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00 地 點 : 本 校 五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王 校 長 雪 娥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 記 錄 : 林 雪 芬 組 長 一 最 近 因 為 有 好 幾 個 颱 風 暨 市 內 登 革 熱 疾 情 未 減 緩, 校 園 安 全 要 特 別 注 意 請 大 家 要 提 高 警 覺 二 另 外 為 登 革 熱 防 疾 首 重 衛 生, 環 境 整 潔 需 要 大 家 協 助, 請 衛 生 組 於 會 後 將 環 境 衛 生 分 區 負 責 表 再 發 下 去 給 各 處 室, 請 各 負 責 區 務 必 作 好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水 溝 的 部 分 將 會 配 合 學 校 的 防 疾, 接 續 處 理 相 關 工 程 貳 104 年 8 月 28 日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有 關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 草 案 ) 乙 案 ( 總 務 處 ) 執 行 情 形 : 執 行 中 二 修 正 學 生 騎 乘 機 車 到 校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乙 案 ( 學 務 處 ) 執 行 情 形 : 執 行 中 三 增 修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 高 中 部 ) 乙 案 ( 學 務 處 ) 執 行 情 形 : 執 行 中 四 高 雄 區 105 學 年 度 免 試 升 學 中 之 就 近 入 學 學 校 參 與 學 生 數 比 例 乙 案 ( 教 務 處 ) 執 行 情 形 : 決 議 比 例 如 下 就 近 入 學 路 竹 岡 山 中 山 新 莊 鳯 新 鳯 山 岡 山 三 民 高 雄 高 雄 合 計 高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中 農 工 家 商 高 工 高 商 參 與 比 例 (%) 15 15 20 30 20 100 五 國 中 部 課 發 會 委 員 擬 增 加 資 源 班 代 表 乙 案 ( 輔 導 處 ) 執 行 情 形 : 執 行 中 六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乙 案 ( 輔 導 處 ) 執 行 情 形 : 執 行 中 參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 教 務 處 李 麗 桂 主 任 : 一 感 謝 國 中 國 英 數 教 師 協 助 協 調 補 救 教 學 開 課 授 課 教 師 二 為 落 實 領 域 時 間 教 師 社 群 成 長, 請 各 領 域 教 師 將 路 竹 高 中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規 畫 請 繳 交 至 教 務 主 任 處, 謝 謝 三 全 中 運 期 間 體 育 班 學 生 代 表 學 校 參 賽 一 星 期 時 間, 人 數 多 造 成 上 課 課 程 進 度 落 後, 請 國 英 數 自 社 主 科 任 課 教 師 協 助 推 薦 網 路 上 的 教 學 影 片 供 學 生 於 賽 餘 時 間 上 網 觀 看, 並 於 返 校 後 進 行 學 生 能 力 的 檢 定, 如 嚴 重 落 後, 將 於 星 期 六 到 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1 頁
四 試 務 組 報 告 ( 一 )9 月 份 已 執 行 事 項 : 1.09/01~14 高 三 大 考 中 心 英 聽 報 名 2.09/08-09 高 三 第 1-2 冊 模 擬 考 3.09/08-09 國 三 第 1-2 冊 模 擬 考 4.09/08 高 二 暑 期 複 習 考 05/06-08 高 中 部 第 2 次 段 考 5.09/11 國 二 暑 期 複 習 考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6.09/15 下 載 103 學 年 大 學 繁 星 成 績 上 傳 軟 體 7.09/15 高 中 部 英 語 單 字 競 賽 閱 卷 8.09/16 送 修 校 內 英 聽 播 放 器 9.09/25-29 全 校 繳 交 第 一 次 段 考 試 卷 10.09/25-10/02 段 考 試 卷 送 交 第 二 次 命 題 老 師 審 題, 以 利 後 續 事 宜 送 11.09/29 上 傳 103 學 年 高 一 在 校 成 績 到 大 學 繁 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是 高 二 ) 12.09/29 發 放 第 一 次 段 考 時 間 表 ( 二 )10 月 份 已 執 行 或 預 訂 執 行 事 項 : 1.10/02 國 中 部 作 文 段 考 評 量 2.10/06 高 一 高 二 論 孟 段 考 評 量 3.10/08 發 放 高 三 大 考 中 心 第 一 次 英 聽 准 考 證 4.10/12 放 大 國 高 中 所 需 的 段 考 試 卷 ( 配 合 輔 導 室 ) 5.10/13-15 高 中 部 第 一 次 段 考 6.10/14-15 國 中 部 第 一 次 段 考 7.10/16 高 三 大 考 中 心 第 一 次 英 聽 考 場 公 告 8.10/16-19 購 買 高 三 生 學 各 項 簡 章 9.10/24 高 三 大 考 中 心 第 一 次 英 聽 測 驗 日, 分 上 下 午 場 ( 沒 專 車, 考 生 自 行 前 往 ) 學 務 處 葉 光 城 主 任 : 一 十 月 份 要 辦 理 事 項 ( 一 )10/1 召 開 班 聯 會 (12:30) ( 二 )10/2 高 中 部 導 師 會 報 (08:00-08:50) ( 三 )10/5-10/8 教 室 佈 置 評 量 週 ( 四 )10/21-23 國 二 露 營 活 動 台 南 走 馬 瀨 ( 五 )10/28-30 國 三 畢 業 旅 行 中 北 部 景 點 ( 九 族 文 化 村 六 福 村 ) 二 十 一 月 要 辦 理 事 項 ( 一 )11/4 班 聯 會 ( 午 休 ) ( 二 )11/6 國 中 部 品 德 教 育 宣 導 ( 三 )11/13 國 中 部 愛 滋 病 宣 導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四 )11/20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 國 二 ) 週 會 總 務 處 戴 嘉 亨 主 任 : 一 7-9 月 份 執 行 工 程 ( 一 ) 校 園 水 溝 工 程 已 完 成 ( 水 溝 + 國 一 花 圃 鋪 面 +AC 路 面 鋪 設 )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2 頁
二 10 月 即 將 招 標 案 件 ( 一 )10/6 校 園 門 口 整 修 工 程 招 標 ( 門 口 門 柱 表 面 物 整 修 + 活 動 中 心 前 AC 路 面 鋪 設 + 寧 靖 樓 左 側 排 水 系 統 + 國 二 教 室 前 土 方 清 除 ) 三 7-9 月 份 已 做 事 項 ( 一 ) 高 中 3 樓 導 師 室 OA 更 新 完 成 ( 二 ) 高 中 導 師 室 前 方 研 討 區 設 置 完 成 ( 三 ) 高 中 部 教 室 冷 氣 全 部 增 設 完 畢 ( 含 體 育 班 ) ( 四 ) 專 科 大 樓 教 師 辦 公 室 冷 氣 增 設 完 成 ( 五 ) 高 一 桌 椅 整 修 數 量 調 整 ( 六 ) 颱 風 造 成 樹 木 傾 倒 樹 枝 緊 急 切 除 並 移 除 ( 七 ) 活 動 中 心 冷 氣 機 循 環 水 塔 加 設 防 蚊 網 ( 八 ) 電 腦 教 室 鐵 門 增 設 遙 控 ( 九 ) 北 邊 菜 車 出 入 門 更 新 為 雙 軌 與 遙 控 ( 十 ) 廚 房 外 部 洗 滌 槽 破 損 鐵 皮 屋 頂 移 除 ( 十 一 ) 拳 擊 教 室 增 設 空 調 設 施 ( 十 二 ) 電 梯 因 颱 風 進 水 故 障 修 復 完 畢 ( 十 三 ) 寧 靜 樓 前 方 整 排 小 葉 欖 仁 樹 修 剪 ( 十 四 )503 教 室 上 方 花 圃 土 方 清 除, 避 免 蓄 水 造 成 天 花 板 積 水 ( 十 五 ) 映 雪 樓 西 邊 化 糞 池 水 溝 加 蓋 加 網 防 蚊 ( 十 六 ) 專 科 大 樓 與 國 二 東 邊 廁 所 化 糞 池 水 泥 整 修 四 待 辦 事 項 ( 一 ) 雜 草 割 除 ( 二 ) 修 剪 樹 木 ( 三 ) 水 溝 蓋 增 設 防 蚊 網 ( 四 )503 教 室 天 花 板 龜 裂 漏 水 待 修 補 ( 五 ) 映 雪 樓 西 邊 化 糞 池 因 本 體 龜 裂 導 致 有 一 個 蓋 子 掉 入 池 中, 需 經 費 整 體 改 善 防 護 體 五 待 協 調 或 宣 導 事 項 ( 一 ) 各 辦 公 室 與 處 室 冷 氣 機 開 機 原 則 為 上 午 10 點 至 下 午 4 點, 請 同 仁 務 必 遵 守, 否 則 學 校 電 費 會 超 標 且 會 被 罰 款 ( 二 ) 請 打 掃 502 旁 平 台 之 班 級, 不 要 將 泥 土 或 垃 圾 倒 往 原 本 為 花 圃 之 區 塊 輔 導 處 王 美 娟 主 任 : 一 近 期 已 辦 理 活 動 : ( 一 )9/11 國 一 新 生 智 力 測 驗 感 謝 國 一 導 師 協 助 施 測 ( 二 )9/18 國 一 12 年 國 教 宣 導 ( 三 )9/24 親 師 座 談, 感 謝 各 位 參 與 的 同 仁, 各 班 家 長 建 議 表 已 書 面 回 覆 導 師 處, 請 導 師 同 仁 協 助 轉 知 家 長 及 學 生 電 子 檔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 四 )10/2 新 生 特 教 鑑 定 安 置 說 明 會 : 感 謝 國 一 導 師 細 心 觀 察 新 生 學 習 狀 況, 配 合 智 力 測 驗 結 果, 提 出 疑 似 生 4 人, 目 前 正 由 心 測 教 師 進 行 魏 氏 智 力 測 驗 及 三 項 能 力 測 驗, 提 報 高 雄 市 鑑 輔 會 進 行 鑑 定 安 置 作 業 本 次 鑑 定 安 置 作 業 提 報 的 項 目 尚 有 : 國 中 跨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3 頁
教 育 階 段 10 人 放 棄 特 教 服 務 與 身 分 1 人 總 計 提 報 15 人 次 ( 五 )10/15 進 行 10 月 份 輔 導 會 報 : 國 高 中 專 任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提 報 9 月 份 輔 導 工 作 週 報 表 月 報 表, 總 計 服 務 時 數 個 別 諮 商 136 節, 家 長 諮 詢 13 節, 家 訪 7 次, 導 師 諮 詢 26 節, 小 團 體 諮 商 4 次, 個 案 會 議 10 場, 跨 專 業 合 作 3 節 次, 危 機 介 入 4 節 次 目 前 認 輔 個 案 59 人 ( 六 ) 高 關 懷 課 程 開 課 說 明 會 : 目 前 開 設 1 班, 課 程 有 人 際 小 團 體 烘 焙 手 工 皂 電 腦 參 加 人 員 由 導 師 及 輔 導 教 師 評 估 適 合 的 課 程 參 加, 並 不 是 每 個 人 每 一 天 都 參 加, 盡 量 避 免 群 聚 效 應 ( 七 )10/2 辦 理 路 竹 區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團 督 研 習 : 參 加 路 竹 分 區 兼 輔 團 督 的 學 校 除 了 本 校 還 有 阿 蓮 國 中 湖 內 國 中 永 安 國 中 茄 萣 國 中 彌 陀 國 中 一 甲 國 中 田 寮 國 中 ( 八 ) 上 傳 生 涯 發 發 展 教 育 評 鑑 家 庭 教 育 評 鑑 教 育 優 先 區 各 項 學 生 人 數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生 命 教 育 檢 核 表 9/30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實 地 訪 視 二 預 計 辦 理 活 動 : ( 一 ) 高 一 國 三 興 趣 量 表 : 目 前 正 由 資 料 組 前 置 作 業 中, 將 由 專 輔 老 師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施 測 ( 二 ) 國 一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生 涯 檔 案 : 正 由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逐 班 發 放 建 置 中, 第 十 八 週 將 進 行 國 一 ~ 國 三 生 涯 檔 案 及 生 涯 手 冊 抽 查 ( 三 )10/20 星 期 二 第 一 節 :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 參 加 對 象 : 高 一 高 二 學 生 ; 地 點 : 活 動 中 心 ( 四 )11/6 星 期 五 第 一 節 : 特 殊 教 育 宣 導 ; 參 加 對 象 : 國 一 學 生 ; 地 點 : 活 動 中 心 ( 五 )11/13 星 期 五 上 午 : 辦 理 路 竹 區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團 督 研 習 ( 六 )12/11 星 期 五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宣 導 和 圖 書 館 合 辦, 邀 請 文 創 旅 遊 作 家 Terry 蒞 校 演 講, 歡 迎 國 一 國 二 有 意 願 的 班 級 踴 躍 參 加 ( 七 )12/18 星 期 五 整 天 : 國 二 高 職 參 訪 實 作 課 程, 地 點 : 樹 德 家 商 圖 書 館 師 秀 玲 主 任 : 一 市 民 學 苑 本 學 期 於 104 年 09 月 14 日 ( 一 ) 開 課, 共 計 開 設 12 班, 相 關 資 訊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二 圖 書 館 空 間 規 劃 : 圖 書 館 計 畫 將 於 明 年 進 行 書 庫 搬 遷, 本 館 將 參 考 同 性 質 完 中 或 舊 建 物 改 建 學 校 圖 書 館 之 規 劃 外 校 參 訪 以 及 專 業 諮 詢, 各 位 同 仁 若 有 任 何 建 議, 請 不 吝 於 指 教 三 讀 者 服 務 組 報 告 : NO. 項 目 內 容 1 暑 期 文 學 營 / 微 電 影 營 隊 閱 讀 策 略 : 國 中 部 分 組 產 出 6 件 大 考 作 文 : 高 中 部 參 加 學 生 作 品 皆 有 產 出 共 30 篇 高 中 微 電 影 營 隊 : 產 出 作 品 4 部 2 新 生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08/31( 一 ) 開 始 至 09/25( 五 ) 已 經 全 部 辦 理 完 畢 3 圖 書 館 志 工 暑 期 開 始 募 集,09/09( 三 ) 公 布 名 單,09/10( 四 ) 集 合 試 用 說 明 會 4 晨 讀 活 動 09/14( 一 ) 開 始 國 一 二 為 星 期 二 與 四 早 修, 高 中 部 為 星 期 三 早 修 5 專 業 成 長 閱 讀 社 群 教 師 研 習 09/21( 一 ) 11/02( 一 ) 11/30( 一 ) 12/28( 一 ) 辦 理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 附 註 : 本 校 教 師 第 一 次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已 於 09/21 舉 行, 會 議 決 定 更 改 其 餘 3 次 社 群 時 間 與 議 題 為 11/02( 一 ) 專 書 討 論 : 窺 看 印 度 ( 圖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4 頁
書 館 可 借 閱 ) 11/30( 一 ): 泥 火 山 之 旅 12/28( 一 ) 專 書 討 論 : 家 傳 大 煎 鍋, 講 師 : 王 天 來 老 師 6 旅 遊 達 人 09/18( 五 ) 投 稿 截 止 11/03( 二 ) 第 一 堂 課 發 表 ( 對 象 : 國 一 二, 高 一 高 二 ) 共 錄 取 8 件, 感 謝 老 師 們 鼓 勵 同 學 參 加 審 閱 教 師 : 薛 家 圓 老 師 陳 附 聖 老 師 7 高 二 新 說 書 人 09/30( 三 ) 報 名 截 止,10/12( 一 ) 前 繳 交 劇 本 10/27( 二 ) 第 一 二 堂 比 賽,11/10( 二 ) 展 演 ( 對 象 : 高 一 ) 感 謝 高 中 部 老 師 們 的 協 助 8 高 中 網 路 心 得 09/01( 二 )-10/31( 六 ) 中 午 截 止 投 稿 9 圖 書 館 志 工 校 外 參 訪 11/13( 五 ) 上 午 參 訪 樹 德 科 大 預 定 發 放 志 工 參 與 報 名 表 10 高 中 小 論 文 11/15( 日 ) 投 稿 截 止 請 老 師 鼓 勵 高 中 部 同 學 參 加 11 航 向 書 海 校 際 競 賽 將 由 312 張 家 鳳 班 級 代 表 出 賽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師 資 另 訂 感 謝 家 長 會 提 供 專 車 及 當 日 師 生 膳 食 的 經 費 12 學 期 中 好 書 大 家 讀 活 動 13 其 他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圖 書 委 員 會 開 會 紀 錄 書 籍 採 購 與 編 書 進 度 說 明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圖 書 館 會 議 記 錄 104 年 度 國 一 閱 讀 起 步 走 150 本 編 目 完 成 請 各 位 老 師 提 供 明 年 度 建 議 書 單 四 實 驗 研 究 組 NO. 項 目 內 容 1 均 質 化 104 學 年 度 經 費 188 萬, 尚 待 核 撥 09/30( 一 ) 撰 寫 103 學 年 度 均 質 化 成 果 並 上 傳 10/07( 三 ) 修 正 104 學 年 度 均 質 化 計 畫 並 上 傳 籌 備 均 質 化 宣 導 日 誌 內 容 以 及 均 質 化 微 電 影 拍 攝 相 關 事 宜 10-11 月 辦 理 多 元 展 能 營 隊 活 動 11-12 月 辦 理 國 中 部 到 班 到 校 宣 導 活 動 2 優 質 化 104 學 年 度 經 費 390 萬, 尚 待 核 撥 08/03( 一 )-08/07( 五 ) 辦 理 高 一 英 文 與 資 訊 營 隊 08/17( 一 ) 辦 理 601 602 文 化 小 尖 兵 展 演 活 動 訓 練 營 08/27( 四 ) 上 午 辦 理 107 年 課 綱 研 習, 下 午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美 感 講 座 研 習 09/15( 二 ) 辦 理 跨 領 域 教 師 社 群 研 習,10/20( 二 ) 預 計 辦 理 跨 領 域 社 群 探 訪 活 動 09/25( 五 ) 已 完 成 104 學 年 度 優 質 化 計 畫 上 傳 10/12( 一 ) 辦 理 優 質 化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請 高 中 部 各 領 域 討 論 並 修 改 課 程 地 圖 內 容 10/12( 一 ) 10/19( 一 ) 辦 理 閱 讀 策 略 分 享 工 作 坊 10/23( 五 ) 辦 理 數 學 領 域 桌 遊 研 習 10/26( 一 ) 前 往 台 中 一 中 辦 理 優 質 化 嘉 年 華 活 動 ( 製 作 海 報 ), 展 出 本 校 優 質 化 教 案 特 優 及 優 等 作 品 10/27( 二 ) 10/28( 三 ) 上 午 預 計 辦 理 教 師 藝 術 研 習 ( 飾 品 裡 的 微 世 界 ), 歡 迎 老 師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租 車 費 預 計 於 第 八 週 招 標 3 實 驗 班 103 學 年 度 經 費 已 核 撥,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104 學 年 度 計 畫 提 出, 課 程 陸 續 開 展 高 一 部 分 :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5 頁
科 學 班 假 日 至 高 雄 大 學 上 課 共 十 一 週 ; 雙 語 班 由 實 踐 大 學 教 授 到 本 校 授 課 共 十 一 次 ; 長 榮 大 學 星 期 五 到 校 協 同 教 學 ( 雙 語 班 與 實 驗 班 ) 高 二 部 分 : 10/30( 五 ) 社 團 時 間 預 計 辦 理 501 班 至 成 功 大 學 參 加 星 際 效 應 講 座 11/25( 三 ) 預 計 辦 理 501 班 至 成 功 大 學 參 加 仿 生 講 座 4 領 導 人 才 培 育 班 領 袖 人 才 培 育 班 社 團 由 高 苑 科 大 及 產 業 界 協 助, 社 團 於 09/11( 五 ) 開 始 辦 理, 週 六 加 強 課 於 10/03( 六 ) 開 始 5 其 他 第 二 次 段 考 下 午 預 計 辦 理 503-506 牛 埔 泥 岩 探 訪 課 程 ( 校 外 參 訪 ) 請 國 高 中 各 領 域 於 12/31( 四 ) 前 繳 交 翻 轉 雙 書 ( 張 輝 誠 葉 丙 成 ) 心 得 乙 篇 校 長 室 蘇 鳳 徽 祕 書 : 一 印 製 各 處 室 主 管 組 長 名 片 二 升 大 學 和 升 高 中 榜 單 看 板 和 帆 布 印 製 三 104 年 8 月 份 主 管 會 報 開 會 四 104 年 8 月 份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五 製 作 全 校 家 長 會 費 同 一 家 長 只 繳 一 人 名 單 列 清 冊 六 行 政 協 助 感 謝 狀 製 作 發 放 七 9 月 開 陽 慈 心 基 金 會 捐 贈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高 中 部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十 萬 元 八 8.9 月 教 師 節 禮 物 籌 備 九 9 月 全 校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選 票 製 作 發 放 及 名 單 整 理 十 接 洽 國 教 署 青 年 世 代 健 康 行 為 長 期 追 蹤 研 究 計 畫 施 測 十 一 接 洽 3D 列 印 我 形 我 塑 活 動 並 於 104.10.2 辦 理 完 成 十 二 10 月 籌 備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暨 委 員 會 及 手 冊 印 製 等 十 三 於 104.10.2( 五 ) 晚 上 7 時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大 會 十 四 104 學 年 度 家 長 會 委 員 顧 問 名 單 邀 約 確 定 中 十 五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規 劃 中 人 事 室 林 主 任 美 娟 : 一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請 假 規 則 )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疑 義 一 案 ( 一 ) 查 請 假 規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請 假 公 假 或 休 假 人 員, 應 填 具 假 單,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任 所 但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其 同 事 或 家 屬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是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除 遇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時, 得 由 其 同 事 或 家 屬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外, 應 由 本 人 事 先 填 具 假 單, 並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任 所 ( 二 ) 茲 以 監 察 院 鑒 於 各 機 關 對 所 屬 人 員 依 請 假 規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補 辦 請 假 之 實 務 執 行 寬 嚴 不 一, 爰 請 本 部 就 上 開 規 定 所 稱 緊 急 事 故 予 以 釋 示 並 周 知 各 機 關, 而 上 開 規 定 所 稱 之 緊 急, 依 其 文 義 即 有 嚴 重 而 急 迫 之 意, 是 公 務 人 員 遇 有 不 可 預 見 之 緊 急 事 故, 因 事 起 倉 促 時 效 急 迫, 難 期 待 其 得 事 先 請 假 或 俟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再 予 處 理, 或 非 即 刻 處 置 恐 致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財 產 遭 遇 突 發 危 難 等 情 形, 得 由 機 關 長 官 審 酌 個 案 情 形, 准 駁 其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 又 為 利 人 員 差 勤 之 管 理, 必 要 時, 機 關 得 於 差 勤 系 統 增 置 補 請 假 理 由 之 欄 位, 以 為 機 關 首 長 准 駁 補 請 假 申 請 之 參 據 ( 三 ) 另 查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教 師 請 假 公 假 或 休 假, 應 填 具 假 單, 經 學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6 頁
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其 同 事 或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前 開 規 定 所 稱 緊 急 事 故 之 認 定, 亦 比 照 辦 理 ( 四 ) 相 關 附 件 張 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http://www.lchs.ks.edu.tw/?page=bulletin Detail&Guid=e33fb6b8-5ab1-8e62-3cd2-d9cbb12de6c6 二 有 關 104 年 至 106 年 闔 家 安 康 公 教 員 工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本 保 險 ) 投 保 計 畫, 部 分 內 容 更 正 案 ( 一 ) 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4 年 3 月 31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10400292211 號 函 略 以,104 年 至 106 年 本 保 險 係 經 公 開 徵 選 由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南 山 人 壽 ) 獲 選 承 作 ( 二 ) 目 前 南 山 人 壽 就 本 保 險 專 案 部 分, 提 供 駐 點 宣 導 說 明 團 保 服 務 理 賠 諮 詢 及 理 賠 文 件 收 送 等 服 務, 各 機 關 如 有 相 需 求, 可 逕 洽 該 公 司 駐 點 服 務 承 辦 人 員 高 慧 玲 小 姐 瞭 解, 洽 詢 電 話 :02-8758-5243, 或 另 洽 0800-020-090 提 出 駐 點 服 務 需 求 三 關 於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請 生 理 假 相 關 規 定 一 案 ( 一 ) 依 勞 動 部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勞 動 條 4 字 第 1040131596 號 函 辦 理 ( 二 ) 查 勞 動 部 於 本 (104) 年 9 月 8 日 以 勞 動 條 4 字 第 1040131594 號 令 補 充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第 14 條 規 定 略 以, 受 僱 者 全 年 度 所 請 併 入 病 假 之 生 理 假 連 同 病 假 之 日 數, 已 屆 受 僱 者 所 適 用 相 關 法 令 所 定 病 假 之 日 數 上 限 者, 如 年 度 內 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仍 可 依 性 平 法 第 14 條 規 定 請 生 理 假, 但 雇 主 得 不 給 付 薪 資 茲 以 公 務 人 員 為 性 平 法 適 用 對 象, 是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請 病 假 ( 含 生 理 假 ) 事 假 合 計 已 滿 33 日 ( 按 : 病 假 28 日 及 事 假 5 日 ) 時, 倘 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依 上 開 勞 動 部 令 釋, 於 每 月 1 日 額 度 內, 得 再 請 扣 除 俸 ( 薪 ) 給 之 生 理 假, 且 該 等 生 理 假 不 作 為 其 考 績 之 考 量 因 素 ( 三 ) 相 關 附 件 張 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http://www.lchs.ks.edu.tw/?page=bulletin Detail&Guid=72d6ca4b-a4be-71e2-9297-5021c5a0fa41 四 市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如 自 費 前 往 健 康 檢 查, 同 意 核 予 公 假 登 記 ( 一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9 月 21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10436371900 號 號 函 辦 理 ( 二 ) 為 落 實 照 護 本 市 教 育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爰 教 育 人 員 如 自 費 參 加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准 依 所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覈 實 給 予 公 假 登 記 ( 課 務 自 理 ), 最 高 給 予 2 日, 惟 應 儘 量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以 利 校 ( 課 ) 務 之 遂 行 ( 三 ) 相 關 附 件 張 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http://www.lchs.ks.edu.tw/?page=bulletin Detail&Guid=7ddcf2f7-45a2-d0a3-e3c9-f28d34197716 五 公 務 員 詐 領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案 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案 ( 一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9 月 23 日 高 市 教 政 字 第 10436450700 號 函 辦 理 ( 二 ) 邇 來 公 務 員 詐 領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 如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及 休 假 補 助 費 等 ) 情 形 屢 見 不 鮮, 且 對 於 個 人 名 譽 及 機 關 形 象 傷 害 甚 鉅, 爰 研 編 旨 揭 宣 導 案 例 共 6 則 ( 如 附 件 1) 供 各 位 同 仁 參 考, 避 免 因 疏 失 誤 觸 法 網 ( 三 ) 為 免 同 仁 因 一 時 疏 忽 而 誤 觸 法 網, 敬 請 各 級 主 管 協 助 加 強 宣 導 並 負 起 監 督 考 核 責 任, 對 同 仁 出 勤 狀 況 加 班 情 形 報 領 差 旅 費 等 應 加 強 關 心 及 適 時 導 正 ( 四 ) 檢 附 高 雄 市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 附 件 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03 年 7 月 7 日 修 正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附 件 3) 供 參 ( 五 ) 相 關 附 件 張 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http://www.lchs.ks.edu.tw/?page=bulletin Detail&Guid=6fe50688-c88c-3a70-ccdc-2df377c7c9cc 六 關 於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投 開 票 所 工 作 人 員 之 遴 派 案 ( 一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104 年 9 月 23 日 高 市 府 人 考 字 第 10405342100 號 辦 理 ( 二 )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定 於 105 年 1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投 票,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鼓 勵 所 屬 同 仁 踴 躍 參 與 投 開 票 所 工 作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7 頁
請 有 意 擔 任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投 開 票 所 工 作 人 員 者,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 二 ) 前 向 人 事 室 登 記, 以 利 彙 整 造 冊 ( 三 ) 相 關 附 件 張 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http://www.lchs.ks.edu.tw/?page=bulletin Detail&Guid=a9486344-8db5-ddd1-b86e-c02c5bfc795b 七 有 關 修 正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作 業 要 點 各 類 附 表 及 流 程 圖 各 1 份 案 ( 一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9 月 24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10436461800 號 函 辦 理 ( 二 )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5 日 修 正 處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訂 定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之 情 事 及 第 14 款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之 情 事 之 2 款 處 理 流 程, 並 修 正 同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所 定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情 事 認 定 參 考 基 準, 爰 修 正 本 作 業 要 點 之 丁 類 及 戊 類 案 件 規 定, 並 通 盤 檢 討 本 作 業 要 點 各 類 案 件 內 容 規 定 ( 三 )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包 含 丙 類 案 件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前 涉 及 當 事 人 身 分 改 變, 及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前, 均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 修 正 丁 類 及 戊 類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並 增 訂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情 事 認 定 參 考 基 準 及 視 同 輔 導 無 改 進 成 效 情 事 ; 修 正 本 局 審 議 期 間 以 1 個 月 為 原 則, 並 酌 修 部 分 規 定 文 字 ( 四 ) 相 關 附 件 張 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http://www.lchs.ks.edu.tw/?page=bulletin Detail&Guid=6e91c088-a91b-86e5-64ec-220cf2334935 八 有 關 教 師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38 條 配 合 到 場 噴 藥 並 給 予 公 假 派 代 乙 案 ( 一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9 月 15 日 高 市 教 健 字 第 10436180300 號 函 辦 理 ( 二 ) 經 查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於 6 月 17 日 業 由 總 統 令 頒 布 修 正 第 38 條, 經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且 親 自 到 場 之 人 員 ( 按 : 指 傳 染 病 發 生 時, 受 防 疫 工 作 人 員 事 先 通 知 之 公 私 場 所 及 運 輸 工 具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公 司 廠 場,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示 給 予 公 假 ( 三 ) 是 以 公 務 人 員 如 遇 上 開 情 事, 同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 又 考 量 防 疫 急 迫 性 及 臨 時 代 課 人 員 難 尋, 本 局 同 意 核 予 前 項 人 員 ( 正 式 編 制 教 師 及 代 理 教 師 ) 於 配 合 防 治 噴 藥 是 日 公 假 派 代 九 有 關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38 條 民 眾 到 場 配 合 防 疫 工 作 應 給 予 公 假 時 數 釋 疑 乙 案 ( 一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局 104 年 10 月 13 日 高 市 府 衛 疾 管 字 第 10438003300 號 函 辦 理 ( 二 ) 邇 來 經 常 接 獲 大 量 民 眾 及 事 業 單 位 詢 問 其 配 合 登 革 熱 防 疫 工 作, 可 以 請 領 公 假 時 數 問 題, 為 避 免 各 地 方 政 府 給 假 標 準 不 同, 造 成 困 擾 ; 衛 福 部 疾 管 署 於 本 (9) 月 25 日 登 革 熱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第 三 次 會 議 中 明 確 規 範, 配 合 登 革 熱 緊 急 防 疫 工 作 應 予 公 假 之 日 數, 原 則 上 配 合 強 制 孳 生 源 清 除 以 半 日 為 主, 配 合 化 學 防 治 以 一 日 為 主, 並 應 於 通 知 民 眾 配 合 實 施 緊 急 防 治 工 作 時 對 民 眾 妥 為 說 明 ( 三 ) 本 府 衛 生 局 業 已 修 訂 登 革 熱 緊 急 防 治 相 關 通 知 單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登 革 熱 緊 急 防 治 工 作 之 民 眾, 得 持 通 知 單 或 於 緊 急 防 治 現 場 逕 向 轄 區 衛 生 所 申 請 開 立 請 假 證 明 書, 俾 憑 請 假 之 依 據 ( 四 ) 有 關 修 訂 版 之 登 革 熱 緊 急 防 治 通 知 單 室 內 強 制 孳 生 源 檢 查 通 知 單 高 雄 市 配 合 市 政 府 執 行 登 革 熱 緊 急 防 治 工 作 請 假 證 明 書 業 張 貼 本 校 校 網 上, 請 同 仁 自 行 參 閱 使 用 ( 五 ) 相 關 附 件 張 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http://www.lchs.ks.edu.tw/?page=bulletin Detail&Guid=5f85584a-0276-d20f-f18c-7bf0b1828e61 會 計 室 吳 主 任 晶 瑩 :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8 頁
一 教 育 局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已 陸 續 核 撥 至 本 校, 請 各 教 師 及 同 仁 確 實 依 計 畫 核 定 內 容 儘 速 辦 理 核 銷 程 序 二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現 為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81 年 台 處 忠 第 5186 號 規 範 : 落 實 推 行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制 度,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購 買 貨 物 或 勞 務 時 應 儘 量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為 落 實 推 行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制 度,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購 買 貨 物 或 勞 務 時, 對 於 金 額 達 二 千 元 以 上 者, 除 水 電 費 郵 電 費 報 費 交 通 費 等 依 法 免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者 外, 允 應 儘 量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請 各 教 師 及 同 仁 依 上 開 函 示 規 定 辦 理 三 各 項 經 費 之 申 請 或 器 材 之 維 修, 請 先 填 寫 請 購 ( 修 ) 單, 待 核 准 後 再 行 貼 發 票 或 收 據 辦 理 核 銷 程 序, 請 購 ( 修 ) 單 上 請 確 實 填 寫 請 購 ( 修 ) 日 期, 核 銷 之 發 票 或 收 據 亦 請 廠 商 填 寫 日 期, 俾 便 辦 理 核 銷 程 序 四 本 校 差 旅 費 之 核 撥 係 依 據 103.11.11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高 雄 市 路 竹 高 中 教 職 員 工 差 旅 費 基 準 表 辦 理, 是 項 基 準 表 及 出 差 旅 費 請 示 單 報 告 表 均 公 告 於 本 校 會 計 室 公 告 項 下, 請 有 需 要 之 教 師 同 仁 自 行 下 載 運 用 差 旅 費 之 交 通 費 包 括 出 差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汽 車 火 車 捷 運 等 費 用,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其 餘 按 實 際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辦 理 核 銷, 若 搭 乘 機 關 專 備 交 通 工 具 或 領 有 免 費 票 或 搭 乘 便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六 十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應 依 高 雄 市 路 竹 高 中 教 職 員 工 差 旅 費 基 準 表 住 宿 費 報 支 標 準 檢 據 報 支, 以 上 均 應 覈 實 報 支 五 104 年 度 行 政 職 員 工 之 休 假 旅 遊 補 助 尚 未 辦 理 核 銷 者, 請 於 12 月 10 日 前 刷 畢 國 民 旅 遊 卡 並 辦 理 核 銷 六 鑒 於 目 前 已 無 支 領 誤 餐 費 之 規 定, 且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亦 刪 除 膳 費, 僅 規 範 如 召 開 會 議 逾 時 或 因 應 團 體 勤 務 特 殊 需 要, 需 由 機 關 統 籌 提 供 餐 點 時, 應 檢 具 廠 商 之 發 票 或 收 據 結 報 本 校 教 師 帶 隊 參 加 比 賽, 請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於 比 賽 結 束 請 領 學 生 比 賽 旅 費 時, 檢 附 印 領 清 冊 及 餐 費 住 宿 費 之 收 據 或 發 票, 辦 理 核 銷, 於 本 (104) 年 1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本 年 度 暫 列 宣 導 期, 自 明 年 度 起 請 領 學 生 比 賽 旅 費 時, 請 一 律 檢 附 印 領 清 冊 及 餐 費 住 宿 費 之 收 據 或 發 票, 俾 憑 核 銷 收 據 或 發 票 買 受 人 請 敘 明 :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請 登 打 本 校 統 編 88509500, 並 應 記 載 詳 細 之 品 名 單 價 數 量 店 章 ( 發 票 為 :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 及 店 家 統 編 ( 店 章 內 未 記 載 者 ) 肆 討 論 提 案 : 提 案 一 : 提 案 單 位 : 國 中 1 年 級 級 導 師 案 由 : 校 方 是 否 可 以 舉 辦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比 賽, 提 高 學 生 對 服 務 學 習 的 意 願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舉 辦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比 賽, 以 提 高 學 生 對 服 務 學 習 的 意 願, 建 議 方 式 ( 一 ) 班 內 : 前 三 名 ( 二 ) 級 內 : 若 干 名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9 頁
( 三 ) 校 內 : 若 干 名 決 議 :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比 賽 需 詳 加 研 議,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學 務 處 先 內 部 研 究 再 與 各 級 導 師 討 論 後, 提 校 務 會 議 表 決 ( 學 務 處 ) 提 案 二 : 提 案 單 位 : 國 中 1 年 級 級 導 師 案 由 : 希 望 校 方 在 下 課 廣 播 時 能 稍 微 延 緩 2 分 鐘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老 師 們 上 課 時, 有 時 候 不 會 一 聽 到 下 課 鐘 響 時 即 停 止 授 課, 因 此, 如 果 各 處 室 一 下 課 就 廣 播, 可 能 會 造 成 老 師 們 與 廣 播 聲 竸 爭 或 得 等 待 廣 播 聲 結 束 方 能 收 尾 的 窘 態, 希 望 校 方 在 下 課 廣 播 時 能 稍 微 延 緩 2 分 鐘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為 避 免 上 述 情 況, 可 否 請 各 處 室 體 諒, 將 廣 播 時 間 延 後 至 下 課 鐘 響 後 二 分 鐘 決 議 : 配 合 辦 理 (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輔 導 圖 書 等 處 室 ) 提 案 三 : 提 案 單 位 : 國 中 1 年 級 級 導 師 案 由 : 建 議 開 會 時 間 盡 量 避 開 中 午 午 休, 並 可 以 利 用 週 二 空 白 課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因 為 午 休 時 間, 導 師 們 有 些 還 在 處 理 班 務, 有 些 第 五 節 有 課, 如 若 在 午 休 時 間 趕 去 開 會, 往 往 會 左 支 右 絀, 更 陷 疲 憊 決 議 : 各 處 室 意 見 如 下 ( 一 ) 配 合 辦 理 ( 教 務 總 務 輔 導 圖 書 等 處 室 ) ( 二 ) 原 則 配 合 辦 理, 惟 仍 以 業 務 需 求 及 辦 理 時 效 性 為 考 量, 必 要 時 仍 請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協 助 ( 人 事 室 ) ( 三 ) 非 不 得 已 不 會 利 用 中 午 時 段, 往 後 如 不 急 會 排 在 週 二 或 五 空 白 課 及 週 五 第 七 節 課, 屆 時 請 有 要 開 會 老 師 準 時 出 席 ( 學 務 處 ) 提 案 四 : 提 案 單 位 : 朱 勇 霖 老 師 案 由 : 學 校 上 課 期 間 偶 有 著 他 校 服 裝 者, 在 校 內 遊 盪, 是 否 得 宜?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偶 有 身 著 他 校 服 裝 者, 在 上 課 時 間 在 校 內 遊 盪, 影 響 教 學 決 議 : 上 課 期 間 偶 有 著 他 校 服 裝 者 在 校 內 遊 盪, 應 該 是 回 校 的 校 友, 學 務 處 教 官 有 在 巡 視, 會 再 與 總 務 處 門 禁 管 制 商 討 加 強 ( 學 務 處 ) 提 案 五 : 提 案 單 位 : 廖 中 靖 老 師 案 由 : 本 校 國 高 中 同 學 的 手 機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是 否 統 一? 若 無, 學 生 提 出 質 疑 該 如 何 因 應?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針 對 國 高 中 手 機 管 理 是 否 統 一 之 疑 義, 請 求 相 關 處 室 說 明 決 議 : 本 校 國 高 中 同 學 的 手 機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是 統 一 的, 如 在 校 有 違 規 使 用 會 依 校 規 處 理 ( 學 務 處 ) 提 案 六 : 提 案 單 位 : 薛 志 宏 老 師 案 由 : 可 否 報 告 國 三 班 際 球 賽 延 期 一 案 之 討 論 結 果,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針 對 國 三 班 際 球 賽 是 否 延 期 疑 義, 請 求 相 關 處 室 說 明 決 議 : 國 三 班 際 球 賽 延 期 一 案 之 討 論 結 果 體 育 組 會 議 決 議 不 延 期 ( 學 務 處 ) 伍 臨 時 動 議 : 蔣 忠 霖 老 師 反 應 : 最 近 有 看 到 學 生 穿 著 制 服, 雙 載 騎 乘 電 動 車 在 校 園 內, 如 造 成 事 故 肯 定 比 脚 踏 車 嚴 重, 請 問 學 校 是 否 開 放 學 生 騎 乘 電 動 車 進 校 園? 生 輔 組 回 應 : 目 前 暫 不 予 開 放 電 動 車 ( 沒 牌 照 ) 進 校 園, 如 再 有 發 生 將 予 以 規 勸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10 頁
李 添 郡 老 師 反 應 : 寧 靖 樓 後 面 暨 國 二 教 室 前 土 堆, 到 底 什 麼 時 侯 清 走? 總 務 主 任 回 應 : 放 在 國 二 教 室 前 的 土 堆, 係 預 留 進 行 工 程 時 填 土 用, 屆 時 用 不 到 的 土, 才 會 請 廠 商 運 走 陸 散 會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45 散 會 104.10.2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第 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