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 决 书 [ 案 件 编 号 :CND-2015000031] 投 诉 人 : 杜 邦 营 养 生 物 科 学 有 限 公 司 [DUPONT NUTRITION BIOSCIENCES ApS, 原 名 丹 尼 斯 科 有 限 公 司 (Danisco A/S)] 地 址 :LANGEBROGADE 1, 1411 KOBENHAVN K 代 理 人 : 北 京 费 岚 清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振 坤 被 投 诉 人 : 郑 潇 地 址 : 中 国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菱 角 湖 万 达 广 场 A 区 A 栋 1918 争 议 域 名 :danisco.cn 注 册 机 构 : 易 介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北 京
裁 决 书 (2015) 中 国 贸 仲 域 裁 字 第 0051 号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 下 称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 根 据 2014 年 11 月 21 生 效 实 施 的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国 家 顶 级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 下 称 解 决 办 法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国 家 顶 级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规 则 ( 下 称 程 序 规 则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关 于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国 家 顶 级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 补 充 规 则 ( 下 称 补 充 规 则 ) 的 规 定 以 及 投 诉 人 杜 邦 营 养 生 物 科 学 有 限 公 司 [DUPONT NUTRITION BIOSCIENCES ApS, 原 名 丹 尼 斯 科 有 限 公 司 (Danisco A/S)] 于 2015 年 5 月 13 针 对 域 名 danisco.cn 以 郑 潇 为 被 投 诉 人 向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受 理 了 有 关 danisco.cn 域 名 争 议 案 案 件 编 号 CND-2015000031 现 本 案 已 审 理 终 结 本 案 专 家 组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程 序 规 则 和 补 充 规 则 的 规 定 作 出 本 裁 决 现 将 本 案 案 件 程 序 基 本 事 实 当 事 人 主 张 专 家 组 意 见 和 裁 决 分 述 如 下 : 一 案 件 程 序 2015 年 5 月 13,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收 到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2015 年 5 月 14,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向 投 诉 人 确 认 收 到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书 同,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向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易 介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CNNIC) 传 送 信 息 确 认 函, 请 求 提 供 其 WHOIS 数 据 库 中 有 关 本 案 所 涉 域 名 的 相 关 信 息 2015 年 5 月 14,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易 介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回 复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确 认 本 案 所 涉 争 议 域 名 由 其 提 供 注 册 服 务, 争 1
议 域 名 目 前 状 态 为 有 效, 现 争 议 域 名 持 有 人 为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2015 年 5 月 26,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投 诉 人 传 送 投 诉 书 确 认 及 送 达 通 知 书, 确 认 投 诉 书 已 经 审 查 合 格 并 送 达 被 投 诉 人, 本 案 程 序 于 2015 年 5 月 26 正 式 开 始 同,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以 电 子 邮 件 和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向 被 投 诉 人 传 送 书 面 投 诉 通 知, 告 知 被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的 事 实, 并 说 明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已 按 程 序 规 则 和 补 充 规 则 的 规 定,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向 被 投 诉 人 传 送 了 投 诉 书 及 附 件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并 于 同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CNNIC 及 争 议 域 名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易 介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传 送 程 序 开 始 通 知 由 于 被 投 诉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就 本 案 域 名 争 议 向 投 诉 人 及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提 交 答 辩,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于 2015 年 6 月 18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传 送 缺 席 审 理 通 知 由 于 投 诉 人 选 择 由 一 人 专 家 组 审 理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未 就 此 发 表 意 见, 根 据 程 序 规 则 和 补 充 规 则 的 规 定, 本 案 应 由 一 人 专 家 组 进 行 审 理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于 2015 年 6 月 23 向 唐 功 远 先 生 发 出 列 为 候 选 专 家 通 知, 征 求 候 选 专 家 的 意 见 2015 年 6 月 24, 唐 功 远 先 生 回 复 同 意 接 受 指 定, 并 保 证 独 立 公 正 地 审 理 本 案 2015 年 6 月 24,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及 上 述 拟 指 定 专 家 传 送 专 家 指 定 通 知, 确 定 指 定 唐 功 远 先 生 为 本 案 独 任 专 家, 成 立 一 人 专 家 组 审 理 本 案 同,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将 案 件 移 交 专 家 组 2015 年 7 月 6, 专 家 组 通 过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秘 书 处 通 知 投 诉 人 提 交 补 充 材 料 2015 年 7 月 10 投 诉 人 提 交 了 补 充 材 料 2015 年 7 月 13 向 被 投 诉 人 进 行 了 转 递 根 据 程 序 规 则 的 规 定, 专 家 组 应 于 成 立 之 起 14 内 即 2015 年 7 月 8 之 前 ( 含 7 月 8 ) 作 出 裁 决 鉴 于 当 事 人 需 要 补 交 材 料, 专 家 组 无 法 在 原 定 的 期 限 内 作 出 裁 决, 经 专 家 组 申 请,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决 定 将 裁 决 作 出 期 限 延 长 至 2015 年 7 月 28 2
二 基 本 事 实 ( 一 ) 关 于 投 诉 人 本 案 投 诉 人 为 杜 邦 营 养 生 物 科 学 有 限 公 司 [DUPONT NUTRITION BIOSCIENCES ApS, 原 名 丹 尼 斯 科 有 限 公 司 (Danisco A/S)], 地 址 为 LANGEBROGADE 1, 1411 KOBENHAVN K 投 诉 人 在 本 案 中 的 代 理 人 为 北 京 费 岚 清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王 振 坤 ( 二 ) 关 于 被 投 诉 人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为 郑 潇, 地 址 为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菱 角 湖 万 达 广 场 A 区 A 栋 1918, 其 联 系 邮 箱 为 :flyasky@126.com 被 投 诉 人 现 为 争 议 域 名 danisco.cn 的 持 有 人 争 议 域 名 danisco.cn 于 2013 年 5 月 14 通 过 注 册 商 易 介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获 得 注 册 三 当 事 人 主 张 ( 一 ) 投 诉 人 诉 称 : 投 诉 人 原 名 丹 尼 士 科 有 限 公 司 (Danisco A/S), 是 一 家 根 据 丹 麦 法 律 设 立 的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丹 麦 哥 本 哈 根 投 诉 人 的 前 身 是 成 立 于 1924 年 的 格 林 斯 德 公 司 (Grindstedvarket) 1989 年, 丹 麦 糖 业 集 团 丹 麦 蒸 馏 酒 公 司 和 格 林 斯 德 合 并 组 建 成 立 Danisco A/S 2011 年,Danisco A/S 被 世 界 排 名 第 二 大 的 化 工 公 司 杜 邦 公 司 (DuPont) 收 购, 其 后 改 为 现 名 称 投 诉 人 是 杜 邦 公 司 的 一 个 重 要 业 务 单 元, 是 杜 邦 营 养 与 健 康 事 业 部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投 诉 人 目 前 是 世 界 领 先 的 食 品 配 料 和 消 费 品 配 料 生 产 商, 产 品 主 要 用 于 全 球 的 食 品 和 饮 料 工 业, 同 时 服 务 于 动 物 营 养 洗 涤 剂 纺 织 塑 料 工 业 等 3
投 诉 人 在 40 多 个 国 家 设 有 生 产 和 销 售 中 心, 雇 员 大 约 有 6,800 人, 并 在 中 国 拥 有 研 发 中 心 和 5 家 工 厂 投 诉 人 的 主 要 商 标 DANISCO 在 包 括 中 国 在 内 的 众 多 国 家 均 已 注 册, 涵 盖 众 多 产 品 投 诉 人 十 分 看 重 互 联 网 的 作 用, 很 早 即 开 始 建 设 网 站 推 广 其 品 牌 和 产 品 投 诉 人 目 前 持 有 涵 盖 多 个 顶 级 域 的 众 多 以 DANISCO 为 识 别 部 分 的 域 名 被 投 诉 人 恶 意 注 册 和 持 有 争 议 域 名 danisco.cn, 侵 犯 了 投 诉 人 的 在 先 权 益 投 诉 人 请 求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将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所 有 似 1 争 议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在 先 民 事 权 益 的 DANISCO 混 淆 性 近 (1) 投 诉 人 的 在 先 权 益 a. 投 诉 人 就 DANISCO 享 有 在 先 商 标 权 投 诉 人 早 在 1995 年 4 月 27 就 在 第 29 类 的 相 关 商 品 上 向 中 国 商 标 局 提 出 DANISCO 商 标 注 册 申 请,1997 年 3 月 14 获 准 注 册, 注 册 号 963240, 注 册 期 远 早 于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在 中 国, 投 诉 人 已 在 相 关 商 品 上 取 得 注 册 的 DANISCO 商 标 包 括 ( 为 免 证 据 过 冗, 此 处 并 未 穷 尽 投 诉 人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全 部 商 标 而 仅 列 出 一 部 分 ): 序 号 注 册 号 类 别 1 963240 29 商 品 食 用 藻 酸 盐, 豆 子, 炸 丸 子, 甲 壳 类 动 物 ( 非 活 ), 冷 冻 水 果, 果 子 冻, 果 皮, 酒 精 腌 过 的 水 果, 水 果 仁, 水 果 色 拉, 水 果 罐 头, 炖 熟 水 果, 凉 水 果, 食 用 明 胶, 果 酱, 食 用 果 冻, 果 子 酱, 肉 冻, 浓 肉 汁, 食 用 果 胶, 熟 调 用 蔬 菜 汁, 蔬 菜 色 拉, 熟 蔬 菜, 蔬 菜 罐 头, 冷 冻 蔬 菜, 凉 蔬 菜, 番 茄 酱, 熟 调 用 番 茄 汁, 蔬 菜 和 肉 申 请 1995 年 04 月 27 经 续 展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3 月 13 4
序 号 注 册 号 类 别 2 903462 29 3 938409 30 4 975320 30 5 898507 31 6 955325 31 7 933934 32 商 品 申 请 做 的 熟 食, 制 食 用 脂 肪 用 脂 肪 物 食 用 藻 酸 盐, 豆 子, 炸 丸 子, 甲 壳 类 运 动 ( 非 活 ), 冷 冻 水 果, 果 子 冻, 果 皮, 酒 精 淹 过 的 水 果, 水 果 仁, 水 果 色 拉, 水 1995 年 果 罐 头, 炖 熟 水 果, 食 用 明 胶, 果 酱, 食 02 月 25 用 果 冻, 果 子 酱, 肉 冻, 浓 肉 汁, 食 用 果 胶, 烹 调 用 蔬 菜 汁, 蔬 菜 色 拉, 熟 蔬 菜, 蔬 菜 罐 头, 番 茄 酱, 番 茄 汁, 食 用 油 脂, 烹 饪 用 蔬 菜 汁 食 物 芳 香 剂, 冰 淇 淋 凝 结 剂, 饼 干, 面 1995 年 包, 果 子 面 包, 蛋 糕, 食 用 冰 糖, 食 品 用 02 月 25 香 料, 薄 煎 饼, 含 淀 粉 食 用 面 团, 蛋 糕 糊, 膨 化 糕 点, 馅 饼, 意 大 利 式 烘 馅 饼, 糖, 糖 果, 天 然 增 甜 剂, 糖 浆, 蜂 蜜 咖 啡, 茶, 可 可 粉, 糖, 米, 食 用 淀 粉, 西 1995 年 米, 咖 啡 代 用 品, 面 粉 和 谷 物 制 品, 面 04 月 27 包, 糕 点, 糖 果, 冰 块, 蜂 蜜, 糖 浆, 盐, 冰 制 食 品 非 医 用 饲 料 添 加 剂, 新 鲜 蚕 豆, 鲜 水 果, 玉 米, 坚 果, 鲜 豌 豆, 自 然 植 物, 干 植 物, 植 物 种 子, 新 鲜 蔬 菜, 牲 畜 饲 料, 麦 芽, 畜 用 酵 母, 动 物 饲 料, 饲 料 非 医 用 饲 料 添 加 剂, 新 鲜 蚕 豆, 鲜 水 果, 玉 米, 坚 果, 鲜 豌 豆, 自 然 植 物, 植 物 种 子, 新 鲜 蔬 菜, 牲 畜 饲 料, 麦 芽, 畜 用 酵 母, 动 物 饲 料, 饲 料, 装 璜 用 干 植 物 啤 酒, 矿 泉 水 和 汽 水 及 其 它 无 酒 精 饮 料, 果 汁 饮 料 和 果 汁, 制 饮 料 用 糖 浆 和 饮 料 制 剂 1995 年 02 月 25 1995 年 04 月 27 1995 年 04 月 27 经 续 展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1 月 20 2017 年 1 月 27 2017 年 4 月 6 2016 年 11 月 13 2017 年 2 月 27 2017 年 1 月 20 此 外, 投 诉 人 还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注 册 有 DANISCO 相 关 商 标, 包 括 阿 根 廷 韩 国 俄 罗 斯 中 国 台 湾 土 耳 其 等 b. 投 诉 人 就 DANISCO 持 有 众 多 在 先 域 名 投 诉 人 十 分 看 重 互 联 网 的 作 用, 很 早 即 开 始 在 互 联 网 上 建 设 网 站 5
推 广 其 品 牌 和 产 品 投 诉 人 目 前 持 有 涵 盖 多 个 顶 级 域 的 众 多 以 DANISCO 为 识 别 部 分 的 域 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注 册 于 1996 年 5 月 20 的 <danisco.com>; 注 册 于 1998 年 10 月 8 的 <danisco.net>; 注 册 于 2001 年 08 月 24 的 <danisco.info>; 注 册 于 2007 年 11 月 22 的 < danisco.asia>; 注 册 于 2002 年 3 月 27 的 <danisco.biz>; 注 册 于 2014 年 4 月 29 的 <danisco.social> 此 外, 投 诉 人 还 拥 有 其 他 以 DANISCO 为 识 别 部 分 的 域 名 c. 争 议 域 名 的 识 别 部 分 danisco 与 投 诉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DANISCO 实 质 相 同, 足 以 导 致 混 淆 由 于.cn 不 具 区 分 作 用, 争 议 域 名 danisco.cn 的 识 别 部 分 为 danisco 鉴 于 域 名 注 册 及 使 用 时 不 区 分 大 小 写, 因 此 争 议 域 名 的 识 别 部 分 danisco 与 投 诉 人 DANISCO 商 标 实 质 相 同, 容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误 认 为 争 议 域 名 或 其 下 开 设 的 网 站 ( 如 有 ) 系 投 诉 人 设 立 或 与 投 诉 人 存 在 关 联, 从 而 引 起 混 淆 2 被 投 诉 人 就 争 议 域 名 不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投 诉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之 间 无 相 互 持 股 或 投 资 关 系, 亦 无 任 何 其 他 合 作 关 系 或 业 务 往 来 投 诉 人 从 未 授 权 被 投 诉 人 使 用 投 诉 人 的 任 何 商 标 或 将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注 册 为 域 名 就 投 诉 人 所 知, 被 投 诉 人 就 DANISCO 不 享 有 商 标 权 商 号 权 或 其 它 支 持 其 注 册 和 持 有 争 议 域 名 的 民 事 权 益 3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和 持 有 争 议 域 名 具 有 恶 意 解 决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行 为 构 成 恶 意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域 名 : ( 一 ) 注 册 或 受 让 域 名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向 作 为 民 事 权 益 所 有 人 的 投 诉 人 或 其 竞 争 对 手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该 域 名, 以 获 取 不 6
正 当 利 益 ; 争 议 域 名 的 注 册 为 2013 年 5 月 14, 截 至 本 投 诉 提 交 时, 注 册 时 间 已 接 近 两 年 被 投 诉 人 在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后 接 近 两 年 的 时 间 里, 一 直 未 将 争 议 域 名 投 入 实 际 和 善 意 的 使 用, 仅 将 争 议 域 名 定 向 到 一 个 要 约 出 售 争 议 域 名 的 停 放 页 面, 该 页 面 上 列 有 若 干 看 不 出 有 何 联 系 的 分 类 广 告, 在 页 头 显 著 位 臵 以 中 英 双 语 宣 称 该 域 名 正 在 出 售 并 留 有 被 投 诉 人 联 系 邮 箱 flyasky@126.com 目 前 亦 无 任 何 迹 象 显 示 被 投 诉 人 准 备 将 争 议 域 名 投 入 实 际 和 善 意 的 使 用 可 见,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及 持 有 争 议 域 名 只 是 为 了 出 售 该 域 名 以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构 成 解 决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恶 意 投 诉 人 已 对 争 议 域 名 下 要 约 出 售 该 域 名 的 相 关 网 页 进 行 了 公 证, 以 保 全 证 据 综 上,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符 合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三 个 条 件, 本 项 投 诉 应 当 得 到 支 持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的 规 定, 并 基 于 上 述 理 由, 投 诉 人 请 求 本 案 专 家 组 裁 决 :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应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 二 ) 被 投 诉 人 : 被 投 诉 人 未 进 行 任 何 答 辩 四 专 家 组 意 见 专 家 组 依 据 解 决 办 法 程 序 规 则 及 补 充 规 则 对 本 域 名 争 议 进 行 审 理 裁 决 7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投 诉, 应 该 得 到 专 家 组 的 支 持 : ( 一 )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民 事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相 同, 或 者 具 有 足 以 导 致 混 淆 的 近 似 性 ; ( 二 )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对 域 名 或 者 其 主 要 部 分 不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 ( 三 )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对 域 名 的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具 有 恶 意 投 诉 人 应 当 证 明 以 上 各 项 条 件 同 时 具 备 解 决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行 为 构 成 恶 意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域 名 : ( 一 ) 注 册 或 者 受 让 域 名 是 为 了 向 作 为 民 事 权 益 所 有 人 的 投 诉 人 或 其 竞 争 对 手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该 域 名, 以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二 ) 多 次 将 他 人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注 册 为 自 己 的 域 名, 以 阻 止 他 人 以 域 名 的 形 式 在 互 联 网 上 使 用 其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 ( 三 ) 注 册 或 者 受 让 域 名 是 为 了 损 害 投 诉 人 的 声 誉, 破 坏 投 诉 人 正 常 的 业 务 活 动, 或 者 混 淆 与 投 诉 人 之 间 的 区 别, 误 导 公 众 ; ( 四 ) 其 他 恶 意 的 情 形 根 据 本 案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及 其 所 附 证 据 材 料, 本 案 专 家 组 意 见 如 下 : ( 一 ) 关 于 完 全 相 同 或 混 淆 性 相 似 经 过 对 投 诉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的 核 查, 专 家 组 确 认 以 下 事 实 : 投 诉 人 早 在 1995 年 4 月 27 就 在 第 29 类 的 相 关 商 品 上 向 中 国 商 标 局 提 出 DANISCO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并 获 准 注 册, 注 册 号 963240; 现 行 经 续 展 后 的 商 标 专 用 期 限 自 2007 年 3 月 24 至 2017 年 3 月 13, 8
其 注 册 期 远 早 于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2013 年 5 月 14 故 专 家 组 认 为, 投 诉 人 在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期 前 在 中 国 对 DANISCO 标 志 享 有 在 先 的 合 法 民 事 权 益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danisco.cn 除 了 代 表 二 级 域 名 的 通 用 字.cn 外, 域 名 的 识 别 部 分 为 danisco, 其 字 母 及 排 序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在 先 权 益 的 DANISCO 的 小 写 英 文 字 母 及 排 列 完 全 相 同 鉴 于 域 名 注 册 及 使 用 时 不 区 分 大 小 写, 专 家 组 认 为, 争 议 域 名 的 识 别 部 分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民 事 权 益 的 标 志 完 全 相 同, 足 以 导 致 混 淆,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符 合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第 一 个 条 件 ( 二 ) 关 于 被 投 诉 人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未 进 行 答 辩, 没 有 主 张 及 举 证 其 对 争 议 域 名 所 使 用 的 danisco 享 有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民 事 权 益, 亦 未 主 张 及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其 具 有 解 决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故 专 家 组 认 为, 被 投 诉 人 对 争 议 域 名 及 其 所 使 用 的 标 志 不 享 有 解 决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符 合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第 二 个 条 件 ( 三 ) 关 于 恶 意 投 诉 人 主 张, 争 议 域 名 的 注 册 为 2013 年 5 月 14, 截 至 本 投 诉 提 交 时, 注 册 时 间 已 接 近 两 年, 被 投 诉 人 在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后 接 近 两 年 的 时 间 里, 一 直 未 将 争 议 域 名 投 入 实 际 和 善 意 的 使 用, 仅 将 争 议 域 名 定 向 到 一 个 要 约 出 售 争 议 域 名 的 停 放 页 面, 在 页 头 显 著 位 臵 以 中 英 双 语 宣 称 该 域 名 正 在 出 售 并 留 有 被 投 诉 人 联 系 邮 箱 flyasky@126.com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及 持 有 争 议 域 名 只 是 为 了 出 售 该 域 名 以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投 诉 人 已 对 争 议 域 名 下 要 约 出 售 该 域 名 的 相 关 网 页 进 行 了 公 证, 并 作 为 本 案 证 据 提 交 专 家 组 在 本 案 程 序 中, 投 诉 人 又 提 交 了 多 篇 关 于 投 诉 人 Danisco( 丹 尼 斯 克 ) 品 牌 的 报 道 等 材 料, 并 主 张 根 据 这 些 材 料 可 知, 投 诉 人 的 DANISCO 商 标 具 有 极 高 的 知 名 度, 相 关 产 品 为 媒 体 广 泛 关 注 鉴 于 投 诉 人 的 DANISCO 商 标 具 有 极 高 知 名 度, 被 投 诉 人 不 大 可 能 是 在 9
不 知 晓 DANISCO 商 标 的 情 况 下, 出 于 巧 合 或 善 意 而 注 册 了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被 投 诉 人 将 与 投 诉 人 在 先 知 名 商 标 完 全 相 同 的 臆 造 词 注 册 域 名, 且 并 未 将 争 议 域 名 投 入 实 际 和 善 意 的 使 用 而 是 在 争 议 域 名 所 打 开 的 网 页 上 公 然 兜 售 该 域 名 可 见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争 议 域 名 具 有 恶 意 专 家 组 认 为, 由 于 被 投 诉 人 未 对 投 诉 人 的 上 述 主 张 及 证 据 加 以 否 认, 根 据 经 公 证 的 证 据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投 诉 人 主 张 的 上 述 事 实 成 立 专 家 组 认 定,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并 持 有 该 域 名 的 行 为 具 有 恶 意,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符 合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三 个 条 件 五 裁 决 基 于 上 述 事 实 和 理 由, 鉴 于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同 时 满 足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三 个 条 件,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程 序 规 则 和 补 充 规 则 的 规 定, 本 案 专 家 组 裁 决 :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danisco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杜 邦 营 养 生 物 科 学 有 限 公 司 [DUPONT NUTRITION BIOSCIENCES ApS, 原 名 丹 尼 斯 科 有 限 公 司 (Danisco A/S)] 独 任 专 家 : 二 О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于 北 京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