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考试题题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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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不 准 将 普 通 手 机 带 入 涉 密 场 所 19. 不 得 在 互 联 网 上 用 电 子 邮 件 传 送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20. 不 准 通 过 普 通 邮 政 快 递 物 流 方 式 传 递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文 件 资 料 和 其 他 物 品 21. 个 人 因 公 外 出, 应 把 所 携 带 涉 密 载 体 ( 秘 密 载 体 ) 存 放 在 保 密 设 备 里 22. 销 毁 磁 介 质 光 盘 等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采 用 物 理 或 化 学 的 方 法 彻 底 销 毁, 确 保 信 息 无 法 还 原 23. 不 得 在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上 交 叉 使 用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24. 不 得 使 用 普 通 传 真 机 和 一 体 机 传 输 涉 密 信 息 25. 计 算 机 口 令 在 网 络 中 必 须 加 密 存 储 和 传 输 26. 涉 密 系 统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连 接 国 际 互 联 网, 必 须 实 行 物 理 隔 离 27. 涉 密 计 算 机 的 密 级 应 按 处 理 和 存 储 信 息 的 最 高 密 级 确 定 28. 计 算 机 一 旦 存 储 和 处 理 过 一 份 涉 密 信 息, 就 应 当 确 定 为 涉 密 计 算 机, 并 粘 贴 相 关 密 级 标 志 29. 未 经 审 批 的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在 试 运 行 期 间 不 能 存 储 和 处 理 涉 密 信 息 30. 未 经 本 单 位 信 息 化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自 行 对 涉 密 计 算 机 进 行 格 式 化 并 重 装 操 作 系 统 31. 在 涉 密 工 作 区 域, 禁 止 使 用 无 标 志 的 存 储 介 质 32. 涉 密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现 场 维 修 时, 应 由 有 关 人 员 全 程 旁 站 陪 同 33. 存 储 在 涉 密 计 算 机 或 存 储 介 质 中 的 电 子 文 件, 只 要 内 容 涉 密, 就 应 当 标 明 密 级 34. 机 密 级 涉 密 计 算 机 的 系 统 登 录 如 采 用 用 户 名 加 口 令 的 方 式, 则 系 统 口 令 更 换 周 期 不 得 长 于 一 周 35. 处 理 秘 密 级 信 息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系 统 口 令 长 度 不 得 少 于 8 个 字 符 36. 处 理 机 密 级 信 息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系 统 口 令 长 度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字 符 37. 绝 密 级 计 算 机 采 用 智 能 卡 或 USBkey 结 合 口 令 或 生 理 特 征 身 份 鉴 别 措 施 38.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要 求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屏 幕 保 护 程 序 启 动 时 间 要 求 是 不 超 过 10 分 钟 39. 高 密 级 的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禁 止 在 低 密 级 的 计 算 机 上 使 用 40. 涉 密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禁 止 在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上 交 叉 使 用 41. 携 带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存 储 介 质 外 出 应 当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42. 携 带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存 储 介 质 外 出 工 作, 带 回 时 应 当 进 行 保 密 检 查 2

43. 单 位 通 过 互 联 网 发 布 信 息 应 当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44. 严 禁 将 用 于 处 理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具 有 打 印 复 印 传 真 等 多 功 能 的 一 体 机 与 普 通 电 话 线 连 接 45. 机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重 要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严 重 的 损 害 46.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一 般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损 害 二 判 断 题 ( 对 下 列 各 题, 正 确 的 打, 错 误 的 打 共 143 题 ) 1. 国 家 秘 密 是 指 关 系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2.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民 都 有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义 务 3.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积 极 防 范 突 出 重 点 依 法 管 理, 既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安 全 又 便 利 信 息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4. 业 务 工 作 谁 主 管, 保 密 工 作 谁 负 责 是 保 密 工 作 的 重 要 原 则 5.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分 为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三 个 等 级 6.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最 重 要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特 别 严 重 的 损 害 7. 机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重 要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严 重 的 损 害 8.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一 般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损 害 9.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是 我 国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义 务 10. 涉 密 岗 位 根 据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程 度 分 为 核 心 ( 绝 密 级 ) 重 要 ( 机 密 级 ) 和 一 般 ( 秘 密 级 ) 三 个 等 级 11. 核 心 涉 密 岗 位 是 指 产 生 管 理 掌 握 或 者 经 常 处 理 绝 密 级 或 较 多 机 密 级 事 项 的 工 作 岗 位 ( ) 12. 涉 密 人 员 是 指 因 工 作 需 要, 合 法 接 触 知 悉 管 理 和 掌 握 国 家 秘 密 的 人 员 13. 涉 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14. 涉 密 人 员 上 岗 前 要 经 过 审 查 和 批 准, 并 接 受 保 密 教 育 培 训 3

15. 经 审 查 合 格, 进 入 涉 密 岗 位 的 人 员 须 按 规 定 签 订 保 密 责 任 书 或 承 诺 书,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密 责 任 16. 涉 密 人 员 在 岗 期 间,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人 事 部 门 涉 密 人 员 所 在 部 门 有 针 对 性 地 对 其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和 检 查 考 核, 对 严 重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不 适 合 继 续 在 涉 密 岗 位 工 作 的 应 当 及 时 调 离 涉 密 岗 位 17. 涉 密 人 员 与 境 外 人 员 通 婚 或 者 接 受 境 外 机 构 组 织 资 助 的 应 当 向 单 位 报 告 18. 涉 密 人 员 本 人 或 者 直 系 亲 属 获 得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以 及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的 应 当 向 单 位 报 告 19. 涉 密 人 员 离 岗 后, 应 当 遵 守 脱 密 期 管 理 规 定, 核 心 涉 密 人 员 脱 密 期 3~5 年, 重 要 涉 密 人 员 脱 密 期 2~3 年, 一 般 涉 密 人 员 脱 密 期 1~2 年 20. 涉 密 人 员 脱 离 涉 密 岗 位 3 年 内 不 得 在 境 外 驻 华 机 构 或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工 作 ( ) 21. 涉 密 人 员 脱 密 期 内 不 得 在 境 外 驻 华 机 构 或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工 作, 但 可 以 为 境 外 组 织 或 人 员 提 供 劳 务 咨 询 或 者 其 他 服 务 ( ) 22. 涉 密 人 员 因 私 出 境 应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保 密 审 批 手 续 23. 涉 密 人 员 脱 密 期 内 可 以 因 私 出 境 ( ) 24. 涉 密 人 员 脱 密 期 满 后, 可 以 不 再 履 行 保 密 责 任 和 义 务 ( ) 25. 涉 密 人 员 离 开 涉 密 岗 位 后, 就 不 再 对 本 人 在 原 涉 密 岗 位 上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 26. 涉 密 人 员 脱 密 期 满 后, 对 所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仍 然 要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和 义 务 27. 对 出 境 后 可 能 对 国 家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或 者 对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涉 密 人 员, 不 得 批 准 出 境 28. 涉 密 单 位 应 对 聘 用 的 保 安 和 临 时 工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培 训 ( ) 29. 不 准 在 私 人 交 往 和 通 信 中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30. 配 偶 子 女 和 本 人 都 是 涉 密 人 员, 互 相 谈 涉 密 事 项 没 有 关 系 ( ) 31.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单 位 对 所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具 体 范 围 的 规 定 及 时 确 定 密 级 4

32. 定 密 工 作 是 指 对 机 关 单 位 业 务 活 动 中 所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及 时 准 确 确 定 其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知 悉 范 围, 并 对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作 出 标 志, 及 时 通 知 应 当 知 悉 的 机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全 过 程 管 理 的 活 动 33. 项 目 定 密 是 指 军 工 单 位 对 承 担 的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项 目 依 法 进 行 确 定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知 悉 范 围 和 作 出 国 家 秘 密 标 志 的 工 作 34. 保 密 范 围 定 得 越 宽, 密 级 越 高, 越 有 利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安 全 ( ) 35. 定 密 和 变 更 密 级 的 程 序 是 项 目 承 办 人 依 据 密 级 范 围 提 出 初 始 意 见, 部 门 领 导 审 查 签 字 后 报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对 把 握 不 准 的 可 由 单 位 定 密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36. 国 家 秘 密 的 标 志 为, 前 标 密 级, 后 标 保 密 期 限 37. 纸 质 载 体 的 密 件, 其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应 在 首 页 ( 或 者 封 面 ) 标 明 38. 地 图 图 纸 图 表 在 其 标 题 之 后 或 者 下 方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39. 文 件 资 料 汇 编 中 有 密 件 的, 应 当 对 各 独 立 密 件 的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作 出 标 志, 并 在 封 面 或 者 首 页 以 其 中 的 最 低 密 级 和 最 短 保 密 期 限 作 出 标 志 ( ) 40. 摘 录 引 用 密 件 中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内 容, 应 当 以 其 中 最 高 密 级 和 最 长 保 密 期 限 作 出 标 志 41. 密 件 的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变 更 后, 应 当 在 原 标 志 位 置 的 附 近 作 出 标 志, 原 标 志 以 明 显 方 式 废 除 42.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解 密 的 密 件, 应 当 以 能 够 明 显 识 别 的 方 式 标 明 解 密 的 字 样 43.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的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一 经 确 定, 就 不 能 改 变 ( ) 44.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期 限, 除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绝 密 级 事 项 不 超 过 20 年, 机 密 级 事 项 不 超 过 10 年, 秘 密 级 事 项 不 超 过 5 年 ( ) 45.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的 保 密 期 限 届 满 即 自 行 解 密 46. 保 密 期 限 需 要 缩 短 的, 由 原 确 定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的 机 关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决 定 47. 保 密 期 限 需 要 延 长 的, 由 原 确 定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的 机 关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决 定 48. 单 位 领 导 要 求 继 续 保 密 的 事 项, 在 所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不 得 解 密 ( ) 49. 已 降 密 的 事 项 可 以 随 意 公 开 ( ) 50. 企 业 的 技 术 成 果 被 确 定 为 国 家 秘 密 后,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不 得 擅 自 解 密 和 对 外 提 供 5

51. 各 级 机 关 和 涉 密 单 位 编 发 的 内 部 工 作 简 报 都 应 定 为 国 家 秘 密 ( ) 52. 密 级 的 变 更 包 括 降 低 或 者 提 高 密 级 等 级 53. 制 作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注 明 发 放 范 围 及 制 作 数 量, 并 编 排 序 号 54. 纸 介 质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在 本 机 关 单 位 内 部 文 印 室 或 委 托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定 点 的 单 位 制 作 55. 国 家 秘 密 定 点 复 制 单 位, 使 用 电 子 方 法 排 版 印 制 或 打 印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复 制 完 成 后 其 磁 盘 内 的 载 体 内 容 可 以 自 行 删 除 ( ) 56. 收 发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履 行 清 点 登 记 编 号 签 收 等 手 续 57. 传 递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密 封 包 装, 装 载 涉 密 载 体 的 信 封 或 袋 牌 上 应 当 标 明 密 级 编 号 和 收 发 件 单 位 名 称 58. 传 递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机 要 通 信 或 指 派 专 人 传 递 ; 不 得 通 过 普 通 邮 政 渠 道 传 递 59. 国 家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可 以 通 过 普 通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传 送 ( ) 60. 不 准 通 过 普 通 邮 政 传 递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文 件 资 料 和 其 他 物 品 61. 记 录 涉 密 内 容 应 当 使 用 保 密 本 62. 单 位 收 到 绝 密 级 载 体 后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组 织 阅 读 和 使 用, 并 对 接 触 和 知 悉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的 人 员 作 出 文 字 记 载 63. 单 位 内 部 复 制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复 制 机 密 级 以 上 涉 密 载 体 须 经 部 门 或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加 盖 复 制 戳 记, 视 同 原 件 管 理, 并 进 行 登 记 ( ) 64. 因 公 出 差, 且 两 人 同 行, 可 以 携 带 密 件 到 购 物 餐 饮 娱 乐 等 公 共 场 所 ( ) 65. 阅 读 承 办 使 用 密 件, 应 当 在 符 合 保 密 要 求 的 办 公 场 所 进 行, 严 禁 擅 自 携 带 外 出 66. 传 阅 秘 密 公 文 的 人 员 很 多, 逐 人 逐 份 登 记 很 麻 烦, 有 时 可 以 不 登 记, 收 回 时 自 己 在 文 件 登 记 本 上 画 个 勾 就 可 以 了 ( ) 67. 某 协 作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阅 协 作 范 围 内 的 绝 密 级 图 纸, 该 单 位 接 待 人 员 电 话 请 示 有 关 领 导 同 意 后, 就 可 以 为 其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 ) 68. 某 领 导 携 带 涉 密 U 盘 参 加 行 业 工 作 会, 会 议 要 求 报 书 面 材 料, 因 时 间 紧 急, 该 领 导 使 用 涉 密 U 盘 连 接 营 业 性 场 所 计 算 机 打 印 了 机 密 级 汇 报 资 料, 作 删 除 处 理 ( ) 6

69. 某 单 位 进 行 文 件 汇 编 工 作 时, 少 量 摘 抄 了 某 涉 密 文 件, 经 办 人 员 认 为 该 文 件 汇 编 册 不 涉 密, 可 不 标 注 密 级 ( ) 70. 个 人 参 加 会 议 带 回 的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应 交 本 单 位 文 秘 部 门 登 记 管 理 71. 阅 读 和 使 用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办 理 登 记 签 收 手 续,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随 时 掌 握 涉 密 载 体 的 去 向 72. 传 达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时, 凡 不 准 记 录 录 音 录 像 的, 应 当 事 先 申 明 73. 不 准 在 普 通 手 机 通 话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74. 普 通 手 机 处 于 关 机 状 态 下, 不 存 在 泄 密 隐 患 ( ) 75. 不 得 使 用 普 通 手 机 短 信 传 送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76. 不 得 将 普 通 手 机 与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连 接 77. 不 得 在 涉 密 场 所 使 用 普 通 手 机 78. 个 人 因 公 外 出, 携 带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采 取 严 格 的 保 密 措 施 79. 因 工 作 需 要 随 身 携 带 密 件 密 品 外 出 时, 不 得 进 入 购 物 餐 饮 娱 乐 等 公 共 场 所 80. 领 导 干 部 为 了 工 作 方 便, 可 以 将 密 件 带 回 家 中 处 理 ( ) 81.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办 公 场 所, 应 当 将 涉 密 载 体 存 放 在 保 密 设 备 里 82. 绝 密 级 秘 密 载 体 必 须 放 置 在 安 全 可 靠 的 密 码 保 险 柜 中 保 存, 并 有 专 人 管 理 83. 销 毁 磁 介 质 光 盘 等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采 用 物 理 或 化 学 的 方 法 彻 底 销 毁, 确 保 信 息 无 法 还 原 84. 在 不 解 密 的 情 况 下, 机 密 级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技 术 成 果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专 利 或 者 由 保 密 专 利 转 为 公 开 专 利 ( ) 85. 公 开 报 道 出 版 或 个 人 接 受 境 外 媒 体 采 访 涉 及 国 家 政 治 经 济 外 交 科 技 军 事 方 面 内 容 的, 不 用 事 先 经 过 审 批 ( ) 86. 未 经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严 禁 公 开 报 道 尚 属 国 家 秘 密 的 武 器 装 备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科 研 生 产 能 力 结 构 布 局 产 量 发 展 规 划 等 涉 密 内 容 87. 机 关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定 期 对 当 年 所 存 涉 密 载 体 进 行 清 查 核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88. 销 毁 纸 介 质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采 用 焚 毁 化 浆 等 方 法 处 理, 使 用 碎 纸 机 销 毁 的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标 准 的 碎 纸 机, 送 造 纸 厂 销 毁 的 应 当 送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造 纸 厂 销 毁, 7

并 由 销 毁 单 位 两 人 以 上 押 运 监 销 89. U 盘 上 的 涉 密 信 息, 只 要 执 行 了 删 除 程 序 就 不 可 恢 复 了 ( ) 90. 涉 密 载 体 不 得 作 为 废 品 出 售 91. 密 品 是 指 直 接 含 有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设 备 或 者 产 品 92. 密 品 的 研 制 生 产 保 存 和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密 品 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知 悉 范 围 保 密 要 点 的 内 容 进 行 登 记, 各 环 节 的 交 接 应 当 登 记 签 收 93.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由 各 机 关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家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认 或 备 案 94.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应 当 具 备 完 善 可 靠 的 人 防 技 防 物 防 措 施 95. 涉 密 场 所 使 用 进 口 设 备 和 产 品 的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保 密 技 术 检 测 96. 涉 密 场 所 禁 止 使 用 无 绳 电 话 和 普 通 手 机,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带 入 有 录 音 录 像 拍 照 信 息 存 储 功 能 的 设 备 97. 普 通 手 机 关 机 后 可 以 带 入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 ) 98. 涉 密 电 子 文 档 应 当 标 注 密 级 标 志, 密 级 标 志 不 能 与 正 文 分 离 99. 不 得 在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上 交 叉 使 用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100. 不 得 使 用 未 采 取 密 码 保 护 的 通 信 系 统 传 输 涉 密 信 息 101. 不 得 将 自 己 使 用 和 保 管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擅 自 交 给 他 人 使 用 102. 无 线 电 话 不 保 密, 军 线 电 话 是 保 密 的 ( ) 103. 数 字 移 动 电 话 传 输 的 是 数 字 信 号, 因 此 是 保 密 的 ( ) 104. 在 保 密 通 信 技 术 比 较 落 后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在 单 位 内 部 无 保 密 措 施 的 电 话 中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 ) 105. 电 磁 信 号 泄 漏 泄 密 的 方 式 主 要 是 辐 射 和 传 导 两 种 方 式 106. 涉 密 存 储 介 质 经 文 件 删 除 并 格 式 化 处 理 后, 仍 不 得 作 为 非 密 介 质 使 用 107. 利 用 现 代 通 信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远 程 传 输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必 须 采 用 密 码 保 护 措 施, 禁 止 密 明 混 用 108. 涉 密 信 息 使 用 的 加 密 措 施 经 过 国 家 密 码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在 任 何 地 方 都 可 以 使 用 ( ) 109. 涉 密 信 息 使 用 的 加 密 措 施 须 经 国 家 密 码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与 所 保 护 的 信 息 密 级 等 级 相 符 合 8

110. 绝 密 级 信 息 必 须 加 密 存 储 111. 涉 密 计 算 机 不 得 安 装 使 用 无 线 键 盘 无 线 鼠 标 蓝 牙 红 外 和 无 线 网 卡 112. 涉 密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应 当 拆 除 具 有 无 线 联 网 功 能 的 硬 件 模 块 113. 无 线 联 网 功 能 硬 件 模 块 无 法 拆 除 的 计 算 机 禁 止 作 为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系 统 的 服 务 器 用 户 终 端 使 用 114. 涉 密 计 算 机 不 得 安 装 来 历 不 明 的 软 件 和 随 意 拷 贝 他 人 文 件 115.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未 经 国 家 指 定 的 专 业 销 密 点 销 密, 不 得 自 行 淘 汰 处 理 116. 在 涉 密 场 所 使 用 的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网 络 连 接 的 计 算 机 不 得 安 装 视 频 音 频 等 输 入 装 置 117. 不 得 在 上 国 际 互 联 网 的 计 算 机 上 处 理 和 存 储 涉 密 信 息 118. 涉 密 计 算 机 不 得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络 或 其 他 公 共 网 络 相 连 接 119.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使 用 私 人 计 算 机 处 理 涉 密 文 件, 但 要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断 开 连 接, 待 处 理 完 涉 密 信 息 后 可 与 互 联 网 连 接 ( ) 120.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在 国 际 互 联 网 网 络 主 页 电 子 公 告 栏 聊 天 室 网 络 新 闻 组 上 发 布 谈 论 张 贴 传 播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121. 为 节 约 开 支, 可 以 将 淘 汰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交 本 单 位 非 涉 密 部 门 使 用 ( ) 122.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连 接 国 际 互 联 网, 必 须 实 行 物 理 隔 离 123. 国 家 秘 密 不 得 在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连 接 的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系 统 中 处 理 存 储 传 递, 但 可 以 在 单 位 内 部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上 处 理 存 储 传 递 ( ) 124. 召 开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会 议, 使 用 无 线 扩 音 通 信 设 备 不 能 把 音 量 开 得 太 大 ( ) 125. 对 参 与 国 家 秘 密 技 术 研 制 的 科 技 人 员, 有 关 单 位 不 得 因 其 成 果 不 宜 公 开 发 表 交 流 推 广 而 影 响 其 评 奖 表 彰 和 职 称 评 定 126. 在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中, 凡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资 料 未 经 保 密 审 查 和 批 准, 一 律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127. 在 对 外 交 往 与 合 作 中 急 需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的, 可 以 先 提 供, 后 补 办 手 续 ( ) 128. 对 外 公 开 宣 传 报 道 时, 单 位 代 号 真 实 名 称 掩 护 名 称 不 得 同 时 使 用 9

129. 接 受 新 闻 媒 体 采 访, 不 得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130. 音 像 制 品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按 涉 密 资 料 保 管 131. 保 密 教 育 和 保 密 提 醒 是 科 技 交 流 必 须 坚 持 的 制 度 132. 对 外 科 技 交 流 活 动 不 得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确 需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133.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部 门 或 个 人 均 不 得 到 重 要 涉 密 场 所 进 行 采 访 照 相 录 像 等 活 动 134. 使 国 家 秘 密 被 不 应 知 悉 者 知 悉 的, 属 于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行 为 135. 发 现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在 使 用 中 下 落 不 明, 应 当 在 8 小 时 内 向 本 单 位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向 上 级 报 告 不 应 超 过 24 小 时 136. 涉 密 载 体 下 落 不 明,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绝 密 级 载 体 10 日 内 机 密 级 秘 密 级 载 体 60 日 内 查 无 结 果 的, 按 泄 密 事 件 处 理 137. 报 告 泄 密 事 件 应 当 包 括 被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内 容 密 级 数 量 及 其 载 体 形 式 事 件 发 现 经 过 责 任 人 基 本 情 况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经 过 138. 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计 算 机 和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连 接,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予 立 案 139. 过 失 泄 露 一 项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的 可 不 予 立 案, 在 单 位 内 部 处 理 ( ) 140.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规 定,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可 以 酌 情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141. 以 窃 取 刺 探 收 买 的 方 法, 非 法 获 取 国 家 秘 密 的, 都 应 当 依 据 刑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142. 发 生 泄 密 事 件 的 机 关 单 位 不 及 时 上 报 或 隐 匿 不 报 的, 视 情 节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或 领 导 人 的 责 任 143. 未 经 相 关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向 境 外 邮 寄 密 品 密 件 或 随 身 携 带 密 品 密 件 出 境 三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共 43 题 ) 1. 国 家 秘 密 是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B ),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A.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10

B.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C. 按 照 领 导 的 意 图 确 定 2.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 C ) 都 有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义 务 A. 国 家 公 务 员 B. 共 产 党 员 C.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民 3.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工 作 实 行 积 极 防 范 突 出 重 点 依 法 管 理,( C ) 的 方 针 A.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安 全 B. 便 利 各 项 工 作 的 开 展 C. 既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安 全 又 便 利 信 息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4. 各 级 机 关 单 位 对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 C ) 及 时 确 定 密 级 A. 保 密 法 实 施 办 法 B.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C.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具 体 范 围 的 规 定 5. 一 份 文 件 为 机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是 10 年, 应 当 标 注 为 ( C ) A. 机 密 10 年 B. 机 密 C. 机 密 10 年 6. 某 文 件 标 注 绝 密, 表 示 该 文 件 保 密 期 限 为 ( A ) A. 30 年 B. 20 年 C. 长 期 7.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期 限 届 满 的, 自 行 ( C ) A. 变 更 B. 公 开 C. 解 密 8. 重 要 涉 密 部 门 的 人 员 选 配, 应 当 坚 持 ( B ) 的 原 则, 并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不 适 合 的 应 及 时 调 整 A. 谁 选 配 谁 负 责 B. 先 审 后 用 11

C. 先 选 后 训 9. 涉 密 人 员 离 岗 离 职 前, 应 当 将 所 保 管 和 使 用 的 涉 密 载 体 全 部 清 退, 并 ( C ) A. 登 记 销 毁 B. 订 卷 归 档 C.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10. 复 制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文 件 资 料 或 摘 录 引 用 汇 编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内 容 形 成 的 涉 密 载 体,( A ) 原 件 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A.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B.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改 变 C. 可 以 改 变 11. 制 作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 A ), 注 明 发 放 范 围 及 制 作 数 量,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编 排 顺 序 号 A.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B. 提 出 管 理 要 求 C. 认 真 进 行 核 对 12. 印 刷 复 印 等 行 业 在 复 制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方 面, 接 受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政 府 ( C )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A. 公 安 部 门 B. 工 商 部 门 C.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13. 印 刷 复 印 等 行 业 的 定 点 复 制 单 位, 在 复 制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时, 应 当 尽 量 缩 短 复 制 时 间, 对 不 能 当 即 取 走, 确 需 过 夜 的, 须 放 在 安 全 可 靠 的 ( C ) 内, 并 派 人 值 班 看 守 A. 车 间 B. 仓 库 C. 文 件 柜 14. 收 发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履 行 ( A ) 手 续 A. 清 点 登 记 编 号 签 收 等 B. 交 接 C. 签 字 15.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向 境 外 传 递 ( C ) 秘 密 载 体 12

A. 机 密 级 B. 秘 密 级 C. 绝 密 级 16. 变 更 密 级 或 解 密, 应 由 ( B ) A. 密 件 使 用 单 位 决 定 B. 原 定 密 机 关 单 位 决 定, 也 可 以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决 定 C.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单 位 决 定 17. 传 递 绝 密 级 秘 密 载 体,( C ) A. 只 能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递 送 B. 只 能 通 过 机 要 通 信 递 送 C. 必 须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机 要 通 信 或 派 人 直 接 递 送 18. 领 导 干 部 阅 办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和 办 理 其 他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事 项, 应 在 ( A ) 内 进 行 A. 办 公 场 所 B. 家 中 C. 现 场 19. 销 毁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送 ( C ) 指 定 的 厂 家 销 毁, 并 由 销 毁 单 位 派 专 人 押 运 监 销 A. 公 安 部 门 B. 上 级 机 关 C.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20. 销 毁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要 履 行 ( C ) 手 续, 并 由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到 指 定 场 所 监 销 A. 清 点 B. 交 接 C. 审 批 登 记 21. 在 境 外 遇 到 危 及 所 携 带 的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要 立 即 ( A ) 所 携 带 的 秘 密 载 体, 并 及 时 向 本 单 位 的 保 密 部 门 报 告 A. 销 毁 B. 藏 匿 C. 邮 寄 22. 存 储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介 质, 应 按 所 存 储 信 息 的 ( A ) 密 级 标 明 密 级, 并 按 相 应 的 13

密 级 文 件 进 行 管 理 A. 最 高 B. 最 低 C. 相 应 23. 涉 密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与 境 外 机 构 人 员 住 所 保 持 ( C ) 的 安 全 距 离 A. 300 米 B. 1000 米 C. 相 应 24.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保 密 管 理 应 实 行 ( C ) 制, 由 使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保 密 工 作, 并 指 定 有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具 体 承 办 A. 分 工 负 责 B. 单 位 负 责 C. 领 导 责 任 25.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人 员 应 经 过 严 格 审 查, 定 期 进 行 ( C ),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A. 考 评 B. 考 试 C. 考 核 26. 各 单 位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应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 C ) 的 保 密 培 训, 并 定 期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和 检 查 A. 工 作 中 B. 定 期 C. 上 岗 前 27.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系 统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 C ) 泄 漏 的 保 密 措 施 A. 信 息 B. 密 级 资 料 C. 电 磁 28.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打 印 输 出 的 涉 密 文 件, 应 当 按 相 应 ( C ) 文 件 进 行 管 理 A. 普 通 14

B. 一 般 C. 密 级 29. 涉 密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不 得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或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连 接, 必 须 实 行 ( B ) A. 防 火 墙 隔 离 B. 物 理 隔 离 C. 逻 辑 隔 离 30. 存 储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U 盘 只 能 在 ( A ) 计 算 机 上 使 用 A. 本 单 位 同 一 密 级 或 更 高 密 级 的 涉 密 B. 办 公 用 C. 上 网 用 31. 存 储 过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介 质 可 以 ( A ) 密 级 使 用 A. 提 高 B. 降 低 C. 解 除 32. 涉 密 信 息 处 理 场 所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 B ) 检 查 A. 安 全 性 能 B. 保 密 技 术 C. 不 定 期 33.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技 术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 B ) 申 请 专 利 或 者 保 密 专 利 A. 可 以 B. 不 得 C. 暂 缓 34. 新 闻 出 版 单 位 和 提 供 信 息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保 密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 C ) 保 密 审 查 制 度 A. 报 纸 杂 志 B. 工 商 部 门 C. 新 闻 出 版 35.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的 规 定,( B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5

A. 故 意 B. 故 意 或 过 失 C. 过 失 36. 发 生 泄 密 事 件 应 当 迅 速 查 明 ( B ),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报 告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A. 主 要 次 要 责 任 者 B. 被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内 容 和 密 级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事 件 的 主 要 情 节 和 有 关 责 任 者 C. 事 件 属 于 什 么 性 质 37. 某 领 导 外 出 时 提 包 被 窃, 找 回 后 发 现 包 内 钱 物 丢 失, 涉 密 文 件 完 整 无 缺 这 一 事 件 ( C ) A. 属 于 泄 密 事 件 B. 不 应 视 为 泄 密 事 件 C. 在 不 能 证 明 文 件 未 被 不 应 知 悉 者 知 悉 时, 按 泄 密 事 件 处 理 38.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文 件 资 料 或 其 他 物 品 下 落 不 明 的,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绝 密 级 机 密 或 秘 密 级 分 别 在 ( A ) 内 查 无 下 落 的, 应 当 按 泄 密 事 件 处 理 A. 10 日,60 日 B. 15 日,60 日 C. 10 日,30 日 39. 泄 密 事 件 查 处 工 作 的 终 结 期 限 为 ( C ) A. 6 个 月 B. 1 个 月 C. 3 个 月 40. 发 生 泄 密 事 件 的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在 发 现 后 的 ( C ) 小 时 内, 书 面 向 有 关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A. 60 B. 48 C. 24 41. 向 境 外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泄 露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的 泄 密 案 件, 由 ( B ) 组 织 或 参 与 查 处 16

A.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B.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保 密 部 门 42. 过 失 泄 露 绝 密 级 ( C ) 件 机 密 级 ( C ) 件 或 秘 密 级 ( C ) 件 的, 应 予 立 案 A. 1,2,3 B. 1,3,3 C. 1,3,4 43. 对 在 定 密 工 作 中 因 玩 忽 职 守 不 负 责 任 错 定 漏 定, 致 使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或 者 妨 碍 正 常 交 流, 使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视 情 节 的 轻 重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 A ) A. 行 政 责 任 B. 刑 事 责 任 C. 法 纪 责 任 四 简 答 题 ( 共 6 题 ) 1. 涉 密 人 员 应 遵 守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十 个 不 得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1) 涉 密 计 算 机 不 得 连 接 互 联 网 ; (2) 涉 密 计 算 机 不 得 使 用 无 线 键 盘 和 无 线 网 卡 ; (3) 涉 密 计 算 机 不 得 安 装 来 历 不 明 的 软 件 和 随 意 拷 贝 他 人 文 件 ; (4)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涉 密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不 得 让 他 人 使 用 保 管 或 办 理 寄 运 ; (5) 未 经 专 业 销 密, 不 得 将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涉 密 移 动 介 质 淘 汰 处 理 ; (6) 涉 密 场 所 中 连 接 互 联 网 的 计 算 机 不 得 安 装 配 备 和 使 用 摄 像 头 等 视 频 音 频 输 入 设 备 ; (7) 不 得 在 涉 密 计 算 机 和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之 间 交 叉 使 用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 (8) 不 得 在 互 联 网 上 存 储 处 理 涉 密 信 息 ; (9) 不 得 使 用 普 通 传 真 机 多 功 能 一 体 机 传 输 处 理 涉 密 信 息 ; (10) 不 得 通 过 手 机 和 其 他 移 动 通 信 工 具 谈 论 国 家 秘 密 发 送 涉 密 信 息 2. 涉 密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密 四 方 面 要 求 是 什 么? 答 : 包 括 四 个 方 面 : 物 理 安 全 运 行 安 全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3. 什 么 是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答 : 单 位 内 部 业 务 工 作 中 涉 及 绝 密 级 或 较 多 机 密 级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的 部 门 为 保 密 要 害 17

部 门 单 位 内 部 集 中 制 作 存 放 保 管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专 门 场 所 为 保 密 要 害 部 位 4.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防 护 措 施 有 哪 些? 答 :(1)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要 有 安 全 保 密 隔 离 措 施, 并 安 装 防 盗 报 警 装 置 ; (2) 涉 及 机 密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还 要 安 装 电 视 监 控 系 统, 门 禁 系 统, 采 用 IC 卡 或 生 理 特 征 身 份 鉴 别, 并 配 备 警 卫 人 员 ; (3) 存 放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要 配 备 密 码 文 件 柜, 存 放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要 配 备 密 码 保 险 柜 5. 重 要 涉 密 会 议 应 采 取 哪 些 主 要 保 密 措 施? 答 : 大 型 或 重 要 涉 密 会 议 应 当 在 内 部 场 所 召 开 ; 确 需 在 外 部 场 所 召 开 的, 主 办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保 密 工 作 方 案, 征 询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的 意 见 ; 对 会 议 现 场 进 行 安 全 保 密 技 术 检 查 ; 对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员 要 登 记 备 案 ; 对 会 议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要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 按 规 定 使 用 手 机 干 扰 器 低 辐 射 扩 音 设 备 防 辐 射 屏 幕 装 置, 不 得 使 用 无 线 话 筒 6. 什 么 是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行 为? 答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行 为 是 指 违 反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使 国 家 秘 密 被 不 应 知 悉 者 知 悉 ; 使 国 家 秘 密 超 出 了 限 定 的 接 触 范 围, 而 不 能 证 明 未 被 不 应 知 悉 者 知 悉 的 行 为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