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文 件 鄂 卫 办 发 2011 92 号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县 卫 生 局, 部 省 属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卫 医 发 2007 66 号 ) 及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卫 办 医 管 发 2010 208 号 ),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完 善 的 医 师 准 入 后 监 管 和 退 出 机 制, 现 将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 一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认 识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是 医 师 准 入 后 监 管 制 度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提 高 医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保 障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的 重 要 手 段,
对 于 促 进 医 师 在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后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技 能,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水 平, 保 持 应 有 的 职 业 道 德, 更 加 出 色 地 为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服 务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医 疗 机 构 要 从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根 本 利 益 的 高 度, 深 刻 认 识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按 照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切 实 加 强 对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组 织 机 构 和 工 作 制 度, 落 实 责 任 制, 将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二 健 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组 织 机 构 ( 一 ) 组 建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委 员 会 省 卫 生 厅 成 立 省 级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委 员 会, 各 地 县 及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设 立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代 表 及 相 关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学 术 组 织 代 表 组 成 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机 构 开 展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进 行 指 导 和 管 理 管 理 委 员 会 可 在 医 师 协 会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办 公 室, 承 担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省 级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医 师 协 会 ( 二 ) 做 好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考 核 机 构 ) 的 申 报 及 指 定 工 作 1 愿 意 承 担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机 构 或 组 织 应 当 向 相 关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2
⑴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机 构 信 息 登 记 表 ; ⑵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预 防 机 构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学 术 组 织 ); ⑶ 拟 成 立 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委 员 会 组 织 架 构 成 员 名 单 及 个 人 简 历 ; ⑷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制 度 和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⑸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 省 级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机 构 应 向 省 卫 生 厅 进 行 申 报, 申 报 时 间 从 本 文 下 发 之 日 起 至 2011 年 6 月 15 日 止, 申 报 对 象 为 部 省 属 医 疗 机 构 3 县 及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材 料 后, 应 当 在 30 日 内 确 定 是 否 委 托 其 为 考 核 机 构,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布 确 定 的 考 核 机 构 名 单, 公 布 后 30 日 内 逐 级 报 送 至 省 卫 生 厅 备 案 4 县 及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为 考 核 机 构 指 定 负 责 考 核 的 医 师 所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首 次 指 定 工 作 应 当 在 2011 年 6 月 20 日 前 完 成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将 指 定 情 况 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 前 逐 级 报 送 至 省 卫 生 厅 5 接 受 考 核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将 本 机 构 的 医 师 名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在 每 年 度 2 月 15 日 前 上 报 至 指 定 的 考 核 机 构 三 完 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程 序 3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考 核 机 构 要 按 照 办 法 的 要 求, 坚 持 客 观 科 学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完 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程 序, 要 按 照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要 求 严 格 掌 握 简 易 程 序 的 执 行 标 准 ( 一 ) 县 及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3 月 1 日 前 下 发 通 知, 公 布 本 年 度 须 参 加 考 核 的 医 师 名 单 和 考 核 时 间 安 排 ( 二 ) 一 般 程 序 考 核 应 当 按 照 如 下 程 序 执 行 : 1 本 年 度 须 参 加 考 核 的 医 师 填 写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一 般 程 序 ), 并 于 3 月 31 日 前 提 交 至 所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 2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对 医 师 进 行 工 作 成 绩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一 般 程 序 ) 上 签 署 评 定 意 见, 并 于 当 年 4 月 15 日 前 报 送 至 考 核 机 构 ; 3 考 核 机 构 对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报 送 的 工 作 成 绩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意 见 进 行 复 核, 并 于 当 年 5 月 15 日 前 公 布 需 要 接 受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的 医 师 名 单 ; 4 考 核 机 构 根 据 办 法 的 规 定, 于 当 年 6 月 30 日 前 对 需 接 受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的 医 师 进 行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并 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一 般 程 序 ) 上 签 署 意 见 ; 5 考 核 机 构 在 当 年 7 月 31 日 前 将 医 师 考 核 结 果 报 委 托 其 考 核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同 时 书 面 通 知 被 考 核 医 师 所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 三 ) 简 易 程 序 考 核 应 当 按 照 如 下 程 序 执 行 : 4
1 申 请 简 易 程 序 考 核 的 医 师 填 写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简 易 程 序 ),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并 于 当 年 3 月 31 日 前 提 交 至 考 核 机 构 ; 2 考 核 机 构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简 易 程 序 )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于 当 年 4 月 15 日 前 公 布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考 核 的 医 师 名 单, 未 通 过 审 核 的 医 师 应 当 接 受 一 般 程 序 考 核 并 补 填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一 般 程 序 ) 3 简 易 程 序 考 核 结 果 的 备 案 和 通 报 同 一 般 程 序 ( 四 ) 考 核 周 期 内, 参 加 并 完 成 3 个 月 以 上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等 政 府 指 令 性 工 作 的 医 师, 支 援 医 院 在 对 其 工 作 成 绩 及 职 业 道 德 进 行 评 定 时, 应 当 参 考 受 援 医 院 意 见 ( 五 )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定 期 考 核 的 医 师, 由 所 在 机 构 或 组 织 开 具 证 明 向 考 核 机 构 申 请, 经 考 核 机 构 同 意 可 延 期 考 核 ( 六 ) 考 核 机 构 要 严 格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的 认 定, 其 中 认 定 为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的 表 彰 奖 励 原 则 上 应 当 为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作 出 的 表 彰 奖 励, 认 定 为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的 科 技 成 果 应 当 为 获 得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奖 或 与 业 务 工 作 相 关 发 明 专 利 的 科 技 成 果 四 做 好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业 务 测 评 工 作 医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通 过 考 试 形 式 进 行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 5
( 一 ) 本 周 期 因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不 合 格 导 致 考 核 不 合 格, 经 参 加 培 训 后 再 次 考 核 的 ; ( 二 )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考 试 形 式 开 展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以 卫 生 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国 家 级 题 库 为 依 据, 以 省 为 单 位, 统 一 命 题 五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3 个 月 至 6 个 月, 并 在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或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学 术 组 织 接 受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期 满, 由 考 核 机 构 再 次 进 行 考 核, 再 次 考 核 合 格 者, 允 许 其 继 续 执 业, 但 该 医 师 在 本 考 核 周 期 内 不 得 评 优 和 晋 升 ; 对 再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注 销 注 册,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认 真 抓 好 办 法 的 贯 彻 落 实, 根 据 办 法 的 要 求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下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对 考 核 工 作 的 情 况 和 效 果 进 行 检 查, 对 考 核 机 构 的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抽 查 核 实, 保 证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检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考 核 机 构 存 在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相 关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两 个 考 核 周 期 以 上 的 考 核 机 构 资 格 ; 发 现 医 师 存 在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考 核 结 果, 判 6
定 该 考 核 周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且 连 续 3 个 考 核 周 期 不 得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考 核 各 地 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中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建 议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卫 生 厅 医 政 医 管 处 联 系 人 : 冯 晓 艳 联 系 电 话 :027 87822726 附 件 :1 省 级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2 卫 生 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3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机 构 信 息 登 记 表 4 各 市 ( 州 )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组 建 情 况 表 5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一 般 程 序 ) 6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简 易 程 序 ) 二 〇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主 题 词 :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通 知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2011 年 6 月 1 日 印 发 共 印 10 份 7
附 件 1: 省 级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主 任 委 员 : 杨 有 旺 焦 红 副 主 任 委 员 : 姚 云 张 瑜 张 俊 超 孙 兵 宋 咸 华 黄 运 虎 李 伟 省 卫 生 厅 党 组 书 记 省 卫 生 厅 厅 长 省 卫 生 厅 副 厅 长 省 卫 生 厅 副 厅 长 省 卫 生 厅 副 厅 长 省 卫 生 厅 副 厅 长 省 卫 生 厅 纪 检 组 长 省 卫 生 厅 巡 视 员 省 卫 生 厅 党 组 成 员 保 健 办 主 任 ( 副 厅 级 ) 万 齐 芝 张 克 勤 省 卫 生 厅 副 巡 视 员 省 医 师 协 会 会 长 成 员 : 江 世 虎 省 卫 生 厅 人 事 处 处 长 刘 家 元 刘 时 海 柳 东 如 高 忠 明 省 卫 生 厅 规 财 处 处 长 省 卫 生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省 卫 生 厅 疾 控 处 处 长 省 卫 生 厅 应 急 办 主 任 8
何 绍 斌 李 向 东 朱 洪 波 黄 金 星 刘 学 安 省 卫 生 厅 农 卫 处 处 长 省 卫 生 厅 妇 社 处 处 长 省 卫 生 厅 医 政 医 管 处 处 长 省 卫 生 厅 药 政 处 处 长 省 卫 生 厅 中 医 药 处 处 长 张 险 峰 省 血 防 办 副 主 任 ( 正 处 级 ) 胡 忠 凯 省 卫 生 厅 机 关 党 委 副 书 记 ( 正 处 级 ) 杨 勇 杨 明 亮 刘 家 发 吴 春 华 徐 永 健 省 卫 生 厅 监 察 室 主 任 省 卫 生 厅 卫 生 监 督 局 局 长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省 医 师 协 会 秘 书 长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副 院 长 姚 尚 龙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副 院 长 王 高 华 谢 伟 张 力 华 武 汉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副 院 长 武 汉 大 学 中 南 医 院 副 院 长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附 属 梨 园 医 院 副 院 长 邰 保 军 魏 少 忠 武 汉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党 委 副 书 记 省 肿 瘤 医 院 副 院 长 9
金 志 春 陈 家 宁 朱 文 成 文 建 华 胡 冰 周 建 钢 叶 红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副 院 长 省 新 华 医 院 副 院 长 省 中 山 医 院 副 院 长 省 中 医 院 副 院 长 武 科 大 附 属 天 佑 医 院 副 院 长 省 直 机 关 医 院 副 院 长 副 院 长 武 汉 亚 洲 心 脏 病 医 院 总 经 理 省 级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医 师 协 会, 由 孙 铁 汉 同 志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10
附 件 2: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医 师 执 业 管 理, 提 高 医 师 素 质,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是 指 受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机 构 或 组 织 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标 准 对 医 师 的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进 行 的 考 核 第 三 条 依 法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经 注 册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的 医 师, 其 定 期 考 核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定 期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客 观 科 学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第 五 条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分 为 执 业 医 师 考 核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考 核 考 核 类 别 分 为 临 床 中 医 ( 包 括 中 医 民 族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 口 腔 和 公 共 卫 生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每 两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第 六 条 卫 生 部 主 管 全 国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11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其 负 责 注 册 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考 核 机 构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或 者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学 术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考 核 机 构 ) 承 担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 ( 一 ) 设 有 100 张 以 上 床 位 的 医 疗 机 构 ; ( 二 ) 医 师 人 数 在 50 人 以 上 的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 ( 三 ) 具 有 健 全 组 织 机 构 的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学 术 组 织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公 布 受 委 托 的 考 核 机 构 名 单, 并 逐 级 上 报 至 卫 生 部 备 案 第 八 条 考 核 机 构 负 责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考 核 结 果 评 定, 并 向 委 托 其 承 担 考 核 任 务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考 核 工 作 情 况 及 医 师 考 核 结 果 第 九 条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成 立 专 门 的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医 师 考 核 工 作 制 度, 对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保 证 考 核 工 作 规 范 进 行 考 核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有 关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第 十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委 托 的 考 核 机 构 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并 可 以 对 考 核 机 构 的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抽 查 核 实 12
第 三 章 考 核 方 式 及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包 括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由 考 核 机 构 负 责 ; 工 作 成 绩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由 医 师 所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考 核 机 构 复 核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于 定 期 考 核 日 前 60 日 通 知 需 要 接 受 定 期 考 核 的 医 师 考 核 机 构 可 以 委 托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通 知 本 机 构 的 医 师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按 要 求 对 执 业 注 册 地 点 在 本 机 构 的 医 师 进 行 工 作 成 绩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上 签 署 评 定 意 见, 并 于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日 前 30 日 将 评 定 意 见 报 考 核 机 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对 本 机 构 医 师 进 行 工 作 成 绩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应 当 与 医 师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相 衔 接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按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医 德 考 评 制 度, 作 为 对 本 机 构 医 师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的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先 对 报 送 的 评 定 意 见 进 行 复 核, 然 后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参 加 定 期 考 核 的 医 师 进 行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并 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一 种 或 几 种 形 式 : ( 一 ) 个 人 述 职 ; 13
( 二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专 业 知 识 的 考 核 或 考 试 以 及 技 术 操 作 的 考 核 或 考 试 ; ( 三 ) 对 其 本 人 书 写 的 医 学 文 书 的 检 查 ; ( 四 ) 患 者 评 价 和 同 行 评 议 ; ( 五 )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第 十 五 条 考 核 机 构 综 合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的 评 定 意 见 及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结 果 对 医 师 做 出 考 核 结 论, 在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于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结 束 后 30 日 内 将 医 师 考 核 结 果 报 委 托 其 考 核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同 时 书 面 通 知 被 考 核 医 师 及 其 所 在 机 构 第 十 六 条 医 师 认 为 考 核 机 构 的 考 核 人 员 与 其 有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考 核 客 观 公 正 的, 可 以 在 考 核 前 向 考 核 机 构 申 请 回 避 理 由 正 当 的,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同 意 考 核 机 构 的 考 核 人 员 与 接 受 考 核 的 医 师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第 十 七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向 考 核 机 构 提 供 参 加 考 核 医 师 考 核 周 期 内 的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拟 变 更 执 业 地 点 的 或 者 有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但 未 被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的 医 师, 应 当 提 前 进 行 考 核 需 提 前 进 行 考 核 的 医 师, 由 其 执 业 注 册 所 在 机 构 向 考 核 机 构 报 告 14
第 四 章 执 业 记 录 与 考 核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实 行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制 度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分 为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和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应 当 包 括 医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受 到 的 奖 励 表 彰 完 成 政 府 指 令 性 任 务 取 得 的 技 术 成 果 等 ;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应 当 包 括 因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规 和 诊 疗 规 范 常 规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处 分, 以 及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等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作 为 医 师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二 十 条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程 序 分 为 一 般 程 序 与 简 宜 程 序 一 般 程 序 为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规 定 进 行 的 考 核 简 宜 程 序 为 本 人 书 写 述 职 报 告, 执 业 注 册 所 在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考 核 机 构 审 核 第 二 十 一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执 行 简 宜 程 序 : ( 一 ) 具 有 5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历, 考 核 周 期 内 有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的 ; ( 二 ) 具 有 12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历,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 ( 三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其 他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进 行 第 五 章 考 核 结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工 作 成 绩 职 业 道 德 和 业 务 水 平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能 通 过 评 定 或 测 评 的, 即 为 不 合 格 15
第 二 十 三 条 医 师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按 规 定 通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通 过 晋 升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考 试, 可 视 为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合 格, 考 核 时 仅 考 核 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二 十 四 条 被 考 核 医 师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考 核 结 果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考 核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在 接 到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对 医 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意 见 书 面 通 知 医 师 本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执 业 记 录 栏, 并 录 入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信 息 库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3 个 月 至 6 个 月, 并 接 受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期 满, 由 考 核 机 构 再 次 进 行 考 核 对 考 核 合 格 者, 允 许 其 继 续 执 业, 但 该 医 师 在 本 考 核 周 期 内 不 得 评 优 和 晋 升 ;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注 销 注 册,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医 师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核 不 合 格 : ( 一 ) 在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中 负 有 完 全 或 主 要 责 任 的 ; ( 二 ) 未 经 所 在 机 构 或 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在 注 册 地 点 以 外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进 行 执 业 活 动 的 ; ( 三 ) 跨 执 业 类 别 进 行 执 业 活 动 的 ; ( 四 ) 代 他 人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 16
( 五 ) 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活 动 中 索 要 患 者 及 其 亲 友 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六 ) 索 要 或 者 收 受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试 剂 等 生 产 销 售 企 业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的 回 扣 提 成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七 ) 通 过 介 绍 病 人 到 其 他 单 位 检 查 治 疗 或 者 购 买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等 收 取 回 扣 或 者 提 成 的 ; ( 八 ) 出 具 虚 假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参 与 虚 假 医 疗 广 告 宣 传 和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促 销 的 ; ( 九 ) 未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任 务, 未 有 效 实 施 消 毒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造 成 疾 病 传 播 流 行 的 ; ( 十 ) 故 意 泄 漏 传 染 病 人 病 原 携 带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密 切 接 触 者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的 ; ( 十 一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的 医 师 未 依 法 履 行 传 染 病 监 测 报 告 调 查 处 理 职 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十 二 ) 考 核 周 期 内, 有 一 次 以 上 医 德 考 评 结 果 为 医 德 较 差 的 ; ( 十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考 核, 或 者 扰 乱 考 核 秩 序 的 ; ( 十 四 ) 违 反 执 业 医 师 法 有 关 规 定, 被 行 政 处 罚 的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不 按 照 本 办 法 对 执 业 注 册 地 点 在 本 机 构 的 医 师 进 行 工 作 成 绩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或 者 弄 虚 作 17
假, 以 及 不 配 合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经 责 令 仍 不 改 正 的, 对 该 机 构 及 其 主 要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核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两 个 考 核 周 期 以 上 的 考 核 机 构 资 格 ( 一 ) 不 履 行 考 核 职 责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 ( 二 ) 在 考 核 工 作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 ( 三 ) 在 考 核 过 程 中 显 失 公 平 的 ; ( 四 ) 考 核 人 员 索 要 或 者 收 受 被 考 核 医 师 及 其 所 在 机 构 财 物 的 ; ( 五 ) 拒 绝 接 受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或 者 抽 查 核 实 的 ; ( 六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条 考 核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按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医 师 以 贿 赂 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考 核 结 果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考 核 结 果, 并 判 定 为 该 考 核 周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医 民 族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疗 机 构 中 医 师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核 准 该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的 卫 生 或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核 机 构 按 照 本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18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业 务 水 平 包 括 医 师 掌 握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应 用 本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以 及 学 习 和 掌 握 新 理 论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和 新 方 法 的 能 力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作 成 绩 包 括 医 师 执 业 过 程 中,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一 定 阶 段 完 成 工 作 的 数 量 质 量 和 政 府 指 令 性 工 作 的 情 况 本 办 法 所 称 职 业 道 德 包 括 医 师 执 业 中 坚 持 救 死 扶 伤,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以 及 医 德 医 风 医 患 关 系 团 结 协 作 依 法 执 业 状 况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医 师 的 考 核 还 应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及 其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考 核 内 容 第 三 十 五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卫 生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
附 件 3: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机 构 信 息 登 记 表 机 构 名 称 医 疗 机 构 机 构 性 质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号 码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号 码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学 术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号 码 机 构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机 构 一 般 情 况 20
1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机 构 信 息 登 记 表 ;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附 后 ) 2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3 拟 成 立 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委 员 会 组 织 架 构 成 员 名 单 及 个 人 简 历 ; 4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制 度 和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5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单 位 意 见 单 位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年 月 日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 此 表 一 式 2 份, 一 份 审 批 后 由 本 单 位 存 档, 一 份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存 档 2 机 构 一 般 情 况 应 当 包 括 床 位 情 况 医 师 情 况 组 织 机 构 情 况 及 诊 疗 量 等 21
附 件 4: 各 市 ( 州 )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组 建 情 况 表 表 ( 一 )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名 称 考 核 类 别 所 负 责 考 核 的 医 师 所 在 机 构 名 单 市 级 考 核 机 构 名 称 22
表 ( 二 ) 设 区 市 名 称 县 ( 市 区 ) 县 级 考 核 机 构 名 称 考 核 类 别 所 负 责 考 核 的 医 师 所 在 机 构 名 单 23
附 件 5: 考 核 年 度 :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一 般 程 序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工 作 单 位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编 码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编 码 毕 业 学 校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取 得 时 间 取 得 时 间 执 业 情 况 在 职 / 返 聘 执 业 经 历 执 业 范 围 相 片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受 到 的 表 彰 奖 励 完 成 的 政 府 指 令 性 任 务 取 得 的 科 研 技 术 成 果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规 和 诊 疗 规 范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处 分 情 况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情 况 完 成 工 作 数 量 : 合 格 不 合 格 考 核 意 见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完 成 工 作 质 量 : 合 格 不 合 格 完 成 政 府 指 令 性 工 作 情 况 : 合 格 不 合 格 执 业 机 构 评 定 意 见 : 合 格 不 合 格 执 业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考 核 机 构 复 核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24
执 业 机 构 评 定 意 见 : 合 格 不 合 格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执 业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考 核 机 构 复 核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专 业 知 识 以 及 专 业 技 术 操 作 的 考 核 或 考 试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对 其 本 人 书 写 的 医 学 文 书 的 检 查 患 者 评 价 和 同 行 评 议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结 论 合 格 不 合 格 考 核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考 核 结 果 考 核 结 论 合 格 不 合 格 考 核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 :1 在 选 定 的 内 打 2 考 核 不 合 格 原 因 对 考 核 结 果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的 处 理 意 见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记 入 备 注 栏 25
附 件 6: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表 ( 简 易 程 序 ) 考 核 年 度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工 作 单 位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编 码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编 码 毕 业 学 校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取 得 时 间 取 得 时 间 执 业 情 况 在 职 / 返 聘 执 业 经 历 执 业 范 围 相 片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受 到 的 表 彰 奖 励 完 成 的 政 府 指 令 性 任 务 取 得 的 科 研 技 术 成 果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规 和 诊 疗 规 范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处 分 情 况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情 况 医 师 申 请 简 易 程 序 考 核 理 由 26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执 业 机 构 评 定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执 业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考 核 机 构 复 核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考 核 意 见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完 成 工 作 数 量 : 合 格 不 合 格 完 成 工 作 质 量 : 合 格 不 合 格 完 成 政 府 指 令 性 工 作 情 况 : 合 格 不 合 格 执 业 机 构 评 定 意 见 : 合 格 不 合 格 执 业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考 核 机 构 复 核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职 业 道 德 评 定 执 业 机 构 评 定 意 见 : 合 格 不 合 格 执 业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考 核 机 构 复 核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个 人 述 职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27
执 业 机 构 评 定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执 业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考 核 机 构 复 核 意 见 : 同 意 不 同 意 考 核 结 果 考 核 结 论 : 合 格 不 合 格 考 核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 :1 在 选 定 的 内 打 2 考 核 不 合 格 原 因 对 考 核 结 果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的 处 理 意 见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记 入 备 注 栏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