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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股 数 4,001 万 股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的 资 金 需 求 合 理 确 定,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4,001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不 涉 及 原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人 民 币 [ ] 元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9 日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40,001.00 万 股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吉 林 省 长 久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除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开 发 售 的 部 分 股 份 外,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其 余 部 分 的 股 份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对 本 公 司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减 持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上 年 末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 包 括 延 长 的 锁 定 期 限 )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减 持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将 减 持 计 划 ( 减 持 计 划 包 括 减 持 价 格 减 持 数 量 减 持 方 式 减 持 期 限 等 ) 书 面 通 知 发 行 人, 并 由 发 行 人 及 时 公 告, 自 发 行 人 公 告 之 日 起 3 个 交 易 日 后, 本 公 司 方 可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1-1-1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公 司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公 司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薄 世 久 和 李 桂 屏 夫 妇 承 诺 :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已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本 人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 包 含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下 同 )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本 人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 如 有 )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或 者 从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应 付 本 人 薪 酬 ( 如 有 ) 中 扣 留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薪 酬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公 司 股 东 新 长 汇 承 诺 :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每 年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1-1-2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公 司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公 司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股 东 李 延 春 承 诺 :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股 东 及 监 事 李 万 君 承 诺 :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本 人 担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本 人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1-1-3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 如 有 )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或 者 从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应 付 本 人 薪 酬 中 扣 留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薪 酬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公 司 股 东 明 智 合 信 广 富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承 诺 :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合 伙 企 业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本 合 伙 企 业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如 企 业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企 业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企 业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6 个 月 如 本 企 业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企 业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企 业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并 担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的 李 涛 丁 红 伟 张 振 鹏 陈 钢 王 冬 梅 承 诺 :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本 人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减 持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1-1-4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 如 有 )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或 从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应 付 本 人 薪 酬 中 扣 留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薪 酬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承 诺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意 向 书 签 署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1 日 1-1-5

声 明 及 承 诺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如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将 由 发 行 人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将 购 回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保 荐 人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 人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1-1-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重 要 承 诺 和 说 明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及 相 应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薄 世 久 和 李 桂 屏 承 诺 : 1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已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本 人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 包 含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下 同 )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本 人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3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4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 如 有 )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或 者 从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应 付 本 人 薪 酬 ( 如 有 ) 中 扣 留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薪 酬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承 诺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长 久 集 团 承 诺 : 1 除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开 发 售 的 部 分 股 份 外,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其 余 部 分 的 的 股 份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1-1-7

2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对 本 公 司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减 持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上 年 末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3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 包 括 延 长 的 锁 定 期 限 )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减 持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将 减 持 计 划 ( 减 持 计 划 包 括 减 持 价 格 减 持 数 量 减 持 方 式 减 持 期 限 等 ) 书 面 通 知 发 行 人, 并 由 发 行 人 及 时 公 告, 自 发 行 人 公 告 之 日 起 3 个 交 易 日 后, 本 公 司 方 可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4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公 司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公 司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发 行 人 股 东 新 长 汇 承 诺 : 1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每 年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3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4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公 司 1-1-8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公 司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公 司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发 行 人 股 东 李 延 春 承 诺 : 1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2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发 行 人 股 东 监 事 李 万 君 承 诺 : 1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本 人 担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本 人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3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 如 有 )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或 者 从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应 付 本 人 薪 酬 中 扣 留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薪 酬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发 行 人 股 东 明 智 合 信 广 富 承 诺 : 1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合 伙 企 业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长 久 物 流 回 购 本 合 伙 企 业 所 持 有 的 长 1-1-9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2 如 企 业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企 业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企 业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企 业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企 业 现 金 分 红 中 与 本 企 业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高 管 李 涛 丁 红 伟 张 振 鹏 陈 钢 王 冬 梅 承 诺 : 1 自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本 人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2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减 持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3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违 规 减 持 长 久 物 流 股 票 所 得 ( 以 下 简 称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 归 长 久 物 流 所 有,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在 原 股 份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将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则 长 久 物 流 有 权 扣 留 应 付 本 人 现 金 分 红 ( 如 有 ) 中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现 金 分 红 或 从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应 付 本 人 薪 酬 中 扣 留 与 本 人 应 上 交 长 久 物 流 的 违 规 减 持 所 得 金 额 相 等 的 薪 酬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承 诺 ( 二 ) 关 于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及 相 关 承 诺 1 发 行 人 关 于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公 司 上 市 后 3 年 内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1-1-10

净 资 产, 且 满 足 监 管 机 构 对 于 回 购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等 行 为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情 况 下, 则 触 发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义 务 ( 以 下 简 称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 (1)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应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方 式 以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并 向 公 司 送 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增 持 通 知 书 ), 增 持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增 持 股 份 数 量 增 持 价 格 增 持 期 限 增 持 目 标 及 其 他 有 关 增 持 的 内 容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应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以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00 万 资 金 增 持 股 份, 但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控 股 股 东 可 中 止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2) 如 在 满 足 条 件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未 向 公 司 送 达 增 持 通 知 书 或 未 按 披 露 的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于 确 认 前 述 事 项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的 预 案, 回 购 预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回 购 价 格 区 间 回 购 资 金 来 源 回 购 对 公 司 股 价 及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等 内 容 公 司 应 于 触 发 回 购 义 务 起 3 个 月 内 以 不 低 于 公 司 上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5%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但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公 司 可 中 止 回 购 股 份 计 划 发 行 人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自 回 购 当 年 起 从 分 配 给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的 分 红 款 项 中 直 接 扣 除 (3) 在 满 足 条 件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未 增 持 股 份 并 且 公 司 未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则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下 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如 期 间 存 在 N 个 交 易 日 限 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则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N 个 交 易 日 内 ), 向 公 司 送 达 增 持 通 知 书, 增 持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增 持 股 份 数 量 增 持 价 格 确 定 方 式 增 持 期 限 增 持 目 标 及 其 他 有 关 增 持 的 内 容, 其 1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累 计 增 持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上 一 年 度 薪 酬 总 额 及 公 司 对 其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总 额 之 和 的 50%, 但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中 止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4)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在 履 行 上 述 增 持 或 回 购 义 务 时, 应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履 行 其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1-11

(5) 当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时, 发 行 人 将 依 法 督 促 新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作 出 的 相 应 承 诺 要 求, 并 要 求 其 在 就 职 前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否 则, 发 行 人 将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罢 免 相 关 董 事, 提 请 董 事 解 聘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6) 任 何 对 本 预 案 的 修 订 均 应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需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通 过 (7)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为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控 股 股 东 每 12 个 月 增 持 股 票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 亿 元 ;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金 额 每 会 计 年 度 不 超 过 上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20% 2 发 行 人 关 于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承 诺 发 行 人 承 诺 : (1)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并 上 市 后 3 年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且 在 满 足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条 件 但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未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公 司 送 达 增 持 通 知 书 或 未 按 披 露 的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于 确 认 前 述 事 项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的 预 案, 回 购 预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回 购 价 格 区 间 回 购 资 金 来 源 回 购 对 公 司 股 价 及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等 内 容 公 司 应 于 触 发 回 购 义 务 起 3 个 月 内 以 不 低 于 公 司 上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5%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但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公 司 可 中 止 回 购 股 份 计 划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自 回 购 当 年 起 从 分 配 给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的 分 红 款 项 中 直 接 扣 除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金 额 每 会 计 年 度 不 超 过 上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20% (2) 发 行 人 在 履 行 上 述 增 持 义 务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3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关 于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承 诺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长 久 集 团 承 诺 : (1)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并 上 市 后 3 年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且 本 公 司 满 足 监 管 机 构 对 于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规 定 条 件, 则 触 发 本 公 司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义 务 ( 以 下 简 称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应 于 触 1-1-12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过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方 式 以 稳 定 发 行 人 股 价, 并 向 发 行 人 送 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增 持 通 知 书 ), 增 持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增 持 股 份 数 量 增 持 价 格 增 持 期 限 增 持 目 标 及 其 他 有 关 增 持 的 内 容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应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以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00 万 资 金 增 持 股 份, 但 发 行 人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本 公 司 可 中 止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本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每 12 个 月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 亿 元 (2) 本 公 司 在 履 行 上 述 增 持 义 务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3) 本 公 司 如 未 按 照 上 述 承 诺 内 容 向 发 行 人 送 达 增 持 通 知 书 或 已 送 达 增 持 通 知 书 但 未 能 实 际 履 行 增 持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增 持 义 务, 发 行 人 有 权 将 其 用 于 回 购 股 票 的 等 额 资 金 从 应 付 本 公 司 的 现 金 分 红 中 予 以 扣 除, 前 述 扣 除 的 现 金 分 红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4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承 诺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薄 世 久 李 桂 屏 王 昕 洪 洋 高 会 恩 李 涛 张 振 鹏 丁 红 伟 陈 钢 涂 小 岳 王 冬 梅 和 王 剑 锋 ( 以 下 统 称 增 持 人 ) 在 此 公 开 承 诺 如 下 : (1)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并 上 市 后 3 年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且 在 满 足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股 份 或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条 件 而 控 股 股 东 未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并 且 公 司 未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情 况 下, 在 本 人 满 足 监 管 机 构 对 于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规 定 条 件 时, 则 触 发 本 人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义 务 ( 以 下 简 称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 本 人 应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如 期 间 存 在 N 个 交 易 日 限 制 本 人 买 卖 发 行 人 股 票, 则 本 人 应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N 个 交 易 日 内 ), 向 发 行 人 送 达 增 持 通 知 书, 增 持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增 持 股 份 数 量 增 持 价 格 确 定 方 式 增 持 期 限 增 持 目 标 及 其 他 有 关 增 持 的 内 容, 一 年 内 累 计 增 持 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薪 酬 总 额 及 发 行 人 对 本 人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总 额 之 和 的 50%, 但 发 行 人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我 们 可 中 止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2) 我 们 在 履 行 上 述 增 持 义 务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1-13

(3) 如 我 们 如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增 持 义 务 的, 则 发 行 人 有 权 将 应 付 我 们 的 薪 酬 及 现 金 分 红 予 以 扣 留, 直 至 我 们 履 行 完 毕 上 述 增 持 义 务 5 发 行 人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李 冰 沈 进 军 敬 云 川 承 诺 : 如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吉 林 省 长 久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未 向 发 行 人 送 达 增 持 通 知 书 或 未 按 披 露 的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应 于 确 认 前 述 事 项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的 预 案, 本 人 将 在 发 行 人 就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方 案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上, 将 对 公 司 符 合 股 价 稳 定 预 案 规 定 的 具 体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的 相 关 决 议 投 赞 成 票 如 本 人 未 能 按 照 上 述 预 案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则 发 行 人 应 该 扣 除 本 人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义 务 当 年 的 全 部 独 立 董 事 津 贴, 已 发 给 本 人 的 部 分 津 贴 由 本 人 退 还 发 行 人 ( 三 )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承 诺 及 相 应 约 束 措 施 1 公 司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回 购 新 股 赔 偿 损 失 承 诺 及 相 应 约 束 措 施 经 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承 诺 :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在 投 资 者 缴 纳 股 票 申 购 款 后 且 股 票 尚 未 上 市 流 通 前, 因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影 响,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司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后, 对 于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所 缴 纳 股 票 申 购 款 加 算 该 期 限 内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对 已 缴 纳 股 票 申 购 款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退 款 若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流 通 后, 因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影 响,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司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并 将 按 照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股 份 回 购 具 体 方 案 回 购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回 购 价 格 不 低 于 本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价 加 算 股 票 发 行 后 至 回 购 时 相 关 期 间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如 本 公 司 上 市 后 有 利 润 分 配 或 送 配 股 份 等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则 股 份 数 1-1-14

和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如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影 响,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司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后, 本 公 司 将 本 着 简 化 程 序 积 极 协 商 现 行 赔 付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按 照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可 测 算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的 赔 偿 金 额 通 过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 基 金 等 方 式 积 极 赔 偿 投 资 者 由 此 遭 受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如 本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则 :(1) 本 公 司 将 立 即 停 止 制 定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计 划 停 止 发 放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津 贴, 直 至 本 公 司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2) 本 公 司 将 立 即 停 止 制 定 或 实 施 重 大 资 产 购 买 出 售 等 行 为, 以 及 增 发 股 份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以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等 资 本 运 作 行 为, 直 至 公 司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3) 本 公 司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自 动 冻 结 以 下 金 额 的 货 币 资 金, 以 用 于 本 公 司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冻 结 的 货 币 资 金 金 额 = 发 行 新 股 股 份 数 ( 股 票 发 行 价 加 算 股 票 发 行 后 至 回 购 时 相 关 期 间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如 本 公 司 上 市 后 有 利 润 分 配 或 送 配 股 份 等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则 前 述 公 式 中 的 股 份 数 和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2 控 股 股 东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购 回 股 份 赔 偿 损 失 承 诺 及 相 应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长 久 集 团 承 诺 : 如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影 响,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司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后 : (1) 对 于 本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前,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所 缴 纳 股 票 申 购 款 加 算 该 期 间 内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对 已 缴 纳 股 票 申 购 款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退 款 同 时, 本 公 司 将 督 促 发 行 人 就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对 已 缴 纳 股 票 申 购 款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退 款 (2) 对 于 本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后, 因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导 致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1-1-15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司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后,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购 回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已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和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购 回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人 股 票 发 行 价 加 算 股 票 发 行 后 至 回 购 时 相 关 期 间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实 施 如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有 利 润 分 配 或 送 配 股 份 等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则 股 份 数 和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同 时, 其 将 督 促 发 行 人 依 法 回 购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3) 若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股 份 购 回 或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承 诺, 本 公 司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发 行 人 将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发 行 人 应 付 本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予 以 扣 留, 本 公 司 所 持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亦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本 公 司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如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仍 无 法 足 额 补 偿 所 承 诺 事 宜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发 行 人 可 以 依 法 通 过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处 置 我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票, 用 于 抵 偿 因 所 承 诺 事 宜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因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所 产 生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执 行 费 用 拍 卖 费 用 差 旅 费 用 等 相 关 费 用, 均 由 我 公 司 承 担 3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因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赔 偿 损 失 承 诺 及 相 应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如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影 响,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司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后 : (1) 我 们 将 本 着 简 化 程 序 积 极 协 商 先 行 赔 付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按 照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可 测 算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的 赔 偿 金 额 通 过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 基 金 等 方 式 积 极 赔 偿 投 资 者 由 此 遭 受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2) 在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未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薄 世 久 和 李 桂 屏 承 诺 将 代 其 他 责 任 主 体 向 投 资 者 先 行 支 付 赔 偿 款 项 (3) 若 我 们 未 履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承 诺, 我 们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发 行 人 将 当 年 及 其 后 年 度 发 行 人 应 付 我 们 的 薪 酬 ( 如 有 ) 津 贴 ( 如 有 ) 予 以 扣 留, 直 至 本 人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如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仍 无 法 足 额 补 偿 所 承 诺 事 宜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发 行 人 可 以 依 法 通 过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处 置 我 们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1-1-16

行 人 的 股 票 ( 如 有 ), 用 于 抵 偿 因 所 承 诺 事 宜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因 实 现 前 述 债 权 所 产 生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执 行 费 用 拍 卖 费 用 差 旅 费 用 等 相 关 费 用, 均 由 我 们 承 担 (4) 作 为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因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四 )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承 诺 1 保 荐 机 构 的 承 诺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安 信 证 券 承 诺 : 本 公 司 已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因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承 诺 为 本 次 发 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如 本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本 次 发 行 工 作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导 致 本 律 师 事 务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对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在 信 息 披 露 时 发 生 重 大 遗 漏, 导 致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并 造 成 投 资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认 定 后, 本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本 着 积 极 协 商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自 行 并 督 促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过 错 方 一 并 对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可 测 算 的 经 济 损 失, 选 择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及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 金 等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本 律 师 事 务 所 保 证 遵 守 以 上 承 诺, 勤 勉 尽 责 地 开 展 业 务,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3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承 诺 为 本 次 发 行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如 因 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本 次 发 行 工 作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导 致 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对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在 信 息 披 露 时 发 生 重 大 遗 漏, 并 造 成 投 资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认 定 后, 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将 本 着 积 极 协 商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自 行 并 督 促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过 错 方 一 并 对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可 测 算 的 经 济 损 失, 选 择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及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 金 等 方 式 1-1-17

进 行 赔 偿 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保 证 遵 守 以 上 承 诺, 勤 勉 尽 责 地 开 展 业 务,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4 评 估 机 构 的 承 诺 为 本 次 发 行 提 供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中 资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如 因 本 评 估 机 构 在 本 次 发 行 工 作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导 致 本 评 估 机 构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对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在 信 息 披 露 时 发 生 重 大 遗 漏, 并 造 成 投 资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在 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认 定 后, 本 评 估 机 构 将 本 着 积 极 协 商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原 则, 自 行 并 督 促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过 错 方 一 并 对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可 测 算 的 经 济 损 失, 选 择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及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 金 等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本 评 估 机 构 所 保 证 遵 守 以 上 承 诺, 勤 勉 尽 责 地 开 展 业 务,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五 ) 公 司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公 司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只 有 长 久 集 团, 长 久 集 团 承 诺 :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对 本 公 司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减 持 的 发 行 人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上 年 末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长 久 物 流 发 生 分 红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则 为 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以 下 统 称 发 行 价 ); 长 久 物 流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如 该 日 不 是 交 易 日, 则 为 该 日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长 久 物 流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上 述 锁 定 期 限 ( 包 括 延 长 的 锁 定 期 限 )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减 持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时, 应 提 前 将 减 持 计 划 ( 减 持 计 划 包 括 减 持 价 格 减 持 数 量 减 持 方 式 减 持 期 限 等 ) 书 面 通 知 发 行 人, 并 由 发 行 人 及 时 公 告, 自 发 行 人 公 告 之 日 起 3 个 交 易 日 后, 本 公 司 方 可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等 产 生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薄 世 久 李 桂 屏 夫 妇, 本 次 发 行 前 实 际 控 制 人 通 过 长 久 集 团 和 新 长 汇 合 计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85.32% 的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1-1-18

量 为 4,001 万 股, 全 部 为 新 股, 本 次 发 行 不 涉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薄 世 久 李 桂 屏 夫 妇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76.79% 的 股 份 具 体 发 行 方 案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相 关 内 容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股 份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不 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三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与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的 调 整 机 制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为 4,001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不 涉 及 老 股 转 让 四 发 行 人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股 利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实 行 积 极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同 时 兼 顾 公 司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股 利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视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 在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公 司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股 利 分 配 的 期 间 间 隔 :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盈 利 及 资 金 需 求 等 情 况 进 行 中 期 利 润 分 配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 公 司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除 外 ),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低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如 公 司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但 不 提 出 现 金 分 红 方 案, 或 公 司 拟 分 配 的 现 金 利 润 总 额 低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就 具 体 原 因 留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确 切 用 途 以 及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此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监 事 会 应 当 审 核 并 对 此 发 表 意 见, 并 在 公 司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披 露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的,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不 得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 公 司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1-1-19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详 细 论 证 调 整 理 由 并 形 成 书 面 论 证 报 告,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公 司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的 议 案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有 关 事 项 时, 公 司 应 为 股 东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关 于 发 行 人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的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二 )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前 的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2014 年 4 月 4 日, 公 司 召 开 201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前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的 议 案, 决 定 为 维 护 公 司 新 老 股 东 的 利 益, 将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并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形 成 的 滚 存 利 润, 由 公 司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完 成 后 的 新 老 股 东 共 同 享 有 五 发 行 人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风 险 因 素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 一 ) 下 游 汽 车 行 业 市 场 风 险 公 司 的 下 游 产 业 是 汽 车 行 业, 目 前 的 主 要 客 户 为 国 内 外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公 司 的 商 品 车 发 运 量 与 汽 车 的 产 销 量 密 切 相 关, 因 此 汽 车 行 业 的 景 气 程 度 直 接 影 响 汽 车 物 流 行 业 我 国 的 汽 车 行 业 处 于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汽 车 行 业 市 场 特 征 较 为 复 杂, 受 宏 观 经 济 产 业 政 策 影 响 显 著, 市 场 消 费 偏 好 也 处 于 深 刻 变 革 中 公 司 以 汽 车 物 流 作 为 主 营 业 务,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收 入 中 95% 左 右 均 来 源 于 整 车 运 输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公 司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来 源 仍 主 要 依 靠 国 内 整 车 运 输 的 格 局 不 会 改 变 面 对 汽 车 市 场 格 局 的 变 化,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够 顺 应 市 场 需 求, 及 时 调 整 策 略, 优 化 管 理, 提 升 服 务 附 加 值, 开 拓 新 的 业 务 领 域, 公 司 可 能 面 临 收 入 利 润 增 长 趋 缓 的 风 险 ( 二 ) 承 运 商 运 力 管 理 风 险 1-1-20

公 司 乘 用 车 运 输 主 要 通 过 合 作 承 运 商 的 运 力 实 施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专 注 于 业 务 网 络 开 发 运 力 调 度 和 运 输 过 程 管 理, 具 体 的 运 输 主 要 由 承 运 商 的 司 机 和 车 辆 在 公 司 的 调 度 和 管 理 下 具 体 实 施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规 模 平 稳 增 长, 合 作 承 运 商 数 量 也 逐 年 增 加, 公 司 的 承 运 商 管 理 体 系 更 趋 于 复 杂 因 此, 对 承 运 商 运 输 的 有 效 管 理 和 监 控 是 保 证 公 司 服 务 质 量 的 关 键 公 司 现 阶 段 在 承 运 商 的 管 理 方 面 仍 存 在 不 尽 完 善 的 地 方, 例 如 : 在 途 异 常 事 件 上 报 不 及 时 不 准 确, 漏 报 瞒 报 事 故 质 损 信 息 等, 如 承 运 商 不 能 及 时 交 车 或 未 能 按 客 户 要 求 完 成 运 输 任 务,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服 务 质 量 下 降 而 面 临 客 户 违 约 及 客 户 满 意 度 下 降 的 风 险 ; 或 承 运 商 运 单 丢 失 回 单 不 及 时, 导 致 公 司 面 临 不 能 及 时 与 客 户 结 算 的 风 险 ( 三 ) 客 户 集 中 风 险 国 内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的 市 场 份 额 集 中 度 较 高, 公 司 整 车 运 输 业 务 目 前 以 国 内 的 大 型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为 核 心 客 户, 且 发 行 人 在 市 场 开 拓 策 略 上 以 争 取 单 个 客 户 尽 可 能 多 的 份 额 以 实 现 规 模 效 应,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的 市 场 结 构 及 公 司 经 营 策 略 导 致 公 司 整 车 运 输 业 务 客 户 集 中 度 较 高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乘 用 车 运 输 业 务 前 五 大 客 户 销 售 收 入 占 乘 用 车 运 输 业 务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9.46% 80.62% 和 84.97%;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商 用 车 运 输 业 务 前 五 大 客 户 销 售 收 入 占 商 用 车 运 输 业 务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6.93% 86.51% 和 89.81% 在 未 来 的 经 营 过 程 中, 若 汽 车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导 致 公 司 客 户 所 生 产 汽 车 品 牌 销 售 受 阻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的 承 运 量, 将 会 给 公 司 经 营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四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总 股 本 为 36,000 万 股,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数 为 4,001 万 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40,001 万 股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总 股 本 规 模 扩 大, 但 公 司 净 利 润 水 平 受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主 要 产 品 市 场 价 格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等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短 期 内 可 能 难 以 同 步 增 长,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每 股 收 益 可 能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当 年 出 现 同 比 下 降 的 趋 势 因 此, 公 司 特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风 险 1-1-21

此 外, 针 对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即 期 回 报 摊 薄 的 风 险,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填 补 即 期 回 报 的 具 体 措 施 特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公 司 制 定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不 等 于 对 公 司 未 来 利 润 做 出 保 证 六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分 析 和 措 施 (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后 即 期 回 报 分 析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将 用 于 京 唐 港 基 地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芜 湖 汽 车 零 部 件 物 流 基 地 项 目 和 长 春 汽 车 零 部 件 综 合 物 流 基 地 项 目 进 口 整 车 物 流 服 务 项 目 智 慧 物 流 一 体 化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和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由 于 京 唐 港 基 地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芜 湖 汽 车 零 部 件 物 流 基 地 项 目 和 长 春 汽 车 零 部 件 综 合 物 流 基 地 项 目 与 进 口 整 车 物 流 服 务 项 目 的 建 成 并 产 生 效 益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同 时 智 慧 物 流 一 体 化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不 会 直 接 产 生 效 益,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当 年, 除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项 目 能 够 增 加 公 司 经 营 周 转 资 金, 改 善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减 少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外, 在 此 期 间 股 东 回 报 仍 将 通 过 现 有 业 务 产 生 收 入 和 利 润 实 现 2016 年 公 司 预 计 业 务 经 营 稳 定, 不 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照 本 次 发 行 4,001 万 股 测 算,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较 发 行 前 将 增 加 11.11%,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当 年, 本 公 司 每 股 收 益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受 股 本 摊 薄 影 响, 相 对 上 年 度 每 股 收 益 可 能 呈 下 降 趋 势,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即 期 回 报 被 摊 薄 1-1-22

( 二 ) 董 事 会 选 择 本 次 融 资 的 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本 次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于 以 下 项 目 : 序 号 项 目 投 资 额 ( 万 元 ) 1 京 唐 港 基 地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19,028.71 2 芜 湖 汽 车 零 部 件 物 流 基 地 项 目 4,658.04 3 长 春 汽 车 零 部 件 综 合 物 流 基 地 项 目 17,159.00 4 智 慧 物 流 一 体 化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3,929.00 5 进 口 整 车 物 流 服 务 项 目 22,153.00 6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16,700.00 选 择 本 次 融 资 的 必 要 性 及 合 理 性 请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之 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即 期 回 报 被 摊 薄 的 相 关 情 况 分 析 之 ( 二 ) 董 事 会 选 择 本 次 融 资 的 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三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发 行 人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发 行 人 从 事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在 人 员 技 术 市 场 等 方 面 的 储 备 情 况 1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发 行 人 发 展 战 略 的 关 系 公 司 的 发 展 目 标 是 成 为 业 内 领 先 的 提 供 汽 车 物 流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的 全 产 业 链 综 合 物 流 服 务 商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将 为 实 现 公 司 战 略 目 标 提 供 有 力 的 资 金 支 持, 并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1) 为 公 司 实 现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提 供 了 资 金 保 障, 并 为 公 司 未 来 计 划 扩 大 投 资 时 再 融 资 提 供 广 阔 的 平 台 (2) 优 化 业 务 模 式, 提 升 公 司 信 息 化 程 度,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为 公 司 在 未 来 行 业 竞 争 中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提 供 更 好 的 保 障 (3) 进 一 步 丰 富 客 户 群 体, 丰 富 服 务 提 供 品 种, 加 大 高 附 加 值 服 务 在 整 体 业 务 中 的 比 例, 提 升 整 体 盈 利 水 平 (4) 发 行 上 市 后, 公 司 作 为 公 众 公 司, 可 以 快 速 提 高 公 司 市 场 知 名 度, 增 强 公 司 在 市 场 的 影 响 力, 也 提 高 公 司 对 优 秀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 1-1-23

2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在 人 员 技 术 市 场 等 方 面 的 储 备 情 况 (1) 人 员 方 面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了 解 汽 车 物 流 的 国 内 外 发 展 现 状, 对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有 独 立 深 入 的 见 解, 能 选 择 最 适 宜 企 业 自 身 情 况 的 发 展 战 略 并 及 时 加 以 实 施 公 司 大 部 分 高 管 人 员 均 从 事 汽 车 及 物 流 行 业 10 年 以 上, 均 是 伴 随 着 国 内 汽 车 物 流 行 业 发 展 而 成 长 起 来 业 内 精 英 公 司 已 初 步 建 成 完 善 的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体 系, 通 过 自 身 培 养 与 从 外 部 引 进 业 务 技 能 熟 练 实 战 经 验 丰 富 的 人 才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组 成 了 一 支 凝 聚 力 和 战 斗 力 很 强 的 业 务 团 队, 能 够 为 公 司 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员 和 资 源 储 备 (2) 技 术 方 面 公 司 已 经 渡 过 了 传 统 的 运 输 企 业 主 要 依 靠 自 有 车 辆 运 输 的 发 展 模 式 阶 段, 运 力 主 要 采 用 外 部 承 运 商 解 决, 公 司 将 主 要 精 力 集 中 于 物 流 网 络 建 设 物 流 方 案 优 化 及 提 升 车 辆 调 度 管 理 能 力 上, 形 成 了 大 网 络 小 车 队 的 运 营 特 点 公 司 通 过 对 客 户 资 源 运 力 网 络 信 息 平 台 的 整 合, 实 现 了 物 流 资 源 平 衡, 帮 助 各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实 现 物 流 资 源 互 通, 使 得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相 对 集 中 规 模 较 大 的 物 流 需 求 能 与 相 对 分 散 单 个 规 模 较 小 但 调 度 灵 活 的 社 会 运 力 有 效 对 接 作 为 一 家 大 型 第 三 方 汽 车 物 流 公 司, 公 司 搭 建 了 覆 盖 全 国 主 要 汽 车 生 产 及 消 费 区 域 的 物 流 网 络 公 司 的 物 流 网 络 促 进 不 同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运 输 路 线 的 资 源 互 换,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协 调 运 输 需 求 和 运 力 资 源, 形 成 网 络 循 环, 实 现 资 源 对 流, 降 低 空 驶 率, 从 而 节 约 了 单 位 车 辆 物 流 成 本 (3) 市 场 方 面 公 司 具 有 全 国 广 泛 的 优 质 客 户 资 源 我 国 汽 车 制 造 主 要 集 中 在 少 数 大 型 汽 车 集 团, 公 司 与 包 括 北 京 现 代 上 汽 通 用 五 菱 奇 瑞 汽 车 一 汽 马 自 达 一 汽 大 众 重 庆 长 安 华 晨 宝 马 等 在 内 的 多 个 乘 用 车 汽 车 生 产 销 售 企 业 及 中 国 重 汽 陕 西 重 汽 一 汽 解 放 北 汽 福 田 东 风 柳 汽 等 在 内 的 多 个 商 用 车 汽 车 生 产 销 售 企 业 建 立 了 稳 固 的 合 作 关 系 同 时 在 进 口 车 物 流 方 面, 公 司 还 拥 有 兰 博 基 尼 宾 利 进 口 大 众 进 口 马 自 达 等 优 质 客 户 公 司 与 业 内 实 力 雄 厚 的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建 立 了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有 力 的 实 现 了 公 司 与 汽 车 生 产 厂 商 共 同 发 展, 有 助 于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的 行 业 影 响 力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结 果, 预 计 公 司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当 年, 基 本 每 股 1-1-24

收 益 或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可 能 低 于 上 年 度, 导 致 公 司 即 期 回 报 被 摊 薄 ( 四 ) 公 司 应 对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及 提 高 未 来 回 报 能 力 采 取 的 措 施 1 加 快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提 高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将 用 于 发 展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的 资 本 金 实 力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将 得 到 增 强 公 司 将 通 过 加 快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提 高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最 终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2 加 强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合 法 合 规 为 规 范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制 定 了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和 使 用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以 便 于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的 专 项 使 用 及 对 其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监 督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对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专 项 存 储 ; 公 司 将 就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与 开 户 银 行 保 荐 机 构 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由 保 荐 机 构 和 开 户 银 行 对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监 管,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同 时,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等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各 控 制 环 节 的 相 关 责 任, 按 计 划 申 请 审 批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并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检 查 与 考 核 3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公 司 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及 其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管 理 结 构, 夯 实 了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公 司 今 后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内 控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并 强 化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合 理 运 用 各 种 融 资 工 具 和 渠 道,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同 时, 公 司 也 将 继 续 加 强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加 强 成 本 管 理 并 强 化 预 算 执 行 监 督, 节 省 公 司 的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全 面 有 效 地 控 制 公 司 经 营 和 管 理 风 险 4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注 重 投 资 者 回 报 和 权 益 保 护 公 司 已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和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1-1-25

指 引 第 3 号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等 有 关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了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在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现 金 分 红 管 理 制 度 中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做 出 了 制 定 性 安 排, 保 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将 严 格 执 行 现 行 分 红 政 策, 在 符 合 利 润 分 配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积 极 推 动 对 股 东 的 利 润 分 配, 努 力 提 升 对 股 东 的 回 报 ( 五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1 本 人 承 诺 不 无 偿 或 以 不 公 平 条 件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输 送 利 益, 也 不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损 害 长 久 物 流 利 益 ; 2 本 人 承 诺 将 全 力 支 持 及 配 合 公 司 对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的 规 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参 与 讨 论 及 拟 定 关 于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的 制 度 和 规 定 严 格 遵 守 及 执 行 公 司 该 等 制 度 及 规 定 等 ; 3 本 人 承 诺 将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和 规 则 以 及 公 司 制 度 规 章 中 关 于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的 要 求, 坚 决 不 动 用 长 久 物 流 资 产 从 事 与 其 履 行 职 责 无 关 的 投 资 消 费 活 动 ; 4 本 人 承 诺 将 全 力 支 持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薪 酬 委 员 会 在 制 定 及 / 或 修 订 薪 酬 制 度 时, 将 相 关 薪 酬 安 排 与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挂 钩, 并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薪 酬 制 度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有 投 票 / 表 决 权 ); 5 若 公 司 后 续 推 出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本 人 承 诺 将 全 力 支 持 公 司 将 该 员 工 股 权 激 励 的 行 权 条 件 等 安 排 与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挂 钩, 并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薪 酬 制 度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 如 有 投 票 / 表 决 权 ); 6 自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至 公 司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实 施 完 毕 前,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关 于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及 其 承 诺 的 其 他 新 的 监 管 规 定 的, 且 上 述 承 诺 不 能 满 足 中 国 证 监 会 该 等 规 定 时, 本 人 承 诺 届 时 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最 新 规 定 出 具 补 充 承 诺 7 本 人 承 诺 切 实 履 行 公 司 制 定 的 有 关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以 及 对 此 作 出 的 任 何 有 关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承 诺, 若 违 反 该 等 承 诺 并 给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人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对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补 偿 责 任 1-1-26

作 为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之 一,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拒 不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同 意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按 照 其 制 定 或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则, 对 本 人 作 出 相 关 处 罚 或 采 取 相 关 管 理 措 施 七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经 营 状 况 ( 一 )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公 司 已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之 八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经 营 状 况 中 披 露 了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后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如 下 :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1-1-2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万 元 变 动 幅 度 资 产 合 计 211,334.31 216,642.38-3.26% 负 债 合 计 111,886.42 124,787.76-10.34%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99,447.89 91,854.62 8.27%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1-3 月 变 动 幅 度 单 位 : 万 元 营 业 收 入 92,128.32 83,718.10 10.05% 营 业 成 本 77,622.48 70,603.25 9.94% 营 业 利 润 9,340.32 8,518.40 9.65% 利 润 总 额 9,543.92 8,692.96 9.79% 净 利 润 7,538.20 6,777.13 11.23% 其 中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二 )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经 营 状 况 7,474.56 6,738.68 10.92% 7,320.12 6,607.26 10.79% -5,873.09-4,203.33-39.72% 公 司 2016 年 1-3 月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财 务 信 息 未 经 审 计, 但 已 经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审 阅 审 计 报 告 截 止 日 后 (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状 况 稳 定, 公 司 收 入 季 节 性 波 动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公 司 整 车 运 输 销 售 增 长 情 况

与 行 业 水 平 保 持 稳 定 此 外, 公 司 经 营 模 式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支 付 给 主 要 承 运 商 的 运 费 及 主 要 供 应 商 的 构 成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的 构 成 及 基 本 运 价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在 税 收 政 策 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的 重 大 事 项 方 面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的 重 大 事 项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对 公 司 2016 年 1-3 月 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认 真 审 阅,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已 对 公 司 2016 年 1-3 月 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认 真 审 阅, 保 证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1-1-28

目 录 发 行 概 况... 1 声 明 及 承 诺... 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7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重 要 承 诺 和 说 明... 7 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等 产 生 的 影 响... 18 三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与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的 调 整 机 制... 19 四 发 行 人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19 五 发 行 人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风 险 因 素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20 六 关 于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分 析 和 措 施... 22 七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经 营 状 况... 27 目 录... 29 第 一 节 释 义... 35 第 二 节 概 览... 40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40 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简 介... 40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41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43 五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43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45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45 二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当 事 人... 46 三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48 四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重 要 时 间 安 排... 48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49 1-1-29

一 下 游 汽 车 行 业 市 场 风 险... 49 二 承 运 商 运 力 管 理 风 险... 50 三 客 户 集 中 风 险... 50 四 安 全 运 输 风 险... 51 五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效 果 风 险... 52 六 开 拓 铁 路 水 路 运 输 的 风 险... 52 七 高 端 人 才 流 失 风 险... 53 八 部 分 仓 库 为 租 赁 取 得 的 风 险... 53 九 客 户 回 款 速 度 放 缓 及 与 承 运 商 结 算 周 期 不 匹 配 的 风 险... 53 十 燃 油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53 十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风 险... 54 十 二 不 可 抗 力 的 风 险... 54 十 三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风 险 提 示... 54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55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55 二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55 三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及 演 变 情 况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56 四 发 行 人 验 资 情 况 及 设 立 时 发 起 人 投 入 资 产 的 计 量 属 性... 62 五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64 六 发 行 人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66 七 发 起 人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71 八 发 行 人 有 关 股 本 的 情 况... 94 九 发 行 人 内 部 职 工 股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等 情 况... 95 十 发 行 人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95 十 一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以 及 作 为 股 东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其 履 行 情 况... 101 第 六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103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简 述... 103 1-1-30

二 公 司 所 在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105 三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138 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151 五 发 行 人 主 要 客 户 和 主 要 供 应 商... 178 六 公 司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185 七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及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情 况... 193 八 发 行 人 的 环 保 安 全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195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198 一 独 立 运 行 情 况... 198 二 同 业 竞 争... 200 三 关 联 交 易... 201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222 一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222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个 人 投 资 情 况... 226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领 薪 情 况... 228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229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的 亲 属 关 系 说 明... 232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有 关 协 议 所 作 承 诺 及 履 行 情 况... 232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233 八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动 情 况... 233 第 九 节 公 司 治 理... 236 一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36 二 董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38 三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42 四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44 五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45 1-1-31

六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45 七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情 况... 247 八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资 金 占 用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247 九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情 况... 248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249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意 见... 249 二 报 告 期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249 三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及 其 变 化... 257 四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258 五 主 要 税 项... 273 六 分 部 报 告 信 息... 274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275 八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275 九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276 十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277 十 一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279 十 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281 十 三 或 有 事 项 承 诺 事 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281 十 四 报 告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283 十 五 盈 利 预 测... 285 十 六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85 十 七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286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287 一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287 二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312 三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342 四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 344 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即 期 回 报 被 摊 薄 的 相 关 情 况 分 析... 345 六 重 大 担 保 诉 讼 其 他 或 有 事 项 和 期 后 事 项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354 1-1-32

七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354 八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358 第 十 二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362 一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362 二 公 司 近 期 发 展 计 划... 363 三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367 四 公 司 实 施 上 述 计 划 可 能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367 五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367 六 募 集 资 金 对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的 作 用... 368 第 十 三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370 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及 用 途... 370 二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情 况... 372 三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372 四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同 业 竞 争 和 独 立 性 的 影 响... 373 五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373 六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390 第 十 四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392 一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392 二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392 三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和 已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393 四 公 司 发 行 后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393 五 保 荐 机 构 的 核 查 意 见... 397 第 十 五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398 一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398 二 重 要 合 同... 398 三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401 四 发 行 人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401 五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1-1-33

他 核 心 人 员 涉 及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406 六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涉 及 刑 事 诉 讼 的 情 况... 406 第 十 六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声 明... 407 一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声 明... 407 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410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411 四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412 五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413 六 验 资 机 构 声 明... 414 七 验 资 复 核 机 构 声 明... 415 第 十 七 节 备 查 文 件... 416 一 备 查 文 件... 416 二 查 阅 时 间 地 点... 416 1-1-34

第 一 节 释 义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一 般 性 释 义 公 司 发 行 人 北 京 长 久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北 京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指 长 久 物 流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长 久 有 限 指 北 京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的 前 身 长 久 集 团 指 吉 林 省 长 久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吉 林 长 久 指 吉 林 省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芜 湖 长 久 指 芜 湖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柳 州 长 久 指 柳 州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德 国 长 久 指 Changjiu Logistics GmbH,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吉 林 安 顺 指 吉 林 安 顺 汽 车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已 于 2012 年 注 销 长 久 国 际 指 北 京 长 久 国 际 汽 车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大 连 汇 通 指 大 连 汇 通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唐 山 长 久 指 唐 山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佛 山 长 众 指 佛 山 长 众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济 南 长 久 指 济 南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江 苏 长 久 指 江 苏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青 岛 长 久 指 青 岛 长 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重 庆 特 锐 指 重 庆 特 锐 运 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常 熟 长 恒 指 常 熟 长 恒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长 久 全 资 子 公 司 中 世 国 际 指 中 世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参 股 子 公 司 中 甫 航 运 指 中 甫 ( 上 海 ) 航 运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参 股 子 公 司 中 世 国 际 之 全 资 子 公 司 哈 欧 国 际 指 哈 欧 国 际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参 股 子 公 司 芜 湖 长 远 指 芜 湖 长 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芜 湖 长 久 之 全 资 子 公 司 明 智 合 信 广 富 指 明 智 合 信 广 富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新 长 汇 指 新 疆 新 长 汇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薄 世 久 持 有 其 55.85% 股 权 长 久 专 用 车 指 吉 林 市 长 久 专 用 车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1-1-35

济 源 公 司 指 吉 林 市 济 源 特 种 车 辆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市 长 久 专 用 车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双 赢 园 林 指 吉 林 省 双 赢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长 远 物 流 指 吉 林 省 长 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已 于 2012 年 注 销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指 广 西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融 通 德 承 指 北 京 融 通 德 承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德 融 租 赁 指 德 融 国 际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久 融 国 际 乘 悦 旧 车 广 西 汽 贸 北 京 长 久 投 资 恒 安 广 信 车 车 网 络 北 京 车 银 通 金 港 世 茂 长 领 试 验 广 西 销 售 广 西 商 贸 长 久 二 手 车 经 纪 长 久 汽 车 保 险 衡 阳 长 久 桂 林 长 久 博 众 百 色 鑫 广 达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久 融 ( 北 京 )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武 汉 乘 悦 旧 机 动 车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广 西 解 放 汽 车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北 京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北 京 恒 安 广 信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长 久 投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北 京 车 车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薄 世 久 全 资 子 公 司 北 京 车 银 通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薄 世 久 控 股 子 公 司 北 京 金 港 世 茂 旧 机 动 车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长 久 投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吉 林 省 长 领 汽 车 试 验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广 西 鑫 广 达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广 西 鑫 广 达 长 久 汽 车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广 西 长 久 二 手 车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北 京 长 久 汽 车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长 久 汽 车 投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衡 阳 长 久 博 华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商 贸 控 股 子 公 司 桂 林 长 久 博 众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商 贸 全 资 子 公 司 百 色 鑫 广 达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销 售 全 资 子 公 司 1-1-36

长 久 香 港 指 长 久 集 团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李 桂 屏 全 资 子 公 司 长 久 实 业 指 长 久 实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德 融 租 赁 全 资 子 公 司 长 诚 物 流 指 吉 林 省 长 诚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李 桂 屏 控 股 公 司, 已 于 2012 年 注 销 国 务 院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发 改 委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商 务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铁 道 部 指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信 部 信 息 产 业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指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国 标 委 国 家 标 准 委 指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物 联 指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安 信 证 券 指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永 中 和 指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德 和 衡 指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招 股 书 指 招 股 说 明 书 报 告 期 指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1-6 月 元 万 元 指 除 特 别 注 明 的 币 种 外, 指 人 民 币 二 汽 车 制 造 销 售 企 业 及 物 流 企 业 释 义 一 汽 集 团 指 中 国 第 一 汽 车 集 团 公 司 上 汽 集 团 指 上 海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安 汽 车 重 庆 长 安 指 重 庆 长 安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现 代 指 北 京 现 代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