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 所 17-1-2-3] IA27 ( D ) 下 列 何 項 情 況, 其 夫 妻 所 得 可 免 合 併 申 報? (A) 當 年 度 結 婚 (B) 當 年 度 離 婚 (C) 妻 58 歲, 夫 62 歲 無 所 得 受 其 子 扶 養 (D) 以 上 皆 是 [ 所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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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所 得 稅 選 擇 題 題 庫 IA01 ( A )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取 有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銀 行 給 付 之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應 否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A) 應 就 源 扣 繳 (B) 全 年 在 27 萬 元 以 下 免 納 所 得 稅 (C) 應 該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D) 免 課 徵 [ 所 2-2] IA04 ( D ) 綜 合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項 目 之 金 額, 依 據 現 行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項 會 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程 度 調 整? (A) 保 險 費 列 舉 扣 除 額 (B)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列 舉 扣 除 額 (C) 教 育 學 費 特 別 扣 除 額 (D) 薪 資 所 得 特 別 扣 除 額 [ 所 5-1] IA05 ( D ) 101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課 稅 級 距 之 金 額, 當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較 上 次 調 整 年 度 之 指 數 上 漲 累 計 達 若 干 百 分 比 時, 即 應 按 上 漲 程 度 調 整 之? (A)10% (B)7%(C)5% (D)3% [ 所 5-3] IA06 ( A ) 下 列 各 類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何 者 是 以 取 得 之 收 入 減 除 必 要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申 報 所 得 額? (A) 租 賃 所 得 (B) 股 利 所 得 (C) 利 息 所 得 (D) 薪 資 所 得 [ 所 14-1] IA09 ( B )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取 得 下 列 所 得 何 者 應 併 計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申 報 納 稅? (A)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B) 郵 局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C) 告 發 或 檢 舉 獎 金 (D) 公 益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 所 14-1] IA10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變 動 所 得, 得 僅 以 取 得 金 額 之 半 數 列 入 當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申 報? (A) 承 租 人 因 耕 地 出 租 人 收 回 耕 地, 而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之 補 償 金 (B) 勞 工 在 97 年 度 退 休 取 得 公 司 給 付 的 退 休 金 (C) 檢 舉 走 私 毒 品 槍 械, 取 得 海 巡 署 發 放 的 檢 舉 獎 金 (D) 非 因 執 行 職 務 死 亡 分 期 領 取 之 撫 卹 金 或 死 亡 補 償 [ 所 14-3] IA11 ( B ) 我 國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是 以 申 報 戶 為 課 稅 單 位, 因 此, 夫 妻 的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應 該 合 併 申 報 納 稅, 並 自 行 擇 定 以 夫 或 妻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主 體, 申 報 後 如 欲 變 更 該 主 體, 其 申 請 變 更 期 限 為 何? (A)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前 (B) 於 該 申 報 年 度 申 報 期 間 屆 滿 後 6 個 月 內 (C) 自 申 報 日 起 算 1 年 內 (D) 於 5 年 核 課 期 間 內 [ 所 15-1] IA12 ( D ) 以 98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為 例, 每 人 全 年 免 稅 額 為 8 萬 2 千 元, 下 列 何 種 情 況 免 稅 額 可 以 增 加 50% 金 額 為 123,000 元? (A) 申 報 扶 養 當 年 度 年 滿 70 歲 的 兄 弟 (B) 申 報 扶 養 當 年 度 年 滿 70 歲 的 叔 舅 (C) 申 報 扶 養 當 年 度 未 滿 20 歲 的 子 女 (D) 申 報 扶 養 當 年 度 年 滿 70 歲 的 祖 父 [ 所 17-1] IA13 ( C ) 以 98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為 例, 個 人 標 準 扣 除 額 為 7 萬 6 千 元, 如 與 配 偶 合 併 申 報, 則 該 標 準 扣 除 額 金 額 為 若 干? (A)4 萬 6 千 元 (B)6 萬 7 千 元 (C)15 萬 2 千 元 (D)11 萬 6 千 元 [ 所 17-1-2-1] IA15 ( B ) 下 列 何 項 支 出 可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列 舉 扣 除 額? (A) 受 扶 養 姊 妹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B) 受 扶 養 孫 子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C) 受 扶 養 兄 弟 的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D) 受 扶 養 姪 子 的 人 身 保 險 費 [ 所 17-1-2-2] IA16 ( C ) 某 甲 98 年 度 出 售 甲 房 屋 賺 取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50 萬 元, 則 下 列 何 者 可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特 別 扣 除 額? (A) 當 年 度 出 售 乙 土 地 損 失 20 萬 元 (B) 當 年 度 出 售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損 失 30 萬 元 (C) 當 年 度 出 售 有 限 公 司 股 權 之 交 易 損 失 40 萬 元 (D) 當 年 度 期 貨 交 易 損 失 40 萬 元 [ 所 4-1-16 所 細 8 之 4 所 17-1-2-3-1 所 4 之 1 所 4 之 2] IA17 ( B ) 納 稅 義 務 人 下 列 何 項 學 費 支 出 可 申 報 教 育 學 費 特 別 扣 除 額? (A) 受 扶 養 子 女 就 讀 空 中 大 學 繳 納 的 學 費 (B) 受 扶 養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私 立 大 學 所 繳 納 的 學 費 (C) 配 偶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大 學 研 究 所 繳 納 的 學 費 (D) 受 扶 養 弟 弟 就 讀 國 內 私 立 大 學 所 繳 納 的 學 費 [ 所 17-1-2-3-5] IA18 ( A ) 稿 費 版 稅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及 講 演 收 入, 是 屬 於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的 何 種 所 得 類 別?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B) 薪 資 所 得 (C) 權 利 金 所 得 (D) 其 他 所 得 [ 所 細 8 之 5-3] IA19 ( D ) 個 人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災 害 損 失, 欲 申 報 實 際 發 生 的 災 害 損 失 列 舉 扣 除 額, 應 於 下 列 何 期 限 內 檢 具 災 害 損 失 清 單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管 轄 國 稅 局 派 員 勘 查, 方 准 申 報 該 損 失 金 額? (A) 災 害 損 失 發 生 後 5 日 內 (B) 災 害 損 失 發 生 後 10 日 內 (C) 災 害 損 失 發 生 後 15 日 內 (D) 災 害 損 失 發 生 後 30 日 內 [ 所 細 10 之 1-2] IA21 ( D ) 某 甲 98 年 度 有 扶 養 下 列 親 屬 的 事 實, 下 列 何 者 不 可 由 甲 申 報 其 綜 合 所 得 稅 的 免 稅 額? (A) 未 同 住 一 家 的 62 歲 父 親 (B) 就 讀 國 內 大 學 研 究 所 的 兒 子 (C)25 歲 就 讀 國 內 大 學 但 兼 任 家 教 月 薪 五 千 元 的 弟 弟 (D) 同 住 一 家 的 58 歲 舅 舅 [ 所 17-1-1] IA22 ( A ) 某 甲 確 有 扶 養 下 列 子 女 及 兄 弟 姐 妹 之 事 實, 下 列 何 者 不 可 由 甲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免 稅 額? (A)25 歲 未 在 校 就 學 有 謀 生 能 力 但 失 業 的 子 女 (B)31 歲 就 讀 大 學 博 士 班 的 姐 姐 (C)23 歲 未 在 校 就 學 但 身 體 殘 障 的 弟 弟 (D)2 歲 的 兒 子 [ 所 17-1-1] IA26 ( C ) 某 甲 在 98 年 度 出 售 非 自 用 住 宅 A 房 屋 發 生 交 易 利 得 100 萬 元, 惟 同 年 並 出 售 B 屋 發 生 交 易 損 失 120 萬 元, 則 某 甲 最 多 可 申 報 當 年 度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特 別 扣 除 額 若 干? (A)0 元 (B)20 萬 元 (C)100 萬 元 (D)120 萬 1

元 [ 所 17-1-2-3] IA27 ( D ) 下 列 何 項 情 況, 其 夫 妻 所 得 可 免 合 併 申 報? (A) 當 年 度 結 婚 (B) 當 年 度 離 婚 (C) 妻 58 歲, 夫 62 歲 無 所 得 受 其 子 扶 養 (D) 以 上 皆 是 [ 所 17-1-1] IA28 ( D ) 某 甲 支 付 下 列 醫 藥 費, 何 者 不 得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醫 藥 費 列 舉 扣 除 額? (A) 支 付 公 立 醫 院 之 醫 藥 費 (B) 支 付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診 所 之 掛 號 費 (C) 支 付 財 政 部 認 定 會 計 紀 錄 完 備 正 確 之 醫 院 之 醫 藥 費 (D) 支 付 無 照 看 護 人 員 費 用 [ 所 17-1-2-2] IA29 ( B ) 某 甲 98 年 度 取 得 國 内 公 司 債 利 息 所 得 5 萬 元 國 內 銀 行 利 息 所 得 10 萬 元 國 内 公 司 分 配 股 利 總 額 5 萬 元, 政 府 公 債 利 息 所 得 5 萬 元, 此 外, 因 他 借 錢 給 國 內 個 人 乙, 亦 於 當 年 度 取 得 乙 給 與 之 利 息 所 得 5 萬 元, 則 甲 98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應 申 報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若 干? (A)10 萬 元 (B)20 萬 元 (C)25 萬 元 (D)27 萬 元 [ 所 17-1-2-3] [ 所 14 之 1] IA30 ( C ) 下 列 何 者 非 為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A) 個 人 投 資 國 內 公 司 獲 配 的 股 利 總 額 (B) 在 國 內 家 庭 幫 傭 取 得 之 薪 資 (C) 個 人 的 專 利 權 在 國 外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所 取 得 之 權 利 金 (D) 國 內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金 [ 所 8] IA31 ( A ) 個 人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有 關 基 本 所 得 額 之 計 算, 包 含 員 工 分 紅 配 股 股 票 時 價 超 過 股 票 面 額 之 差 額, 該 項 差 額 依 據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之 規 定, 應 計 入 何 年 度 的 基 本 所 得 額? (A) 可 處 分 日 次 日 的 年 度 (B) 配 股 的 年 度 (C) 配 股 的 次 年 度 (D) 配 股 年 度 後 第 5 年 計 入 [ 基 12-2] IA32 ( B ) 依 據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規 定, 不 計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非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最 快 可 自 何 日 起 計 入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A)97 年 1 月 1 日 (B)98 年 1 月 1 日 (C)99 年 1 月 1 日 (D)100 年 1 月 1 日 [ 基 12-7] IA33 ( D ) 某 甲 於 98 年 度 出 售 非 屬 上 市 上 櫃 興 櫃 公 司 之 A B 兩 家 公 司 股 票, 其 中 A 公 司 股 票 出 售 成 交 價 額 為 1 億 元, 惟 因 無 該 股 票 原 始 取 得 成 本 資 料, 乃 依 財 政 部 所 定 計 算 方 式, 申 報 交 易 所 得 為 2,000 萬 元, 另 B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係 依 實 際 成 交 價 格 及 原 始 取 得 成 本 資 料 計 算 損 失 為 3,000 萬 元, 則 甲 申 報 98 年 度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之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或 損 失 若 干? (A) 損 失 3,000 萬 元 (B) 損 失 1,000 萬 元 (C) 所 得 0 元 (D) 所 得 2,000 萬 元 [ 基 12-3] 註 :A 股 票 交 易 所 得 未 核 時 計 算, 因 此 B 股 票 交 易 損 失 不 能 扣 抵 IA34 ( B ) 某 甲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為 人 壽 保 險 受 益 人, 該 保 險 是 由 其 父 乙 為 要 保 人, 於 98 年 1 月 1 日 簽 訂 保 險 契 約 並 約 定 同 日 為 保 險 期 間 始 日 其 後 乙 於 98 年 10 月 死 亡, 保 險 公 司 乃 給 付 死 亡 保 險 給 付 5,000 萬 元 予 甲, 則 甲 應 否 將 上 述 給 付 申 報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又 其 申 報 金 額 若 干? (A) 不 需 申 報 (B) 應 申 報 2,000 萬 元 (C) 應 申 報 3,000 萬 元 (D) 應 申 報 5,000 萬 元 [ 基 12-1-2] 5,000 萬 -3,000 萬 =2,000 萬 IA35 ( B ) 個 人 於 98 年 度 有 下 列 何 項 情 況 時, 應 依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之 規 定, 申 報 或 繳 納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A) 不 用 辦 理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的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者 (B) 依 規 定 計 算 之 基 本 所 得 額 已 超 過 600 萬 元, 且 有 申 報 股 東 投 資 抵 減 稅 額 之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者 (C) 申 報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已 超 過 600 萬 元, 採 標 準 扣 除 額, 未 申 報 股 東 投 資 抵 減 稅 額, 無 保 險 給 付 收 入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及 員 工 分 紅 配 股 者 (D) 申 報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300 萬 元, 採 標 準 扣 除 額, 未 申 報 股 東 投 資 抵 減 稅 額, 當 年 度 另 有 保 險 給 付 收 入 200 萬 元 及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所 得 200 萬 元 [ 基 3-1] IA39 ( C ) 以 下 各 項 保 險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始 日 在 97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而 由 保 險 公 司 給 付 保 險 受 益 人 之 款 項, 何 者 應 申 報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A) 要 保 人 與 受 益 人 同 一 人 的 人 壽 保 險 給 付, 給 付 金 額 4,000 萬 元 (B) 要 保 人 與 受 益 人 同 一 人 的 傷 害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1 億 元 (C) 要 保 人 與 受 益 人 不 同 一 人 的 年 金 保 險, 給 付 ( 非 死 亡 給 付 ) 金 額 3,000 萬 元 (D) 要 保 人 與 受 益 人 不 同 一 人 的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100 萬 元 [ 基 12-1-2 基 細 16-1] IA40 ( B ) 下 列 何 項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 所 得, 應 依 據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規 定, 計 入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A) 出 售 屬 上 市 上 櫃 興 櫃 公 司 股 票 的 利 得 (B) 出 售 非 屬 上 市 上 櫃 興 櫃 公 司 的 股 票 的 利 得 (C) 出 售 公 開 募 集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的 利 得 (D) 出 售 公 司 債 的 利 得 [ 基 12-1-3] IB01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下 列 各 項 所 得 來 源 中 何 者 應 適 用 分 離 課 稅 ( 依 第 88 條 規 定 扣 繳 稅 款 不 併 計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 (A) 告 發 或 檢 舉 獎 金 (B) 年 終 獎 金 (C) 民 間 企 業 舉 辦 之 競 技 競 賽 獎 金 (D) 直 銷 業 績 獎 金 [ 所 14] IB02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我 國 現 行 綜 合 所 得 稅 課 稅 範 圍 之 定 義, 係 採 用 下 列 何 者?(A) 屬 人 主 義 (B) 屬 地 主 義 (C) 折 衷 主 義 (D) 國 籍 主 義 [ 所 2] IB03 ( D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其 來 自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所 得 應 按 下 列 何 種 方 式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A) 就 源 扣 繳 (B) 結 算 申 報 (C) 就 源 預 繳 (D) 免 稅 [ 所 2] IB04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其 來 自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所 得 應 按 下 列 何 種 方 式 課 徵 綜 2

合 所 得 稅? (A) 就 源 扣 繳 (B) 結 算 申 報 (C) 就 源 預 繳 (D) 免 稅 [ 所 2] IB05 ( D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 本 國 人 或 居 住 者 ) 的 定 義, 係 採 下 列 何 種 方 式 認 定 之? (A) 國 籍 原 則 (B) 居 住 日 數 原 則 (C) 工 作 日 數 原 則 (D) 兼 採 國 籍 原 則 及 居 住 日 數 原 則 [ 所 7-2] IB06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外 國 人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合 計 滿 幾 天 即 認 定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A)30 天 (B)90 天 (C)183 天 (D)365 天 [ 所 7-2] IB07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7 條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誤? (A) 個 人 係 指 自 然 人 (B) 納 稅 義 務 人 指 依 法 應 申 報 及 扣 繳 所 得 稅 之 人 (C) 納 稅 義 務 人 指 依 法 應 申 報 或 繳 納 所 得 稅 之 人 (D) 扣 繳 義 務 人 指 依 法 應 自 付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給 付 中 扣 繳 所 得 稅 款 之 人 [ 所 7] IB08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綜 合 所 得 稅 下 列 那 一 項 目 之 金 額 不 適 用 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A) 個 人 免 稅 額 (B) 綜 合 所 得 稅 課 稅 級 距 (C)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課 稅 級 距 (D) 標 準 扣 除 額 [ 所 5 所 5 之 1] IB09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綜 合 所 得 稅 下 列 那 一 項 目 之 金 額 不 適 用 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A) 薪 資 所 得 特 別 扣 除 額 (B) 殘 障 特 別 扣 除 額 (C)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D) 標 準 扣 除 額 [ 所 5 5 之 1] IB10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綜 合 所 得 稅 下 列 那 一 項 目 之 金 額 適 用 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A) 教 育 學 費 特 別 扣 除 額 (B) 殘 障 特 別 扣 除 額 (C)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D)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列 舉 扣 除 額 [ 所 5 5 之 1] IB12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我 國 居 民 來 源 於 下 列 那 一 地 區 之 所 得 應 併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課 稅? (A) 海 南 島 (B) 香 港 (C) 澳 門 (D) 新 加 坡 [ 岸 24 港 澳 28-1] IB14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不 屬 於 免 稅 所 得 範 圍? (A) 個 人 出 售 土 地 所 得 (B) 個 人 出 售 日 常 家 具 收 入 (C) 個 人 接 受 公 司 贈 與 之 住 宅 (D) 因 繼 承 而 取 得 之 財 產 [ 所 4] IB15 ( D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不 屬 於 免 稅 所 得 範 圍? (A) 公 務 人 員 所 領 主 管 特 支 費 (B) 學 校 發 給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C) 公 務 人 員 所 領 房 租 津 貼 (D) 台 塑 公 司 幹 部 所 領 主 管 特 支 費 [ 所 4] IB16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不 屬 於 免 稅 所 得 範 圍? (A) 農 民 出 售 農 產 品 收 入 (B) 自 耕 農 出 售 土 地 收 入 (C) 參 加 大 學 聯 招 監 考 費 收 入 (D) 參 加 高 普 考 命 題 工 作 所 領 命 題 費 [ 所 4] IB17 ( D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免 稅 範 圍 定 有 限 額? (A) 高 中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B)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利 息 (C) 期 貨 交 易 所 得 (D) 稿 費 [ 所 4] IB20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不 屬 於 免 稅 所 得 範 圍? (A)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B) 期 貨 交 易 所 得 (C) 出 售 未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股 權 憑 證 所 獲 所 得 (D) 出 售 土 地 所 得 [ 所 4 4 之 1 4 之 2] IB21 ( D ) 李 姓 夫 婦 均 為 作 家, 今 年 李 先 生 獲 稿 費 收 入 14 萬 元 李 太 太 有 版 稅 收 入 10 萬 元, 均 未 保 留 成 本 費 用 資 料, 請 問 此 兩 項 收 入 結 算 申 報 之 所 得 總 額 應 為 若 干? (A) 薪 資 所 得 6 萬 元 (B)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6 萬 元 (C)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4 萬 2 千 元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0 元 [ 所 4] ( 每 人 18 萬 ) IB22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類 所 得 不 是 綜 合 所 得 稅 所 得 類 別 的 名 稱?(A)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B)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C) 營 利 所 得 (D) 退 職 所 得 [ 所 14] IB23 ( C ) 經 營 個 人 計 程 車 行 之 車 資 收 入 應 屬 下 列 那 一 類 所 得?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B) 薪 資 所 得 (C) 營 利 所 得 (D) 利 息 所 得 [ 所 14] IB24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相 關 規 定, 醫 生 之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不 是 執 行 業 務 收 入?(A) 自 行 開 業 收 入 (B) 受 僱 於 台 大 醫 院 之 門 診 收 入 (C) 稿 費 收 入 (D) 與 人 合 夥 開 診 所 之 拆 帳 收 入 [ 所 14] IB25 ( D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1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人 不 屬 於 執 行 業 務 者 之 定 義?(A) 引 水 人 (B) 命 理 師 (C) 地 政 士 (D) 計 程 車 司 機 [ 所 11] IB26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相 關 規 定, 取 得 保 險 經 紀 人 執 照 之 張 小 姐 受 雇 於 某 保 險 公 司 每 月 所 領 之 報 酬, 應 屬 下 列 那 一 類 所 得?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B) 薪 資 所 得 (C) 營 利 所 得 (D) 利 息 所 得 [ 所 14] [ 財 政 部 97.7.18 台 財 稅 字 第 09704531410 號 ] IB27 ( D ) 個 人 取 得 下 列 那 一 項 薪 資 所 得 應 全 額 納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課 稅? (A) 加 班 費 (B) 差 旅 費 (C) 伙 食 費 (D)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所 14] IB28 ( A ) 個 人 取 得 下 列 那 一 項 利 息 所 得 免 納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課 稅? (A) 郵 局 存 簿 儲 金 利 息 (B) 郵 局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C) 私 人 間 借 款 約 定 利 息 (D) 民 間 標 會 所 取 得 之 利 息 [ 所 14] IB29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類 所 得 不 得 扣 除 必 要 成 本 費 用?(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B) 薪 資 所 得 (C)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D) 租 賃 及 權 利 金 所 得 [ 所 14] IB30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收 入 不 屬 於 薪 資 所 得? (A) 歲 費 (B)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C)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所 發 職 工 福 利 金 (D) 年 終 獎 金 [ 所 14] 3

IB31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類 所 得 不 得 扣 除 必 要 成 本 費 用?(A)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B) 利 息 所 得 (C) 競 技 競 賽 及 機 會 中 獎 之 獎 金 或 給 與 (D) 其 他 所 得 [ 所 14] IB32 ( D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不 適 用 分 離 課 稅 規 定?(A)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B)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金 (C) 告 發 獎 金 (D) 直 銷 業 之 業 績 獎 金 [ 所 14] IB33 ( C ) 依 98 年 度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居 住 者 取 得 下 列 那 一 項 所 得 就 源 扣 繳 稅 率 不 是 20%?(A) 與 證 券 商 或 銀 行 從 事 結 構 型 商 品 交 易 之 所 得 (B)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金 (C) 投 資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之 資 產 所 分 配 之 利 息 (D) 告 發 獎 金 [ 所 14] IB34 ( A ) 房 東 出 租 房 屋 收 入 的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不 包 括 下 列 那 一 項? (A) 大 樓 管 理 費 (B) 折 舊 (C) 房 屋 稅 (D) 向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購 屋 支 付 利 息 [ 所 細 15] IB35 ( A ) 房 東 出 租 房 屋 收 入 的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不 包 括 下 列 那 一 項? (A) 大 樓 清 潔 費 (B) 折 舊 (C) 房 屋 保 險 費 (D) 地 價 稅 [ 所 細 15] IB38 ( D ) 王 先 生 為 自 耕 農 今 年 出 售 一 塊 農 地 賺 取 2 百 萬 元, 出 售 自 產 水 果 獲 收 入 1 百 萬 元, 試 問 當 年 度 應 申 報 之 正 確 所 得 類 別 及 所 得 額 各 為 若 干? (A)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2 百 萬 元 (B) 營 利 所 得 6 萬 元 (C) 自 力 耕 作 所 得 6 萬 元 (D) 自 力 耕 作 所 得 0 元 [ 所 14] IB39 ( D ) 下 列 那 一 項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應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A) 出 售 上 市 股 票 (B) 出 售 土 地 (C) 出 售 二 手 自 用 轎 車 (D) 出 售 高 爾 夫 球 場 會 員 證 [ 所 14] IB40 ( D ) 廖 先 生 今 年 出 售 房 屋 收 入, 得 扣 除 之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不 包 括 下 列 那 一 項?(A) 代 書 費 (B) 房 屋 仲 介 費 (C) 搬 遷 費 (D) 房 屋 抵 押 借 款 利 息 [ 所 14] IB41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機 會 中 獎 所 得 不 適 用 分 離 課 稅 規 定? (A) 社 會 福 利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B)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金 (C) 員 工 春 節 聯 歡 會 摸 彩 中 獎 獎 金 (D) 樂 透 中 獎 獎 金 [ 所 14] IB42 ( B ) 有 關 本 國 人 之 一 般 ( 非 政 府 舉 辦 ) 機 會 中 獎 獎 金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課 稅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誤? (A) 預 扣 稅 額 在 新 台 幣 2 千 元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扣 繳 (B) 扣 繳 稅 率 為 20% (C) 扣 繳 稅 款 得 列 為 結 算 申 報 扣 抵 稅 額 (D) 中 獎 獎 金 之 成 本 可 以 扣 除 [ 所 14; 扣 2 2 4--7] IB43 ( D ) 李 先 生 今 年 取 得 郵 局 一 年 期 的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1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利 息 所 得 ; 分 離 課 稅 (B) 利 息 所 得 ; 免 申 報 因 為 低 於 27 萬 元 (C) 利 息 所 得 ; 免 申 報 因 為 是 免 稅 所 得 (D) 利 息 所 得 ;10 萬 元 [ 所 14-1-4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法 20] IB44 ( A ) 朱 先 生 今 年 因 檢 舉 候 選 人 賄 選 成 立, 獲 頒 檢 舉 獎 金 100 萬 元, 設 無 成 本 費 用 資 料,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其 他 所 得 ; 分 離 課 稅 (B) 營 利 所 得 ;100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100 萬 元 (D) 其 他 所 得 ;100 萬 元 [ 所 14] IB45 ( C ) 曾 醫 師 ( 具 醫 師 執 照 ) 今 年 每 週 三 受 雇 於 馬 偕 醫 院 擔 任 門 診 牙 科 醫 生 獲 報 酬 5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設 費 用 率 為 40%)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30 萬 元 (B) 營 利 所 得 ;30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50 萬 元 (D) 其 他 所 得 :50 萬 元 [ 所 14] IB46 ( C ) 張 小 姐 服 務 於 裕 隆 公 司 今 年 推 銷 裕 隆 汽 車 獲 佣 金 收 入 5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設 費 用 率 為 20%)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40 萬 元 (B) 營 利 所 得 ;40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50 萬 元 (D) 其 他 所 得 :40 萬 元 [ 所 14] IB47 ( D ) 林 太 太 今 年 獲 台 北 市 國 稅 局 因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而 退 稅 之 利 息 收 入 10 萬 元, 已 扣 繳 稅 款 6 千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利 息 所 得 ; 分 離 課 稅 (B) 利 息 所 得 ; 免 申 報 因 為 低 於 27 萬 元 (C) 利 息 所 得 ; 免 申 報 因 為 是 免 稅 所 得 (D) 利 息 所 得 ;10 萬 元 [ 所 14] IB48 ( A ) 廖 先 生 今 年 受 雇 於 臺 灣 台 塑 公 司 駐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經 理 一 職 獲 報 酬 新 台 幣 5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薪 資 所 得 : 免 稅 (B) 薪 資 所 得 ; 分 離 課 稅 (C) 薪 資 所 得 ;50 萬 元 (D) 其 他 所 得 :50 萬 元 [ 所 14-1 港 澳 關 係 條 例 28-1] IB49 ( A ) 陳 小 姐 今 年 推 銷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 自 行 負 擔 盈 虧 ) 獲 佣 金 收 入 5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設 費 用 率 為 26%)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37 萬 元 (B) 營 利 所 得 ;37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50 萬 元 (D) 其 他 所 得 ;37 萬 元 [ 所 14-- 二 ] IB51 ( D ) 左 先 生 今 年 出 售 一 棟 位 於 台 北 縣 三 芝 鄉 的 自 用 住 宅, 只 知 其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為 10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設 所 得 率 為 8%) (A)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25 萬 元 (B)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18 萬 元 (C)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13 萬 元 (D)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8 萬 元 [ 所 14-1-7 98.1.23 台 財 稅 字 第 09804502090 號 函 ] IB52 ( C ) 鄭 小 姐 為 台 中 市 忠 孝 國 小 專 任 教 師, 今 年 暑 假 擔 任 該 校 游 泳 短 期 訓 練 班 教 練 獲 報 酬 5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5 萬 元 (B) 薪 資 所 得 ; 分 離 課 稅 (C) 薪 4

資 所 得 ;5 萬 元 (D) 薪 資 所 得 ; 免 稅 [ 所 14-1-3 4-1] IB53 ( C ) 巫 先 生 具 自 耕 農 身 份, 今 年 於 農 閒 時 間 幫 鄰 居 採 收 蔬 菜 計 60 天, 每 天 500 元 計 算 獲 報 酬 3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自 力 耕 作 所 得 ;0 元 (B) 自 力 耕 作 所 得 ;3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3 萬 元 (D) 自 力 耕 作 所 得 ; 免 稅 所 得 [ 所 14-1-3 所 14-1-6] IB54 ( C ) 林 博 士 今 年 週 末 夜 間, 每 週 三 小 時 在 高 尚 文 理 補 習 班 擔 任 稅 務 法 規 課 程 講 座, 獲 授 課 收 入 1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10 萬 元 (B) 其 他 所 得 ;10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10 萬 元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 免 稅 [ 所 14-- 三 十 ] IB55 ( D ) 蔡 醫 師 今 年 從 自 營 的 蔡 精 神 病 科 診 所 獲 收 入 100 萬 元, 無 成 本 資 料,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設 費 用 率 46%)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100 萬 元 (B) 其 他 所 得 ;54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100 萬 元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54 萬 元 [ 所 14-1-2] IB56 ( B ) 萬 小 姐 今 年 獲 所 任 職 公 司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發 給 的 三 節 福 利 金 合 計 5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薪 資 所 得 ;5 萬 元 (B) 其 他 所 得 ;5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 免 稅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5 萬 元 [ 所 14-1-2 79.6.26 台 財 稅 字 第 790119142 號 函 ] IB57 ( A ) 馮 先 生 今 年 因 公 出 差 發 生 車 禍 受 傷, 獲 董 事 長 代 表 公 司 發 給 醫 療 慰 問 金 5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薪 資 所 得 ;5 萬 元 (B) 其 他 所 得 ;5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 免 稅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5 萬 元 [ 所 14-1-3 62.2.1. 稅 字 第 30381 IB58 ( D ) 許 先 生 今 年 參 加 文 建 會 舉 辦 之 漫 畫 比 賽 ( 規 定 獲 獎 作 品 歸 主 辦 機 關 ), 獲 獎 金 10 萬 元, 當 年 度 無 成 本 資 料 及 其 他 稿 費 版 稅 等 收 入,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競 技 競 賽 所 得 ;10 萬 元 (B) 其 他 所 得 ;10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 免 稅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 限 額 免 稅 [ 所 14-1-2 74.9.6 台 財 稅 字 第 21714 號 函 ] IB59 ( C ) 李 先 生 為 公 立 大 學 單 身 獨 居 退 休 教 師, 今 年 領 取 存 入 台 灣 銀 行 之 退 休 金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2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退 職 所 得 ;20 萬 元 (B) 利 息 所 得 ; 免 稅 (C) 利 息 所 得 ; 20 萬 元 (D) 退 職 所 得 ; 免 稅 [ 所 14-1-4] IB60 ( A ) 凌 小 姐 今 年 投 稿 於 財 稅 研 究 雜 誌, 獲 稿 費 收 入 20 萬 元 及 專 題 演 講 費 10 萬 元, 試 問 應 如 何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之 所 得 類 別 及 金 額? (A)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8.4 萬 元 (B)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12 萬 元 (C) 薪 資 所 得 ;30 萬 元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 免 稅 [ 所 14-1-2] (30 萬 -18 萬 ) (1-30%)=8.4 萬 IB61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免 稅 額 計 算 之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扶 養 那 一 類 親 屬 非 以 同 居 為 要 件,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其 他 親 屬 或 家 屬 (B) 直 系 尊 親 屬 (C) 子 女 (D) 同 胞 兄 妹 [ 所 17-1-1 所 細 21 之 1] IB62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免 稅 額 計 算 之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配 偶 與 下 列 那 一 類 扶 養 親 屬, 若 年 滿 70 歲 以 上 其 免 稅 額 得 增 加 50%? (A) 其 他 親 屬 (B) 直 系 尊 親 屬 (C) 子 女 (D) 同 胞 兄 妹 [ 所 17-1-1] IB65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已 成 年 同 胞 兄 妹 在 校 就 學 得 提 列 免 稅 額 之 規 定, 就 讀 下 列 那 一 類 學 校 全 修 生 不 符 合 規 定? (A) 空 中 大 學 (B) 大 學 進 修 ( 夜 間 ) 部 (C) 升 研 究 所 的 補 習 班 (D)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 所 17-1-1] IB66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免 稅 額 計 算 之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其 他 親 屬 與 家 屬 的 認 定 條 件, 不 包 括 下 列 那 一 項 要 件? (A) 年 齡 在 60 歲 以 上 無 謀 能 力 (B)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下 (C) 確 係 受 納 稅 義 務 人 扶 養 (D)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上 但 在 校 就 學 無 謀 生 能 力 [ 所 17-1-1] IB67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提 列 免 稅 額 之 規 定, 若 有 數 名 子 女 重 複 申 報 扶 養 同 一 位 父 親 為 扶 養 親 屬, 財 政 部 優 先 認 定 為 下 列 何 人 之 扶 養 親 屬? (A) 能 舉 證 有 確 實 扶 養 之 實 者 (B) 長 子 (C) 最 先 完 成 申 報 程 序 者 (D) 最 早 鍵 入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資 料 庫 者 [ 所 17-1-1] IB70 ( D ) 依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提 列 免 稅 額 之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上 非 無 謀 生 能 力 之 子 女, 在 下 列 何 條 件 下 亦 符 合 列 入 受 扶 養 之 範 圍? (A) 全 年 均 在 服 兵 役 (B) 全 年 均 失 業 在 家 (C) 全 年 均 在 就 讀 升 學 補 習 班 (D) 全 年 均 在 就 讀 空 中 商 專 全 修 生 [ 所 17-1-1] 張 甲 考 先 生 今 年 63 歲, 娶 妻 王 美 惠 (62 歲 ), 均 已 退 休, 設 籍 台 北 市 夫 妻 育 有 三 子 ( 張 高 考 42 歲 張 普 考 38 歲 張 特 考 36 歲 ) 及 一 女 ( 張 初 考 34 歲 ), 均 有 正 當 職 業, 所 得 均 超 過 30 萬 元 張 高 考 娶 妻 曾 美 麗 (37 歲 ) 與 父 母 親 同 住, 育 有 二 子 : 張 壹 試 (22 歲 ) 就 讀 於 大 陸 北 京 大 學 二 年 級 及 張 貳 試 (21 歲, 無 業 但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 張 普 考 就 讀 於 中 山 大 學 在 職 類 博 士 班, 設 籍 高 雄 市 張 特 考 為 現 役 軍 人 未 婚 與 張 普 考 同 戶 籍 張 初 考 已 婚 嫁 給 李 就 業 先 生 (35 歲 國 小 老 師 ), 育 有 一 女 李 丙 考 (6 歲 ), 全 家 設 籍 台 中 市 請 依 現 行 所 得 稅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相 關 之 免 稅 額 規 定, 正 確 回 答 下 列 (71~75) 子 題 之 問 題 :( 設 無 重 複 扶 養 問 題 且 均 有 扶 養 事 實 ) [ 所 17-1-1 所 細 21 之 1] 5

IB71 ( A ) 下 列 得 扶 養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誤? (A) 張 甲 考 扶 養 曾 美 麗 (B) 張 壹 試 扶 養 王 美 惠 (C) 李 就 業 扶 養 張 甲 考 (D) 張 高 考 扶 養 張 貳 試 IB72 ( C ) 下 列 得 扶 養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正 確? (A) 張 甲 考 扶 養 張 壹 試 (B) 張 壹 試 扶 養 李 丙 考 (C) 李 就 業 扶 養 張 甲 考 (D) 張 高 考 扶 養 張 特 考 IB73 ( C ) 下 列 得 扶 養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誤? (A) 張 高 考 扶 養 曾 美 麗 (B) 張 甲 考 扶 養 王 美 惠 (C) 李 就 業 扶 養 張 壹 試 (D) 張 壹 考 扶 養 張 貳 試 IB74 ( D ) 下 列 得 扶 養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正 確? (A) 王 美 惠 扶 養 張 壹 試 (B) 曾 美 麗 扶 養 李 丙 考 (C) 王 美 惠 扶 養 張 高 考 (D) 張 特 考 扶 養 張 普 考 IB75 ( A ) 下 列 得 扶 養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誤? (A) 張 初 考 扶 養 曾 美 麗 (B) 張 貳 試 扶 養 王 美 惠 (C) 李 就 業 扶 養 張 初 考 (D) 張 壹 試 扶 養 張 貳 試 IB76 ( D ) 下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扣 除 額 項 目 中, 何 者 不 是 列 舉 扣 除 項 目 之 一? (A) 災 害 損 失 (B) 捐 贈 (C) 人 身 保 險 費 (D)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 所 17-1-2] IB77 ( D ) 下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扣 除 額 項 目 中, 何 者 不 是 列 舉 扣 除 項 目 之 一? (A) 醫 藥 費 (B)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C) 房 租 金 支 出 (D) 車 禍 肇 事 賠 償 支 出 [ 所 17-1-2] IB78 ( C ) 下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扣 除 額 項 目 中, 何 者 不 是 特 別 扣 除 項 目 之 一? (A) 教 育 學 費 (B) 儲 蓄 投 資 (C) 災 害 損 失 (D) 殘 障 特 別 扣 除 額 [ 所 17-1-2] IB79 ( A )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列 舉 扣 除 額 項 目 中, 下 列 何 者 無 扣 除 金 額 上 限 之 規 定? (A) 醫 藥 費 (B)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C)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D) 一 般 人 身 保 險 費 [ 所 17-1-2] IB80 ( C )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扣 除 額 項 目 中, 下 列 何 者 規 定 有 扣 除 金 額 上 限? (A) 醫 藥 費 (B) 災 害 損 失 (C) 教 育 學 費 特 別 扣 除 額 (D) 生 育 費 [ 所 17-1-2] IC01 ( B ) 扣 繳 義 務 人 每 月 給 付 居 住 者 的 所 得 所 扣 稅 款, 其 繳 納 期 限 為 何? (A) 每 月 10 日 前 (B) 次 月 10 日 前 (C) 次 月 20 日 前 (D) 每 月 月 底 [ 所 92-1] IC02 ( D ) 下 列 何 者 非 為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的 扣 繳 義 務 人? (A)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B) 機 關 團 體 的 責 應 扣 繳 單 位 主 管 (C) 破 產 財 團 的 管 理 人 (D) 信 託 行 為 的 委 託 人 [ 所 89; 所 89 之 1-3] IC03 ( C ) 下 列 所 得 何 者 採 分 離 課 稅? (A) 退 職 所 得 (B)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C) 公 益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D) 稿 費 [ 扣 2] IC04 ( C ) 下 列 何 種 所 得 應 計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但 在 一 定 金 額 以 下 者 可 免 扣 繳? (A) 告 發 獲 檢 舉 獎 金 (B) 公 益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C)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D)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 扣 11-1] IC05 ( B ) 扣 繳 義 務 人 每 年 應 向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上 一 年 度 扣 ( 免 ) 繳 憑 單 的 期 限 為 何?(A) 每 月 10 日 前 (B)1 月 底 以 前 (C)2 月 10 日 前 (D)5 月 31 日 前 [ 所 92-1] IC06 ( B ) 稽 徵 機 關 填 發 所 得 稅 繳 款 書 通 知 納 稅 義 務 人 繳 納,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於 繳 款 書 送 達 後 幾 日 內 繳 納?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 所 98-2] IC07 ( C ) 納 稅 義 務 人 已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但 有 短 漏 報 所 得 者, 最 高 可 處 所 漏 稅 額 幾 倍 以 下 罰 鍰? (A)0.5 倍 (B)1 倍 (C)2 倍 (D)3 倍 [ 所 110] IC08 ( C ) 信 託 行 為 的 受 託 人 每 年 應 將 上 一 年 度 的 扣 ( 免 ) 繳 憑 單 填 發 信 託 受 益 人 的 期 限 為 何? (A) 每 月 10 日 前 (B)1 月 底 以 前 (C)2 月 10 日 前 (D)5 月 31 日 前 [ 所 92 之 1] IC09 ( D ) 現 行 綜 合 所 得 稅 不 能 採 用 那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申 報? (A) 採 用 網 路 申 報 (B) 填 寫 人 工 申 報 書 申 報 (C) 採 用 二 維 條 碼 申 報 (D) 利 用 電 話 辦 理 申 報 [ 所 76] IC10 ( C ) 小 李 赴 韓 國 旅 遊 時, 參 加 韓 國 某 百 貨 公 司 週 年 慶 抽 獎 活 動, 抽 中 價 值 3 萬 元 的 手 機, 小 李 是 否 應 將 該 手 機 的 價 值 (3 萬 元 ) 納 入 所 得 申 報? (A) 應 全 數 申 報 (B) 應 將 半 數 申 報 (C) 免 申 報 (D) 應 將 1 萬 元 併 計 申 報 [ 所 2] IC11 ( B ) 李 君 今 年 3 月 1 日 死 亡, 遺 有 一 子 一 女 及 配 偶, 惟 遺 囑 執 行 人 為 李 君 之 弟, 李 君 上 年 度 及 今 年 度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應 由 何 人 辦 理 申 報? (A) 李 君 之 弟 (B) 李 君 之 配 偶 (C) 李 君 之 子 (D) 李 君 之 女 [ 所 71 之 1-1] IC12 ( D ) 李 君 今 年 3 月 1 日 死 亡, 遺 有 一 子 一 女 及 配 偶, 惟 遺 囑 執 行 人 為 李 君 之 弟, 李 君 上 年 度 及 今 年 度 的 所 得 稅 申 報 期 限 為 何? (A) 死 亡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B) 均 在 今 年 5 月 (C) 上 年 度 在 今 年 5 月 ; 本 年 度 在 死 亡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D) 上 年 度 在 今 年 5 月 ; 本 年 度 在 明 年 5 月 [ 所 71 之 1-1] IC13 ( B ) 王 君 是 住 在 大 陸 的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依 照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申 請 投 資 於 臺 灣 的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本 年 度 配 發 10 萬 元 股 利 給 王 君, 王 君 之 股 利 應 否 課 稅? (A) 免 稅 (B) 應 就 源 扣 繳 20% (C) 應 就 源 扣 繳 10% (D) 王 君 應 委 託 在 臺 人 士 辦 理 申 報 [ 岸 25 之 1-1] 6

IC14 ( A ) 林 小 姐 將 一 幅 美 術 作 品 送 往 香 港 參 賽 ( 所 有 權 仍 歸 林 小 姐 ), 獲 得 獎 金 30 萬 元, 該 30 萬 元 應 否 繳 納 我 國 所 得 稅? (A) 免 稅 (B) 應 併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申 報 且 可 減 除 成 本 與 費 用 (C) 應 併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申 報 但 不 得 減 除 成 本 與 費 用 (D) 分 離 課 稅 [ 香 港 28-1] IC15 (D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扣 繳 義 務 人 給 付 所 得 時, 哪 一 項 所 得 應 扣 繳? (A) 償 還 向 銀 行 貸 款 的 利 息 (B) 居 住 者 的 股 利 (C)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D) 告 發 或 檢 舉 獎 金 [ 扣 2,3; 所 細 83] IC16 ( C ) 下 列 哪 一 項 所 得 可 以 減 除 定 額 免 稅 額 度 後 再 辦 理 扣 繳? (A) 其 他 所 得 (B) 租 賃 所 得 (C) 退 職 所 得 (D)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 扣 2,3;] IC17 ( D ) 仁 愛 公 益 信 託 財 產 今 年 共 有 租 金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及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等 3 項 收 入, 扣 繳 義 務 人 給 付 時, 哪 些 應 扣 繳? (A) 租 金 (B)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C) 租 金 及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D)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 所 89 之 1-1] IC18 ( B ) 老 劉 逾 規 定 繳 納 期 限 2 個 月 才 繳 納 所 得 稅, 老 劉 應 被 加 徵 多 少 滯 納 金?(A) 滯 納 金 額 的 10% (B) 滯 納 金 額 的 15% (C) 滯 納 金 額 的 20% (D) 滯 納 金 額 的 30% [ 所 112-1] IC19 ( A ) 下 列 哪 一 項 所 得 是 應 由 所 得 人 併 入 所 得 申 報, 而 不 是 分 離 課 稅? (A) 政 府 舉 辦 的 競 技 競 賽 獎 金 (B) 告 發 或 舉 發 獎 金 (C)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利 息 (D)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 所 88; 所 14--1] IC20 ( D ) 下 列 哪 一 筆 所 得 的 扣 繳 稅 款 可 以 抵 繳 居 住 者 結 算 應 納 稅 額? (A) 公 益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B) 告 發 或 舉 發 獎 金 (C)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金 (D) 年 終 獎 金 [ 所 71-1] IC21 ( B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公 司 分 配 股 利 時 均 應 扣 繳 (B)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分 離 課 稅 (C) 退 職 所 得 應 就 給 付 額 全 數 扣 繳 (D) 告 發 或 檢 舉 獎 金 應 合 併 申 報 [ 扣 2] IC22 ( A ) 老 王 有 下 列 4 筆 所 得, 哪 一 筆 所 得 的 扣 繳 稅 額 可 以 扣 抵 其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應 納 稅 額? (A) 在 大 陸 工 作 的 薪 資 (B) 美 國 的 房 租 收 入 (C) 日 本 的 存 款 利 息 (D) 香 港 的 股 利 [ 岸 24-1] IC23 ( B ) 受 益 人 尚 未 存 在 的 非 公 益 信 託, 信 託 財 產 所 產 生 的 所 得, 其 稅 率 為 何?(A)6% (B)20% (C)25% (D)40% [ 扣 6] IC24 ( A ) 下 列 有 關 居 住 者 的 所 得 所 適 用 的 扣 繳 率, 何 者 正 確? (A) 租 金 按 10% 扣 繳 (B) 告 發 或 舉 發 獎 金 按 10% 扣 繳 (C) 政 府 舉 辦 的 中 獎 獎 金 按 10% 扣 繳 (D) 退 職 所 得 按 10% 扣 繳 [ 扣 2] IC25 ( A ) 小 李 參 加 台 北 某 百 貨 公 司 週 年 慶 抽 獎 活 動, 抽 中 價 值 3 萬 元 的 手 機, 該 百 貨 公 司 應 預 扣 繳 稅 額 為 何? (A)3 千 元 (B)4 千 500 元 (C)6 千 元 (D) 免 扣 繳 [ 扣 2] IC26 ( D ) 非 居 住 者 下 列 哪 項 所 得 須 申 報 課 稅, 而 非 就 源 扣 繳? (A)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B)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C) 股 利 (D)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 扣 9] IC27 ( B ) 甲 公 司 去 年 8 月 15 日 召 開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配 盈 餘, 但 是 已 經 過 了 6 個 月, 還 未 給 付, 公 司 的 股 東 是 否 應 申 報 該 盈 餘? (A) 應 申 報 為 去 年 的 所 得 (B) 應 申 報 為 今 年 的 所 得 (C) 等 實 際 分 配 時 再 申 報 (D) 免 稅 [ 所 細 82] IC28 ( D )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的 個 人, 那 一 項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需 就 源 扣 繳? (A) 告 發 或 檢 舉 獎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得 (B) 林 業 所 得 (C)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D) 股 利 [ 所 88; 扣 9] IC29 ( C ) 下 列 有 關 綜 合 所 得 稅 未 申 報 案 件 的 規 定, 何 者 正 確? (A) 須 加 徵 滯 報 金 (B) 須 加 徵 怠 報 金 (C) 稽 徵 機 關 依 查 得 資 料 核 定 應 納 稅 額 (D) 稽 徵 機 關 須 向 納 稅 義 務 人 進 行 催 報 [ 所 79-2] IC33 ( C ) 大 陸 的 單 身 漢 張 君 去 年 10 月 16 日 起 受 聘 到 臺 灣 工 作, 至 去 年 底 在 臺 灣 的 薪 資 共 25 萬 元, 稿 費 2 千 元 及 銀 行 利 息 8 千 元, 張 君 在 臺 灣 的 所 得 稅 應 如 何 繳 納?(A)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但 薪 資 稿 費 及 利 息 均 就 源 扣 繳 (B) 薪 資 稿 費 及 利 息 均 應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C)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但 薪 資 及 利 息 就 源 扣 繳, 稿 費 免 扣 繳 (D)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但 薪 資 就 源 扣 繳, 稿 費 及 利 息 免 扣 繳 [ 岸 25-1] IC34 ( C ) 小 王 今 年 依 照 向 國 稅 局 查 詢 的 所 得 資 料 採 網 路 申 報, 但 因 信 託 行 為 受 託 人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扣 繳 憑 單, 造 成 小 王 漏 報 數 筆 信 託 收 益, 漏 稅 額 達 2 萬 元, 請 問 小 王 應 被 科 處 罰 鍰? (A)4 萬 元 (B)2 萬 元 (C) 免 罰 (D)1 萬 元 [ 稅 減 3-2] IC35 ( C ) 張 君 檢 舉 甲 公 司 逃 漏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經 國 稅 局 查 獲 屬 實, 甲 公 司 被 處 罰 1 百 萬 元 並 已 繳 納, 張 君 因 而 領 取 舉 發 獎 金 20 萬 元, 該 獎 金 應 扣 繳 多 少 稅 額?(A)1 萬 元 (B)2 萬 元 (C)4 萬 元 (D)8 萬 元 [ 所 103; 扣 2] IC36 ( B ) 扣 繳 義 務 人 甲 於 今 年 7 月 给 付 非 居 住 者 A 君 薪 資 所 得 12 萬 元 及 稿 費 4 千 元, 應 扣 繳 之 稅 額 及 繳 納 期 限 為 何? (A) 應 扣 繳 稅 額 1 萬 2 千 800 元, 於 代 扣 稅 款 之 日 起 10 日 內 繳 納 (B) 應 扣 繳 稅 額 2 萬 4 千 元, 於 代 扣 稅 款 之 日 起 10 日 內 繳 納 (C) 應 扣 繳 稅 額 1 萬 2 千 元, 於 今 年 8 月 10 日 前 繳 納 (D) 應 扣 繳 稅 額 2 萬 4 千 800 元, 於 今 年 8 月 10 日 前 繳 納 [ 所 92-2; 所 4--1] IC38 ( D ) 王 君 未 申 報 去 年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其 應 納 稅 額 經 國 稅 局 核 定 後, 王 君 主 張 去 年 實 際 支 出 包 括 捐 贈 醫 藥 7

費 及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 該 屋 目 前 出 租 ) 分 別 為 2 萬 元 23 萬 元 及 12 萬 元, 王 君 可 否 採 列 舉 扣 除 額? 金 額 為 何? (A) 可 列 舉 扣 除 37 萬 元 (B) 可 列 舉 扣 除 25 萬 元 (C) 可 列 舉 扣 除 12 萬 元 (D) 僅 能 採 標 準 扣 除 [ 所 71-1; 所 細 25] 因 王 君 自 己 未 列 舉 IC39 ( A ) 在 臺 灣 依 法 成 立 之 信 託 基 金, 其 受 益 人 有 居 住 者 A 君 及 非 居 住 者 B 君 2 人, 各 享 有 受 益 權 50%, 去 年 該 信 託 基 金 存 放 於 臺 灣 甲 銀 行 之 定 期 存 款, 獲 配 利 息 100 萬 元, 甲 銀 行 給 付 信 託 基 金 利 息 時, 應 扣 繳 之 稅 額 為 何? (A)10 萬 元 (B)15 萬 元 (C)20 萬 元 (D)0 萬 元 [ 扣 2] 甲 支 付 利 息 本 國 信 託 基 金 ( 扣 繳 10%) IC40 ( B ) 在 臺 灣 依 法 成 立 之 信 託 基 金, 其 受 益 人 有 居 住 者 A 君 及 非 居 住 者 B 君 2 人, 各 享 有 受 益 權 50%, 去 年 該 信 託 基 金 存 放 於 臺 灣 甲 銀 行 之 定 期 存 款, 獲 配 利 息 100 萬 元, 甲 銀 行 給 付 信 託 基 金 利 息 時 已 依 規 定 扣 繳 稅 款, 則 受 託 人 應 否 再 辦 理 扣 繳? 金 額 為 何? (A) 均 免 再 扣 繳 (B) 免 再 對 A 的 利 息 扣 繳, 但 應 對 B 的 利 息 再 扣 繳 5 萬 元 (C) 免 再 對 B 的 利 息 扣 繳, 但 應 對 A 的 利 息 再 扣 繳 5 萬 元 (D) 對 A 與 B 的 利 息 均 再 扣 繳 5 萬 元 [ 所 89 之 1-3] 本 國 信 託 基 金 受 託 人 轉 開 扣 繳 憑 單 給 A, 但 因 B 非 居 住 人 ( 扣 繳 20%), 需 加 扣 繳 5 萬 ID01 ( C )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年 度 結 算 申 報 期 間,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A)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月 31 日 (B) 每 年 2 月 20 日 至 3 月 31 日 (C) 每 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D) 每 年 6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 所 71] ID02 ( D )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如 有 下 列 何 者 情 形, 得 申 請 報 准 延 長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期 限? (A) 年 度 中 廢 止 境 內 住 所 或 居 所 離 境, 不 能 依 限 申 報 納 稅 者 (B) 有 非 屬 所 得 稅 法 第 88 條 規 定 扣 繳 範 圍 之 所 得 (C) 年 度 中 死 亡, 但 遺 有 配 偶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者 (D) 年 度 中 死 亡, 由 遺 囑 執 行 人 繼 承 人 或 遺 產 管 理 人 代 為 結 算 申 報 者 [ 所 72] ID03 ( A )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可 分 為 那 二 種? (A) 一 般 申 報 書 及 簡 式 申 報 書 (B) 一 般 申 報 書 及 簡 易 申 報 書 (C) 普 通 申 報 書 及 簡 式 申 報 書 (D) 普 通 申 報 書 及 簡 易 申 報 書 [ 所 77] ID04 ( D ) 個 人 的 所 得 內 容 如 有 下 列 何 種 所 得 類 別, 申 報 時 不 得 採 用 簡 式 申 報 書 申 報?(A) 薪 資 所 得 (B) 股 利 所 得 (C) 利 息 所 得 (D)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 所 77] ID05 ( A )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於 年 度 中 死 亡,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得 免 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A)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未 超 過 當 年 度 規 定 之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之 合 計 數, 未 遺 有 配 偶 者 (B)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未 超 過 當 年 度 規 定 之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之 合 計 數, 但 遺 有 配 偶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者 (C)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超 過 當 年 度 規 定 之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之 合 計 數, 遺 有 配 偶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者 (D)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超 過 當 年 度 規 定 之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之 合 計 數, 但 遺 有 配 偶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者 [ 所 71 之 1-1] ID06 ( C )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於 年 度 中 死 亡, 其 綜 合 所 得 稅 依 法 應 由 遺 囑 執 行 人 繼 承 人 或 遺 產 管 理 人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者,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應 於 死 亡 人 死 亡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B) 應 於 死 亡 人 死 亡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C) 應 納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額 得 自 課 稅 遺 產 總 額 中 扣 除 之 (D) 應 納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額 不 得 自 課 稅 遺 產 總 額 中 扣 除 之 [ 所 71 之 1] ID07 ( A )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如 有 競 技 競 賽 或 機 會 中 獎 獎 金 者, 其 所 得 稅 應 如 何 納 稅? (A) 由 扣 繳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依 規 定 之 扣 繳 率 扣 繳 之 (B) 離 境 前 向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依 規 定 稅 率 納 稅 (C) 如 於 該 年 度 所 得 稅 申 報 期 限 內 尚 未 離 境 者, 應 於 申 報 期 限 內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D) 無 法 自 行 辦 理 申 報 者, 應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委 託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代 理 申 報 納 稅 [ 所 73] ID08 ( B )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所 得 人 不 得 報 准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負 責 代 理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A)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年 度 中 廢 止 境 內 住 所 或 居 所 離 境, 不 能 依 限 申 報 納 稅 者 (B)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年 度 中 死 亡 (C)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有 非 屬 第 88 條 扣 繳 範 圍 之 所 得 (D)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技 藝 收 入 者 [ 所 72 所 細 59] ID09 ( C ) 布 萊 爾 先 生 為 一 美 國 人, 本 年 度 來 台 旅 遊 時 購 買 台 灣 大 樂 透 彩 券, 中 得 彩 金 新 台 幣 10 萬 元, 其 所 得 稅 應 如 何 完 納? (A) 於 次 年 度 辦 理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依 規 定 稅 率 納 稅 (B) 離 境 前 向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依 規 定 稅 率 納 稅 (C) 分 離 課 稅, 免 再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D) 無 須 申 報 繳 納 [ 所 73] ID11 ( D ) 個 人 辦 理 補 習 班 之 收 入 應 如 何 完 納 所 得 稅? (A) 按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規 定 計 算 申 報 (B) 按 綜 合 所 得 稅 營 利 所 得 一 項 規 定 計 算 申 報 (C) 按 綜 合 所 得 稅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一 項 規 定 計 算 申 報 (D) 按 綜 合 所 得 稅 其 他 所 得 一 項 規 定 計 算 申 報 [ 所 71] ID12 ( D )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申 報 期 限 過 後 始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者, 如 有 尚 未 抵 繳 之 扣 繳 稅 款, 稽 徵 機 關 應 如 何 處 理? (A) 不 予 抵 扣 退 還 (B) 應 予 抵 扣 退 還, 無 補 辦 申 報 期 限 限 制 (C) 應 予 抵 扣 退 還, 但 以 自 原 應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年 內 補 辦 申 報 者 為 限 (D) 應 予 抵 扣 退 還, 但 以 自 原 應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5 年 內 補 辦 申 報 者 為 限 [ 所 71(81.01.06. 台 財 稅 第 801267025 號 函 )] 8

ID13 ( B ) 綜 合 所 得 稅 納 稅 義 務 人 年 度 中 死 亡 無 配 偶 者, 應 由 遺 囑 執 行 人 繼 承 人 或 遺 產 管 理 人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期 限, 何 者 正 確? (A) 死 亡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B) 死 亡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C) 死 亡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D) 死 亡 次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5 月 31 日 [ 所 71-1] ID14 ( C ) 納 稅 義 務 人 年 度 中 死 亡 由 其 配 偶 合 併 申 報 繳 納 所 得 稅, 其 應 納 之 稅 額, 如 其 配 偶 逾 期 未 予 繳 納, 應 向 何 人 徵 收? (A) 配 偶 (B) 遺 囑 執 行 人 (C) 各 繼 承 人 (D) 遺 產 管 理 人 [ 所 71-1(90.11.07. 台 財 稅 字 第 0900456924 號 令 )] ID15 ( C ) 非 居 住 者 有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者, 其 配 偶 如 屬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時, 其 境 內 所 得 報 繳 方 式,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應 由 其 配 偶 合 併 申 報 (B) 採 就 源 扣 繳 方 式 (C) 可 選 擇 合 併 申 報 或 就 源 扣 繳 (D) 與 配 偶 所 得 分 別 申 報 計 算 [ 所 73-1(87.12.30. 台 財 稅 第 871980772 號 函 )] ID16 ( B ) 張 三 設 籍 新 北 市, 於 台 北 市 開 設 私 人 補 習 班, 其 所 得 如 有 短 漏 報 之 情 事, 應 由 那 一 機 關 辦 理 有 關 所 得 之 調 查? (A) 北 區 國 稅 局 (B) 台 北 市 國 稅 局 (C) 調 查 局 臺 北 調 查 處 (D) 台 北 地 檢 署 [ 所 80(70.9.7. 台 財 稅 第 37508 號 函 )] ID17 ( C ) 經 稽 徵 機 關 依 法 剔 除 納 稅 義 務 人 列 報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免 稅 及 扣 除 額 項 目 或 金 額, 核 定 補 繳 稅 款 者,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應 加 計 利 息 多 少 金 額 以 下, 免 予 加 計 徵 收? (A)5 百 元 (B)1 千 元 (C)1 千 5 百 元 (D)3 千 元 [ 所 100-2] ID18 ( D ) 舉 發 人 為 下 列 何 者 時, 不 適 用 檢 舉 獎 金 之 頒 發? (A) 公 務 人 員 (B) 憲 兵 (C) 舉 發 人 有 參 與 逃 稅 行 為 (D) 以 上 皆 是 [ 所 103-3] ID19 ( A ) 王 五 設 籍 台 北 縣, 於 台 北 市 開 設 私 人 補 習 班 之 收 入, 應 向 那 一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所 得 稅 之 申 報? (A) 北 區 國 稅 局 (B) 台 北 市 國 稅 局 (C) 台 北 縣 稅 捐 稽 徵 處 (D) 台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 所 細 49] ID20 ( B ) 某 房 屋 出 租 人 於 財 產 出 租 時 向 承 租 人 約 定 收 取 租 金 及 押 金, 關 於 租 賃 所 得 之 申 報,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押 金 部 分 無 需 申 報 收 入 (B) 押 金 應 設 算 租 金 收 入 (C) 出 租 人 收 取 租 金 已 申 報 課 稅, 該 租 金 再 作 其 他 運 用 無 須 課 稅 (D) 押 金 存 於 金 融 機 構 獲 有 利 息, 不 須 另 行 申 報 利 息 所 得 課 稅 [ 所 細 87,88] ID21 ( B ) 陳 君 及 其 妻 均 未 辦 理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如 經 查 明 夫 妻 確 已 分 居, 且 陳 君 當 年 度 所 得 符 合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標 準 時, 依 法 應 補 稅 及 送 罰 之 違 章 主 體 為 何 人? (A) 陳 君 (B) 陳 妻 (C) 陳 君 與 陳 妻 (D) 上 一 年 度 結 算 申 報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 所 110(80.7.25. 台 財 稅 第 800248957 號 函 )] ID22 ( B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告 發 或 檢 舉 獎 金, 應 按 罰 鍰 之 多 少 發 給 舉 發 人? (A)10%(B)20% (C)30% (D)50% [ 所 103] ID23 ( D )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發 現 有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之 所 得 額 者, 應 依 法 補 稅 並 應 按 補 徵 稅 額 處 幾 倍 以 下 之 罰 鍰? (A)0.5 倍 (B)1 倍 (C)2 倍 (D)3 倍 [ 所 110( 二 )] ID24 ( B )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而 有 違 章 情 事 者, 如 尚 未 經 稽 徵 機 關 裁 罰 確 定 前 已 死 亡, 應 如 何 處 理? (A) 如 遺 有 配 偶, 可 對 其 配 偶 補 稅 並 處 罰 (B) 可 對 其 配 偶 補 稅, 免 再 予 處 罰 (C) 免 對 其 配 偶 補 稅, 但 應 處 罰 (D) 免 對 其 配 偶 補 稅 並 免 予 處 罰 [ 所 110( 一 )(68.1.23. 台 財 稅 第 30475 號 函 )] ID25 ( A )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得 免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10 條 處 以 2 倍 或 3 倍 罰 鍰? (A)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稽 徵 機 關 處 罰 確 定 前 死 亡 (B) 申 報 期 間 納 稅 義 務 人 出 國 致 未 及 申 報 繳 稅 (C) 夫 妻 分 居 未 填 明 配 偶 關 係, 致 使 稽 徵 機 關 無 法 歸 戶 合 併 課 徵 (D) 非 居 住 者 未 申 報 非 屬 扣 繳 範 圍 之 所 得 [ 所 110] ID26 ( A ) 父 母 無 所 得, 而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所 得 未 申 報 者, 應 補 稅 處 罰 的 違 章 主 體 為 何?(A) 父 母 (B) 有 所 得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C) 父 母 或 有 所 得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D) 父 母 及 有 所 得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 所 110(87.2.19. 台 財 稅 第 871927162 號 函 )] ID28 ( D ) 96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於 97 年 5 月 31 日 截 止 如 有 一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97 年 6 月 1 日 前 往 補 報, 國 稅 局 受 理 後, 能 否 加 罰? (A) 未 達 加 罰 要 件 (B) 應 另 徵 10% 滯 報 金 (C) 應 加 徵 滯 納 金 1% (D) 應 加 計 1 天 之 利 息 [ 所 108,112] ID29 ( A )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限 繳 納 所 得 稅 款 者, 每 逾 2 日 應 加 徵 多 少 之 滯 納 金? (A)1%(B)2% (C)3% (D)5% [ 所 112-1] ID30 ( A ) 97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於 98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今 如 有 一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98 年 6 月 5 日 始 前 往 補 報, 依 規 定 應 加 徵 多 少 百 分 比 之 滯 納 金? (A)1%(B)2% (C)3% (D)5% [ 所 112-1] IE01 ( D )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綜 合 所 得 稅 可 列 舉 扣 除 之 捐 贈 憑 證? (A) 扶 輪 社 會 費 (B) 點 光 明 燈 收 據 (C) 安 太 歲 收 據 (D) 以 上 皆 不 得 扣 除 [ 所 17-1-2-2-1] IE02 ( B ) 依 政 治 獻 金 法 之 規 定, 個 人 對 依 法 設 立 政 黨 的 捐 贈, 必 須 該 政 黨 推 薦 的 候 選 人 於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的 平 均 得 票 率 達 多 少 以 上, 方 可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列 舉 扣 除? (A)3% (B)2% (C)6% (D)5% [ 政 17-4] IE03 ( C ) 有 關 綜 合 所 得 稅 列 舉 自 用 住 宅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之 扣 除,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有 誤?(A) 每 一 申 報 戶 以 一 屋 為 限 9

(B) 每 一 申 報 戶 最 高 限 額 為 30 萬 元 (C) 該 屋 只 要 未 出 租 或 供 營 業 使 用 即 可, 不 須 辦 戶 籍 登 記 (D) 該 屋 僅 限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配 偶 或 受 扶 養 親 屬 所 有 [ 所 17-1-2-2-5 所 細 24 之 3] IE04 ( A ) 綜 合 所 得 稅 納 稅 義 務 人 出 售 自 用 住 宅 房 屋 所 繳 納 該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部 分 的 所 得 稅 額, 須 於 幾 年 內 重 購 自 用 住 宅, 始 得 申 請 適 用 重 購 自 用 住 宅 之 扣 抵 稅 額?(A)2 年 (B)3 年 (C)5 年 (D)1 年 [ 所 17 之 2] IE05 ( D ) 青 霞 97 年 將 繼 承 之 土 地 1 千 坪 捐 給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97 年 度 個 人 捐 贈 土 地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列 舉 扣 除 認 定 金 額 標 準, 其 捐 贈 金 額 應 如 何 計 算? (A) 市 價 (B)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C)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之 50% (D)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16% 計 算 [98.1.20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804502010 號 函 ] IE06 ( D ) 綜 合 所 得 稅 出 租 房 屋 之 收 入, 以 下 那 些 費 用 不 可 扣 除? (A) 折 舊 (B) 修 理 費 (C) 房 屋 稅 及 其 附 加 捐 (D) 租 賃 所 得 之 扣 繳 稅 款 [ 所 14-1-5-1 所 細 15] IE07 ( A ) 下 列 何 項 綜 合 所 得 稅 列 舉 扣 除 沒 有 金 額 之 限 制? (A) 醫 葯 及 生 育 費 (B) 對 公 益 財 團 法 人 之 捐 贈 (C)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D)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 所 17-1-2-2] IE08 ( D )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各 類 所 得 計 算, 下 列 何 者 無 必 要 費 用 及 成 本 之 減 除? (A)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B) 其 他 所 得 (C) 租 賃 所 得 (D) 利 息 所 得 [ 所 14] IE09 ( D ) 李 先 生 98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扶 養 尚 在 大 學 就 讀 的 妹 妹, 並 有 繳 交 學 費 2 萬 4 千 元 書 籍 費 2 千 元 的 收 據, 可 列 報 教 育 學 費 特 別 扣 額 為 何? (A)2 萬 6 千 元 (B)2 萬 5 千 元 (C)2 萬 4 千 元 (D) 不 得 扣 除 [ 所 17-1-2-3-5] IE10 ( B ) 綜 合 所 得 稅 重 購 自 用 住 宅 房 屋 扣 抵 稅 額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出 售 自 用 住 宅 房 屋 產 生 的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所 繳 納 的 所 得 稅 額, 從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那 一 天 起 3 年 內 為 之 (B) 重 購 自 用 住 宅 房 屋 的 價 款 必 需 高 於 原 來 出 售 價 款 (C) 本 人 名 義 出 售 自 用 住 宅 房 屋, 另 以 配 偶 名 義 重 購, 不 可 以 適 用 扣 抵 的 規 定 (D) 必 須 先 賣 後 買 方 可 為 之 [ 所 17 之 2]_ IE11 ( C ) 綜 合 所 得 稅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當 年 度 扣 除 不 足 時, 得 在 以 後 幾 年 內 之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中 扣 除?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 所 17-1-2-3-1] IE12 ( D ) 下 列 對 綜 合 所 得 稅 列 報 扶 養 其 他 親 屬 的 敘 述, 何 者 為 正 確? (A) 阿 忠 扶 養 就 讀 大 學 之 姪 子 可 扣 除 學 費 25,000 元 (B) 其 他 親 屬 雖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亦 不 能 列 報 殘 障 特 別 扣 除 額 (C) 王 五 的 弟 弟 是 現 役 軍 人, 其 小 孩 由 王 五 申 報 扶 養 可 以 節 稅 (D) 志 強 欲 扶 養 殘 障 之 伯 父, 惟 其 伯 父 未 滿 60 歲, 故 不 能 申 報 扶 養 [ 所 17-1-1-4] IE13 ( B ) 綜 合 所 得 稅 有 關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真? (A) 個 人 出 售 土 地 需 課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B) 出 價 取 得 之 財 產, 以 出 售 時 之 成 交 價, 減 去 原 取 得 之 成 本 和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為 所 得 額 (C) 有 證 券 交 易 損 失, 得 自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D) 個 人 出 售 古 玩 書 畫 無 需 課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 所 4-1-16 所 4 之 1 所 14-1-7-1] IE14 ( C ) 綜 合 所 得 稅 個 人 對 私 立 學 校 之 捐 贈,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50% 內 可 列 舉 扣 除, 惟 需 透 過 哪 個 單 位 捐 贈? (A) 教 育 部 (B) 學 校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C)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學 校 興 學 基 金 會 (D) 直 接 向 私 立 學 校 捐 贈 即 可 [ 私 62] IE15 ( B )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扶 養 下 列 何 種 親 屬 需 具 備 家 長 家 屬 關 係 共 同 生 活 及 扶 養 之 事 實? (A) 父 母 扶 養 子 女 (B) 祖 父 母 扶 養 孫 子 女 (C) 扶 養 自 己 的 兄 弟 姐 妹 (D) 扶 養 父 母 [ 所 17-1-1] IE16 ( B ) 阿 雄 98 年 8 月 2 日 遭 受 火 災, 已 向 國 稅 局 報 備 損 失 20 萬, 其 保 險 理 賠 12 萬 元, 請 問 其 當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可 申 報 災 害 損 失 金 額 為 何? (A)20 萬 元 (B)8 萬 元 (C)0 元 (D) 限 額 12 萬 元 [ 所 17-1-2-2-4] IE17 ( D ) 個 人 依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 正 後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8 條 原 始 認 購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發 行 的 記 名 股 票, 每 一 年 度 抵 減 總 額, 除 最 後 1 年 以 外,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應 納 綜 合 所 得 稅 額 之 多 少? (A)20% (B)30% (C)40% (D)50% [ 促 8-1-2] IE18 ( C ) 綜 合 所 得 稅 有 關 房 屋 遭 法 院 拍 賣 之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歸 屬 年 度 應 如 何 認 定?(A) 拍 賣 品 拍 定 日 (B) 法 院 查 封 日 (C) 法 院 發 給 權 利 移 轉 證 書 日 (D) 繳 納 契 稅 日 為 準 [94.4.22. 台 財 稅 字 第 09404526320 號 令 ] IE19 ( D ) 98 年 度 我 國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最 高 稅 率 為 若 干? (A)20% (B)25% (C)30%(D)40% [ 所 5-1] IE20 ( C ) 下 列 自 雇 者 中 何 者 非 屬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者? (A) 經 紀 人 (B) 表 演 人 (C) 補 習 班 教 師 (D) 地 政 士 [ 所 11-1] IE21 ( C ) 自 95 年 度 起, 多 層 次 傳 銷 事 業 之 個 人 參 加 人 全 年 進 貨 累 積 金 額 若 干 元 以 下 者, 得 免 按 建 議 價 格 計 算 銷 售 額 核 計 個 人 營 利 所 得? (A)5 萬 元 (B)6 萬 元 (C)7 萬 元 (D)8 萬 元 [95.12.11. 台 財 稅 字 第 09504545630 號 令 ] IE22 ( D )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免 稅 額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得 列 報 為 受 扶 養 親 屬? (A) 未 滿 20 歲, 父 親 為 軍 人, 但 同 居 一 家 的 外 甥 (B) 年 滿 21 歲, 在 補 習 準 備 考 試 的 兒 子 (C) 年 滿 60 歲, 同 居 一 家 但 仍 在 銀 行 工 作 的 姑 姑 (D) 未 滿 60 歲, 無 謀 生 能 力 的 母 親 [ 所 17-1-1-1 所 17-1-1-2 所 17-1-1-4] IE23 ( B ) 扶 養 未 滿 20 歲, 父 母 親 非 為 免 稅 身 分 者, 且 同 居 一 家 的 媳 婦, 其 就 讀 大 學 所 繳 納 之 學 費, 得 否 列 報 綜 10

合 所 得 稅 教 育 學 費 特 別 扣 除 額? (A) 可 以 (B) 不 可 以 (C) 媳 婦 與 兒 子 合 併 申 報 時 才 可 以 (D) 媳 婦 自 己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時 才 可 以 [ 所 17-1-2-3-5] IE24 ( C ) 下 列 何 者 非 為 個 人 基 本 稅 額 之 稅 基? (A)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B) 私 募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交 易 所 得 (C) 要 保 人 與 受 益 人 非 屬 同 一 人 之 傷 害 保 險 的 保 險 給 付 (D)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及 非 屬 興 櫃 公 司 股 票 之 交 易 所 得 [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12-1] IE27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項 所 得 非 屬 免 稅 所 得? (A) 人 身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軍 公 教 保 險 之 保 險 給 付 (B) 個 人 出 售 土 地 之 交 易 所 得 (C) 取 自 營 利 事 業 贈 與 之 財 產 (D) 公 務 人 員 所 領 政 府 發 給 之 實 物 代 金 及 房 租 津 貼 [ 所 4] IE28 ( D ) 張 三 於 98 年 有 出 售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之 交 易 所 得 50 萬 元, 另 有 出 售 坐 落 高 雄 市 房 屋 之 交 易 損 失 $60 萬 元, 則 張 三 當 年 度 依 可 列 報 之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特 別 扣 除 為 何? (A)50 萬 元 (B)60 萬 元 (C)10 萬 元 (D)0 元 [ 所 4 之 1 所 17-1-2-3-1] 無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可 扣 抵 IE29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個 人 經 營 之 補 習 班 需 報 繳 下 列 何 種 租 稅? (A) 營 業 稅 (B)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C) 負 責 人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D) 教 育 事 業 完 全 免 稅 [ 所 14-1-10] IE31 ( B ) 某 丙 98 年 度 出 售 其 持 有 2 年 之 某 未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獲 利 50 萬 元, 則 其 應 申 報 之 課 稅 所 得 為 若 干? (A)50 萬 元 (B)25 萬 元 (C)0 元 (D)10 萬 元 [ 所 4 之 1]\ IE32 ( B ) 依 財 政 部 規 定,97 年 度 個 人 出 租 房 屋 之 租 賃 收 入 若 未 能 檢 附 相 關 費 用 憑 證, 則 得 扣 除 百 分 之 幾 作 為 必 要 費 用? (A)50% (B)43% (C)47% (D) 以 上 皆 非 [97 年 度 財 產 租 賃 必 要 損 耗 及 費 用 標 準 ] IE33 ( C ) 依 我 國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目 前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所 得 可 分 為 幾 大 類? (A)8(B)9 (C)10 (D)12 [ 所 14] IE34 ( A )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A) 李 四 受 僱 為 臺 大 醫 院 藥 劑 師 之 勞 務 所 得 (B) 舞 女 自 舞 廳 拆 帳 之 勞 務 所 得 (C) 王 五 寫 作 之 稿 費 收 入 (D) 演 講 之 鍾 點 費 收 入 [ 所 11-1] IE35 ( B ) 綜 合 所 得 稅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配 偶 如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合 併 報 繳, 而 薪 資 所 得 採 分 開 計 算 稅 額 時, 其 配 偶 可 減 除 之 項 目 為 何? (A) 免 稅 額 (B) 免 稅 額 及 薪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C)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D) 免 稅 額 及 列 舉 扣 除 額 [ 所 15-2] IE36 ( C ) 綜 合 所 得 稅 下 列 何 者 受 扶 養 親 屬 依 規 定 應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同 居 一 家 共 同 生 活 始 可 減 除 免 稅 額? (A) 祖 父 母 (B) 兄 弟 姊 妹 (C) 孫 子 女 (D) 以 上 親 屬 均 視 有 無 實 際 扶 養 而 定, 而 不 以 同 居 一 家 共 同 生 活 為 限 [ 所 17-1-1-4] IE37 ( A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可 列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免 稅 額? (A) 服 役 中 之 已 成 年 子 女 (B) 服 役 中 之 配 偶 (C) 就 讀 軍 校 之 已 成 年 子 女 (D) 父 母 未 滿 六 十 歲, 無 謀 生 能 力 者 [ 所 17-1-1] IE38 ( D )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列 舉 扣 除 額 項 目? (A) 捐 贈 (B)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C)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D)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 所 17-1-2-2] IE39 ( A )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特 別 扣 除 額 項 目? (A) 災 害 損 失 特 別 扣 除 額 (B) 殘 障 特 別 扣 除 額 (C)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D) 教 育 學 費 特 別 扣 除 額 [ 所 17-1-2-3] IE40 ( A ) 設 某 人 98 年 度 購 買 自 用 住 宅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所 支 付 之 借 款 利 息 為 25 萬 元, 同 一 年 度 其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額 為 17 萬 元, 則 該 年 度 其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之 扣 除 額 應 為 若 干? (A)8 萬 元 (B)10 萬 元 (C)25 萬 元 (D)17 萬 元 [ 所 17-1-2-2-5] IE41 ( B ) 設 某 丁 98 年 度 購 買 自 用 住 宅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所 支 付 之 借 款 利 息 為 25 萬 元, 同 一 年 度 其 申 報 之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為 17 萬 元, 某 丁 當 年 度 另 有 自 住 房 屋 之 租 金 支 出 15 萬 元, 則 依 現 行 稅 法 規 定, 其 最 合 法 省 稅 之 申 報 方 式 應 如 何 列 報? (A)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15 萬 元 (B)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12 萬 元 (C)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30 萬 元 (D)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8 萬 元 [ 所 17-1-2-2-6] IE43 ( D )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扶 養 下 列 年 滿 70 歲 親 屬, 何 者 不 能 適 用 增 加 50% 的 免 稅 額? (A) 配 偶 (B) 祖 父 母 (C) 岳 父 母 (D) 兄 弟 [ 所 17-1-1-1] IE45 ( C ) 依 所 得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項 個 人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必 須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A) 土 地 (B) 上 市 股 票 (C) 房 屋 (D) 課 徵 期 貨 交 易 稅 之 期 貨 [ 所 4-1-16 所 4 之 1 所 4 之 2] IE46 ( C ) 財 產 無 償 借 予 他 人 供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者 使 用, 如 何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A) 免 稅 (B) 如 能 提 出 無 償 借 用 契 約, 並 有 二 人 以 上 證 明 及 依 公 證 法 規 定 辦 理 公 證 則 免 課 稅 (C) 參 照 當 地 一 般 租 金 標 準 計 算 租 賃 收 入 (D) 以 上 情 況 均 有 可 能 [ 所 14-1-5-4] IE47 ( C ) 102 年 度 某 戊 有 薪 資 所 得 60 萬 元, 其 配 偶 有 薪 資 所 得 5 萬 元, 採 合 併 申 報, 則 依 法 其 可 列 報 之 薪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為 若 干 (102 年 度 每 人 薪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10.8 萬 )? (A)12 萬 元 (B)21 萬 6 千 元 (C)15 萬 8 千 元 (D)15 萬 6 千 元 [ 所 17-1-2-3-2] 11

IE48 ( B ) 鄭 先 生 與 其 妻 於 申 報 98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時, 列 報 合 於 規 定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3 人, 分 別 為 其 長 子 大 明 24 歲 ( 在 校 就 學 ) 姪 子 15 歲 及 岳 母 68 歲, 當 年 度 5 人 每 人 支 出 一 般 人 身 保 險 費 各 1 萬 元, 則 其 當 年 度 可 列 之 保 險 費 之 扣 除 額 為 若 干?(A)1 萬 元 (B)4 萬 元 (C)3 萬 元 (D)2 萬 元 [ 所 17-1-2-2-2] IE49 ( B ) 某 戊 97 年 度 購 買 自 用 住 宅 向 金 融 機 構 所 支 付 之 借 款 利 息 為 25 萬 元, 同 一 年 度 申 報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為 13 萬 元, 上 市 公 司 股 利 為 8 萬 元, 未 上 市 公 司 股 利 為 5 萬 元, 則 該 年 度 其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扣 除 額 應 為 若 干? (A)10 萬 元 (B)12 萬 元 (C)4 萬 元 (D)0 元 [ 所 17-1-2-2-5] IE50 ( C ) 我 國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勞 務 報 酬 係 以 何 項 標 準 認 定 屬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A) 契 約 訂 定 地 (B) 所 得 支 付 地 (C) 勞 務 提 供 地 (D) 雇 主 所 在 地 [ 所 8-3] IF01 ( C ) 我 國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計 稅 型 態 係 屬 下 列 何 種 類 型? (A) 分 類 所 得 稅 (B) 分 類 綜 合 所 得 稅 (C) 綜 合 所 得 稅 (D) 比 例 所 得 稅 [ 所 2 所 14] IF03 ( B ) 我 國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計 稅 單 位 採 用 何 者? (A) 個 人 單 位 (B) 家 庭 單 位 (C)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行 選 定 其 適 用 之 計 稅 單 位 (D)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行 選 定 計 稅 單 位, 但 可 適 用 不 同 之 稅 率 表 計 稅 [ 所 15-1] IF04 ( A ) 納 稅 義 務 人 若 年 度 中 將 其 個 人 專 利 權 出 售 而 取 得 之 收 入, 則 應 如 何 申 報 該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A) 應 列 為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項 目 計 稅 (B) 應 列 為 權 利 金 所 得 項 目 計 稅 (C) 應 列 為 其 它 所 得 項 目 計 稅 (D) 非 課 稅 所 得, 免 列 入 計 稅 [ 所 14-1; 財 政 部 62 年 4 月 16 日 台 財 稅 第 32707 號 函 ] IF05 ( A ) 我 國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主 要 完 稅 方 式 為 何? (A)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動 申 報 並 繳 納 後, 再 由 稽 徵 機 關 事 後 核 定 稅 額 (B) 由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並 主 動 發 單 繳 稅 (C) 由 所 得 給 付 人 人 主 動 扣 繳 而 當 事 人 免 再 申 報 之 方 式 (D)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行 選 擇 自 行 申 報 或 由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方 式 [ 所 71-1; 所 80-1] IF06 ( C ) 下 述 有 關 中 獎 所 得 課 稅 規 定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個 人 因 公 益 彩 券 所 得 之 中 獎 獎 金 應 併 入 計 課 其 綜 合 所 得 稅 (B) 統 一 發 票 之 中 獎 獎 金 應 併 入 計 課 綜 合 所 得 稅 (C) 公 司 舉 辦 尾 牙 餐 會 之 摸 彩 獎 品 應 併 入 得 獎 人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課 稅 (D) 上 述 三 者 之 中 獎 獎 金 或 獎 品 皆 應 併 入 計 課 綜 合 所 得 稅 [ 所 14-1] IF07 ( D ) 個 人 買 賣 短 期 票 券 所 取 得 之 利 息 收 入, 課 稅 規 定 為 何? (A) 應 併 入 計 課 其 綜 合 所 得 稅 (B) 非 所 得, 故 免 課 綜 合 所 得 稅 (C) 納 稅 義 務 人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併 入 計 課 綜 合 所 得 稅 (D) 採 分 離 課 稅 扣 繳 方 式, 免 併 計 綜 合 所 得 稅 [ 所 14-1] IF08 ( C ) 下 述 何 者 非 屬 現 行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繳 納 方 式? (A) 至 金 融 機 構 繳 納 (B) 採 信 用 卡 繳 納 (C) 至 稅 捐 機 關 向 稅 務 人 員 繳 納 (D) 以 繳 稅 取 款 委 託 書 存 款 帳 戶 轉 帳 繳 納 [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說 明 第 五 點 ( 二 ) 繳 稅 方 式 ] IF10 ( A )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子 女 就 讀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大 學, 則 其 於 申 報 該 年 度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扣 除 額 時, 計 算 規 定 為 何? (A) 該 子 女 可 列 入 申 報 扣 除 (B) 該 子 女 不 可 列 入 申 報 扣 除 (C) 該 子 女 若 屬 未 成 年, 始 可 列 入 (D) 該 子 女 若 已 成 年 始 可 列 入 [ 所 17 條 -1-1-1] IF11 ( D )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若 就 讀 國 內 之 大 專 院 校 所 繳 交 之 學 費, 於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教 育 學 費 扣 除 額 時, 計 算 規 定 為 何? (A) 可 全 數 列 入 扣 除 (B) 列 入 扣 除 之 金 額,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2 萬 5 千 元 為 限, 餘 額 不 可 列 入 扣 除 (C) 可 定 額 扣 除 新 台 幣 2 萬 5 千 元 (D) 全 數 不 可 列 入 扣 除 [ 所 17-1-2-3-5] IF12 ( D ) 當 年 度 結 婚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其 該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應 如 何 申 報? (A) 必 須 個 別 申 報 (B) 必 須 與 配 偶 合 併 申 報 (C) 當 年 度 一 律 免 申 報, 至 次 年 度 始 合 併 申 報 (D) 當 事 人 可 自 行 選 擇 合 併 或 分 開 申 報 [ 所 15 財 政 部 66 年 9 月 3 日 台 財 稅 第 359 34 號 令 ] IF14 ( A ) 公 司 個 人 股 東 於 97 年 度 時 以 其 個 人 專 門 技 術 作 價 投 資 所 得 之 收 入, 則 申 報 該 年 度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財 產 交 易 所 時, 應 如 何 計 算? (A) 可 扣 除 其 相 關 成 本 或 費 用, 但 未 申 報 案 件 或 未 能 提 出 成 本 費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成 本 及 必 要 費 用, 得 按 作 價 抵 充 出 資 股 款 之 30% 計 算 (B) 可 扣 除 其 成 本 或 費 用, 但 未 申 報 案 件 或 未 能 提 出 成 本 費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成 本 及 必 要 費 用, 得 按 股 票 面 額 之 30% 計 算 (C) 一 律 依 作 價 抵 充 出 資 股 款 之 40% 認 定 其 成 本 及 費 用 之 扣 除 數 額 (D) 無 相 關 成 本 或 費 用 之 扣 除 規 定 [ 財 政 部 92 年 10 月 1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20455312 號 ; 財 政 部 94 年 10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404571980 號 令 ] IF15 ( C ) 納 稅 義 務 人 若 有 尚 未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大 陸 配 偶, 則 其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時 可 否 列 報 配 偶 免 稅 額? (A) 於 配 偶 正 式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前 皆 不 可 (B) 無 須 檢 附 相 關 身 份 證 明 即 可 列 報 (C) 若 已 檢 附 該 配 偶 之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及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所 核 發 之 公 證 書, 並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者 可 列 報 (D) 若 已 檢 附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者 即 可 列 報 [83 年 7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831599121 號 函 ] IF16 ( A ) 屬 境 內 居 住 者 之 個 人 若 於 課 稅 年 度 中 死 亡, 其 配 偶 ( 境 內 居 住 者 身 份 ) 應 如 何 辦 理 該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A) 可 全 額 列 報 死 亡 者 之 免 稅 額 (B) 免 稅 額 應 依 其 該 年 度 生 存 日 數 佔 全 年 度 之 比 例 換 算 列 報 扣 除 (C) 死 亡 人 之 所 得 應 併 入 申 報 課 稅, 但 無 免 稅 額 扣 除 之 適 用 (D) 已 課 遺 產 稅, 故 所 得 稅 免 課, 所 得 免 予 併 入 列 報 [ 所 71 之 一 -1 所 17 之 一 所 細 25 之 一 ] 12

IF18 ( B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在 台 居 留 滿 183 日 者, 其 有 臺 灣 地 區 來 源 所 得 時, 應 如 何 申 報 我 國 綜 合 所 得 稅? (A) 其 配 偶 屬 我 國 境 內 居 住 者 時, 應 與 配 偶 合 併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其 免 稅 額 及 扣 除 額 依 該 年 度 境 內 居 住 日 數 佔 全 年 度 比 例 申 報 扣 除 (B) 其 配 偶 屬 境 內 居 住 者 時, 應 與 配 偶 合 併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其 免 稅 額 及 扣 除 額 可 全 額 申 報 扣 除 (C) 一 律 扣 繳 完 稅, 無 需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D) 可 免 稅, 無 綜 合 所 得 稅 課 稅 問 題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地 25 條 ] IF19 ( C )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委 託 朋 友 代 為 填 寫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書 並 申 報, 因 朋 友 疏 忽 而 有 漏 報 所 得 時, 稽 徵 機 關 將 如 何 處 理? (A) 可 以 免 罰 (B)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10 條 規 定 處 以 所 漏 報 所 得 額 2 倍 以 下 之 罰 鍰 (C)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10 條 規 定 處 以 所 漏 稅 額 2 倍 以 下 之 罰 鍰 (D)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10 條 規 定 處 以 所 漏 稅 額 3 倍 以 下 之 罰 鍰 [68.3.9. 台 財 稅 第 31493 號 函 ] IF20 ( B ) 納 稅 義 務 人 以 網 路 申 報 方 式 申 報 98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者, 其 有 短 漏 報 情 形 發 生 時, 若 該 短 漏 報 所 得 係 屬 於 納 稅 義 務 人 依 規 定 向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或 稽 徵 機 關 查 詢, 而 該 機 關 未 能 提 供 的 所 得 資 料 者, 則 (A) 應 補 稅 並 依 所 得 稅 法 科 處 罰 鍰 (B) 僅 補 稅, 但 免 予 處 罰 (C) 應 補 稅, 裁 罰 與 否 須 視 其 所 短 漏 報 所 得 額 大 小 而 定 (D) 應 補 稅 且 加 計 利 息, 但 免 予 處 罰 [96.4.27 台 財 稅 字 第 09604523220 號 修 正 之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罰 標 準 第 三 條 ] IF21 ( C ) 個 人 將 房 屋 出 租 收 取 押 金, 並 將 押 金 存 入 銀 行 所 孳 生 利 息 依 規 定 列 入 申 報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利 息 所 得, 則 該 筆 押 金 是 否 應 另 行 申 報 租 賃 收 入? (A) 免 申 報 租 賃 收 入 (B) 仍 應 按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固 定 利 率 計 算 申 報 租 賃 收 入 (C) 仍 應 按 郵 局 一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固 定 利 率 計 算 申 報 租 賃 收 入 (D) 仍 應 按 郵 局 一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固 定 利 率 計 算 申 報 租 賃 收 入, 但 存 入 銀 行 所 孳 生 之 利 息 可 予 以 扣 除 [95 年 6 月 1 日 生 效 之 修 正 所 14-1-5-3] IF22 ( A ) 個 人 委 託 仲 介 業 者 出 售 房 屋 而 支 付 之 仲 介 費, 於 申 報 個 人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時 可 否 扣 除 該 項 仲 介 費 用? (A) 其 屬 出 售 房 屋 支 付 之 必 要 費 用, 得 檢 附 支 付 憑 證 列 報 減 除 (B) 可 扣 除 該 費 用, 但 未 申 報 案 件 或 未 能 提 出 費 用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按 房 屋 售 價 之 40% 計 算 (C) 一 律 依 房 屋 售 價 之 30% 認 定 其 費 用 扣 除 數 額 (D) 不 得 扣 除 [ 所 細 17 之 2] IF23 ( B ) 納 稅 義 務 人 甲 之 胞 妺 98 年 度 就 讀 台 北 市 某 公 立 大 學, 則 甲 申 報 97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時, 有 關 該 胞 妹 之 申 報 規 定 為 何? (A) 可 將 其 妹 列 報 扶 養 親 屬 扣 除 額 及 教 育 學 費 扣 除 額 (B) 可 將 其 妹 列 報 扶 養 親 屬 扣 除 額, 但 教 育 學 費 扣 除 額 則 不 可 列 報 扣 除 (C) 雖 不 可 將 其 妹 列 報 扶 養 親 屬 扣 除 額, 但 可 列 報 教 育 學 費 扣 除 額 (D) 上 述 二 項 扣 除 額 全 部 皆 不 能 列 報 扣 除 [ 所 17-1-2-3-5] IF24 ( B ) 員 工 個 人 依 公 司 所 定 之 員 工 認 股 辦 法 行 使 認 股 權 者, 執 行 權 利 日 標 的 股 票 之 時 價 超 過 認 股 價 格 之 差 額 部 分, 課 稅 規 定 為 何? (A) 核 屬 為 薪 資 所 得 (B) 核 屬 為 其 他 所 得 (C) 核 屬 為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D) 非 所 得, 無 需 課 徵 所 得 稅 [93.4.30. 台 財 稅 0930451436 號 令 ] IF25 ( D ) 納 稅 義 務 人 Y 先 生 之 小 孩 98 年 到 美 國 唸 書, 則 其 申 報 98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時, 其 小 孩 在 美 國 所 承 租 宿 舍 之 租 金 支 出, 應 如 何 列 報? (A) 全 數 可 由 Y 列 報 租 金 支 出 申 報 扣 除 (B) 於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12 萬 元 之 限 額 內, 可 列 報 租 金 支 出 申 報 扣 除 (C) 於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之 限 額 內, 可 列 報 租 金 支 出 申 報 扣 除 (D) 全 數 不 可 列 報 扣 除 [ 所 17-1-2-2-6] IF26 ( D ) 納 稅 義 務 人 王 先 生 98 年 支 付 租 金 承 租 他 人 土 地 以 興 建 自 住 房 屋, 申 報 該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時, 該 筆 租 金 支 出 應 如 何 列 報? (A) 可 申 報 為 列 舉 扣 除 額 (B) 於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12 萬 元 之 限 額 內, 可 列 報 租 金 支 出 申 報 扣 除 (C) 於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之 限 額 內, 可 列 報 租 金 支 出 申 報 扣 除 (D) 全 數 不 可 列 報 扣 除 [ 所 17-1-2-2-6] IF27 ( D ) 納 稅 義 務 人 因 當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未 超 過 免 稅 額 及 扣 除 額 之 合 計 數, 得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者, 是 否 仍 須 申 報 基 本 所 得 額? (A) 無 須 申 報 該 年 度 基 本 所 得 額 (B) 仍 須 申 報 該 年 度 基 本 所 得 額 (C) 當 年 度 有 應 計 入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項 目, 且 合 計 數 超 過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者, 仍 應 依 規 定 計 算 申 報 及 繳 納 基 本 稅 額 (D) 當 年 度 有 應 計 入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項 目, 且 合 計 數 超 過 新 臺 幣 600 萬 元 者 仍 應 依 規 定 計 算 申 報 及 繳 納 基 本 稅 額 [ 基 5-2] IF28 ( A ) 個 人 房 屋 因 借 款 而 設 定 抵 押 權, 無 力 還 款 而 被 法 院 查 封 並 拍 賣 以 償 還 欠 款, 應 如 何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A) 債 務 人 不 論 有 無 得 到 拍 賣 款, 均 應 計 算 拍 賣 年 度 之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申 報 課 稅 ; 但 若 能 提 示 原 始 購 屋 時 之 成 本 及 費 用 資 料 供 核 證 明 確 實 無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則 可 免 認 列 所 得 (B) 債 務 人 並 未 取 得 拍 賣 款 者, 並 無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免 併 入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C) 債 務 人 有 得 到 拍 賣 款 者, 始 須 依 照 法 院 拍 賣 金 額 全 數 列 入 該 年 度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額 申 報 課 稅 (D) 債 務 人 有 得 到 拍 賣 款 者, 須 依 照 法 院 拍 賣 金 額 扣 除 相 關 成 本 費 用 後 之 淨 額 列 入 拍 賣 年 度 之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額 申 報 課 稅 [ 所 14-1-7] IF30 ( A ) 個 人 年 度 中 出 售 土 地 取 得 之 收 益, 其 課 稅 規 定 如 何? (A) 免 列 入 申 報 課 稅 (B) 應 列 入 申 報 課 稅, 但 無 相 關 成 本 費 用 減 除 適 用 規 定 (C) 應 列 入 申 報 課 稅, 且 相 關 成 本 費 用 數 額 可 全 數 減 除 (D) 應 列 入 申 報 課 稅, 且 依 售 價 之 43% 認 列 成 本 費 用 數 額 予 以 減 除 [ 所 4-16]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