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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前, 对 评 审 组 组 成 的 专 业 覆 盖 性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申 请 材 料 文 审 重 点 : 1 质 量 手 册 的 内 容 是 否 覆 盖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准 则 ) 全 部 条 款 的 要 求 ; 2 质 量 手 册 是 否 覆 盖 被 评 审 单 位 的 全 部 场 所 ( 如 临 时 移 动 的 检 验 场 所 ); 3 各 章 节 之 间 是 否 作 到 协 调 一 致, 未 出 现 前 后 不 协 调 甚 至 矛 盾 的 问 题 ; 4 有 无 概 念 性 的 错 误 ; 5 手 册 与 程 序 文 件 接 口 的 一 致 性 评 审 准 则 要 求 编 制 的 程 序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允 许 规 模 较 小 的 实 验 室 将 程 序 文 件 的 内 容 在 手 册 中 描 述, 但 内 容 必 须 满 足 评 审 准 则 要 求, 并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3.2 评 审 员 职 责 (1) 按 照 评 审 组 的 分 工, 全 面 细 致 真 实 准 确 地 做 好 相 关 内 容 的 评 审 ; (2) 严 格 遵 守 评 审 组 计 划 日 程 的 安 排 ; (3) 负 责 评 审 报 告 中 相 关 材 料 的 编 写 ; (4) 服 从 评 审 组 长 的 安 排 和 调 度 3.3 技 术 专 家 职 责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相 关 项 目 领 域 是 否 具 备 技 术 能 力 进 行 评 审, 并 对 评 审 结 果 负 责 2

3.4 观 察 员 职 责 (1) 全 程 跟 踪 资 质 认 定 的 现 场 评 审, 观 察 现 场 评 审 是 否 符 合 评 审 计 划 的 规 定, 但 不 得 干 涉 评 审 工 作, 不 得 对 技 术 评 审 和 评 审 结 论 发 表 意 见 和 建 议 (2) 对 评 审 组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是 否 有 违 规 违 纪 现 象 进 行 评 价, 填 写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现 场 评 审 观 察 员 信 息 反 馈 表 ( 表 16) 4. 现 场 评 审 的 要 求 4.1 召 开 预 备 会 (1) 明 确 分 工 评 审 组 通 常 分 为 软 件 小 组 和 硬 件 小 组 软 件 小 组 一 般 主 要 负 责 评 审 准 则 管 理 要 求 的 评 审, 硬 件 小 组 一 般 主 要 负 责 技 术 要 求 的 评 审, 对 技 术 能 力 项 目 的 分 工 必 须 细 化 到 每 个 项 目 ( 参 数 ) 落 实 到 人 评 审 员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应 相 互 协 调, 做 到 评 审 准 则 内 容 不 被 遗 漏 (2) 明 确 现 场 评 审 日 程 安 排 评 审 组 长 要 按 照 省 局 批 准 的 时 间 编 制 详 细 的 现 场 评 审 计 划, 在 制 定 现 场 评 审 计 划 时, 可 吸 纳 评 审 员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对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的 安 排 和 内 容 予 以 调 整 并 填 写 表 5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现 场 评 审 日 程 表, 告 知 每 位 评 审 员 和 被 评 审 单 位 (3) 确 定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项 目 1 现 场 试 验 项 目 可 以 提 前 安 排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的 方 式 可 以 是 盲 样 考 核 人 员 比 对 样 品 复 测 仪 器 比 对 或 演 示 实 验 ( 评 审 时 3

间 内 不 能 完 全 按 照 标 准 或 规 范 的 要 求 完 成 的 检 验 ) 盲 样 考 核 是 初 次 / 扩 项 / 复 评 审 现 场 试 验 首 选 的 考 核 方 式 ; 对 有 疑 问 的 检 验 报 告, 留 样 样 品 复 测 是 监 督 评 审 ( 检 查 ) 首 选 的 考 核 方 式 2 属 于 盲 样 考 核 的, 在 预 备 会 议 之 前, 评 审 组 长 应 通 知 有 关 评 审 员 带 好 考 核 盲 样, 并 确 定 盲 样 的 有 效 性 3 属 于 样 品 复 测 考 核 的, 由 评 审 员 在 首 次 会 议 结 束 后, 从 实 验 室 样 品 台 帐 上 随 机 抽 取 近 三 个 月 的 留 样 若 干, 并 调 阅 此 若 干 个 留 样 的 存 档 报 告 和 原 始 记 录, 再 从 其 中 选 定 样 品 复 测 的 样 品 和 试 验 项 目 样 品 复 测 的 结 论 应 评 价 原 报 告 与 现 场 样 品 复 测 报 告 在 相 关 信 息 数 据 结 论 等 方 面 是 否 具 有 一 致 性 4 属 于 初 次 / 扩 项 评 审 项 目 的, 现 场 试 验 的 项 目 数 量 要 达 到 申 请 项 目 的 30% 以 上, 且 是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重 点 产 品 或 项 目, 能 覆 盖 实 验 室 所 申 报 的 所 有 主 要 参 数 或 关 键 仪 器 设 备 5 属 于 复 评 审 项 目 的, 评 审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标 准 变 更 项 目, 现 场 试 验 的 项 目 数 量 一 般 不 低 于 申 报 总 数 的 20%, 且 是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重 点 产 品 或 项 目, 能 覆 盖 实 验 室 所 申 报 的 所 有 主 要 参 数 或 关 键 仪 器 设 备 (4) 评 审 组 长 明 确 有 关 的 评 审 纪 律 和 要 求, 并 告 知 评 审 员 现 场 评 审 时 必 须 认 真 执 行 资 质 认 定 现 场 评 审 八 严 禁 和 质 检 系 统 行 风 建 设 十 不 准 规 定 4.3 首 次 会 议 (1)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首 次 会 议, 时 间 控 制 在 30 分 钟 左 右 4

(2) 首 次 会 议 的 内 容 一 般 应 包 括 : 1 介 绍 评 审 的 目 的 依 据 程 序 评 审 方 式 等 ; 2 介 绍 评 审 组 每 个 成 员, 明 确 评 审 组 的 分 工 ; 3 详 细 安 排 评 审 工 作 日 程 ; 4 进 一 步 明 确 现 场 考 核 的 试 验 项 目 和 要 求 ; 5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配 合 做 好 评 审 工 作 和 安 排 联 系 人 员 的 要 求 ; 6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保 守 有 关 机 密 信 息 的 承 诺 ; 7 邀 请 被 评 审 单 位 领 导 介 绍 有 关 人 员 和 迎 接 评 审 工 作 的 情 况 ; 8 将 实 验 室 对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组 的 工 作 评 价 反 馈 表 ( 表 8) 交 被 评 审 单 位 ( 此 表 由 被 评 审 单 位 填 写, 现 场 评 审 结 束 后 直 接 反 馈 至 省 质 监 局 或 由 被 评 审 单 位 签 封 交 评 审 组 带 回 ) 4.4 参 观 相 关 的 实 验 室 (1) 在 被 评 审 单 位 领 导 的 引 导 下, 评 审 组 参 观 被 评 审 单 位 的 相 关 实 验 室 ( 包 括 开 展 检 验 样 品 存 放 各 种 药 品 和 试 剂 存 放 场 所 等 ) 与 本 次 现 场 评 审 无 关 的 场 所 原 则 上 不 得 参 观 (2) 评 审 组 参 观 实 验 室, 实 际 已 经 进 入 评 审 过 程 各 评 审 员 在 现 场 可 以 查 看 仪 器 设 备 的 配 备 标 识 检 定 / 校 准 维 护 使 用 ( 记 录 ) 等 情 况, 可 以 查 看 各 实 验 室 之 间 和 每 个 实 验 室 内 部 的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以 及 实 验 室 的 内 务 管 理 情 况, 还 可 以 查 看 样 品 管 理 和 标 识 情 况 从 现 场 使 用 的 有 关 文 件 ( 包 括 管 理 文 件 和 技 术 标 5

准 规 范 作 业 指 导 书 等 ) 中 查 看 被 评 审 单 位 文 件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情 况 以 及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使 用 等 情 况 4.5 分 工 实 施 评 审 (1) 评 审 组 按 照 软 硬 件 小 组 分 工 实 施 评 审 (2) 在 评 审 工 作 中, 评 审 员 要 注 意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现 场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的 审 查, 每 一 项 活 动 是 否 做 到 了 准 则 的 要 求 形 成 文 件, 文 件 的 规 定 真 正 执 行, 执 行 效 果 达 到 期 望 (3) 评 审 员 就 问 题 进 行 提 问 时, 要 选 择 适 宜 的 提 问 对 象, 一 般 应 提 问 对 该 问 题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或 对 该 问 题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人 员 避 免 向 与 该 问 题 无 任 何 联 系 或 责 任 的 人 员 进 行 提 问, 如 果 出 于 礼 节, 其 回 答 问 题, 也 不 能 作 为 判 定 的 直 接 依 据 (4) 软 件 小 组 在 评 审 时, 要 做 到 重 点 突 出 全 面 细 致, 注 意 从 评 审 准 则 的 每 一 条 款 入 手, 从 整 体 上 评 价 质 量 体 系 的 运 行 效 果 避 免 就 事 论 事 或 一 叶 障 目 的 现 象 出 现 复 评 审 必 须 查 阅 实 验 室 上 一 个 认 证 周 期 ( 近 三 年 ) 每 年 的 内 审 和 管 理 评 审 报 告 (5) 硬 件 小 组 在 评 审 时, 对 未 进 行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的 项 目 要 按 照 产 品 或 方 法 技 术 标 准 或 规 范 逐 一 审 查, 以 确 定 被 评 审 单 位 的 检 验 仪 器 设 备 是 否 配 备 齐 全 正 确, 每 个 项 目 ( 参 数 ) 能 否 满 足 相 关 产 品 或 项 目 检 验 的 要 求 注 意 :1 没 有 设 备 不 具 备 能 力 的 项 目 不 能 确 认, 不 得 以 整 改 形 式 变 通 2 若 标 准 涉 及 若 干 个 试 验 方 法, 实 验 室 的 设 备 能 力 不 能 覆 盖 6

所 有 方 法, 需 在 评 审 报 告 的 推 荐 项 目 能 力 ( 表 4) 中 注 明 如 GB5009.12 食 品 中 铅 的 测 定 方 法 中, 有 第 一 法 双 硫 腙 比 色 法 和 第 二 法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若 实 验 室 GB5009.12 中 所 有 方 法 都 能 测, 可 以 直 接 确 认 GB5009.12 若 实 验 室 GB5009.12 中 仅 能 测 第 一 法 或 第 二 法, 则 须 在 评 审 报 告 的 推 荐 项 目 能 力 ( 表 4) 中 注 明 仅 测 第 一 法 或 不 测 第 一 法 3 评 审 组 要 严 格 按 实 验 室 申 请 书 中 所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技 术 确 认, 不 能 擅 自 同 意 实 验 室 在 评 审 现 场 增 项 的 要 求 4 对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的 项 目, 属 于 人 员 比 对 或 仪 器 比 对 或 盲 样 考 核 的, 除 对 检 验 结 果 进 行 评 定 外, 必 要 时, 还 要 深 入 现 场 观 察 人 员 的 操 作 过 程, 以 评 定 其 操 作 的 熟 练 程 度 和 正 确 性 ; 属 于 演 示 试 验 考 核 的, 必 须 对 操 作 演 示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跟 踪, 以 评 定 人 员 操 作 的 熟 练 程 度 和 正 确 性 4.6 召 开 座 谈 会 (1) 通 过 前 期 的 评 审, 评 审 组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的 整 体 状 况 有 了 比 较 全 面 的 掌 握 评 审 组 可 对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简 单 汇 总, 将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初 步 梳 理, 做 好 召 开 座 谈 会 的 准 备 (2)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座 谈 会, 参 加 人 员 是 评 审 组 所 有 成 员 被 评 审 单 位 的 最 高 管 理 者 质 量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主 要 部 门 负 责 人 质 量 监 督 员, 以 及 关 键 岗 位 和 问 题 较 多 岗 位 的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3) 评 审 组 成 员 可 结 合 评 审 准 则 的 内 容 和 有 关 概 念 7

评 审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和 检 验 能 力 审 查 中 的 诸 多 技 术 问 题, 引 导 式 的 提 出 问 题, 与 参 会 人 员 进 行 交 流 沟 通 (4) 评 审 组 长 要 注 意 创 造 一 种 和 谐 良 好 的 会 议 氛 围 评 审 组 成 员 和 所 有 参 会 人 员 应 处 于 平 等 的 地 位 进 行 交 流, 增 进 了 解, 达 到 确 认 事 实, 提 高 水 平 的 目 的 4.7 授 权 签 字 人 考 核 (1) 在 评 审 组 长 的 主 持 下,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申 报 的 所 有 授 权 签 字 人 进 行 逐 一 考 核 (2) 考 核 的 内 容, 按 评 审 报 告 中 规 定 的 七 项 内 容 考 核 时 要 注 意 申 请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工 作 实 践 经 历 和 签 字 领 域 的 一 致 性 对 检 验 技 术 标 准 或 规 范 的 熟 悉 情 况 作 为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责 任 和 权 利 以 及 被 评 审 单 位 检 验 报 告 的 形 成 过 程 和 检 验 报 告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3) 通 过 考 核, 对 于 不 能 胜 任 某 领 域 签 字 资 格 的 人 员, 要 建 议 被 评 审 单 位 进 行 调 整, 使 符 合 要 求 的 人 员 承 担 相 应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职 责 4.8 评 审 组 汇 总 情 况, 确 定 评 审 结 论 和 意 见 (1) 通 过 召 开 座 谈 会 和 对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考 核, 各 评 审 员 分 析 分 工 负 责 的 内 容 是 否 有 遗 漏 需 要 进 一 步 寻 找 客 观 证 据 的, 评 审 员 要 进 行 补 充 评 审, 以 保 证 评 审 准 则 的 要 求, 全 面 逐 一 落 实 (2) 在 评 审 组 长 的 主 持 下, 按 照 评 审 准 则 的 要 求,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逐 条 逐 款 进 行 评 价 8

(3) 软 件 小 组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质 量 体 系 的 运 行 情 况 要 作 出 一 个 恰 当 的 整 体 评 价, 确 定 评 审 结 论 (4) 硬 件 小 组 的 每 位 评 审 员, 应 根 据 现 场 试 验 情 况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人 员 的 技 术 能 力 水 平 等 情 况, 对 自 己 负 责 的 每 个 项 目 ( 参 数 ) 逐 一 确 认 检 验 能 力 现 场 考 核 ( 包 括 人 员 比 对 仪 器 比 对 演 示 试 验 和 盲 样 考 核 ) 的 项 目 如 存 在 不 合 格, 相 关 产 品 不 得 通 过, 可 纳 入 以 后 再 申 请 扩 项 的 项 目 (5)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起 草 评 审 意 见 和 结 论 评 审 意 见 和 结 论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评 审 的 依 据 和 时 间 分 类 统 计 审 查 各 种 档 案 资 料 的 数 量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的 项 目 数 量 和 覆 盖 率 质 量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的 整 体 分 析 和 评 价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明 确 不 符 合 项 的 数 量 ) 和 整 改 要 求 整 改 期 限 同 意 推 荐 被 评 审 单 位 通 过 资 质 认 定 ( 计 量 认 证 和 审 查 验 收 计 量 认 证 和 依 法 授 权 ) 的 产 品 或 项 目 的 具 体 数 量 最 终 评 审 结 论 等 (6) 评 审 组 长 组 织 填 写 评 审 报 告,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评 审 报 告 中 4. 评 审 组 确 认 的 检 测 能 力 ( 建 议 批 准 的 计 量 认 证 / 授 权 / 验 收 / 项 目 及 限 制 范 围 ) 必 须 在 审 查 现 场 由 每 位 技 术 评 审 员 签 字 确 认, 且 签 名 后 面 须 带 (), 注 明 各 自 分 管 的 项 目 序 号 4.9 评 审 组 与 被 评 审 单 位 领 导 沟 通 (1) 在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下, 评 审 组 和 被 评 审 单 位 领 导 层 进 行 沟 通 (2) 沟 通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 评 审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商 定 整 改 期 9

限 评 审 结 论 和 意 见 评 审 组 同 意 推 荐 的 项 目 等 (3) 如 被 评 审 单 位 领 导 提 出 异 议, 可 列 举 客 观 证 据 进 行 说 明, 直 至 其 接 受 为 止 确 属 评 审 组 客 观 证 据 不 足, 可 酌 情 修 改 有 关 记 录 或 文 件 如 被 评 审 单 位 领 导 无 异 议, 可 转 入 下 一 议 程 4.10 末 次 会 议 (1)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末 次 会 议 (2) 评 审 组 长 宣 读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整 改 要 求 以 及 评 审 意 见 和 结 论, 并 代 表 评 审 组 对 被 评 审 单 位 给 予 的 工 作 配 合 表 示 感 谢 (3) 被 评 审 单 位 领 导 对 评 审 意 见 和 结 论 予 以 表 态 (4) 评 审 组 长 宣 布 末 次 会 议 结 束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5) 评 审 组 长 填 写 评 审 组 长 对 评 审 员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评 价 表 5. 其 他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所 有 表 格 请 在 江 西 省 质 监 局 网 站 下 载 (jxzj.gov.cn 资 料 下 载 认 证 认 可 ) 5.1 整 改 项 目 应 尽 量 客 观 描 述 实 验 室 存 在 的 问 题 5.2 现 场 试 验 报 告 ( 含 原 始 记 录 ) 在 评 审 组 离 开 实 验 室 前, 由 评 审 组 成 员 封 存 在 实 验 室, 待 下 一 个 评 审 组 进 驻 时 启 封 5.3 复 评 审 和 扩 项 同 时 进 行 的, 须 在 评 审 报 告 的 推 荐 项 目 能 力 ( 表 4) 中 的 限 制 范 围 或 说 明 一 栏 注 明 扩 项 5.4 实 验 室 未 按 照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的 规 定 开 展 内 部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或 管 理 评 审 工 作 的, 或 开 展 内 部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10

或 管 理 评 审 工 作 无 实 际 效 果 的,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为 不 符 合, 评 审 组 长 应 终 止 现 场 评 审, 并 将 实 验 室 的 申 请 材 料 返 回 受 理 部 门 5.5 评 审 组 在 现 场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申 请 单 位 的 实 际 状 况 与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或 申 请 项 目 与 实 际 技 术 能 力 严 重 不 符 的,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为 不 符 合, 评 审 组 长 有 权 终 止 评 审, 将 申 请 材 料 返 回 受 理 部 门 5.6 评 审 结 论 分 为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需 现 场 复 核 不 符 合 四 种 评 审 结 论 为 基 本 符 合 的, 应 当 而 且 能 够 在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整 改, 申 请 单 位 应 根 据 评 审 组 提 出 的 不 符 合 项, 在 商 定 的 时 间 ( 不 允 许 超 过 一 个 月 ) 内 完 成 整 改, 由 评 审 组 长 确 认 并 签 署 意 见 评 审 结 论 为 基 本 符 合, 需 现 场 复 核 的, 应 当 而 且 能 够 在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整 改, 申 请 单 位 应 根 据 评 审 组 提 出 的 不 符 合 项, 在 商 定 的 时 间 ( 不 允 许 超 过 两 个 月 ) 内 完 成 整 改, 经 评 审 组 长 组 织 现 场 复 核 ( 只 允 许 现 场 复 核 一 次 ), 确 认 其 符 合 要 求 后, 由 评 审 组 长 签 署 意 见 现 场 复 核 只 针 对 不 符 合 项 进 行 考 核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为 不 符 合 的, 评 审 组 长 必 须 于 一 周 之 内, 将 申 请 和 评 审 材 料 反 馈 到 省 质 监 局, 经 省 质 监 局 确 认 后, 作 出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5.7 因 申 请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评 审 工 作 延 误 的, 本 次 评 审 工 作 失 效 如 需 再 次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需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申 请 因 评 审 组 原 因, 造 成 评 审 工 作 延 误 的, 由 评 审 组 长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1

5.8 评 审 组 长 要 对 评 审 报 告 所 有 内 容 把 关, 并 认 真 填 报 相 关 表 格 在 技 术 评 审 工 作 ( 包 括 实 施 整 改 ) 完 结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将 下 述 材 料 返 回 或 报 送 省 质 监 局 (1)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审 批 单 ( 表 1) (2)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组 成 员 建 议 / 批 准 名 单 ( 表 2) (3)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书 ( 表 3)( 含 实 验 室 设 立 或 注 册 文 件 授 权 文 件 ( 非 独 立 法 人 ) 最 高 管 理 者 任 命 文 件 ; 若 二 合 一 评 审, 计 量 认 证 报 1 套, 验 收 ( 授 权 ) 报 1 套, 其 中 首 次 / 扩 项 验 收 ( 授 权 ) 须 附 批 文 ) (4)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报 告 ( 表 4)( 若 二 合 一 评 审, 计 量 认 证 报 1 套, 验 收 ( 授 权 ) 报 1 套, 其 中 复 评 建 议 批 准 项 目 须 与 上 一 周 期 的 验 收 ( 授 权 ) 证 书 附 表 项 目 一 致, 要 附 上 一 周 期 的 验 收 ( 授 权 ) 证 书 附 表 的 复 印 件 ) (5)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现 场 评 审 日 程 表 ( 表 5) (6)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现 场 评 审 签 到 表 ( 表 6)( 首 末 次 会 座 谈 会 共 三 份 ) (7)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现 场 考 核 试 验 项 目 计 划 表 ( 表 7) (8) 实 验 室 对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组 的 工 作 评 价 反 馈 表 ( 表 8) ( 或 由 被 评 审 单 位 直 接 寄 ) (9) 证 书 附 表 ( 表 12)( 一 式 两 份, 若 二 合 一 评 审, 计 量 认 证 验 收 ( 授 权 ) 各 一 式 两 份 评 审 组 要 把 关 : 证 书 附 表 项 目 与 评 审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项 目 要 一 致 ) 12

(11) 整 改 报 告 ( 含 相 应 见 证 材 料 ) (12) 评 审 组 长 对 评 审 员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评 价 表 ( 可 另 交 ) (13) 办 理 授 权 签 字 人 申 请 / 审 批 表 ( 表 15)( 一 式 两 份 ) ( 需 要 时 ) (14) 表 3 表 4 表 12 的 电 子 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