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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允 杂 孕 园 员 原 圆 园 员 猿 原 园 园 远 愿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浙 政 办 发 圆 园 员 猿 员 源 圆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号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新 机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新 机 制, 扩 大 改 革 成 果,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运 行 新 机 制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圆 园 员 猿 员 源 号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十 二 五 期 间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圆 园 员 圆 缘 苑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和 目 标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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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圆 园 员 园 年 版 ) ( 郧 酝 孕 ) 认 证 作 为 质 量 评 价 的 重 要 指 标 ; 在 商 务 标 评 审 中, 对 竞 标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的 药 品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避 免 恶 性 竞 争 优 先 采 购 达 到 国 际 水 平 的 仿 制 药, 激 励 企 业 提 高 基 本 药 物 质 量 ( 二 ) 完 善 供 应 配 送 保 障 机 制 基 本 药 物 配 送 原 则 上 由 中 标 生 产 企 业 自 行 委 托 药 品 配 送 企 业 配 送 或 直 接 配 送 加 强 配 送 企 业 监 管, 建 立 配 送 企 业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确 保 药 品 配 送 及 时 到 位 改 进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设 计, 设 置 基 本 药 物 供 应 延 迟 警 示 缺 货 信 息 反 馈 和 药 品 缺 货 处 理 系 统 做 好 偏 远 交 通 不 便 地 区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品 配 送 服 务 ( 三 ) 严 格 执 行 货 款 支 付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以 县 ( 市 区 ) 为 单 位 的 统 一 支 付 制 度 建 设 鼓 励 各 县 ( 市 区 ) 通 过 建 立 药 品 支 付 周 转 金 等 方 式, 优 化 支 付 流 程, 确 保 货 款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省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基 本 药 物 货 款 支 付 情 况, 依 法 查 处 拖 延 付 款 行 为,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四 ) 调 整 省 增 补 非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按 照 防 治 必 需 安 全 有 效 价 格 合 理 使 用 方 便 中 西 药 并 重 的 原 则, 严 格 比 照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圆 园 员 圆 版 ),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公 立 医 院 的 用 药 衔 接, 优 化 品 种 结 构, 保 持 合 理 数 量, 及 时 遴 选 省 增 补 的 目 录 外 药 品 品 种 ( 五 ) 健 全 诚 信 记 录 和 市 场 清 退 制 度 加 快 制 订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不 良 行 为 动 态 管 理 办 法, 提 高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或 个 人 医 药 购 销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开 度, 建 立 药 品 安 全 诚 信 记 录 与 集 中 招 猿

标 采 购 挂 钩 制 度 对 在 药 品 采 购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蓄 意 抬 高 价 格 或 恶 意 竞 价, 中 标 后 拒 不 签 订 合 同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配 送 或 供 应 质 量 不 合 格 药 品, 对 中 标 ( 入 围 ) 产 品 擅 自 涨 价 或 变 相 涨 价, 对 供 应 紧 张 药 品 进 行 搭 售 其 他 药 品, 以 及 向 采 购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或 个 人 进 行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企 业, 依 照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查 处,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被 司 法 机 关 及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的 企 业, 两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全 省 药 品 招 标 采 购 三 加 强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和 监 管 ( 一 ) 严 格 规 范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加 强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基 本 药 物 知 识 培 训, 将 其 作 为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竞 聘 上 岗 执 业 考 核 职 称 晋 升 的 重 要 依 据, 建 立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管 理 处 方 点 评 等 制 度,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规 范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水 平, 保 证 临 床 用 药 合 理 安 全 有 效 价 廉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监 测 评 价 体 系, 继 续 做 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国 家 监 测 点 的 管 理 工 作 ( 二 ) 鼓 励 非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促 进 非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确 保 每 个 乡 镇 社 区 都 有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纳 入 基 本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进 一 步 促 进 村 卫 生 室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三 ) 加 强 药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严 格 基 本 药 物 生 产 流 通 使 用 价 格 广 告 监 管, 依 法 查 处 不 合 格 生 产 企 业, 规 范 流 通 秩 序, 严 源

厉 打 击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药 品 行 为 做 好 基 本 药 物 信 息 条 码 ( 电 子 监 管 码 ) 的 推 广 工 作, 对 基 本 药 物 实 行 全 品 种 覆 盖 抽 验 和 从 生 产 出 厂 到 使 用 全 程 电 子 监 管 ; 加 大 对 重 点 品 种 的 监 督 抽 验 力 度, 抽 验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进 一 步 拓 展 采 购 平 台 的 功 能, 完 善 行 政 部 门 基 本 药 物 生 产 及 批 发 企 业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的 信 息 通 道 四 深 化 编 制 人 事 和 收 入 分 配 改 革 ( 一 ) 深 化 编 制 和 人 事 改 革 根 据 城 镇 化 进 程, 综 合 考 虑 服 务 人 口 地 理 交 通 状 况 等 因 素, 以 县 ( 市 区 ) 为 单 位,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编 制, 实 行 统 筹 安 排 动 态 调 整 支 持 乡 镇 卫 生 院 对 政 府 办 的 村 卫 生 室 统 一 配 备 人 员 统 一 人 事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医 疗 公 共 卫 生 护 理 等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比 例 达 到 愿 园 豫 以 上 落 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用 人 自 主 权 全 面 推 行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坚 持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建 立 能 上 能 下 能 进 能 出 的 竞 争 性 用 人 机 制, 变 固 定 用 人 为 合 同 用 人, 变 身 份 管 理 为 岗 位 管 理 对 未 聘 人 员 采 取 多 途 径 妥 善 安 置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按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二 ) 加 强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按 照 分 级 分 层 的 考 核 制 度, 强 化 结 果 导 向,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将 服 务 质 量 和 数 量 以 及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状 况 等 作 为 主 要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与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财 政 补 助 医 保 支 付 等 挂 钩 依 托 信 息 化 手 段, 强 化 量 化 考 核 效 果 考 核 ( 三 ) 实 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人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基 层 缘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人 一 律 采 取 公 开 选 拔 择 优 聘 任 方 式 产 生 实 行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对 负 责 人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与 其 收 入 和 任 免 挂 钩 严 禁 将 负 责 人 的 收 入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经 济 收 入 挂 钩 ( 四 )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待 遇 水 平 各 地 要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核 定 的 收 支 结 余 中 可 按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各 地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结 合 医 务 人 员 工 作 特 点,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一 步 搞 活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鼓 励 各 地 采 取 更 为 灵 活 的 分 配 方 式, 合 理 拉 开 收 入 差 距, 体 现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聘 用 人 员 的 考 核 与 奖 惩,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向 工 作 一 线 关 键 岗 位 业 务 骨 干 贡 献 突 出 等 人 员 倾 斜, 严 禁 将 医 务 人 员 收 入 与 药 品 和 医 学 检 查 收 入 挂 钩 对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的 对 口 支 援 医 务 人 员, 当 地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周 转 房 等 生 活 保 障, 在 职 称 晋 升 社 会 荣 誉 等 方 面 予 以 倾 斜 ; 对 到 山 区 海 岛 等 艰 苦 偏 远 地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在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时 可 予 以 倾 斜 对 在 农 村 地 区 长 期 从 医 贡 献 突 出 的 医 务 人 员, 按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五 完 善 稳 定 长 效 的 多 渠 道 补 偿 机 制 ( 一 ) 落 实 财 政 专 项 补 助 经 费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建 设 和 设 备 购 置 等 发 展 建 设 项 目, 按 照 核 定 计 划 专 项 安 排 包 干 使 用 绩 效 考 评 的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经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和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由 政 府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规 划 足 额 安 排 人 远

员 经 费 ( 包 括 离 退 休 人 员 经 费 ) 人 员 培 训 和 人 员 招 聘 等 所 需 支 出 由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政 府 卫 生 投 入 政 策 相 关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和 人 员 招 聘 规 划 合 理 安 排 补 助 ( 二 ) 完 善 运 行 补 助 政 策 完 善 财 政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补 助 机 制, 补 助 标 准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相 应 提 高, 并 加 大 对 困 难 地 区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各 地 要 统 筹 使 用 省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落 实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的 补 助 政 策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经 常 性 收 支 差 额 补 助 纳 入 当 地 财 政 预 算 并 及 时 足 额 落 实 到 位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按 服 务 数 量 或 服 务 人 口 定 额 补 偿 的 方 式 落 实 补 助 资 金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以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开 展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所 需 经 常 性 支 出 由 政 府 核 定 并 全 额 安 排 加 强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的 绩 效 考 核 和 监 督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三 ) 保 障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通 过 政 府 建 立 的 城 乡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补 偿, 并 逐 步 提 高 人 均 经 费 标 准, 落 实 流 动 人 口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各 级 财 政 要 及 时 足 额 下 拨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挤 占 截 留 挪 用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先 预 拨 后 考 核 结 算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置 任 务 由 财 政 按 照 服 务 成 本 核 定 补 助 ( 四 ) 发 挥 医 保 支 付 的 补 偿 作 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主 要 通 过 医 疗 保 障 付 费 和 个 人 付 费 补 偿 扩 大 基 本 医 保 门 诊 统 筹 范 围, 合 理 确 定 支 付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基 本 医 保 支 付 比 苑

例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倾 斜 进 一 步 完 善 一 般 诊 疗 费 政 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一 般 诊 疗 费 项 目 纳 入 基 本 医 保 门 诊 统 筹 支 付 范 围, 按 规 定 落 实 报 销 比 例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激 励 与 约 束 并 重 的 支 付 制 度 六 进 一 步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 一 ) 明 确 基 本 功 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以 维 护 辖 区 居 民 健 康 为 中 心, 使 用 适 宜 技 术 适 宜 设 备 和 基 本 药 物, 大 力 推 广 中 医 药 服 务, 综 合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科 目 床 位 数 量 人 员 配 备 和 设 备 配 置 等 要 与 其 功 能 定 位 相 适 应 乡 镇 卫 生 院 受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承 担 辖 区 内 卫 生 管 理 职 能, 对 村 卫 生 室 和 乡 村 医 生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药 品 器 械 配 送 管 理 和 绩 效 考 核 各 地 要 结 合 当 地 工 作 实 际, 加 快 推 进 紧 密 型 乡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 二 ) 实 施 建 设 达 标 工 程 实 施 基 层 卫 生 完 善 工 程, 加 强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等 标 准 化 建 设, 到 圆 园 员 缘 年 标 准 化 建 设 率 均 达 到 怨 缘 豫 以 上 实 施 村 卫 生 室 填 平 补 齐 建 设 项 目, 对 未 达 标 村 卫 生 室 ( 站 ) 巡 回 医 疗 点 等 实 行 标 准 化 新 建 改 建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科 中 药 房 建 设 加 快 基 层 卫 生 适 宜 技 术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和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 三 ) 加 快 基 层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贯 彻 落 实 引 导 和 鼓 励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工 作 的 政 策, 实 施 公 开 招 聘 万 名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工 作 计 划 全 面 开 展 缘 垣 猿 和 猿 垣 圆 模 式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愿

化 培 养 全 科 骨 干 师 资 培 训, 到 圆 园 员 缘 年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缘 园 园 园 名 以 上, 基 本 实 现 城 乡 居 民 每 万 人 拥 有 圆 名 全 科 执 业 医 生 的 目 标 完 善 人 才 向 基 层 流 动 机 制, 实 施 紧 缺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推 进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严 格 执 行 城 市 医 院 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医 师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前 到 农 村 服 务 累 计 员 年 以 上 的 政 策 深 化 对 口 协 作, 加 强 上 级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的 人 才 合 作 交 流, 建 立 定 期 巡 诊 和 轮 训 机 制 对 基 层 卫 生 人 员 每 猿 缘 年 进 行 一 次 全 员 岗 位 培 训 ( 四 ) 转 变 基 层 服 务 模 式 以 全 科 医 生 社 区 责 任 医 生 团 队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指 导 团 队 疾 病 自 我 管 理 小 组 为 主 体, 采 取 主 动 服 务 上 门 服 务 预 约 服 务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水 平 实 施 全 科 医 生 契 约 服 务, 每 名 全 科 医 生 的 签 约 服 务 人 数 达 到 员 缘 园 园 圆 园 园 园 人 左 右 加 强 医 防 结 合, 全 面 推 行 社 区 责 任 医 生 团 队 的 网 格 化 管 理 组 团 式 服 务 发 挥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责 任 指 导 团 队 作 用, 建 立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卫 生 应 急 妇 幼 保 健 精 神 卫 生 等 机 构 与 城 乡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 五 ) 提 高 基 层 信 息 化 水 平 加 强 规 划 协 调 和 技 术 支 持, 将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逐 步 覆 盖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村 卫 生 室 以 基 本 药 物 配 备 使 用 居 民 健 康 管 理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等 为 重 点, 统 一 信 息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强 化 信 息 系 统 在 绩 效 考 核 和 服 务 监 管 中 的 作 用,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规 范 化 水 平 积 极 推 进 区 域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建 怨

设, 逐 步 实 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区 域 内 等 级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医 保 管 理 部 门 等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 六 ) 严 格 控 制 基 层 债 务 按 照 清 理 化 解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债 务 的 有 关 规 定, 全 面 完 成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历 史 债 务 化 解 任 务, 严 格 限 制 举 借 新 债 省 财 政 加 大 对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的 资 金 支 持 力 度 七 稳 定 和 优 化 乡 村 医 生 队 伍 ( 一 ) 加 强 村 卫 生 室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采 取 公 建 民 营 政 府 补 助 社 会 资 助 等 方 式, 改 善 村 卫 生 室 服 务 条 件, 实 现 每 个 村 卫 生 室 配 备 合 格 乡 村 医 生 的 目 标 完 善 乡 村 医 生 定 期 免 费 培 训 制 度, 鼓 励 采 取 本 地 人 员 定 向 培 养 等 方 式, 充 实 优 化 乡 村 医 生 队 伍, 新 进 乡 村 医 生 应 当 具 备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以 上 资 格, 力 争 到 圆 园 圆 园 年 乡 村 医 生 总 体 具 备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以 上 资 格 ( 二 ) 落 实 乡 村 医 生 补 偿 政 策 加 快 建 立 村 卫 生 室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后 的 多 渠 道 长 效 补 偿 机 制, 完 善 省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和 方 式, 按 规 定 落 实 各 级 财 政 的 专 项 定 额 补 助 各 地 要 明 确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任 务 分 工 和 资 金 分 配 比 例, 原 则 上 将 源 园 豫 左 右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任 务 交 由 村 卫 生 室 承 担, 考 核 后 将 相 应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拨 付 给 村 卫 生 室, 不 得 挤 占 截 留 和 挪 用 积 极 探 索 降 低 乡 村 医 生 执 业 风 险 调 解 医 患 纠 纷 的 有 效 措 施 ( 三 ) 解 决 乡 村 医 生 养 老 保 障 问 题 各 地 要 积 极 引 导 乡 村 医 生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参 保 缴 费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适 当 提 高 乡 村 医 生 的 养 老 待 遇 员 园

八 统 筹 县 域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 一 ) 深 化 医 疗 资 源 统 筹 配 置 改 革 按 照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集 约 化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健 全 大 院 带 小 院 县 院 带 乡 镇 乡 镇 带 村 级 的 城 乡 医 疗 卫 生 统 筹 发 展 新 机 制 全 面 推 行 县 乡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要 素 和 功 能 整 合, 依 托 县 级 医 院,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整 合 县 域 临 床 检 验 医 学 影 像 消 毒 供 应 人 事 代 理 等 专 业 服 务 资 源, 发 挥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效 益, 形 成 县 域 共 享 中 心 ( 二 ) 加 快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各 级 政 府 均 有 责 任 在 辖 区 内 建 立 基 层 首 诊 制 度, 努 力 解 决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卫 生 人 力 社 保 等 部 门 要 加 快 制 订 分 级 诊 疗 规 范, 完 善 激 励 政 策, 落 实 基 层 首 诊 负 责 制, 建 立 健 全 分 级 诊 疗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引 导 群 众 合 理 就 医,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利 用 效 益 九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新 机 制 对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作 用,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制, 健 全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和 政 府 目 标 考 核 机 制, 提 高 执 行 力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组 织 开 展 督 导 检 查, 及 时 通 报 进 展 情 况,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 二 )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卫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行 业 监 管, 对 有 过 度 医 疗 违 规 使 用 抗 生 素 推 诿 病 人 虚 报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等 行 为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严 格 按 规 定 予 以 通 报 警 告 乃 至 给 予 辞 退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等 处 罚 ; 违 反 法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价 格 部 门 要 加 员 员

强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医 药 价 格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擅 自 提 高 价 格 自 立 项 目 乱 加 价 乱 收 费 等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要 对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和 费 用 实 行 实 时 监 控, 加 大 奖 惩 力 度, 查 处 骗 保 行 为 各 地 要 设 立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 三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利 用 各 种 形 式, 大 力 宣 传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综 合 改 革, 加 强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及 有 关 人 员 的 政 策 培 训,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凝 聚 共 识, 形 成 全 社 会 支 持 医 改 参 与 医 改 的 良 好 氛 围 要 加 快 建 立 医 疗 诚 信 制 度 和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充 分 调 动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积 极 性, 促 进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与 城 乡 居 民 建 立 和 谐 关 系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圆 园 员 猿 年 员 员 月 圆 缘 日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军 区,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摇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圆 园 员 猿 年 员 圆 月 圆 日 印 发 员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