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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5 居 住 区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下 列 基 本 原 则 ; 1.0.5.1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 1.0.5.2 符 合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因 地 制 宜 综 合 开 发 配 套 建 设 的 原 则 ; 1.0.5.3 符 合 所 在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民 族 习 俗 和 传 统 风 貌, 气 候 特 点 与 环 境 条 件 ; 1.0.5.3a 符 合 低 影 响 开 发 的 建 设 要 求, 充 分 利 用 河 湖 水 域, 促 进 雨 水 的 自 然 积 存 自 然 渗 透 自 然 净 化 ; 条 文 说 明 1.0.5 本 条 是 编 制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居 住 区 是 城 市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因 而 必 须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从 全 局 出 发 考 虑 居 住 区 具 体 的 规 划 设 计 二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应 坚 持 城 市 规 划 法 提 出 的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因 地 制 宜 综 合 开 发 配 套 建 设 的 原 则 三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是 在 一 定 的 规 划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对 其 各 种 规 划 要 素 的 考 虑 和 确 定, 如 日 照 标 准 房 屋 间 距 密 度 建 筑 布 局 道 路 绿 化 和 空 间 环 境 设 计 及 其 组 成 有 机 整 体 等, 均 与 所 在 城 市 的 特 点 所 处 建 筑 气 候 分 区 规 划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现 状 条 件 及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密 切 相 关 在 规 划 设 计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利 用 和 强 化 已 有 特 点 和 条 件, 为 整 体 提 高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水 平 创 造 条 件 3

四 城 市 居 民 的 一 生 中, 约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时 间 是 在 居 住 区 内 度 过, 因 而 居 住 区 的 规 划 设 计 必 须 研 究 居 民 的 行 为 轨 迹 与 活 动 要 求, 综 合 考 虑 居 民 对 物 质 与 文 化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需 求 及 确 保 居 民 安 全 的 防 灾 避 灾 措 施 等, 以 便 为 居 民 创 造 良 好 的 居 住 生 活 环 境 五 人 口 老 龄 化 人 口 年 龄 结 构 中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逐 年 增 长 和 残 疾 人 占 有 一 定 比 重, 是 我 国 在 相 当 时 期 内 的 现 实 状 况 老 年 人 的 活 动 范 围 随 年 龄 增 大 逐 年 缩 小, 是 人 生 的 自 然 规 律 ; 残 疾 人 的 活 动 范 围 不 如 健 康 的 人, 是 生 理 缺 陷 所 致 因 而, 为 残 疾 人 就 近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为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提 供 活 动 社 交 的 场 所, 相 应 的 服 务 设 施 和 方 便 安 全 的 居 住 生 活 条 件, 使 老 人 能 欢 度 晚 年, 使 残 疾 人 能 与 正 常 人 一 样 享 受 国 家 社 会 给 予 的 生 活 保 障, 应 是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中 不 容 忽 略 的 重 要 问 题 六 住 宅 建 筑 标 准 化, 是 建 筑 工 业 化 施 工 机 械 化 和 促 进 住 宅 产 业 化 发 展 的 重 要 条 件, 也 是 加 快 居 住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但 也 易 因 此 而 造 成 住 宅 形 体 整 齐 划 一 平 淡 单 调 因 而, 在 规 划 设 计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建 筑 标 准 化 与 施 工 机 械 化 的 要 求, 同 时 也 要 结 合 规 划 用 地 特 点, 对 建 筑 单 体 的 选 型 体 量 色 调 等 提 出 要 求, 并 通 过 不 同 的 布 局 手 法 群 体 空 间 设 计 等, 为 建 筑 群 体 多 样 化 创 造 条 件 七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三 个 方 面 综 合 效 益 的 高 低, 应 是 衡 量 和 评 价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优 劣 的 综 合 标 准, 也 是 居 住 区 规 划 能 否 付 诸 实 施 居 住 区 基 本 的 居 住 生 活 环 境 能 否 得 到 保 障 的 关 键 所 在 而 提 高 三 个 方 面 综 合 效 益 的 基 础 环 节, 就 是 经 济 合 理 有 效 地 使 用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4

和 空 间 统 一 规 划, 综 合 开 发 配 套 建 设 也 是 提 高 三 个 效 益 的 重 要 环 节 同 时, 还 应 考 虑 适 应 分 期 建 设 的 要 求, 并 为 商 品 化 经 营 和 社 会 化 管 理 创 造 条 件 八 为 提 升 城 市 在 适 应 环 境 变 化 和 应 对 自 然 灾 害 等 方 面 具 有 良 好 的 弹 性, 提 升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功 能 和 减 少 城 市 洪 涝 灾 害 的 发 生, 居 住 区 规 划 应 充 分 结 合 现 状 地 形 地 貌 进 行 场 地 设 计 与 建 筑 布 局,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场 地 内 原 有 的 湿 地 坑 塘 沟 渠, 更 多 地 利 用 自 然 力 量 排 水 ; 同 时 控 制 面 源 污 染, 采 用 渗 滞 蓄 净 用 排 等 措 施, 落 实 自 然 存 积 自 然 渗 透 自 然 净 化 的 海 绵 城 市 的 建 设 要 求 5

2 术 语 代 号 2.0.32 绿 地 率 居 住 区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类 绿 地 面 积 的 总 和 占 居 住 区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居 住 区 内 绿 地 应 包 括 : 公 共 绿 地 宅 旁 绿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所 属 绿 地 和 道 路 绿 地 ( 即 道 路 红 线 内 的 绿 地 ), 其 中 包 括 满 足 当 地 植 树 绿 化 覆 土 要 求 方 便 居 民 出 入 的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建 筑 的 屋 顶 绿 地, 不 应 包 括 其 它 屋 顶 晒 台 的 人 工 绿 地 6

4 规 划 布 局 与 空 间 环 境 4.0.1 居 住 区 的 规 划 布 局, 应 综 合 考 虑 周 边 环 境 路 网 结 构 公 建 与 住 宅 布 局 群 体 组 合 地 下 空 间 绿 地 系 统 及 空 间 环 境 等 的 内 在 联 系, 构 成 一 个 完 善 的 相 对 独 立 的 有 机 整 体, 并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4.0.1.1 方 便 居 民 生 活, 有 利 安 全 防 卫 和 物 业 管 理 ; 4.0.1.2 组 织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对 应 的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方 便 经 营 使 用 和 社 会 化 服 务 ; 4.0.1.3 合 理 组 织 人 流 车 流 和 车 辆 停 放, 创 造 安 全 安 静 方 便 的 居 住 环 境 ; 4.0.1.4 适 度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合 理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的 不 透 水 面 积, 留 足 雨 水 自 然 渗 透 净 化 所 需 的 生 态 空 间 条 文 说 明 4.0.1 居 住 区 规 划 布 局 的 目 的, 是 要 求 将 规 划 构 思 及 规 划 因 子 : 住 宅 公 建 道 路 和 绿 地 等, 通 过 不 同 的 规 划 手 法 和 处 理 方 式, 将 其 全 面 系 统 地 组 织 安 排 落 实 到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恰 当 位 置, 使 居 住 区 成 为 有 机 整 体, 为 居 民 创 造 良 好 的 居 住 生 活 环 境 因 而, 规 划 布 局 的 优 劣, 直 接 反 映 规 划 水 平 的 高 低 要 提 高 规 划 布 局 水 平, 就 应 根 据 条 文 中 的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除 充 分 利 用 合 理 有 效 地 使 用 土 地 和 处 理 好 四 项 用 地 之 间 的 布 局 关 系 外, 还 应 处 理 好 建 筑 道 路 绿 地 和 空 间 环 境 等 各 方 面 相 互 间 的 关 系, 以 适 应 居 民 物 质 与 文 化 生 理 和 心 理 动 和 静 的 要 求 以 及 体 现 地 方 特 色 同 时 要 重 视 地 下 空 间 的 开 发 利 用, 其 是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的 有 效 方 法, 但 应 统 一 规 划 适 度 开 发, 7

为 雨 水 的 自 然 渗 透 与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减 少 径 流 外 排 留 足 相 应 的 透 水 空 间 8

7 绿 地 与 绿 化 7.0.6 居 住 区 的 绿 地 应 结 合 场 地 雨 水 规 划 进 行 设 计, 可 根 据 需 要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用 兼 有 调 蓄 净 化 转 输 功 能 的 绿 化 方 式 条 文 说 明 7.0.6 城 市 居 住 区 的 绿 化 用 地 应 结 合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渗 滞 蓄 净 用 排 等 低 影 响 开 发 措 施 进 行 设 计 建 造 或 改 造 居 住 区 规 划 建 设 应 充 分 结 合 现 状 条 件, 对 区 内 雨 水 的 收 集 与 排 放 进 行 统 筹 设 计, 如 充 分 利 用 场 地 原 有 的 坑 塘 沟 渠 水 面, 设 计 为 适 宜 居 住 区 使 用 的 景 观 水 体 ; 采 用 下 凹 式 绿 地 浅 草 沟 渗 透 塘 湿 塘 等 绿 化 方 式, 但 必 须 注 意, 承 担 调 蓄 功 能 的 绿 地 应 种 植 抗 涝 耐 旱 性 强 的 植 物 这 些 具 有 调 蓄 功 能 的 绿 化 方 式, 即 可 美 化 居 住 环 境, 又 可 在 暴 雨 时 起 到 调 蓄 雨 水 减 少 和 净 化 雨 水 径 流 的 作 用, 同 时 提 高 了 居 住 区 绿 化 用 地 的 综 合 利 用 效 率 7.0.7 小 游 园 小 广 场 等 应 满 足 透 水 要 求 条 文 说 明 7.0.7 小 游 园 小 广 场 等 硬 质 空 间 应 通 过 设 计 满 足 透 水 要 求, 实 现 雨 水 下 渗 至 土 壤 或 通 过 疏 水 导 水 设 施 导 入 土 壤, 减 少 建 设 行 为 对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的 损 害 小 游 园 小 广 场 宜 采 用 透 水 砖 和 透 水 混 凝 土 铺 装 ; 小 游 园 或 绿 地 中 的 步 行 路 还 可 采 用 鹅 卵 石 碎 石 等 透 水 铺 装 9

8 道 路 8.0.1 居 住 区 的 道 路 规 划,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8.0.1.1 根 据 地 形 气 候 用 地 规 模 用 地 四 周 的 环 境 条 件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以 及 居 民 的 出 行 方 式, 应 选 择 经 济 便 捷 的 道 路 系 统 和 道 路 断 面 形 式 ; 8.0.1.2 小 区 内 道 路 应 满 足 消 防 救 护 等 车 辆 的 通 行 要 求 ; 条 文 说 明 8.0.1 居 住 区 要 为 居 民 提 供 方 便 安 全 舒 适 和 优 美 的 居 住 生 活 环 境,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到 居 民 出 行 方 便 和 安 全, 因 而, 对 此 提 出 了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影 响 居 住 区 交 通 组 织 的 因 素 是 多 方 面 的, 而 其 中 主 要 的 是 居 住 区 的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规 划 布 局 形 式 用 地 周 围 的 交 通 条 件 居 民 出 行 的 方 式 与 行 为 轨 迹 和 本 地 区 的 地 理 气 候 条 件, 以 及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特 征 交 通 设 施 发 展 水 平 等 在 确 定 道 路 网 的 规 划 中, 应 避 免 不 顾 当 地 的 客 观 条 件, 主 观 地 画 定 不 切 实 际 的 图 形 或 机 械 套 用 某 种 模 式 同 时 还 要 综 合 考 虑 居 住 区 内 各 项 建 筑 及 设 施 的 布 置 要 求, 以 使 路 网 分 隔 的 各 个 地 块 能 合 理 地 安 排 下 不 同 功 能 要 求 的 建 设 内 容 二 居 住 区 内 的 主 要 道 路 应 满 足 : 1. 线 型 尽 可 能 顺 畅, 以 方 便 消 防 救 护 搬 家 清 运 垃 圾 等 机 动 车 辆 的 转 弯 和 出 入 ; 2. 要 使 住 宅 楼 的 布 局 与 内 部 道 路 有 密 切 联 系, 以 利 于 道 路 的 命 名 及 有 规 律 地 编 排 楼 门 号, 这 样 就 能 有 效 地 减 少 外 部 人 员 在 寻 亲 访 友 中 的 往 10

返 奔 波 ; 3. 良 好 的 道 路 网 应 该 是 在 满 足 交 通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地 用 最 低 限 度 的 道 路 长 度 和 道 路 用 地 因 为, 方 便 的 交 通 并 不 意 味 着 必 须 有 众 多 横 竖 交 叉 的 道 路, 而 是 需 要 一 个 既 符 合 交 通 要 求 又 结 构 简 明 的 路 网 三 居 住 区 内 部 道 路 担 负 着 分 离 地 块 及 联 系 不 同 功 能 用 地 的 双 重 职 能 良 好 的 道 路 骨 架, 不 仅 能 为 各 种 设 施 的 合 理 安 排 提 供 适 宜 的 地 块, 也 可 为 建 筑 物 公 共 绿 地 等 的 布 置 及 创 造 有 特 色 的 环 境 空 间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同 时, 公 共 绿 地 建 筑 及 设 施 的 合 理 布 局 又 必 然 会 反 过 来 影 响 到 道 路 网 的 形 成 所 以, 在 规 划 设 计 中, 道 路 网 的 规 划 与 建 筑 公 共 绿 地 及 各 类 设 施 的 布 局 往 往 彼 此 制 约 互 为 因 果, 只 有 经 过 若 干 次 的 往 复 才 能 确 定 最 佳 的 道 路 网 格 式 四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改 善 城 市 生 活 环 境 已 成 为 大 家 日 益 关 注 的 课 题 应 合 理 设 置 公 交 停 靠 站, 道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物, 尤 其 是 住 宅 和 教 育 设 施 等 的 布 置 还 要 尽 量 减 少 交 通 噪 声 对 它 们 的 干 扰, 通 过 细 致 的 交 通 管 理 创 造 安 全 安 宁 的 居 住 生 活 环 境 五 道 路 规 划 要 与 抗 震 防 灾 规 划 相 结 合 在 抗 震 设 防 城 市 的 居 住 区 内 道 路 规 划 必 须 保 证 有 通 畅 的 疏 散 通 道, 并 在 因 地 震 诱 发 的 如 电 气 火 灾 水 管 破 裂 煤 气 泄 漏 等 次 生 灾 害 时, 能 保 证 消 防 救 护 工 程 救 险 等 车 辆 的 出 入 六 居 住 区 内 部 道 路 的 走 向 对 通 风 及 日 照 有 很 大 影 响 道 路 是 通 风 的 走 廊, 合 理 的 道 路 骨 架 有 利 于 创 造 良 好 的 居 住 卫 生 环 境 经 调 查, 当 夏 季 主 导 风 向 对 住 宅 正 向 入 射 角 不 小 于 15 时, 有 利 于 住 宅 内 部 通 11

风 同 时, 居 住 区 内 的 地 上 及 地 下 管 线 一 般 都 顺 着 道 路 走 向 敷 设 所 以, 道 路 骨 架 基 本 上 能 决 定 市 政 管 线 系 统 的 形 成 完 善 的 道 路 系 统 不 仅 利 于 市 政 管 线 的 布 置, 而 且 能 简 化 管 线 结 构 和 缩 短 管 线 长 度 七 在 旧 区 改 建 区, 道 路 网 的 规 划 要 综 合 考 虑 旧 城 市 的 地 上 地 下 建 筑 及 市 政 条 件, 避 免 大 拆 大 改 而 增 加 改 建 投 资, 对 于 需 重 点 保 护 的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及 有 历 史 价 值 的 传 统 风 貌 地 段, 必 须 尽 量 保 留 原 有 道 路 的 格 局, 包 括 道 路 宽 度 和 线 型 广 场 出 入 口 桥 涵 等, 并 结 合 规 划 要 求, 使 传 统 的 道 路 格 局 与 现 代 化 城 市 交 通 组 织 及 设 施 ( 机 动 车 交 通 停 车 场 库 立 交 桥 地 铁 出 入 口 等 ) 相 协 调 8.0.2 居 住 区 内 道 路 可 分 为 : 居 住 区 道 路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和 宅 间 小 路 四 级 其 道 路 宽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8.0.2.1 居 住 区 道 路 : 红 线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0m; 8.0.2.2 小 区 路 : 路 面 宽 6~9m, 建 筑 控 制 线 之 间 的 宽 度, 需 敷 设 供 热 管 线 的 不 宜 小 于 14m; 无 供 热 管 线 的 不 宜 小 于 10m; 8.0.2.3 组 团 路 : 路 面 宽 3~5m; 建 筑 控 制 线 之 间 的 宽 度, 需 敷 设 供 热 管 线 的 不 宜 小 于 10m; 无 供 热 管 线 的 不 宜 小 于 8m; 8.0.2.4 宅 间 小 路 ; 路 面 宽 不 宜 小 于 2.5m; 8.0.2.5 在 多 雪 地 区, 应 考 虑 堆 积 清 扫 道 路 积 雪 的 面 积, 道 路 宽 度 可 酌 情 放 宽, 但 应 符 合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条 文 说 明 8.0.2 居 住 区 内 各 级 道 路 的 宽 度, 主 要 根 据 交 通 方 式 交 通 工 具 交 12

通 量 及 市 政 管 线 的 敷 设 要 求 而 定, 对 于 重 要 地 段, 还 要 考 虑 环 境 及 景 观 的 要 求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是 整 个 居 住 区 内 的 主 干 道, 要 考 虑 城 市 公 共 电, 汽 车 的 通 行, 两 边 应 分 别 设 置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人 行 道, 并 应 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绿 地 种 植 行 道 树 和 草 坪 花 卉 ( 图 1), 按 各 种 组 成 部 分 的 合 理 宽 度,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0m,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宜 采 用 30m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采 用 混 行 方 式 小 区 级 道 路 车 行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为 6m, 如 两 侧 各 安 排 一 条 宽 度 为 1.5m 的 人 行 路, 总 宽 度 为 9m, 即 可 满 足 一 般 功 能 需 要 同 时, 小 区 级 道 路 往 往 又 是 市 政 管 线 埋 没 的 通 道, 在 无 供 热 管 线 的 居 住 区 内, 按 六 种 基 本 管 线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它 们 在 建 筑 线 之 间 的 最 小 极 限 宽 度 约 为 10m( 图 2), 此 距 离 与 小 区 级 道 路 交 通 车 行 人 行 所 需 宽 度 基 本 一 致 13

在 需 敷 设 供 热 管 线 的 居 住 区 内, 由 于 要 有 暖 气 沟 的 埋 设 位 置 及 其 左 右 间 距, 建 筑 控 制 线 的 最 小 极 限 宽 度 约 为 14m 组 团 级 道 路 是 进 出 组 团 的 主 要 通 道, 路 面 人 车 混 行, 一 般 按 一 条 自 行 车 道 和 一 条 人 行 带 双 向 计 算, 路 面 宽 度 为 4m 在 用 地 条 件 有 限 的 地 区, 最 低 限 度 为 3m 在 利 用 路 面 排 水 两 侧 要 砌 筑 道 牙 的 特 殊 要 求 下, 路 面 宽 度 就 要 加 宽 至 5m 这 样, 在 有 机 动 车 出 入 时 不 影 响 自 行 车 或 行 人 的 正 常 通 行 对 组 团 级 道 路 的 地 下 空 间 也 要 满 足 大 部 分 地 下 管 线 的 埋 设 要 求, 无 供 热 管 线 的 居 住 区 一 般 要 求 建 筑 控 制 线 之 间 14

应 有 8m 宽 度, 需 敷 设 供 热 管 线 的 居 住 区 至 少 应 有 10m 的 宽 度 宅 间 小 路 为 进 出 住 宅 的 最 末 一 级 道 路, 这 一 级 道 路 平 时 主 要 供 居 民 出 入, 基 本 是 自 行 车 及 人 行 交 通, 并 要 满 足 清 运 垃 圾 救 护 和 搬 运 家 具 等 需 要, 按 照 居 住 区 内 部 有 关 车 辆 低 速 缓 行 的 通 行 宽 度 要 求, 轮 距 宽 度 在 2~2.5m 之 间 所 以, 宅 间 小 路 路 面 宽 度 一 般 为 2.5~3m, 最 低 极 限 宽 度 为 2m 这 样, 正 好 能 容 纳 双 向 一 辆 自 行 车 的 交 会 或 一 辆 中 型 机 动 车 ( 如 130 型 搬 家 货 车 救 护 车 等 ) 通 行 为 兼 顾 必 要 时 大 货 车 消 防 车 的 通 行, 路 面 两 边 至 少 还 要 各 留 出 宽 度 不 小 于 1m 的 路 肩 8.0.6 居 住 区 内 必 须 配 套 设 置 居 民 汽 车 ( 含 通 勤 车 ) 停 车 场 库,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8.0.6.1 居 民 汽 车 停 车 率 不 应 小 于 10%; 8.0.6.2 居 住 区 内 地 面 停 车 率 ( 居 住 区 内 居 民 汽 车 的 停 车 位 数 量 与 居 住 户 数 的 比 率 ) 不 宜 超 过 10%; 8.0.6.3 居 民 停 车 场 库 的 布 置 应 方 便 居 民 使 用,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大 于 150m; 8.0.6.4 居 民 停 车 场 库 的 布 置 应 留 有 必 要 的 发 展 余 地 8.0.6.5 新 建 居 民 区 配 建 停 车 位 应 预 留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安 装 条 件 条 文 说 明 8.0.6 本 条 对 居 住 区 内 的 居 民 停 车 场 库 的 设 置 做 了 规 定 一 我 国 居 民 小 汽 车 的 使 用 比 例 有 很 快 的 提 高, 居 住 区 内 居 民 小 汽 车 的 停 放 已 成 为 普 遍 问 题, 居 住 区 居 民 小 汽 车 包 括 通 勤 车 出 租 汽 车 及 15

个 体 运 输 机 动 车 等 的 停 放 场 地 日 益 成 为 居 住 区 内 部 停 车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由 于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同, 生 活 方 式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居 民 小 汽 车 拥 有 量 相 差 较 大, 本 规 范 从 全 国 角 度 出 发, 只 对 一 般 情 况 提 出 指 导 性 指 标, 控 制 下 限, 即 停 车 率 10%, 对 于 上 限 指 标 不 做 具 体 规 定,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具 体 指 标 由 地 方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订 在 确 定 停 车 率 较 低 时, 应 考 虑 要 留 有 发 展 余 地 二 地 面 停 车 率 是 指 居 民 汽 车 的 地 面 停 车 位 数 量 与 居 住 户 数 的 比 率 (%) 有 些 地 方 地 面 停 车 采 用 立 体 方 式, 对 于 节 约 用 地 具 有 明 显 作 用 但 本 规 范 对 地 面 停 车 率 的 控 制 主 要 是 出 于 对 地 面 环 境 的 考 虑, 控 制 地 面 停 车 数 量, 提 出 地 面 停 车 率 不 宜 超 过 10% 的 控 制 指 标, 停 车 率 高 于 10% 时, 其 余 部 分 可 采 用 地 下 半 地 下 停 车 或 多 层 停 车 楼 等 方 式 因 此, 地 面 停 车 率 计 算, 无 论 是 采 用 单 层 还 是 立 体 停 车 方 式, 均 以 单 层 停 车 数 量 计 算 当 采 用 停 车 楼 的 方 式 时, 可 在 其 他 用 地 中 平 衡 指 标 三 停 车 场 ( 库 ) 的 布 局 应 考 虑 使 用 方 便,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超 过 150m 通 勤 车 出 租 汽 车 及 个 体 运 输 机 动 车 等 的 停 放 位 置 一 般 安 排 在 居 住 小 区 或 组 团 出 入 口 附 近, 以 维 持 小 区 或 组 团 内 部 的 安 全 及 安 宁 四 为 落 实 国 家 发 改 能 源 [2015]1454 号 关 于 印 发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指 南 (2015-2020) 的 通 知 要 求, 增 设 本 条 款 考 虑 我 国 各 城 市 机 动 化 发 展 阶 段 差 异 较 大, 电 动 汽 车 发 展 增 速 状 况 不 同, 建 议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需 求 情 况, 新 建 居 住 区 内 的 住 宅 配 建 停 车 位 优 先 考 虑 预 留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安 装 条 件, 按 需 建 设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16

8.0.7 居 住 区 内 的 道 路 在 满 足 路 面 路 基 强 度 和 稳 定 性 等 道 路 的 功 能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路 面 宜 满 足 透 水 要 求 地 面 停 车 场 应 满 足 透 水 要 求 条 文 说 明 8.0.7 城 市 居 住 区 内 的 道 路 应 优 先 考 虑 道 路 交 通 的 使 用 功 能, 在 保 证 路 面 路 基 强 度 及 稳 定 性 等 安 全 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路 面 设 计 宜 满 足 透 水 功 能 要 求, 尽 可 能 采 用 透 水 铺 装, 增 加 场 地 透 水 面 积 透 水 铺 装 可 根 据 城 市 地 理 环 境 与 气 候 条 件 选 择 适 宜 的 做 法, 例 如 人 行 道 及 车 流 量 和 荷 载 较 小 的 道 路 宅 间 小 路 可 采 用 透 水 沥 青 混 凝 土 铺 装, 停 车 场 可 采 用 嵌 草 砖 17

9 竖 向 9.0.2 居 住 区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9.0.2.1 合 理 利 用 地 形 地 貌, 减 少 土 方 工 程 量 ; 9.0.2.2 各 种 场 地 的 适 用 坡 度, 应 符 合 表 9.0.2 规 定 ; 表 9.0.2 各 种 场 地 的 适 用 坡 度 (%) 场 地 名 称 适 用 坡 度 密 实 性 地 面 和 广 场 0.3~3.0 广 场 兼 停 车 场 0.2~0.5 室 外 场 地 1. 儿 童 游 戏 场 0.3~2.5 2. 运 动 场 0.2~0.5 3. 杂 用 场 地 0.3~2.9 绿 地 0.5~1.0 湿 陷 性 黄 土 地 面 0.5~7.0 9.0.2.3 满 足 排 水 管 线 的 埋 设 要 求 ; 9.0.2.4 避 免 土 壤 受 冲 刷 ; 9.0.2.5 有 利 于 建 筑 布 置 与 空 间 环 境 的 设 计 ; 9.0.2.6 对 外 联 系 道 路 的 高 程 应 与 城 市 道 路 标 高 相 衔 接 9.0.2.7 满 足 防 洪 设 计 要 求 ; 9.0.2.8 满 足 内 涝 灾 害 防 治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及 雨 水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要 求 条 文 说 明 9.0.1~9.0.2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应 综 合 利 用 地 形 地 貌 及 地 质 条 件, 因 坡 就 势 合 理 布 局 道 路 建 筑 绿 地, 及 顺 畅 地 排 除 地 面 水, 而 不 能 把 竖 向 规 划 当 作 是 平 整 土 地 改 造 地 形 的 简 单 过 程 18

居 住 区 内 的 道 路 骨 架 与 地 势 起 伏 关 系 很 大, 往 往 因 此 能 决 定 道 路 线 型 及 走 向 建 筑 物 的 布 局 也 往 往 因 地 形 地 质 的 制 约 而 影 响 其 朝 向 间 距 及 平 面 组 合, 在 地 形 变 化 较 大 的 地 区, 一 般 要 求 建 筑 物 的 长 边 尽 可 能 顺 等 高 线 布 置, 力 争 不 要 过 分 改 变 现 状 等 高 线 的 分 布 规 律, 而 只 是 局 部 改 变 建 筑 物 周 围 的 自 然 地 形 市 政 管 线, 特 别 是 重 力 自 流 类 管 线 ( 如 雨 水 管 污 水 管 暖 气 管 沟 等 ) 与 地 形 高 低 的 关 系 密 切, 力 求 与 道 路 一 样 顺 坡 定 线 居 住 区 的 平 面 布 局 只 有 与 竖 向 规 划 在 方 案 编 制 过 程 中 不 断 彼 此 配 合 互 相 校 核, 才 能 使 整 个 居 住 区 的 规 划 方 案 更 切 实 际 逐 趋 完 善 良 好 的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必 须 建 立 在 对 现 状 水 系 周 密 的 调 查 研 究 基 础 之 上 一 般 在 山 区 或 丘 陵 地 带, 必 须 根 据 居 住 区 所 在 地 域 的 地 面 排 水 系 统, 确 定 居 住 区 内 规 划 排 水 体 系, 以 确 保 建 设 地 区 地 面 水 的 排 除 及 安 全 排 洪 正 文 表 9.0.2 中 适 用 坡 度 是 参 照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手 册 编 制 的, 下 限 值 为 满 足 排 水 要 求 的 最 小 坡 度 对 于 广 场 及 场 地 的 竖 向 设 计 坡 度, 往 往 因 使 用 功 能 不 同 或 地 面 材 料 不 同 而 分 别 采 用 适 宜 的 控 制 值 当 广 场 兼 作 停 车 场 时, 停 车 区 内 的 坡 度 不 宜 过 大, 以 防 溜 车 据 测 试, 小 汽 车 在 不 拉 手 闸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溜 滑 的 临 界 坡 度 为 0.5% 居 住 区 内 场 地 的 高 程 设 计 应 利 于 场 地 雨 水 的 收 集 与 排 放, 应 充 分 结 合 建 筑 布 局 及 雨 水 利 用 排 洪 防 涝 进 行 设 计, 形 成 低 影 响 开 发 雨 水 系 统 9.0.4 取 消 该 条 19

11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11.0.1 居 住 区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的 项 目 应 包 括 必 要 指 标 和 可 选 用 指 标 两 类, 其 项 目 及 计 量 单 位 应 符 合 表 11.0.1 规 定 表 11.0.1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系 列 一 览 表 项 目 计 量 单 位 数 值 所 占 比 重 (%) 人 均 面 积 (m2/ 人 ) 居 住 区 规 划 总 用 地 hm2 - - 1. 居 住 区 用 地 (R) hm2 住 宅 用 地 (R01) hm2 2 公 建 用 地 (R02) hm2 3 道 路 用 地 (R03) hm2 4 公 共 绿 地 (R04) hm2 2. 其 他 用 地 hm2 - - 居 住 户 ( 套 ) 数 户 ( 套 ) - - 居 住 人 数 人 - - 户 均 人 口 人 / 户 - - 总 建 筑 面 积 万 m2 - - 1. 居 住 区 用 地 内 建 筑 总 面 积 万 m2 100 1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万 m2 2 公 建 面 积 万 m2 2. 其 它 建 筑 面 积 万 m2 - - 住 宅 平 均 层 数 层 - - 高 层 住 宅 比 率 % - - 中 高 层 住 宅 比 率 % - - 人 口 毛 密 度 人 /ha - - 人 口 净 密 度 人 /ha - - 住 宅 建 筑 套 密 度 ( 毛 ) 套 /ha - - 住 宅 建 筑 套 密 度 ( 净 ) 套 /ha - -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毛 密 度 万 m2/ha - -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净 密 度 万 m2/ha - - 居 住 区 建 筑 面 积 毛 密 度 ( 容 积 率 ) 万 m2/ha 停 车 率 % - - 20

停 车 位 辆 地 面 停 车 率 % 地 面 停 车 位 辆 住 宅 建 筑 净 密 度 % - - 总 建 筑 密 度 % - - 绿 地 率 % - - 拆 建 比 - - -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 - - 注 : 必 要 指 标 ; 选 用 指 标 条 文 说 明 9.0.1~9.0.2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应 综 合 利 用 地 形 地 貌 及 地 质 条 件, 因 坡 就 11.0.1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是 从 量 的 方 面 衡 量 和 评 价 规 划 质 量 和 综 合 效 益 的 重 要 依 据, 有 现 状 和 规 划 之 分 目 前 居 住 区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一 般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 土 地 平 衡 及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但 各 地 现 行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的 表 格 不 统 一, 项 目 有 多 有 少, 有 的 基 本 数 据 不 全, 有 的 计 算 依 据 没 有 注 明 环 境 质 量 方 面 的 指 标 不 多 因 此, 本 规 范 要 规 定 统 一 的 列 表 格 式 内 容 必 要 的 指 标 和 计 算 中 采 用 的 标 准 正 文 表 11.0.1 为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表, 有 必 要 指 标 和 选 用 指 标 之 分 即 反 映 基 本 数 据 和 习 惯 上 要 直 接 引 用 的 数 据 为 必 要 指 标 ; 习 惯 上 较 少 采 用 的 数 据 或 根 据 规 划 需 要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内 容 列 为 可 选 用 指 标 居 住 区 用 地 包 括 住 宅 用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也 称 公 建 用 地 ) 道 路 用 地 和 公 共 绿 地 四 项, 它 们 之 间 存 有 一 定 的 比 例 关 系, 主 要 反 映 土 地 使 用 的 合 理 性 与 经 济 性, 它 们 之 间 的 比 例 关 系 及 每 人 平 均 用 地 水 平 是 必 要 的 基 本 指 标 在 规 划 范 围 内 还 包 括 一 些 与 居 住 区 没 有 直 接 配 套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地, 如 外 围 道 路 或 保 留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不 能 建 设 的 用 地 21

城 市 级 公 建 用 地 城 市 干 道 自 然 村 等, 这 些 都 不 能 参 与 用 地 平 衡, 否 则 无 可 比 性 但 其 他 用 地 在 居 住 区 规 划 中 也 必 定 存 在 ( 外 围 道 路 ), 因 此 它 也 是 一 个 基 本 指 标, 居 住 区 用 地 加 其 他 用 地 即 为 居 住 区 规 划 总 用 地 反 映 居 住 区 规 模 有 用 地 建 筑 与 人 口 ( 户 套 ) 三 个 方 面 内 容, 除 用 地 外, 人 口 ( 户 套 ) 住 宅 和 配 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建 筑 面 积 及 其 总 量 也 是 基 本 数 据 为 必 要 指 标 非 配 套 的 其 他 建 筑 面 积 是 或 有 或 无, 因 此, 是 一 个 可 选 用 的 指 标 平 均 层 数 与 住 宅 建 筑 密 度 关 系 密 切, 是 基 本 数 据, 属 必 要 指 标, 高 中 高 层 住 宅 比 例 也 是 住 宅 建 设 中 的 控 制 标 准 属 必 要 指 标 ; 毛 密 度 由 于 反 映 居 住 区 用 地 中 的 总 指 标, 反 映 了 在 总 体 上 相 对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所 以 它 对 开 发 的 经 济 效 益, 征 地 的 数 量 等 具 有 很 重 要 的 控 制 作 用 住 宅 建 筑 套 密 度 是 一 个 日 渐 被 人 认 识 重 视 的 指 标, 在 详 细 规 划 的 实 施 阶 段 根 据 户 型 的 比 例 标 准 的 要 求 等 去 选 定 住 宅 类 型 后, 可 以 通 过 居 住 区 用 地 住 宅 用 地 等 基 本 数 据 计 算 ;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净 密 度 是 与 居 住 区 的 用 地 条 件 建 筑 气 候 分 区 日 照 要 求 住 宅 层 数 等 因 素 对 住 宅 建 设 进 行 控 制 的 指 标, 是 一 个 实 用 性 强 习 惯 上 也 是 控 制 居 住 区 环 境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之 一, 属 必 要 指 标 ; 建 筑 面 积 毛 密 度 是 每 公 顷 居 住 区 用 地 内 住 宅 有 公 建 的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它 可 由 居 住 区 用 地 内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推 算 出 来 由 于 公 建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阶 段 还 没 有 进 行 单 体 设 计 而 是 按 指 标 估 算, 因 配 建 的 公 建 与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有 一 定 的 比 例 关 系, 即 住 宅 是 基 数, 住 宅 量 一 确 定, 配 建 公 建 量 也 相 应 确 定, 因 而 以 往 宅 建 筑 面 22

积 的 毛 净 密 度 建 筑 面 积 毛 密 度 ( 也 称 容 积 率 ) 为 常 用 的 基 本 指 标 环 境 质 量 主 要 反 映 在 空 地 率 和 绿 地 率 等 指 标 上 与 住 宅 环 境 最 密 切 的 是 住 宅 周 围 的 空 地 率, 习 惯 上 以 住 宅 建 筑 净 密 度 来 反 映, 即 以 住 宅 用 地 为 单 位 1.00, 空 地 率 =1- 住 宅 建 筑 净 密 度 居 住 区 的 空 地 率 习 惯 上 以 建 筑 毛 密 度 反 映, 即 居 住 区 的 空 地 率 :1- 建 筑 ( 毛 ) 密 度 住 宅 建 筑 净 密 度 和 建 筑 毛 密 度 越 低 其 对 应 的 空 地 率 就 越 高, 为 环 境 质 量 的 提 高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用 地 条 件 绿 地 率 是 反 映 居 住 区 内 可 绿 化 的 土 地 比 率, 它 为 搞 好 环 境 设 计 提 高 环 境 质 量 创 造 了 物 质 条 件, 为 此 都 属 必 要 指 标 居 住 区 建 筑 密 度, 是 居 住 区 内 各 类 建 筑 的 基 底 总 面 积 与 居 住 区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是 居 住 区 重 要 的 环 境 指 标, 属 必 要 指 标 由 于 旧 区 改 建 规 划 范 围 内 一 般 都 有 拆 迁, 因 此 拆 建 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反 映 开 发 的 经 济 效 益, 是 旧 区 改 建 中 的 一 个 必 要 的 指 标, 在 新 建 居 住 区 中 不 作 为 必 要 的 指 标 为 了 可 比 及 数 值 的 一 定 精 度, 除 户 套 和 人 口 数 及 其 对 应 的 密 度 数 值 外, 其 余 数 值 均 采 用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在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中, 如 采 用 的 统 计 口 径 不 准 确 ( 如 把 住 宅 正 常 间 距 内 的 小 绿 地 计 入 公 共 绿 地 ) 或 计 算 口 径 不 统 一, 则 不 能 如 实 地 反 映 规 划 水 平 及 其 经 济 合 理 性, 也 难 核 实 审 评 和 比 较 为 此, 正 文 条 文 是 对 各 类 各 项 用 地 范 围 的 划 定 面 积 和 相 关 指 标 的 计 算 口 径 作 出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75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暂 23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建 规 [2016]50 号 ) 要 求,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以 及 道 路 绿 地 水 等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时, 要 将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作 为 其 刚 性 控 制 指 标 编 制 或 修 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时, 应 依 据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等 要 求, 并 根 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指 南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所 在 地 实 际 情 况, 落 实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等 指 标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