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461 号 文 批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广 发 银 行 ) 4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5 本 基 金 将 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广 发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 详 见 本 公 告 六 ( 三 )2 代 销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6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发 行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指 定 代 销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在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7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的 交 易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无 须 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可 直 接 认 购 本 基 金 8 投 资 者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记 入 投 资 者 账 户, 具 体 份 额 数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9 投 资 人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时, 原 则 上,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实 际 操 作 中,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标 准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确 认, 则 不 可 以 撤 销 10 销 售 机 构 ( 指 代 销 机 构 和 直 销 中 心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或 查 询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承 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 义 务, 投 资 者 本 人 应 主 动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11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4 年 1 月 17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等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的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damc.com) 及 代 销 机 构 网 站,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2 广 发 银 行 及 其 他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代 销 网 点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13 在 募 集 期 间, 各 代 销 机 构 还 将 适 时 增 加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城 市 具 体 城 市 名 单 联 系 方 式 及 相 关 认 购 事 宜,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14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57835666,4008905288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也 可 拨 打 广 发 银 行 4008308003 或 其 他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15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57835666,4008905288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对 认 购 金 额 较 大 的 投 资 者, 本 公 司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1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7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一 本 次 募 集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代 码 前 端 代 码 为 000458 后 端 代 码 为 000459 ( 三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基 金 ( 四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六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宏 观 周 期 策 略 与 精 选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策 略, 寻 找 能 够 持 续 为 股 东 创 造 价 值 的 投 资 标 的, 在 科 学 严 格 的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前 提 下,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健 回 报 ( 七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票 债 券 回 购 短 期 融 资 券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95%;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票 债 券 回 购 短 期 融 资 券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70%,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八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50% 沪 深 300 指 数 +50%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 九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十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十 一 )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本 发 起 式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0.5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不 少 于 5000 万 元 ( 不 含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十 二 ) 发 售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十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代 销 机 构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在 募 集 期 内 增 加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另 行 公 告 ( 十 六 )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照 相 关 程 序 缩 短 或 延 长 发 募 集 期 (2) 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 起, 本 基 金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0.5 亿 份,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3)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以 上 基 金 募 集 期 的 安 排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二 认 购 费 用 及 相 关 规 定 ( 一 ) 认 购 费 用 1 初 始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 价 格 : 人 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由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按 交 易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者 既 可 以 选 择 认 购 时 交 纳 认 购 费 用, 也 可 以 选 择 赎 回 时 交 纳 认 购 费 用 投 资 者 若 选 择 认 购 时 交 纳 称 为 前 端 认 购 费, 投 资 者 若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则 称 为 后 端 认 购 费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时, 按 照 认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 购 金 额 区 间 认 购 费 率 100 万 元 以 下 1.00% 1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300 万 元 以 下 0.60% 3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0.40%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1000 元 / 笔 交 纳 的 后 端 认 购 费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并 随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后 端 认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期 限 区 间 认 购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1 年 1.20% 1 年 持 有 期 限 <2 年 0.80% 2 年 持 有 期 限 <3 年 0.60% 3 年 持 有 期 限 0.00% 4 认 购 数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全 额 预 缴 的 原 则,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其 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数 )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选 择 前 端 认 购 费,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5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1.0%)=9,900.99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900.99=99.01 元 认 购 份 额 =(9,900.99+5)/1.00=9,905.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可 得 到 9,905.99 份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如 果 投 资 者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则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先 不 用 缴 纳 认 购 费 用, 而 在 赎 回 时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缴 纳 认 购 费 用 后 端 收 费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例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利 息 为 5 元, 则 投 资 者 可 以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10,000+5)/1.00=10,005 份 ( 二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3 认 购 确 认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正 式 宣 告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4 认 购 限 制 (1)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2) 在 募 集 期 内, 每 一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的 最 低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已 在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但 受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三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9:00 至 16:00( 周 六 周 日 法 定 节 日 不 受 理 ) 2 个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类 业 务 申 请 书 ; (3) 同 名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风 险 属 性 评 估 问 卷 ; (5)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身 份 证 明 指 : 身 份 证 中 国 公 民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本 等 有 效 证 件 ;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代 办 人 须 提 交 ( 经 公 证 的 ) 授 权 委 托 书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委 托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3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或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单 位 可 使 用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2) 加 盖 公 章 的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 (3)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注 明 授 权 范 围 ) 原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5) 预 留 印 鉴 卡 ( 一 式 两 份 ); (6) 填 妥 的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类 业 务 申 请 书 ; (7) 填 妥 的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风 险 属 性 评 估 问 卷 ; (8) 通 过 传 真 办 理 业 务 的 机 构 还 需 提 供 填 妥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一 式 两 份 ); (9)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4 开 户 业 务 规 则 开 户 对 投 资 者 来 说, 包 括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帐 号 两 个 不 同 内 容 一 个 投 资 者 在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只 能 开 设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但 在 代 销 机 构 的 各 个 网 点 均 可 开 设 交 易 帐 号,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对 应 一 个 客 户 在 一 个 代 销 机 构 只 有 一 个 交 易 帐 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基 金 账 户 来 确 认 客 户 的 唯 一 性 基 金 账 户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存 放 买 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存 管 的 所 有 基 金 的 交 易 交 收 户 口 一 个 投 资 人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只 有 唯 一 的 客 户 编 号, 系 统 以 投 资 者 的 证 件 类 型 和 号 码 作 为 唯 一 性 检 查, 对 于 多 位 缺 位 的 证 件 号 码 按 无 效 证 件 处 理, 不 得 开 立 基 金 帐 号 销 售 机 构 严 格 审 查 投 资 者 出 具 的 开 户 资 料, 并 对 其 完 备 性 表 面 真 实 性 及 表 面 合 法 性 负 责, 验 证 无 误 后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户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后 的 开 户 申 请 为 有 效 开 户 销 售 机 构 在 T+2 日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及 交 易 账 号 信 息 投 资 人 只 有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后, 方 可 进 行 基 金 的 交 易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可 以 同 时 提 交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投 资 人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购 委 托 的 情 况 下, 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开 户 失 败, 则 该 笔 认 购 或 申 购 即 为 无 效 申 请,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投 资 人 可 凭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户 在 多 家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交 易 同 一 投 资 人 如 欲 在 多 家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交 易 时, 应 办 理 多 渠 道 开 户 手 续, 即 凭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户 到 原 开 户 渠 道 以 外 的 其 它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交 易 账 号, 登 记 客 户 资 料 与 基 金 账 户, 接 受 申 请 的 销 售 机 构 应 在 上 传 开 户 资 料 中 标 注 多 渠 道 开 户 标 志 多 渠 道 开 户 可 在 任 一 交 易 日 进 行 投 资 人 同 时 办 理 多 渠 道 登 记 和 认 购 申 购 委 托 的 情 况 下, 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多 渠 道 登 记 失 败, 则 该 笔 认 购 或 申 购 即 为 无 效 申 请,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5 个 人 认 购 所 需 材 料 (1)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划 款 凭 证 或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类 业 务 申 请 书 ; (4)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6 机 构 认 购 所 需 材 料 (1)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划 款 凭 证 或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类 业 务 申 请 书 ; (4)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7 缴 款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先 到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所 在 银 行, 将 对 应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如 下 : (1) 账 户 名 称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帐 号 :11001085100053008006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国 贸 支 行 (2) 账 户 名 称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0200337429000022988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中 电 财 支 行 (3) 账 户 名 称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11042501040007301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北 京 永 安 里 支 行 8. 注 意 事 项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不 受 理 投 资 人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出 的 认 购 申 请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当 天 可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但 认 购 的 有 效 要 以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成 功 为 前 提 投 资 人 开 户 时 须 预 留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该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等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资 金 往 来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的 户 名 应 与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1)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之 前, 若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划 款 凭 证 未 传 真 至 本 公 司,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作 无 效 处 理 (2) 基 金 认 购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人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不 符 的 ; 4) 投 资 人 开 户 成 功, 但 认 购 资 金 从 非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来, 或 者 资 金 划 拨 没 有 使 用 存 折 转 帐 信 汇 或 电 汇 方 式 的 ; 5)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3) 投 资 人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本 基 金 认 购 结 束 后 第 3 个 工 作 日 起 划 往 投 资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4) 投 资 人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1 个 工 作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开 户 确 认 和 认 购 受 理 结 果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应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查 询 ( 二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业 务 开 通 天 天 盈 账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damc.com),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即 可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基 金 认 购 资 料 变 更 信 息 查 询 等 各 项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三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四 ) 投 资 者 提 示 1 请 有 意 认 购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本 公 司 的 网 站 上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2 直 销 机 构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四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完 成 五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5000 万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其 中,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的 条 件 下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年 度 对 日 止,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已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1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2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的 自 动 终 止 发 起 式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 年 后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年 度 对 日 止,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更 改 或 补 充 时,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六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西 塔 22 楼 2201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传 良 电 话 :400-890-5288 010-57835666 联 系 人 : 姜 岚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邮 政 编 码 :510080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成 立 时 间 :1988 年 7 月 18 日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西 塔 22 楼 2201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传 良 电 话 :400-890-5288 010-57835666 联 系 人 : 姜 岚 网 址 : www.ydamc.com 2 代 销 机 构 (1)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30-8003 网 址 :www.cgbchina.com.cn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网 址 :www.ccb.com (3)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7
网 址 :www.hxb.com.cn (4)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三 十 一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188-688 网 址 :www.ydsc.com.cn (5)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网 址 :www.cs.ecitic.com (6)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网 址 :www.bigsun.com.cn (7)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网 址 :www.zxwt.com.cn (8)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1 网 址 :www.gtja.com (9)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 网 址 :www.htsec.com (10)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1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7 网 址 :www.csc108.com (12)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65 网 址 :www.newone.com.cn (13)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8 网 址 :www.pingan.com (14)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6661 网 址 :www.myfund.com (15)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01-8811 网 址 :www.zcvc.com.cn (16)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766-123 网 址 :www.fund123.cn 3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在 募 集 期 内 增 加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另 行 公 告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西 塔 22 楼 2201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传 良 电 话 :400-890-5288 010-57835666 联 系 人 : 姜 岚
网 址 : www.ydamc.com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39 号 建 外 SOHO 东 区 A 座 31 层 负 责 人 : 崔 炳 全 电 话 :(010)58698899 传 真 :(010)58699666 经 办 律 师 : 刘 振 宇 罗 为 ( 六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 号 院 2 号 楼 4 层 负 责 人 : 顾 仁 荣 联 系 电 话 :(010) 88095588 传 真 :(010)8809119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张 琴 张 庆 瑞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