方 案 和 结 算 方 法, 对 费 用 增 加 特 别 大 的 变 更 ( 拾 万 元 以 上 ) 还 要 另 行 上 报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或 校 务 会 党 委 会 同 意 后 方 能 实 施 对 上 述 变 更 控 制 过 程 的 情 况, 由 现 场 监 理 编 写 出 纪 要, 经 有 关 方 面 签 字 后 存 底 备 查 第 十 一 条 校 领 导 现 场 要 求 更 改, 应 由 基 建 处 通 知 监 理 公 司 人 员 和 施 工 科 人 员 并 按 第 六 条 规 定 办 理 签 证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的 签 证 - 51 -

工 程 使 用 的 全 部 材 料 ( 土 建 用 材 成 品 半 成 品, 水 电 安 装 材 料 ) 必 须 按 施 工 图 要 求 和 甲 方 招 标 发 包 时 事 先 限 定 使 用 材 料 的 品 牌 规 格 等 级 范 围 ( 推 荐 品 牌 ) 乙 方 投 标 时 选 定 的 品 牌 厂 家, 由 乙 方 提 供 材 料 出 厂 证 明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证 样 板 价 格, 经 监 理 公 司 和 甲 方 签 证 确 认 方 能 使 用 重 要 材 料 要 经 基 建 处 审 计 处 设 计 院 使 用 单 位 监 理 公 司 共 同 看 样 定 板, 特 别 重 要 的 要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的 签 证 甲 乙 双 方 和 监 理 方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每 日 如 实 详 细 填 写 施 工 日 志 乙 方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每 周 填 报 上 周 的 工 程 施 工 形 象 进 度, 监 理 方 填 报 每 月 的 工 程 施 工 形 象 进 度, 甲 方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与 监 理 方 人 员 共 同 签 证 - 52 -

第 二 编 基 建 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基 建 处 职 责 范 围 第 一 条 制 定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分 期 目 标 计 划 ; 第 二 条 负 责 基 建 工 程 的 申 请 报 批 立 项 和 已 立 项 目 的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基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工 作, 考 察 选 择 施 工 队 伍 编 制 工 程 预 算 监 督 施 工 质 量 组 织 工 程 决 算 和 竣 工 验 收, 基 建 专 项 经 费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 第 三 条 负 责 基 建 项 目 保 修 内 的 维 修 工 作 ; 第 四 条 做 好 基 建 文 书 工 程 资 料 基 建 财 务 资 料 的 建 卡 立 卷 等 归 档 工 作 ; 第 五 条 负 责 处 理 学 校 周 边 关 系 ; 第 六 条 完 成 上 级 机 关 和 校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53 -

第 二 章 基 建 处 各 科 室 职 责 范 围 第 一 节 综 合 科 职 责 范 围 第 一 条 负 责 对 外 接 待 和 联 络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做 好 处 内 会 议 的 准 备 记 录 和 会 议 纪 要 的 整 理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 处 内 文 件 报 告 和 通 知 的 起 草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 文 件 和 公 函 的 收 发 登 记 传 递 整 理 归 档 和 保 管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 处 内 信 报 的 收 发 工 作, 第 三 条 负 责 做 好 处 内 办 公 用 品 和 办 公 家 具 等 资 产 管 理 ; 负 责 行 政 经 费 的 帐 务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协 助 处 领 导 做 好 全 处 人 事 劳 资 治 安 保 卫 爱 卫 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第 五 条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和 正 确 使 用 公 章 和 介 绍 信 第 六 条 负 责 督 办 全 处 各 科 的 考 勤 工 作 及 考 勤 结 果 的 汇 总 存 档 工 作 第 七 条 负 责 制 定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及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 第 八 条 负 责 基 建 工 程 文 件 和 图 纸 资 料 的 管 理 工 作, 并 做 好 档 案 的 移 交 和 保 管 工 作 ; 第 九 条 负 责 做 好 工 程 的 统 计 报 表 和 台 帐 工 作 ; 第 十 条 协 助 有 关 科 室 做 好 工 程 的 管 理 和 验 收 工 作 ; 第 十 一 条 协 调 处 理 各 个 校 区 与 周 边 关 系 问 题 - 54 -

第 十 二 条 完 成 处 领 导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二 节 工 程 管 理 科 职 责 范 围 第 一 条 负 责 新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立 项 文 件 的 起 草 工 作 和 招 标 组 织 工 作, 负 责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证 施 工 许 可 证 和 备 案 手 续 等 报 建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组 织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考 察, 对 工 程 中 要 采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考 察, 并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 第 三 条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方 案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前 期 的 三 通 一 平 和 基 础 勘 察 的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负 责 做 好 零 星 工 程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求 的 编 写 工 作 ; 第 五 条 负 责 组 织 工 程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零 星 工 程 的 施 工 和 工 程 中 要 使 用 的 主 要 材 料 重 要 设 备 的 采 购 议 标 工 作 ; 第 六 条 负 责 工 程 的 技 术 交 底 技 术 答 疑 和 技 术 问 题 的 处 理 工 作 ; 第 七 条 负 责 做 好 工 程 的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 第 八 条 负 责 工 程 施 工 的 质 量 工 期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和 施 工 监 理 管 理, 协 调 做 好 校 园 管 理 工 作 ; 第 九 条 负 责 做 好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和 工 程 量 审 核 等 工 作 ; 第 十 条 负 责 组 织 工 程 的 各 阶 段 的 验 收 工 作 ; - 55 -

第 十 一 条 按 施 工 合 同 提 出 工 程 付 款 建 议 ; 第 十 二 条 负 责 工 程 建 设 各 阶 段 施 工 资 料 的 收 集 图 纸 整 理 和 文 字 记 录 的 汇 总, 并 及 时 送 处 办 归 档 ; 第 十 三 条 完 成 处 领 导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节 预 结 算 科 职 责 范 围 第 一 条 负 责 工 程 预 算 编 制 结 算 审 核 和 工 程 清 单 编 写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施 工 合 同 的 起 草 工 作 ; 第 三 条 负 责 办 理 工 程 款 支 付 审 核 等 手 续 工 作 ; 第 四 条 负 责 编 制 基 建 项 目 的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第 五 条 负 责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标 底, 组 织 完 成 标 底 的 审 核 工 作 第 六 条 负 责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合 同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签 证 单 结 算 书 等 资 料 的 签 收 接 转 与 保 管 工 作 第 七 条 负 责 备 齐 工 程 预 结 算 送 审 资 料, 办 理 送 审 手 续 以 及 工 程 结 算 终 审 签 字 工 作, 并 负 责 送 审 资 料 的 接 转 与 保 管 第 八 条 熟 悉 了 解 基 建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参 与 工 程 的 技 术 交 底 及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验 收 工 作 第 九 条 参 与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考 察 工 作 和 对 工 程 中 要 采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考 察 与 采 购 工 作 ; - 56 -

第 十 条 完 成 处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四 节 周 边 关 系 协 调 办 公 室 职 责 范 围 第 一 条 负 责 学 校 与 周 边 关 系 的 协 调 工 作 第 二 条 负 责 处 理 校 村 关 系 工 作 中 的 对 外 接 待 和 联 络 工 作 第 三 条 负 责 做 好 周 边 村 组 村 民 口 头 反 映 要 求 学 校 解 决 问 题 的 登 记 工 作 第 四 条 负 责 做 好 各 级 部 门 的 公 函 会 议 纪 要 报 告 的 收 发 登 记 整 理 归 档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负 责 组 织 召 集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乡 村 组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现 场 察 看 调 研, 撰 写 调 查 报 告 向 学 校 和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第 六 条 负 责 组 织 召 集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的 周 边 关 系 协 调 会 议 并 作 好 会 议 记 录 第 七 条 协 议 书 的 起 草 签 订 工 作 第 八 条 负 责 做 好 本 室 内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九 条 负 责 做 好 校 内 校 外 有 关 部 门 的 协 调 工 作 第 十 条 完 成 校 处 领 导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 57 -

第 三 章 基 建 处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节 处 长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主 持 基 建 处 全 面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拟 订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第 三 条 负 责 全 处 人 员 聘 任 和 考 核 工 作 ; 第 四 条 负 责 基 建 款 项 支 付 的 签 批 工 作 ; 第 五 条 负 责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联 络 工 作 ; 第 六 条 负 责 全 处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 第 七 条 完 成 上 级 机 关 和 校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二 节 副 处 长 (1)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协 助 处 长 做 好 分 管 的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工 程 的 立 项 申 报 单 体 设 计 招 标 组 织 合 同 签 订 和 办 理 报 建 手 续 等 各 项 工 作 ; 第 三 条 负 责 协 调 校 园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负 责 处 理 周 边 关 系 ; 第 五 条 完 成 处 长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58 -

第 三 节 副 处 长 (2)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协 助 处 长 做 好 分 管 的 工 作 ;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工 程 的 施 工 管 理 质 安 监 督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工 第 三 条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的 审 核 和 其 他 技 术 工 作 ; 第 四 条 负 责 工 程 的 水 电 安 装 设 计 图 纸 及 工 程 的 预 结 算 审 核 工 作 ; 第 五 条 负 责 工 程 的 保 修 管 理 和 协 调 校 园 管 理 工 作 ; 第 六 条 完 成 处 长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四 节 综 合 科 科 长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负 责 综 合 科 全 面 工 作, 组 织 完 成 综 合 科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做 好 本 科 室 人 员 的 思 想 工 作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和 考 勤 工 作 ; 第 三 条 完 成 处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五 节 工 程 科 科 长 副 科 长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科 长 主 持 工 程 科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完 成 本 科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做 好 本 科 室 人 员 的 思 想 工 作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和 - 59 -

考 勤 工 作 ; 第 三 条 副 科 长 协 助 科 长 工 作, 负 责 完 成 分 管 的 各 项 工 作 ; 第 四 条 完 成 处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六 节 预 结 算 科 科 长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主 持 预 结 算 科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完 成 本 科 室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做 好 本 科 室 人 员 的 思 想 工 作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和 考 勤 工 作 ; 第 三 条 完 成 处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七 节 周 边 关 系 协 调 副 主 任 ( 科 长 )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主 持 本 室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完 成 本 室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 第 二 条 负 责 做 好 本 室 人 员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经 费 管 理 和 考 勤 工 作 ; 第 三 条 完 成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八 节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员 制, 土 建 施 工 管 理 员 为 项 目 管 理 员, 水 电 施 工 管 理 员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员 的 工 作, 并 对 所 管 水 电 项 目 施 工 负 责 - 60 -

第 二 条 参 与 工 程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的 起 草 工 作, 负 责 零 星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任 务 书 的 编 写 和 合 同 的 起 草 工 作 参 加 设 计 图 纸 会 审 和 技 术 交 底 会 议 第 三 条 对 工 程 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付 款 文 明 施 工 的 全 过 程 负 责, 并 处 理 好 建 设 质 监 设 计 施 工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协 调 处 理 好 土 建 与 水 电 供 气 暖 通 和 通 讯 等 各 专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第 四 条 对 所 管 理 的 单 项 工 程, 必 须 全 面 掌 握 设 计 意 图, 熟 悉 施 工 图 纸 施 工 尺 寸 技 术 要 求 和 地 质 资 料,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会 同 施 工 单 位 搞 好 施 工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复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测 量 定 位, 抄 平 放 线 工 作 第 五 条 认 真 研 究 审 核 乙 方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拟 定 甲 方 对 工 地 的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根 据 设 计 要 求, 监 督 乙 方 把 好 建 材 进 场 关, 对 送 检 材 料 必 须 亲 临 现 场 随 机 抽 样, 杜 绝 不 合 格 材 料 投 入 工 地 使 用 对 未 经 试 验 和 无 技 术 鉴 定 的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不 得 在 工 程 中 应 用 第 七 条 做 好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送 检 试 块 构 件 和 所 需 检 查 样 品 的 现 场 监 督, 保 证 检 测 的 真 实 性 第 八 条 做 好 验 线 验 槽 验 筋 等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对 工 程 质 量 做 到 事 前 控 制, 对 基 础 工 程 和 砼 工 程 要 全 程 监 督 第 九 条 协 同 设 计 质 监 和 施 工 企 业 一 起, 解 决 技 术 问 题, 处 理 存 在 的 质 量 问 题 - 61 -

第 十 条 按 规 定 做 好 施 工 日 志 签 证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和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记 录 要 真 实 原 始, 并 签 名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第 十 一 条 加 强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对 照 设 计 要 求, 按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对 各 工 序 施 工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每 道 工 序 检 查 合 格 后, 才 准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加 强 施 工 操 作 质 量 的 巡 视, 及 时 纠 正 违 章 的 做 法, 严 防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及 时 向 直 接 领 导 汇 报 工 地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严 格 按 规 范 进 行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不 得 讲 形 式 走 过 场, 保 证 验 收 的 权 威 性 和 公 正 性 第 十 三 条 督 促 乙 方 及 时 做 好 竣 工 工 程 的 结 算, 按 要 求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审 核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完 成 处 科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九 节 预 ( 结 ) 算 员 岗 位 职 责 第 一 条 负 责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算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标 底, 根 据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设 计 变 更 和 现 场 签 证, 按 时 审 核 竣 工 结 算 第 二 条 根 据 施 工 图 及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及 时 提 供 工 程 所 需 的 主 材 品 种 数 量 和 预 算 价 格 第 三 条 参 加 图 纸 会 审 技 术 交 底 招 标 开 标 和 合 同 签 订 等 会 议, 做 好 记 录 第 四 条 经 常 深 入 施 工 现 场, 掌 握 第 一 手 资 料, 参 加 各 项 验 收 工 作 协 助 项 目 管 理 员 做 好 设 计 变 更 和 现 场 签 证 等 工 作 - 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