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1 日 起, 已 经 启 用 新 版 ( 第 五 版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旧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各 地 不 得 以 任 何 原 因 或 理 由 继 续 使 用 旧 版 证 件, 剩 余 的 旧 版 证 件 全 部 按 废 证 管 理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和 报 备 二 建 立 健 全 有 效 工 作 机 制 ( 一 ) 规 范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签 发 管 理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处 室 或 委 托 管 理 机 构, 严 格 落 实 由 助 产 单 位 直 接 签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规 定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证 件 签 发 程 序 和 业 务 流 程, 提 高 规 范 化 管 理 水 平 首 次 签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时, 应 严 格 审 核 领 证 对 象 是 否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并 如 实 填 写 江 苏 省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对 于 无 法 核 定 新 生 儿 母 亲 信 息 的 新 生 儿 不 能 出 具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补 发 或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时, 应 分 别 如 实 填 写 江 苏 省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请 表 或 江 苏 省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请 表 ( 二 ) 规 范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在 户 口 登 记 中 的 使 用 对 持 有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新 生 儿,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审 验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等 材 料 后 为 其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对 不 符 合 签 发 条 件 未 获 得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新 生 儿,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经 调 查 核 实 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符 合 收 养 条 件 依 法 办 理 收 养 手 续 的 儿 童 申 报 户 口, 凭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即 可 办 理, 原 则 上 不 再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在 常 住 地 以 外 跨 省 异 地 出 生 以 及 在 港 澳 台 或 境 外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可 持 出 生 地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出 具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出 生 地 签 署 的 出 生 证 明 及 相 关 材 料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无 需 到 户 口 登 记 地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或 加 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专 用 章 ( 三 ) 严 格 信 息 变 更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一 经 签 发, 签 发 机 构 对 证 件 记 载 的 信 息 原 则 上 不 作 变 更 对 申 请 人 申 报 新 生 儿 出 生 登 记 欲 变 更 新 生 儿 姓 名 的, 由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姓 名 - 2 -
变 更 手 续, 将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记 载 的 新 生 儿 姓 名 登 记 为 曾 用 名 ( 四 ) 做 好 真 伪 鉴 定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真 伪 鉴 定 由 申 请 鉴 定 的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所 在 的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和 反 馈 公 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相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使 其 熟 练 掌 握 第 五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使 用 管 理 要 求 及 真 伪 鉴 定 方 法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在 进 行 户 口 登 记 时, 如 发 现 可 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暂 不 予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并 将 可 疑 证 件 送 至 当 地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进 行 真 伪 鉴 定 当 地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要 对 证 件 载 体 作 真 伪 鉴 定, 并 协 调 签 发 地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对 证 件 记 载 信 息 进 行 核 查 在 对 证 件 载 体 和 证 件 记 载 信 息 核 查 后, 当 地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出 具 书 面 鉴 定 结 果 并 反 馈 至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如 本 级 无 法 鉴 定 的 可 送 至 上 一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发 现 伪 假 证 件 时, 应 当 将 证 件 复 印 件 和 真 伪 鉴 定 书 报 送 至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或 其 委 托 管 理 机 构, 再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统 一 报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三 进 一 步 强 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发 放 全 程 监 管 ( 一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领 用 及 日 常 监 管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要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在 核 对 签 发 机 构 上 一 季 度 活 产 数 领 取 数 换 发 数 补 发 数 废 证 数 库 存 数 的 基 础 上, 按 季 度 向 本 辖 区 签 发 机 构 配 发 出 生 证, 做 好 出 入 库 登 记 和 清 点 各 级 管 理 和 签 发 机 构 必 须 按 照 号 码 顺 序 配 发 使 用 出 生 证, 不 得 跳 号 各 签 发 机 构 不 得 擅 自 跨 机 构 跨 地 区 借 用 空 白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须 由 上 一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调 剂 ( 二 ) 规 范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放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实 行 专 人 专 柜 专 锁 管 理, 并 做 好 防 水 防 火 防 潮 防 盗 工 作, 建 立 出 生 证 管 理 - 3 -
台 账, 记 录 证 件 流 向, 定 期 核 查 领 取 数 发 放 数 废 证 数 和 库 存 数, 做 到 底 清 账 明 签 发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的 要 求, 将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根 及 其 相 关 资 料 按 首 次 签 发 换 发 补 发 分 类 进 行 归 档, 永 久 保 存 发 现 出 生 证 丢 失 时, 应 当 立 即 封 锁 现 场,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将 丢 失 的 出 生 证 登 报 挂 失, 并 逐 级 报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对 因 单 位 或 个 人 保 管 不 慎 导 致 遗 失 的, 将 给 予 严 肃 查 处 ( 三 ) 严 格 落 实 证 章 分 开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专 用 印 章 须 由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要 求 刻 制,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私 自 刻 制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和 印 章 应 当 分 别 有 专 人 管 理, 印 章 管 理 人 员 在 核 对 出 生 证 信 息 无 误 后 方 可 加 盖 印 章, 不 得 涂 抹, 不 得 盖 其 他 印 章 或 骑 缝 章, 严 禁 在 空 白 出 生 证 上 盖 章 签 发 机 构 被 撤 销 或 取 消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的, 县 ( 市 区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及 时 收 回 印 章, 做 好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并 上 报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取 消 该 机 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签 发 资 格, 机 构 既 往 分 娩 但 尚 未 首 发 出 生 证 或 工 作 由 辖 区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单 位 负 责 统 一 签 发 ( 四 ) 加 强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使 用 监 管 各 地 要 完 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和 签 发 人 员 的 法 制 教 育 和 岗 位 培 训,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加 强 废 证 管 理, 认 真 登 记 废 证 编 号 和 作 废 原 因, 严 格 控 制 废 证 率, 对 于 年 废 证 率 超 过 1% 的 应 予 以 整 改 所 有 非 遗 失 原 因 作 废 或 换 发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原 件 上 应 逐 联 标 识 作 废, 于 第 二 年 第 一 季 度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废 证 逐 级 报 至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集 中 销 毁 坚 决 杜 绝 伪 造 婴 儿 出 生 日 期 擅 自 发 放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代 人 打 印 外 地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甚 至 买 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等 恶 性 事 件 发 生, 对 于 伪 造 买 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要 加 大 查 处 力 度, 做 到 有 举 必 查 违 法 必 究 执 法 必 严 公 安 部 门 发 现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在 可 疑 情 况 时, 当 地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管 理 机 构 要 密 切 配 合 做 好 证 件 的 核 查 和 鉴 别 工 - 4 -
附 件 1: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首 次 签 发 要 求 一 首 次 签 发 情 形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签 发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为 新 生 儿 签 发 国 家 统 一 制 发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一 ) 在 具 有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内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由 该 机 构 负 责 签 发 ( 二 ) 在 途 中 急 产 分 娩 并 经 具 有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处 理 的 新 生 儿, 由 该 机 构 负 责 签 发 ( 三 ) 在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由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签 发 机 构 签 发 ; 签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时, 新 生 儿 父 母 填 写 江 苏 省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中 的 亲 子 关 系 声 明, 同 时 新 生 儿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必 须 提 供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或 新 生 儿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乡 镇 ( 街 道 ) 政 府 出 具 的 亲 子 关 系 证 明 二 首 次 签 发 要 求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由 正 页 副 页 和 存 根 三 部 分 组 成, 所 有 项 目 要 填 写 齐 全 字 迹 清 楚 内 容 准 确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按 照 编 号 顺 序 逐 一 签 发, 不 允 许 跳 号 漏 号 或 无 序 发 放 签 发 机 构 审 验 新 生 儿 父 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后, 按 照 江 苏 省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内 容 签 发, 如 领 证 人 不 是 新 生 儿 母 亲, 还 需 提 供 新 生 儿 母 亲 签 字 的 委 托 书 新 生 儿 母 亲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领 证 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一 律 使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填 写, 手 工 填 写 的 属 无 效 证 明 签 发 时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和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数 字 符 号 填 写, 不 得 涂 改, 并 做 好 签 发 登 记 ( 一 ) 新 生 儿 信 息 - 6 -
1 新 生 儿 姓 名 根 据 新 生 儿 父 母 申 报 的 姓 名 填 写, 用 字 准 确, 符 合 公 安 机 关 姓 名 登 记 的 有 关 要 求, 新 生 儿 姓 氏 原 则 上 应 当 随 父 姓 或 随 母 姓,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选 取 父 姓 和 母 姓 之 外 姓 氏 的 咨 询 公 安 机 关 后 确 定 新 生 儿 姓 名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不 得 使 用 或 者 含 有 下 列 文 字 字 母 数 字 符 号 :1 已 简 化 的 繁 体 字 ;2 已 淘 汰 的 异 体 字, 但 姓 氏 中 的 异 体 字 除 外 ;3 自 造 字 ;4 外 国 文 字 ;5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 6 阿 拉 伯 数 字 ;7 符 号 ;8 其 他 超 出 规 范 的 汉 字 和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范 围 以 外 的 字 样 2 新 生 儿 父 母 均 为 中 国 籍 的, 新 生 儿 姓 名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新 生 儿 父 母 一 方 或 双 方 为 外 籍 的, 新 生 儿 姓 名 栏 可 填 写 中 文 或 英 文, 由 新 生 儿 父 母 依 据 新 生 儿 是 否 在 中 国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确 定, 若 在 中 囯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需 填 写 中 文, 若 不 在 中 国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可 以 填 写 英 文 3 在 具 有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内 出 生 的,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栏 填 写 该 机 构 名 称, 其 他 情 形 填 写 / 4 新 生 儿 原 则 上 只 能 登 记 一 个 姓 名 对 尚 未 取 名 的 新 生 婴 儿, 一 律 不 予 签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二 ) 新 生 儿 父 母 信 息 1 一 方 或 双 方 为 外 籍 人 士 的, 其 姓 名 可 填 写 中 文 或 英 文, 其 他 信 息 填 写 中 文 2 年 龄 栏 填 写 新 生 儿 出 生 时 其 父 母 的 年 龄 3 新 生 儿 父 亲 或 母 亲 为 香 港 澳 门 特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的, 在 国 籍 栏 分 别 填 写 中 国 ( 香 港 ) 中 国 ( 澳 门 ) 和 中 国 ( 台 湾 ) 4 未 提 供 民 族 信 息 的, 民 族 栏 可 填 写 / 5 住 址 栏 填 写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地 址 或 现 住 址 6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栏 按 照 其 提 供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或 居 民 户 口 薄 的 号 码 填 写 - 7 -
7 未 提 供 新 生 儿 父 亲 信 息 的, 新 生 儿 母 亲 应 当 提 供 本 人 签 字 的 书 面 声 明, 签 发 机 构 可 在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上 父 亲 信 息 的 相 应 栏 目 处 填 写 / 8 对 于 新 生 儿 母 亲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与 住 院 分 娩 登 记 的 产 妇 姓 名 等 相 关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积 极 配 合 查 询 户 籍 档 案, 在 查 实 的 基 础 上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必 要 时 应 当 提 供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有 关 亲 子 鉴 定 的 证 明 ( 三 ) 签 发 机 构 信 息 1 签 发 人 员 签 字 和 领 证 人 员 签 字 栏 分 别 由 签 发 人 员 和 领 证 人 员 签 字 2 签 发 日 期 栏 按 实 际 签 发 日 期 填 写 3 在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页 副 页 和 存 根 签 发 机 构 ( 盖 专 用 章 ) 处 加 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专 用 章, 盖 印 要 使 用 红 色 印 泥, 清 晰 端 正, 不 得 涂 抹, 不 得 盖 其 他 印 章 或 骑 缝 章 签 发 机 构 加 盖 印 章 前 应 当 认 真 核 实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上 的 信 息, 严 禁 在 空 白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上 盖 章 三 证 件 保 管 要 求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正 本 由 新 生 儿 监 护 人 保 存 ; 副 页 是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的 原 始 凭 证, 公 安 机 关 在 凭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办 理 出 生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时, 核 实 核 对 正 副 页 是 否 完 整, 正 副 页 相 关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同 时 留 正 页 复 印 件 备 查,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前 私 自 拆 切 正 副 页 的 视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无 效 ; 存 根 联 由 签 发 单 位 保 存 - 8 -
江 苏 省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产 妇 姓 名 分 娩 信 息 住 院 病 历 号 新 生 儿 性 别 出 生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 生 孕 周 周 出 生 体 重 克 出 生 身 长 厘 米 出 生 地 点 省 市 县 ( 市 区 )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以 上 内 容 由 接 生 人 员 填 写, 请 核 对 正 确 无 误 后 签 字 确 认 接 生 人 员 签 字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母 亲 信 息 父 亲 信 息 领 证 人 新 生 儿 姓 名 新 生 儿 姓 名 及 其 父 母 相 关 信 息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龄 国 籍 民 族 户 籍 省 ( 区 市 ) 住 址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龄 国 籍 民 族 住 址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姓 名 与 新 生 儿 关 系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以 上 内 容 由 领 证 人 填 写, 请 核 对 正 确 无 误 后 签 字 确 认,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一 经 签 发, 证 件 上 的 各 项 信 息 原 则 上 不 应 变 更 领 证 人 签 字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亲 子 关 系 声 明 ( 适 用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外 出 生 婴 儿 ) ( 婴 儿 姓 名 ), 是 ( 母 亲 姓 名 ) 与 ( 父 亲 姓 名 ) 亲 生 以 上 情 况 属 实, 愿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母 亲 签 名 : 父 亲 签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发 人 :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在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背 面 粘 贴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根 新 生 儿 父 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2 表 中 的 分 娩 信 息 和 新 生 儿 姓 名 及 其 父 母 相 关 信 息 分 别 由 接 生 人 员 和 领 证 人 填 写, 所 有 项 目 要 字 迹 清 楚 若 出 现 涂 改, 相 应 内 容 须 由 接 生 人 员 或 领 证 人 签 字 确 认 3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办 理 证 件 时 需 由 母 亲 和 父 亲 双 方 亲 自 办 理,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 9 -
附 件 2: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补 发 签 发 要 求 一 补 发 情 形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补 发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为 因 遗 失 被 盗 等 情 况 造 成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丧 失 的 儿 童 补 办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二 补 发 机 构 补 发 机 构 是 原 签 发 机 构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管 理 机 构 三 补 发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签 发 机 构 审 验 儿 童 父 母 提 供 的 书 面 申 请 父 母 双 方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原 签 发 机 构 提 供 的 签 发 记 录 刊 登 有 原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遗 失 或 被 盗 等 相 关 声 明 的 报 纸 等 相 关 材 料, 依 据 领 证 人 填 写 江 苏 省 补 发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申 请 表 予 以 补 发 ( 二 ) 补 发 申 请 由 申 请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儿 童 母 亲 和 父 亲 双 方 亲 自 办 理,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 三 )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内 容 须 与 原 证 信 息 一 致 ( 四 ) 未 报 户 口 前 遗 失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者,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副 页 ; 已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手 续 后 遗 失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者, 只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页 记 ( 五 ) 补 发 的 证 件 应 加 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补 发 专 用 章, 并 做 好 登 ( 六 )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只 适 用 于 199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儿 童 1996 年 以 前 出 生 的 儿 童 一 律 不 予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如 因 户 口 登 记 或 出 国 等 需 要 出 具 出 生 证 明 时, 可 持 接 产 医 院 出 具 的 出 生 证 明 相 关 材 料, 到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申 报 或 根 据 当 地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出 生 情 况 公 证 - 10 -
江 苏 省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补 发 人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原 证 编 号 申 请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理 由 出 生 地 点 遗 失 被 盗 其 他 1 母 亲 姓 名 父 亲 姓 名 户 口 登 记 办 理 情 况 ( 由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填 写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号 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身 份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 证 件 号 码 已 办 理 未 办 理 单 位 ( 盖 章 ) : 年 月 日 补 发 出 生 证 明 存 根 粘 贴 处 原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根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已 收 到 补 发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各 项 信 息 核 对 无 误 母 亲 签 字 : 父 亲 签 字 : 年 月 日 签 发 人 : 补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补 证 提 供 材 料 : 父 母 双 方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原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根 复 印 件 ( 加 盖 原 签 发 单 位 公 章 ) 刊 登 有 原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遗 失 或 被 盗 等 相 关 声 明 的 报 纸 及 当 地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 未 报 户 口 前 遺 失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者,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副 页 ; 已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手 续 后 遗 失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者, 只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页 3 本 申 请 由 申 请 补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儿 童 母 亲 和 父 亲 双 方 亲 自 办 理,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4 补 发 的 证 件 信 息 应 与 原 证 件 一 致 - 11 -
附 件 3: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换 发 签 发 要 求 一 换 发 情 形 原 签 发 机 构 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要 求 更 改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或 因 当 事 人 或 签 发 机 构 责 任 导 致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无 效 的 换 发 新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一 ) 由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不 能 进 行 户 口 登 记 而 需 变 更 新 生 儿 姓 名 的 ; ( 二 )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有 关 亲 子 鉴 定 的 证 明, 要 求 变 更 父 亲 或 母 亲 信 息 的 ; ( 三 )2008 年 4 月 10 日 前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手 写 时 未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的,2008 年 4 月 10 日 后 签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未 使 用 电 脑 打 印 的 ; ( 四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被 涂 改 的 填 写 字 迹 不 清 的 有 关 项 目 填 写 不 真 实 的 ; ( 五 ) 私 自 拆 切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副 页 的 ; ( 六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未 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专 用 章 的 ; ( 七 )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效 的 二 换 发 机 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换 发 机 构 是 原 签 发 机 构 三 换 发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签 发 机 构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副 页 完 整 情 况, 按 当 事 人 换 发 原 因 核 定 相 应 材 料 并 填 写 江 苏 省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请 表 后 予 以 换 发 ( 二 ) 换 发 申 请 由 申 请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儿 童 母 亲 和 父 - 12 -
亲 双 方 亲 自 办 理,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 三 ) 换 发 后 原 证 件 由 原 签 发 机 构 归 档 保 存, 并 做 好 换 发 登 记 ( 四 ) 在 常 住 地 以 外 跨 省 异 地 出 生 以 及 在 港 澳 台 或 境 外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不 得 以 外 地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和 出 生 地 签 署 的 出 生 证 明 换 取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地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13 -
江 苏 省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换 发 人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原 证 编 号 出 生 地 点 申 请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理 由 由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不 能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而 需 变 更 新 生 儿 姓 名 姓 名 中 不 符 合 户 口 登 记 规 定 的 内 容 : 1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有 关 亲 子 鉴 定 的 证 明, 要 求 变 更 父 亲 或 母 亲 信 息 2008 年 4 月 10 日 前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手 写 时 未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的,2008 年 4 月 10 日 后 签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未 使 用 电 脑 打 印 的 被 涂 改 填 写 字 迹 不 清 或 项 目 填 写 不 真 实 私 自 拆 切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副 页 未 加 盖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专 用 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效 的 : 1 原 证 正 副 页 交 回 情 况 正 页 正 页 和 副 页 母 亲 姓 名 父 亲 姓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编 号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根 粘 贴 处 换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变 更 信 息 换 发 前 : 换 发 后 : 原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根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己 收 到 换 发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各 项 信 息 核 对 无 误 母 亲 签 字 : 父 亲 签 字 : 年 月 日 签 发 人 : 换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换 发 时 签 发 机 构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副 页 完 整 情 况 予 以 相 应 换 发, 换 发 后 原 证 件 与 江 苏 省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请 表 一 并 由 原 签 发 机 构 归 档 保 存 2 本 申 请 由 申 请 換 发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儿 童 母 亲 和 父 亲 双 方 亲 自 办 理,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3 异 地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不 得 以 外 地 的 出 生 医 学 相 关 证 明 换 取 申 报 户 口 登 记 地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14 -
附 件 4: 新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第 五 版 ) 真 伪 鉴 别 表 特 征 鉴 别 方 法 效 果 专 用 黑 白 水 印 纸 印 刷, 水 印 图 案 为 中 国 妇 幼 卫 生 标 志 在 阳 光 下 观 察 黑 白 两 种 水 印 效 果 清 晰 可 见 正 页 副 页 与 存 根 编 号 部 位, 印 制 有 多 层 光 学 水 印 防 伪 图 形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平 整 放 于 桌 面, 将 光 学 水 印 解 码 片 平 压 于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正 页 副 页 及 存 根 的 光 学 水 印 防 伪 图 形 上 当 光 学 水 印 解 码 片 于 0 度 角 逆 时 针 方 向 转 动 60 度 角 和 120 度 角 时, 光 学 水 印 防 伪 图 形 上 分 别 显 示 出 生 证 人 口 登 记 和 CSYXZM ( 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拼 音 字 头 组 合 字 母 ) 字 样 副 页 和 存 根 光 学 水 印 防 伪 图 形 右 侧 印 制 有 中 国 妇 幼 卫 生 标 志 自 然 光 下 观 察 直 视 (90 ) 颜 色 为 金 属 黄 色, 斜 视 (30 ) 颜 色 为 金 属 绿 色 正 页 右 上 角 烫 印 有 圆 形 标 识 自 然 光 下 观 察 标 识 中 间 目 视 可 见 中 国 妇 幼 卫 生 标 志 中 的 亲 子 图 案 和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文 字, 标 识 边 缘 目 视 可 见 独 立 的 CSYXZM 字 样, 图 案 中 的 婴 儿 图 案 目 视 呈 渐 变 红 色 正 页 上 方 标 题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中 文 字 样 下 的 横 划 线 印 制 有 微 缩 文 字 10 倍 放 大 镜 下 观 察 微 缩 文 字 CSYXZM 清 晰 三 联 背 景 采 用 彩 虹 印 刷 自 然 光 下 观 察 底 纹 长 城 颜 色 鲜 亮 过 渡 自 然 层 次 清 晰, 底 纹 中 六 边 形 线 条 平 行 且 间 距 相 同 - 15 -
1 丨 丨 丨 丨 附 件 5: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真 伪 鉴 定 书 ( 鉴 定 机 构 使 用 ) 新 生 儿 姓 名 证 件 编 号 签 发 机 构 名 称 申 请 鉴 定 的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经 办 人 签 字 申 请 日 期 负 责 人 签 字 真 伪 鉴 定 结 果 载 体 鉴 定 结 果 : 信 息 核 实 结 果 : 结 论 : 真 假 注 : 载 体 鉴 定 结 果 和 信 息 核 实 结 果 一 项 为 假, 结 论 为 假 鉴 定 机 构 ( 盖 章 ) 年 月 日 - 16 -
1 丨 丨 丨 丨 附 件 6: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废 证 季 度 统 计 表 省 市 县 ( 市 区 ) 单 位 名 称 : 1 序 号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编 号 签 发 机 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经 办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方 式 : 填 表 日 期 : 注 : 各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2 月 5 日,5 月 5 日,8 月 5 日,11 月 5 日 前 分 别 完 成 上 一 季 度 报 表 审 核, 报 市 妇 幼 保 健 所 - 17 -
1 丨 丨 丨 丨... w. 附 件 7: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季 度 配 发 表 年 季 度 1 省 市 县 ( 市 区 ) 单 位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1 上 季 度 使 用 情 况 上 季 度 申 领 数 (1) 当 年 出 生 的 首 次 签 发 数 (2)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内 出 生 的 签 发 数 既 往 年 度 出 生 的 首 次 签 发 数 (3) 家 庭 接 生 员 接 换 发 数 补 发 数 生 的 签 (5) (6) 发 数 (4) 小 计 (7)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签 发 数 (8) 因 打 印 或 填 写 错 误 数 (9) 遗 失 数 (10) 废 证 数 损 毁 数 (11) 其 他 原 因 数 (12) 小 计 (13) 合 计 (14) 上 季 度 库 存 数 (15) 上 季 度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内 活 产 数 (16) 本 季 度 申 领 数 (17)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方 式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本 统 计 表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教 量 单 位 为 张 2. 表 中 逻 辑 关 系 :(7) =(2) +(3) +(4) +(5) +(6);(13) =(9) +(10) + (11) +(12);(14) =(7) +(8) +(13) 3. 各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2 年 5 日,5 月 5 日,8 月 5 日,11 月 5 日 前 分 别 完 成 上 一 季 度 季 报 表 审 核 报 市 妇 幼 保 健 所 - 18 -
附 件 8: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终 身 责 任 制 承 诺 书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出 具 证 明 新 生 儿 出 生 状 况 和 血 亲 关 系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书, 对 保 护 新 生 儿 合 法 权 利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本 人 承 诺 在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和 签 发 过 程 中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并 终 身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执 行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2 秉 持 守 法 敬 业 诚 信 的 职 业 精 神, 尽 职 尽 责 完 成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各 项 管 理 和 签 发 工 作 3 拒 绝 和 抵 制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盗 取 转 卖 签 发 虚 假 内 容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和 法 律 责 任 4 对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个 人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由 承 诺 人 本 人 留 存, 一 份 由 承 诺 人 所 在 机 构 备 案, 一 份 由 承 诺 人 所 在 机 构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存 档 承 诺 人 : 机 构 盖 章 : 日 期 : - 19 -
( 此 页 无 正 文 ) 抄 送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公 安 厅 徐 州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1 日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