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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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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 2003.9

目 录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1 1.1 项 目 简 要 描 述...1 1.1.1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1 1.1.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2 1.1.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2 1.2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和 影 响 地 区...3 1.2.1 项 目 受 益 区...3 1.2.2 项 目 影 响 区...6 1.3 项 目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6 1.3.1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背 景...6 1.3.2 滨 湖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7 1.3.3 惠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8 1.3.4 锡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8 1.4 项 目 设 计 过 程...9 1.4.1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9 1.4.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9 1.4.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9 1.5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和 资 金 来 源...10 1.6 减 少 工 程 影 响 的 措 施...10 1.6.1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阶 段...10 1.6.2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阶 段...10 1.6.3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和 实 施 阶 段... 11 2 项 目 影 响...12 2.1 受 影 响 土 地...12 2.1.1 永 久 占 地...12 2.1.2 临 时 用 地...13 2.2 受 影 响 居 民 住 房...17 2.3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17 2.4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18 2.5 受 影 响 人 口...18 2.5.1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18 2.5.2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19 2.6 受 影 响 地 面 附 属 物...19 3 移 民 安 置 目 标...21 1

4 受 影 响 人 和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抽 样 调 查...22 4.1 受 永 久 征 地 影 响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结 果...22 4.2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23 4.2.1 家 庭 人 口...23 4.2.2 人 口 年 龄 分 布 情 况...24 4.2.3 文 化 程 度 分 布 情 况...24 4.2.4 劳 动 力 就 业 情 况...24 4.2.5 房 屋 建 筑 面 积...24 4.2.6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24 4.3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25 4.4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26 5 法 律 与 政 策 框 架...27 5.1 移 民 安 置 主 要 依 据 的 法 律 和 政 策...27 5.2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政 策 条 款...28 5.2.1 征 用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28 5.2.2 法 律 和 行 政 程 序...31 5.2.3 补 偿 规 定...33 5.2.4 机 构 的 法 律 责 任...39 5.3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政 策...40 5.3.1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政 策...41 5.3.2 拆 迁 居 民 房 屋 安 置 政 策...42 5.3.3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置 政 策...43 5.3.4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补 偿 政 策...44 6 补 偿 标 准...45 6.1 征 用 土 地...45 6.1.1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45 6.1.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45 6.1.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45 6.2 临 时 占 地...46 6.2.1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46 6.2.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46 6.2.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46 6.3 农 村 居 民 住 宅...47 6.4 企 事 业 单 位...47 6.5 基 础 设 施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48 7 安 置 方 案...49 2

7.1 征 地 移 民 安 置...49 7.1.1 五 里 湖 移 民 安 置...49 7.1.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50 7.1.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50 7.2 搬 迁 居 民 安 置...51 7.3 企 事 业 单 位 安 置...51 8 公 众 参 与...53 8.1 公 众 参 与 战 略...53 8.2 公 众 意 见 调 查...54 8.3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及 政 策 公 开...56 9 申 诉 程 序...57 10 机 构...59 10.1 移 民 行 动 相 关 机 构...59 10.2 组 织 机 构 图...60 10.3 机 构 资 历 及 人 员 配 备...60 10.4 各 机 构 的 职 责 分 工...62 10.4.1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62 10.4.2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办 公 室...62 10.4.3 各 子 项 目 项 目 实 施 单 位...62 10.4.4 各 子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实 施 管 理 机 构...62 10.4.5 设 计 研 究 院...63 10.4.6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63 10.5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措 施...63 11 实 施 时 间 表...65 11.1 移 民 安 置 与 项 目 建 设 的 进 度 衔 接...65 11.2 永 久 征 地 与 临 时 用 地 移 民 安 置 关 键 任 务...65 11.3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关 键 任 务...65 11.4 企 事 业 单 位 搬 迁 关 键 任 务...66 11.5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关 键 任 务 时 间 表...66 11.5.1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工 作 时 间 表 制 定 原 则 :...66 11.5.2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总 进 度 计 划...67 12 费 用 及 预 算...69 12.1 费 用...69 12.2 分 年 投 资 计 划...69 12.3 资 金 来 源...69 3

12.4 资 金 流 向 及 拨 付 计 划...74 12.4.1 资 金 流 程...74 12.4.2 拨 付 计 划...74 13 监 测 评 估...76 13.1 内 部 监 测...76 13.1.1 实 施 程 序...76 13.1.2 监 测 内 容...77 13.1.3 内 部 监 测 报 告...77 13.2 外 部 独 立 监 测...77 13.2.1 独 立 监 测 机 构...77 13.2.2 责 任...77 13.2.3 监 测 步 骤 及 内 容...78 13.3 监 测 指 标...79 13.4 后 评 价...79 14 权 利 表...80 附 录 移 民 独 立 监 测 与 评 估 工 作 大 纲...82 4

表 目 录 表 1.1 无 锡 市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6 表 1.2 滨 湖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7 表 1.3 惠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8 表 1.4 锡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9 表 1.5 项 目 投 资 与 资 金 来 源... 10 表 2.1 永 久 占 地 影 响 一 览 表... 13 表 2.2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13 表 2.3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14 表 2.4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16 表 2.5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17 表 2.7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企 业... 18 表 2.8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18 表 2.9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19 表 2.10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19 表 2.11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19 表 4.1 被 调 查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结 构... 25 表 4.2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25 表 4.3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26 表 6.1 永 久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46 表 6.2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标 准... 47 表 6.3 各 类 结 构 住 宅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47 表 6.4 居 民 住 房 附 属 物 补 偿 标 准... 47 表 6.5 居 民 住 宅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47 表 6.6 各 类 结 构 企 事 业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48 表 6.7 企 事 业 搬 迁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48 表 6.8 无 锡 水 质 改 善 项 目 影 响 各 类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 48 表 7.1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49 表 7.2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表... 51 5

表 7.3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安 置 表... 52 表 8.1 公 众 意 见 和 心 理 调 查 表... 55 表 8.2 受 影 响 人 的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56 表 8.3 政 策 公 开 过 程... 56 表 10.1 项 目 涉 及 的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人 员 配 备... 61 表 10.2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实 施 机 构 负 责 人... 61 表 11.1 移 民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67 表 11.2 项 目 建 设 与 征 地 拆 迁 衔 接 进 度 计 划 时 间 表... 68 表 12.2 分 年 投 资 计 划... 69 表 12.1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移 民 计 划 预 算 总 表... 70 表 14.1 权 利 表... 80 6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1 项 目 简 要 描 述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是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之 一 项 目 完 成 后, 将 使 无 锡 市 形 成 污 水 收 集 输 送 和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污 水 回 用 等 为 一 体 的 污 水 综 合 治 理 系 统, 从 而 提 高 无 锡 市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保 护 地 下 水 源, 促 进 无 锡 市 经 济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其 纳 入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的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1.1.1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梅 梁 湖 和 贡 湖 是 太 湖 的 一 部 分, 分 别 是 太 湖 连 接 无 锡 市 陆 地 的 两 个 湾 部 的 水 域, 是 无 锡 市 主 要 的 供 水 水 源 地 和 风 景 旅 游 区 五 里 湖 则 为 梅 梁 湖 深 入 陆 地 的 一 片 水 域, 其 西 面 是 犊 山 充 山 宝 界 山 等, 东 南 部 为 平 原, 北 部 为 无 锡 市 区 五 里 湖 与 梅 梁 湖 有 大 堤 相 隔, 通 过 五 里 湖 节 制 闸 与 梅 梁 湖 沟 通 ; 东 北 经 曹 王 巷 骂 蠡 港 等 与 京 杭 大 运 河 相 连 接 ; 南 由 长 广 溪 通 太 湖 贡 湖 ; 沿 湖 还 有 一 些 小 河 与 周 边 城 镇 和 农 村 相 连 接, 形 成 了 一 个 既 相 对 独 立 又 相 互 联 系 的 水 系 五 里 湖 东 西 长 6.0km, 南 北 宽 0.3~1.5km, 面 积 约 5.15km 2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太 湖 水 质 不 断 下 降, 梅 梁 湖 是 太 湖 流 域 水 污 染 最 严 重 的 区 域, 其 水 质 在 近 十 年 内 下 了 一 个 等 级 1998 年 后, 梅 梁 湖 水 质 为 v 类 或 劣 v 类, 处 在 重 富 营 养 化 水 平 五 里 湖 是 梅 梁 湖 区 污 染 最 严 重 的 水 域, 其 水 质 劣 于 v 类 水 质 标 准 2001 年 8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中 明 确 提 出 : 明 显 改 善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重 点 水 与 水 质 是 十 五 计 划 的 重 点 之 一, 梅 梁 湖 ( 含 五 里 湖 ) 地 处 太 湖 流 域 上 游, 又 是 太 湖 污 染 最 严 重 的 区 域, 它 的 治 理 将 对 太 湖 水 环 境 改 善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无 锡 市 政 府 为 了 实 现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中 提 出 的 太 湖 水 质 有 所 改 善,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水 质 明 显 改 善 的 目 标, 编 制 了 无 锡 市 太 湖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实 施 计 划 据 此 无 锡 市 在 十 五 期 间 将 实 施 治 污 工 程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和 强 化 管 理 三 大 工 程, 包 括 90 个 项 目,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是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无 锡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五 里 湖 周 边 地 区 将 建 成 一 个 30 万 人 口 的 新 城 1

区, 是 一 个 以 居 住 旅 游 休 闲 度 假 等 功 能 为 主 的 湖 泊 型 风 景 旅 游 区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是 以 改 善 五 里 湖 水 环 境 质 量 及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恢 复 五 里 湖 水 清 岸 绿 风 景 秀 丽 的 自 然 风 光 为 目 标 的 水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纳 入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的 工 程 包 括 :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湖 岸 整 治 及 生 态 修 复 等 单 项 工 程 (a)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五 里 湖 周 边 入 湖 河 道 无 闸 控 制, 水 质 一 般 在 V 类 和 劣 V 类, 不 同 程 度 地 将 运 河 及 城 区 污 水 带 进 五 里 湖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计 划 在 其 中 与 内 部 河 网 相 通 的 小 渲 港 长 丰 河 线 泾 浜 等 河 道 上 修 建 11 座 污 水 节 制 闸 (b) 湖 岸 整 治 五 里 湖 周 边 岸 线 长 约 22.9km, 目 前 大 部 分 岸 段 杂 乱 无 章, 拟 对 其 进 行 整 治, 建 设 生 态 湖 岸, 计 划 整 治 长 度 19.4km (c) 生 态 修 复 生 态 修 复 主 要 是 进 行 水 体 生 态 修 复 和 底 质 生 态 修 复, 建 立 生 物 净 化 机 制 生 态 修 复 的 手 段 包 括 微 生 物 净 化 缓 释 抑 藻 生 物 浮 床 净 化 及 多 功 能 水 质 净 化 床 等 技 术 1.1.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远 期 控 制 规 模 为 10 万 m 3 /d, 中 期 规 模 为 5 万 m 3 /d, 近 期 规 模 为 2.5 万 m 3 /d, 厂 址 拟 定 于 锡 北 运 河 北 岸 的 胡 家 渡 村, 西 侧 为 堰 桥 河, 尾 水 受 纳 水 体 为 拟 定 厂 址 南 侧 的 锡 北 运 河, 沪 宁 高 速 从 东 侧 通 过, 服 务 范 围 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其 中 长 安 镇 的 污 水 沿 胡 长 路 和 堰 新 路 的 Ф1000 污 水 管 进 入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污 水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厂 所 占 用 土 地 现 为 国 有 土 地, 是 2002 年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统 一 征 用 的, 占 地 180 亩 管 网 规 模 按 远 期 设 计 并 实 施, 其 主 管 道 18 条, 长 90km, 支 管 25km 管 网 系 统 中 建 3 个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各 占 地 1.4 亩, 分 别 是 堰 新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惠 山 大 道 与 堰 新 路 交 叉 口 的 东 北 角 ; 胡 长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西 漳 路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 锡 澄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锡 澄 路 与 阳 山 西 路 交 叉 口 的 西 南 角 1.1.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内 河 网 水 系 发 达, 流 经 市 区 或 市 区 附 近 的 主 要 河 道 有 : 北 兴 塘 河 新 兴 汤 河 老 兴 塘 河 九 里 河 东 亭 港 伯 渎 港 等 河 道 最 终 流 向 望 虞 河, 望 虞 河 2

为 太 湖 引 水 及 洪 水 分 泻 的 主 要 河 道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包 括 :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工 程 规 模 为 日 处 理 3 万 吨, 厂 址 位 于 东 亭 镇 经 济 开 发 区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的 南 侧, 占 地 45 亩, 其 中 一 期 已 经 征 地 预 留 20 亩, 新 征 土 地 25 亩 东 亭 二 期 管 网 长 39.8km, 建 竹 辉 路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1 座, 占 地 1.4 亩, 位 于 北 兴 塘 河 南 岸 东 亭 经 济 开 发 区 范 围 地 势 低 平, 河 道 密 布, 属 圩 荡 水 网 化 堆 积 平 原 区, 污 水 管 网 尚 为 完 全 配 套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收 集 工 业 污 水 与 生 活 污 水 的 混 合 污 水,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进 入 污 水 厂, 开 发 区 内 的 企 业 工 业 废 水 经 预 处 理 达 到 三 级 标 准 排 放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再 汇 入 污 水 厂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规 模 为 近 期 为 2 万 m 3 /d; 远 期 4 万 m 3 /d, 选 址 在 安 镇 羊 尖 之 间 的 年 余 村 ( 属 安 镇 管 辖 ) 附 近, 使 安 镇 羊 尖 厚 桥 三 镇 到 污 水 厂 的 距 离 最 短, 可 以 节 省 污 水 输 送 干 管 的 投 资 厂 址 紧 靠 南 桥 港, 便 于 污 水 厂 尾 水 的 排 放 拟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近 期 规 模 为 主, 兼 顾 远 期 规 模, 占 地 30 亩 污 水 管 网 长 145.4km, 管 网 系 统 中 建 3 座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各 占 地 1.4 亩, 分 别 是 安 镇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安 镇 镇 蒋 更 上 村 ; 羊 尖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为 羊 尖 镇 廊 下 村 ; 厚 桥 污 水 提 升 泵 站, 位 于 安 镇 镇 西 刘 巷 村 1.2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和 影 响 地 区 1.2.1 项 目 受 益 区 太 湖 流 域 地 跨 江 浙 沪 皖 三 省 一 市, 流 域 面 积 36500km 2, 其 中 江 苏 占 52.5% 流 域 内 有 37 个 大 中 城 市 和 县 级 市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包 括 太 湖 流 域 的 周 边 地 区, 特 别 是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会 有 效 改 善 无 锡 市 的 环 境, 有 力 促 进 无 锡 市 的 经 济 和 旅 游 业 发 展, 实 现 无 锡 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无 锡 市 位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东 南, 南 临 太 湖, 是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重 要 的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也 是 著 名 的 风 景 旅 游 城 市 京 杭 大 运 河 沪 宁 铁 路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和 312 国 道 横 贯 市 区, 水 陆 空 交 通 极 为 发 达, 为 全 国 15 个 经 济 中 心 城 市 之 一 无 锡 市 为 江 苏 省 省 辖 市 市 区 辖 :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新 区 锡 山 区 3

惠 山 区 及 滨 湖 区 无 锡 市 工 业 发 达, 商 业 繁 华, 素 有 小 上 海 之 称 近 十 几 年 来, 经 济 发 展 更 为 迅 猛,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平 均 年 增 长 20% 左 右, 超 过 全 国 平 均 增 长 12% 的 增 长 幅 度 无 锡 交 通 发 达 京 杭 运 河, 成 为 城 市 水 运 大 动 脉 对 外 公 路 交 通 畅 通, 与 周 边 城 市 连 接 便 捷, 是 通 往 浙 皖 鲁 及 苏 北 地 区 的 交 通 要 道 铁 路 经 无 锡 通 往 全 国 各 地 的 车 次 有 92 个 班 次 无 锡 机 场 已 开 辟 至 北 京 惠 阳 佛 山 济 宁 邢 台 潍 坊 等 七 条 航 线 随 着 国 道 主 干 线 高 速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航 空 港 江 阴 长 江 大 桥 以 及 新 长 铁 路 的 兴 建, 无 锡 的 对 外 交 通 将 更 为 畅 通 无 锡 风 景 旅 游 资 源 丰 富, 具 有 得 天 独 厚 的 自 然 风 光 国 家 太 湖 风 景 区 及 近 年 来 开 发 建 设 的 CCTV- 无 锡 太 湖 影 视 城, 无 锡 太 湖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在 全 国 风 景 旅 游 事 业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无 锡 市 现 状 人 口 为 438.58 万 人 (2002 年 ), 市 区 总 面 积 1658 平 方 公 里 ( 其 中 陆 地 面 积 1282.49 平 方 公 里 ) 中 心 城 建 设 用 地 139.98 平 方 公 里 无 锡 已 成 为 长 江 三 角 洲 经 济 区 中 新 产 生 的 特 大 城 市, 是 苏 锡 常 大 城 市 圈 的 地 域 中 心 近 年 来, 随 着 经 济 的 繁 荣 和 城 区 人 口 的 增 加, 无 锡 市 生 活 污 水 及 工 业 废 水 增 长 非 常 迅 速, 基 础 设 施 已 严 重 滞 后 于 城 市 的 发 展, 严 重 制 约 了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1) 太 湖 流 域 是 我 国 人 口 资 产 产 值 新 技 术 最 为 密 集 城 市 化 水 平 最 高 的 区 域 之 一 太 湖 水 环 境 状 况 的 持 续 恶 化 和 局 部 区 域 的 生 态 退 化 已 严 重 影 响 太 湖 地 区 的 供 水 安 全, 制 约 了 社 会 经 济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恶 化 了 投 资 环 境, 已 成 为 太 湖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制 约 条 件 (2)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是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自 然 条 件, 是 太 湖 旅 游 胜 地 鼋 头 渚 风 景 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无 锡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1-2020), 五 里 湖 周 边 地 区 将 建 成 一 个 30 万 人 口 的 新 城 区, 是 一 个 以 水 见 长, 以 秀 丽 的 水 景 和 近 代 园 林 及 影 视 文 化 为 特 色, 以 游 览 水 上 活 动 文 化 娱 乐 为 主 兼 有 别 墅 度 假 休 闲 风 情 旅 游 服 务 等 多 功 能 的 湖 泊 型 风 景 旅 游 区 五 里 湖 的 水 环 境 问 题, 已 严 重 制 约 了 无 锡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3) 五 里 湖 水 质 明 显 差 于 太 湖, 也 差 于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和 梅 梁 湖 的 水 质 状 4

况 对 太 湖 水 质 至 关 重 要, 是 国 家 十 五 计 划 太 湖 治 理 的 重 点 之 一 要 改 善 太 湖 水 质, 必 须 首 先 对 五 里 湖 进 行 整 治, 同 时 也 为 全 太 湖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提 供 经 验 (4)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是 新 一 轮 总 体 规 划 中 的 新 城 区 目 前, 惠 山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服 务 事 业 等 正 在 逐 步 形 成, 一 座 功 能 完 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的 新 兴 城 市 正 在 加 快 建 设 之 中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现 无 污 水 处 理 厂, 市 区 的 污 水 管 网 也 未 达 到 本 区 域, 现 有 排 水 体 制 为 雨 污 合 流 制, 污 水 都 就 近 排 入 河 道 未 经 过 处 理 的 生 活 污 水 就 近 排 入 河 道 水 塘, 对 水 体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污 染 随 着 经 济 开 发 区 的 迅 速 发 展,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污 染 日 趋 严 重 惠 山 地 区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污 染 将 影 响 到 太 湖 流 域 水 质, 使 太 湖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已 日 益 严 重, 迫 切 需 要 对 太 湖 流 域 范 围 内 的 城 镇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进 行 有 效 治 理, 以 控 制 太 湖 流 域 的 水 污 染 污 水 不 但 对 地 表 水 造 成 污 染, 且 渗 入 地 下,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也 产 生 污 染 (5)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和 城 市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锡 山 区 城 市 规 模 日 益 扩 大, 人 口 不 断 增 长, 污 水 量 不 断 增 加, 由 于 污 水 系 统 没 有 同 步 建 设, 使 得 区 域 内 的 自 然 水 体 污 染 程 度 日 益 严 重,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现 象 突 出, 直 接 影 响 人 民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居 住 环 境, 同 时 影 响 到 太 湖 流 域 的 饮 用 水 水 质, 一 旦 水 体 功 能 萎 缩 消 退 甚 至 丧 失, 重 新 恢 复 将 是 非 常 困 难 的, 也 是 非 常 漫 长 的 虽 然 安 镇 荡 口 等 七 镇 并 不 是 缺 水 城 镇, 但 如 不 加 紧 治 理 水 环 境, 很 可 能 步 入 水 质 性 缺 水 城 镇 另 外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建 设 与 否, 还 直 接 关 系 到 锡 山 区 各 镇 的 基 础 设 施 及 投 资 环 境, 影 响 镇 区 整 个 发 展 前 景 综 上 所 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城 北 ( 惠 山 ) 厂 一 期 (2.5 万 吨 ) 和 管 网 ; 锡 山 区 的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 从 2 万 吨 到 5 万 吨 ) 和 管 网 安 镇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2 万 吨 ) 和 管 网 的 建 设 对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有 重 大 意 义 主 要 体 现 在 : 能 使 太 湖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趋 势 减 缓, 改 善 太 湖 流 域 水 质, 提 高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无 锡 市 的 旅 游 和 投 资 环 境, 确 保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污 水 治 理 后 地 面 水 环 境 将 得 到 改 善, 逐 步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的 环 境 质 量, 造 福 人 民 ; 污 水 治 理 工 程 的 实 施, 可 有 效 减 轻 地 表 水 源 和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 彻 底 改 善 城 镇 环 境, 创 造 良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改 善 城 镇 的 对 外 形 象, 有 利 于 招 商 引 资, 促 进 整 个 惠 山 区 锡 山 区 乃 至 整 个 无 锡 地 区 的 经 济 腾 5

飞, 有 利 于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 改 善 和 逐 步 解 决 对 下 游 城 市 的 污 染 状 况, 提 高 下 游 城 市 人 民 生 活 用 水 和 农 田 用 水 的 质 量, 有 利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社 会 安 定 1.2.2 项 目 影 响 区 本 项 目 影 响 涉 及 到 无 锡 市 的 滨 湖 区 惠 山 区 及 锡 山 区 主 要 影 响 为 : 征 地 影 响 居 民 拆 迁 影 响 企 事 业 搬 迁 基 础 设 施 影 响 等 本 项 目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共 653.024 亩 其 中 滨 湖 区 388.224 亩 惠 山 区 184.2 亩 锡 山 区 80.6 亩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443.224 亩, 国 有 土 地 205.6 亩 本 项 目 共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167 户, 拆 迁 面 积 为 50600m 2, 均 在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本 项 目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7 家, 事 业 单 位 1 家 ( 不 需 搬 迁 ), 其 中 需 搬 迁 的 企 业 单 位 有 3 家 拆 迁 企 业 房 屋 面 积 为 55750m 2, 拆 迁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面 积 为 100m 2 1.3 项 目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本 项 目 地 区 位 于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惠 山 区 及 锡 山 区, 三 个 区 既 是 项 目 影 响 区, 也 是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1.3.1 无 锡 市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截 止 2002 年 底, 无 锡 市 全 市 总 人 口 438.58 万,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为 1.17 2002 年 全 市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1601.7 亿 元, 全 市 城 镇 居 民 年 平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9988 元, 农 村 居 民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5860 元 经 济 发 达, 人 口 稠 密 是 无 锡 ( 特 别 是 市 区 ) 的 显 著 特 点 2002 年 无 锡 全 市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表 1.1 表 1.1 无 锡 市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年 末 总 人 口 万 人 438.58 0.6 协 议 注 册 外 资 金 额 亿 美 元 29.01 133.6 # 市 区 人 口 万 人 215.92 1.3 注 册 外 资 实 际 到 帐 亿 美 元 17.4 64.2 年 末 从 业 人 员 万 人 222.53 3.0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1601.7 13.1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指 数 % 99.2 (-0.1) 商 品 零 售 价 格 总 指 数 % 99.3 (+0.3) #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664.7 12.7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万 人 26.24 7 6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比 上 年 指 标 单 位 2002 年 +%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200.85 23.7 各 类 学 校 数 所 980-12.3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106.48 30.9 各 类 在 校 学 生 数 万 人 75.99 1.6 财 政 支 出 亿 元 111.4 医 疗 床 位 数 张 17901-1.5 财 政 收 入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工 农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3553.6 3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3455.8 4 % 12.5 (+2.1)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人 19373-8.9 18.8 全 部 职 工 人 数 万 人 55.73-4.9 21.8 在 岗 职 工 人 数 万 人 48.52-4.2 农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97.79 4.1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亿 元 81.14 6.8 粮 食 总 产 量 万 吨 96.29-9.4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亿 元 77.43 7.2 货 物 运 输 量 ( 全 社 会 ) 万 吨 7493-0.1 7 全 部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元 14358 14.6 旅 客 发 送 量 ( 全 社 会 ) 万 人 16885 1.8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15796 14.6 邮 电 业 务 总 量 亿 元 40.05 19.3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亿 元 129.54 70.1 城 市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元 9988 14.9 亿 元 537.8 32.8 农 民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元 5860 6.0 金 融 机 构 年 末 储 蓄 存 款 余 额 亿 元 1626.8 3 28.2 # 更 新 改 造 投 资 亿 元 48.19 25.0 活 期 储 蓄 亿 元 209.62 38.0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444.30 13.7 定 期 储 蓄 亿 元 603.02 22.4 进 出 口 总 值 亿 美 元 97.41 46.3 # 出 口 总 值 亿 美 元 51.45 43.3 1.3.2 滨 湖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滨 湖 区 辖 10 个 镇 ( 乡 ) 无 锡 太 湖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无 锡 蠡 园 经 济 开 发 区 无 锡 太 湖 山 水 城 旅 游 区 无 锡 滨 湖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个 街 道, 总 面 积 566.86 平 方 公 里 滨 湖 区 是 无 锡 市 建 设 湖 滨 新 城 的 重 点 区 域 和 建 设 山 水 城 生 态 城 的 标 志 性 板 块, 无 锡 实 施 特 大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点 工 程 大 多 在 滨 湖 区 境 内 2002 年 滨 湖 区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表 1.2 表 1.2 滨 湖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滨 湖 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145 第 一 产 业 亿 元 3.2 第 二 产 业 亿 元 82.3 # 工 业 亿 元 78.8

指 标 单 位 滨 湖 区 第 三 产 业 亿 元 59.5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22.26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10.14 全 部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268.25 进 出 口 总 额 亿 美 元 2.15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亿 元 38.79 # 工 业 投 入 亿 元 20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35.7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13602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14784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元 6271 1.3.3 惠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惠 山 区 原 系 华 夏 第 一 县 锡 山 市 的 锡 西 片,2000 年 12 月 21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撤 市 设 区 而 成 立 惠 山 区 隶 属 无 锡 市 区, 成 立 于 2001 年 3 月, 区 域 总 面 积 328.35KM 2, 目 前 城 镇 建 成 面 积 21.85 KM 2, 下 辖 12 个 乡 镇 132 个 行 政 村 2002 年 惠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表 1.3 表 1.3 惠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惠 山 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152.09 第 一 产 业 亿 元 5.25 第 二 产 业 亿 元 101.23 # 工 业 亿 元 96.87 第 三 产 业 亿 元 45.61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14.86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7.2 全 部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304.67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亿 元 45.95 # 工 业 投 入 亿 元 32.94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21.8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13023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13785 1.3.4 锡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锡 山 区 位 于 无 锡 市 东 部, 原 称 无 锡 县 1995 年 6 月 撤 县 建 市,2001 年 撤 市 建 区 全 区 总 面 积 455 km 2, 现 有 耕 地 面 积 36.72 万 亩, 粮 田 面 积 26 万 亩, 辖 14 个 镇 242 个 行 政 村 和 1 个 省 级 经 济 开 发 区 2002 年 锡 山 区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8

况 详 见 表 1.4 表 1.4 锡 山 区 2002 年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锡 山 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137.5 第 一 产 业 亿 元 6.2 第 二 产 业 亿 元 82.8 # 工 业 亿 元 78.8 第 三 产 业 亿 元 48.5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14.58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7.35 全 部 工 业 总 产 值 亿 元 294.46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亿 元 41.58 # 工 业 投 入 亿 元 30.86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33.6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12960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元 13114 1.4 项 目 设 计 过 程 1.4.1 五 里 湖 整 治 项 目 2001 年 9 月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委 托 江 苏 省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和 无 锡 市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共 同 编 制 了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建 议 书 ;2002 年 10 月 由 水 利 部 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编 制 了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02 年 12 月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部 分 单 项 工 程 开 始 实 施 1.4.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和 管 网 2002 年 10 月 无 锡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建 设 总 公 司 编 制 了 无 锡 市 惠 山 污 水 厂 工 程 项 目 建 议 书 ;2003 年 2 月 无 锡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完 成 了 无 锡 惠 山 污 水 厂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03 年 3 月 无 锡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 完 成 了 无 锡 市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1.4.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包 括 : 东 亭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2 万 吨 ) 和 管 网 2002 年 2 月 东 亭 厂 扩 建 和 管 网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由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市 政 西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完 成 ;2003 年 2 月 上 海 清 华 紫 光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了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2 万 吨 ) 和 管 网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2003 9

年 8 月 完 成 了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厂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修 改 1.5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和 资 金 来 源 本 项 目 属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由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投 资 建 设, 建 设 资 金 由 国 内 配 套 资 金 和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两 部 分 组 成 本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153042.0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 国 内 配 套 资 金 84872.0 万 元 ; 其 余 61870.0 万 元 利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具 体 资 金 情 况 见 表 1.5 表 1.5 项 目 投 资 与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内 容 配 套 资 金 世 行 贷 款 总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1. 五 里 湖 整 治 11874.0 9614.0 21488.0 2.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21306.0 15510.0 36816.0 3.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17762.0 11852.0 29614.0 4. 咨 询 服 务 培 训 及 项 目 实 施 0.0 4264.0 4264.0 合 计 84872.0 61870.0 153042.0 1.6 减 少 工 程 影 响 的 措 施 1.6.1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阶 段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阶 段,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的 社 会 经 济 的 影 响, 设 计 单 位 和 项 目 业 主 采 取 了 一 些 有 效 的 措 施 : A 在 项 目 规 划 阶 段, 当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时, 尽 可 能 多 考 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影 响, 并 将 此 作 为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 B 将 污 水 管 道 布 设 中 城 区 道 路 中 间 或 边 缘, 尽 量 避 免 房 屋 拆 迁 ; C 在 城 区 道 路 和 河 道 定 位 过 程 中, 设 计 单 位 对 线 路 走 向 进 行 合 理 的 分 析, 尽 量 减 少 房 屋 拆 迁 ; D 优 化 设 计, 合 理 安 排 保 护 区 总 体 布 局, 尽 量 减 少 房 屋 拆 迁 ; E 尽 可 能 占 用 荒 地 和 已 国 有 土 地, 减 少 耕 地 占 有 1.6.2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A. 缓 解 对 城 市 交 通 的 影 响 管 网 的 敷 设 施 工 一 般 均 在 道 路 中 间 或 道 路 一 侧 道 路 的 开 挖 将 严 重 影 响 该 地 区 的 交 通, 项 目 开 发 者 在 制 订 实 施 方 案 时 将 充 分 考 虑 到 这 个 因 素, 对 于 交 通 繁 忙 的 道 路 设 计 临 时 便 道, 并 安 排 专 门 交 警 执 勤, 维 护 正 常 的 交 通 秩 序 ; 施 工 方 法 上, 10

进 行 分 段 施 工, 并 尽 可 能 在 短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开 挖 排 管 回 填 工 作, 对 于 交 通 繁 忙 的 道 路 要 求 避 让 高 峰 时 间 ( 如 采 取 夜 间 施 工, 以 保 证 白 天 畅 通 ) 本 项 目 管 网 建 设 主 要 在 新 开 发 区 道 路 和 乡 镇 公 路, 由 于 新 开 发 区 和 乡 镇 人 口 还 不 是 十 分 密 集, 车 辆 也 不 多, 采 取 一 定 施 工 方 式 和 交 通 管 制,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对 交 通 的 影 响 B. 减 少 扬 尘 的 措 施 工 程 施 工 中 沟 渠 挖 出 的 泥 土 堆 在 路 旁, 旱 季 风 致 扬 尘 和 机 械 扬 尘 导 致 尘 土 飞 扬, 影 响 附 近 居 民 和 工 厂 为 了 减 少 工 程 施 工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遇 到 连 续 晴 好 天 气 又 起 风 的 情 况 下, 对 弃 土 表 面 洒 水, 防 止 扬 尘 施 工 单 位 将 按 计 划 及 时 对 弃 土 进 行 规 划 处 理, 并 在 装 运 过 程 中 不 要 超 载,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装 土 车 沿 途 不 洒 落, 车 辆 驶 出 前 将 轮 子 上 的 泥 土 用 高 压 水 冲 洗 干 净, 防 止 沿 程 弃 土 满 地, 影 响 环 境 整 洁, 同 时 施 工 单 位 门 前 道 路 实 行 保 洁 制 度, 一 旦 有 弃 土 应 及 时 清 扫 C. 控 制 施 工 噪 音 管 线 施 工 开 挖 渠 道 运 输 车 辆 喇 叭 声 发 动 机 声 混 凝 土 搅 拌 声 以 及 复 土 压 路 机 声 造 成 施 工 的 噪 声, 为 减 少 施 工 对 周 围 居 民 的 影 响, 工 程 在 距 居 民 居 住 区 200m 区 域 内 不 允 许 在 晚 上 十 一 时 至 次 日 上 午 六 时 内 施 工, 同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设 备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选 择 上 优 先 考 虑, 尽 量 采 用 低 噪 音 机 械 对 夜 间 一 定 要 施 工 而 又 影 响 周 围 居 民 声 环 境 的 工 地, 应 对 施 工 机 械 采 取 除 噪 声 措 施, 同 时 也 可 在 工 地 周 围 或 居 民 集 中 地 周 围 设 立 临 时 的 声 障 之 类 装 置, 以 保 证 居 民 区 声 环 境 质 量 D. 施 工 区 现 场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项 目 开 发 者 及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与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联 系, 及 时 清 理 施 工 现 场 的 生 活 废 弃 物, 以 保 证 施 工 区 现 场 整 洁 1.6.3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和 实 施 阶 段 当 征 地 拆 迁 不 可 避 免 时, 为 降 低 工 程 建 设 对 当 地 的 影 响,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A 加 强 基 础 资 料 收 集,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现 状 和 未 来 发 展 作 深 入 分 析,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保 障 受 工 程 影 响 人 员 不 因 工 程 建 设 而 受 到 损 失 B 积 极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C 加 强 内 部 和 外 部 监 测, 建 立 高 效 通 畅 的 反 馈 机 制 和 渠 道, 尽 可 能 缩 短 信 息 处 理 周 期, 以 保 障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得 到 及 时 的 解 决 11

2 项 目 影 响 根 据 世 行 的 要 求, 项 目 办 于 2003 年 6 月 至 7 月, 项 目 办 公 室 组 织 了 专 门 的 调 查 小 组, 对 项 目 影 响 范 围 内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企 事 业 单 位 详 细 调 查, 调 查 采 用 逐 户 调 查 和 访 谈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2003 年 8 月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评 估 团 的 要 求, 又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调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土 地 征 用 / 占 用 数 量 拆 迁 户 数 家 庭 人 口 各 类 拆 迁 面 积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人 数 以 及 各 类 拆 迁 面 积 等 在 进 行 本 项 目 拆 迁 影 响 实 物 量 调 查 时, 移 民 均 参 与 了 调 查 工 作 调 查 组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还 听 取 了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对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的 意 见, 并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协 商 2.1 受 影 响 土 地 2.1.1 永 久 占 地 本 项 目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653.024 亩, 其 中 集 体 土 地 443.224 亩, 国 有 土 地 209.8 亩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占 用 土 地 388.224 亩, 为 新 征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其 中 耕 地 212.89 亩, 主 要 为 水 旱 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 非 耕 地 175.334 亩, 主 要 是 居 民 宅 基 地 绿 化 地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惠 山 污 水 厂 一 期 占 用 土 地 180.0 亩, 管 网 系 统 中 3 个 泵 站 占 地 4.2 亩, 现 全 部 为 国 有 土 地 污 水 厂 占 用 的 土 地 是 2002 年 初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统 一 征 用, 按 照 开 发 区 建 设 规 划 预 留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土 地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占 地 包 括 :1 东 亭 厂 扩 建 和 泵 站 占 用 土 地 46.4 亩,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征 土 地 25.0 亩, 现 为 水 旱 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另 外 20 亩 是 东 亭 污 水 厂 一 期 建 设 时 已 征 用 的 预 留 土 地,1.4 亩 为 泵 站 占 地, 现 为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2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泵 站 占 用 土 地 34.2 亩,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征 土 地 30.0 亩, 为 水 田, 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另 外 4.2 亩 为 泵 站 占 地, 现 为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详 见 表 2.1 12

表 2.1 永 久 占 地 影 响 一 览 表 子 项 目 名 称 单 项 工 程 占 地 面 其 中 积 ( 亩 ) 集 体 土 地 国 有 土 地 备 注 五 里 湖 小 计 388.224 388.224 0.0 其 中 耕 地 :212.89 亩 整 治 工 其 中 : 湖 岸 整 治 333.16 333.16 0.0 其 中 耕 地 :203.27 亩 程 节 制 闸 工 程 55.064 55.064 0.0 其 中 耕 地 :9.62 亩 惠 山 污 水 厂 及 管 网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小 计 污 水 处 理 厂 泵 站 184.2 180.0 4.2 0.0 0.0 0.0 184.2 180.0 4.2 小 计 46.4 25.0 21.4 东 亭 厂 扩 建 45.0 25.0 20.0 泵 站 1.4 0.0 1.4 小 计 34.2 30.0 4.2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30.0 30.0 0.0 泵 站 4.2 0.0 4.2 合 计 653.024 443.224 209.8 2002 年 初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统 一 征 用, 详 细 情 况 见 附 件 泵 站 占 用 的 4.2 亩 为 国 有 道 路 一 侧 的 泵 站 预 留 地 土 地 20 亩 国 有 土 地 为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预 留 地, 详 见 附 件 ; 1.4 亩 泵 站 用 地 为 国 有 道 路 一 侧 的 绿 化 用 地 30 亩 为 水 田 ; 泵 站 占 用 的 4.2 亩 为 国 有 道 路 一 侧 的 预 留 土 地 2.1.2 临 时 用 地 本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合 计 6800.03 亩, 其 中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10.35 亩, 为 集 体 土 地, 占 用 期 1 年 ; 其 他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均 为 国 有 土 地, 全 部 为 道 路 用 地 或 道 路 预 留 地, 占 用 期 3 个 月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10.35 亩, 全 部 为 湖 岸 整 治 工 程 所 占 用, 属 集 体 土 地, 其 中 占 用 蠡 园 乡 蠡 园 村 1.35 亩, 蠡 园 乡 美 湖 村 2.0 亩, 太 湖 镇 大 桥 村 2.0 亩, 太 湖 镇 糜 巷 村 5.0 亩, 以 上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为 水 旱 地, 现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详 见 表 2.2 表 2.2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其 中 : 湖 岸 整 治 节 制 闸 工 程 占 地 面 积 土 地 类 型 ( 亩 ) 集 体 水 旱 地 10.35 10.35 10.35 10.35 0.0 0.0 13 备 注 种 植 水 稻 等 农 作 物, 占 用 期 1 年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系 统 全 部 在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区 内 农 村 耕 地 在 建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时 全 部 被 征 用 本 子 项 目 管 网 系 统 全 部 沿 开 发 区 道 路 铺 设, 地 面 上 没 有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附 属 物 截 止 2002 年 8 月 底, 有 些 管 线 已 随 道 路 建 设 完 成, 有 些 正 在 开 工 建 设, 临 时 占 用 的 道 路 用 地 属 于 区 公 用 事 业 局 所 有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为 1939.7 亩, 占 用 期 为 3 个 月, 不 影 响 具 体 人 口, 只 是 在 施 工 时 对 该 道 路 的 交 通 构 成 了 一 些 影 响, 采 取 交 通 管 制 的 办 法 将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度 惠 山 管 网 系 统 临 时 占 地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2.3 表 2.3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污 水 规 划 红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管 线 名 管 线 起 点 止 点 线 宽 度 实 施 情 况 称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积 土 地 (m) 使 用 状 况 (m) 间 ( 月 ) (m 2 ) 性 质 北 外 环 与 堰 桥 路 交 东 端 路 叉 口 15 6269 3 94035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与 老 锡 澄 路 非 机 动 车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15 6474 3 97110 已 完 成 15% 国 有 交 叉 口 道 堰 新 路 与 老 锡 澄 路 非 机 动 车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20 6594 3 131880 未 开 工 国 有 交 叉 口 道 绿 化 带, 其 东 中 路 东 中 路 西 端 东 中 路 东 端 15 3356 3 50340 已 完 成 80% 国 有 中 740m 为 人 行 道 东 南 一 与 东 三 路 交 东 七 路 交 叉 口 路 叉 口 15 2241 3 33615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胡 长 路 胡 长 路 西 端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15 8282 3 124230 已 完 成 50% 国 有 1258m 为 东 延 道 路 申 段 胡 长 路 西 端 与 东 五 路 交 叉 口 20 2960 3 59200 已 完 成 20% 国 有 绿 化 带 东 一 路 东 一 路 北 端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15 1986 3 29790 已 完 成 60% 国 有 人 行 道 东 三 路 东 三 路 北 端 东 三 路 南 端 15 2556 3 38340 已 完 成 70% 国 有 人 行 道 东 四 路 东 四 路 北 端 与 东 南 四 路 交 叉 口 15 3659 3 54885 已 完 成 55%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与 堰 新 路 交 胡 长 路 与 东 五 路 东 五 路 叉 口 交 叉 口 15 2416 3 36240 已 完 成 80%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东 西 景 观 与 南 北 景 观 大 道 杨 市 路 达 到 交 叉 口 交 叉 口 15 2006 3 30090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东 西 景 西 端 观 大 道 与 西 岸 路 交 叉 口 15 4124 3 61860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14

污 水 规 划 红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管 线 名 管 线 起 点 止 点 线 宽 度 实 施 情 况 称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积 土 地 (m) 使 用 状 况 (m) 间 ( 月 ) (m 2 ) 性 质 与 东 西 景 观 陆 区 路 西 端 大 道 交 叉 口 15 3941 3 59115 已 完 成 50% 国 有 人 行 道 胡 长 路 15 1206 3 18090 已 完 成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20 2895 3 57900 已 完 成 30%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惠 山 大 道 交 叉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厂 口 15 1562 3 23430 未 开 工 国 有 绿 化 带 路 与 惠 山 大 道 交 叉 污 水 处 理 厂 口 25 1650 3 41250 未 开 工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堰 新 路 交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15 448 3 6720 已 完 成 国 有 人 行 道 叉 口 西 环 路 与 堰 新 路 交 与 胡 长 路 交 叉 口 20 1920 3 38400 已 完 成 79%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叉 口 与 堰 新 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玉 祁 路 叉 口 口 15 2666 3 39990 已 完 成 50% 国 有 绿 化 带 南 北 景 与 北 环 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观 大 道 叉 口 口 15 4371 3 65565 已 完 成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东 西 景 观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前 州 路 大 道 交 叉 口 口 15 1634 3 24510 已 完 成 国 有 绿 化 带 与 北 外 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惠 山 大 叉 口 口 15 3652 3 54780 已 完 成 50% 国 有 绿 化 带 道 与 北 外 环 交 与 污 水 厂 路 交 叉 叉 口 口 20 1089 3 21780 已 完 成 50% 国 有 绿 化 带 合 计 1293145 折 合 1939.7 亩 锡 山 区 污 水 厂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a. 东 亭 污 水 厂 扩 建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东 亭 污 水 厂 一 期 建 设 时 部 分 主 管 网 已 考 虑 到 二 期 扩 建 的 污 水 收 集 能 力, 但 随 着 污 水 处 理 厂 服 务 范 围 的 扩 大, 仍 需 铺 设 39.8km 的 污 水 管 网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为 1057.47 亩, 占 用 期 为 3 个 月, 大 部 分 污 水 管 网 沿 道 路 铺 设 开 挖 道 路 一 侧 铺 设 管 网 的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主 干 道, 尽 可 能 减 少 管 道 施 工 对 城 市 交 通 带 来 的 影 响 本 子 项 目 不 涉 及 建 筑 物 的 拆 迁, 只 涉 及 树 木 等 地 面 附 属 物, 不 影 响 具 体 人 口 详 见 表 2.4 15

表 2.4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规 划 红 污 水 管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管 线 名 称 起 点 止 点 线 宽 度 线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土 地 (m) (m) 间 ( 月 ) 积 (m 2 ) 性 质 使 用 状 况 竹 辉 路 北 兴 塘 路 朝 辉 路 20 2515 3 5030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云 林 路 北 兴 塘 路 朝 辉 路 15 2183 3 32745 国 有 人 行 道 友 谊 路 北 兴 塘 河 边 锡 沙 路 15 1257 3 18855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园 路 北 兴 塘 河 边 锡 沙 路 15 1305 3 19575 国 有 绿 化 带 人 行 道 芙 蓉 路 锡 沙 路 朝 辉 路 15 256 3 3840 国 有 机 动 车 道 朝 辉 路 芙 蓉 路 竹 辉 路 20 2040 3 4080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锡 沙 路 竹 辉 路 15 1913 3 28695 国 有 人 行 道 友 谊 路 朝 辉 路 15 2080 3 3120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友 谊 路 朝 辉 路 15 2190 3 3285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政 路 友 谊 路 竹 辉 路 20 4073 3 8146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北 兴 塘 路 东 园 路 竹 辉 路 20 4561 3 9122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园 路 友 谊 路 20 2374 3 4748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东 政 路 北 兴 塘 边 15 1165 3 17475 国 有 人 行 道 芙 蓉 一 路 芙 蓉 一 路 芙 蓉 四 路 20 1606 3 3212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芙 蓉 一 路 芙 蓉 四 路 15 1585 3 23775 国 有 人 行 道 竹 辉 路 春 辉 路 竹 辉 路 提 升 泵 站 20 2212 3 4424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春 辉 路 查 桥 工 业 区 竹 辉 路 20 2215 3 4430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春 风 路 查 桥 工 业 区 镇 北 路 15 2099 3 31485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春 风 路 查 桥 镇 区 15 2171 3 32565 国 有 人 行 道 合 计 704980 合 1057.47 亩 b.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服 务 范 围 为 安 镇 羊 尖 厚 桥 三 镇 和 东 部 工 业 园 区 该 区 域 内 尚 无 完 善 的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需 新 增 管 网 145.4km 本 子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为 3792.49 亩, 占 用 期 为 3 个 月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将 根 据 地 区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情 况 统 一 布 置 分 期 实 施, 大 部 分 污 水 管 网 铺 设 结 合 规 划 道 路 ( 路 名 尚 未 确 定 ) 建 设 同 时 进 行, 小 部 分 管 网 在 已 建 道 路 一 侧 开 挖 铺 设 开 挖 道 路 一 侧 铺 设 管 网 的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主 干 道, 尽 可 能 减 少 管 道 施 工 对 城 市 交 通 带 来 的 影 响 已 确 定 沿 锡 沪 路 管 线 长 2970m, 占 地 59400m 2, 折 合 8.91 亩, 其 余 3783.58 亩 临 时 占 地 尚 不 能 确 定 具 体 线 路 但 项 目 办 承 诺 : 若 发 生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拆 迁 附 属 物 基 础 设 施 等 情 况, 或 者 因 管 网 建 设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将 根 据 本 行 动 计 划 的 补 偿 和 安 置 政 策 进 行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详 见 表 2.5 16

管 线 名 称 起 点 表 2.5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临 时 占 地 情 况 止 点 规 划 红 污 水 管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土 地 现 状 线 宽 度 线 长 度 占 用 时 占 用 面 积 土 地 性 使 用 状 况 (m) (m) 间 ( 月 ) (m 2 ) 质 锡 沪 路 东 干 线 外 环 线 20 2970 3 59400 国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备 注 Φ400 以 下 因 路 名 尚 未 确 定, 按 污 15 74470 3 1117050 国 有 不 详 ( 包 括 Φ400) 水 管 径 和 长 度 计 算 20 145433 3 1411280 国 有 不 详 Φ400 以 上 合 计 2528330 合 3792.49 亩 2.2 受 影 响 居 民 住 房 本 项 目 仅 有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涉 及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管 网 工 程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工 程 均 不 涉 及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搬 迁 居 民 住 房 共 167 户, 人 口 734 人, 共 拆 迁 住 房 面 积 50600m 2, 都 为 砖 混 结 构, 其 中 湖 岸 整 治 工 程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共 151 户, 人 口 683 人, 共 拆 迁 住 房 面 积 48400m 2, 节 制 闸 工 程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共 16 户, 人 口 51 人, 共 拆 迁 住 房 面 积 2200m 2 详 见 表 2.6 表 2.6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居 民 住 房 子 项 目 名 称 户 数 家 庭 人 口 合 计 住 房 面 积 (m 2 ) 砖 混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167 734 50600 50600 其 中 : 湖 岸 整 治 151 683 48400 48400 节 制 闸 工 程 16 51 2200 2200 2.3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本 项 目 共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7 家, 均 因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引 起 项 目 共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房 屋 面 积 55750m 2, 其 中,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55600 m 2, 简 易 房 屋 150 m 2 详 见 表 2.7 17

表 2.7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企 业 子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m 2 ) 合 计 砖 混 简 易 1 无 锡 湖 光 电 力 辅 机 厂 10000 10000 2 金 城 宾 馆 1100 1100 3 无 锡 石 油 化 工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23000 23000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4 南 长 波 纹 管 厂 14500 14500 5 景 宏 公 司 5000 5000 6 开 明 金 属 制 品 公 司 2000 2000 7 美 达 织 造 公 司 150 150 合 计 55750 55600 150 2.4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本 项 目 共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1 家, 因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引 起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面 积 100 m 2, 为 砖 混 结 构 详 见 表 2.8 表 2.8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m 2 ) 子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合 计 砖 混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1 滨 湖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处 100 100 2.5 受 影 响 人 口 2.5.1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本 项 目 需 新 征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443.224 亩, 其 中 耕 地 267.89 亩 ; 影 响 人 口 364 人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征 用 土 地 388.224 亩, 其 中 耕 地 212.89 亩, 影 响 人 口 284 人 惠 山 污 水 厂 占 地 是 2002 年 惠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时 统 一 征 用 的, 规 划 为 污 水 处 理 用 地, 属 于 国 有 土 地 划 拨 2002 年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及 安 置 状 况 见 附 件 锡 山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共 征 用 农 村 耕 地 55 亩, 影 响 80 人, 其 中 :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征 用 土 地 25 亩, 影 响 人 口 50 人 ;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用 土 地 30 亩, 影 响 人 口 30 人 房 屋 拆 迁 影 响 人 口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167 户, 影 响 人 口 734 人 ; 共 影 响 企 事 业 单 位 8 家, 影 响 人 口 18

为 1703 人 本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合 计 为 2801 人 详 见 表 2.9 表 2.9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人 口 项 目 人 口 备 注 永 久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364 拆 迁 居 民 住 房 影 响 734 共 计 167 户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影 响 1703 8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详 见 表 2.7 合 计 2801 2.5.2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本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6800.03 亩 其 中,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和 锡 山 区 污 水 管 网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6789.68 亩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10.35 亩, 短 期 影 响 户 数 13 户,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45 人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2.10 惠 山 污 水 管 网 和 锡 山 区 污 水 管 网 的 临 时 占 地 ( 已 确 定 部 分 ) 全 部 是 国 有 道 路 用 地 或 预 留 道 路 用 地, 管 线 随 道 路 建 设 时 铺 设, 开 挖 道 路 一 侧 的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或 绿 化 铺 设 管 线, 开 挖 时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主 干 道, 尽 可 能 减 少 管 道 施 工 对 城 市 交 通 带 来 的 影 响 不 涉 及 建 筑 物 的 拆 迁, 只 涉 及 树 木 等 地 面 附 属 物, 不 影 响 具 体 人 口 表 2.10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子 项 工 程 名 称 短 期 影 响 户 数 ( 户 )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 人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13 45 合 计 13 45 2.6 受 影 响 地 面 附 属 物 项 目 共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17 类, 详 见 表 2.11 表 2.11 无 锡 市 城 市 环 境 项 目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东 亭 污 水 厂 扩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治 工 程 建 和 管 网 厂 及 管 网 合 计 围 墙 M 250 250 10kv 道 10 15 10 35 380v 道 20 50 60 130 公 路 M 10000 24000 34000 机 耕 路 M 8000 12000 20000 草 坪 花 坛 M 4000 4000 8000 19

项 目 单 位 五 里 湖 整 东 亭 污 水 厂 扩 安 镇 新 污 水 处 理 治 工 程 建 和 管 网 厂 及 管 网 合 计 自 来 水 管 线 m 3000 3000 6000 大 树 棵 155 300 500 955 小 树 棵 1000 2000 4000 7000 厕 所 个 4 2 6 坟 墓 个 50 80 130 排 水 管 m 4000 5000 9000 明 渠 M 5000 10000 15000 供 水 管 m 3000 300 3300 变 压 器 个 1 1 通 信 电 缆 道 5 3 8 电 力 电 缆 道 1 1 2 20

3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优 化 工 程 设 计, 尽 量 避 开 人 口 稠 密 区 或 多 层 高 层 建 筑 物,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范 围, 使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减 少 到 最 小 所 有 的 非 自 愿 移 民 安 置 都 作 为 项 目 建 设 的 组 成 部 分 来 实 施, 为 移 民 提 供 充 足 的 资 金, 并 使 移 民 从 项 目 中 受 益 移 民 在 搬 迁 过 程 中 和 在 安 置 区 内 获 得 帮 助 移 民 从 社 会 和 经 济 方 面 与 安 置 区 居 民 融 为 一 体 受 影 响 家 庭 将 改 善 其 居 住 环 境, 使 安 置 小 区 生 活 设 施 配 套 齐 全, 交 通 方 便, 环 境 优 良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尽 量 减 少 征 地 拆 迁 给 其 带 来 的 损 失, 如 拆 迁 不 可 避 免 则 补 偿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并 妥 善 安 置 企 事 业 单 位, 使 其 能 尽 快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水 平 在 编 制 移 民 计 划 和 实 施 安 置 过 程 中 鼓 励 移 民 参 与, 移 民 安 置 方 式 充 分 尊 重 移 民 意 愿 移 民 生 产 水 平 和 生 活 标 准 应 恢 复 或 提 高 到 安 置 前 或 项 目 实 施 前 的 较 高 水 平 21

4 受 影 响 人 和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抽 样 调 查 为 进 一 步 了 解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人 口 的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世 行 的 要 求, 项 目 办 于 2003 年 6 月 进 行 了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初 步 调 查, 为 项 目 分 析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项 目 办 在 进 行 实 物 量 调 查 的 同 时 对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了 抽 样 调 查, 调 查 采 用 问 卷 和 访 谈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2003 年 8 月 项 目 办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评 估 团 的 要 求, 又 进 行 了 社 会 经 济 补 充 调 查 抽 样 调 查 涉 及 受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或 间 接 影 响 的 居 民 家 庭 63 户, 其 中 五 里 湖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调 查 18 户 ; 惠 山 污 水 处 理 厂 调 查 21 户,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及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各 调 查 12 户 另 外, 项 目 办 对 项 目 影 响 的 8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也 进 行 了 调 查 4.1 受 永 久 征 地 影 响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结 果 本 项 目 需 永 久 征 用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443.224 亩 其 中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征 地 388.224 亩,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征 地 25 亩, 安 镇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地 30 亩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征 地 分 布 在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的 蠡 园 镇 陆 典 桥 村 美 湖 村, 太 湖 镇 糜 巷 村 及 大 浮 镇 许 舍 村 蠡 园 镇 陆 典 桥 村 总 户 数 816 户, 总 人 口 1881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272 人, 共 有 耕 地 221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865 人, 其 中 男 劳 动 力 为 412 人, 女 劳 动 力 为 453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61 人 工 业 406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398 人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8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10792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1562 万 元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7300 元 蠡 园 镇 美 湖 村 总 户 数 785 户, 总 人 口 1737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483 人, 共 有 耕 地 450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851 人, 其 中 男 劳 动 力 为 423 人, 女 劳 动 力 为 428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20 人 工 业 423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56 人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9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9506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10632 万 元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7050 元 太 湖 镇 糜 巷 村 总 户 数 175 户, 总 人 口 530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485 人, 共 有 耕 地 22

360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318 人, 其 中 男 劳 动 力 为 156 人, 女 劳 动 力 为 162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7 人 工 业 295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16 人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7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纳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38391 万 元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5800 元 大 浮 镇 许 舍 村 总 户 数 820 户, 总 人 口 2073 人, 农 业 人 口 为 1854 人, 共 有 耕 地 952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834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172 人 工 业 520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142 人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总 产 值 2173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产 值 180 万 元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0.5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4500 元 东 亭 污 水 处 理 厂 扩 建 征 用 土 地 属 于 锡 山 区 东 亭 镇 庄 桥 村,2001 年 已 改 为 庄 桥 居 民 委 员 会 该 村 总 户 数 为 620 户, 总 人 口 为 2200 人 2001 年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时 全 村 土 地 大 部 分 已 被 征 用, 仅 剩 下 一 些 低 洼 边 远 的 土 地, 该 村 人 口 在 2001 年 全 部 转 为 非 农 人 口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为 1250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10 人 工 业 1150 人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总 产 值 达 9290 万 元,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6500 元 安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征 用 土 地 属 于 锡 山 区 安 镇 镇 年 余 村 该 村 总 户 数 为 407 户, 总 人 口 为 1449 人, 共 有 耕 地 1508.53 亩 该 村 劳 动 力 人 口 791 人, 从 业 结 构 为 : 农 业 108 人 工 业 604 人 其 他 ( 商 业 运 输 服 务 业 等 )79 人 2002 年, 该 村 工 业 总 产 值 4500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产 值 800 万 元 该 村 耕 地 按 照 农 业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人 均 耕 地 约 为 1 亩, 主 要 种 植 一 季 小 麦 或 者 油 菜 一 季 水 稻 2002 年, 该 村 人 均 纯 收 入 约 为 5500 元 4.2 受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4.2.1 家 庭 人 口 本 次 家 庭 调 查 共 调 查 63 户 282 人 其 中 农 业 人 口 63 人 ; 妇 女 人 口 132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46.8 %; 劳 动 力 192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68.1%, 其 中 女 劳 动 力 93 人 ; 学 生 32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12.7% 23

4.2.2 人 口 年 龄 分 布 情 况 在 调 查 的 63 户 282 人 中,8 岁 以 下 人 口 数 10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3.5%;8~ 18 岁 人 口 数 26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9.2%;19~60 岁 人 口 数 226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80.1%;61 岁 以 上 人 口 20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7.1% 4.2.3 文 化 程 度 分 布 情 况 在 调 查 的 63 户 282 人 中, 文 盲 人 数 14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5.0%; 小 学 文 化 人 数 56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19.9%; 中 学 文 化 人 数 154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54.6%; 专 科 以 上 人 数 48 人, 占 人 口 总 数 的 17.0%; 学 龄 前 10 人, 占 总 人 口 数 3.5% 4.2.4 劳 动 力 就 业 情 况 在 调 查 的 63 户 282 人 中, 共 有 劳 动 力 192 人, 其 中 在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有 130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67.7%; 外 出 经 商 或 打 工 的 有 24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12.5%;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有 18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9.4%; 从 事 农 业 劳 动 的 有 20 人, 占 总 劳 动 力 的 10.4% 4.2.5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在 调 查 的 63 户 中,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4490m 2, 户 均 约 230m 2 大 部 分 居 民 房 屋 为 二 层 楼 房 4.2.6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据 对 调 查 的 63 户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家 庭 年 收 入 户 均 为 28700.0 元 其 中 企 事 业 工 资 年 收 入 为 18381.0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收 入 的 64.0%; 外 出 经 商 或 打 工 收 入 为 4714.3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收 入 的 16.4%; 其 他 收 入 为 5604.8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收 入 的 19.6% 家 庭 年 总 支 出 户 均 为 11750.9 元, 其 中 种 子 费 为 33.8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3%, 农 药 化 肥 费 用 为 85.7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7%, 灌 溉 水 费 为 26.6 元, 占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2%; 机 械 作 业 费 为 63.8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5%; 电 费 为 644.3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5.5%; 生 活 水 费 为 75.7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0.6%; 通 讯 费 为 1101.9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9.4%; 孩 子 上 学 费 用 为 1101.9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17.3%; 医 疗 费 为 1190.5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10.1%; 燃 料 费 用 为 766.7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6.5%; 购 买 生 活 副 食 品 费 用 为 2809.5 24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23.9%; 购 买 家 电 家 具 等 支 出 为 2285.7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19.5%; 其 它 支 出 为 633.3 元, 占 总 家 庭 年 支 出 的 5.4% 收 入 支 出 结 构 见 表 4.1 表 4.1 被 调 查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结 构 项 目 户 均 收 入 ( 元 ) 人 均 收 入 ( 元 / 人 ) 结 构 比 例 (%) 家 庭 年 收 入 家 庭 年 支 出 企 事 业 工 资 收 入 18381.0 4106.4 64.0 外 出 打 工 收 入 4714.3 1053.2 16.4 其 它 收 入 5604.8 1252.1 19.6 年 收 入 合 计 28700.0 6411.7 100 种 子 33.8 7.6 0.3 农 药 化 肥 85.7 19.1 0.7 灌 溉 水 费 26.6 5.9 0.2 机 械 作 业 费 63.8 14.3 0.5 电 费 644.3 143.9 5.5 生 活 水 费 75.7 16.9 0.6 通 讯 费 1101.9 246.2 9.4 孩 子 上 学 费 用 2033.3 454.3 17.3 医 疗 费 1190.5 266.0 10.1 燃 料 费 用 766.7 171.3 6.5 生 活 副 食 品 费 2809.5 627.7 23.9 家 电 家 具 等 2285.7 510.6 19.5 其 他 633.3 141.5 5.4 年 支 出 合 计 11750.9 2625.2 100 4.3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各 企 业 单 位 的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4.2 表 4.2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子 项 目 年 产 值 年 税 金 年 工 资 额 单 位 名 称 职 工 人 数 ( 人 ) 名 称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无 锡 湖 光 电 力 辅 机 厂 132 1056.0 8.5 158.4 金 城 宾 馆 85 865.0 13.5 127.5 五 里 湖 无 锡 石 油 化 工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240 2160.0 28.5 840.0 整 治 工 南 长 波 纹 管 厂 210 1470 29.4 756.0 程 景 宏 公 司 500 停 产 0 0 开 明 金 属 制 品 公 司 65 停 产 0 0 美 达 织 造 公 司 321 1605.0 25.7 1059.3 合 计 1553 7156 105.7 2941.3 25

4.4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事 业 单 位 仅 调 查 一 家 ( 本 项 目 仅 涉 及 一 家 ),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4.3 表 4.3 受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子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名 称 职 工 人 数 ( 人 ) 年 工 资 额 ( 万 元 ) 五 里 湖 整 治 工 程 滨 湖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处 150 525.0 26

5 法 律 与 政 策 框 架 5.1 移 民 安 置 主 要 依 据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2001 年 10 月 18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9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地 方 法 规 与 政 策 :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锡 政 办 发 [2001]178 号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锡 政 办 [2001]179 号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锡 政 发 [2002]343 号 关 于 新 区 用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惠 政 发 [2002]17 号 ) 关 于 锡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实 施 意 见 ( 锡 政 发 [2002]71 号 ) 世 界 银 行 政 策 :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程 序 B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27

5.2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政 策 条 款 5.2.1 征 用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 5.2.1.1 土 地 征 用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1)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建 设,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必 须 依 法 申 请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2) 征 用 土 地 的, 按 照 被 使 用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征 用 耕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 (3)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确 定 后,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公 告, 并 听 取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的 意 见 (4)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将 征 用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状 况 向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公 布, 接 受 监 督 禁 止 侵 占 挪 用 被 征 用 土 地 单 位 的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和 其 它 有 关 费 用 (5)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应 当 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获 取, 但 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用 事 业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6)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中,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 地, 在 报 批 前, 应 当 先 经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与 有 关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的 使 用 者 应 当 按 照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土 地, 并 不 得 修 建 永 久 建 筑 物 (7) 为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由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原 批 准 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依 照 规 定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规 定 : 28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在 土 地 使 用 者 缴 纳 补 偿 安 置 等 费 用 后 将 该 幅 土 地 交 付 其 使 用, 或 者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无 偿 交 付 给 土 地 使 用 者 使 用 的 行 为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确 属 必 需 的,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划 拨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供 水 水 利 等 项 目 用 地 第 二 十 二 条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在 土 地 使 用 者 缴 纳 补 偿 安 置 等 费 用 后 将 该 幅 土 地 交 其 使 用, 或 者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无 偿 交 给 土 地 使 用 者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确 属 必 需 的,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划 拨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项 目 用 地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因 建 设 需 要 征 用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的, 实 行 统 一 征 地 统 一 供 地 建 设 占 用 土 地,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向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用 地 申 请,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法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占 用 土 地, 应 当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涉 及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手 续 其 中, 为 实 施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而 将 该 规 划 确 定 的 村 庄 集 镇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范 围 内 的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可 以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世 界 银 行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 15. 补 偿 资 格 标 准 移 民 可 以 划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 对 土 地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的 人 ( 包 括 国 家 法 律 认 可 的 一 贯 的 和 传 统 的 权 利 ); 在 普 查 开 始 时 对 土 地 并 不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但 是 对 该 幅 土 地 或 财 产 提 出 要 求 的 人 这 类 要 求 为 国 家 法 律 所 认 可, 或 通 过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确 认 的 过 程 可 以 得 到 认 可 ( 见 附 件 A, 第 7(f) 段 )i; 以 及 那 些 对 他 们 占 据 的 土 地 没 有 被 认 可 的 合 法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人 29

5.2.1.2 拆 迁 他 人 房 屋 权 限 及 补 偿 性 质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六 条 拆 迁 房 屋 的 单 位 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实 施 拆 迁 第 二 十 二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九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国 务 院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被 拆 迁 人 有 权 选 择 补 偿 方 式,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拆 迁 非 公 益 事 业 房 屋 的 附 属 物, 不 作 产 权 调 换, 由 拆 迁 人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 ( 二 ) 拆 迁 租 赁 房 屋, 被 拆 迁 人 与 房 屋 承 租 人 对 解 除 租 赁 关 系 达 不 成 协 议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对 被 拆 迁 人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第 十 五 条 对 被 拆 迁 房 屋 进 行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评 估, 应 当 由 具 有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三 级 以 上 房 地 产 评 估 资 质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机 构 ) 进 行 设 区 的 市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评 估 机 构 名 录, 供 拆 迁 人 被 拆 迁 人 选 择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条 凡 在 本 市 城 市 规 划 内 国 有 土 地 上 实 施 房 屋 拆 迁, 并 需 要 对 被 拆 迁 人 补 偿 安 置 的, 使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法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安 置 ; 被 拆 迁 入 房 屋 承 租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内 完 成 搬 迁 第 五 条 市 市 ( 县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部 门 )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建 设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成 立 的 管 理 房 屋 拆 迁 日 常 事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机 构 ) 具 体 负 责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工 作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计 划 土 地 房 管 工 商 物 价 规 划 公 安 税 务 等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协 助 做 好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工 作 30

第 二 十 七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按 照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被 拆 迁 人 可 以 依 法 选 择 拆 迁 补 偿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货 币 补 偿 的 金 额, 根 据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等 因 素, 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第 三 十 条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应 当 计 算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补 偿 金 额 和 所 调 换 房 屋 的 价 值, 并 结 清 产 权 调 换 的 差 价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拆 迁 人 应 当 提 供 不 少 于 两 处 建 设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使 用 的 安 置 用 房, 供 被 拆 迁 人 选 择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第 二 条 在 本 市 市 区 范 围 内, 因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河 道 广 场 环 境 绿 化 及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等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而 拆 迁 房 屋 的 ( 含 征 地 撤 组 转 居 后 的 剩 余 土 地 上 拆 迁 房 屋 的 ), 适 用 本 办 珐 第 三 条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 以 下 简 称 市 建 设 局 ) 主 管 市 区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拆 迁 ( 以 下 简 称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 工 作, 无 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负 责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的 相 关 征 地 工 作 ; 市 计 划 规 划 房 管 市 政 公 用 供 电 电 信 工 商 物 价 财 政 税 务 公 安 等 部 门 及 区 人 民 政 府 镇,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5.2.2 法 律 和 行 政 程 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第 四 十 六 条 : 国 家 征 用 土 地 的,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公 告 并 组 织 实 施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人 使 用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规 定 期 限 内, 持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到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 七 征 用 土 地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建 设 单 位 持 建 设 项 目 的 批 准 文 件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或 地 块 图, 向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提 出 用 地 申 请 ; ( 二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进 行 被 征 土 地 权 属 调 查 确 定 地 类 测 量 用 地 面 积, 对 被 征 地 单 位 土 地 人 口 和 地 上 地 下 附 属 物 及 工 程 设 施 等 情 况 进 行 登 记 ; ( 三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测 算 征 地 费 用, 编 制 征 地 方 案, 并 31

向 建 设 单 位 预 收 征 地 费 ; ( 四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组 织 审 核 征 地 报 批 材 料 并 按 审 批 权 限 报 批, 经 批 准 后, 向 建 设 单 位 发 出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文 件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八 条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在 发 放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同 时, 应 当 将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中 载 明 的 拆 迁 人 拆 迁 范 围 拆 迁 期 限 等 事 项, 以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的 形 式 予 以 公 布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和 拆 迁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被 拆 迁 人 做 好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四 条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 ( 一 ) 进 行 拆 迁 项 目 评 估 ; ( 二 ) 拆 迁 人 向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申 领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 ( 三 )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拆 迁 公 告 ; ( 四 )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或 者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及 房 屋 承 租 人 订 立 书 面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 五 ) 拆 迁 人 按 照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进 行 补 偿 安 置 ; 无 锡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 第 九 条 需 要 拆 迁 房 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发 给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条 申 请 领 取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一 )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 ( 二 )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 三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批 准 文 件 ; ( 四 ) 拆 迁 计 划 和 拆 迁 方 案 ; ( 五 ) 办 理 存 款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的 不 少 于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款 总 额 50% 的 资 金 存 款 证 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拆 迁 方 案 中 明 确 存 款 金 额 与 安 置 房 价 值 之 和 不 足 补 偿 安 置 资 金 总 额 部 分 的 分 期 到 位 时 间 32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部 门 在 颁 发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同 时, 应 当 将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中 载 明 的 拆 迁 入 拆 迁 范 围 拆 迁 期 限 等 事 项 以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形 式, 在 本 地 主 要 报 纸 上 予 以 公 布 规 模 较 小 的 房 屋 拆 迁, 可 以 在 拆 迁 范 围 内 以 及 附 近 地 区 张 贴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部 门 和 拆 迁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被 拆 迁 入 做 好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拆 迁 人 应 当 自 房 屋 拆 迁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被 拆 迁 人 发 送 拆 迁 通 知 书, 并 在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确 定 的 拆 迁 范 围 和 拆 迁 期 限 内, 实 施 房 屋 拆 迁 5.2.3 补 偿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第 四 十 七 条 征 用 土 地 的, 按 照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征 用 耕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六 至 十 倍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计 算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按 照 被 征 用 的 耕 地 数 量 除 以 征 地 前 被 征 用 单 位 平 均 每 人 占 有 耕 地 的 数 量 计 算 每 一 个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四 至 六 倍 但 是, 每 公 顷 被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十 五 倍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参 照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规 定 被 征 用 土 地 上 的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规 定 依 照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尚 不 能 使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增 加 安 置 补 助 费 但 是,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三 十 倍 国 务 院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提 高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第 五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应 当 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 但 是,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 ( 一 ) 国 家 机 关 用 地 和 军 事 用 地 ; 33

( 二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 三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用 地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中,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 地, 在 报 批 前, 应 当 先 经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与 有 关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规 定 : 二 符 合 本 目 录 的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由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方 可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三 对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项 目,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非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项 目, 应 当 以 有 偿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 三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第 5 条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 包 括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水 处 理 厂 垃 圾 ( 粪 便 ) 处 理 设 施 其 它 环 卫 设 施 ( 十 四 )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第 1 条 水 利 工 程 用 地 : 包 括 挡 水 泄 水 建 筑 物 引 水 系 统 尾 水 系 统 分 洪 道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物, 附 属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供 电 供 水 供 风 供 热 及 制 冷 设 施 第 3 条 堤 防 工 程 第 4 条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除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外, 应 当 以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人 股 国 有 土 地 租 赁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采 用 协 议 招 标 拍 卖 等 方 式 进 行 商 业 旅 游 娱 乐 和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经 营 性 房 产 等 经 营 性 项 目 用 地, 必 须 采 用 招 标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34

协 议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出 让 金 不 得 低 于 省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基 准 地 价 确 定 的 最 低 价 协 议 招 标 拍 卖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执 行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征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 四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广 场 环 境 工 程 征 地 费 不 超 过 3 万 元 / 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作 为 征 地 安 置 拆 迁 产 权 调 换 的 安 置 用 房 征 地 费 8~10 万 元 / 亩 六 被 征 地 所 在 的 区 镇 村 应 在 政 务 公 开 栏 张 榜 公 布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情 况, 接 受 监 督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南 长 区 北 塘 区 滨 湖 区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和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第 八 条 征 用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根 据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不 同 类 别 按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声 值 的 相 应 倍 数 确 定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2002 年 核 定 为 每 亩 2500 元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标 准 由 市 国 土 物 价 财 政 等 部 门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和 物 价 上 涨 指 数 适 时 调 整, 并 予 以 公 布 第 九 条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费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费 用 标 准 : ( 一 ) 土 地 补 偿 费 1 征 用 耕 地 的, 按 其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八 至 十 倍 计 算 ; 6 征 用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的, 按 其 邻 近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的 八 至 十 倍 计 算 ( 二 ) 安 置 补 助 费 1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征 用 耕 地 面 积 计 算 征 地 前 被 征 地 单 位 农 业 人 口 人 均 耕 地 在 十 五 分 之 一 公 顷 以 上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为 征 地 前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五 倍 ; 人 均 耕 地 不 足 十 五 分 之 一 公 顷 的, 从 六 倍 起 算, 人 均 耕 地 每 减 少 一 百 五 十 分 之 一 公 顷, 安 置 补 助 费 相 应 增 加 一 倍,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征 地 前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十 五 倍 ; 2 征 用 其 他 农 用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该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的 70% 计 算 ; 3 征 用 未 利 用 地 和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非 农 业 建 设 用 地 的, 不 支 付 安 置 补 助 费 35

( 三 ) 青 苗 补 偿 费 1 一 年 生 作 物 按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补 偿 ; 2 一 年 二 季 作 物 以 上 的, 按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50% 补 偿 ; 3 可 以 移 植 的 苗 木 花 草 以 及 多 年 生 经 济 林 木 等, 支 付 移 植 费, 不 能 移 植 的,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或 作 价 收 购 ( 四 ) 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按 照 本 办 法 附 件 中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条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和 其 他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按 无 锡 市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征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世 界 银 行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 11. 对 于 靠 土 地 为 生 的 移 民, 应 当 优 先 考 虑 依 土 安 置 战 略 这 些 战 略 包 括 将 移 民 安 置 在 公 共 土 地 或 为 安 置 移 民 而 收 购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无 论 什 么 时 候 提 供 替 换 土 地, 向 移 民 提 供 土 地 的 生 产 潜 力 位 置 优 势 和 其 他 综 合 因 素 至 少 应 该 等 同 于 征 收 土 地 前 的 有 利 条 件 如 果 移 民 并 没 有 将 获 取 土 地 作 为 优 先 考 虑 的 方 案, 如 果 提 供 的 土 地 将 对 公 园 或 保 护 区 的 可 持 续 性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或 者 无 法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获 取 足 够 的 土 地, 除 了 土 地 和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的 现 金 补 偿 外, 还 应 另 行 提 供 以 就 业 或 自 谋 生 计 机 会 为 主 的 离 土 安 置 方 案 如 果 缺 乏 充 足 的 土 地, 应 当 按 照 世 行 的 要 求 予 以 说 明 并 写 入 文 件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第 二 十 四 条 货 币 补 偿 的 金 额, 根 据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区 位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等 因 素, 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第 九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依 照 国 务 院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被 拆 迁 人 给 予 补 偿 拆 迁 补 偿 的 方 式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被 拆 迁 人 有 权 选 择 补 偿 方 式,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拆 迁 非 公 益 事 业 房 屋 的 附 属 物, 不 作 产 权 调 换, 由 拆 迁 人 给 予 货 币 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