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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粤 港 落 实 CEPA 服 务 业 合 作 专 责 小 组 : CEPA 服 务 业 咨 询 会 (2004 年 7 月 8 日 ) 行 业 专 题 研 讨 的 答 问 撮 要 企 业 登 记 问 1 : 在 内 地 登 记 设 立 企 业 时 需 向 多 个 部 门 提 出 不 同 的 申 请 请 问 内 地 能 否 在 CEPA 的 框 架 下 设 立 一 站 式 的 单 位, 提 供 一 条 龙 式 的 服 务, 办 理 各 项 有 关 企 业 设 立 及 登 记 的 手 续, 便 利 香 港 企 业 在 内 地 成 立 企 业 答 1 : 今 年 七 月 一 日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政 府 或 部 门 可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机 构 近 几 年 来, 我 省 部 分 地 方 设 立 了 有 关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机 构, 各 部 门 均 在 该 服 务 机 构 中 设 有 办 事 窗 口, 中 为 企 业 提 供 咨 询 申 请 审 批 登 记 等 服 务

- 2 - 法 律 问 1 : 在 CEPA 实 施 以 后,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代 表 处 的 审 批 时 间 可 否 加 快 一 点? 答 1 : 司 法 部 在 CEPA 实 施 之 前 已 对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内 地 设 立 代 表 处 颁 布 了 管 理 办 法, 列 明 有 关 的 审 批 程 序 按 照 有 关 的 法 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内 地 代 表 处 申 请 的 审 批 工 作 是 由 司 法 部 负 责 所 以, 申 请 者 如 希 望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代 表 处, 须 先 向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提 出 申 请,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进 行 初 步 审 批 后 会 把 有 关 的 申 请 送 交 司 法 部 处 理 在 上 述 的 法 规 中 已 明 确 规 定 了 审 批 所 需 的 时 间, 但 我 们 会 尽 量 加 快 完 成 审 批 的 工 作 问 2 : CEPA 已 经 取 消 了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广 州 及 深 圳 代 表 处 代 表 的 居 留 要 求, 如 果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独 资 经 营 的, 它 在 内 地 成 功 设 立 代 表 处 的 机 会 有 多 大? 答 2 : 如 有 关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代 表 处 能 符 合 司 法 部 就 关 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代 表 机 构 所 颁 布 的 条 件, 该 香 港 的 独 资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申 请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代 表 处 律 师 行 人 数 及 律 师 人 数 的 要 求 则 按 照 上 述 的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问 3 : 据 了 解, 有 关 的 代 表 处 是 需 要 缴 纳 百 分 之 五 的 税 款 但 由 于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广 州 设 立 代 表 处 的 代 表 已 没 有 居 留 的 限 制, 因 此, 代 表 处 的 香 港 代 表 在 内 地 可 能 逗 留 很 短 的 时 间, 请 问 如 何 处 理 该 香 港 代 表 的 个 人 税 务 问 题 呢? 答 3 :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代 表 处 是 一 个 经 营 机 构, 所 以 需 按 有 关 的 法 规 缴 纳 百 分 之 五 的 税 款 至 于 有 关 的 香 港 代 表, 如 他 / 她 在 内 地 未 有 实 质 经 营, 只 是 负 责 联 络 工 作, 及 未 有 向 内 地 代 表 处 资 取 工 资, 在 内 地 没 有 实 际 收 入, 这 情 况 下 便 不 存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问 题 了, 因 此 应 该 不 用 在 内

- 3 - 地 交 税 刚 才 在 大 会 上 广 东 省 地 税 局 及 广 东 省 国 税 局 已 分 别 提 供 一 些 详 细 的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资 料 由 于 本 人 所 属 的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企 业 的 管 理, 所 以 未 必 能 全 面 解 答 有 关 税 务 的 问 题, 请 申 请 者 向 内 地 税 务 部 门 查 询 问 4 : 请 讲 解 在 内 地 开 设 的 律 师 行 的 香 港 代 表 的 个 人 税 务 安 排 答 4 : 如 果 上 述 香 港 代 表 是 指 担 任 律 师, 其 个 人 在 律 师 行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在 内 地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者 其 个 人 在 内 地 一 个 年 度 中 连 续 或 累 计 停 留 超 过 183 天 的, 在 内 地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的 所 得, 也 应 在 内 地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4 - 金 融 问 1 : 可 否 在 广 州 开 设 财 务 公 司? 有 关 的 申 请 手 续 及 程 序 是 怎 样? 答 1 : 香 港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广 州 申 请 开 设 财 务 公 司 其 审 批 登 记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先 向 工 商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登 记, 再 向 商 务 ( 外 经 贸 ) 部 门 申 请 其 合 同 / 章 程 的 审 批 和 批 准 证 书, 最 后 到 工 商 登 记 部 门 提 交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涉 及 工 商 登 记 的 具 体 提 交 资 料 和 手 续, 可 到 全 省 各 级 工 商 登 记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大 厅 咨 询 和 索 取 有 关 资 料, 或 通 过 登 陆 广 东 红 盾 信 息 网 ( www.gdgs.gov.cn) 查 询 问 2 : 很 多 在 广 东 省 开 设 生 产 厂 房 的 港 商, 均 希 望 向 香 港 的 财 务 公 司 申 请 贷 款, 为 内 地 生 产 厂 房 购 置 机 械 设 备 但 由 于 这 类 机 械 设 备 的 融 资 牵 涉 注 资 问 题, 外 汇 管 理 局 在 办 理 有 关 的 外 债 登 记 时, 会 要 求 申 请 港 商 先 提 供 其 它 部 门 ( 例 如 海 关 ) 的 批 核, 然 后 才 办 理 有 关 的 外 债 登 记 但 海 关 却 要 求 港 商 先 提 供 外 汇 管 理 局 的 批 核, 然 后 才 办 理 有 关 的 申 请 类 似 外 汇 管 理 局 与 海 关 之 间 的 协 调 问 题, 令 港 商 无 法 办 理 机 械 设 备 融 资 的 外 债 登 记, 因 而 阻 碍 或 延 迟 了 香 港 的 财 务 公 司 批 核 有 关 的 贷 款 另 外, 如 有 关 的 机 械 设 备 在 内 地 变 卖 成 现 钞, 是 否 会 因 为 没 有 做 外 债 登 记, 而 令 其 在 内 地 变 卖 后 的 资 金 汇 不 出 来? 答 2 : 一 般 情 况 下, 如 果 港 商 提 供 外 债 登 记 的 申 请 资 料 齐 备, 且 借 债 的 规 模 和 相 关 内 容 亦 符 合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外 汇 管 理 局 是 会 接 受 办 理 有 关 的 外 债 登 记 申 请 如 申 请 被 拒, 可 能 是 有 以 下 两 个 原 因 : 一 是 申 请 者 在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的 过 程 中, 借 债 金 额 已 超 过 了 其 借 债 规 模 ; 二 是 申 请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相 关 内 容 不 符 合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如 资 料 齐 备 和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而 未 能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申 请 者 可 以 向 上 级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反 映 港 商 向 国 内 企 业 提 供 机 器 设 备 的 形 式

- 5 - 进 行 融 资, 其 形 式 为 实 物 外 债, 根 据 现 行 外 债 管 理 规 定, 国 内 企 业 办 理 实 物 外 债 的 登 记 手 续 所 需 资 料 与 现 汇 融 资 方 式 一 致 办 理 登 记 后, 债 务 人 办 理 此 类 外 债 的 提 款 确 认 时 才 需 向 外 汇 管 理 局 提 供 经 海 关 确 认 的 机 器 设 备 进 口 关 单 凡 已 办 理 登 记 并 作 提 款 确 认 的 外 债 到 期 后, 按 照 外 债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债 务 人 可 经 外 汇 局 核 准 办 理 有 关 的 还 本 付 息 手 续

- 6 - 海 运 问 1 : 在 内 地 的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水 路 运 输 是 否 需 要 缴 交 其 它 的 地 方 税, 例 如 提 围 税? 如 水 路 运 输 涉 及 越 境 服 务, 如 何 计 算 境 外 服 务 收 益 的 所 得 税? 答 1 : 在 内 地 的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水 路 跨 境 运 输 业 务, 应 缴 纳 : 营 业 税 印 花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目 前 内 地 没 有 开 征 提 围 税 这 个 税 种 企 业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应 将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所 得 合 并 缴 纳 所 得 税 问 2 : 在 内 地 设 立 海 运 代 理 企 业 的 申 请 程 序 是 怎 样? 答 2 :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及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中 没 有 海 运 代 理 企 业 的 提 法

- 7 -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问 1 : 在 办 理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的 登 记 申 请 时, 会 否 因 申 请 企 业 暂 未 有 固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而 拒 绝 处 理 该 申 请? 申 请 企 业 可 否 后 补 营 业 场 所 的 地 址, 或 以 邮 政 地 址 代 替 呢? 答 1 : 在 申 请 审 批 的 时 候, 申 请 企 业 是 须 提 供 营 业 场 所 的 租 赁 合 同 一 般 的 申 请 企 业, 在 内 地 成 立 之 前 已 租 定 了 营 业 场 所, 签 订 了 租 赁 协 议 但 如 果 申 请 企 业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仍 未 能 找 到 合 适 的 营 业 场 所, 一 般 会 接 纳 申 请 企 业 提 供 一 份 担 保 书, 证 明 申 请 企 业 的 合 同 章 程 内 的 注 册 地 址 正 确 无 误 问 2 : 申 请 企 业 应 何 时 向 内 地 提 交 注 册 资 本? 可 否 分 期 缴 付? 答 2 : 申 请 企 业 设 立 的 时 候, 必 须 在 合 同 章 程 里 注 明 该 企 业 的 投 资 总 额 和 注 册 资 本 两 个 金 额 工 商 总 局 已 申 请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而 订 下 入 资 的 期 限, 如 50 万 美 元 以 下 一 年 内 投 入, 50-100 万 美 元 一 年 半 内 投 入,100-300 万 美 元 2 年 内 投 入 注 册 资 本 愈 高, 入 资 的 期 限 会 适 当 地 放 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后, 应 按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合 同 / 章 程 规 定 的 出 资 期 限 和 数 额 足 额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问 3 :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 海 运 陆 运 空 运 ) 的 营 业 税 是 否 按 照 毛 利 的 百 分 之 五 来 计 算? 答 3 : 从 事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以 其 向 货 主 或 旅 客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承 运 方 的 运 费 及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依 5% 的 税 率 缴 纳 营 业 税 问 4 : 计 算 货 运 代 理 所 需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可 否 用 收 入 减 去 成 本 以 去 计 算? 答 4 : 见 第 3 点 问 题 回 答

- 8 - 问 5 : 如 每 个 月 交 营 业 税 的 话, 那 是 不 是 需 要 收 入 跟 成 本 一 对 一 的 量? 答 5 : 第 3 点 回 答 已 明 确, 在 每 月 缴 交 营 业 税 时, 以 该 月 的 收 入 总 额 扣 除 支 付 承 运 方 的 运 费 及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依 5% 的 税 率 缴 纳 营 业 税 问 6 : 据 了 解, 由 二 四 年 七 月 开 始, 内 地 资 本 的 货 代 公 司 申 请 国 际 货 代 的 规 定 会 有 所 变 更 请 问 由 香 港 货 代 公 司 在 内 地 成 立 的 国 际 货 代 企 业 是 否 属 外 资, 不 受 上 述 政 策 的 规 管, 其 申 请 批 核 注 册 资 本 额 等 将 不 会 受 上 述 的 政 策 影 响? 答 6 : 香 港 企 业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无 论 在 CEPA 实 施 前 或 后, 均 参 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身 份 来 投 资 的 所 以 香 港 企 业 在 内 地 投 资 还 是 按 照 二 二 年 颁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具 体 的 海 运 航 空 普 通 道 路 运 输 的 注 册 资 本 要 求, 按 照 补 充 规 定 来 执 行 若 外 商 需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国 际 船 舶 代 理 业 务, 其 办 理 程 序 : 应 当 首 先 根 据 海 运 条 例 及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向 交 通 部 提 出 申 请 ; 经 交 通 部 许 可 后 ; 申 请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凭 交 通 部 的 许 可 文 件 向 商 务 部 提 交 相 关 申 请 的 文 件, 到 商 务 部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审 批 手 续, 取 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申 请 人 应 当 持 交 通 部 的 许 可 文 件 和 商 务 部 颁 发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船 舶 代 理 企 业 依 法 设 立 后, 申 请 人 应 当 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向 交 通 部 申 领 国 际 船 舶 代 理 经 营 资 格 登 记 证 ; 取 得 资 格 登 记 证 后 方 可 从 事 国 际 船 舶 代 理 经 营 活 动 问 7 : 营 办 国 际 货 代 的 申 请 企 业 需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员 工 领 有 最 少 五 年 的 专 业 机 构 认 可 资 格 请 问 这 种 证 书 有 没 有 地

- 9 - 区 使 用 的 限 制, 例 如 企 业 可 否 以 其 员 工 在 上 海 领 取 的 资 格 证 书 到 广 东 省 登 记 注 册 呢? 答 7 : 由 于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很 多 时 候 需 要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工 作, 其 员 工 的 专 业 机 构 认 可 资 格 资 格 证 书 因 而 是 全 国 都 是 通 用 的 广 东 省 已 经 办 过 很 多 上 海 北 京 大 连 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到 广 东 投 资, 它 们 所 提 交 的 员 工 资 格 证 明, 也 是 有 当 地 提 供 的 问 8 : 如 果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州 市 成 立 的 国 际 货 代 企 业, 可 否 在 广 东 省 另 外 的 地 方, 如 深 圳 或 东 莞, 同 时 申 请 成 立 该 国 际 货 代 企 业 的 操 作 部 呢? 答 8 : 如 果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州 市 已 经 设 立 了 一 个 国 际 货 代 企 业, 如 想 在 广 东 省 其 它 的 市, 如 东 莞 中 山 佛 山 设 立 分 公 司, 便 需 向 省 级 外 经 贸 部 门 申 请, 在 广 东 省 内 各 地 方 的 申 请 可 同 时 进 行, 由 省 厅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申 请 如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上 海 设 立 了 国 际 货 代 企 业, 想 到 广 东 省, 如 东 莞 市, 设 立 分 公 司, 就 需 由 上 海 外 资 委 会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在 征 求 东 莞 市 外 经 贸 局 的 意 见 之 后, 覆 函 上 海 外 资 委, 由 其 统 一 向 商 务 部 申 请 办 理 问 9 : 若 香 港 企 业 已 经 取 得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可 否 同 时 间 在 内 地 不 同 的 省 市 成 立 独 资 货 代 公 司? 答 9 : 根 据 二 二 年 颁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规 定, 外 商 / 外 国 投 资 者 是 不 能 在 国 内 同 时 申 请 成 立 两 家 公 司 它 必 须 先 申 请 一 家, 然 后 经 营 最 少 两 年 后, 并 需 要 经 过 验 证 入 资 完 毕 后 才 允 许 开 设 第 二 家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问 10: 由 香 港 公 司 设 立 的 内 地 国 际 货 代 公 司, 其 注 册 资 本 需 要 有 五 百 万 元 以 上 请 问 在 审 批 设 立 该 国 际 货 代 公 司 的 申 请 时, 是 否 只 审 查 该 内 地 国 际 货 代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额, 而 不 会 考 虑 香 港 公 司 本 身 的 注 册 资 本 额? 即 是 说, 只 是 内 地 国 际 货

- 10 - 代 公 司 的 资 产 已 达 到 五 百 万 以 上 水 平, 便 可 获 批 准? 答 10: 内 地 商 务 部 已 就 落 实 CEPA 而 发 出 对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的 一 项 补 充 规 定, 降 低 对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其 它 外 国 投 资 者 是 要 求 一 百 万 美 金 注 册 资 本, 而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投 资 海 运 的 注 册 资 本 是 五 百 万 人 民 币 ; 投 资 空 运 注 册 资 本 是 三 百 万 人 民 币 ; 投 资 陆 运 注 册 资 本 是 二 百 万 人 民 币 问 11: 就 申 请 在 内 地 成 立 国 际 货 代 而 言, 在 选 用 企 业 名 称 方 面 有 没 有 特 别 的 规 定, 企 业 名 称 是 否 需 要 写 明 企 业 所 代 理 的 国 际 货 运 的 地 区, 如 适 用 的 话, 企 业 名 称 是 否 须 含 有 有 限 公 司? 答 11: 内 地 成 立 的 企 业 所 选 用 的 企 业 名 称 需 先 得 到 工 商 部 门 核 准 并 发 出 名 称 预 准 通 知 书 而 企 业 名 称 的 要 求 包 括 : 第 一, 名 称 要 含 有 行 政 区, 如 在 广 东 注 册, 名 称 的 前 面 需 有 广 东 二 字 第 二 是 有 字 号, 可 以 用 投 资 人 的 名 字 第 三 是 行 业, 如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需 用 货 运 代 理, 会 计 师 需 用 会 计 师 等 第 四 是 如 企 业 为 有 限 公 司, 便 需 在 名 称 后 面 加 上 有 限 公 司

- 11 - 物 流 问 1 : 在 申 请 物 流 营 业 证 时, 是 否 要 亲 自 到 港 澳 办 的 呢? 答 1 : 物 流 企 业 主 要 包 括 国 际 流 通 物 流 和 第 三 方 物 流, 申 请 只 需 要 到 商 务 部 审 批, 不 需 要 经 港 澳 办 如 申 请 企 业 是 从 事 普 通 道 路 运 输 服 务, 则 需 要 到 交 通 部 审 批 问 2 : 在 国 内 提 供 物 流 服 务 是 否 需 先 具 备 一 些 专 业 资 格? 如 物 流 师 的 专 业 资 格? 答 2 : 申 请 企 业 可 参 考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于 2004 年 7 月 发 出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情 况 简 介 在 内 地 从 事 一 些 行 业, 必 须 具 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这 些 专 业 中, 属 于 执 业 类 别 的 有 二 十 三 个,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的 人 士 必 须 备 有 资 格 证 现 时 有 两 个 专 业 对 港 澳 开 通 ( 注 册 资 产 估 价 师 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其 它 专 业 尚 未 开 通, 但 会 续 渐 开 放, 而 且 速 度 会 越 来 越 快 另 外 共 有 十 三 个 专 业 是 属 于 职 业 类 别 的,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的 人 士 必 须 具 备 合 适 的 职 业 资 格, 才 可 以 受 聘 执 业 资 格 必 须 注 册, 并 有 时 间 要 求 从 业 资 格 就 是 对 你 本 人 的 学 识 能 力 水 平 一 个 认 定 就 此, 内 地 举 办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基 本 上 要 求 就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学 历 及 工 作 经 验 才 可 以 报 考 在 二 十 一 个 经 济 专 业 考 试 里, 就 包 括 刚 刚 提 出 的 水 上 运 输 考 试, 这 个 行 业 必 须 有 这 方 面 的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国 内 亦 有 职 称 评 审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情 况 简 介 中 把 二 十 九 个 系 列 的 职 称 评 审 分 为 高 中 初 级 高 级 又 有 分 正 高 和 副 高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审 的 政 策 可 以 在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的 网 站 上 找 到, 里 面 有 政 策 和 表 格

- 12 - 仓 储 问 1 : CEPA 提 到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比 照 内 地 企 业, 是 不 是 指 比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即 最 低 的 企 业 资 本 额 是 人 民 币 十 万 元 呢? 答 1 : CEPA 的 此 项 规 定, 从 工 商 登 记 角 度 来 讲 ; 应 理 解 为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指 企 业 申 请 设 立 的 类 型 不 同, 其 登 记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不 同 对 公 司 类 企 业 的, 用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对 非 公 司 类 法 人 企 业 的, 适 用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二 是 上 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已 就 不 同 类 型 的 企 业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作 了 规 定, 服 务 性 企 业 为 人 民 币 十 万 元 但 同 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也 作 了 有 关 的 特 别 规 定 如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 特 定 行 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需 高 于 前 款 所 定 限 额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行 规 定

- 13 - 医 疗 及 牙 医 问 1 : 香 港 的 企 业 或 机 构 能 否 在 广 东 省 内 开 医 疗 机 构, 如 果 可 以 的 话, 程 序 如 何? 答 1 : 主 要 的 政 策 是 二 年 五 月 国 家 卫 生 部 和 国 家 外 经 贸 部 发 布 的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根 据 这 个 办 法 的 规 定,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它 经 济 组 织, 可 以 跟 境 内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它 经 济 组 织, 以 合 资 或 者 合 作 的 方 式 在 广 东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目 前 的 规 定 是 不 批 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开 办 合 资 或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的 主 要 条 件 有 : 第 一 合 资 合 作 的 双 方 必 需 是 独 立 的 法 人 ; 第 二 投 资 总 额 要 在 两 千 万 人 民 币 以 上 ; 第 三 合 资 合 作 双 方 的 股 权 比 例 中 方 不 少 于 百 分 之 三 十, 也 就 是 港 方 的 股 权 比 例 不 高 于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四 合 资 合 作 期 限 不 超 过 二 十 年 程 序 方 面, 需 先 找 到 合 作 单 位, 并 就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达 成 意 向 后, 先 向 所 在 地 的 地 市 卫 生 局 提 出 申 请, 经 省 卫 生 厅 审 核 同 意 后, 还 要 报 国 家 卫 生 部 审 批 在 国 家 卫 生 部 审 批 同 意 设 置 有 关 医 疗 机 构 后, 再 报 商 务 部 审 批 在 有 关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的 审 批 手 续 办 完 后, 申 请 者 进 入 筹 建 阶 段 当 筹 建 完 成 后, 到 省 卫 生 厅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领 取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然 后 便 可 开 业 问 2 : 目 前 在 广 州 或 深 圳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中 医 跌 打 骨 科 诊 所? 如 果 可 以, 需 具 备 什 幺 条 件 和 向 那 个 单 位 申 请? 申 请 手 续 如 果? 费 用 若 干? 答 2 : 这 问 题 实 际 上 跟 上 文 第 1 条 的 问 题 是 同 一 性 质 的, 西 医 中 医 诊 所, 中 医 门 诊 部, 或 中 医 医 院 全 属 于 医 疗 机 构

- 14 - 问 3 : 医 务 人 员 能 否 在 广 东 执 业? 答 3 : CEPA 允 许 香 港 和 内 地 合 作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所 聘 请 的 医 务 人 员 可 大 多 数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换 言 之, 香 港 和 内 地 合 资 合 作 开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当 中 的 医 务 人 员, 可 以 大 多 数 是 持 有 行 医 执 照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问 4 : 在 香 港 设 立 了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生, 是 否 根 据 国 家 的 医 师 法 或 医 师 执 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到 广 东 省 行 医? 答 4 : 香 港 的 医 生 如 要 到 广 东 省 行 医, 须 有 设 在 广 东 省 的 医 疗 机 构 作 为 邀 请 单 位 或 聘 用 单 位, 邀 请 或 聘 用 香 港 的 医 生 在 其 单 位 内 执 业 程 序 方 面, 拟 到 广 东 省 执 业 的 香 港 医 生 须 提 供 以 下 的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申 请 书 香 港 医 师 的 学 位 证 书 香 港 的 行 医 执 照 或 行 医 权 证 明 健 康 证 明 及 广 东 省 有 关 邀 请 单 位 的 邀 请 书 / 证 明 书 或 双 方 签 的 协 议 书, 交 由 邀 请 或 聘 用 单 位 代 为 到 广 东 省 的 省 或 地 级 以 上 市 的 卫 生 部 门 办 理 外 国 医 师 在 内 地 领 取 的 短 期 行 医 许 可 证 只 有 一 年 的 有 效 期 而 在 CEPA 的 框 架 下, 香 港 医 师 在 内 地 领 取 的 短 期 行 医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可 长 达 三 年 短 期 行 医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满 后 可 续 期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香 港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就 可 以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问 5 : 中 外 合 资 的 医 疗 机 构 跟 中 外 合 作 的 医 疗 机 构 有 甚 幺 主 要 的 不 同? 答 5 : 合 资 办 医 疗 机 构 是 属 于 带 投 资 性 ; 而 合 作 则 指 技 术 层 面 的 合 作, 是 两 个 单 位 之 间 的 一 个 双 向 的 关 系 问 6 : 香 港 的 专 业 人 员 / 自 然 人 在 内 地 如 果 替 粤 港 合 资 的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务 能 在 香 港 收 务 费 用 如 是

- 15 - 构 提 供 服 务, 能 否 在 香 港 收 取 服 务 费 用? 如 果 可 以, 是 否 需 要 根 据 广 东 省 的 法 律 交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还 是 应 该 根 据 香 港 的 法 律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6 : 这 要 看 有 关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员 / 自 然 人 在 内 地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候 是 以 独 立 人 士 身 份 提 供, 或 是 以 受 顾 方 式 提 供 如 果 有 关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员 / 自 然 人 在 内 地 成 立 了 一 个 医 疗 机 构, 由 于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的 来 源 地 是 内 地, 内 地 有 优 先 的 征 税 权, 有 关 的 医 疗 机 构 便 应 在 内 地 纳 税 能 否 在 香 港 收 取 服 务 费, 不 属 税 务 机 关 管 辖 事 项 但 从 税 收 管 理 上, 在 内 地 提 供 服 务, 在 香 港 收 取 劳 务 费 的, 如 果 该 专 业 / 自 然 人 在 内 地 一 个 年 度 中 连 续 或 累 计 停 留 超 过 183 天, 或 者 虽 然 劳 务 费 是 在 香 港 收 取, 但 该 劳 务 费 是 由 内 地 合 资 医 疗 机 构 负 担 的, 该 项 所 得 应 该 在 内 地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如 果 不 符 合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的, 该 项 所 得 可 以 在 香 港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具 体 视 该 人 员 与 有 关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约 条 款 的 内 容 而 定 问 7 : 香 港 的 医 护 人 员 到 广 东 行 医 的 时 候, 要 不 要 先 考 一 个 全 国 的 执 业 医 师 牌 照 呢? 答 7 : 在 广 东 的 医 院 聘 请 你 的 时 候, 只 要 你 有 香 港 合 法 的 行 医 执 照 再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便 可 以 取 得 在 粤 的 短 期 行 医 证 问 8 : 个 别 的 注 册 香 港 中 医 师 能 在 内 地 以 个 体 户 的 身 份 开 设 诊 所? 答 8 : 在 现 行 的 内 地 法 规 下, 香 港 医 师 仍 不 能 以 个 体 户 的 形 式 在 内 地 开 设 诊 所 或 行 医 香 港 医 师 要 在 内 地 行 医, 必 须 要 有 内 地 的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如 要 开 设 一 家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是 合 资 合 作 的, 要 符 合 四 个 基 本 条 件

- 16 - 会 计 问 1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否 在 内 地 成 立 独 资 的 会 计 及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须 要 多 少 资 本 及 须 符 合 什 幺 要 求? 答 1 : 目 前 在 国 内 设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只 允 许 设 立 合 伙 所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两 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设 立, 由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问 2 : 如 果 香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想 在 国 内 聘 请 会 计 专 才, 为 其 香 港 客 户 的 国 内 办 事 处 提 供 服 务, 它 是 否 要 在 内 地 成 立 一 间 公 司, 还 是 可 以 其 它 的 方 法 进 行 上 述 的 聘 任? 答 2 : 如 果 香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委 托 内 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目 前 是 没 有 法 规 允 许 香 港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地 聘 请 会 计 专 才 进 行 上 述 服 务 问 3 :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委 托 国 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其 香 港 客 户 的 国 内 办 事 处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提 交 报 告 之 后, 由 国 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帐 单, 向 有 关 内 地 客 户 收 取 报 告 费 用, 然 后 转 汇 至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这 合 作 方 面 会 否 牵 涉 合 作 双 方 的 税 务 安 排? 答 3 : 香 港 会 计 事 务 所 跟 国 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达 成 合 作 协 议, 由 前 者 委 托 后 者 在 内 地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后 者 为 前 者 提 供 的 审 计 报 告 可 以 在 国 内 确 认 这 种 合 作 方 式 涉 汲 到 国 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跟 香 港 会 计 事 务 的 劳 务 关 系 国 内 会 计 事 务 事 务 所 收 到 的 报 告 费 用, 要 转 汇 给 香 港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时 候, 会 牵 涉 到 劳 务 合 同 方 面 的 纳 税 和 营 业 税 的 问 题 问 4 : 请 说 明 在 国 内 成 立 会 计 服 务 公 司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并 简 介 有 关 的 审 批 政 府 部 门 答 4 : 条 件 :

- 17-1. 外 方 必 须 是 具 有 先 进 专 业 技 术 和 良 好 信 誉 的 国 际 知 名 全 球 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200 人, 年 营 业 额 不 少 于 2000 万 美 元 ; 2. 中 方 应 符 合 : 与 原 挂 靠 单 位 在 职 能 人 员 财 务 上 脱 钩 ; 具 有 从 事 执 行 证 券 业 务 的 相 关 的 资 格 ; 年 收 人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100 人 3. 够 引 进 国 际 会 计 审 计 待 业 的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和 技 术 设 备 及 通 用 的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 4. 仅 允 许 合 作, 不 允 许 合 资 和 独 资 5. 经 营 范 围 : 为 国 内 外 企 业 提 供 审 计 验 资 税 务 咨 询 外 商 投 资 者 咨 询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资 产 评 估 ( 需 按 规 定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申 领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后 方 可 开 展 此 项 业 务 ) 及 应 客 户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它 服 务 6. 经 营 地 域 不 受 限 制, 但 设 立 分 所 要 另 行 报 批 程 序 : 1. 由 合 作 中 方 向 其 当 地 省 级 ( 或 经 济 特 区 ) 财 政 厅 ( 局 ) 申 报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经 初 审 同 意 后 上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 中 方 为 国 务 院 部 委 直 属 机 构 的, 由 中 方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审 同 意 后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2. 合 作 中 方 通 过 省 级 外 经 贸 部 门 向 商 务 部 呈 报 合 同 章 程 ( 中 方 为 国 务 院 部 委 直 属 企 业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呈 报 ), 经 商 务 部 审 核 批 准 后, 给 批 准 证 书 3. 中 方 持 财 政 部 批 文 商 务 部 批 文 及 颁 发 的 批 准 证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向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手 续

- 18 - 问 5 : 在 国 内 开 设 会 计 公 司 的 资 本 要 求 为 多 少? 答 5 : 资 本 要 求 按 经 营 规 模 的 实 际 需 要

- 19 - 批 发 / 零 售 / 外 贸 问 1 :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后, 对 港 商 利 用 CEPA 到 内 地 开 办 贸 易 公 司 有 什 幺 具 体 影 响, 如 最 低 注 册 资 金 营 业 额 等 答 1 :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 办 法 ) 已 经 包 含 CEPA 的 相 关 内 容, 而 且 比 CEPA 更 开 放 办 法 进 一 步 降 低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特 别 是 注 册 资 本 方 面 办 法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企 业 须 符 合 公 司 法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要 求 此 外, 由 于 有 关 的 审 批 部 门 须 确 定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金 及 投 资 总 额 与 其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而 公 司 法 所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相 对 较 低 ( 例 如 : 以 商 品 零 售 为 主 的 公 司 只 需 30 万 人 民 币 作 为 注 册 资 本 ), 因 此, 办 法 也 要 求 商 业 企 业 须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投 资 总 额 及 注 册 资 本 与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规 定, 包 括 投 资 总 额 与 注 册 资 本 符 合 规 定 的 比 例 问 2 : 商 务 部 最 近 发 出 关 于 分 销 业 与 零 售 业 的 规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分 销 特 定 类 别 的 产 品? 答 2 : 在 内 地 销 售 产 品 须 通 过 企 业 进 行 港 商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条 件 和 需 要 设 立 批 发 或 零 售 企 业 进 行 产 品 分 销, 或 者 设 立 进 出 口 企 业 代 理 进 口 产 品 的 销 售 成 立 企 业 时 必 须 注 明 经 营 范 围, 明 确 销 售 产 品 的 种 类 其 中, 企 业 应 注 意 内 地 对 农 药 医 药 汽 车 成 品 油 烟 草 盐 等 产 品 的 分 销 有 专 门 规 定 问 3 : 成 立 批 发 零 售 或 外 贸 企 业 后, 可 否 同 时 在 内 地 设 厂? 答 3 : 首 先 要 明 确 厂 房 的 资 金 来 源, 可 以 是 该 商 业 企 业 的 资 金, 也 可 以 是 投 资 者 在 香 港 的 资 金, 两 种 做 法 的 概 念 不 同 假 设 商 业 企 业 以 本 身 的 资 金 作 投 资, 由 于 该 企 业 已 经 注 册 为 内 地 法 人, 所 以 其 投 资 将 不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优 惠 待 遇 若 以 企 业 的 税 润 再 投 资, 则 须 符 合 特 别 的 规 定, 例 如 : 企

- 20 - 业 注 册 资 本 必 须 已 缴 清 企 业 有 盈 利 其 投 资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企 业 净 资 产 一 半 等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投 资 者 以 港 商 身 份 在 国 内 投 资, 无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是 自 身 在 香 港 再 注 入 的 资 金 或 是 从 其 拥 有 的 商 业 企 业 所 分 得 的 税 后 利 润, 均 可 以 外 商 身 份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优 惠 待 遇 问 4 : 如 果 在 广 东 设 立 批 发 零 售 或 外 贸 公 司, 也 想 在 上 海 设 立 公 司, 是 否 须 要 分 开 办 理 申 请? 是 否 要 替 两 个 地 方 的 公 司 分 开 报 税? 答 4 : 如 果 在 广 东 成 立 批 发 零 售 或 外 贸 公 司, 而 上 海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从 属 广 东 公 司, 则 毋 须 另 外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母 公 司 与 分 公 司 可 同 时 申 请 设 立 税 务 方 面 的 问 题 留 待 税 务 部 门 解 答 问 5 : 请 解 释 申 请 批 发 零 售 外 贸 公 司 的 手 续 问 题 答 5 : 申 请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的 批 发 零 售 等 分 销 企 业 实 行 分 级 审 批 制 度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已 明 确 国 家 商 务 部 和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问 6 : 广 东 省 对 批 发 零 售 外 贸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什 幺 协 助? 答 6 : 各 级 外 经 贸 部 门 和 外 商 投 资 服 务 中 心 等 机 构 都 可 以 提 供 协 助 问 7 :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在 国 内 建 立 中 外 合 资 公 司 经 营 成 衣 批 发? 有 没 有 特 别 的 规 定? 答 7 : 内 地 对 经 营 成 衣 批 发 业 务 没 有 特 别 规 定, 按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申 办 即 可 但 是, 若 该 中 外 合 资 公 司 欲 出 口 成 衣 往 欧 美 等 设 限 国 家, 应 注 意 某 些 成 衣 产 品 必 须 取 得 配 额 及 出 口 许 可 证 才 可 以 付 运 问 8 : 如 何 在 广 东 省 批 发 及 零 售 花 旗 蔘 除 臭 剂 零 件 等 产 品? 须 办 什 幺 续 文 件

- 21 - 须 要 办 理 什 幺 手 续 和 文 件? 答 8 : 除 了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专 卖 产 品 以 外, 其 它 产 品 都 可 以 按 CEPA 规 定 和 分 销 方 面 的 法 规 进 行 分 销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产 品 须 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例 如 销 售 医 药 便 须 得 到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的 同 意 才 可 以 进 行 问 9 : 希 望 了 解 在 广 东 省 内 成 立 汽 车 配 件 批 发 中 心 是 否 可 行 和 有 关 的 审 批 程 序 答 9 : 成 立 汽 车 配 件 批 发 中 心 可 以 参 照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港 商 应 注 意 汽 车 零 件 与 汽 车 不 同, 国 家 现 在 对 汽 车 的 销 售 仍 然 有 一 些 限 制 问 10: 请 说 明 开 办 特 许 经 营 应 该 注 意 的 事 项 答 10: 关 于 特 许 经 营 方 面 的 国 家 法 规 暂 未 出 台, 按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执 行 如 传 销 是 不 允 许 的 问 11: 广 东 省 有 什 幺 优 惠 政 策 给 予 经 营 批 发 零 售 外 贸 的 港 商? 答 11: 一 般 外 资 优 惠 政 策 是 由 国 家 统 一 订 立, 适 用 于 全 国 境 内 各 地, 包 括 广 东 省 据 了 解,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或 会 在 其 权 限 之 内 给 予 外 商 土 地 租 金 方 面 的 优 惠 问 12: 特 许 经 营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立 中 央 生 产 工 厂 有 什 幺 限 制 措 施 和 优 惠 政 策? 答 12: 香 港 特 许 经 营 公 司 到 内 地 设 厂 并 没 有 特 别 的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生 产 企 业 应 参 照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进 行, 就 鼓 励 类 的 项 目, 生 产 企 业 可 享 有 设 备 免 税 进 口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等 优 惠 问 13: 可 否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一 家 经 营 机 器 零 件 的 外 贸 及 零 售 公 司, 并 进 行 维 修 培 训 服 务? 手 续 如 何?

- 22 - 答 13: 港 商 可 以 设 立 经 营 机 器 零 件 的 外 贸 及 零 售 公 司, 并 进 行 维 修 培 训 服 务, 其 申 请 手 续 与 设 立 一 般 的 批 发 零 售 公 司 无 异 企 业 在 申 请 设 立 公 司 时, 可 注 明 其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相 关 的 维 修 培 训 服 务, 通 过 审 批 后 便 可 以 开 业 问 14: 在 港 经 营 黄 金 配 件 批 发 的 企 业, 可 否 通 过 CEPA 在 广 东 寻 找 新 商 机? 申 请 过 程 如 何? 答 14: 黄 金 的 经 营 尚 未 完 全 开 放 若 企 业 进 行 全 进 全 出 的 黄 金 加 工 业 务, 现 已 不 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审 批 但 是 如 果 加 工 后 转 内 销, 则 仍 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批 准 问 15: 如 果 已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钟 表 零 售 店, 可 否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开 设 分 店? 答 15: 可 以, 开 设 分 支 公 司 报 审 批 设 立 母 公 司 的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在 当 地 的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领 取 非 独 立 法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问 16: 公 司 未 有 出 口 资 格 之 前, 有 什 幺 途 径 可 以 找 到 有 信 用 及 可 靠 的 进 出 口 公 司 代 办 进 口 内 地 业 务 呢? 答 16: 目 前 国 内 有 不 少 大 型 的 国 营 外 贸 进 出 口 公 司, 它 们 都 比 较 有 信 用 在 2004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国 家 全 面 开 放 外 贸 权, 企 业 及 个 人 均 可 在 登 记 备 案 后 进 行 出 入 口 贸 易 问 17: 香 港 人 在 国 内 作 化 装 品 生 产 后 在 国 内 批 发, 请 问 独 资 及 中 外 合 资 的 批 发 公 司 所 享 的 CEPA 优 惠 有 何 分 别? 成 立 批 发 公 司 的 最 低 资 本 是 多 少? 如 香 港 的 申 请 人 过 往 不 是 经 营 化 装 品 行 业, 可 否 成 立 生 产 及 批 发 公 司? 中 外 合 资 公 司 是 否 要 求 国 内 已 成 立 了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公 司 才 可 让 香 港 人 入 股? 可 否 中 外 双 方 都 没 有 公 司 而 从 新 合 作 建 立 一 中 外 合 资 公 司? 答 17: CEPA 下 港 澳 服 务 提 供 商 可 以 提 前 至 2004 年 1 月 1 日 设 立 独 资 批 发 批 发 注 资 本 按 法 求 人

- 23 - 独 资 批 发 公 司 批 发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按 照 公 司 法 要 求 ( 人 民 币 5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应 与 投 资 规 模 相 适 应 ) 设 立 批 发 企 业 对 申 请 人 原 经 营 行 业 无 特 别 规 定 国 外 投 资 者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 国 内 合 营 者 需 是 公 司 问 18: 申 请 设 立 批 发 企 业 应 否 经 中 介 人 办 理 申 请? 答 18: 申 请 设 立 外 资 企 业 可 由 申 请 人 直 接 到 外 经 贸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问 19: 独 资 批 发 企 业 须 经 国 家 商 务 部 审 批, 合 资 批 发 企 业 可 由 地 方 审 批, 程 序 上 有 什 幺 不 同? 是 否 国 家 审 批 会 比 较 严 格 及 时 间 长 些? 答 19: 商 务 部 审 批 需 经 省 级 外 经 贸 部 门 转 报, 按 规 定 工 作 时 限 审 批

- 24 - 电 信 问 1 : 香 港 公 司 应 该 怎 样 在 内 地 开 拓 CEPA 下 关 于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的 业 务? 寻 找 内 地 的 合 作 伙 伴 的 条 件 是 什 幺? 答 1 :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流 程, 主 要 分 为 四 个 阶 段 第 一 个 阶 段 是 向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请, 取 得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事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第 二 个 阶 段 是 到 外 经 贸 主 管 部 门 取 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第 三 个 阶 段 到 国 务 院 信 息 产 业 部 办 理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最 后 是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并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对 内 地 合 作 方 的 要 求, 可 以 参 考 信 息 产 业 部 第 19 号 文 件 概 括 来 说, 内 地 合 作 方 只 要 有 与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行 业 相 关 的 人 员 便 可 问 2 : 请 说 明 有 关 电 信 增 埴 服 务 业 的 纳 税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情 况 答 2 : 税 务 的 问 题 不 只 适 用 于 电 信 增 值 服 务, 也 通 用 于 所 有 行 业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留 待 税 务 部 门 解 答 问 3 : 开 设 信 息 科 技 公 司 ( 即 IT 公 司 ) 的 最 低 投 资 资 本 为 多 少? 如 果 先 开 设 办 事 处, 是 否 可 降 低 成 本? 答 3 : 信 息 科 技 公 司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其 一 是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的 运 营 公 司, 其 二 是 非 运 营 性 质 的 公 司, 如 软 件 公 司 网 站 设 计 公 司 等 通 信 管 理 局 只 是 负 责 规 管 电 信 运 营 这 一 类 别 国 家 对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资 本 ( 即 注 册 资 金 ) 按 其 业 务 类 别 及 经 营 范 围 设 不 同 的 最 低 标 准 对 外 商 经 营 的 全 国 性 或 跨 省 性 的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最 低 额 为 二 十 亿 元 人 民 币 ; 而 经 营 范 围 在 一 省 内 的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则 为 二 亿 元 人 民 币 对 全 国 性 或 跨 省 性 的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为 一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 而 经 营 范 围 在 一 省

- 25 - 内 的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则 为 一 百 万 元 人 民 币 至 于 先 开 设 办 事 处 是 否 可 降 低 成 本 的 问 题, 据 理 解, 办 事 处 是 不 能 够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的 问 4 : 网 上 广 告 服 务 (on-line broadcasting services) 这 种 业 务 在 内 地 属 于 哪 种 行 业 类 别, 属 信 息 科 技 视 听 服 务 或 是 广 播 服 务? 这 种 行 业 类 别 是 否 属 于 CEPA 下 开 放 的 行 业? 请 解 释 开 设 这 种 服 务 的 牌 照 审 批 条 件 和 程 序 答 4 : 从 电 信 行 业 管 理 来 说, 网 上 开 办 的 信 息 服 务 不 分 视 听 还 是 广 播 服 务, 全 部 都 属 信 息 服 务 范 围 信 息 服 务 业 是 CEPA 五 种 开 放 的 增 埴 电 信 业 务 之 一 信 息 服 务 业 内 有 数 个 经 营 范 畴 ( 例 如 新 闻 及 卫 生 医 疗 服 务 等 ) 需 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前 置 审 批 后, 才 可 获 发 有 关 信 息 服 务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关 审 批 程 序 方 面, 请 参 考 第 1 题 问 5 : 网 上 信 息 服 务 算 是 信 息 服 务? 但 server 放 入 广 州, 全 国 可 见 到, 这 样 算 是 全 国 性 还 是 省, 自 治 区 性? 这 个 问 题 将 影 响 注 册 资 本 答 5 : 网 上 信 息 服 务 属 于 信 息 服 务 这 一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范 畴 目 前, 除 手 机 短 信 息 服 务 这 一 特 殊 类 别 外, 其 它 类 别 的 网 上 信 息 服 务 是 否 属 于 跨 省 性 ( 或 全 国 性 ) 还 是 属 于 省 内 性 的 界 定 标 准, 的 确 是 与 server 的 组 网 布 局 有 关 换 言 之, 当 server 只 放 置 于 一 个 省 内 时, 这 个 网 上 信 息 服 务 就 属 于 省 内 业 务 : 当 在 多 个 省 放 置 server 时, 这 个 网 上 信 息 服 务 就 属 于 跨 省 性 ( 或 全 国 性 ) 业 务 而 针 对 手 机 短 信 息 服 务 来 说, 除 了 要 看 server 布 局 外, 还 要 考 虑 向 用 户 收 费 的 地 域 范 围 即 : 只 要 该 服 务 商 跨 省 向 用 户 收 取 了 短 信 服 务 费 ; 那 幺 该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就 是 跨 省 ( 或 全 国 ) 服 务

- 26 - 问 6 : 如 果 想 在 国 内 成 立 公 司 及 工 厂 从 事 生 产 及 销 售 流 动 电 信 用 基 站 配 件, 是 属 于 那 一 个 行 业? 是 否 受 惠 于 CEPA? 可 享 有 什 幺 优 惠? 如 果 原 材 料 是 从 外 国 入 口, 可 否 享 有 关 税 优 惠? 如 果 是 高 科 技 行 业, 是 否 有 免 税 优 惠? 答 6 : 就 我 局 管 辖 的 范 围 而 言, 生 产 及 销 售 流 动 电 信 用 基 站 配 件 未 纳 入 我 局 的 管 辖 范 围, 故 我 们 不 清 楚 它 归 属 于 哪 个 行 业 也 不 明 确 是 否 受 惠 于 CEPA 至 于 关 税 优 惠 的 问 题, 我 们 认 为 应 由 相 关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来 解 答 问 7 : 据 了 解 信 产 部 现 可 批 准 外 资 电 信 公 司 以 收 购 形 式 购 入 国 内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商 不 多 于 50% 股 权 并 保 留 牌 照 经 营, 其 申 请 程 序 是 否 按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答 7 : 信 息 产 业 部 允 许 外 资 电 信 企 业 以 并 购 国 内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商 的 方 式 在 国 内 经 营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外 资 在 合 资 企 业 中 的 股 权 比 例 以 及 相 应 的 申 请 程 序 依 然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333 号 ) 执 行 问 8 : 申 请 成 立 增 值 电 信 合 资 企 业 时, 有 关 部 门 是 否 同 时 确 认 / 认 证 已 取 得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资 格, 不 需 预 先 先 作 资 格 确 认? 答 8 : 按 照 CEPA 的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资 格 的 申 请 者 如 为 法 人, 应 将 相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法 定 声 明 提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工 业 贸 易 署 审 核 工 业 贸 易 署 在 认 为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委 托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法 定 机 构 或 独 立 专 业 机 构 ( 人 士 ) 作 出 核 实 证 明 工 业 贸 易 署 认 为 符 合 内 地 与 香 港 CEPA 附 件 5 规 定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标 准 的, 向 其 出 具 证 明 书 也 就 是 说,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出 具 的 资 格 证

- 27 - 明 书, 就 是 国 内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资 格 确 认 材 料 ; 无 需 另 外 进 行 其 它 的 资 格 确 认

- 28 - 管 理 咨 询 问 1 : 香 港 的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可 否 与 广 东 省 的 咨 询 机 构 建 立 联 盟, 开 展 珠 三 角 地 区 业 务?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可 否 有 联 营 安 排, 或 在 更 优 惠 条 件 下 成 立 独 资 企 业? 答 1 : 香 港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经 营 管 理 咨 询 业 务 必 须 先 成 立 外 商 投 资 公 司 联 盟 本 身 不 是 企 业 的 经 营 模 式, 港 商 可 以 考 虑 与 广 东 省 的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成 立 合 资 或 者 合 作 企 业 在 某 程 度 上, 港 商 可 以 在 香 港 接 到 业 务 后, 转 交 部 分 给 广 东 省 的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处 理 问 2 : 请 说 明 在 国 内 开 办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的 条 件 程 序 手 续 及 审 批 时 间, 并 简 介 有 关 的 审 批 部 门 广 东 省 对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有 什 幺 优 惠 或 扶 持 政 策? 答 2 : 国 家 对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的 设 立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即 由 各 省 市 区 按 各 自 的 权 限 审 批 根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商 独 资 或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的 审 批 时 间 最 多 为 三 个 月 ;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的 审 批 时 间 为 四 十 五 日 实 际 上, 全 国 各 地 的 有 关 部 门 已 加 快 审 批 时 间, 一 般 只 需 十 日 左 右 以 广 东 省 为 例, 若 申 请 者 的 材 料 齐 备, 外 经 贸 厅 一 般 可 在 五 至 十 日 内 完 成 有 关 审 批 程 序 一 般 外 资 优 惠 政 策 是 由 国 家 统 一 订 立, 适 用 于 全 国 境 内 各 地, 包 括 广 东 省 问 3 : 在 CEPA 的 管 理 咨 询 下, 是 否 容 许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开 设 管 理 培 训 公 司? 有 关 牌 照 的 申 请 和 要 求 怎 样? 可 否 推 行 公 开 培 训 课 程? 开 办 公 开 培 训 课 程 和 公 司 内 部 培 训 课 程 时, 有 没 有 不 同 的 法 规 要 求? 如 有, 请 说 明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审 批 部 门 及 牌 照 详 情? 答 3 : 外 商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可 以 按 其 已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提 供 培 务 例 如 技 术 培 管 培 等 这 种 培 作

- 29 - 训 服 务 ( 例 如 : 技 术 培 训 管 理 培 训 等 ) 这 种 培 训 只 可 作 为 企 业 的 一 种 服 务, 不 可 作 为 发 出 证 书 或 学 历 证 明 的 课 程 至 于 员 工 培 训 的 规 定, 可 以 咨 询 劳 动 管 理 部 门, 或 浏 览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的 网 页 问 4 : 向 外 经 贸 提 交 申 请 时, 是 否 要 将 ( 原 件 )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一 并 提 交, 要 是 外 经 贸 已 经 收 取 该 原 件, 到 工 商 局 登 记 时 是 否 再 需 要 提 交 该 原 件? 因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只 发 出 一 份 原 件? 答 4 : HKSS 证 明 书 可 提 交 其 复 印 件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涉 港 企 业 登 记 文 书 证 明 效 力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受 理 香 港 投 资 者 的 企 业 登 记 申 请 时, 申 请 人 按 规 定 提 交 的 包 括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在 内 的 合 法 开 业 证 明 文 件 应 提 供 原 件, 或 由 香 港 的 中 国 委 托 公 证 人 出 具 证 明,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签 章 转 递, 并 附 以 确 认 本 的,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可 免 予 核 对 原 件 问 5 : 内 地 外 资 (CEPA) 企 业 登 记 成 为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后, 有 没 有 需 要 其 它 相 关 资 格 要 求, 如 经 纪 人 资 格? 答 5 : 除 会 计 法 律 等 行 业 外, 设 立 外 资 咨 询 公 司 无 特 别 资 格 要 求 问 6 : 香 港 的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如 欲 与 粤 省 同 业 或 相 类 服 务 业 合 作, 共 同 开 展 业 务, 有 甚 幺 规 限? 应 向 那 些 政 府 部 门 单 位 查 询 申 请? 粤 省 有 没 有 一 些 中 介, 转 介 服 务 提 供?( 上 述 业 务 合 作, 并 不 涉 及 股 权 转 让 及 直 接 投 资 ) 答 6 : 有 关 对 口 政 府 部 门 已 经 在 咨 询 会 上 公 布 并 发 布 小 册 子 ; 可 以 对 号 入 座 广 东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协 会 等 中 介 机 构 可 以 提 供

- 30 - 有 关 报 批 服 务 问 7 : 外 商 投 资 服 务 贸 易 业 指 引 文 件 内, 对 管 理 咨 询 业 的 审 批 分 级, 需 具 备 有 关 条 件 等 资 料, 都 颇 为 简 单, 请 问 那 里 可 拿 到 进 一 步 / 更 详 细 的 资 料? 应 / 可 向 那 个 粤 省 政 府 部 门 单 位 查 询 或 请 求 协 助? 答 7 : 可 向 省 外 经 贸 厅 索 取 资 料 ( 网 站 查 询 邮 件 电 话 等 方 式 都 可, 有 关 讯 息 已 公 布 ) 问 8 : 管 理 咨 询 包 括 什 幺 业 务, 请 举 一 些 例 子 答 8 : 管 理 咨 询 包 括 : 国 际 经 济 科 技 环 保 讯 息 咨 询,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咨 询 等

- 31 - 会 议 展 览 问 1 : 请 解 释 在 广 东 省 开 设 会 议 及 展 览 公 司 的 要 求 和 申 请 手 续 审 批 时 间 要 多 久? 怎 样 向 审 批 机 关 了 解 申 请 进 展?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会 议 及 展 览 公 司 后, 是 否 可 在 国 内 其 它 地 方 ( 如 北 京 上 海 等 ) 举 办 展 览 会? 是 否 需 要 在 其 它 地 方 另 外 办 手 续? 据 闻 北 京 市 已 在 年 初 开 放 会 展 业, 会 展 行 业 现 时 是 否 已 全 面 开 放 ( 即 外 国 公 司 也 能 开 设 独 资 公 司 )? 答 1 : 会 议 及 展 览 公 司 的 审 批 权 已 下 放 至 省 的 层 面, 因 此 外 商 可 向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申 请 在 广 东 省 开 设 会 议 及 展 览 公 司 有 关 的 公 司 成 立 后 可 以 在 全 国 ( 境 内 ) 各 地 举 办 展 览 或 者 提 供 会 议 服 务 举 办 展 览 会 通 常 会 涉 及 展 品 进 出 口 的 问 题, 因 此 在 举 办 展 览 会 前 应 注 意 是 否 已 取 得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文

- 32 - 旅 游 ( 包 括 餐 馆 ) 问 1 : 请 解 释 香 港 和 广 州 的 旅 行 社 在 内 地 成 立 合 资 公 司 需 要 什 幺 资 格 及 条 件? 答 1 : 根 据 CEPA, 香 港 投 资 者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旅 行 社 无 地 域 限 制, 可 以 在 21 个 地 级 市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对 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旅 行 社 的 港 方 投 资 者 要 求 如 下 : 是 旅 行 社 或 者 是 主 要 从 事 旅 游 业 务 的 企 业 ; 年 旅 游 营 业 额 达 四 千 万 美 元 以 上 ; 是 香 港 地 区 旅 游 业 议 会 会 员 ;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先 进 的 旅 行 社 管 理 经 验 ; 及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旅 游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合 资 企 业 国 内 合 作 伙 伴 的 要 求 如 下 :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 最 近 三 年 无 违 法 或 者 重 大 违 规 的 纪 录 ; 符 合 国 务 院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审 慎 和 特 定 行 业 的 要 求 此 外, 港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四 百 万 元 在 提 供 材 料 方 面, 申 请 设 立 旅 行 社 的 外 商 须 填 写 申 请 设 立 旅 行 社 技 术 报 告 书, 提 供 九 方 面 的 资 料, 包 括 申 请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章 程 旅 行 社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验 资 报 告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经 营 设 备 情 况 证 明 营 业 额 证 明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及 旅 游 业 议 会 会 员 资 格 证 明 等

- 33 - 在 申 请 程 序 方 面, 申 请 人 首 先 向 拟 设 立 地 地 级 以 上 市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广 东 省 21 个 地 级 市 的 旅 游 局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进 行 初 审, 然 后 将 意 见 递 交 广 东 省 旅 游 局 审 核, 再 由 广 东 省 旅 游 局 将 项 目 交 国 家 旅 游 局 审 批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审 定 意 见 书 申 请 人 持 意 见 书 及 其 它 法 律 规 定 的 材 料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申 请 者 可 凭 证 书 向 国 务 院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领 取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问 2 : 请 说 明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旅 行 社 代 表 办 事 处 之 资 格 及 具 体 申 请 手 续 需 时 多 久? 答 2 : 旅 行 社 代 表 办 事 处 不 可 以 进 行 经 营 业 务, 只 可 以 代 表 企 业 进 行 宣 传 促 销 形 象 宣 传 联 络 等 工 作 申 请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办 事 处 的 香 港 企 业,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在 其 本 地 区 依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且 经 营 范 围 中 包 括 旅 游 项 目 ; 资 讯 情 况 良 好, 是 香 港 旅 游 业 议 会 的 正 式 成 员 ; 经 营 中 国 旅 游 业 务 两 年 以 上 ; 每 年 送 客 量 不 少 于 2000 人 ; 此 外, 申 请 企 业 需 有 一 家 国 际 旅 行 社 作 为 推 荐 单 位, 代 为 申 请 批 准 申 请 程 序 方 面, 首 先 向 拟 驻 在 地 的 市 级 以 上 旅 游 局 提 出 申 请, 由 市 旅 游 局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省 旅 游 局, 然 后 由 省 旅 游 局 报 国 家 旅 游 局 作 最 终 审 批 具 体 的 审 查 工 作 由 市 旅 游 局 办 理, 大 概 需 时 二 十 日 左 右 问 3 : 旅 行 社 从 业 员 有 没 有 专 业 水 平 的 审 定? 答 3 : 内 地 对 旅 行 社 导 游 人 员 实 行 资 格 准 入 制 度 导 游 人 员 需 通 过 旅 游 行 主 管 部 组 织 的 统 考 试 得 导 游 资 格 书

- 34 - 过 旅 游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统 一 考 试 ; 取 得 导 游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导 游 业 务 内 地 旅 游 部 门 现 正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对 现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修 订, 故 解 答 中 的 有 关 审 批 受 理 程 序 可 能 会 有 变 动, 有 关 情 况, 请 及 时 访 问 广 东 省 旅 游 局 网 站 或 致 电 广 东 省 旅 游 局 网 址 :http://www.visitgd.com 电 话 :86666889-8737 问 4 : 请 解 释 香 港 员 工 在 广 东 省 的 工 作 证 和 身 份 怎 样 安 排? 香 港 员 工 的 税 务 怎 样 安 排? 答 4 : 关 于 香 港 员 工 的 工 作 证 和 税 务 安 排 的 问 题, 可 以 请 教 广 东 省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和 税 务 部 门 问 5 : 若 已 经 在 国 内 设 立 旅 行 社, 怎 样 才 能 够 成 为 IATA 代 理 ( 即 系 航 空 代 理 )? 独 资 和 中 外 合 资 的 旅 行 社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成 为 国 内 IATA 会 员? 答 5 : 所 有 成 为 IATA 代 理 的 公 司 必 须 经 过 主 管 航 空 的 部 门 批 准 企 业 在 地 方 提 出 初 步 申 请 后, 有 关 航 空 公 司 会 将 申 请 报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予 以 成 为 国 际 代 理 机 构 后, 再 递 交 IATA 组 织 批 准 详 情 可 向 民 航 总 局 国 际 联 络 司 查 询 问 6 : 请 解 释 在 国 内 成 立 餐 馆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并 简 介 审 批 饮 食 牌 照 的 情 况 答 6 : 只 要 递 交 规 定 的 申 请 材 料 给 所 在 地 外 经 贸 部 门 审 批 即 可, 注 意 要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明 确 经 营 范 围 投 资 总 额 注 册 资 本 等 问 7 : 在 国 内 开 设 餐 饮 业 连 锁 店, 需 要 什 幺 牌 照 或 手 续? 在 国 内 招 收 餐 饮 加 店 需 什 幺 牌 或 续

- 35 - 招 收 餐 饮 业 加 盟 店, 需 要 什 幺 牌 照 或 手 续? 答 7 : 饮 食 的 连 锁 店 可 透 过 开 设 分 店 的 形 式 进 行 有 关 餐 馆 可 在 广 东 省 内 成 立 一 间 总 公 司 后, 在 其 它 地 区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分 店 等 经 营 业 务 问 8 : 现 时 在 国 内 开 铺 经 营 餐 饮 业, 是 否 需 要 有 法 人 代 表? 答 8 : 在 国 内 经 营 餐 饮 业 属 于 法 人 企 业, 需 要 法 人 代 表 问 9 : 请 解 释 在 广 东 省 建 设 酒 店 及 开 办 经 营 酒 店 的 条 件 及 手 续 答 9 : 酒 店 建 设 的 立 项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批, 如 投 资 总 额 在 三 千 万 美 元 以 下, 可 由 省 发 改 委 审 批 立 项 省 外 经 贸 厅 则 负 责 审 批 企 业 的 合 同 章 程 问 10: 港 资 旅 行 社 经 营 中 国 国 民 出 境 旅 游 是 否 有 限 制? 将 来 会 否 放 宽 有 关 限 制 及 开 放 的 时 间 表? 答 10: 目 前, 港 资 旅 行 社 是 不 能 经 营 中 国 国 民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内 地 与 香 港 正 就 CEPA 项 下 18 个 服 务 行 业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进 行 讨 论 问 11: 在 国 内 设 立 独 资 旅 行 社 及 自 行 出 机 票, 须 要 什 幺 牌 照,( 主 要 之 业 务 为 商 业 境 外 旅 行, 业 务 对 象 为 在 国 内 工 作 之 日 本 公 司 员 工 ) 答 11: 香 港 投 资 者 设 立 独 资 旅 行 社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除 了 对 港 方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由 年 营 业 额 四 千 万 美 元 以 上 提 高 为 达 到 五 亿 美 元 外, 其 它 与 问 题 1 的 解 答 基 本 相 同 关 于 外 商 独 资 旅 行 社 销 售 机 票 问 题 : 旅 行 社 销 售 机 票 问 题, 请 向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咨 询 关 于 提 供 境 外 旅 行 服 务 问 题 : 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不 能 从 事 出 境 旅 游 经 营 业 务

- 36 - 问 12: 香 港 企 业 在 国 内 设 立 独 资 旅 行 社, 暂 时 只 可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国 家 旅 游 渡 假 区,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西 安, 但 如 批 准 设 立 经 营 后, 可 否 到 其 它 城 市 设 市 代 表 办 事 处? 答 12: 根 据 旅 行 社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旅 行 社 不 得 设 立 办 事 处 代 表 处 和 联 络 处 等 办 事 机 构

- 37 - 广 告 问 1 : 请 解 释 在 广 东 省 申 请 成 立 广 告 公 司 之 详 细 程 序 审 批 机 关 的 地 址 所 需 时 间 及 费 用 答 1 : 独 资 广 告 公 司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总 局 审 定, 其 合 同 章 程 由 商 务 部 批 准 ; 合 资 合 作 广 告 公 司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获 授 权 的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审 定, 其 合 同 章 程 由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问 2 : 请 解 释 经 营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的 条 件 答 2 : 广 告 企 业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额 按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但 须 与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外 资 广 告 企 业 应 以 经 营 广 告 业 为 主, 并 有 三 年 以 上 的 广 告 营 运 经 验 至 于 合 资 合 作 企 业, 合 营 双 方 都 须 拥 有 两 年 以 上 的 广 告 营 运 经 验, 并 有 一 定 的 经 营 业 绩 香 港 投 资 者 必 须 出 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证 明 其 在 香 港 的 业 务 范 围 以 广 告 业 为 主 问 3 : 通 过 收 购 入 股 国 内 企 业 ( 广 告 公 司 ) 为 中 外 合 资 公 司 是 否 仍 可 享 受 CEPA 下 的 各 类 优 惠 如 税 类 优 惠 等 答 3 : 以 收 购 国 内 企 业 形 式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仍 可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外 资 占 注 册 资 本 应 在 25% 以 上 问 4 : 请 说 明 广 告 行 业 需 缴 纳 的 所 有 税 项 及 其 税 率? 答 4 : 广 告 行 业 需 缴 纳 的 税 项 有 : 营 业 税 ( 税 率 5%); 印 花 税 ( 按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的 性 质 分 别 适 应 不 同 的 税 率 ); 房 地 产 税 ( 企 业 自 有 房 屋 要 缴 纳, 税 率 1.2%); 车 船 使 用 牌 照 税 ( 按 不 同 车 辆 的 座 位 或 吨 位 分 别 适 应 不 同 的 税 率 ); 企 业 所 得 税 ( 税 率 为 30%, 再 加 上 3% 的 地 方 所 得 税 ) ( 地 税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从 事 广 告 业 在 国 税 部 门 应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有 增 值 税 所 得 税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销 售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按

- 38 -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税 率 为 17%, 从 事 生 产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为 6%, 从 事 销 售 商 品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为 4%;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30%, 地 方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3% ( 国 税 ) 问 5 : 广 告 公 司 在 国 内 之 审 批 登 记 手 续 及 程 序 须 时 多 久? 费 用 大 约 多 少? 是 否 只 须 在 广 州 市 内 办 理 所 有 程 序 ( 如 在 广 州 开 办 公 司 )? 须 否 到 北 京 或 其 它 市 / 区 办 理 部 份 手 续? 答 5 : 设 立 合 资 广 告 公 司 可 在 省 级 工 商 和 外 经 贸 部 门 审 批 ; 设 立 独 资 广 告 公 司 需 报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和 商 务 部 审 批 政 府 机 关 对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1.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办 结 时 限 为 :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登 记 为 10 个 工 作 日, 业 设 立 登 记 为 20 个 工 作 日 ( 商 务 部 门 的 审 批 时 限, 向 商 务 部 门 咨 询 ) 2. 登 记 注 册 费 :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登 记 费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费 根 据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按 比 例 收 取,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按 0.8% 收 取, 人 民 币 1 千 万 元 至 1 亿 元 的, 按 0.4% 收 取, 超 出 人 民 币 1 亿 元 的, 超 出 部 分 不 再 收 取 3. 根 据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港 商 投 资 设 立 的 广 告 企 业, 其 审 批 登 记 主 要 有 两 类 情 形 : ( 1 ) 对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广 告 企 业 的, 请 人 应 向 企 业 中 方 主 要 合 营 者 所 在 地 的 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核 准 登 记 权 的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登 记 后, 再 向 该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广 告 企 业 的 项 目 审 批 申 请, 由 受 理 机 关 报 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定 经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项 目 审 定 意 见

- 39 - 书 申 请 人 持 该 意 见 书 向 商 务 部 门 申 请 合 同 / 章 程 的 审 批 和 申 领 批 准 证 书 之 后, 再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商 局 申 请 广 告 企 业 的 设 立 登 记 经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的, 给 营 业 执 照 (2) 对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广 告 企 业 的, 申 请 人 应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提 交 广 告 企 业 的 项 目 审 批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项 目 审 定 意 见 书 申 请 人 持 该 意 见 书 向 商 务 部 门 申 请 合 同 / 章 程 的 审 批 和 申 领 批 准 证 书 后 ;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申 请 广 告 企 业 的 设 立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问 6 : 外 商 投 资 与 CEPA 之 税 收 是 否 有 分 别? 答 6 : CEPA 下 的 企 业 所 适 用 的 税 法 与 现 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适 用 的 税 法 是 一 致 的, 没 有 区 别 个 体 工 商 户 除 外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开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税 收 政 策 目 前 暂 按 内 资 个 体 工 商 户 处 理

- 40 - 建 筑 及 房 地 产 问 1 : 据 悉 按 现 时 规 定, 外 资 在 内 地 投 资 建 筑 单 项 设 计 企 业, 注 册 建 筑 师 数 目 当 中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者 须 占 25% 如 以 三 名 注 册 建 筑 师 计 算, 即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者 最 少 一 人 但 此 人 似 乎 须 留 在 内 地 多 于 183 天 及 缴 交 内 地 个 人 所 得 税 假 如 此 人 为 设 计 企 业 老 板 并 在 香 港 及 其 它 地 方 已 设 有 其 它 办 事 处, 他 如 何 能 够 分 配 183 天 在 内 地 而 同 时 兼 顾 内 地 以 外 其 它 地 方 的 公 司 事 务? 此 要 求 可 否 放 宽, 例 如 只 需 每 年 有 两 个 月 在 内 地 及 不 须 缴 交 内 地 所 得 税? 答 1 : 根 据 建 设 部 及 原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第 114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中, 外 国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建 筑 师 工 程 师, 每 人 每 年 在 国 家 境 内 累 计 居 住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6 个 月 由 于 这 是 国 家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必 须 遵 守 执 行 这 些 规 定 的 放 宽 安 排 由 中 央 政 府 决 定 至 于 税 务 放 宽 的 安 排, 可 咨 询 税 务 部 门 的 意 见 问 2 :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利 用 CEPA 到 广 东 省 市 成 立 独 立 工 程 顾 问 公 司, 从 事 设 计 或 工 地 监 理 等 业 务? 答 2 : 按 内 地 的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及 工 地 监 理 为 两 个 独 立 的 业 务, 投 资 者 须 成 立 两 间 公 司 分 别 开 展 有 关 业 务 根 据 建 设 部 及 原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第 113 号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及 第 114 号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包 括 港 澳 台 的 投 资 者, 可 在 国 家 境 内 设 立 独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及 建 筑 业 企 业 至 于 工 地 监 理 方 面, 国 家 关 于 港 澳 台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立 监 理 公 司 的 规 定 尚 未 出 台 问 3 : 如 何 在 广 东 省 ( 例 如 广 州 ) 设 立 建 筑 项 目 及 工 料 测 量 服 务 向 广 东 省 些 审 批 单 位 部 申 请 注

- 41 - 公 司? 向 广 东 省 哪 些 审 批 单 位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答 3 : 国 家 关 于 港 澳 台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立 工 料 测 量 服 务 公 司 ( 内 地 称 为 工 程 做 价 咨 询 公 司 ) 的 规 定 尚 未 出 台 问 4 : 请 解 释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房 地 产 专 业 人 士 在 国 内 驻 守 年 期 的 规 定 房 地 产 中 介 公 司 资 格 许 可 及 中 介 人 员 执 业 牌 照 的 申 请 程 序 答 4 : 国 内 房 地 产 行 业 有 四 种 经 营 资 格 许 可, 包 括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的 执 业 资 格 方 面, 房 地 产 开 发 及 物 业 管 理 的 执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具 体 规 定 尚 未 出 台 ; 房 地 产 估 价 人 员 及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的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则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香 港 公 司 若 希 望 在 广 东 省 经 营 房 地 产 业 务, 应 先 在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公 司,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向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经 营 资 格 后, 才 可 以 营 业 此 外, 中 国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学 会 及 香 港 测 量 师 学 会 于 去 年 十 一 月 签 订 资 格 互 认 协 议 香 港 测 量 师 经 内 地 机 关 认 定 资 格 后, 可 享 有 国 内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有 关 详 情, 可 向 香 港 测 量 师 学 会 查 询 问 5 : 如 在 内 地 开 设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请 说 明 注 册 资 本 人 员 数 目 及 资 历 要 求 审 批 时 间 和 费 用 相 关 之 政 府 监 管 机 关 有 哪 些?

- 42 - 答 5 :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资 格 分 三 级 : 第 一 级 可 全 国 性 经 营, 第 二 级 限 于 本 省, 第 三 级 限 于 所 在 地 城 市 最 近 建 设 部 正 在 修 改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资 格 等 级 条 件, 尚 未 正 式 公 布, 初 步 意 向 是 新 申 请 者 可 获 发 临 时 资 格, 为 期 一 年,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注 册 资 金 不 得 低 于 五 十 万 元 人 民 币 ; 有 五 名 以 上 专 职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此 外, 企 业 的 股 东 须 为 自 然 人, 其 法 人 代 表 须 为 注 册 满 三 年 的 专 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至 于 第 一 级 至 第 三 级 资 格 的 规 定, 可 参 考 广 东 建 设 讯 息 网 审 批 时 间 一 般 为 二 十 日 不 收 取 审 批 费 用 监 管 机 构 方 面, 省 一 级 为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广 州 市 的 监 管 机 构 为 广 州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各 地 级 市 设 有 建 设 局 或 房 产 管 理 局 等 负 责 监 管 问 6 : 香 港 的 物 业 顾 问 公 司 可 否 在 广 东 省 内 设 立 分 公 司? 如 何 取 得 房 地 产 评 估 资 产 评 估 物 业 管 理 物 业 代 理 等 的 营 业 资 格? 在 获 取 有 关 资 格 认 定 后, 可 否 经 营 省 外 业 务? 答 6 : 香 港 公 司 若 希 望 在 广 东 省 经 营 房 地 产 业 务, 应 先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公 司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向 建 设 部 门 申 请 经 营 资 格 若 在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公 司, 向 省 建 设 厅 申 请 资 格 ; 若 在 市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的 企 业, 应 向 所 在 市 的 建 设 局 或 房 管 局 申 请 资 格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及 规 模 视 乎 企 业 的 级 别 在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方 面, 第 一 级 企 业 可 全 国 性 经 营, 第 二 级 限 于 本

- 43 - 省, 第 三 级 限 于 所 在 地 城 市 在 物 业 管 理 方 面, 虽 然 对 经 营 范 围 并 无 规 定, 但 对 其 经 营 规 模 则 有 所 限 制 第 一 级 企 业 可 经 营 任 何 项 目, 第 二 级 限 于 经 营 三 十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宅 项 目 和 8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非 住 宅 项 目, 第 三 级 限 于 经 营 20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宅 项 目 和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非 住 宅 项 目 问 7 : 香 港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在 广 东 省 申 请 资 质 证 书 时, 其 中 在 职 称 资 格 及 管 理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两 项 条 件 上 : i) 可 否 让 香 港 特 区 专 业 房 屋 经 理 注 册 的 资 格 得 到 内 地 认 可? 而 持 有 该 资 格 之 物 业 管 理 专 业 人 员 在 内 地 工 作 时, 可 否 计 算 入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数 目 要 求 之 内? ii) 香 港 公 司 现 有 在 香 港 管 理 之 物 业 种 类 及 建 筑 面 积 可 否 被 计 算 入 内 地 所 要 求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内? 答 7 : 香 港 的 专 业 人 员, 如 没 有 建 立 互 认 制 度 的, 不 可 以 计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香 港 公 司 管 理 的 物 业 建 筑 面 积 则 不 可 计 入 内 地 要 求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内 问 8 : 请 解 释 房 地 产 中 介 人 公 司 及 执 业 人 员 牌 照 的 申 请 程 序 答 8 :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资 格 国 家 仍 未 实 行 统 一 标 准 问 9 : CEPA 的 优 惠, 指 定 为 香 港 注 册 公 司 可 享 有 有 关 优 惠 请 问 如 果 有 合 资 格 的 香 港 公 司 希 望 通 过 其 属 下 之 全 资 机 构 ( 海 外 注 册 公 司 e.g. 英 属 处 女 岛 注 册 ) 在 国 内 投 资 的 话, 可 否 仍 然 享 受 CEPA 之 优 惠 呢? 答 9 : 该 公 司 应 符 合 CEPA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资 格 要 求, 并 拿 到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问 10: 如 设 立 外 资 企 业, 申 请 所 需 要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是 由 那 些 人 事 负 责 不 外 资 本 人 制 作

- 44 - 些 人 事 负 责? 可 不 可 以 由 外 资 本 人 制 作? 答 10: 可 行 性 报 告 由 投 资 者 编 写 问 11: 可 否 根 据 CEPA 成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以 租 赁 整 座 物 业 再 分 租 给 中 国 的 自 然 人? 如 可 以,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及 投 资 总 额 是 多 少? 需 要 由 那 个 部 门 审 批? 答 11: 该 业 务 属 于 以 收 费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业 务, 无 注 册 资 本 特 别 要 求,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经 营 规 模 的 实 际 需 要 问 12: 有 关 建 设 发 展, 地 产 代 理 服 务 方 面, 现 阶 段 是 否 可 以 在 每 个 城 市 免 付 辨 理 有 关 手 续? 香 港 是 否 有 代 办 处 能 方 便 审 批 答 12: 香 港 公 司 若 要 在 广 东 省 经 营 房 地 产 开 发 物 业 管 理 房 地 产 中 介 等 方 面 业 务, 应 先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公 司,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经 营 资 质 在 省 工 商 局 注 册 的 公 司 向 省 建 设 厅 申 请 资 质 ; 在 市 级 工 商 局 注 册 的 企 业 向 所 在 市 建 设 或 房 管 部 门 申 请 资 质 目 前 在 香 港 没 有 设 代 办 处 问 13: 房 地 产 ( 中 介 ) 人 公 司 和 个 人 牌 照 的 申 请 手 续 程 序 如 何? 现 阶 段 是 否 可 以 开 始 进 行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需 要 交 到 广 东 省 及 每 个 有 关 城 市? 答 13: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资 格 国 家 仍 未 实 行 统 一 标 准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问 14: 就 物 业 管 理 方 面, 广 东 省 是 否 有 审 批 程 序 及 所 需 文 件 及 执 照 的 法 律 规 定? 税 务 有 否 优 惠? 答 14: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条 件 和 申 请 程 序 可 在 广 东 建 设 讯 息 网 查 阅 ( 网 址 :http://www.gdcic.net)

- 45 - 物 业 管 理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缴 纳 5% 的 营 业 税, 没 有 什 幺 优 惠 问 15: 广 东 省 收 购 香 港 房 地 产 及 建 筑 服 务 企 业 有 何 规 定? 程 序 及 税 务 安 排 如 何? 答 15: 收 购 房 地 产 企 业 方 面 的 问 题 请 向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咨 询 对 因 改 制 重 组 兼 并 等 原 因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到 原 资 质 审 批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注 销 手 续, 并 重 新 申 请 资 质 证 书 问 16: 现 时 是 否 已 有 香 港 公 司 在 广 州 透 过 CEPA 取 得 房 地 产 代 理 牌 照? 如 果 香 港 公 司 在 广 州 / 深 圳 已 有 合 资 / 营 公 司 取 得 牌 照 经 营 房 地 产 代 理,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从 CEPA, 申 请 全 资 拥 有 该 合 资 / 营 公 司? 香 港 公 司 到 广 州 申 请 经 营 房 地 产 代 理 物 业 营 理 及 物 业 估 值, 须 时 多 久 审 批 才 可 经 营? 如 欲 在 数 省 经 营, 可 否 一 站 式 作 全 国 性 申 请? 在 取 得 牌 照 后, 资 金 可 否 自 由 流 入 流 出 中 港 之 间? 答 16: 香 港 公 司 只 要 按 规 定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公 司 和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并 且 注 册 资 金 和 专 业 人 员 等 条 件 符 合, 就 可 以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房 地 产 代 理 资 格 申 请 房 地 产 代 理 物 业 管 理 及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资 质, 自 受 理 申 请 后 20 日 内 办 结 如 要 跨 省 经 营, 要 向 当 地 申 请 资 格 或 取 得 建 设 部 核 发 的 资 质 问 17: 香 港 的 建 筑 设 计 公 司 可 否 在 内 地 成 立 独 资 的 甲 级 设 计 公 司? 答 17: 按 照 建 设 部 114 号 令 和 122 号 令, 香 港 的 建 筑 设 计 公 司 可 在 内 地 成 立 独 立 的 甲 级 设 立 公 司

- 46 - 其 它 问 1 : 如 果 香 港 的 出 口 商 想 由 香 港 运 一 批 货 物 到 广 东 省 比 较 偏 远 的 地 方, 假 设 这 批 货 需 要 征 税, 会 否 在 广 州 海 关 缴 纳 税 款 后, 又 会 在 另 一 个 海 关 关 口 重 复 征 税? 答 1 : 企 业 进 口 应 税 货 物 原 则 上 由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海 关 办 理 查 验 征 税 手 续, 但 对 按 海 关 规 定 不 能 办 理 转 关 运 输 手 续 的 进 口 货 物 则 由 口 岸 海 关 办 理 查 验 征 税 手 续 海 关 在 办 结 清 关 手 续 后, 会 对 其 出 具 完 税 凭 证, 因 此, 不 可 能 出 现 重 复 征 税 的 情 况 问 2 : 如 同 时 投 资 两 种 以 上 项 目, 是 否 需 要 分 开 申 请 或 可 一 并 申 请? 答 2 : 应 分 开 申 请 问 3 : 所 得 税 是 否 等 同 营 业 税? 答 3 : 所 得 税 不 同 于 营 业 税 所 得 税 按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它 所 得 依 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征 收 的, 税 率 为 30%, 再 加 上 3% 的 地 方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是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并 向 对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征 收 的, 税 率 按 不 同 的 税 目 设 定 ( 地 税 ) 所 得 税 和 营 业 税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税 种, 企 业 所 得 税 众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它 所 得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国 税 ) 问 4 : 无 型 商 品 是 否 有 增 值 税 及 消 费 税? 答 4 : 无 形 商 品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问 5 : 要 求 大 陆 政 府 开 设 中 药 饮 片 厂 行 业 给 港 商 参 与 投 资

- 47 - 答 5 : 传 统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技 术 的 应 用 及 中 成 药 秘 方 产 品 的 生 产 属 国 家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前 不 允 许 外 商 ( 包 括 港 商 ) 投 资 问 6 : 是 否 可 以 及 如 何 在 大 陆 开 设 中 药 滋 补 食 品 连 锁 店 的 分 店 或 合 资 商 店? 如 何 享 受 CEPA 优 惠? 答 6 : 传 统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技 术 的 应 用 及 中 成 药 秘 方 产 品 的 生 产 属 国 家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前 不 允 许 外 商 ( 包 括 港 商 ) 投 资 问 7 : 是 否 可 于 大 陆 合 营 及 独 资 中 药 饮 片 加 工 厂? 答 7 : 传 统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技 术 的 应 用 及 中 成 药 秘 方 产 品 的 生 产 属 国 家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前 不 允 许 外 商 ( 包 括 港 商 ) 投 资 问 8 : 软 件 销 售 的 增 值 税 可 由 17% 减 至 3%, 但 软 件 是 否 可 经 过 软 件 产 品 认 定 即 可? 还 是 该 企 业 同 时 拥 有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 双 软 )? 答 8 :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按 17% 的 法 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享 受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的 企 业 和 产 品 是 指 经 认 定 的 软 件 企 业 和 软 件 产 品 问 9 : 国 家 税 一 文 第 8 页 中 指 出,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增 值 税 为 17% 13% 及 0% 如 何 分 别? 同 时 小 规 模 的 为 6% 及 4% 如 何 分 别? 答 9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销 售 粮 食 食 用 植 物 油 自 来 水 暖 气 冷 气 热 水 煤 气 石 油 液 化 气 天 然 气 沼 气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图 书 报 纸 杂 志 ; 饲 料 化 肥 农 药 农 机 农 膜 或 国 务 院 规

- 48 - 定 的 其 它 货 物 税 率 为 13%; 纳 税 人 出 口 货 物, 税 率 为 零 (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销 售 其 它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的 税 率 为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