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科 学 的 制 度 规 范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业 务 行 为 对 证 券 经 纪 人 管 理 的 几 点 思 考 与 建 议 傅 建 民 张 连 锋 近 期, 证 监 会 下 发 了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征 求 意 见 稿 )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条 例 ), 管 理 条 例 的 出 台, 对 加 强 证 券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证 券 公 司 的 行 为, 促 进 证 券 业 健 康 发 展, 无 疑 有 着 极 其 重 大 的 意 义, 同 时 也 将 赋 予 证 券 经 纪 人 合 法 的 地 位, 由 于 管 理 条 例 只 是 对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行 为 规 范 做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因 此, 如 何 在 未 来 的 实 务 中 具 体 规 范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行 为, 不 能 不 引 起 我 们 的 思 考 一 当 前 证 券 经 纪 人 实 践 的 现 状 分 析 这 些 年 来, 许 多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先 后 尝 试 了 证 券 经 纪 人 或 是 客 户 经 理 制 的 做 法, 但 我 们 从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的 实 务 中 深 刻 感 受 到, 这 些 年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尝 试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 或 客 户 经 理 ) 的 做 法, 几 乎 是 一 个 定 位 于 全 民 可 以 参 与 的 劳 务 型 模 式, 根 本 无 法 与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理 财 顾 问 型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实 践 相 比, 证 券 经 纪 人 ( 或 客 户 经 理 ) 的 准 入 管 理 行 为 规 范 和 风 险 控 制 存 在 诸 多 必 须 解 决 的 问 题 一 是 证 券 经 纪 人 ( 或 客 户 经 理 ) 素 质 普 遍 较 低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我 们 发 现, 绝 大 部 分 所 谓 外 部 经 纪 人 对 证 券 基 础 知 识 并 不 了 解, 或 只 是 对 证 券 投 资 有 一 点 粗 浅 认 识, 不 仅 缺 乏 专 业 培 训, 也 缺 乏 证 券 投 资 实 务 经 验 的 积 累, 根 本 不 能 称 为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只 能 称 作 为 证 券 投 资 客 户 介 绍 人 二 是 部 分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行 为 冲 击 行 业 健 康 的 经 营 秩 序 部 分 证 券 经 纪 人 不 计 行 业 经 营 成 本, 制 造 佣 金 价 格 战, 利 用 手 中 掌 握 的 一 些 资 源 作 为 与 券 商 谈 判 的 筹 码, 在 券 商 间 来 回 打 压 佣 金, 部 分 券 商 不 惜 牺 牲 行 业 利 益 为 这 些 所 谓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提 供 制 造 佣 金 价 格 战 的 舞 台 ; 部 分 经 纪 人, 为 了 个 人 得 到 更 多 的 佣 金 分 成, 许 诺 低 佣 金 招 揽 客 户, 也 有 通 过 对 其 他 营 业 部 进 行 污 蔑 造 谣 抵 毁 等 手 段 来 抢 夺 存 量 客 户 资 源 ; 这 类 经 纪 人 破 坏 了 行 业 正 常 的 竞 争 秩 序, 影 响 了 行 业 健 康 生 存 的 基 本 环 境, 造 成 市 场 恶 性 竞 争 三 是 证 券 经 纪 人 欺 骗 投 资 者, 违 法 代 客 理 财, 甚 至 恶 意 操 作 客 户 账 户, 侵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由 于 营 业 部 通 常 会 给 这 些 证 券 经 纪 人 印 制 诸 如 某 某 营 业 部 客 户 经 1
理 之 类 的 名 片, 部 分 证 券 经 纪 人 利 用 其 营 业 部 客 户 经 理 的 身 份, 招 缆 客 户, 而 通 过 证 券 经 纪 人 介 绍 到 证 券 营 业 部 开 户 的 客 户, 往 往 会 给 予 证 券 经 纪 人 一 定 的 信 任, 某 些 投 资 者 基 于 对 客 户 经 理 的 信 任, 或 受 到 客 户 经 理 给 予 高 额 回 报 的 诱 惑, 将 自 己 账 户 交 由 经 纪 人 管 理 ; 而 部 分 证 券 经 纪 人 利 用 营 业 部 在 客 户 开 户 过 程 中 的 不 规 范 行 为 或 管 理 上 存 在 的 疏 漏, 获 取 客 户 信 息 和 密 码, 然 后, 恶 意 操 作 客 户 账 户 内 资 产, 获 取 佣 金 提 成 一 旦 事 发,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弱 势 地 位 及 取 证 的 困 难, 就 是 想 取 得 司 法 支 持 的 难 度 也 很 大 四 是 证 券 经 纪 人 成 为 目 前 违 规 设 置 非 法 证 券 经 营 网 点 的 重 要 根 源 由 于 增 设 证 券 经 营 分 支 机 构 有 严 格 的 管 理 规 定, 部 分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无 法 通 过 合 法 手 段 增 设 网 点 拓 展 业 务, 就 到 处 招 揽 外 部 证 券 经 纪 人 发 展 异 地 业 务, 利 用 网 上 交 易 银 证 转 账 银 证 通 等 便 利, 证 券 经 纪 人 通 过 网 吧 等 场 所 聚 众 交 易, 设 立 非 法 经 营 网 点 ; 更 有 甚 者 通 过 招 募 其 他 券 商 合 法 网 点 的 原 工 作 人 员 为 自 己 的 外 部 证 券 经 纪 人, 冲 击 当 地 合 法 的 经 营 网 点 五 是 被 极 个 别 别 有 用 心 的 人 所 利 用, 成 为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的 平 台 今 年 以 来, 我 辖 区 就 出 现 证 券 经 纪 人 利 用 客 户 经 理 身 份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他 们 在 营 业 部 为 其 提 供 的 固 定 场 所 中, 通 过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向 营 业 部 的 股 民 非 法 销 售 未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欺 诈 投 资 者, 由 于 所 有 行 为 是 通 过 营 业 部 的 固 定 场 所 进 行 的, 而 且 推 荐 者 又 有 客 户 经 理 身 份, 投 资 者 误 认 为 其 是 营 业 部 的 员 工, 投 资 者 极 易 上 当 受 骗 六 是 由 于 证 券 经 纪 人 存 在 的 或 有 道 德 风 险,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设 法 故 意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我 局 在 实 务 中 发 现, 辖 区 绝 大 部 分 证 券 营 业 部 为 了 逃 避 证 券 经 纪 人 因 道 德 风 险 可 能 带 来 的 法 律 纠 纷, 不 和 经 纪 人 签 订 任 何 协 议, 对 经 纪 人 的 管 理 也 就 十 分 松 散, 经 纪 人 在 营 业 部 获 得 的 唯 一 利 益 就 是 佣 金 分 成, 一 旦 经 纪 人 与 客 户 间 产 生 纠 纷, 营 业 部 则 以 非 雇 佣 关 系 不 知 情 等 理 由 逃 避 责 任 二 证 券 经 纪 人 与 保 险 经 纪 人 的 比 较 分 析 前 些 年, 保 险 业 在 经 纪 人 模 式 的 推 动 下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受 这 一 因 素 的 影 响, 加 之 这 些 年 证 券 市 场 的 低 迷, 部 分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管 理 人 员 也 有 了 推 行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冲 动, 许 多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先 后 尝 试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或 是 客 户 经 理 制 的 做 法, 基 本 上 是 在 模 仿 保 险 业 推 行 的 经 纪 人 的 做 法, 有 些 更 是 找 些 做 过 保 险 的 经 纪 2
人 来 开 拓 业 务, 几 乎 是 一 个 定 位 于 全 民 可 以 参 与 的 劳 务 型 模 式 证 券 与 保 险 虽 然 都 属 于 金 融 的 范 畴, 但 事 实 上 证 券 投 资 与 保 险 有 着 根 本 的 区 别, 原 因 就 在 于 目 标 客 户 最 终 所 要 实 现 的 目 的 是 不 一 样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与 保 险 经 纪 人 相 比, 其 所 要 求 的 专 业 知 识 也 不 一 样 从 投 保 人 角 度 来 分 析, 保 险 更 确 切 地 说 是 一 种 特 定 的 消 费, 其 所 要 购 买 的 产 品 已 经 由 保 险 条 款 明 确 界 定 也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投 保 人 购 买 保 险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通 过 少 量 的 费 用 支 出, 实 现 对 未 来 某 一 特 定 的 或 不 特 定 的 事 件 进 行 一 种 保 障, 投 资 收 益 和 保 值 增 值 不 是 购 买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首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从 证 券 投 资 者 角 度 来 分 析,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不 是 为 了 简 单 地 将 现 金 变 换 成 证 券, 为 券 商 来 做 点 交 易 量, 而 是 希 望 通 过 在 证 券 市 场 的 投 资, 不 仅 能 使 自 己 的 资 产 保 值, 还 要 力 图 使 自 己 的 资 产 实 现 增 值,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这 是 证 券 投 资 者 的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从 保 险 经 纪 人 角 度 来 分 析, 其 主 要 目 标 就 是 要 想 方 设 法 让 客 户 购 买 保 险 产 品, 他 可 以 利 用 人 的 感 性 冲 动 碍 于 情 面 等 因 素, 让 客 户 做 出 一 些 非 理 性 事 后 甚 至 会 后 悔 的 决 定, 而 客 户 一 旦 购 买 了 保 险, 签 了 单, 经 纪 人 的 目 的 也 就 达 到 了, 交 易 也 就 完 成 了 事 后 客 户 即 使 对 签 单 有 点 后 悔, 也 已 经 晚 了, 因 为 一 旦 退 保 的 话, 客 户 不 仅 要 再 次 经 历 繁 杂 的 手 续, 还 不 可 避 免 地 遭 受 退 保 的 经 济 损 失, 因 此, 投 保 人 常 常 会 用 多 买 一 份 保 险 多 一 份 保 障 来 宽 慰 自 已, 这 使 得 保 险 经 纪 人 的 许 多 销 售 策 略 行 之 有 效 从 证 券 经 纪 人 角 度 来 分 析, 让 客 户 开 户, 仅 仅 只 是 个 开 始, 还 需 要 让 客 户 有 交 易 额 但 如 果 这 个 市 场 没 有 投 资 价 值 没 有 盈 利 的 机 会 不 能 使 客 户 的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而 证 券 经 纪 人 又 不 能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无 论 你 经 纪 人 描 绘 得 再 天 花 乱 坠, 投 资 者 也 不 会 把 真 金 白 银 投 入 市 场 自 找 毁 灭, 千 辛 万 苦 鼓 动 来 的 客 户 随 时 都 会 离 开 你, 甚 至 离 开 这 个 市 场 对 证 券 投 资 者 来 说, 更 换 一 家 券 商, 除 了 花 费 一 点 时 间 外, 可 以 说 几 乎 是 没 有 成 本 的,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来 也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离 开 回 顾 这 些 年 券 商 探 索 外 部 经 纪 人 的 工 作 不 能 算 不 努 力, 但 收 效 并 不 理 想 这 是 众 人 皆 知, 大 部 分 券 商 的 外 部 经 纪 人 实 践 也 证 明 了 这 个 基 本 的 事 实, 除 了 相 互 之 间 在 争 夺 存 量 客 户 中 比 拼 佣 金 杀 得 几 败 具 伤 外, 在 对 存 量 客 户 的 培 育 和 服 务 上 并 没 有 大 的 变 化, 在 佣 金 费 率 上 券 商 只 能 听 从 于 客 户 而 没 有 自 己 的 定 价 权, 没 有 3
给 这 个 行 业 健 康 理 性 发 展 带 来 更 多 有 价 值 的 东 西, 相 反, 今 年 上 半 年 的 这 一 轮 行 情,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热 情 银 行 排 队 交 款 的 火 爆 场 面, 与 这 些 年 券 商 探 索 发 展 外 部 经 纪 人 的 努 力 形 成 了 鲜 明 的 对 照 可 能 肯 定 地 讲, 这 期 间 现 行 模 式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并 没 有 发 挥 多 大 的 作 用, 而 证 券 投 资 者 是 不 请 自 来 事 实 上, 佣 金 价 格 战 是 最 原 始 的 最 低 级 的 最 没 有 服 务 质 量 的 最 高 成 本 的 竞 争, 有 正 常 智 力 的 人 不 用 学 习 就 会, 但 成 本 是 极 其 昂 贵 的, 可 以 高 到 影 响 整 个 行 业 的 健 康 生 存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基 础 由 此 可 见,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作 用 和 定 位, 绝 对 不 应 当 是 保 险 经 纪 人 的 模 式, 也 不 应 该 是 这 些 年 大 部 分 券 商 采 用 的 方 式, 这 种 靠 相 互 之 间 争 夺 存 量 客 户 不 计 经 营 成 本 打 佣 金 战 的 经 纪 人 的 模 式, 只 会 损 害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影 响 行 业 的 基 本 的 生 存 基 础, 这 种 不 在 服 务 上 提 升 档 次 的 行 为, 最 终 也 会 损 害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三 辖 区 证 券 经 纪 人 实 践 的 几 个 案 例 分 析 今 年 以 来, 我 局 查 处 了 多 起 辖 区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因 证 券 经 纪 人 管 理 不 善 引 起 的 客 户 投 诉 事 件, 对 加 强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责 任 意 识, 防 范 证 券 经 纪 人 从 事 各 类 违 规 违 法 活 动, 规 范 市 场 参 与 各 方 的 行 为 起 到 了 较 好 的 效 果 辖 区 最 典 型 的 一 类 案 例 是 经 纪 人 操 作 客 户 账 户 经 纪 人 通 过 不 同 的 方 式 得 到 客 户 账 户 的 控 制 权, 对 客 户 账 户 进 行 过 度 的 操 作, 将 客 户 的 资 产 冼 成 佣 金, 再 通 过 佣 金 提 成 非 法 侵 占 客 户 资 产 我 局 曾 接 到 一 投 资 者 投 诉, 称 其 帐 户 上 的 10 万 元 资 产 被 营 业 部 客 户 经 理 炒 作 得 只 乘 2 万 余 元 经 我 局 调 查, 投 诉 者 在 2005 年 9 月 在 某 营 业 部 的 经 纪 人 ( 名 片 为 客 户 经 理 ) 的 陪 同 下 开 户, 存 入 了 10 万 元, 由 于 投 资 者 缺 少 基 本 的 证 券 投 资 常 识, 在 营 业 部 经 纪 人 的 花 言 巧 语 诱 惑 下, 将 帐 户 交 给 了 经 纪 人 看 管, 经 纪 人 还 每 周 向 客 户 提 供 虚 假 交 易 信 息, 欺 骗 投 资 者 经 纪 人 在 该 账 户 上 每 天 进 行 大 量 的 交 易, 仅 三 个 月 的 时 间, 该 账 户 的 交 易 量 就 达 到 了 营 业 部 全 年 客 户 交 易 额 排 名 的 第 十 位, 经 纪 人 也 由 此 得 到 了 大 量 的 返 佣 提 成 在 其 他 个 别 营 业 部 也 发 生 了 同 样 的 事 件, 其 中 某 营 业 部 的 一 名 客 户 的 账 户 资 产 在 二 个 月 左 右 的 时 间 里, 被 经 纪 人 从 58 万 元 炒 到 不 足 20 万 元, 产 生 佣 金 27 万 余 元 ; 某 营 业 部 的 一 名 客 户 的 账 户 资 产 在 三 个 月 左 右 的 时 间 里, 被 经 纪 人 从 4
20 万 元 炒 到 不 足 2 万 元, 产 生 佣 金 17 万 余 元, 导 致 客 户 利 益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而 经 纪 人 则 通 过 返 佣 得 到 了 大 量 的 佣 金 提 成 我 局 通 过 对 以 上 几 个 案 例 的 分 析, 虽 然 我 们 无 法 直 接 判 断 客 户 与 经 纪 人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某 种 默 契, 但 营 业 部 对 经 纪 人 松 懈 的 管 理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存 在 诸 如 让 经 纪 人 上 门 为 客 户 开 户 客 户 虽 到 现 场 开 户 但 完 全 由 经 纪 人 辅 导 客 户 完 成 开 户 而 没 有 正 式 员 工 向 客 户 提 示 操 作 密 码 的 重 要 性 或 是 经 纪 人 介 绍 的 客 户 有 大 量 频 繁 的 非 正 常 买 卖 而 原 始 密 码 未 修 改 却 不 产 生 任 何 警 惕 等 等, 如 果 说 严 格 把 好 开 户 关 或 是 对 非 正 常 的 交 易 行 为 通 过 电 话 与 客 户 直 接 联 系 一 下, 这 些 问 题 都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并 控 制 对 这 类 账 户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营 业 部 不 仅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还 将 产 生 的 佣 金 每 天 通 过 经 纪 提 成 的 形 式 自 动 转 到 经 纪 人 的 佣 金 提 成 账 户 内, 经 纪 人 每 隔 几 天 就 通 过 银 证 转 账 将 提 成 的 佣 金 转 走, 直 到 客 户 与 经 纪 人 联 系 不 上 后 找 到 营 业 部, 而 营 业 部 以 非 雇 佣 关 系 不 知 情 客 户 自 己 泄 漏 密 码 等 理 由 逃 避 责 任 辖 区 另 一 类 典 型 的 案 例 是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借 助 经 纪 人 这 一 平 台 从 是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如 一 个 化 名 为 王 轶 的 人 以 经 纪 人 的 身 份 到 某 营 业 部 任 经 纪 人, 期 间, 利 用 营 业 部 为 其 提 供 的 工 作 间 骗 取 部 分 投 资 者 的 信 任, 以 非 上 市 公 司 将 要 依 法 上 市 并 可 以 获 得 高 额 回 报 等 为 幌 子, 向 不 明 真 相 的 投 资 者 违 法 推 销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股 票, 在 王 轶 携 款 潜 逃 后, 我 局 才 接 到 了 投 资 者 的 举 报, 局 领 导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通 过 调 查 发 现, 王 轶 向 证 券 营 业 部 和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件 是 虚 假 的,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上 述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及 其 所 用 的 单 位 公 章 印 章 等 均 系 伪 造, 私 自 刻 制 了 公 章 和 业 务 专 用 章, 并 制 作 了 一 些 虚 假 的 证 明 文 件 我 局 通 过 调 查 还 发 现, 化 名 王 轶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离 开 上 述 这 家 营 业 部 后, 又 化 名 为 其 他 的 名 字 去 了 另 一 家 营 业 部 任 经 纪 人, 继 续 以 上 述 欺 诈 手 段 非 法 代 理 买 卖 由 成 都 托 管 中 心 托 管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二 个 月 后 又 离 开 了 该 营 业 部, 目 前 不 知 去 向 由 于 营 业 部 对 证 券 经 纪 人 没 有 明 确 的 管 理 责 任, 给 这 些 坏 分 子 钻 了 空 子 目 前 我 局 已 将 初 步 查 实 的 证 据 移 交 给 了 公 安 机 关, 公 安 局 目 前 也 以 王 轶 涉 嫌 合 同 诈 骗 罪 受 理, 并 开 展 查 处 工 作 四 我 们 的 几 点 建 议 由 于 证 券 业 不 同 与 其 他 行 业, 证 券 经 纪 人 不 仅 不 同 于 一 般 商 品 经 纪 人, 也 不 5
同 于 保 险 经 纪 人, 考 虑 到 证 券 投 资 的 特 殊 性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风 险 性, 结 合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实 践, 我 们 认 为, 证 券 经 纪 人 不 应 当 定 位 于 全 民 可 以 参 与 的 劳 务 型 模 式, 应 当 向 更 高 层 次 的 理 财 顾 问 型 的 方 向 发 展, 必 须 有 较 高 的 准 入 门 槛, 对 此, 我 们 提 出 如 下 建 议 : 1 在 执 业 资 质 方 面, 证 券 经 纪 人 除 应 当 具 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外, 如 要 取 得 证 券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还 必 须 通 过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后 才 能 开 展 业 务 2 在 风 险 保 障 方 面, 证 券 经 纪 人 开 展 业 务 时, 必 须 向 所 服 务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交 纳 风 险 保 证 金, 为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或 者 说 风 险 做 准 备, 在 以 后 的 收 益 中 要 继 续 按 一 定 的 比 例 提 取 风 险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与 开 展 的 业 务 量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比 例 3 在 契 约 关 系 方 面, 证 券 公 司 聘 用 证 券 经 纪 人, 必 须 与 证 券 经 纪 人 签 订 由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统 一 监 制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中 介 服 务 合 同, 同 时 向 其 所 服 务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证 券 业 协 会 进 行 报 备 4 在 业 务 开 展 方 面,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在 为 由 证 券 经 纪 人 介 绍 的 客 户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时, 必 须 向 客 户 书 面 告 知 经 营 机 构 与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服 务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必 须 与 该 客 户 签 订 风 险 揭 示 书, 从 法 律 角 度 明 确 证 券 经 纪 人 与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经 纪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5 在 收 入 分 配 方 面, 要 规 范 证 券 经 纪 人 收 入 分 配 方 式, 禁 止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与 证 券 经 纪 人 将 佣 金 收 入 分 成 作 为 证 券 经 纪 人 唯 一 收 入 分 配 方 式, 应 当 以 客 户 资 产 总 量 为 主 适 当 参 考 交 易 佣 金 收 入 的 分 配 模 式, 防 止 经 纪 人 为 个 人 利 益 而 诱 导 客 户 过 度 交 易, 损 害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6 在 日 常 管 理 方 面, 要 斌 于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对 证 券 经 纪 人 管 理 的 责 任, 对 证 券 经 纪 人 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名 义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导 致 客 户 利 益 受 损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要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由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先 行 支 付 赔 偿, 而 后 由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自 行 向 经 纪 人 追 偿 7 在 执 业 操 手 方 面, 协 会 要 为 证 券 经 纪 人 建 立 诚 信 档 案, 掌 握 证 券 经 纪 人 动 态 信 息, 对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必 要 的 执 业 操 手 再 教 育,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取 消 其 执 业 6
资 格 直 至 实 施 市 场 禁 入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投 资 者 会 不 断 地 增 加,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会 多 样 化, 因 此, 必 须 改 变 这 些 年 证 券 经 纪 人 队 伍 这 种 鱼 龙 混 杂, 良 莠 不 齐 的 局 面, 不 能 重 蹈 这 些 年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会 员 制 名 声 狼 籍 的 覆 辙, 要 用 科 学 的 合 理 的 前 瞻 的 制 度, 规 范 对 证 券 经 纪 人 的 管 理 作 者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