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1005 风 险 提 示 : 本 产 品 不 同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银 行 存 款 存 入 理 财 行, 本 产 品 具 有 投 资 性 质 和 投 资 风 险, 您 只 能 获 得 本 合 同 明 确 承 诺 的 收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下 附 风 险 揭 示 书,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基 于 自 身 判 断 谨 慎 投 资 理 财 行 保 证 客 户 的 本 金 和 收 益 安 全, 但 对 于 本 产 品 的 各 种 风 险, 理 财 行 不 提 供 担 保 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理 财 行 提 示 : 根 据 本 行 内 部 风 险 评 级 标 准, 本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为, 适 合 有 投 资 经 验 及 无 投 资 经 验 客 户 购 买, 仅 供 客 户 参 考 请 客 户 根 据 自 己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级 购 买 适 合 的 产 品 北 京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合 约 理 财 合 同 编 号 : 理 财 行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经 办 行 : ) 经 办 行 联 系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客 户 : 姓 名 : 联 系 手 机 :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联 系 地 址 : 邮 编 : 交 易 账 户 : 户 名 : 同 客 户 姓 名, 京 卡 卡 号 : 本 合 约 与 后 附 的 北 京 银 行 理 财 合 同 条 款 共 同 构 成 客 户 与 理 财 行 之 间 的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合 同 ( 简 称 本 合 同 ) 客 户 在 阅 读 并 同 意 接 受 本 合 同 后, 于 签 约 日 在 理 财 行 所 在 地 签 署 本 合 约
客 户 与 理 财 行 已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叙 作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选 择 的 产 品 如 下 : 产 品 名 称 : 本 无 忧 系 列 2011 年 第 31 期 美 元 6 个 月 银 行 间 市 场 投 资 保 证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 简 称 本 产 品 ) 产 品 代 码 :G141110600 起 息 日 :2011 年 08 月 10 日 产 品 类 型 : 保 本 保 证 收 益 型 到 期 日 :2012 年 02 月 10 日 募 集 期 :2011 年 08 月 03 日 至 2011 年 08 月 09 日 理 财 本 金 要 求 : 最 低 7500 美 元 起 购, 并 应 以 100 美 元 的 整 数 倍 递 增 投 资 品 种 : 境 内 本 外 币 银 行 间 市 场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央 行 票 据 银 行 次 级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货 币 市 场 存 / 拆 放 交 易 货 币 掉 期 交 易 等, 上 述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均 为 0%-100% 本 金 及 收 益 支 付 : 到 期 日 ( 或 理 财 行 提 前 终 止 日 )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本 金 及 收 益 ; 本 金 及 收 益 支 付 币 种 与 理 财 本 金 币 种 相 同 收 益 率 及 费 率 年 化 方 法 : 每 年 按 360 天 折 算, 按 客 户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计 算 收 益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产 品 收 益 : 理 财 行 保 证 客 户 可 获 得 的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R 表 示 ) 为 3.3% 计 算 示 例 : 假 设 客 户 理 财 本 金 为 1 万 美 元,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为 184 天, 则 客 户 可 获 得 的 收 益 为 :10,000 3.3% 360 184=168.67 上 述 计 算 示 例 采 用 假 设 数 据 计 算, 并 不 代 表 客 户 实 际 可 获 得 的 理 财 收 益, 仅 作 计 算 参 考, 具 体 收 益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且 实 际 分 配 金 额 可 能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略 有 不 同, 请 以 实 际 分 配 金 额 为 准 销 售 服 务 费 : 理 财 行 收 取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年 率 ) 为 0.1%,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理 财 本 金 0.1% 360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此 外, 如 果 本 产 品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高 于 客 户 可 获 得 的 收 益, 则 超 出 部 分 归 理 财 行 所 有 提 前 终 止 权 : 客 户 无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及 本 合 同 ; 理 财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及 本 合 同, 理 财 行 行 使 提 前 终 止 权 时 应 提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以 在 其 官 方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发 布 公 告 的 方 式 或 者 以 向 客 户 的 联 系 地 址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通 知 客 户 质 押 : 在 符 合 理 财 行 贷 款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产 品 及 其 项 下 权 益 可 以 作 为 质 押 物 设 定 担 保 向 理 财 行 申 请 贷 款, 最 高 质 押 率 为 80%( 北 京 银 行 有 权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调 整 质 押 率 ), 具 体 贷 款 条 件 手 续 及 担 保 手 续 等 按 理 财 行 相 关 要 求 办 理 但 客 户 通 过 理 财 行 网 上 银 行 认 购 本 产 品 的, 暂 时 不 能 以 本 产 品 及 其 项 下 权 益 作 为 质 押 物 申 请 贷 款 1
在 本 合 同 下 客 户 确 定 以 本 合 约 首 部 列 明 的 交 易 账 户 中 的 下 列 资 金 作 为 理 财 产 品 本 金 叙 作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 币 种 :, 金 额 ( 小 写 ):,( 大 写, 并 以 大 写 为 准 ): 上 述 交 易 内 容 由 理 财 行 打 印 如 下, 请 客 户 认 真 核 对, 经 客 户 签 字 及 经 办 行 盖 章 后 作 为 客 户 缴 款 凭 证 : 2
特 别 提 示 : 在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的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早 于 起 息 日 的 情 况 下, 在 本 合 同 订 立 后 至 起 息 日, 理 财 本 金 将 自 动 止 付, 由 理 财 行 于 起 息 日 依 据 下 述 北 京 银 行 理 财 合 同 条 款 及 本 合 约 自 动 从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转 出, 同 时 记 入 理 财 账 户 ; 在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的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早 于 起 息 日 的 情 况 下, 理 财 本 金 将 于 认 购 时 直 接 从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转 出, 同 时 记 入 理 财 账 户 双 方 特 此 确 认 : 在 客 户 签 署 产 品 合 约 之 前, 理 财 行 已 就 北 京 银 行 理 财 合 同 条 款 北 京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合 约 及 有 关 交 易 文 件 的 全 部 条 款 和 内 容 向 客 户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说 明 和 解 释, 客 户 已 不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或 异 议, 并 对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与 风 险 有 清 楚 和 准 确 理 解 双 方 一 经 签 署 本 合 约,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合 同 即 于 签 约 日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约 正 本 一 式 贰 份, 理 财 行 执 壹 份 客 户 执 壹 份, 各 份 正 本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客 户 签 字 : 客 户 等 级 :( 由 理 财 经 理 填 写 ) 普 通 客 户 郁 金 香 客 户 贵 宾 客 户 财 富 客 户 高 资 产 客 户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理 财 经 理 签 字 : 理 财 行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经 办 行 盖 章 ) 经 办 行 柜 台 经 办 人 员 : ( 加 盖 个 人 名 章 或 签 字 )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北 京 银 行 理 财 合 同 条 款 本 合 同 条 款 与 北 京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合 约 ( 产 品 合 约 ) 共 同 构 成 客 户 与 理 财 行 之 间 的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合 同 ( 本 合 同 ), 客 户 在 签 署 上 述 产 品 合 约 前,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同 意 接 受 本 合 同 条 款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订 立 本 合 同, 并 承 诺 信 守 1. 定 义 与 说 明 1.1 本 合 同 下 的 理 财 产 品 是 受 本 合 同 条 款 条 件 约 束 的 如 下 金 融 产 品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理 财 行 ) 接 受 客 户 的 委 托 和 授 权, 按 照 与 客 户 事 先 约 定 的 投 资 计 划 和 方 式 进 行 投 资 和 资 产 管 理, 根 据 约 定 条 件 向 客 户 支 付 收 益 并 按 约 定 条 件 和 比 例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投 资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1.2 在 本 合 同 中, 除 非 另 有 明 确 说 明, 否 则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理 财 账 户 : 指 理 财 行 系 统 内 为 本 合 同 下 交 易 而 开 立 的 虚 拟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理 财 资 产 交 易 账 户 : 指 客 户 在 理 财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详 细 账 户 信 息 见 产 品 合 约 首 部 ), 用 于 理 财 本 金 理 财 收 益 的 收 付 结 算 等 起 息 日 : 指 理 财 收 益 计 算 的 起 始 日, 即 产 品 合 约 中 约 定 的 起 息 日 到 期 日 : 指 产 品 合 约 中 约 定 的 到 期 日 理 财 期 限 : 指 起 息 日 至 到 期 日 ( 或 理 财 行 提 前 终 止 日 ) 之 间 的 期 限 ( 按 照 算 头 不 算 尾 的 方 式 确 定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 理 财 收 益 : 指 理 财 期 限 内 理 财 本 金 产 生 的 依 照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应 由 客 户 取 得 的 净 收 益 工 作 日 : 指 理 财 行 对 外 办 理 一 般 对 公 业 务 的 任 何 一 天,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周 六 周 日 ( 但 包 括 国 家 临 时 规 定 应 当 工 作 的 周 六 和 周 日 ) 签 约 日 : 指 双 方 签 署 的 产 品 合 约 中 列 明 的 签 约 日 期 ; 客 户 通 过 理 财 行 网 上 银 行 认 购 本 产 品 的, 签 约 日 指 理 财 行 网 上 银 行 系 统 确 认 成 交 的 日 期 中 国 法 令 : 指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但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以 及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及 上 述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和 派 出 机 构 ) 的 规 章 规 定 政 策 与 命 令 1.3 经 办 行 是 理 财 行 一 方 授 权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理 财 行 营 业 机 构, 经 办 行 被 视 为 理 财 行 的 全 权 代 表, 有 权 以 其 自 身 或 理 财 行 的 名 义 行 使 理 财 行 一 方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理 财 行 一 方 的 义 务 鉴 于 理 财 行 最 终 享 有 及 承 担 本 合 同 下 的 权 利 义 务, 经 办 行 仅 依 理 财 行 的 授 权 行 事, 故 双 方 同 意 理 财 行 可 在 同 一 城 市 内 将 经 办 行 变 更 为 理 财 行 的 其 他 营 业 机 构, 但 理 财 行 不 得 向 客 户 收 取 任 何 由 于 经 办 行 变 更 而 发 生 或 增 加 的 手 续 4
费 等 任 何 费 用 2. 声 明 与 保 证 2.1 双 方 均 分 别 向 另 一 方 声 明 并 保 证 该 方 具 有 完 全 适 当 的 资 格 与 能 力 订 立 接 收 及 履 行 本 合 同 以 及 以 其 为 一 方 的 其 他 任 何 有 关 文 件 2.2 客 户 特 别 在 此 保 证 : 理 财 本 金 是 其 自 有 或 其 有 权 处 分 的 合 法 资 金, 客 户 将 该 资 金 用 作 本 合 同 下 交 易 以 及 客 户 订 立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并 不 违 反 任 何 中 国 法 令, 也 不 违 反 任 何 管 辖 客 户 或 其 资 产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裁 决 和 命 令, 且 不 违 反 任 何 约 束 或 影 响 客 户 或 其 资 产 的 合 同 协 议 和 承 诺 客 户 已 认 真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和 风 险, 自 愿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2.3 理 财 行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本 理 财 资 产, 但 客 户 投 资 本 产 品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银 行 存 款 存 放 于 理 财 行, 理 财 行 保 证 本 产 品 的 本 金 安 全 并 保 证 实 现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的 固 定 的 年 化 收 益 率, 但 理 财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本 合 同 不 作 为 客 户 的 财 产 证 明 文 件 3. 本 产 品 基 本 情 况 3.1 本 产 品 销 售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将 投 资 于 产 品 合 约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品 种 3.2 本 产 品 的 认 购 (1) 在 本 产 品 募 集 期 内 每 日 的 9:00-17:30, 客 户 可 至 理 财 行 营 业 网 点 或 通 过 理 财 行 网 上 银 行 办 理 本 产 品 的 认 购 申 请 ; 客 户 在 其 他 时 间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业 务 的, 理 财 行 系 统 将 视 为 认 购 申 请 为 客 户 在 其 后 第 一 日 的 9:00 提 出 ; 认 购 申 请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截 至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的 17:30; (2) 理 财 行 成 功 受 理 客 户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在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的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早 于 起 息 日 的 情 况 下, 在 本 合 同 订 立 后 至 起 息 日, 理 财 本 金 将 自 动 止 付, 由 理 财 行 于 起 息 日 自 动 从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转 出, 同 时 记 入 理 财 账 户 ; 在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的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为 起 息 日 的 情 况 下, 理 财 本 金 将 于 认 购 时 直 接 从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转 出, 同 时 记 入 理 财 账 户 ; (3) 如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内 可 用 活 期 资 金 不 足, 则 客 户 认 购 不 成 功, 理 财 交 易 不 成 立, 本 合 同 自 动 提 前 终 止, 理 财 行 不 再 承 担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3.3 理 财 本 金 的 币 种 和 数 额 由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在 理 财 期 限 内, 理 财 行 将 对 理 财 本 金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运 用, 并 自 起 息 日 起 计 算 收 益, 不 另 计 付 存 款 利 息 理 财 本 金 在 起 息 日 前 交 存 于 理 财 行 并 由 理 财 行 止 付 的, 按 届 时 适 用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理 财 交 易 终 止 后 由 理 财 行 进 行 最 终 清 算, 并 按 约 定 支 付 应 付 款 项 3.4 本 产 品 费 用 (1) 理 财 行 销 售 服 务 费 : 按 产 品 合 约 的 约 定 计 收 (2) 成 本 费 用 : 进 行 产 品 合 约 规 定 的 投 资 而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为 本 产 品 下 投 资 交 易 提 供 专 属 咨 询 顾 问 管 理 等 服 务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在 5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或 资 产 中 扣 除 的 法 定 费 用 以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可 扣 除 的 费 用 ( 包 括 交 易 发 生 的 税 费 手 续 费 等 ) 均 属 于 成 本 费 用, 在 向 理 财 客 户 分 配 资 金 前 从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中 扣 除 (3) 其 他 费 用 本 产 品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与 理 财 产 品 的 销 售 / 审 计 / 结 算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理 财 行 自 行 支 付, 不 列 入 本 产 品 费 用 3.5 本 产 品 下 客 户 的 最 终 收 益 为 投 资 收 入 减 去 成 本 费 用 以 及 按 合 同 约 定 理 财 行 可 收 取 的 理 财 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后 客 户 按 照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可 获 得 的 净 收 益 3.6 在 本 产 品 募 集 期 内, 客 户 在 理 财 行 营 业 网 点 认 购 本 产 品 后 一 律 不 能 撤 销 ;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认 购 的,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不 能 撤 销 产 品 起 息 后, 客 户 不 得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也 不 得 提 前 要 求 支 取 使 用 本 合 同 项 下 理 财 本 金 /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全 部 4. 信 息 披 露 在 本 产 品 到 期 日 ( 或 理 财 行 提 前 终 止 日 )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理 财 行 将 以 在 其 官 方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发 布 公 告 的 方 式 或 者 以 向 客 户 的 联 系 地 址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向 客 户 提 供 一 次 理 财 计 划 清 算 报 告, 对 理 财 期 限 内 本 产 品 资 产 的 投 资 概 况 收 益 状 况 和 理 财 产 品 分 配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理 财 期 限 内 不 再 提 供 对 账 单 或 报 告 5.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5.1 理 财 行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独 立 运 作 理 财 产 品 的 资 产, 行 使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投 资 形 成 的 投 资 人 权 利, 当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受 到 损 害 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理 财 行 应 在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中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义 务, 为 本 产 品 全 体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利 益 服 务, 以 专 业 技 能 管 理 理 财 产 品 的 资 产, 依 法 保 护 客 户 的 财 产 权 益 5.2 客 户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委 托 并 授 权 理 财 行 : 在 本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管 理 和 运 用 客 户 资 金 并 自 行 确 定 及 调 整 资 金 的 具 体 运 用 方 式 签 署 及 履 行 相 关 交 易 合 同 办 理 相 关 交 易 等 5.3 理 财 行 对 本 产 品 资 产 单 独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其 与 理 财 行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客 户 资 产 其 他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6. 税 费 理 财 行 和 客 户 应 各 自 承 担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应 交 纳 的 税 费 理 财 本 金 所 产 生 的 理 财 收 益, 理 财 行 暂 不 代 扣 代 缴 税 费,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税 务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者 除 外 7. 违 约 7.1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至 起 息 日 如 因 司 法 / 行 政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导 致 在 交 易 账 户 内 的 理 财 本 金 / 理 财 账 户 内 资 产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被 冻 结 或 者 被 扣 划, 则 本 合 同 提 前 6
终 止, 客 户 的 理 财 交 易 不 成 立, 理 财 行 不 再 承 担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7.2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除 非 本 合 同 有 明 确 约 定 且 客 户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否 则 客 户 不 得 要 求 提 前 支 取 使 用 理 财 账 户 内 资 产 / 理 财 本 金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在 其 上 设 定 信 托 或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权 益 如 因 司 法 / 行 政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导 致 理 财 账 户 内 资 产 / 理 财 本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被 冻 结 或 者 被 扣 划, 则 均 视 为 客 户 就 全 部 理 财 资 产 及 理 财 本 金 违 约 进 行 了 提 前 支 取, 客 户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7.3 客 户 发 生 违 约, 给 本 产 品 资 产 本 产 品 下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理 财 行 或 / 及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客 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由 于 一 个 或 多 个 投 资 者 违 约 导 致 本 产 品 资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首 先 以 本 产 品 资 产 承 担 损 失, 理 财 行 有 权 代 表 本 产 品 资 产 向 责 任 方 依 法 追 偿, 追 偿 所 得 在 扣 除 追 偿 费 用 后 计 入 本 产 品 资 产 7.4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的,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应 对 对 方 因 此 发 生 的 直 接 且 实 际 的 经 济 损 失 给 予 赔 偿 ; 但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付 款 的, 其 违 约 责 任 为 实 际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并 就 拖 欠 款 项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二 点 一 的 利 率 加 付 罚 息 8.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国 法 令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双 方 应 首 先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应 提 交 理 财 行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9. 附 则 9.1 如 果 客 户 与 理 财 行 之 间 存 在 同 类 型 或 不 同 类 型 的 多 份 产 品 合 约, 则 每 一 合 约 分 别 与 其 所 对 应 的 理 财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单 独 构 成 一 个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合 同, 各 个 合 同 之 间 互 相 独 立, 每 一 合 同 的 效 力 及 履 行 情 况 均 独 立 于 其 他 合 同 9.2 本 合 同 条 款 与 产 品 合 约 共 同 构 成 双 方 之 间 就 有 关 事 宜 的 全 部 协 议, 并 取 代 双 方 在 产 品 合 约 签 署 之 前 做 作 出 的 其 他 的 一 切 书 面 的 和 口 头 的 协 议 承 诺 如 果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使 本 合 同 下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内 容 成 为 无 效 或 被 依 法 撤 销,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或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和 可 执 行 性 不 受 影 响 9.3 本 合 同 经 (1) 客 户 签 署 产 品 合 约, 且 (2) 经 办 行 ( 代 表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在 产 品 合 约 盖 章 并 由 其 柜 台 经 办 人 员 加 盖 个 人 名 章 或 签 字 后, 于 产 品 合 约 上 列 明 的 签 约 日 期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若 理 财 行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销 售 本 产 品 且 客 户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认 购, 则 本 合 同 经 客 户 点 击 确 认 同 意 并 经 理 财 行 网 上 银 行 系 统 审 核 通 过 并 确 认 成 交 后 于 签 约 日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 7
风 险 揭 示 书 风 险 提 示 : 本 产 品 是 保 证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属 于 有 风 险 投 资 产 品, 理 财 行 承 诺 保 证 客 户 的 本 金 安 全, 并 保 证 客 户 能 够 实 现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的 年 化 收 益 率 ; 由 于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的 存 在, 客 户 所 预 期 的 规 避 风 险 获 利 等 交 易 目 标 不 一 定 能 够 实 现, 而 上 述 后 果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理 财 行 对 此 不 提 供 担 保 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客 户 应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本 产 品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产 品 不 成 立 的 风 险 : 发 生 下 述 任 一 情 形, 理 财 行 有 权 宣 布 本 产 品 不 成 立, 客 户 将 承 担 本 产 品 不 成 立 的 风 险 :1 符 合 产 品 合 约 约 定 的 产 品 不 成 立 的 条 件 ( 如 有 );2 本 产 品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未 达 到 必 要 的 规 模 上 限 或 / 及 下 限 ; 或 者,3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定 政 策 或 要 求 出 现 重 大 变 更, 或 者 金 融 市 场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经 理 财 行 谨 慎 合 理 判 断 难 以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本 产 品 如 果 本 产 品 不 成 立, 则 届 时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内 已 止 付 的 理 财 本 金 将 自 动 解 除 止 付, 已 从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转 出 并 计 入 理 财 账 户 的 理 财 本 金 将 返 还 至 客 户 交 易 账 户 ; 在 此 情 况 下, 客 户 仅 能 获 得 理 财 本 金 按 届 时 适 用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的 利 息 (2) 汇 率 风 险 : 本 产 品 为 外 币 理 财 产 品, 客 户 以 理 财 合 同 约 定 币 种 的 理 财 本 金 认 购 本 产 品, 理 财 行 到 期 ( 或 提 前 终 止 ) 后 以 与 理 财 本 金 币 种 相 同 的 外 币 支 付 本 金 和 收 益, 如 客 户 以 人 民 币 购 汇 ( 或 以 理 财 本 金 币 种 之 外 的 其 他 货 币 兑 换 为 理 财 本 金 币 种 ) 认 购 本 产 品, 或 者 客 户 将 理 财 行 支 付 的 外 币 本 金 和 收 益 结 汇 ( 或 兑 换 为 其 他 币 种 货 币 ) 的, 相 关 的 汇 率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3) 市 场 风 险 : 由 于 金 融 市 场 内 在 波 动 性, 市 场 利 率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挂 钩 标 的 价 格 走 势 可 能 对 产 品 结 构 不 利, 本 产 品 所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也 可 能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这 些 都 可 能 使 客 户 收 益 低 于 以 定 期 存 款 或 其 他 方 式 运 用 资 金 而 产 生 的 收 益 (4)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产 品 不 允 许 客 户 提 前 终 止, 客 户 需 要 资 金 时 不 能 随 时 变 现, 可 能 使 客 户 丧 失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并 且 存 在 因 物 价 指 数 的 抬 升 导 致 收 益 率 低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进 而 导 致 实 际 收 益 率 为 负 的 风 险 (5) 提 前 终 止 及 再 投 资 风 险 : 理 财 期 限 内, 如 果 理 财 行 认 为 有 必 要, 有 权 随 时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一 旦 本 产 品 被 提 前 终 止, 则 本 产 品 的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可 能 小 于 预 定 的 理 财 天 数, 客 户 无 法 实 现 期 初 预 期 的 全 部 收 益, 并 且 可 能 届 时 面 临 较 差 的 再 投 资 环 境 和 机 会 8
(6)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本 产 品 不 提 供 对 账 单 和 报 告, 客 户 可 根 据 理 财 合 同 所 载 明 的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查 询 本 产 品 的 相 关 信 息 如 果 由 于 客 户 原 因 所 致 联 系 信 息 有 误 客 户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客 户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本 产 品 信 息,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 另 外, 客 户 预 留 在 理 财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理 财 行 ; 如 客 户 未 能 及 时 告 知, 理 财 行 很 可 能 在 需 要 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客 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7) 法 令 和 政 策 风 险 : 本 产 品 是 针 对 当 前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要 求 和 政 策 设 计 的, 如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要 求 发 生 变 化, 将 影 响 本 产 品 发 行 投 资 兑 付 等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8)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重 大 政 治 事 件 银 行 系 统 故 障 投 资 市 场 停 止 交 易 网 络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电 力 故 障 计 算 机 病 毒 攻 击 及 其 它 非 银 行 故 意 造 成 的 意 外 事 件 的 出 现, 可 能 对 本 产 品 的 成 立 投 资 运 作 资 金 返 还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通 知 造 成 影 响 对 于 由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客 户 须 自 行 承 担, 理 财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客 户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定 签 署 产 品 合 约 之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风 险 揭 示 书 产 品 合 约 以 及 北 京 银 行 理 财 合 同 条 款 的 全 部 条 款 与 内 容, 并 了 解 产 品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投 资 风 险 与 收 益 状 况,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即 应 向 理 财 行 或 其 他 权 威 机 构 进 行 咨 询 及 寻 求 解 释 客 户 应 仅 在 确 认 其 具 有 识 别 及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的 能 力 确 认 已 从 理 财 行 获 得 令 其 满 意 的 信 息 披 露 确 认 拟 进 行 的 产 品 交 易 完 全 符 合 其 本 身 从 事 该 交 易 的 目 的 之 后, 才 可 叙 作 本 理 财 产 品 交 易 9
确 认 函 客 户 在 此 声 明 : 本 人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北 京 银 行 理 财 合 同 条 款 以 及 产 品 合 约 与 风 险 揭 示 书 的 条 款 与 内 容, 充 分 了 解 履 行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的 责 任, 具 有 识 别 及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的 能 力, 充 分 了 解 本 产 品 的 风 险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本 人 拟 进 行 的 理 财 交 易 完 全 符 合 其 本 身 从 事 该 交 易 的 目 的 与 投 资 目 标 本 人 声 明 理 财 行 可 仅 凭 本 确 认 函 即 确 认 客 户 已 理 解 并 有 能 力 承 担 相 关 理 财 交 易 的 风 险 本 人 系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级 购 买 本 产 品, 如 超 出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购 买 本 产 品, 则 风 险 自 担 客 户 在 此 确 认 : 本 人 已 在 已 充 分 了 解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自 身 独 立 判 断 自 主 参 与 交 易, 并 未 依 赖 于 理 财 行 在 合 同 条 款 及 产 品 合 约 之 外 的 任 何 陈 述 说 明 文 件 或 承 诺 ; 理 财 行 如 有 提 供 任 何 演 示 或 说 明, 均 仅 供 参 考 而 不 承 担 责 任, 理 财 行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仅 以 本 合 同 条 款 及 产 品 合 约 明 确 记 载 的 书 面 内 容 为 限 需 客 户 抄 录 的 内 容 : 本 人 已 经 阅 读 上 述 风 险 揭 示 书, 充 分 了 解 并 清 楚 知 晓 本 产 品 的 风 险, 愿 意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请 客 户 在 此 抄 录 : 客 户 签 字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