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白 血 病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众 安 备 - 健 康 2016 主 27 号 )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合 同 的 成 立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经 保 险 人 ( 见 释 义 一 )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第 三 条 投 保 人 本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应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第 四 条 被 保 险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凡 投 保 时 年 龄 在 出 生 满 30 日 至 17 周 岁 ( 见 释 义 二 ), 身 体 健 康 的 自 然 人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第 五 条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二 部 分 保 障 内 容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自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零 时 起 到 第 90 日 ( 含 第 90 日 ) 为 等 待 期 ( 若 为 连 续 投 保, 则 不 受 此 等 待 期 的 限 制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 见 释 义 三 )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确 诊 初 次 罹 患 白 血 病 ( 见 释 义 四 ),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向 受 益 人 给 付 白 血 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确 诊 初 次 罹 患 白 血 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白 血 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本 合 同 时 已 经 患 有 白 血 病 或 显 现 白 血 病 相 关 症 状 / 体 征 的 ; ( 二 )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伤 害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殴 斗 醉 酒 ;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 四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化 学 污 染 ; ( 五 ) 被 保 险 人 患 遗 传 性 疾 病 ( 见 释 义 五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见 释 义 六 ); ( 六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见 释 义 七 ) 第 八 条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能 进 行 变 更 第 九 条 保 险 期 间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第 三 部 分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条 提 示 和 说 明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本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单 和 保 险 凭 证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第 四 部 分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交 费 义 务 约 定 一 次 性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对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约 定 分 期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保 险 费 可 以 按 照 约 定 的 分 期 支 付 日 期 和 金 额 支 付 若 投 保 人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保 险 费, 从 应 付 之 日 起 至 实 际 支 付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内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保 险 人 就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第 十 四 条 住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五 条 年 龄 的 确 定 及 年 龄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年 龄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 一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且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不 负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人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见 释 义 八 ) ( 二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导 致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或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 三 )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导 致 投 保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保 险 人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 见 释 义 九 ) 导 致 的 迟 延 第 五 部 分 保 险 金 申 请 与 给 付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见 释 义 十 )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 一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二 ) 申 请 人 及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三 ) 支 持 索 赔 的 全 部 账 单 证 明 信 息 和 证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历 资 料 医 学 诊 断 书 处 方 病 理 检 查 化 验 检 查 报 告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费 用 明 细 单 据 等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它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 ( 四 )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 五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 六 )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在 保 险 人 的 理 赔 审 核 过 程 中, 保 险 人 有 权 并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对 索 赔 的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医 疗 检 查 此 类 检 验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在 拒 赔 的 情 形 下, 保 险 人 将 承 担 因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供 索 赔 要 求 所 必 需 的 证 明 收 据 信 息 和 证 据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保 险 人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六 部 分 保 险 合 同 的 变 更 第 十 九 条 变 更 批 注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需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内 容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申 请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出 具 批 单, 并 在 本 合 同 中 批 注 第 七 部 分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争 议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 三 )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 四 )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的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合 同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且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第 二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八 部 分 释 义 一 保 险 人 : 指 众 安 在 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周 岁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三 医 院 : 是 指 经 国 家 卫 生 部 门 审 核 的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综 合 性 或 专 科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作 为 诊 所 康 复
联 合 病 房 家 庭 病 床 护 理 休 养 或 戒 酒 戒 毒 等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系 统 的 充 分 的 诊 断 设 备, 全 套 外 科 手 术 设 备 及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与 护 理 服 务 四 白 血 病 : 白 血 病 是 一 种 造 血 系 统 的 恶 性 肿 瘤, 其 主 要 表 现 为 白 血 病 细 胞 在 骨 髓 或 其 他 造 血 组 织 中 进 行 性 失 控 制 的 异 常 增 生, 并 浸 润 至 其 他 组 织 与 器 官, 使 正 常 血 细 胞 生 成 减 少, 周 围 白 细 胞 有 质 和 量 的 变 化, 产 生 相 应 临 床 表 现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白 血 病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五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形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六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七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八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1-30%)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九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十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