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350322E302DA2F25351442D303820D4CBD0D0BBFAD7E9B0B2C8ABC9FAB2FABCE02E2E2E2E646F6378>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采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重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

 编号: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D F736F F D 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2 任 务 目 标 任 务 实 施 学 一 学 安 全 用 电 1. 安 全 用 电 的 意 义 2. 人 体 触 电 的 基 本 知 识 1 2 1mA 10 30mA 50mA 100mA 750ms Hz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4D F736F F D20BBB7B0ECBAAFA1B A1B BAC5B8BDBCFE322E646F63>

untitled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编制说明

中 成 进 出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保 护 环 境,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生 产, 遵 章 守 法 的 方 针,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障 员 工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标题

国家职业标准:网络课件设计师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健 全 组 织 架 构, 落 实 违 规 责 任 追 究, 强 化 员 工 合 规 培 训, 培 育 公 司 合 规 文 化 等 方 面 2 独 立 性 原 则 在 组 织 体 系 的 建 立 上 保 证 合 规 总 监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避 免 合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二 〇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2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考院﹝2016﹞2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附 件 附 件 :1.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工 作 规 范 2.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办 法 3. 成 都 市 医 疗 卫 生 计 量 体 系 等 级 确 认 评 审 标 准 ( 略 )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十 日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二 级 可 编 程 师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13 年 以 上 (2) 取 得 本 职 业 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4D F736F F D20C6F3D2B5C5E0D1B5CAA6B9FABCD2D6B0D2B5B1EAD7BC2E646F63>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玉师院党〔2005〕 号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为 推 进 公 司 管 理 提 升 和 快 速 发 展, 建 立 以 绩 效 管 理 为 基 本 管 理 理 念 的 考 核 体 系, 有 效 促 进 考 核 激 励 机 制 的 接 轨, 体 现 员 工 工 作 业 绩 与 薪 酬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463A5CD5C5D1C7B6F05CB8F7B5A5CEBBCEC4BCFE5CC4FECEC0BCC6CEC4BCFE5C313730BAC55CC4FECEC0BCC6D2BDD5FEA1BE A1BF313730BAC520C4FECFC4D2BDCAA6B6E0B5E3D6B4D2B5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附件1:

<4D F736F F D20D6D8B8B4B9ABB8E B8BDBCFEA3BAC9F3BCC6CEAFD4B1BBE1B9D8D3DAC4DAB2BFBFD8D6C6B5C4D7D4CED2C6C0BCDBB1A8B8E62E646F63>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Transcription:

文 件 编 号 :SP2.0 ⅡSQD 08 思 安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安 全 目 标... 3 第 三 章 安 全 责 任... 4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6 第 五 章 附 则... 8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及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生 产 活 动 的 安 全 生 产 行 为 及 对 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运 行 机 组, 是 公 司 EMC 项 目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第 四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第 五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统 一 监 管 分 级 负 责 公 司 安 质 部 负 责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各 项 目 公 司 安 全 机 构 负 责 各 自 所 管 辖 生 产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宣 传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 ( 二 ) 依 法 对 各 生 产 单 位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各 生 产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 ( 三 ) 建 立 各 生 产 单 位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制 定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 四 ) 建 立 各 生 产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体 系, 对 各 生 产 单 位 人 员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管 理 ; ( 五 ) 处 理 各 生 产 单 位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问 题, 对 各 生 产 单 位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

( 六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调 查 处 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对 各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发 布 本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信 息 各 项 目 公 司 安 全 机 构 负 责 向 公 司 安 质 部 报 送 事 故 信 息 ; ( 七 ) 指 导 各 生 产 单 位 开 展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 八 ) 开 展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经 验 交 流, 普 及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第 二 章 安 全 目 标 第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一 ) 不 发 生 人 身 重 伤 及 以 上 事 故, 杜 绝 人 身 死 亡 事 故 ; ( 二 ) 不 发 生 一 般 设 备 事 故, 杜 绝 重 大 设 备 损 坏 事 故 ; ( 三 ) 不 发 生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 杜 绝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 ( 四 ) 不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 ( 五 ) 不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 ( 六 ) 不 发 生 危 及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的 事 故 ; ( 八 ) 不 发 生 影 响 供 热 的 责 任 事 故 ; ( 九 ) 非 计 划 停 运 不 超 过 4 次 / 台. 年 ; ( 十 ) 机 组 大 修 实 现 全 优, 连 续 运 行 150 天 ; ( 十 一 ) 不 发 生 误 操 作 事 故 第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目 标 ( 一 ) 控 制 不 发 生 人 身 轻 伤 和 未 遂 事 故 (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对 操 作 维 护 检 修 过 程 进 行 人 机 环 评 估, 采 取 有 效 防 范 措 施 ) ( 二 ) 控 制 不 发 生 一 般 设 备 损 坏 事 故 ( 加 强 设 备 台 账 管 理, 维 护 到 位, 掌 握 设 备 寿 命 ) ( 三 ) 控 制 不 发 生 二 类 及 以 上 障 碍 ( 制 定 严 格 考 核 办 法, 落 实 责 任, 避 免 设

备 损 坏 和 减 负 荷 运 行 ) ( 四 ) 控 制 不 发 生 一 类 障 碍 ( 制 定 控 制 非 计 划 停 运 措 施, 加 强 日 常 的 设 备 巡 视 检 查 和 维 护, 做 好 事 故 预 想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 各 项 目 公 司 根 据 以 上 目 标 与 各 生 产 单 位 签 订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各 部 门 要 层 层 分 解,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奖 惩 办 法, 保 证 安 全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三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控 制 管 理, 对 达 到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的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第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贯 彻 分 级 管 理, 以 责 论 处 及 奖 罚 对 应 的 原 则 第 三 章 安 全 责 任 第 一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在 编 制 生 产 安 全 文 件 时, 应 当 根 据 各 生 产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状 况 第 二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的 规 定 对 各 发 电 分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安 全 生 产 的 保 障 措 施 等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第 三 条 安 质 部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各 项 目 公 司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应 当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对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机 组 应 当 加 强 巡 视 检 查 第 四 条 各 项 目 公 司 安 全 机 构 每 天 应 向 公 司 安 质 部 报 送 安 全 质 量 日 报 表, 周 末 报 送 安 全 质 量 周 报 表, 月 底 报 送 安 全 质 量 月 报 表 第 五 条 各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对 机 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责 任 各 生 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及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对 所 承 担 的 运 行 机 组 进 行 定 期 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 并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生 产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对 本 分 厂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制 度, 并 根 据 机 组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第 六 条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发 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向 生 产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对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和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应 当 立 即 制 止 第 七 条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在 机 组 大 小 修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对 下 列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应 当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生 产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业 工 程 师 审 查 同 意 签 字 后 实 施, 由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 ( 一 ) 锅 炉 施 工 大 件 吊 装 工 程 ; ( 二 ) 汽 机 检 修 需 揭 缸 的 工 作 ; ( 三 ) 发 电 机 检 修 需 抽 转 子 的 工 作 ; ( 四 ) 主 变 压 器 吊 芯 检 查 ; 第 八 条 各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在 生 产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第 九 条 各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必 需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确 保 其 熟 悉 和 掌 握 有 关 内 容 和 违 章 操 作 的 危 害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作 业 条 件 作 业 程 序 和 作 业 方 式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第 十 条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等 第 十 一 条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由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查 验 生 产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必 须 由 专 人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和 保 养,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料 档 案,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废 第 十 二 条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每 年 不 少 于 两 次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其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记 入 个 人 工 作 档 案 生 产 单 位 在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时,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新 进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新 的 生 产 现 场 或 者 转 入 新 的 岗 位 前,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考 核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或 者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第 十 三 条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针 对 各 自 生 产 特 点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立 即 向 项 目 公 司 公 司 安 质 部, 项 目 公 司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力 量 抢 救,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一 条 公 司 安 质 部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 二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生 产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 三 ) 纠 正 生 产 中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的 行 为,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第 二 条 公 司 安 质 部 对 各 项 目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 ( 一 ) 项 目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符 合 情 况 ; ( 二 ) 各 生 产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三 类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上 岗 资 格 情 况 ; ( 三 ) 各 生 产 单 位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制 度 的 情 况 ; ( 四 ) 项 目 公 司 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和 各 项 应 急 预 案 的 建 立 和 落 实 情 况 ; ( 五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设 置 和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 六 ) 员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 ( 七 ) 其 他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第 三 条 公 司 安 质 部 应 当 对 各 项 目 公 司 下 列 生 产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一 ) 生 产 现 场 ; ( 二 ) 危 险 品 存 放 地 ; 公 司 安 质 部 对 易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危 险 点 及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地 方 应 当 进 行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条 安 质 部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应 当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 ( 一 ) 生 产 单 位 存 在 安 全 管 理 问 题 需 要 整 改 的,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存 在 问 题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 ( 二 ) 生 产 单 位 存 在 严 重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 ( 三 )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在 排 除 前, 不 得 进 行 生 产 ;

第 五 条 安 质 部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将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归 档 第 六 条 生 产 单 位 整 改 不 力, 多 次 整 改 仍 然 存 在 安 全 问 题 的, 安 质 部 将 其 列 入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名 单,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第 七 条 安 质 部 应 当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条 本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解 释 权 为 安 质 部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