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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使 资 质 许 可 政 策 更 易 理 解, 便 于 掌 握 由 于 编 写 时 间 有 限, 问 答 ( 第 二 版 ) 中 不 足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恳 请 广 大 读 者 批 评 指 正 本 书 编 委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编 委 会 主 任 : 徐 武 建 编 委 会 副 主 任 : 李 晶 杰 王 云 泉 李 昌 阳 刘 中 强 主 编 : 杨 武 参 编 : 吴 德 智 张 雨 梅 左 虹 伍 健 吴 俊 喻 沩 董 昕 艾 兴 周 李 澜 熊 慧 敏 文 琼 英 张 劲 松 戴 志 伟 肖 敏 刘 虎 汪 国 刚 赵 勇 程 传 贤 王 丽 峰 白 桦

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 一 ) 资 质 申 请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在 哪 儿 能 查 到? 答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查 询 位 置 :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网 站 (http://www.hbzfhcxjst.gov.cn) > 办 事 服 务 > 企 业 资 质 类 > 建 筑 业 企 业 办 事 指 南 2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开 始 受 理 施 工 资 质 申 请? 答 :2015 年 6 月 15 日 3 公 司 要 到 哪 里 去 申 请 资 质? 答 : 中 央 在 鄂 (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监 管 的 建 筑 企 业 及 其 下 属 一 层 级 的 企 业 2015 年 6 月 15 日 之 后 成 立 的 中 央 在 鄂 企 业 除 外 ) 和 原 省 管 企 业 向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申 请 ; 但 申 请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资 质 的, 按 属 地 原 则,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地 所 在 市 州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其 他 企 业 向 其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所 在 市 ( 州 直 管 市 林 区 下 同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各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的 受 理 机 构, 按 各 地 的 规 定 执 行 4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监 管 的 建 筑 企 业 有 哪 些? 答 : 共 计 12 家, 分 别 是 : 中 国 建 筑 工 程 总 公 司 ( 中 国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铁 路 工 程 总 公 司 ( 中 国 中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铁 道 建 筑 总 公 司 ( 中 国 铁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电 力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电 力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冶 金 科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有 色 矿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核 工 业 建 设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化 学 工 程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化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5 申 请 资 质 除 网 上 申 报 外, 还 要 提 供 书 面 资 料 么? 答 : 需 要, 具 体 要 求 请 参 照 关 于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 资 格 ) 实 行 网 上 审 批 的 通 知 ( 鄂 建 文 2013 56 号 ) 6 企 业 只 能 从 最 低 等 级 开 始 申 请 资 质 吗? 答 : 新 设 立 企 业 只 能 从 最 低 等 级 申 请, 但 涉 及 企 业 重 组 合 并 分 立 等 情 况 的,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发 生 重 组 合 并 分 立 等 情 况 资 质 核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79 号 ) 文 件 的 规 定 办 理 7 具 有 设 计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高 等 级 的 资 质 么? 答 : 已 取 得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但 未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相 应 类 别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下 资 质 8 企 业 取 得 资 质 多 长 时 间 后 可 以 申 请 升 级? 答 :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不 受 年 限 限 制, 但 需 逐 级 升 级 9 具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增 项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或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吗? 答 : 可 以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三 个 序 列 的 各 类 别 资 质, 申 请 资 质 数 量 不 受 限 制 10 具 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增 项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或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吗? 答 : 可 以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三 个 序 列 的 各 类 别 资 质, 申 请 资 质 数 量 不 受 限 制 11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增 项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或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吗? 答 : 可 以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三 个 序 列 的 各 类 别 资 质, 申 请 资 质 数 量 不 受 限 制 12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么? 答 : 不 可 以 13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是 否 需 要 先 期 取 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答 : 需 要, 企 业 应 先 取 得 商 务 部 门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并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后, 方 可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14 企 业 已 依 法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其 分 公 司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需 要 单 独 申 请 办 理 资 质 吗? 答 : 分 公 司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不 能 也 无 需 办 理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但 分 公 司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的 相 关 规 定 15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多 长 时 间 能 知 道 审 批 结 果? 答 : 自 省 住 建 厅 受 理 资 质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企 业 可 获 知 审 批 结 果 ( 20 个 工 作 日 均 不 包 括 专 家 审 查 时 间 和 网 上 公 示 时 间 ; 涉 及 联 办 部 门 审 查 的 事 项, 需 待 联 办 部 门 回 复 审 查 意 见 后, 企 业 方 可 获 知 审 批 结 果 或 初 审 结 果 ) 16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的 公 示 发 布 后, 企 业 可 以 对 公 示 意 见 进 行 陈 述 吗? 答 : 可 以 企 业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内 针 对 公 示 意 见, 按 原 申 报 渠 道 提 出 陈 述 意 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附 初 审 部 门 的 意 见 17 如 果 不 按 照 现 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换 证, 原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可 以 用 到 什 么 时 候? 答 :2016 年 6 月 30 日 18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资 质 以 及 同 时 核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属 于 这 次 换 证 范 围 内 么? 答 : 属 于 19 企 业 在 过 渡 期 内 未 换 证 时, 如 果 发 生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的 如 何 办 理?

答 : 企 业 可 首 先 申 请 换 证, 在 换 证 完 毕 后 办 理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手 续 20 企 业 在 过 渡 期 内 未 换 证 时, 如 果 发 生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金 地 址 等 信 息 变 更 的 如 何 办 理? 答 : 企 业 可 在 提 交 换 证 申 请 时, 填 写 变 更 后 的 实 际 信 息, 在 换 证 过 程 中 一 并 完 成 变 更 手 续 21 换 证 时 是 否 需 要 考 核 企 业 资 产 人 员 或 业 绩? 答 : 不 考 核 22 企 业 换 证 时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资 料? 答 : 企 业 申 请 住 建 部 核 准 的 资 质 换 证, 须 按 照 住 建 部 文 件 要 求 填 报 换 证 申 请 表 和 信 息 采 集 表, 并 提 供 旧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包 括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资 质 证 书 和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复 印 件 企 业 申 请 省 厅 和 市 州 住 建 委 核 准 的 资 质 换 证, 须 提 供 湖 北 省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换 证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旧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23 资 质 未 换 证 前, 可 以 申 请 升 级 或 增 项 么? 答 : 不 可 以, 必 须 先 完 成 全 部 现 有 资 质 的 换 证 后, 方 可 再 申 请 升 级 或 增 项 24 我 公 司 原 有 资 质 均 属 于 新 标 准 中 被 取 消 资 质 的 范 畴, 现 我 公 司 想 申 请 新 的 资 质, 网 上 应 申 报 哪 个 流 程? 答 : 按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首 次 申 请 资 质 办 理

25 我 公 司 只 有 爆 破 与 拆 除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项 资 质, 根 据 文 件 规 定, 该 项 资 质 不 需 要 换 证,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其 他 资 质 么? 答 : 可 以, 按 首 次 申 请 办 理 26 被 并 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如 何 换 证? 答 :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高 耸 构 筑 物 电 信 工 程 水 工 建 筑 物 基 础 处 理 堤 防 水 工 大 坝 水 工 隧 洞 火 电 设 备 安 装 炉 窑 冶 炼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化 工 石 油 设 备 管 道 安 装 管 道 工 程 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标 准 中 1 项 低 于 原 资 质 等 级 并 入 的 相 应 类 别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 其 中,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堤 防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也 可 申 请 不 高 于 原 资 质 等 级 的 河 湖 整 治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换 证 ; 如 果 原 有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为 三 级, 可 直 接 申 请 相 应 的 总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27 如 果 我 的 企 业 有 五 项 资 质, 能 否 申 请 其 中 三 项 资 质 先 换 证, 其 他 资 质 以 后 再 换 证? 答 : 不 能, 须 所 有 资 质 同 时 换 证 28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企 业 是 否 需 要 换 证? 答 : 除 脚 手 架 作 业 分 包 与 模 板 作 业 分 包 资 质 外, 其 他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无 需 换 证 凡 是 有 脚 手 架 作 业 分 包 或 模 板 作 业 分 包 资 质 的 劳 务 企 业, 应 申 请 更 换 模 板 脚 手 架 专 业 承 包 不 分 等 级 资 质, 其 余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依 然 保 留 29 过 渡 期 内 可 以 办 理 资 质 分 立 合 并 么?

答 : 企 业 可 在 换 证 后 再 行 办 理 资 质 分 立 合 并 等 相 关 事 项 30 网 络 申 请 资 质 操 作 中 遇 到 困 难, 可 以 向 哪 个 部 门 咨 询? 答 : 可 以 向 湖 北 省 建 设 信 息 中 心 咨 询, 咨 询 电 话 027-68873052 ( 二 ) 企 业 资 产 31 企 业 的 净 资 产 如 何 考 核? 答 : 企 业 净 资 产 以 企 业 在 申 请 资 质 前 一 年 度 或 当 期 合 法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准 考 核 首 次 申 请 资 质 的, 以 企 业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所 载 注 册 资 本 为 准 考 核 3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还 审 查 经 营 范 围 吗? 答 : 审 查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的 经 营 范 围 应 包 含 所 申 请 的 资 质 内 容 33 申 请 资 质, 必 须 提 供 厂 房 证 明 材 料 吗? 答 : 资 质 标 准 中 对 厂 房 无 明 确 要 求 的, 不 需 要 提 供 ; 对 厂 房 有 明 确 要 求 的, 应 按 要 求 提 供 厂 房 证 明 资 料, 厂 房 包 括 企 业 自 有 或 租 赁 的 厂 房 如 果 企 业 拥 有 多 个 厂 房, 厂 房 面 积 可 以 累 计 34 企 业 以 租 赁 的 厂 房 申 请 资 质 的, 租 赁 期 限 有 要 求 么? 答 : 没 有, 但 租 赁 到 期 日 期 应 不 早 于 企 业 申 报 日 期

35 对 于 标 准 中 有 厂 房 要 求 的, 厂 房 在 外 地 可 以 么? 答 : 可 以 36 申 请 资 质, 必 须 提 供 技 术 装 备 证 明 材 料 吗? 答 : 资 质 标 准 中 对 技 术 装 备 无 明 确 要 求 的, 不 需 要 提 供 ; 对 技 术 装 备 名 称 数 量 等 有 明 确 要 求 的, 应 按 要 求 提 供 技 术 装 备 证 明 资 料 37 技 术 装 备 可 以 是 租 赁 的 么? 答 : 不 可 以 标 准 中 明 确 要 求 的 设 备 须 为 企 业 自 有 设 备, 以 企 业 设 备 购 置 发 票 为 准 进 行 考 核, 租 赁 的 设 备 不 予 认 可 38 如 果 上 级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购 置 的 设 备 是 否 可 以 认 可? 答 : 上 级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购 置 的 设 备 不 认 可, 必 须 为 企 业 的 自 有 设 备 39 设 备 购 置 有 年 限 要 求 么? 答 : 没 有 40 企 业 购 置 的 二 手 设 备 可 以 认 可 么? 需 要 提 供 什 么? 答 : 认 可 需 要 提 供 由 税 务 部 门 代 开 的 发 票 41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建 筑 业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建 筑 业 企 业 的 中 外 双 方 的 出 资 额 有 何 要 求? 答 : 中 方 和 外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均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25%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四 条,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第 113 号 ) 第 十 二 条 ) ( 三 ) 主 要 人 员 42 法 定 代 表 人 总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可 以 是 一 个 人 么? 答 : 可 以 不 考 核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总 工 程 师 等 企 业 主 要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在 申 请 表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中 填 写 即 可 如 果 总 工 程 师 同 时 作 为 某 项 资 质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按 该 项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考 核 43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包 括 哪 些 人 员? 答 : 主 要 人 员 包 括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 包 括 技 术 负 责 人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工 人 等 4 类 人 员 44 企 业 聘 用 的 主 要 人 员 的 年 龄 是 否 有 限 制? 答 :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应 满 足 60 周 岁 及 以 下 的 要 求 45 企 业 申 报 的 主 要 人 员 可 以 是 事 业 编 制 么? 答 : 不 可 以 46 企 业 申 请 多 项 资 质, 企 业 中 的 一 个 人 具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注 册 资 格 ) 或 专 业 工 种 的, 能 否 可 分 别 考 核? 答 : 可 以 如 一 个 人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职 称 证 书 和 道 路 工 程 毕 业 证 书, 可 分 别 作 为 企 业 申 请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要 求 的 职 称 人 员 考 核 47 企 业 主 要 人 员 中 一 个 人 如 果 同 时 拥 有 注 册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管 理 人 员 证 书 技 术 工 人 证 书, 如 何 认 定? 答 : 一 个 人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证 书 技 术 职 称 岗 位 证 书

技 术 工 人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中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只 能 作 为 一 人 考 核 ; 但 一 个 人 同 时 拥 有 注 册 证 书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可 同 时 作 为 注 册 人 员 和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考 核 48 已 有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或 增 项 等 事 项, 是 否 应 满 足 企 业 既 有 资 质 和 申 请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所 有 要 求? 答 : 否,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15 20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 含 一 级 升 特 级 ) 资 质 增 项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对 其 既 有 全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的 资 产 和 主 要 人 员 是 否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的 规 定 已 经 被 取 消 49 一 家 企 业 如 果 申 请 多 项 资 质, 如 何 明 确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否 满 足 最 高 等 级 的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就 可 以 了? 答 : 一 家 企 业 如 果 申 请 多 项 资 质, 企 业 应 按 所 申 请 资 质 类 别 明 确 对 应 的 1 名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而 不 是 仅 仅 提 交 最 高 等 级 资 质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资 料 如 果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的 要 求, 一 人 可 以 兼 任 多 个 专 业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50 标 准 中 要 求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 主 持 完 成 的 本 类 别 资 质 一 级 标 准 要 求 的 工 程 业 绩 不 少 于 2 项 中 的 " 项 " 如 何 理 解? 答 :2 项 业 绩 可 以 是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的 同 类 或 不 同 类 的 业 绩 51 技 术 负 责 人 (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 个 人 业 绩 如 何 申 报?

答 : 企 业 提 交 技 术 负 责 人 (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 基 本 情 况 及 业 绩 表 进 行 认 定, 其 中 个 人 经 历 须 从 毕 业 后 开 始 填 写 至 今, 个 人 业 绩 自 行 填 写 签 章 52 预 拌 混 凝 土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中 同 时 对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提 出 了 要 求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在 哪 里 体 现? 答 :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需 填 写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情 况 表 在 分 别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可 以 是 同 一 个 人 53 注 册 建 造 师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证 件 资 料? 答 : 不 需 要 企 业 只 需 要 在 资 质 申 请 表 中 填 写 企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名 单, 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和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库 里 的 信 息 为 准 考 核 54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上 的 工 作 单 位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吗? 是 否 可 以 是 本 公 司 的 上 级 公 司 下 级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或 参 股 公 司? 答 :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注 册 在 申 请 企 业 ( 即 证 书 上 的 工 作 单 位 必 须 是 申 请 企 业 ), 注 册 在 其 它 企 业 ( 包 括 申 请 企 业 的 上 级 公 司 下 级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或 参 股 公 司 ) 的 建 造 师 不 能 用 于 申 请 资 质 55 如 果 某 一 名 注 册 建 造 师 同 时 拥 有 建 筑 工 程 和 机 电 工 程 两 个 专 业, 是 否 可 以 在 建 筑 工 程 资 质 中 作 为 两 人 申 报? 答 : 不 可 以, 在 建 筑 工 程 资 质 中 只 能 作 为 一 人 申 报 资 质

但 是 如 果 企 业 同 时 申 请 建 筑 工 程 和 机 电 工 程 资 质 时, 该 人 员 可 以 在 两 个 资 质 中 分 别 作 为 建 筑 工 程 建 造 师 和 机 电 工 程 建 造 师 进 行 申 报 56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工 人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证 件 资 料? 答 : 需 要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和 职 称 证, 也 可 额 外 提 供 学 历 证 书 以 证 明 专 业 类 别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和 岗 位 证 书 ; 技 术 工 人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和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57 如 何 认 定 资 质 标 准 中 有 明 确 要 求 的 人 员 专 业? 答 : 按 照 职 称 证 或 学 历 证 上 载 明 的 专 业 认 定 如 职 称 证 书 的 专 业 与 申 报 专 业 不 一 致, 但 是 学 历 专 业 与 申 报 专 业 一 致 时, 需 同 时 提 供 学 历 证 书 58 具 有 教 学 研 究 等 系 列 职 称 的 人 员 可 作 为 有 职 称 人 员 申 报 么? 答 : 不 可 以 职 称 人 员 中 如 具 有 教 学 研 究 等 系 列 职 称 的 人 员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时, 如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等 的 均 不 予 认 可 59 乡 镇 企 业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职 称 证 书 可 以 使 用 么? 答 :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人 员 职 称 和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鄂 人 社 函 2012 238 号 ), 原 乡 镇 企 业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职 称 只 在 乡 镇 企 业 内 有 效 但 根 据 湖 北 省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对 原 乡 镇 企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遗 留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 鄂 职 改 办 函 2015 95 号 ), 1995-2004 年 间, 在 省 乡 镇 企 业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取 得 的 高 级 职 称, 现 在 我 省 民 营 企 业 中 继 续 有 效 60 标 准 中 防 水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 工 程 序 列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 人, 且 结 构 材 料 或 化 工 等 专 业 齐 全 应 该 如 何 理 解? 答 : 工 程 序 列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 人, 其 中 结 构 材 料 或 化 工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至 少 1 人, 其 他 13 人 只 要 是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满 足 要 求, 不 做 专 业 考 核, 建 造 师 数 量 不 作 要 求 61 建 筑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中 要 求 机 电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且 专 业 齐 全, 应 该 如 何 理 解? 答 : 机 电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有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机 械 设 备 焊 接 自 动 化 控 制 等 六 个 专 业, 专 业 齐 全 要 求 每 个 专 业 有 1 人 62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中 的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哪 些? 答 : 建 筑 物 纠 偏 和 平 移 应 为 岩 土 和 结 构 专 业 职 称 人 员 ; 结 构 补 强 应 为 结 构 专 业 职 称 人 员 ; 特 殊 设 备 起 重 吊 装 应 为 机 械 专 业 职 称 人 员 ; 特 种 防 雷 应 为 防 雷 专 业 职 称 人 员

63 标 准 中 所 列 专 业 职 称 为 简 称 的, 企 业 提 交 职 称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显 示 的 为 全 称 或 细 化 的, 是 否 可 以 认 可? 答 : 可 以 认 可 如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可 按 电 气 专 业 职 称 认 可 ; 热 能 与 暖 通 空 调 可 按 暖 通 专 业 职 称 认 可 ; 环 境 保 护 可 按 环 保 专 业 职 称 认 可 ; 冶 金 热 能 动 力 冶 金 设 计 可 按 冶 金 专 业 职 称 认 可 ; 工 业 自 动 化 可 按 自 动 化 专 业 职 称 认 可 64 焊 接 专 业 职 称 如 何 认 可? 答 : 企 业 提 交 职 称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显 示 为 焊 接 金 属 材 料 热 处 理 等 专 业 的 均 可 认 可 65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聘 用 外 国 服 务 者 的 如 何 提 供 资 料? 如 何 考 核? 答 : 聘 用 外 国 服 务 者 的 应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学 历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翻 译 件 个 人 工 作 简 历 聘 用 的 外 国 服 务 者,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10 年 以 上 本 专 业 经 历 可 认 定 为 高 级 职 称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5 年 以 上 本 专 业 经 历 可 认 定 为 中 级 职 称 66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的 证 书 是 哪 里 颁 发 的? 答 :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岗 位 证 书, 以 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的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相 应 岗 位 证 书 均 予 以 认 可 具 体 发 证 单 位 可 参 考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证 机 构 名 录 67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证 书 上 的 工 作 单 位 要 与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么?

答 : 不 需 要 68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颁 发 的 质 检 员 证 可 作 为 质 量 员 申 报 么? 答 : 可 以 69 技 术 工 人 的 证 书 是 哪 里 颁 发 的? 答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的 机 构 或 建 筑 业 企 业 颁 发 的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均 予 以 认 可 具 体 发 证 单 位 可 参 考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证 机 构 名 录 70 技 术 工 人 证 书 上 的 工 作 单 位 要 与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么? 答 : 不 需 要 71 标 准 中 未 对 技 术 工 人 的 专 业 做 出 规 定, 应 申 报 什 么 专 业 的 技 术 工 人? 答 : 不 对 技 术 工 人 的 工 种 进 行 考 核 如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要 求 经 考 核 或 培 训 合 格 的 中 级 工 以 上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30 人 是 指 持 证 的 中 级 工 至 少 30 人, 工 种 不 限 72 标 准 中 对 技 术 工 人 的 专 业 做 了 限 定, 且 要 求 专 业 齐 全 的, 如 何 理 解? 答 : 是 指 申 报 人 员 由 相 应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且 每 个 专 业 至 少 1 人 如 :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要 求 经 考 核 或 培 训 合 格 的 高 压 电 工 低 压 电 工 维 修 电 工 安 装 电 工 等 齐 全, 且 不 少 于 30 人 是 指 这 30 人 应 当 由 高 压 电 工

低 压 电 工 维 修 电 工 安 装 电 工 组 成, 且 每 个 专 业 至 少 有 1 人, 其 他 专 业 不 予 认 可 73 标 准 中 对 技 术 工 人 的 专 业 做 了 限 定, 但 未 要 求 专 业 齐 全 的, 如 何 理 解? 答 : 是 指 申 报 人 员 由 相 应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具 体 每 一 类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不 作 要 求 如 : 防 水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中 要 求 :" 防 水 工 电 工 油 漆 工 抹 灰 工 等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30 人 ", 是 指 防 水 工 电 工 油 漆 工 抹 灰 工 合 计 不 少 于 30 人, 但 每 个 专 业 的 人 数 不 限, 也 不 要 求 必 须 所 有 专 业 齐 全 74 企 业 申 请 总 承 包 资 质 时, 是 否 可 以 用 全 资 或 控 股 的 劳 务 企 业 中 的 技 术 工 人 进 行 申 报?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证 明 材 料? 答 : 可 以 在 资 质 申 报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还 需 提 供 全 资 或 控 股 的 劳 务 企 业 的 企 业 章 程, 且 技 术 工 人 的 社 保 应 由 全 资 或 控 股 的 劳 务 企 业 缴 纳 75 拥 有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或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时, 或 者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企 业 申 请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时, 是 否 可 以 用 全 资 或 控 股 的 劳 务 企 业 中 的 技 术 工 人 进 行 申 报? 答 : 不 可 以 76 通 信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要 求 的 技 术 工 人 有 专 业 要 求 么?

答 : 有 技 术 工 人 包 括 线 务 员 机 务 员 电 工 焊 接 工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及 具 有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的 工 人 77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资 料? 答 :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是 指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对 账 单 或 加 盖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的 单 位 缴 费 明 细, 以 及 企 业 缴 费 凭 证 ( 社 保 缴 费 发 票 或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等 证 明 );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应 至 少 体 现 以 下 内 容 : 缴 纳 保 险 单 位 名 称 人 员 姓 名 社 会 保 障 号 ( 或 身 份 证 号 ) 险 种 缴 费 期 限 等 78 申 请 资 质 需 要 提 供 多 长 时 间 的 社 保 证 明? 答 : 首 次 申 请 重 新 核 定 需 考 核 申 报 前 1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增 项 升 级 延 续 需 考 核 申 报 前 3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四 ) 工 程 业 绩 79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有 近 5 年 ( 或 近 10 年 ) 的 工 程 业 绩, 此 处 的 近 5 年 应 如 何 理 解? 答 : 近 5 年 或 近 10 年 是 指 用 于 申 请 资 质 的 工 程 业 绩 的 有 效 期, 有 效 期 通 常 从 申 报 当 年 的 前 一 年 逆 推 5 年 或 10 年, 指 自 申 请 资 质 年 度 起 逆 推 5 年 或 10 年 期 间 竣 工 的 工 程 业 绩 如 : 申 报 年 度 为 2015 年, 近 5 年 的 业 绩 是 指 2010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竣 工 验 收 的 项 目 超 过 时 限 的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80 用 于 申 请 资 质 的 工 程 业 绩, 以 什 么 时 间 为 准 来 计 算

有 效 期? 答 : 以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计 算 有 效 期 81 申 报 的 业 绩 指 标 略 低 于 标 准 要 求, 是 否 认 可? 答 : 不 予 认 可 82 违 法 分 包 或 转 包 的 工 程 业 绩 用 于 申 请 资 质, 是 否 认 可? 答 : 不 予 认 可 83 保 密 工 程 可 以 作 为 工 程 业 绩 申 报 么? 答 : 不 可 以 84 用 于 申 请 资 质 的 工 程 业 绩, 同 时 满 足 业 绩 标 准 中 的 两 款 条 件, 能 否 计 算 为 两 项 业 绩? 答 : 不 能, 只 能 计 算 为 一 项 业 绩 85 仅 主 体 结 构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能 否 作 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业 绩 申 报 答 : 不 能 86 总 承 包 工 程 中 自 行 完 成 的 专 业 承 包 分 项 工 程, 能 否 作 为 总 承 包 单 位 申 请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业 绩? 答 : 不 可 以 申 请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申 报 业 绩 须 为 企 业 依 法 单 独 承 揽 的 专 业 工 程 业 绩 87 申 请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申 报 的 工 程 业 绩 中 包 括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是 否 可 以 一 并 计 入 装 修 工 程? 答 : 不 可 以

88 申 请 资 质 的 工 程 业 绩 材 料 中 必 须 提 供 图 纸 工 程 结 算 单 等 材 料 吗? 若 需 要, 应 提 供 什 么 样 的 材 料 才 有 效? 答 : 工 程 业 绩 一 般 不 需 要 提 供 图 纸 工 程 结 算 单 等 材 料, 但 下 列 情 形 需 要 提 供 : ( 一 ) 凡 资 质 标 准 中 业 绩 指 标 涉 及 层 数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跨 度 长 度 高 度 结 构 类 型 等 的, 需 要 提 供 反 映 该 项 技 术 指 标 的 图 纸 图 纸 应 为 带 图 签 的 有 效 图 纸, 且 图 纸 上 应 加 盖 有 设 计 单 位 出 图 章 及 设 计 人 员 执 业 印 章 ; ( 二 ) 凡 资 质 标 准 中 业 绩 指 标 涉 及 单 项 合 同 额 工 程 造 价 等 的, 需 要 提 供 工 程 结 算 单 如 属 于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结 算 单 需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确 认 89 以 单 项 合 同 额 作 为 业 绩 考 核 指 标 的 业 绩, 是 以 结 算 单 为 考 核 依 据 么? 答 : 不 是 以 单 项 合 同 额 作 为 业 绩 考 核 指 标 的, 应 在 申 报 资 料 中 提 供 结 算 单, 当 合 同 额 与 结 算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合 同 额 作 为 考 核 依 据 90 同 一 工 程 分 期 发 包, 签 订 多 个 施 工 合 同, 按 照 单 项 合 同 额 考 核 时, 多 个 合 同 的 合 同 额 可 以 累 加 么? 答 : 不 可 以 单 项 合 同 额 是 指 一 个 承 包 合 同 所 载 合 同 价 91 群 体 建 筑 可 以 按 照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业 绩 来 考 核 么? 答 : 不 可 以 群 体 建 筑 ( 无 论 基 础 是 否 相 连 ) 不 作 为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业 绩 考 核 但 基 础 相 连 的 群 体 建 筑, 地 下 结 构 的 面 积 及 地 上 某 一 单 体 面 积 累 计 可 以 作 为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业 绩 考 核 92 按 照 层 数 指 标 考 核 的, 设 备 层 可 以 计 算 为 一 层 么? 答 : 不 可 以 93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必 须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答 : 每 项 代 表 工 程 均 应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依 法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以 业 主 单 位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中 标 文 件, 如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等 进 行 考 核 94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有 什 么 要 求? 答 :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证 明 需 加 盖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四 方 公 章 95 我 公 司 申 报 的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指 标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已 明 确 体 现, 还 需 要 提 供 图 纸 么? 答 : 凡 涉 及 到 层 数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跨 度 长 度 高 度 结 构 类 型 等 方 面 指 标 的 业 绩, 应 提 供 反 映 该 项 技 术 指 标 的 图 纸 涉 及 其 他 方 面 指 标 的 业 绩,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或 竣 工 及 质 量 证 明 材 料 能 明 确 反 映 指 标 的, 且 反 映 指 标 的 相 同 内 容 相 对 一 致,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或 竣 工 及 质 量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进 行 考 核 ; 不 能 明 确 反 映 指 标 的, 需 提 供 能 反 映 该 项 技 术 指 标 的 图 纸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96 申 报 的 工 程 业 绩 需 要 提 供 图 纸 的, 对 图 纸 有 哪 些 要 求? 答 : 工 程 图 纸 至 少 应 含 图 签 设 计 单 位 出 图 章, 有 些 图 纸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还 应 包 含 注 册 人 员 签 章 等 ( 一 ) 图 签 中 的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图 纸 名 称 设 计 人 员 签 字 出 图 时 间 出 图 版 本 应 是 齐 全 有 效 的 ; ( 二 ) 设 计 单 位 出 图 章 和 注 册 人 员 签 章 的 编 号 应 该 一 致 ; ( 三 ) 注 册 人 员 签 章 应 按 其 专 业 签 盖 在 相 应 专 业 图 纸 上 如 建 筑 图 上 加 盖 的 的 是 注 册 结 构 师 印 章, 则 该 图 纸 非 有 效 图 纸 ; ( 四 ) 设 计 单 位 出 图 章 和 注 册 人 员 签 章 印 签 章 的 有 效 期 与 图 纸 的 出 图 时 间 均 应 符 合 相 应 逻 辑 关 系 如 出 图 时 间 为 2010 年 11 月, 而 注 册 结 构 师 印 章 的 有 效 期 至 2014 年 7 月, 则 该 图 纸 非 有 效 图 纸 ( 注 册 结 构 师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3 年,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2 年, 设 计 单 位 出 图 章 有 效 期 为 5 年 ) 97 申 报 的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工 程 合 同 中 所 注 明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非 申 报 企 业 的 可 以 认 可? 答 : 不 认 可 企 业 申 报 的 工 程 业 绩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时 存 在 非 本 企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具 备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超 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企 业 该 项 工 程 业 绩 不 予 认

可 98 重 组 分 立 后 的 企 业 再 申 请 资 质 申 报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的, 原 企 业 完 成 的 工 程 业 绩 可 以 认 可 么? 答 : 重 组 分 立 后 的 企 业 再 申 请 资 质 的, 只 对 企 业 重 组 分 立 后 承 接 的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予 以 认 可 ; 合 并 后 的 新 企 业 再 申 请 资 质 的, 原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承 接 的 工 程 可 以 作 为 作 为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申 报 99 我 公 司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标 准 要 求 代 表 工 程 业 绩 2 项, 我 公 司 可 以 申 报 4 项 么? 答 : 资 质 审 批 机 关 对 企 业 多 申 报 的 业 绩 不 予 考 核 ; 按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中 的 排 序 审 查, 超 出 标 准 数 量 要 求 以 外 的 业 绩 不 予 考 核 如 :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要 求 近 5 年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1500 万 元 以 上 的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2 项,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企 业 申 报 了 4 项 工 程 业 绩, 则 只 根 据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中 的 排 序 审 查 前 2 项 业 绩, 超 出 标 准 数 量 要 求 以 外 的 业 绩 不 予 考 核 100 分 包 工 程 如 何 提 交 业 绩 资 料? 答 : 提 供 工 程 总 包 的 工 程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竣 工 验 收 单 ( 备 案 表 ) 或 质 量 核 验 资 料, 以 及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分 包 工 程 验 收 单 或 质 量 核 验 资 料 ; 或 者 经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分 包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分 包 工 程 验 收 单 或 质 量 核 验 资 料

( 五 ) 监 督 管 理 101 资 质 被 撤 回 的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答 : 被 撤 回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资 质 被 撤 回 后 3 个 月 内,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核 定 低 于 原 等 级 同 类 别 资 质 的 申 请 逾 期 不 申 请 的, 从 最 低 等 级 资 质 申 请 102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需 要 年 检 吗? 答 : 不 需 要 ( 依 据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及 年 检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05 456 号 ) 但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 154 号 ), 主 管 部 门 将 适 时 对 本 地 区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是 否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条 件 进 行 动 态 核 查 企 业 被 举 报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也 将 被 专 项 稽 查 请 相 关 企 业 留 意 省 厅 网 站 发 布 的 动 态 核 查 通 知 103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履 职 时 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什 么? 答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企 业 提 供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有 关 人 员 的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岗 位 证 书 和 考 核 或 者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有 关 施 工 业 务 的 文 档, 有 关 质 量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等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文 件 ; ( 二 ) 进 入 被 检 查 企 业 进 行 检 查,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 ( 三 ) 纠 正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及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行 为 104 被 检 查 企 业 应 该 如 何 配 合 检 查? 答 : 有 关 企 业 和 个 人 对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协 助 与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或 者 阻 挠 105 什 么 情 况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撤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撤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 ( 一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准 予 资 质 许 可 的 ; ( 二 )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准 予 资 质 许 可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准 予 资 质 许 可 的 ; ( 四 ) 对 不 符 合 资 质 标 准 条 件 的 申 请 企 业 准 予 资 质 许 可 的 ; ( 五 )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资 质 许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许 可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106 什 么 情 况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注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注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其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作 废,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将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交 回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 ( 一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依 法 申 请 延 续 的 ; ( 二 ) 企 业 依 法 终 止 的 ; ( 三 ) 资 质 证 书 依 法 被 撤 回 撤 销 或 吊 销 的 ; ( 四 ) 企 业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的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其 他 情 形 107 对 资 质 申 报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如 何 处 理? 答 : 申 请 企 业 隐 瞒 有 关 真 实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不 予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企 业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108 对 取 得 资 质 后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如 何 处 理? 答 : 企 业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由 原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3 万 元 的 罚 款 ; 申 请 企 业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109 企 业 未 按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怎 么 处 理? 答 : 企 业 未 按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可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10 企 业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不 配 合 怎 么 处 理? 答 : 企 业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不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或 者 拒 绝 阻 碍 监 督 检 查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只 可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和 专 业 资 质, 取 得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只 可 申 请 事 务 所 资 质 11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吗? 答 : 可 以 依 据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第 155 号 ), 外 国 投 资 者 国 内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后,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113 同 一 个 法 人 单 位 是 否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及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满 足 相 应 资 质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及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114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综 合 资 质 专 业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三 个 类 别 其 中 专 业 资 质 由 高 到 低 依 次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丙 级 三 个 等 级, 综 合 资 质 事 务 所 资 质 不 分 级 别 115 企 业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本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监 理 资 质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专 业 甲 级 吗? 答 : 不 可 以 具 有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或 一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才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与 主 营 业 务 ( 主 营 业 务 是 指 企 业 在 具 有 的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或 一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中 主 要 从 事 的 工 程 类 别 业 务 ) 相 对 应 的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甲 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具 有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或 一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应 从 专 业 乙 级 及 以 下 资 质 开 始 申 请 116 申 请 房 屋 建 筑 水 利 水 电 公 路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资 质 必 须 申 请 最 低 等 级 监 理 资 质 吗? 答 : 不 是 企 业 申 请 房 屋 建 筑 水 利 水 电 公 路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资 质 的, 可 以 从 专 业 丙 级 资 质 申 请,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其 他 专 业 资 质 等 级 不 设 丙 级, 新 设 立 企 业 申 请 其 他 专 业 只 能 申 请 乙 级 资 质 117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具 有 5 个 以 上 工 程 类 别 的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后, 方 有 资 格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118 企 业 可 以 同 时 具 有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证 书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及 事 务 所 资 质 证 书 吗? 答 : 不 可 以 具 有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的 企 业 不 得 申 请 专 业 资 质 及 事 务 所 资 质 具 有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在 取 得 综 合 资 质 后 需 交 回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具 有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不 得 申 请 事 务 所 资 质 具 有 工 程 监 理 事 务 所 资 质 的 企 业, 不 得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及 专 业 资 质 119 企 业 可 以 同 时 持 有 多 个 不 同 级 别 的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吗? 答 : 可 以 依 据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 的 规 定,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消 原 主 增 项 的 设 定, 即 企 业 同 时 具 有 的 不 同 级 别 的 专 业 资 质 不 再 载 明 在 一 本 证 书 上,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不 同 级 别 的 专 业 资 质 载 明 在 对 应 级 别 的 证 书 上 例 如 企 业 现 有 专 业 资 质 情 况 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甲

级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甲 级 电 力 工 程 乙 级 铁 路 工 程 乙 级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丙 级, 那 么 企 业 将 同 时 持 有 甲 级 ( 载 明 房 建 机 电 ) 证 书 一 本, 电 力 铁 路 乙 级 市 政 丙 级 资 质 载 明 于 另 外 一 本 资 质 证 书 中 120 可 以 在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之 后, 再 办 理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人 员 的 变 更 手 续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应 先 期 完 成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 变 更 ) 手 续, 满 足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后, 方 能 取 得 资 质 注 册 人 员 ( 注 册 ) 变 更 事 项 由 省 住 建 厅 办 理 121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有 效 期 满 后 如 何 办 理 延 续? 答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在 资 质 证 书 载 明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向 原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续 手 续 逾 期 未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的, 资 质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122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多 长 时 间 能 办 理 完? 答 : 根 据 关 于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 资 格 ) 实 行 网 上 审 批 的 通 知 ( 鄂 建 文 2013 56 号 ) 规 定,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省 住 建 厅 自 受 理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 其 他 变 更 事 项,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市 州 直 管 市 林 区 住 建 委 或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通 过 省 厅 行 政 审 批 信 息 平 台, 自 受 理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涉 及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审 批 的 变

更, 由 省 住 建 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合 格 的 变 更 证 明 材 料 上 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理 123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否 可 以 为 同 一 个 人? 答 : 可 以 124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是 指 哪 些 人 员? 答 : 指 持 有 住 建 部 及 人 社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建 设 类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专 职 人 员 如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125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用 于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吗? 答 : 不 可 以 126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标 准 中 人 与 人 次 的 概 念 如 何 理 解? 答 :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标 准 中 人 的 含 义 是 指 企 业 申 报 的 人 员 数 量 人 次 含 义 是 指 企 业 申 报 的 人 员 所 持 注 册 证 书 的 数 量, 如 某 人 同 时 具 备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注 册 建 造 工 程 师, 那 么 在 计 算 人 次 的 时 候, 可 以 计 为 2 人 次 127 企 业 现 有 60 名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其 中 有 5 人 兼 有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资 格, 请 问 这 种 情 况 符 合 综 合 资 质 条 件 吗? 答 : 不 符 合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60 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5 人 是 指 人 数 要 求, 企 业 申 报 的 注 册 人 员 不 可 重 复 计 算, 如 作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申 报, 就 不 能 再 作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申 报 128 企 业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可 用 造 价 师 代 替 建 造 师 或 其 他 注 册 资 格 吗? 答 : 不 可 以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注 册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师 合 计 应 不 少 于 15 人 次, 且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少 于 1 人 次 ;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注 册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师 或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1 人 次 129 企 业 现 有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10 人, 每 人 均 注 册 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两 个 专 业, 其 中 一 人 兼 有 造 价 师 资 格,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同 时 满 足 房 建 专 业 监 理 乙 级 市 政 专 业 监 理 乙 级 资 质 条 件? 答 : 不 满 足 企 业 申 报 的 同 时 具 备 监 理 及 造 价 资 格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如 作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申 报, 则 不 得 计 入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人 数 ; 如 作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申 报, 则 不 得 计 入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故 这 种 情 况 不 能 满 足 房 建 专 业 监 理 乙 级 市 政 专 业 监 理 乙 级 资 质 条 件 130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同 时 具 备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注 册 造 价 师 两 项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注 册 造 价 师 单 独 申 报?

答 : 不 可 以 131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申 报 工 程 业 绩 材 料? 答 : 下 列 情 形 需 要 申 报 工 程 业 绩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晋 升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 ( 二 ) 新 设 分 立 派 生 分 立 的 企 业 申 请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132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指 标 涉 及 的 单 项 工 程 是 何 含 义? 答 : 指 建 设 单 位 与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所 签 订 监 理 合 同 的 一 个 委 托 项 目 13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小 区 及 单 体 项 目 等 级 划 分 表 中 的 技 术 指 标 如 何 理 解? 答 : 对 于 小 区 建 设 项 目, 既 要 按 照 总 建 筑 面 积 也 要 按 照 单 体 工 程 层 数 确 定 工 程 等 级 ; 对 于 单 体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按 照 单 体 建 筑 层 数 指 标 确 定 工 程 等 级 134 资 质 标 准 中 要 求 有 近 2 年 工 程 业 绩, 近 2 年 如 何 理 解? 答 : 近 2 年 是 指 用 于 申 请 资 质 的 工 程 业 绩 的 有 效 期, 有 效 期 从 申 报 当 年 的 前 一 年 逆 推 2 年 如 2016 年 3 月 申 请 资 质, 则 从 2016 年 开 始 逆 推 2 年 ( 即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3 月 ) 的 业 绩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135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受 理 后 多 长 时 间 能 够 获 得

审 批? 答 : 自 省 住 建 厅 受 理 资 质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企 业 可 获 知 审 批 结 果 ( 20 个 工 作 日 均 不 包 括 专 家 审 查 时 间 和 网 上 公 示 时 间 ) 136 企 业 申 请 由 专 业 乙 级 晋 升 专 业 甲 级, 是 否 只 需 满 足 申 请 的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要 求? 答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申 请 专 业 资 质 升 级 增 加 其 他 专 业 资 质 的, 相 应 专 业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需 满 足 已 有 监 理 资 质 所 要 求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人 员 标 准 如 : 企 业 现 持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乙 级 公 路 工 程 乙 级 资 质 若 企 业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达 标, 但 公 路 工 程 乙 级 资 质 不 达 标, 也 不 批 准 其 由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乙 级 晋 升 为 甲 级 137 企 业 现 已 取 得 综 合 资 质, 还 需 要 满 足 5 个 专 业 甲 级 的 资 质 条 件 吗? 答 : 需 要 已 取 得 综 合 资 质 的 监 理 企 业, 在 对 公 司 的 日 常 管 理 中, 应 保 证 满 足 不 少 于 5 个 专 业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条 件, 但 不 限 于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时 申 报 的 5 个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138 烟 囱 工 程 是 否 可 作 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的 工 程 业 绩 申 报? 答 : 可 以 139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延 续 审 查 中 是 否 需 要 考 核 5 个 专 业 监 理 甲 级 的 情 况?

答 : 需 要 在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延 续 审 查 中 需 要 考 核 5 个 专 业 监 理 甲 级 的 情 况, 但 不 限 于 申 请 综 合 资 质 时 申 报 的 5 个 专 业 监 理 甲 级 140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审 查 时, 注 册 资 本 是 否 还 需 要 考 核?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住 建 部 24 号 令 文 件 精 神, 删 除 建 设 部 158 号 令 中 对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要 求 按 新 标 准 只 需 要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资 产 即 可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甲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143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在 省 工 商 局 注 册 企 业,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地 址 所 在 市 申 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144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吗? 答 : 可 以 依 据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第 155 号 ), 外 国 投 资 者 国 内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后,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145 企 业 现 在 经 营 其 他 业 务, 还 可 以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吗? 答 : 可 以, 应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146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甲 级 或 乙 级 资 格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只 能 从 暂 定 级 开 始 申 请 取 得 暂 定 级 资 格 一 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乙 级 资 格 取 得 乙 级 资 格 三 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甲 级 资 格 147 技 术 经 济 负 责 人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技 术 经 济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任 职 文 件 劳 动 合 同 个 人 简 历 高 级 职 称 证 书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48 造 价 工 程 师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造 价 工 程 师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劳 动 合 同 注 册 证 书 ( 含 变 更 及 延 续 注 册 记 录 )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49 工 程 建 设 类 ( 非 造 价 工 程 师 )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工 程 建 设 类 ( 非 造 价 工 程 师 )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含 变 更 及 续 期 记 录 )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50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职 人 员 需 要 哪 些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答 :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职 人 员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经 历 证 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代 理 证 明 151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3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如 何 认 定? 答 :1 企 业 填 报 的 专 职 人 员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情 况 一 览 表 ;2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职 人 员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年 限 的 证 明 152 企 业 可 以 在 取 得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之 后, 再 办 理 造 价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人 员 的 变 更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应 先 期 完 成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的 注 册 ( 变 更 ) 手 续, 满 足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后, 方 能 取 得 资 格 注 册 人 员 的 注 册 ( 变 更 ) 事 项 由 省 住 建 厅 办 理 153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何 时 申 请 延 续? 未 延 续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其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按 规 定 的 申 请 渠 道 提 出 资 质 延 续 申 请 逾 期 未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的, 资 格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15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受 理 后 多 长 时 间 能 够 获 得 审 批? 答 : 自 省 住 建 厅 受 理 资 格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企 业 可 获 知 审 批 结 果 ( 20 个 工 作 日 均 不 包 括 专 家 审 查 时 间 和 网 上 公 示 时 间 ) 15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变 更 多 长 时 间 能 办 理 完? 答 :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事 项 为 快 办 事 项, 省 住 建 厅 自 收 到 变 更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涉 及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审 批 的 变 更, 由 省 住 建 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变 更 证 明 材 料 上 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理 156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由 政 府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吗? 答 : 不 可 以 依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三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 ( 一 ) 由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 ( 二 ) 与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存 在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任 命 157 招 标 代 理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否 可 以 为 同 一 个 人? 答 : 可 以 158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是 指 哪 些 人 员? 答 : 指 持 有 住 建 部 及 人 社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建 设 类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专 职 人 员 如 :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及 其 他 注 册 勘 察 设 计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等 159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以 用 于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吗? 答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可 以 用 于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甲 级 资 格, 但 可 用 于 申 请 招 标 代 理 乙 级 及 以 下 资 格 160 企 业 有 的 员 工 同 时 具 有 造 价 和 监 理 的 注 册 证 书, 申 报 时 可 以 算 作 两 人 吗? 答 : 不 可 以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具 备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执 业 资 格 的, 只 能 计 算 为 一 人 161 退 休 人 员 可 作 为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申 报 吗?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有 年 龄 限 制 吗?

答 : 可 以 但 企 业 申 报 的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60 周 岁 未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已 办 理 内 退 手 续 的 专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原 单 位 内 退 证 明 及 与 现 单 位 依 法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162 目 前 注 册 造 价 师 可 视 为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职 称 证 书, 其 他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是 否 均 可 以 视 为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类 中 级 职 称? 答 : 不 可 以 163 具 有 建 筑 经 济 专 业 的 职 称 人 员 可 否 认 定 为 工 程 建 设 类 职 称 人 员? 答 : 不 可 以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 包 含 建 筑 经 济 专 业 ) 政 工 师 高 校 讲 师 统 计 师 等 非 工 程 建 设 类 职 称 均 不 予 认 定 164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由 上 级 单 位 代 为 管 理 可 以 吗? 答 : 可 以 如 由 上 级 单 位 或 股 东 单 位 出 具 的 人 事 代 管 证 明, 应 出 具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该 单 位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的 证 明 材 料 165 哪 些 单 位 可 以 代 为 管 理 人 事 档 案? 答 : 省 市 ( 林 区 ) 县 ( 区 )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及 其 他 具 有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权 的 代 管 机 构 均 可 166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企 业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与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人 社 部 发 2014 90 号 文 件 精 神,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企 业 可 不 提 供 与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只 需 提 供 由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托 管 证 明 及 人 员 名 单 167 企 业 为 专 职 人 员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及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凭 证 是 指 什 么? 答 :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指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代 理 机 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及 对 帐 单 ; 或 该 机 构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的 含 有 个 人 社 会 保 障 代 码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额 度 缴 费 期 限 等 信 息 的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人 员 名 单 和 缴 费 凭 证 申 请 暂 定 级 资 格 的 机 构, 提 供 申 报 月 前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资 料 ; 申 请 甲 乙 级 的, 提 供 的 近 3 年 的 社 保 资 料, 但 取 得 暂 定 级 资 格 后, 不 满 3 年 的, 提 交 自 取 得 暂 定 级 资 格 之 后 全 部 社 保 资 料 168 由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可 以 认 可 吗? 答 : 不 予 认 可 169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可 由 其 他 公 司 代 缴 吗? 答 :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须 由 本 企 业 缴 纳 170 资 格 标 准 中 要 求 申 报 近 三 年 的 业 绩 材 料, 近 三 年 如 何 计 算? 答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间 距 资 格 申 报 日 期 计 算 如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申 报 日 期 为 2015 年 5 月 23 日, 则 企 业 申 报 的 代 表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 171 先 做 完 招 标 代 理 后 补 签 代 理 合 同 的 业 绩 是 否 可 以 申 报? 答 : 不 可 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招 标 人 评 价 意 见 三 项 业 绩 材 料 应 有 先 后 的 逻 辑 顺 序, 即 先 签 代 理 合 同, 再 完 成 代 理 工 作, 最 后 由 招 标 人 出 具 评 价 意 见 并 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至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0 天 172 企 业 的 部 分 项 目 属 于 保 密 工 程, 不 能 提 供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等 资 料, 这 类 项 目 怎 么 申 报? 答 : 属 保 密 工 程 的, 可 不 提 交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但 视 具 体 情 况 需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 由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出 具 的 该 项 目 密 级 评 定 证 明 材 料 ; 委 托 方 为 涉 密 单 位 ( 如 军 队 外 交 等 ) 的, 由 委 托 方 出 具 的 项 目 涉 密 证 明 材 料 173 企 业 同 时 具 备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对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既 承 接 代 理 业 务 又 承 接 造 价 业 务, 所 签 订 的 一 个 工 程 咨 询 合 同 用 于 申 报 工 程 业 绩 是 否 认 可? 答 : 不 予 认 可 需 提 供 单 独 签 订 的 勘 察 或 者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174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必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才 能 认 可 吗? 答 : 依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30 号 ) 规 定,2007 年 9 月 30 日 以 后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出 具 时 间 为 准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需 加 盖 建 设 ( 行 业 ) 主 管 部 门 的 备 案 章 同 时, 按 规 定 提 交 湖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执 业 手 册 175 企 业 由 招 标 代 理 乙 级 晋 升 甲 级 资 质, 申 报 代 理 工 程 业 绩 的 投 资 额 是 否 受 限 制?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乙 级 晋 升 甲 级 资 格, 申 报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工 程 总 投 资 额 不 得 超 过 1 亿 元 176 哪 些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申 报 无 效? 答 : 申 报 土 地 整 理 项 目 地 质 勘 查 项 目 以 及 非 法 定 主 体 监 督 的 项 目 不 予 认 定 177 企 业 原 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资 格, 因 资 格 延 续 未 达 标 被 核 定 为 乙 级 资 格, 是 否 需 要 满 3 年 才 能 申 请 晋 升 甲 级 资 格? 答 : 不 需 要, 此 类 企 业 达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资 格 标 准 后, 可 随 时 申 请 与 此 类 似, 乙 级 资 格 延 续 未 被 核 定, 企 业 申 请 暂 定 级 资

格 被 确 认 后, 达 到 乙 级 标 准 的, 可 申 请 乙 级 资 格 178 持 有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证 书 可 以 跨 省 承 揽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吗? 答 : 各 级 别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担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179 企 业 在 外 省 市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是 否 还 需 备 案?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自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分 支 机 构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备 案, 分 支 机 构 人 员 还 需 满 足 相 关 资 格 标 准 要 求 详 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30 号 ) 第 六 条 分 支 机 构 备 案 管 理 第 ( 二 十 八 ) 项 180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自 己 承 接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吗? 答 :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以 自 己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订 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由 设 立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承 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签 订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出 具 中 标 通 知 书 181 企 业 具 有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可 以 分 立 为 两 个 甲 级 招 标 机 构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分 立 的, 只 能 由 分 立 后 的 一 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继 原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且 应 当 符 合 原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条 件 承 继 原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的 一 方 由 分 立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 其 他 各 方 应 按 照 规 定 按 新 申 请 核 定 资 格 182 评 标 专 家 库 成 员 名 单 如 何 提 供? 答 : 以 企 业 提 供 的 名 单 为 准 183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注 册 资 本 是 否 还 需 要 考 核?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住 建 部 24 号 令 文 件 精 神, 删 除 建 设 部 154 号 令 中 对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要 求 184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时,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出 资 证 明?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住 建 部 24 号 令 文 件 精 神, 删 除 建 设 部 154 号 令 中 对 出 资 证 明 的 要 求 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85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鄂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市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中 央 在 鄂 企 业 在 省 工 商 局 注 册 的 企 业 直 接 向 省 住 建 厅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186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吗? 答 : 可 以 依 据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第 155 号 ), 外 国 投 资 者 国 内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后,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市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187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吗? 答 : 可 以, 但 出 资 人 需 要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188 企 业 现 在 经 营 其 他 业 务, 还 可 以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吗? 答 : 可 以, 应 满 足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189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企 业 名 称 必 须 冠 以 工 程 造 价 的 字 样 吗? 答 : 不 需 要 190 可 以 在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资 质 之 后, 再 办 理 造 价 工 程 师 造 价 员 的 变 更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需 先 期 完 成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造 价 员 的 注 册 ( 变 更 ) 手 续, 满 足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后, 方 能 取 得 资 质 注 册 人 员 的 注 册 ( 变 更 ) 事 项 由 省 住 建 厅 办 理 191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甲 级 资 质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初 次 申 请 只 能 从 乙 级 ( 暂 定 期 ) 开 始 申 请 192 乙 级 资 质 的 一 年 暂 定 期 届 满 后 可 直 接 转 为 正 式 乙 级 资 质 吗? 答 : 不 可 以 暂 定 期 届 满 需 继 续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应 当 在 暂 定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换 发 资 质 证 书 符 合 要 求 的,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换 发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撤 销 现 有 资 质 证 书 193 乙 级 资 质 的 暂 定 期 可 以 计 入 升 级 年 限 吗? 答 : 可 以 但 只 有 取 得 正 式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前 一 年 可 以 计 入 194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就 要 到 期 了, 什 么 时 候 申 请 延 长 有 效 期? 答 :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的, 应 当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资 质 延 续 申 请 195 股 东 中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可 以 注 册 在 其 他 单 位 吗? 答 : 不 可 以 196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否 可 以 为 同 一 个 人? 答 : 可 以 197 企 业 申 报 的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可 注 册 在 其 他 单 位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申 报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和 造 价 员 均 需 注 册 在 本 企 业 198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但 是 未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可 以 作 为 专 业 人 员 申 报 吗? 答 : 不 可 以 199 企 业 的 现 有 造 价 工 程 师 造 价 员 各 10 人, 其 中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的 12 人, 可 以 另 外 补 充 申 报 4 名 非 专 职 专 业 的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吗? 答 : 不 可 以 企 业 申 报 的 非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予 认 可 200 造 价 工 程 师 可 以 作 为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申 报 吗? 答 : 可 以 凡 是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有 本 企 业 中 级 职 称 聘 书 的, 均 可 作 为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申 报 201 有 哪 些 中 级 职 称 可 以 被 认 可? 答 : 工 程 类 及 工 程 经 济 类 职 称 均 可 被 认 可 202 水 利 电 力 规 划 等 部 门 颁 发 的 概 预 算 员 证 书 可 作 为 造 价 员 证 书 申 报 吗? 答 : 不 可 以 203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有 年 龄 限 制 吗? 答 : 具 备 注 册 条 件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或 造 价 员, 是 本 企 业 股 东 的, 不 受 年 龄 限 制 ; 不 是 本 企 业 股 东 的, 超 过 60 岁 不 得 作 为 本 企 业 专 职 人 员 申 报 资 质

204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由 上 级 单 位 代 为 管 理 可 以 吗? 答 : 不 可 以 应 由 国 家 规 定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为 管 理 205 哪 些 单 位 可 以 代 为 管 理 人 事 档 案? 答 : 省 市 ( 林 区 ) 县 ( 区 )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及 其 他 具 有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权 的 代 管 机 构 均 可 206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审 查 时, 企 业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与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人 社 部 发 2014 90 号 文 件 精 神,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审 查 时, 企 业 可 不 提 供 与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只 需 提 供 由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托 管 证 明 及 人 员 名 单 207 企 业 为 其 交 纳 的 本 年 度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的 凭 证 是 指 什 么? 答 : 凭 证 包 含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手 册, 以 及 有 个 人 社 会 保 障 代 码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额 度 缴 费 期 限 等 信 息 的 本 企 业 缴 费 人 员 名 单 和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缴 费 凭 证 指 企 业 为 员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发 票 或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等 相 关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208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可 由 其 他 公 司 代 缴 吗? 答 : 不 可 以 2006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且 尚 未 进 行 改 制 的 单 位 除 外 209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审 查 时, 企 业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证 明?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住 建 部 24 号 令 文 件 精 神, 删 除 建 设 部 149 号 令 第 十 三 条 第 四 项 中 的 并 附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证 明 条 款 210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人 均 办 公 面 积 不 少 于 10 平 方 米 是 指 使 用 面 积 还 是 建 筑 面 积? 答 : 指 建 筑 面 积 211 分 支 机 构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可 以 作 为 本 企 业 人 员 申 报 吗? 答 : 不 可 以 212 分 支 机 构 的 工 程 造 价 营 业 收 入 可 作 为 本 企 业 的 收 入 申 报 吗? 答 : 可 以 213 如 企 业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内 某 时 段 享 受 国 家 免 税 政 策, 其 公 司 该 时 段 内 的 工 程 造 价 营 业 收 入 如 何 认 定? 答 : 根 据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晋 升 甲 级 资 质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标 2011 29 号 ) 文 件 精 神, 企 业 如 有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的, 需 提 供 税 务 部 门 的 免 税 证 明 ( 需 注 明 免 税 时 间 段 ) 和 免 税 期 间 营 业 收 入 发 票 及 对 应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214 企 业 除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外, 还 有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范 围, 如 何 考 核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入? 答 : 申 报 资 质 企 业 需 提 供 本 企 业 缴 纳 营 业 收 入 的 营 业 税 票 或 增 值 税 票 ;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含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的, 还 需 出 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 业 收 入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应 与 资 质 有 效 期 相 对 应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发 票 应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相 对 应 215 企 业 具 有 甲 级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可 以 分 立 为 两 个 甲 级 造 价 企 业 吗? 答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分 立 的, 只 能 由 分 立 后 的 一 方 承 继 原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且 应 当 符 合 原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条 件 承 继 原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一 方 由 分 立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 其 他 各 方 应 按 照 规 定 按 新 申 请 核 定 资 质 216 持 有 乙 级 造 价 咨 询 证 书, 可 以 去 外 省 承 接 造 价 业 务 吗? 答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依 法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不 受 行 政 区 域 限 制 217 网 上 申 报 的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完 成 一 览 表 中 咨 询 标 的 额 工 程 造 价 到 账 收 入 分 别 指 的 是 什 么? 答 : 咨 询 标 的 额 指 的 是 工 程 造 价 的 审 定 金 额, 工 程 造 价 指 的 是 整 个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金 额, 到 账 收 入 指

的 是 发 票 金 额 218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审 查 时, 注 册 资 本 是 否 还 需 要 考 答 : 不 需 要 根 据 住 建 部 24 号 令 文 件 精 神, 删 除 建 设 部 149 号 令 对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的 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