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金 管 理 人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017 号 ) 和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关 于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的 回 函 ( 机 构 部 函 [2016]670 号 ) 准 予 募 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保 证 2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类 型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登 记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4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5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7 本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8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每 个 投 资 者 仅 允 许 开 立 一 个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无 须 重 复 开 户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的 手 续, 但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须 以 开 户 确 认 成 功 为 前 提 条 件 如 同 日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可 能 导 致 开 户 失 败 9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当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在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后 不 得 撤 销 10 投 资 者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1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网 点 和 /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1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2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6 年 9 月 14 日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了 解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相 关 事 宜 13 本 基 金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等 业 务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办 理 网 点 办 理 日 期 和 时 间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14 在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外, 如 本 基 金 增 加 其 他 的 销 售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 告 15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28-5888 咨 询, 也 可 拨 打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客 服 热 线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1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7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股 指 期 货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中,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2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同 时,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本 基 金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当 中, 本 基 金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纳 入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的 中 小 企 业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该 类 债 券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流 动 性 风 险 较 大 ; 并 且,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限 制,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从 而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损 失 本 基 金 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当 中, 可 能 带 来 以 下 风 险 : 1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由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下 降,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2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将 面 临 下 降 的 风 险 3 流 动 性 风 险 : 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4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债 务 人 可 能 会 由 于 利 率 变 化 等 原 因 进 行 提 前 偿 付, 从 而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再 投 资 风 险 5 操 作 风 险 : 基 金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6 法 律 风 险 :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对 本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3
一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代 码 :002545 2 基 金 类 别 : 混 合 型 基 金 3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4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5 基 金 初 始 份 额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6 募 集 方 式 :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7 募 集 对 象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8 募 集 规 模 : 本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9 直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亦 即 直 销 中 心, 包 括 本 公 司 网 下 直 销 柜 台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3 层 直 销 业 务 电 话 :010-66295921 直 销 业 务 传 真 :010-6657869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28-5888 发 售 期 间,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进 行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的 问 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咨 询 及 投 诉 等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使 用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广 发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浦 发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借 记 卡 以 及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亦 可 通 过 东 方 基 金 APP 东 方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使 用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借 记 卡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10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进 行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4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12 基 金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率 (1) 认 购 费 用 1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具 体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 < 50 万 0.60% 50 万 M < 500 万 0.30% 500 万 M <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 笔 2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应 在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2)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率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例 1: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按 照 100% 比 例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0.60%, 且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5.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费 用 =10000/(1+0.60%) 0.60%=59.64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 59.64=9,940.36 元 认 购 份 额 =(9940.36+5.50)/1.00=9,945.86 份 5
例 2: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20,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按 照 100% 比 例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用 为 1,000.00 元, 且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5000.0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费 用 =1,000.00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20,000,000.00 1,000.00=19,999,000.00 元 认 购 份 额 =(19,999,000.00+5000.00)/1.00=20,004,000.00 份 2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费 用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3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4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二 直 销 中 心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网 下 直 销 柜 台 1 个 人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6:30( 周 六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开 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手 续 : 1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包 括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提 供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警 官 证 文 职 证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外 国 护 照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台 胞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 ( 原 件 ) 一 式 两 份 ; 3 指 定 的 同 名 的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储 蓄 卡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个 人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2)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或 持 带 有 银 联 标 志 的 银 行 储 蓄 卡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POS 机 刷 卡 缴 款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如 下 : 1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11001007300059507311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2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账 号 :0105014040000243 开 户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支 行 投 资 者 若 未 向 上 述 指 定 账 户 足 额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造 成 其 认 购 不 成 功 的,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者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并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由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2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时 ); 3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经 公 证 的 基 金 授 权 委 托 书 代 办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时 ) (3) 注 意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开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2) 投 资 者 应 在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6:30 之 前 将 足 额 资 金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若 认 购 资 金 在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该 笔 交 易 无 效 3)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经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失 败 的 认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可 以 就 已 到 账 资 金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未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的 由 本 公 司 将 认 购 款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4)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认 购 申 请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2 机 构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6:30( 周 六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开 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手 续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复 印 件 )( 相 关 证 件 在 有 效 年 检 期 内 ); 资 产 管 理 人 以 管 理 的 投 资 组 合 名 义 自 行 办 理 账 户 类 业 务 的, 需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相 关 证 件 在 有 效 年 检 期 内 ) 及 监 管 部 门 下 发 的 关 于 投 资 组 合 的 批 复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3 填 写 完 整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 原 件 ); 4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7
5 填 妥 的 传 真 委 托 协 议 书 ( 适 用 于 选 择 传 真 业 务 事 项 ); 填 妥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章 的 投 资 者 风 险 调 查 问 卷 ( 机 构 ) 6 填 妥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章 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问 卷 ( 机 构 ) 填 写 完 整 并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章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一 式 两 份 ( 原 件 ); 7 预 留 关 联 银 行 账 户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包 括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或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及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8 法 人 代 表 的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提 供 正 反 两 面 复 印 件 ); 9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提 供 正 反 两 面 复 印 件 ) 2)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如 下 : 1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11001007300059507311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2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0105014040000243 开 户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支 行 投 资 者 若 因 未 向 上 述 指 定 账 户 足 额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造 成 其 认 购 不 成 功 的,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者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并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填 写 完 整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和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字 的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原 件 ); 2 认 购 资 金 已 划 出 的 有 效 凭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时 ); (3) 注 意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开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 2) 投 资 者 应 在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6:30 之 前 将 足 额 资 金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若 认 购 资 金 在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该 笔 交 易 无 效 3)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8
2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4) 在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无 效 认 购 后, 投 资 者 可 以 就 已 到 账 资 金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未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的 由 本 公 司 将 认 购 款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二 )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每 日 24 小 时 均 可 进 行 认 购, 但 交 易 日 16:30 之 后 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交 易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东 方 基 金 APP 东 方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时 投 资 者 需 接 受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身 份 验 证 方 式 3 认 购 流 程 (1)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东 方 基 金 APP 东 方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当 日, 即 可 使 用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或 交 易 账 号 登 录 进 行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2) 网 上 交 易 现 开 通 支 付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广 发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浦 发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借 记 卡 以 及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东 方 基 金 APP 东 方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现 开 通 支 付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借 记 卡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东 方 基 金 APP 东 方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认 购 (3)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东 方 基 金 APP 东 方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认 购 本 基 金,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4) 已 经 成 功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4 缴 款 方 式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东 方 基 金 APP 东 方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其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在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时 通 过 实 时 支 付 的 方 式 缴 款 三 个 人 及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准 个 人 及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以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9
四 清 算 与 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利 息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2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完 成 五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4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六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崔 伟 电 话 :010-66295888 传 真 :010-66295999 联 系 人 : 李 景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28-5888 网 址 :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10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电 话 :010-66060069 传 真 :010-68121816 联 系 人 : 林 葛 ( 三 ) 直 销 机 构 1 柜 台 交 易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崔 伟 联 系 人 : 孙 桂 东 电 话 :010-66295921 传 真 :010-66578690 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 电 子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本 公 司 网 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四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联 系 人 : 潘 锴 电 话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网 址 :www.nesc.cn ( 五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联 系 人 : 王 骁 骁 电 话 :010-66295873 11
传 真 :010-66578680 网 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六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负 责 人 : 王 丽 联 系 人 : 刘 焕 志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经 办 律 师 : 刘 焕 志 孙 艳 利 ( 七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南 京 东 路 61 号 新 黄 浦 金 融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 号 院 7 号 楼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建 弟 电 话 :010-68286868 传 真 :010-88210608 联 系 人 : 朱 锦 梅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朱 锦 梅 赵 立 卿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9 月 14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