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企 业 资 格 审 查 和 许 可 指 南 一 依 据 和 目 的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指 导 和 规 范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 以 下 简 称 处 理 资 格 ) 企 业 的 审 查 和 许 可 工 作, 制 定 本 指 南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针 对 列 入 目 录 ( 第 一 批 ) 的 产 品, 即 电 视 机 电 冰 箱 洗 衣 机 房 间 空 调 器 微 型 计 算 机 而 制 定 处 理 未 列 入 目 录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他 电 子 废 物 的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电 子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原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40 号 ), 申 请 列 入 电 子 废 物 拆 解 利 用 处 置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名 录 ( 包 括 临 时 名 录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拆 解 处 理 产 生 危 险 废 物 相 关 活 动 污 染 环 境 的 防 治,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的 规 定 三 许 可 条 件 申 请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成 立, 符 合 本 地 区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发 3
展 规 划 的 要 求, 并 具 有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备 完 善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1. 具 有 集 中 和 独 立 的 厂 区 厂 区 必 须 为 集 中 独 立 的 一 整 块 场 地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新 建 的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拥 有 该 厂 区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已 经 从 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活 动 的 企 业, 如 无 该 厂 区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则 应 当 签 订 该 厂 区 的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算 不 少 于 五 年 中 东 部 省 ( 区 市 ) 申 请 企 业 的 总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不 低 于 10000 吨 / 年, 厂 区 面 积 ( 建 筑 面 积 ) 不 低 于 20000 平 方 米 ; 其 中, 生 产 加 工 区 ( 指 处 理 废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操 作 区 域 和 贮 存 区 域, 不 包 括 深 加 工 区 行 政 办 公 场 所 道 路 以 及 绿 地 等 其 他 与 直 接 处 理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无 关 区 域 ) 的 面 积 ( 建 筑 面 积 ) 不 低 于 10000 平 方 米 西 部 省 ( 区 市 ) 申 请 企 业 的 总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不 低 于 5000 吨 / 年, 厂 区 面 积 不 低 于 10000 平 方 米 ; 其 中, 生 产 加 工 区 的 面 积 不 低 于 5000 平 方 米 仅 处 理 含 阴 极 射 线 管 ( 以 下 简 称 CRT)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 如 电 视 机 微 型 计 算 机 显 示 器 等 ) 的,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不 低 于 5000 吨 / 年, 厂 区 面 积 不 低 于 10000 平 方 米 其 中, 生 产 加 工 区 面 积 不 低 于 5000 平 方 米 厂 区 不 得 混 杂 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和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4
2. 贮 存 场 地 (1) 具 有 用 于 贮 存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的 场 地 (2) 贮 存 场 地 的 容 量 应 不 低 于 日 处 理 能 力 的 10 倍 (3) 贮 存 场 地 周 边 应 设 置 围 栏, 以 利 于 监 控 货 物 和 人 员 的 进 出 ; 并 配 备 现 场 闭 路 电 视 ( 以 下 简 称 CCTV ) 监 控 设 备 (4) 贮 存 场 地 应 具 有 防 渗 的 水 泥 硬 化 地 面 (5) 贮 存 场 地 应 具 有 可 防 止 废 液 或 废 油 类 等 液 体 积 存 泄 漏 的 排 水 和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6) 位 于 室 外 的 贮 存 场 地 应 具 有 防 止 雨 淋 的 遮 盖 措 施, 如 安 装 防 雨 棚 等 (7) 不 同 类 别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应 当 分 区 贮 存 各 分 区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标 识, 标 明 贮 存 物 的 名 称 贮 存 时 间 注 意 事 项 等 如 CRT 电 视 机 应 当 单 独 分 区 贮 存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固 定 措 施, 防 止 碰 撞 和 散 落 (8) 贮 存 场 地 附 近 不 得 有 明 火 或 热 源, 如 焚 烧 炉 蒸 汽 管 道 加 热 盘 管 等 3. 处 理 场 地 (1) 具 有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专 用 场 地 (2) 处 理 场 地 应 位 于 室 内, 具 有 防 止 水 油 类 等 液 体 渗 透 的 水 泥 硬 化 地 面 (3) 具 有 对 处 理 场 地 地 面 的 冲 洗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水 或 5
废 油 等 液 体 物 质 的 截 流 收 集 设 施 和 油 水 分 离 设 施 (4) 处 理 场 地 应 当 分 区 不 同 类 型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应 当 在 不 同 的 区 域 处 理 各 处 理 区 域 之 间 应 有 明 显 的 界 限, 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提 示 性 标 志 和 操 作 流 程 图, 有 潜 在 危 险 的 处 理 区 应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各 处 理 区 应 分 别 配 备 现 场 CCTV 监 控 设 备 4. 处 理 设 备 (1) 基 本 要 求 处 理 CRT 电 视 机 的, 应 当 将 锥 屏 玻 璃 分 离, 并 收 集 荧 光 粉 等 粉 尘 处 理 电 冰 箱 的, 应 当 依 据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73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进 行 回 收 循 环 利 用 或 者 交 由 从 事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回 收 再 生 利 用 销 毁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处 理 CRT 显 示 器 微 型 计 算 机 的, 应 当 将 锥 屏 玻 璃 分 离, 并 收 集 荧 光 粉 等 粉 尘 (2) 设 备 要 求 具 有 与 所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处 理 设 备 ( 见 附 一 ) 涉 及 拆 解 小 型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或 元 ( 器 ) 件 ( 零 ) 部 件 ( 如 电 路 板 汞 开 关 等 ) 的, 应 具 有 负 压 工 作 台 5.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申 请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跟 踪 记 录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在 企 业 内 部 运 转 的 整 个 流 程, 包 括 记 录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接 收 6
的 时 间 来 源 类 别 重 量 和 数 量 ; 运 输 者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贮 存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拆 解 处 理 的 时 间 类 别 重 量 和 数 量 ;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的 类 别 重 量 或 数 量, 去 向 等 相 关 资 料 应 至 少 保 存 3 年 环 境 保 护 部 建 立 统 一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后,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的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填 写 并 按 日 报 送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入 库 和 出 库 记 录 报 表, 拆 解 处 理 记 录 报 表,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出 库 和 入 库 记 录 报 表 有 关 要 求 另 行 制 定 并 发 布 6.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具 有 与 所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相 配 套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备 并 通 过 环 境 保 护 竣 工 验 收 ( 具 体 监 测 指 标 参 见 附 二 ) 污 水 排 放 应 当 符 合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8978) 或 地 方 标 准 采 用 非 焚 烧 方 式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元 ( 器 ) 件 ( 零 ) 部 件 的 设 施 或 设 备, 废 气 排 放 应 当 符 合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16297) 或 地 方 标 准 ; 采 用 焚 烧 方 式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元 ( 器 ) 件 ( 零 ) 部 件 的 设 施 或 设 备, 废 气 排 放 应 当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18484) 中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噪 声 应 当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GB 12348) 或 地 方 标 准 ( 二 ) 具 有 与 所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分 拣 包 装 及 其 他 设 备 7
1. 具 有 运 输 车 辆 或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单 位 运 输, 车 厢 周 围 有 栏 板 等 防 散 落 及 遮 雨 布 等 防 雨 措 施 2. 具 有 能 够 搬 运 较 重 物 品 的 设 备, 如 叉 车 等 3. 具 有 压 缩 打 包 的 设 备, 如 打 包 机 等 4. 具 有 专 用 容 器 (1) 具 有 存 放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的 专 用 容 器, 特 别 要 具 有 存 放 含 液 体 物 质 的 零 部 件 ( 如 压 缩 机 等 ) 电 池 电 容 器 以 及 腐 蚀 性 液 体 ( 如 废 酸 等 ) 的 专 用 容 器 (2)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应 当 整 齐 存 放 在 统 一 规 格 的 铁 筐 或 其 他 牢 固 且 易 于 识 别 内 装 物 品 的 容 器 中, 容 器 上 应 当 贴 有 标 识 其 内 装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种 类 数 量 和 重 量 等 基 本 特 征 的 标 签 (3) 拆 解 产 物 应 当 整 齐 存 放 在 容 器 中, 同 种 拆 解 产 物 的 容 器 应 当 一 致 容 器 上 应 当 贴 有 标 识 其 内 装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种 类 数 量 或 者 重 量 等 基 本 特 征 的 标 签 (4) 需 要 多 层 存 放 的, 应 当 配 置 牢 固 的 分 层 存 放 架, 并 将 容 器 整 齐 存 放 在 架 上 5. 具 有 中 央 监 控 设 备 (1) 具 有 与 电 脑 联 网 的 现 场 CCTV 监 控 设 备 及 中 控 室 (2) 厂 区 所 有 进 出 口 处 ( 须 能 清 楚 辨 识 人 员 及 车 辆 进 出 ) 地 磅 及 磅 秤 处 理 设 备 与 处 理 生 产 线 ( 包 含 待 处 理 区 ) 贮 存 区 域 处 理 区 域 可 能 产 生 污 染 的 区 域 ( 含 制 冷 剂 抽 取 区 荧 光 粉 吸 取 及 破 碎 分 选 等 作 业 区 ) 以 及 处 理 设 施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8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其 他 区 域, 应 当 设 置 现 场 CCTV 监 控 设 备 贮 存 场 地 等 范 围 较 大 的 区 域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带 云 台 的 摄 像 机 (3) 设 置 的 现 场 CCTV 监 控 设 备 应 能 连 续 录 下 24 小 时 作 业 情 形, 包 含 录 制 日 期 及 时 间 显 示, 每 一 监 视 画 面 所 录 下 影 带 不 得 有 时 间 间 隔, 其 录 像 画 面 的 录 像 间 隔 时 间 至 少 以 1 秒 1 画 面 为 原 则 视 频 监 视 画 面 在 任 何 时 间 均 以 4 个 分 割 为 原 则, 视 频 内 容 应 为 彩 色 视 频, 并 包 含 日 期 及 时 间 显 示, 视 频 必 须 清 晰, 并 可 清 楚 看 见 物 体 人 员 外 形 轮 廓, 以 能 达 到 辨 识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及 作 业 状 况 为 原 则 夜 间 厂 区 出 入 口 处 摄 影 范 围 须 有 足 够 的 光 源 ( 或 增 设 红 外 线 照 摄 器 ) 以 供 辨 识, 若 厂 方 在 夜 间 进 行 拆 解 处 理 作 业 时, 其 处 理 设 备 投 入 口 及 处 理 线 的 镜 头 应 当 有 足 够 的 光 源 以 供 画 面 辨 识 (4) 所 有 摄 像 机 视 频 信 号 应 通 过 网 络 硬 盘 录 像 机 进 行 压 缩 存 储 和 网 络 远 传, 以 方 便 集 中 联 网 监 控 (5) 录 像 应 采 用 硬 盘 方 式 存 储, 并 确 保 每 路 视 频 图 像 均 可 全 天 24 小 时 不 间 断 录 像, 录 像 保 存 时 间 至 少 为 1 年 6. 具 有 计 量 设 备 (1) 具 有 量 程 30 吨 以 上 ( 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装 入 托 盘 分 别 称 重 的, 量 程 可 低 于 30 吨 ) 与 电 脑 联 网 的 电 子 地 磅, 能 够 自 动 记 录 并 打 印 每 批 次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进 出 量 (2) 计 量 设 备 应 当 设 置 于 厂 区 所 有 进 出 口 处 以 及 贮 存 区 域 的 进 出 口 处 计 量 设 备 应 经 检 验 部 门 度 量 衡 检 定 合 格 计 量 设 备 过 磅 时 间 9
不 得 与 现 场 CCTV 监 视 录 像 记 录 的 时 间 相 差 超 过 3 分 钟 以 上 7. 应 配 置 专 用 电 表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每 条 拆 解 处 理 生 产 线 及 专 用 处 理 设 备 ( 见 附 一 ), 应 具 有 专 用 电 表, 并 保 证 数 据 准 确 无 专 用 电 表 的, 应 保 证 处 理 设 备 所 在 车 间 电 表 的 数 据 准 确 每 日 的 专 用 电 表 或 车 间 电 表 读 数 应 记 录, 并 注 明 是 专 用 电 表 或 具 体 车 间 电 表 8. 具 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理 设 备 配 置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理 设 施, 如 灭 火 器 等, 并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9. 具 有 相 应 的 环 境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 不 具 备 自 行 监 测 能 力 的, 应 当 与 有 监 测 资 质 的 单 位 签 订 的 委 托 监 测 合 同 10. 按 照 国 家 对 劳 动 安 全 和 人 体 健 康 的 相 关 要 求 为 操 作 工 人 提 供 的 服 装 防 尘 口 罩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防 护 手 套 护 目 镜 等 防 护 用 品 如 从 事 CRT 锥 屏 玻 璃 分 离 设 备 操 作 的 工 人, 应 当 配 戴 防 尘 口 罩 护 目 镜 等 防 护 用 品 ( 三 ) 具 有 健 全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1. 具 有 对 不 能 完 全 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妥 善 利 用 或 处 置 方 案 (1) 应 当 设 立 样 品 室, 对 所 申 请 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须 有 样 品 或 者 照 片 用 于 存 放 或 展 示 ; (2) 对 不 能 完 全 处 理 的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如 印 刷 电 路 板 电 池 以 及 一 些 无 利 用 价 值 的 残 余 物 等, 应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妥 善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方 案, 签 订 合 同 委 托 给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和 资 格 的 单 位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比 如 : 10
黑 白 电 视 机 拆 解 产 生 的 CRT 玻 璃 和 彩 色 电 视 机 拆 解 产 生 的 CRT 屏 玻 璃 作 为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可 提 供 或 委 托 给 CRT 玻 壳 生 产 企 业 利 用, 进 入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填 埋, 或 以 其 他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方 式 利 用 处 置 彩 色 电 视 机 拆 解 产 生 的 CRT 锥 玻 璃 应 提 供 或 委 托 给 CRT 玻 壳 生 产 企 业 回 收 利 用 或 交 由 持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单 位 利 用 或 处 置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应 当 交 由 持 有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如 润 滑 油 含 汞 电 池 镉 镍 电 池 含 汞 灯 管 汞 开 关 含 多 氯 联 苯 (PCB) 的 电 容 器 废 机 油 废 印 刷 电 路 板 ; 处 理 阴 极 射 线 管 产 生 的 荧 光 粉 粉 尘 及 失 效 的 吸 附 剂 废 液 污 泥 及 废 渣 ; 等 等 自 行 处 理 废 印 刷 电 路 板 的, 产 生 的 非 金 属 组 分 应 当 自 行 或 委 托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单 位 进 行 最 终 无 害 化 利 用 或 处 置 压 缩 机 电 动 机 电 线 电 缆 等 应 提 供 或 委 托 给 环 境 保 护 部 核 定 的 进 口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和 废 电 机 定 点 加 工 利 用 单 位 或 其 他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单 位 拆 解 处 理 电 冰 箱 或 房 间 空 调 器 的 制 冷 剂 应 当 回 收 并 提 供 或 委 托 给 依 据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73 号 ) 经 所 在 地 省 ( 区 市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单 位 进 行 回 收 再 生 利 用 或 者 委 托 给 持 有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单 位 销 毁 电 冰 箱 保 温 层 材 料 作 为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应 当 送 至 生 活 垃 圾 11
处 理 设 施 填 埋 或 焚 烧, 或 以 其 他 环 境 无 害 化 的 方 式 利 用 处 置, 禁 止 随 意 丢 弃 涉 及 湿 法 或 化 学 法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以 及 废 水 处 理 产 生 的 废 液 污 泥 粉 尘 和 清 洗 残 渣 等, 应 进 行 危 险 特 性 鉴 别, 不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的 按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利 用 或 处 置,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的 应 按 危 险 废 物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利 用 或 处 置 2.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的 年 度 监 测 计 划, 定 期 对 排 入 大 气 和 水 体 中 的 污 染 物 以 及 厂 界 噪 声 及 附 近 敏 感 点 进 行 监 测 3.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申 请 企 业 应 参 考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单 位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指 南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公 告 2007 年 第 46 号 ) 编 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四 ) 人 员 规 定 1. 申 请 企 业 具 有 至 少 3 名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其 中 相 关 安 全 质 量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至 少 各 1 名 2. 负 责 安 全 的 专 业 人 员 应 具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要 求 制 定 安 全 操 作 管 理 手 册 负 责 环 保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至 少 参 加 过 一 次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培 训 四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程 序 ( 一 ) 申 请 12
1. 申 请 企 业 应 当 向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称 为 许 可 机 关 ) 提 出 处 理 一 类 或 多 类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申 请 2. 申 请 企 业 应 填 写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申 请 书 ( 附 三 ) 并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附 四 )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内 容 完 整 格 式 规 范 装 订 整 齐 3. 申 请 企 业 具 有 多 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的, 应 就 各 处 的 设 施 分 别 申 请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各 处 的 处 理 设 施 均 应 符 合 本 指 南 的 要 求 ( 二 ) 受 理 和 审 批 1. 受 理 许 可 机 关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形 式 审 查, 并 做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申 请 材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要 求 申 请 人 限 期 补 交 2. 公 示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在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受 理 申 请 进 行 公 示,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公 示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可 采 取 以 下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方 式 : (1) 在 申 请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媒 体 上 公 示 ; (2) 在 许 可 机 关 网 站 上 公 示 ; (3) 其 他 便 利 公 众 知 情 的 公 示 方 式 公 众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内 以 信 函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或 者 按 照 公 示 要 求 的 其 他 方 式,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对 公 众 意 见, 受 理 申 请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核 实 13
3. 审 查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申 请 企 业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申 请 企 业 是 否 具 备 许 可 条 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许 可 机 关 对 申 请 企 业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前, 应 当 核 实 申 请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本 地 区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发 展 规 划 的 要 求 许 可 机 关 应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申 请 企 业 进 行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5 人 专 家 应 当 掌 握 和 熟 悉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固 体 废 物 特 别 是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了 解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技 术 和 设 备 环 境 监 测 和 安 全 等 相 关 知 识 专 家 组 中 至 少 有 1 名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推 荐 的 专 家 和 1 名 所 在 地 县 级 环 保 部 门 推 荐 的 专 家 专 家 组 长 应 当 具 有 高 级 职 称,5 年 以 上 固 体 废 物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4. 审 批 经 书 面 审 查 和 现 场 核 查 符 合 条 件, 授 予 处 理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5.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 书 可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正 本 为 一 份, 副 本 可 为 多 份 ( 格 式 见 附 五 ) 证 书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法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 (2) 处 理 设 施 地 址 ; (3) 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类 别 ; (4) 主 要 处 理 设 施 设 备 及 运 行 参 数 ; (5) 处 理 能 力 ; (6) 有 效 期 限 ; (7) 颁 发 日 期 和 证 书 编 号 14
6. 申 请 企 业 取 得 处 理 资 格 后, 应 当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注 明 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类 别 7.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证 书 编 号 由 一 个 英 文 字 母 E 与 七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数 字 为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第 三 位 第 四 位 数 字 为 省 辖 市 级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第 五 位 第 六 位 数 字 为 县 级 政 府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最 后 一 位 数 字 为 流 水 号 15
附 一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备 要 求 注 : * 为 所 申 请 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的 处 理 设 备 序 号 产 品 类 别 类 型 关 键 部 件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 具 有 锥 屏 玻 璃 分 离 或 锥 玻 璃 拣 出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CRT 切 割 机 * 2) 具 备 防 止 含 铅 玻 璃 散 落 的 措 施, 如 带 有 围 堰 的 作 业 区 域 作 业 区 域 地 面 平 整 等 使 含 铅 玻 璃 易 于 收 集 * 3) 具 有 荧 光 粉 收 集 装 置, 如 粉 尘 抽 取 装 置 * 1 废 弃 电 视 机 CRT 电 视 机 阴 极 射 线 管 4) 采 用 干 法 进 行 处 理 的, 应 具 有 玻 璃 干 洗 设 备 如 干 式 研 磨 清 洗 机 等 5) 采 用 湿 法 进 行 处 理 的, 应 具 有 废 水 回 收 处 理 装 置 及 超 声 清 洗 机 6) 不 自 行 利 用 铅 玻 璃 的, 应 具 有 将 含 铅 玻 璃 交 由 有 能 力 利 用 的 玻 壳 厂 或 其 他 企 业 处 理 的 证 明, 包 括 委 托 合 同 及 受 托 方 的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7) 自 行 利 用 铅 玻 璃 的, 应 具 有 铅 提 取 设 备 或 装 置 ; 或 联 合 冶 炼 设 备 或 装 置 ; 或 将 锥 玻 璃 加 工 成 资 源 化 产 品 的 设 备 * 根 据 所 用 处 理 工 艺, 须 满 足 6) 或 7) 两 项 要 求 中 的 一 项 ; 如 根 据 7) 项 要 求 自 行 利 用 铅 玻 璃 的, 满 足 此 项 所 列 任 意 一 种 设 施 或 装 置 即 可 16
序 号 产 品 类 别 类 型 关 键 部 件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 废 弃 电 视 机 液 晶 电 视 机 液 晶 显 示 器 背 光 灯 1) 具 有 背 光 灯 的 拆 除 装 置 或 设 备, 如 带 有 抽 风 系 统 尾 气 净 化 装 置 的 负 压 工 作 台 2) 具 有 液 晶 分 离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带 有 废 水 循 环 利 用 的 超 声 清 洗 设 备 3) 具 有 面 板 玻 璃 与 有 机 薄 膜 分 离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热 冲 击 设 备 或 装 置 使 面 板 玻 璃 与 有 机 薄 膜 分 离 * 1) 具 有 将 制 冷 系 统 中 的 制 冷 剂 和 润 滑 油 抽 提 和 分 离 的 专 用 设 备 * 2 废 弃 电 冰 箱 / 制 冷 剂 润 滑 油 以 及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2) 具 有 存 放 制 冷 剂 的 密 闭 压 力 钢 瓶 或 装 置 * 3) 具 有 存 放 润 滑 油 的 密 闭 容 器 * 4) 采 取 粉 碎 分 选 方 法 处 理 废 弃 电 冰 箱 保 温 层 时, 应 具 有 专 用 负 压 密 闭 设 备 及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减 容 设 备 * 1) 具 有 将 制 冷 系 统 中 的 制 冷 剂 和 润 滑 油 抽 提 和 分 离 的 专 用 设 备 * 3 废 弃 房 间 空 调 器 / 制 冷 剂 润 滑 油 2) 具 有 存 放 制 冷 剂 的 密 闭 压 力 钢 瓶 或 装 置 * 3) 具 有 存 放 润 滑 油 的 密 闭 容 器 * 1) 具 有 锥 屏 玻 璃 分 离 或 锥 玻 璃 拣 出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CRT 切 割 机 * 4 废 弃 微 型 计 算 机 阴 极 射 线 管 (CRT) 显 示 器 计 算 机 阴 极 射 线 管 显 示 器 2) 具 备 防 止 含 铅 玻 璃 散 落 的 措 施, 如 带 有 围 堰 的 作 业 区 域 作 业 区 域 地 面 平 整 等 使 含 铅 玻 璃 易 于 收 集 3) 具 有 荧 光 粉 收 集 装 置, 如 粉 尘 抽 取 装 置 * 4) 采 用 干 法 进 行 处 理 的, 应 具 有 玻 璃 干 洗 设 备 17 *
序 号 产 品 类 别 类 型 关 键 部 件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阴 极 射 线 管 (CRT) 显 示 器 计 算 机 阴 极 射 线 管 显 示 器 5) 采 用 湿 法 进 行 处 理 的, 应 具 有 废 水 回 收 处 理 装 置 及 超 声 清 洗 机 6) 不 自 行 利 用 铅 玻 璃 的, 应 具 有 将 含 铅 玻 璃 交 由 有 能 力 利 用 的 玻 壳 厂 或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证 明, 包 括 委 托 合 同 及 受 托 方 的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7) 自 行 利 用 铅 玻 璃 的, 应 具 有 铅 提 取 设 备 或 装 置 ; 或 联 合 冶 炼 设 备 或 装 置 ; 或 将 锥 玻 璃 加 工 成 资 源 化 产 品 的 设 备 * 根 据 所 用 处 理 工 艺, 须 满 足 6) 或 7) 两 项 要 求 中 的 一 项 ; 如 根 据 7) 项 要 求 自 行 利 用 铅 玻 璃 的, 满 足 此 项 所 列 任 意 一 种 设 施 或 装 置 即 可 4 废 弃 微 型 计 算 机 带 有 液 晶 显 示 器 的 计 算 机 液 晶 显 示 器 1) 具 有 背 光 灯 的 拆 除 装 置 或 设 备, 如 带 有 抽 风 系 统 尾 气 净 化 装 置 的 负 压 工 作 台 2) 具 有 液 晶 分 离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带 有 废 水 循 环 利 用 的 超 声 清 洗 设 备 * 3) 具 有 面 板 玻 璃 与 有 机 薄 膜 分 离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热 冲 击 设 备 或 装 置 使 面 板 玻 璃 与 有 机 薄 膜 分 离 1) 具 有 背 光 灯 的 拆 除 装 置 或 设 备, 如 带 有 抽 风 系 统 尾 气 净 化 装 置 的 负 压 工 作 台 * 笔 记 本 电 脑 或 一 体 机 液 晶 显 示 器 2) 具 有 液 晶 分 离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带 有 废 水 循 环 利 用 的 超 声 清 洗 设 备 3) 具 有 面 板 玻 璃 与 有 机 薄 膜 分 离 设 备 或 装 置, 如 热 冲 击 设 备 或 装 置 使 面 板 玻 璃 与 有 机 薄 膜 分 离 5 废 弃 电 视 机 电 冰 箱 房 间 空 调 器 洗 衣 机 或 微 型 计 算 机 印 刷 电 路 板 1) 采 用 火 法 处 理 电 路 板 的, 应 具 有 满 足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装 置 运 行 条 件 和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的 热 处 理 设 备 * 根 据 所 用 处 理 工 艺,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备 或 装 置 设 施 2) 采 用 湿 法 处 理 电 路 板 的, 应 具 有 元 器 件 拆 解 以 及 能 够 将 铅 铜 金 提 取 出 来 的, 符 合 相 关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的 湿 法 处 理 装 置 18
序 号 产 品 类 别 类 型 关 键 部 件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3) 采 用 机 械 方 法 处 理 电 路 板 的, 应 具 有 元 器 件 拆 解 以 及 电 路 板 破 碎 分 选 以 回 收 铅 铜 等 金 属 的 机 械 处 理 装 置 5 废 弃 电 视 机 电 冰 箱 房 间 空 调 器 洗 衣 机 或 微 型 计 算 机 印 刷 电 路 板 4) 涉 及 湿 法 处 理 电 路 板 的, 应 具 备 污 泥 处 理 方 案 或 利 用 设 施 5) 涉 及 湿 法 处 理 电 路 板 的, 应 具 备 具 有 防 化 学 药 液 外 溢 措 施, 如 设 置 围 堰 或 底 部 做 防 渗 处 理 等 措 施 6) 涉 及 机 械 方 法 处 理 电 路 板 的, 应 具 有 电 路 板 分 离 产 生 的 环 氧 树 脂 等 非 金 属 材 料 利 用 的 设 备 或 装 置 ; 或 环 氧 树 脂 处 置 设 施, 如 填 埋 或 焚 烧 * 根 据 所 用 处 理 工 艺,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备 或 装 置 设 施 7) 不 自 行 利 用 或 处 置 的, 应 委 托 给 持 有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单 位 利 用 或 处 置 19
附 二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序 号 处 理 方 式 主 要 污 染 物 介 质 1 阴 极 射 线 管 干 法 处 理 铅 粉 尘 大 气 2 阴 极 射 线 管 湿 法 处 理 铅 镉 镍 水 体 3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的 处 理 粉 尘 大 气 4 液 晶 显 示 器 背 光 灯 的 拆 除 汞 大 气 5 液 晶 分 离 ( 湿 法 处 理 ) 汞 水 体 6 液 晶 显 示 器 面 板 玻 璃 与 有 机 薄 膜 分 离 粉 尘 苯 系 物 酚 类 挥 发 性 卤 代 烃 大 气 7 电 路 板 火 法 处 理 的 二 噁 英 铜 铅 锑 锡 苯 系 物 酚 类 挥 发 性 卤 代 烃 大 气 8 电 路 板 湿 法 处 理 的 ph 锑 铜 铅 砷 铬 铍 镉 锡 水 体 9 电 路 板 机 械 方 法 处 理 电 路 板 的 铜 锡 铅 大 气 10 电 路 板 处 理 产 生 的 非 金 属 材 料 热 处 理 二 噁 英 锑 大 气 11 电 线 电 缆 焚 烧 二 噁 英 铅 苯 系 物 酚 类 挥 发 性 卤 代 烃 大 气 20
序 号 处 理 方 式 主 要 污 染 物 介 质 12 开 关, 灯 管 拆 除 处 理 汞 大 气 13 镍 镉 电 池 处 理 粉 尘 镉 大 气 14 铅 酸 蓄 电 池 处 理 铅 ph 大 气 水 体 15 锂 电 池 处 理 ph 水 体 16 含 PCB 的 电 容 器 处 理 多 氯 联 苯 水 体 注 :1. 苯 系 物 包 括 苯 甲 苯 二 甲 苯 2. 废 水 排 放 处 除 应 当 监 测 上 述 特 征 污 染 物 外, 还 应 当 监 测 悬 浮 物 (SS)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氨 氮 等 3. 对 表 中 未 列 明 的 情 形, 应 当 根 据 处 理 产 品 类 型, 生 产 工 艺 及 污 染 物 特 征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21
附 三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申 请 书 申 请 单 位 ( 章 ) 申 请 原 因 : 1. 新 建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2.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3. 增 加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类 别 4. 其 他 联 系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许 可 机 关 受 理 人 受 理 日 期 受 理 意 见 受 理 退 回 申 请 者 声 明 : 我 声 明, 本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附 带 资 料 是 完 整 的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签 字 : 日 期 : 印 章 : 22
一 基 本 情 况 法 人 名 称 ( 中 文 ):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资 料 法 人 名 称 ( 英 文 ): 住 所 : 省 ( 市 区 ) 市 县 ( 区 ) 镇 街 号 邮 编 : 注 册 资 本 ( 百 万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百 万 ): 资 本 组 成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号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书 ( 国 税 税 务 登 记 证 )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章 ) 身 份 证 号 : 文 化 程 度 : 电 话 : 传 真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 企 业 法 人 章 )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 人 ) 高 级 工 程 师 数 量 ( 人 ) 工 程 师 数 量 ( 人 )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 人 ) 操 作 人 员 数 量 ( 人 ) 处 理 厂 ( 场 ) 邮 编 : 省 ( 区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厂 区 面 积 : m 2 生 产 加 工 区 面 积 : m 2 场 地 性 质 : 租 赁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号 ) 其 他 建 设 日 期 : 运 行 日 期 : 联 系 人 处 理 对 象 身 份 证 号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手 机 : 名 称 年 处 理 能 力 (8 小 时 / 日 工 作 时 间 ) 年 处 理 能 力 (12 小 时 / 日 工 作 时 间 ) 1.CRT 电 视 机 40 万 台 /1 万 吨 60 万 台 /1.5 万 吨 2. 3. 4. 5. 合 计 23
二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与 设 备 清 单 填 写 主 要 处 理 设 施 或 设 备 的 名 称 数 量 及 详 细 规 格 参 数 ( 包 括 尺 寸 处 理 能 力 等 ), 并 粘 附 处 理 设 施 或 设 备 的 照 片 编 号 名 称 数 量 详 细 规 格 1 CRT 显 示 器 锥 屏 分 离 设 备 1 台 加 热 带 加 热 分 离 ; 处 理 能 力 :10 台 / 分 钟 ; 功 率 :2kw 三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说 明 对 不 同 处 理 对 象, 详 细 说 明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并 附 工 艺 流 程 图 四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与 设 备 清 单 填 写 主 要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或 设 备 的 名 称 数 量 及 详 细 规 格 参 数, 并 粘 附 处 理 设 施 或 设 备 的 照 片 24
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说 明 及 工 艺 流 程 图 六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的 处 理 处 置 或 再 利 用 方 式 说 明 危 险 废 物 : 一 般 废 物 : 七 计 量 与 监 控 设 备 计 量 设 备 的 详 细 参 数 并 附 照 片 及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24 小 时 连 续 监 控, 监 控 记 录 至 少 保 存 1 年, 详 细 说 明 监 控 设 备 的 数 量 并 附 监 控 点 位 置 图 八 消 防 与 安 全 设 备 详 细 的 消 防 设 施 的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及 使 用 方 法, 并 附 照 片 ; 详 细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的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及 使 用 方 法, 并 附 照 片 25
九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如 果 为 委 托 监 测, 请 在 下 方 横 线 上 填 写 受 托 方 的 名 称 十 场 地 土 壤 地 表 水 及 地 下 水 功 能 和 监 测 本 底 26
附 四 : 证 明 材 料 一 基 本 材 料 1.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的, 应 提 供 企 业 名 称 核 准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现 有 企 业 从 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的, 应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2.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3.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三 同 时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4.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消 防 和 安 全 验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5.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有 关 租 赁 合 同 6. 现 有 企 业 从 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的, 还 需 提 交 所 在 地 县 级 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经 营 期 间 守 法 证 明 和 监 督 性 检 测 报 告 二 具 备 完 善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设 施 的 证 明 材 料 1. 申 请 企 业 土 地 使 用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2. 厂 区 平 面 布 置 图 ( 应 绘 出 : 设 施 法 定 边 界 ; 进 货 和 出 货 装 置 地 点 ; 各 处 理 设 施 贮 存 设 施 配 套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池 排 污 口 位 置 的 位 置 等 ) 3. 贮 存 场 地 分 类 贮 存 区 的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包 括 各 分 类 区 占 地 面 积 贮 存 物 品 名 称 及 相 应 的 防 护 设 施 等 信 息 4. 处 理 场 地 区 域 分 布 的 说 明 及 相 应 区 域 的 照 片, 说 明 包 括 各 区 27
域 占 地 面 积 和 建 筑 面 积 用 途 及 配 套 设 施 情 况 等 信 息 5. 处 理 设 施 设 备, 以 及 配 套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照 片 设 计 文 件 及 文 字 说 明 6. 详 细 描 述 处 理 工 艺 及 操 作 要 求, 包 括 工 艺 流 程 图 产 污 环 节 和 文 字 说 明 等 信 息 7. 主 要 处 理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设 计 能 力 数 量 其 他 技 术 参 数 8. 主 要 处 理 设 备 处 理 对 象 名 称 类 别 形 态 和 危 险 特 性 9. 现 有 企 业 从 事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的, 应 提 供 最 近 一 年 内 的 监 督 性 监 测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提 供 企 业 自 行 监 测 报 告 的, 应 当 提 供 关 于 其 符 合 相 关 监 测 质 量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10. 噪 声 监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11.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的 所 涵 盖 信 息 的 文 字 说 明 及 截 图 照 片 三 具 有 与 所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分 拣 包 装 及 其 他 设 备 的 证 明 材 料 1. 运 输 车 辆 的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2. 运 输 车 辆 牌 照 证 明 复 印 件 3.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运 输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合 同 及 受 托 单 位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等 材 料 4. 场 内 搬 运 设 备 的 照 片 或 图 样 及 文 字 说 明 5. 包 装 工 具 的 照 片 或 图 样 及 文 字 说 明 28
6. 存 放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及 其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的 容 器 的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包 括 存 放 含 液 体 物 质 的 零 部 件 电 池 电 容 器 以 及 腐 蚀 性 液 体 的 专 用 容 器 的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7.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若 有 ) 复 印 件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包 括 监 控 设 备 的 详 细 参 数 设 备 数 量 监 控 点 位 置 存 储 介 质 容 量 及 保 存 期 限 等 情 况 8. 电 子 地 磅 的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包 括 地 磅 数 量 量 程 场 区 分 布 情 况 等 信 息 9. 专 业 电 表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若 有 ) 复 印 件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10. 有 关 应 急 装 备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清 单, 包 括 种 类 名 称 数 量 存 放 位 置 规 格 性 能 用 途 和 用 法 等 信 息 11. 环 境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包 括 种 类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性 能 用 途 等 ; 不 具 备 自 行 监 测 能 力 的, 应 当 出 具 与 有 监 测 资 质 的 单 位 签 订 的 委 托 监 测 合 同 复 印 件 四 具 有 健 全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的 证 明 材 料 1. 详 细 说 明 不 能 完 全 处 理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拆 解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的 名 称 类 别 形 态 危 险 特 性 数 量 2. 委 托 处 理 企 业 的 名 称 处 理 类 别 处 理 数 量 及 处 理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其 中, 危 险 废 物 委 托 处 理 的, 应 提 供 所 委 托 处 理 企 业 的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3. 委 托 处 理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4. 样 品 室 照 片 及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包 括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拆 解 29
产 物 ( 包 括 最 终 废 弃 物 ) 及 不 能 自 行 处 理 的 元 ( 器 ) 件 ( 零 ) 部 件 等 信 息 5. 详 细 描 述 日 常 监 测 方 案, 对 废 水 处 理 废 气 排 放 噪 声 等 定 期 监 测, 使 用 湿 法 或 化 学 法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应 当 对 地 下 水 定 期 监 测 日 常 监 测 方 案 应 确 定 监 测 指 标 和 频 率 企 业 自 行 监 测 的, 应 有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认 可 的 实 验 室 及 人 员 资 质, 并 制 定 监 测 仪 器 的 维 护 和 标 定 方 案, 定 期 维 护 标 定 并 记 录 结 果 6. 详 细 描 述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7. 详 细 描 述 作 业 过 程 中 按 照 国 家 对 劳 动 安 全 和 人 体 健 康 的 相 关 要 求 为 操 作 工 人 提 供 的 防 护 措 施 五 人 员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1. 安 全 质 量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称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2. 技 术 人 员 与 申 请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等 能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合 同 聘 用 文 本 及 聘 期 合 同 期 间 社 保 证 明 等 3. 与 所 处 理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操 作 手 册 4. 详 细 描 述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清 晰 描 述 涉 及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的 每 个 岗 位 的 职 责, 并 依 此 制 定 各 个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培 训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针 对 该 岗 位 的 危 险 类 废 物 管 理 程 序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等 培 训 可 分 为 课 堂 培 训 和 现 场 操 作 培 训 应 急 培 训 应 当 使 得 受 训 人 员 能 够 有 效 地 应 对 紧 急 状 态 这 要 求 受 训 人 员 熟 悉 :(1) 应 急 程 序 应 急 设 备 应 急 系 统, 包 括 使 30
用 检 查 修 理 和 更 换 设 施 内 应 急 及 监 测 设 备 的 程 序 ;(2) 通 讯 联 络 或 警 报 系 统 ;(3) 火 灾 或 爆 炸 的 应 对 ;(4) 地 表 水 污 染 事 件 的 应 对 等 5. 负 责 环 保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培 训 证 明 材 料, 如 培 训 记 录 等 31
附 五 : 法 人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住 所 : 处 理 设 施 地 址 :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类 别 : 处 理 能 力 : 有 效 期 限 : 编 号 : 发 证 机 关 : 发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 副 本 X) 法 人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所 : 处 理 设 施 地 址 :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类 别 : 各 类 别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能 力 : 主 要 处 理 设 施 设 备 及 运 行 参 数 : 有 效 期 限 : 说 明 1.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是 经 营 单 位 取 得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的 法 律 文 件 2.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资 格 证 书 正 本 应 放 在 经 营 设 施 的 醒 目 位 置 3. 禁 止 伪 造 变 造 转 让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除 发 证 机 关 外, 任 何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扣 留 收 缴 或 者 吊 销 4.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企 业 变 更 法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住 所 的, 应 当 自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处 理 资 格 变 更 手 续 5. 增 加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类 别 新 建 处 理 设 施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原 有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超 过 资 格 证 书 处 理 能 力 20% 以 上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领 取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6.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企 业 拟 终 止 处 理 活 动 的, 应 当 对 经 营 设 施 场 所 采 取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对 未 处 置 的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并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合 格 后 注 销 处 理 企 业 处 理 资 格 编 号 : 发 证 机 关 : 发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