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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01 立 法 局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㆒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㆔ 十 日 星 期 ㆔ 午 ㆓ 時 ㆔ 十 分 開 始 會 議 出 席 者 : 總 督 尤 德 爵 士,G.C.M.G., M.B.E.( 主 席 ) 布 政 司, 議 員 鍾 逸 傑 爵 士,K.B.E., C.M.G., J.P. 財 政 司 翟 克 誠 議 員,O.B.E., J.P. 署 理 律 政 司 馬 富 善 議 員,J.P. 陳 壽 霖 議 員,C.B.E., J.P. 王 澤 長 議 員,C.B.E., J.P. 胡 法 光 議 員,O.B.E., J.P. 黃 保 欣 議 員,O.B.E., J.P. 政 務 司 廖 本 懷 議 員,C.B.E., J.P. 陳 鑑 泉 議 員,O.B.E., J.P. 張 鑑 泉 議 員,O.B.E., J.P. 周 梁 淑 怡 議 員,O.B.E., J.P. 譚 惠 珠 議 員,O.B.E., J.P. 葉 文 慶 議 員,O.B.E., J.P. 政 工 務 司 陳 乃 強 議 員,C.B.E., J.P. 陳 英 麟 議 員,J.P. 范 徐 麗 泰 議 員,J.P. 伍 周 美 蓮 議 員,J.P. 潘 永 祥 議 員,M.B.E., J.P. 楊 寶 坤 議 員,C.P.M., J.P. 教 育 統 籌 司 韓 達 誠 議 員,O.B.E., J.P. 湛 佑 森 議 員,J.P. 陳 濟 強 議 員 鄭 漢 鈞 議 員 張 有 興 議 員,C.B.E., J.P. 招 顯 洸 議 員 鍾 沛 林 議 員 格 士 德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M.B.E., J.P. 許 賢 發 議 員

1002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雷 聲 隆 議 員 林 鉅 成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Q.C., J.P. 李 汝 大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J.P. 廖 烈 科 議 員,J.P. 倪 少 傑 議 員,O.B.E., J.P. 彭 震 海 議 員,M.B.E. 潘 志 輝 議 員 潘 宗 光 議 員 蘇 海 文 議 員 戴 展 華 議 員 譚 王 鳴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房 屋 司 杜 議 員,C.V.O., O.B.E., J.P. 劉 皇 發 議 員,M.B.E., J.P. 運 輸 司 高 禮 和 議 員,E.D., J.P. 署 理 衛 生 福 利 司 薛 明 議 員,J.P. 署 理 工 商 司 韋 忠 信 議 員,J.P. 缺 席 者 : 鄧 蓮 如 議 員,C.B.E., J.P. 何 錦 輝 議 員,O.B.E., J.P. 李 鵬 飛 議 員,O.B.E., J.P. 施 偉 賢 議 員,O.B.E., Q.C., J.P. 張 龍 議 員,O.B.E., J.P. 司 徒 華 議 員 謝 志 偉 議 員,O.B.E., J.P. 列 席 者 : 立 法 局 執 行 秘 書 羅 錦 生 先 生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03 文 件 列 文 件 乃 根 據 會 議 常 規 第 14 條 第 (2) 段 的 規 定 而 呈 交 局 方 省 覽 : 項 目 法 例 公 告 編 號 附 屬 法 例 : 渡 輪 服 務 條 例 ㆒ 九 八 六 年 渡 輪 服 務 ( 香 港 油 小 輪 船 有 限 公 司 )( 規 定 船 費 )( 修 訂 ) 令... 167 ㆒ 九 ㆒ 七 至 ㆒ 九 八 五 年 皇 室 訓 令 香 港 立 法 局 會 議 常 規 關 於 立 法 局 ㆒ 九 八 五 至 八 六 年 度 會 期 終 結 事... 168 事 登 記 條 例 ㆒ 九 八 六 年 事 登 記 ( 申 請 新 身 份 證 )( 第 七 號 ) 令... 169 古 物 古 蹟 條 例 ㆒ 九 八 六 年 古 物 古 蹟 ( 指 定 古 蹟 ) 公 告... 170 ㆒ 九 八 六 年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 石 棉 ) 特 別 規 例 ㆒ 九 八 六 年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 石 棉 )( 認 可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 公 告... 171 ㆒ 九 八 六 年 古 物 古 蹟 ( 修 訂 ) 條 例 ㆒ 九 八 六 年 古 物 古 蹟 ( 修 訂 ) 條 例 ㆒ 九 八 六 年 ( 開 始 生 效 ) 公 告... 172 ㆒ 九 八 五 至 八 六 年 度 會 期 內 省 覽 的 文 件 : (70) ㆒ 九 八 五 年 ㆕ 月 ㆒ 日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 期 間 柏 立 基 爵 士 信 託 基 金 年 報 (71) ㆒ 九 八 五 年 ㆕ 月 ㆒ 日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 期 間 約 瑟 信 託 基 金 報 告 (72) ㆒ 九 八 五 年 ㆕ 月 ㆒ 日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 期 間 嘉 道 理 農 業 貸 款 基 金 報 告 (73) ㆒ 九 八 五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 期 間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委 員 會 年 報 (74) 戴 麟 趾 康 樂 基 金 信 託 報 告 書 ㆒ 九 八 五 八 六 (75) 市 政 局 於 ㆒ 九 八 六 / 八 七 財 政 年 度 首 季 內 批 准 的 追 加 撥 款 (76) 研 究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檢 控 及 審 訊 方 式 所 涉 及 問 題 特 別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㆒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㆔ 十 日 其 他 文 件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及 醫 務 衛 生 署 署 長 就 郭 亞 女 事 件 所 作 的 檢 討 報 告 各 項 問 題 的 口 頭 答 覆 建 築 盤 的 安 全 問 題 ㆒ 鄭 漢 鈞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最 近 發 生 ㆔ 位 工 在 建 築 盤 進 行 沉 箱 工 程 時, 受 到 危 險 氣 體 侵 襲 而 致 死 亡 的 意 外 事 件, 並 根 據 事 後 的 調 查 結 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有 關 方 面 將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去 加 強 監 管 建 築 盤 的 安 全, 以 防 止 發 生 該 類 意 外 事 件?

1004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當 局 就 七 月 五 日 3 位 工 在 進 行 沉 箱 工 程 時 死 亡 的 意 外 事 件 所 作 的 調 查 尚 未 完 成, 並 且 仍 未 確 定 該 3 位 工 的 死 因 不 過, 在 獲 得 調 查 結 果 後, 當 局 會 小 心 加 以 研 究, 因 為 可 能 有 值 得 吸 取 的 新 教 訓 由 於 這 是 ㆒ 宗 致 命 的 意 外, 當 局 亦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開 庭 研 究 死 因 目 前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已 有 附 屬 法 例, 為 受 僱 進 行 沉 箱 工 程 的 工 制 訂 安 全 標 準 根 據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 密 閉 方 ) 規 例 的 規 定, 承 建 商 須 確 保 沉 箱 並 無 危 險 氣 體 存 在, 或 如 果 他 沒 有 這 樣 做, 則 不 得 准 許 工 在 缺 乏 足 夠 呼 吸 設 備 的 情 況, 進 入 沉 箱 工 作 此 外, 工 亦 必 須 繫 有 繩 索, 如 有 需 要 時, 工 便 可 被 拉 至 安 全 方, 而 救 生 設 備 亦 必 須 齊 全 政 府 在 頒 佈 ㆒ 九 八 六 年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 規 例 後, 現 時 的 安 全 法 例 會 藉 此 得 以 加 強 這 項 規 例 最 近 由 勞 工 處 處 長 制 訂, 並 將 在 ㆒ 立 法 局 會 期 之 初, 提 交 本 局 批 准 這 些 規 例 規 定, 建 造 業 的 承 建 商 必 須 聘 請 安 全 主 任 和 安 全 督 導 員, 因 此, 應 可 使 建 築 盤 的 安 全 策 劃 工 作 有 所 改 善, 並 且 有 ㆒ 個 較 安 全 的 工 作 制 度 我 希 望 這 些 規 例 會 減 低 日 後 發 生 這 類 意 外 的 可 能 性 當 然, 法 例 本 身 並 不 足 以 防 止 意 外 的 發 生, 除 非 們 明 白 法 例 的 目 的, 而 法 例 的 規 定 又 獲 得 切 實 執 行 因 此, 政 府 在 執 行 法 例 的 行 動, 以 及 在 進 行 宣 傳 和 教 育 的 計 劃 時, 均 極 力 強 調 建 造 業 的 安 全 問 題 除 進 行 ㆒ 般 視 察 外, 勞 工 處 轄 的 工 廠 督 察 組 亦 曾 在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前 往 35 個 有 不 良 安 全 紀 錄 的 建 築 盤 進 行 特 別 視 察, 發 現 有 違 反 各 項 規 例 的 情 況, 並 已 向 有 關 的 承 建 商 提 出 起 訴 共 32 宗 在 最 近 的 沉 箱 意 外 發 生 後, 勞 工 處 已 提 前 執 行 所 有 沉 箱 工 程 盤 的 視 察 是 次 視 察 行 動 剛 告 完 成, 有 關 方 面 將 就 違 例 事 件 提 出 起 訴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轄 工 業 安 全 及 預 防 意 外 委 員 會 的 建 造 業 安 全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㆒ 九 八 六 年 五 月 就 沉 箱 工 程 涉 及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問 題,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勞 資 雙 方 及 勞 工 處 的 代 表, 目 的 是 詳 細 研 究 沉 箱 工 程 會 危 及 安 全 的 問 題, 並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實 施 進 ㆒ 步 的 安 全 措 施 不 論 政 府 僱 主 及 僱 員 對 這 個 問 題 均 同 樣 關 注 我 認 為 這 個 ㆔ 方 面 都 參 與 的 方 法, 對 解 決 這 種 安 全 問 題 特 別 有 效, 並 可 大 大 有 助 於 增 進 大 家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認 識 至 於 宣 傳 方 面, 有 關 當 局 已 由 七 月 初 開 始, 透 過 傳 播 媒 介, 加 強 宣 傳 沉 箱 工 程 的 安 全 問 題 宣 傳 的 形 式 包 括 新 聞 稿 電 台 訪 問 及 電 視 廣 播 我 們 打 算 在 日 後 繼 續 採 取 這 種 基 本 策 略 雖 然 法 例 在 必 要 時 亦 會 加 以 修 訂, 但 重 點 卻 會 放 在 執 法 教 育 和 宣 傳 等 方 面, 藉 以 令 勞 資 雙 方 對 建 築 盤 工 作 所 產 生 的 危 險, 提 高 警 惕 鄭 漢 鈞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勞 工 處 將 來 是 否 會 繼 續 定 期 視 察 所 有 進 行 沉 箱 工 程 的 盤? 如 果 是 的 話, 每 隔 多 久 視 察 ㆒ 次 呢?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 傳 譯 ): 我 不 能 即 時 回 答 你 勞 工 處 會 隔 多 久 視 察 ㆒ 次 沉 箱 工 程 的 盤, 但 我 會 把 你 的 問 題 轉 告 勞 工 處 處 長 我 肯 定 只 要 資 源 許 可, 勞 工 處 處 長 會 盡 量 安 排 頻 密 的 視 察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在 甚 麼 情 況, 當 局 才 會 要 求 建 造 業 的 承 建 商 聘 請 安 全 主 任 和 安 全 督 導 員 呢?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這 是 個 稍 為 不 同 的 問 題 但 就 記 憶 所 及, 如 果 承 建 商 有 200 名 僱 員, 便 須 聘 請 安 全 主 任 ; 有 20 名 僱 員, 便 須 聘 請 安 全 督 導 員 田 土 物 業 買 賣 雙 方 各 自 委 聘 律 師 代 表 進 行 交 易 問 題 ㆓ 鍾 沛 林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是 否 有 意 立 例 規 定 田 土 物 業 買 賣 雙 方 必 須 各 自 委 聘 律 師 代 表 進 行 交 易? 倘 無 意 訂 立 此 例, 原 因 何 在?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05 律 政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是 的, 政 府 有 意 這 樣 做 香 港 律 師 會 委 員 會 最 近 經 已 提 議 對 香 港 法 例 第 ㆒ 五 九 章 律 師 業 條 例 的 律 師 執 業 規 則 進 行 修 訂, 以 規 定 買 賣 雙 方 必 須 各 自 委 聘 律 師 代 表 進 行 交 易 該 委 員 會 並 已 根 據 律 師 業 條 例 第 七 十 ㆔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將 該 規 則 的 修 訂 草 稿 呈 交 首 席 按 察 司 批 閱 該 等 規 則 在 制 定 後, 將 規 定 ㆒ 名 律 師, 或 以 合 夥 或 合 作 形 式 執 業 的 兩 名 或 以 律 師, 不 得 同 時 代 表 買 賣 雙 方 進 行 田 土 買 賣 或 換 取 金 錢 的 轉 手 事 宜 但 該 等 規 則 載 有 若 干 項 不 受 此 限 的 例 外 情 況, 項 目 如 : 由 界 定 的 有 關 方 面 進 行 而 價 格 不 超 過 25 萬 元 且 雙 方 並 無 利 益 衝 突 的 田 土 交 易 ;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樓 宇 單 位 的 首 次 買 賣 ; 土 的 按 揭, 以 及 土 的 批 租 該 等 規 則 又 規 定, 在 買 賣 雙 方 各 自 委 聘 律 師 代 表 進 行 交 易 時, 雙 方 都 須 要 各 自 支 付 自 己 的 律 師 費, 而 代 表 某 方 的 律 師, 亦 不 得 向 另 ㆒ 方 收 取 或 追 討 他 應 得 的 律 師 費 鍾 沛 林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作 為 第 ㆒ 步, 我 歡 迎 香 港 律 師 會 的 建 議, 然 而, 我 知 道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曾 收 到 ㆒ 些 關 於 與 發 展 商 進 行 樓 宇 單 位 第 ㆒ 手 買 賣 交 易 的 投 訴 鑑 於 這 些 投 訴, 律 政 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在 律 師 執 業 修 訂 規 則 施 行 ㆒ 段 時 間 後, 譬 如 說 在 ㆒ 年 後, 會 不 會 再 檢 討 買 賣 雙 方 須 各 自 委 聘 律 師 代 表 進 行 交 易 的 規 定?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據 我 所 知 香 港 律 師 會 委 員 會 打 算 在 大 約 18 個 月 後, 對 規 則 的 施 行 情 況, 特 別 是 那 些 例 外 情 況, 作 ㆒ 檢 討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請 問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解 釋 新 規 則 為 何 不 適 用 於 未 落 成 或 已 落 成 樓 宇 單 位 的 第 ㆒ 手 買 賣?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須 澄 清 ㆒ 點, 那 就 是 對 於 律 師 的 執 業, 是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負 責 去 管 制 而 非 由 政 府 當 局 負 責 據 我 所 理 解, 香 港 律 師 會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樓 宇 單 位 買 賣 如 買 賣 雙 方 各 自 委 聘 律 師 辦 理, 首 先 會 令 買 賣 雙 方, 特 別 是 買 方, 多 付 額 外 的 法 律 費 用, 而 買 方 或 其 律 師 亦 難 有 修 改 契 約 的 辦 法 主 席 先 生, 我 相 信 招 攬 顧 客 問 題, 是 頗 受 關 注 的, 而 律 師 會 委 員 會 亦 相 信 這 問 題 在 大 規 模 物 業 發 展 的 單 位 買 賣 仍 非 常 普 遍 事 實, 本 局 也 注 意 到 這 種 歪 風 該 委 員 會 並 打 算 採 取 積 極 步 驟 去 消 滅 這 種 歪 風 主 席 先 生,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香 港 律 師 會 建 議 在 18 個 月 後 檢 討 這 ㆒ 規 則 我 當 然 有 興 趣 知 道 委 員 會 對 例 外 情 況 的 檢 討 結 果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 傳 譯 ): 政 府 是 否 知 道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七 月 至 八 六 年 六 月 期 間,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㆒ 共 收 到 92 宗 關 於 未 落 成 或 已 落 成 樓 宇 單 位 買 賣 的 投 訴? 在 這 92 宗 投 訴,85 宗 是 關 於 未 建 成 或 已 建 成 樓 宇 單 位 的 第 ㆒ 手 買 賣 投 訴, 其 餘 7 宗 則 是 關 於 舊 型 樓 宇 的 投 訴 又 政 府 是 否 知 道 所 建 議 的 修 訂 並 未 能 真 正 解 決 最 嚴 重 影 響 置 業 者 的 問 題?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我 相 信 律 師 會 定 會 非 常 詳 細 考 慮 和 研 究 你 剛 才 提 供 的 統 計 數 字 目 前 來 說, 我 極 其 量 只 能 把 大 家 對 這 項 問 題 的 關 注 記 來, 並 重 申 律 師 會 將 在 18 個 月 後 再 檢 討 這 項 規 則 學 生 的 視 力 問 題 ㆔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為 何 需 要 戴 眼 鏡 的 香 港 學 生 和 青 年 所 佔 的 比 例 是 那 麼 高? 政 府 能 否 推 行 ㆒ 項 防 止 這 情 況 進 ㆒ 步 惡 化 的 運 動?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高 比 例 的 學 生 和 年 青 需 要 戴 眼 鏡 的 現 象, 並 非 香 港 才 有,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諸 如 日 本 國 及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亦 有 此 現 象 這 是 由 於 亞 洲 受 遺 傳 基 因 的 強 烈 影 響, 容 易 患 有 近 視

1006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因 此, 預 防 方 法 的 重 點 在 於 要 及 早 發 覺 患 近 視,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矯 正 治 療 為 此, 教 育 署 每 年 為 小 學 ㆒ 年 級 學 生 提 供 綜 合 檢 查 服 務, 以 便 鑑 別 他 們 是 否 患 有 視 力 聽 覺 或 言 語 的 障 礙 如 發 現 學 生 視 力 有 問 題, 便 會 將 其 轉 介 往 專 科 診 療 所 接 受 評 估 及 診 治 在 ㆒ 九 八 ㆕ 至 八 五 年 內, 有 86 400 名 小 學 ㆒ 年 級 學 生 接 受 視 力 檢 查 服 務, 其 6 300 名 學 生 事 後 須 轉 介 至 專 科 診 療 所 在 醫 務 衛 生 署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專 業 團 體 和 志 願 機 構 的 協 助, 各 學 校 均 有 定 期 向 學 生 講 授 眼 睛 ㆒ 般 護 理 的 健 康 教 育 常 識 小 學 的 健 康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學 習 眼 睛 的 功 能 及 其 護 理, 並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在 讀 書 時 須 有 適 當 光 線 在 閱 讀 時 眼 睛 與 課 本 須 有 適 當 距 離 及 看 電 視 時 所 需 要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教 育 署 署 長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十 月 就 如 何 保 障 學 生 的 眼 睛 免 於 過 分 疲 勞, 向 各 校 校 長 發 出 通 告, 提 供 詳 細 建 議 這 通 告 強 調 在 學 校 和 家 內 所 需 的 適 當 光 線, 並 就 課 本 所 印 的 字 體 類 型 及 其 大 小 防 止 眼 睛 遭 受 意 外 損 傷 和 個 衛 生 方 面, 提 供 建 議 此 外, 教 育 規 例 亦 對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照 明 設 備 和 課 本 所 印 的 字 體 類 型 及 其 大 小, 有 所 規 定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由 於 小 學 教 育 的 時 期 是 學 童 會 否 患 近 視 的 關 鍵 時 期, 當 局 可 否 在 小 學 教 育 時 期 每 兩 年 進 行 ㆒ 次 檢 查, 尤 其 是 檢 查 視 力 ; 政 府 又 可 否 考 慮 施 行 額 外 措 施, 效 法 鄰 近 區 設 立 特 別 診 所 或 視 力 健 康 診 所, 以 促 進 學 童 的 視 力 健 康?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政 府 是 可 以 加 以 考 慮 的 不 過, 現 時 工 作 的 目 標, 是 盡 早 找 出 不 正 常 的 視 力 情 況, 並 在 發 現 視 力 有 問 題 的 孩 童 時, 將 他 們 轉 介 專 科 診 所, 使 他 們 在 發 育 時 期 接 受 所 需 的 接 續 護 理 至 於 小 學 ㆒ 年 級 時 鑑 定 為 有 足 夠 視 力 的 學 童, 若 在 較 後 階 段 重 新 接 受 檢 查 是 否 對 他 們 有 益 的 問 題, 我 想 這 無 疑 是 會 對 他 們 有 益 的, 不 過, 資 源 的 問 題 當 然 也 須 顧 及 的 然 而, 我 會 考 慮 張 有 興 議 員 的 建 議 主 席 先 生, 至 於 設 立 更 多 專 科 診 所 的 問 題, 我 承 認 政 府 眼 科 診 所 現 已 承 受 極 大 的 需 求 壓 力, 當 局 正 試 圖 擴 充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作 為 醫 療 服 務 ㆒ 般 發 展 的 ㆒ 部 分 倪 少 傑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在 給 張 有 興 議 員 所 提 問 題 的 回 覆, 衛 生 福 利 司 提 及 學 校 的 照 明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是 否 有 任 何 管 制 小 學 和 學 課 室 內 照 明 設 備 的 標 準 規 則 或 規 例, 以 及 這 些 規 則 或 規 例 是 否 也 適 用 於 私 校?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有 的, 主 席 先 生 教 育 規 例 有 多 個 條 款, 指 定 學 校 樓 宇 內 包 括 工 場 科 學 實 驗 室 機 械 和 工 作 台, 要 有 足 夠 照 明 和 通 風 設 備 ; 課 室 和 黑 板 均 須 有 足 夠 照 明 這 些 規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學 校, 而 事 實 在 當 局 接 納 學 校 的 正 式 註 冊 前, 學 校 須 遵 守 教 育 規 例 內 的 所 有 規 定, 而 在 註 冊 後, 不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者 便 屬 違 例 行 為, 若 裁 定 有 罪 可 被 罰 款 不 超 過 5,000 元, 以 及 不 超 過 兩 年 的 監 禁 刑 期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衛 生 福 利 司 的 答 覆 是 否 指 近 視 是 純 粹 受 遺 傳 基 因 影 響, 而 環 境 因 素 諸 如 閱 讀 姿 勢 不 正 確 光 線 不 足 閱 讀 距 離 過 近 及 眼 睛 疲 倦 等, 都 不 會 使 近 視 加 深?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想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是, 與 白 種 相 比, 亞 洲 戴 眼 鏡 的 比 例 較 高, 這 是 受 某 些 遺 傳 基 因 所 影 響, 而 有 關 這 點, 是 醫 務 衛 生 署 具 專 業 資 格 的 士 告 知 我 的 事 實, 我 相 信 這 是 因 為 亞 洲 的 視 軸 較 白 種 的 長, 故 較 易 患 近 視 不 過, 其 他 因 素 亦 可 引 致 眼 睛 疲 倦, 故 教 育 署 設 法 確 保 學 校 有 我 先 前 所 說 的 足 夠 照 明 設 備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可 否 請 衛 生 福 利 司 向 本 局 及 市 民 具 體 說 明 引 致 近 視 加 深 的 環 境 因 素?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07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我 只 是 說 令 到 眼 睛 疲 倦 的 因 素 例 如 在 光 線 不 足 的 方 閱 讀 觀 看 太 多 電 視 或 其 他 引 致 眼 睛 疲 倦 的 因 素 等, 可 能 是 導 致 近 視 的 因 素, 我 並 沒 有 說 這 些 因 素 是 主 要 的 因 素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環 顧 在 座 各 位, 包 括 閣, 我 覺 得 本 局 的 外 藉 及 華 議 員 之 間 並 沒 有 任 何 分 別, 但 這 不 是 問 題 的 重 點 主 席 先 生, 第 2 段 提 及 當 局 只 為 小 ㆒ 學 生 進 行 檢 查 服 務, 我 認 為 到 那 時 才 進 行 檢 查 委 實 太 遲, 因 為 已 有 約 百 分 之 十 的 學 生 須 看 專 科 醫 生, 如 我 們 不 能 早 些 推 行 健 康 教 育 計 劃, 即 是 從 幼 稚 園 等 開 始, 那 麼 當 局 是 否 需 要 指 導 這 些 幼 童 的 父 母?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幼 童 的 父 母 如 覺 得 其 子 女 視 力 有 問 題, 他 們 當 然 可 以 帶 子 女 往 眼 科 診 所 就 診 當 局 認 為 檢 查 服 務 在 小 ㆒ 階 段 進 行 較 為 有 用, 因 為 這 是 強 迫 教 育 的 第 ㆒ 個 階 段, 故 我 們 認 為 最 少 可 為 本 港 每 ㆒ 位 兒 童 進 行 檢 查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政 府 是 否 有 計 劃 將 每 年 綜 合 檢 查 服 務 推 廣 至 ㆒ 學 生, 假 如 沒 有, 那 是 為 了 甚 麼 原 因?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就 我 所 知, 當 局 並 無 計 劃 推 廣 現 行 的 檢 查 服 務 職 業 安 全 局 問 題 ㆕ 陳 鑑 泉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發 表 聲 明, 報 告 有 關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局 的 進 展?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我 是 ㆒ 個 患 有 近 視 的 白 種, 請 讓 我 盯 看 答 覆 作 答 ㆒ 九 七 八 年,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立 了 ㆒ 個 工 業 安 全 及 預 防 意 外 委 員 會, 由 僱 主 僱 員 及 政 府 的 代 表 組 成, 為 改 善 工 業 安 全 的 共 同 目 標 而 努 力 ㆒ 九 八 ㆕ 年 十 ㆒ 月, 工 業 安 全 及 預 防 意 外 委 員 會 決 定 成 立 ㆒ 個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研 究 設 立 職 業 安 全 局 的 問 題 工 作 小 組 於 ㆒ 九 八 五 年 七 月 ㆔ 十 日 向 工 業 安 全 及 預 防 意 外 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書, 主 要 建 議 成 立 ㆒ 個 法 定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局, 由 僱 主 僱 員 學 術 組 織 和 專 業 團 體 的 代 表 以 及 多 名 政 府 員 組 成, 為 工 業 界 及 非 工 業 界 提 供 專 業 性 的 服 務, 並 就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問 題 舉 辦 各 類 訓 練 教 育 推 廣 資 訊 及 諮 詢 的 活 動 其 行 政 部 門 由 ㆒ 名 總 幹 事 負 責, 經 費 則 來 自 徵 收 得 來 的 款 項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委 員 會 原 則 接 納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並 且 作 出 了 ㆒ 些 提 議 其 ㆒ 項 提 議 是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局 的 財 政 來 源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都 贊 成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局 的 財 政 收 入, 應 該 來 自 向 僱 主 徵 收 的 款 項, 因 為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是 與 僱 用 工 有 關 的 委 員 會 繼 而 建 議 ㆒ 個 徵 收 款 項 的 辦 法, 並 且 提 議 了 ㆒ 些 如 何 向 僱 主 收 取 款 項 的 方 法, 而 這 些 方 法 也 正 在 研 究 當 這 些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問 題 都 得 到 解 決 後, 我 預 料 委 員 會 會 將 他 們 的 意 見 提 交 勞 工 處 處 長, 而 勞 工 處 處 長 會 在 向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前, 諮 詢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意 見 對 付 強 姦 及 非 禮 案 件 的 措 施 問 題 五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㆒ 九 八 六 年 頭 5 個 月 的 強 姦 及 非 禮 案 件 數 目 相 當 高, 分 別 為 33 宗 及 313 宗, 而 且 受 害 有 很 多 是 在 16 歲 以 的 女 童,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現 時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去 遏 制 和 對 付 此 類 罪 案? 律 政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各 位 議 員 面 前 的 表 ㆒ 和 表 ㆓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這 類 罪 案 的 數 目 增 減 不 大 但 令 擔 憂 的 是, 在 今 年 半 年,16 歲 以 的 女 童 成 為 強 姦 案 的 受 害 者 數 目 (100 000 名 當 有 3.1 名 ) 與

1008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去 年 同 期 的 數 目 (100 000 名 當 有 1.7 名 ) 比 較, 高 出 許 多 但 若 將 今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與 前 3 年 逐 年 的 數 字 相 比, 都 是 差 不 多 高 所 以, 我 們 無 理 由 認 為 這 表 示 有 趨 勢 開 始 變 壞 不 過, 我 們 會 密 切 注 視 情 況 的 發 展 表 ㆔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本 港 的 強 姦 罪 案 不 單 正 受 到 當 局 遏 制, 而 且 與 其 他 城 市 或 國 家 比 較 之, 亦 可 確 定 它 已 受 遏 制, 數 目 降 低 至 低 水 平 此 外, 若 與 其 他 城 市 相 比, 這 類 罪 案 的 破 案 率 亦 屬 不 低 ( 而 且 由 於 技 術 的 理 由, 本 港 的 統 計 數 字 傾 向 將 破 案 率 低 估 ) 警 方 會 繼 續 對 非 禮 案 件 作 出 調 查, 以 期 將 犯 罪 者 繩 之 於 法 不 過, 對 付 這 類 罪 案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或 許 是 提 醒 有 可 能 成 為 受 害 者 的 女 童 設 法 避 免 有 遭 受 侵 犯 的 機 會 在 這 方 面, 家 長 須 力 向 其 子 女 灌 輸 有 關 常 識, 使 他 們 明 白 受 侵 襲 的 危 險 此 外, 家 長 和 教 師 對 際 性 關 係 若 抱 有 啟 迪 的 態 度, 亦 有 助 減 低 這 些 罪 案 的 發 生, 而 政 府 亦 是 朝 這 目 標 工 作 的 另 ㆒ 方 法 是 加 重 刑 罰, 但 這 是 我 們 不 可 為 的 現 時, 強 姦 罪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終 身 監 禁 而 非 禮 罪 則 是 5 年 徒 刑 因 此, 再 將 這 些 刑 罰 加 重 並 不 恰 當 表 ㆒ ㆒ 九 八 ㆓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㆒ 月 至 六 月 間 ) 已 報 案 的 強 姦 及 非 禮 案 件 數 字 ( 按 受 害 年 齡 分 類 ) (I) (II) (III) 年 份 受 害 年 齡 強 姦 非 禮 強 姦 及 非 禮 16 歲 以 第 (III) 類 所 佔 的 % ㆒ 九 八 ㆓ 16 歲 以 20 363 383 44.3 16 歲 及 以 59 421 480 任 何 年 齡 79 784 863 ㆒ 九 八 ㆔ 16 歲 以 27 314 341 39.8 16 歲 及 以 51 464 515 任 何 年 齡 78 778 856 ㆒ 九 八 ㆕ 16 歲 以 22 277 299 35.0 16 歲 及 以 65 491 556 任 何 年 齡 87 768 855 ㆒ 九 八 五 16 歲 以 25 307 332 37.7 16 歲 及 以 55 494 549 任 何 年 齡 80 801 881 ㆒ 九 八 六 16 歲 以 20 156 176 39.9 (㆒ 月 至 六 月 ) 16 歲 及 以 16 249 265 任 何 年 齡 36 405 441 表 ㆓ ㆒ 九 八 ㆓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㆒ 月 至 六 月 間 ) 已 報 案 的 女 性 被 強 姦 和 非 禮 的 案 件 數 字 ( 按 每 100 000 名 女 性 口 的 受 害 年 齡 分 類 ) 每 100 000 名 女 性 口 比 率 年 份 受 害 年 齡 強 姦 非 禮 強 姦 及 非 禮 ㆒ 九 八 ㆓ 16 歲 以 3.0 55.3 58.3 16 歲 及 以 3.2 22.8 26.0 任 何 年 齡 3.2 31.3 34.5 ㆒ 九 八 ㆔ 16 歲 以 4.1 48.0 52.1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09 每 100 000 名 女 性 口 比 率 年 份 受 害 年 齡 強 姦 非 禮 強 姦 及 非 禮 16 歲 及 以 2.7 24.5 27.2 任 何 年 齡 3.1 30.6 33.7 ㆒ 九 八 ㆕ 16 歲 以 3.4 42.7 46.1 16 歲 及 以 3.4 25.5 28.9 任 何 年 齡 3.4 29.8 33.2 ㆒ 九 八 五 16 歲 以 3.9 47.7 51.6 16 歲 及 以 2.8 25.1 27.9 任 何 年 齡 3.1 30.7 33.8 ㆒ 九 八 五 16 歲 以 1.7 24.5 26.2 (㆒ 月 至 六 月 ) 16 歲 及 以 1.2 11.5 12.7 任 何 年 齡 1.3 14.7 16.0 ㆒ 九 八 六 16 歲 以 3.1 24.0 27.1 (㆒ 月 至 六 月 ) 16 歲 及 以 0.8 12.5 13.3 任 何 年 齡 1.4 15.3 16.7 註 釋 :16 歲 以 的 女 童 比 較 16 歲 以 的 女 性 更 容 易 受 到 性 侵 襲 在 將 ㆒ 九 八 六 年 首 半 年 與 去 年 同 期 作 ㆒ 比 較 時, 每 100 000 名 口 受 性 侵 襲 的 任 何 年 齡 的 女 性 的 整 體 比 率 由 16.0 微 升 至 16.7 ㆒ 個 更 令 憂 慮 的 現 象 是 每 100 000 名 女 性 受 強 姦 的 16 歲 以 女 童 的 比 率 由 1.7 升 至 3.1 表 ㆔ 不 同 城 市 的 暴 力 強 姦 事 件 報 案 及 破 案 率 數 字 比 較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香 港 個 案 2.1 1.5 2.0 1.5 1.5 1.6 比 率 62.5 52.0 68.0 62.0 46.2 52.9 日 本 ( 東 京 ) 個 案 3.3 3.2 3.5 3.3 2.4 2.2 比 率 79.1 79.9 77.1 85.6 82.4 81.1 英 國 ( 倫 敦 ) 個 案 3.0 4.0 4.0 3.9 4.3 5.1 比 率 66.0 60.0 49.0 56.5 53.3 54.2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a) 個 案 45.3 44.8 43.1 65.2 65.2 58.7 ( 首 都 華 盛 頓 ) 比 率 66.5 61.5 61.1 67.2 58.9 64.5 印 度 尼 西 亞 ( 耶 加 達 ) 個 案 3.7 3.9 3.1 2.7 2.7 2.7 比 率 47.0 58.4 58.6 48.0 53.6 57.2 大 韓 民 國 ( 漢 城 ) 個 案 5.1 5.6 6.3 8.7 7.6 8.5 比 率 94.4 93.6 95.4 98.2 100.0 100.0 馬 來 西 亞 ( 吉 隆 坡 ) 個 案 3.2 3.2 3.4 3.8 5.0 5.0 比 率 36.7 48.4 41.2 30.0 31.0 14.0 菲 律 賓 ( 馬 尼 拉 ) 個 案 6.1 5.1 3.8 0.6 0.7 1.3 比 率 50.8 60.8 62.0 70.4 45.5 47.8 新 加 坡 個 案 2.9 2.8 3.8 3.2 3.3 4.2 比 率 57.1 44.1 41.9 50.0 56.1 50.5 註 釋 : 個 案 = 個 案 /100 000 口 比 率 = 破 案 / 整 頓 率 (a) 在 ㆒ 九 八 ㆓ 年 以 前 的 數 字 均 指 標 準 都 會 統 計 區 而 言 ( 即 除 個 別 城 市 外, 還 包 括 其 他 方 ); 在 ㆒ 九 八 ㆓ 年 後, 所 有 數 字 均 指 個 別 城 市

1010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備 註 : 鑑 於 計 算 方 式 受 害 者 報 案 的 態 度 和 各 國 在 社 會 經 濟 和 文 化 背 景 的 差 異, 故 在 比 較 時 需 小 心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首 先 多 謝 律 政 司 給 了 我 們 這 麼 詳 盡 的 統 計 數 字, 但 我 們 需 要 用 ㆒ 些 時 間 方 能 把 這 些 數 字 融 會 貫 通 我 想 知 道 政 府 已 採 取 或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去 提 醒 市 民 設 法 避 免 遭 受 侵 犯 的 危 險?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我 認 為 這 不 單 是 政 府 的 責 任, 市 民 本 身 亦 要 負 起 責 任 的 正 如 我 說 過, 家 長 和 教 師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去 教 導 兒 童 如 何 避 免 受 襲 的 危 險 此 外, 政 府 會 繼 續 負 責 向 女 童 宣 傳 有 關 常 識, 使 她 們 不 會 給 侵 犯 的 機 會, 例 如 不 要 單 獨 夜 行 避 免 前 往 幽 暗 方 及 做 類 似 事 情 我 認 為 這 些 大 都 是 ㆒ 般 常 識 李 柱 銘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應 付 問 題 的 重 點 應 是 可 能 會 犯 強 姦 罪 的 而 非 可 能 受 害 的 請 問 政 府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去 掃 除 充 斥 市 面 的 色 情 刊 物, 以 免 它 們 引 起 那 些 有 可 能 犯 案 的 的 強 姦 慾 念?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正 如 我 說 過, 開 明 的 性 教 育 在 這 方 面 頗 為 重 要 犯 案 原 因 可 能 是 無 知 加 好 奇 由 學 校 和 家 長 推 行 性 教 育 有 助 建 立 正 確 的 際 關 係 的 態 度, 兼 能 輔 導 青 年 培 養 適 當 的 道 德 操 守 張 鑑 泉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同 意 律 政 司 的 答 覆, 謂 強 姦 罪 的 最 高 刑 罰 應 是 終 身 監 禁, 但 律 政 司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實 際 有 幾 多 強 姦 犯 被 判 終 身 監 禁?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我 不 會 向 張 議 員 提 出 另 ㆒ 系 列 的 統 計 數 字, 因 為 當 局 未 有 對 強 姦 罪 的 刑 罰 另 作 統 計 數 字 不 過, 如 果 我 舉 出 近 年 來 法 庭 把 強 姦 犯 判 刑 的 資 料, 或 許 有 助 大 家 了 解 如 果 在 搶 劫 或 爆 竊 的 過 程 干 犯 強 姦, 兼 且 使 用 暴 力 的 話, 法 庭 會 判 刑 10 年 以 今 年 內, 高 等 法 院 把 這 類 案 件 的 犯, 判 囚 10 年 12 年,13 年 15 年 的 都 有, 而 其 ㆒ 宗 更 重 判 終 身 監 禁 如 犯 案 時 未 涉 及 暴 力 及 虐 待, 則 可 被 判 刑 約 6 年 色 情 物 品 出 版 及 銷 售 的 管 制 問 題 六 許 賢 發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關 於 擬 訂 措 施 加 強 管 制 色 情 物 品 的 出 版 和 銷 售 以 及 加 強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至 今 有 何 進 展? 政 務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繼 本 年 ㆕ 月 行 政 局 原 則 通 過 加 強 管 制 色 情 刊 物 的 新 措 施 後, 政 府 已 完 成 了 草 擬 ㆒ 項 新 條 例 草 案 的 工 作 ㆒ 步 的 工 作 是 在 短 期 內 進 ㆒ 步 諮 詢 行 政 局, 並 在 獲 得 其 意 見 後 發 表 草 擬 的 條 例 草 案 當 局 建 議 訂 立 ㆒ 項 司 法 程 序, 邀 請 非 法 律 界 專 業 士 負 責 把 呈 交 有 關 方 面 的 刊 物 分 門 別 類 這 樣 做 的 話, 出 版 商 與 檢 控 當 局 均 可 在 社 會 士 的 參 予 審 查 快 捷 獲 得 分 類 的 結 果 我 相 信 這 些 措 施 可 以 減 少 社 會 士 對 管 制 出 版 色 情 刊 物 的 憂 慮 至 於 草 擬 法 例 的 細 節, 則 有 待 獲 得 行 政 局 的 意 見 後 才 可 決 定 許 賢 發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部 分 議 員, 包 括 我 和 李 柱 銘 議 員, 都 在 耐 心 等 候 本 局 通 過 這 項 新 的 條 例 草 案 我 想 詢 問 ㆒ 甚 麼 時 候 才 可 諮 詢 行 政 局, 並 且 在 本 條 例 草 案 頒 佈 和 實 施 之 前, 政 府 會 採 取 甚 麼 臨 時 措 施 抑 制 售 賣 色 情 刊 物?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11 政 務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雖 然 這 個 問 題 已 討 論 了 頗 長 的 時 間, 但 到 ㆕ 月 政 府 才 接 獲 實 行 新 措 施 的 原 則 的 批 准, 而 隨 即 便 予 以 優 先 處 理 因 此, 我 們 並 沒 有 延 誤, 反 而 在 過 去 兩 個 月 來, 部 門 間 成 立 的 小 組 已 在 辛 勤 工 作, 有 時 候 連 週 末 也 不 例 外 當 局 希 望 在 不 久 將 來, 可 向 行 政 局 諮 詢 而 事 實, 在 幾 個 星 期 後 便 可 以 進 行 諮 詢 了 至 於 臨 時 措 施 方 面, 我 們 可 以 繼 續 根 據 目 前 不 良 刊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採 取 行 動 會 計 師 及 律 師 以 有 限 責 任 立 案 法 團 形 式 執 業 問 題 七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指 稱 專 業 士 例 如 會 計 師 及 律 師 等 疏 忽 的 索 償 要 求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政 府 是 否 會 考 慮 檢 討 政 策, 讓 本 港 專 業 士 以 有 限 責 任 立 案 法 團 的 形 式 執 業? 律 政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李 汝 大 議 員 可 能 已 經 知 道, 政 府 最 近 接 獲 代 表 各 種 專 業 士 的 ㆒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就 因 疏 忽 而 遭 索 償 的 問 題 而 聯 合 提 出 的 意 見, 該 委 員 會 代 表 的 專 業 員 包 括 會 計 師 和 律 師 該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注 意, 近 年 來 專 業 士 疏 忽 事 件 無 論 在 數 量 和 所 牽 涉 金 錢 的 數 額, 都 有 所 增 加, 影 響 所 及,㆒ 些 專 業 士 發 覺 難 於 以 合 理 價 目 購 買 專 業 賠 償 保 險 我 預 料 在 短 期 內 會 與 該 委 員 會 會 面, 以 討 論 述 問 題 在 我 未 與 該 委 員 會 進 行 商 討 之 前, 或 者 除 了 提 出 警 告 之 外, 我 實 在 不 能 給 李 議 員 所 提 的 問 題 就 甚 麼 有 用 的 答 覆 疏 忽 索 償 問 題 並 非 香 港 所 獨 有, 而 差 不 多 是 ㆒ 個 國 際 性 問 題 就 我 所 知, 施 行 習 慣 法 的 主 要 國 家, 即 英 國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及 紐 西 蘭, 沒 有 ㆒ 個 已 找 到 可 接 受 的 解 決 辦 法 專 業 士 因 疏 忽 而 遭 索 償 所 牽 涉 的 問 題 複 雜, 可 能 須 審 視 各 種 專 業 的 個 別 情 況 我 想 政 府 必 須 有 更 多 的 有 關 資 料, 才 可 在 此 問 題 達 致 實 質 的 結 論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對 於 答 覆 第 1 段 所 述 的 聯 合 提 出 的 意 見, 我 也 有 所 知, 這 些 意 見 是 在 本 年 五 月 ㆓ 十 六 日 提 出 的 我 想 問 政 府 預 料 於 何 時 開 始 與 專 業 團 體 討 論?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正 如 我 所 說, 我 將 會 在 星 期 與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潘 永 祥 議 員 問 ( 傳 譯 ): 署 理 律 政 司 說 的 話, 實 在 說 得 好, 不 過, 政 府 是 否 有 留 意, 除 非 專 業 士 的 有 限 責 任 問 題 得 以 及 時 妥 當 處 理, 否 則 許 多 專 業 士 尤 其 會 計 師 可 能 不 願 公 開 執 業, 因 而 使 社 會 失 去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舉 例 來 說, 現 時 只 有 不 足 百 分 之 ㆓ 十 的 專 業 會 計 師 是 有 積 極 公 開 執 業 的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有 的, 主 席 先 生 政 府 是 有 注 意 這 個 問 題, 不 過, 正 如 我 所 說, 這 問 題 是 極 複 雜, 我 們 必 須 研 究 有 關 事 實 我 們 需 要 更 多 資 料, 而 且 雖 然 意 見 是 各 專 業 界 聯 合 提 出, 但 我 們 差 不 多 肯 定 需 從 不 同 的 專 業 搜 集 不 同 的 資 料 我 認 為 不 同 專 業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可 能 並 不 ㆒ 樣, 但 無 論 如 何 政 府 是 有 注 意 這 個 問 題 的, 而 我 亦 並 非 是 不 明 白 這 種 情 況 的, 但 要 知 道 處 理 這 問 題, 會 遇 到 相 當 多 的 困 難 張 鑑 泉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既 然 政 府 希 望 搜 集 更 多 的 資 料, 而 這 個 問 題 對 香 港 整 體 來 說 又 是 十 分 重 要, 政 府 正 採 取 何 種 步 驟 以 搜 集 資 料 並 加 以 評 估?

1012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們 將 在 星 期 與 委 員 會 會 面, 並 將 要 求 他 們 詳 細 解 釋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正 如 我 曾 說 過, 我 們 差 不 多 肯 定 需 從 不 同 的 專 業 搜 集 更 多 的 資 料 我 想 我 這 樣 說 是 對 的 : 委 員 會 在 提 出 意 見 時 表 示, 他 們 會 就 不 同 的 專 業 與 政 府 商 討 進 ㆒ 步 的 細 節 我 們 正 等 待 該 些 資 料 我 們 須 開 始 對 話 張 鑑 泉 議 員 問 ( 傳 譯 ): 政 府 可 否 向 我 們 保 證, 星 期 與 委 員 會 的 會 面, 並 不 是 唯 ㆒ 會 採 取 的 步 驟? 律 政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當 局 須 在 與 他 們 舉 行 會 議 後, 才 會 知 道 問 題 嚴 重 性 的 程 度 我 們 必 須 先 知 道 更 多 的 事 實 我 十 分 抱 歉 要 重 複 這 點, 但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行 事 須 十 分 小 心, 當 然 我 們 會 以 十 分 認 真 的 態 度 處 理 這 問 題 家 用 殺 蟲 劑 的 管 制 問 題 八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使 用 家 用 殺 蟲 劑 是 否 有 不 良 影 響, 又 現 行 的 法 例 管 制, 是 否 足 以 防 止 環 境 受 到 污 染, 並 確 保 家 用 殺 蟲 劑 是 安 全 的?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家 用 殺 蟲 劑 包 括 多 種 不 同 組 合 的 化 合 物, 而 這 些 化 合 物 所 含 的 毒 性,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大 體 而 言, 殺 蟲 劑 的 毒 性 是 以 劑 內 各 種 成 分 的 特 性 和 每 種 成 分 在 劑 內 的 濃 度 使 用 方 法 及 實 際 使 用 的 份 量 而 定 ㆒ 般 來 說, 家 用 殺 蟲 劑 若 能 適 當 使 用,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是 微 乎 其 微 的 不 過, 若 使 用 不 當 或 濫 用, 便 可 能 造 成 有 害 後 果 家 用 殺 蟲 劑 如 正 常 使 用, 不 大 可 能 污 染 ㆒ 般 環 境 但 是, 任 意 使 用 或 拋 棄 大 量 家 用 殺 蟲 劑, 便 會 引 致 環 境 污 染 目 前 本 港 並 無 專 門 管 制 家 用 殺 蟲 劑 的 法 例 不 過,㆒ 些 家 用 殺 蟲 劑 的 成 分 是 列 於 藥 劑 及 毒 藥 條 例 所 定 的 毒 藥 名 單 內 這 些 家 用 殺 蟲 劑 的 儲 存 運 輸 售 賣 標 籤 及 裝 瓶, 便 因 此 而 受 到 管 制 當 局 承 認, 以 藥 劑 及 毒 藥 條 例 來 管 制 家 用 殺 蟲 劑, 並 非 是 完 全 適 當 的 辦 法 經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商 議 後, 當 局 認 為 有 需 要 在 這 方 面 施 行 管 制, 並 正 進 行 籌 備 工 作, 以 便 制 定 新 法 例 當 局 亦 會 在 短 期 內 建 議 制 定 新 規 例, 以 便 對 有 害 廢 物 的 處 置, 包 括 諸 如 已 損 壞 或 剩 餘 存 貨 的 無 用 殺 蟲 劑 的 處 置, 加 以 管 制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希 望 政 府 告 知 本 局 ㆒ 個 大 概 的 日 期, 究 竟 這 類 法 例 及 規 例 何 時 才 會 提 交 本 局 省 覽? 因 為 衛 生 福 利 司 今 所 給 的 答 案 的 最 後 兩 段, 和 ㆒ 年 前 就 何 錦 輝 議 員 所 提 ㆒ 個 類 似 問 題 而 給 的 答 案 的 最 後 兩 段, 差 不 多 是 ㆒ 模 ㆒ 樣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向 葉 文 慶 議 員 保 證, 政 府 的 有 關 部 門 期 間 已 有 積 極 進 行 工 作 事 實 他 們 現 正 進 行 ㆒ 項 調 查, 目 的 是 收 集 家 用 殺 蟲 劑 這 個 行 業 的 有 關 資 料, 這 些 調 查 目 前 已 至 後 期 階 段, 希 望 在 本 年 底 之 前 完 成 工 作, 而 可 在 明 年 初 開 始 草 擬 新 法 例 漁 農 處 方 面 亦 已 經 與 海 外 的 殺 蟲 劑 管 制 當 局 聯 絡, 並 由 此 收 集 到 有 關 的 最 新 資 料 據 我 所 知 整 個 工 作 將 需 時 兩 年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只 想 提 出 ㆒ 點, 希 望 獲 得 澄 清, 那 是 關 於 剛 才 答 覆 之 第 ㆒ 段 的 最 後 ㆒ 句, 說 家 用 殺 蟲 劑 若 能 適 當 使 用, 對 健 康 的 危 害 是 微 乎 其 微 的, 但 這 包 括 最 近 成 為 新 聞 的 有 毒 類 家 用 殺 蟲 劑 嗎?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13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政 府 相 信 ㆒ 般 來 說 殺 蟲 劑 若 使 用 適 當, 是 不 大 可 能 有 害 的 不 過, 某 些 毒 性 較 厲 害 的 可 能 會 有 特 別 問 題, 我 所 提 及 的 調 查, 應 該 使 我 們 可 以 有 更 多 資 料 去 解 答 這 個 問 題 精 神 病 康 復 治 療 心 問 題 九 廖 烈 科 議 員 問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a) 政 府 是 根 據 甚 麼 原 則 選 擇 興 建 精 神 病 康 復 治 療 心 的 點? (b) 政 府 將 會 興 建 的 治 療 心, 其 計 劃 分 佈 的 區 及 接 近 民 居 的 程 度 如 何? (c) 政 府 曾 否 考 慮 精 神 病 康 復 治 療 心 設 於 民 居 附 近, 可 能 會 對 病 及 附 近 居 民 雙 方 面 產 生 甚 麼 影 響?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設 立 精 神 病 康 復 治 療 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協 助 前 精 神 病 重 新 投 入 社 會, 過 獨 立 生 活 基 於 這 個 目 的, 當 局 在 選 擇 設 立 治 療 心 的 點 時, 便 須 要 考 慮 若 干 項 因 素 第 ㆒, 治 療 心 必 須 毗 鄰 住 宅 區, 這 點 對 達 到 協 助 前 精 神 病 透 過 與 社 會 接 觸 而 達 致 重 投 社 會 及 治 療 的 目 的, 是 必 要 的 ; 第 ㆓, 由 於 病 對 治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頗 為 迫 切, 故 當 局 有 需 要 取 得 即 時 可 供 使 用 的 點 ; 第 ㆔, 治 療 心 的 點 應 接 近 可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的 精 神 病 心 或 診 所 ; 第 ㆕, 治 療 心 所 在 點 的 樓 宇, 如 非 特 為 設 立 治 療 心 而 興 建, 則 必 須 是 可 輕 易 更 改 為 適 當 的 宿 舍 式 住 所 的 現 有 獨 立 樓 宇, 使 接 受 治 療 者 在 進 行 其 個 別 復 康 療 程 時, 可 受 到 有 效 的 監 管 政 府 現 計 劃 設 立 兩 個 精 神 病 康 復 治 療 心, 分 別 位 於 堅 尼 城 及 葵 涌, 這 兩 個 治 療 心 應 當 足 夠 應 付 預 計 的 服 務 需 求 這 兩 個 治 療 心 將 設 在 獨 立 建 築 物 內, 與 其 他 住 宅 樓 宇 相 隔 ㆒ 條 道 路 由 於 治 療 心 本 身 是 作 住 宅 用 途, 所 以 必 須 靠 近 住 宅 區 ; 而 靠 近 住 宅 區 有 助 於 達 到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使 前 精 神 病 透 過 與 社 會 接 觸, 而 達 致 重 新 投 入 社 會 和 治 療 的 目 的 我 希 望 澄 清 ㆒ 點, 就 是 治 療 心 的 病, 在 離 開 精 神 病 院 前, 必 定 經 過 專 業 醫 療 診 斷, 認 為 情 況 穩 定, 才 轉 送 到 治 療 心 ; 並 且 在 他 們 重 過 獨 立 生 活 和 重 新 投 入 社 會 之 前, 都 會 受 到 密 切 的 監 管 和 照 顧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他 們 不 會 對 附 近 的 居 民 構 成 不 良 影 響 廖 烈 科 議 員 問 : 主 席 先 生, 若 干 西 區 居 民 認 為 政 府 計 劃 在 堅 尼 城 興 建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治 療 心, 將 會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的 安 全 請 問 政 府 有 何 計 劃 去 消 除 居 民 的 憂 慮?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 傳 譯 ): 居 民 有 這 種 憂 慮 雖 然 是 十 分 可 理 解 的, 但 這 主 要 是 由 於 大 家 普 遍 對 精 神 病 有 誤 解 所 致 政 府 將 會 繼 續 加 強 其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使 市 民 對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以 及 對 精 神 病 康 復 治 療 心 的 性 質 與 設 立 的 目 的,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十 ㆓ 月 ㆒ 九 八 六 年 五 月 及 七 月, 政 府 曾 分 別 以 研 討 會 講 座 及 展 覽 會 的 方 式, 在 西 區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至 於 全 港 性 宣 傳 工 作 方 面, 由 五 月 至 九 月, 有 超 過 10 個 志 願 機 構 及 政 府 部 門 將 會 在 各 區 舉 辦 29 項 活 動, 而 這 些 活 動 是 今 年 精 神 健 康 宣 傳 運 動 的 部 分 項 目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後 安 排 乘 客 進 入 鐵 路 車 站 閘 口 的 措 施 問 題 十 伍 周 美 蓮 議 員 問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鐵 公 司 於 八 號 風 球 高 懸 時 有 何 特 別 措 施 安 排 乘 客 有 秩 序 進 入 閘 口?

1014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運 輸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我 相 信 伍 周 美 蓮 議 員 在 擬 定 這 條 問 題 時,㆒ 定 是 想 到 本 港 在 ㆒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十 ㆒ 日, 緊 接 文 台 因 颱 風 蓓 姬 迫 近 而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後 所 發 生 的 情 形 當 日, 在 八 號 風 球 懸 掛 後 最 初 的 30 分 鐘 之 內, ㆒ 些 鐵 路 站 擠 滿 了 平 日 需 要 兩 個 多 小 時 才 能 疏 導 的 乘 客 在 這 情 形 之, 鐵 路 公 司 便 採 取 車 站 管 制 措 施, 每 次 准 許 進 入 站 內 的 數, 都 只 限 於 個 別 車 站 在 安 全 的 情 形 所 能 應 付 的 數, 這 主 要 視 乎 列 車 可 疏 導 多 少 乘 客 而 定 在 這 方 面,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是 確 保 車 站 大 堂 或 月 台 不 會 出 現 過 份 擠 塞 的 情 形, 以 致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在 較 概 括 的 ㆒ 面, 運 輸 署 與 皇 家 香 港 文 台 日 前 曾 與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商 談, 結 果 同 意 實 施 多 項 措 施, 以 改 善 本 港 在 颱 風 吹 襲 期 間 內 的 交 通 安 排 皇 家 香 港 文 台 在 懸 掛 ㆔ 號 風 球 後, 將 與 各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保 持 直 接 通 訊 聯 絡, 按 時 知 會 他 們 會 否 有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的 可 能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在 獲 得 這 些 資 料 後, 便 可 以 在 預 料 有 大 量 乘 客 的 區, 安 排 增 加 服 務 ; 對 鐵 路 公 司 來 說, 可 以 增 強 載 客 流 量, 從 而 減 少 定 時 關 閉 鐵 站 進 口 以 控 制 乘 客 數 目 的 需 要 各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曾 經 提 出 保 證, 會 盡 量 維 持 正 常 服 務 在 八 號 風 球 懸 掛 後, 巴 士 最 少 保 持 3 小 時 服 務, 而 火 車 則 最 少 維 持 6 小 時 服 務 不 過, 這 項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渡 輪 服 務, 懸 掛 九 號 或 更 高 訊 號 時, 亦 不 適 用 伍 周 美 蓮 議 員 問 : 主 席 先 生, 我 很 贊 同 鐵 路 公 司 實 施 定 時 關 閉 入 票 機 及 閘 口 的 措 施, 以 保 障 月 台 候 車 士 的 安 全 但 是, 鐵 路 公 司 曾 否 考 慮 增 派 職 員 來 維 持 秩 序, 使 大 堂 候 車 士 能 安 全 通 過 入 票 機 的 閘 口, 不 致 爭 先 恐 後, 險 象 橫 生? 運 輸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他 們 當 然 有 考 慮 過 這 個 問 題 我 要 補 充 ㆒ 點, 就 是 警 務 處 的 鐵 路 區, 是 特 別 為 了 維 持 鐵 路 車 站 的 治 安 而 設 立 的 這 個 警 區 與 鐵 路 公 司 經 常 保 持 聯 絡, 並 且 在 有 需 要 時 幫 助 維 持 秩 序 主 動 收 回 市 面 的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問 題 十 ㆒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最 近 有 報 導 指 出, 政 府 有 意 要 求 有 關 方 面 主 動 收 回 市 面 的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1) 政 府 是 在 何 時 作 出 定 論, 認 為 這 種 藥 物 對 兒 童 健 康 構 成 威 脅? (2) 過 去 有 多 少 兒 童 死 亡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服 用 阿 士 匹 靈 有 關? (3) 政 府 是 在 何 時 作 出 決 定, 要 求 有 關 方 面 主 動 收 回 市 面 的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4) 政 府 為 何 不 禁 止 這 種 藥 物 出 售? (5) 為 何 有 關 方 面 從 沒 有 忠 告 市 民, 阿 士 匹 靈 產 品 會 危 害 兒 童 的 健 康? (6) 政 府 打 算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去 保 障 兒 童 的 健 康 不 受 這 種 藥 物 所 危 害?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我 對 各 項 問 題, 依 次 答 覆 如 : (1) 關 於 韋 氏 綜 合 症 與 兒 童 使 用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有 關 連 的 資 料, 是 於 ㆒ 九 八 五 年 底 由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發 表 該 組 織 的 報 告 指 出, 不 同 國 家 的 醫 務 當 局 在 這 件 事 的 意 見 分 歧 自 那 時 起, 醫 務 衛 生 署 ㆒ 直 密 切 注 意 各 國 的 報 告 英 國 衛 生 及 社 會 保 障 部 經 過 4 年 的 研 究 後, 於 本 年 六 月 終 發 表 ㆒ 份 關 於 韋 氏 綜 合 症 是 否 與 兒 童 使 用 阿 士 匹 靈 有 關 連 的 報 告, 使 英 國 的 藥 廠 主 動 收 回 市 面 的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本 港 的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轄 的 藥 物 註 冊 委 員 會 接 獲 這 份 報 告 後, 於 七 月 十 六 日 的 會 議 作 出 結 論, 認 為 雖 然 韋 氏 綜 合 症 的 起 因 未 明, 但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是 導 致 ㆒ 些 兒 童 患 此 症 的 誘 因 這 個 結 論 於 同 日 獲 得 醫 務 衛 生 署 署 長 接 納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15 (2) 本 港 並 無 兒 童 的 死 亡 事 件 是 與 使 用 阿 士 匹 靈 有 直 接 關 係 至 於 因 使 用 阿 士 匹 靈 而 間 接 導 致 兒 童 死 亡 的 數 目, 醫 務 衛 生 署 現 正 由 各 醫 院 搜 集 資 料, 以 找 出 可 歸 類 為 因 患 韋 氏 綜 合 症 而 死 亡 的 數, 以 及 在 這 些 事 件 有 多 少 宗 是 曾 使 用 阿 士 匹 靈 的 我 獲 得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後, 便 會 立 即 致 函 給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3) 鑑 於 藥 物 註 冊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當 局 於 七 月 十 六 日 作 出 決 定, 要 求 有 關 方 面 主 動 收 回 市 面 的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醫 務 衛 生 署 於 七 月 ㆓ 十 八 日 就 這 項 決 定 發 出 通 告 該 署 並 建 議 所 有 阿 士 匹 靈 產 品 的 容 器, 均 應 附 有 以 英 文 說 明 的 警 告 標 籤, 說 明 該 藥 物 應 放 在 兒 童 拿 不 到 的 方, 並 且 除 非 得 到 醫 生 指 示 以 及 採 取 了 其 他 預 防 措 施, 不 應 給 12 歲 以 的 兒 童 服 食 (4) 藥 物 註 冊 委 員 會 考 慮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和 其 他 國 家 所 提 出 的 證 據 和 發 表 的 報 告, 認 為 到 目 前 為 止, 並 無 任 何 證 據 足 以 證 明 韋 氏 綜 合 症 是 與 兒 童 服 用 阿 士 匹 靈 ㆒ 定 有 關, 因 此, 禁 止 出 售 阿 士 匹 靈 是 不 適 當 的 就 我 所 知, 並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禁 止 出 售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再 者, 阿 士 匹 靈 仍 然 是 ㆒ 種 適 宜 成 年 服 用 的 藥 物 (5) 自 本 年 六 月 起, 醫 務 衛 生 署 透 過 其 向 傳 播 界 所 發 表 的 多 項 聲 明 以 及 與 醫 學 界 所 作 的 通 訊, 促 使 公 眾 士 注 意 兒 童 服 食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會 導 致 韋 氏 綜 合 症 我 剛 才 所 提 及 於 七 月 十 六 日 會 議 所 得 的 結 論, 當 局 亦 有 發 表 (6) 就 我 所 知, 當 局 已 採 取 了 預 防 措 施 醫 務 衛 生 署 現 正 密 切 注 視 事 態 發 展, 並 會 在 6 個 月 內 檢 討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進 ㆒ 步 的 措 施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由 於 時 間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政 府 亦 似 乎 知 道 須 要 採 取 權 宜 措 施, 那 麼 關 於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這 個 消 息, 政 府 是 否 認 為 該 消 息 已 盡 可 能 廣 告 周 知, 以 確 保 市 民 大 眾 能 及 早 知 道? 又 為 何 需 要 兩 星 期 時 間 才 發 出 收 回 該 等 藥 物 的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我 想 最 近 關 於 這 件 事 的 宣 傳 已 可 確 保 市 民 大 眾 知 道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至 於 為 何 要 由 七 月 十 六 日 至 七 月 ㆓ 十 八 日 共 兩 星 期 時 間 才 發 出 ㆒ 份 通 告, 我 想 強 調 ㆒ 點, 政 府 並 不 曾 認 為 這 是 ㆒ 個 緊 急 情 況, 那 只 不 過 是 明 智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而 預 防 措 施 當 然 並 不 ㆒ 定 包 括 需 要 採 取 特 別 迅 速 的 行 動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有 鑑 於 美 國 的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早 於 ㆒ 九 八 ㆓ 年 已 警 告 該 國 民, 兒 童 服 用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有 危 險,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第 ㆒, 為 何 我 們 要 待 4 年 之 久 才 警 告 本 港 市 民? 第 ㆓, 我 們 的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有 否 跟 其 他 的 管 制 當 局 保 持 密 切 聯 絡, 例 如 是 美 國 的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及 英 國 的 藥 物 安 全 委 員 會, 以 交 換 資 料?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第 ㆒ 個 問 題 是 有 關 美 國 在 ㆒ 九 八 ㆓ 年 首 先 發 出 通 知, 對 於 這 項 特 別 警 告 醫 務 衛 生 署 並 不 知 道 ; 該 署 是 到 ㆒ 九 八 五 年 年 底 由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通 知, 及 我 所 提 及 的 其 他 研 究 結 果 透 露 後 才 知 道 的 無 論 如 何, 美 國 的 研 究 結 果 在 當 時 並 不 構 成 足 夠 理 由 以 採 取 緊 急 行 動 我 想 舉 英 國 為 例 證 明 ㆒, 在 美 國 的 研 究 結 果 發 表 之 後,㆒ 名 英 國 衛 生 及 社 會 保 障 部 發 言 在 答 覆 關 於 英 國 為 何 沒 有 及 早 採 取 行 動 時 說 : 美 國 已 有 ㆒ 段 時 間 關 注 到 阿 士 匹 靈 及 韋 氏 綜 合 症 的 問 題, 但 不 曾 確 立 兩 者 之 間 有 何 因 果 關 係, 美 國 那 個 研 究 所 引 起 的 問 題, 就 像 它 所 解 決 的 ㆒ 樣 多, 為 此 而 驚 動 英 國 民 或 引 致 恐 慌 都 是 無 謂 的, 除 非 英 國 自 己 能 完 成 ㆒ 個 意 義 重 大 的 研 究 我 本 亦 知 道, 美 國 當 局 雖 然 曾 警 告 公 眾 有 關 兒 童 服 用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有 危 險, 但 卻 並 不 認 為 須 要 要 求 把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從 市 場 收 回 招 顯 洸 議 員 的 第 ㆓ 個 問 題 是 關 於 政 府 與 海 外 有 關 機 構 有 甚 麼 聯 繫 醫 務 衛 生 署 獲 得 有 關 海 外 對 藥 物 安 全 及 其 他 醫 學 問 題 的 研 究 資 料 主 要 是 來 源 於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該 組 織 經 常 每 月 寄 給 醫 務 衛 生 署 ㆒ 份 通 訊, 而 在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更 頻 密 就 特 別 受 到 關 注 的 問 題 提 供 資 料 ㆒ 九 八 五 年 年 底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通 知 醫 務 衛 生 署 阿 士 匹 靈 可 能 與 韋 氏 綜 合 症 有 關, 該 通 知 是 就 海 外 的 有 關 研 究 作 摘 要, 其 包 括 法 國 和 日 本 的 研 究, 而 該 兩 國 並 無 發 現 阿 士 匹 靈 和 韋 氏 綜 合 症 兩 者 有 關 係 醫 務 衛 生 署 的 職 員 同 時 通 過 該 署 所 訂 閱 的 美 國 英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的 醫 學 期 刊 而 認 識 海 外 最 新 發 展 藥 物 註

1016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冊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來 自 醫 務 衛 生 署 及 非 來 自 該 署 的 專 家, 他 們 分 析 所 有 資 料 並 就 適 合 香 港 的 措 施 作 出 建 議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很 多 謝 衛 生 福 利 司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但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其 他 國 家 對 使 用 兒 童 阿 士 匹 靈 ㆒ 事, 採 取 了 甚 麼 行 動?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和 意 大 利 的 有 關 當 局, 都 有 要 求 製 造 商 在 阿 士 匹 靈 容 器 附 以 標 籤, 說 明 除 非 得 到 醫 生 指 示, 不 應 給 12 歲 以 的 兒 童 服 食 在 香 港, 我 們 亦 採 取 了 類 似 的 行 動 然 而, 日 本 和 法 國 則 表 示 由 於 國 內 的 研 究 並 未 能 證 實 韋 氏 綜 合 症 是 與 服 食 阿 士 匹 靈 有 關, 故 不 會 採 取 行 動 禁 止 服 用 阿 士 匹 靈, 而 我 相 信 荷 蘭 方 面 亦 得 出 類 似 的 結 論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雖 然 阿 士 匹 靈 與 其 他 藥 物 ㆒ 樣, 不 應 隨 便 服 用, 但 在 治 療 某 些 疾 病 方 面, 阿 士 匹 靈 是 有 顯 著 功 效 的 有 鑑 於 此,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將 阿 士 匹 靈 納 入 第 ㆒ 類 毒 藥 第 ㆔ 附 表 內, 在 有 醫 生 處 方 的 情 況, 病 才 可 使 用 該 藥 物?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阿 士 匹 靈 誠 然 是 ㆒ 種 很 多 服 食 的 藥 物 該 藥 自 ㆒ 八 五 ㆔ 年 起 面 世 以 來, 最 近 才 有 關 注 到 其 副 作 用 至 於 是 否 將 某 種 藥 物 列 入 不 同 的 毒 藥 表 內, 是 由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決 定 的 我 ㆒ 定 會 向 該 局 反 映 葉 文 慶 議 員 的 意 見, 讓 他 們 考 慮 張 鑑 泉 議 員 問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也 許 在 本 局 我 是 資 料 較 缺 乏 的 ㆒ 名 議 員, 請 問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我 們 韋 氏 綜 合 症 到 底 是 甚 麼 ㆒ 回 事?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 傳 譯 ): 主 席 先 生, 醫 務 衛 生 署 署 長 告 知 我 謂, 韋 氏 綜 合 症 是 小 童 最 易 感 染 到 的 疾 病, 尤 其 是 12 歲 以 的 兒 童 在 生 物 化 學 有 證 據 證 明 韋 氏 綜 合 症 會 令 肝 臟 受 損 影 響 樞 神 經 系 統 引 致 發 熱 和 病 毒 感 染 的 情 況 韋 氏 綜 合 症 的 病 徵 通 常 是 在 病 毒 痊 癒 期 內 顯 露 出 來 的 各 項 問 題 的 書 面 答 覆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的 教 學 設 施 問 題 十 ㆓ 張 龍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所 具 備 的 設 施, 是 否 足 夠 應 付 香 港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在 教 學 方 面 的 需 求?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所 具 備 的 設 施, 足 夠 應 付 香 港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在 教 學 方 面 的 需 求 該 醫 學 院 在 醫 院 的 籌 劃 階 段, 曾 積 極 參 與 研 究 教 學 所 需 設 備 手 和 其 他 設 施 的 工 作 ㆒ 個 由 醫 務 衛 生 署 和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的 高 級 員 代 表 所 組 成 的 聯 合 聯 絡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成 立 這 個 委 員 會 會 確 保 醫 院 方 面 有 足 夠 供 教 學 用 的 設 施 區 議 會 在 市 區 管 理 方 面 的 任 務 問 題 十 ㆔ 廖 烈 科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布 政 司 曾 於 ㆒ 九 八 ㆕ 年 ㆓ 月 十 五 日 在 本 局 稱, 政 府 正 考 慮 開 展 區 議 會 在 市 區 管 理 方 面 的 任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有 關 這 事 的 目 前 情 況?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17 政 務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布 政 司 於 ㆒ 九 八 ㆕ 年 ㆓ 月 十 五 日 在 本 局 致 辭 時, 曾 指 出 由 於 區 議 會 在 管 理 本 港 煙 稠 密 的 市 區 方 面 已 有 ㆒ 定 的 影 響, 因 此 當 局 須 考 慮 應 否 拓 大 區 議 會 在 管 理 市 區 方 面 的 任 務 除 了 專 門 的 設 施 之 外, 區 議 會 亦 可 以 協 助 管 理 和 推 廣 區 內 專 為 該 區 居 民 而 設 的 ㆒ 些 設 施 區 議 會 是 透 過 兩 個 途 徑 去 執 行 其 在 市 區 管 理 方 面 的 任 務 的, 這 兩 個 途 徑 分 別 是 向 各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以 及 參 予 與 管 理 區 內 事 務 有 關 的 決 策 程 序 重 要 的 政 府 計 劃 及 影 響 所 屬 區 的 建 議 工 程, 通 常 都 會 提 交 區 議 會 徵 詢 區 議 員 的 意 見, 其 包 括 新 市 鎮 的 發 展 計 劃 社 會 服 務 和 教 育 設 施 計 劃 交 通 管 理 計 劃 為 改 善 環 境 而 進 行 的 清 拆 計 劃 巴 士 發 展 計 劃 等 等 另 ㆒ 項 較 近 期 的 發 展 是, 本 港 有 4 個 區 新 近 成 立 了 大 廈 管 理 統 籌 小 組, 提 供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專 業 意 見, 而 區 議 會 在 指 出 某 些 建 築 物 應 該 接 受 這 些 專 業 意 見 方 面 的 工 作,㆒ 直 做 得 十 分 積 極 新 界 各 區 議 會 獲 邀 請 選 派 區 議 員 出 任 區 域 市 政 局 在 本 年 ㆕ 月 成 立 的 區 委 員 會 成 員, 我 感 到 非 常 高 興, 因 為 他 們 可 以 就 增 設 和 管 理 新 界 文 康 市 政 服 務 及 設 施 方 面, 在 決 策 擔 當 較 重 要 的 角 色 不 過, 現 時 評 估 這 方 面 的 成 績, 未 免 言 之 過 早 ; 然 而 各 個 區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㆒ 職, 均 由 區 域 市 政 局 的 區 議 會 代 表 出 任, 實 在 是 令 鼓 舞 的 開 始 述 區 議 會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雖 然 基 本 是 間 接 的, 而 且 只 限 於 提 供 意 見, 但 對 於 方 行 政 以 及 央 政 府 的 工 作, 卻 有 重 大 的 貢 獻 基 於 區 議 會 的 諮 詢 功 能, 在 現 階 段 來 說, 這 是 恰 當 的 但 當 局 會 經 常 對 這 件 事 加 以 檢 討, 以 便 進 ㆒ 步 發 展 區 議 會 在 市 區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提 供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協 助 輔 導 服 務 問 題 十 ㆕ 許 賢 發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當 局 是 否 已 確 立 家 庭 康 復 老 日 間 及 住 院 託 兒 等 服 務 需 要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協 助, 若 然 已 確 立 此 需 要, 政 府 有 何 計 劃 為 本 港 市 民 提 供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服 務?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當 局 在 ㆒ 九 八 ㆕ 年 根 據 ㆒ 個 由 政 府 和 志 願 福 利 機 構 員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的 建 議, 認 明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在 協 助 輔 導 服 務 方 面 可 作 的 貢 獻, 以 及 這 種 服 務 對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需 求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與 輔 導 個 案 在 計 劃 的 比 率, 應 為 1 比 1 356 這 個 建 議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的 五 年 計 劃 檢 討 被 通 過 為 ㆒ 個 期 目 標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服 務 於 家 庭 服 務 心, 他 們 亦 對 康 復 老 和 幼 兒 護 理 的 輔 導 服 務 提 供 協 助 按 照 目 前 的 個 案 數 目, 當 局 若 要 達 到 述 期 目 標, 便 須 將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數 目 由 10 名 增 至 21 名 鑑 於 具 資 格 的 士 不 足, 而 新 畢 業 生 的 數 目 又 有 限,㆒ 九 八 五 年 的 檢 討 亦 認 為, 期 目 標 要 分 期 才 能 達 到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當 局 所 撥 出 的 款 項, 使 受 資 助 機 構 可 增 設 5 個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職 位 社 會 福 利 署 將 在 財 政 年 度 要 求 擴 大 該 署 這 方 面 的 編 制 非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醫 院 服 務 問 題 十 五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醫 院 服 務 是 由 公 帑 撥 出 大 量 款 項 資 助,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a) 過 去 12 個 月 來 非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醫 院 服 務 的 程 度 如 何? (b) 當 局 會 否 為 使 用 這 些 服 務 的 非 本 港 居 民 另 行 訂 立 收 費 制 度?

1018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c) 當 局 是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辨 別 本 港 及 非 本 港 居 民?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當 局 並 無 經 常 收 集 顯 示 非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醫 院 服 務 程 度 的 統 計 數 字 不 過,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至 同 年 十 ㆒ 月 ㆔ 十 日 期 間 所 進 行 的 ㆒ 項 特 別 調 查 顯 示, 在 這 期 間 共 有 1 151 名 非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政 府 醫 院 服 務, 其 957 是 經 急 症 室 入 院 入 院 的 訪 港 客 及 非 本 港 居 民, 會 盡 可 能 被 分 配 入 住 私 家 病 房, 須 支 付 全 部 醫 療 及 住 院 費 用 被 分 配 入 住 公 眾 病 房 的 只 須 支 付 標 準 費 用 18 元 ( 由 ㆒ 九 八 六 年 八 月 ㆒ 日 開 始 為 20 元 )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專 為 來 港 接 受 治 療 ( 也 許 是 由 原 居 的 醫 生 所 轉 介 ) 或 由 本 港 醫 生 轉 介 往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的 非 本 港 居 民 另 訂 公 眾 病 房 收 費 率 真 正 急 症 病 及 來 自 與 香 港 有 互 惠 協 約 的 英 國 的 士, 會 繼 續 獲 得 與 本 港 居 民 所 得 的 相 同 待 遇 當 局 分 辨 某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的 方 法, 是 以 該 是 否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為 準 擴 展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問 題 十 六 譚 王 鳴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是 否 有 計 劃 擴 展 現 有 的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於 ㆒ 九 七 九 年 開 辦, 共 有 18 個 小 組, 每 組 10 ㆒ 九 八 ㆒ 年, 當 局 在 進 行 為 青 年 提 供 個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的 檢 討 時, 發 覺 由 於 難 於 招 聘 曾 受 訓 練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這 些 小 組 ㆒ 直 都 是 在 手 遠 不 及 既 定 編 制 數 目 的 情 況 工 作 該 檢 討 建 議, 須 待 現 有 職 位 百 分 之 八 十 已 有 適 當 職 級 的 員 出 任, 當 局 才 可 考 慮 進 ㆒ 步 擴 展 這 服 務 其 後, 這 些 小 組 的 平 均 手 已 大 有 增 加, 至 今 年 ㆔ 月, 這 些 職 位 已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九 有 出 任 ㆒ 九 八 五 年 九 月, 香 港 文 大 學 的 香 港 研 究 心 完 成 ㆒ 項 研 究, 該 項 研 究 對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計 劃 進 行 評 估, 並 建 議 改 善 服 務 的 形 式 及 施 行 方 法 社 會 福 利 署 曾 數 度 與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對 這 份 報 告 進 行 討 論, 並 正 擬 備 連 串 建 議, 以 改 善 及 發 展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該 署 會 在 短 期 內 就 這 些 建 議 向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委 員 會 徵 詢 意 見 學 的 英 文 水 準 問 題 十 七 潘 宗 光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建 議 當 局 鼓 勵 各 學 採 用 文 為 教 學 語 言,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經 已 或 將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協 助 學 生 保 持 及 改 善 其 英 文 水 準?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正 如 各 位 議 員 所 知,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在 其 ㆒ 九 八 ㆕ 年 十 月 公 佈 的 第 ㆒ 號 報 告 書, 贊 成 實 施 ㆒ 九 八 年 訂 出 的 ㆒ 系 列 有 關 改 善 學 校 英 文 水 準 的 措 施 與 英 文 有 關 的 措 施, 包 括 修 訂 小 學 的 英 語 課 程 ; 為 所 有 官 立 及 資 助 學 提 供 額 外 教 師 擔 任 輔 導 英 語 教 學 ; 在 官 立 及 資 助 小 學 內 裝 設 無 線 耳 筒 接 收 系 統, 使 學 生 有 機 會 收 聽 純 正 的 英 語 及 改 善 他 們 的 聆 聽 能 力 ; 以 及 成 立 語 文 教 育 學 院, 以 加 強 在 職 語 文 教 師 的 訓 練 這 些 措 施 經 已 實 施, 但 英 語 課 程 的 修 訂 是 分 期 進 行, 故 尚 未 完 成 小 學 課 程 現 已 修 訂, 而 學 課 程 的 修 訂 將 由 今 年 九 月 開 始, 分 3 期 進 行, 到 ㆒ 九 八 八 年 九 月 完 成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另 建 議 多 項 改 善 語 文 學 習 的 措 施, 並 全 部 獲 得 政 府 接 納 預 料 可 為 全 面 採 用 文 作 教 學 語 言 的 學 校 的 學 生 保 持 及 改 善 英 文 水 準 的 措 施, 包 括 增 派 英 文 教 師, 並 且 提 供 小 組 教 學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19 用 的 設 施 ; 增 設 第 ㆓ 套 無 線 耳 筒 接 收 系 統 ; 發 出 ㆒ 次 過 的 圖 書 館 津 貼 以 供 增 購 英 語 讀 物 及 其 他 教 具 ; 以 及 招 聘 海 外 講 師 在 各 教 育 學 院 及 語 文 教 育 學 院 執 教 當 局 將 會 為 學 舉 行 英 文 學 業 成 績 測 驗, 以 協 助 這 些 學 校 將 ㆒ 學 生 分 組, 此 舉 可 令 教 學 及 學 習 更 為 收 效 這 些 措 施 預 計 會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㆒ 項 鼓 勵 官 立 及 資 助 學 招 聘 海 外 英 語 教 師 的 計 劃, 現 正 研 究 考 慮, 並 且 正 在 諮 詢 學 校 的 意 見 教 育 署 的 輔 導 視 學 處 會 經 常 對 學 校 進 行 視 察, 以 保 證 述 增 添 的 設 施 得 到 有 效 和 充 份 的 使 用 該 處 也 會 印 發 小 組 教 學 指 南, 為 英 文 教 師 舉 辦 進 修 課 程 研 討 會 及 實 習 班, 並 檢 討 英 語 課 程, 如 有 需 要, 會 根 據 學 教 學 媒 介 的 發 展 而 進 行 修 改 語 文 教 育 學 院 則 為 學 英 文 教 師 舉 辦 全 日 制 進 修 課 程, 並 會 由 ㆒ 九 八 六 年 九 月 開 始, 擴 展 這 些 課 程 聲 明 有 關 郭 亞 女 事 件 衛 生 福 利 司 聲 明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實 任 衛 生 福 利 司 曾 於 五 月 十 ㆕ 日 在 本 局 就 郭 亞 女 事 件 答 覆 問 題 郭 亞 女 是 ㆒ 名 據 稱 自 出 生 以 來 便 被 母 親 鎖 在 屋 內 的 年 幼 女 童 由 於 各 位 議 員 對 政 府 處 理 這 事 件 的 方 法 表 示 關 注, 實 任 衛 生 福 利 司 於 七 月 ㆓ 日 在 本 局 再 次 作 出 聲 明 時, 同 意 將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及 醫 務 衛 生 署 署 長 所 進 行 的 內 部 檢 討 報 告, 交 給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福 利 事 務 小 組 審 閱 有 關 報 告 經 已 呈 交, 而 該 小 組 於 七 月 十 六 日 舉 行 會 議 時, 該 兩 署 署 長 和 我 都 有 出 席, 答 覆 小 組 成 員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該 小 組 已 發 表 他 們 對 這 事 件 的 意 見 各 成 員 在 這 方 面 作 了 不 少 工 作, 我 十 分 感 謝 我 謹 向 他 們 保 證, 當 局 對 他 們 所 作 的 建 議, 必 定 會 加 以 小 心 考 慮 實 任 衛 生 福 利 司 在 七 月 ㆓ 日 所 作 的 再 次 聲 明, 表 示 將 於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小 組 研 究 過 有 關 報 告 後, 在 本 局 就 這 事 件 發 表 ㆒ 份 詳 盡 的 聲 明 現 在 我 便 發 出 這 聲 明 我 亦 同 時 將 述 兩 份 報 告 提 交 本 局 省 覽, 但 報 告 的 機 密 附 件 則 附 之 闕 如, 因 為 這 些 附 件 提 及 黃 婉 韶 女 士 及 她 家 庭 成 員 的 個 資 料, 而 鑑 於 專 業 道 德 的 緣 故, 是 不 應 公 開 的 不 過, 報 告 全 文, 包 括 機 密 附 件, 已 交 給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小 組 審 閱, 使 這 小 組 得 知 整 個 事 件 的 真 相 由 ㆒ 九 八 五 年 十 ㆒ 月 社 會 福 利 署 因 有 致 電 熱 線 而 首 次 知 悉 這 事 件 開 始, 直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五 月 八 日 該 署 決 定 破 門 進 入 黃 女 士 在 葵 涌 的 居 住 單 位 為 止 的 ㆒ 段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的 ㆒ 連 串 事 情, 經 由 衛 生 福 利 司 在 五 月 十 ㆕ 日 答 覆 問 題 時 敘 述, 並 詳 列 於 現 提 交 本 局 省 覽 的 報 告 內 今 日 我 並 不 打 算 覆 述 這 些 事 情 不 過, 我 想 指 出 若 干 特 點, 以 協 助 解 釋 該 署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的 原 因 負 責 處 理 這 事 件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曾 5 次 試 圖 進 入 該 居 住 單 位, 以 便 明 瞭 這 兒 童 的 情 況, 但 每 次 造 訪 均 無 法 進 入 這 名 社 會 工 作 者 亦 曾 要 求 鄰 居 和 內 房 屋 署 職 員 協 助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小 組 認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破 門 而 入 之 前, 應 進 行 較 深 切 的 工 作, 但 又 認 為, 由 於 職 員 及 資 源 不 足, 該 署 無 法 撥 出 所 需 時 間 用 於 這 件 事 這 ㆒ 結 論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在 報 告 內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大 致 相 同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承 認, 該 署 職 員 倚 賴 ㆓ 手 資 料 而 定 出 初 步 意 見, 認 為 這 並 非 是 嚴 重 的 虐 待 或 疏 於 照 顧 兒 童 的 事 件, 此 舉 難 以 令 滿 意 該 署 已 在 五 月 十 五 日 再 次 提 醒 所 有 有 關 員, 必 須 及 早 接 觸 據 報 受 危 害 的 兒 童, 並 正 草 擬 適 當 的 指 引, 列 入 該 署 的 工 作 手 冊 內 我 於 七 月 ㆓ 十 ㆔ 日 在 本 局 作 出 有 關 表 示 後,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隨 即 呈 交 請 求 撥 出 所 需 資 源 的 要 求, 以 便 再 次 改 善 家 庭 服 務 心 的 手 編 制 比 例 在 考 慮 該 個 案 的 這 方 面 時, 我 們 亦 應 注 意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保 護 婦 孺 條 例, 有 干 預 父 母 與 幼 童 關 係 的 權 力, 其 包 括 要 求 父 母 交 出 幼 童 的 權 力, 這 種 權 力 通 常 只 在 有 理 由 相 信 幼 童 在 身 體 或

1020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道 德 面 臨 危 險 時 才 會 加 以 引 用 但 事 件 初 期 當 局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並 無 顯 示 述 的 危 險 黃 女 士 以 說 話 與 行 動 清 楚 顯 示, 她 不 接 納 個 案 工 作 員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並 且 不 希 望 私 隱 被 侵 犯 她 是 在 較 後 的 時 期 才 清 楚 顯 出 是 患 有 精 神 病 的 我 歡 迎 常 務 小 組 支 持 檢 討 保 護 婦 孺 條 例, 並 會 進 ㆒ 步 考 慮 如 何 進 行 檢 討 的 工 作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當 局 會 徵 詢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委 員 會 對 述 建 議 的 意 見 我 固 然 接 納 常 務 小 組 認 為 有 需 要 設 置 制 衡 措 施 的 意 見, 但 從 該 個 案 看 來, 社 會 工 作 者 究 竟 在 甚 麼 情 形 之 才 可 為 孩 童 的 利 益 而 作 出 干 預,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範 圍 實 在 太 狹 窄 常 務 小 組 對 把 幼 童 單 獨 留 在 家 表 示 關 注 當 局 會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的 各 方 面, 包 括 是 否 可 以 這 種 情 況 為 理 由, 使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以 根 據 條 例 而 引 用 權 力 至 於 強 行 入 屋 方 面,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員 認 為 他 們 有 理 由 根 據 條 例 而 採 取 行 動 的 資 料, 是 在 五 月 六 日 才 獲 得, 當 時 黃 女 士 的 前 夫 告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有 關 黃 女 士 的 行 為, 顯 出 她 可 能 患 有 精 神 病 接 的 調 查 看 來 亦 支 持 這 個 說 法 在 五 月 八 日, 區 總 社 會 福 利 主 任 按 照 保 護 婦 孺 條 例 第 ㆔ 十 五 條 第 (1) 款 (a) 段 發 出 將 郭 亞 女 送 往 收 容 所 的 指 令, 以 便 作 出 進 ㆒ 步 的 調 查 由 於 再 次 不 能 接 觸 該 女 孩, 而 黃 女 士 ㆒ 直 不 允 開 門, 社 會 福 利 署 員 有 鑑 於 已 知 黃 女 士 的 行 為 不 可 預 測, 因 而 決 定 需 要 強 行 入 屋, 以 確 保 該 孩 童 的 安 全 在 這 種 情 況 強 行 進 入 樓 宇 的 權 力, 是 列 於 保 護 婦 孺 條 例 第 ㆕ 十 ㆕ 條 第 (1) 款 內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在 她 的 報 告 所 的 結 論 是, 強 行 進 入 樓 宇 應 被 視 作 無 他 法 可 想 時 才 可 採 用 的 辦 法, 但 以 當 時 的 情 況 來 說, 強 行 入 屋 是 合 理 的 兩 局 常 務 小 組 亦 認 為, 在 這 些 情 況 強 行 入 屋 可 能 是 有 需 要 的 律 政 司 署 亦 指 出,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和 該 署 員 所 採 取 的 步 驟, 是 根 據 保 護 婦 孺 條 例 的 規 定 合 法 進 行 的 至 於 破 門 入 屋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常 務 小 組 相 信 此 舉 並 非 促 成 黃 女 士 所 患 疾 病 的 原 因 精 神 科 醫 生 檢 查 過 黃 女 士 後, 亦 證 實 這 點, 並 發 覺 她 患 病 已 有 ㆒ 段 時 間 不 過, 常 務 小 組 留 意 到 強 行 入 屋 之 舉 確 令 黃 女 士 遭 遇 壓 力 我 同 意 這 觀 察 是 正 確 的, 但 我 坦 白 補 充 ㆒ 句, 傳 播 媒 介 對 事 件 的 報 導, 以 及 聚 集 在 她 家 門 外 的 記 者 和 鄰 居 亦 帶 來 相 當 壓 力 如 果 在 推 斷 該 女 童 身 體 可 能 遭 受 傷 害 後 而 拂 袖 不 顧, 並 不 採 取 行 動 使 該 女 童 及 其 母 親 獲 得 所 需 的 照 顧 及 治 療, 是 ㆒ 種 不 負 責 任 的 行 為 至 於 今 後,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已 建 議 應 該 對 該 條 例 作 ㆒ 項 修 訂, 使 其 本 或 其 授 權 職 員 必 須 先 向 裁 判 司 申 請 搜 查 令, 才 能 根 據 第 ㆕ 十 ㆕ 條 第 (1) 款 的 規 定, 執 行 入 屋 的 權 力 訂 立 這 項 規 定 當 可 減 低 有 關 士 對 這 宗 個 案 所 表 示 的 其 ㆒ 項 主 要 憂 慮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非 官 守 議 員 常 務 小 組 已 同 意 對 這 建 議 及 其 他 措 施 認 真 考 慮 我 現 在 想 轉 談 將 郭 亞 女 安 置 在 竹 園 兒 童 院, 以 及 將 黃 女 士 送 入 葵 涌 醫 院 的 程 序 在 破 門 入 屋 後, 社 會 福 利 署 職 員 認 為 有 充 分 理 由 繼 續 執 行 帶 走 令, 因 此 便 將 該 女 童 帶 離 住 所 作 體 格 檢 驗, 然 後 送 往 竹 園 兒 童 院 郭 亞 女 在 入 住 兒 童 院 後, 即 由 出 診 醫 生 兒 童 精 神 病 料 醫 生 兒 童 心 理 學 家 及 兒 科 醫 生 檢 查, 各 皆 認 為 她 的 健 康 情 況 大 致 良 好, 但 智 力 增 長 及 社 交 方 面 的 發 展, 則 因 她 曾 在 居 所 內 過 於 孤 獨 而 有 所 影 響, 各 醫 師 建 議 她 應 在 ㆒ 個 設 有 居 住 教 育 及 嚴 密 督 導 設 施 的 環 境 生 活, 因 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在 五 月 十 ㆕ 日 根 據 保 護 婦 孺 條 例 第 ㆔ 十 ㆕ 條 第 (1) 款 向 荃 灣 少 年 法 庭 申 請 照 顧 保 護 令 該 聆 訊 並 押 後 至 五 月 ㆓ 十 八 日 進 行, 以 等 候 黃 女 士 母 女 的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及 醫 療 報 告, 裁 判 司 亦 在 該 宣 佈 郭 亞 女 應 入 住 竹 園 兒 童 院, 直 至 七 月 ㆔ 十 ㆒ 日 為 止, 屆 時 法 庭 亦 將 重 新 聆 聽, 考 慮 如 何 作 進 ㆒ 步 的 安 排, 以 照 顧 郭 亞 女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職 員 亦 對 黃 女 士 若 ㆒ 留 居 屋 內 的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他 們 亦 勸 告 黃 女 士 在 他 們 陪 同 往 醫 院 接 受 檢 查, 瑪 嘉 烈 醫 院 急 症 室 的 當 值 醫 生 認 為 黃 女 士 須 入 住 精 神 病 醫 院 接 受 觀 察, 該 醫 生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第 ㆔ 十 ㆒ 條 的 規 定, 向 ㆒ 名 太 平 紳 士 申 請 命 令, 將 黃 女 士 轉 送 精 神 病 院 羈 留 並 接 受 觀 察 7, 黃 女 士 於 是 入 住 葵 涌 醫 院 接 受 檢 查, 並 證 實 患 有 精 神 病 在 入 院 後 第 ㆓, 她 已 同 意 自 願 接 受 治 療, 至 目 前 為 止 亦 如 是 自 從 入 院 後, 黃 女 士 即 由 ㆒ 組 由 ㆒ 名 顧 問 醫 生 率 領 的 合 格 精 神 病 醫 生 診 治, 因 此, 接 受 黃 女 士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並 認 為 她 應 在 院 內 接 受 治 療 的 決 定, 是 由 合 格 醫 生 按 黃 女 士 的 精 神 健 康 情 況 而 作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及 任 何 社 署 職 員 皆 無 插 手 干 預 這 些 過 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亦 曾 就 黃 女 士 入 院 的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並 認 為 該 決 定 是 按 照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21 而 執 行 的 律 政 司 署 亦 認 為 所 進 行 的 程 序 完 全 恰 當, 而 黃 女 士 入 住 葵 涌 醫 院 並 接 受 治 療 ㆒ 事, 亦 是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行 事 的 兩 局 非 官 守 議 員 常 務 小 組 已 建 議 檢 討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而 全 面 檢 討 述 條 例 的 工 作, 包 括 檢 討 訴 及 釋 放 程 序, 已 進 行 了 相 當 時 日, 此 外, 並 正 與 有 關 團 體 磋 商 ㆒ 套 詳 細 的 建 議 當 局 已 擬 定 ㆒ 條 概 括 這 些 建 議 的 修 訂 草 案, 獲 得 所 需 的 批 准 後, 預 計 該 草 案 將 於 ㆒ 個 會 期 初 在 本 局 提 出 黃 女 士 已 獲 知 本 身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並 明 瞭 對 於 其 被 送 入 葵 涌 醫 院 與 女 兒 被 帶 走 的 訴 途 徑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決 定 採 取 入 屋 令 帶 走 黃 女 士 的 女 兒 後, 該 署 員 即 向 黃 女 士 解 釋 她 可 根 據 保 護 婦 孺 條 例 第 ㆔ 十 五 條 第 (4) 款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或 裁 判 司 申 請 釋 放 令 法 律 援 助 署 及 其 他 部 門 曾 多 次 表 示 願 意 協 助 黃 女 士 聘 用 法 律 代 表, 但 均 被 拒 絕 黃 女 士 曾 出 席 五 月 ㆓ 十 八 日 的 法 庭 聆 訊, 使 她 獲 悉 有 關 的 安 排, 對 於 女 兒 被 送 往 照 顧 的 措 施, 黃 女 士 亦 表 贊 成 於 七 月 ㆔ 十 ㆒ 日 重 開 的 聆 訊, 黃 女 士 會 有 法 律 代 表 出 席 為 對 日 後 的 事 件 有 所 保 障,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已 提 議 在 條 例 加 ㆒ 項 條 款, 規 定 必 須 將 有 關 的 法 庭 聆 訊 預 先 通 知 孩 子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以 及 准 許 他 們 與 法 庭 接 觸 實 際,㆒ 向 以 來, 家 長 或 監 護 的 落 凡 是 當 局 可 以 知 道 的, 當 局 都 有 如 此 做 法 不 過, 這 項 法 定 規 定 當 可 視 為 保 障 家 長 或 監 護 的 權 利, 而 兩 局 常 務 小 組 也 認 這 項 建 議 值 得 認 真 考 慮 政 府 經 已 仔 細 考 慮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及 醫 務 衛 生 署 署 長 的 檢 討 報 告, 並 接 納 他 們 的 結 論 我 們 的 社 工 雖 然 要 處 理 非 常 多 的 個 案, 但 他 們 都 能 勝 任 愉 快, 且 盡 心 盡 力 為 我 們 的 社 會 服 務 很 多 時, 正 如 目 前 的 個 案 ㆒ 樣, 他 們 要 作 出 非 常 困 難 的 決 定, 此 外, 因 為 要 保 持 機 密, 他 們 不 能 經 常 公 開 為 自 己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進 行 辯 護 我 相 信,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和 她 屬 職 員 的 操 守 值 得 我 們 信 賴, 他 們 的 專 業 判 斷 力 更 值 得 我 們 尊 重 主 席 先 生, 最 後 我 想 就 郭 亞 女 與 黃 女 士 的 現 況 和 前 途 說 幾 句 話 多 名 曾 參 與 醫 治 及 照 顧 他 們 的 專 業 士 曾 於 十 月 十 八 日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認 為 黃 女 士 自 開 始 接 受 治 療 以 來, 精 神 狀 態 已 見 好 轉, 她 很 快 或 者 可 以 試 行 出 院 不 過, 各 位 專 家 認 為 她 還 未 康 復 到 可 以 自 行 照 顧 女 兒 的 程 度 郭 亞 女 方 面, 她 在 竹 園 兒 童 院 有 很 好 的 進 展, 在 智 力 和 與 相 處 的 能 力 方 面, 都 在 追 同 齡 兒 童 的 發 展 她 的 母 親 ㆒ 直 都 有 定 時 探 望 她 兩 局 常 務 小 組 派 出 觀 察 黃 女 士 和 郭 亞 女 的 代 表 團 也 認 為 她 們 母 女 ㆓ 受 到 很 好 的 照 顧, 對 此 我 感 到 非 常 高 興 我 可 以 向 本 局 保 證, 只 要 有 需 要, 她 們 母 女 ㆓ 必 定 會 繼 續 得 到 最 佳 水 準 的 照 顧 述 的 專 家 就 這 個 案 舉 行 會 議 後, 建 議 ㆒ 起 安 置 該 母 女 ㆓ 在 ㆒ 個 受 到 庇 護 及 監 察 的 環 境, 因 這 樣 會 幫 助 黃 女 士 快 些 康 復, 以 及 在 她 重 過 獨 立 生 活 之 前, 讓 她 有 機 會 在 醫 院 以 外 的 方 養 成 照 顧 自 己 的 能 力 在 照 顧 女 兒 方 面, 她 也 需 要 別 的 幫 助 郭 亞 女 當 會 參 加 為 孩 子 而 設 的 活 動, 並 會 接 受 輔 導 教 育, 使 她 在 九 月 能 入 讀 ㆒ 間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稚 園 當 局 的 長 遠 目 標, 就 是 要 使 她 們 母 女 重 聚 倫, 並 協 助 她 們 重 返 社 會 專 家 在 會 議 就 有 關 個 案 作 出 的 建 議, 經 已 呈 交 兒 童 法 庭 審 閱 兩 局 常 務 小 組 曾 提 出, 如 果 她 們 母 女 ㆓ 的 私 生 活 不 進 ㆒ 步 受 到 被 不 斷 公 開 的 壓 力, 對 她 們 重 返 社 會 及 過 正 常 生 活 會 有 很 大 幫 助, 本 對 小 組 的 建 議 絕 對 贊 成 雖 然 政 府 員 知 道 怎 樣 接 受 和 應 付 新 聞 界 的 行 動, 但 宣 傳 這 件 事 對 不 喜 私 生 活 受 到 大 眾 觸 目 的 來 說, 可 以 是 ㆒ 個 艱 苦 的 體 驗 黃 女 士 和 郭 亞 女 兩 的 前 路 都 並 不 平 坦, 特 別 在 她 們 再 沒 有 目 前 收 容 機 構 所 給 她 們 的 照 顧 後 如 果 新 聞 界 正 如 他 們 曾 說 過, 他 們 對 郭 亞 女 母 女 ㆓ 的 利 益 由 衷 的 感 到 關 心, 那 麼, 我 希 望 他 們 會 讓 她 們 母 女 ㆓ 過 些 安 寧 日 子 有 關 研 究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檢 控 及 審 訊 方 式 所 涉 及 問 題 特 別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王 澤 長 議 員 聲 明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今 午 提 交 本 局 討 論 的 是 ㆒ 九 八 五 年 十 ㆒ 月 ㆓ 十 日 由 本 局 委 任 的 特 別 委 員 會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該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如 何 解 決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涉 及 的 檢 控 及 審 訊 問 題 作 進 ㆒ 步 考 慮, 及 報

1022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告 應 採 取 的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考 慮 修 改 審 訊 前 後 的 程 序 和 審 訊 的 形 式 這 份 報 告 書 是 經 過 該 委 員 會 大 約 18 個 月 的 努 力 工 作 和 諮 詢, 才 告 完 成 正 如 各 位 議 員 所 知, 自 七 十 年 代 至 今,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所 引 起 的 問 題,㆒ 直 受 到 社 會 士 的 關 注 有 關 士 認 為, 現 行 的 程 序 只 是 為 處 理 普 通 的 刑 事 案 件 而 制 定, 實 不 足 以 應 付 複 雜 的 商 業 罪 案, 因 為 這 類 罪 案 所 須 呈 堂 的 文 件, 數 以 千 計, 而 且 其 很 多 是 屬 於 專 門 性 質 法 律 界 士 率 先 提 出 了 ㆒ 連 串 的 改 革 建 議, 其 後 律 政 司 終 於 在 ㆒ 九 八 ㆕ 年 七 月 發 表 ㆒ 份 討 論 文 件 經 諮 詢 市 民 後, 當 局 於 ㆒ 九 八 五 年 ㆓ 月 十 五 日 公 佈 商 業 罪 案 審 訊 條 例 草 案 ㆒ 九 八 五 年 ㆔ 月 十 ㆔ 日, 律 政 司 在 本 局 提 出 該 條 例 草 案 根 據 該 草 案 規 定,㆒ 宗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控 方 或 辯 方 可 向 首 席 按 察 司 提 出 申 請, 將 案 件 交 由 ㆒ 個 審 裁 處 審 訊, 該 審 裁 處 的 成 員 包 括 1 名 法 官 及 3 名 商 業 審 裁 員,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減 少 審 訊 的 時 間 和 費 用 本 局 的 非 官 守 議 員 成 立 ㆒ 個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該 草 案 專 案 小 組 曾 收 取 有 關 方 面 的 意 見, 後 者 所 反 對 的 主 要 有 兩 點 第 ㆒, 他 們 強 調 由 陪 審 員 會 同 法 官 審 訊 的 制 度 可 保 障 個 的 權 利, 因 此 如 果 沒 有 明 確 證 據 顯 示 該 項 制 度 導 致 不 公 平 或 延 誤, 便 不 應 採 用 其 他 審 訊 方 式 予 以 取 代 第 ㆓, 他 們 指 出 在 香 港 這 個 有 密 切 連 繫 的 商 業 社 會 裏, 很 難 找 到 足 夠 大 公 無 私 的 商 業 審 裁 員 有 鑑 於 該 項 大 膽 建 議 所 引 起 的 強 烈 反 應, 專 案 小 組 認 為 不 應 在 立 法 局 匆 匆 通 過 該 草 案, 並 認 為 有 需 要 進 ㆒ 步 諮 詢 市 民 及 更 徹 底 研 究 各 項 有 關 問 題 ㆒ 九 八 五 年 五 月 ㆒ 日, 該 條 例 草 案 遂 延 期 ㆓ 讀, 並 另 行 委 任 ㆒ 個 特 別 委 員 會 去 研 究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各 方 面 的 問 題 這 第 ㆒ 個 特 別 委 員 會 只 有 很 短 的 時 間 去 處 理 ㆒ 項 困 難 而 又 複 雜 的 工 作 不 過, 仍 能 鑑 定 若 干 基 本 問 題 目 前 的 特 別 委 員 會 是 在 去 年 十 ㆒ 月 委 出 這 委 員 會 合 共 召 開 8 次 公 開 會 議, 藉 以 聽 取 律 政 司 署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和 警 務 處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的 證 供 這 委 員 會 又 邀 請 本 港 各 機 構 和 各 界 士 提 交 書 面 證 據, 並 在 兩 份 英 文 和 兩 份 文 報 章 分 別 刊 登 該 項 邀 請 除 舉 行 公 開 會 議 外, 特 別 委 員 會 本 身 共 開 會 14 次, 並 前 往 最 高 法 院, 參 觀 ㆒ 宗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實 際 審 訊 情 形 和 聆 聽 首 席 按 察 司 的 意 見 此 外, 又 舉 行 過 若 干 次 非 正 式 討 論 主 席 先 生, 特 別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載 述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調 查 檢 控 和 審 訊 所 涉 及 的 各 項 主 要 問 題 審 訊 方 式 ( 第 七 章 ) 曾 引 起 十 分 激 烈 的 爭 議, 也 可 以 說 是 我 們 進 行 審 議 的 最 重 要 範 圍 之 ㆒ 委 員 會 就 這 個 問 題 作 出 結 論 時, 仍 然 記 得 律 政 司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五 月 ㆒ 日 對 於 委 任 第 ㆒ 個 特 別 委 員 會 的 動 議 所 作 出 的 尖 銳 聲 明 茲 將 律 政 司 的 說 話 引 述 如 : 即 使 本 局 希 望 通 過 這 草 案, 我 仍 認 為 推 行 ㆒ 種 不 獲 廣 泛 支 持 的 審 訊 方 式 是 十 分 危 險 的 現 時 的 問 題 已 不 單 是 究 竟 草 案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是 否 良 好, 或 這 是 否 最 佳 的 辦 法, 而 是 倘 若 這 些 建 議 獲 得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會 否 普 遍 被 視 作 公 平 審 訊 的 基 礎 市 民 對 本 港 審 訊 程 序 是 否 公 正 所 抱 持 的 信 心, 遠 較 選 擇 那 ㆒ 種 審 訊 方 式 更 重 要 不 論 有 關 建 議 具 備 甚 麼 優 點, 現 時 市 民 反 對 通 過 這 草 案 所 表 現 的 不 滿, 足 以 造 成 ㆒ 項 真 正 的 危 險, 就 是 損 害 市 民 對 公 正 裁 決 的 信 心 可 惜 的 是, 設 立 審 裁 處 的 建 議 顯 然 未 能 取 得 所 需 的 廣 泛 支 持 和 公 眾 士 的 信 任 我 個 認 為, 審 裁 處 的 概 念 有 其 優 點, 倘 若 本 港 的 情 況 和 公 眾 情 緒 仍 然 是 像 十 多 年 前 那 樣, 這 概 念 的 實 施, 對 於 解 決 與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有 關 的 種 種 問 題, 大 概 會 非 常 奏 效 但 命 運 的 安 排, 使 本 港 的 情 況 和 公 眾 情 緒 起 了 重 大 的 轉 變, 目 前 的 ㆒ 般 意 向 是 保 持 現 狀 現 時 採 用 的 那 套 由 來 已 久 的 體 制, 是 本 港 維 持 刑 法 公 正 的 基 石, 在 這 重 要 的 時 刻, 稍 加 改 動, 都 是 不 智 之 舉 我 們 相 信, 香 港 的 陪 審 員 有 高 深 教 育 程 度 及 資 格, 能 理 解 和 明 白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審 訊 的 各 項 困 難 和 技 術 性 問 題, 從 而 作 出 公 平 的 裁 決 主 席 先 生, 我 們 所 得 的 結 論 是, 在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檢 控 及 審 訊, 為 減 少 延 誤 及 費 用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最 實 際 而 又 獲 市 民 接 納 的 辦 法 是 擬 訂 詳 細 的 法 定 程 序, 以 代 替 現 有 的 初 步 聆 訊 及 審 訊 前 程 序 主 席 先 生, 我 現 謹 概 述 特 別 委 員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主 要 建 議

香 港 立 法 局 一 九 八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1023 委 員 會 在 報 告 書 第 ㆔ 章 內 建 議, 應 廢 除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初 步 聆 訊 程 序 我 們 所 得 的 結 論 是, 鑑 於 進 行 初 步 聆 訊 全 部 程 序 所 需 的 時 間 和 費 用, 並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將 其 用 於 這 類 案 件 我 想 強 調, 委 員 會 亦 知 道 需 為 沒 有 充 分 證 據 將 被 告 提 控 的 特 殊 情 況 提 供 保 障 我 們 已 建 議, 在 這 種 情 況, 應 准 許 被 告 向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申 請 開 釋 廢 除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初 步 聆 訊 全 部 程 序, 以 及 申 請 開 釋 的 保 障 措 施, 可 減 少 將 商 業 騙 子 送 交 法 院 審 判 所 需 的 時 間 及 公 帑 委 員 會 在 進 行 審 議 時, 經 常 體 會 到 調 查 和 檢 控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的 各 種 固 有 困 難 這 類 罪 案 的 特 色 是 文 件 特 別 多, 都 是 有 關 和 本 港 及 海 外 多 間 公 司 交 易 和 在 多 個 銀 行 戶 口 往 來 的 文 件 調 查 員 往 往 需 要 多 月 的 工 夫 才 能 找 出 罪 犯 蓄 意 隱 瞞 的 交 易 資 料 這 些 交 易 大 都 涉 及 鉅 額 款 項, 歷 時 多 月 或 數 年 不 等 基 於 這 些 特 色, 審 訊 時 所 要 呈 堂 的 文 件 將 會 數 以 千 計 因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必 須 減 少 審 訊 時 應 用 的 文 件 數 量, 並 將 各 項 問 題 簡 化, 方 便 陪 審 團 工 作 為 此, 委 員 會 在 報 告 書 第 ㆕ 章 建 議 修 改 現 時 於 審 訊 前 所 進 行 的 程 序 首 先, 控 方 需 將 ㆒ 份 案 情 細 節 以 及 所 有 文 件 證 據 的 簡 明 摘 要 給 予 辯 方 ; 除 在 特 別 情 況, 控 方 不 得 超 越 案 情 細 節 的 範 圍 而 辯 方 則 必 須 將 其 答 辯 性 質 扼 要 通 知 控 方, 但 只 須 指 出 答 辯 的 主 要 論 據 這 份 文 件 只 限 向 控 方 及 法 官 透 露 此 外,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控 辯 雙 方 必 須 在 承 認 事 實 及 文 件 方 面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及 給 予 答 覆, 藉 以 盡 量 減 少 雙 方 爭 辯 的 事 項 主 席 先 生, 委 員 會 預 期 這 些 新 訂 的 審 訊 前 程 序 將 由 ㆒ 位 提 早 獲 委 派 主 理 該 案 的 主 審 法 官 督 導 至 於 預 審 程 序, 則 會 在 正 式 審 訊 前 ㆒ 段 期 間 舉 行, 由 法 官 負 責 監 督 該 案 各 項 程 序 的 進 行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立 法 規 定 複 雜 商 業 罪 案 所 有 審 訊 前 的 程 序, 主 審 法 官 在 控 辯 雙 方 不 按 建 議 的 法 定 程 序 辦 事 時 有 權 判 罰 堂 費 在 報 告 書 的 第 六 章, 我 們 建 議 向 陪 審 團 提 供 更 多 文 件, 以 澄 清 及 簡 化 呈 交 證 據 的 手 續, 從 而 縮 短 審 訊 的 時 間 我 們 相 信, 如 有 控 辯 雙 方 的 案 情 說 明 書, 該 等 說 明 書 應 與 證 供 摘 要 及 律 師 的 開 庭 及 結 案 陳 詞 ㆒ 併 呈 交 陪 審 團 審 訊 所 需 時 間 及 其 複 雜 程 度 清 楚 顯 示 此 項 書 面 資 料 實 屬 需 要 除 此 之 外,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更 多 利 用 新 式 的 視 覺 器 材 及 擬 備 技 術 名 詞 詞 彙, 以 協 助 陪 審 團 瞭 解 證 供 主 席 先 生, 以 是 我 們 的 主 要 建 議 摘 要 我 們 的 所 有 建 議 均 載 於 報 告 書 第 九 章 委 員 會 的 閉 門 會 議 及 公 開 會 議 的 紀 錄, 以 及 所 收 到 的 書 面 意 見 均 載 於 報 告 書 第 ㆓ 及 第 ㆔ 部 份 我 們 預 計, 除 非 有 不 可 預 見 的 情 形, 報 告 書 的 所 有 ㆔ 個 部 份 可 於 兩 週 內 發 表, 供 市 民 參 閱 日 後 亦 會 將 報 告 書 譯 成 文 我 們 感 謝 曾 以 書 面 及 口 頭 向 委 員 會 提 出 意 見 的 團 體 及 個 別 士 的 合 作, 並 感 謝 秘 書 及 其 輔 助 員 的 協 助 最 後, 主 席 先 生, 特 別 委 員 會 各 位 同 事 用 了 很 多 時 間 和 精 神 完 成 此 項 艱 巨 複 雜 的 工 作, 我 在 此 謹 向 他 們 衷 心 致 謝 有 關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委 員 會 ㆒ 九 八 五 至 八 六 年 度 年 報 陳 鑑 泉 議 員 聲 明 的 譯 文 : 主 席 先 生, 根 據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條 例 第 十 ㆔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現 將 該 基 金 由 ㆒ 九 八 五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 期 間 的 報 告 提 交 立 法 局 省 覽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十 ㆒ 條 擬 備, 由 ㆒ 九 八 ㆕ 年 十 月 ㆒ 日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設 立 之 日 起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 的 對 帳 單, 已 收 入 該 報 告 的 附 錄 II 在 立 法 局 ㆒ 九 八 ㆔ 至 八 ㆕ 年 度 會 期 開 始 時, 主 席 先 生 曾 宣 佈, 行 政 局 原 則 接 納 為 工 所 屬 公 司 接 受 破 產 管 理 期 間 遭 遇 各 項 難 題 而 設 之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裡 的 主 要 建 議 隨 後 通 過 的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條 例 便 於 ㆒ 九 八 五 年 ㆕ 月 十 九 日 起 生 效 該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保 障 基 金, 由 每 宗 商 業 登 記 證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