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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3 月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暨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2 段 88 號 13 樓 1305 室 電 話 :(02)2396-5698 網 址 :http://www.fpat.org.tw 試 務 行 政 委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3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 按 1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CFP,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 及 商 標 在 美 國 以 外 地 區 為 國 際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總 會 (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所 有, 並 授 權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在 台 灣 地 區 使 用 本 商 標 - 1 -

105 年 3 月 CFP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暨 AFP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9:00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至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款,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與 測 驗 收 據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105 年 3 月 CFP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暨 AFP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本 測 驗 專 區 )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並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最 晚 於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測 驗 專 區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 收 據 列 印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設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應 試 說 明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請 至 本 測 驗 專 區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恕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18:00 止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複 查 結 果 以 限 時 寄 發 並 輔 以 簡 訊 通 知 註 :(1)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2)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專 線 電 話 (02-3365-3666 按 1) 洽 詢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 2 -

105 年 3 月 CFP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暨 AFP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壹 辦 理 依 據 CFP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專 業 能 力 暨 AFP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CFP 測 驗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 依 據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協 會 ) 認 證 辦 法 辦 理 貳 報 名 資 格 測 驗 科 目 及 範 圍 一 凡 對 從 事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行 業 有 興 趣, 願 意 協 助 客 戶 達 成 其 理 財 規 劃 目 標, 且 於 測 驗 報 名 前, 依 協 會 規 定 取 得 授 權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之 科 目 結 業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結 業 證 書 ), 並 / 或 經 過 協 會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抵 免 申 請 審 查 通 過, 取 得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者 ( 以 下 簡 稱 抵 免 證 明 ), 均 歡 迎 報 名 參 加 CFP 測 驗 與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前 述 測 驗 公 平 對 待 不 同 種 族 階 級 語 言 思 想 宗 教 黨 派 籍 貫 出 生 地 性 別 性 傾 向 年 齡 婚 姻 容 貌 五 官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二 測 驗 科 目 所 應 具 備 之 報 名 資 格 及 測 驗 範 圍 如 下 表 : 測 驗 名 稱 科 目 範 圍 應 試 資 格 條 件 ( 報 名 前 均 須 取 得 ) 應 試 時 學 歷 資 格 ( 一 ) 基 礎 理 財 規 劃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CFP 測 驗 ( 二 )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規 劃 ( 三 ) 員 工 福 利 與 退 休 金 規 劃 ( 四 ) 投 資 規 劃 ( 五 ) 租 稅 與 財 產 移 轉 規 劃 ( 六 ) 全 方 位 理 財 規 劃 1. 科 目 ( 三 ) 課 程 結 業 證 明 2. 科 目 ( 一 ) ( 二 ) ( 四 ) ( 五 ) 等 科 目 中 任 兩 科 目 課 程 結 業 證 明 / 或 抵 免 證 明 ( 註 1) 1. 科 目 ( 一 ) 至 科 目 ( 六 ) 六 科 課 程 結 業 證 明 / 或 抵 免 證 明 2. 具 備 下 列 有 效 資 格 之 一 : (1) 通 過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2) 通 過 科 目 ( 一 ) 至 ( 五 ) 五 科 分 科 測 驗 (3) 取 得 協 會 核 發 之 抵 免 AFP 綜 合 科 目 無 要 求 測 驗 的 抵 免 證 明 ( 註 2) 註 1. 如 欲 以 金 融 證 照 或 學 歷 申 請 課 程 抵 免 證 明, 請 於 本 測 驗 專 區 網 站 ( 或 協 會 網 站 ) 下 載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抵 免 辦 法 ( 含 申 請 表 ) 並 報 名 測 驗 前 向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註 2. 如 具 有 國 內 外 會 計 師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商 學 或 經 濟 學 博 士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國 內 精 算 師 美 國 財 務 分 析 師 (CFA) 美 國 正 精 算 師 (FSA) 美 國 壽 險 規 劃 師 (CLU) 國 際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認 證 總 會 (FPSB) 會 員 國 之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CFP ) 考 試 及 格 等 之 一 資 格 且 領 有 證 書 者, 可 向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申 請 核 發 科 目 ( 一 ) 至 科 目 ( 五 ) 課 程 抵 免 證 明 及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的 抵 免 證 明 注 意 事 項 本 測 驗 應 試 資 格 採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後 資 格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提 供 各 項 結 業 / 抵 免 證 明 或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而 影 響 報 考 權 益 或 法 律 責 任,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負 責 - 3 -

参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方 式 一 本 測 驗 資 訊 及 測 驗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http://www.fpat.org.tw)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二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CFP 暨 AFP 測 驗 專 區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三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行 動 不 便 之 報 名 者, 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註 記, 俾 利 安 排 合 適 之 試 場 四 應 考 人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如 經 協 會 審 查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經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通 知 退 件 扣 除 報 名 費 三 分 之 一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款 除 上 述 退 件 情 況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遞 延 報 名 伍 報 名 費 用 費 用 優 惠 對 象 及 繳 費 方 式 : 一 測 驗 科 目 報 名 費 用 :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6,000 元 整 CFP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8,000 元 整 二 報 名 費 用 優 惠 對 象 及 申 請 程 序 : 1. 報 名 費 85 折 優 惠 : 協 會 團 體 會 員 機 構 所 屬 之 現 職 員 工 ( 機 構 名 單 請 參 閱 本 測 驗 專 區 報 名 費 優 惠 申 請 書 ) 2.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惠 : (1) 曾 參 與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但 尚 未 通 過 之 應 考 人 ( 含 團 體 會 員 機 構 員 工 ) (2) 尚 無 全 職 工 作 之 在 學 學 生 3. 申 請 程 序 : 應 考 人 請 仍 依 一 般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辦 理 報 名 及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須 於 105 年 2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在 報 名 網 頁 ( 或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 依 優 惠 身 分 個 別 下 載 團 體 會 員 機 構 員 工 測 驗 報 名 費 優 惠 申 請 書 ( 須 繳 附 現 職 員 工 證 明 文 件 ), 或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惠 申 請 書, 或 學 生 優 惠 申 請 書 ( 須 繳 附 在 學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8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105 年 3 月 CFP 暨 AFP 測 驗 優 惠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將 依 申 請 書 上 指 定 之 退 費 方 式, 退 還 報 名 費 優 惠 折 扣 之 金 額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優 惠 資 格 不 符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折 扣 優 惠 三 繳 費 方 式 :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 逾 期 繳 款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2 月 2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2 月 2 日 24:0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4 -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限 制,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臨 櫃 匯 款,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2 月 2 日 15:3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時,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017);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數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帳 號 若 忘 記 或 遺 失 可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查 詢 ) 四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五 收 據 列 印 :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 收 據 列 印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陸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及 地 點 105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考 區 各 一 處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題 型 方 式 及 內 容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CFP 測 驗 08:50 09:00 至 12:00 13:20 13:30 至 16:30 08:50 09:00 至 12:00 13:20 13:30 至 16:30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及 CFP 測 驗 之 測 驗 範 圍 課 程 綱 要 參 閱 附 件 ; 皆 為 四 選 一 單 選 選 擇 題, 採 答 案 卡 方 式 作 答 柒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請 詳 閱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應 考 人 須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含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其 中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一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編 號 就 座, 每 科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測 驗 結 束 前 2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前 繳 卷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二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 卷 )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5 -

三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 電 子 計 算 機 ( 型 號 請 參 考 ( 十 ) 之 規 定 ) 四 答 案 卡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作 答, 以 便 電 腦 判 讀 計 分 五 每 一 試 題 皆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最 適 當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 測 驗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務 必 繳 回, 未 繳 回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七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八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摺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九 如 未 照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或 因 劃 記 顏 色 過 淡, 或 劃 記 後 擦 拭 不 淨, 和 答 案 卡 污 損, 以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識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電 子 計 算 機, 僅 限 使 用 以 下 七 款 機 種 : CASIO FC 100 CASIO FC 200 CASIO FC 100V CASIO FC 200V Hewlett-Packard (HP) 12C Texas Instrument (TI) BAII Plus Texas Instrument (TI) BAII Plus Professional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使 用 時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如 將 不 符 上 述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置 放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該 電 子 計 算 機 並 由 監 視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科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十 一 測 驗 進 行 中 應 考 人 欲 提 前 繳 卷, 需 在 座 位 上 以 舉 手 方 式, 請 監 試 人 員 前 來 點 收 測 驗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後, 方 能 離 場 一 經 離 場, 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再 進 入 試 場 十 二 測 驗 進 行 中 應 考 人 如 遇 有 任 何 問 題, 需 在 座 位 上 以 舉 手 方 式,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應 考 人 在 任 何 情 況 之 下 均 不 得 將 測 驗 試 題 卷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資 料 攜 出, 違 者 該 科 皆 以 零 分 計, 協 會 將 依 法 追 訴 應 考 人 應 負 之 法 律 責 任, 並 書 面 通 知 服 務 機 構 十 三 如 有 頂 替 代 考 護 航 帶 小 抄 或 偷 看 他 人 答 案 等 違 規 情 事, 即 令 立 即 出 場, 參 加 測 驗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試 資 格, 並 書 面 通 知 服 務 機 構 十 四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具 錄 ( 攝 ) 音 ( 影 ) 功 能 之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若 涉 及 侵 佔 協 會 試 題 資 料, 協 會 將 依 法 追 訴 十 五 測 驗 期 間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六 應 考 人 如 有 發 生 其 他 違 規 或 影 響 其 他 應 考 人 應 試 權 益 之 情 事,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不 聽, 協 會 將 依 違 規 情 節 輕 重 按 參 加 測 驗 科 目 總 題 數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應 考 人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6 -

十 七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協 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如 因 重 大 事 項 或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影 響 測 驗 進 行, 以 網 站 最 新 發 佈 訊 息 為 準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9: 00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exam/) 及 協 會 ( 網 址 :http://www.fpat.org.tw)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二 放 榜 後 五 日 內, 如 對 測 驗 結 果 有 疑 義,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申 請 複 查 三 協 會 將 於 放 榜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CFP /AFP 證 照 認 證 申 請 表 件 予 通 過 測 驗 人 員, 若 放 榜 後 三 日 內 尚 未 收 到 相 關 表 件, 請 主 動 與 協 會 聯 繫, 如 未 及 送 件 致 影 響 CFP 與 AFP 認 證, 通 過 測 驗 人 員 須 自 行 負 責 四 欲 申 請 持 有 AFP 或 CFP 證 照 之 測 驗 通 過 人 員, 應 向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認 證 程 序 審 查 ( 須 具 備 以 下 四 項 資 格 條 件 ): 認 證 資 格 條 件 AFP 認 證 CFP 認 證 1. 測 驗 通 過 有 效 AFP 綜 合 科 目 測 驗 或 CFP 測 驗 ( 六 ) 全 方 位 理 財 規 劃 成 績 科 目 ( 一 ) 至 ( 五 ) 五 科 分 科 測 驗 2. 工 作 經 驗 審 查 一 年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或 金 融 機 構 三 年 合 格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現 職 人 員 證 明 3. 學 歷 資 格 條 件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之 各 項 資 格 4. 紀 律 道 德 審 查 紀 律 道 德 聲 明 書 簽 署 注 意 事 項 1. 各 應 試 測 驗 之 成 績, 以 通 過 考 試 之 日 起, 保 留 五 年 為 限 2. 工 作 經 驗 審 查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證 明 (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 並 工 作 經 驗 須 在 考 試 日 期 前 十 年 或 考 試 後 五 年 內 完 成 在 遞 出 CFP 工 作 經 驗 審 查 申 請 之 前 一 年, 至 少 有 六 個 月 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3. 如 對 CFP 或 AFP 認 證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問, 敬 請 洽 詢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02-2396-5698) 玖 通 過 標 準 一 本 次 測 驗 各 科 通 過 標 準, 由 測 驗 等 化 結 果 決 定 二 因 每 次 測 驗 題 目 難 易 度 無 法 完 全 相 同, 因 此 各 科 測 驗 不 會 有 固 定 的 通 過 分 數, 僅 通 知 應 考 人 通 過 與 否 自 第 一 屆 測 驗 起 協 會 已 委 請 公 正 專 家 組 成 委 員 會, 依 據 測 驗 內 容 難 易 度 及 工 作 所 需 專 業 水 準 訂 定 通 過 標 準, 往 後 各 屆 測 驗 之 通 過 標 準 均 採 用 測 驗 等 化 方 法, 客 觀 比 較 各 期 難 易 度 調 整 訂 定 之 三 測 驗 等 化 係 將 每 次 測 驗 結 果, 以 訂 定 參 照 效 標 方 式, 與 過 去 該 科 測 驗 結 果 進 行 統 計 比 對 分 析, 使 每 次 測 驗 通 過 之 考 生 能 力 素 質 標 準 維 持 一 致 並 符 合 國 際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總 會 (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測 驗 規 範 - 7 -

拾 成 績 複 查 一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18:00 前 至 本 測 驗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1.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2.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3.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12 元 限 時 郵 資,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18: 00 止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24: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至 本 測 驗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之 網 頁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通 過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 原 已 通 過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通 過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通 過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拾 壹 附 註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CFP 國 際 認 證 高 級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暨 AFP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由 協 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製 作 測 驗 試 務 相 關 表 單 測 驗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及 告 知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聲 明 事 項 與 查 閱 請 求 複 製 本 更 正 資 料 要 求 停 止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權 利 行 使 方 式 ; 保 存 期 限 為 協 會 依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辦 理,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自 受 理 報 名 後 保 存 6 個 月 二 本 項 測 驗 通 過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協 會 分 發 至 金 融 機 構 服 務 或 向 各 金 融 機 構 推 介 三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網 址 :http://www.fpat.org.tw 協 會 試 務 行 政 委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 8 -

附 件 : 測 驗 科 目 綱 要 與 內 容 各 科 目 內 容 綱 要 如 下 : 科 目 ( 一 ) 基 礎 理 財 規 劃 測 驗 綱 要 理 財 規 劃 流 程 個 人 財 務 報 表 與 預 算 編 製 存 款 與 流 動 性 資 產 之 管 理 住 屋 及 重 大 支 出 之 規 劃 信 用 之 管 理 保 險 需 求 之 管 理 投 資 之 管 理 退 休 及 財 產 移 轉 規 劃 理 財 規 劃 的 目 的 利 益 與 環 境 理 財 規 劃 的 步 驟 職 業 道 德 衡 量 客 戶 財 務 狀 況 協 助 客 戶 設 定 理 財 目 標 訂 定 客 戶 現 金 預 算 所 得 稅 規 劃 現 金 管 理 之 重 要 常 見 之 流 動 性 資 產 管 理 工 具 儲 蓄 計 畫 購 買 或 租 賃 需 求 購 屋 或 換 屋 規 劃 房 屋 貸 款 之 種 類 及 安 排 其 他 大 額 支 出 規 劃 信 用 之 基 本 概 念 與 借 貸 信 用 卡 與 信 用 額 度 各 種 消 費 性 貸 款 工 具 貸 款 類 型 與 信 用 的 管 理 保 險 概 念 與 需 求 分 析 人 壽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產 物 保 險 股 票 與 債 券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市 場 概 論 基 金 不 動 產 及 其 他 投 資 工 具 現 值 與 終 值 普 通 年 金 與 到 期 年 金 退 休 規 劃 退 休 金 和 退 休 辦 法 財 產 移 轉 規 劃 遺 囑 信 託 遺 產 與 贈 與 稅 規 劃 - 9 -

科 目 ( 二 )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規 劃 測 驗 綱 要 保 險 之 原 理 風 險 之 評 估 與 分 析 保 險 之 法 律 層 面 財 產 保 險 及 意 外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失 能 保 險 人 壽 保 險 定 義 及 應 用 風 險 之 處 理 死 亡 率 vs. 罹 病 率 個 人 風 險 財 產 風 險 過 失 責 任 風 險 企 業 相 關 風 險 損 失 補 償 原 則 可 保 性 風 險 保 險 契 約 之 基 本 原 則 保 險 契 約 之 共 同 屬 性 保 險 法 規 不 動 產 汽 車 企 業 商 業 活 動 個 人 財 產 附 屬 保 險 職 業 責 任 錯 誤 及 懈 怠 董 監 事 責 任 產 品 責 任 住 院 及 手 術 保 險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補 償 保 險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失 能 / 工 作 之 定 義 免 責 期 給 付 期 間 給 付 金 額 之 決 定 概 論 種 類 人 壽 保 險 之 數 理 基 礎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紅 利 分 配 之 選 擇 不 喪 失 價 值 選 擇 權 及 其 他 選 擇 權 保 險 給 付 選 擇 權 保 單 更 約 節 稅 的 考 量 保 單 所 有 權 之 考 量 及 其 策 略 - 10 -

測 驗 綱 要 投 資 型 保 險 概 論 我 國 全 民 健 保 之 介 紹 保 險 需 求 分 析 與 保 單 規 劃 保 險 之 未 來 發 展 導 論 商 品 種 類 運 用 策 略 給 付 項 目 除 外 項 目 全 民 健 保 V.S. 商 業 保 險 適 當 保 額 之 訂 定 預 算 稅 的 考 量 保 險 金 信 託 保 單 與 保 險 公 司 之 選 擇 保 險 市 場 之 改 變 產 品 之 改 變 法 規 之 改 變 - 11 -

科 目 ( 三 ) 員 工 福 利 與 退 休 金 規 劃 測 驗 綱 要 員 工 福 利 及 相 關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相 關 法 規 企 業 保 險 退 休 金 制 度 種 類 與 風 險 我 國 退 休 金 制 度 團 體 人 壽 保 險 團 體 失 能 保 險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員 工 退 休 金 計 畫 自 主 性 計 畫 及 彈 性 保 費 帳 戶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員 工 儲 蓄 信 託 職 業 災 害 之 定 義 雇 主 責 任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災 相 關 規 定 勞 工 保 險 職 災 相 關 規 定 從 職 業 災 害 勞 基 法 及 勞 工 保 險 規 劃 員 工 團 體 保 險 繼 續 經 營 計 畫 高 階 主 管 失 能 補 償 計 畫 企 業 主 福 利 計 畫 股 東 互 保 計 畫 重 要 幹 部 保 險 股 權 移 轉 計 畫 確 定 給 付 制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風 險 勞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 含 勞 保 年 金 制 度 ) 勞 基 法 退 休 金 ( 勞 退 舊 制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勞 退 新 制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其 他 制 度 與 政 府 規 劃 中 之 制 度 : 國 民 年 金 法 其 他 國 家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歐 美 等 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介 紹 :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智 利 亞 太 國 家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介 紹 : 日 本 香 港 澳 洲 新 加 坡 等 退 休 需 求 分 析 我 國 及 美 國 員 工 認 股 權 證 退 休 金 規 畫 之 假 設 財 務 需 求 所 得 來 源 補 足 現 金 流 量 缺 口 之 可 行 方 案 基 本 條 款 激 勵 股 票 選 擇 權 美 國 員 工 認 股 權 制 度 之 介 紹 - 12 -

科 目 ( 四 ) 投 資 規 劃 測 驗 綱 要 投 資 工 具 投 資 報 酬 與 風 險 的 衡 量 證 券 之 評 價 模 式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與 衡 量 效 率 市 場 理 論 股 價 分 析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行 為 財 務 學 定 存 及 約 當 現 金 股 票 公 債 金 融 債 券 公 司 債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共 同 基 金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存 託 憑 證 海 外 投 資 投 資 報 酬 的 衡 量 投 資 風 險 的 衡 量 股 價 模 式 債 券 的 評 價 模 式 導 論 投 資 組 合 報 酬 率 投 資 組 合 風 險 效 率 投 資 組 合 資 本 資 產 評 價 模 式 套 利 評 價 理 論 投 資 組 合 績 效 評 估 資 產 配 置 弱 式 效 率 市 場 半 強 式 效 率 市 場 強 式 效 率 市 場 基 本 分 析 技 術 分 析 期 貨 選 擇 權 交 換 其 他 何 謂 行 為 財 務 學 將 投 資 人 行 為 面 整 合 至 資 產 配 置 的 過 程 投 資 人 心 理 偏 誤 - 13 -

科 目 ( 五 ) 租 稅 與 財 產 移 轉 規 劃 測 驗 綱 要 所 得 稅 原 理 個 人 所 得 稅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兩 稅 合 一 信 託 規 劃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之 相 關 規 定 租 稅 相 關 機 構 所 得 稅 法 課 稅 原 則 申 報 方 式 申 報 所 得 種 類 與 來 源 免 稅 扣 除 額 扣 抵 員 工 認 股 權 證 課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規 劃 雙 重 國 籍 之 課 稅 方 式 個 人 最 低 稅 負 憑 證 所 得 種 類 與 來 源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與 工 程 收 入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各 項 費 用 限 制 投 資 利 得 與 損 失 所 得 稅 資 產 或 負 債 獨 資 課 稅 合 夥 課 稅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規 劃 海 外 投 資 租 稅 規 劃 營 利 事 業 最 低 稅 負 盈 餘 分 配 未 分 配 盈 餘 之 課 稅 信 託 種 類 信 託 資 金 管 理 海 外 信 託 信 託 課 稅 應 繼 遺 產 的 範 圍 繼 承 人 的 分 類 與 順 序 應 繼 承 與 特 留 份 拋 棄 繼 承 與 限 定 繼 承 遺 囑 的 訂 定 與 效 力 - 14 -

測 驗 綱 要 遺 產 與 贈 與 稅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財 產 稅 財 產 移 轉 策 略 財 產 移 轉 之 工 具 運 用 遺 產 與 視 為 遺 產 計 入 性 遺 產 與 不 計 入 性 遺 產 遺 產 稅 的 計 算 方 式 配 偶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繳 交 遺 產 稅 的 時 限 與 方 式 贈 與 與 視 同 贈 與 每 年 贈 與 免 稅 額 附 有 負 債 之 贈 與 贈 與 稅 的 計 算 方 式 國 外 的 遺 產 認 證 程 序 國 內 的 遺 產 認 證 程 序 法 定 登 記 的 運 用 法 定 程 序 各 項 財 產 稅 之 簡 介 財 產 稅 之 減 免 規 定 移 轉 - 應 稅 遺 產 轉 至 免 稅 遺 產 壓 縮 - 運 用 市 價 與 法 定 價 值 差 異 遞 延 凍 結 - 高 增 值 資 產 以 贈 與 或 信 託 凍 結 其 市 價 分 散 - 先 贈 與 配 偶 或 利 用 配 偶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來 分 散 遺 產 運 用 信 託 為 遺 產 規 劃 工 具 運 用 保 險 為 遺 產 規 劃 工 具 運 用 公 益 捐 贈 為 遺 產 規 劃 工 具 - 15 -

科 目 ( 六 ) 全 方 位 理 財 規 劃 測 驗 綱 要 基 礎 理 財 規 劃 - 課 程 複 習 與 實 例 演 練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規 劃 - 課 程 複 習 與 實 例 演 練 投 資 規 劃 - 課 程 複 習 與 實 例 演 練 員 工 福 利 與 退 休 金 規 劃 - 課 程 複 習 與 實 例 演 練 租 稅 與 財 產 移 轉 規 劃 - 課 程 複 習 與 實 例 演 練 特 殊 狀 況 下 的 理 財 規 劃 及 金 錢 處 理 方 案 客 戶 需 求 面 談 與 客 戶 屬 性 分 析 實 例 演 練 個 人 財 務 報 表 與 預 算 編 製 實 例 演 練 理 財 規 劃 建 議 書 諮 商 面 談 實 例 演 練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道 德 規 範 與 業 務 標 準 的 複 習 整 理 理 財 相 關 法 律 經 濟 數 量 方 法 的 複 習 整 理 保 險 需 求 與 保 單 規 劃 - 實 例 演 練 保 險 原 理 與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複 習 整 理 各 類 型 保 險 產 品 功 能 課 程 複 習 整 理 投 資 規 劃 與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實 例 演 練 各 項 投 資 工 具 特 性 課 程 複 習 整 理 證 券 評 價 模 式 與 股 價 分 析 課 程 複 習 整 理 退 休 需 求 分 析 與 退 休 金 來 源 規 劃 實 例 演 練 員 工 福 利 計 畫 實 例 演 練 退 休 金 制 度 與 社 會 保 險 課 程 複 習 整 理 員 工 福 利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與 企 業 保 險 課 程 複 習 整 理 所 得 稅 規 劃 實 例 演 練 財 產 移 轉 規 劃 實 例 演 練 個 人 所 得 稅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與 兩 稅 合 一 的 複 習 整 理 繼 承 遺 產 贈 與 稅 與 信 託 課 程 複 習 整 理 離 婚 失 能 臨 終 疾 病 非 傳 統 性 的 家 庭 轉 換 工 作 與 失 業 特 殊 需 求 依 賴 人 口 樂 透 中 獎 及 意 外 之 財 整 筆 退 休 金 分 配 保 險 理 賠 金 - 16 -

測 驗 綱 要 理 財 相 關 法 律 知 識 與 規 定 經 濟 環 境 與 指 標 綜 合 案 例 演 練 與 總 複 習 整 理 法 律 實 體 與 財 產 名 義 所 有 權 的 特 性 與 作 用 商 事 法 規 銀 行 證 券 保 險 信 託 相 關 法 規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財 政 政 策 貨 幣 政 策 經 濟 指 標 景 氣 循 環 與 物 價 理 財 規 劃 綜 合 實 例 演 練 理 財 規 劃 課 程 總 複 習 整 理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