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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办 法 根 据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山 西 省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晋 政 办 发 [2011]74 号 )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要 适 应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以 增 强 活 力 和 提 高 公 益 服 务 水 平 为 导 向, 以 建 立 科 学 的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工 资 水 平 合 理 决 定 机 制 和 有 效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为 目 的, 通 过 规 范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统 筹 在 职 人 员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分 配 关 系, 逐 步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分 配 制 度, 促 进 事 业 单 位 创 新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坚 持 按 劳 分 配,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建 立 和 完 善 与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业 绩 实 际 贡 献 紧 密 联 系 和 鼓 励 创 新 的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工 资 分 配 的 激 励 导 向 作 用 2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综 合 平 衡 着 眼 社 会 收 入 分 配 全 局, 针 对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合 理 确 定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水 平, 形 成 事 业 单 位 与 其 他 社 会 群 体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不 同 行 业 不 同 部 门 之 间 工 作 人 员 合 理 的 收 入 分 配 关 系 3 实 行 总 量 调 控, 内 部 搞 活 对 事 业 单 位 核 定 一 定 的 2

绩 效 工 资 控 制 总 量, 单 位 在 核 定 的 总 量 内, 按 照 规 范 的 程 序 和 办 法 自 主 分 配 二 实 施 范 围 根 据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和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等 四 个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晋 政 发 [2006]47 号 ) 规 定, 实 施 人 员 为 列 入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范 围 的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三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核 定 ( 一 )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综 合 考 虑 单 位 上 年 度 12 月 份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结 构 和 各 级 岗 位 核 定 总 量 参 考 标 准 核 定 各 级 岗 位 核 定 总 量 参 考 标 准 根 据 省 级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规 范 后 的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确 定 并 适 时 调 整 在 并 事 业 单 位 各 级 岗 位 ( 职 务 技 术 等 级 ) 核 定 总 量 参 考 标 准 见 附 表 一 对 经 费 来 源 不 同 的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不 同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核 定 办 法 (1) 无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年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计 算 办 法 为 : 年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本 单 位 上 年 度 12 月 份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 ( 本 单 位 各 岗 位 人 数 相 应 岗 位 核 定 总 量 参 考 标 准 12) (2) 有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和 财 政 补 助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按 照 无 收 入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1.2 倍 核 定 3

(3)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按 照 无 收 入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1.3 倍 核 定 对 知 识 技 术 密 集 高 层 次 人 才 集 中 国 家 战 略 发 展 需 要 重 点 支 持 具 有 行 业 特 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在 按 上 述 办 法 核 定 总 量 时, 可 以 适 当 高 出 一 定 幅 度, 但 应 进 行 报 批 ( 二 )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每 年 3 月 底 前 核 定 一 次, 除 确 因 机 构 人 员 和 工 作 任 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特 殊 情 况, 原 则 上 当 年 不 作 调 整 ( 三 ) 核 定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由 单 位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核 定 表 ( 见 附 表 四 ), 按 单 位 隶 属 关 系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自 收 自 支 单 位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审 批, 财 政 拨 款 和 财 政 补 助 单 位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审 批 四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 一 ) 事 业 单 位 要 将 用 于 分 配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划 分 为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两 部 分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物 价 水 平 岗 位 职 责 等 因 素, 按 月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量 和 实 际 贡 献 等 因 素, 具 体 项 目 标 准 和 发 放 方 式, 由 单 位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自 定 基 础 性 部 分 与 奖 励 性 部 分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根 据 单 位 经 费 来 源 的 不 同 按 5:5 至 7:3 掌 握 (1) 经 费 由 财 政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执 行 统 一 的 基 础 性 4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按 核 定 总 量 参 考 标 准 的 70% 确 定 在 并 事 业 单 位 各 级 岗 位 ( 职 务 技 术 等 级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见 附 表 二 (2) 经 费 由 财 政 补 助 或 自 收 自 支 的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项 目 标 准 由 单 位 自 定 ( 二 )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要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制 定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考 核 的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要 完 善 内 部 考 核 制 度,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勤 等 岗 位 的 不 同 特 点, 实 行 分 类 考 核 要 依 据 考 核 结 果,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重 点 向 关 键 岗 位 业 务 骨 干 和 成 绩 突 出 的 工 作 人 员 倾 斜 ( 三 ) 事 业 单 位 要 制 定 具 体 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制 定 分 配 办 法 要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分 配 办 法 须 经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四 )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绩 效 考 核 要 纳 入 主 管 部 门 的 考 核 范 围, 其 绩 效 工 资 在 核 定 的 本 单 位 总 量 内, 由 单 位 提 出 意 见,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原 则 上 不 高 于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平 均 水 平 的 2 倍 五 相 关 政 策 ( 一 ) 这 次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同 清 理 核 查 津 贴 补 贴 结 合 进 行 单 位 通 过 自 查, 摸 清 收 入 来 源 支 出 去 向 帐 户 情 况 和 津 贴 补 贴 实 际 发 放 水 平, 取 消 资 金 来 源 不 合 规 的 项 目 实 施 5

绩 效 工 资 后, 除 按 国 家 规 定 发 放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和 改 革 性 补 贴 ( 与 我 省 规 范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津 贴 补 贴 后 同 口 径 保 留 项 目 ) 继 续 按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外, 一 律 不 得 在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以 外 发 放 任 何 形 式 的 津 贴 补 贴 和 奖 金 ( 二 )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2006 年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前 按 原 规 定 发 放 的 年 终 一 个 月 基 本 工 资 的 奖 金 及 工 资 构 成 中 津 贴 比 例 按 国 家 规 定 高 出 30% 的 部 分 ( 不 含 特 殊 岗 位 原 工 资 构 成 比 例 提 高 部 分 ), 不 再 另 行 发 放 ( 三 ) 经 批 准 受 聘 到 两 个 岗 位 的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与 岗 位 工 资 执 行 同 一 岗 位 的 标 准 ( 四 )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人 员, 初 期 见 习 期 学 徒 期 熟 练 期 间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本 人 初 期 见 习 期 学 徒 期 熟 练 期 满 确 定 岗 位 工 资 的 岗 位 标 准 执 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单 位 确 定 其 他 新 进 入 事 业 单 位 的 人 员, 按 新 聘 任 的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 五 ) 在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的 同 时,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补 贴 规 范 后,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分 别 执 行 统 一 的 补 贴 标 准, 同 时 保 留 按 国 家 规 定 可 以 计 入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费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和 改 革 性 补 贴 ( 与 我 省 规 范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津 贴 补 贴 后 离 6

休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同 口 径 保 留 项 目 ), 停 止 发 放 原 规 定 的 其 他 各 项 补 贴 离 休 人 员 建 国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并 符 合 劳 人 险 [1983]3 号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退 休 的 工 人, 继 续 执 行 现 行 规 定 标 准 ; 其 他 退 休 人 员, 执 行 统 一 的 补 贴 标 准 在 并 事 业 单 位 各 级 岗 位 ( 职 务 技 术 等 级 )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见 附 表 三 退 职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按 同 岗 位 ( 职 务 技 术 等 级 )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的 70% 执 行 省 级 机 关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调 整 时, 同 步 调 整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 六 ) 绩 效 工 资 不 作 为 计 发 离 休 退 休 和 退 职 生 活 费 的 基 数, 工 作 人 员 从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的 下 月 起, 停 发 绩 效 工 资, 改 按 离 休 退 休 和 退 职 人 员 标 准 发 放 补 贴 ( 七 )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前 享 受 事 业 单 位 待 遇 的 退 休 人 员,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 八 ) 各 市 县 ( 市 区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等 垂 直 管 理 单 位 所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执 行 各 市 县 ( 市 区 )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的 相 关 标 准 驻 省 内 太 原 市 外 的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执 行 单 位 驻 地 所 在 市 县 ( 市 区 )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的 相 关 标 准 其 中, 区 市 同 城 的, 执 行 设 区 市 的 标 准 7

驻 省 外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执 行 驻 并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的 标 准 所 在 市 县 区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之 前, 暂 按 现 行 政 策 执 行 ( 九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公 共 卫 生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继 续 按 照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山 西 省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晋 政 办 发 [2009]93 号 ) 和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公 共 卫 生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晋 政 办 发 [2010]112 号 ) 执 行 上 述 两 个 文 件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按 本 文 规 定 执 行 六 经 费 保 障 与 财 务 管 理 ( 一 )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所 需 经 费, 按 现 行 资 金 保 障 渠 道, 分 别 由 财 政 和 事 业 单 位 负 担 依 据 单 位 经 费 来 源 的 不 同 和 现 行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的 实 际 发 放 水 平, 采 取 不 同 的 负 担 办 法 在 职 人 员 : 无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全 部 由 省 财 政 负 担 ; 有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不 高 于 无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部 分, 由 其 收 入 负 担 40%, 财 政 负 担 60%, 高 于 无 收 入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部 分, 单 位 自 行 负 担 ; 财 政 补 助 事 业 单 位 ( 不 含 各 类 医 院 ), 不 高 于 无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部 分 由 其 收 入 负 担 95%, 财 政 负 担 5%, 高 于 无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8

工 资 水 平 部 分, 单 位 自 行 负 担 ; 医 院 和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自 行 负 担 离 休 人 员 建 国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并 符 合 劳 人 险 [1983]3 号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退 休 的 工 人 : 按 现 行 政 策 执 行 退 休 人 员 : 无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全 部 负 担 ; 有 收 入 的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和 财 政 补 助 事 业 单 位, 由 其 收 入 负 担 15%, 财 政 负 担 85%;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自 行 负 担 ( 二 ) 各 单 位 必 须 按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2006 48 号 ) 的 规 定 设 立 绩 效 工 资 会 计 科 目, 用 于 核 算 本 单 位 发 放 的 绩 效 工 资, 其 他 科 目 一 律 不 准 再 核 算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七 组 织 实 施 这 次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由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事 业 单 位 具 体 实 施 各 单 位 一 定 要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抓 好 落 实 要 注 意 做 好 政 策 解 释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引 导 工 作 人 员 提 高 认 识, 切 实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大 局 本 实 施 办 法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9

附 表 一 : 在 并 事 业 单 位 各 岗 位 ( 职 务 技 术 等 级 ) 核 定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参 考 标 准 岗 位 ( 职 务 ) 类 别 岗 位 ( 职 级 ) 标 准 ( 元 / 月 ) 一 至 四 级 ( 正 高 级 ) 2810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职 务 ) 五 至 七 级 ( 副 高 级 ) 2360 八 至 十 级 ( 中 级 ) 2000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 助 理 级 及 以 下 ) 1500 三 级 ( 厅 级 正 职 ) 3360 四 级 ( 厅 级 副 职 ) 3090 管 理 岗 位 ( 职 务 ) 五 级 ( 处 级 正 职 ) 2520 六 级 ( 处 级 副 职 ) 2360 七 级 ( 科 级 正 职 ) 2000 八 级 ( 科 级 副 职 ) 1850 九 级 十 级 ( 科 员 办 事 员 ) 1500 二 级 ( 技 师 ) 1975 三 级 ( 高 级 工 ) 1690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四 级 ( 中 级 工 ) 1500 ( 职 务 等 级 ) 五 级 ( 初 级 工 ) 1445 普 通 工 1445 10

附 表 二 : 在 并 事 业 单 位 各 岗 位 ( 职 务 技 术 等 级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岗 位 ( 职 务 ) 类 别 岗 位 ( 职 级 ) 标 准 ( 元 / 月 ) 一 至 四 级 ( 正 高 级 ) 1967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职 务 ) 五 至 七 级 ( 副 高 级 ) 1652 八 至 十 级 ( 中 级 ) 1400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 助 理 级 及 以 下 ) 1050 三 级 ( 厅 级 正 职 ) 2352 四 级 ( 厅 级 副 职 ) 2163 管 理 岗 位 ( 职 务 ) 五 级 ( 处 级 正 职 ) 1764 六 级 ( 处 级 副 职 ) 1652 七 级 ( 科 级 正 职 ) 1400 八 级 ( 科 级 副 职 ) 1295 九 级 十 级 ( 科 员 办 事 员 ) 1050 二 级 ( 技 师 ) 1383 三 级 ( 高 级 工 ) 118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四 级 ( 中 级 工 ) 1050 ( 职 务 等 级 ) 五 级 ( 初 级 工 ) 1012 普 通 工 1012 11

附 表 三 : 在 并 事 业 单 位 各 岗 位 ( 职 务 技 术 等 级 )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岗 位 ( 职 务 ) 类 别 岗 位 ( 职 级 ) 标 准 ( 元 / 月 ) 一 至 四 级 ( 正 高 级 ) 2108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职 务 ) 五 至 七 级 ( 副 高 级 ) 1770 八 至 十 级 ( 中 级 ) 1500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 助 理 级 及 以 下 ) 1125 三 级 ( 厅 级 正 职 ) 2520 四 级 ( 厅 级 副 职 ) 2320 管 理 岗 位 ( 职 务 ) 五 级 ( 处 级 正 职 ) 1890 六 级 ( 处 级 副 职 ) 1770 七 级 ( 科 级 正 职 ) 1500 八 级 ( 科 级 副 职 ) 1390 九 级 十 级 ( 科 员 办 事 员 ) 1125 二 级 ( 技 师 ) 1485 三 级 ( 高 级 工 ) 1270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四 级 ( 中 级 工 ) 1125 ( 职 务 等 级 ) 五 级 ( 初 级 工 ) 1085 普 通 工 1085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