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第379次行政會議紀錄 目次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 C4EAB8DBB0C4CCA8CBB6B2A9CABFD5D0C9FABCF2D5C2>

晋委[1999]41号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第102次校務會議紀錄

改 善 動 機 很 多 人 在 使 用 學 校 網 站 時, 感 覺 到 有 諸 多 不 便, 像 是 雖 然 學 校 有 辦 活 動, 但 很 難 發 現 公 佈 在 網 站 上 的 活 動 資 訊, 還 有 雲 端 系 統 銷 曠 繁 複 等, 鑒 於 以 上 原 因, 我 們 決 定 改 善

2010年第3期(总第11期)

竞赛报名与报名审核

西南交通大学

0 5 32

gongGaoMingCheng

3. 対 象 学 生 について 樹 人 医 護 管 理 専 科 学 校 原 則 高 等 専 門 学 校 4 年 生 と 5 年 生 を 対 象 に 実 施 します 4. 実 施 要 領 (1) 研 修 内 容 : 研 修 内 容 は 基 本 的 に 受 入 企 業 にお 任 せしますが できるだけア

馬偕醫學院 學生事務工作簡報

!""# $!""%!"&" #

一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目 录 二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 一 ) 收 支 总 表 ( 二 ) 收 入 总 表 ( 三 ) 支 出 总 表 ( 四 )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表 三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说 明 ( 一 ) 收 支 总 表 说 明 ( 二 ) 收 入 总 表 说 明 (

目 录 一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二 2016 年 预 算 报 表 ( 一 ) 中 南 大 学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二 ) 中 南 大 学 收 入 预 算 表 ( 三 ) 中 南 大 学 支 出 预 算 表 ( 四 ) 中 南 大 学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信息参考

Microsoft Word - 15dbtb007

<4D F736F F D20B9E3D6DDCAD0CBAECEF1CDB6D7CABCAFCDC5D3D0CFDEB9ABCBBE C4EAB6C8B5DAD2BBC6DAD6D0C6DAC6B1BEDDC4BCBCAFCBB5C3F7CAE92E646F63>

投影片 1

內政部函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業經該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四○八四號令發布乙案

untitled


2010年江西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中国科学院文件

Microsoft Word 杨局长在2015年度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

院讯第十七期.doc

北京民办教育信息

(7月专刊)闵行卫生计生动态2016年第11期_s_.docx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九 十 八 年 警 佐 班 第 二 十 九 期 ( 第 二 類 ) 入 學 考 試 憲 法 題 解 壹 單 一 選 擇 題 : (B) 總 統 依 憲 法 之 規 定, 行 使 締 結 條 約 之 權 關 於 憲 法 所 稱 之 條 約,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A

COP中文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D F736F F D20BAECB1A6C0F6A3BA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0CAB9D3C3B5C4BFC9D0D0D0D4B1A8B8E62E646F63>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高水平大学优势学科布局与选择的量化分析

汇集全球21位医生的经验和智慧,总结出最实用的专业建议,这些都是最值得你牢记的健康提醒

1 行 业 发 展 不 平 衡 我 国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业 起 步 较 晚, 专 业 分 工 程 度 和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还 有 很 大 差 距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水 平 密 切 相 关

<4D F736F F D20CEF7B2D8B4F3D1A7B1BEBFC6BDCCD1A7B9A4D7F7CBAEC6BDC6C0B9C0D7D4C6C0B1A8B8E62E646F63>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第一篇 建置区划

untitled

31 121

ǎà

43081.indb



2016 年 地 质 工 程 系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2016 学 年 我 系 将 在 总 结 过 去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今 年 学 院 以 抓 质 量 强 内 涵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建 品 牌 细 管 理 重 过 程 为 宗 旨, 以 规 范 管 理 深 化 内 涵 为

<4D F736F F D203136BCADBBD8D2E4D3EBD1D0BEBF2E646F63>

萧山中学课程建设方案.doc


Microsoft Word - 9pinggb_A4.doc

Microsoft Word - 9pinggb_A4-f4.doc

理 论 探 索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五 点 思 考 余 路 [ 摘 要 ]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是 中 国 改 革 的 重 要 环 节, 其 影 响 力 和 难 度 不 亚 于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本 文 着 重 围 绕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应 考 虑 的 五 个 方 面

日 本 位 于 亚 洲 东 部, 太 平 洋 西 北 角, 是 我 国 东 方 的 一 个 岛 国 在 洪 积 世 ( 注 1) 的 大 部 分 时 期 内, 日 本 与 大 陆 相 连 大 约 在 洪 积 世 晚 期 至 冲 积 世 ( 注 2) 初 期, 日 本 各 地 发 生 海 进, 出 现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Microsoft Word - 9pinggb_let.doc

实 习 上 下 点 表 格 解 释 和 相 关 纪 律 要 求 : 1 表 格 中 所 有 名 词 都 为 简 称, 包 括 医 院 名 称 四 年 级 五 年 级 各 专 业 名 称 等 所 有 时 间 都 为 学 生 装 好 行 李 出 发 时 间, 请 提 前 0 分 钟 将 行 李 运 到

3 基 金 杠 杆 从 分 级 基 金 的 概 念, 我 们 知 道 了 分 级 基 金 的 A 份 额 是 每 年 获 得 固 定 收 益 的 稳 健 份 额,B 份 额 是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的 激 进 份 额 分 级 基 金 中 的 杠 杆 一 般 有 三 类 : 份 额 杠 杆 =(A

简报158期.doc

Microsoft Word - 9pingb5_let.doc

退休權益.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Word - 1.《國文》試題評析.doc

Ps22Pdf

$%%& ()*+, %&, %-&&%%,. $ %,, $,, & /$- 0(1 $%%& %& 234 %-%, 5&%6&633 & 3%%, 3-%, %643 -%%% :::; 7<9; %-%, 3$%$ :::;

# $# #!# # # # # # # %# # # &# # # # #! "

zt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高校发展动态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数 据 库!!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Transcription: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目 次 壹 主 席 致 詞 3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及 補 充 報 告 5 二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列 管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13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院 系 所 遭 遇 問 題 16 二 會 議 提 案 及 臨 時 動 議 20 案 號 案 由 及 決 議 ( 請 執 行 單 位 確 實 依 決 議 執 行 ) 執 行 單 位 頁 次 1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獎 勵 評 審 表, 請 討 論 教 務 處 20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研 究 生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請 討 論 學 務 處 23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3 案 由 : 建 請 校 方 設 立 機 制 及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學 生 法 律 諮 詢 及 必 要 之 協 助, 請 討 論 決 議 : 學 生 如 遇 緊 急 狀 況 需 師 長 陪 同 者, 可 與 學 務 處 教 25 官 室 或 諮 商 中 心 連 絡, 請 求 協 助 後 續 如 有 法 律 諮 詢 之 需 要, 可 接 洽 本 校 法 律 顧 問 或 法 律 系 協 助 4 案 由 : 擬 自 102 年 度 起 本 院 農 林 作 業 組 織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提 撥 盈 餘 5% 由 院 統 籌 運 用, 請 討 論 決 議 : 自 102 年 度 起 農 林 作 業 組 織 基 金 農 資 學 院 各 附 屬 26 單 位 及 獸 醫 教 學 醫 院 分 別 加 提 盈 餘 5%, 由 農 資 學 院 及 獸 醫 學 院 統 籌 運 用 5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財 物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八 點 第 五 款, 請 討 論 總 務 處 27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6 案 由 : 擬 訂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一 請 總 務 處 製 作 現 行 採 購 及 科 研 採 購 辦 理 方 式 對 照 表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二 科 研 金 額 未 達 一 百 萬 之 採 購, 採 購 單 位 雖 改 為 各 學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及 行 政 單 位, 仍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審 閱, 以 提 供 各 單 位 適 當 幫 助 總 務 處 3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

案 號 案 由 及 決 議 ( 請 執 行 單 位 確 實 依 決 議 執 行 ) 執 行 單 位 頁 次 7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約 書 ( 草 案 ) 中 英 文 版, 請 討 論 決 議 : 中 文 版 合 約 書 照 案 通 過, 英 文 版 授 權 研 發 處 與 法 研 究 發 展 處 37 政 學 院 高 院 長 研 議 修 正 8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校 園 儲 存 雲 (i 興 雲 ) 使 用 管 理 準 則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部 份 條 文, 請 討 論 路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41 9 10 臨 1 臨 2 案 由 : 擬 訂 定 本 校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主 機 代 管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行 政 人 力 評 估 及 人 力 相 互 支 援 移 撥 實 施 計 畫 一 份,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園 交 通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六 十 九 條 條 文 及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園 汽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要 點 收 費 標 準 附 表,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試 行 一 年 後 再 行 檢 討 並 請 總 務 處 清 查 校 園 內 車 輛 長 期 停 駐 未 移 動 原 因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優 秀 年 輕 學 者 獎 助 計 畫 ( 懷 璧 獎 ) 徵 求 公 告 部 分 內 容,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肆 散 會 (17:35) * 附 錄 (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繼 續 列 管 案 歷 次 執 行 情 形 )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44 人 事 室 48 總 務 處 52 研 究 發 展 處 57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2 年 6 月 11 日 14 時 至 17 時 35 分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4 樓 第 4 會 議 室 主 席 : 李 校 長 德 財 記 錄 : 鄭 志 學 ( 秘 書 室 )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後 附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致 詞 : 一 今 天 舉 行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歡 迎 並 感 謝 各 位 主 管 的 出 席 六 月 七 八 日 我 們 剛 為 博 士 生 及 大 學 生 與 碩 士 生 畢 業 生 分 別 舉 辦 畢 業 典 禮, 特 別 感 謝 主 辦 單 位 學 務 處 同 仁 及 謝 謝 大 家 出 席 畢 業 典 禮 就 像 今 年 學 生 所 創 作 的 畢 業 歌 曲 回 到 起 點, 我 們 的 畢 業 生 即 將 成 為 社 會 新 鮮 人, 今 年 我 們 特 別 請 台 灣 綜 合 大 學 系 統 朱 經 武 總 校 長 及 王 品 集 團 戴 勝 益 董 事 長 跟 畢 業 生 分 享 人 生 經 驗 並 且 給 予 嘉 勉, 期 待 我 們 培 育 的 學 生, 可 以 成 為 社 會 有 用 人 才, 在 此 我 要 對 所 有 老 師 的 辛 苦 教 學, 也 致 上 謝 意 二 本 校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共 同 設 立 國 際 水 稻 功 能 性 基 因 體 中 心,5 月 28 日 在 生 物 科 技 發 展 中 心 正 式 揭 牌, 中 央 研 究 院 余 淑 美 與 賀 端 華 二 位 院 士 將 共 同 主 持, 也 將 與 農 委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合 作, 希 望 結 合 先 進 生 物 科 技 及 傳 統 育 種 技 術 來 改 良 水 稻 及 穀 類 作 物 品 種, 提 升 臺 灣 農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另 外 本 校 與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合 作 的 榮 興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在 轉 譯 醫 學 上 也 有 重 大 的 成 果, 對 於 糖 尿 病 相 關 的 患 者 之 臨 床 治 療 有 重 大 影 響, 研 究 成 果 獲 發 表 於 今 年 4 月 份 發 表 於 國 際 期 刊 (Gut), 在 此 也 恭 喜 陳 院 長 及 生 科 院 的 老 師 三 3 月 11 日 我 帶 隊 到 教 育 部 參 加 做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第 二 期 100-101 年 考 評 報 告, 教 育 部 已 公 布 考 評 結 果, 本 校 續 獲 得 每 年 3 億 元 的 補 助 但 因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在 經 費 總 額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延 長 執 行 期 限 約 九 個 月, 因 此 明 年 開 始, 每 年 經 費 上 會 有 相 對 四 分 之 一 的 縮 減, 請 大 家 能 注 意 因 應 四 本 校 進 入 ESI 前 1% 百 大 領 域 增 加 2 項, 分 別 為 PHARMACOLOGY & TOXICOLOGY SOCIAL SCIENCES, 現 已 有 11 項 領 域 進 入 百 大 排 名, 本 校 也 首 次 進 入 英 國 QS 亞 洲 大 學 百 大 排 行 榜 五 國 立 大 里 高 中 國 立 臺 中 高 農 改 隸 本 校 附 屬 高 中 案, 分 別 在 4 月 29 日 及 5 月 23 日 獲 教 育 部 審 查 會 議 投 票 通 過, 目 前 辦 理 核 定 作 業 中, 預 定 於 明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改 隸 本 校, 正 式 改 隸 時 間 跟 作 業, 將 再 與 二 所 學 校 協 商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

六 學 生 第 二 餐 廳 案, 基 地 位 址 在 經 試 掘 後 發 現 有 遺 址, 目 前 正 進 行 遺 址 勘 察 相 關 工 作, 同 時 朝 向 BOT 方 式 規 劃 多 功 能 中 心 規 劃 工 作 也 持 續 進 行 中, 目 前 已 在 進 行 量 體 的 規 劃 評 估 女 生 宿 舍 的 興 建 工 程 已 進 入 建 築 師 的 遴 選 工 作, 希 望 能 儘 快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男 生 宿 舍 也 希 望 能 於 月 底 完 成 初 步 的 規 劃 與 報 部, 設 計 已 與 之 前 的 規 劃 不 盡 相 同 多 功 能 中 心 的 規 劃 也 積 極 的 進 行 當 中, 台 中 市 政 府 已 經 核 可 學 校 在 忠 明 南 路 地 下 道 上 方 整 建 10 面 籃 球 場 希 望 這 幾 項 重 大 的 工 程 能 夠 順 利 的 推 展, 讓 學 生 在 校 園 的 生 活 環 境 更 便 利 七 國 科 會 已 經 放 寬 實 驗 室 支 應 相 關 保 險 費 用 的 規 定, 請 各 位 主 管 能 利 用 各 種 場 合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同 仁, 並 叮 嚀 大 家 注 意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問 題 八 暑 假 來 臨, 許 多 師 生 會 利 用 這 段 時 間 進 行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在 此 特 別 提 醒 如 到 H7N9 流 感 等 疫 情 流 行 地 區 或 邀 請 相 關 地 區 人 員 到 學 校 參 加 活 動, 要 注 意 相 關 的 防 護 工 作, 並 且 通 報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九 今 天 是 這 學 年 度 最 後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文 學 院 王 院 長 即 將 卸 任, 回 到 中 央 研 究 院, 我 代 表 學 校 感 謝 王 院 長 在 任 內 對 學 校 的 貢 獻!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4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詳 見 附 錄 ) 及 補 充 報 告 : ( 一 ) 呂 教 務 長 : 1. 興 人 師 獎 從 6 月 5 日 開 始 投 票, 截 至 今 日 為 止, 各 系 所 投 票 情 況 如 以 下 表, 興 人 師 獎 規 定 每 一 系 所 學 生 投 票 率 需 超 過 50%, 目 前 只 有 11 個 系 所 投 票 率 超 過 50%, 請 各 位 師 長 鼓 勵 所 屬 學 生 踴 躍 投 票 2. 統 計 101 學 年 度 各 大 樓 上 課 空 間 排 課 率 使 用 率 的 狀 況 ( 資 料 如 下 表 ), 如 以 星 期 一 至 五 共 45 堂 ( 不 含 週 六 日 及 夜 間 上 課 ) 為 計 算 基 準, 資 料 顯 示 出 上 課 空 間 的 使 用 率 很 少 高 於 30% 在 上 課 空 間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情 形 下, 教 室 空 間 設 備 的 投 資 就 顯 現 出 不 那 麼 需 求 孔 急, 請 各 位 院 長 幫 忙 提 高 上 課 空 間 的 使 用 率 常 有 系 所 反 映 教 學 設 施 需 要 補 助, 因 為 資 源 有 限, 應 該 以 提 供 全 校 性 使 用 及 利 用 效 率 高 的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5

教 學 空 間 為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101 學 年 各 棟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 或 教 學 空 間 ) 日 間 排 課 情 形 說 明 :(1) 每 間 可 排 課 節 數 以 45 計 ( 每 日 排 9 節 一 週 五 天, 共 45 節 ); 夜 間 及 星 期 六 日 即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排 課 節 數 不 計 入 ;(2) 排 課 率 : 排 課 節 數 除 以 可 排 節 數 % 建 物 代 碼 建 物 簡 稱 建 物 名 稱 總 間 數 可 排 總 上 學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下 學 期 節 數 排 課 節 數 排 課 率 排 課 節 數 排 課 率 全 校 574 25830 5701 22.1% 5536 21.4% C 土 木 土 木 環 工 大 樓 一 至 四 樓 各 教 室 29 1305 326 25.0% 307 23.5% AB 中 科 中 科 育 成 大 樓 6 270 0 0.0% 0 0.0% CE,ME 化 材 化 材 館 18 810 200 24.7% 212 26.2% T 化 學 化 學 館 15 675 178 26.4% 174 25.8% CC,L 水 保 水 保 系 各 教 室 13 585 169 28.9% 189 32.3% Z 生 科 生 科 大 樓 50 2250 368 16.4% 342 15.2% K 生 機 生 機 大 樓 各 教 室 20 900 128 14.2% 163 18.1% D,H 作 物 作 物 科 學 大 樓 23 1035 225 21.7% 220 21.3% AN 防 檢 疫 動 植 物 防 檢 疫 大 樓 4 180 31 17.2% 30 16.7% SC 社 管 社 管 大 樓 68 3060 803 26.2% 743 24.3% CC,U 計 中 資 訊 計 中 資 訊 大 樓 15 675 203 30.1% 211 31.3% FB 食 科 食 科 大 樓 ( 食 品 暨 生 物 科 技 大 樓 ) 14 630 171 27.1% 133 21.1% I 動 科 動 科 系 館 ( 原 畜 產 館 ) 各 教 室 20 900 150 16.7% 104 11.6% XA 混 凝 土 土 木 系 混 凝 土 科 學 中 心 大 樓 2 90 23 25.6% 24 26.7% S 理 學 理 學 大 樓 39 1755 323 18.4% 305 17.4% V 森 林 森 林 館 9 405 142 35.1% 125 30.9% B,F 雲 平 雲 平 樓 19 855 145 17.0% 121 14.2% AA 萬 年 萬 年 樓 16 720 173 24.0% 173 24.0% AE,EC,J,R 農 環 農 環 大 樓 45 2025 304 15.0% 301 14.9% EE 電 機 電 機 大 樓 各 教 室 20 900 224 24.9% 214 23.8% LI 圖 書 圖 書 館 1 45 16 35.6% 19 42.2% M 精 密 精 密 所 教 室 2 90 33 36.7% 33 36.7% Y 綜 合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各 樓 層 教 室 57 2565 879 34.3% 898 35.0% P 機 械 機 械 館 13 585 155 26.5% 160 27.4% X 遺 傳 遺 傳 中 心 2 90 9 10.0% 6 6.7% G 應 經 一 館 應 經 系 大 樓 一 館 7 315 73 23.2% 91 28.9% A,GM 應 經 二 館 應 經 系 二 館 6 270 29 10.7% 29 10.7% W 舊 理 舊 理 工 大 樓 7 315 25 7.9% 26 8.3% BK 舊 糧 舊 糧 作 所 3 135 11 8.1% 2 1.5% QA,QB,QC 獸 醫 獸 醫 系 館 診 斷 中 心 教 學 醫 院 31 1395 185 13.3% 181 13.0% ( 以 課 表 之 排 定 空 間 為 基 準, 數 據 如 有 疑 義, 請 與 教 務 處 聯 繫 修 正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6

101 學 年 各 棟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 或 教 學 空 間 ) 夜 間 及 週 六 日 排 課 情 形 說 明 :(1) 夜 間 及 星 期 六 日 為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排 課 時 段 ; 每 間 可 排 課 節 數 以 46 計 ( 每 日 排 4 節 一 週 五 天, 週 六 日 一 天 排 13 節 共 2 天 );(2) 排 課 率 : 排 課 節 數 除 以 可 排 節 數 % 建 物 代 碼 建 物 簡 稱 建 物 名 稱 總 間 數 可 排 總 上 學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下 學 期 節 數 排 課 節 數 排 課 率 排 課 節 數 排 課 率 全 校 574 26404 981 3.7% 939 3.6% C 土 木 土 木 環 工 大 樓 一 至 四 樓 各 教 室 29 1334 6 0.4% 12 0.9% AB 中 科 中 科 育 成 大 樓 6 276 54 19.6% 48 17.4% CE,ME 化 材 化 材 館 18 828 31 3.7% 31 3.7% T 化 學 化 學 館 15 690 0 0.0% 0 0.0% CC,L 水 保 水 保 系 各 教 室 13 598 21 3.5% 27 4.5% Z 生 科 生 科 大 樓 50 2300 23 1.0% 24 1.0% K 生 機 生 機 大 樓 各 教 室 20 920 6 0.7% 11 1.2% D,H 作 物 作 物 科 學 大 樓 23 1058 0 0.0% 1 0.1% AN 防 檢 疫 動 植 物 防 檢 疫 大 樓 4 184 7 3.8% 3 1.6% SC 社 管 社 管 大 樓 68 3128 171 5.5% 143 4.6% CC,U 計 中 資 訊 計 中 資 訊 大 樓 15 690 23 3.3% 30 4.3% FB 食 科 食 科 大 樓 ( 食 品 暨 生 物 科 技 大 樓 ) 14 644 11 1.7% 12 1.9% I 動 科 動 科 系 館 ( 原 畜 產 館 ) 各 教 室 20 920 10 1.1% 13 1.4% XA 混 凝 土 土 木 系 混 凝 土 科 學 中 心 大 樓 2 92 3 3.3% 0 0.0% S 理 學 理 學 大 樓 39 1794 18 1.0% 18 1.0% V 森 林 森 林 館 9 414 12 2.9% 10 2.4% B,F 雲 平 雲 平 樓 19 874 187 21.4% 181 20.7% AA 萬 年 萬 年 樓 16 736 30 4.1% 30 4.1% AE,EC,J,R 農 環 農 環 大 樓 45 2070 23 1.1% 21 1.0% EE 電 機 電 機 大 樓 各 教 室 20 920 57 6.2% 58 6.3% LI 圖 書 圖 書 館 1 46 0 0.0% 0 0.0% M 精 密 精 密 所 教 室 2 92 0 0.0% 0 0.0% Y 綜 合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各 樓 層 教 室 57 2622 227 8.7% 221 8.4% P 機 械 機 械 館 13 598 21 3.5% 16 2.7% X 遺 傳 遺 傳 中 心 2 92 3 3.3% 0 0.0% G 應 經 一 館 應 經 系 大 樓 一 館 7 322 18 5.6% 12 3.7% A,GM 應 經 二 館 應 經 系 二 館 6 276 3 1.1% 6 2.2% W 舊 理 舊 理 工 大 樓 7 322 3 0.9% 3 0.9% BK 舊 糧 舊 糧 作 所 3 138 1 0.7% 0 0.0% QA,QB,QC 獸 醫 獸 醫 系 館 31 1426 12 0.8% 8 0.6% ( 以 課 表 之 排 定 空 間 為 基 準, 數 據 如 有 疑 義, 請 與 教 務 處 聯 繫 修 正 ) ( 二 ) 陳 主 任 秘 書 : 教 務 處 提 供 此 份 資 料, 讓 我 們 了 解 到 學 校 教 室 的 使 用 率 遠 低 於 私 立 大 學, 及 思 考 以 後 如 何 有 效 的 使 用 既 有 的 教 室, 避 免 興 建 大 樓 時 又 規 劃 教 室 空 間, 造 成 更 多 空 間 使 用 上 的 閒 置 校 長 裁 示 : 各 教 學 大 樓 排 課 情 形 請 轉 知 至 各 院 系 所, 也 請 各 位 主 管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此 份 資 訊 會 將 來 做 為 空 間 規 劃 分 配 教 學 設 備 更 新 經 費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7

補 助 的 依 據, 如 果 資 料 數 字 有 認 知 上 的 差 異, 請 與 教 務 處 連 繫 修 正 列 管 編 號 :101-379-C1, 執 行 單 位 : 教 務 處 ( 三 ) 主 計 室 蔡 主 任 : 明 年 退 休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員 工 交 通 補 助 費 不 能 再 編 列 預 算 資 本 門 減 5% 及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減 列, 報 紙 報 導 學 校 明 年 預 算 會 減 少 8% 的 消 息, 應 該 就 是 上 述 經 費 的 減 列 本 校 各 院 系 所 之 年 度 預 算 經 常 費 碩 專 班 經 費 及 管 理 費, 各 年 度 未 支 用 餘 額 得 滾 存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統 籌 運 用, 可 支 用 範 圍 如 下 : 1. 年 度 預 算 經 常 費 ( 含 本 年 度 及 歷 年 滾 存 ): 與 教 學 研 究 相 關 之 費 用, 設 備 之 添 購 維 護 等 2. 碩 專 班 經 費 ( 含 本 年 度 及 歷 年 滾 存 ): 當 年 度 之 開 班 相 關 費 用, 歷 年 滾 存 得 支 應 設 備 之 添 購 維 護, 專 案 教 師 助 理 約 聘 之 必 要 人 力,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交 通 費, 補 充 保 費 等 3. 管 理 費 ( 本 年 度 ):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經 費 4. 管 理 費 ( 歷 年 滾 存 ): 推 動 校 務 相 關 經 費, 設 備 之 添 購 維 護, 專 案 教 師 助 理 約 聘 之 必 要 人 力,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交 通 費, 補 充 保 費 等 本 校 各 院 系 所 經 常 費 ( 含 歷 年 滾 存 及 本 年 度 ) 結 存 情 形 如 下 表, 請 各 單 位 妥 善 運 用, 以 提 升 教 學 及 研 究 品 質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院 系 所 經 常 費 ( 含 歷 年 滾 存 及 本 年 度 ) 結 存 表 截 至 102 年 5 月 31 日 止 單 位 : 元 年 度 經 常 費 碩 專 班 中 科 碩 專 班 管 理 費 合 計 單 位 餘 額 餘 額 餘 額 餘 額 總 合 計 47,879,192 147,055,195 19,724,578 67,734,527 282,393,492 文 學 院 合 計 5,984,231 21,875,276 0 2,028,198 29,887,705 文 學 院 2,340,186 1,058,203 581,755 3,980,144 中 文 系 1,368,053 9,994,542 180,608 11,543,203 外 文 系 1,357,956 348,513 1,706,469 歷 史 系 212,860 3,710,587 70,598 3,994,045 圖 資 所 546,571 470,700 1,017,271 台 文 所 158,605 7,111,944 151,525 7,422,074 語 言 中 心 224,499 224,499 農 資 學 院 合 計 13,495,089 14,306,924 0 16,357,033 44,159,046 農 資 學 院 2,127,135 213,130 1,590,007 3,930,272 農 藝 學 系 447,481 277,579 725,060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8

園 藝 系 451,060 1,615,131 2,066,191 森 林 系 467,863 850,162 1,318,025 應 用 經 濟 系 1,536,183 4,079,954 277,790 5,893,927 植 物 病 理 學 系 474,920 342,619 817,539 昆 蟲 學 系 404,112 2,711,987 3,116,099 動 物 科 學 系 734,668 817,523 1,552,191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系 927,275 957,068 1,884,343 水 土 保 持 學 系 891,463 3,685,685 1,019,671 5,596,819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673,739 5,038,554 1,148,090 6,860,383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625,884 2,201,131 2,827,015 生 物 產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191,166 5,607 196,773 生 物 科 技 學 研 究 所 454,558 1,516,793 1,971,351 景 觀 與 遊 憩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86,412 6,060 192,472 國 際 農 學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162,199 16,800 1,178,999 生 物 科 技 學 程 146,600 146,600 景 觀 與 遊 憩 學 程 191,543 191,543 生 物 產 業 管 理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13,305 213,305 國 際 農 企 業 學 士 學 程 443,286 1,289,601 1,732,887 農 業 自 動 化 中 心 197,692 20,468 218,160 土 壤 調 查 試 驗 中 心 672 434,790 435,462 農 業 推 廣 中 心 158,508 61,336 219,844 農 業 機 械 實 習 工 廠 79,817 117,284 197,101 農 產 品 驗 證 中 心 100,981 135,364 236,345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3,108 28,260 31,368 農 業 試 驗 場 14,613 1,619 16,232 畜 產 試 驗 場 84,235 84,235 園 藝 試 驗 場 3,667 3,667 食 品 加 工 實 習 工 廠 100,944 39,117 140,061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中 心 21,000 21,000 土 石 流 防 災 中 心 143,777 143,777 理 學 院 合 計 7,915,157 15,379,702 6,823,041 7,077,660 37,195,560 理 學 院 1,660,561 514,265 223,860 749,847 3,148,533 化 學 系 1,719,322 4,242,910 5,962,232 應 用 數 學 系 637,249 1,512,659 832,635 2,982,54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9

物 理 學 系 394,650 2,714,715 346,847 3,456,212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3,056,792 13,352,778 3,884,466 859,045 21,153,081 統 計 學 研 究 所 291,717 10,196 301,913 奈 米 科 學 研 究 所 154,866 36,180 191,046 單 位 經 常 門 餘 額 碩 專 班 餘 額 中 科 碩 專 班 餘 額 管 理 費 餘 額 合 計 工 學 院 合 計 8,998,873 43,985,738 9,815,994 19,128,026 81,928,631 工 學 院 1,562,152 1,244,838 206,761 3,066,131 6,079,882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1,485,451 7,559,330 2,902,430 11,947,211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1,221,016 7,075,988 1,331,045 9,628,049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350,938 9,102,924 1,584,812 11,038,674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184,156 12,424,174 4,226,887 17,835,217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509,058 702,252 4,242,632 1,662,139 7,116,081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1,171,271 5,876,232 2,538,737 9,586,240 精 密 工 程 研 究 所 532,866 2,723,468 282,510 3,538,844 光 電 工 程 研 究 所 13,850 2,643,133 34,741 2,691,724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28,280 225,362 253,642 醫 工 所 40,711 943,245 983,956 機 械 工 廠 180,540 2,534 183,074 工 程 科 技 研 發 中 心 718,584 327,453 1,046,037 生 科 院 合 計 3,496,543 8,093,172 0 8,200,076 19,789,791 生 命 科 學 院 824,349 415,795 1,652,455 2,892,599 生 科 院 碩 專 班 7,677,377 7,677,377 生 命 科 學 系 1,296,093 3,197,574 4,493,667 分 生 所 253,415 1,256,404 1,509,819 生 物 化 學 研 究 所 289,515 813,813 1,103,328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564,189 1,056,387 1,620,576 基 因 體 暨 生 物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268,982 201,079 470,061 醫 學 科 技 研 究 所 22,364 22,364 獸 醫 學 院 合 計 5,558,119 0 0 8,691,882 14,250,001 獸 醫 學 院 1,930,450 2,124,944 4,055,394 獸 醫 學 系 1,453,304 3,043,473 4,496,777 微 生 物 暨 公 共 衛 生 學 研 究 所 1,664,461 919,598 2,584,059 獸 醫 病 理 學 研 究 所 509,904 1,749,702 2,259,606 動 物 疾 病 診 斷 中 心 810,663 810,663 獸 醫 教 學 學 院 43,502 43,50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0

管 理 學 院 合 計 1,763,219 34,363,655 3,085,543 1,481,037 40,693,454 管 理 學 院 211,146 792,576 98,751 73,818 1,176,291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45,307 274,759 110,285 530,35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493,207 262,239 169,770 925,216 企 管 進 修 學 士 班 3,533 3,533 行 銷 學 系 581,152 421,400 580,119 1,582,671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進 修 資 訊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645,321 645,321 資 訊 管 理 系 43,906 325,858 263,734 633,498 會 計 學 系 118,010 68,754 136,672 323,436 會 計 進 修 學 士 班 190 190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100,902 3,157 89,134 193,193 運 動 與 健 康 所 65,866 40,051 105,917 高 階 經 理 人 - 碩 專 班 16,989,921 2,986,792 17,454 19,994,167 高 階 經 理 人 ( 兩 岸 台 商 組 )- 碩 專 班 14,579,670 14,579,670 法 政 學 院 合 計 667,961 9,050,728 0 1,255,353 10,974,042 法 政 學 院 470,977 611,520 230,506 1,313,003 法 律 學 系 92,033 3,652,781 236,494 3,981,308 國 際 政 治 研 究 所 24,013 2,330,379 103,164 2,457,556 國 家 政 策 與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所 31,236 2,456,048 648,839 3,136,123 教 師 專 業 所 49,702 36,350 86,052 其 他 合 計 0 0 0 3,515,262 3,515,262 磐 石 產 業 研 究 中 心 33,300 33,300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12,913 12,913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368,307 368,307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887,990 887,990 生 物 科 技 發 展 中 心 1,380,934 1,380,934 奈 米 科 技 中 心 247,032 247,032 產 學 智 財 中 心 417,944 417,944 環 境 保 育 暨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166,842 166,842 備 註 :1. 經 常 門 餘 額 含 102 年 度 經 費 分 配, 碩 專 班 中 科 碩 專 班 餘 額 含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經 費 分 配 2. 管 理 費 每 年 分 配 三 次,5 月 底 為 第 一 次 分 配 ( 四 ) 方 總 務 長 : 3 月 27 日 地 震 災 害 修 繕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修 繕 經 費 約 700 萬 元, 雖 無 法 百 分 之 百 的 符 合 各 單 位 的 期 望, 在 總 務 處 同 仁 的 努 力 下 大 致 完 成 6 月 2 日 的 地 震, 又 有 很 多 單 位 提 出 需 求, 經 現 場 勘 驗, 有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1

些 修 繕 需 求 並 非 地 震 所 引 起 ( 五 ) 環 安 中 心 : 近 日 屢 接 獲 教 師 反 應, 由 於 中 興 湖 中 央 的 小 島 有 不 少 鳥 類 築 巢 繁 殖, 大 量 排 泄 物 已 造 成 小 島 的 土 壤 酸 化, 間 接 影 響 棲 息 樹 木 的 成 長, 鳥 類 因 此 移 巢 至 管 理 學 院 大 樓 前 的 大 樹 上 其 排 泄 物 的 掉 落 及 異 味 擴 散, 已 造 成 人 車 的 困 擾, 希 望 學 校 能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校 長 裁 示 : 請 相 關 單 位 邀 集 農 資 學 院 生 科 學 院 及 獸 醫 學 院 專 業 老 師 共 同 研 商 解 決 方 案 列 管 編 號 :101-379-C2,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環 安 中 心 ( 六 ) 歐 學 務 長 : 校 安 中 心 小 組 人 員 處 理 學 生 緊 急 意 外 事 件 後, 希 望 能 將 即 時 訊 息 傳 送 給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請 各 位 主 管 能 同 意 將 聯 絡 資 訊 存 放 於 校 安 中 心, 以 便 訊 息 即 時 傳 達 ( 七 ) 陳 研 發 長 : 1.6 月 1 日 教 育 部 來 函 告 之 本 校 今 年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考 核 通 過, 明 年 有 3 億 元 的 經 費 補 助 在 明 年 3 月 教 育 部 會 來 學 校 作 實 地 訪 評, 但 因 在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延 長 執 行 期 限 約 九 個 月, 所 以 從 明 年 開 始 算 起 共 三 年, 每 年 頂 尖 計 畫 經 費 減 列 25% 2. 各 樣 式 的 大 學 排 名 陸 續 公 告 結 果, 本 校 已 有 11 個 領 域 進 入 Top1%,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實 施 前 本 校 有 3 個 領 域 進 入 Top1%, 去 年 是 9 個 領 域, 11 個 領 域 入 榜 在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中 可 排 在 第 3 位 QS 亞 洲 百 大 排 名, 本 校 也 排 進 第 95 名,Nature 期 刊 發 表 的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有 幾 篇 論 文 掛 名 本 校 名 稱 發 表, 這 會 影 響 上 海 交 大 所 公 布 的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預 期 本 校 今 年 會 有 較 好 的 成 績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2

二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列 管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編 號 及 案 名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決 議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人 文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業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通 過, 請 總 務 處 發 文 給 弘 道 樓 使 用 單 位 儘 速 完 成 搬 遷, 並 請 總 務 處 就 弘 道 樓 搬 遷 拆 除 及 人 文 大 樓 興 建 訂 定 時 程, 製 作 甘 特 圖, 並 於 每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作 進 度 執 行 情 形 : 1. 建 築 工 程 : 截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目 前 辦 理 : 廁 所 導 擺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85.84%, 實 際 進 度 :92.05% 2. 機 電 工 程 :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施 繼 續 列 管 97-344-A1 報 告 工, 截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目 前 辦 理 :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目 前 辦 理 : 照 明 設 備 安 裝 弱 電 配 線 消 防 喇 叭 緊 急 照 明 燈 安 裝 景 觀 澆 灌 燈 光 配 管, 預 定 進 度 :42.59%, 實 際 進 度 : 48.9% 98-346-A1 98-353-A2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 人 文 大 樓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2.3 億, 校 務 基 金 配 合 提 撥 2.7 億 ; 應 用 科 技 大 樓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2.7 億, 校 務 基 金 配 合 提 撥 3.5 億 教 育 部 共 補 助 5 億, 規 定 本 校 需 於 明 (99) 年 底 完 成 發 包, 否 則 經 費 收 回 請 總 務 處 規 劃 時 程, 掌 控 進 度, 可 將 預 定 完 成 發 包 工 作 訂 於 明 年 9 月 底, 再 依 序 往 前 規 劃 相 關 前 置 工 作, 並 列 出 各 院 應 配 合 完 成 的 時 程, 並 請 文 學 院 及 工 學 院 配 合 總 務 處 相 關 工 作 植 化 館 預 定 於 明 年 中 拆 除, 現 有 單 位 應 予 以 合 理 安 置 於 理 工 大 樓, 剩 餘 空 間 再 由 工 學 院 處 置, 請 工 學 院 與 生 科 院 協 商 辦 理 植 化 館 搬 拆 及 應 用 科 技 大 樓 工 程 案 列 管, 以 監 督 進 度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 女 生 宿 舍 興 建 事 宜, 請 總 務 處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解 決 辦 法, 一 切 請 在 透 明 公 開 的 合 法 程 序 下 進 行, 以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1. 應 用 科 技 大 樓 : (1) 建 築 工 程 : 截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目 前 辦 理 : 進 行 十 樓 頂 版 鋼 筋 綁 紮 柱 牆 模 板 組 立, 預 定 進 度 : 37.19%, 實 際 進 度 : 44.14% (2) 機 電 工 程 :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截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目 前 進 行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目 前 辦 理 :10F 柱 牆 11F 底 版 管 線 配 置 BOX, 預 定 進 度 : 14.769%, 實 際 進 度 : 17.748%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1.102 年 5 月 2 日 簽 請 成 立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5 月 9 日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奉 核,5 月 21 日 工 作 小 組 名 單 奉 核 2. 招 標 文 件 審 議 會 議 改 以 書 面 方 式 審 查, 於 102 年 5 繼 續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3

編 號 及 案 名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決 議 月 28 日 ( 二 ) 奉 核 並 郵 局 委 員 審 查 101-374-B10 101-377-B12 101-377-B13 101-378-B1 101-378-B2 101-378-B3 101-378-B4 101-378-B5 101-378-B6 案 由 : 擬 與 國 外 6 所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與 福 州 大 學 簽 署 海 西 食 品 安 全 檢 測 與 監 控 協 同 創 新 中 心 組 建 協 議,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與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訂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案 由 : 擬 與 國 外 2 所 學 校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與 山 東 農 業 大 學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公 務 車 輛 購 置 及 租 賃 要 點 名 稱 及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第 四 點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第 執 行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已 完 成 5 校 合 約 簽 署 ; 餘 荷 蘭 CAH Viletum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 合 約 商 議 中 尚 未 完 成 執 行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已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核 定, 目 前 簽 署 合 約 中 執 行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已 完 成 合 約 簽 署 執 行 單 位 :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修 訂 後 全 文 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法 規 章 則 及 系 所 評 鑑 - 評 鑑 法 規 網 頁, 並 函 送 一 二 級 單 位 於 電 子 佈 告 欄 公 告 周 知 執 行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目 前 正 與 對 方 校 協 議 合 約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目 前 正 與 對 方 校 協 議 合 約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已 於 102 年 5 月 24 日 發 函 教 育 部 核 備, 目 前 待 教 育 部 回 函 執 行 單 位 : 秘 書 室 執 行 情 形 : 已 上 傳 秘 書 室 網 頁 / 行 政 議 事 組 / 內 部 控 制 項 下 周 知 執 行 單 位 : 人 事 室 執 行 情 形 : 繼 續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4

編 號 及 案 名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決 議 四 七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業 於 102 年 6 月 3 日 以 興 人 字 第 1020600649 號 函 轉 知 各 一 二 級 單 位 101-378-B7 案 由 : 擬 訂 定 本 校 技 工 工 友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 草 案 ),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執 行 單 位 : 人 事 室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2 年 6 月 5 日 以 興 人 字 第 1020600672 號 函 轉 知 本 校 一 二 級 單 位 知 悉 解 除 列 管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5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院 系 所 遭 遇 問 題 ( 一 ) 提 出 單 位 : 工 學 院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遭 遇 問 題 : 1.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 如 教 務 處 或 學 務 處 ) 經 常 發 文 各 系 所 通 知 有 關 學 生 之 權 益 事 宜, 並 時 有 家 長 來 電 詢 問 找 學 生 等 事 宜 2. 本 校 在 新 生 入 學 時 已 建 有 電 子 檔 之 學 生 資 料, 而 這 些 資 料, 是 否 能 以 分 級 授 權 網 路 查 詢 之 功 能 置 於 校 方 之 學 生 資 料 系 統, 至 少 開 放 系 上 行 政 人 員 都 有 查 詢 該 系 學 生 姓 名 班 級 性 別 電 話 及 EMAIL 之 權 限 一 方 面 各 系 所 不 須 再 次 向 學 生 蒐 集 個 資, 另 方 面 也 可 透 過 IP 得 知 查 詢 者 之 查 詢 記 錄 以 免 造 成 學 生 家 長 來 電 因 承 辦 人 不 在 無 法 查 詢 同 學 資 料 而 找 不 到 人 之 窘 境, 以 改 善 家 長 對 學 校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觀 感 不 佳 之 想 法 教 務 處 回 應 : 1. 有 關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使 用 個 資 權 限 部 分, 依 102 年 5 月 6 日 召 開 的 教 務 及 學 務 系 統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將 依 授 課 教 師 導 師 系 辦 助 教 / 承 辦 人 系 所 主 管 等 不 同 身 分 進 行 個 資 項 目 權 限 設 定 2. 教 務 處 已 於 6 月 3 日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依 不 同 身 分 進 行 個 資 項 目 權 限 設 定, 草 擬 詳 如 下 :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有 關 個 資 項 目 之 權 限 開 放 一 覽 表 身 分 別 有 個 資 項 目 之 權 限 開 放 1. 所 屬 課 程 點 名 冊 計 分 冊 下 載 2. 所 屬 課 程 成 績 上 傳 授 課 教 師 3. 所 屬 課 程 學 生 E-mail 4. 期 中 預 警 登 錄 1. 導 生 基 本 資 料 ( 含 學 籍 狀 態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2. 所 屬 導 生 選 課 清 單 一 週 課 表 導 師 3. 所 屬 導 生 歷 年 選 課 科 目 4. 所 屬 導 生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 含 不 及 格 偏 不 及 格 科 目 ) 1. 系 上 所 有 課 程 點 名 冊 計 分 冊 下 載 2. 系 上 學 生 成 績 查 詢 ( 單 學 期 歷 年 排 名 ) 3. 學 籍 狀 態 查 詢 : 在 學 生 學 號 姓 名 學 籍 狀 態 最 後 註 冊 學 期 註 冊 別 初 選 繳 費 加 退 選 繳 費 休 學 起 訖 指 導 教 授 系 辦 助 教 等 4. 學 生 一 週 課 表 查 詢 5. 學 生 歷 年 學 籍 查 詢 : 學 生 歷 年 註 冊 情 況 休 復 學 狀 態 退 學 狀 況 轉 系 狀 況 畢 業 狀 況 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6

身 分 別 教 務 處 承 辦 人 員 學 務 處 承 辦 人 員 有 個 資 項 目 之 權 限 開 放 6. 教 師 歷 年 開 課 資 料 查 詢 7.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查 詢 : 學 生 各 核 心 能 力 柱 狀 圖 及 成 長 曲 線 圖 8. 學 生 選 課 清 單 教 師 上 課 時 間 表 下 載 9. 預 警 系 統 : 歷 年 第 一 次 1/2 或 2/3 不 及 格 未 離 校 名 單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預 警 名 單 ( 尚 未 有 功 能 ) 1.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2. 學 生 選 課 管 理 3. 學 生 成 績 管 理 4. 教 師 鐘 點 及 開 課 1.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查 詢 2. 學 生 選 課 查 詢 : 選 課 清 單 一 週 課 表 3.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登 錄 系 所 主 管 1. 系 上 學 生 成 績 查 詢 ( 單 學 期 歷 年 排 名 ) 2.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1. 學 生 學 籍 狀 態 : 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休 退 學 狀 態 出 納 組 2. 學 生 繳 費 狀 態 3. 教 師 鐘 點 圖 書 館 學 生 學 籍 狀 態 : 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休 退 學 狀 態 研 發 處 學 生 學 籍 : 學 生 學 號 姓 名 及 休 退 學 狀 態 保 管 組 畢 業 生 名 冊 校 友 中 心 校 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1. 學 籍 資 料 查 詢 ( 學 號 身 分 證 出 生 年 月 日 ) 2. 當 學 期 選 課 清 單 國 際 事 務 處 3. 僑 生 健 保 費 4. 校 友 維 護 3. 土 木 系 所 提 問 題 的 重 點 在 於 其 系 上 只 有 一 名 行 政 人 員 擁 有 學 生 姓 名 班 級 性 別 電 話 及 EMAIL 個 資 查 閱 之 權 限, 因 為 系 上 都 有 學 生 相 關 資 料, 因 為 有 個 資 保 護 上 的 疑 慮, 所 以 希 望 能 開 放 其 他 行 政 人 員 的 查 閱 權 限, 以 備 該 人 員 休 假 之 不 時 之 需, 此 方 面 由 教 務 處 與 土 木 系 溝 通 協 調 ( 二 ) 提 出 單 位 : 工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遭 遇 問 題 : 目 前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考 試 及 放 榜 時 間 皆 為 國 立 各 校 中 較 早 的 一 間, 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7

而 放 榜 後 的 報 到 以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公 告 時 間 與 進 度 卻 較 其 他 國 立 各 校 緩 慢, 許 多 同 時 錄 取 上 其 他 排 名 相 近 學 校 的 備 取 學 生 因 此 先 被 其 他 學 校 通 知 錄 取, 造 成 本 校 系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上 的 困 難 希 望 學 校 是 否 能 夠 將 正 取 學 生 報 到 ( 意 願 調 查 ) 的 時 限 提 前, 並 開 放 由 系 上 持 續 追 蹤 正 取 學 生 動 向 以 及 聯 絡 通 知 備 取 學 生, 以 利 各 系 所 能 夠 在 爭 取 學 生 上 具 有 更 大 的 靈 活 空 間 教 務 處 回 應 : 1. 有 關 建 議 將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意 願 調 查 ) 的 時 限 提 前 說 明 : (1) 配 合 榜 單 及 名 次 皆 確 定 後 方 能 進 行 網 路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作 業, 所 以 目 前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時 間 均 訂 在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左 右 如 系 所 認 為 尚 須 提 前 此 作 業, 可 於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時 提 案 討 論, 招 生 組 將 依 決 議 辦 理 (2) 另 亦 建 議 各 系 所 在 放 榜 後 至 錄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入 學 意 願 前, 召 開 新 生 說 明 會, 讓 錄 取 生 了 解 介 紹 系 所 特 色 及 優 勢, 才 能 爭 取 學 生 就 讀 2. 有 關 建 議 將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提 前 說 明 : (1) 本 校 自 98 學 年 度 起 開 放 碩 士 班 備 取 遞 補 及 報 到 可 由 系 所 自 辦 102 學 年 度 計 有 17 個 系 所 參 加 自 辦 遞 補 及 報 到 其 優 點 可 彈 性 調 整 遞 補 及 報 到 時 間, 並 可 隨 時 追 蹤 正 取 學 生 動 向 以 及 聯 絡 通 知 備 取 學 生 歡 迎 各 系 所 參 與, 或 可 在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由 各 系 所 辦 理 遞 補 及 報 到, 以 增 加 時 效 性 (2) 未 來 規 劃 報 到 遞 補 和 驗 證 分 開 辦 理 經 查 大 部 分 學 校 期 末 考 於 6 月 中 旬, 畢 業 生 約 於 6 月 下 旬 方 能 領 畢 業 證 書, 本 校 102 年 碩 士 班 新 生 報 到 日 6/27, 如 提 早 報 到 則 畢 業 生 無 法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證 書, 因 此 未 來 擬 規 劃 將 報 到 遞 補 作 業 改 由 各 系 所 辦 理, 註 冊 組 則 統 一 辦 理 驗 證 102 學 年 度 其 他 國 立 大 學, 大 部 分 皆 由 系 所 自 行 辦 理 遞 補 及 報 到 作 業,( 詳 附 表 ) 以 增 加 時 效 性, 各 系 所 如 能 在 放 榜 後 即 掌 握 學 生 動 向, 並 及 早 報 到 後, 註 冊 組 預 計 統 一 在 7 月 份 ( 視 大 部 分 畢 業 生 已 獲 得 畢 業 證 書 而 訂 ) 辦 理 驗 證 程 序 ( 三 ) 提 出 單 位 : 創 新 產 業 推 廣 學 院 遭 遇 問 題 : 有 本 院 同 仁 在 白 天 上 班 時, 於 雲 平 樓 前, 遭 受 野 狗 攻 擊 並 被 咬 傷, 嚴 重 影 響 教 職 員 工 及 師 生 安 全, 請 校 方 重 視 並 解 決 野 狗 肆 虐 問 題 總 務 處 回 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8

學 校 對 於 校 區 內 流 浪 犬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非 常 重 視, 對 此 次 同 仁 遭 流 浪 犬 咬 傷 一 事, 深 感 歉 意 其 實 學 校 對 這 些 流 浪 犬 已 注 意 很 久, 平 時 除 了 向 防 疫 局 通 報 前 來 捕 捉 外, 也 結 合 學 生 社 團 力 量, 開 始 清 查 校 區 內 這 些 流 浪 犬 的 來 處 及 動 向 因 為 犬 隻 具 有 高 度 警 覺 性 及 群 聚 性, 連 防 疫 局 人 員 也 圍 捕 不 易, 而 學 生 社 團 因 常 在 學 校 的 關 係, 以 各 種 方 式 費 盡 心 思, 很 努 力 的 才 捕 獲 10 隻 流 浪 犬 學 生 對 捕 獲 的 流 浪 犬 進 行 編 號 活 動 追 蹤 打 預 防 針 結 紮 等 措 施, 並 購 置 了 一 些 狗 籠 項 圈 清 潔 用 具 飼 料 等 來 積 極 處 理 對 於 個 性 較 穩 定 的 流 浪 犬 再 以 認 養 的 方 式 送 出 認 養, 但 捕 獲 的 流 浪 犬 往 往 遠 不 及 不 斷 新 增 進 來 的 犬 隻 數 量, 因 此 校 園 才 會 有 搜 捕 不 完 的 流 浪 犬 但 我 們 仍 期 望 透 過 這 種 人 道 方 式 處 理, 逐 漸 減 少 在 校 園 遊 蕩 的 流 浪 犬 數 量, 讓 大 家 能 有 個 安 全 的 校 園 ( 四 ) 校 長 致 送 聘 書 時 各 學 院 反 應 之 問 題 : 1. 理 學 院 附 近 腳 踏 車 停 放 雜 亂 2. 管 理 學 院 周 邊 假 日 違 停 車 輛 多 3. 體 育 室 外 牆 水 泥 剝 落 問 題 4.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附 近 廁 所 問 題 及 資 源 回 收 人 員 任 意 進 出 作 業 問 題 總 務 處 回 應 : 總 務 處 會 積 極 解 決 腳 踏 車 停 放 雜 亂 假 日 車 輛 違 停 事 宜, 外 牆 水 泥 剝 落 問 題 將 與 體 育 室 聯 繫 商 討 解 決 方 案, 會 與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積 極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並 列 入 下 回 簽 約 評 估 重 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19

二 會 議 提 案 及 臨 時 動 議 案 號 : 第 1 案 編 號 :101-379-B1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獎 勵 評 審 表,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2 年 5 月 28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教 師 教 學 獎 審 查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檢 附 修 訂 評 審 表 草 案 如 附 件 辦 法 : 本 評 審 表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推 薦 案 適 用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0

績 效 ( 評 分 項 目 ) 教 學 成 果 (40%)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獎 勵 評 審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內 涵 ( 評 分 說 明 ) 一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 最 近 三 年 內,8 人 修 課 以 上 且 填 答 率 在 50% 以 上 之 課 程,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達 到 同 類 課 程 或 同 開 課 單 位 或 同 學 院 課 程 之 平 均, 且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未 高 於 同 類 課 程 或 同 開 課 單 位 或 同 學 院 課 程 之 平 均, 每 科 每 學 期 給 予 4 分,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20 分 ) 二 指 導 學 生 成 效 ( 最 近 三 年 內, 指 導 大 學 部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寫 作 創 新 發 明 展 演 競 賽 等,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10 分 ) 三 教 學 特 殊 表 現 與 成 果 分 享 ( 最 近 三 年 內, 公 開 分 享 發 表 教 學 與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探 討 心 得 或 論 述 者 ; 或 獲 得 校 內 外 有 審 查 制 之 教 學 獎 補 助 計 畫 者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10 分 ) 評 分 摘 要 (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委 員 評 分 教 材 與 教 學 一 教 學 大 綱 ( 最 近 三 年 內, 教 學 大 綱 內 容 完 準 備 (30%) 整,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5 分 ) 二 教 學 網 站 使 用 ( 最 近 三 年 內,8 人 修 課 以 上 之 課 程, 教 學 網 站 鼓 勵 使 用 e-campus 資 料 豐 富 師 生 教 學 登 錄 使 用 活 躍 者,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15 分 ) 三 教 材 編 撰 教 學 專 書 ( 最 近 三 年 內 新 編 具 新 穎 性 教 材 出 版 專 書 或 錄 製 開 放 性 課 程 等,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5 分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1

績 效 ( 評 分 項 目 ) 內 涵 ( 評 分 說 明 ) 四 國 際 化 教 學 ( 最 近 三 年 內, 開 設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學 位 學 制 課 程,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5 分 ) 評 分 摘 要 (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委 員 評 分 教 學 熱 忱 理 念 方 法 改 進 (20%) 一 積 極 投 入 教 學 ( 含 開 課 資 料 修 課 人 數 等 ) ( 最 近 三 年 內 教 學 貢 獻 度,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5 分 ) 二 教 學 輔 導 及 改 進 方 案 的 規 畫 及 成 果 ( 最 近 三 年 內,8 人 修 課 以 上 之 課 程, 有 具 體 師 生 互 動 資 料 者 ; 或 有 檢 討 並 調 整 教 學 且 有 記 錄 者,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10 分 ) 三 積 極 參 與 教 師 成 長 研 習 ( 最 近 三 年 內 參 與 多 元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本 項 最 高 給 予 5 分 ) 其 他 (10%) 請 註 明 非 上 述 所 列 之 其 他 教 學 優 良 事 蹟 ( 例 : 最 近 三 年 內 參 與 教 授 通 識 課 程 特 殊 學 生 輔 導 或 指 導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習 等 ) 評 分 總 計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2

案 號 : 第 2 案 編 號 :101-379-B2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研 究 生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辦 法 :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研 究 生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0 月 27 日 第 307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第 33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第 33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第 33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第 34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第 34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第 36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2~3 5~6 點 ) 一 本 校 為 獎 助 研 究 生 從 事 研 究, 提 高 學 術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分 獎 學 金 助 學 金 及 服 務 學 習 獎 勵 金 三 種 獎 學 金 係 獎 勵 性 質,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以 獎 勵 優 秀 原 則 審 核 發 放 助 學 金 係 補 助 性 質, 申 領 者 需 協 助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服 務 學 習 獎 勵 金 係 獎 勵 熱 心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事 務,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其 經 費 來 源,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提 撥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三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總 額, 由 本 校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預 算 之 研 究 生 獎 助 經 費 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當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際 在 學 之 一 般 研 究 生 ( 在 職 生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學 生 及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入 學 之 學 生 除 外 ) 人 數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以 1 為 權 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以 1.5 為 權 數 加 權 計 算 ) 比 例 分 配 之 ( 以 千 元 為 單 位 ) 各 院 得 依 系 所 比 例 總 和 提 撥 至 多 5% 為 上 限 供 獎 助 優 秀 研 究 生 使 用 中 途 休 學 復 學 研 究 生 之 獎 助 學 金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分 配 之 經 費 自 行 調 配 四 研 究 生 協 助 校 內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不 力, 或 觸 犯 校 規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應 限 制 申 請 或 停 撥 本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五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之 發 給, 新 生 自 九 月 起 至 翌 年 六 月 止, 舊 生 自 七 月 起 至 翌 年 六 月 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各 研 究 生 之 獎 學 金 及 助 學 金 金 額 得 每 學 期 調 整 一 次 獎 學 金 由 學 務 處 彙 整 按 月 造 冊 請 款 助 學 金 發 給 期 間 為 九 月 至 翌 年 六 月, 由 學 務 處 彙 整 按 月 造 冊 請 款 服 務 學 習 獎 勵 金 於 十 二 月 及 翌 年 六 月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一 次 發 給, 畢 業 生 及 學 期 中 休 退 學 者 得 於 當 月 審 核 發 給 六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應 訂 定 研 究 生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辦 法 並 組 織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該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及 分 配 事 宜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服 務 學 習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辦 法 應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審 核 會 議 通 過, 並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七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4

案 號 : 第 3 案 編 號 :101-379-B3 提 案 單 位 : 生 命 科 學 院 案 由 : 建 請 校 方 設 立 機 制 及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學 生 法 律 諮 詢 及 必 要 之 協 助, 說 明 : 請 討 論 一 依 據 生 科 院 102 年 5 月 29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聯 合 導 師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節 錄 乙 份 二 依 與 會 人 員 反 映, 學 生 車 禍 後 特 別 是 弱 勢 學 生 可 能 面 臨 賠 償 等 法 律 問 題, 因 不 諳 規 定 導 致 協 調 不 成 或 求 助 無 門 窘 境, 另 校 外 租 屋 所 衍 生 糾 紛 亦 可 能 需 法 律 諮 詢 及 協 助, 故 建 請 校 方 設 立 機 制 及 窗 口,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法 律 諮 詢 及 協 助 決 議 : 學 生 如 遇 緊 急 狀 況 需 師 長 陪 同 者, 可 與 學 務 處 教 官 室 或 諮 商 中 心 連 絡, 請 求 協 助 後 續 如 有 法 律 諮 詢 之 需 要, 可 接 洽 本 校 法 律 顧 問 或 法 律 系 協 助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5

案 號 : 第 4 案 編 號 :101-379-B4 提 案 單 位 : 農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院 案 由 : 擬 自 102 年 度 起 本 院 農 林 作 業 組 織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提 撥 盈 餘 5% 由 院 統 籌 運 用,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院 102 年 4 月 15 日 本 院 院 附 屬 單 位 諮 議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件 二 本 院 農 林 作 業 組 織 基 金 之 附 屬 單 位 目 前 為 :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農 業 試 驗 場 園 藝 試 驗 場 畜 產 試 驗 場 食 品 加 工 廠 實 習 商 店 依 本 校 99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決 議, 按 當 年 度 盈 餘 數 提 撥 10%, 繳 交 校 務 基 金 惟 本 項 經 費 並 未 再 依 管 理 費 比 例 分 配 到 院 三 本 院 為 能 增 加 附 屬 單 位 之 經 營 管 理 靈 活 度, 並 因 應 緊 急 需 要, 擬 由 本 院 各 農 林 作 業 組 織 基 金 之 單 位 依 年 度 決 算 後 盈 餘 提 撥 5% 經 費 由 院 統 籌 管 理 運 用 辦 法 :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自 102 年 度 起 農 林 作 業 組 織 基 金 農 資 學 院 各 附 屬 單 位 及 獸 醫 教 學 醫 院 分 別 加 提 盈 餘 5%, 由 農 資 學 院 及 獸 醫 學 院 統 籌 運 用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6

案 號 : 第 5 案 編 號 :101-379-B5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財 物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八 點 第 五 款,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 國 有 財 產 直 接 經 管 人 員 或 使 用 人,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財 產 遭 受 損 害 時, 除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部 分,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移 送 該 管 法 院 究 辦 外, 並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本 校 現 行 財 物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中 雖 已 制 定 罰 則, 但 對 於 以 金 錢 賠 償 部 分 卻 未 明 確 說 明 損 失 標 的 物 實 際 賠 償 價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故 提 請 增 修 本 要 點 第 八 點 第 五 款 相 關 規 定 二 檢 附 本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各 一 份 辦 法 :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7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財 物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第 32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 33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8 條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第 35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2 4 5 6 7 8 11 14 條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8 條 ) 第 一 條 爲 期 本 校 所 有 財 產 及 物 品 有 效 管 理, 以 利 財 物 發 揮 使 用 效 能, 避 免 浪 費, 爰 依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之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本 要 點 第 二 條 本 要 點 所 稱 財 物 之 分 類 說 明 登 記 及 管 理 原 則 如 下 表 所 示 : 分 類 類 別 及 名 稱 說 明 財 物 登 記 管 理 單 位 第 一 類 土 地 及 土 地 改 良 相 關 帳 冊 權 狀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物 財 產 物 品 第 二 類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相 關 硬 體 設 施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第 三 類 機 械 及 設 備 第 四 類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第 五 類 雜 項 設 備 單 價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二 年 以 上 之 動 產 設 備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各 使 用 單 位 第 六 類 非 消 耗 品 第 七 類 消 耗 用 品 圖 書 視 聽 資 料 與 單 價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軟 體 單 價 未 達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或 使 用 年 限 未 達 二 年 之 設 備 用 品 非 消 耗 品 係 指 公 用 物 品 質 料 堅 固, 不 易 損 耗, 如 事 務 用 具 餐 飲 用 具 陳 設 用 具 消 耗 用 品 係 指 使 用 後 喪 失 其 原 有 效 能 或 使 用 價 值 者, 例 如 事 務 用 品 紙 張 用 品 衛 生 用 品 圖 書 館 登 錄 每 月 列 印 圖 書 視 聽 資 料 結 存 表 送 交 保 管 組 彙 整 財 產 單 價 未 達 五 千 元 者,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登 記 列 管 五 千 元 以 上 由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登 記 列 管 各 使 用 單 位 圖 書 館 或 各 使 用 單 位 各 使 用 單 位 各 使 用 單 位 第 三 條 財 物 之 編 號 及 使 用 年 限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之 規 定 辦 理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8

第 四 條 新 建 或 修 建 之 建 築 物 完 工, 經 營 繕 組 會 同 會 計 室 及 使 用 單 位 驗 收 完 竣 後, 營 繕 組 須 提 供 該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建 築 物 空 間 配 置 數 據 表 竣 工 圖 竣 工 圖 電 子 檔 等 相 關 資 料, 交 由 保 管 組 向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建 築 物 產 權 登 記 舊 有 之 建 築 物 拆 除 前, 營 繕 組 應 提 供 該 建 築 物 拆 除 執 照 等 相 關 資 料, 交 由 保 管 組 向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建 物 滅 失 登 記 如 該 建 築 物 尚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或 造 價 金 額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尚 須 陳 報 教 育 部 轉 審 計 部 核 准 後, 始 得 進 行 拆 除 工 作 第 五 條 財 物 管 理 係 採 用 分 層 負 責 保 管 制 : 一 財 物 登 記 管 理 單 位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負 責 全 校 財 物 登 記 管 理 工 作, 圖 書 館 負 責 全 校 圖 書 視 聽 資 料 與 單 價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軟 體 登 記 管 理 工 作 並 應 備 置 增 減 異 動 原 始 憑 證, 其 所 登 記 之 帳 冊 資 料 應 與 會 計 室 帳 目 相 符 二 財 物 使 用 保 管 人 員 : 各 院 系 ( 所 ) 中 心 處 館 室 組 等 單 位 所 屬 財 物 之 請 購 或 實 際 使 用 人 員, 負 責 所 使 用 財 物 之 保 管 養 護 簡 易 修 繕 及 財 物 增 減 移 動 報 廢 等 相 關 事 宜 如 請 購 之 財 物 係 供 單 位 共 同 使 用 者, 由 單 位 主 管 指 定 專 責 保 管 人 員 三 單 位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 基 於 各 單 位 財 物 使 用 人 員 眾 多, 且 辦 公 地 點 分 散, 為 達 到 使 用 管 理 單 位 對 使 用 中 之 財 物 負 管 理 之 責, 各 單 位 主 管 應 指 定 單 位 內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 至 多 二 人 為 限 ) 負 責 該 單 位 財 物 管 理 工 作 如 該 單 位 尚 無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則 由 單 位 主 管 擔 任 之 人 員 異 動 時, 該 單 位 主 管 應 即 通 知 保 管 組, 俾 辦 理 異 動 手 續 四 財 物 管 理 人 之 工 作 項 目 : ( 一 ) 協 助 辦 理 該 單 位 財 物 管 理 登 帳 等 工 作 ( 二 ) 請 財 物 保 管 人 ( 使 用 人 ) 在 財 物 增 減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 三 ) 分 送 財 物 標 籤, 請 保 管 人 ( 使 用 人 ) 黏 貼 於 財 物 上 ( 四 ) 配 合 年 度 盤 點 及 上 級 單 位 視 察 時 協 調 聯 繫 ( 五 ) 財 物 保 管 人 ( 使 用 人 ) 離 職 時, 協 助 財 物 移 交 工 作 第 六 條 物 品 管 理 : 一 領 用 之 物 品, 如 簽 字 筆 膠 水 公 文 封 尺 等 文 具 用 品,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由 總 務 處 依 實 際 需 要 統 籌 購 置 或 各 單 位 得 依 其 實 際 需 求, 自 行 依 規 定 購 置 爲 原 則 二 物 品 之 領 用, 僅 限 於 公 務 使 用, 學 生 社 團 及 教 師 個 人 研 究 計 畫 案 所 使 用 之 文 具 物 品 皆 不 得 領 用 三 領 用 物 品 時, 領 用 人 應 填 寫 領 物 單,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向 保 管 組 領 用 四 凡 所 購 非 消 耗 品 單 價 未 滿 五 千 元, 由 各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登 帳 控 管 第 七 條 爲 避 免 災 害 發 生 時 財 產 遭 受 重 大 損 失, 本 校 所 有 財 產 得 按 財 產 之 性 質 及 預 算, 以 財 產 帳 面 價 值, 向 保 險 機 構 投 保 ; 投 保 之 財 產, 如 發 生 災 害 致 遭 受 損 失 時,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應 保 持 現 場 原 狀, 並 依 規 定 時 限, 將 災 害 時 間 地 點 及 財 產 損 毀 情 形 等, 立 即 通 知 保 險 機 構 派 員 查 驗 理 賠 ;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於 財 產 保 險 到 期 前, 視 需 要 辦 理 續 保 手 續 第 八 條 各 單 位 財 物 使 用 保 管 人 員 及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單 位 購 置 財 物 交 貨 時, 由 使 用 保 管 人 負 責 驗 收 保 管 責 任, 並 將 財 產 標 籤 黏 於 明 顯 處 ( 若 財 產 條 碼 須 以 噴 漆 處 理 者, 在 不 影 響 財 物 使 用 功 能 之 前 提 下, 請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 二 各 類 財 物 之 請 購 及 支 出 憑 證 經 核 章 完 備 後,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其 購 置 之 財 產 或 非 消 耗 品 通 知 單 應 於 七 日 內 擲 交 保 管 組, 俾 利 財 物 登 帳 列 管 三 使 用 保 管 人 員 應 經 常 注 意 財 物 之 保 養 維 護, 並 作 保 養 狀 況 之 檢 查 及 維 修 紀 錄,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29

對 於 已 達 使 用 年 限 而 不 堪 使 用 之 財 物, 應 會 同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辦 理 報 廢 繳 交 廢 品 及 銷 帳 手 續 四 各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於 接 管 財 物 時, 應 逐 項 點 收, 如 有 不 符, 得 不 予 簽 章 並 查 明 原 因 追 究 責 任 五 使 用 保 管 人 與 管 理 人 員 對 所 經 管 之 財 物, 應 隨 時 檢 查, 並 定 期 盤 點, 如 發 現 有 所 缺 少 時, 應 查 明 原 因 依 情 節 輕 重 依 法 處 理 除 經 查 明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者 外,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賠 償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損 壞 之 財 產 經 修 復 後 仍 可 使 用, 而 不 減 低 使 用 效 率 者, 依 修 復 時 所 需 費 用 賠 償 之 ( 二 ) 損 壞 財 產 不 堪 繼 續 使 用 或 遺 失 毀 損 者, 賠 償 方 式 以 重 置 相 同 財 物 為 原 則, 無 法 以 相 同 財 物 賠 償 時, 以 重 置 同 等 或 更 高 使 用 效 率 產 品 抵 充, 或 按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賠 償 價 金 : 1. 已 達 使 用 年 限 之 財 物 : 以 原 值 /( 已 購 置 年 限 +1) 之 殘 值 賠 償 之 2.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之 財 物 (1) 使 用 年 限 剩 1 年 以 內 之 財 物, 以 1 年 ( 原 值 / 使 用 年 限 ) 的 金 額 賠 償 之 (2) 使 用 年 限 尚 有 1 年 以 上 之 財 物, 則 以 帳 面 價 值 ( 原 值 - 直 線 法 計 算 累 計 折 舊 額 ) 賠 償 之 3. 各 項 權 利 或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之 賠 償 金 額, 得 依 審 計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諮 詢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或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鑑 定 估 價 後 賠 償 之 ( 三 ) 賠 償 金 錢 者, 應 以 遺 失 或 損 毀 時 重 置 同 等 使 用 效 率 財 產 之 市 價 為 準, 併 按 已 使 用 之 年 限 折 舊 ( 直 線 法 ) 計 算 之 六 財 物 標 籤 如 有 毀 損 或 不 易 辨 識 時, 使 用 保 管 人 或 管 理 人 員 應 向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標 籤 補 發 手 續 七 各 單 位 財 物 之 借 用,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書 立 借 據, 載 明 借 用 時 之 養 護 安 全 保 管 責 任 ( 二 ) 如 有 附 屬 設 備 時, 應 列 單 作 為 借 據 附 件 ( 三 ) 收 回 時 應 逐 項 點 收, 並 發 還 原 借 據 如 有 損 壞 或 短 少, 應 要 求 借 用 人 賠 償 八 各 單 位 經 管 之 財 物, 如 需 移 轉 至 校 內 其 他 單 位 時, 應 填 具 財 產 移 動 單, 並 經 雙 方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會 知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物 異 動 手 續 如 移 撥 ( 出 ) 校 外 時, 應 事 先 會 知 保 管 組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九 遇 有 災 害 竊 盜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致 各 單 位 財 物 損 毀 或 滅 失 時, 應 保 持 現 場 原 狀 立 即 報 請 相 關 單 位 偵 查, 於 案 發 三 日 內, 檢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函 請 審 計 機 關 核 准 解 除 其 責 任 前 述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警 察 機 關 之 鑑 定 報 告 暨 筆 錄 案 發 現 場 照 片 其 他 物 證, 以 及 依 事 實 經 過 取 具 之 合 適 證 明 與 財 物 經 管 人 員 所 應 負 職 責 說 明 十 離 調 或 解 雇 員 工,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時, 需 將 所 經 管 財 物 點 交 清 楚, 保 管 組 憑 各 單 位 開 立 之 財 物 移 交 完 畢 證 明, 即 認 為 該 員 所 經 管 使 用 之 財 物 已 點 交 無 誤 如 有 財 物 移 交 不 清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交 待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其 單 位 主 管 應 以 至 多 一 個 月 之 限 期, 責 令 交 待 清 楚, 如 再 逾 限, 應 即 移 送 懲 戒, 其 卸 任 或 已 任 他 職 者, 得 通 知 其 現 職 之 主 管 長 官, 先 行 停 止 其 職 務 第 九 條 各 單 位 財 物 如 已 達 耐 用 年 限, 不 堪 使 用 或 維 修 已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廢, 程 序 如 下 : 一 由 財 物 使 用 保 管 人 員 填 具 財 物 減 損 單, 經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及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後 送 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0

管 組, 俾 便 審 核 如 財 物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而 必 須 報 廢 者, 申 請 人 應 敘 明 報 廢 之 原 因 二 財 物 經 核 定 報 廢 後, 申 請 單 位 須 將 核 准 之 單 據 連 同 報 廢 品 送 交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物 註 銷 及 減 帳 登 記 手 續 若 報 廢 財 物 數 量 眾 多 或 體 積 過 大, 應 會 同 保 管 組 點 交 收 回, 在 未 點 交 前, 使 用 單 位 仍 應 負 保 管 責 任 第 十 條 各 單 位 財 產 毀 損, 致 失 原 有 效 能 不 能 修 復, 或 可 能 修 復 而 不 經 濟 者, 或 因 被 竊 及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毀 損 者, 得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程 序 予 以 報 廢 ; 如 未 奉 核 定 處 理 前 應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隨 意 廢 棄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辦 理 報 廢 或 毀 損 之 財 物, 應 依 變 賣 利 用 轉 撥 捐 贈 或 銷 毀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有 殘 餘 價 值 者, 可 編 造 廢 棄 物 品 處 理 清 冊 予 以 標 售, 其 標 售 所 得 價 款 一 律 繳 交 校 務 基 金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不 能 利 用 之 廢 品 而 他 機 關 可 予 利 用 者, 得 轉 撥 其 他 機 關 利 用 或 與 其 他 機 關 交 換 使 用 第 十 三 條 其 他 單 位 贈 予 本 校 之 財 產 物 品, 其 管 理 方 式 比 照 一 般 財 物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惟 其 毀 損 失 散 之 報 廢, 比 照 非 消 耗 品 方 式 處 理 第 十 四 條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之 獎 懲 : 一 各 單 位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對 所 經 管 之 財 物, 善 予 保 養 致 使 用 年 限 延 長, 或 遇 災 害 預 先 防 範, 或 將 無 用 之 廢 財 改 造 成 有 用 之 財, 確 有 事 實 可 資 證 明 者, 得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提 請 敘 獎 二 各 單 位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或 使 用 保 管 人 員 對 其 所 經 管 使 用 之 財 物, 如 有 盜 賣 調 換 化 公 爲 私, 據 爲 己 有, 渉 及 侵 佔 刑 責 者, 依 法 究 辦 ; 對 所 經 管 之 財 物 如 有 任 意 轉 移 出 租 撥 借 或 毀 損, 隱 匿 不 報 者, 一 經 查 覺, 視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之 第 十 五 條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應 依 規 定 每 年 實 施 全 校 財 物 盤 點, 各 單 位 配 合 先 行 對 所 屬 財 物 實 施 盤 點 必 要 時, 得 隨 時 派 員 不 限 次 數 抽 查 或 盤 點 全 校 盤 點 結 束 後, 由 保 管 組 將 盤 點 結 果 及 建 議 事 項 彙 整, 以 書 面 陳 報 校 長 後 通 知 各 單 位 檢 討 改 進 第 十 六 條 一 圖 書 館 應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將 上 月 新 增 減 圖 書 財 產 填 列 財 產 單 擲 送 保 管 組 彙 辦 財 產 月 報 表 年 底 時 將 財 產 目 錄 及 總 表 送 保 管 組 彙 辦, 陳 報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二 藝 術 中 心 應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將 上 月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增 減 結 存 表 及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增 減 表 送 保 管 組 彙 辦 ; 年 底 時 將 財 產 目 錄 及 總 表 送 保 管 組 彙 辦, 陳 報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十 七 條 保 管 組 應 將 本 校 每 月 財 產 之 增 減, 填 報 財 產 增 減 表, 於 每 月 十 五 日 前, 陳 報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核 備 ; 每 年 年 度 終 了, 應 編 造 財 產 目 錄 及 財 產 總 表, 陳 報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十 八 條 本 要 點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1

案 號 : 第 6 案 編 號 :101-379-B6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政 府 為 確 立 推 動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之 基 本 方 針 與 原 則, 以 提 昇 科 學 技 術 水 準, 持 續 經 濟 發 展, 加 強 生 態 保 護, 增 進 生 活 福 祉, 增 強 國 家 競 爭 力, 促 進 人 類 社 會 之 永 續 發 展, 制 定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6 條 第 4 項 規 定, 公 立 學 校 公 立 研 究 機 關 ( 構 ) 法 人 或 團 體 接 受 第 一 項 政 府 補 助 委 託 或 公 立 研 究 機 關 ( 構 ) 依 法 編 列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辦 理 採 購, 除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二 為 使 本 校 辦 理 科 研 採 購 案 件 有 所 依 循, 故 訂 定 此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三 檢 附 本 校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總 說 明 逐 條 說 明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各 乙 份 辦 法 :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一 請 總 務 處 製 作 現 行 採 購 及 科 研 採 購 辦 理 方 式 對 照 表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二 科 研 金 額 未 達 一 百 萬 之 採 購, 採 購 單 位 雖 改 為 各 學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及 行 政 單 位, 仍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審 閱, 以 提 供 各 單 位 適 當 幫 助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一 目 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昇 採 購 效 率 及 促 進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及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名 詞 定 義 本 要 點 所 稱 科 研 採 購, 指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之 補 助 委 託 執 行 科 技 研 發 計 畫 所 需 辦 理 工 程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採 購 三 適 用 範 圍 ( 一 ) 本 校 辦 理 科 研 採 購 之 作 業, 悉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宜,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二 ) 前 款 採 購 是 否 屬 於 科 研 採 購 以 該 補 助 委 託 契 約 為 準 ; 如 有 疑 義, 由 補 助 委 託 機 關 認 定 之 四 辦 理 原 則 科 研 採 購 應 以 促 進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平 合 理 為 原 則 五 相 關 單 位 權 責 ( 一 ) 請 購 單 位 : 採 購 案 件 規 劃 請 購 作 業 審 查 作 業 履 約 管 理 及 協 助 爭 議 處 理 工 程 相 關 採 購 之 履 約 管 理 由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負 責 ( 二 ) 採 購 單 位 : 採 購 案 件 招 標 開 標 審 標 議 比 價 決 標 訂 約 爭 議 處 理 及 驗 收 等 事 項 於 採 購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為 各 學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及 行 政 單 位,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為 總 務 處 ( 三 ) 研 發 單 位 : 審 查 採 購 案 件 之 經 費 來 源 是 否 為 本 校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 四 ) 主 計 室 : 審 查 計 畫 科 目 是 否 符 合, 採 購 預 算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並 控 管 計 畫 經 費 及 辦 理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科 研 採 購 案 件 之 監 辦 事 項 六 採 購 方 式 ( 一 ) 科 研 採 購 應 經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 二 ) 採 購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公 告 審 查 但 補 助 或 委 託 機 關 指 定 洽 特 定 廠 商 辦 理 之 採 購, 或 本 校 投 標 文 件 已 敘 明 分 包 對 象 並 經 補 助 或 委 託 機 關 納 入 契 約 者, 得 免 公 告 程 序 ( 三 ) 採 購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者, 得 不 經 公 告 程 序, 由 請 購 單 位 取 得 至 少 一 家 以 上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擇 符 合 需 要 者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 亦 得 準 用 前 款 規 定 逾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者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七 公 告 審 查 ( 一 ) 公 告 期 間 以 五 個 工 作 天 以 上 為 原 則, 得 視 情 形 增 減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3

( 二 ) 無 投 標 廠 商 家 數 限 制, 一 家 以 上 即 可 辦 理 審 查 ( 三 ) 採 購 單 位 就 廠 商 資 格 條 件 進 行 審 查 ( 四 ) 請 購 單 位 應 成 立 審 查 小 組, 視 採 購 案 件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就 符 合 資 格 廠 商 之 技 術 管 理 商 業 條 款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工 程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品 質 功 能 及 價 格 等 項 目 進 行 審 查 ( 五 ) 前 款 審 查 小 組 應 由 本 校 教 師 編 制 內 職 員 聘 任 人 員 或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五 人 以 上 組 成 ( 六 ) 前 款 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指 於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或 研 究 機 構 擔 任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之 人 員 ( 七 ) 審 查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並 附 卷 備 供 查 詢 ( 八 ) 前 七 款 規 定, 於 採 購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者, 得 準 用 之 八 評 定 ( 一 ) 審 查 小 組 之 決 議 應 有 總 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且 出 席 成 員 不 得 少 於 三 人 ( 二 ) 第 七 點 第 四 款 之 審 查 以 總 評 分 法 或 序 位 法 評 定 以 總 評 分 最 高 或 序 位 第 一, 且 經 審 查 小 組 過 半 數 決 定 之 廠 商 為 優 勝 廠 商 ( 三 ) 序 位 評 比 應 就 各 審 查 項 目 分 別 評 分 後 予 以 加 總, 並 依 加 總 分 數 高 低 轉 換 為 序 位, 以 彙 整 合 計 各 廠 商 序 位 之 合 計 值 最 低 者 為 序 位 第 一 ( 四 ) 總 評 分 最 高 或 序 位 第 一 之 廠 商 有 二 家 以 上 時, 就 總 評 分 最 高 或 序 位 第 一 之 廠 商 再 行 綜 合 審 查, 以 總 分 較 高 者 為 優 勝 廠 商 得 分 仍 相 同 者, 抽 籤 決 定 之 九 底 價 訂 定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請 購 人 應 依 圖 說 規 範 契 約, 並 考 量 成 本 市 場 行 情 提 出 建 議 底 價, 交 由 採 購 單 位 簽 報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底 價 ( 二 ) 底 價 訂 定 之 作 業 流 程 應 予 保 密, 訂 定 底 價 確 有 困 難 之 特 殊 或 複 雜 案 件 得 不 訂 底 價 十 決 標 原 則 ( 一 ) 以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訂 有 底 價 之 採 購, 依 優 勝 序 位, 自 最 優 勝 者 起, 依 序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以 合 於 採 購 文 件 規 定, 且 在 底 價 以 內 者 為 供 應 廠 商 ( 二 ) 以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未 訂 底 價 之 採 購, 以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標 價 合 理, 在 採 購 金 額 以 內 且 經 審 查 為 序 位 第 一 之 優 勝 者 為 供 應 廠 商 十 一 協 商 ( 一 ) 請 購 單 位 得 於 訂 定 採 購 契 約 之 前 與 供 應 廠 商 就 採 購 工 程 財 物 之 規 格 或 勞 務 之 需 求 等 進 行 協 商 ( 二 ) 協 商 非 以 書 面 為 之 者,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載 明 接 觸 對 象 時 間 地 點 及 內 容 ( 三 ) 前 二 款 與 協 商 相 關 之 文 件, 應 附 卷 備 供 查 詢 十 二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本 校 得 規 定 廠 商 所 應 繳 納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或 提 供 其 他 擔 保, 及 沒 入 或 發 還 押 標 金 或 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4

證 金 之 條 件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之 繳 交, 準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十 三 利 益 迴 避 ( 一 ) 辦 理 科 研 採 購 之 人 員 對 於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事 項,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之 利 益 時, 應 行 迴 避 ( 二 ) 前 款 所 稱 辦 理 科 研 採 購 人 員, 包 含 請 購 人 計 畫 主 持 人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承 辦 及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及 主 管 ( 三 ) 本 校 之 代 表 人, 不 得 為 供 應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合 夥 人 或 代 表 人 ( 四 ) 前 三 款 之 執 行 如 不 利 於 公 平 競 爭 或 公 共 利 益, 得 報 請 補 助 委 託 機 關 核 定 後 免 除 之 十 四 履 約 管 理 ( 一 ) 履 約 期 間 應 由 請 購 單 位 善 盡 履 約 管 理 責 任, 對 廠 商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各 相 關 單 位 應 本 於 權 責 積 極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 二 ) 請 購 單 位 應 履 行 查 驗 之 責, 於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就 履 約 情 形 辦 理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以 掌 握 履 約 進 度 及 交 貨 品 質 ( 三 ) 請 購 單 位 之 履 約 管 理, 得 以 書 面 審 核 或 實 地 查 驗 測 試 檢 驗 等 方 式 行 之 十 五 驗 收 採 購 金 額 逾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之 採 購 案 件, 應 辦 理 驗 收 並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其 餘 程 序 得 準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十 六 使 用 效 益 ( 一 ) 依 本 要 點 購 入 之 設 備 應 妥 善 使 用 ;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請 購 或 接 管 使 用 單 位 應 製 作 其 使 用 狀 況 之 書 面 紀 錄, 備 供 查 詢 ( 二 ) 前 款 設 備 於 補 助 委 託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不 得 設 定 負 擔 或 處 分 但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得 設 定 負 擔 或 處 分, 或 經 補 助 委 託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七 爭 議 處 理 ( 一 ) 廠 商 對 於 本 校 辦 理 科 研 採 購, 認 為 違 反 法 令,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於 下 列 期 限 內, 以 中 文 書 面 向 本 校 採 購 單 位 提 出 異 議 1. 對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提 出 異 議 者, 為 自 公 告 次 日 起 五 日 ( 日 曆 天 ) 內 2. 對 採 購 之 過 程 結 果 提 出 異 議 者, 為 接 獲 本 校 通 知 或 公 告 次 日 起 五 日 ( 日 曆 天 ) 內 ( 二 ) 廠 商 向 本 校 提 出 異 議, 應 以 中 文 書 面 載 明 廠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之 姓 名 異 議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由 廠 商 簽 名 或 蓋 章, 於 前 款 期 限 內 送 至 本 校 採 購 單 位 ( 三 ) 異 議 不 合 前 二 款 規 定 者, 本 校 得 不 予 受 理 ( 四 ) 本 校 採 購 單 位 於 收 受 廠 商 異 議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 日 曆 天 ) 內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請 購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請 購 人 應 協 助 採 購 單 位 處 理 異 議, 異 議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異 議 廠 商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5

( 五 ) 本 校 與 廠 商 因 採 購 事 項 而 生 爭 議 者, 應 依 法 令 及 契 約 規 定, 考 量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平 合 理, 本 誠 信 和 諧, 盡 力 協 調 解 決 之 ( 六 ) 因 科 研 採 購 爭 議 涉 訟 時,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為 準 據 法, 並 以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十 八 附 則 ( 一 ) 辦 理 科 研 採 購 應 檢 附 補 助 委 託 契 約 或 機 關 公 文, 採 購 金 額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得 免 附 具 ( 二 ) 辦 理 科 研 採 購 應 依 法 令 辦 理 領 受 公 款 之 核 銷 十 九 施 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6

案 號 : 第 7 案 編 號 :101-379-B7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約 書 ( 草 案 ) 中 英 文 版, 說 明 : 請 討 論 一 國 科 會 為 促 使 大 專 校 院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有 效 運 用 研 發 能 量, 以 其 已 建 立 之 核 心 技 術 與 上 中 下 游 產 業 界 建 構 技 術 合 作 聯 盟, 協 助 產 業 界 提 昇 競 爭 能 力 及 產 品 價 值, 特 訂 定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委 員 會 補 助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作 計 畫 試 行 要 點, 並 自 本 (102) 年 起 實 施 本 校 本 年 度 共 通 過 5 件 計 畫 二 依 上 述 試 行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規 定 : 聯 盟 會 員 由 計 畫 執 行 機 構 自 行 遴 選 參 與, 聯 盟 會 員 參 與 計 畫 之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規 範, 應 由 計 畫 執 行 機 構 與 聯 盟 會 員 以 書 面 契 約 約 定, 並 報 國 科 會 備 查 爰 此, 本 處 特 與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中 心 研 擬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約 書 ( 草 案 ) 提 供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使 用 三 檢 附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約 書 ( 草 案 ) 中 英 文 版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委 員 會 補 助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作 計 畫 試 行 要 點 如 附 件 辦 法 :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以 供 計 畫 主 持 人 下 載 使 用 決 議 : 中 文 版 合 約 書 照 案 通 過, 英 文 版 授 權 研 發 處 與 法 政 學 院 高 院 長 研 議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7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約 立 約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乙 方 依 據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作 計 畫 試 行 要 點, 以 乙 方 已 建 立 之 核 心 技 術, 與 相 關 之 上 中 下 游 產 業 界 建 構 產 學 技 術 合 作 聯 盟 ( 以 下 簡 稱 本 聯 盟 ), 就 甲 方 加 入 乙 方 本 聯 盟, 雙 方 特 訂 立 本 合 約, 並 同 意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 聯 盟 與 會 員 一 甲 方 同 意 加 入 乙 方 設 立 之 本 聯 盟, 乙 方 同 意 接 受 甲 方 加 入 本 聯 盟 為 會 員 二 甲 方 同 意 遵 循 本 聯 盟 乙 方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科 會 ) 之 相 關 法 規 第 二 條 : 會 員 資 格 甲 方 於 本 約 依 法 簽 訂 後 即 取 得 本 聯 盟 會 員 資 格 甲 方 會 員 資 格 於 簽 約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期 滿 時 甲 方 如 續 繳 年 費 則 視 同 續 約 第 三 條 : 聯 盟 年 費 甲 方 同 意 給 付 乙 方 聯 盟 年 費 每 年 新 台 幣, 並 於 簽 約 後 一 個 月 內 支 付 乙 方 應 於 甲 方 支 付 聯 盟 年 費 之 同 時 檢 具 收 據 予 甲 方, 年 費 一 經 給 付, 縱 因 合 約 終 止 或 解 除 亦 不 退 還 第 四 條 : 費 用 動 支 乙 方 應 將 本 聯 盟 之 年 費 收 入 單 獨 設 帳, 甲 方 同 意 本 聯 盟 之 會 員 年 費 收 入 得 依 本 聯 盟 成 立 宗 旨 及 乙 方 各 支 用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動 支, 包 含 等 與 本 聯 盟 運 作 相 關 之 支 出 第 五 條 : 會 員 權 利 甲 方 在 其 會 員 資 格 有 效 期 間 得 參 與 本 聯 盟 下 列 合 作 項 目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提 供 訓 練 課 程, 推 廣 教 育 學 術 研 討 會 等 服 務 ( 不 定 期 ) 技 術 授 權 ( 授 權 條 件 另 議, 須 另 行 簽 約 )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 須 另 行 簽 約 ) 配 合 會 員 需 求 提 供 技 術 文 件 摘 要 等 ( 另 行 收 費 ) 技 術 服 務 ( 另 行 收 費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8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 另 行 收 費 ) 配 合 會 員 需 求 提 供 訪 廠 現 地 指 導 ( 另 行 收 費 ) 其 他 : 第 六 條 : 保 密 義 務 一 甲 乙 雙 方 因 參 與 第 五 條 所 述 之 合 作 項 目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與 合 作 項 目 相 關 之 機 密 文 件 或 資 訊 時, 對 於 前 述 文 件 或 資 訊 具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二 甲 乙 雙 方 應 確 認 參 與 本 聯 盟 之 相 關 研 究 人 員 知 悉 本 合 約 之 保 密 義 務 第 七 條 : 智 財 權 歸 屬 及 成 果 發 表 一 因 本 合 約 衍 生 之 合 作 項 目 所 獲 得 之 研 發 成 果 ( 以 下 簡 稱 本 成 果 ), 除 經 國 科 會 認 定 歸 屬 該 會 所 有 者 或 另 有 契 約 約 定 外, 全 部 歸 屬 乙 方 所 有 二 甲 方 運 用 或 推 廣 本 成 果 時, 在 未 獲 得 國 科 會 及 乙 方 書 面 同 意 前, 不 得 在 利 用 本 成 果 時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產 品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公 開 行 銷 推 廣 或 廣 告 文 宣 等 ), 引 用 國 科 會 及 乙 方 之 名 稱 會 徽 校 徽 或 其 他 表 徵 ; 亦 不 得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表 示 國 科 會 與 乙 方 及 其 他 聯 盟 會 員 有 任 何 關 連 甲 方 若 違 反 前 開 規 定, 乙 方 將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三 因 本 成 果 而 產 製 之 專 利 產 品, 應 明 確 標 示 專 利 證 書 號 數 四 乙 方 得 將 其 在 本 聯 盟 各 項 合 作 項 目 中 產 生 之 研 究 成 果 公 開 發 表 之, 但 若 有 牽 涉 到 甲 方 之 機 密 資 訊 者 應 於 事 前 得 到 甲 方 之 同 意 甲 方 無 正 當 理 由 時, 不 得 拒 絕 之 第 八 條 : 合 約 修 改 本 合 約 之 修 改 或 增 刪, 非 經 雙 方 以 書 面 方 式 訂 定, 不 生 效 力 第 九 條 : 合 約 終 止 一 雙 方 於 本 合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經 書 面 同 意 終 止 本 合 約 二 除 本 合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任 何 一 方 如 違 反 或 未 履 行 本 合 約 任 一 條 款 時, 他 方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違 反 或 未 履 行 合 約 之 一 方 於 三 十 天 內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本 合 約 立 即 終 止 第 十 條 : 合 約 有 效 期 間 本 合 約 有 效 期 間 為 簽 約 日 起 一 年 ( 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雙 方 若 無 異 議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展 延, 不 限 展 延 次 數 惟 年 費 調 整 時, 應 依 調 整 後 之 年 費 為 準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39

第 十 一 條 : 管 轄 法 院 關 於 本 合 約 或 因 本 合 約 而 引 起 之 糾 紛,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以 誠 信 原 則 解 決, 如 有 訴 訟 之 必 要 時,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以 台 灣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二 條 : 合 約 份 數 本 合 約 壹 式 參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及 聯 盟 負 責 人 各 執 壹 份 為 憑 立 約 人 甲 方 : ( 印 信 ) 代 表 人 : ( 簽 章 ) 職 稱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統 一 編 號 : 乙 方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印 信 ) 代 表 人 : 校 長 李 德 財 ( 簽 章 ) 聯 盟 負 責 人 : ( 簽 章 ) 任 職 系 所 及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40

案 號 : 第 8 案 編 號 :101-379-B8 提 案 單 位 :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校 園 儲 存 雲 (i 興 雲 ) 使 用 管 理 準 則 部 份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許 多 單 位 反 映 希 望 以 單 位 名 義 申 請 使 用 i 興 雲, 因 此 明 訂 使 用 者 身 份 類 別 並 新 增 單 位 名 義 的 使 用 者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園 儲 存 雲 (i 興 雲 ) 使 用 管 理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與 原 條 文, 請 參 考 附 件 1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i 興 雲 單 位 帳 號 申 請 表, 請 參 考 附 件 3 辦 法 :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4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園 儲 存 雲 (i 興 雲 ) 使 用 管 理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計 資 中 心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374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2~3 5 11~12 條 ) 第 一 條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落 實 綠 色 校 園 政 策, 建 置 本 校 儲 存 雲 ( 以 下 稱 i 興 雲 ) 服 務, 提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跨 裝 置 檔 案 同 步 資 料 雲 端 備 份 群 組 檔 案 分 享 雲 端 照 相 錄 音 錄 影 儲 存 等 功 能, 為 使 本 服 務 能 持 續 有 效 地 運 作, 特 訂 定 本 準 則 第 二 條 服 務 對 象 為 本 校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專 案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契 約 進 用 職 員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專 任 助 理 臨 時 專 任 人 員 及 在 學 學 生 ( 以 下 通 稱 使 用 者 ) 第 三 條 使 用 者 可 免 費 使 用 的 基 本 空 間 分 別 為 教 師 ( 含 專 案 及 兼 任 教 師 )10GB 職 員 ( 含 編 制 內 人 員 契 約 進 用 職 員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專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專 任 人 員 )7GB 在 學 學 生 5GB 第 四 條 使 用 i 興 雲 的 人 員 須 自 行 維 護 所 提 供 的 內 容, 並 遵 守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及 教 育 部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之 相 關 規 定 若 因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而 涉 及 法 律 責 任, 由 使 用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第 五 條 使 用 者 於 辦 理 離 職 或 離 校 手 續 日 起 停 止 上 傳 檔 案 服 務, 並 保 留 一 週 可 下 載 檔 案 服 務, 一 週 後 關 閉 該 帳 號, 本 中 心 不 負 資 料 保 管 責 任 第 六 條 如 需 擴 充 i 興 雲 的 使 用 空 間, 每 增 加 10GB 每 年 收 費 200 元, 申 請 單 可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第 七 條 使 用 者 於 使 用 i 興 雲 時 如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之 情 事, 本 中 心 具 有 中 止 該 使 用 者 使 用 i 興 雲 服 務 之 權 利, 如 有 繳 交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第 八 條 若 使 用 付 費 空 間 的 使 用 者 已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但 空 間 租 用 期 未 滿, 繳 交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第 九 條 使 用 期 滿 的 使 用 者 如 不 續 租, 空 間 使 用 權 限 將 調 整 成 基 本 使 用 量, 使 用 者 必 須 在 一 週 內 將 空 間 使 用 量 自 行 調 整 到 基 本 使 用 量 以 下, 其 間 如 硬 碟 使 用 空 間 已 超 出 基 本 使 用 量, 使 用 者 將 無 法 上 傳 新 檔 案, 僅 可 下 載 或 刪 除 i 興 雲 中 的 檔 案 第 十 條 租 用 期 滿 如 欲 續 租 的 使 用 者 請 於 一 週 內 完 成 續 租 的 程 序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各 一 二 級 單 位 得 申 請 一 個 i 興 雲 帳 號, 帳 號 基 本 空 間 為 20GB, 如 需 擴 充 使 用 空 間 須 遵 照 本 準 則 所 訂 定 的 收 費 辦 法 單 位 帳 號 每 次 申 請 使 用 期 限 以 一 年 為 期, 期 滿 後 如 欲 繼 續 使 用 須 再 行 申 請, 期 滿 後 如 不 欲 繼 續 使 用 者, 於 到 期 日 次 日 起 停 止 上 傳 檔 案 服 務, 並 保 留 一 週 可 下 載 檔 案 服 務, 一 週 後 關 閉 該 帳 號, 本 中 心 不 負 資 料 保 管 責 任 第 十 二 條 本 準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6.11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37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