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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51 号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继 续 实 施 取 消 和 调 整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的 决 定 已 经 2008 年 8 月 28 日 市 政 府 第 16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市 长 : 二 〇 〇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 1 -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继 续 实 施 取 消 和 调 整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的 决 定 为 深 入 贯 彻 国 务 院 有 关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机 关 行 政 效 能 建 设 的 要 求, 根 据 成 都 市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规 定 ( 市 政 府 令 第 149 号 ) 的 规 定, 成 都 市 政 府 对 市 级 各 部 门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事 项 进 行 了 集 中 清 理 经 依 法 审 核 论 证, 市 政 府 决 定 公 布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137 项, 登 记 14 项 ;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91 项 ; 调 整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133 项, 其 中, 调 整 为 受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实 施 审 查 的 19 项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调 整 为 区 ( 市 ) 县 部 门 实 施 的 22 项, 调 整 为 不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审 查 的 告 知 性 备 案 的 15 项, 调 整 为 监 管 措 施 的 21 项, 调 整 为 根 据 当 事 人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的 26 项, 调 整 为 其 他 行 政 审 批 实 施 中 的 环 节 不 单 独 作 为 审 批 项 目 的 30 项 各 区 ( 市 ) 县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应 根 据 成 都 市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规 定, 对 公 布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要 逐 项 进 行 规 范 ; 对 取 消 的 项 目, 要 按 照 取 消 后 的 处 理 办 法 做 好 衔 接 工 作 ; 对 调 整 为 受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实 施 审 查 的 项 - 2 -

目, 要 严 格 按 要 求 实 施 ; 对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调 整 为 区 ( 市 ) 县 部 门 实 施 的 项 目, 要 加 强 指 导 监 督 ; 对 调 整 为 不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审 查 的 告 知 性 备 案 监 管 措 施 的 项 目, 要 创 新 管 理 方 式, 依 法 实 施 监 管 ; 对 调 整 为 根 据 当 事 人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的 项 目, 要 切 实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和 效 能 ; 对 调 整 为 其 他 行 政 审 批 实 施 中 的 环 节 不 单 独 作 为 审 批 的 项 目, 有 关 审 查 应 在 所 纳 入 的 项 目 中 实 施 凡 没 有 进 入 目 录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事 项, 各 部 门 不 得 组 织 实 施 附 件 :1.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2. 继 续 实 施 的 登 记 项 目 目 录 3. 取 消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目 录 4. 调 整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目 录 - 3 -

附 件 1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共 137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单 位 1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市 发 改 委 2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备 案 招 标 投 标 法 四 川 省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7 号 ) 市 发 改 委 3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备 案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9 号 ) 市 发 改 委 4 5 6 7 8 9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和 外 商 投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核 准 市 级 审 批 权 限 内 技 改 项 目 招 投 标 核 准 技 改 项 目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新 增 所 得 税 确 认 手 续 审 核 和 技 改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手 续 审 核 民 办 非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设 立 前 置 审 批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计 划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招 生 专 业 及 招 生 计 划 审 核 普 通 话 水 平 二 级 甲 等 ( 含 甲 等 ) 及 其 以 下 等 级 测 试 发 证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录 取 审 核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四 川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办 法 >< 四 川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05 17 号 ) 四 川 省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7 号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目 录 > 和 < 关 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的 原 则 意 见 >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2000 8 号 )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关 于 开 展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语 1994 43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统 筹 管 理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2005 3 号 ) 市 经 委 市 经 委 市 经 委 市 民 宗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市 环 保 局 市 交 委 市 国 土 局 市 信 息 办 市 文 化 局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市 质 监 局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市 房 管 局 市 体 育 局 市 安 监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司 法 局 市 规 划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教 育 局 10 成 都 市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认 定 成 都 市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成 办 发 2007 72 号 ) 市 科 技 局 - 4 -

11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科 学 技 术 杰 出 贡 献 奖 和 专 利 奖 评 审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84 号 ) 市 科 技 局 12 市 级 科 技 计 划 申 报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经 贸 委 国 家 科 委 关 于 印 发 < 科 技 三 项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政 部 财 工 字 1996 44 号 ) 市 科 技 局 13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科 技 进 步 法 市 科 技 局 14 成 都 市 技 术 标 准 研 制 资 助 项 目 新 药 成 果 转 化 资 助 审 查 专 利 资 助 ( 专 利 扶 持 专 项 ) 和 国 家 省 科 技 进 步 法 市 科 技 局 ( 部 )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资 助 审 查 15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鉴 定 办 法 ( 国 家 科 委 令 第 19 号 ) 市 科 技 局 16 宗 教 团 体 负 责 人 审 批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市 民 宗 局 17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经 宗 教 团 体 认 定 后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备 案 办 法 (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3 号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教 职 任 备 案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教 职 任 职 备 案 办 法 (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第 4 号 ) 四 川 省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职 备 案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跨 行 政 区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92 号 ) 域 举 行 或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备 案 市 民 宗 局 18 居 民 身 份 证 居 住 证 暂 住 证 核 发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市 公 安 局 19 福 利 企 业 资 格 审 核 认 定 民 政 部 福 利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民 发 2007 103 号 ) 市 民 政 局 20 民 办 福 利 机 构 审 核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19 号 ) 市 民 政 局 21 城 区 建 筑 物 名 称 备 案 成 都 市 地 名 管 理 规 定 ( 成 人 发 2002 11 号 ) 市 民 政 局 22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费 用 支 出 财 务 关 系 划 转 和 资 产 核 销 处 理 审 核 财 预 算 法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86 号 ) 市 财 政 局 政 性 基 本 建 设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批 复 23 参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实 施 范 围 审 核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4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备 案 企 业 年 金 试 行 办 法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0 号 )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和 基 金 管 理 合 同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5 35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5 政 策 性 入 户 和 购 房 入 户 审 核 市 政 府 批 转 市 公 安 局 关 于 调 整 现 行 户 口 政 策 意 见 的 通 知 ( 成 府 发 2003 26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 5 -

26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四 川 省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9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7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审 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8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院 制 剂 纳 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0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核 准 11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9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认 定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375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30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职 工 提 前 退 休 审 批 ( 职 工 特 殊 工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1978 年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次 种 退 休 职 工 因 病 退 休 退 职, 会 议 原 则 批 准 )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1978 年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提 前 退 休 )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原 则 批 准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31 32 33 34 35 民 办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招 生 广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告 备 案 市 教 育 局 城 镇 就 业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认 定 定 点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认 定 和 青 年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5 36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职 业 见 习 基 地 认 定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个 体 参 保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手 续 办 理 暂 停 缴 费 终 止 缴 费 缴 费 基 数 变 更 基 础 资 料 变 更 缴 费 申 报 核 定 企 事 业 单 位 个 体 参 保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月 征 收 数 额 台 账 核 定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个 体 参 保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证 明 资 料 核 对 补 缴 ( 包 括 36 个 月 补 缴 欠 费 ) 核 定 劳 动 法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36 连 续 工 龄 和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认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社 会 化 管 理 费 用 核 省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贯 彻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37 定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分 流 人 员 基 本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川 府 发 1999 30 号 ) 成 都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审 核 ( 成 府 发 2000 184 号 ) - 6 -

38 39 40 41 42 43 44 企 业 职 工 个 体 参 保 人 员 办 理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手 续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退 休 手 续 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核 发 ( 含 基 本 养 老 金 差 额 调 整 ) 养 老 金 调 整 审 批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成 都 市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实 施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133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终 身 无 子 女 和 孤 寡 退 休 人 员 生 活 劳 动 部 关 于 解 决 部 分 困 难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4 471 补 助 费 核 发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离 休 人 员 护 理 费 核 发 退 管 站 离 休 干 部 无 工 作 配 偶 身 份 认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老 干 部 离 职 休 养 制 度 的 几 项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2 62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定 期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和 退 休 人 员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核 发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享 受 因 公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范 围 规 定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8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抚 恤 金 待 遇 资 格 核 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一 次 性 支 付 核 发 按 月 领 取 核 发 年 度 核 对 ; 养 老 金 领 取 资 格 核 查, 养 老 金 停 发 或 成 都 市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实 施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暂 停 发 放 核 查 和 养 老 金 的 恢 复 发 133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放 核 查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储 存 额 继 承 和 退 还 审 核 基 本 医 疗 ( 含 特 殊 疾 病 门 诊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异 地 医 疗 市 属 大 专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 44 号 ) 成 都 险 参 保 登 记 管 理 医 疗 个 人 帐 户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 成 府 发 2000 184 号 ) 市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清 退 市 外 转 诊 家 庭 病 床 审 批 完 善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成 府 发 2006 53 号 ) 成 都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及 享 受 待 遇 资 格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补 充 规 定 ( 成 府 发 2006 54 号 ) ( 含 补 充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 等 待 遇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审 核 ; 城 镇 困 难 人 员 医 疗 费 用 补 助 审 核 工 伤 治 疗 ( 含 老 工 伤 门 诊 治 疗 ) 康 复 项 目 费 用 核 查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 7 -

45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工 伤 保 险 浮 动 费 率 确 定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审 核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46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审 核 成 都 市 生 育 保 险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126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47 非 城 镇 户 籍 从 业 人 员 综 合 保 险 缴 费 及 待 遇 ( 包 括 一 次 性 老 年 补 贴 和 退 保 综 合 保 险 失 业 补 贴 和 女 职 工 生 育 补 贴 工 伤 补 贴 住 院 成 都 市 劳 动 用 工 和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市 政 府 令 第 93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医 疗 费 报 销 ) 核 定 综 合 保 险 证 明 核 发 ; 建 筑 行 业 参 保 缴 费 核 定 工 伤 ( 职 业 病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包 括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人 员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生 活 自 理 障 48 碍 程 度 鉴 定 初 次 鉴 定 满 一 年 后 劳 动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范 围 规 的 复 查 鉴 定 旧 伤 复 发 确 认 康 定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8 号 )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一 次 性 赔 偿 办 法 ( 劳 复 治 疗 确 认 停 工 留 薪 期 确 认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配 置 辅 助 器 具 确 认 工 伤 直 接 导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致 疾 病 的 确 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和 因 病 ( 非 因 工 负 伤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及 等 级 证 书 发 放 49 国 家 省 级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土 地 管 理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市 国 土 局 50 土 地 整 理 项 目 的 审 批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市 国 土 局 51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备 案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改 革 土 地 估 价 结 果 确 认 和 土 地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1 44 号 ) 市 国 土 局 52 地 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四 川 省 地 质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8 月 14 日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市 国 土 局 53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审 批 国 土 资 源 部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管 理 若 干 意 见 ( 国 土 资 发 2002 139 号 ) 市 国 土 局 54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市 建 委 55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首 次 出 租 及 首 次 安 装 前 备 案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66 号 ) 市 建 委 5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市 建 委 - 8 -

57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备 案 报 建 费 核 验 ( 包 括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 市 政 水 气 ] 建 筑 工 58 程 质 量 监 督 费 工 程 定 额 测 定 费 ) 和 建 设 项 目 报 建 费 减 免 审 核 招 标 投 标 法 四 川 省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7 号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全 面 整 顿 住 房 建 设 收 费 取 消 部 分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1 585 号 ) 市 建 委 市 建 委 59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审 查 城 乡 规 划 法 市 规 划 局 班 线 客 运 日 发 班 次 起 讫 站 确 定 60 调 整 和 临 时 包 车 客 运 和 加 班 车 客 四 川 省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管 理 办 法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11 号 ) 市 交 委 运 趟 次 批 准 61 驾 校 学 员 培 训 记 录 审 核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2 号 ) 市 交 委 62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核 发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9 号 ) 市 交 委 纳 入 成 都 市 干 线 路 网 规 划 中 心 城 市 对 外 多 通 道 路 网 规 划 及 地 方 63 路 网 规 划 的 公 路 及 城 市 道 路 独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国 立 大 中 桥 及 隧 道 特 殊 结 构 项 目 务 院 令 第 293 号 ) 市 交 委 初 步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审 批 64 船 员 注 册,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核 准 和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 四 川 省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船 员 专 业 培 训 特 殊 培 训 及 强 制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07 号 ) 性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发 证 市 交 委 65 船 舶 制 造 资 质 认 可 四 川 省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07 号 ) 市 交 委 66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请 批 准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4 号 ) 市 交 委 客 运 车 辆 教 学 车 辆 准 入 评 估 和 营 运 车 辆 ( 客 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5 年 第 10 号 )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67 车 辆 普 通 货 运 车 辆 租 赁 客 车 训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2 号 )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及 站 场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市 交 委 教 练 车 )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和 审 验 及 令 2005 年 第 6 号 )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5 年 第 9 号 ) 营 运 客 车 类 型 划 分 - 9 -

68 69 乡 镇 客 渡 码 头 设 计 图 纸 审 批 和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船 舶 名 称 核 准 文 书 核 发 及 检 验 和 船 舶 油 污 应 急 计 划 审 批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4 号 ) 市 交 委 船 舶 和 海 上 设 施 检 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9 号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5 年 第 11 号 ) 船 舶 名 称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海 事 局 海 船 舶 字 2000 425 号 ) 70 水 库 降 等 与 报 废 审 批 水 库 降 等 与 报 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水 利 部 令 第 18 号 ) 市 水 务 局 71 国 家 投 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备 案 审 查 招 标 投 标 法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令 第 14 号 ) 四 川 省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7 号 ) 市 交 委 市 水 务 局 72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四 川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市 水 务 局 73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 林 业 部 1994 年 公 布 ) 四 川 省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36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74 造 林 工 程 作 业 设 计 审 批 林 业 部 国 家 标 准 (GB/T15776-2006) 造 林 技 术 规 程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75 76 77 特 殊 情 况 收 缴 义 务 植 树 绿 化 费 的 审 查 批 准 国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非 国 有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方 案 审 批 和 成 果 验 收 审 核 四 川 省 绿 化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74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财 政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财 企 2006 529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78 星 级 公 园 评 定 成 都 市 公 园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6 14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79 森 林 经 营 方 案 的 审 批 和 备 案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0 年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审 核 森 林 法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1 木 材 加 工 企 业 及 其 它 木 竹 材 经 营 企 业 的 设 立 扩 建 或 变 更 名 称 场 地 法 人 代 表 的 核 准 审 核 森 林 法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2 进 入 市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审 批 四 川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21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3 绿 线 管 理 划 定 界 定 公 布 的 审 核 调 整 的 审 核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12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市 规 划 局 - 10 -

84 五 城 区 改 变 公 园 用 地 性 质 方 案 审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成 都 市 公 园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6 14 号 ) 核 和 区 县 改 变 公 园 用 地 性 质 备 案 市 规 划 局 85 森 林 法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四 川 省 绿 化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九 行 业 各 类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审 批 届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74 号 ) 成 都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条 例 ( 成 人 发 1997 27 备 案 和 因 国 家 建 设 确 需 改 变 绿 化 号 ) 成 都 市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 成 人 发 1990 18 号 ) 成 都 市 公 园 条 例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 成 人 发 2006 14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6 濒 危 古 树 名 木 复 壮 技 术 措 施 审 查 和 古 树 名 木 死 亡 鉴 定 确 认 成 都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成 人 发 1999 10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7 公 园 等 级 确 定 成 都 市 公 园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6 14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8 游 乐 园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同 意 和 在 游 乐 园 内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点 审 批 游 乐 园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令 第 85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9 新 建 动 物 园 审 批 和 动 物 园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批 准 及 变 更 批 准 城 市 动 物 园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33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90 在 公 园 内 进 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和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的 审 批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公 园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建 城 2005 17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91 国 家 级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设 规 划 审 核 四 川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21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92 行 业 科 研 立 项 评 审 成 果 鉴 定 森 林 法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四 川 转 化 科 技 表 彰 奖 励 等 审 核 省 绿 化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74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林 木 采 伐 作 业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核, 93 林 木 采 伐 伐 区 验 收 和 林 木 采 伐 迹 森 林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林 业 部 森 林 采 伐 更 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1987 年 批 准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地 更 新 造 林 验 收 94 口 岸 电 子 执 法 入 网 审 核 市 工 商 局 市 税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对 口 岸 电 子 执 法 系 统 入 网 用 户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通 知 ( 署 市 质 监 局 市 商 务 局 通 发 2001 188 号 ) 联 合 办 理 95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备 案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备 案 ( 暂 行 )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5 年 第 9 号 ) 市 商 务 局 96 境 外 客 商 邀 请 函 核 发 外 交 部 关 于 改 进 签 证 通 知 办 法 简 化 签 证 手 续 的 通 知 ( 外 发 1999 15 号 ) 市 商 务 局 97 外 地 驻 蓉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成 都 市 外 地 驻 蓉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112 号 ) 市 商 务 局 98 办 理 国 货 ( 非 限 制 进 口 商 品 ) 复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国 货 复 进 口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 海 关 总 署 货 管 司 86 货 一 字 第 111 进 口 批 件 号 ) 市 商 务 局 - 11 -

99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备 案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备 案 ( 暂 行 )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5 年 第 9 号 ) 市 商 务 局 配 合 基 本 建 设 的 文 物 考 古 勘 探 审 四 川 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实 施 办 法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100 市 文 化 局 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82 号 ) 成 都 市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6 50 号 ) 101 文 物 的 调 拨 交 换 借 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法 成 都 市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6 50 号 ) 市 文 化 局 102 博 物 馆 设 立 审 批 博 物 馆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35 号 ) 市 文 化 局 博 物 馆 处 理 不 够 入 藏 标 准 无 保 103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市 文 化 局 存 价 值 的 文 物 或 标 本 审 批 麻 醉 药 品 及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104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市 卫 生 局 印 签 卡 审 批 滥 用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社 区 药 物 105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市 卫 生 局 维 持 治 疗 机 构 审 核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城 镇 医 疗 机 构 分 类 管 理 的 实 施 106 医 疗 机 构 经 营 性 质 分 类 审 核 市 卫 生 局 意 见 ( 卫 医 发 2000 233 号 ) 107 市 环 保 局 ( 权 限 范 围 内 )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计 108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5 号 ) 市 环 保 局 划 审 批 109 排 污 费 减 免 及 缓 缴 审 批 排 污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69 号 ) 市 环 保 局 110 危 险 性 体 育 经 营 活 动 备 案 成 都 市 体 育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6 52 号 ) 市 体 育 局 二 级 裁 判 员 等 级 证 二 级 运 动 员 111 等 级 证 二 级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证 体 育 法 市 体 育 局 核 发 112 事 业 单 位 广 告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市 工 商 局 113 拍 卖 活 动 备 案 拍 卖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令 第 101 号 ) 市 工 商 局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和 114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1 号 ) 市 工 商 局 清 算 组 成 员 备 案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和 采 用 国 际 标 标 准 化 法 四 川 省 标 准 化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115 准 认 可 ( 使 用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标 志 会 公 告 第 74 号 ) 四 川 省 企 业 采 用 国 标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1999 年 市 质 监 局 备 案 ) 第 125 号 ) 116 食 品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79 号 ) 市 质 监 局 - 12 -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废 料 的 固 体 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国 家 进 出 物 进 口 审 核 口 商 品 检 验 局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环 控 1996 204 号 )

117 旅 行 社 门 市 部 备 案 四 川 省 旅 游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88 号 ) 市 旅 游 局 118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 一 至 三 星 级 ) 评 定 复 核 国 家 旅 游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饭 店 星 级 评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旅 发 2000 023 号 ) 市 旅 游 局 119 农 家 乐 旅 游 服 务 ( 含 乡 村 酒 店 )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成 都 市 农 家 乐 旅 游 服 务 暂 行 规 定 ( 成 府 发 2004 85 号 ) 市 旅 游 局 120 国 家 1A 2A 级 旅 游 景 区 评 定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旅 游 局 令 第 23 号 ) 市 旅 游 局 121 政 府 投 资 信 息 工 程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方 案 审 查 和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和 安 全 成 都 市 信 息 化 建 设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市 政 府 令 第 99 号 ) 市 信 息 办 的 信 息 工 程 技 术 方 案 审 查 122 APEC 商 务 旅 行 卡 核 发 外 交 部 关 于 民 营 企 业 人 员 申 办 APEC 商 务 旅 行 卡 的 通 知 ( 领 发 2007 34 号 ) 外 交 部 关 于 民 营 企 业 人 员 申 办 APEC 商 务 旅 行 卡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领 发 2007 1104 市 外 办 号 ) 123 归 侨 学 生 归 侨 子 女 和 华 侨 子 女 升 学 加 分 证 明 归 侨 侨 眷 权 益 保 护 法 市 侨 办 124 成 都 市 机 动 车 辆 清 洗 站 设 立 备 案 市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 调 整 ) 第 六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成 府 发 2004 57 号 ) 市 城 管 局 125 对 区 ( 市 ) 县 利 用 公 共 载 体 和 非 公 共 载 体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详 细 规 划 成 都 市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管 理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7 18 号 ) 市 城 管 局 的 审 定 126 成 都 市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运 输 专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39 号 ) 成 都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用 证 核 发 ( 成 人 发 2002 7 号 ) 市 城 管 局 127 新 建 住 宅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交 付 使 用 备 案 成 都 市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成 人 发 2007 21 号 ) 市 房 管 局 128 房 屋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使 用 方 案 备 案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65 号 ) 市 房 管 局 129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29 号 ) 市 房 管 局 130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市 房 管 局 131 房 地 产 经 纪 咨 询 机 构 备 案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城 市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2001 年 修 正 ) ( 建 设 部 令 第 97 号 ) 市 房 管 局 132 住 房 资 金 管 理 审 批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务 院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关 于 加 强 国 有 住 房 出 售 收 入 管 理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1996 34 号 )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我 省 国 有 住 房 收 入 管 理 的 通 知 ( 川 府 发 1996 135 号 ) 市 房 管 局 - 13 -

133 收 费 许 可 证 核 发 四 川 省 价 格 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第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59 号,1998 年 四 川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四 川 省 价 格 管 理 条 例 修 正 案 ) 市 物 价 局 134 专 用 商 品 标 价 和 专 用 价 目 本 ( 牌 ) 备 案 关 于 商 品 和 服 务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的 规 定 (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8 号 ) 市 物 价 局 135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扶 持 项 目 审 批 价 格 法 成 都 市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144 号 ) 市 物 价 局 136 销 毁 国 有 资 产 与 产 权 变 动 档 案 备 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号 ) 市 档 案 局 137 参 加 汇 交 共 享 的 气 象 探 测 资 料 审 核 气 象 行 业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12 号 ) 市 气 象 局 - 14 -

附 件 2 继 续 实 施 的 登 记 项 目 目 录 ( 共 14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 施 单 位 1 担 保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成 办 发 2004 107 号 ) 市 经 委 2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政 字 2000 063 号 ), 科 技 部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规 则 ( 国 科 发 政 字 2001 253 号 ) 市 科 技 局 3 收 养 法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7 号 ) 华 侨 以 及 居 住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涉 港 澳 台 华 侨 婚 姻 登 记 和 收 养 的 中 国 公 民 办 理 收 养 登 记 的 管 辖 以 及 所 需 要 出 具 的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规 定 ( 民 政 部 令 第 16 登 记 及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登 记 号 ) 市 民 政 局 4 失 业 保 险 登 记 四 川 省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5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劳 动 和 注 销 分 立 合 并 撤 销 成 建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 号 ) 制 转 移 注 销 登 记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6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成 都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134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招 用 非 城 镇 户 籍 从 业 人 员 的 用 人 7 单 位 和 无 单 位 的 非 城 镇 户 籍 从 业 成 都 市 劳 动 用 工 和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市 政 府 令 第 93 号 )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人 员 参 加 综 合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登 记 8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登 记 和 采 矿 权 登 记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号 ) 矿 产 资 源 登 记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23 号 ) 市 国 土 局 9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建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验 收 合 设 部 令 第 166 号 ) 格 后 登 记 市 建 委 10 船 舶 抵 押 权 登 记 光 船 租 赁 登 记 及 船 舶 变 更 登 记 或 注 销 登 记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5 号 ) 市 交 委 11 游 乐 园 登 记 游 乐 园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令 第 85 号 )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2 放 射 源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申 报 登 记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市 环 保 局 13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 ) 市 质 监 局 1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成 都 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管 理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71 号 ) 市 质 监 局 - 15 -

附 件 3 取 消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目 录 ( 共 91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取 消 原 因 取 消 后 处 理 办 法 1 市 级 审 批 权 限 以 上 技 改 项 目 招 投 标 审 核 市 经 委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经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2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含 电 厂 ) 认 定 无 依 据 市 经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 西 部 大 开 发 鼓 励 类 产 业 确 认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经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4 四 川 省 小 巨 人 企 业 申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经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体 系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申 请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经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改 善 环 境 投 资 类 ) 申 请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经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 国 家 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经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8 煤 炭 技 术 改 造 专 项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经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9 煤 炭 专 项 资 金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经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10 学 生 统 一 着 装 招 标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教 育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11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证 核 发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教 育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12 成 都 市 专 利 运 用 项 目 申 报 无 依 据 市 科 技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13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设 定 依 据 已 废 止 市 科 技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向 省 科 技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14 国 家 保 密 技 术 出 口 申 报 审 查 无 依 据 市 科 技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15 技 术 转 移 ( 原 国 家 重 点 成 果 推 广 计 划 ) 项 目 申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科 技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16 火 炬 计 划 申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科 技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17 星 火 计 划 申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科 技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18 创 新 基 金 转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科 技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19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资 金 申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科 技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20 在 华 外 国 人 集 体 进 行 临 时 宗 教 活 动 地 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民 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 16 -

审 批 21 伤 残 等 级 评 定 ( 复 审 )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民 政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22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含 收 费 标 准 调 整 )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财 政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23 非 贸 易 非 经 营 性 用 汇 额 度 核 定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财 政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24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退 款 无 依 据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25 企 业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退 款 无 依 据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26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月 征 收 数 额 台 账 核 定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此 类 人 员 已 不 存 在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27 申 请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国 土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28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初 审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国 土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29 安 全 工 程 师 名 单 备 案 无 依 据 市 建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0 专 职 安 全 员 名 单 备 案 无 依 据 市 建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1 安 全 协 管 员 名 单 备 案 无 依 据 市 建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2 分 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备 案 无 依 据 市 建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3 道 路 货 物 运 单 核 发 无 依 据 市 交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4 交 通 系 统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审 批 无 依 据 市 交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5 CNG 汽 车 维 修 资 格 审 批 无 依 据 市 交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6 工 地 试 验 室 临 时 资 质 备 案 无 依 据 市 交 委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37 驾 校 教 练 员 证 申 请 受 理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交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38 收 费 路 报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交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39 集 装 箱 运 输 专 用 车 标 志 的 办 理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交 委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40 基 层 测 报 机 构 测 报 质 量 的 评 定 无 依 据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41 行 业 规 划 编 制 意 见 审 查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42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定 点 的 审 查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43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及 移 交 备 案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44 市 级 新 农 村 绿 色 家 园 建 设 点 位 确 定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45 绿 化 施 工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验 收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46 地 方 重 点 防 护 林 批 准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 17 -

47 特 种 用 途 林 批 准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48 经 批 准 公 布 的 林 种 改 变 为 其 它 林 种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49 特 殊 林 木 的 林 地 承 包 期 延 长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0 木 材 检 查 站 设 置 调 整 原 站 址 或 变 更 站 名 的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1 设 立 木 材 交 易 市 场 的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2 进 入 国 家 级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3 国 家 一 二 级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采 集 证 申 请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4 保 护 区 规 划 调 整 审 核 转 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5 野 生 动 植 物 进 出 口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6 国 家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产 业 项 目 审 核 转 报 和 其 他 野 生 动 物 产 业 项 目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7 出 口 商 品 配 额 招 投 标 企 业 资 格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8 外 商 投 资 的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确 认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59 先 进 技 术 企 业 确 认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0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1 国 家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的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审 核 62 出 具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进 口 更 新 设 备 技 术 及 配 备 件 证 明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3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 项 目 ) 审 查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4 设 立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5 拍 卖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以 及 设 立 分 公 司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6 典 当 行 设 立 变 更 及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7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出 具 意 见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68 中 小 企 业 国 际 市 场 开 拓 资 金 使 用 项 目 审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 18 -

核 69 申 请 西 部 地 区 外 经 贸 发 展 促 进 资 金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0 申 请 外 经 贸 专 项 促 进 资 金 审 核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1 出 具 直 销 企 业 服 务 网 点 认 可 函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商 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2 床 位 编 制 审 批 无 依 据 市 卫 生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73 医 院 供 应 室 消 毒 质 量 管 理 检 查 考 核 国 家 取 消 市 卫 生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7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资 质 认 证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卫 生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5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认 证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卫 生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6 艾 滋 病 抗 体 初 筛 实 验 室 资 质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卫 生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7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评 审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卫 生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8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许 可 证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卫 生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79 外 地 内 资 企 业 驻 蓉 办 事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无 依 据 市 工 商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80 环 保 守 法 证 明 企 业 材 料 备 案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环 保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81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刷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82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刷 企 业 主 要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除 外 )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备 案 83 地 方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质 监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84 信 息 化 项 目 招 标 人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备 案 市 信 息 办 文 件 设 定, 依 据 不 充 分 市 信 息 办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85 归 侨 侨 眷 ( 港 澳 同 胞 眷 属 ) 企 事 业 单 位 确 认 省 政 府 取 消 市 侨 办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86 归 侨 侨 眷 ( 港 澳 同 胞 眷 属 ) 企 事 业 单 位 年 检 省 政 府 取 消 市 侨 办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87 华 侨 ( 华 人 ) 投 资 企 业 资 格 确 认 省 政 府 取 消 市 侨 办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88 成 都 市 华 侨 捐 赠 登 记 备 案 省 政 府 取 消 市 侨 办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89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方 案 备 案 设 定 的 依 据 已 废 止 市 房 管 局 不 再 作 为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实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90 从 事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等, 开 展 的 临 时 气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气 象 局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 19 -

象 观 测 备 案 91 对 台 交 流 审 批 非 法 定 初 审 可 以 由 市 台 办 提 供 代 收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服 务 - 20 -

附 件 4 调 整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目 录 ( 共 133 项 ) ( 一 ) 调 整 为 受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实 施 审 查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 共 19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1 新 产 品 计 划 申 报 市 科 技 局 2 省 级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市 科 技 局 3 四 川 省 专 利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市 科 技 局 4 民 族 成 份 更 改 市 民 宗 局 5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接 受 国 ( 境 ) 外 捐 款 审 核 市 民 宗 局 6 革 命 烈 士 审 核 市 民 政 局 7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意 见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8 无 植 物 检 疫 对 象 苗 圃 审 核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9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专 家 评 审 认 定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0 省 级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进 行 原 址 重 建 及 进 行 修 缮 的 计 划 和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审 批 市 文 化 局 11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迁 移 拆 除 审 批 市 文 化 局 12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设 立 变 更 审 批 市 文 化 局 13 成 都 市 临 时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审 批 市 外 办 14 办 理 为 成 都 市 临 时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颁 发 公 务 护 照 和 因 公 普 通 护 照 及 因 公 来 往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通 行 证 市 外 办 15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公 司 股 权 性 融 资 初 审 市 广 电 局 16 广 播 电 视 群 众 参 与 的 选 拔 类 节 目 审 核 市 广 电 局 17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赴 境 外 租 买 频 道 办 台 初 审 市 广 电 局 18 境 外 人 员 及 机 构 参 加 涉 密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制 作 初 审 市 广 电 局 19 全 国 农 业 工 业 旅 游 示 范 点 评 定 市 旅 游 局 - 21 -

( 二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调 整 为 区 ( 市 ) 县 部 门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 共 22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1 招 用 人 员 简 章 备 案 区 ( 市 ) 县 劳 动 保 障 局 2 录 用 人 员 备 案 和 就 业 登 记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区 ( 市 ) 县 劳 动 保 障 局 3 县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初 审 区 ( 市 ) 县 国 土 局 4 乡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备 案 审 查 区 ( 市 ) 县 国 土 局 5 市 级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区 ( 市 ) 县 国 土 局 6 报 市 政 府 备 案 的 农 用 地 转 用 的 初 审 区 ( 市 ) 县 国 土 局 7 土 地 登 记 区 ( 市 ) 县 国 土 局 8 经 营 性 停 车 场 备 案 区 ( 市 ) 县 交 通 局 9 五 城 区 范 围 外, 货 运 代 理 货 运 配 载 经 营 业 户 备 案 区 ( 市 ) 县 交 通 局 10 外 省 籍 车 辆 驻 川 经 营 备 案 区 ( 市 ) 县 交 通 局 11 客 运 机 动 车 租 赁 经 营 备 案 区 ( 市 ) 县 交 通 局 12 农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备 案 区 ( 市 ) 县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13 草 种 经 营 登 记 备 案 区 ( 市 ) 县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14 森 林 林 木 和 林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区 ( 市 ) 县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15 森 林 林 木 和 林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区 ( 市 ) 县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16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抵 押 登 记 备 案 区 ( 市 ) 县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17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证 核 发 区 ( 市 ) 县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18 五 城 区 范 围 外, 凡 一 处 砍 伐 移 植 树 木 三 十 株 以 上 的 因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需 要 移 植 古 树 名 木 的 备 案 区 ( 市 ) 县 园 林 主 管 部 门 19 五 城 区 范 围 外 改 变 城 市 园 林 绿 地 用 途 的 备 案 区 ( 市 ) 县 园 林 主 管 部 门 20 办 ( 验 )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区 ( 市 ) 县 人 口 计 生 委 21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区 ( 市 ) 县 工 商 局 22 住 宅 物 业 保 修 金 使 用 核 实 区 ( 市 ) 县 房 管 局 - 22 -

( 三 ) 调 整 为 不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审 查 的 告 知 性 备 案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 共 15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1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项 目 手 册 备 案 市 建 委 2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备 案 ( 含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备 案 ) 市 建 委 3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市 建 委 4 外 地 建 筑 企 业 勘 察 企 业 资 质 登 记 市 建 委 5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者 变 更 名 称 地 址 备 案 市 交 委 6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者 设 立 分 公 司 备 案 市 交 委 7 港 口 经 营 各 项 预 案 备 案 市 交 委 8 公 园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9 公 园 紧 急 情 况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0 游 乐 园 紧 急 救 护 报 告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1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知 市 质 监 局 12 物 业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中 标 备 案 市 房 管 局 13 注 册 地 不 在 我 市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备 案 市 房 管 局 14 在 我 市 从 事 物 业 服 务 咨 询 顾 问 代 理 认 证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备 案 市 房 管 局 15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市 房 管 局 ( 四 ) 调 整 为 监 管 措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 共 21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1 市 管 民 办 学 校 年 检 市 教 育 局 2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合 格 评 估 市 教 育 局 3 企 业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欠 费 清 收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4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5 非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非 定 点 药 店 医 疗 费 用 审 核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6 线 路 牌 附 卡 更 换 市 交 委 - 23 -

7 货 运 车 辆 年 度 审 验 市 交 委 8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车 辆 标 志 标 牌 的 发 放 市 交 委 9 出 租 车 经 营 者 年 度 审 验 市 交 委 10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经 营 利 用 许 可 证 年 审 市 水 务 局 11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年 审 市 水 务 局 12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市 水 务 局 13 病 虫 害 预 报 的 验 证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4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年 检 市 工 商 局 15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验 照 市 工 商 局 16 企 业 年 度 检 验 市 工 商 局 17 指 定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 市 质 监 局 18 农 业 标 准 化 项 目 示 范 项 目 审 批 市 质 监 局 19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标 志 和 钢 印 标 志 核 发 市 质 监 局 20 旅 行 社 业 务 年 检 市 旅 游 局 21 导 游 证 年 审 市 旅 游 局 ( 五 ) 调 整 为 根 据 当 事 人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 共 26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1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验 印 市 教 育 局 2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子 女 选 择 入 学 核 准 市 教 育 局 3 获 奖 科 技 人 员 入 户 成 都 市 五 城 区 及 高 新 区 联 系 函 市 科 技 局 4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市 科 技 局 5 变 更 姓 名 市 公 安 局 6 变 更 年 龄 市 公 安 局 7 变 更 民 族 市 公 安 局 8 变 更 身 份 证 号 码 市 公 安 局 9 变 更 性 别 市 公 安 局 10 退 休 人 员 基 础 资 料 修 改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 24 -

11 为 街 道 社 区 退 休 人 员 提 供 八 项 服 务 进 行 政 策 指 导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2 对 退 管 站 进 行 管 理 和 八 项 服 务 指 导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3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4 区 ( 市 ) 县 征 地 农 转 非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市 本 级 审 核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5 综 合 保 险 转 移 至 基 本 保 险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6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街 道 乡 ( 镇 ) 社 区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办 理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7 基 本 医 疗 个 人 帐 户 建 立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8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结 算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19 社 会 保 险 卡 发 放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0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待 遇 发 放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1 交 通 事 故 中 死 亡 的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待 遇 发 放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22 出 具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企 业 开 设 店 铺 说 明 文 件 市 商 务 局 23 出 具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两 店 一 年 证 明 市 商 务 局 24 办 理 电 子 钥 匙 市 商 务 局 25 申 报 国 家 免 检 产 品 企 业 标 准 水 平 证 明 市 质 监 局 26 申 报 国 家 免 检 产 品 的 质 量 证 明 市 质 监 局 ( 六 ) 调 整 为 其 他 行 政 审 批 实 施 中 的 环 节 不 单 独 作 为 审 批 项 目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和 登 记 项 目 ( 共 30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纳 入 实 施 的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1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备 案 纳 入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备 案 实 施 市 建 委 2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备 案 作 为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资 料 之 一 市 建 委 3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纳 入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备 案 实 施 市 建 委 4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验 收 纳 入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的 一 个 环 节 实 施 市 规 划 局 5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安 全 作 业 报 备 港 口 岸 线 使 用 审 批 纳 入 通 航 水 域 水 上 水 下 施 工 作 业 审 批 和 使 用 岸 线 安 全 性 审 批 实 施 市 交 委 6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年 审 纳 入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市 交 委 7 水 路 运 输 增 加 运 力 或 变 更 经 营 及 停 业 审 批 减 少 运 力 备 案 纳 入 水 路 运 输 ( 服 务 ) 许 可 实 施 市 交 委 - 25 -

8 水 路 运 输 减 少 运 力 备 案 纳 入 水 路 运 输 ( 服 务 ) 许 可 实 施 市 交 委 9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企 业 申 请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中 止 营 业 审 批 纳 入 水 路 运 输 ( 服 务 ) 许 可 实 施 市 交 委 10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者 注 销 审 批 纳 入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实 施 市 交 委 11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维 修 审 批 纳 入 一 类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市 交 委 纳 入 特 许 猎 捕 运 输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审 12 部 分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年 度 驯 养 繁 殖 计 划 和 产 品 销 售 计 划 审 批 13 部 分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年 度 收 购 计 划 和 产 品 销 售 计 划 审 批 14 部 分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的 出 售 收 购 转 让 利 用 的 申 请 审 核 15 部 分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的 出 售 收 购 转 让 利 用 的 申 请 审 批 核, 经 营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许 可 和 出 县 境 准 运 证 核 发, 因 科 学 研 究 养 殖 展 览 交 换 赠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送 和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出 售 收 购 利 用 加 工 转 让 运 输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核 实 施 纳 入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 审 核 实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施 纳 入 特 许 猎 捕 运 输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审 核, 经 营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许 可 和 出 县 境 准 运 证 核 发, 因 科 学 研 究 养 殖 展 览 交 换 赠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送 和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出 售 收 购 利 用 加 工 转 让 运 输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核 实 施 纳 入 特 许 猎 捕 运 输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审 核, 经 营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许 可 和 出 县 境 准 运 证 核 发, 因 科 学 研 究 养 殖 展 览 交 换 赠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送 和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出 售 收 购 利 用 加 工 转 让 运 输 国 家 二 级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核 实 施 16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报 检 单 的 审 查 作 为 核 发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的 一 个 环 节 实 施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7 建 设 项 目 保 护 古 树 名 木 方 案 的 审 批 纳 入 影 响 古 树 名 木 的 建 设 工 程 避 让 和 保 护 措 施 审 查 实 施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8 树 木 修 剪 的 审 核 同 意 纳 入 砍 伐 树 木 移 植 树 木 ( 古 树 名 木 ) 批 准 实 施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19 一 般 人 工 用 材 林 和 工 业 原 料 林 采 伐 限 额 有 结 余 的 结 转 使 用 的 认 定 纳 入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实 施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20 申 请 临 时 增 加 年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或 者 年 度 木 材 生 产 计 划 审 批 纳 入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实 施 市 林 业 园 林 局 - 26 -

21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审 核 纳 入 出 口 商 品 配 额 及 许 可 证 发 放 实 施 市 商 务 局 2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加 工 贸 易 审 批 纳 入 加 工 贸 易 审 批 实 施 市 商 务 局 23 纺 织 品 临 时 出 口 许 可 证 件 纳 入 出 口 商 品 配 额 及 许 可 证 发 放 实 施 市 商 务 局 24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或 者 终 止 电 影 放 映 经 营 活 动 备 案 纳 入 电 影 放 映 许 可 实 施 市 文 化 局 25 救 护 车 使 用 证 ( 转 报 市 交 管 局 ) 纳 入 特 种 车 辆 喷 涂 标 志 许 可 实 施 市 卫 生 局 26 收 费 许 可 证 ( 转 报 市 物 价 局 ) 纳 入 收 费 许 可 证 实 施 市 卫 生 局 27 临 时 占 道 宣 传 服 务 咨 询 活 动 登 记 纳 入 占 道 许 可 实 施 市 城 管 局 28 剧 毒 化 学 品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备 案 合 并 到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实 施 市 安 监 局 29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备 案 合 并 到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实 施 市 安 监 局 30 第 二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经 营 备 案 合 并 到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实 施 市 安 监 局 - 27 -

主 题 词 : 法 制 非 行 政 许 可 登 记 决 定 令 分 送 :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成 都 警 备 区, 各 区 ( 市 ) 县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市 级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08 年 8 月 31 日 印 ( 共 印 240 份 )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