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0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已 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骆 琳 二 一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011 年 8 月 5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40 号 公 布 根 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79 号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防 止 和 减 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的 发 生,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和 经 营 的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评 估 登 记 建 档 备 案 核 销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城 镇 燃 气 用 于 国 防 科 研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以 及 港 区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 以 下 简 称 重 大 危 险 源 ), 是 指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B18218) 标 准 辨 识 确 定,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或 者 搬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等 于 或 者 超 过 临 界 量 的 单 元 ( 包 括 场 所 和 设 施 ) 第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是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并 保 证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安 全 投 入 第 五 条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属 地 监 管 与 分 级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采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的 先 进 适 用 的 工 艺 技 术 设 备 以 及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监 管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第 二 章 辨 识 与 评 估 第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标 准,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和 使 用 装 置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并 记 录 辨 识 过 程 与 结 果 第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并 确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等 级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可 以 组 织 本 单 位 的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技 术 人 员 或 者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需 要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评 估 可 以 与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评 价 一 起 进 行, 以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代 替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也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评 估 重 大 危 险 源 根 据 其 危 险 程 度,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和 四 级, 一 级 为 最 高 级 别 重 大 危 险 源 分 级 方 法 由 本 规 定 附 件 1 列 示 第 九 条 重 大 危 险 源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采 用 定 量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确 定 个 人 和 社 会 风 险 值 : ( 一 ) 构 成 一 级 或 者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且 毒 性 气 体 实 际 存 在 ( 在 线 ) 量 与 其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中 规 定 的 临 界 量 比 值 之 和 大 于 或 等 于 1 的 ; ( 二 ) 构 成 一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且 爆 炸 品 或 液 化 易 燃 气 体 实 际 存 在 ( 在 线 ) 量 与 其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中 规 定 的 临 界 量 比 值 之 和 大 于 或 等 于 1 的 第 十 条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数 据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结 论 明 确 措 施 可 行, 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评 估 的 主 要 依 据 ;
( 二 )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基 本 情 况 ; ( 三 )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及 危 害 程 度 ; ( 四 ) 个 人 风 险 和 社 会 风 险 值 ( 仅 适 用 定 量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 ( 五 ) 可 能 受 事 故 影 响 的 周 边 场 所 人 员 情 况 ; ( 六 )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分 级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 ( 七 )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安 全 技 术 和 监 控 措 施 ; ( 八 )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 九 ) 评 估 结 论 与 建 议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以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代 替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的, 其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中 有 关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重 新 进 行 辨 识 安 全 评 估 及 分 级 : ( 一 )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评 估 已 满 三 年 的 ; ( 二 )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装 置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进 行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种 类 数 量 生 产 使 用 工 艺 或 者 储 存 方 式 及 重 要 设 备 设 施 等 发 生 变 化, 影 响 重 大 危 险 源 级 别 或 者 风 险 程 度 的 ; ( 四 ) 外 界 生 产 安 全 环 境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影 响 重 大 危 险 源 级 别 和 风 险 程 度 的 ; ( 五 )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上 受 伤, 或 者 影 响 到 公 共 安 全 的 ; ( 六 ) 有 关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安 全 评 估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的 第 三 章 安 全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其 得 到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种 类 数 量 生 产 使 用 工 艺 ( 方 式 ) 或 者 相 关 设 备 设 施 等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体 系, 完 善 控 制 措 施 : ( 一 ) 重 大 危 险 源 配 备 温 度 压 力 液 位 流 量 组 份 等 信 息 的 不 间 断 采 集 和 监 测 系 统 以 及 可 燃 气 体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泄 漏 检 测 报 警 装 置, 并 具 备 信 息 远 传 连 续 记 录 事 故 预 警 信 息 存 储 等 功 能 ; 一 级 或 者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具 备 紧 急 停 车 功 能 记 录 的 电 子 数 据 的 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天 ; ( 二 )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化 工 生 产 装 置 装 备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的 自 动 化 控 制 系 统 ; 一 级 或 者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装 备 紧 急 停 车 系 统 ; ( 三 )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中 的 毒 性 气 体 剧 毒 液 体 和 易 燃 气 体 等 重 点 设 施, 设 置 紧 急 切 断 装 置 ; 毒 性 气 体 的 设 施, 设 置 泄 漏 物 紧 急 处 置 装 置 涉 及 毒 性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剧 毒 液 体 的 一 级 或 者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配 备 独 立 的 安 全 仪 表 系 统 (SIS); ( 四 ) 重 大 危 险 源 中 储 存 剧 毒 物 质 的 场 所 或 者 设 施,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 五 )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通 过 定 量 风 险 评 价 确 定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个 人 和 社 会 风 险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规 定 附 件 2 列 示 的 个 人 和 社 会 可 容 许 风 险 限 值 标 准 超 过 个 人 和 社 会 可 容 许 风 险 限 值 标 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降 低 风 险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有 效 可 靠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应 当 作 好 记 录,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第 十 六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重 大 危 险 源 中 关 键 装 置 重 点 部 位 的 责 任 人 或 者 责 任 机 构, 并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事 故 隐 患 难 以 立 即 排 除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定 治 理 方 案,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责 任 资 金 时 限 和 预 案 第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管 理 和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使 其 了 解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特 性, 熟 悉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和 应 急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在 重 大 危 险 源 所 在 场 所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写 明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应 急 处 置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将 重 大 危 险 源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后 果 和 应 急 措 施 等 信 息, 以 适 当 方 式 告 知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单 位 区 域 及 人 员 第 二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装 备 及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物 资, 并 保 障 其 完 好 和 方 便 使 用 ; 配 合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所 在 地 区 涉 及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对 存 在 吸 入 性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便 携 式 浓 度 检 测 设 备 空 气 呼 吸 器 化 学 防 护 服 堵 漏 器 材 等 应 急 器 材 和 设 备 ; 涉 及 剧 毒 气 体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还 应 当 配 备 两 套 以 上 ( 含 本 数 ) 气 密 型 化 学 防 护 服 ; 涉 及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或 者 易 燃 液 体 蒸 气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还 应 当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便 携 式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设 备 第 二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并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 一 )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 ( 二 )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每 半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结 束 后,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撰 写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评 估 报 告,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应 急 预 案 提 出 修 订 意 见, 并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第 二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对 辨 识 确 认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时 逐 项 进 行 登 记 建 档 重 大 危 险 源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辨 识 分 级 记 录 ; ( 二 ) 重 大 危 险 源 基 本 特 征 表 ; ( 三 ) 涉 及 的 所 有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 ( 四 ) 区 域 位 置 图 平 面 布 置 图 工 艺 流 程 图 和 主 要 设 备 一 览 表 ;
( 五 )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 六 )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措 施 说 明 检 测 检 验 结 果 ; ( 七 )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意 见 演 练 计 划 和 评 估 报 告 ; ( 八 )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 九 ) 重 大 危 险 源 关 键 装 置 重 点 部 位 的 责 任 人 责 任 机 构 名 称 ; ( 十 ) 重 大 危 险 源 场 所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情 况 ; ( 十 一 )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在 完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后 15 日 内, 应 当 填 写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申 请 表, 连 同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档 案 材 料 ( 其 中 第 二 款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文 件 资 料 只 需 提 供 清 单 ), 报 送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季 度 将 辖 区 内 的 一 级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材 料 报 送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半 年 将 辖 区 内 的 一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材 料 报 送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重 大 危 险 源 出 现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更 新 档 案,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重 新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前 完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安 全 评 估 和 分 级 登 记 建 档 工 作,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责 任 人 员, 加 强 资 料 归 档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将 辖 区 内 上 一 年 度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汇 总 信 息 报 送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将 辖 区 内 上 一 年 度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汇 总 信 息 报 送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2 月 15 日 前, 将 辖 区 内 上 一 年 度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汇 总 信 息 报 送 至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二 十 七 条 重 大 危 险 源 经 过 安 全 评 价 或 者 安 全 评 估 不 再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核 销 申 请 核 销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 一 ) 载 明 核 销 理 由 的 申 请 书 ; ( 二 )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 ( 三 )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核 销 的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核 销 并 出 具 证 明 文 书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说 明 理 由 并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必 要 时,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第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季 度 将 辖 区 内 一 级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核 销 材 料 报 送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半 年 将 辖 区 内 一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核 销 材 料 报 送 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存 在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做 好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安 全 评 估 及 分 级 登 记 建 档 备 案 监 测 监 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核 销 和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首 次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运 行 情 况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和 落 实 情 况 ; ( 二 )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分 级 安 全 评 估 登 记 建 档 备 案 情 况 ; ( 三 )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监 测 监 控 情 况 ; 情 况 ; ( 四 )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的 检 测 检 验 以 及 维 护 保 养
( 五 )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评 审 备 案 修 订 和 演 练 情 况 ; ( 六 )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情 况 ; ( 七 )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情 况 ; ( 八 )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物 资 配 备 情 况 ; ( 九 ) 预 防 和 控 制 事 故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危 险 源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应 当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责 令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后,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第 三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工 业 ( 化 工 ) 园 区 等 重 大 危 险 源 集 中 区 域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重 大 危 险 源 与 周 边 单 位 居 民 区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等 重 要 目 标 和 敏 感 场 所 之 间 保 持 适 当 的 安 全 距 离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要 求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或 者 安 全 评 价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要 求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登 记 建 档 的 ; ( 三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及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的 ; ( 四 ) 未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在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场 所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 ( 二 ) 未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中 的 设 备 设 施 等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检 验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标 准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明 确 重 大 危 险 源 中 关 键 装 置 重 点 部 位 的 责 任 人 或 者 责 任 机 构 的 ; ( 三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以 及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装 备 及 器 材 设 备 物 资, 并 保 障 其 完 好 的 ; ( 四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或 者 核 销 的 ; ( 五 ) 未 将 重 大 危 险 源 可 能 引 发 的 事 故 后 果 应 急 措 施 等 信 息 告 知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单 位 区 域 及 人 员 的 ; ( 六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要 求 开 展 重 大 危 险 源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责 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六 条 承 担 检 测 检 验 安 全 评 价 工 作 的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10 万 元 的,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与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机 构, 依 法 吊 销 其 相 应 资 质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1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分 级 方 法 2 可 容 许 风 险 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