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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行 政 法 规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 5 二 司 法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25 关 于 审 理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二 ) ----------------------------------------------------------------- 33 关 于 办 理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35 三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章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保 证 金 封 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38 期 货 交 易 所 管 理 办 法 ---------------------------------------------------------------------------------------------------- 41 期 货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52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管 理 办 法 ------------------------------------------------------------------------------------ 65 关 于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资 本 准 备 计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 70 期 货 公 司 金 融 期 货 结 算 业 务 试 行 办 法 ------------------------------------------------------------------------------ 73 期 货 投 资 者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79 证 券 公 司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试 行 办 法 -------------------------------------------------------------- 82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86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94 期 货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 98 期 货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110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前 后 有 关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的 衔 接 规 定 --------------------------------------------------------------------------------------------------------------------------- 114 关 于 规 范 控 股 参 股 期 货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115 关 于 授 权 各 派 出 机 构 审 核 期 货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的 决 定 -------------------------------------------- 11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期 货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117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规 定 ---------------------------------------------------------------------------------------------- 118 期 货 市 场 客 户 开 户 管 理 规 定 ---------------------------------------------------------------------------------------- 126 1

期 货 公 司 信 息 公 示 管 理 规 定 ---------------------------------------------------------------------------------------- 130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期 货 营 业 部 设 立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134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程 序 规 定 ------------------------------------------------------------ 136 关 于 建 立 金 融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的 规 定 ------------------------------------------------------------------ 142 关 于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缴 纳 期 货 投 资 者 保 障 基 金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145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147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150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152 证 券 公 司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154 期 货 公 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试 行 办 法 ---------------------------------------------------------------------------- 157 期 货 营 业 部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161 关 于 加 强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客 户 交 易 终 端 信 息 等 客 户 信 息 管 理 的 规 定 -------------------------------- 166 证 券 期 货 行 业 信 息 系 统 运 维 管 理 规 范 ---------------------------------------------------------------------------- 168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试 点 办 法 ---------------------------------------------------------------------------------- 187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196 关 于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203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要 素 ----------------------------------------------------------------------------------------------------- 209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标 准 --------------------------------------------------------------------- 216 四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章 程 -------------------------------------------------------------------------------------------------- 224 中 国 期 货 行 业 反 商 业 贿 赂 诚 信 公 约 ( 草 案 ) ------------------------------------------------------------------ 232 期 货 公 司 会 计 科 目 设 置 及 核 算 指 引 ------------------------------------------------------------------------------- 233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指 引 ( 修 订 )---------------------------------------------------------------------------------- 241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备 案 审 查 办 法 ---------------------------------------------------------------------------------------- 273 股 指 期 货 风 险 监 控 系 统 功 能 要 求 指 引 ---------------------------------------------------------------------------- 274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会 员 端 系 统 接 口 开 放 指 引 ------------------------------------------------------------------------- 275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准 则 ( 修 订 )---------------------------------------------------------------------------- 277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后 续 职 业 培 训 规 则 ( 试 行 ) --------------------------------------------------------------------- 281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282 2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 286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联 系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288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技 术 治 理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290 期 货 公 司 核 心 应 用 软 件 产 品 与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指 引 ------------------------------------------------------------ 294 期 货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指 引 ------------------------------------------------------------------------------------------- 298 期 货 公 司 网 上 期 货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指 引 ---------------------------------------------------------------------------- 301 期 货 投 资 者 信 用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307 期 货 公 司 执 行 金 融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管 理 规 则 ( 修 订 ) -------------------------------------------- 310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员 自 律 公 约 ------------------------------------------------------------------------------------- 312 证 券 公 司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协 议 指 引 ( 修 订 ) ----------------------------------------------- 314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 318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行 业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则 ( 修 订 )------------------------------------------------------ 321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纪 律 惩 戒 程 序 ( 修 订 )------------------------------------------------------------------------- 324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指 引 ---------------------------------------------------------------------------------------- 329 期 货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质 测 试 工 作 指 引 ( 修 订 )--------------------------------------------------------- 336 期 货 公 司 设 立 子 公 司 开 展 以 风 险 管 理 服 务 为 主 的 业 务 试 点 工 作 指 引 ----------------------------------- 340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评 估 程 序 ( 试 行 )--------------------------------------------------- 343 五 有 关 期 货 行 业 反 洗 钱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 357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定 -------------------------------------------------------------------------------------------------- 361 金 融 机 构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365 金 融 机 构 报 告 涉 嫌 恐 怖 融 资 的 可 疑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 372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和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及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管 理 办 法 -------------------------------------- 374 证 券 期 货 业 反 洗 钱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379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反 洗 钱 工 作 指 引 --------------------------------------------------------------------- 381 期 货 公 司 反 洗 钱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指 引 ------------------------------------------------------------------ 386 六 有 关 期 货 其 他 规 定 保 险 资 金 参 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暂 行 办 法 --------------------------------------------------------------------- 389 信 托 公 司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 394 3

一 行 政 法 规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27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已 经 2012 年 9 月 12 日 国 务 院 第 21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2012 年 10 月 24 日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3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89 号 公 布 根 据 2012 年 10 月 24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期 货 交 易 行 为, 加 强 对 期 货 交 易 的 监 督 管 理, 维 护 期 货 市 场 秩 序, 防 范 风 险, 保 护 期 货 交 易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促 进 期 货 市 场 积 极 稳 妥 发 展,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及 其 相 关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期 货 交 易, 是 指 采 用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或 者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的 以 期 货 合 约 或 者 期 权 合 约 为 交 易 标 的 的 交 易 活 动 本 条 例 所 称 期 货 合 约, 是 指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统 一 制 定 的 规 定 在 将 来 某 一 特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交 割 一 定 数 量 标 的 物 的 标 准 化 合 约 期 货 合 约 包 括 商 品 期 货 合 约 和 金 融 期 货 合 约 及 其 他 期 货 合 约 本 条 例 所 称 期 权 合 约, 是 指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统 一 制 定 的 规 定 买 方 有 权 在 将 来 某 一 时 间 以 特 定 价 格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约 定 标 的 物 ( 包 括 期 货 合 约 ) 的 标 准 化 合 约 第 三 条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禁 止 欺 诈 内 幕 交 易 和 操 纵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等 违 法 行 为 第 四 条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在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设 立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或 5

者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禁 止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之 外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期 货 市 场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的 监 督 管 理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授 权,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 二 章 期 货 交 易 所 第 六 条 设 立 期 货 交 易 所,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或 者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设 立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以 任 何 形 式 组 织 期 货 交 易 及 其 相 关 活 动 第 七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按 照 其 章 程 的 规 定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期 货 交 易 所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负 责 人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任 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第 八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会 员 应 当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期 货 交 易 所 可 以 实 行 会 员 分 级 结 算 制 度 实 行 会 员 分 级 结 算 制 度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会 员 由 结 算 会 员 和 非 结 算 会 员 组 成 第 九 条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或 者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负 责 人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 ( 一 ) 因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违 纪 行 为 被 解 除 职 务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或 者 期 货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自 被 解 除 职 务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 ( 二 ) 因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违 纪 行 为 被 撤 销 资 格 的 律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者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验 证 机 构 的 专 业 人 员, 自 被 撤 销 资 格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第 十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对 交 易 活 动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对 会 员 以 及 交 易 所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期 货 交 易 所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提 供 交 易 的 场 所 设 施 和 服 务 ; ( 二 ) 设 计 合 约, 安 排 合 约 上 市 ; 6

( 三 ) 组 织 并 监 督 交 易 结 算 和 交 割 ; ( 四 ) 为 期 货 交 易 提 供 集 中 履 约 担 保 ; ( 五 ) 按 照 章 程 和 交 易 规 则 对 会 员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六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期 货 交 易 所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期 货 交 易 未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期 货 交 易 所 不 得 从 事 信 托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非 自 用 不 动 产 投 资 等 与 其 职 责 无 关 的 业 务 第 十 一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下 列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一 ) 保 证 金 制 度 ; ( 二 ) 当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 三 ) 涨 跌 停 板 制 度 ; ( 四 ) 持 仓 限 额 和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制 度 ; ( 五 ) 风 险 准 备 金 制 度 ; ( 六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会 员 分 级 结 算 制 度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还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结 算 担 保 金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当 期 货 市 场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期 货 交 易 所 可 以 按 照 其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决 定 采 取 下 列 紧 急 措 施, 并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 一 ) 提 高 保 证 金 ; ( 二 ) 调 整 涨 跌 停 板 幅 度 ; ( 三 ) 限 制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的 最 大 持 仓 量 ; ( 四 ) 暂 时 停 止 交 易 ; ( 五 ) 采 取 其 他 紧 急 措 施 前 款 所 称 异 常 情 况, 是 指 在 交 易 中 发 生 操 纵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的 行 为 或 者 发 生 不 可 抗 拒 的 突 发 事 件 以 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异 常 情 况 消 失 后,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及 时 取 消 紧 急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办 理 下 列 事 项,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 一 )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章 程 交 易 规 则 ; ( 二 ) 上 市 中 止 取 消 或 者 恢 复 交 易 品 种 ; ( 三 ) 上 市 修 改 或 者 终 止 合 约 ; ( 四 ) 变 更 住 所 或 者 营 业 场 所 ; 7

( 五 ) 合 并 分 立 或 者 解 散 ; ( 六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新 的 交 易 品 种, 应 当 征 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所 得 收 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但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保 证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设 施 的 运 行 和 改 善 第 三 章 期 货 公 司 第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设 立 的 经 营 期 货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设 立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并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未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设 立 或 者 变 相 设 立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期 货 业 务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设 立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任 职 资 格, 从 业 人 员 具 有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 ( 三 ) 有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公 司 章 程 ; ( 四 ) 主 要 股 东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具 有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信 誉 良 好, 最 近 3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 五 ) 有 合 格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业 务 设 施 ; ( 六 ) 有 健 全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七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和 各 项 业 务 的 风 险 程 度, 可 以 提 高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注 册 资 本 应 当 是 实 缴 资 本 股 东 应 当 以 货 币 或 者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必 需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货 币 出 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85%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理 期 货 公 司 设 立 申 请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未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委 托 或 者 接 受 他 人 委 托 持 有 或 者 管 理 期 货 公 司 的 股 权 8

第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业 务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其 商 品 期 货 金 融 期 货 业 务 种 类 颁 发 许 可 证 期 货 公 司 除 申 请 经 营 境 内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外, 还 可 以 申 请 经 营 境 外 期 货 经 纪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以 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期 货 业 务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与 期 货 业 务 无 关 的 活 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变 相 从 事 期 货 自 营 业 务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为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提 供 融 资, 不 得 对 外 担 保 第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从 事 经 纪 业 务,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客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交 易 结 果 由 客 户 承 担 第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办 理 下 列 事 项,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 一 ) 合 并 分 立 停 业 解 散 或 者 破 产 ; ( 二 )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 ( 三 )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且 调 整 股 权 结 构 ; ( 四 ) 新 增 持 有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或 者 控 股 股 东 发 生 变 化 ; ( 五 ) 设 立 收 购 参 股 或 者 终 止 境 外 期 货 类 经 营 机 构 ; ( 六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前 款 第 三 项 第 六 项 所 列 事 项,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 前 款 所 列 其 他 事 项,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办 理 下 列 事 项,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批 准 : ( 一 )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 ( 二 ) 变 更 住 所 或 者 营 业 场 所 ; ( 三 ) 设 立 或 者 终 止 境 内 分 支 机 构 ; ( 四 ) 变 更 境 内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范 围 ; ( 五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前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所 列 事 项,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 前 款 第 三 项 所 列 事 项,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其 分 支 机 构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条 规 定 的 情 9

形 或 者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注 销 手 续 : ( 一 ) 营 业 执 照 被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依 法 注 销 ; ( 二 )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3 个 月 未 开 始 营 业, 或 者 开 业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停 业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 ( 三 ) 主 动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 ( 四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期 货 公 司 在 注 销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前, 应 当 结 清 相 关 期 货 业 务, 并 依 法 返 还 客 户 的 保 证 金 和 其 他 资 产 期 货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在 注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前, 应 当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资 产 第 二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遵 守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保 障 客 户 保 证 金 的 存 管 安 全,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报 告 大 户 名 单 交 易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从 事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取 得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业 务 资 格,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第 四 章 期 货 交 易 基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应 当 是 期 货 交 易 所 会 员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境 外 机 构, 可 以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从 事 特 定 品 种 的 期 货 交 易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为 其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向 客 户 出 示 风 险 说 明 书, 经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后, 与 客 户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未 经 客 户 委 托 或 者 不 按 照 客 户 委 托 内 容, 擅 自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向 客 户 作 获 利 保 证 ; 不 得 在 经 纪 业 务 中 与 客 户 约 定 分 享 利 益 或 者 共 担 风 险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接 受 其 委 托 为 其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 ( 一 ) 国 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 ( 二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和 期 货 业 协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 ( 三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禁 止 进 入 者 ; ( 四 ) 未 能 提 供 开 户 证 明 材 料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10

( 五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不 得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第 二 十 七 条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电 话 互 联 网 或 者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向 期 货 公 司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客 户 的 交 易 指 令 应 当 明 确 全 面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隐 瞒 重 要 事 项 或 者 使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诱 骗 客 户 发 出 交 易 指 令 第 二 十 八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上 市 品 种 合 约 的 成 交 量 成 交 价 持 仓 量 最 高 价 与 最 低 价 开 盘 价 与 收 盘 价 和 其 他 应 当 公 布 的 即 时 行 情, 并 保 证 即 时 行 情 的 真 实 准 确 期 货 交 易 所 不 得 发 布 价 格 预 测 信 息 未 经 期 货 交 易 所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发 布 期 货 交 易 即 时 行 情 第 二 十 九 条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保 证 金 制 度 期 货 交 易 所 向 会 员 期 货 公 司 向 客 户 收 取 的 保 证 金, 不 得 低 于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并 应 当 与 自 有 资 金 分 开, 专 户 存 放 期 货 交 易 所 向 会 员 收 取 的 保 证 金, 属 于 会 员 所 有, 除 用 于 会 员 的 交 易 结 算 外, 严 禁 挪 作 他 用 期 货 公 司 向 客 户 收 取 的 保 证 金, 属 于 客 户 所 有, 除 下 列 可 划 转 的 情 形 外, 严 禁 挪 作 他 用 : ( 一 ) 依 据 客 户 的 要 求 支 付 可 用 资 金 ; ( 二 ) 为 客 户 交 存 保 证 金, 支 付 手 续 费 税 款 ; ( 三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为 每 一 个 客 户 单 独 开 立 专 门 账 户 设 置 交 易 编 码, 不 得 混 码 交 易 第 三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又 同 时 经 营 其 他 期 货 业 务 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业 务 分 离 和 资 金 分 离 制 度, 不 得 混 合 操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提 取 管 理 和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不 得 挪 用 第 三 十 三 条 期 货 交 易 的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并 公 布 第 三 十 四 条 期 货 交 易 的 结 算,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统 一 组 织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所 实 行 当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在 当 日 及 时 将 结 算 结 果 通 知 会 员 期 货 公 司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结 果 对 客 户 进 行 结 算, 并 应 当 将 结 算 结 果 按 照 与 客 户 约 定 的 方 式 及 时 通 知 客 户 客 户 应 当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处 理 自 己 的 交 易 持 仓 第 三 十 五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保 证 金 不 足 时, 应 当 及 时 追 加 保 证 金 或 者 自 行 平 仓 会 员 未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追 加 保 证 金 或 者 自 行 平 仓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将 该 会 员 的 合 约 强 行 平 11

仓, 强 行 平 仓 的 有 关 费 用 和 发 生 的 损 失 由 该 会 员 承 担 客 户 保 证 金 不 足 时, 应 当 及 时 追 加 保 证 金 或 者 自 行 平 仓 客 户 未 在 期 货 公 司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及 时 追 加 保 证 金 或 者 自 行 平 仓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将 该 客 户 的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强 行 平 仓 的 有 关 费 用 和 发 生 的 损 失 由 该 客 户 承 担 第 三 十 六 条 期 货 交 易 的 交 割,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统 一 组 织 进 行 交 割 仓 库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指 定 期 货 交 易 所 不 得 限 制 实 物 交 割 总 量, 并 应 当 与 交 割 仓 库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交 割 仓 库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出 具 虚 假 仓 单 ; ( 二 ) 违 反 期 货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限 制 交 割 商 品 的 入 库 出 库 ; ( 三 ) 泄 露 与 期 货 交 易 有 关 的 商 业 秘 密 ; ( 四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与 期 货 交 易 ; ( 五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三 十 七 条 会 员 在 期 货 交 易 中 违 约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先 以 该 会 员 的 保 证 金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以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自 有 资 金 代 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由 此 取 得 对 该 会 员 的 相 应 追 偿 权 客 户 在 期 货 交 易 中 违 约 的, 期 货 公 司 先 以 该 客 户 的 保 证 金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以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自 有 资 金 代 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由 此 取 得 对 该 客 户 的 相 应 追 偿 权 第 三 十 八 条 实 行 会 员 分 级 结 算 制 度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向 结 算 会 员 收 取 结 算 担 保 金 期 货 交 易 所 只 对 结 算 会 员 结 算, 收 取 和 追 收 保 证 金, 以 结 算 担 保 金 风 险 准 备 金 自 有 资 金 代 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相 关 措 施 ; 对 非 结 算 会 员 的 结 算 收 取 和 追 收 保 证 金 代 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相 关 措 施, 由 结 算 会 员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和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保 证 期 货 交 易 结 算 交 割 资 料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第 四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编 造 传 播 有 关 期 货 交 易 的 虚 假 信 息, 不 得 恶 意 串 通 联 手 买 卖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操 纵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第 四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违 规 使 用 信 贷 资 金 财 政 资 金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融 资 或 者 担 保 业 务 的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有 以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进 行 境 内 外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遵 循 套 期 保 值 的 原 则,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企 业 以 国 有 资 产 进 入 期 货 市 场 的 有 关 规 12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对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从 事 境 外 商 品 期 货 交 易 的 品 种 进 行 核 准 境 外 期 货 项 下 购 汇 结 汇 以 及 外 汇 收 支,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从 事 境 外 期 货 交 易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施 行 第 五 章 期 货 业 协 会 第 四 十 四 条 期 货 业 协 会 是 期 货 业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是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期 货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专 门 从 事 期 货 经 营 的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期 货 业 协 会, 并 缴 纳 会 员 费 第 四 十 五 条 期 货 业 协 会 的 权 力 机 构 为 全 体 会 员 组 成 的 会 员 大 会 期 货 业 协 会 的 章 程 由 会 员 大 会 制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期 货 业 协 会 设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按 照 章 程 的 规 定 选 举 产 生 第 四 十 六 条 期 货 业 协 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教 育 和 组 织 会 员 遵 守 期 货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 二 ) 制 定 会 员 应 当 遵 守 的 行 业 自 律 性 规 则, 监 督 检 查 会 员 行 为, 对 违 反 协 会 章 程 和 自 律 性 规 则 的,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 三 ) 负 责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认 定 管 理 以 及 撤 销 工 作 ; ( 四 ) 受 理 客 户 与 期 货 业 务 有 关 的 投 诉, 对 会 员 之 间 会 员 与 客 户 之 间 发 生 的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 ( 五 ) 依 法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向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反 映 会 员 的 建 议 和 要 求 ; ( 六 ) 组 织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开 展 会 员 间 的 业 务 交 流 ; ( 七 ) 组 织 会 员 就 期 货 业 的 发 展 运 作 以 及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 ( 八 ) 期 货 业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期 货 业 协 会 的 业 务 活 动 应 当 接 受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期 货 市 场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有 关 期 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章 规 则, 并 依 法 行 使 审 批 权 ; 13

( 二 ) 对 品 种 的 上 市 交 易 结 算 交 割 等 期 货 交 易 及 其 相 关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三 ) 对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交 割 仓 库 等 市 场 相 关 参 与 者 的 期 货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四 ) 制 定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并 监 督 实 施 ; ( 五 ) 监 督 检 查 期 货 交 易 的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 ( 六 ) 对 期 货 业 协 会 的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 七 ) 对 违 反 期 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 八 ) 开 展 与 期 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有 关 的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活 动 ; ( 九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四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对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和 交 割 仓 库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 二 ) 进 入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场 所 调 查 取 证 ; ( 三 ) 询 问 当 事 人 和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求 其 对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 ( 四 ) 查 阅 复 制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财 产 权 登 记 等 资 料 ; ( 五 ) 查 阅 复 制 当 事 人 和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期 货 交 易 记 录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或 者 毁 损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可 以 予 以 封 存 ; ( 六 ) 查 询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单 位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和 银 行 账 户 ; ( 七 ) 在 调 查 操 纵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内 幕 交 易 等 重 大 期 货 违 法 行 为 时,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限 制 被 调 查 事 件 当 事 人 的 期 货 交 易, 但 限 制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交 易 日 ; 案 情 复 杂 的, 可 以 延 长 至 30 个 交 易 日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四 十 九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业 务 资 料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对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报 送 的 年 度 报 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审 核, 并 制 作 审 核 报 告 审 核 人 员 应 当 在 审 核 报 告 上 签 字 审 核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14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交 割 仓 库, 以 及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第 五 十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时, 被 检 查 调 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和 隐 瞒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支 持 和 配 合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根 据 期 货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期 货 投 资 者 保 障 基 金 期 货 投 资 者 保 障 基 金 的 筹 集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制 度, 设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客 户 和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以 及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应 当 遵 守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的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保 证 金 安 全 实 施 监 控, 进 行 每 日 稽 核, 发 现 问 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依 照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处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和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实 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对 期 货 公 司 的 净 资 本 与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净 资 本 与 境 内 期 货 经 纪 境 外 期 货 经 纪 等 业 务 规 模 的 比 例, 流 动 资 产 与 流 动 负 债 的 比 例 等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作 出 规 定 ; 对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条 件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保 证 金 存 管 关 联 交 易 等 方 面 提 出 要 求 第 五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不 符 合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或 者 出 现 经 营 风 险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采 取 谈 话 提 示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等 监 管 措 施 或 者 责 令 期 货 公 司 限 期 整 改, 并 对 其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期 货 公 司 逾 期 未 改 正, 其 行 为 严 重 危 及 期 货 公 司 的 稳 健 运 行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涉 嫌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正 在 被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调 查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区 别 情 形, 对 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限 制 或 者 暂 停 部 分 期 货 业 务 ; 15

( 二 ) 停 止 批 准 新 增 业 务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 ( 三 ) 限 制 分 配 红 利, 限 制 向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支 付 报 酬 提 供 福 利 ; ( 四 ) 限 制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在 财 产 上 设 定 其 他 权 利 ; ( 五 ) 责 令 更 换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分 支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员, 或 者 限 制 其 权 利 ; ( 六 ) 限 制 期 货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或 者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调 拨 和 使 用 ; ( 七 ) 责 令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或 者 限 制 有 关 股 东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对 经 过 整 改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要 求 的 期 货 公 司,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验 收 完 毕 之 日 起 3 日 内 解 除 对 其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对 经 过 整 改 仍 未 达 到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要 求, 严 重 影 响 正 常 经 营 的 期 货 公 司,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权 撤 销 其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关 闭 其 分 支 机 构 第 五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违 法 经 营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严 重 危 害 期 货 市 场 秩 序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该 期 货 公 司 采 取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指 定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或 者 接 管 等 监 管 措 施 经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以 对 该 期 货 公 司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 一 ) 通 知 出 境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阻 止 其 出 境 ; ( 二 ) 申 请 司 法 机 关 禁 止 其 转 移 转 让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财 产, 或 者 在 财 产 上 设 定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股 东 有 虚 假 出 资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行 为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责 令 其 转 让 所 持 期 货 公 司 的 股 权 在 股 东 按 照 前 款 要 求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转 让 所 持 期 货 公 司 的 股 权 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限 制 其 股 东 权 利 第 五 十 九 条 当 期 货 市 场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风 险 处 置 措 施 第 六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软 件 结 算 软 件, 应 当 满 足 期 货 公 司 审 慎 经 营 和 风 险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规 定 的 要 求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软 件 结 算 软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权 要 求 期 货 公 司 予 以 改 进 或 者 更 换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软 件 结 算 软 件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该 软 件 的 相 关 资 料, 供 应 商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16

第 六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或 者 股 权 被 冻 结 或 者 用 于 担 保, 以 及 发 生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时,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相 关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自 该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 向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第 六 十 二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期 货 公 司 等 市 场 相 关 参 与 者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时, 应 当 遵 守 期 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与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监 督 管 理 的 信 息 共 享 和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和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监 督 管 理 合 作 机 制, 实 施 跨 境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和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等 相 关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依 法 办 事, 公 正 廉 洁,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和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牟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五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 一 ) 违 反 规 定 接 纳 会 员 的 ; ( 二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手 续 费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分 配 收 益 的 ; ( 四 )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布 即 时 行 情 的, 或 者 发 布 价 格 预 测 信 息 的 ; ( 五 )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的 ; ( 六 )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 ( 七 ) 不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结 算 担 保 金 制 度 的 ; ( 八 ) 不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管 理 和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 ( 九 ) 违 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规 定 的 ; ( 十 ) 限 制 会 员 实 物 交 割 总 量 的 ; ( 十 一 ) 任 用 不 具 备 资 格 的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 ( 十 二 ) 违 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17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责 令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第 九 项 第 十 一 项 第 十 二 项 所 列 行 为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处 分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九 项 第 十 二 项 所 列 行 为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处 分 第 六 十 六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10 万 元 的,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办 理 本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所 列 事 项 的 ; ( 二 ) 允 许 会 员 在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 ( 三 )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与 其 职 责 无 关 的 业 务 的 ; ( 四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保 证 金, 或 者 挪 用 保 证 金 的 ; ( 五 ) 伪 造 涂 改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期 货 交 易 结 算 交 割 资 料 的 ; ( 六 ) 未 建 立 或 者 未 执 行 当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涨 跌 停 板 持 仓 限 额 和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制 度 的 ; ( 七 )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督 检 查 的 ; ( 八 ) 违 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第 四 项 至 第 八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处 分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所 列 行 为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处 分 第 六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10 万 元 的,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 一 ) 接 受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的 ; ( 二 ) 允 许 客 户 在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 ( 三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办 理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所 列 事 项 的 ; 18

( 四 )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与 期 货 业 务 无 关 的 活 动 的 ; ( 五 ) 从 事 或 者 变 相 从 事 期 货 自 营 业 务 的 ; ( 六 ) 为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提 供 融 资, 或 者 对 外 担 保 的 ; ( 七 ) 违 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规 定 的 ; ( 八 )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或 者 报 送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 ( 九 ) 交 易 软 件 结 算 软 件 不 符 合 期 货 公 司 审 慎 经 营 和 风 险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 ( 十 ) 不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管 理 和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 ( 十 一 ) 伪 造 涂 改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期 货 交 易 结 算 交 割 资 料 的 ; ( 十 二 ) 任 用 不 具 备 资 格 的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 ( 十 三 ) 伪 造 变 造 出 租 出 借 买 卖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 十 四 ) 进 行 混 码 交 易 的 ; ( 十 五 )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督 检 查 的 ; ( 十 六 ) 违 反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期 货 公 司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期 货 公 司 之 外 的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项 第 十 二 项 第 十 三 项 第 十 五 项 第 十 六 项 所 列 行 为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期 货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委 托 他 人 或 者 接 受 他 人 委 托 持 有 或 者 管 理 期 货 公 司 股 权 的, 拒 不 配 合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检 查, 拒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或 者 报 送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六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有 下 列 欺 诈 客 户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10 万 元 的,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 ( 一 ) 向 客 户 作 获 利 保 证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客 户 出 示 风 险 说 明 书 的 ; ( 二 ) 在 经 纪 业 务 中 与 客 户 约 定 分 享 利 益 共 担 风 险 的 ; ( 三 ) 不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或 者 不 按 照 客 户 委 托 内 容 擅 自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 ( 四 ) 隐 瞒 重 要 事 项 或 者 使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诱 骗 客 户 发 出 交 易 指 令 的 ; 19

( 五 ) 向 客 户 提 供 虚 假 成 交 回 报 的 ; ( 六 ) 未 将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下 达 到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 ( 七 )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的 ; ( 八 ) 不 按 照 规 定 在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开 立 保 证 金 账 户, 或 者 违 规 划 转 客 户 保 证 金 的 ; ( 九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欺 诈 客 户 的 行 为 期 货 公 司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造 并 且 传 播 有 关 期 货 交 易 的 虚 假 信 息, 扰 乱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的,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六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骗 取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的, 撤 销 其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七 十 条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在 对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前,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向 他 人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使 他 人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10 万 元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单 位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的, 还 应 当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的, 从 重 处 罚 第 七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操 纵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20 万 元 的, 处 2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单 独 或 者 合 谋, 集 中 资 金 优 势 持 仓 优 势 或 者 利 用 信 息 优 势 联 合 或 者 连 续 买 卖 合 约, 操 纵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的 ; ( 二 ) 蓄 意 串 通, 按 事 先 约 定 的 时 间 价 格 和 方 式 相 互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影 响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期 货 交 易 量 的 ; ( 三 ) 以 自 己 为 交 易 对 象, 自 买 自 卖, 影 响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期 货 交 易 量 的 ; ( 四 ) 为 影 响 期 货 市 场 行 情 囤 积 现 货 的 ; 20

( 五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操 纵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的 行 为 单 位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十 二 条 交 割 仓 库 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10 万 元 的,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期 货 交 易 所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其 交 割 仓 库 资 格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十 三 条 国 有 以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违 反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企 业 以 国 有 资 产 进 入 期 货 市 场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单 位 个 人 违 规 使 用 信 贷 资 金 财 政 资 金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10 万 元 的,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降 级 直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十 四 条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境 外 期 货 交 易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20 万 元 的, 并 处 2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暂 停 其 境 外 期 货 交 易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十 五 条 非 法 设 立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组 织 期 货 交 易 活 动 的, 由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20 万 元 的, 处 2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非 法 设 立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或 者 擅 自 从 事 期 货 业 务 的,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满 20 万 元 的, 处 2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软 件 结 算 软 件 供 应 商 拒 不 配 合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软 件 资 料, 或 者 提 供 的 软 件 资 料 有 虚 假 重 大 遗 漏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21

第 七 十 七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未 勤 勉 尽 责, 所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业 务 收 入,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并 处 业 务 收 入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宣 布 该 个 人 该 单 位 或 者 该 单 位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为 期 货 市 场 禁 止 进 入 者 第 七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和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等 相 关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泄 露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会 员 客 户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收 受 贿 赂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第 八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一 条 对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除 本 条 例 已 有 规 定 的 外,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决 定 ; 涉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法 定 职 权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属 于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法 定 职 权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移 交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商 品 期 货 合 约, 是 指 以 农 产 品 工 业 品 能 源 和 其 他 商 品 及 其 相 关 指 数 产 品 为 标 的 物 的 期 货 合 约 ( 二 ) 金 融 期 货 合 约, 是 指 以 有 价 证 券 利 率 汇 率 等 金 融 产 品 及 其 相 关 指 数 产 品 为 标 的 物 的 期 货 合 约 ( 三 ) 保 证 金, 是 指 期 货 交 易 者 按 照 规 定 交 纳 的 资 金 或 者 提 交 的 价 值 稳 定 流 动 性 强 的 标 准 仓 单 国 债 等 有 价 证 券, 用 于 结 算 和 保 证 履 约 ( 四 ) 结 算, 是 指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所 公 布 的 结 算 价 格 对 交 易 双 方 的 交 易 结 果 进 行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划 转 ( 五 ) 交 割, 是 指 合 约 到 期 时,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交 易 双 方 通 过 该 合 约 所 载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或 者 按 照 规 定 结 算 价 格 进 行 现 金 差 价 结 算, 了 结 到 期 未 平 仓 合 约 的 过 程 ( 六 ) 平 仓, 是 指 期 货 交 易 者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与 其 所 持 合 约 的 品 种 数 量 和 交 割 月 份 相 同 但 交 易 方 向 相 反 的 合 约, 了 结 期 货 交 易 的 行 为 ( 七 ) 持 仓 量, 是 指 期 货 交 易 者 所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的 数 量 22

( 八 ) 持 仓 限 额, 是 指 期 货 交 易 所 对 期 货 交 易 者 的 持 仓 量 规 定 的 最 高 数 额 ( 九 ) 标 准 仓 单, 是 指 交 割 仓 库 开 具 并 经 期 货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标 准 化 提 货 凭 证 ( 十 ) 涨 跌 停 板, 是 指 合 约 在 1 个 交 易 日 中 的 交 易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或 者 低 于 规 定 的 涨 跌 幅 度, 超 出 该 涨 跌 幅 度 的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不 能 成 交 ( 十 一 ) 内 幕 信 息, 是 指 可 能 对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尚 未 公 开 的 信 息, 包 括 :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对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政 策, 期 货 交 易 所 作 出 的 可 能 对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发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决 定, 期 货 交 易 所 会 员 客 户 的 资 金 和 交 易 动 向 以 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对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有 显 著 影 响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十 二 )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是 指 由 于 其 管 理 地 位 监 督 地 位 或 者 职 业 地 位, 或 者 作 为 雇 员 专 业 顾 问 履 行 职 务, 能 够 接 触 或 者 获 得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包 括 :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由 于 任 职 可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从 业 人 员,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第 八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批 准 设 立 期 货 专 门 结 算 机 构, 专 门 履 行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以 及 相 关 职 责,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十 四 条 境 外 机 构 在 境 内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参 股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以 及 境 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在 境 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含 代 表 处 )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施 行 第 八 十 五 条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之 外 的 国 务 院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的 期 货 交 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十 六 条 不 属 于 期 货 交 易 的 商 品 或 者 金 融 产 品 的 其 他 交 易 活 动, 由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自 2007 年 4 月 15 日 起 施 行 1999 年 6 月 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23

二 司 法 解 释 2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法 释 [2003]10 号 (2003 年 5 月 16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270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为 了 正 确 审 理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对 审 理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的 若 干 问 题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正 确 确 定 其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责 任, 并 维 护 期 货 市 场 秩 序 第 二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期 货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确 定 违 约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期 货 侵 权 纠 纷 和 无 效 的 期 货 交 易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应 当 根 据 各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过 错, 以 及 过 错 的 性 质 大 小, 过 错 和 损 失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确 定 过 错 方 承 担 的 民 事 责 任 二 管 辖 第 四 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的 管 辖 第 五 条 在 期 货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营 业 部 等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该 分 支 机 构 住 所 地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因 实 物 交 割 发 生 纠 纷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住 所 地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第 六 条 侵 权 与 违 约 竞 合 的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依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诉 由 确 定 管 辖 当 事 人 既 以 违 约 又 以 侵 权 起 诉 的, 以 当 事 人 起 诉 状 中 在 先 的 诉 讼 请 求 确 定 管 辖 第 七 条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确 定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期 货 纠 纷 案 件 三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第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内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行 为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由 其 所 在 的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第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授 权 非 本 公 司 人 员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行 为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25

由 此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 非 期 货 公 司 人 员 以 期 货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行 为, 具 备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所 规 定 的 表 见 代 理 条 件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第 十 条 公 民 法 人 受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的 委 托, 作 为 居 间 人 为 其 提 供 订 约 的 机 会 或 者 订 立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的 中 介 服 务 的,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居 间 人 支 付 报 酬 居 间 人 应 当 独 立 承 担 基 于 居 间 经 纪 关 系 所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不 以 真 实 身 份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交 易 行 为 符 合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交 易 结 果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设 立 的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和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分 公 司 营 业 部 等 分 支 机 构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该 分 支 机 构 不 能 承 担 的,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客 户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四 无 效 合 同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无 效 : ( 一 ) 没 有 从 事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的 主 体 资 格 而 从 事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的 ; ( 二 ) 不 具 备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主 体 资 格 的 客 户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第 十 四 条 因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无 效 给 客 户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根 据 无 效 行 为 与 损 失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确 定 责 任 的 承 担 一 方 的 损 失 系 对 方 行 为 所 致, 应 当 由 对 方 赔 偿 损 失 ; 双 方 有 过 错 的, 根 据 过 错 大 小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不 具 有 主 体 资 格 的 经 营 机 构 因 从 事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而 导 致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无 效, 该 机 构 按 客 户 的 交 易 指 令 入 市 交 易 的, 收 取 的 佣 金 应 当 返 还 给 客 户, 交 易 结 果 由 客 户 承 担 该 机 构 未 按 客 户 的 交 易 指 令 入 市 交 易, 客 户 没 有 过 错 的, 该 机 构 应 当 返 还 客 户 的 保 证 金 并 赔 偿 客 户 的 损 失 赔 偿 损 失 的 范 围 包 括 交 易 手 续 费 税 金 及 利 息 五 交 易 行 为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在 与 客 户 订 立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时, 未 提 示 客 户 注 意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内 容, 并 由 客 户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对 于 客 户 在 交 易 中 的 损 失, 应 当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根 据 以 往 交 易 结 果 记 载, 证 明 客 户 已 有 交 易 经 历 的, 应 当 免 除 期 货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接 受 客 户 全 权 委 托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的, 对 交 易 产 生 的 损 失, 承 担 主 要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额 不 超 过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6

第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对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方 式 未 作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期 货 公 司 不 能 证 明 其 所 进 行 的 交 易 是 依 据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的, 对 该 交 易 造 成 客 户 的 损 失,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客 户 予 以 追 认 的 除 外 第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执 行 非 受 托 人 的 交 易 指 令 造 成 客 户 损 失, 应 当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非 受 托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客 户 予 以 追 认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条 客 户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没 有 品 种 数 量 买 卖 方 向 的, 期 货 公 司 未 予 拒 绝 而 进 行 交 易 造 成 客 户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客 户 予 以 追 认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一 条 客 户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数 量 和 买 卖 方 向 明 确, 没 有 有 效 期 限 的, 应 当 视 为 当 日 有 效 ; 没 有 成 交 价 格 的, 应 当 视 为 按 市 价 交 易 ; 没 有 开 平 仓 方 向 的, 应 当 视 为 开 仓 交 易 第 二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错 误 执 行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除 客 户 认 可 的 以 外, 交 易 的 后 果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并 按 下 列 方 式 分 别 处 理 : ( 一 ) 交 易 数 量 发 生 错 误 的, 多 于 指 令 数 量 的 部 分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少 于 指 令 数 量 的 部 分, 由 期 货 公 司 补 足 或 者 赔 偿 直 接 损 失 ; ( 二 ) 交 易 价 格 超 出 客 户 指 令 价 位 范 围 的, 交 易 差 价 损 失 或 者 交 易 结 果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第 二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不 当 延 误 执 行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给 客 户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由 于 市 场 原 因 致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未 能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成 交 的, 期 货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超 出 客 户 指 令 价 位 的 范 围, 将 高 于 客 户 指 令 价 格 卖 出 或 者 低 于 客 户 指 令 价 格 买 入 后 的 差 价 利 益 占 为 己 有 的, 客 户 要 求 期 货 公 司 返 还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期 货 公 司 与 客 户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五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未 按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方 式, 将 交 易 或 者 持 仓 头 寸 的 结 算 结 果 通 知 期 货 公 司, 造 成 期 货 公 司 损 失 的,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期 货 公 司 未 按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方 式, 将 交 易 或 者 持 仓 头 寸 的 结 算 结 果 通 知 客 户, 造 成 客 户 损 失 的,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与 客 户 对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的 通 知 方 式 未 作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期 货 公 司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已 经 发 出 上 述 通 知 的, 对 客 户 因 继 续 持 仓 而 造 成 扩 大 的 损 失, 应 当 承 担 主 要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额 不 超 过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二 十 七 条 客 户 对 当 日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的 确 认, 应 当 视 为 对 该 日 之 前 所 有 持 仓 和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的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交 易 后 果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对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期 货 交 易 所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27

的, 对 造 成 期 货 公 司 扩 大 的 损 失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客 户 对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期 货 公 司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的, 期 货 公 司 对 造 成 客 户 扩 大 的 损 失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对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客 户 对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有 异 议, 而 未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或 者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的, 视 为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对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已 予 以 确 认 第 三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进 行 混 码 交 易 的, 客 户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期 货 公 司 能 够 举 证 证 明 其 已 按 照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入 市 交 易 的, 客 户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结 果 六 透 支 交 易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在 期 货 公 司 没 有 保 证 金 或 者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期 货 公 司 开 仓 交 易 或 者 继 续 持 仓, 应 当 认 定 为 透 支 交 易 期 货 公 司 在 客 户 没 有 保 证 金 或 者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客 户 开 仓 交 易 或 者 继 续 持 仓, 应 当 认 定 为 透 支 交 易 审 查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是 否 透 支 交 易, 应 当 以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比 例 为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足, 期 货 交 易 所 未 按 规 定 通 知 期 货 公 司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由 于 行 情 向 持 仓 不 利 的 方 向 变 化 导 致 期 货 公 司 透 支 发 生 的 扩 大 损 失,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承 担 主 要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额 不 超 过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客 户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足, 期 货 公 司 未 按 约 定 通 知 客 户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由 于 行 情 向 持 仓 不 利 的 方 向 变 化 导 致 客 户 透 支 发 生 的 扩 大 损 失,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主 要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额 不 超 过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三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足, 期 货 交 易 所 履 行 了 通 知 义 务, 而 期 货 公 司 未 及 时 追 加 保 证 金, 期 货 公 司 要 求 保 留 持 仓 并 经 书 面 协 商 一 致 的, 对 保 留 持 仓 期 间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 穿 仓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承 担 客 户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足, 期 货 公 司 履 行 了 通 知 义 务 而 客 户 未 及 时 追 加 保 证 金, 客 户 要 求 保 留 持 仓 并 经 书 面 协 商 一 致 的, 对 保 留 持 仓 期 间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客 户 承 担 ; 穿 仓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第 三 十 四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允 许 期 货 公 司 开 仓 透 支 交 易 的, 对 透 支 交 易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承 担 主 要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额 不 超 过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期 货 公 司 允 许 客 户 开 仓 透 支 交 易 的, 对 透 支 交 易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主 要 赔 偿 责 任, 28

赔 偿 额 不 超 过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三 十 五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允 许 期 货 公 司 透 支 交 易, 并 与 其 约 定 分 享 利 益, 共 担 风 险 的, 对 透 支 交 易 造 成 的 损 失, 期 货 交 易 所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期 货 公 司 允 许 客 户 透 支 交 易, 并 与 其 约 定 分 享 利 益, 共 担 风 险 的, 对 透 支 交 易 造 成 的 损 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七 强 行 平 仓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足, 又 未 能 按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按 交 易 规 则 的 规 定 处 理 ;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有 权 就 其 未 平 仓 的 期 货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强 行 平 仓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客 户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足, 又 未 能 按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按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的 约 定 处 理 ;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期 货 公 司 有 权 就 其 未 平 仓 的 期 货 合 约 强 行 平 仓, 强 行 平 仓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客 户 承 担 第 三 十 七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因 期 货 公 司 违 规 超 仓 或 者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而 必 须 强 行 平 仓 的, 强 行 平 仓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期 货 公 司 因 客 户 违 规 超 仓 或 者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而 必 须 强 行 平 仓 的, 强 行 平 仓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客 户 承 担 第 三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足, 符 合 强 行 平 仓 条 件 后, 应 当 自 行 平 仓 而 未 平 仓 造 成 的 扩 大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九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期 货 公 司 强 行 平 仓 数 额 应 当 与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需 追 加 的 保 证 金 数 额 基 本 相 当 因 超 量 平 仓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强 行 平 仓 者 承 担 第 四 十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对 期 货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对 客 户 未 按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或 者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强 行 平 仓 条 件 时 间 方 式 进 行 强 行 平 仓, 造 成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损 失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依 法 或 依 交 易 规 则 强 行 平 仓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被 平 仓 的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有 过 错 的 客 户 追 偿 期 货 公 司 依 法 或 依 约 定 强 行 平 仓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客 户 承 担 八 实 物 交 割 责 任 第 四 十 二 条 交 割 仓 库 未 履 行 货 物 验 收 职 责 或 者 因 保 管 不 善 给 仓 单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29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没 有 代 客 户 履 行 申 请 交 割 义 务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造 成 客 户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交 割 日, 卖 方 期 货 公 司 未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付 标 准 仓 单, 或 者 买 方 期 货 公 司 未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账 户 交 付 足 额 货 款, 构 成 交 割 违 约 构 成 交 割 违 约 的, 违 约 方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具 有 合 同 法 第 九 十 四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对 方 有 权 要 求 终 止 交 割 或 者 要 求 违 约 方 继 续 交 割 征 购 或 者 竞 卖 失 败 的, 应 当 由 违 约 方 按 照 交 易 所 有 关 赔 偿 办 法 的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在 期 货 合 约 交 割 期 内, 买 方 或 者 卖 方 客 户 违 约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代 期 货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代 客 户 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买 方 客 户 未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数 量 提 出 异 议 的, 应 视 为 其 对 货 物 的 数 量 质 量 无 异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交 割 仓 库 不 能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标 准 仓 单 持 有 人 交 付 符 合 期 货 合 约 要 求 的 货 物, 造 成 标 准 仓 单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交 割 仓 库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期 货 交 易 所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期 货 交 易 所 承 担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交 割 仓 库 追 偿 九 保 证 合 约 履 行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未 按 照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的 要 求, 履 行 相 应 的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期 货 交 易 所 亦 未 代 期 货 公 司 履 行, 造 成 交 易 对 方 损 失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期 货 交 易 所 代 期 货 公 司 履 行 义 务 或 者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方 追 偿 第 四 十 九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未 代 期 货 公 司 履 行 期 货 合 约,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客 户 请 求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主 张 权 利 期 货 公 司 拒 绝 代 客 户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主 张 权 利 的, 客 户 可 直 接 起 诉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可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第 五 十 条 因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过 错 导 致 信 息 发 布 交 易 指 令 处 理 错 误, 造 成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其 能 够 证 明 系 不 可 抗 力 的 除 外 第 五 十 一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期 货 市 场 出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采 取 合 理 的 紧 急 措 施 造 成 客 户 损 失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期 货 公 司 执 行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合 理 的 紧 急 措 施 造 成 客 户 损 失 的, 期 货 公 司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0

十 侵 权 行 为 责 任 第 五 十 二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误 导 客 户 下 单 的, 由 此 造 成 客 户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第 五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私 下 对 冲 与 客 户 对 赌 等 不 将 客 户 指 令 入 市 交 易 的 行 为, 应 当 认 定 为 无 效,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赔 偿 由 此 给 客 户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期 货 公 司 与 客 户 均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根 据 过 错 大 小, 分 别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擅 自 以 客 户 的 名 义 进 行 交 易, 客 户 对 交 易 结 果 不 予 追 认 的,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第 五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划 转 客 户 保 证 金 造 成 客 户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十 一 举 证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对 客 户 的 交 易 指 令 是 否 入 市 交 易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确 认 期 货 公 司 是 否 将 客 户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入 市 交 易, 应 当 以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记 录 期 货 公 司 通 知 的 交 易 结 算 结 果 与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记 录 中 的 品 种 买 卖 方 向 是 否 一 致, 价 格 交 易 时 间 是 否 相 符 为 标 准, 指 令 交 易 数 量 可 以 作 为 参 考 但 客 户 有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其 交 易 指 令 未 入 市 交 易 的 除 外 第 五 十 七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通 知 期 货 公 司 追 加 保 证 金, 期 货 公 司 否 认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的, 由 期 货 交 易 所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期 货 公 司 向 客 户 发 出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通 知, 客 户 否 认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的, 由 期 货 公 司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十 二 保 全 和 执 行 第 五 十 八 条 人 民 法 院 保 全 与 会 员 资 格 相 应 的 会 员 资 格 费 或 者 交 易 席 位, 应 当 依 法 裁 定 不 得 转 让 该 会 员 资 格, 但 不 得 停 止 该 会 员 交 易 席 位 的 使 用 人 民 法 院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权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转 让 该 交 易 席 位 第 五 十 九 条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为 债 务 人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冻 结 划 拨 期 货 公 司 在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客 户 在 期 货 公 司 保 证 金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有 证 据 证 明 该 保 证 金 账 户 中 有 超 出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权 益 资 金 的 部 分,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在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不 能 提 出 相 反 证 据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依 法 冻 结 划 拨 该 账 户 中 属 于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第 六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为 债 务 人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冻 结 划 拨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中 未 被 期 货 合 约 占 31

用 的 用 于 担 保 期 货 合 约 履 行 的 最 低 限 额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 期 货 公 司 已 经 结 清 所 有 持 仓 并 清 偿 客 户 资 金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对 结 算 准 备 金 依 法 予 以 冻 结 划 拨 期 货 公 司 有 其 他 财 产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先 行 冻 结 查 封 执 行 期 货 公 司 的 其 他 财 产 第 六 十 一 条 客 户 自 营 会 员 为 债 务 人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对 其 保 证 金 持 仓 依 法 采 取 保 全 和 执 行 措 施 十 三 其 它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期 货 公 司 是 指 经 依 法 批 准 代 理 投 资 者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业 务 的 经 营 机 构 及 其 分 公 司 营 业 部 等 分 支 机 构 客 户 是 指 委 托 期 货 公 司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3 年 7 月 1 日 前 发 生 的 期 货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侵 权 行 为, 适 用 当 时 的 有 关 规 定 ; 当 时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处 理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