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海 人 社 发 2016 77 号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下 半 年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统 一 鉴 定 的 通 知 各 区 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所 市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提 高 我 市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提 升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水 平, 建 立 健 全 我 市 企 业 职 工 培 训 体 系, 推 进 现 代 企 业 职 业 培 训 和 人 力 资 源 资 源 制 度 建 设 同 时, 根 据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构 建 和 谐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实 施 意 见 ( 苏 发 2016 8 号 ) 文 件 精 神, 把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化 解 在 基 层, 化 解 在 萌 芽 状 态 的 要 求, 切 实 落 实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提 高 依 法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工 作 能 力 经 研 究, 决 定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开 展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企 业 培 训 师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等 职 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统 一 鉴 定 培 训 报 名 工 作 现 将 相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报 名 对 象 ( 一 ) 用 人 单 位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招 聘 与 配 置 薪 酬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职 业 培 训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工 时 管 理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 ( 二 ) 从 事 社 会 保 险 人 才 服 务 职 业 介 绍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1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的 相 关 人 员 ; ( 三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特 别 是 基 层 从 事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工 资 劳 动 监 察 劳 动 仲 裁 工 伤 认 定 社 会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 ( 四 ) 各 级 工 会 组 织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从 事 劳 动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协 商 民 主 管 理 等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的 工 作 人 员 ; ( 五 ) 企 业 调 解 行 业 调 解 街 道 ( 乡 镇 ) 调 解 以 及 人 民 调 解 机 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 六 )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及 咨 询 服 务 人 员 ; ( 七 ) 有 志 于 从 事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工 作 的 其 他 社 会 人 员 二 报 考 职 业 等 级 及 安 排 和 报 考 条 件 ( 见 附 件 1) 报 考 等 级 及 安 排 : 职 业 名 称 等 级 考 试 时 间 (11 月 20 日 ) 鉴 定 费 ( 元 ) 奖 励 标 准 ( 元 ) 备 注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企 业 培 训 师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四 级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三 级 二 级 三 级 三 报 名 办 法 08:30-10:00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10:30-12:30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08:30-10:00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10:30-12:30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08:30-10:00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10:30-12:30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14:00-16:00 综 合 评 审 ( 二 级 ) 08:30-10:00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10:30-12:30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14:00-16:00 综 合 评 审 ( 一 级 ) 08:30-10:00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10:30-12:30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08:30-10:00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10:30-12:30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08:30-10:00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10:30-12:30 专 业 能 力 考 核 260 330 1130 580 1580 720 1920 二 级 一 级 综 合 评 审 采 用 文 件 筐 的 形 式, 纸 笔 作 答 330 1130 二 级 综 合 评 审 时 间 另 行 580 1580 通 知 290 500 ( 一 ) 符 合 条 件 者, 请 填 报 2016 年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2
统 一 鉴 定 考 生 报 名 表 ( 见 附 件 2) 份 ; ( 二 ) 报 名 资 料 1. 2016 年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统 一 鉴 定 考 生 报 名 表 一 2. 二 寸 免 冠 同 底 照 片 二 张 ; 3.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4.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2001 年 以 后 毕 业 报 考 的 社 会 人 员 需 提 供 学 历 证 书 的 学 信 网 查 询 件, 设 置 验 证 截 止 期 至 2016.10.16 以 后 ); 5. 专 业 工 龄 证 明 材 料 一 份 ( 三 )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8 月 31 日 ( 四 ) 报 名 地 点 : 海 门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51 号 窗 口 ( 五 ) 联 系 联 系 人 : 李 静 曹 霞 联 系 电 话 :82208635 82102393 四 报 名 要 求 及 有 关 事 项 ( 一 ) 各 区 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所 要 高 度 重 视, 做 好 本 辖 区 企 业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宣 传 发 动 工 作, 动 员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鉴 定 以 及 补 考 工 作, 报 名 材 料 统 一 由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所 报 送 到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工 人 技 术 考 核 窗 口 ( 二 )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培 训 鉴 定 的 推 荐 名 额 ( 不 包 括 补 考 ), 上 半 年 原 则 上 各 区 镇 不 少 于 8 人, 其 中 企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和 企 业 培 训 师, 各 区 镇 ( 海 永 镇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推 荐 ) 推 荐 名 额 不 少 于 5 人 ( 三 ) 补 考 处 理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统 一 鉴 定, 成 绩 保 留 一 年, 即 补 考 有 2 次 机 会 且 为 连 续 补 考, 如 :2015 年 11 月 首 次 参 加 考 试, 理 论 合 格, 实 操 不 合 格, 实 操 补 考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和 2016 年 11 月 共 2 次, 交 费 按 补 考 内 容 交 费 两 次 仍 不 合 格, 作 为 新 报 名 3
( 四 ) 培 训 方 式 为 提 高 二 三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和 企 业 培 训 师 合 格 率, 海 门 市 技 师 协 会 聘 请 培 训 专 家 在 海 门 举 办 培 训 班, 培 训 和 用 餐 费 用 自 理 三 级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仍 然 采 取 免 费 方 式, 具 体 培 训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注 : 全 国 ( 省 ) 统 考 工 种 还 有 : 心 理 咨 询 师 理 财 规 划 师 劳 动 保 障 协 理 员 项 目 管 理 师 物 流 师 秘 书 电 子 商 务 师 婚 姻 家 庭 咨 询 师 信 用 管 理 师 公 共 营 养 师 等, 符 合 相 应 申 报 条 件 者 ( 申 报 条 件 见 附 件 1), 均 可 参 加 报 名 考 试 附 件 : 1 全 国 全 省 统 一 鉴 定 各 职 业 申 报 条 件 2 各 区 镇 报 名 联 系 方 式 2 2016 年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统 一 鉴 定 考 生 报 名 表 海 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二 一 六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抄 送 : 南 通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4
附 件 1: 全 国 全 省 统 一 鉴 定 各 职 业 申 报 条 件 ( 一 )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1 中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 (2) 经 本 职 业 四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2)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 (3) 全 日 制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在 校 毕 业 班 学 生, 经 本 职 业 三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4)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 (5) 取 得 本 职 业 四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 (6) 取 得 本 职 业 四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三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3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本 职 业 三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5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4) 取 得 本 职 业 三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二 级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4 高 级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2)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在 本 职 业 工 作 满 3 年 以 上 者 ; (3) 取 得 本 职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且 从 事 本 职 业 者 ; (4) 取 得 本 职 业 二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 (5) 取 得 本 职 业 二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 二 ) 企 业 培 训 师 1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或 同 等 学 历 ), 一 年 实 习 期 满, 经 本 职 业 本 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2)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 或 同 等 学 历 ), 从 事 企 业 培 训 工 作 满 3 年, 经 本 职 业 本 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3)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职 称 证 书 或 职 业 资 格 四 级 以 上 证 书, 从 事 企 业 培 训 工 作 满 2 年, 经 本 职 业 本 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2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企 业 培 训 工 作 满 2 年, 经 本 职 业 6
本 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2)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或 同 等 学 历 ), 从 事 企 业 培 训 工 作 满 4 年 (3)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企 业 培 训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满 3 年, 经 本 职 业 本 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4)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 或 同 等 学 历 ), 从 事 企 业 培 训 工 作 满 7 年, 经 本 职 业 本 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5)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助 理 级 职 称 证 书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三 级 证 书, 从 事 企 业 培 训 工 作 满 4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证 书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证 书, 从 事 企 业 培 训 工 作 1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本 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 三 )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1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2)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3)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经 本 职 业 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四 ) 劳 动 保 障 协 理 员 1 中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经 四 级 劳 动 保 障 协 理 员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在 本 职 业 连 续 见 习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3)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含 同 等 学 力 ) 2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7
(1)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一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高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两 年 以 上 (3)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含 同 等 学 历 ), 连 续 从 事 相 关 职 业 一 年 以 上 ( 五 ) 保 安 员 凡 申 报 保 安 员 职 业 资 格 者, 都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保 安 员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公 安 机 关 核 发 的 保 安 员 证 ( 根 据 公 安 部 规 定,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人 员 通 过 国 家 保 安 员 资 格 考 试 的, 不 发 保 安 员 证 可 凭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通 过 资 格 考 试 证 明 ) 1 初 级 (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经 本 职 业 初 级 保 安 员 技 能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3)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退 役 义 务 兵 2 中 级 (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取 得 本 职 业 初 级 保 安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中 级 保 安 员 技 能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取 得 本 职 业 初 级 保 安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3)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4) 取 得 技 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或 取 得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以 中 级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中 等 和 以 上 职 业 学 校 本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 含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在 校 应 8
届 毕 业 生 ) (5)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退 役 初 级 士 官 (6) 在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担 任 保 安 队 长 职 务 3 年 以 上 3 高 级 (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保 安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高 级 保 安 员 技 能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保 安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3)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保 安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具 有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技 师 学 院 毕 业 证 书, 或 取 得 本 职 业 中 级 保 安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以 高 级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本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 含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在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 (4)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毕 业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5)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退 役 中 级 以 上 士 官 和 退 役 军 官 (6) 在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 担 任 治 安 保 安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在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担 任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及 业 务 部 门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或 在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担 任 总 经 理 分 管 保 安 业 务 的 副 总 经 理 及 保 安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5 年 以 上, 并 经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治 安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 六 ) 心 理 咨 询 师 1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心 理 学 教 育 学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2) 具 有 心 理 学 教 育 学 医 学 专 业 大 专 学 历, 经 心 理 咨 9
询 师 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3)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经 心 理 咨 询 师 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心 理 学 教 育 学 医 学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 (2) 具 有 心 理 学 教 育 学 医 学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经 心 理 咨 询 师 二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3) 取 得 心 理 咨 询 师 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心 理 咨 询 工 作 满 2 年, 经 心 理 咨 询 师 二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者 ; (4) 具 有 心 理 学 教 育 学 医 学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业 任 职 资 格 后, 连 续 从 事 心 理 咨 询 工 作 满 2 年, 经 心 理 咨 询 师 二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七 ) 电 子 商 务 师 1 中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在 本 职 业 见 习 工 作 1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2) 取 得 经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的 以 中 级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中 等 以 上 职 业 学 校 本 职 业 ( 专 业 ) 毕 业 证 书 者 2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电 子 商 务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助 理 电 子 商 务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2) 取 得 经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的 以 高 级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本 职 业 ( 专 业 ) 毕 业 证 书 者 (3) 取 得 本 职 业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毕 业 证 书 者 10
3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电 子 商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电 子 商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电 子 商 务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3) 具 有 本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电 子 商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4) 具 有 本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电 子 商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电 子 商 务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5) 具 有 非 本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电 子 商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电 子 商 务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6)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八 ) 理 财 规 划 师 1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2) 具 有 以 高 级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技 工 学 校 技 师 学 院 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3)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4)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5)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经 本 职 业 助 理 理 财 规 划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1
(1)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理 财 规 划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理 财 规 划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理 财 规 划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3)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4)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理 财 规 划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5)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理 财 规 划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理 财 规 划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6)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九 ) 公 共 营 养 师 1 中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高 中 毕 业,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经 四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者 (2) 具 有 医 学 食 品 或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毕 业 证 书, 经 四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者 2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四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2) 取 得 四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 相 关 职 业 )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三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12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3) 具 有 医 学 食 品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经 三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3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三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三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二 级 公 共 营 养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3) 具 有 医 学 食 品 或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4) 具 有 医 学 食 品 或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取 得 医 学 食 品 或 相 关 专 业 助 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十 ) 秘 书 1 初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经 初 级 秘 书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2) 在 本 职 业 连 续 见 习 工 作 2 年 以 上 2 中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初 级 秘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中 级 秘 书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2) 取 得 初 级 秘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3) 取 得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以 中 级 秘 书 13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中 等 以 上 职 业 学 校 本 职 业 ( 专 业 ) 毕 业 证 书 3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中 级 秘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经 高 级 秘 书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2) 取 得 中 级 秘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并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3)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并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十 一 ) 物 流 师 1 中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高 中 毕 业 ( 或 同 等 学 历 ),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员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规 定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2)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员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规 定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3) 高 中 毕 业 ( 或 同 学 历 ), 从 事 本 职 业 4 年 以 上 者 (4) 具 有 初 中 以 上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5 年 以 上 的 物 流 企 业 职 工,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员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规 定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2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物 流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者 (2) 取 得 本 职 业 物 流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四 级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助 理 物 流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3)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大 专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经 本 职 业 助 理 物 流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14
(4)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大 专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者 (5) 大 学 本 科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3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物 流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2)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物 流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大 专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本 职 业 助 理 物 流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4) 大 学 专 科 ( 含 高 级 技 校 )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5) 大 学 专 科 ( 含 高 级 技 校 )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担 任 物 流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工 作 1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6)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物 流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到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毕 ( 结 ) 业 证 书 者 (7)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8)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者 ( 十 二 ) 婚 姻 家 庭 咨 询 师 15
1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2)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3)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经 本 职 业 三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 十 三 ) 信 用 管 理 师 1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2) 具 有 以 高 级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技 工 学 校 技 师 学 院 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3)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4)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5)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经 本 职 业 助 理 信 用 管 理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取 得 本 职 业 高 级 信 用 管 理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 (2) 取 得 本 职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后, 连 续 从 事 信 用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5 年 以 上 并 经 信 用 办 确 认 ( 十 四 ) 创 业 咨 询 师 1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2) 具 有 以 高 级 技 能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技 工 学 校 技 师 学 院 和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16
(3)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4)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经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5)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6)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经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7) 创 办 和 经 营 企 业 1 年 以 上, 经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8) 在 职 校 或 高 等 院 校 从 事 创 业 教 学 工 作 1 年 以 上, 经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2 技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3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经 二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4)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8 年 以 上 (5)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取 得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6) 具 有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证 书, 取 得 三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二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17
(7)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二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8)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二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9)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后, 创 办 和 经 营 企 业 2 年 以 上,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经 二 级 创 业 咨 询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10)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后, 在 职 业 院 校 或 高 等 院 校 从 事 创 业 教 学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二 级 创 业 咨 询 师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相 关 专 业 是 指 企 业 管 理 或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18
附 件 2 各 区 镇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统 一 考 试 报 名 电 话 一 览 表 区 镇 地 址 联 系 人 报 名 电 话 开 发 区 海 门 市 广 州 路 999 号 黄 静 13921665199 工 业 园 区 三 星 政 务 中 心 杜 建 红 15950859087 海 门 港 新 区 海 门 港 新 区 政 务 中 心 叶 娟 1381464536 临 江 新 区 临 江 新 区 管 委 会 郁 铃 铃 13862852664 海 门 高 新 区 海 门 高 新 区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陆 静 13862886801 三 厂 工 业 园 区 三 厂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舒 杰 13706280021 常 乐 镇 常 乐 镇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陈 玉 忠 13815237100 悦 来 镇 悦 来 镇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邢 裕 达 15862815238 四 甲 镇 四 甲 镇 人 民 政 府 谢 飞 13921668477 余 东 镇 余 东 镇 人 民 政 府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梁 丽 华 13862856889 正 余 镇 正 余 镇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潘 丽 丽 13815248340 海 永 镇 海 永 镇 人 民 政 府 陈 轶 13962881901 19
附 件 3 2016 年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 省 ) 统 一 鉴 定 考 生 报 名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身 份 号 码 通 讯 地 址 <E-mail> 原 证 书 等 级 申 报 职 业 ( 工 种 ) 参 加 过 何 种 职 业 培 训 ( 教 育 ) 授 证 单 位 申 报 等 级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授 证 时 间 专 业 工 龄 毕 ( 结 ) 业 时 间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照 片 原 等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以 上 部 分 由 考 生 填 写, 以 下 部 分 由 鉴 定 机 构 填 写 报 名 点 资 格 初 审 意 见 审 核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准 考 证 号 各 项 实 得 分 项 目 理 论 知 识 专 业 能 力 综 合 评 审 分 数 此 表 由 各 报 名 点 存 档 备 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