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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方 达 安 心 回 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易 方 达 安 心 回 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433 号 文 注 册 2.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和 登 记 机 构 均 为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工 商 银 行 ) 4. 本 基 金 将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7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5.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本 基 金 不 设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7.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通 过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需 要 同 时 遵 循 该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以 上 金 额 均 含 认 购 费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8.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9.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10.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合 约 上 或 其 他 障 碍 11.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1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即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2. 本 公 告 仅 对 易 方 达 安 心 回 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介 上 的 易 方 达 安 心 回 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efunds.com.cn)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4.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销 售 机 构 咨 询 15.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18088) 及 直 销 中 心 专 线 电 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7. 风 险 提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因 交 收 违 约 和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如 果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等 品 种, 可 能 给 本 基 金 带 来 额 外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理 论 上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此 外, 本 基 金 以 1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存 在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一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2

1. 基 金 名 称 易 方 达 安 心 回 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001182) 2.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4.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5.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并 通 过 较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6.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7.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2) 本 基 金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 到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公 开 发 售 在 认 购 期 内,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定 募 集 期 限 (3)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如 果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户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则 基 金 合 同 满 足 生 效 条 件 (4)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成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5)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本 基 金 合 同 未 达 到 法 定 生 效 条 件, 则 本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并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给 基 金 认 购 人 二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2. 认 购 费 率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3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并 按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认 购 金 额 M( 元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0.08% 100 万 M<200 万 0.05% 200 万 M<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其 他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认 购 金 额 M( 元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200 万 0.5% 200 万 M<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以 及 赎 回 转 认 购 功 能 参 与 认 购 本 基 金 实 行 费 率 优 惠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转 认 购 功 能 参 与 认 购 本 基 金, 享 受 零 认 购 费 优 惠 ( 公 告 认 购 费 率 为 固 定 费 用 的 除 外 ) 赎 回 转 认 购 功 能 支 持 赎 回 转 出 的 基 金 为 本 公 司 旗 下 的 货 币 型 基 金 ( 易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除 外 ), 具 体 赎 回 转 认 购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网 上 交 易 认 购 优 惠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M( 元 ) ( 含 费 ) 标 准 认 购 费 率 广 发 银 行 卡 工 商 银 行 卡 中 国 银 建 设 银 行 行 卡 兴 业 银 行 卡 卡 招 商 银 农 业 银 行 卡 浦 发 银 行 卡 中 信 银 行 卡 交 通 行 卡 光 大 银 行 卡 银 行 卡 民 生 银 行 卡 天 天 盈 4

账 户 支 付 宝 账 户 ( 通 过 易 方 达 官 网 购 买 ) 华 夏 银 行 卡 平 安 银 行 卡 上 海 银 行 卡 等 M<100 万 0.8% 0.08% 0.64% 0.6% 0.6% 100 万 M <200 万 200 万 M <500 万 0.5% 0.2% 0.06% 0.5% 0.5% 0.5% 0.06% 0.2% 0.2% 0.2%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1,000 元 / 笔 1,000 元 / 笔 1,000 元 / 笔 1,00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由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不 足 部 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运 营 成 本 中 列 支 3.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认 购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 非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 本 基 金 100,000 元, 认 购 费 率 为 0.8%, 假 定 该 笔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0.8%)=99,206.35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 购 份 额 =(100,000-793.65+50)/1.00=99,256.35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可 得 到 99,256.35 份 基 金 份 额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通 过 本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投 资 本 基 金 100,000 元, 认 购 费 率 为 0.08%, 假 定 该 笔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0.08%)=99,920.06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9,920.06=79.94 元 5

认 购 份 额 =(100,000-79.94+50)/1.00=99,970.0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可 得 到 99,970.06 份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认 购 份 数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认 购 费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资 产 4.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5. 认 购 的 确 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6. 按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在 基 金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7.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的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三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2.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可 以 在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还 可 以 选 择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3. 投 资 者 不 能 直 接 以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4.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结 算 账 户, 今 后 投 资 者 赎 回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均 通 过 此 账 户 进 行 在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指 定 相 应 的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或 在 券 商 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 二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9:00 至 16: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6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投 资 者 填 写 并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2)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以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上 述 文 件 应 同 时 提 供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3)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4)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6) 印 鉴 卡 ; (7)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 (8) 提 供 有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预 留 印 鉴 的 风 险 承 受 力 调 查 问 卷 ; (9)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以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的 规 定 为 准,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错 误 和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己 承 担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和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字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交 易 等 业 务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可 提 供 规 定 的 资 料 将 开 户 与 认 购 一 起 办 理 4. 投 资 者 提 示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中 心 索 取 账 户 和 交 易 申 请 表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www.efunds.com.cn) 上 下 载 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5. 直 销 中 心 与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6. 直 销 中 心 咨 询 电 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四 ) 缴 款 方 式 1.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或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则 需 通 过 全 额 缴 款 的 方 式 缴 款, 具 体 方 式 如 下 : (1)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7:00 之 前,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中 国 银 行 的 直 销 专 户 7

a. 户 名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市 东 城 支 行 账 号 :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 名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账 号 :665257735480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3)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时, 可 选 择 当 日 有 效 或 3 天 内 有 效 ( 如 果 不 选 则 默 认 为 当 日 有 效 ), 对 于 选 择 当 日 有 效 的 申 请, 资 金 晚 于 截 止 时 间 到 账 的, 则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对 于 选 择 3 天 内 有 效 的 申 请, 以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之 日 作 为 有 效 申 请 受 理 日, 资 金 晚 于 当 日 截 止 时 间 到 账 的, 则 次 日 为 有 效 申 请 受 理 日 2. 通 过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由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扣 款 3.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1) 投 资 者 已 缴 款,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已 缴 款, 但 未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 (3) 投 资 者 缴 款 金 额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投 资 者 缴 款 时 间 晚 于 基 金 认 购 结 束 日 本 公 司 截 止 时 间 的 ; (5) 其 它 导 致 认 购 无 效 的 情 况 四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个 人 投 资 者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开 户 2. 个 人 投 资 者 不 能 直 接 以 现 金 方 式 申 请 认 购 3.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必 须 事 先 开 立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必 须 事 先 开 立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今 后 投 资 者 认 ( 申 ) 购 赎 回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均 只 能 通 过 此 账 户 进 行 4.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在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网 点 认 购 基 金, 还 可 以 选 择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 二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8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9:00 至 16: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2)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等 ) 并 提 供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3) 出 示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风 险 承 受 力 调 查 问 卷 ; (5)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等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2) 出 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并 提 供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尚 未 开 户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4. 投 资 者 提 示 (1) 请 有 意 认 购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中 心 索 取 账 户 和 交 易 申 请 表 个 人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www.efunds.com.cn) 上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2) 直 销 中 心 与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3) 直 销 中 心 咨 询 电 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以 各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四 ) 缴 款 方 式 1.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其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在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时 通 过 实 时 支 付 的 方 式 缴 款 2.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则 需 通 过 全 额 缴 款 的 方 式 缴 款, 具 体 方 式 如 下 : (1)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7:00 之 前,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划 至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中 国 银 行 的 直 销 专 户 a. 户 名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市 东 城 支 行 账 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 名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9

账 号 :665257735480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3)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时, 可 选 择 当 日 有 效 或 3 天 内 有 效 ( 如 果 不 选 则 默 认 为 当 日 有 效 ), 对 于 选 择 当 日 有 效 的 申 请, 资 金 晚 于 截 止 时 间 到 账 的, 则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对 于 选 择 3 天 内 有 效 的 申 请, 以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之 日 作 为 有 效 申 请 受 理 日, 资 金 晚 于 当 日 截 止 时 间 到 账 的, 则 次 日 为 有 效 申 请 受 理 日 3. 通 过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由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扣 划 相 应 款 项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1) 投 资 者 已 缴 款,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已 缴 款, 但 未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 (3) 投 资 者 缴 款 金 额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投 资 者 缴 款 时 间 晚 于 基 金 认 购 结 束 日 本 公 司 截 止 时 间 的 ; (5) 其 它 导 致 认 购 无 效 的 情 况 五 过 户 登 记 与 退 款 1.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权 益 进 行 过 户 登 记 2. 在 发 售 期 内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结 算 账 户 划 出,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验 资 完 成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结 算 账 户 划 出 六 基 金 资 产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募 集 截 止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数 据, 将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 不 含 认 购 费 ) 及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一 并 划 入 在 托 管 行 的 专 用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报 告,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2. 若 基 金 合 同 达 到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基 金 验 资 和 备 案 手 续 后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3. 若 本 基 金 合 同 未 能 生 效,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并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七 本 次 募 集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0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4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俊 英 成 立 时 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 881 8088(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 真 :(020)38799488 联 系 人 : 贺 晋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4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俊 英 电 话 :020-85102506 传 真 :400 881 8099 联 系 人 : 温 海 萍 网 址 :www.efunds.com.cn 直 销 机 构 网 点 信 息 (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 楼 电 话 :020-85102506 传 真 :400 881 8099 联 系 人 : 温 海 萍 11

(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 话 :010-63213377 传 真 :400 881 8099 联 系 人 : 魏 巍 (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88 号 金 茂 大 厦 2706-2708 室 电 话 :021-50476668 传 真 :400 881 8099 联 系 人 : 于 楠 (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网 址 :www.efunds.com.cn 募 集 期 间,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8818088) 进 行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的 问 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咨 询 及 投 诉 等 直 销 中 心 客 户 还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电 话 查 询 汇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2.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广 发 证 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5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020-87555305 网 址 :www.gf.com.cn 如 本 次 募 集 期 间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将 另 行 公 告 ( 四 ) 登 记 机 构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4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俊 英 12

电 话 :4008818088 传 真 :020-38799249 联 系 人 : 余 贤 高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 国 浩 律 师 ( 广 州 ) 事 务 所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体 育 西 路 189 号 城 建 大 厦 9 楼 负 责 人 : 程 秉 电 话 :020-38799345 传 真 :020-38799497 经 办 律 师 : 黄 贞 陈 桂 华 联 系 人 : 黄 贞 ( 六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本 基 金 的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为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 平 电 话 :010-58153000 传 真 :010-8518829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昌 华 熊 姝 英 联 系 人 : 许 建 辉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5 月 21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