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周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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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五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JD 课 程 报 告. 10 17 22 附 件 4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JD 课 程 报 告. 30 35 40 附 件 5 :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JD 课 程 报 告.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51 54 附 件 6 : 2015-2016 学 年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主 要 统 计 数 字. 57 附 件 7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58 附 件 8 : 香 港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59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周 年 报 告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常 委 会 ) 第 10 份 周 年 报 告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第 159 章 ) 第 74A 条 就 成 立 常 委 会 及 其 职 能 订 定 条 文, 详 见 附 件 1 会 议 1. 常 委 会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报 告 期 ( 报 告 期 ) 内, 共 开 会 4 次 常 委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2 常 委 会 处 理 的 重 要 事 项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全 面 研 究 2. 常 委 会 委 任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法 官 胡 国 兴 澳 洲 墨 尔 本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J u l i a n W e b b 教 授, 以 及 剑 桥 大 学 A r t h u r G o o d h a r t 客 座 教 授 T o n y S m i t h 教 授 ( 合 称 顾 问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进 行 全 面 研 究 3. 有 关 研 究 的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 a ) 严 谨 检 讨 香 港 现 时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制 度, 包 括 优 点 及 缺 点 ; ( b ) 就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制 度 需 具 备 什 么 要 素, 才 可 具 备 最 佳 条 件 应 付 法 律 执 业 的 挑 战 和 香 港 社 会 需 要, 提 供 意 见 ; ( c ) 因 应 上 文 第 ( a ) 及 ( b ) 项 所 得 结 果 提 出 建 议, 包 括 就 改 善 现 有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制 度 或 引 入 替 代 模 式 提 出 建 议, 以 确 保 经 改 善 或 替 代 的 制 度 具 备 最 佳 条 件 应 付 有 关 挑 战 和 需 要 ; 1

( d ) 探 讨 3 间 大 学 开 办 的 各 个 法 律 课 程 的 现 行 课 程 设 计, 并 就 这 些 课 程 设 计 提 出 建 议, 以 确 保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的 人 士 具 备 最 佳 条 件 应 付 有 关 挑 战 和 需 要 ; ( e ) 就 设 立 机 制 衡 量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和 培 训 质 素 和 水 平 的 可 行 性 提 供 意 见, 从 而 确 保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的 人 士 得 到 最 佳 的 法 律 培 训 以 维 持 或 改 善 专 业 水 平 ; (f) 考 虑 现 时 实 习 律 师 和 实 习 大 律 师 取 得 资 格 前 的 在 职 培 训 安 排, 并 就 是 否 需 要 改 善 这 些 在 职 培 训 和 应 采 取 的 方 式 提 供 意 见 4.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政 府 拨 出 港 币 150 万 元 资 助 该 项 研 究, 由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常 委 会 所 订 谅 解 备 忘 录 成 立 的 公 司 S C L E T L t d. 负 责 持 有 及 支 付 该 项 研 究 的 开 支 5. 常 委 会 成 立 了 工 作 小 组, 以 监 督 及 向 常 委 会 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汇 报 该 项 研 究 的 进 度 6. 不 同 持 份 者 出 席 了 立 法 会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以 讨 论 该 项 研 究 常 委 会 向 该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该 项 研 究 进 度 的 报 告 书, 供 委 员 审 议 7. 顾 问 发 出 一 份 咨 询 文 件 及 意 向 书, 征 询 各 持 份 者 及 公 众 人 士 的 意 见 咨 询 文 件 及 意 向 书 已 发 给 持 份 者 及 上 载 在 常 委 会 网 站 8. 此 外, 各 持 份 者 获 邀 与 顾 问 会 面 顾 问 根 据 该 项 邀 请 的 响 应, 与 主 要 持 份 者 进 行 了 11 次 会 面 9. 在 香 港 律 师 会 ( 律 师 会 ) 发 出 新 闻 稿, 表 示 实 行 统 一 执 业 试 后, 顾 问 再 度 邀 请 各 持 份 者 就 律 师 会 的 新 闻 稿 作 出 申 述 10. 顾 问 现 正 研 究 会 面 的 誊 本 咨 询 文 件 的 回 应, 以 及 持 份 者 就 律 师 会 新 闻 稿 所 作 的 申 述 2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1. 常 委 会 继 续 监 察 以 下 法 律 教 育 课 程.. ( a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城 大 )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有 关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3 ; ( b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中 大 )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有 关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4 ; ( c ) 香 港 大 学 ( 港 大 )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有 关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5 12. 3 所 法 律 学 院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主 要 统 计 数 字 表 列 于 附 件 6 英 语 能 力 13. 常 委 会 接 纳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并 在 2014-15 学 年 沿 用 下 列 有 关 英 语 水 平 规 定 的 政 策 : ( a ) 规 定 所 有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无 論 他 们 来 自 何 处, 均 须 递 交 I E L T S 的 成 绩 ; ( b )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须 在 I E L T S 中 整 体 上 达 到 7 分 的 指 定 / 决 定 性 水 平 ; ( c ) 应 准 许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可 在 报 读 课 程 后 才 递 交 I E L T S 成 绩, 但 不 得 迟 于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共 同 协 议 的 日 期 ; ( d )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除 非 于 指 定 期 限 前 收 到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I E L T S 成 绩, 否 则 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最 后 录 取 机 会 ; ( e ) 在 指 定 期 限 前 未 有 递 交 I E L T S 成 绩 的 申 请 人, 一 概 不 应 获 录 取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3

(f) 就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而 言,I E L T S 成 绩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因 此,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I E L T S 成 绩, 必 须 为 报 读 课 程 截 止 日 期 前 3 年 内 于 I E L T S 测 试 中 取 得 的 成 绩 14.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7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15.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于 报 告 期 内 共 开 会 4 次, 以 监 察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筹 办 工 作, 包 括.. ( a ) 审 核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豁 免 申 请 ; ( b ) 复 核 考 试 成 绩 及 考 试 不 当 事 件, 以 及 评 审 评 卷 人 给 予 的 分 数 ; ( c ) 检 讨 考 试 范 围 纲 要 及 阅 读 清 单 ; ( d ) 委 任 评 卷 人 和 核 卷 人 ; ( e ) 考 虑 申 请 人 的 查 询 ; (f) 委 任 主 考 ; ( g ) 考 虑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及 主 席 人 选 ; ( h ) 修 订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资 料 套 ; ( i ) 检 讨 有 关 参 与 海 外 大 学 交 流 计 划 的 本 地 法 律 系 学 生 豁 免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申 请 的 批 核 程 序 ; ( j ) 检 讨 申 请 人 报 考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需 付 的 费 用, 以 及 检 讨 评 卷 人 和 主 考 的 费 用 16. 在 报 告 期 内 共 有 两 次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分 别 于 2015 年 1 月 及 6 月 举 行 4

17. 2015 年 1 月 及 6 月 举 行 的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分 别 有 769 名 及 721 名 考 生 參 加, 应 考 8 个 指 定 的 不 同 必 修 科 目 ; 在 2014 年 1 月 及 6 月 举 行 的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则 分 别 有 801 名 及 7 3 2 名 考 生 应 考 18. 就 考 试 科 目 的 平 均 及 格 率 而 言, 2015 年 1 月 的 考 试 为 6 3. 1 % ( 2 0 1 4 年 1 月 的 考 试 为 7 3. 6 4 % ), 而 2015 年 6 月 的 考 试 为 6 6. 9 9 % ( 2 0 1 4 年 6 月 的 考 试 为 7 1. 7 7 % ) 19. 考 试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8 参 与 海 外 大 学 交 流 计 划 的 本 地 法 律 系 学 生 20. 常 委 会 就 本 地 法 律 系 学 生 提 出 的 豁 免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申 请, 检 讨 了 处 理 程 序 上 的 改 动 这 些 学 生 拟 在 参 与 海 外 大 学 交 流 计 划 期 间 修 读 核 心 科 目 常 委 会 通 过 考 试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允 许 由 城 大 中 大 及 港 大 根 据 考 试 委 员 会 批 准 拥 有 合 资 格 海 外 法 律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豁 免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先 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至 于 不 符 有 关 先 例 的 申 请,3 所 法 律 学 院 会 转 交 考 试 委 员 会 决 定 整 体 情 况 21.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工 作 的 持 份 者 从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意 见, 而 常 委 会 会 议 提 供 了 有 助 沟 通 的 論 坛, 让 大 家 能 以 积 极 协 作 的 态 度, 共 同 研 究 大 家 关 注 的 不 同 问 题 5

附 件 1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74A.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1 ) 本 条 现 设 立 一 个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2 )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如 下 ( a ) 不 断 检 讨, 评 估 及 评 核 ( i )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制 度 及 提 供 情 况 ; ( i i ) 在 不 损 害 第 ( i ) 节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则 下,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招 收 的 学 术 要 求 及 水 平 ; ( b ) 监 察 由 机 构 ( 但 不 包 括 律 师 会 或 大 律 师 公 会 ) 为 香 港 的 准 法 律 执 业 者 所 提 供 的 职 业 培 训 ; ( c ) 就 ( a ) 及 ( b ) 段 所 提 述 的 事 项 提 出 建 议 ; 及 ( d ) 收 集 及 传 播 关 于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制 度 的 资 料 ( 3 ) 委 员 会 须 由 下 述 人 士 组 成 ( a ) 17 名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成 员, 其 中 ( 由 2005 年 第 10 号 第 184 条 修 订 ) ( i )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i i ) 律 政 司 司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iii) 教 育 局 局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由 2007 年 第 130 号 法 律 公 告 修 订 ) ( i v ) 律 师 会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 大 律 师 公 会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i )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6

(vii)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a)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由 2005 年 第 10 号 第 1 8 4 条 増 补 ) (viii) 公 众 人 士 2 名 ; 及 ( i x ) 属 非 牟 利 教 育 机 构 的 自 资 高 等 教 育 联 盟 从 其 在 香 港 提 供 法 律 进 修 课 程 的 成 员 中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及 ( 由 2014 年 第 18 号 第 1 5 9 条 修 订 ) ( b ) 1 名 由 行 政 长 官 于 咨 询 依 据 ( a ) ( i ) 至 ( v i i a ) 及 ( i x ) 段 作 出 提 名 的 人 士 及 机 构 后 委 出 的 主 席 ( 由 2005 年 第 10 号 第 184 条 修 订 ) ( 4 ) 不 能 出 席 委 员 会 某 一 会 议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 依 据 第 ( 3 ) ( a)(viii) 款 委 任 的 成 员 除 外 ), 如 获 得 主 席 同 意, 可 派 遣 代 替 者 代 其 出 席 该 会 议, 而 就 该 会 议 而 言, 该 代 替 者 须 当 作 为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5 )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的 任 期 不 超 过 2 年 ( 6 )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可 随 时 藉 向 行 政 长 官 发 出 其 辞 职 的 书 面 通 知 而 辞 职 ( 7 ) 律 政 司 司 长 可 在 宪 报 刊 登 依 据 本 条 委 任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的 委 任 通 知 或 终 止 出 任 成 员 的 通 知 ( 8 ) 委 员 会 须 每 年 一 次 向 行 政 长 官 作 出 报 告, 而 其 周 年 报 告 须 提 交 立 法 会 省 览 ( 9 )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其 本 身 的 程 序 7

附 件 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主 席.. 成 员.. 陈 兆 恺 法 官, 大 紫 荆 勋 贤 区 庆 祥 法 官 ( 由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林 云 浩 法 官,J. P. ( 由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黄 庆 康 先 生 ( 由 律 政 司 司 长 提 名 ) 刘 家 麒 先 生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书 长 ( 高 等 教 育 ) ( 由 2 0 11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8 月 ) 高 怡 慧 女 士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书 长 ( 高 等 教 育 ) ( 由 2015 年 8 月 开 始 ) ( 由 教 育 局 局 长 提 名 ) 王 桂 埙 先 生,B. B. S., J. P. (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名 ) 叶 礼 德 先 生,J. P. ( 由 2005 年 8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 (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名 ) 陈 晓 峰 先 生 ( 由 2016 年 2 月 开 始 ) (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名 ) 陈 景 生 资 深 大 律 师,J. P. (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提 名 ) 殷 志 明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提 名 )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何 耀 明 教 授 ( 由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8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主 任 周 伟 信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G e r a i n t H O W E L L S 教 授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M i t c h e l l D. S T O C K S 先 生 ( 由 2014 年 9 月 至 2015 年 9 月 )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陈 志 轩 先 生 ( 由 2015 年 9 月 开 始 )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C h r i s t o p h e r G A N E 教 授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课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郭 永 聪 先 生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59 章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条 例 )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条 获 委 任 的 成 员 ) 黄 德 伟 先 生 ( 根 据 条 例 第 7 4 A ( 3 ) ( a ) ( viii) 条 获 委 任 的 成 员 ) 何 冠 骥 博 士 ( 由 自 资 高 等 教 育 联 盟 提 名 ) 秘 书 : 香 港 律 师 会 专 业 水 平 及 发 展 部 总 监 李 颖 文 女 士 9

附 件 3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法 律 学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状 况 报 告 ( 2 0 1 5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16 年 3 月 本 报 告 载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城 大 )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学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 的 狀 况 ; 涵 盖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 告 期 内, 城 大 法 律 学 院 只 提 供 全 日 制 ( 教 资 会 资 助 ) 的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1. 2015-2016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在 2015-2016 学 年, 法 律 学 院 共 錄 取 了 55 名 全 日 制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包 括 : 25 名 通 过 大 学 聯 合 招 生 办 法 ( 联 招 ) 的 申 请 人 ( 参 加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的 学 生 ) 24 名 非 聯 招 申 请 人 5 名 内 地 学 生 1 名 来 自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学 生 1.1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2015 年, 法 律 学 院 经 2015 年 联 招 程 序 合 共 收 到 512 份 合 资 格 申 请 所 有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均 具 备 良 好 的 英 语 能 力, 在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英 国 语 文 科 取 得 第 5 级 或 以 上 成 绩 收 生 面 试 在 2015 年 7 月 进 行 10

1.2 直 接 申 请 人 ( 本 地 及 国 际 ) 法 律 学 院 收 到 192 份 非 联 招 ( 包 括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 申 请 甄 选 标 准 包 括 评 核 申 请 人 的 学 业 成 绩 个 人 陈 述 书 和 在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的 表 现 此 外, 申 请 人 在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的 整 体 分 数 均 须 达 7 或 以 上, 又 或 在 托 福 试 ( T O E F L ) 取 得 1 0 0 分 以 上 ( 网 上 考 试 ) 或 600 分 以 上 ( 纸 笔 考 试 ) 的 成 绩 或 拥 有 同 等 英 语 能 力 资 历 申 请 人 的 质 素 普 遍 优 良, 部 分 更 是 学 位 持 有 人 法 律 学 院 已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试, 与 香 港 申 请 人 的 面 试 以 面 谈 形 式 进 行, 与 海 外 申 请 人 的 面 试 则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1.3 入 学 奖 学 金 法 律 学 院 在 2008 年 设 立 入 学 奖 学 金, 以 吸 引 优 秀 学 生 报 读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奖 学 金 会 颁 授 予 通 过 联 招 及 直 接 申 请 途 径 入 学, 并 获 校 长 提 名 的 品 学 兼 优 中 学 生 每 个 奖 学 金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港 币 50,000 元 在 2015 年 里, 有 1 名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一 年 级 生 获 颁 奖 学 金, 该 名 学 生 在 公 开 考 试 和 课 外 活 动 方 面 均 表 现 卓 越 1.4 专 业 会 计 与 法 律 学 法 律 学 院 及 会 计 学 系 自 2012 年 起 联 合 开 办 专 业 会 计 与 法 律 学 课 程, 目 标 是 教 授 学 生 广 泛 的 商 科 知 识 和 与 其 相 关 的 专 门 法 律 知 识 学 生 修 毕 专 业 会 计 与 法 律 学 课 程 后, 有 机 会 修 读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2. 学 术 水 平 法 律 学 院 设 立 了 若 干 机 制, 以 保 持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高 学 术 水 平 法 律 学 院 的 试 卷 须 通 过 校 内 及 著 名 大 学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的 评 审 课 程 主 任 会 确 保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的 意 见 获 得 妥 善 考 虑 11

3. 课 程 结 构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规 定 学 生 须 在 核 心 科 目 法 律 执 业 资 格 副 修 科 目 精 进 教 育 科 目 及 自 由 选 修 科 目 修 毕 126 个 学 分 学 生 须 修 读 的 核 心 科 目 包 括 法 律 研 究 及 文 书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中 国 法 律 制 度 合 约 法 侵 权 法 土 地 法 宪 法 行 政 法 刑 事 法 法 律 中 文 模 拟 法 庭 应 用 法 律 理 论, 以 及 公 司 法 除 核 心 科 目 外, 学 生 还 须 完 成 为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作 准 备 的 法 律 执 业 资 格 副 修 科 目 有 关 副 修 科 目 计 有 : 证 据 法 衡 平 法 及 信 托 法 商 事 法 民 事 程 序, 以 及 刑 事 程 序 无 意 投 身 法 律 专 业 的 学 生, 可 选 择 修 读 其 他 副 修 科 目 如 会 计 金 融 环 球 商 业 巿 场 营 销 学 心 理 学 和 语 言 法 律 学 院 由 2 0 1 2 年 起 为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提 供 专 业 领 域, 以 提 升 学 生 在 就 业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这 些 专 业 领 域 包 括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商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凸 显 出 法 律 学 院 的 传 统 优 势 为 符 合 专 业 领 域 规 定, 学 生 须 选 修 专 业 领 域 所 指 定 的 学 科 并 取 得 最 少 15 个 学 分 该 15 个 学 分 (5 个 学 科 ) 会 计 入 取 得 法 律 学 位 须 最 少 完 成 的 学 分 数 目 4. 教 与 学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科 目 按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模 式 重 新 设 计, 科 目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达 到 主 修 科 目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主 修 科 目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订 明, 学 生 修 毕 课 程 后 应 可 : ( 1 ) 以 分 析 和 批 判 的 角 度 说 明 香 港 的 主 要 实 体 法 程 序 法 和 法 律 制 度, 并 可 说 明 国 际 法 原 则 或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法 律 ; ( 2 ) 说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和 法 制, 以 及 与 香 港 宪 制 架 构 和 商 业 前 景 的 关 系 ; 12

( 3 ) 应 用 有 关 法 律 以 解 决 法 律 问 题 ; ( 4 ) 审 慎 评 估 现 行 法 律 及 法 律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的 互 动 关 系 ; ( 5 ) 在 执 行 各 类 工 作 时 运 用 广 泛 的 法 律 或 智 力 技 能 例 如 解 读 和 诠 释 案 例 及 成 文 法 辨 明 和 评 估 相 关 案 情 进 行 独 立 法 律 研 究 就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和 提 供 解 决 办 法 适 当 运 用 和 援 引 相 关 典 据 草 拟 文 件, 以 及 以 条 理 清 晰 有 力 和 具 说 服 力 的 方 式 沟 通 ; ( 6 ) 秉 持 道 德 操 守 行 事, 并 充 分 顾 及 社 会 和 专 业 责 任 ; ( 7 ) 以 求 知 探 索 的 精 神 求 学 和 增 进 知 识 ; 以 及 ( 8 ) 有 机 会 就 香 港 法 律 运 作 及 程 序 作 出 原 创 发 现 及 或 提 出 崭 新 见 解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已 充 分 纳 入 城 大 推 动 的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课 程 透 过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课 程, 学 生 有 机 会 就 香 港 法 律 运 作 和 程 序 作 出 原 创 发 现 及 / 或 提 出 崭 新 见 解 5. 评 核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科 目 是 以 课 堂 参 与 和 陈 述 意 见 提 交 作 业 和 考 试 的 形 式 混 合 评 核 学 生 须 在 有 关 科 目 取 得 40% 总 分, 并 在 受 评 核 的 每 份 作 业 和 考 试 部 分 取 得 最 少 3 0 % 的 分 数, 才 可 在 该 科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6. 交 流 计 划 法 律 学 院 与 外 国 大 学 合 办 多 项 交 流 计 划 交 流 活 动 是 学 习 可 转 移 技 能 和 法 律 知 识 的 一 项 重 要 元 素, 我 们 大 力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交 流 计 划 法 律 学 院 已 与 海 外 和 内 地 的 著 名 大 学 订 立 有 关 交 流 计 划 的 协 议 现 时 合 办 学 生 交 流 计 划 的 院 校 包 括 阿 姆 斯 特 丹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A m s t e r d a m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鹿 特 丹 伊 拉 斯 姆 斯 大 学 法 学 院 ( t h e L a w S c h o o l o f E r a s m u s U n i v e r s i t y R o t t e r d a m ) 复 旦 大 学 延 哥 平 国 际 13

商 业 学 院 ( J o n k o p i n g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B u s i n e s s S c h o o l) 莫 纳 什 大 学 ( M o n a s h U n i v e r s i t y ) 蒙 特 利 尔 大 学 ( M o n t r e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曼 海 姆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 a n n h e i m ) 青 岛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新 加 坡 管 理 学 院 ( S i n g a p o r e M a n a g e m e n t S c h o o l ) 中 山 大 学 科 米 亚 斯 主 教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d a d P o n t i f i c i a C o m i l l a s ) 及 威 廉 和 玛 丽 法 学 院 ( W i l l i a m & M a r y L a w S c h o o l ) 在 2015 年 里, 在 城 大 法 律 学 院 修 读 的 交 换 生 有 21 名, 来 自 的 海 外 司 法 管 辖 区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国 印 度 美 国 和 瑞 典 学 院 也 有 两 名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在 韩 国 和 荷 兰 的 大 学 作 交 换 生 7.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G- L E A P ) 为 配 合 传 统 的 整 学 期 交 流 计 划, 并 能 令 法 律 课 程 毕 业 生 具 备 广 博 的 知 识 和 技 巧 来 应 付 全 球 化 工 作 环 境 的 挑 战, 法 律 学 院 在 2007 年 推 出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课 程 最 初 以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为 对 象, 其 后 延 伸 至 JD 学 生 这 个 为 期 1 个 月 的 精 修 课 程, 让 学 生 可 以 在 海 外 著 名 法 律 学 院 进 修 在 2015 年 夏 天,28 名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前 赴 澳 洲 的 莫 纳 什 大 学 法 学 院 留 学 1 个 月, 修 读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 此 外, 有 33 名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前 赴 英 国 的 牛 津 大 学 学 院 同 样 留 学 1 个 月, 修 读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根 据 曾 參 加 这 些 课 程 的 学 生 的 意 见, 他 们 对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的 评 价 极 高, 并 尤 其 欣 赏 学 习 环 境 的 转 变 及 这 些 课 程 的 修 习 重 点 8. 法 律 实 习 法 律 学 院 在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加 入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实 习 环 节 这 科 目 的 目 的 是 给 学 生 机 会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工 作 环 境 实 习, 按 部 就 班 地 获 得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目 前, 这 科 目 让 学 生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汲 取 法 律 工 作 经 验 在 2015 年,30 名 学 生 在 本 港 不 同 工 作 环 境 ( 包 括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地 /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跨 国 公 司 的 法 律 部 门 及 14

金 融 机 构 ) 完 成 了 兼 读 制 或 全 日 制 的 法 律 实 习 此 外, 在 夏 季 有 19 名 学 生 參 加 内 地 法 律 实 习 计 划, 在 北 京 的 人 民 大 学 接 受 为 期 两 星 期 的 培 训, 并 获 安 排 到 内 地 主 要 城 市 的 地 方 法 院 实 习 学 生 参 加 实 习, 令 他 们 有 机 会 在 法 律 专 业 的 工 作 环 境 内 工 作, 按 部 就 班 地 获 得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9.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法 律 学 院 认 为, 模 拟 法 庭 ( 尤 其 是 参 与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 是 法 律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因 为 学 生 有 机 会 扩 阔 和 加 强 他 们 的 讼 辩 技 巧 为 此, 学 院 藉 着 参 加 校 内 及 国 际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为 学 生 提 供 广 泛 的 培 训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城 大 的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在 以 下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取 得 杰 出 成 绩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参 加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并 取 得 佳 绩 如 下 : 第 十 二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2 0 1 5 年 3 月 16 日 至 22 日 ) - 赢 得 E r i c B e r g s t e n 最 佳 申 索 人 备 忘 录 奖 亚 军 - 在 107 支 队 伍 中 排 行 第 23 名 第 二 十 二 届 维 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2 0 1 5 年 3 月 27 日 至 4 月 2 日 ) - 在 第 二 十 二 届 维 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的 第 五 届 布 达 佩 斯 预 模 拟 商 事 仲 裁 辩 论 赛 中 赢 得 亚 军 - 在 298 支 队 伍 中 排 行 第 14 名 - 取 得 最 佳 申 索 人 备 忘 录 荣 誉 提 名 奬 - 在 比 赛 中 取 得 最 佳 辩 论 员 荣 誉 提 名 奬 第 十 六 届 国 际 海 事 法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 2 0 1 5 年 7 月 2 日 至 7 日 ) - 在 22 支 队 伍 中, 在 综 合 赛 排 行 第 9 名 15

- 在 22 支 队 伍 ( 备 忘 录 ) 中 排 行 第 9 名 透 过 参 加 这 些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生 有 机 会 磨 练 本 身 的 讼 辩 技 巧, 并 可 认 识 来 自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学 生 10.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 法 律 评 论 ) 出 版 的 背 后 理 念, 是 让 学 生 合 力 编 订 一 份 法 律 期 刊 法 律 评 论 在 2009 年 10 月 创 刊, 每 年 出 版 两 期 学 生 编 辑 在 法 律 学 院 的 教 职 员 和 城 大 的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成 员 指 导 下, 合 作 编 辑 期 刊, 并 赢 得 高 度 赞 许 由 于 法 律 评 论 极 为 成 功, 该 期 刊 的 编 辑 工 作 已 成 为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法 律 选 修 科 目 11. 结 语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在 去 年 运 作 顺 利, 卓 见 成 效 我 们 正 与 海 外 著 名 大 学 探 讨 可 否 快 在 我 们 的 学 生 交 换 计 划 中 加 入 更 多 合 作 机 会 此 外,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团 队 现 正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以 增 加 海 外 学 生 的 数 目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主 任 陆 飞 鸿 教 授 16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2015 年 周 年 报 告 1. 在 2015-2016 学 年, 法 律 学 院 接 到 502 份 全 日 制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申 请 书, 其 中 约 78% 的 申 请 人 以 城 大 作 为 第 一 选 择 法 律 学 院 录 取 了 188 名 全 日 制 申 请 人, 最 终 有 171 名 全 日 制 录 取 生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在 录 取 生 中, 获 得 教 资 会 资 助 和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学 额 的 分 别 占 53 人 和 11 8 人, 当 中 约 5 7% 的 教 资 会 资 助 学 额 由 城 大 毕 业 生 获 得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有 170 名 一 名 学 生 在 2015 年 9 月 因 个 人 原 因 退 学 在 2015-2016 学 年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中, 城 大 毕 业 生 占 53%, 另 外 47% 为 其 他 院 校 毕 业 生 有 关 收 生 程 序 的 事 项 综 述 如 下 : 1. 收 生 遴 选 委 员 会 由 2015 年 3 月 开 始 评 审 申 请 书, 其 后 定 期 进 行 评 审 这 安 排 有 助 提 早 有 条 件 及 无 条 件 录 取 学 术 表 现 优 异 的 申 请 人 2. 在 有 条 件 录 取 的 申 请 人 中, 有 6 名 最 终 不 获 录 取 ( 他 们 部 分 未 能 通 过 一 项 或 多 项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 11 名 申 请 人 因 个 人 理 由 不 接 纳 学 院 录 取 1 名 申 请 人 因 同 时 在 城 大 和 中 大 注 册 而 被 撤 销 录 取 3. 注 册 学 生 当 中 无 人 持 丙 等 法 律 学 位 [ 或 相 等 ] 学 历 所 有 注 册 学 生 均 在 I E LT S 中 达 到 最 低 水 平 2. 每 班 学 生 人 数 17

我 们 继 续 将 小 组 授 课 的 学 生 人 数 限 定 为 约 10 人, 但 部 分 选 修 科 目 则 会 以 研 讨 班 形 式 授 课 或 把 小 组 授 课 的 学 生 人 数 定 为 10 人 以 上 3. 评 核 机 制 和 结 果 3.1 评 核 机 制 如 上 一 份 报 告 所 述, 所 有 书 面 评 核 会 在 有 控 制 的 状 况 下 完 成, 而 我 们 会 继 续 录 像 口 头 陈 述 的 评 核 作 为 备 份, 并 供 覆 检 首 批 评 卷 人 的 评 核 某 些 科 目 会 继 续 以 中 期 笔 试 和 期 终 考 试 来 评 核 3.2 评 核 结 果 2013-2014 学 年 : 未 能 获 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的 学 生 人 数 : 參 加 重 考 的 学 生 人 数 : 0 名 47 名 2014-2015 学 年 : 未 能 获 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的 学 生 人 数 : 2 名 參 加 重 考 的 学 生 人 数 : 32 名 ( 全 日 制 ) 和 13 名 ( 兼 读 制 ) 4. 教 学 人 员 编 制 在 2014-2015 学 年, 有 15 名 全 职 人 员 及 37 名 兼 职 人 员 ( 法 律 执 业 者 )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在 2015-2016 学 年, 有 11 名 全 职 人 员 及 38 名 兼 职 人 员 ( 法 律 执 业 者 )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不 少 教 学 人 员 已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一 段 时 间, 并 同 时 继 续 从 事 法 律 执 业 工 作, 能 够 就 现 时 的 执 业 情 况 提 供 宝 贵 信 息 我 18

们 会 继 续 在 不 同 法 律 事 务 范 畴 物 色 经 验 丰 富 的 执 业 者 加 入 教 学 团 队, 以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5. 课 程 现 有 的 12 个 核 心 科 目 为 : 非 正 审 讼 辩 及 面 谈 ( I n t e r l o c u t o r y A d v o c a c y a n d I n t e r v i e w i n g ) 审 讯 讼 辩 ( Tr i a l A d v o c a c y ) 调 解 及 谈 判 ( M e d i a t i o n a n d N e g o t i a t i o n ) 诉 讼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 L i t i g a t i o n W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商 业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 C o m m e r c i a l W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物 业 转 让 实 务 ( C o n v e y a n c i n g P r a c t i c e ) 遗 嘱 及 遗 嘱 认 证 实 务 ( Wi l l s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公 司 及 商 业 实 务 ( C o r p o r a t e a n d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专 业 操 守 及 实 务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C o n d u c t a n d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律 师 账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学 生 也 必 须 修 读 以 下 6 个 选 修 科 目 的 其 中 两 个 : 大 律 师 科 目 ( B a r C o u r s e ) 内 地 相 关 交 易 法 律 基 础 ( F o u n d a t i o n s i n M a i n l a n d R e l a t e d L e g a l Tr a n s a c t i o n s ) 国 际 仲 裁 实 务 (In t ernational A r bi tration P r actice) 家 庭 法 实 务 (Family Law P r actice) 金 融 监 管 实 务 (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伤 亡 赔 偿 实 务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国 际 仲 裁 实 务 科 目 在 2014-2015 学 年 和 2015-2 0 1 6 学 年, 分 别 因 选 修 学 生 人 数 不 足 和 科 目 主 任 离 职 而 停 开 2014-2015 学 年 和 2015-2016 学 年 的 变 动 19

在 2014-2015 学 年 和 2015-2016 学 年, 除 了 选 修 科 目 国 际 仲 裁 实 务 停 开 外, 课 程 没 有 任 何 重 大 变 动 2014-2015 学 年 至 2015-2016 学 年 开 办 的 兼 读 制 课 程 是 最 后 一 届 6. 展 望 未 来 我 们 计 划 保 持 本 身 的 优 势, 并 会 继 续 为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提 供 专 用 空 间 我 们 已 在 2015 年 夏 季 为 有 关 的 小 组 专 用 课 室 进 行 翻 新 工 程, 加 设 可 组 合 桌 子 固 定 的 携 带 型 计 算 机 投 影 机 和 屏 幕 额 外 白 板 及 遮 光 窗 帘, 以 利 便 师 生 使 用 我 们 的 电 子 学 习 平 台 C a n v a s 及 G o o g l e D o c u m e n t s 和 其 他 创 新 教 学 方 法 藉 着 C a n v a s 及 G o o g l e D o c u m e n t s, 学 生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合 作 制 备 专 题 作 业, 老 师 则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就 学 生 作 业 给 予 意 见 我 们 也 计 划 聘 请 新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教 授 这 课 程 在 2015-2016 学 年, 我 们 没 有 对 课 程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改 动 我 们 计 划 为 学 生 提 供 更 多 选 修 科 目 此 外, 我 们 正 考 虑 将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律 师 账 目 中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的 部 分 纳 入 公 司 及 商 业 实 务 科 目, 律 师 账 目 则 纳 入 专 业 操 守 及 实 务 科 目, 而 商 业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和 诉 讼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两 科 或 会 重 组 7. 法 律 界 的 参 与 法 律 界 积 极 参 与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培 训 工 作, 令 我 们 感 到 鼓 舞 法 律 界 的 参 与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嘉 宾 主 讲 不 同 课 题 协 助 评 核 在 高 等 法 院 进 行 模 拟 审 讯 在 不 同 的 讼 辩 科 目 中 参 与 示 范, 以 及 在 遗 嘱 及 遗 嘱 认 证 实 务 科 目 中 参 与 草 拟 遗 嘱 的 模 拟 会 面 8. 结 语 20

我 们 致 力 培 育 未 来 的 律 师, 并 以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为 我 们 的 教 学 重 点 除 了 提 供 实 务 及 技 巧 训 练 外, 我 们 还 向 学 生 灌 输 协 作 的 价 值 道 德 操 守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乐 于 服 务 社 会 的 精 神 我 们 为 本 学 院 的 毕 业 生 深 感 自 豪, 因 为 每 添 一 位 毕 业 同 学,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就 多 添 一 个 宝 贵 人 才 香 港 是 重 要 金 融 中 心, 中 西 文 化 交 汇 我 们 锐 意 栽 培 具 国 际 视 野 的 律 师, 而 我 们 的 课 程 会 为 此 培 训 学 生, 让 他 们 有 能 力 与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律 师 合 作 我 们 欢 迎 法 律 界 提 供 意 见, 并 期 望 与 所 有 同 业 携 手 合 作, 使 本 课 程 精 益 求 精, 再 创 佳 绩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陈 志 轩 2016 年 3 月 21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JD 课 程 状 况 报 告 ( 2 0 1 6 年 2 月 ) 1. 背 景 JD 课 程 是 一 项 第 二 学 位 的 法 律 课 程, 供 持 有 非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或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法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修 读 JD 课 程 的 毕 业 生 完 成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后, 可 加 入 香 港 法 律 专 业, 或 在 其 他 专 业 运 用 所 获 取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技 巧 本 报 告 载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城 大 ) 法 律 学 院 JD 课 程 的 状 况, 涵 盖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自 兼 读 制 JD 课 程 在 2010 年 停 办 后, 我 们 只 为 入 学 新 生 提 供 全 日 制 课 程 2. 2015-2016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入 读 JD 课 程 的 最 低 入 学 要 求 是, 申 请 人 必 须 : ( i ) 持 有 非 法 律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 或 ( i i ) 在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完 成 最 少 8 个 全 日 制 学 期 后 获 得 法 学 士 学 位, 以 及 必 须 通 晓 英 文 如 申 请 人 并 非 在 以 英 语 作 为 授 课 语 言 的 院 校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则 须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英 语 水 平 规 定 : 托 福 试 ( T O E F L ) 取 得 600 分 ( 纸 笔 考 试 ) 或 100 分 ( 网 上 考 试 ) ; 或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取 得 的 整 体 分 数 为 7, 个 别 分 数 不 低 于 6.5; 或 中 国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取 得 520 分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竞 争 相 当 激 烈, 一 如 以 往, 申 请 人 数 众 多, 而 且 质 素 良 好 法 律 学 院 在 2015-2016 学 年 收 到 341 份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申 请 2015 年, 法 律 学 院 录 取 了 82 名 学 生 入 读 JD 课 程, 其 中 13% 持 有 深 造 学 位 2015-2016 学 年 JD 课 程 的 收 生 质 素 稳 步 改 善 举 例 22

而 言, 在 2015-2016 学 年 获 錄 取 的 学 生 当 中,88.89% 取 得 二 级 荣 誉 甲 等 或 以 上 成 绩 法 律 学 院 采 取 多 项 推 广 措 施 ( 例 如 在 本 地 报 章 及 教 育 副 刊 刊 登 广 告 和 社 论 式 广 告 举 办 课 程 信 息 讲 座 及 每 年 参 加 香 港 法 律 展 览 ), 以 吸 引 全 球 各 地 的 学 生 报 读 JD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各 有 不 同 的 学 术 背 景 ( 例 如 会 计 市 场 营 销 财 务 经 济 工 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民 事 法 律 语 文 历 史 心 理 学 社 会 工 作 政 治 学 及 新 闻 学 ), 学 生 有 多 元 化 组 合, 大 大 提 高 课 堂 内 互 动 及 讨 论 的 质 素 2015 年, 法 律 学 院 继 续 向 学 业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颁 发 JD 课 程 入 学 奖 学 金, 最 多 5 名 学 生 可 获 较 高 金 额 奖 学 金 港 币 10 万 元 2015-2016 学 年, 有 2 名 学 生 获 颁 奖 学 金 法 律 学 院 为 本 课 程 录 取 的 新 生 举 办 茶 聚, 让 他 们 互 相 认 识, 并 了 解 法 律 学 院 提 供 的 各 种 学 术 机 会 3. 课 程 结 构 由 2013-2014 学 年 起, JD 课 程 由 72 个 学 分 组 成 学 生 须 修 读 下 述 三 个 必 修 科 目 ( 各 占 3 个 学 分 ) : 香 港 与 中 国 内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法 律 方 法 与 法 律 研 究 及 写 作, 以 及 法 理 学 余 下 的 学 分 则 可 藉 修 读 选 修 科 目 取 得 JD 课 程 结 构 让 学 生 可 修 读 六 个 不 属 于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所 需 的 选 修 科 目 ( 占 18 个 学 分 ), 但 前 提 是 假 定 他 们 为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也 会 修 读 占 45 个 学 分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必 修 科 目 ( 1 5 个 科 目 ) 由 2015-2016 学 年 B 学 期 起, 独 立 研 究 (3 个 学 分 ) 或 論 文 (6 个 学 分 ) 这 两 个 研 究 科 目 已 成 为 选 修 科 目, 学 生 已 不 再 需 要 修 读 以 符 合 JD 的 研 究 要 求 JD 课 程 为 学 生 提 供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所 需 的 资 格 学 生 如 有 意 日 后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除 了 符 合 以 上 的 必 修 科 目 要 求 外, 还 须 修 读 下 述 科 目 : 合 约 法 侵 权 法 宪 法 行 政 法 刑 事 法 I 及 II 23

土 地 法 I 及 II 证 据 法 衡 平 法 及 信 托 法 公 司 法 I 及 II 商 事 法 民 事 程 序, 以 及 刑 事 程 序 即 使 学 生 无 意 投 身 法 律 专 业, 仍 可 透 过 修 读 JD 课 程 法 学 硕 士 课 程 和 仲 裁 及 争 议 解 决 学 法 学 硕 士 课 程 的 多 个 选 修 科 目 而 获 益 法 律 学 院 提 供 非 常 广 泛 的 选 修 科 目, 包 括 国 际 公 法 网 络 法 银 行 法 继 承 法 香 港 家 事 法 能 源 及 环 境 法 企 业 公 民 责 任 中 国 民 法 及 程 序 国 际 贸 易 法 医 疗 法 及 道 德 操 守 香 港 版 权 设 计 及 有 关 权 利 法 香 港 商 标 及 专 利 法 解 决 争 议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竞 争 法, 以 及 商 业 知 识 产 权 修 读 JD 课 程 的 学 生, 可 选 择 专 攻 下 列 任 何 一 个 范 畴 的 领 域, 从 中 选 修 任 何 四 个 科 目 ( 1 2 个 学 分 ) 1) 国 际 商 法 : L W 6 1 6 1 E 竞 争 法 ; L W 5 6 3 1 银 行 法 ; L W 5 6 6 4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L W 5 6 4 1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 L W 6 5 4 3 网 络 法 ;L W 6 1 4 4 E 国 际 贸 易 法 ;L W 6 1 4 0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L W 6 1 8 0 E 国 际 商 事 合 约 与 统 一 销 售 法 ;L W 6 1 6 7 E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法 的 最 新 议 题 2) 非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L W 6 1 2 6 E 解 决 争 议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 L W 6 4 0 5 仲 裁 法 ; L W 6 4 0 6 调 解 实 务 ; L W 6 4 0 7 仲 裁 实 务 及 撰 写 裁 决 ;L W 6 4 0 8 国 际 仲 裁 ;L W 6 1 4 2 E 国 际 投 资 法 ; 以 及 L W 5 6 4 9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3 个 学 分 ) 或 L W 5 6 4 9 B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6 个 学 分 ) 3)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 L W 5 6 2 6 比 较 法 ;L W 6 1 2 7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知 识 产 权 法 ;L W 6 1 3 4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公 司 法 ;L W 6 1 4 0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L W 6 1 4 1 E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4) 航 空 法 与 海 事 法 : L W 6 1 7 5 E 海 事 保 险 法 ; L W 6 1 7 8 E 海 洋 法 律 与 政 策 ;L W 6 1 7 9 E 海 事 仲 裁 法 ; L W 6 1 8 2 E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 L W 6 1 8 3 E 海 事 申 索 与 海 事 法 实 务 ;L W 6 1 7 6 E 国 际 航 空 法 ; 以 24

及 L W 5 6 4 9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3 个 学 分 ) 或 L W 5 6 4 9 B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6 个 学 分 ) 上 述 各 专 业 领 域 或 会 视 乎 日 后 学 生 报 读 情 况 及 所 开 办 的 课 程 而 有 所 变 更 是 否 开 办 上 述 各 科, 或 会 视 乎 教 员 情 况 而 不 时 作 出 检 讨 及 修 订 学 生 不 论 选 择 专 业 领 域 与 否, 均 获 颁 授 法 律 博 士 (Ju r i s D o c t o r ) 名 衔 按 照 城 大 有 关 简 化 名 衔 的 新 政 策, 由 2015-2016 学 年 起, 法 律 学 院 颁 授 的 名 衔 不 会 包 含 专 业 领 域 学 生 如 有 选 择 专 业 领 域, 该 专 业 领 域 会 在 成 绩 单 上 显 示 4. 教 与 学 法 律 学 院 推 动 积 极 和 互 动 学 习, 我 们 继 续 把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模 式 元 素 加 入 JD 课 程 的 科 目 根 据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模 式, 教 与 学 活 动 和 评 核 工 作 达 到 科 目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而 科 目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达 到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JD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订 明, 学 生 修 毕 课 程 后 应 可 : 1) 解 释 和 评 估 香 港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定 范 畴, 特 别 是 现 行 法 例 及 法 律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 2) 评 估 普 通 法 制 度 及 价 值, 以 及 其 与 中 国 内 地 东 亚 地 区 及 世 界 其 他 地 区 的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相 互 作 用 ; 3) 解 释 理 解 和 应 用 道 德 操 守 公 民 责 任, 以 及 社 会 和 专 业 责 任 的 主 要 原 则 ; 4) 批 判 性 地 评 估 面 对 互 相 竞 求 和 互 相 对 立 的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以 法 律 规 管 社 会 的 利 弊 ; 以 及 25

5) 展 现 和 应 用 法 律 分 析 和 推 理 技 巧 法 律 研 究 和 解 决 问 题 技 巧, 以 及 口 头 和 书 面 沟 通 技 巧, 并 达 到 与 第 二 学 位 的 法 学 学 位 相 称 的 水 平 为 配 合 城 大 的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课 程 的 推 行,JD 课 程 的 科 目 已 加 入 各 类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的 元 素, 鼓 励 学 生 以 批 判 态 度 思 考 探 讨 新 的 社 会 法 律 问 题 和 撰 写 高 水 平 文 章 所 有 科 目 的 课 程 纲 要 按 名 为 S Y L 的 新 形 式 重 新 制 订, 并 加 入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和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的 元 素 学 生 每 周 可 就 每 个 科 目 获 得 3 小 时 的 直 接 面 授 机 会 虽 然 某 些 科 目 以 讲 座 形 式 授 课, 但 课 堂 一 般 以 讲 授 课 堂 及 小 组 导 修 课 的 形 式 进 行 除 了 少 数 选 修 科 目 外, 就 大 部 分 的 科 目 而 言,JD 学 生 通 常 不 会 与 修 读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本 科 学 生 一 起 上 课 5. 评 核 大 部 分 课 程 的 评 核 工 作 是 以 功 课 作 业 课 堂 參 与 及 期 终 考 试 形 式 进 行 由 于 JD 课 程 的 所 有 科 目 均 符 合 深 造 程 度, 而 且 学 生 须 达 到 适 当 水 平, 学 生 须 在 每 个 评 核 部 分 取 得 最 少 4 0 % 的 分 数 在 期 终 考 试 前, 学 生 会 就 他 们 的 功 课 作 业 收 到 书 面 意 见 6. 学 术 质 素 法 律 学 院 设 有 严 谨 的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制 度, 以 维 持 JD 课 程 的 学 术 质 素 所 有 试 卷 均 须 通 过 校 内 及 校 外 评 审, 分 别 由 本 学 院 教 职 员 组 成 的 评 审 小 组 及 校 外 的 学 术 顾 问 复 核 试 卷 这 个 机 制 可 确 保 试 卷 达 到 国 际 标 准 JD 课 程 的 课 程 主 任 会 确 保 个 别 科 目 主 任 会 接 纳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所 提 供 的 意 见 26

7. 交 流 机 会 法 律 学 院 注 重 为 学 生 提 供 海 外 交 流 机 会 海 外 交 流 可 作 为 学 生 就 不 同 法 律 问 题 和 法 律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和 经 验 的 平 台 法 律 学 院 已 与 多 所 著 名 大 学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例 如 缅 因 大 学 ( M a i n e U n i v e r s i t y ) 旧 金 山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a n F r a n c i s c o ) 延 哥 平 大 学 ( J o n k o p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莫 纳 什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 o n a s h ) 威 廉 和 玛 丽 法 学 院 ( W i l l i a m & M a r y L a w S c h o o l ) 凯 斯 西 储 大 学 ( C a s e W e s t e r n R e s e r v e U n i v e r s i t y ) 曼 海 姆 大 学 ( M a n n h e i m U n i v e r s i t y ) 弗 里 堡 大 学 ( F r i b o u r g U n i v e r s i t y ) 复 旦 大 学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以 及 人 民 大 学 在 2015-2016 学 年, 我 们 接 待 了 3 名 来 自 美 国 荷 兰 及 中 国 大 学 的 交 换 研 究 生 法 律 学 院 派 出 3 名 交 换 研 究 生 (1 名 JD 学 生 及 2 名 法 学 硕 士 ) 前 往 德 国 荷 兰 及 美 国 大 学 进 修 我 们 与 维 也 纳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V i e n n a ) 签 订 研 究 生 交 流 协 议, 安 排 本 院 的 JD 学 生 在 维 也 纳 修 业 一 个 学 期, 修 读 30 个 E C T S 学 分, 以 取 得 维 也 纳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在 2015 年 3 月 至 6 月, 并 没 有 JD 学 生 到 维 也 纳 参 加 该 项 计 划 法 律 学 院 也 与 巴 黎 第 一 大 学 ( U n i v e r s i t y P a r i s I ) 签 订 一 项 类 似 的 合 作 协 议, JD 学 生 可 藉 此 在 3 年 内 取 得 两 个 学 位 有 一 名 JD 学 生 于 2015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间 参 加 该 项 计 划 8. 联 课 及 / 或 海 外 学 术 活 动 JD 学 生 可 参 与 以 下 活 动, 使 学 习 环 境 更 丰 富 多 姿 :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生 参 与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可 大 大 提 高 辩 论 及 讼 辩 技 巧, 因 此, 法 律 学 院 继 续 为 学 生 提 供 广 泛 的 培 训 及 资 助, 以 帮 助 他 们 參 与 多 项 地 区 及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本 学 院 一 名 JD 学 生 何 玮 玮 参 与 第 十 二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我 们 预 计 会 有 更 多 学 生 参 与 日 后 的 比 赛 27

法 律 实 习 课 程 法 律 学 院 设 有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实 习 科 目, 为 JD 学 生 提 供 机 会 在 香 港 以 至 中 国 内 地 实 习, 让 他 们 在 学 习 理 论 之 余 增 加 实 践 经 验 在 香 港 实 习 的 学 生, 会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为 了 开 拓 学 生 的 环 球 视 野, 有 部 分 学 生 会 先 在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修 读 为 期 两 星 期 的 中 国 法 律 课 程, 然 后 在 上 海 不 同 法 院 实 习 4 星 期 在 2 0 1 5 年 暑 期, 法 律 学 院 共 有 48 名 JD 学 生 参 加 香 港 实 习 课 程, 但 没 有 JD 学 生 参 加 中 国 内 地 实 习 课 程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G- L E A P ) 这 项 课 程 旨 在 提 供 优 质 的 法 律 教 育, 让 本 院 法 律 学 生 在 学 习 法 律 的 过 程 中 有 机 会 扩 阔 全 球 视 野 在 2015 年 夏 季,17 名 JD 课 程 学 生 在 莫 纳 什 大 学 修 读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12 名 学 生 在 牛 津 大 学 学 院 修 读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这 些 科 目 为 具 学 分 精 修 选 修 科 目, 由 上 述 著 名 法 律 学 院 教 职 员 教 授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 法 律 评 论 ) 法 律 学 院 在 2009 年 新 出 版 一 份 由 学 生 编 订 的 法 律 期 刊 学 系 编 辑 人 员 每 年 选 出 约 20 名 学 生 接 受 编 订 期 刊 的 训 练 为 法 律 评 论 编 辑 委 员 会 提 供 协 助 的 国 际 顾 问 团 阵 容 鼎 盛, 并 由 香 港 特 区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马 道 立 担 任 主 席 法 律 学 院 自 2010-2011 学 年 起 就 这 个 项 目 开 办 成 一 个 法 律 选 修 科 目, 让 编 辑 委 员 会 成 员 磨 练 写 作 及 编 辑 技 巧 法 律 评 论 现 可 在 H e i n O n l i n e 及 W e s t l a w 上 阅 览 该 科 目 在 2015-2016 学 年 并 没 有 开 办 9. 图 书 馆 及 其 他 设 施 邵 逸 夫 图 书 馆 法 律 组 收 藏 丰 富 的 法 律 资 料, 包 括 印 刷 及 电 子 资 源, 并 设 有 各 种 各 样 的 研 究 支 持 设 施 法 律 学 院 的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也 可 借 用 / 使 用 主 图 书 馆 各 项 馆 藏 及 服 务 28

除 了 图 书 馆 设 施 之 外, 法 律 学 院 也 备 有 完 善 的 教 学 设 施, 包 括 视 像 研 讨 室 和 模 拟 法 庭 室 10. 展 望 未 来 城 大 的 JD 课 程 是 本 港 同 类 JD 课 程 中 最 先 开 办 的, 一 直 进 展 良 好, 本 院 的 JD 毕 业 生, 本 地 和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均 乐 于 聘 用 我 们 会 再 接 再 厉, 为 本 院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和 国 际 化 的 学 习 环 境 未 来 数 年, 法 律 学 院 会 致 力 开 办 更 多 选 修 科 目, 并 开 拓 更 多 往 海 外 学 习 的 机 会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JD 课 程 主 任 C h a r l e s Q u 博 士 29

附 件 4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 报 告 期.. 2015 年 1 月 至 12 月 ) 1. 收 生 情 况 由 2012 年 起, 法 学 士 课 程 每 年 收 生 名 额 为 70 人 基 于 优 秀 申 请 者 众 多, 该 课 程 于 2 0 1 5 年 9 月 录 取 了 75 名 学 生 ( 包 括 43 名 联 招 学 生 30 名 非 联 招 学 生 及 2 名 内 地 学 生 ) 以 联 招 学 生 加 权 成 绩 总 平 均 中 位 数 计 算, 法 学 士 课 程 继 续 位 居 中 文 大 学 ( 中 大 ) 2 0 1 5 年 十 大 收 生 最 佳 的 本 科 学 位 课 程 之 一 一 如 以 往, 联 招 和 非 联 招 申 请 数 目 保 持 稳 定 尽 管 传 媒 关 注 到 非 联 招 学 生 来 自 较 富 裕 家 庭, 有 能 力 让 子 女 入 读 国 际 学 校 或 接 受 海 外 教 育, 但 不 少 本 地 学 校 现 已 开 办 如 国 际 预 科 文 凭 之 类 的 国 际 课 程 学 院 会 继 续 以 学 生 修 读 法 律 的 学 习 能 力 和 所 展 示 的 资 质 作 为 主 要 的 收 生 基 准, 但 也 会 致 力 确 保 来 自 各 阶 层 的 学 生 都 有 机 会 获 得 取 录 学 院 完 成 2015 年 的 收 生 工 作 后, 决 定 再 次 采 用 简 短 面 试 作 为 收 生 程 序 的 一 环, 让 所 有 符 合 最 低 要 求 的 学 生 都 有 机 会 与 教 学 人 员 讨 论 在 中 大 法 律 学 院 读 书 的 目 标 和 兴 趣 尽 管 学 院 以 往 采 用 小 组 形 式 面 试, 但 修 订 后 的 收 生 程 序 将 会 采 用 单 对 单 形 式 面 试 新 的 面 试 方 式 将 在 下 一 个 报 告 期 内 生 效 2. 选 修 科 目 除 核 心 科 目 外, 法 学 士 课 程 继 续 开 办 多 元 的 选 修 科 目 学 院 批 准 开 办 多 项 新 的 选 修 科 目, 包 括 i) 海 事 法 ; ii) 自 由 贸 易 区 及 关 税 同 盟 : 30

法 律 与 政 策 ;i i i ) 能 源 法 ;i v ) 老 年 人 法 与 道 德 : 环 球 视 野 ; 以 及 v) 行 政 法 研 讨 会 : 进 阶 及 比 较 课 题 3. 中 国 语 文 中 大 推 行 双 语 教 育 学 院 通 过 联 招 和 非 联 招 取 录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中 国 语 文 课 程 法 学 士 课 程 十 分 重 视 提 升 学 生 的 双 语 能 力 所 有 修 读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学 生, 需 于 一 年 级 与 二 年 级 修 读 大 学 中 文 I II, 以 加 强 运 用 中 文 的 能 力 通 过 非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在 中 文 能 力 评 估 后, 可 按 具 体 情 况, 获 豁 免 修 读 这 些 科 目 获 豁 免 者 必 须 修 读 符 合 其 语 文 能 力 的 其 他 中 文 科 目 法 学 士 课 程 将 继 续 开 办 两 个 在 内 地 以 普 通 话 授 课 的 选 修 科 目, 以 加 强 学 生 对 中 国 法 律 和 司 法 制 度 的 认 识 与 中 文 能 力 ( 中 国 法 ( 暑 期 科 目 ) 与 / 或 中 国 法 实 习 课 程 ) 修 读 这 些 课 程 的 学 生, 中 文 阅 读 书 写 沟 通 等 能 力 皆 有 显 著 进 步 4. 从 实 际 体 验 中 学 习 法 学 士 课 程 鼓 励 学 生 通 过 大 学 教 育 中 的 体 验 学 习, 扩 阔 视 野 ; 此 类 体 验, 包 括 大 学 与 书 院 为 学 生 举 办 的 众 多 活 动 法 律 学 院 本 身 在 北 京 及 悉 尼 提 供 具 学 分 的 暑 期 海 外 学 习 课 程 交 换 生 计 划 实 习 计 划 学 院 正 物 色 更 多 交 换 生 计 划 伙 伴, 以 及 继 续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交 换 生 计 划 学 院 亦 举 办 嘉 宾 讲 座 法 律 机 构 考 察 卓 越 师 友 计 划 辖 下 的 社 交 活 动 等 等 课 外 学 习 活 动 得 以 成 功, 有 赖 法 律 业 界 鼎 力 支 持, 法 律 学 院 在 此 衷 心 致 谢 5. 参 加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法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参 加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继 往 开 来 取 得 骄 人 成 绩 在 2014-2015 学 年, 中 大 派 出 讼 辩 队 参 加 J e s s u p V i s 与 红 十 字 ( R e d C r o s s )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及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31

中 大 讼 辩 队 在 2015 年 继 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例 如 在 荷 兰 海 牙 举 行 的 第 八 届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夺 得 最 佳 检 控 队 伍 及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并 在 红 十 字 ( R e d C r o s s ) 人 道 法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中 跻 身 四 强, 晋 身 准 决 赛 学 院 会 继 续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模 拟 讼 辩, 并 会 继 续 支 持 这 些 著 名 的 比 赛 6. 教 学 质 素 保 证 质 素 保 证 机 制 确 保 法 律 学 院 提 供 优 良 的 法 学 教 育, 以 回 馈 社 会 2014 年 12 月, 按 照 大 学 的 规 定, 访 问 委 员 会 首 次 到 访 学 院, 并 在 其 后 提 交 的 报 告 书 中 高 度 赞 赏 学 院 的 教 学 质 素, 以 及 在 学 习 上 给 予 学 生 的 鼓 励 学 院 其 后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以 响 应 访 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书, 并 将 在 下 一 个 报 告 期 内 提 交 大 学 学 院 内 部 方 面, 为 确 保 课 程 质 素, 学 院 透 过 教 学 评 估 调 查, 以 有 系 统 的 方 式 收 集 学 生 意 见 助 理 院 长 法 学 士 课 程 主 任 和 法 学 士 课 程 副 主 任 每 学 期 与 各 学 年 的 学 生 代 表 会 面 一 次, 听 取 学 生 对 教 学 的 意 见 与 关 注, 并 就 一 切 提 问 和 关 注 以 书 面 回 复 所 有 学 生 学 院 会 继 续 与 学 生 紧 密 合 作, 以 协 助 他 们 独 立 学 习, 并 确 保 他 们 在 最 佳 环 境 下 体 验 学 习 学 院 也 对 课 程 大 纲 和 考 试 作 出 严 格 的 内 部 评 审 所 有 新 设 科 目 需 有 详 细 的 大 纲 和 计 划, 并 必 须 获 得 本 科 课 程 及 研 究 院 课 程 委 员 会 和 法 学 院 委 员 会 核 准 考 试 小 组 会 在 每 学 期 召 开 检 讨 拟 议 试 题 的 会 议, 确 保 试 题 质 素 一 致 助 理 院 长 法 学 士 课 程 主 任 和 法 学 士 课 程 副 主 任 其 后 会 覆 检 所 有 考 试 题 目 采 用 这 种 双 重 复 检 的 做 法, 可 在 印 制 试 卷 并 分 发 予 学 生 前 先 行 勘 误, 已 证 明 行 之 有 效 学 院 也 会 评 审 评 卷 分 数, 在 每 个 等 级 中 抽 出 两 三 份 试 卷, 交 由 另 一 名 教 员 重 新 评 卷 所 有 不 及 格 评 级, 均 会 进 行 重 新 评 卷, 确 保 评 分 公 平 一 致 副 院 长 ( 教 学 ) 担 任 教 学 委 员 会 主 席, 负 责 监 督 学 院 的 教 与 学 活 动 教 学 委 员 会 在 2015 年 召 开 3 次 会 议, 讨 论 和 核 准 了 多 项 有 关 教 学 32

的 措 施, 包 括 举 行 教 学 会 议 作 为 学 院 成 立 10 周 年 庆 祝 活 动 之 一 的 建 议 学 院 在 报 告 期 内 也 颁 发 多 个 教 学 奖, 以 表 扬 和 鼓 励 优 秀 创 新 的 教 员, 同 时 也 举 办 一 系 列 教 学 座 谈 会, 课 题 包 括 给 予 有 效 回 馈 评 分 和 评 级 指 引 新 式 教 学 法 等 所 有 新 入 职 教 员 除 了 需 完 成 学 能 提 升 研 究 中 心 的 专 业 发 展 课 程 外, 首 份 合 约 期 内, 会 由 院 长 旁 听 最 少 一 堂 讲 课 以 作 审 核, 并 会 参 与 跟 进 会 议, 讨 论 所 需 的 改 善 方 法 7. 学 习 资 源 法 律 学 院 十 分 重 视 图 书 馆 资 源, 因 为 案 例 汇 编 法 例 及 学 术 著 作 是 修 读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现 时, 利 国 伟 法 律 图 书 馆 的 藏 书 超 过 116,900 册, 并 存 有 印 刷 本 学 报 82 种, 学 生 和 职 员 除 可 浏 览 3,726 种 电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浏 览 89 个 电 子 法 律 数 据 库 法 律 图 书 馆 继 续 投 放 资 源 更 新 馆 藏, 添 置 新 书 刊 和 馆 内 书 刊 的 最 新 版 本, 以 配 合 现 有 及 新 增 课 程 的 需 要 鉴 于 学 生 喜 爱 使 用 电 子 版 的 馆 藏 资 源, 图 书 馆 尽 可 能 购 买 电 子 版 书 刊 电 子 版 的 主 要 优 点, 是 所 有 学 生 无 论 何 时 都 可 浏 览 所 需 要 的 文 本 案 例 及 文 章 8. 为 职 业 前 途 作 准 备 学 术 咨 询 系 统 与 卓 越 师 友 计 划 为 学 生 提 供 建 议 和 辅 导 学 术 咨 询 系 统 确 保 学 院 与 学 生 之 间 能 维 持 紧 密 关 系, 而 参 与 卓 越 师 友 计 划 的 专 业 导 师 则 让 学 生 近 距 离 接 触 本 地 法 律 执 业 者, 为 他 们 提 供 宝 贵 的 机 会, 得 以 了 解 法 律 执 业 者 的 工 作 生 活, 并 在 选 择 职 业 的 问 题 上 获 取 辅 导 P a u l M i t c h a r d 御 用 大 律 师 是 就 业 策 划 及 专 业 发 展 行 政 主 任 得 力 于 本 地 法 律 执 业 者 持 续 支 持 学 院,M i t c h a r d 先 生 就 学 术 或 非 学 术 问 题 和 职 业 计 划 提 供 辅 导, 令 学 生 获 益 良 多 33

此 外,M i t c h a r d 先 生 更 新 和 重 整 了 学 院 的 专 业 发 展 信 息 网, 也 主 讲 了 一 系 列 职 业 座 谈 会, 并 安 排 由 国 际 及 本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会 员 主 持 的 职 业 讲 座 和 工 作 坊 M i t c h a r d 先 生 也 为 在 就 业 问 题 上 需 要 个 人 协 助 的 学 生, 提 供 就 业 咨 询 就 业 策 划 及 专 业 发 展 事 务 处 举 办 了 以 纽 约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试 为 题 的 座 谈 会, 让 考 虑 或 以 此 为 职 业 的 学 生 参 与, 并 邀 得 立 法 会 ( 法 律 界 ) 郭 荣 铿 议 员 与 学 生 分 享 对 香 港 作 为 法 律 执 业 中 心 的 前 景 的 看 法 ; 也 合 办 了 一 个 校 友 分 享 工 作 坊, 由 法 学 士 课 程 毕 业 生 主 讲 这 些 活 动 都 座 无 虚 席, 备 受 学 生 欢 迎 9. 毕 业 生 一 如 以 往,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大 部 分 毕 业 生, 在 中 大 继 续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2015 年, 申 请 修 读 此 课 程 的 本 院 学 士 毕 业 生, 有 约 80% 获 取 录 不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毕 业 生, 多 报 读 本 港 或 海 外 其 他 研 究 生 课 程 或 投 身 其 他 事 业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助 理 院 长 ( 本 科 课 程 ) 及 法 学 士 课 程 主 任 S t u a r t H a r g r e a v e s 2016 年 3 月 34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 报 告 期 : 2015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14-2015 学 年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 2015 年 毕 业 班 入 学 及 完 成 课 程 的 比 率 在 2014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中, 150 人 获 錄 取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 名 学 生 在 首 个 学 期 因 工 作 理 由 退 学 其 他 149 名 学 生 已 完 成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若 干 学 生 有 科 目 不 及 格, 但 获 考 试 委 员 会 准 许 接 受 重 新 评 核, 年 内 共 有 11 次 重 新 评 核 及 格 率 极 佳, 反 映 课 程 所 录 取 学 生 的 质 素 达 到 要 求 2. 授 课 情 况 2014-2015 学 年 课 程 的 授 课 地 点, 是 位 于 美 国 银 行 中 心 的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该 处 为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的 学 习 环 境, 除 模 拟 法 庭 外, 还 有 多 个 设 有 先 进 设 备 的 互 动 演 讲 室 及 课 室 此 外, 也 有 多 个 可 供 学 生 温 习 及 进 行 讨 论 的 讨 论 室 由 于 过 去 数 年 所 采 用 的 大 组 和 小 组 授 课 混 合 教 学 模 式 行 之 有 效, 故 沿 用 这 模 式 一 如 往 年, 我 们 在 首 个 学 期 开 办 5 个 核 心 科 目, 分 别 为 专 业 实 务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P r a c t i c e ) 商 业 实 务 (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物 业 及 遗 嘱 实 务 ( P r o p e r t y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及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第 二 个 学 期 / 暑 期 开 办 了 10 个 选 修 科 目, 学 生 须 从 中 选 择 并 完 成 5 个 科 目, 这 些 科 目 分 别 是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 会 议 技 巧 及 撰 写 法 律 意 见 ( C o n f e r e n c e S k i l l s a n d O p i n i o n W r i t i n g ) * 贷 款 及 融 资 ( L e n d i n g a n d F i n a n c e ) 企 业 融 资 ( C o r p o r a t e F i n a n c e )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35

and D r afting Li t i gation D o cu ment s (i n C hinese )) 中 国 实 务 (China P r actice) 撰 写 及 草 拟 商 业 文 件 ( 中 文 )(Writing and D r aft ing C ommerci al D o cum ents ( in C hi n ese )) 替 代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案 ( A l ternative Di sput e R es olution ) 审 讯 讼 辩 ( T r i al A dvocacy)*, 以 及 撰 写 及 草 拟 商 业 文 件 ( W ri ting and Drafting Com mercial Docu ment s ) 有 意 成 为 实 习 大 律 师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3 个 有 星 号 标 记 的 选 修 科 目 当 然, 这 3 个 选 修 科 目 并 不 限 于 有 意 成 为 大 律 师 的 学 生 修 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不 少 有 意 成 为 事 务 律 师 的 学 生, 也 选 修 1 个 或 多 个 上 述 选 修 科 目 除 2 个 有 关 中 文 草 拟 的 选 修 科 目 的 中 国 语 文 部 分 外, 几 乎 所 有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授 课 老 师 都 是 现 职 或 前 任 执 业 律 师, 而 所 有 课 程 均 着 重 教 授 技 巧, 强 调 从 实 践 中 学 习 为 此, 各 科 老 师 会 向 学 生 讲 授 执 业 所 需 的 技 巧, 然 后 让 他 们 实 习, 再 按 他 们 的 技 巧 进 行 评 核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要 求 严 格, 每 个 学 期 都 持 续 进 行 评 核, 学 生 修 读 每 科 都 要 接 受 2 至 3 次 评 核, 因 此 必 须 妥 善 分 配 各 科 的 学 习 时 间, 从 而 学 会 时 间 管 理 技 巧, 这 对 他 们 日 后 执 业 十 分 重 要 3. 学 生 的 多 元 化 组 合 2014-2015 学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堪 称 为 多 元 化 组 合 在 2014 年 9 月 入 学 的 150 名 学 生 中,131 人 持 有 本 地 法 律 学 历,19 人 持 有 非 本 地 法 律 学 历 他 们 的 学 历 背 景 如 下 : 法 律 学 历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的 学 生 人 数 持 有 本 地 学 历 的 学 生 人 数 学 生 总 数 法 学 士 ( 法 学 士 课 程 ) 15 44 59 法 学 士 国 际 研 究 学 士 1 0 1 法 学 士 文 学 士 1 0 1 法 律 文 学 士 1 0 1 JD 课 程 (Juris Doctor) 1 87 88 36

虽 然 我 们 的 学 生 大 部 分 都 是 本 地 学 生, 但 也 有 一 些 是 藉 修 毕 JD 课 程 而 取 得 报 读 资 格 的 内 地 学 生, 以 及 曾 在 英 国 和 澳 洲 修 读 法 律 学 位 课 程 的 学 生 4. 专 业 人 员 的 督 导 除 审 讯 讼 辩 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每 个 科 目 都 设 有 1 或 2 名 来 自 律 师 会 及 大 律 师 公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律 师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会 审 阅 和 批 核 各 科 教 学 材 料, 两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会 在 考 试 前 审 阅 评 核 试 卷, 而 所 有 刚 达 及 格 成 绩 和 不 及 格 的 试 卷 以 及 部 分 高 分 试 卷, 都 会 送 交 他 们 复 核 律 师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也 会 拣 选 一 些 课 堂 旁 听, 并 向 律 师 会 汇 报 对 课 堂 的 意 见 直 到 目 前 为 止, 这 些 意 见 绝 大 部 分 都 是 正 面 的 学 生 亦 会 就 所 修 读 课 程 和 老 师 表 现 提 供 意 见 : 同 样 地, 这 些 意 见 几 乎 全 是 正 面 和 令 人 鼓 舞 的 5.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同 业 给 予 支 持 我 们 亦 有 幸 邀 得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业 义 务 提 供 协 助 举 例 来 说, 在 2015 年 5 月 开 办 的 审 讯 讼 辩 课 程 中, 有 24 节 课 获 大 律 师 及 律 师 提 供 协 助, 在 晚 上 来 到 学 院, 就 学 生 当 日 较 早 前 摄 录 的 讼 辩 表 现 给 予 意 见 学 生 的 最 终 评 核 是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庭 举 行 的 小 型 审 讯 ; 由 于 这 课 程 共 有 80 名 学 生 修 读, 每 次 审 讯 涉 及 4 名 学 生, 我 们 因 应 需 要 邀 得 20 名 来 自 司 法 机 构 和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担 任 法 官, 其 中 包 括 2 名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此 外, 审 讯 讼 辩 课 程 的 其 中 一 环, 是 在 资 深 裁 判 官 席 前 以 广 东 话 示 范 进 行 裁 判 法 院 审 讯, 并 由 多 位 大 律 师 参 与 示 范 历 年 来, 我 们 邀 得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业 担 任 客 席 讲 者 对 于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同 业 给 予 的 支 持, 学 院 所 有 教 职 员 和 学 生 深 感 荣 幸, 满 心 感 激 37

6. 2015 年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情 况 法 律 学 院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只 有 7 年, 尽 管 年 日 尚 浅, 但 我 们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一 直 能 够 在 法 律 专 业 的 不 同 领 域 工 作 就 业 情 况 调 查 曾 访 问 2014-2015 学 年 的 149 名 毕 业 生, 其 中 有 120 名 毕 业 生 回 复 调 查, 当 中 超 过 90% 的 毕 业 生 受 聘 于 大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著 名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政 司, 或 者 选 择 继 续 进 修 2015-2016 学 年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 2015-2016 学 年 的 收 生 情 况 在 2015-2016 学 年, 我 们 接 获 303 份 攻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其 中 159 人 获 錄 取, 当 中 153 人 接 纳, 而 6 人 不 接 纳 接 纳 錄 取 的 申 请 者 中,150 人 在 符 合 所 有 錄 取 条 件 后 注 册 修 讀 课 程 1 名 学 生 获 准 延 期 至 2016-2017 年 入 学 另 1 名 学 生 在 2015 年 9 月 因 工 作 理 由 退 学 因 此, 2015-2 0 1 6 学 年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共 148 人 本 年, 学 生 的 程 度 相 当 高, 而 且 看 来 十 分 积 极 和 热 衷 于 学 习 大 组 课 堂 和 小 组 课 堂 的 上 课 率 都 很 高 ; 事 实 上, 只 有 小 组 课 堂 曾 出 现 学 生 因 为 须 参 加 面 试 或 身 体 不 适 而 缺 课 的 情 况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我 们 在 本 学 年 再 次 开 办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一 科, 有 35 名 学 生 报 读 该 科 目 结 语 我 们 为 本 学 院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深 感 自 豪, 并 坚 信 整 个 课 程 以 学 习 技 能 作 为 教 学 重 点, 可 继 续 培 育 人 才, 毕 业 学 员 投 身 实 习 事 务 律 师 或 实 习 大 律 师 行 列 首 天, 即 表 现 专 业, 能 干 称 职 专 业 机 构 录 用 38

了 本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毕 业 生 为 实 习 事 务 律 师 或 实 习 大 律 师 后, 就 这 些 毕 业 生 质 素 所 提 供 的 评 语, 充 分 证 明 这 点 首 7 届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既 已 奠 定 成 功 基 础, 未 来 2015-2016 学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可 望 更 创 佳 绩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课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2016 年 3 月 39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JD 课 程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2015-2016 学 年 报 告 1. 背 景 JD 课 程 是 一 项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直 接 因 应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 初 步 检 讨 报 告 书 的 建 议 而 开 办 该 报 告 书 建 议 : 应 该 提 供 机 会 让 成 年 学 生 和 其 他 学 科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修 读 法 律, 除 了 基 于 均 等 修 读 机 会 和 修 读 途 径 的 理 由 外, 也 因 为 这 样 可 以 为 法 律 学 院 和 法 律 专 业 带 来 更 丰 富 和 多 元 的 发 展 ( 英 文 本 第 271 页 第 1 1. 4 段 ) 2. 教 学 理 念 与 课 程 结 构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中 大 ) 法 律 学 院 教 授 的 JD 课 程 完 全 属 研 究 生 程 度, 学 生 修 读 专 为 他 们 而 设 的 课 程, 部 分 科 目 与 其 他 学 生 ( 即 法 学 硕 士 课 程 学 生 及 少 数 交 换 生 和 特 别 生 ) 一 同 上 课, 但 不 会 与 修 读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本 科 学 生 一 起 上 课 法 律 学 院 是 按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标 准 来 评 审 JD 课 程, 因 此 学 生 的 表 现 也 必 须 达 到 研 究 生 标 准 为 保 持 这 些 标 准,JD 及 法 学 士 课 程 均 由 中 大 教 务 会 联 同 一 名 声 名 显 赫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员 监 察 法 律 学 院 向 他 们 详 述 研 究 生 课 程 须 达 到 的 程 度, 并 说 明 期 望 JD 课 程 达 到 的 水 平 ( 由 校 外 的 国 际 监 察 员 评 审 ) 3. 入 学 要 求 法 律 学 院 规 定 报 讀 2015-2016 学 年 JD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 ( i ) 持 有 认 可 大 学 的 非 法 律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或 于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区 获 得 法 律 学 科 的 学 士 学 位, 而 其 学 士 荣 誉 等 级 通 常 须 为 乙 等 或 以 上 ; 或 40

( i i ) 持 有 认 可 大 学 的 非 法 律 学 科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或 于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区 获 得 法 律 学 科 的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且 本 科 课 程 考 获 的 平 均 成 绩 通 常 达 乙 级 或 以 上 ; 或 ( iii) 于 专 上 学 院 完 成 一 项 课 程, 并 考 获 相 等 于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的 专 业 资 格 或 相 若 资 格 此 外,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JD 课 程 对 英 语 能 力 的 各 项 要 求 : 持 有 香 港 或 其 他 以 英 语 为 主 要 沟 通 语 言 的 国 家 所 认 可 大 学 的 学 士 学 位, 或 其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主 要 以 英 语 讲 授 ; 或 于 申 请 修 讀 JD 课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内, 在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中 取 得 7.5 级 或 以 上 等 级 的 成 绩 ; 或 于 申 请 修 讀 JD 课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内, 在 托 福 纸 笔 考 试 ( T O E F L P a p e r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于 6 0 0 分, 或 在 托 福 网 上 考 试 ( T O E F L I n t e r n e t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于 100 分 ; 或 提 供 其 他 资 歷 以 证 明 英 语 能 力 达 至 以 上 所 列 英 语 能 力 测 试 的 水 平 4. 课 程 理 念 与 结 构 JD 课 程 是 丰 富 学 生 知 识 的 法 律 全 面 教 育, 让 学 生 选 修 涵 盖 广 泛 的 普 通 法 中 国 法 比 较 法 国 际 法, 以 及 贸 易 商 业 和 财 务 法 等 具 挑 战 性 的 科 目 JD 课 程 由 72 学 分 组 成 ( 修 读 期 为 一 学 期 的 标 准 科 目 占 3 学 分 ) 每 个 科 目 的 教 师 面 授 时 数 平 均 为 每 周 3 小 时 入 读 JD 课 程 的 学 生 可 以 全 日 制 或 兼 读 制 形 式 修 读 课 程 全 日 制 学 生 如 在 每 年 暑 期 修 读 课 程, 便 可 在 24 个 月 内 修 毕 课 程 全 日 制 学 生 也 可 选 择 最 长 在 不 超 过 48 个 月 内 完 成 JD 课 程 兼 读 制 学 生 可 在 42 个 月 内 完 成 学 业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他 们 可 申 请 加 快 修 读 进 度, 在 36 个 月 内 修 毕 课 程, 惟 须 经 法 律 学 院 推 荐, 并 获 41

研 究 院 院 务 会 批 准 ) 法 律 学 院 准 许 兼 读 制 学 生 最 长 可 在 84 个 月 内 完 成 JD 课 程 这 个 JD 课 程 是 目 前 香 港 的 大 学 以 兼 读 制 形 式 开 办 的 唯 一 合 资 格 法 律 学 位 课 程 学 生 必 须 修 讀 5 个 必 修 科 目 才 可 毕 业, 有 关 科 目 分 别 为 LA W S 6001 L egal S ys t em LA WS 6002 Jurisprudence LA W S 6004 L egal R es earch, A n al ysis a nd Wr iting LA WS 6 005 Et hi cs and Pr of es sional Virtue, 以 及 LAW S 6901 In d ep endent R es earch 或 LA W S 6902 In d ep en d ent R esea r ch D issertation 这 些 必 修 科 目 给 予 JD 学 生 全 面 法 律 教 育 所 必 需 的 重 要 基 础 知 識 和 技 能, 并 让 他 们 亲 身 了 解 规 管 巿 民 但 同 时 也 为 巿 民 服 务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社 会 大 众 之 间 的 关 系 有 志 取 得 香 港 执 业 大 律 师 或 事 务 律 师 资 格 的 学 生, 可 修 讀 在 报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前 必 须 修 毕 的 特 定 选 修 科 目 不 拟 报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也 可 修 讀 这 些 选 修 科 目 法 律 学 院 让 JD 学 生 修 讀 同 为 法 学 硕 士 学 生 提 供 的 其 他 选 修 科 目 这 些 科 目 涵 盖 范 围 广 泛, 可 启 发 学 生 的 思 考 和 增 进 专 业 知 識 这 安 排 让 学 生 既 能 符 合 研 究 生 课 程 及 专 业 资 格 的 要 求, 又 能 扩 阔 其 选 修 科 目 的 涵 盖 范 围, 从 而 提 高 他 们 的 学 术 和 专 业 发 展 机 会 学 生 可 选 修 的 全 部 学 科 详 情 如 下 : JD 科 目 法 律 学 院 的 JD 课 程 结 构 兼 顾 有 意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的 人 士 和 因 其 他 理 由 而 修 讀 JD 课 程 人 士 的 学 习 意 向 该 课 程 开 设 的 科 目 包 括 必 修 及 选 修 科 目 : ( i ) 必 修 科 目 - Legal Research, Analysis and Writing - Legal System -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Virtue - Jurisprudence 42

- Independent Research*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I n d ependent Research (3 学 分 ) 或 I n d ependent R esea r ch Dissertation (6 学 分 ) 兩 个 科 目 的 其 中 一 科 ( i i ) 选 修 科 目 ( a )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所 须 完 成 的 选 修 科 目 -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Evidence -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Land Law - Principles of Contract - Principles of Tort - Principles of Conveyancing ( b ) 其 他 选 修 科 目 ** - Australian Constitutional Law - Business and the Law in Hong Kong - Canadian Constitutional Law - Chinese Accounting and Law - Chinese Banking Law - Chinese Civil Law -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 Chinese Commercial Law - Chinese Company Law - Chinese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 Chinese Contract Law - Chinese Economy and Law - Chinese Employment Law -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 Chinese Finance and Law - Chinese Financial Law 43

- Chinese Foreign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Chinese Investment Law - Chinese Law Internship - Chinese Politics and Law - Chinese Practice on International Law -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ion - Chinese Tax Law - Common Law: Globalization and Convergence - Common Law: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 Comparative Company Law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s -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 Competition Law - Conflict of Laws - Copyright, Digital Subject Matter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Crime and the Sanctioning Process - Dispute Resolution -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 European Union Law - Global Issues in Law -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Law - Human Rights in the PRC Law and Society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nergy Law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nvironmental Law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nternational and Foreign Law Summer School (Sydney) 44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kills -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Banking Law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 International Legal Advocacy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 Interviewing and Counseling - Issues in Administrative Law - Issues in Company Law - Issues in Contract - Issues in Criminal Law - Issues in Equity and Trusts - Issues in Human Rights -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Law - Issues in Land Law - Issues in Tort - Issues of Tax Policy -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 Law and Literature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I - Law of the Sea - Legal System and Methods in China - Mooting - Non-Marine Insurance Law -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Theory and Practice 45

- Principles of Aviation Law -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Law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Crime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 Principles of Cultural Heritage Law - Principles of Employment Law -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Child Law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Matrimonial Law - Principles of Information & Privacy Law -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Mediation - Principles of Remedies - Principles of Revenue Law -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Principles of Unjust Enrichment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Refugee Rights Clinical - Secured Transactions and the Law - Shipping Law - The Clinic for Public Interest Advocacy -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 The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 World Trade Law ** 每 学 期 开 设 的 选 修 科 目 取 决 于 教 员 情 况 及 报 读 学 生 人 数 46

5. 收 生 情 况 JD 课 程 的 竞 争 非 常 激 烈 在 2015-2016 学 年, 该 项 课 程 收 到 946 份 符 合 入 学 最 低 要 求 的 申 请 ( 全 日 制 有 601 份, 兼 读 制 有 345 份 ), 载 于 上 文 第 3 部 分 的 是 入 学 最 低 要 求 在 2015-2016 学 年, 相 当 大 比 例 符 合 入 学 最 低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没 有 获 法 律 学 院 录 取 JD 课 程 吸 引 了 很 多 质 素 极 高 的 人 士 报 讀, 除 成 绩 优 異 的 新 毕 业 生 外, 还 有 在 各 自 范 畴 取 得 相 当 成 就 的 资 深 专 业 人 士, 可 谓 精 英 云 集 法 律 学 院 在 2015 年 錄 取 的 1 9 6 名 学 生, 正 是 申 请 人 当 中 顶 尖 的 一 群 2015-2016 学 年 接 获 的 申 请 ( 全 日 制 ) 數 目 601 2015-2016 学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 全 日 制 ) 數 目 130 2015-2016 学 年 接 获 的 申 请 ( 兼 读 制 ) 數 目 345 2015-2016 学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 兼 读 制 ) 數 目 66 所 有 在 2015-2 0 1 6 学 年 获 法 律 学 院 錄 取 的 JD 学 生, 至 少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或 优 良 硕 士 学 位 ( 或 同 等 学 歷 ) : 第 一 组 2 8. 5 7 % ( 5 6 人 ) 第 二 组 2 8. 0 6 % ( 5 5 人 ) 第 三 组 4 3. 3 7 % ( 8 5 人 ) 合 共 1 0 0 % ( 1 9 6 人 ) 第 一 组 : 一 级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5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哲 学 博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第 二 组 : 接 近 一 级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4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优 异 硕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47

第 三 组 : 二 级 甲 等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2 至 3.3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优 良 硕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如 上 所 述, 修 讀 JD 课 程 的 学 生 当 中, 不 少 希 望 课 程 有 助 他 们 发 展 现 职 行 业 或 提 升 工 作 技 能, 而 无 意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大 多 數 兼 讀 制 学 生 都 是 专 业 人 士, 具 备 的 资 历 包 括 : 认 可 内 部 审 计 师 执 业 会 计 师 特 许 土 木 工 程 师 特 许 工 程 师 特 许 财 务 分 析 员 特 许 保 险 经 纪 特 许 产 业 测 量 师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 以 及 项 目 管 理 专 业 人 员 ( C P I T ) 部 分 学 生 是 专 业 团 体 的 会 员, 这 些 团 体 包 括 香 港 银 行 学 会 香 港 医 学 专 科 学 院 院 士 英 国 爱 丁 堡 皇 家 外 科 医 学 院 院 士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院 工 程 及 科 技 学 会 ; 或 是 医 疗 社 会 工 作 和 工 程 等 不 同 领 域 的 注 册 专 业 人 员 有 些 学 生 更 在 各 大 公 司 / 机 构 身 居 管 理 要 职, 例 如 副 总 裁 总 监 或 主 管 等, 他 们 任 职 的 机 构 包 括 A u t o t e k P r o d u c t s L i m i t e d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J o h n s o n E l e c t r i c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i m i t e d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大 学 图 书 馆 等 6. 图 书 馆 鉴 于 案 例 汇 编 法 例 及 学 术 著 作 是 修 读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法 律 学 院 十 分 重 视 图 书 馆 资 源 现 时, 利 国 伟 法 律 图 书 馆 的 藏 书 超 过 116,900 册, 并 存 有 印 刷 本 学 报 82 种, 学 生 和 职 员 除 可 浏 览 3,726 种 电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浏 览 89 个 电 子 法 律 数 据 库 图 书 馆 尽 可 能 购 买 电 子 版 的 书 籍 法 律 学 报 及 期 刊 法 律 学 院 投 放 大 量 资 源 添 置 馆 藏, 以 配 合 其 法 律 课 程 未 来 的 需 要 利 国 伟 法 律 图 书 馆 是 收 藏 法 律 书 籍 的 主 要 地 方,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 研 究 生 部 ) ( 即 JD 课 程 的 教 学 地 点 ) 的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则 藏 有 短 期 借 48

阅 书 籍 及 少 量 案 例 汇 编 和 參 考 资 料 法 律 学 院 继 续 每 日 提 供 专 递 服 务, 为 研 究 生 部 的 学 生 送 递 所 需 的 研 究 资 料 法 律 图 书 馆 设 有 齐 备 的 资 源 指 引 及 索 引, 可 透 过 图 书 馆 网 站 查 阅 上 述 两 所 图 书 馆 均 提 供 參 考 咨 询 服 务 另 外, 法 律 学 院 也 把 法 律 信 息 列 入 JD 课 程 范 围 内 7. 校 舍 法 律 学 院 在 中 区 的 研 究 生 部 教 授 JD 课 程 该 中 心 占 地 35,000 平 方 尺, 设 施 包 括 3 个 演 讲 室 1 个 先 进 的 模 拟 法 庭 小 型 讨 論 室 多 功 能 课 室 专 用 计 算 机 设 施 及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8. 访 问 委 员 会 2014 年 12 月,1 个 访 问 委 员 会 到 访 法 律 学 院, 评 审 其 运 作 情 况 委 员 会 由 3 名 英 国 和 澳 洲 非 常 资 深 的 法 律 学 者 和 1 名 香 港 非 常 资 深 的 律 师 组 成 委 员 会 到 访 前 获 法 律 学 院 提 供 关 于 学 院 所 有 课 程 和 运 作 的 详 尽 文 件, 并 在 到 访 期 间 与 大 学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多 位 学 院 教 职 员, 以 及 多 位 旧 生 和 学 生 会 面 委 员 会 对 JD 课 程 的 总 结 包 括 这 点 : 访 问 委 员 会 总 结 认 为, 委 员 会 获 提 供 合 适 的 证 据, 得 以 完 成 JD 课 程 的 评 审 工 作, 并 在 会 面 后 对 于 JD 课 程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的 出 色 表 现 深 表 认 同 9. 结 语 中 大 的 JD 课 程 现 已 成 为 一 项 完 备 的 课 程, 是 本 港 法 律 教 育 領 域 的 重 要 一 环 JD 学 生 不 断 获 得 顶 级 的 国 际 及 本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錄 用 不 少 毕 业 生 成 为 实 习 大 律 师, 在 本 港 发 展 大 律 师 事 业 部 分 毕 业 生 继 续 进 修, 并 每 每 在 全 球 备 受 尊 崇 的 学 府 ( 其 中 包 括 牛 津 剑 桥 及 长 春 藤 联 盟 大 学 ) 中 有 杰 出 表 现 其 余 毕 业 生 则 在 本 港 或 海 外 投 身 或 继 续 从 事 其 他 行 业, 包 括 银 行 界 商 界 学 术 界 和 政 府 JD 学 生 质 素 优 良, 而 且 积 极 进 取, 课 堂 教 学 呈 现 交 流 互 动 JD 学 生 的 专 业 知 識 和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