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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鸡 市 渭 滨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文 件 宝 渭 教 体 发 2016 110 号 渭 滨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转 发 渭 滨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宝 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镇 教 育 组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局 直 事 业 单 位 区 职 教 中 心 : 现 将 渭 滨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宝 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宝 政 办 发 [2016]41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渭 滨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2016 年 5 月 25 日

渭 滨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宝 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区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区 直 各 单 位 : 现 将 宝 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 宝 政 发 2016 10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渭 滨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24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宝 政 发 2016 10 号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2 号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陕 政 发 2015 46 号 ) 以 及 陕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陕 人 社 发 2015 68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市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结 合 宝 鸡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改 革 目 标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坚 持 全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方 针, 以 增 强 公 平 性 适 应 流 动 性 保 证 可 持 续 性 为 重 点, 改 革 现 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独 立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外 资 金 来 源 多 渠 道 保 障 方 式 多 层 次 管 理 服 务 社 会 化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二 基 本 原 则 1. 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既 体 现 国 民 收 入 再 分 配 更 加 注 重

公 平 的 要 求, 又 体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贡 献 大 小 差 别, 建 立 待 遇 与 缴 费 挂 钩 机 制, 多 缴 多 得 长 缴 多 得, 提 高 单 位 和 职 工 参 保 缴 费 的 积 极 性 2.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要 按 规 定 切 实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形 成 责 任 共 担 统 筹 互 济 的 养 老 保 险 筹 资 和 分 配 机 制 3. 保 障 水 平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立 足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基 本 国 情, 结 合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合 理 确 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筹 资 和 待 遇 水 平, 切 实 保 障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促 进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可 持 续 发 展 4. 改 革 前 与 改 革 后 待 遇 水 平 相 衔 接 立 足 增 量 改 革, 实 现 平 衡 过 渡 对 改 革 前 已 退 休 人 员, 保 持 现 有 待 遇 并 参 加 今 后 的 待 遇 调 整 ; 对 改 革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人 员, 通 过 建 立 新 机 制, 实 现 待 遇 的 合 理 衔 接 ; 对 改 革 前 参 加 工 作 改 革 后 退 休 的 人 员, 通 过 实 行 过 渡 性 措 施, 保 持 待 遇 水 平 不 降 低 5. 解 决 突 出 矛 盾 与 保 证 可 持 续 发 展 相 促 进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安 排, 量 力 而 行, 准 确 把 握 改 革 的 节 奏 和 力 度, 先 行 解 决 目 前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不 统 一 的 突 出 矛 盾, 再 结 合 养 老 保 险 顶 层 设 计, 坚 持 精 算 平 衡, 逐 步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和 政 策 三 改 革 范 围 本 实 施 意 见 适 用 于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按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事 业 单 位 是 指,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发 2011 5 号 ) 中 共 陕 西 省 委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陕 发 2014 4 号 ) 和 我 市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改 革 后 的 公 益 一 类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对 于 目 前 尚 未 确 定 分 类 类 型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已 划 分 为 生 产 经 营 类, 但 尚 未 转 企 改 制 到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已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仍 继 续 参 加 ; 尚 未 参 加 的, 暂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其 分 类 类 型 确 定 或 转 企 改 制 到 位 后, 纳 入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对 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单 位 中 的 编 制 内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按 规 定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精 神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确 定 参 保 人 员 范 围 编 制 外 人 员 应 依 法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对 于 编 制 管 理 不 规 范 的 单 位, 要 先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待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明 确 后 再 纳 入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四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一 ) 缴 费 比 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由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由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月 征 收 单 位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以 下 简 称 单 位 缴 费 ) 的 比 例 为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20%,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以 下 简 称 个 人 缴 费 ) 的 比 例 为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8%, 由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 二 ) 缴 费 基 数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为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之 和 1. 机 关 单 位 ( 含 参 公 管 理 的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包 括 :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中 的 基 本 工 资 国 家 和 我 省 统 一 的 津 贴 补 贴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西 藏 特 贴 特 区 津 贴 警 衔 津 贴 海 关 津 贴 等 国 家 和 我 省 统 一 规 定 纳 入 原 退 休 费 计 发 基 数 的 项 目 ) 规 范 后 的 津 贴 补 贴 ( 地 区 附 加 津 贴 )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等 2.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包 括 :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中 的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与 薪 级 工 资 之 和 ) 国 家 和 我 省 统 一 的 津 贴 补 贴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西 藏 特 贴 特 区 津 贴 等 国 家 和 我 省 统 一 规 定 纳 入 原 退 休 费 计 发 基 数 的 项 目 ) 绩 效 工 资 等 3. 除 以 上 明 确 纳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项 目 外, 其 余 项 目 暂 不 纳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新 规 定 时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4. 个 人 工 资 超 过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00% 以 上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 低 于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60% 计 算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 三 ) 个 人 账 户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为 参 保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8% 的 数 额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 户 全 部 由 个 人 缴 费 形 成 全 市 统 一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 在 此 之 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工 作 人 员, 从 参 加 之 日 起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只 用 于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每 年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公 布 的 记 账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免 征 利 息 税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五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制 度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为 其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单 位 按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8% 缴 费, 个 人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的 4% 缴 费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月 领 取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六 改 革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批 准 退 休, 由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对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规 定 核 定 发 放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同 时, 按 照 国 家 和 我 省 统 一 部 署, 统 筹 安 排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 一 ) 中 人 养 老 待 遇 计 发 全 市 实 行 统 一 的 中 人 过 渡 办 法 对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及 以 前 参 加 工 作 2014 年 10 月 1 日 及 以 后 退 休 且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累 计 满 15 年 的 中 人, 设 立 10 年 过 渡 期, 过 渡 期 内 实 行 新 老 待 遇 计 发 办 法 对 比, 保 低 限 高 即 : 新 办 法 ( 含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 计 发 待 遇 低 于 老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的, 按 老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发 放, 保 持 待 遇 不 降 低 ; 高 于 老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的, 超 出 的 部 分, 第 一 年 退 休 的 人 员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发 放 超 出 部 分 的 10%, 第 二 年 退 休 的 人 员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发 放 20%, 依 此 类 推, 到 过 渡 期 末 年 退 休 的 人 员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 发 放 超 出 部 分 的 100%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退 休 的 人 员 执 行 新 办 法 1. 老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N 老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A M+B+C) (1+G n-1 ) n=2015

A:2014 年 9 月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的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 B:2014 年 9 月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的 职 务 职 级 ( 技 术 职 称 ) 等 对 应 的 退 休 补 贴 标 准 ; C: 按 照 陕 人 社 发 2015 37 号 文 件 规 定 相 应 增 加 的 退 休 费 标 准 ; M: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工 作 年 限 对 应 的 老 办 法 计 发 比 例 ; G n-1 : 参 考 第 n-1 年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增 长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工 资 增 长 率,n 2015,N, 且 G 2014 =0; N: 过 渡 期 内 退 休 人 员 的 退 休 年 度,N 2015,2024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退 休 的, 其 退 休 年 度 视 同 为 2015 年 2. 新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中 人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下 同 ) 累 计 满 15 年 的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以 下 办 法 计 算 待 遇 新 办 法 养 老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 基 本 养 老 金 +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金 = 基 础 养 老 金 +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基 础 养 老 金 基 础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1+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2 缴 费 年 限 1% 其 中,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 缴 费 年 限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 ( X n /C n-1 +X n-1 /C n-2 + +X 2016 /C 2015 +X 2015 /C 2014 +X 2014 /C 2013 )/N 实 缴 ; X n X n-1 X 2014 为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当 年 至 2014 年 相 应 年 度 本 人 各 月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之 和,C n-1 C n-2 C 2013 为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上 一 年 至 2013 年 相 应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N 实 缴 为 参 保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年 限 ; (2)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本 人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1.4% (3)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本 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累 计 储 存 额 计 发 月 数 计 发 月 数 表 退 休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计 发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退 休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 发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 计 发 月 数 由 国 家 根 据 本 人 退 休 时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本 人 退 休 年 龄 利 息 等 因 素 确 定 ) 退 休 年 龄 按 整 年 计 算 后 有 余 数 时, 按 满 1 年 确 定 对 应 的 计 发 月 数 ; 退 休 ( 职 ) 年 龄 不 满 40 岁 的, 按 40 岁 对 应 的 计 发 月 数 计 算 ; 退 休 年 龄 超 过 70 岁 的, 按 70 岁 对 应 的 计 发 月 数 计 算 (4) 职 业 年 金 计 发 职 业 年 金 计 发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18 号 ) 及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对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及 以 前 曾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2014 年 10 月 1 日 及 以 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其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应 予 以 确 认, 不 认 定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并 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其 他 情 形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的 认 定, 按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本 人 退 休 时, 根 据 其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及 对 应 的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等 因 素 计 发 基 本 养 老 金 (6)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按 照 省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 陕 西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表 > 的 通 知 ( 陕 人 社 发 2015 70 号 ) 规 定 执 行 ( 二 ) 新 人 养 老 待 遇 计 发 2014 年 10 月 1 日 及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新 人,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满 15 年, 退 休 后 按 月 发 给 养 老 待 遇, 养 老 待 遇 由 基 本 养 老 金 和 职 业 年 金 组 成 养 老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 基 本 养 老 金 + 职 业 年 金,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金 = 基 础 养 老 金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基 础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1+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2 缴 费 年 限 1%;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本 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累 计 储 存 额 计 发 月 数 ;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计 算 与 中 人 实 际 缴 费 指 数 计 算 相 同 ; 职 业 年 金 计 发 与 中 人 职 业 年 金 计 发 相 同

( 三 ) 老 人 养 老 待 遇 计 发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及 以 前 退 休 的 老 人, 继 续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市 规 定 的 原 待 遇 标 准 发 放 基 本 养 老 金, 属 于 统 筹 基 金 发 放 的,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核 定 后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由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纳 入 统 筹 发 放, 同 时 执 行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办 法 未 纳 入 统 筹 部 分 继 续 按 原 渠 道 支 付 ( 四 ) 离 休 人 员 养 老 待 遇 计 发 我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人 员 人 仍 按 国 家 和 省 市 统 一 规 定, 由 同 级 财 政 发 给 离 休 费, 并 调 整 相 关 待 遇 中 省 驻 宝 机 关 及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人 员 离 休 费 发 放 及 相 关 待 遇 调 整 仍 由 原 渠 道 保 障 ( 五 ) 缴 费 年 限 不 足 人 员 待 遇 规 定 对 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 及 以 后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但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不 满 15 年 的 人 员,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处 理 和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比 照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若 干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3 号 ) 和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纳 入 统 筹 基 金 发 放 的 待 遇 项 目 按 照 省 人 社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核 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项 目 的 通 知 ( 陕 人 社 发 2015 69 号 ) 规 定, 纳 入 统 筹 基 金 发 放 的 待 遇 项 目 为 : 1.2014 年 9 月 30 日 及 以 前 已 退 休 人 员 纳 入 统 筹 基 金 发 放 的 待 遇 项 目 包 括 : 按 国 家 和 我 省 规 定 计 发 的 退 休 费 退 休 补 助 费 和 退 职 生 活 费 ; 按 国 家 和 我 省 规 定 增 加 的 退 休 费 退 职 生 活 费 ; 按 规 定 享 受 的 津 贴 补 贴 项 目 ; 机 关 退 休 人 员 生 活 补 贴 及 我 省 出 台 的 改 革 性 补 贴,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的 生 活 补 贴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 取 暖 费 2.2014 年 10 月 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过 渡 期 内 退 休 的 人 员 纳 入 统 筹 基 金 发 放 的 待 遇 项 目 包 括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 一 ) 款 计 发 的 养 老 待 遇 ; 取 暖 费 统 筹 项 目 中 原 执 行 的 标 准 高 于 规 范 后 标 准 的, 执 行 规 范 后 的 标 准 ; 低 于 规 范 后 标 准 的, 按 照 实 际 标 准 执 行 统 筹 项 目 中 原 未 执 行 的, 不 再 增 加 核 定 为 统 筹 项 目 的, 按 核 定 标 准 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 未 核 定 为 统 筹 项 目 的 和 超 出 核 定 标 准 的, 继 续 按 原 渠 道 支 付 ( 七 ) 调 整 加 发 退 休 费 政 策 改 革 后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劳 模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高 级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职 时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退 休 时 不 再 提 高 基 本 退 休 费 计 发 比 例, 奖 励 所 需 资 金 不 得 从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对 于 改 革 前 已 获 得 此 类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退 休 时 给 予 一 次 性 退 休 补 贴 并 支 付 给 本 人, 资 金 从 原 渠 道 列 支 退 休 补 贴 标 准 根 据 平 衡 衔 接 的 原 则 予 以 确 定 符 合 原 有 加 发 退 休 费 情 况 的 其 他 人 员, 按 照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七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制 度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建 立 省 级 基 金 调 剂 制 度,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各 级 政 府 对 同 级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征 收 管 理 和 支 付 负 责 全 省 执 行 统 一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政 策, 统 一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和 缴 费 基 数 计 算 口 径, 统 一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统 一 统 筹 项 目 和 标 准 以 及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办 法, 统 一 编 制 和 实 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统 一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流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统 一 建 设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省 级 集 中

管 理 数 据 资 源 八 加 强 基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与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使 用 基 金 实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 理,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依 法 加 强 基 金 监 管, 确 保 基 金 安 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按 省 政 府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九 做 好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工 作 参 保 人 员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只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不 转 移 基 金 参 保 人 员 跨 省 流 动 或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与 企 业 之 间 流 动, 在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同 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随 同 转 移, 并 以 本 人 改 革 后 各 年 度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为 基 数, 按 12% 的 总 和 转 移 基 金, 参 保 缴 费 不 足 1 年 的, 按 实 际 缴 费 月 数 计 算 转 移 基 金 转 移 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累 计 计 算 十 建 立 健 全 确 保 养 老 金 发 放 的 筹 资 机 制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市 县 ( 区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切 实 加 强 基 金 征 缴, 做 到 应 收 尽 收 各 级 政 府 要 积 极 调 整 和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加 大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确 保 基 本 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同 时 为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制 度 提 供 相 应 的 经 费 保 障, 确 保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平 稳 推 进 十 一 逐 步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提 高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普 遍

发 放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卡, 实 现 基 本 养 老 金 社 会 化 发 放 加 强 街 道 社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加 快 老 年 服 务 设 施 和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为 退 休 人 员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服 务 十 二 加 强 政 策 衔 接 ( 一 ) 认 真 清 理 规 范 试 点 政 策 我 市 原 来 开 展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即 行 停 止, 并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符 合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参 保 条 件 的 人 员, 纳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其 改 革 前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作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退 休 时 按 规 定 计 发 待 遇 不 符 合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参 保 条 件 的 人 员, 全 部 转 移 至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 在 职 人 员 转 移 已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不 符 合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单 位 及 职 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外 人 员, 要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转 移 至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在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同 时,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随 同 转 移, 并 以 本 人 改 革 前 各 年 度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为 基 数, 按 12% 的 总 和 转 移 基 金, 参 保 缴 费 不 足 1 年 的, 按 实 际 缴 费 月 数 计 算 转 移 基 金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规 定 为 参 保 人 员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缴 费 本 息 计 入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1992 年 12 月 31 日 前 按 国 家 和 我 省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的 连 续 工 龄 视 同 为 缴 费 年 限 试 点 期 间 的 缴 费 年 限 与 转 移 后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 若 需 补 缴 以 前 年 度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未 参 保 年 度 ( 或 未 按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足 额 缴 费 的 年 度 )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含 利 息 ), 可 以 按 照 企 业 职 工 同 期 参 保 缴 费 的 相 关 政 策 办 理, 最 早 可 补 缴 至 1993 年 1 月 1 日 ( 原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最 早 可 补 缴 到 1986 年 10 月 1 日 ) 2. 退 休 人 员 转 移 已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退 休 人 员, 不 符 合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条 件 的, 要 转 移 至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由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移 交 前 本 人 最 后 一 个 月 核 定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退 休 费 标 准 发 放, 所 需 费 用 从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中 支 付 3. 个 人 账 户 处 理 对 参 加 我 市 原 有 试 点 改 革 后 符 合 纳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在 职 人 员, 其 改 革 前 个 人 缴 费 本 息, 划 转 至 改 革 后 的 本 人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划 转 时 可 采 取 实 账 方 式 划 入, 也 可 采 取 记 账 方 式 划 入, 在 本 人 退 休 前 记 实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该 部 分 个 人 缴 费 本 息 不 计 入 新 老 办 法 标 准 对 比 范 围,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本 人 4. 结 余 基 金 处 理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等 部 门 要 对 我 市 开 展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期 间 基 金 的 征 缴 收 支 管 理 等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对 应 收 未 收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要 征 缴 到 位 结 余 基 金 全 部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统 一 使 用, 严 禁 挤 占 挪 用, 防 止 基 金 资 产 流 失 ( 二 ) 妥 善 处 理 改 革 启 动 实 施 期 间 的 有 关 问 题 1. 改 革 启 动 期 间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处 理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我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启 动 实 施 期 间, 工 作 人 员 经 组 织 批 准 调 动 工 作 且 符 合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由 调 入 单 位 办 理 其 参 保 接 续 手 续 并 补 缴 其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含 利 息 ); 经 组 织 批 准 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调 动 到 企 业 工 作, 或 辞 退 辞 职 开 除 的, 由 原 单 位 办 理 其 参 保 手 续 并 补 缴 其 间 相 应 时 间 段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含 利 息 )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转 续 其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2. 改 革 启 动 期 间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发 放 问 题 处 理 符 合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工 作 人 员 中, 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我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启 动 实 施 期 间,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并 已 领 取 退 休 待 遇 人 员, 个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参 保 缴 费 后, 应 按 我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和 程 序 重 新 核 定 其 退 休 待 遇 标 准, 从 其 所 在 单 位 缴 清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的 次 月 起, 由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将 改 革 启 动 实 施 期 间 应 发 放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拨 付 到 所 在 单 位,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清 算 3. 改 革 启 动 期 间 老 人 待 遇 发 放 问 题 处 理 符 合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退 休 人 员 中,2014 年 9 月 30 日 及 以 前 已 退 休 人 员,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参 保 缴 费 后,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按 照 统 一 规 定 的 统 筹 项 目 核 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纳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改 革 启 动 期 间 已 经 支 付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按 照 前 款 改 革 启 动 期 间 退 休 人 员 规 定 办 法 办 理 ( 三 ) 明 确 延 迟 退 休 人 员 参 保 政 策 改 革 后,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经 批 准 可 适 当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工 作 人 员, 继 续 参 保 缴 费 其 中 少 数 人 员 年 满 70 岁 时 仍 继 续 工 作 的, 个 人 可 以 选 择 继 续 缴 费, 也 可 以 选 择 不 再 继 续 缴 费 待 正 式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按 规 定 计 发 养 老 待 遇 十 三 提 升 经 办 管 理 水 平 要 根 据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际 需 要, 加 强 市 县 ( 区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充 实 相 关 行 政 经 办 和 信 息 化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服 务 设 施 市 县 ( 区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相 应 的 机 关 及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管 理 工 作 各 级 经 办 机 构 应 做 好 本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缴 费 申 报 基 金 征 收 关 系 转 续 待 遇 核 定 和 支 付 等 工 作 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的 业 务 经 办 流 程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依 托 全 省 统 一 的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和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在 省 级 统 一 集 中 管 理 数 据 资 源 基 础 上, 实 现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和 专 业 化 管 理,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量 十 四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直 接 关 系 广 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切 身 利 益, 是 一 项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的 工 作, 各 县 区 各 部 门 及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其 重 大 意 义,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准 确 解 读 改 革 的 目 标 和 政 策, 正 确 引 导 舆 论, 确 保 此 项 改 革 顺 利 进 行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要 指 导 各 县 区 各 部 门 及 有 关 单 位 做 好 相 关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要 加 强 与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衔 接 汇 报, 统 筹 处 理 我 市 改 革 实 施 期 间 的 有 关 问 题 本 意 见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已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执 行 期 间 如 中 省 对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做 出 新 的 规 定, 按 照 中 省 规 定 修 订 和 完 善 实 施 办 法 渭 滨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2016 年 5 月 25 日 印 发 共 印 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