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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 敬 的 员 工 : 您 好! 欢 迎 您 成 为 DHR 的 一 员 在 您 的 聘 用 期 内, 我 司 将 向 您 提 供 用 工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福 利 享 受 等 各 类 服 务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手 册 如 有 疑 问, 欢 迎 您 致 电 400-889-8855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本 手 册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及 我 司 目 前 的 服 务 项 目 而 制 定, 如 遇 政 策 或 情 况 变 化, 请 您 留 意 www.shdhr.com 上 发 布 的 信 息 上 海 东 浩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上 岗 分 册 [ 办 理 手 续 流 程 简 介 ] 收 到 用 工 单 位 录 取 通 知 呼 叫 中 心 电 话 沟 通 提 供 入 职 所 需 材 料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如 持 有 居 住 证 需 办 理 居 住 证 单 位 信 息 变 更 办 理 用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公 积 金 享 受 单 位 为 您 选 择 的 外 服 福 利 [ 签 约 和 告 知 ] 我 司 的 合 同 专 员 会 和 您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要 求 您 填 写 服 务 信 息 表, 并 告 知 您 享 受 的 各 项 福 利 [ 办 理 居 住 证 ] 按 照 上 海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上 海 工 作 的 非 上 海 籍 人 员,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办 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含 ), 可 以 申 办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办 理 注 意 事 项 和 所 需 材 料 : 凡 需 委 托 我 司 申 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的 人 员 必 须 本 人 递 交 所 需 材 料 和 表 格 具 体 可 以 参 考 :www.shdhr.com 或 www.efesco.com 网 址 申 办 人 员 收 到 居 住 证 后, 需 将 身 份 证 居 住 证 硬 卡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通 知 书 副 联 的 复 印 件 及 时 传 真 或 寄 回 至 我 司, 以 便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否 则 将 造 成 办 理 延 误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申 请 须 知 合 同 与 上 海 外 服 公 司 签 订 的 所 有 办 理 事 项 及 受 理 时 间 请 参 考 此 网 站 http://www.efesco.com/mix/jzz/jzzall.jsp 合 同 与 东 浩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签 定 : 每 周 一 三 五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0-16:30, 节 假 日 除 外 ) 其 余 时 间 电 话 预 约 :23225154 王 小 姐, 南 京 西 路 288 号 20 楼 合 同 与 自 己 公 司 签 订 : 可 代 办 学 历 学 位 鉴 定,(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须 由 外 服 代 为 递 交 至 相 关 鉴 定 部 门, 待 鉴 定 部 门 将 鉴 定 结 果 出 具 后,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与 鉴 定 报 告 原 件 一 并 返 还 本 人 ) 并 提 供 材 料 的 现 场 咨 询 辅 导

注 : 由 于 居 住 证 咨 询 比 较 繁 忙, 若 您 无 法 联 系 我 们, 可 留 下 联 系 方 式 给 您 的 业 务 员 转 告 我 们, 我 们 将 及 时 联 系 您, 感 谢 您 的 理 解 与 配 合! 居 住 证 相 关 政 策 可 参 阅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网 站 http://218.242.131.164/ 所 有 材 料 均 需 验 原 件, 所 有 相 关 申 请 表 格 请 在 服 务 中 心 的 资 料 下 载 中 自 行 下 载, 谢 谢 ( 快 递 不 受 理 ) 一 政 策 依 据 引 进 人 才 实 行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2002 年 4 月 30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2 号 发 布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暂 行 规 定 (2004 年 8 月 30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2 号 发 布 ) 二 申 请 人 条 件 1.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以 不 改 变 其 户 籍 的 形 式 来 本 市 工 作 或 者 创 业 的 各 类 人 才 ; 2. 符 合 本 市 重 点 发 展 领 域 的 紧 缺 急 需 的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的 特 殊 人 才 或 高 技 能 人 才 ; 在 沪 投 资 创 业, 且 本 人 投 资 额 达 到 相 当 数 额 企 业 符 合 本 市 重 点 发 展 的 产 业 领 域 企 业 经 营 良 好 具 有 相 当 的 社 会 贡 献 的 优 秀 投 资 人 才 可 经 企 业 所 在 地 人 事 部 门 会 同 工 商 财 税 征 信 等 部 门 认 定, 并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审 核 ; 用 人 单 位 条 件 1 用 人 单 位 的 注 册 资 本 ( 实 到 资 金 ) 一 般 应 在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 知 识 型 服 务 企 业 科 技 型 企 业 及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首 创 企 业 ( 需 出 具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关 证 书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可 不 受 上 述 注 册 资 本 的 限 制 ( 含 人 才 派 遣 机 构 ); 2 社 团 法 人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注 册 资 本 ( 或 开 办 资 金 ) 一 般 应 在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企 业 非 法 人 单 位 ( 分 公 司 ) 其 上 级 法 人 的 注 册 资 金 一 般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人 才 派 遣 机 构 ); 3 外 省 市 政 府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沪 设 立 的 办 事 机 构 等 派 出 机 构, 不 属 受 理 范 围 ( 含 人 才 派 遣 机 构 派 遣 的 人 员 ) 本 市 用 人 单 位 在 外 省 市 分 支 机 构 招 聘 的 外 省 市 人 员,; 由 于 工 作 地 不 在 本 市, 不 属 受 理 范 围 ( 含 人 才 派 遣 机 构 派 遣 的 人 员 )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新 办 须 知 申 请 材 料 为 避 免 受 理 材 料 不 齐 全, 请 您 完 整 地 看 完 所 有 材 料 清 单 ( 一 ) 书 面 材 料

1.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1 份 ); 2. 学 历 学 位 验 证 证 明 和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1 份 ) 注 : 学 历 是 必 须 项, 学 位 可 作 为 加 分 项! 外 服 公 司 可 代 办 国 内 学 历 学 位 认 定, 学 历 学 位 各 80 元 3. 本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1 份 ); 4. 本 人 外 地 居 民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需 要 外 地 详 细 住 址 首 页 及 本 人 信 息 页 ), 本 人 为 集 体 户 口 的 由 集 体 户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户 籍 证 明 (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1 份 ); 5. 本 市 住 所 证 明 ; 已 在 沪 购 臵 产 权 房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居 住 单 位 集 体 宿 舍 的 由 单 位 出 具 集 体 宿 舍 证 明 原 件 ( 附 单 位 盖 章 房 地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1 份 ); 借 住 在 亲 友 家 的 提 供 户 主 的 房 产 证 或 者 户 口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亲 友 书 面 同 意 入 住 证 明 原 件 ; 户 主 所 在 地 居 ( 村 ) 委 会 出 具 的 寄 宿 证 明 原 件 ; 租 房 居 住 的 须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以 及 由 房 地 部 门 出 具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6. 本 市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 包 括 二 级 ) 出 具 的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 体 检 证 明 3 个 月 之 内 有 效 ); 7. 一 年 期 及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首 次 办 理 时, 合 同 至 少 还 有 6 个 半 月 以 上 有 效 期 ); 8. 目 前 所 在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如 单 位 为 分 公 司 的, 另 需 提 供 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及 总 公 司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原 件 如 公 司 为 境 外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或 办 事 处, 需 提 供 单 位 登 记 证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9. 与 我 司 签 定 合 同 还 需 提 供 岗 位 协 议 书 ( 公 司 盖 章, 原 件 ) 10. 拟 调 档 人 员 信 息 表 ( 二 ) 下 列 材 料 可 以 增 加 分 值, 申 请 人 若 在 申 领 表 中 选 择 则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1. 专 业 技 术 证 书 获 奖 证 书 专 利 证 书 及 有 关 推 荐 证 明 等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申 领 人 配 偶 为 本 市 户 籍 的, 出 具 配 偶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及 结 婚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3. 配 偶 若 为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居 住 证, 请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结 婚 证 居 住 证 及 通 知 书

副 联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4. 学 位 证 书 及 验 证 证 明 ; 5. 国 外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经 历 证 明 和 国 外 工 作 收 入 纳 税 税 单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续 办 须 知 为 避 免 受 理 材 料 不 齐 全, 请 您 完 整 地 看 完 所 有 材 料 清 单 申 请 须 知 : 接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业 务 受 理 点 的 通 知, 居 住 证 办 理 时 间 为 2005 年 10 月 20 日 之 前 的, 下 列 六 所 高 校 毕 业 的 员 工, 在 续 办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时, 需 要 重 新 作 学 历 认 定 : 湖 北 教 育 学 院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安 徽 财 贸 学 院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网 络 教 育 学 院 专 升 本 ( 续 办 时 还 须 带 好 原 专 科 证 书 及 本 科 证 书 做 学 历 复 查 ) 一 书 面 材 料 已 办 理 过 公 司 信 息 变 更 手 续 的 员 工, 续 办 时 仍 需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等 相 关 材 料! 1.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2. 本 人 居 住 证 及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3. 子 女 或 配 偶 的 随 员 居 住 证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若 子 女 无 身 份 证, 请 提 供 子 女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若 子 女 16 周 岁 以 上 的, 请 再 提 供 学 校 在 读 证 明, 学 籍 证 明 原 件 复 印 件 ); 4. 居 住 证 有 效 期 内 最 近 一 年 的 在 沪 缴 纳 个 人 收 入 所 得 税 证 明 (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1 份 ) 5. 居 住 证 有 效 期 内 最 近 一 年 的 在 沪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明 细 ( 可 以 到 上 海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网 站 www.12333sh.gov.cn 打 印 后 由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注 明 本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密 码 ) 注 :2008 年 2 月 起, 续 办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需 同 时 提 交 在 沪 缴 纳 的 税 单 和 社 保 明 细 6. 若 居 住 证 有 效 期 内 有 更 换 工 作 单 位 等 情 况, 请 提 供 退 工 单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7. 其 他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 如 学 历 婚 姻 户 籍 等 ) 都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材 料 8. 劳 动 合 同 已 办 理 过 公 司 信 息 变 更 手 续 的 员 工, 续 办 时 仍 需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等 相 关 材 料! A. 单 位 变 化 的

(1) 提 供 新 的 一 年 期 以 上 的 有 效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 材 料 递 交 日 期 距 离 合 同 到 期 日 期 必 须 还 有 6 个 半 月 的 有 效 期 限 ) (2) 目 前 所 在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若 单 位 为 分 公 司 的, 另 需 提 供 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及 总 公 司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复 印 件 如 单 位 为 境 外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或 办 事 处 提 供 单 位 登 记 证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与 我 司 签 定 合 同 还 需 提 供 岗 位 协 议 书 ( 公 司 盖 章, 原 件 ) B. 单 位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1) 若 上 次 办 理 续 ( 新 ) 办 时 递 交 的 劳 动 合 同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 以 本 次 材 料 递 交 日 期 为 准, 至 少 还 有 3 个 月 的 有 效 期 ), 可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2) 若 上 次 办 理 续 ( 新 ) 办 时 递 交 的 劳 动 合 同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 以 本 次 材 料 递 交 日 期 为 准, 但 不 足 3 个 月 的 有 效 期 ), 提 供 原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新 续 签 的 劳 动 合 同 ( 或 续 签 证 明 ) 二 若 在 沪 居 住 地 址 若 发 生 变 更, 则 提 供 : o 已 在 沪 购 臵 产 权 房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o 居 住 单 位 集 体 宿 舍 的 由 单 位 出 具 集 体 宿 舍 证 明 原 件 ( 附 单 位 盖 章 房 地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1 份 ); o 借 住 在 亲 友 家 的 提 供 户 主 的 房 产 证 或 者 户 口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亲 友 书 面 同 意 入 住 证 明 原 件 ; 户 主 所 在 地 居 ( 村 ) 委 会 出 具 的 寄 宿 证 明 原 件 ; o 租 房 居 住 的 须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以 及 由 房 地 部 门 出 具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9. 若 您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发 生 变 更 ( 非 15 位 升 级 18 位 ), 则 续 办 时 还 需 提 交 新 身 份 证 及 公 安 局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变 更 证 明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续 办 成 功 后 带 好 居 住 证 身 份 证 及 公 安 局 出 据 的 身 份 证 变 更 证 明 原 件 到 上 海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公 共 事 业 部 申 领 新 卡 二 下 列 材 料 可 以 增 加 分 值, 申 请 人 若 在 申 领 表 中 选 择 则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1. 专 业 技 术 证 书 获 奖 证 书 专 利 证 书 及 有 关 推 荐 证 明 等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申 领 人 配 偶 为 本 市 户 籍 的, 出 具 配 偶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及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若 上 次 办 理 已 经 提 供 过 配 偶 信 息, 本 次 办 理 可 不 再 提 供 ); 3. 配 偶 若 为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居 住 证, 请 提 供 其 结 婚 证 居 住 证 及 通 知 书 副 联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随 员 1. 为 未 成 年 独 生 子 女 首 次 申 报 随 员, 提 供 子 女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需 外 地 详 细 住 址 首 页 及 个 人 页, 且 上 面 必 须 注 明 孩 子 身 份 证 号 码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独 生 子 女 证 父 母 结 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16 周 岁 以 上 的 提 供 学 校 在 读 证 明 和 学 籍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为 未 成 年 的 非 独 生 子 女 首 次 申 报 随 员, 提 供 子 女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需 外 地 详 细 住 址 首 页 及 个 人 页, 且 上 面 必 须 注 明 孩 子 身 份 证 号 码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准 生 证 或 者 社 会 抚 养 费 缴 纳 证 明 父 母 结 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6 周 岁 以 上 的 提 供 学 校 在 读 证 明 和 学 籍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为 配 偶 首 次 申 报 随 员 : 提 供 结 婚 证 和 配 偶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配 偶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需 外 地 详 细 住 址 首 页 及 个 人 页 ) 或 户 籍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如 配 偶 符 合 办 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条 件 的, 建 议 分 别 办 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主 证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信 息 变 更 为 避 免 受 理 材 料 不 齐 全, 请 您 完 整 地 看 完 所 有 材 料 清 单 一 公 司 信 息 变 更 书 面 材 料 : 1. 居 住 证 及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2. 提 供 新 的 一 年 期 以 上 的 有 效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 材 料 递 交 日 期 距 离 合 同 到 期 日 期 必 须 还 有 6 个 月 的 有 效 期 限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3. 目 前 所 在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若 单 位 为 分 公 司 的, 另 需 提 供 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及 总 公 司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复 印 件 如 单 位 为 境 外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或 办 事 处 提 供 单 位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与 我 司 签 定 合 同 还 需 提 供 岗 位 协 议 书 ( 公 司 盖 章, 原 件 ) 二 住 所 变 更 1. 居 住 证 及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各 1 份, 验 原 件 ); 2. 本 市 的 住 所 证 明 : o 已 在 沪 购 臵 产 权 房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o 居 住 单 位 集 体 宿 舍 的 由 单 位 出 具 集 体 宿 舍 证 明 原 件 ( 附 单 位 盖 章 房 地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1 份 ); o 借 住 在 亲 友 家 的 提 供 户 主 的 房 产 证 或 者 户 口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亲 友 书 面 同 意 入 住 证 明 原 件 ; 户 主 所 在 地 居 ( 村 ) 委 会 出 具 的 寄 宿 证 明 原 件 ; o 租 房 居 住 的 须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以 及 由 房 地 部 门 出 具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样 张 004) 非 上 海 户 籍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申 办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特 别 注 意 : 非 上 海 户 籍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申 办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若 未 申 领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进 沪 就 业 通 知 单, 则 无 法 受 理! 应 届 生 办 理 居 住 证 截 止 日 期 为 当 年 12 月 31 日,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则 按 照 一 般 人 员 办 理 居 住 证 的 要 求 受 理 请 尽 量 最 晚 在 12 月 30 日 之 前 递 交 您 的 居 住 证 材 料, 以 免 给 居 住 证 受 理 带 来 不 便 ( 一 ) 书 面 材 料 1.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申 请 表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2.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进 沪 就 业 通 知 单 ( 原 件 1 份 ) 3.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1 份 ) 4. 本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1 份 ); 5. 本 人 外 地 居 民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需 要 外 地 详 细 住 址 首 页 及 本 人 信 息 页 ), 本 人 为 集 体 户 口 的 由 集 体 户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户 籍 证 明 ( 原 件 1 份 及 复 印 件 1 份 ); 6. 本 市 住 所 证 明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已 在 沪 购 臵 产 权 房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居 住 单 位 集 体 宿 舍 的 由 单 位 出 具 集 体 宿 舍 证 明 原 件 ( 附 单 位 盖 章 房 地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1 份 ); 借 住 在 亲 友 家 的 提 供 户 主 的 房 产 证 或 者 户 口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亲 友 书 面 同 意 入 住 证 明 原 件 ; 户 主 所 在 地 居 ( 村 ) 委 会 出 具 的 寄 宿 证 明 原 件 ; 租 房 居 住 的 须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以 及 由 房 地 部 门 出 具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7. 一 年 期 及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首 次 办 理 时, 合 同 至 少 还 有 6

个 半 月 以 上 有 效 期 ); 8. 目 前 所 在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若 单 位 为 分 公 司 的, 另 需 提 供 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及 总 公 司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复 印 件 如 单 位 为 境 外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或 办 事 处 提 供 单 位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9. 与 我 司 签 定 合 同 还 需 提 供 岗 位 协 议 书 ( 公 司 盖 章, 原 件 ) ( 二 ) 下 列 材 料 可 以 增 加 分 值, 申 请 人 若 在 申 领 表 中 选 择 则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1. 专 业 技 术 证 书 获 奖 证 书 专 利 证 书 及 有 关 推 荐 证 明 等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申 领 人 配 偶 为 本 市 户 籍 的, 出 具 配 偶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及 结 婚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3. 配 偶 若 为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居 住 证, 请 提 供 其 结 婚 证 居 住 证 及 通 知 书 副 联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4. 学 位 证 书 及 验 证 证 明 ; 5. 国 外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经 历 证 明 和 国 外 工 作 收 入 纳 税 税 单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遗 失 的 补 办 为 避 免 受 理 材 料 不 齐 全, 请 您 完 整 地 看 完 所 有 材 料 清 单 一 补 拉 居 住 证 通 知 书 ( 副 联 ) 书 面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的 居 住 证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2. 公 司 开 具 副 联 遗 失 证 明 ( 盖 公 章 ) 二 居 住 证 挂 失 1.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份 ; 2. 本 人 挂 失 申 请 (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按 照 市 物 价 部 门 规 定, 重 新 制 卡 需 缴 费 人 民 币 25 元 [ 办 理 用 工 ]

招 用 外 地 户 籍 员 工 且 已 办 理 了 居 住 证 的 员 工 需 要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个 人 递 交 材 料 1) 居 住 证 硬 卡 复 印 件 2)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通 知 书 副 联 3)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4) 最 高 学 历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和 公 积 金 ] 在 您 聘 用 单 位 同 意 的 基 础 上, 您 可 以 选 择 您 的 社 会 保 险 和 公 积 金 的 缴 纳 方 式, 具 体 情 况 请 联 系 您 的 主 管 业 务 员 1 您 若 已 经 申 办 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并 且 愿 意 在 上 海 新 建 养 老 保 险 帐 户 的,, 请 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硬 卡 复 印 件 及 办 理 通 知 书 副 联 交 我 司 2 您 如 果 在 上 海 缴 纳 过 社 会 保 险, 并 且 愿 意 继 续 在 上 海 缴 纳 的, 请 将 您 的 社 会 保 险 当 前 状 况 告 知 主 管 业 务 员 或 为 您 签 订 合 同 的 专 员 3 公 积 金 的 办 理 分 为 新 开 和 转 入 两 种 办 理 方 式 新 开 是 指 在 上 海 没 有 建 立 过 公 积 金 个 人 帐 户, 来 我 司 工 作 后 将 首 次 在 上 海 建 立 公 积 金 个 人 帐 户 转 入 是 指 在 上 海 已 经 建 有 公 积 金 个 人 帐 户, 来 我 司 工 作 后 继 续 在 此 帐 户 内 缴 纳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请 您 首 先 去 原 单 位 查 明 公 积 金 个 人 帐 户 的 当 前 状 况 及 个 人 帐 号 1 如 果 原 工 作 单 位 还 未 将 您 的 公 积 金 帐 户 转 到 公 积 金 中 心 封 存 办, 您 应 尽 快 请 原 工 作 单 位 将 您 的 个 人 帐 户 转 入 以 下 公 积 金 帐 号 : 1 您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是 上 海 市 对 外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请 转 入 : 单 位 名 称 : 市 外 服 公 司 国 际 人 才 分 公 司 基 本 帐 号 :055753-881222194205 补 充 帐 号 :055753-209881222195; 2 您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是 上 海 东 浩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请 转 入 : 单 位 名 称 : 上 海 东 浩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帐 号 :055753-881842257205 补 充 帐 号 :055753-209881842258 注 意 : 即 使 您 的 个 人 账 号 是 直 接 通 过 原 单 位 转 入 的, 也 请 您 务 必 在 服 务 信 息 表 上 准 确 填 写 个 人 账 号, 便 于 核 对 到 帐 情 况 2 如 果 原 工 作 单 位 已 将 您 的 公 积 金 个 人 帐 户 转 入 公 积 金 中 心 封 存 办, 请 您 务 必 告 知 我 司 您 的 公 积 金 个 人 帐 号, 以 便 由 我 司 直 接 办 理 帐 号 启 封 手 续 4 如 果 您 的 聘 用 单 位 愿 意 为 您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您 可 以 : 1 委 托 当 地 机 构 与 我 司 签 订 协 议 书, 根 据 规 定 确 定 缴 费 基 数, 我 司 即 可 按 月

划 费 ; 2 由 我 司 委 托 当 地 外 企 办 理 有 关 缴 费 手 续 ; 3 也 可 以 采 用 办 理 缴 纳 福 利 费 后, 来 我 司 报 销 的 方 法 但 您 必 须 先 填 报 由 我 司 提 供 的 申 请 书, 根 据 规 定 确 定 缴 纳 基 数, 而 后, 根 据 申 请 发 票 及 相 关 资 料 办 理 报 销 * 注 意 : 在 以 上 第 4 点 所 列 各 种 情 况 下, 您 只 能 在 当 地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由 此 我 司 提 供 的 医 疗 保 障 服 务 不 包 括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中 医 疗 统 筹 保 险 部 分 [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入 手 续 办 理 ] 如 果 您 是 党 员, 请 您 在 与 我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持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介 绍 信 到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288 号 20 楼 办 理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入 手 续 原 组 织 关 系 在 上 海 的, 抬 头 请 开 中 共 上 海 东 浩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员 会 ; 原 组 织 关 系 在 外 省 市 的, 抬 头 请 开 中 共 上 海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上 述 手 续 及 党 费 缴 纳 事 宜 联 系 人 : 党 建 联 络 员, 联 系 电 话 23225128 23225188*5128 [ 您 需 要 了 解 遵 守 的 事 项 ] 1 在 岗 期 间 应 履 行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请 详 细 阅 读 我 公 司 与 您 签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中 的 条 款 2 应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3 应 向 我 司 提 供 真 实 的 材 料 4 享 受 我 司 提 供 的 医 疗 保 障 且 在 上 海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您 若 看 病, 请 使 用 就 医 记 录 册 和 医 保 卡, 否 则 我 司 将 不 予 赔 付 5 享 受 我 司 提 供 的 医 疗 保 障 且 在 外 地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您 若 看 病, 请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入 社 会 统 筹 医 疗 保 险, 否 则 我 司 将 不 予 赔 付 6 如 您 所 在 单 位 未 及 时 支 付 我 司 有 关 管 理 费 用, 我 司 将 停 止 您 享 受 各 种 医 疗 保 障 福 利 7 如 您 是 被 代 表 处 聘 用 的, 请 按 规 定 自 行 到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好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工 作 证 具 体 办 理 办 法 按 照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局 规 定 办 理 8 请 您 在 上 岗 前 将 有 关 材 料 交 于 我 司, 如 未 及 时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您 可 能 面 临 下 列 费 用 和 责 任 : 1) 导 致 我 司 无 法 为 您 及 时 办 理 用 工 的, 也 将 因 此 无 法 为 您 及 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责 任 由 您 本 人 承 担 ; 2) 导 致 我 司 无 法 为 您 及 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同 时 导 致 社 保 卡 和 就 医 记 录 册 不 能 及 时 开 通, 您 需 要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的 医 疗 统 筹 费 用 自 理 ;

3) 我 司 无 法 为 您 及 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的 滞 纳 金 费 用 由 您 承 担 ; 4) 其 它 由 于 未 及 时 或 正 确 提 交 有 关 文 件 而 产 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资 料 在 我 司 长 期 滞 留 ) 的 费 用 和 责 任 [ 员 工 团 体 综 合 保 障 计 划 简 介 ] 公 司 在 2001 年 结 合 上 海 市 医 保 政 策, 适 时 推 出 了 中 国 员 工 团 体 综 合 医 疗 保 障 计 划 本 保 障 计 划 综 合 了 目 前 上 海 保 险 市 场 推 出 的 各 类 医 疗 险 种, 根 据 政 府 对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规 定, 覆 盖 了 员 工 及 子 女 的 医 疗 需 求 具 体 计 划 如 下 : 档 案 管 理 :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或 费 用 的 年 报 销 人 身 保 障 : 按 人 民 银 行 人 身 意 外 规 定 理 赔, 意 外 ( 除 交 通 ) 死 亡 40 万, 交 通 死 亡 20 万, 疾 病 死 亡 10 万 医 疗 保 障 :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支 付 和 附 加 支 付 费 用 外 的 门 急 诊 和 住 院 费 用 100% 赔 付 ( 女 职 工 生 育 费 用 赔 付 扣 除 当 地 生 育 医 疗 津 贴 ) 商 业 保 险 拒 赔 的 十 七 种 疾 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除 外 医 疗 附 加 保 障 : 未 参 加 上 海 城 保 医 保 者 的 住 院 费 用, 按 照 上 海 城 保 医 保 范 围, 给 付 85% 的 统 筹 部 分 ( 十 七 种 疾 病 除 外 ) 住 院 补 贴 : 住 院 治 疗 按 每 天 100 元 补 贴, 年 累 计 不 超 过 180 天 重 大 疾 病 : 商 业 保 险 拒 赔 的 十 七 种 疾 病 门 急 诊 住 院 费 用, 符 合 上 海 城 保 医 保 范 围 内 个 人 自 负 部 分 给 付 100%; 发 生 十 二 种 重 大 疾 病, 一 次 性 赔 付 1 万 元 ; 参 保 后 初 次 确 诊 的 转 移 性 恶 性 肿 瘤 另 行 赔 付 1 万 元 独 生 子 女 保 障 :16 周 岁 以 下 独 生 子 女 的 门 急 诊 住 院 按 医 保 规 定 赔 付 50% ( 少 儿 基 金 及 居 民 医 保 支 付 赔 付 费 用 除 外 ), 独 生 子 女 托 费 按 规 定 予 以 报 销, 每 月 不 高 于 50 元 体 检 保 健 : 保 健 中 心 就 诊, 著 名 专 家 咨 询, 健 康 保 健 援 助, 年 度 体 检, 日 常 疾 病 药 品 按 保 健 中 心 就 诊 处 方 限 额 发 放 风 险 补 助 : 女 职 工 生 育, 住 院 手 术, 家 庭 灾 难, 家 属 死 亡 的 风 险 补 助 培 训 慰 问 : 节 日 慰 问, 生 日 礼 券, 中 秋 礼 盒, 联 谊 活 动, 雇 员 培 训 补 助 医 疗 金 : 年 底 返 还, 中 途 返 还 扣 除 10% 上 述 标 准 供 参 考, 具 体 按 聘 用 单 位 与 我 司 的 约 定 给 付 若 您 希 望 了 解 您 参 加 了 本 计 划 的 哪 些 具 体 项 目, 请 联 系 我 司 主 管 业 务 员 [ 保 障 计 划 常 识 问 答 ] 您 如 参 加 了 我 司 的 员 工 团 体 综 合 医 疗 保 障 计 划, 请 仔 细 阅 读 中 国 员 工

团 体 健 康 保 障 计 划 手 册 对 于 社 会 保 障 卡 以 及 医 保 卡 等 遗 失 或 补 办 的 流 程 提 示 如 下 : 问 : 社 会 保 障 卡 该 如 何 办 理, 如 果 丢 失 怎 么 办? 答 : 具 有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年 满 16 周 岁 的 人, 可 以 申 领 社 保 卡 应 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社 会 保 障 卡 申 领 点 办 理 下 列 手 续 : 1) 填 写 上 海 市 社 会 保 障 卡 申 领 登 记 表 2) 交 验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者 户 籍 证 明, 需 原 件 3) 到 指 定 地 点 提 供 图 象 信 息 社 保 卡 的 制 作 和 发 放 : 各 街 道 ( 乡 镇 ) 社 会 保 障 卡 申 领 点 具 体 办 理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发 放 社 保 卡 丢 失 应 进 行 下 列 手 续 : 1) 电 话 挂 失 冻 结 帐 户 (962222) 2) 办 理 书 面 挂 失 手 续 3)30 日 内 未 找 回 社 保 卡 的, 持 卡 人 可 以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社 会 保 障 卡 申 领 点 申 请 补 领 申 领 社 保 卡, 市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发 放 社 保 卡 换 领 或 补 领 社 保 卡, 市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完 成 换 发 或 补 发 工 作 社 保 卡 咨 询 :962222 问 : 医 保 卡 该 如 何 办 理, 如 果 丢 失 怎 么 办? 答 : 新 开 的 医 保 卡 由 外 服 为 其 代 领 或 电 话 提 醒 雇 员 至 相 应 的 医 保 中 心 领 取 医 保 卡 丢 失 应 进 行 下 列 手 续 : 1) 电 话 挂 失 冻 结 帐 户 (962218) 2) 携 带 身 份 证 至 各 区 ( 县 ) 医 保 中 心 补 办 或 重 新 申 领 医 保 卡 医 保 卡 加 磁 损 坏 遗 失 手 续, 医 保 中 心 当 场 可 办 理 完 成 医 保 卡 咨 询 :962218 社 会 保 障 卡 损 坏 或 遗 失 的, 请 拨 打 962222 进 行 验 卡 或 挂 失, 并 根 据 语 音 提 示 至 相 应 的 社 保 卡 服 务 点 补 办 手 续 医 保 卡 损 坏 或 遗 失 的, 请 拨 打 962218 进 行 挂 失, 根 据 语 音 提 示 至 区 医 保 中 心 补 办 逾 期 不 办 理, 导 致 不 能 正 确 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医 保 卡 就 医 的, 我 公 司 将 不 予 赔 付 问 : 在 上 海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员 工, 如 果 就 医 记 录 册 未 领 取 用 完 或 遗 失 等 如 何 处 理? 答 : 凡 参 加 上 海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员, 都 应 申 领 门 急 诊 就 医 记 录 册 社 保 类

型 是 新 开 的, 由 本 人 凭 我 司 办 理 后 的 医 保 卡 原 件 至 各 区 县 医 保 中 心 领 取, 社 保 类 型 是 转 入 的, 医 保 就 医 记 录 册 的 领 取 自 转 入 次 月 16 日 起, 凭 本 人 社 保 卡 到 街 道 医 保 事 务 服 务 点 或 邻 近 的 市 区 县 医 保 中 心 领 取 若 就 医 记 录 册 用 完, 参 保 人 应 携 带 本 人 社 保 卡 和 已 用 完 的 门 急 诊 就 医 记 录 册, 至 邻 近 的 市 区 县 医 保 中 心 或 服 务 点 补 办 新 册 若 就 医 记 录 册 遗 失, 参 保 人 应 携 带 本 人 社 保 卡, 至 邻 近 的 市 区 县 医 保 中 心 或 服 务 点 补 办 新 册, 并 按 规 定 支 付 补 册 工 本 费 10 元 若 就 医 记 录 册 损 坏 涂 改 缺 页 的, 参 保 人 应 携 带 本 人 社 保 卡 门 急 诊 就 医 记 录 册, 至 邻 近 的 市 区 县 医 保 中 心 或 服 务 点 补 办 新 册, 并 按 规 定 支 付 补 册 工 本 费 5 元 [ 福 利 查 询 方 法 ] 为 了 加 强 与 您 的 沟 通, 使 您 更 加 了 解 我 们 提 供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您 可 以 进 入 我 司 的 网 站 为 您 设 立 的 查 询 系 统, 在 网 站 上 查 询 您 的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公 积 金 缴 纳 和 医 疗 理 赔 费 用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了 解 DHR 的 最 新 通 知 公 告 和 活 动 信 息 我 公 司 网 址 :www.shdhr.com 您 也 可 以 通 过 我 公 司 400-889-8855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随 时 查 询 各 类 信 息 和 咨 询 相 关 问 题 我 公 司 还 会 主 动 通 过 短 信 息 向 您 报 告 福 利 情 况 [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 税 率 表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 级 数 含 税 级 距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含 税 级 距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1 不 超 过 1500 元 的 不 超 过 1455 元 的 3 0 2 超 过 1500 元 至 45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1455 元 至 4155 元 的 部 分 10 105 3 超 过 4500 元 至 9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4155 元 至 7755 元 的 部 分 20 555 4 超 过 9000 元 至 35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7755 元 至 27255 元 的 部 分 25 1005 5 超 过 35000 元 至 55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27255 元 至 41255 元 的 部 分 30 2755

6 超 过 55000 元 至 80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41255 元 至 57505 元 的 部 分 35 5505 7 超 过 80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57505 元 的 部 分 45 13505 注 :1. 本 表 所 列 含 税 级 距 与 不 含 税 级 距, 均 为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减 除 有 关 费 用 后 的 所 得 额 ; 2. 含 税 级 距 适 用 于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税 款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不 含 税 级 距 适 用 于 由 他 人 ( 单 位 ) 代 付 税 款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服 务 联 系 清 单 ] 总 机 :(021)23225188 传 真 :(021)33663530 客 服 热 线 :(021)4008898855 服 务 内 容 办 理 用 工 调 档 退 工 退 档 政 审 档 案 管 理 办 理 养 老 金 三 资 企 业 独 立 开 户 及 汇 缴 风 险 补 助 办 理 公 积 金 及 提 取 证 明 委 托 外 地 外 企 办 理 社 保 福 利 大 学 生 接 受 及 开 具 各 类 证 明 户 口 引 进 办 理 居 住 证 工 伤 认 定 医 疗 费 赔 付 医 疗 费 银 行 卡 办 理 员 工 体 检 医 疗 就 诊 ( 每 周 一 四 ) 代 收 代 付 工 资 外 划 费 用 代 缴 个 税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情 况 证 明 管 理 费 到 账 情 况 开 具 发 票 党 组 织 关 系 党 费 缴 纳 各 种 福 利 网 上 查 询 联 系 人 劳 动 专 员 档 案 专 员 养 老 金 专 员 公 积 金 专 管 员 外 协 专 员 人 事 专 员 劳 动 专 员 理 赔 专 员 初 审 员 医 生 薪 酬 财 务 薪 酬 财 务 党 建 联 络 员 客 服 热 线 分 机 5152 或 5067 5163 5185 5156 或 5164 5028 5111 5154 5067 5158 5068 5159 5065 5126 或 5151 5153,5043 5128 4008898855 或 专 员 下 岗 分 册 如 您 收 到 了 我 司 寄 发 的 结 束 劳 动 关 系 通 知, 请 认 真 阅 读 [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办 理 ]

如 果 您 是 党 员, 请 您 在 收 到 我 司 寄 发 的 结 束 劳 动 关 系 通 知 后, 及 时 了 解 党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单 位 的 抬 头, 到 南 京 西 路 288 号 20 楼 办 理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手 续 如 有 疑 问, 请 致 电 我 司 23225118-5128 党 建 联 络 员 [ 办 理 退 工 手 续 介 绍 ] 外 地 户 籍 办 理 居 住 证 且 已 办 理 过 用 工 手 续 的 员 工, 退 工 办 理 手 续 我 司 会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您 的 退 工 单 按 你 提 供 的 联 系 地 址 挂 号 邮 寄 给 您, 您 不 必 再 上 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如 果 您 的 聘 用 单 位 在 提 供 我 司 的 员 工 离 职 通 知 单 上, 写 明 是 自 办 形 式 的, 则 1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甲 方 是 上 海 市 对 外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请 带 好 身 份 证 到 金 陵 西 路 28 号 金 陵 大 厦 2 楼 退 工 处 办 理 退 工 手 续, 领 取 退 工 单 2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甲 方 是 上 海 东 浩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请 带 好 身 份 证 到 南 京 西 路 288 号 创 兴 金 融 中 心 20 楼 客 户 服 务 部 办 理 退 工 手 续, 领 取 退 工 单 如 果 由 于 您 的 原 因, 导 致 我 司 无 法 及 时 为 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我 司 将 不 为 您 可 能 受 到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您 的 用 工 材 料 还 未 上 交 或 者 您 无 法 确 认 用 工 手 续 是 否 已 正 常 办 理, 请 致 电 :23225188*5152 5067 劳 动 专 员 [ 养 老 保 险 的 处 理 ] 如 果 您 已 在 上 海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账 户 并 缴 纳 过 社 会 保 险, 我 司 将 会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您 的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转 入 社 保 中 心 失 业 库 您 可 以 告 知 新 单 位 您 的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截 止 日 期, 以 便 新 单 位 为 您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如 有 疑 问, 请 致 电 我 司 23225188-5185 或 5027 养 老 金 专 员 [ 公 积 金 的 处 理 ] 无 论 您 原 缴 交 的 公 积 金 在 市 外 服 公 司 国 际 人 才 分 公 司 还 是 在 上 海 东 浩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账 户 内, 我 司 都 会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您 的 个 人 公 积 金 账 号 转 入 上 海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封 存 办 公 室 若 您 在 离 职 时 已 经 有 新 单 位, 也 可 通 过 Email 或 传 真 方 式, 及 时 将 新 单 位 账 号 信 息 提 供 我 司, 由 我 司 直 接 将 您 的 个 人 账 号 转 入 新 单 位 账 户 内 Email 或 传 真 信 息

内 容 要 求 如 下 :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或 个 人 公 积 金 账 号 新 单 位 公 积 金 开 户 名 称 和 单 位 公 积 金 账 号, 以 及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我 司 Email 地 址 :liuweihua@shdhr.com, 传 真 :53065868( 公 积 金 专 员 收 ) 如 有 疑 问, 请 致 电 我 司 23225188-5156 或 5164 5028 公 积 金 专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