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林 人 015 3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院 部 处, 校 内 各 单 位 :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经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015 年 3 月 5 日 主 题 词 绩 效 工 资 办 法 校 长 办 公 室 通 知 015 年 3 月 5 日 印 发 共 印 00 份 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与 岗 位 聘 任 制 相 适 应 的 分 配 制 度, 并 充 分 发 挥 其 激 励 导 向 作 用, 根 据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人 社 发 01 14 号 ) 关 于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 苏 人 社 发 01 154 号 ) 和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的 通 知 ( 苏 教 规 01 7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改 革 的 政 策 为 依 据, 以 促 进 学 校 发 展,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深 化 校 内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以 岗 位 绩 效 为 核 心 的 考 核 分 配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绩 效 工 资 的 激 励 导 向 作 用 实 施 学 校 二 级 管 理 改 革, 推 进 学 校 管 理 重 心 下 移,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以 岗 定 薪, 按 劳 分 配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强 化 岗 位 意 识,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的 不 同 和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数 量 质 量 确 定 薪 酬 待 遇 ( 二 ) 注 重 绩 效, 体 现 公 平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重 点 向 教 学 科 研 一 线 关 键 岗 位 业 务 骨 干 和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倾 斜,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学 科 研 等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规 范 和 完 善 校 内 收 入 分 配 体 系, 适 当 缩 小 收 入 差 距,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和 谐 发 展 ( 三 ) 统 筹 协 调, 分 级 管 理 以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改 革 为 契 机, 推 进 二 级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二 级 管 理 和 分 配 机 制, 完 善 学 校 宏 观 调 控 相 关 政 策, 稳 步 推 进 学 校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妥 善 处 理 好 学 校 内 部 各 单 位 ( 部 门 ) 之 间 各 类 人 员 之 间 的 分 配 关 系, 切 实 保 障 和 提 高 学 校 各 类 各 级 人 员 的 收 入 分 配 水 平,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 四 ) 总 量 控 制, 平 稳 增 长 建 立 绩 效 工 资 的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在 政 策 许 可 的 范 围 之 内, 使 教 职 工 的 收 入 稳 步 增 长 同 时 切 实 处 理 好 绩 效 工 资 的 实 施 与 原 校 内 津 贴 分 配 方 案 之 间 的 衔 接 工 作,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进 一 步 增 强 学 校 的 办 学 活 力 第 二 章 实 施 范 围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范 围 为 我 校 在 职 在 岗 的 事 业 编 制 教 职 工 和 参 照 事 业 编 制 管 理 的 实 行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的 人 事 代 理 ( 或 人 才 派 遣 ) 人 员 实 行 协 议 年 薪 制 人 员 按 其 聘 用 协 议 的 约 定 执 行 实 行 经 济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相 应 分 配 方 案,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三 章 主 要 内 容 根 据 苏 人 社 发 01 14 号 文 件 规 定, 绩 效 工 资 的 实 施 应 在 清 理 规 范 津 补 贴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新 的 工 资 结 构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教 职 工 的 工 资 收 入 主 要 由 以 下 四 部 分 组 成 : 一 是 基 本 工 资 ( 包 括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 二 是 绩 效 工 资 ( 包 括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三 是 按 规 定 保 留 的 改 革 性 补 贴 ( 包 括 住 房 公 积 金 住 房 补 贴 医 改 补 贴 上 下 班 交 通 费 回 民 补 贴 等 ); 四 是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殊 岗 位 津 补 贴 ( 包 括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等 ) 一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学 校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每 年 在 综 合 考 虑 人 员 结 构 岗 位 设 置 事 业 发 展 经 费 来 源 以 及 绩 效 考 核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学 校 在 经 批 准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范 围 内 进 行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高 层 次 人 才 协 议 年 薪 或 专 项 岗 位 津 贴 等 由 学 校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不 列 入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二 绩 效 工 资 的 构 成 与 分 配 绩 效 工 资 分 为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两 部 分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物 价 水 平 岗 位 职 责 等 因 素, 由 岗 位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两 部 分 组 成 岗 位 津 贴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工 作 年 限 等 因 素, 适 当 拉 开 差 距 合 理 确 定 ; 生 活 补 贴 主 要 体 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物 价 水 平 等 因 素, 不 同 岗 位 执 行 统 一 标 准 学 校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执 行 省 在 宁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 见 附 表 1 和 附 表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学 校 按 月 统 一 发 放 3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教 职 工 的 岗 位 职 责 业 绩 和 贡 献 学 校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扣 除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后 的 部 分, 用 于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 一 )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构 成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绩 效 奖 励 和 重 要 ( 重 点 ) 岗 位 津 贴 三 部 分 组 成 1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主 要 指 以 教 职 工 所 聘 岗 位 为 基 础,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规 定 工 作 任 务 后 享 受 的 业 绩 津 贴 学 校 按 岗 位 设 置 要 求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4 个 系 列, 依 据 岗 位 性 质 职 责 将 各 系 列 岗 位 分 设 若 干 等 级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与 所 聘 的 岗 位 类 别 和 岗 位 等 级 相 对 应, 由 基 础 值 乘 以 相 应 的 系 数 确 定 ( 附 表 3), 基 础 值 由 学 校 根 据 当 年 度 工 作 绩 效 财 政 状 况 和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绩 效 奖 励 (1) 教 学 单 位 的 绩 效 奖 励 教 学 单 位 的 绩 效 奖 励 由 超 教 学 工 作 量 奖 励 超 科 研 业 绩 奖 励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科 研 平 台 和 学 科 建 设 新 增 点 奖 励 目 标 管 理 和 年 度 考 核 奖 励 管 理 和 支 撑 队 伍 补 贴 以 及 社 会 服 务 收 益 等 七 部 分 构 成 1 超 教 学 工 作 量 奖 励 主 要 是 指 教 职 工 在 完 成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后 超 额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而 获 得 的 奖 励 超 科 研 业 绩 奖 励 主 要 是 指 教 职 工 在 完 成 基 本 科 研 工 作 量 后 超 额 完 成 的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而 获 得 的 奖 励 3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主 要 是 指 对 在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果 的 教 职 工 给 予 的 奖 励, 纳 入 科 研 业 绩 核 算 奖 励 办 法 见 附 件 3 4 科 研 平 台 和 学 科 建 设 新 增 点 奖 励 主 要 是 指 学 校 为 鼓 励 各 单 位 创 建 新 的 平 台 ( 基 地 ) 创 新 团 队 及 学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突 出 成 绩 等 实 行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奖 励 办 法 见 附 件 4 5 目 标 管 理 和 年 度 考 核 奖 励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6 管 理 和 支 撑 队 伍 等 补 贴 指 学 校 按 各 教 学 单 位 全 年 工 作 量 总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拨 付 给 各 教 学 单 位, 主 要 用 于 教 师 外 其 他 人 员 ( 包 括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实 验 员 等 ) 系 正 副 主 任 党 支 部 正 副 书 记 分 工 会 正 副 主 席 实 验 室 正 副 主 任 等 年 终 分 配, 以 及 学 院 用 于 其 它 方 面 的 调 控 7 社 会 服 务 收 益 指 教 学 单 位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后, 由 学 校 按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和 收 益 分 配 办 法 划 归 本 单 位 的 收 益 部 分 学 校 鼓 4
励 有 社 会 服 务 创 收 收 入 的 教 学 单 位 配 套 一 定 经 费 进 入 绩 效 奖 励 总 量, 但 学 校 进 行 适 当 调 控, 即 教 学 单 位 投 入 部 分 超 过 本 单 位 学 校 核 拨 总 量 0% 的, 按 超 出 部 分 50% 上 交 学 校, 用 于 学 校 分 配 ()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直 属 单 位 的 绩 效 奖 励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的 绩 效 奖 励 部 分 由 学 校 核 拨 的 目 标 管 理 和 年 度 考 核 奖 励 以 及 年 终 一 次 性 分 配 奖 励 两 部 分 组 成 1 目 标 管 理 和 年 度 考 核 奖 励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年 终 一 次 性 分 配 奖 励 年 终 一 次 性 分 配 奖 励 的 总 量 视 各 教 学 单 位 超 工 作 量 的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经 学 校 认 定 的 部 分 有 社 会 服 务 收 入 的 单 位, 年 终 一 次 性 分 配 奖 励 原 则 上 自 理, 超 过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人 均 水 平 0% 的, 按 超 出 部 分 50% 上 交 学 校, 且 人 均 不 高 于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平 均 数 的 1.5 倍 如 不 足 学 校 平 均 水 平, 学 校 视 情 况 给 予 补 贴 3 重 要 ( 重 点 ) 岗 位 津 贴 主 要 是 对 部 分 岗 位 给 予 一 定 津 贴 奖 励, 包 括 杰 出 人 才 津 贴 研 究 生 导 师 津 贴 党 政 领 导 责 任 津 贴 和 其 他 职 务 补 贴 对 一 人 身 兼 数 职, 发 放 领 导 责 任 津 贴 ( 含 其 他 职 务 补 贴 ) 时, 按 就 高 发 放 (1) 杰 出 人 才 津 贴 岗 位 名 称 津 贴 ( 万 元 / 年 ) 院 士 18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10 () 研 究 生 导 师 津 贴 指 导 类 别 津 贴 ( 元 / 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100 博 士 研 究 生 150 博 士 后 10 (3) 党 政 领 导 责 任 津 贴 职 务 名 称 津 贴 ( 元 / 月 ) 正 校 职 00 副 校 职 1800 正 处 职 1400 副 处 职 1000 正 科 职 650 副 科 职 500 5
(4) 其 他 职 务 补 贴 职 务 名 称 津 贴 ( 元 / 月 ) 民 主 党 派 主 委 80 民 主 党 派 副 主 委 50 ( 二 )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分 配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重 要 ( 重 点 ) 岗 位 津 贴 部 分 由 学 校 按 月 统 一 发 放 至 教 职 工 个 人 帐 户 绩 效 奖 励 部 分 实 行 年 终 核 算, 由 各 单 位 自 主 分 配 教 学 单 位 应 根 据 学 校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制 订 本 单 位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二 级 分 配 细 则 校 部 机 关 直 属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部 门 ( 单 位 )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实 际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奖 励 部 分 的 分 配 学 校 将 严 格 监 管 各 单 位 对 绩 效 奖 励 部 分 的 分 配 情 况, 分 配 须 公 开 透 明 公 正 合 理, 并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各 单 位 具 体 分 配 情 况 每 年 度 须 向 本 单 位 全 体 教 职 工 书 面 通 报 学 校 将 其 绩 效 奖 励 部 分 的 分 配 实 施 情 况, 列 入 对 各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的 考 核 内 容 三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及 考 核 学 校 各 类 人 员 均 应 遵 纪 守 法,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各 项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所 聘 岗 位 的 各 项 职 责, 全 面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服 从 学 校 和 所 在 单 位 的 工 作 安 排, 不 断 提 高 履 职 能 力 与 水 平 基 本 工 作 量 是 教 职 工 所 聘 岗 位 全 部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岗 位 工 作 性 质 的 不 同, 各 类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也 不 同 ( 一 ) 教 师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教 师 基 本 工 作 量 包 括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基 本 科 研 工 作 量 和 公 共 工 作 三 部 分 1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学 校 对 教 师 基 本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指 导 性 标 准 见 下 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基 本 科 研 工 作 量 教 授 60 当 量 课 时 130 业 绩 点 副 教 授 80 当 量 课 时 80 业 绩 点 讲 师 300 当 量 课 时 40 业 绩 点 助 教 40 当 量 课 时 ---------- 指 导 性 标 准 只 适 用 于 学 校 对 各 教 学 单 位 进 行 超 工 作 量 核 算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办 法 分 别 见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 附 件 1) 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科 研 工 作 6
业 绩 点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 附 件 ) 55 周 岁 及 以 下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每 年 度 应 至 少 主 讲 一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做 到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安 排 教 学 工 作 量, 除 经 分 管 教 学 院 ( 部 ) 领 导 批 准 外, 原 则 上 最 高 工 作 量 不 超 过 本 系 ( 教 研 组 ) 教 师 平 均 工 作 量 的 0%, 最 低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本 系 ( 教 研 组 ) 教 师 平 均 工 作 量 的 80% 公 共 工 作 教 师 应 当 承 担 一 定 的 公 共 工 作 教 师 除 按 教 学 大 纲 保 质 保 量 的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外, 还 应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努 力 完 成 单 位 交 办 的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相 关 公 共 工 作 教 师 完 成 公 共 工 作 的 情 况, 是 考 核 其 基 本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明 确 和 细 化 考 核 办 法 ( 二 ) 教 师 外 其 他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教 师 外 其 他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主 要 是 在 岗 工 作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各 项 本 职 工 作 任 务 教 师 外 其 他 人 员 都 实 行 坐 班 制, 应 严 格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爱 岗 敬 业,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效 率 管 理 人 员 要 做 好 所 聘 岗 位 的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完 成 部 门 和 上 级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保 证 所 聘 岗 位 日 常 工 作 的 良 好 运 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要 做 好 所 聘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及 相 关 的 管 理 工 作, 完 成 部 门 和 上 级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保 证 所 聘 岗 位 日 常 工 作 的 良 好 运 行 工 勤 人 员 要 做 好 所 聘 岗 位 的 技 术 保 障 与 服 务 工 作, 完 成 部 门 和 上 级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保 证 所 聘 岗 位 日 常 工 作 的 良 好 运 行 ( 三 ) 基 本 工 作 量 考 核 1 在 核 发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重 要 ( 重 点 ) 岗 位 津 贴 时, 对 教 职 工 达 到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学 校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非 教 学 单 位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各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考 核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对 达 到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和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的 教 职 工, 按 月 全 额 发 放 上 述 工 资 部 分 ; 对 经 二 级 单 位 考 核 认 定 未 完 成 基 本 工 作 量 7
要 求 的 教 职 工, 学 校 按 其 工 作 量 完 成 比 例 计 发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鉴 于 不 同 教 学 单 位 之 间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差 别, 为 保 证 教 师 在 履 行 基 本 工 作 职 责 的 同 时 发 挥 自 身 特 长, 学 校 在 考 核 教 学 单 位 总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时, 可 以 在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之 间 实 行 适 当 的 双 向 抵 充 3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本 单 位 学 科 特 点 及 发 展 目 标, 在 确 保 教 学 科 研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本 单 位 教 师 的 基 本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要 求, 以 及 基 本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抵 充 办 法 4 学 校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各 类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考 核 工 作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处 级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目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要 求, 对 处 级 干 部 和 各 单 位 ( 部 门 ) 进 行 考 核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 部 门 )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重 点 考 核 劳 动 纪 律 服 务 态 度 服 务 质 量 和 工 作 成 效, 有 针 对 性 地 组 织 部 分 服 务 对 象 参 加 对 本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测 评, 把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满 意 度 作 为 考 核 结 果 的 重 要 依 据, 并 依 据 考 核 的 等 次 进 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分 配 第 四 章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中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一 根 据 苏 人 社 发 01 154 号 文 件 规 定, 除 国 家 规 定 允 许 保 留 的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和 改 革 性 补 贴 外, 在 职 人 员 原 由 学 校 统 一 发 放 的 基 础 岗 位 津 贴 职 务 ( 岗 位 ) 津 贴 综 合 补 贴 同 城 待 遇 电 话 补 贴 岗 位 补 贴 和 奖 励 年 度 奖 励 年 度 考 核 奖 ( 第 十 三 个 月 工 资 ) 夏 季 清 凉 饮 料 费, 以 及 学 校 和 各 二 级 单 位 自 主 发 放 的 各 类 福 利 奖 金 等 一 律 归 并, 统 一 纳 入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二 教 职 工 按 所 执 行 岗 位 ( 职 务 职 级 或 技 术 等 级 ) 工 资 标 准 所 对 应 的 岗 位 ( 职 务 职 级 或 技 术 等 级 ) 享 受 相 应 的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按 所 聘 岗 位 对 应 的 标 准 执 行 三 聘 用 在 校 部 机 关 直 属 单 位 的 双 肩 挑 人 员 和 辅 导 员,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研 究 同 意 后, 可 在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和 管 理 岗 位 系 列 选 择 享 受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选 择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减 免 教 师 基 本 工 作 量 的 三 分 之 二, 用 于 计 酬 的 超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超 过 10 个 当 量 课 时 8
四 聘 用 在 学 院 的 双 肩 挑 人 员, 和 聘 用 在 教 师 岗 位 且 具 有 副 处 及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人 员,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研 究 同 意 后, 可 在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和 管 理 岗 位 系 列 选 择 享 受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均 减 免 教 师 基 本 工 作 量 的 二 分 之 一, 用 于 计 酬 的 超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超 过 10 个 当 量 课 时 因 年 龄 原 因 不 再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回 到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五 执 行 管 理 岗 或 其 他 专 技 岗 人 员, 承 担 本 岗 位 职 责 外 教 学 任 务, 须 征 得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同 意, 其 中 处 级 干 部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须 征 得 分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兼 课 资 格 由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审 核 授 课 须 安 排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之 外 年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量 用 于 计 酬 部 分 不 超 过 10 个 当 量 课 时 六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职 务 ( 职 级 或 技 术 等 级 ) 晋 升 后, 从 聘 用 的 次 月 起, 绩 效 工 资 按 新 聘 职 务 ( 职 级 或 技 术 等 级 ) 核 定 教 师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当 年 基 本 工 作 量 按 原 聘 职 务 核 定 七 新 引 进 人 才 和 其 他 当 年 进 入 学 校 工 作 的 人 员 按 实 际 工 作 月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引 进 人 才 和 新 进 教 师 工 作 第 一 年, 其 绩 效 工 资 不 受 教 学 科 研 基 本 工 作 量 的 要 求, 但 须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交 办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专 业 学 科 建 设 等 工 作 任 务 八 经 学 校 同 意 派 到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人 员, 在 批 准 的 期 限 内,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生 活 补 贴 照 常 发 放, 岗 位 津 贴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予 以 补 发, 奖 励 性 绩 效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停 发, 其 他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二 级 单 位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九 经 学 校 同 意 脱 产 攻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教 师,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间 内,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停 发, 回 校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予 以 补 发,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停 发, 其 他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二 级 单 位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非 脱 产 攻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教 师,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内, 每 年 减 免 0%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十 由 学 校 派 出 的 援 外 援 藏 援 疆 科 技 副 县 ( 区 ) 长 博 士 服 务 团 扶 贫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借 用 等 人 员, 派 出 期 间 不 受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奖 励 性 绩 效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正 常 发 放, 其 他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各 二 级 单 位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一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中,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在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前 的 两 年 内 若 工 作 量 不 满 的, 可 以 申 请 减 免 工 作 量 在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前 二 年 期 间 ( 满 58 岁 ), 减 免 0%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 9
在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前 一 年 期 间 ( 满 59 岁 ), 减 免 30%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享 受 此 减 免 政 策 的 人 员,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后 必 须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十 二 学 院 返 聘 或 外 聘 教 师 仅 限 于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达 到 学 校 平 均 工 作 量 的 院 系 返 聘 或 外 聘 教 师 须 经 学 院 领 导 同 意, 经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资 格 审 查 后, 报 人 事 处 核 准 聘 用, 课 时 费 由 学 校 统 一 支 付, 所 聘 课 时 不 计 入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量 返 聘 和 外 聘 教 师 课 时 酬 金 的 标 准 为 : 教 授 65 元 / 当 量 课 时, 副 教 授 60 元 / 当 量 课 时, 讲 师 55 元 / 当 量 课 时 十 三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时, 涉 及 工 作 年 限 和 任 职 年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按 苏 人 通 006 33 号 等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四 绩 效 工 资 的 计 发 年 度 为 当 年 3 月 份 至 次 年 月 份 第 五 章 组 织 实 施 一 学 校 工 作 机 构 学 校 成 立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校 领 导 小 组 ) 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工 作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校 工 作 小 组 ) 校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研 究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确 定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校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制 订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和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及 相 关 规 定, 指 导 校 属 各 单 位 ( 部 门 ) 制 订 本 单 位 ( 部 门 ) 的 二 级 分 配 方 案, 组 织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工 作 校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工 作 办 公 室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方 案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讨 论, 并 经 相 应 决 策 程 序 形 成 正 式 文 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二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机 构 各 教 学 单 位 成 立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工 作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小 组 ), 工 作 小 组 由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人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9 人, 单 位 行 政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制 订 本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职 工 基 本 工 作 量 的 具 体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本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工 作 各 教 学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方 案, 经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讨 论, 并 由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报 校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六 章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中 有 关 具 体 情 况 的 处 理 一 病 事 假 等 的 处 理 1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教 职 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探 亲 假 10
产 假 年 休 假 婚 丧 假 等 假 期 待 遇 的, 其 休 假 期 间 的 绩 效 工 资 的 发 放 不 受 影 响 当 月 病 假 满 15 天,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按 50% 计 发,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扣 发 其 当 年 总 额 的 1/4; 连 续 病 假 满 1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从 病 假 之 日 起 停 发,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扣 发 其 当 年 总 额 的 1/1 3 当 月 事 假 满 5 天,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按 50% 计 发,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扣 发 其 当 年 总 额 的 1/4; 连 续 事 假 满 10 天,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停 发 1 个 月,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扣 发 其 当 年 总 额 的 1/1 4 一 年 内, 病 假 累 计 每 满 30 天,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停 发 1 个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扣 发 其 当 年 总 额 的 1/1; 事 假 累 计 每 满 10 天,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停 发 1 个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扣 发 其 当 年 总 额 的 1/1 5 非 坐 班 制 的 教 师 因 病 假 事 假 扣 发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的 按 上 述 规 定 的 一 半 执 行 6 长 病 假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纳 入 其 病 假 工 资 计 发 基 数,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因 公 病 假 除 外 ) 原 则 上 不 再 发 放 7 因 患 癌 症 精 神 病 症 未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的 教 职 工, 原 则 上 予 以 照 顾, 不 影 响 其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正 常 发 放 和 调 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不 再 发 放 二 待 聘 人 员 待 聘 期 间, 其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停 发,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停 发 三 教 职 员 工 如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出 现 渎 职 失 职 寻 衅 闹 事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或 有 其 他 较 为 严 重 的 错 误 行 为, 酌 情 停 发 1~3 个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 受 学 校 行 政 警 告 记 过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撤 职 者, 分 别 扣 发 本 人 受 处 分 当 年 3 4 6 1 个 月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 受 党 内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者, 分 别 扣 发 本 人 受 处 分 当 年 的 3 4 5 6 1 个 月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受 双 重 处 分 的, 按 较 重 处 分 执 行 四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人 员, 次 年 从 考 核 结 果 备 案 起 停 发 3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 11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人 员, 次 年 从 考 核 结 果 备 案 起 停 发 6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岗 位 津 贴 停 发 期 间, 机 关 直 属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一 并 停 发 ;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一 并 停 发, 其 他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教 学 单 位 自 主 确 定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不 参 加 学 校 年 度 考 核 人 员, 停 发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五 教 职 工 在 被 停 职 审 查 期 间, 其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暂 时 停 发, 生 活 补 贴 全 额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暂 时 停 发 待 审 查 结 束 后, 其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核 算 六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从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次 月 起 停 发 绩 效 工 资, 按 有 关 规 定 核 算 发 放 退 休 费 七 经 批 准 调 离 学 校 的 人 员, 从 批 准 的 次 月 起 停 发 绩 效 工 资 八 未 经 单 位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者, 从 离 岗 之 日 起 停 发 绩 效 工 资 第 七 章 附 则 一 本 办 法 从 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二 自 执 行 之 日 起, 原 南 林 人 009 18 号 文 同 时 废 止 三 本 办 法 实 施 后, 学 校 其 他 文 件 规 定 中 有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四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附 表 1 江 苏 省 在 宁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表 附 表 江 苏 省 在 宁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和 工 勤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表 附 表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在 职 人 员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系 数 标 准 表 附 件 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科 研 工 作 业 绩 点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科 研 平 台 和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新 增 点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1
附 表 1 江 苏 省 在 宁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表 单 位 : 元 / 月 岗 位 津 贴 岗 位 生 活 工 作 年 限 ( 职 务 ) 任 职 年 限 补 贴 10 年 及 以 下 11-0 年 1-30 年 31-40 年 41 年 及 以 上 6 年 及 以 上 3380 3530 3680 1430 一 级 5 年 及 以 下 330 3380 3530 1430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助 理 级 科 员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6 年 及 以 上 780 930 3080 33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630 780 930 308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540 670 800 93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410 540 670 80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30 450 580 71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190 30 450 58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10 30 43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1990 100 10 3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050 160 7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1830 1940 050 16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1890 000 11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1670 1780 1890 00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1590 1690 1790 189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1390 1490 1590 1690 179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1450 1550 1650 175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150 1350 1450 1550 165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1310 1410 1510 161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1110 110 1310 1410 151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1040 110 100 180 136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960 1040 110 100 180 1430 6 年 及 以 上 930 1010 1090 1170 150 1430 5 年 及 以 下 850 930 1010 1090 1170 1430 十 三 级 700 780 860 940 100 1430 见 习 期 人 员 60 1430 13
附 表 江 苏 省 在 宁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和 工 勤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表 岗 位 ( 职 务 ) 任 职 年 限 单 位 : 元 / 月 岗 位 津 贴 工 作 年 限 10 年 及 以 下 11-0 年 1-30 年 31-40 年 41 年 及 以 上 生 活 补 贴 管 理 人 员 三 级 6 年 及 以 上 80 970 310 1430 职 员 5 年 及 以 下 50 670 80 970 1430 四 级 6 年 及 以 上 70 400 530 660 1430 职 员 5 年 及 以 下 140 70 400 530 1430 五 级 6 年 及 以 上 1860 1980 100 0 340 1430 职 员 5 年 及 以 下 1740 1860 1980 100 0 1430 六 级 6 年 及 以 上 1580 1690 1800 1910 00 1430 职 员 5 年 及 以 下 1470 1580 1690 1800 1910 1430 七 级 6 年 及 以 上 1350 1450 1550 1650 1750 1430 职 员 5 年 及 以 下 150 1350 1450 1550 1650 1430 八 级 6 年 及 以 上 1150 140 1330 140 1510 1430 职 员 5 年 及 以 下 1060 1150 140 1330 140 1430 九 级 6 年 及 以 上 1000 1080 1160 140 130 1430 职 员 5 年 及 以 下 90 1000 1080 1160 140 1430 十 级 职 员 700 780 860 940 100 1430 见 习 期 人 员 60 1430 工 勤 人 员 技 术 工 6 年 及 以 上 1550 1660 1770 1880 1430 一 级 5 年 及 以 下 1440 1550 1660 1770 1430 技 术 工 6 年 及 以 上 150 1350 1450 1550 1650 1430 二 级 5 年 及 以 下 1150 150 1350 1450 1550 1430 技 术 工 6 年 及 以 上 1090 1180 170 1360 1450 1430 三 级 5 年 及 以 下 1000 1090 1180 170 1360 1430 技 术 工 6 年 及 以 上 980 1060 1140 10 1300 1430 四 级 5 年 及 以 下 900 980 1060 1140 10 1430 技 术 工 五 级 690 770 850 930 1010 1430 普 通 工 660 740 80 900 980 1430 学 徙 工 熟 练 期 工 人 580 1430 14
附 表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在 职 人 员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基 本 业 绩 津 贴 系 数 标 准 表 职 务 正 高 教 师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岗 位 级 别 岗 位 系 数 职 务 岗 位 级 别 岗 位 系 数 职 务 岗 位 级 别 一 级 5 ---- ---- ---- ---- ---- 二 级 (6 年 及 以 上 ) 4 正 厅 三 级 4..5 ---- ---- 二 级 (5 年 及 以 下 ) 3.8 四 级 (11 年 及 以 上 ) 4 三 级 (6 年 及 以 上 ) 3.6 正 高 三 级 (6 年 及 以 上 ) 3.4 副 厅 四 级 (6 至 10 年 ) 3.8 三 级 (5 年 及 以 下 ) 3.4 三 级 (5 年 及 以 下 ) 3. 岗 位 系 数 四 级 (5 年 及 以 下 ) 3.6 四 级 (6 年 及 以 上 ) 3. 四 级 (6 年 及 以 上 ) 3.0 五 级 (11 年 及 以 上 ) 3. 四 级 (5 年 及 以 下 ) 3 四 级 (5 年 及 以 下 ).8 正 处 五 级 (6 至 10 年 ) 3 五 级 (6 年 及 以 上 ).7 五 级 (6 年 及 以 上 ).6 五 级 (5 年 及 以 下 ).8 五 级 (5 年 及 以 下 ).6 五 级 (5 年 及 以 下 ).5 六 级 (11 年 及 以 上 ).4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级 别 ------------------------- 岗 位 系 数 副 高 六 级 (6 年 及 以 上 ).4 副 高 六 级 (6 年 及 以 上 ).3 六 级 (5 年 及 以 下 ).3 六 级 (5 年 及 以 下 ). 副 处 六 级 (6 至 10 年 ). 七 级 (6 年 及 以 上 ).1 七 级 (6 年 及 以 上 ) 七 级 (5 年 及 以 下 ) 七 级 (5 年 及 以 下 ) 1.9 六 级 (5 年 及 以 下 ) 八 级 (6 年 及 以 上 ) 1.8 八 级 (6 年 及 以 上 ) 1.7 七 级 (11 年 及 以 上 ) 1.8 八 级 (5 年 及 以 下 ) 1.7 八 级 (5 年 及 以 下 ) 1.6 正 科 七 级 (6 至 10 年 ) 1.7 高 级 技 师 技 术 工 一 级 1.7 中 级 中 级 九 级 1.6 九 级 1.5 七 级 (5 年 及 以 下 ) 1.6 技 术 工 二 级 (11 年 及 以 上 ) 1.5 技 师 十 级 1.5 十 级 1.4 八 级 (11 年 及 以 上 ) 1.5 技 术 工 二 级 (10 年 及 以 下 ) 1.4 副 科 八 级 (6 至 10 年 ) 1.4 技 术 工 三 级 (11 年 及 以 上 ) 1.3 十 一 级 1.3 十 一 级 1. 高 级 工 初 级 初 级 八 级 (5 年 及 以 下 ) 1.3 技 术 工 三 级 (10 年 及 以 下 ) 1. 十 二 级 1. 十 二 级 1.1 科 员 九 级 1. 中 级 工 技 术 工 四 级 1.1 员 级 ( 试 用 期 ) 十 三 级 1 员 级 ( 试 用 期 ) 十 三 级 1 办 事 员 ( 试 用 期 ) 十 级 1 初 级 工 技 术 工 五 级 1 15
附 件 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文 件 要 求, 从 015 年 起, 为 做 好 各 年 度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核 算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当 量 课 时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D=D 1 + D + D 3 + D 4 其 中 :D 当 量 课 时 数 ; D 1 课 堂 教 学 和 实 验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数 ; D 带 实 习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数 ; D 3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与 大 型 作 业 当 量 课 时 数 ; D 4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和 毕 业 论 文 当 量 课 时 数 一 课 堂 教 学 和 实 验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数 D 1 D 1 = N Q 1 Q X 1 X X 3 X 4 其 中 :N 计 划 学 时 数 ; Q 1 课 程 权 数 ( 表 一 ); Q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系 数 ( 表 二 表 三 表 四 ); X 1 讲 课 类 别 修 正 系 数 ( 表 五 ); X 双 语 教 学 系 数 ; X 3 开 新 课 或 新 开 课 系 数 ; X 4 优 秀 课 程 奖 励 系 数 表 一 课 程 权 数 Q 1 体 育 课 艺 术 类 课 实 验 课 A 类 课 类 别 一 般 课 专 业 课 ( 本 科 ) ( 本 科 ) 权 数 Q 1 0.8 1.0 1.1 1. 说 明 :1 本 科 生 :A 类 课 是 指 课 外 答 疑 作 业 批 改 试 卷 批 阅 实 际 工 作 量 大 的 基 础 课, 由 各 学 院 申 报, 学 校 组 织 审 核 确 定 16
研 究 生 : 各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设 置 中 公 共 基 础 课 按 照 一 般 课 计 算 表 二 本 科 生 课 堂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系 数 Q n 30 Q=1 n 30 30<n 60 Q = 1+ 0. 5 N n 60 60<n 90 Q = 1.5+ 0. 3 N 1 1 n>90 n 90 A 类 课 Q = 1.8+ 0. 1 N n 90 非 A 类 课 Q = 1.8 + 0.15 N 1 1 其 中 :n 课 堂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 N 1 课 堂 教 学 班 学 生 基 数, 取 值 30 表 三 实 验 课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系 数 Q n 15 Q=1 n 15 15<n 36 Q = 1+ 0.5 N n>36 Q =1.35 其 中 :n 一 次 实 验 所 带 的 学 生 人 数 ; N 1 实 验 教 学 班 学 生 基 数, 取 值 15 实 验 课 一 般 以 0.5 个 自 然 班 为 一 个 教 学 小 班 1 17
表 四 研 究 生 课 堂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系 数 Q 其 中 :n 学 生 人 数 ; n 5 Q =0.8 6 n 14 Q =0.9 15 n 5 Q=1 n 5 6 n 50 Q=1 + 0. N n 50 51 n 75 Q=1. + 0.3 N n 75 n>75 Q =1.5+ 0.15 N N 1 取 值 5; 硕 士 生 n<3, 不 开 课 ( 不 包 含 硕 士 小 语 种 外 语 课 ); 博 士 生 n< 原 则 上 不 开 课, 如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开 课, 取 0.6 Q 1 1 1 说 明 : 表 五 讲 课 类 别 修 正 系 数 X 1 类 别 本 科 生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X 1 1 1. 1.3 1 已 单 独 支 付 工 作 量 报 酬 的 教 学 活 动 不 再 计 入 由 课 程 权 数 Q 1 计 算 出 的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数 包 含 课 堂 教 学 教 具 教 件 和 课 件 的 制 作 作 业 批 改 课 外 辅 导 考 试 和 补 考 试 卷 准 备 与 批 阅 实 验 课 的 准 备 讲 解 实 验 报 告 批 改 答 疑 等 所 有 的 教 学 环 节 3 体 育 课 : (1) 辅 导 群 体 活 动 ( 含 早 操 课 外 活 动 校 系 运 动 会 校 内 外 比 赛 与 裁 判 工 作, 学 生 体 质 调 研 等 ) 全 学 年 按 两 个 班 60 人 计, 平 均 折 合 课 内 周 学 时 为 4( 其 中 早 操 课 外 活 动 折 合 课 内 周 学 时 ; 校 内 外 比 赛 与 裁 判, 高 年 级 达 标 学 生 体 质 测 试 与 调 研 校 系 运 动 会 教 研 组 业 务 活 动 等 共 折 合 课 内 18
周 学 时 为 ); 凡 缺 项 部 分, 则 扣 除 相 应 的 课 内 学 时 () 辅 导 一 个 校 运 动 队, 全 学 年 按 一 个 班 30 人 计, 平 均 折 算 课 内 周 学 时 数 为 (3) 辅 导 一 个 院 系 ( 部 ) 的 群 体 活 动, 全 学 年 平 均 折 合 课 内 周 学 时 数 为 1 4 双 语 教 学 课 堂 教 学 系 数 : X 本 科 生 课 程 由 教 务 处 审 定, 研 究 生 课 程 由 研 究 生 院 审 定, 研 究 生 留 学 生 课 程 由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审 定 5 教 师 开 新 课 系 数 ( 指 校 内 从 未 开 过 的 课 程 ):X 3 系 数 为 1.3; 教 师 新 开 课 系 数 ( 指 本 人 第 一 次 开 的 课 程 ):X 3 系 数 为 1.1 6 优 秀 课 程 奖 励 系 数 :X 4 系 数 为 1. 7 实 验 班 ( 强 化 班 卓 越 班 水 杉 班 等 ): 小 班 化 教 学,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加 30 二 带 实 习 当 量 课 时 数 D D = 实 习 权 数 教 学 实 习 周 数 1+( 学 生 数 /15-1) 0% 其 中 : 野 外 实 习 权 数 为 15( 由 各 学 院 申 报, 学 校 组 织 审 核 确 定 ); 非 野 外 实 习 权 数 为 10; 金 工 实 习 权 数 为 7 实 习 的 联 系 准 备 批 改 实 习 报 告 等 环 节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均 含 在 实 习 教 学 当 量 课 时 数 内, 不 再 另 外 计 算 制 图 等 课 程 的 测 绘 课 按 非 野 外 实 习 计 算 一 般 以 0.5 个 自 然 班 为 一 个 实 习 小 组, 每 位 教 师 至 少 带 一 个 实 习 小 组 若 0.5 个 自 然 班 学 生 数 少 于 15 人, 则 按 15 人 计 算 三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与 大 型 作 业 当 量 课 时 数 D 3 D 3 = 课 程 设 计 权 数 周 数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系 数 其 中 : 课 程 设 计 权 数 为 10; 大 型 作 业 权 数 为 6; 每 位 教 师 指 导 课 程 设 计 与 大 型 作 业 一 般 按 1 个 自 然 班 为 单 位, 教 学 班 学 生 数 系 数 按 表 二 计 算 19
四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和 毕 业 论 文 当 量 课 时 数 D 4 D 4 = 毕 业 设 计 和 毕 业 论 文 权 数 周 数 指 导 学 生 数 其 中 : 毕 业 设 计 和 论 文 权 数 为 1.5 指 导 专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等 均 按 照 大 型 作 业 的 计 算 办 法 计 算 五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0
附 件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科 研 工 作 业 绩 点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文 件 要 求, 从 015 年 起, 为 做 好 各 年 度 学 校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核 算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科 研 项 目 业 绩 点 纵 向 项 目 业 绩 点 计 算 公 式 : 纵 向 项 目 业 绩 点 = 立 项 业 绩 点 + 当 年 到 账 经 费 数 调 整 系 数 项 目 类 别 系 数 备 注 :(1) 当 年 到 账 经 费 数 以 万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 调 整 系 数 : 自 然 科 学 类 为 1, 人 文 社 科 类 项 目 为 3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立 项 业 项 目 类 自 然 科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绩 点 别 系 数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创 新 研 究 群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体 973 计 划 项 目 1 3 国 家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000 7 863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973 计 划 课 题 青 年 科 学 家 专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 含 题 教 育 学 艺 术 学 等 单 列 学 科 国 家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青 年 科 重 点 项 目 ) 学 家 专 题 863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100 6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国 家 软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重 大 ( 重 点 ) 项 目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863 计 划 课 题 目 标 导 向 类 课 教 育 部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题 重 大 课 题 攻 关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课 题 800 5 国 家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重 大 项 目 省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一 般 项 目 ( 含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基 金 年 度 一 般 项 目 青 年 项 目 4 国 家 软 科 学 计 划 面 上 项 目 后 期 资 助 中 华 学 术 外 译 项 600 5 目 以 及 教 育 学 艺 术 学 等 单 列 学 科 项 目 ) 省 部 级 重 点 项 目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及 重 大 项 目 子 课 题 5 948 项 目 400 4 973 计 划 专 题 ( 任 务 ) 863 计 划 专 题 ( 任 务 )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专 题 ( 任 务 )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6 省 部 级 面 上 ( 一 般 ) 项 目 00 4 市 厅 级 重 大 ( 重 点 ) 项 目 7 市 厅 级 一 般 项 目 ( 大 于 5 万 ) 小 于 5 万 的 按 比 例 减 业 绩 点 100 3 8 纵 向 管 理 的 委 托 项 目 1/ 万 元 3 9 横 向 项 目 0.5/ 万 元 备 注 :(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作 为 合 作 单 位 参 加 的 科 研 项 目, 不 计 算 立 项 业 绩 点 ;() 其 他 未 列 出 的 科 研 项 目 参 照 同 层 次 项 目 予 以 认 定 (3) 横 向 课 题 经 费 入 帐 时 另 行 提 留 3%, 其 中 1.5% 返 还 学 院 (4) 由 我 校 教 师 主 持 其 他 单 位 为 第 一 申 报 单 位 的 项 目, 按 到 账 纵 向 管 理 经 费 占 项 目 总 经 费 的 比 例 核 定 立 项 业 绩 点, 按 项 目 相 应 级 别 和 到 账 纵 向 管 理 经 费 数 核 定 经 费 业 绩 点 二 学 术 论 文 业 绩 点 奖 励 类 别 业 绩 点 论 文 1 Science 和 Nature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10000 Science 和 Nature 子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1000 SCI 一 区 期 刊 论 文 500 SCI 二 区 期 刊 论 文 SSCI 和 A&HCI 收 录 的 论 文 被 中 央 采 纳 或 国 家 领 导 人 批 示 的 咨 询 报 告 和 政 策 建 议 300 SCI 三 区 期 刊 论 文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发 表 的 论 文 被 省 部 级 单 位 采 纳 或 省 部 级 单 位 领 导 人 批 示 的 咨 询 报 告 和 政 策 建 议 00 SCI 四 区 期 刊 论 文 及 其 他 SCI 收 录 论 文 160 3 EI 期 刊 收 录 的 论 文 60 4 EI ISTP 收 录 的 会 议 论 文 0 * 5 国 内 权 威 引 文 数 据 库 收 录 的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40 6 未 被 国 内 权 威 引 文 数 据 库 收 录 的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0 7 新 华 文 摘 全 文 收 录 10
8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文 摘 收 录 新 华 文 摘 论 点 摘 要 人 大 报 刊 复 印 资 料 全 文 复 印 60 9 30 万 字 以 上 专 著 400 10 0-30 万 字 专 著 300 11 0 万 字 以 下 ( 含 0 万 ) 专 著 00 著 作 1 30 万 字 以 上 译 著 10 13 30 万 字 以 下 ( 含 30 万 ) 译 著 80 14 30 万 字 以 上 编 著 60 15 30 万 字 以 下 ( 含 30 万 ) 编 著 40 备 注 :(1) 国 内 权 威 引 文 数 据 库 收 录 的 论 文 指 SCD 与 CSCD 共 同 收 录 的 论 文, 以 及 CSSCI 期 刊 论 文 () 论 文 按 第 一 作 者 计 算 业 绩 点, 第 一 作 者 单 位 须 为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第 一 作 者 为 学 生 的 论 文 按 通 讯 作 者 或 指 导 教 师 计 算 业 绩 点 (3) 我 校 教 师 作 为 非 主 编 人 员 出 版 的 专 著, 按 个 人 在 著 作 中 的 实 际 贡 献 ( 字 数 ) 比 例 核 定 相 应 业 绩 点 三 获 奖 成 果 业 绩 点 序 号 获 奖 类 别 等 级 业 绩 点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10000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4000 3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国 家 专 利 奖 金 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省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000 4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省 级 专 利 奖 金 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省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1000 5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三 等 奖, 省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00 6 市 厅 级 一 等 奖 100 7 市 厅 级 二 等 奖 50 8 市 厅 级 三 等 奖 30 3
9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 协 会 ) 组 织 的 设 计 类 奖 励 一 等 奖 ( 金 奖 ) 00 10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 协 会 ) 组 织 的 设 计 类 奖 励 二 等 奖 ( 银 奖 ) 100 11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 协 会 ) 组 织 的 设 计 类 奖 励 三 等 奖 ( 铜 奖 ) 50 备 注 :(1) 获 奖 成 果 须 以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为 独 立 完 成 单 位 或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的 科 研 成 果 () 同 一 项 科 研 成 果 如 获 多 项 奖 励, 以 就 高 原 则 计 算 业 绩 点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参 与 完 成 的 科 研 成 果, 根 据 获 奖 单 位 排 序, 排 序 第 二 的 按 成 果 的 二 分 之 一 核 算 业 绩 点 ; 排 序 第 三 的 按 成 果 的 三 分 之 一 核 算 业 绩 点 ; 依 次 类 推 (4)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 协 会 ) 组 织 的 科 技 类 获 奖, 按 照 设 计 类 绩 点 的 0.5 系 数 计 算 四 知 识 产 权 成 果 业 绩 点 序 号 类 别 业 绩 点 1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发 明 专 利 600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00 3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0 4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0 5 国 家 级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300 6 国 家 级 良 种 审 定 400 7 省 级 良 种 审 定 00 8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为 著 作 权 人 ) 100 9 国 家 标 准 600 10 行 业 标 准 00 11 地 方 标 准 100 五 本 办 法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解 释 4
附 件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表 彰 在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职 工,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参 与 教 学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积 极 投 入 教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的 奖 励 对 象 为 我 校 在 职 在 岗 的 教 职 工, 主 要 奖 励 以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为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的 教 学 活 动 获 奖 项 目 和 成 果 的 个 人 和 团 体 对 于 作 为 合 作 单 位 参 与 的 获 奖 项 目, 可 根 据 情 况 适 当 予 以 奖 励 第 三 条 同 一 项 教 学 成 果 和 项 目 同 时 获 得 多 项 奖 励 的 按 照 最 高 等 级 奖 励 如 已 获 学 校 其 他 部 处 奖 励, 则 不 再 重 复 奖 励 第 二 章 奖 励 范 围 及 内 容 第 四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共 包 括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两 个 类 别 第 五 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范 围 : ( 一 ) 教 学 成 果 类 是 指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和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二 ) 质 量 工 程 类 是 指 列 入 教 育 部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和 省 教 育 厅 质 量 提 升 工 程 的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重 点 专 业 ( 类 ) 卓 越 工 程 师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培 养 试 点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双 语 教 学 示 范 课 程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基 地 ( 区 )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中 地 共 建 项 目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等 ( 三 ) 教 材 类 是 指 国 家 和 省 级 精 品 教 材 规 划 教 材 等 ( 四 ) 教 师 类 是 对 在 省 级 以 上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中 的 获 奖 教 师 进 行 奖 励, 主 要 包 括 教 学 名 5
师 奖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各 类 教 学 技 能 比 赛 指 导 本 科 生 获 省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及 优 秀 团 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本 科 生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等 项 目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奖 励 范 围 : 是 对 在 省 级 以 上 各 类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中 的 获 奖 教 师 进 行 奖 励, 主 要 包 括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精 品 ( 重 点 ) 教 材 省 优 秀 研 究 生 课 程 省 企 业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省 产 学 研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示 范 基 地 等 项 目 第 三 章 奖 励 标 准 ( 一 )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标 准 ( 业 绩 点 ) 国 家 级 省 ( 部 ) 级 校 级 奖 励 类 别 奖 励 项 目 立 项 通 过 验 收 立 项 通 过 验 收 获 奖 或 验 收 获 优 备 注 教 学 成 果 类 质 量 工 程 类 特 等 奖 10000 000 100 一 等 奖 4000 1000 40 二 等 奖 000 400 0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00 00 / / /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00 00 / / / 重 点 专 业 ( 类 ) 00 00 10 10 / 卓 越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00 00 10 10 /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培 养 试 点 00 00 10 10 /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00 00 10 10 /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00 00 10 10 / 双 语 教 学 示 范 课 程 00 00 10 10 /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00 00 10 10 /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00 00 10 10/ /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00 00 10 10 /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00 00 10 10 / 实 验 室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建 00 00 10 10 / 通 过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与 评 估 00 6 专 业 类 增 加 50%
新 专 业 获 得 学 位 网 评 一 次 100 授 予 权 性 通 过 大 学 生 实 践 创 新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30 0 10 验 收 优 秀 开 设 全 英 文 授 课 需 学 校 认 学 历 教 育 外 国 留 00 定, 项 目 学 生 项 目 启 动 可 申 开 设 国 际 交 换 生 00 请 资 助 项 目 精 品 教 材 400 00 / 规 划 教 材 300 160 / 教 材 类 按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有 关 编 写 教 材 ( 讲 义 ) 的 若 干 出 版 教 材 问 题 的 规 定 计 算 教 学 名 师 1000 500 /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100 600 / 教 学 质 量 奖 / / 一 / 二 等 奖 40/0 教 师 类 讲 课 竞 一 / 二 / 三 等 奖 一 / 二 / 三 等 奖 一 / 二 / 三 等 奖 教 学 技 能 比 赛 赛 多 媒 00/100/40 60/40/0 40/0/1 体 课 件 等 优 秀 团 队 指 导 本 科 生 优 秀 一 / 二 / 三 等 奖 优 秀 指 导 老 师 / 按 一 等 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40/30/0 6 奖 励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一 / 二 / 三 等 奖 一 / 二 / 三 等 奖 一 类 学 科 竞 赛 50/40/30 30/4/0 /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一 / 二 / 三 等 奖 一 / 二 / 三 等 奖 二 类 学 科 竞 赛 40/30/0 4/0/16 / 注 : (1) 获 奖 成 果 或 项 目 须 以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为 独 立 完 成 单 位 或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参 与 完 成 的 教 学 成 果 或 项 目, 根 据 获 奖 单 位 排 序, 排 序 第 二 的 按 成 果 或 项 目 的 二 分 之 一 核 算 业 绩 点 ; 排 序 第 三 的 按 成 果 或 项 目 的 三 分 之 一 核 算 业 绩 点 ; 依 次 类 推 ( 二 )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奖 励 标 准 ( 业 绩 点 ) 奖 励 项 目 国 家 级 省 ( 部 ) 级 校 级 备 注 获 奖 :000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100 40 获 提 名 :00 须 有 正 式 发 文 或 通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60 0 知 精 品 ( 重 点 ) 教 材 300 160 省 优 秀 研 究 生 课 程 40 省 企 业 研 究 生 工 作 站 省 产 学 研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00 验 收 合 格 生 示 范 基 地 出 版 教 材 按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有 关 编 写 教 材 ( 讲 义 )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计 算 全 英 文 授 课 00 须 研 究 生 院 认 定 7
注 : 获 得 各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奖 励 按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章 奖 励 程 序 及 其 它 第 七 条 凡 符 合 以 上 奖 励 条 件 者, 每 年 学 校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获 奖 统 计 工 作, 由 个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报 并 提 供 支 撑 材 料 ( 获 奖 证 书 或 文 件 的 电 子 扫 描 件 ), 经 学 院 审 查,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报 请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按 相 应 的 标 准 核 定 业 绩 点 质 量 工 程 类 项 目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项 目 经 费 到 款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核 定 业 绩 点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8
附 件 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科 研 平 台 和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新 增 点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文 件 精 神, 从 015 年 起, 学 校 每 年 对 在 科 研 平 台 学 科 和 学 位 点 建 设 等 工 作 中 新 取 得 的 业 绩 实 行 一 次 性 奖 励,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科 研 平 台 类 类 别 奖 励 标 准 ( 万 元 / 个 ) 国 家 级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30 国 家 级 科 研 平 台 (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 技 术 ) 研 究 中 心 工 程 实 验 室 国 家 级 野 外 科 学 观 测 研 究 站 等 ) 30 国 家 基 金 委 创 新 研 究 群 体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基 地 30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和 创 新 团 队 发 展 计 划 创 新 团 队 0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培 育 点 10 国 家 级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10 省 级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5 省 级 重 点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基 地 5 省 部 级 科 研 平 台 (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中 心 生 态 定 位 站 等 ) 5 省 部 级 创 新 团 队 5 省 部 级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3 市 厅 级 创 新 团 队 1 市 厅 级 科 研 平 台 (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中 心 研 究 基 地 等 ) 1 二 学 科 建 设 类 ( 一 ) 学 科 与 学 位 点 建 设 新 增 点 奖 励 类 别 奖 励 标 准 ( 万 元 / 个 ) 省 一 级 学 科 重 点 学 科 ( 含 省 优 势 学 科 ) 5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点 10 9
一 级 学 科 专 业 学 位 博 士 点 5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点 3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点 3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5 注 :(1) 重 点 学 科 中 同 一 学 科 获 得 项 目 有 重 复 者, 按 最 高 等 级 计 算 ;() 共 建 重 点 学 科 按 经 费 比 例 划 分 奖 励 ;(3) 专 业 学 位 按 招 生 领 域 计 算 ;(4) 硕 士 点 是 指 某 个 学 院 ( 部 ) 科 研 单 位 所 拥 有 的 非 博 士 点 覆 盖 的 硕 士 点 数 ( 二 ) 学 科 建 设 考 核 评 估 奖 惩 类 别 建 设 结 果 奖 惩 标 准 ( 万 元 / 个 ) 重 点 学 科 ( 含 省 优 势 学 科 ) 优 按 一 次 性 奖 励 标 准 0.3 合 格 按 一 次 性 奖 励 标 准 0.1 差 不 通 过 按 一 次 性 奖 励 标 准 0.3 扣 除 优 3 学 位 点 合 格 1 黄 牌 -1 停 止 招 生 -3 ESI 全 球 排 名 前 1% 30 百 分 位 前 进 30% 以 上 15 百 分 位 前 进 0% 以 上 10 教 育 部 学 科 评 估 百 分 位 前 进 10% 以 上 5 排 名 第 一 50 排 序 前 10% 15 排 序 前 0% 10 排 序 前 30% 5 注 : 同 一 学 科 符 合 两 项 以 上 者, 按 高 的 计 算 三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会 同 科 技 处 研 究 生 院 等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