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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衛 生 勞 動 篇 法 規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0950406769 號 修 正 亞 硫 酸 鉀 亞 硫 酸 鈉 亞 硫 酸 鈉 ( 無 水 ) 亞 硫 酸 氫 鈉 低 亞 硫 酸 鈉 偏 亞 硫 酸 氫 鉀 亞 硫 酸 氫 鉀 及 偏 亞 硫 酸 氫 鈉 等 8 種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附 修 正 亞 硫 酸 鉀 亞 硫 酸 鈉 亞 硫 酸 鈉 ( 無 水 ) 亞 硫 酸 氫 鈉 低 亞 硫 酸 鈉 偏 亞 硫 酸 氫 鉀 亞 硫 酸 氫 鉀 及 偏 亞 硫 酸 氫 鈉 等 8 種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署 長 侯 勝 茂 亞 硫 酸 鉀 亞 硫 酸 鈉 亞 硫 酸 鈉 ( 無 水 ) 亞 硫 酸 氫 鈉 低 亞 硫 酸 鈉 偏 亞 硫 酸 氫 鉀 亞 硫 酸 氫 鉀 及 偏 亞 硫 酸 氫 鈉 等 8 種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0950406769 號 發 布 第 ( 三 ) 類 抗 氧 化 劑 編 號 品 名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使 用 限 制 018 亞 硫 酸 鉀 Potassium Sulfite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019 亞 硫 酸 鈉 Sulfite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23371

020 亞 硫 酸 鈉 ( 無 水 ) Sulfite (Anhydrous) 021 亞 硫 酸 氫 鈉 Bisulfite 022 低 亞 硫 酸 鈉 Hydrosulfite 023 偏 亞 硫 酸 氫 鉀 Potassium Metabisulfite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23372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024 亞 硫 酸 氫 鉀 Potassium Bisulfite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025 偏 亞 硫 酸 氫 鈉 Metabisulfite 殘 留 量 計 為 0.03 g/kg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 g/kg 留 量 計 為 0.05 g/kg 備 註 : 抗 氧 化 劑 混 合 使 用 時, 每 一 種 抗 氧 化 劑 之 使 用 量 除 以 其 用 量 標 準 所 得 之 數 值 ( 即 使 用 量 / 用 量 標 準 ) 總 和 應 不 得 大 於 1 第 ( 四 ) 類 漂 白 劑 編 號 品 名 使 用 食 品 範 圍 及 限 量 使 用 限 制 001 亞 硫 酸 鉀 Potassium Sulfite 4.0g/kg 1.5 g/kg 23373

002 亞 硫 酸 鈉 Sulfite 003 亞 硫 酸 鈉 ( 無 水 ) Sulfite (Anhydrous)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4.0 g/kg 1.5 g/kg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 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4.0 g/kg 23374

004 亞 硫 酸 氫 鈉 Bisulfite 005 低 亞 硫 酸 鈉 Hydrosulfite 1.5 g/kg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 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4.0g/kg 1.5 g/kg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 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4.0 g/kg 23375

006 偏 亞 硫 酸 氫 鉀 Potassium Metabisulfite 007 亞 硫 酸 氫 鉀 Potassium Bisulfite 1.5 g/kg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 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4.0 g/kg 1.5 g/kg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 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4.0 g/kg 23376

1.5 g/kg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 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008 偏 亞 硫 酸 氫 鈉 4.0 g/kg Metabisulfite 1.5 g/kg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50 g/kg 0.30 g/kg 為 0.15 g/kg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10 g/kg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0.030 g/kg 但 飲 料 ( 不 包 備 註 : 本 表 所 稱 脫 水 水 果, 包 括 以 糖 鹽 或 其 他 調 味 料 醃 漬 脫 水 乾 燥 或 熬 煮 等 加 工 方 法 製 成 之 水 果 加 工 品 23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