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全 国 羽 毛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二 一 四 年 一 月
目 录 1. 全 国 少 年 乙 组 羽 毛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1 (2014.4.3-4.10 广 东 东 莞 ) 2. 全 国 青 少 年 羽 毛 球 比 赛 ( 分 站 赛 ) 6 (2014.4.22-4.27 浙 江 宁 波 ) (2014.10.22-10.27 安 徽 淮 北 ) 3. 全 国 青 年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11 (2014.5.12-5.22 上 海 ) 4. 全 国 少 年 甲 组 羽 毛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16 (2014.7.2-7.8 辽 宁 朝 阳 ) 5. 全 国 团 体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21 (2014.7.24-7.30 辽 宁 锦 州 ) 6. 全 国 羽 毛 球 后 备 人 才 基 地 羽 毛 球 比 赛 29 (2014.8.4-8.9 河 北 承 德 ) 7. 全 国 单 项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33 (2014.11.27-12.3 广 东 佛 山 )
全 国 少 年 乙 组 羽 毛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2014 年 4 月 3 日 至 10 日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举 行 二 竞 赛 项 目 ( 一 ) 技 术 考 核 及 评 定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 二 )12 岁 13 岁 年 龄 组 男 子 团 体 女 子 团 体 比 赛 ( 三 )12 岁 13 岁 年 龄 组 男 女 单 打 ; 男 女 双 打 三 参 加 办 法 ( 一 ) 参 加 单 位 北 京 天 津 辽 宁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厦 门 解 放 军 武 汉 广 州 东 莞 共 21 个 单 位 ( 二 ) 参 加 人 员 1. 只 有 在 2014 年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2.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2 名, 每 个 年 龄 组 可 报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4 名 其 余 为 超 编 人 员 3. 超 编 人 员 必 须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交 通, 超 编 运 动 员 交 纳 报 名 费 每 人 200 元 1
4. 只 有 正 式 报 名 的 教 练 员 ( 含 超 编 ) 才 能 对 本 队 运 动 员 进 行 临 场 指 导 ( 三 ) 年 龄 规 定 小 年 龄 组 的 运 动 员 参 赛 年 龄 为 12 岁 (2002 年 出 生 且 参 加 骨 龄 检 测 合 格 者 ) 大 年 龄 组 的 运 动 员 参 赛 年 龄 为 13 岁 (2001 年 出 生 且 参 加 骨 龄 检 测 合 格 者 ) ( 四 ) 报 名 和 报 到 1.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必 须 是 2014 年 在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且 参 赛 年 龄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2.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审 查 3. 本 赛 事 未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如 运 动 员 在 赛 区 发 生 意 外 由 所 在 队 负 责 4.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的 报 名 表, 并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写 5. 各 单 位 在 报 名 时, 按 技 术 水 平 排 列 顺 序, 以 便 于 抽 签 编 排 6. 每 个 年 龄 组 男 女 团 体 赛 一 个 单 位 只 能 报 一 个 团 体, 每 一 团 体 每 队 男 女 运 动 员 报 名 人 数 至 少 4 人 团 体 赛 运 动 员 不 许 兼 项, 也 不 能 跨 年 龄 组 参 赛 7. 单 项 赛 双 打 不 允 许 跨 单 位 配 对 8. 各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30 天 登 录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审 核 通 过 的 报 名 表 下 载 打 印 加 盖 公 章 传 真 至 兵 羽 2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逾 期 将 不 接 受 报 名 抽 签 后 不 得 更 换 名 单 和 无 故 弃 权 9. 通 讯 地 址 : (1)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体 育 馆 路 4 号 邮 编 :100061 联 系 人 : 陆 利 国 电 话 :(010)87183493 87183494 传 真 :(010)67101051 E-mail:ymqyb@163.com 网 络 报 名 地 址 :htp://211.99.234.105:8080/ (2) 东 莞 市 李 永 波 羽 毛 球 学 校 地 址 : 东 莞 市 南 城 区 水 濂 山 路 邮 编 :523085 联 系 人 : 张 贤 华 (13929426013) 电 话 :(0769)28681255 传 真 :(0769)28681230 10. 各 参 赛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须 住 在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指 定 酒 店 如 需 提 前 报 到 须 经 赛 区 同 意 食 宿 费 自 理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 团 体 赛 1. 各 年 龄 组 均 进 行 单 淘 汰 赛 3
2. 运 动 员 出 场 名 单 可 自 由 排 列, 但 出 场 顺 序 为 第 一 单 打 双 打 第 二 单 打 3. 比 赛 采 用 三 场 二 胜 制, 一 方 首 先 获 得 二 场 比 赛 胜 利, 该 次 团 体 赛 即 结 束 ( 二 ) 单 项 赛 1. 单 打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采 用 分 组 单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采 用 淘 汰 的 比 赛 办 法 2. 双 打 根 据 报 名 人 数 决 定 比 赛 办 法 3. 单 循 环 赛 均 采 用 1 固 定 的 逆 时 针 轮 转 法 确 定 比 赛 顺 序 但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权 对 比 赛 顺 序 进 行 调 整 ( 三 ) 弃 权 和 罢 赛 按 2012 年 全 国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羽 毛 球 技 术 考 核 项 目 另 定 技 术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同 2013 年 乙 组 比 赛 的 评 分 标 准 ( 五 ) 运 动 员 最 后 个 人 名 次 按 每 位 运 动 员 技 术 考 评 得 分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得 分 及 比 赛 成 绩 得 分 之 和 排 列, 技 术 考 评 与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各 占 40%, 比 赛 成 绩 占 20% ( 六 ) 不 参 加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者 不 允 许 参 加 比 赛 ( 七 ) 单 打 未 进 入 前 16 名 者 比 赛 分 为 零 ( 八 ) 规 则 用 球 和 服 装 要 求 1. 竞 赛 规 则 : 采 用 中 国 羽 协 审 定 的 最 新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和 世 界 羽 联 的 最 新 规 定 4
2. 比 赛 用 球 : 由 李 宁 ( 中 国 ) 体 育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3. 比 赛 服 装 : 按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各 年 龄 组 男 女 团 体 均 录 取 前 3 名 ( 二 ) 各 年 龄 组 技 术 考 核 身 体 素 质 测 试 和 比 赛 成 绩 三 项 得 分 之 和 均 录 取 个 人 前 8 名 ( 三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裁 判 员 ( 一 ) 仲 裁 委 员 会 组 成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由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人 员 ( 名 单 另 发 ) ( 二 ) 赛 区 正 副 裁 判 长 及 8 名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由 乒 羽 中 心 选 调 不 足 名 额 及 司 线 员 由 赛 区 选 调 ( 名 单 另 发 ) 七 未 尽 事 宜 由 承 办 单 位 另 行 通 知 九 本 规 程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5
全 国 青 少 年 羽 毛 球 比 赛 ( 分 站 赛 )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第 一 站 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 至 27 日 在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举 行 第 二 站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 27 日 在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举 行 二 竞 赛 项 目 男 子 单 打 女 子 单 打 男 子 双 打 女 子 双 打 混 合 双 打 分 甲 组 (17 18 岁 ) 乙 组 (15 岁 16 岁 ) 两 个 年 龄 组 进 行 三 参 加 办 法 ( 一 ) 参 加 单 位 北 京 天 津 辽 宁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厦 门 解 放 军 武 汉 广 州 东 莞 共 21 个 单 位 ( 二 ) 参 加 人 员 1. 只 有 2014 年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2.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2 名, 每 个 组 别 可 报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4 名, 其 余 为 超 编 人 员 3. 超 编 人 员 必 须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交 通, 超 编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6
须 交 纳 报 名 费 4. 只 有 正 式 报 名 的 教 练 员 ( 含 超 编 ) 才 能 对 本 队 运 动 员 进 行 临 场 指 导 ( 三 ) 年 龄 规 定 1. 甲 组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年 龄 为 17 岁 18 岁 (1996 1997 年 出 生 且 参 加 骨 龄 检 测 合 格 者 ) 2. 乙 组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年 龄 为 15 岁 16 岁 (1998 1999 年 出 生 且 参 加 骨 龄 检 测 合 格 者 ) ( 四 ) 报 名 和 报 到 1. 一 名 运 动 员 最 多 可 以 参 加 2 个 单 项 的 比 赛 2. 参 赛 运 动 员 不 得 跨 年 龄 组 和 跨 省 参 加 比 赛 3.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审 查 4. 本 赛 事 未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如 运 动 员 在 赛 区 发 生 意 外 由 所 在 队 负 责 5.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的 报 名 表, 并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写 6. 各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30 天 登 录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审 核 通 过 的 报 名 表 下 载 打 印 加 盖 公 章 传 真 至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逾 期 将 不 接 受 报 名 抽 签 后 不 得 更 换 名 单 和 无 故 弃 权 7. 通 讯 地 址 (1)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体 育 馆 路 4 号 7
邮 编 :100061 联 系 人 : 阿 尼 尔 电 话 :(010)87183493 87183494 传 真 :(010)67101051 E-mail:ymqyb@163.com (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体 育 局 训 竞 处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解 放 北 路 91 号 联 系 人 : 孙 博 电 话 :13567852111 传 真 :(0574)55666530 (3)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体 育 中 心 体 育 馆 地 址 : 安 徽 省 淮 北 市 人 民 路 体 育 馆 羽 校 邮 编 :235000 联 系 人 : 李 海 晨 (15956118022) 电 话 / 传 真 :(0561)3118116 8. 各 参 赛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须 住 在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指 定 酒 店 如 需 提 前 报 到 须 经 赛 区 同 意, 食 宿 费 自 理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 各 单 项 比 赛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根 据 实 际 报 名 人 数 决 定 第 一 阶 段 单 循 环 赛 的 分 组 和 第 二 阶 段 的 比 赛 办 法 ( 二 ) 弃 权 和 罢 赛 按 2014 年 全 国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8
( 三 ) 规 则 用 球 和 服 装 要 求 1. 竞 赛 规 则 : 采 用 中 国 羽 协 审 定 的 最 新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和 世 界 羽 联 的 最 新 规 定 2. 比 赛 用 球 : 由 李 宁 ( 中 国 ) 体 育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3. 比 赛 服 装 : 按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各 年 龄 组 5 个 单 项 均 录 取 前 6 名 给 予 奖 励 不 足 6 名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录 取 前 3 名 给 予 奖 励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裁 判 员 ( 一 ) 仲 裁 委 员 会 1. 赛 区 设 仲 裁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按 仲 裁 委 员 会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2.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委 员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 名 单 另 发 ) ( 二 ) 裁 判 员 1. 正 副 裁 判 长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编 排 长 负 责 比 赛 的 抽 签 编 排 工 作 2.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20 名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统 一 选 派 ( 名 单 另 发 ) 3. 有 级 别 的 辅 助 裁 判 员 20 名 由 承 担 单 位 选 派 9
4. 正 副 裁 判 长 于 赛 前 3 天, 编 排 长 和 编 排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4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七 未 尽 事 宜 由 承 办 单 位 另 行 通 知 八 本 规 程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10
全 国 青 年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2014 年 5 月 12 日 至 22 日 在 上 海 市 举 行 二 竞 赛 项 目 男 子 团 体 女 子 团 体 和 男 子 单 打 女 子 单 打 男 子 双 打 女 子 双 打 分 甲 组 (18 岁 19 岁 ) 乙 组 (16 岁 17 岁 ) 两 个 年 龄 组 进 行 ; 混 合 双 打 不 分 年 龄 组 三 参 加 办 法 ( 一 ) 参 加 单 位 北 京 天 津 辽 宁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厦 门 解 放 军 武 汉 广 州 东 莞 共 21 个 单 位 ( 二 ) 参 赛 人 员 1. 只 有 2014 年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2.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2 名,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10 名 其 余 为 超 编 人 员 3. 超 编 人 员 必 须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交 通, 超 编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11
交 纳 报 名 费 4. 只 有 正 式 报 名 的 教 练 员 ( 含 超 编 ) 才 能 对 本 队 运 动 员 进 行 临 场 指 导 5. 乒 羽 中 心 组 织 4 名 调 研 人 员 参 加 大 会 调 研 工 作 ( 三 ) 年 龄 规 定 1. 甲 组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年 龄 为 18 19 岁 (1996 1995 年 出 生 ) 2. 乙 组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年 龄 为 16 17 岁 (1998 1997 年 出 生 且 参 加 骨 龄 检 测 合 格 者 ) 3. 单 项 赛 : 本 单 位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加 双 打 比 赛 时, 允 许 跨 组 配 对, 但 只 能 以 小 年 龄 组 升 至 大 年 龄 组 参 赛 ( 不 影 响 升 组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年 龄 ) 该 运 动 员 若 参 加 单 打 比 赛 须 按 原 年 龄 组 报 名 参 赛 4. 团 体 赛 不 允 许 运 动 员 兼 项, 不 允 许 运 动 员 跨 年 龄 组 组 队 参 加 团 体 赛 5. 国 家 队 队 员 按 照 国 家 队 要 求 参 加 相 应 年 龄 组 的 单 项 赛 ( 四 ) 报 名 和 报 到 1. 团 体 赛 每 个 队 的 每 个 组 别 至 少 报 男 女 各 4 名 运 动 员 2. 单 项 赛 每 个 运 动 员 最 多 可 以 报 2 个 项 目 的 比 赛 混 双 每 个 单 位 最 少 报 一 对, 未 报 满 者 则 取 消 该 单 位 一 对 男 双 或 一 对 女 双 3. 本 赛 事 未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如 运 动 员 在 赛 区 发 生 意 外 由 所 在 队 负 责 12
4.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的 报 名 表, 并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写 5. 各 单 请 于 赛 前 30 天 登 录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将 审 核 通 过 的 报 名 表 下 载 打 印 加 盖 公 章 传 真 至 我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抽 签 后 不 得 更 换 名 单 和 无 故 弃 权 6. 通 讯 地 址 (1)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体 育 馆 路 4 号 邮 编 :100061 联 系 人 : 阿 尼 尔 电 话 :(010)87183493 87183494 传 真 :(010)67101051 E-mail:ymqyb@163.com 网 络 报 名 地 址 :htp://211.99.234.105:8080/ (2) 东 亚 体 育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零 陵 路 800 号 16 楼 邮 编 :200030 联 系 人 : 黄 泓 清 电 话 :13671684039 传 真 :(021)64697962 7. 各 参 赛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必 须 住 在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运 动 队 接 待 酒 店 如 需 提 前 报 到 须 经 赛 区 同 意, 食 宿 费 自 理 13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 团 体 赛 1. 各 组 均 进 行 单 淘 汰 赛 决 出 冠 亚 军 ( 无 附 加 赛 ) 2. 运 动 员 出 场 名 单 可 自 由 排 列, 但 出 场 顺 序 为 双 打 第 一 单 打 第 二 单 打 3. 比 赛 采 用 3 场 2 胜 制, 首 先 获 得 2 场 比 赛 胜 利, 该 次 团 体 赛 即 结 束 ( 二 ) 单 项 赛 各 项 比 赛 均 分 2 个 阶 段 进 行 将 根 据 报 名 人 数 决 定 第 一 阶 段 单 循 环 赛 的 分 组 和 第 二 阶 段 的 比 赛 办 法, 决 出 各 组 男 女 单 打 双 打 和 混 双 冠 亚 军 ( 无 附 加 赛 ) 抽 签 编 排 方 案 由 编 排 长 制 定 并 报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批 准 ( 三 ) 单 项 循 环 赛 均 采 用 1 固 定 的 逆 时 针 轮 转 法 确 定 比 赛 顺 序 但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权 对 比 赛 顺 序 进 行 调 整 ( 四 ) 弃 权 和 罢 赛 按 2014 年 全 国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规 则 用 球 和 服 装 要 求 1. 竞 赛 规 则 : 采 用 中 国 羽 协 审 定 的 最 新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和 世 界 羽 联 的 最 新 规 定 2. 比 赛 用 球 : 由 李 宁 ( 中 国 ) 体 育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3. 比 赛 服 装 : 按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男 女 团 体 和 各 单 项 赛 均 录 取 前 3 名 给 予 奖 牌 奖 金 14
及 证 书 奖 励 ;5-8 名 给 予 证 书 奖 励 ( 二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裁 判 员 ( 一 ) 仲 裁 委 员 会 1. 赛 区 设 仲 裁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按 仲 裁 委 员 会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2.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委 员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 名 单 另 发 ) ( 二 ) 裁 判 员 1. 正 副 裁 判 长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编 排 长 负 责 比 赛 的 抽 签 编 排 工 作 2.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50 名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统 一 选 派 ( 名 单 另 发 ) 3. 由 承 办 单 位 选 派 50 名 有 级 别 的 裁 判 员 担 任 司 线 员 4. 正 副 裁 判 长 于 赛 前 3 天, 编 排 长 和 编 排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4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七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八 本 规 程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15
全 国 少 年 甲 组 羽 毛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2014 年 7 月 2 日 至 8 日 在 辽 宁 省 朝 阳 市 举 行 二 竞 赛 项 目 ( 一 )14 岁 15 岁 年 龄 组 男 女 团 体 ( 二 )14 岁 15 岁 年 龄 组 男 女 单 打 ; 男 女 双 打 ; 混 合 双 打 三 参 加 办 法 ( 一 ) 参 加 单 位 北 京 天 津 辽 宁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厦 门 解 放 军 武 汉 广 州 东 莞 共 21 个 单 位 ( 二 ) 参 加 人 员 1. 只 有 在 2014 年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2.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2 名, 每 个 年 龄 组 可 报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5 名 其 余 为 超 编 人 员 3. 超 编 人 员 必 须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交 通, 超 编 运 动 员 交 纳 报 名 费 4. 只 有 正 式 报 名 的 教 练 员 ( 含 超 编 ) 才 能 对 本 队 运 动 员 进 16
行 临 场 指 导 ( 三 ) 年 龄 规 定 小 年 龄 组 的 运 动 员 参 赛 年 龄 为 14 岁 (2000 年 出 生 且 参 加 骨 龄 检 测 合 格 者 ) 大 年 龄 组 的 运 动 员 参 赛 年 龄 为 15 岁 (1999 年 出 生 且 参 加 骨 龄 检 测 合 格 者 ) ( 四 ) 报 名 和 报 到 1.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必 须 是 2014 年 在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且 参 赛 年 龄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2.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审 查 3. 本 赛 事 未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如 运 动 员 在 赛 区 发 生 意 外 由 所 在 队 负 责 4.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的 报 名 表, 并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写 5. 各 单 位 在 报 名 时, 按 技 术 水 平 排 列 顺 序, 以 便 于 抽 签 编 排 6. 每 个 年 龄 组 男 女 团 体 赛 一 个 单 位 只 能 报 一 个 团 体, 每 一 团 体 每 队 男 女 运 动 员 报 名 人 数 至 少 4 人 团 体 赛 运 动 员 不 允 许 兼 项, 也 不 能 跨 年 龄 组 参 赛 7. 单 项 赛 双 打 及 混 双 不 允 许 跨 单 位 配 对 8. 各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30 天 登 录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审 核 通 过 的 报 名 表 下 载 打 印 加 盖 公 章 传 真 至 兵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逾 期 将 不 接 受 报 名 抽 签 后 不 得 更 换 名 单 和 无 17
故 弃 权 9. 通 讯 地 址 : (1)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体 育 馆 路 4 号 邮 编 :100061 联 系 人 : 陆 利 国 电 话 :(010)87183493 87183494 传 真 :(010)67101051 E-mail:ymqyb@163.com 网 络 报 名 地 址 :htp://211.99.234.105:8080/ (2) 辽 宁 省 朝 阳 市 体 育 馆 地 址 : 辽 宁 省 朝 阳 市 新 华 路 一 段 92 号 邮 编 :122000 联 系 人 : 庞 秀 月 电 话 :18642144664 传 真 :(0421)2950186 10. 各 参 赛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必 须 住 在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运 动 员 接 待 酒 店 如 需 提 前 报 到 须 经 赛 区 同 意, 食 宿 费 自 理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 团 体 赛 1. 各 年 龄 组 均 进 行 单 淘 汰 赛 18
2. 运 动 员 出 场 名 单 可 自 由 排 列, 但 出 场 顺 序 为 第 一 单 打 双 打 第 二 单 打 3. 比 赛 采 用 三 场 二 胜 制, 一 方 首 先 获 得 二 场 比 赛 胜 利, 该 次 团 体 赛 即 结 束 ( 二 ) 单 项 赛 1. 单 打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采 用 分 组 单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采 用 淘 汰 的 比 赛 办 法 2. 双 打 根 据 报 名 人 数 决 定 比 赛 办 法 3. 单 循 环 赛 均 采 用 1 固 定 的 逆 时 针 轮 转 法 确 定 比 赛 顺 序 但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权 对 比 赛 顺 序 进 行 调 整 ( 三 ) 弃 权 和 罢 赛 按 2014 年 全 国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身 体 素 质 必 测 项 目 有 10 次 低 重 心 四 点 跑 ;3 分 钟 双 摇 跳 绳 ;1 分 钟 仰 卧 起 坐 ; 立 定 跳 远 ; 抽 测 项 目 :100 公 尺 跑 1500 公 尺 跑 20 公 尺 5 往 返 冲 刺 跑 抽 测 项 目 由 身 体 素 质 裁 判 长 在 赛 区 抽 签 决 定 如 遇 不 可 预 见 原 因, 乒 羽 中 心 有 权 决 定 抽 测 项 目 ( 五 ) 不 参 加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者 不 允 许 参 加 比 赛 ( 六 ) 单 打 未 进 入 前 16 名 者 比 赛 分 为 零 ( 七 ) 规 则 用 球 和 服 装 要 求 1. 竞 赛 规 则 : 采 用 中 国 羽 协 审 定 的 最 新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和 世 界 羽 联 的 最 新 规 定 19
2. 比 赛 用 球 : 由 李 宁 ( 中 国 ) 体 育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3. 比 赛 服 装 : 按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各 年 龄 组 男 女 团 体 均 录 取 前 3 名 ( 二 ) 个 人 综 合 名 次 : 各 年 龄 组 男 女 单 打 双 打 及 混 双 均 录 取 前 8 名 综 合 名 次 录 取 均 以 素 质 测 验 得 分 比 赛 得 分 二 者 积 分 之 和 为 总 分, 按 总 分 多 少 排 列 名 次 总 分 相 等, 比 赛 名 次 在 前 者 名 次 列 前 男 女 14 岁 组 总 分 = 素 质 测 验 得 分 40%+ 比 赛 得 分 60% 男 女 15 岁 组 总 分 = 素 质 测 验 得 分 30%+ 比 赛 得 分 70% ( 三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裁 判 员 ( 一 ) 仲 裁 委 员 会 组 成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由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人 员 ( 名 单 另 发 ) ( 二 ) 正 副 裁 判 长,8 名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由 乒 羽 中 心 选 调, 不 足 名 额 及 测 验 裁 判 员 司 线 员 由 赛 区 选 调 ( 名 单 另 发 ) 七 未 尽 事 宜 由 承 办 单 位 另 行 通 知 九 本 规 程 由 国 家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0
全 国 团 体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2014 年 7 月 24 日 至 30 日 在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举 行 二 竞 赛 项 目 男 子 团 体 女 子 团 体 三 参 赛 办 法 ( 一 ) 参 加 单 位 北 京 天 津 辽 宁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厦 门 解 放 军 武 汉 广 州 东 莞 共 21 个 单 位 ( 二 ) 参 赛 人 员 1. 只 有 2014 年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2.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4 名, 女 子 团 体 每 队 可 报 5-10 名 运 动 员, 男 子 团 体 每 队 可 报 7-10 名 运 动 员 获 2011 年 度 全 国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男 女 团 体 前 3 名 的 队, 可 增 报 一 个 队 参 赛 该 队 报 名 运 动 员 最 多 10 名 教 练 员 1 名 3. 超 编 人 员 必 须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交 通, 超 编 教 练 员 须 交 纳 报 21
名 费 4. 只 有 正 式 报 名 的 教 练 员 ( 含 超 编 ) 才 能 对 本 队 运 动 员 进 行 临 场 指 导 5. 乒 羽 中 心 组 织 4 名 调 研 员 参 加 大 会 调 研 工 作 ( 三 ) 年 龄 规 定 报 名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年 龄 为 16 岁 以 上 (1998 年 以 前 出 生 ) ( 四 ) 报 名 和 报 到 1. 根 据 2012 年 全 国 锦 标 赛 男 女 团 体 赛 成 绩, 获 得 该 年 度 全 国 锦 标 赛 男 女 团 体 A B 组 参 赛 资 格 的 单 位 按 其 实 际 队 数 报 名 参 赛, 获 2012 年 度 全 国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男 女 团 体 前 3 名 的 队 可 增 报 一 个 队 参 加 相 应 项 目 C D 组 的 比 赛 2012 年 未 升 入 A B 组, 且 该 单 位 未 能 获 得 男 女 团 体 前 3 名 的 二 队, 今 年 不 再 参 加 C D 组 的 比 赛 同 单 位 的 不 同 队 其 队 名 应 有 所 区 别 一 经 报 名 后, 同 单 位 两 队 队 员 不 得 调 配 2. 男 子 团 体 赛 A B 组 每 个 队 中 必 须 有 4 人 专 打 双 打, 不 得 兼 项 其 他 选 手 可 以 兼 项, 但 在 一 次 团 体 赛 中 只 能 打 一 项 3. 本 赛 事 未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如 运 动 员 在 赛 区 发 生 意 外 由 所 在 队 负 责 4.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的 报 名 表, 并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写 5. 请 各 单 位 将 加 盖 主 管 单 位 公 章 和 医 务 部 公 章 的 报 名 表 一 式 2 份, 于 赛 前 30 天 ( 以 寄 出 邮 戳 为 准 ) 分 别 寄 到 或 传 真 至 国 22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和 赛 区, 逾 期 以 不 参 加 论 抽 签 后 不 得 更 换 名 单 和 无 故 弃 权 6. 通 讯 地 址 (1)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体 育 馆 路 4 号 邮 编 :100061 联 系 人 : 阿 尼 尔 电 话 :(010)87183493 87183494 传 真 :(010)67101051 E-mail:ymqyb3493@163.com (2)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体 育 局 地 址 : 锦 州 凌 河 区 解 放 路 五 段 26 号 邮 编 :121000 联 系 人 : 金 宏 志 (13940667745) 电 话 / 传 真 :(0416)2815031 7. 各 参 赛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须 住 在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指 定 酒 店 如 需 提 前 报 到 须 经 赛 区 同 意, 食 宿 费 自 理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 第 一 阶 段 :2012 年 全 国 锦 标 赛 男 女 团 体 赛 前 10 名 和 13 14 名 的 队 按 名 次 设 两 个 种 子, 其 余 名 次 按 同 档 次 分 批 抽 入 A B 两 个 组 进 行 分 组 单 循 环 赛 2012 年 全 国 锦 标 赛 男 女 团 体 赛 11 12 名 的 队 作 为 种 子 与 其 他 报 名 参 赛 队 (A B 组 除 23
外 ), 如 总 数 达 到 或 超 过 6 个 队, 则 按 同 档 次 分 批 抽 入 C D 两 个 组 进 行 分 组 单 循 环 赛 ; 如 不 足 6 个 队, 只 进 行 C 组 单 循 环 赛 ( 二 ) 第 二 阶 段 :A B 组 的 1 2 名,3 4 名,5 6 名 分 别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赛 决 出 第 1-12 名 ;C D 组 的 1 2 名,3 4 名,5 6 名 分 别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赛 决 出 第 13 名 以 后 的 名 次 ( 三 ) 第 11 12 名 的 队 下 一 年 度 作 为 种 子 参 加 C D 组 比 赛, 第 13 14 名 的 队 分 别 抽 入 A B 组 的 最 后 一 个 位 置 参 加 比 赛 ( 四 ) 单 循 环 赛 的 比 赛 顺 序, 均 采 用 1 固 定 逆 时 针 轮 转 法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权 对 比 赛 顺 序 进 行 调 整 同 组 来 自 相 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代 表 队 之 间 的 比 赛 在 分 组 循 环 赛 中 最 先 进 行 ( 五 ) 凡 2012 年 全 国 锦 标 赛 有 名 次 而 不 参 加 今 年 年 比 赛 的 队, 其 位 置 按 名 次 由 排 列 其 后 的 队 递 补 ; 没 有 参 加 2012 年 全 国 羽 毛 球 团 体 锦 标 赛 的 队 参 加 C D 组 比 赛, 最 后 抽 签 进 组 ( 六 ) 男 子 团 体 上 场 队 员 在 一 次 团 体 赛 中 不 得 兼 项 女 子 团 体 赛 一 名 队 员 在 一 次 团 体 赛 中 最 多 打 一 场 单 打 和 一 场 双 打, 如 遇 连 场, 运 动 员 可 以 休 息 15 分 钟 ( 电 视 转 播 场 次 除 外 ) ( 七 ) 每 次 团 体 赛 均 采 用 5 场 3 胜 制, 各 项 目 运 动 员 的 出 场 顺 序 由 各 运 动 队 在 交 换 出 场 名 单 时 自 行 排 定 ( 八 ) 比 赛 出 场 顺 序 如 下 : 第 一 单 打 第 一 双 打 第 二 单 打 24
第 二 双 打 第 三 单 打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裁 判 长 有 权 调 整 比 赛 出 场 顺 序 ( 九 ) 交 叉 淘 汰 比 赛 表 : A B 组 交 叉 淘 汰 比 赛 表 ( 十 ) 弃 权 和 罢 赛 1. 正 常 弃 权 : 赛 前 运 动 员 确 因 伤 病 者, 赛 中 受 伤 (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 者, 分 别 经 市 一 级 医 院 和 大 会 医 生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和 继 续 比 赛 2. 非 正 常 弃 权 : 除 以 上 正 常 弃 权 范 围 外, 其 他 均 属 非 正 常 弃 权 3. 特 殊 情 况 : 根 据 出 现 的 具 体 情 节 进 行 特 殊 处 理 (1) 赛 前 交 换 比 赛 队 出 场 名 单 时, 按 规 定 时 间 迟 到 超 过 5 分 钟 者, 被 判 该 次 比 赛 弃 权 (2) 每 场 比 赛 出 场 运 动 员 迟 到 超 过 5 分 钟 者, 被 判 该 场 比 赛 25
弃 权 第 一 次 比 赛 以 比 赛 开 始 计 算 时 间, 其 它 场 次 的 比 赛 以 裁 判 员 宣 布 上 一 场 比 赛 结 束 ( 弃 权 ) 后 计 算 时 间 (3) 在 一 次 团 体 比 赛 中 出 现 两 场 弃 权 的 队, 被 判 该 次 团 体 比 赛 弃 权 ( 十 一 ) 罢 赛 因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原 因 造 成 比 赛 不 能 进 行 中 断, 或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赛 前 拒 绝 出 场, 赛 后 拒 绝 领 奖 时 间 超 过 5 分 钟 者 ( 经 说 服 教 育 工 作 后, 由 裁 判 长 计 算 时 间 ) 视 为 罢 赛 对 在 比 赛 中 不 尽 全 力 并 消 极 比 赛 的 运 动 员,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国 家 队 队 员 者 按 国 家 队 队 纪 处 理 ( 十 二 ) 罚 款 对 非 正 常 弃 权 的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保 留 其 继 续 比 赛 的 资 格, 但 将 对 其 进 行 罚 款 处 理 1. 团 体 赛 弃 权 一 场 比 赛 罚 款 1000 元 人 民 币, 弃 权 一 次 比 赛 罚 款 3000 元 人 民 币 2.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的 罢 赛 行 为,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还 将 处 以 10000 元 罚 款 3. 全 部 罚 款 交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4. 受 罚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办 完 交 款 手 续 后 方 能 继 续 参 加 比 赛 ( 罢 赛 除 外 ) 拒 不 交 款 者, 不 准 继 续 比 赛, 另 行 处 理 ( 十 三 ) 规 则 用 球 及 比 赛 服 装 要 求 1. 竞 赛 规 则 : 采 用 中 国 羽 协 审 定 的 最 新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26
和 世 界 羽 联 的 最 新 规 定 2. 比 赛 用 球 : 由 李 宁 ( 中 国 ) 体 育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3. 比 赛 服 装 : 按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男 女 团 体 冠 军 奖 励 奖 杯 一 座 ; 男 女 团 体 均 录 取 前 3 名 给 予 奖 牌 奖 金 及 证 书 奖 励 ;4-8 名 给 予 证 书 奖 励 ( 二 ) 比 赛 设 有 奖 金 ( 三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仲 裁 委 员 会 和 裁 判 员 ( 一 ) 仲 裁 委 员 会 1. 赛 区 设 仲 裁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按 仲 裁 委 员 会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2.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委 员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 名 单 另 发 ) ( 二 ) 裁 判 员 1. 正 副 裁 判 长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编 排 长 负 责 比 赛 的 抽 签 编 排 工 作 2.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60 名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统 一 选 派 ( 名 单 另 发 ) 3. 有 级 别 的 司 线 员 60 名 由 承 担 单 位 选 派 4. 正 副 裁 判 长 于 赛 前 3 天, 编 排 长 和 编 排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27
4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七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八 本 规 程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8
全 国 羽 毛 球 后 备 人 才 基 地 羽 毛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2014 年 8 月 4 日 至 9 日 在 河 北 省 承 德 市 举 行 二 竞 赛 项 目 ( 一 ) 技 术 评 定 ( 二 )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 三 )10 岁 11 岁 组 混 合 团 体 赛 ( 四 )10 岁 11 岁 组 男 子 单 打 女 子 单 打 三 参 加 办 法 ( 一 ) 参 加 单 位 2014 年 按 要 求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羽 毛 球 后 备 人 才 基 地 ( 二 ) 参 加 人 数 每 个 基 地 限 报 1 名 领 队 2 名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参 加 人 数 另 行 通 知 ( 三 ) 运 动 员 资 格 1. 必 须 是 2014 年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羽 毛 球 项 目 后 备 人 才 基 地 学 生, 且 骨 龄 测 试 合 格 2. 运 动 员 资 格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审 查 29
( 四 ) 报 名 和 报 到 1. 报 名 : 各 单 位 将 正 式 报 名 表 于 赛 前 30 天 ( 以 寄 出 邮 戳 为 准 ) 分 别 寄 到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和 承 德 赛 区 报 名 表 需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清 楚 逾 期 报 名 以 不 参 加 论 抽 签 后 不 得 更 换 名 单 和 无 故 弃 权 2. 通 讯 地 址 : (1)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体 育 馆 路 4 号 邮 编 :100061 联 系 人 : 陆 利 国 电 话 :(010)87183493 87183494 传 真 :(010)67101051 (2) 承 德 市 体 育 局, 河 北 民 族 师 范 学 院 地 址 : 河 北 省 承 德 市 山 庄 东 路 1 号 邮 编 :067000 联 系 人 : 刘 晓 辉 电 话 :18603145900 13653241221 传 真 :(0314)2024275 3. 各 单 位 在 报 名 时, 按 技 术 水 平 排 列 顺 序, 以 便 于 抽 签 编 排 4.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提 前 二 天 报 到, 提 前 报 到 者 费 用 自 理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 混 合 团 体 赛 1. 每 队 每 年 龄 组 混 合 团 体 赛 可 报 运 动 员 4-8 人, 男 女 各 30
少 于 2 人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2. 混 合 团 体 赛 运 动 员 出 场 顺 序 为 第 一 女 子 单 打 第 一 男 子 单 打 第 二 女 子 单 打 第 二 男 子 单 打 第 三 女 子 单 打 每 名 运 动 员 只 能 出 场 一 次 3. 运 动 员 不 能 跨 年 龄 组 参 赛 4. 混 合 团 体 赛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采 用 分 组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采 用 淘 汰 赛 ( 无 附 加 赛 ) 5. 比 赛 采 用 五 场 三 胜 制, 一 方 首 先 获 得 三 场 比 赛 胜 利, 该 次 团 体 赛 即 结 束 比 赛 结 果 为 二 比 二 时, 以 净 胜 局 净 胜 分 和 抽 签 的 顺 序 决 定 胜 负 ( 二 ) 采 用 中 国 羽 协 审 定 的 最 新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和 世 界 羽 联 的 最 新 规 定 ( 三 ) 单 打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根 据 报 名 人 数 决 定 第 一 阶 段 单 循 环 赛 的 分 组 和 第 二 阶 段 的 比 赛 办 法 ( 四 ) 技 术 评 定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 1. 所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参 加 技 术 评 定 和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2. 技 术 评 定 内 容 赛 前 另 行 通 知 3. 身 体 素 质 必 测 项 目 :10 次 低 重 心 四 点 跑 ;1 分 钟 双 摇 跳 绳 ;1 分 钟 仰 卧 起 坐 ; 立 定 跳 远 ;20 公 尺 4 往 返 蛇 形 跑 20 公 尺 5 往 返 冲 刺 跑 ( 五 ) 单 打 未 进 入 前 16 名 者 比 赛 分 为 零 ( 六 ) 弃 权 和 罢 赛 按 2014 年 全 国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规 程 中 有 关 规 31
定 执 行 五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 个 人 综 合 名 次 : 各 组 单 打 录 取 前 8 名 综 合 名 次 录 取 均 以 技 术 得 分 身 体 素 质 测 验 得 分 比 赛 得 分 及 文 化 考 试 得 分 四 者 积 分 之 和 为 总 分, 按 总 分 多 少 排 列 名 次 总 分 相 等, 比 赛 名 次 在 前 者 名 次 列 前 运 动 员 最 后 总 分 = 技 评 得 分 30%+ 素 质 测 验 得 分 30%+ 比 赛 得 分 30%+ 文 化 考 试 得 分 10% ( 二 ) 团 体 名 次 :10 岁 11 岁 年 龄 组 混 合 团 体 各 录 取 前 三 名 六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裁 判 员 正 副 裁 判 长,8 名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由 中 国 羽 协 选 调, 不 足 名 额 及 测 验 裁 判 员 司 线 员 由 赛 区 选 调 七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八 本 规 程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乓 球 羽 毛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32
全 国 单 项 羽 毛 球 锦 标 赛 竞 赛 规 程 一 竞 赛 日 期 和 地 点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至 12 月 3 日 在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举 行 二 竞 赛 项 目 男 子 单 打 女 子 单 打 男 子 双 打 女 子 双 打 混 合 双 打 三 参 赛 办 法 ( 一 ) 参 加 单 位 北 京 天 津 辽 宁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厦 门 解 放 军 武 汉 广 州 东 莞 共 21 个 单 位 ( 二 ) 参 赛 人 员 1. 只 有 2014 年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注 册 的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方 可 报 名 参 赛 2. 每 个 单 位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4 名,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10 名 其 余 为 超 编 人 员 3. 承 办 单 位 所 在 省 市 可 不 占 上 述 名 额, 另 增 加 男 女 运 动 员 各 4 名 参 加 单 项 比 赛 4. 报 名 运 动 员 中, 位 列 中 国 羽 协 公 布 的 各 单 项 最 新 积 分 排 33
名 中 前 三 名 ( 对 ) 运 动 员, 可 不 占 原 单 位 名 额 参 加 单 项 比 赛, 但 不 得 由 他 人 顶 替 5. 超 编 人 员 必 须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交 通, 超 编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须 交 纳 报 名 费 6. 只 有 正 式 报 名 的 教 练 员 ( 含 超 编 ) 才 能 对 本 队 运 动 员 进 行 临 场 指 导 7. 乒 羽 中 心 组 织 4 名 调 研 人 员 参 加 大 会 调 研 工 作 ( 三 ) 年 龄 规 定 报 名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年 龄 为 16 岁 以 上 (1998 年 以 前 出 生 ) ( 四 ) 报 名 和 报 到 1. 每 个 单 位 最 多 报 男 女 单 打 各 10 名, 男 女 双 打 各 8 对, 混 合 双 打 10 对 不 允 许 双 打 和 混 双 跨 单 位 配 对 2. 每 个 运 动 员 最 多 报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2 个 单 项 的 比 赛 3. 本 赛 事 未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如 运 动 员 在 赛 区 发 生 意 外 由 所 在 队 负 责 4. 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的 报 名 表, 并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写 5. 请 各 单 位 将 加 盖 主 管 单 位 公 章 和 医 务 部 公 章 的 报 名 表 一 式 2 份, 于 赛 前 30 天 ( 以 寄 出 邮 戳 为 准 ) 分 别 寄 到 或 传 真 至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和 赛 区, 逾 期 以 不 参 加 论 抽 签 后 不 得 更 换 名 单 和 无 故 弃 权 6. 通 讯 地 址 34
(1)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羽 毛 球 一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体 育 馆 路 4 号 邮 编 :100061 联 系 人 : 阿 尼 尔 电 话 :(010)87183493 87183494 传 真 :(010)67101051 E-mail:ymqyb3493@163.com (2) 佛 山 中 奥 广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文 华 北 路 岭 南 明 珠 体 育 馆 邮 编 :528000 联 系 人 : 彭 弋 川 电 话 :13590688004 传 真 :(0757)82360228 7. 各 参 赛 单 位 请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须 住 在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指 定 酒 店 如 需 提 前 报 到 须 经 赛 区 同 意, 食 宿 费 自 理 四 竞 赛 办 法 ( 一 )5 个 单 项 分 别 分 成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比 赛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决 定 第 一 阶 段 进 行 的 单 循 环 赛 ( 原 则 上 采 用 1 固 定 的 逆 时 针 轮 转 法 ) 以 及 第 二 阶 段 的 比 赛 办 法 最 终 决 出 各 项 冠 亚 军 ( 无 附 加 赛 ) ( 二 ) 抽 签 后, 若 有 单 项 种 子 运 动 员 因 故 退 出 比 赛, 编 排 长 有 权 对 种 子 位 置 进 行 调 整 35
( 三 ) 弃 权 1. 正 常 弃 权 : 赛 前 运 动 员 确 因 伤 病 者, 赛 中 受 伤 (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 者, 分 别 经 市 一 级 医 院 和 大 会 医 生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和 继 续 比 赛 该 运 动 员 在 同 一 天 内 不 能 参 加 其 他 项 目 的 比 赛 2. 非 正 常 弃 权 : 除 以 上 正 常 弃 权 范 围 外, 其 他 均 属 非 正 常 弃 权 3. 特 殊 情 况 : 根 据 出 现 的 具 体 情 节 进 行 特 殊 处 理 (1) 比 赛 队 员 按 规 定 时 间 迟 到 超 过 5 分 钟 者, 被 判 该 场 比 赛 非 正 常 弃 权 (2) 一 名 运 动 员 在 同 一 天 内 参 加 2 场 ( 项 ) 以 上 比 赛, 赛 前 要 求 其 中 一 场 ( 项 ) 比 赛 弃 权 者 ( 赛 中 受 伤 疾 病 除 外 ), 判 该 队 员 该 场 ( 项 ) 比 赛 非 正 常 弃 权 ( 四 ) 罢 赛 因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原 因 造 成 比 赛 不 能 进 行 中 断 或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临 场 前 拒 绝 出 场, 赛 后 拒 绝 领 奖 等 超 过 5 分 钟 者 ( 经 说 服 教 育 工 作 后, 由 裁 判 长 计 算 时 间 ) 视 为 罢 赛 对 在 比 赛 中 不 尽 全 力 并 消 极 比 赛 的 运 动 员,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国 家 队 队 员 者 按 国 家 队 队 纪 处 理 ( 五 ) 罚 款 对 非 正 常 弃 权 的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保 留 其 继 续 比 赛 的 资 格, 但 将 对 其 进 行 罚 款 处 理 36
1. 单 项 赛 弃 权 一 场 ( 项 ) 比 赛 罚 款 1000 元 人 民 币 2. 对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的 罢 赛 行 为,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还 将 处 以 10000 元 人 民 币 罚 款 3. 全 部 罚 款 交 大 会 组 委 会 4. 受 罚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办 完 交 款 手 续 后 方 能 继 续 参 加 比 赛 ( 罢 赛 除 外 ) 拒 不 交 款 者, 不 得 继 续 参 加 比 赛, 另 行 处 理 ( 六 ) 规 则 用 球 和 比 赛 服 装 要 求 1. 竞 赛 规 则 : 采 用 中 国 羽 协 审 定 的 最 新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和 世 界 羽 联 的 最 新 规 定 2. 比 赛 用 球 : 由 李 宁 ( 中 国 ) 体 育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3. 比 赛 服 装 : 按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 一 )5 个 单 项 录 取 前 3 名 给 予 奖 牌 奖 金 及 证 书 奖 励 ;5 至 8 名 给 予 证 书 奖 励 ( 二 ) 比 赛 设 有 奖 金 ( 三 )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评 选 办 法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仲 裁 委 员 会 和 裁 判 员 ( 一 ) 仲 裁 委 员 会 1. 赛 区 设 仲 裁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和 职 责 范 围 按 仲 裁 委 员 会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2.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委 员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37
( 名 单 另 发 ) ( 二 ) 裁 判 员 1. 正 副 裁 判 长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选 派, 编 排 长 负 责 比 赛 的 抽 签 编 排 工 作 2. 国 家 级 以 上 裁 判 员 60 名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统 一 选 派 ( 名 单 另 发 ) 3. 有 级 别 的 司 线 员 60 名 由 承 办 单 位 选 派 4. 正 副 裁 判 长 于 赛 前 3 天, 编 排 长 和 编 排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4 天, 裁 判 员 于 赛 前 2 天 到 赛 区 报 到 七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八 本 规 程 由 体 育 总 局 乒 羽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