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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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提 醒 應 考 人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依 據... 3 貳 甄 選 及 名 額... 3 叁 公 告... 15 肆 簡 章 及 報 名 方 式... 15 伍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17 陸 甄 選 方 式 及 地 點... 18 柒 各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範 圍 及 地 點... 21 捌 初 試 及 成 績 複 查... 46 玖 ~ 拾 壹 成 績 及 分 發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46 拾 貳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分 發... 46 拾 參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或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學 校... 46 拾 肆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47 拾 伍 公 開 分 發 暨 報 到... 47 拾 陸 ~ 拾 柒 報 到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47 拾 捌 ~ 貳 拾 參 其 他... 48 附 則 ( 相 關 規 定 摘 錄 ):... 48 教 師 法... 49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50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50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51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5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52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52 試 場 規 則 暨 違 規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53 切 結 書... 56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57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58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60 分 發 委 託 書... 61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62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覽 表... 63 縣 ( 市 )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覽 表... 68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 範 例 )... 69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各 款 機 型... 74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提 醒 應 考 人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1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以 後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2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立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2.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及 表 件 寄 送 最 後 期 限 :105 年 4 月 18 日 截 止,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含 快 遞 快 捷 宅 急 便 方 式 寄 件 ) 3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結 果 4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初 ( 筆 ) 試 考 場 5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應 考 人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請 攜 帶 應 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網 站 http://www.k12ea.gov.tw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http://www.tcivs.tc.edu.tw 客 服 專 線 :04-22650977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建 立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後 至 ATM( 含 網 路 ATM) 繳 交 初 試 費 用 600 元 再 上 網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報 名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送 審 * 請 詳 閱 教 師 甄 選 網 頁 :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105 年 4 月 20~22 日 在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辦 理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應 考 人 得 於 本 (23) 日 以 後 隨 時 上 網 查 閱 審 查 結 果 各 考 場 分 配 公 告 於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6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試 場 配 置 圖 初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公 告 於 各 考 場 7 105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初 試 ( 筆 試 ) 初 試 ( 筆 試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1 時 40 分 止 ( 請 提 前 20 分 鐘 至 試 場 就 座 ) 對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本 (7) 日 中 午 12 時 起 至 翌 (8) 日 上 午 8 時 止,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並 請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親 自 或 書 面 傳 真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客 服 中 心 FAX:04-22630199 8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查 詢 上 午 9 時 以 後 請 上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9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3 時 止 受 理 初 ( 筆 ) 試 成 績 複 查 自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3 時 止, 持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親 自 ( 或 委 託 )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複 查 10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1. 公 告 參 加 人 員 名 單 2.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11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1. 費 用 繳 款 截 止 日 2. 公 告 試 場 位 置 圖 下 午 5 時 以 後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 通 過 初 試 人 員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後 以 ATM( 含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交 費 用 500 元 * 試 場 位 置 圖 於 前 4 日 公 告 於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及 各 指 定 學 校 ( 請 查 閱 簡 章 ) 網 站 1

序 號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12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於 上 午 8 時 10 分 前, 至 各 指 定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3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成 績 查 詢 上 午 9 時 以 後, 請 上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14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中 午 12 時 止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自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中 午 12 時 止, 持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親 自 ( 或 委 託 )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複 查 15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公 告 正 備 取 人 員 錄 取 名 單 及 分 發 序 號 下 午 5 時 以 後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含 正 備 取 人 員 ),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亦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16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公 開 分 發 17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分 發 錄 取 名 單 18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錄 取 人 員 至 各 校 報 到 截 止 日 19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參 加 遞 補 分 發 缺 額 暨 名 單 20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遞 補 分 發 21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遞 補 分 發 錄 取 名 單 22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錄 取 人 員 至 各 校 報 到 截 止 日 * 分 上 下 午 場 次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 各 區 獲 正 備 取 人 員 請 依 公 告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持 委 託 書 )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活 動 中 心 簽 名 報 到, 並 參 加 現 場 公 開 分 發,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 有 關 分 發 報 到 時 間 請 詳 閱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公 告 * 未 簽 名 報 到 或 分 發 後 放 棄 人 員 均 喪 失 遞 補 分 發 資 格, 詳 簡 章 及 分 發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本 日 下 午 5 時 以 後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公 告 公 開 分 發 錄 取 人 員 須 於 本 日 下 班 前 逕 洽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請 備 取 人 員 逕 至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查 閱 遞 補 分 發 相 關 公 告 公 開 分 發 後 倘 原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未 至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產 生 之 缺 額, 始 辦 理 遞 補 分 發 本 日 下 午 3 時 以 後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公 告 遞 補 分 發 錄 取 人 員 須 於 本 日 下 班 前 逕 洽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2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050415 更 正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貳 甄 選 及 名 額 : 序 號 甄 選 1. 國 文 科 代 碼 60011 A 區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竹 南 高 中 (050310) 1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1 (050315) 東 勢 高 工 (060404)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桃 園 市 立 南 崁 高 中 (034306)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3 國 際 高 中 (034399) 新 竹 縣 立 3 六 家 高 中 (044311) 苗 栗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三 義 高 中 (054508) ( 授 ) 課 ) 員 林 高 中 (070304) 1 鹿 港 高 中 (070316)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二 林 工 商 (070403)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彰 化 高 商 (070406)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員 林 家 商 (070410) 3(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北 斗 家 商 (07041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070F01) 彰 化 縣 立 二 林 高 中 (074313) 彰 化 縣 立 和 美 高 中 (074523) 2 1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2(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草 屯 商 工 (080406)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37 25 備 註 3

序 號 1. 甄 選 國 文 科 ( 續 ) 代 碼 60012 B 區 60013 C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2 歷 史 科 60050 3 地 理 科 60060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北 港 高 中 (090306) 1 虎 尾 高 中 (090315) 1 嘉 義 家 事 (20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北 門 農 工 (11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南 海 事 (210416) 1 岡 山 高 中 (120304) 1 旗 美 高 中 (120311) 2 旗 山 農 工 (120401) 2 嘉 義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竹 崎 高 中 (104319) ( 授 ) 課 ) 嘉 義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永 慶 高 中 (104326) ( 授 ) 課 ) 屏 東 縣 立 2(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東 港 高 中 (134324) ( 授 ) 課 ) 臺 東 女 中 (140302) 1 臺 東 高 中 (140303) 1 花 蓮 女 中 (150302) 1 花 蓮 高 商 (150405)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潮 州 高 中 (130306) 1 恆 春 工 商 (13041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花 蓮 高 工 (15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員 林 高 中 (070304) 2 桃 園 市 立 觀 音 高 中 (034332)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1 國 際 高 中 (034399) 新 竹 縣 立 六 家 高 中 (044311) 屏 東 縣 立 東 港 高 中 (134324) 南 投 高 中 (080302) 1 嘉 義 女 中 (200302) 1 桃 園 市 立 觀 音 高 中 (034332) 新 竹 縣 立 六 家 高 中 (044311)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30 18 12 3 20 6 15 4 備 註 * 併 B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B 區 ) 4

序 號 甄 選 4 數 學 科 代 碼 60161 A 區 60162 B 區 60163 C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5 生 物 科 60170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苗 栗 高 中 (050303) 1 竹 南 高 中 (050310) 1 桃 園 市 立 1 南 崁 高 中 (034306)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1 國 際 高 中 (034399) 新 竹 縣 立 2 六 家 高 中 (044311) 新 竹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湖 口 高 中 (044320) ( 授 ) 課 ) 苗 栗 縣 立 2(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三 義 高 中 (054508) ( 授 ) 課 ) 苗 栗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大 同 高 中 (054533) ( 授 ) 課 ) 臺 中 高 工 (190407)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東 勢 高 工 (06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竹 山 高 中 (0803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斗 六 高 中 (090305) 1 花 蓮 女 中 (150302) 1 員 林 高 中 (070304) 3 永 靖 高 工 (07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二 林 工 商 (070403)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員 林 家 商 (070410) 2(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北 斗 家 商 (07041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新 港 藝 中 (100302) 1 彰 化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和 美 高 中 (074523) ( 授 ) 課 ) 嘉 義 高 工 (20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鳳 新 高 中 (120319) 2 嘉 義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永 慶 高 中 (104326) ( 授 ) 課 ) 屏 東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東 港 高 中 (134324) ( 授 ) 課 )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中 (140301) 5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基 隆 女 中 (170301) 1 新 化 高 中 (110317) 1 鳳 新 高 中 (120319) 1 新 竹 縣 立 六 家 高 中 (044311) 1 苗 栗 縣 立 大 同 高 中 (054533)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27 15 27 15 6 1 18 5 備 註 * 併 B 區 進 行 複 試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B 區 )

序 號 甄 選 代 碼 6 物 理 科 60190 7 化 學 科 60200 8 地 球 科 學 60210 9 體 育 科 60240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基 隆 女 中 (170301) 1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0144) 新 港 藝 中 (100302) 1 新 營 高 中 (110312) 1 善 化 高 中 (110315) 1 岡 山 高 中 (120304) 1 新 竹 縣 立 1( 高 中 ( 職 ) 部 國 中 部 及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六 家 高 中 (044311) 1 基 隆 女 中 (170301) 1 新 竹 高 工 (18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鳳 新 高 中 (120319) 1 花 蓮 女 中 (150302) 2 桃 園 市 立 1 南 崁 高 中 (034306) 新 竹 縣 立 1 六 家 高 中 (044311) 苗 栗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苑 裡 高 中 (054309) ( 授 ) 課 ) 苗 栗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三 義 高 中 (054508) ( 授 ) 課 ) 嘉 義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永 慶 高 中 (104326) ( 授 ) 課 ) 頭 城 家 商 (020409)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中 壢 高 商 (03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竹 南 高 中 (050310) 1 臺 中 家 商 (190404)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彰 化 高 商 (070406)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華 南 高 商 (200401) 1 嘉 義 高 工 (20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嘉 義 高 商 (200406) 1 嘉 義 家 事 (20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中 (333301) 桃 園 市 立 南 崁 高 中 (034306) 新 竹 縣 立 六 家 高 中 (044311) 嘉 義 縣 立 永 慶 高 中 (104326) 1 1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21 7 23 9 6 1 25 13 備 註 6

序 號 甄 選 10 英 文 科 代 碼 60481 A 區 60482 B 區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0144) 宜 蘭 高 商 (020403)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中 壢 高 商 (03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苗 栗 高 中 (050303) 2 1( 高 中 ( 職 ) 部 國 中 部 及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桃 園 市 立 1 南 崁 高 中 (034306) 桃 園 市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觀 音 高 中 (034332) ( 授 ) 課 )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1 國 際 高 中 (034399) 新 竹 縣 立 3 六 家 高 中 (044311) 苗 栗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三 義 高 中 (054508) ( 授 ) 課 ) 豐 原 高 商 (06041)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東 勢 高 工 (06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中 家 商 (190404)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中 興 高 中 (0803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竹 山 高 中 (0803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花 蓮 女 中 (150302) 2 臺 東 高 中 (140303) 1 彰 化 女 中 (070301) 2 溪 湖 高 中 (070319) 1 員 林 農 工 (070408)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員 林 家 商 (070410)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070F01) 1 斗 六 高 中 (090305) 2 虎 尾 高 中 (090315) 2 北 港 農 工 (090404) 1 新 港 藝 中 (100302) 1 彰 化 縣 立 和 美 高 中 (074523) 新 營 高 中 (110312) 1 新 化 高 中 (110317) 1 岡 山 高 中 (120304) 1 旗 山 農 工 (120401) 1 屏 東 縣 立 東 港 高 中 (134324)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2(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32 20 31 19 備 註 11 生 活 科 技 科 60500 竹 南 高 中 (050310) 1 6 1 7

序 號 甄 選 12 輔 導 科 13 生 涯 規 劃 科 14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代 碼 60511 A 區 6051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60550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60570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宜 蘭 高 商 (020403)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頭 城 家 商 (020409)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苗 栗 高 中 (050303) 1 桃 園 市 立 1 南 崁 高 中 (034306) 臺 中 家 商 (190404)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員 林 崇 實 高 工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070409) 員 林 家 商 (070410)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暨 南 大 學 附 屬 高 中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080308) 臺 中 市 立 大 里 高 中 (064324) 臺 南 高 商 (210408)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岡 山 高 中 (120304) 2 旗 山 農 工 (120401) 1 臺 東 女 中 (140302) 1 宜 蘭 縣 立 南 澳 高 中 (024322)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東 高 商 (14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26 14 10 2 屏 北 高 中 (130322) 1 6 1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050315) 1 彰 化 女 中 (070301) 1 斗 六 高 中 (090305) 1 嘉 義 女 中 (200302) 1 鳳 新 高 中 (120319) 1 新 竹 縣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六 家 高 中 (044311) ( 授 ) 課 ) 臺 中 市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中 港 高 中 (064342) ( 授 ) 課 ) 臺 南 市 立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土 城 高 中 (213316) ( 授 ) 課 ) 屏 東 縣 立 東 港 高 中 (134324)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23 9 備 註 * 併 A 區 進 行 複 試 無 人 *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15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60710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國 際 高 中 (034399) 1 鳳 新 高 中 (120319) 1 屏 東 縣 立 東 港 高 中 (134324)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並 須 兼 任 行 政 職 處 理 網 管 業 務 ) 12 3 8

序 號 甄 選 代 碼 16 音 樂 科 60770 17 美 術 科 60780 18 19 家 政 科 ( 高 中 ) 特 殊 教 育 - 身 心 障 礙 組 60790 69991 A 區 69992 B 區 69993 C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竹 南 高 中 (050310) 1 苗 栗 農 工 (050404) 1 臺 中 家 商 (19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旗 美 高 中 (120311) 1 龍 潭 高 中 (03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中 家 商 (19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鳳 新 高 中 (120319) 1 桃 園 市 立 1 南 崁 高 中 (034306) 竹 南 高 中 (050310) 1 善 化 高 中 (110315) 1 新 竹 特 教 (040F01)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新 竹 高 工 (18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桃 園 市 立 1 南 崁 高 中 (034306) 大 甲 高 工 (06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霧 峰 農 工 (060408) 1 臺 中 家 商 (190404) 2(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中 啟 聰 (190F01) 2(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中 啟 聰 (190F01) 9 1( 國 中 部 ( 國 中 部 聘 書 );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中 特 教 (190F02) 3 水 里 商 工 (080410)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東 大 學 3 附 屬 特 教 (140F01) 臺 南 啟 智 (210F01) 6 1 ( 國 中 部 ( 國 中 部 聘 書 ) ) 屏 東 特 教 (130F01) (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070F01)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070F01) 課 )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2( 國 中 部 ( 國 中 部 聘 書 );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彰 化 特 教 (070F02)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虎 尾 農 工 (090401) 1( 資 源 班 ) 西 螺 農 工 (090402) 1 恆 春 工 商 (130417) 2 關 山 工 商 (140404) 1 成 功 商 水 (140408) 1 光 復 商 工 (150411)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15 4 15 4 10 2 29 17 25 13 18 5 備 註 * 併 B 區 進 行 複 試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B 區 )

序 號 甄 選 20 機 械 科 代 碼 AA011 A 區 AA01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新 竹 高 工 (18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苗 栗 農 工 (050404) 1 臺 中 高 工 (19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員 林 農 工 (070408) 1 (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二 林 工 商 (070403)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草 屯 商 工 (080406)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西 螺 農 工 (09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北 港 農 工 (090404) 1 嘉 義 高 工 (20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北 門 農 工 (110404) 1 岡 山 農 工 (12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埔 里 高 工 (080403) 1 花 蓮 高 工 (150404) 1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24 11 10 2 21 板 金 科 AA020 苗 栗 農 工 (050404) 1 6 1 22 鑄 造 科 AA030 彰 師 大 附 工 (070401)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臺 中 高 工 (190407) 2(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鹿 港 高 中 (070316) 2 23 汽 車 科 AA040 彰 師 大 附 工 20 6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070401) 民 雄 農 工 (100402) 1 24 模 具 科 AA050 新 營 高 工 (110406) 1 6 1 25 製 圖 科 AA071 A 區 AA07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26 機 械 木 模 科 AA090 27 28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科 電 腦 機 械 製 圖 科 AA190 29 電 子 科 AB060 東 勢 高 工 (06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南 投 高 中 (080302) 1 嘉 義 高 工 (20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2 3 花 蓮 高 工 (150404) 2 10 2 彰 師 大 附 工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070401) 民 雄 農 工 (100402) 1 10 2 旗 山 農 工 (120401) 1 AA200 鳳 山 商 工 (120409)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二 林 工 商 (070403)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嘉 義 高 工 (20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玉 井 工 商 (110407) 1 12 3 備 註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10

序 號 甄 選 30 資 訊 科 31 電 機 科 34 建 築 科 代 碼 AB071 A 區 AB07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B081 A 區 AB08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缺 額 數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臺 中 高 工 (19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彰 師 大 附 工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070401) 新 營 高 工 (110406) 1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12 3 埔 里 高 工 (080403) 1 6 1 龍 潭 高 中 (03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新 竹 高 工 (18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新 竹 高 工 (180404)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大 湖 農 工 (050401) 1 東 勢 高 工 (06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彰 師 大 附 工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070401) 永 靖 高 工 (07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民 雄 農 工 (100402) 1 嘉 義 高 工 (20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屏 東 高 工 (130403) 1 屏 東 高 工 (130403)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24 11 花 蓮 高 工 (15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東 勢 高 工 (060404) 1 32 化 工 科 AC010 沙 鹿 高 工 (06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嘉 義 高 工 (20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玉 井 工 商 (110407) 1 18 5 桃 園 市 立 觀 音 高 中 (034332)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33 紡 織 科 AC040 沙 鹿 高 工 (06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臺 中 高 工 (19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AD011 彰 師 大 附 工 A 區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070401) 10 2 AD01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關 山 工 商 (140404) 1 埔 里 高 工 (080403) 1 10 2 備 註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11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參 加 複 序 號 甄 選 缺 額 數 正 取 代 碼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試 名 額 名 額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35 土 木 科 AD080 臺 中 高 農 (190406)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0 2 臺 中 高 工 (1904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 室 內 空 間 設 新 竹 高 工 (18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36 AD150 10 2 計 科 岡 山 農 工 (120402) 1 37 圖 文 傳 播 科 AF010 臺 中 高 工 (190407) 1 6 1 後 壁 高 中 (110314) 1 多 媒 體 設 計 38 AF040 15 4 科 桃 園 市 立 觀 音 高 中 (034332) 3(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39 家 政 科 ( 高 職 ) AN030 岡 山 農 工 (12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40 服 裝 科 AN040 嘉 義 家 事 (200407) 1 6 1 41 美 容 科 AN070 員 林 家 商 (070410)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0 2 北 斗 家 商 (07041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42 食 品 加 工 科 AP020 43 農 場 經 營 科 AP030 大 湖 農 工 (050401) 1 岡 山 農 工 (120402)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旗 山 農 工 (120401)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0 2 6 1 44 園 藝 科 AP090 龍 潭 高 中 (030402)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AP111 佳 冬 高 農 (13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A 區 AP112 45 農 業 機 械 科 B 區 內 埔 農 工 (130401) 1 6 1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備 註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46 畜 產 保 健 科 47 商 業 經 營 科 AP161 A 區 AP16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Q010 佳 冬 高 農 (13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花 蓮 高 農 (150401) 1 6 1 臺 中 家 商 (190404)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彰 化 高 商 (070406) 2(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員 林 家 商 (070410)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竹 山 高 中 (08030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草 屯 商 工 (080406)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20 6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12

序 號 甄 選 代 碼 48 國 際 貿 易 科 AQ020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參 加 複 缺 額 數 正 取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試 名 額 名 額 臺 中 家 商 (190404)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0 2 員 林 家 商 (070410)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苗 栗 高 商 (050407) 1(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配 合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49 會 計 事 務 科 AQ030 豐 原 高 商 (060401) 1( 夜 間 排 ( 授 ) 課 ) 12 3 嘉 義 高 商 (200406)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AQ041 員 林 家 商 (070410) 1 A 區 馬 祖 高 中 (720301) 2 12 3 50 資 料 處 理 科 AQ042 B 區 光 復 商 工 (150411)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Q071 臺 南 高 商 (210408)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A 區 鳳 山 商 工 (120409)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0 2 51 觀 光 事 業 科 AQ072 B 區 恆 春 工 商 (13041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Q081 佳 冬 高 農 (13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A 區 馬 祖 高 中 (720301) 1 10 2 52 餐 飲 管 理 科 AQ082 B 區 臺 東 縣 立 1 6 1 原 住 民 重 點 蘭 嶼 高 中 (144322) 學 校 53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AQ090 宜 蘭 高 商 (020403) 1 北 港 高 中 (090306) 1 華 南 高 商 (200401) 1 新 營 高 中 (110312) 1 15 4 54 漁 業 科 AR010 基 隆 海 事 (170403) 1 6 1 鹿 港 高 中 (070316) 1 55 水 產 養 殖 科 AR070 10 2 東 港 海 事 (1304106) 1 56 水 產 食 品 科 AR130 東 港 海 事 (1304106) 1 6 1 合 計 56 科 115 校 缺 額 :346 人 995 人 346 人 備 註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13

* 上 表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甄 選 及 缺 額 彙 整 如 下 ( 非 另 開 缺 額 ): 序 號 甄 選 1 國 文 科 2 數 學 科 3 輔 導 科 4 5 生 涯 規 劃 科 特 殊 教 育 - 身 心 障 礙 組 6 機 械 科 7 製 圖 科 8 資 訊 科 9 電 機 科 代 碼 60013 C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60163 C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6051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60550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69993 C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A01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A07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B07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B08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缺 額 數 潮 州 高 中 (130306) 1 恆 春 工 商 (13041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花 蓮 高 工 (15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中 (140301) 宜 蘭 縣 立 南 澳 高 中 (024322) 1( 國 高 中 ( 職 ) 部 合 併 排 ( 授 ) 課 ) 臺 東 高 商 (140405)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1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取 名 額 12 3 6 1 10 2 屏 北 高 中 (130322) 1 6 1 恆 春 工 商 (130417) 2 關 山 工 商 (140404) 1 成 功 商 水 (140408) 1 光 復 商 工 (150411)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埔 里 高 工 (080403) 1 花 蓮 高 工 (150404) 1 18 5 10 2 花 蓮 高 工 (150404) 2 10 2 埔 里 高 工 (080403) 1 6 1 花 蓮 高 工 (150404)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備 註 * 併 B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B 區 ) * 併 B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B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無 人 *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B 區 進 行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B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10 建 築 科 AD01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關 山 工 商 (140404) 1 埔 里 高 工 (080403) 1 10 2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14

序 號 甄 選 學 校 ( 係 以 教 育 部 參 加 複 缺 額 數 代 碼 部 編 學 校 代 碼 排 序 ) 試 名 額 AP112 B 區 11 農 業 機 械 科 內 埔 農 工 (130401) 原 住 民 重 點 1 6 1 學 校 12 畜 產 保 健 科 13 資 料 處 理 科 14 觀 光 事 業 科 15 餐 飲 管 理 科 AP16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AQ04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正 取 名 額 花 蓮 高 農 (150401) 1 6 1 光 復 商 工 (150411)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6 1 AQ072 B 區 恆 春 工 商 (130417) 1(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 授 ) 課 ) 原 住 民 重 點 6 1 學 校 AQ082 B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臺 東 縣 立 蘭 嶼 高 中 (144322) 1 6 1 合 計 15 科 14 校 缺 額 :25 人 124 人 25 人 備 註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 併 A 區 進 行 * 無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缺 額 流 入 (A 區 ) 叁 公 告 : 一 時 間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方 式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http://www.k12ea.gov.tw)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 網 站 (http://www.tcivs.tc.edu.tw) 公 告 三 服 務 專 線 :04-22650977 服 務 期 間 :105 年 4 月 12 日 起 至 6 月 30 日 止 肆 簡 章 及 報 名 方 式 : 一 請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http:// www.tcivs.tc.edu.tw) 首 頁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網 站 或 網 址 :http://210.70.75.12 下 載 簡 章,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二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送 審, 並 分 初 試 及 二 階 段 收 費 ( 一 ) 報 名 網 址 :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http://www.tcivs.tc.edu.tw) 首 頁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網 站 或 網 址 :http://210.70.75.12, 並 請 詳 閱 該 網 站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 二 )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列 印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均 自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1. 請 於 上 開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建 立 報 名 資 料 以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後, 先 行 至 ATM( 含 網 路 ATM) 繳 15

交 初 試 費 用 新 臺 幣 600 元 ; 繳 款 後 再 行 上 網 填 寫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俾 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併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整 理 後, 掛 號 郵 寄 至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 地 址 :40241 臺 中 市 南 區 高 工 路 191 號 ) 2.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列 印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最 後 期 限 : 均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 籲 請 把 握 報 名 程 序 及 其 時 效,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 含 快 遞 快 捷 宅 急 便 ) 亦 應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前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送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每 人 限 定 報 考 1 科 4. 所 有 分 區 之, 限 定 擇 1 區 報 考,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不 得 變 更 考 區 5. 報 名 資 料 暨 資 格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請 於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以 後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請 攜 帶 應 考 ( 三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應 依 序 繳 附 下 列 表 件 : 1.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袋 郵 寄 封 面 含 檢 核 表 ( 請 貼 在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信 封 袋 正 面,1 個 信 封 袋 限 放 置 1 份 報 名 表 件 ) 2. 報 名 表 (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簽 名 或 蓋 章 ) 3. 簡 歷 表 ( 簽 名 或 蓋 章 ) 4. 報 考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 已 送 複 檢 加 註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及 另 一 類 科 資 格 報 考 者, 則 附 已 送 複 檢 加 註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及 另 一 類 科 證 明 文 件, 詳 見 簡 章 第 伍 點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5.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6. 切 結 書 ( 簽 名 或 蓋 章 每 位 應 考 人 均 需 檢 附, 請 勿 遺 漏 ) 7.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請 檢 附 有 效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以 後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2) 具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請 檢 附 載 有 個 人 記 事 之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查 驗 (3) 報 考 職 業 類 科 者 如 已 取 得 與 報 考 相 關 之 甲 級 或 乙 級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 請 附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4) 報 考 專 業 與 技 術 類 科 者 : 1 104 年 1 月 16 日 以 前 已 在 職 之 現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請 加 附 105 年 3 月 14 日 以 後 所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2 如 具 有 報 考 類 科 之 相 關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止 ) 者, 應 加 附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正 本 暨 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A. 有 公 司 章 戳 之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或 薪 資 明 細 表 B. 有 勞 保 局 章 戳 之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擇 一 檢 附, 但 證 明 內 容 需 含 有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與 性 質 及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年 月 日 ; 並 在 影 本 上 加 寫 :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後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具 結, 未 加 附 上 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審 查 資 料 表 暨 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視 同 放 棄 優 先 分 發 3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暨 其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簡 章 後 附 參 考 範 例 16

(5)92 年 8 月 1 日 前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34 條 及 第 37 條 第 4 款 所 認 定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之 教 師, 應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8.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外,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請 加 填 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正 本,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無 者 免 附 9. 上 述 各 項 表 件 ( 證 明 文 件 以 影 本 備 審 為 原 則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成 冊, 並 以 迴 紋 針 於 左 上 角 固 定, 裝 於 信 封 袋 內, 並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列 印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袋 郵 寄 封 面 ( 含 檢 核 表 ), 就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逐 一 檢 核, 勾 選 檢 核 結 果, 黏 貼 於 郵 寄 信 封 袋 上, 寄 送 至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地 址 :40241 臺 中 市 南 區 高 工 路 191 號, 並 由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報 名 資 料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歉 難 受 理 ; 各 項 繳 驗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資 料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名 ; 更 名 者 應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佐 證 ( 四 ) 通 過 初 試 人 員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後 於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前 至 ATM( 含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交 費 用 新 臺 幣 500 元 ( 五 )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或 初 試 等 其 他 報 名 費 用 退 費 作 業 : 統 一 於 105 年 6 月 底 清 查, 並 扣 除 手 續 費 後 以 郵 局 匯 票 陸 續 郵 寄 報 名 時 所 填 地 址 辦 理 退 費 伍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積 極 條 件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國 民,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始 得 報 考 (94 年 11 月 16 日 起 停 止 辦 理 舊 制 教 師 登 記 ): 一 持 有 所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2 年 8 月 1 日 前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報 名 各 均 需 持 有 所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甄 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一 ) 持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身 心 障 礙 組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及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教 師 證 書 皆 可 報 名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 二 ) 持 有 土 木 施 工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可 報 名 土 木 科 ; 持 有 工 藝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可 報 名 生 活 科 技 科 ; 持 有 室 內 設 計 科 ( 甲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可 報 名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科 ( 三 )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電 腦 科 ( 含 計 算 機 概 論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皆 可 報 名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 四 ) 持 畜 牧 保 健 科 或 畜 牧 獸 醫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均 可 報 名 畜 產 保 健 科 二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各 類 代 課 ( 理 )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得 檢 附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 或 本 年 度 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 及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實 習 為 限 三 參 加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 及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17

四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及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並 切 結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報 名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暫 准 報 名 另 一 任 教 五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尚 在 辦 理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者, 或 已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 稚 )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習 另 一 類 科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檢 附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相 關 證 書 暨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六 上 述 二 至 五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或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需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發 任 教 證 明 之 有 效 文 件 七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應 於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後, 依 據 104 年 1 月 14 日 公 布 實 施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第 25 26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完 成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消 極 條 件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二 具 教 師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形 者 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陸 甄 選 方 式 及 地 點 : 採 初 試 及 二 階 段 辦 理 一 初 試 : ( 一 ) 時 間 :105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至 11 時 40 分, 應 考 人 請 提 前 20 分 鐘 至 試 場 就 座 ( 二 ) 地 點 : 臚 列 如 下, 各 考 場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起 公 告 在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 試 場 配 置 圖, 初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公 告 於 各 考 場 1. 國 立 臺 中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 臺 中 市 404 北 區 育 才 街 2 號 ) 2. 國 立 臺 中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臺 中 市 403 西 區 自 由 路 1 段 95 號 ) 3. 國 立 臺 中 文 華 高 級 中 學 ( 臺 中 市 407 西 屯 區 寧 夏 路 240 號 ) 4.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臺 中 市 412 大 里 區 東 榮 路 369 號 ) 5.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 臺 中 市 401 東 區 臺 中 路 283 號 ) 6.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臺 中 市 402 南 區 高 工 路 191 號 ) ( 三 ) 應 考 人 應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另 文 具 請 自 備 ( 含 2B 軟 心 鉛 筆 ),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暨 違 規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如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試, 其 品 牌 機 型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查 詢 或 參 考 簡 章 附 件,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aspx?menu_id=162 18

( 四 ) 甄 選 範 圍 : 見 簡 章 第 柒 點 ( 五 ) 成 績 處 理 :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參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同 分 時,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 六 ) 初 試 採 測 驗 題 題 型 者, 以 電 腦 閱 卷 評 分 時, 作 答 時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 非 測 驗 題 題 型 者,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10 分, 試 題 及 測 驗 題 答 案 於 筆 試 結 束 後 當 日 中 午 於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公 告 ( 七 )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翌 日 (5 月 8 日 ) 上 午 8 時 止,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並 請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且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親 自 或 書 面 傳 真 (04-22630199)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並 請 以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04-22650977) 確 認 傳 真 收 到,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如 逾 期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 八 )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以 後, 登 錄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 成 績 複 查 自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3 時 止 持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 九 ) 參 加 人 員 名 單 經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二 : ( 一 ) 時 間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各 科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 點 10 分 前, 應 考 人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各 指 定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 若 逾 時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實 作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自 備 相 關 工 具 及 服 裝, 並 留 意 當 日 所 公 ( 宣 ) 布 之 注 意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星 期 二 於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公 告 ( 二 ) 地 點 : 各 指 定 學 校 ( 見 簡 章 第 柒 點 ), 試 場 位 置 圖 於 前 4 日 公 告 在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及 各 指 定 學 校 網 站, 考 試 地 點 及 詳 列 如 下 : 1. 國 立 霧 峰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 英 文 科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生 涯 規 劃 科 生 活 科 技 科 及 美 術 科 等 5 科 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興 大 附 農 ): 園 藝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食 品 加 工 科 觀 光 事 業 科 及 農 場 經 營 科 等 5 科 3.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 國 際 貿 易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會 計 事 務 科 資 料 處 理 科 及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等 6 科 4. 國 立 員 林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 家 政 科 ( 高 中 ) 家 政 科 ( 高 職 ) 服 裝 科 及 美 容 科 等 4 科 5. 國 立 草 屯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 歷 史 科 地 理 科 生 物 科 物 理 科 化 學 科 及 地 球 科 學 科 等 6 科 6.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 模 具 科 建 築 科 鑄 造 科 機 械 木 模 科 製 圖 科 及 電 腦 機 械 製 圖 科 等 6 科 19

7.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 漁 業 科 水 產 養 殖 科 及 水 產 食 品 科 等 3 科 8. 國 立 沙 鹿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 紡 織 科 等 1 科 9.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 畜 產 保 健 科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科 及 農 業 機 械 科 等 3 科 10.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 國 文 科 數 學 科 特 殊 教 育 輔 導 科 體 育 科 音 樂 科 汽 車 科 電 子 科 資 訊 科 電 機 科 土 木 科 化 工 科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科 板 金 科 圖 文 傳 播 科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機 械 科 等 17 科 ( 三 ) 試 教 範 圍 : 簡 章 第 柒 點, 時 間 為 15 分 鐘,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題, 準 備 時 間 為 15 分 鐘, 無 須 附 教 案, 試 場 為 一 般 教 室, 不 提 供 投 影 機 電 腦 及 電 視 等 設 備 應 考 人 如 自 備 前 開 設 備, 其 器 材 架 設 準 備 時 間, 亦 一 併 計 入 試 教 時 間 內 應 考 人 進 入 試 場 後 即 開 始 計 時,14 分 鐘 按 一 短 鈴, 時 間 到 按 一 長 鈴 告 知 結 束 ( 四 ) 口 試 以 教 育 理 念 表 達 能 力 等 項 綜 合 評 定, 時 間 10 分 鐘,9 分 鐘 按 1 短 鈴, 時 間 到 按 1 長 鈴, 得 攜 帶 個 人 資 料 文 件 等 供 委 員 參 考 ( 五 ) 實 作 範 圍 : 見 簡 章 第 柒 點 ( 六 ) 各 實 作 電 腦 使 用 之 中 文 輸 入 法, 以 注 音 新 注 音 倉 頡 行 列 及 大 易 等 5 種 輸 入 法, 由 應 考 人 於 應 考 時 自 行 選 用, 不 另 外 安 裝 非 內 建 之 輸 入 法 ( 七 )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以 後, 登 錄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 成 績 複 查 自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中 午 12 時 止 持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親 自 ( 或 委 託 )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三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及 實 作 成 績, 以 原 始 成 績 計 算, 依 該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2 位 數 ( 第 3 位 數 係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進 入 第 2 位 數 ) 合 計 應 考 人 甄 選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0

柒 各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範 圍 及 地 點 :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項 目 內 容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1 國 文 科 6001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國 文 第 4 冊 ( 教 育 部 高 審 字 第 0888 號 ) 版 本 翰 林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2 歷 史 科 6005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歷 史 第 4 冊 版 本 三 民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3 地 理 科 6006 口 試 20% 試 教 40% 教 材 高 中 地 理 第 2 冊 版 本 龍 騰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4 數 學 科 6016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數 學 第 4 冊 版 本 龍 騰 版 21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項 目 內 容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5 生 物 科 6017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基 礎 生 物 上 下 冊 版 本 南 一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6 物 理 科 6019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基 礎 物 理 [ 一 ] 全 一 冊 版 本 南 一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7 化 學 科 6020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基 礎 化 學 [ 一 ] 全 一 冊 版 本 南 一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8 地 球 科 學 科 6021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上 冊 版 本 康 熹 版 22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項 目 內 容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9 體 育 科 6024 試 教 30% 實 作 30% 範 圍 教 材 高 職 體 育 第 4 冊 版 本 謳 馨 版 1. 游 泳 (30%) 2. 籃 球 (35%) 3. 羽 球 (35%)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10 英 文 科 6048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英 文 第 4 冊 版 本 三 民 乙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11 生 活 科 技 科 6050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生 活 科 技 版 本 謳 馨 版 23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項 目 內 容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諮 商 理 論 與 高 中 職 生 涯 規 劃 實 務 2. 輔 導 行 政 實 務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12 輔 導 科 6051 口 試 30% 實 作 30% 範 圍 團 體 諮 商 (8-12 人 團 體, 對 象 為 學 生 ) 時 間 每 人 15 分 鐘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諮 商 理 論 與 高 中 職 生 涯 規 劃 實 務 2. 輔 導 行 政 實 務 地 點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13 生 涯 規 劃 科 6055 口 試 30% 教 材 高 中 生 涯 規 劃 全 一 冊 試 教 30% 版 本 育 達 版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14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6057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公 民 與 社 會 第 4 冊 版 本 南 一 版 24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資 料 結 構 3. 電 腦 網 路 原 理 4. 作 業 系 統 5. 程 式 語 言 地 點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15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科 6071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計 算 機 概 論 (A) 甲 版 版 本 旗 立 版 範 圍 1. 程 式 設 計 :VB2010 Express(25 %) 2. 網 頁 程 式 設 計 :Macromedia Dreamweavwer8 (25%) 3. 資 料 庫 :MySQL(25%) 4. 網 站 架 設 :XAMPP-WIN32-5.6 版 (25%) 時 間 3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電 腦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1. 樂 理 ( 含 和 聲 曲 式 ) 2. 音 樂 史 ( 西 洋 音 樂 史 及 台 灣 音 樂 史 ) 16 音 樂 科 6077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音 樂 I 冊 版 本 華 興 版 範 圍 1. 鋼 琴 演 奏 ( 至 少 3 分 鐘 )(50%) 2. 樂 器 演 奏 ( 鋼 琴 以 外 的 其 他 樂 器 或 聲 樂 演 唱 或 作 品 發 表 ) (50%) 實 作 30% 時 間 每 人 20 分 鐘 工 具 除 鋼 琴 外, 其 餘 所 需 用 品 樂 器 等 自 備 服 裝 適 合 音 樂 課 教 學 之 服 裝 25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項 目 內 容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17 美 術 科 6078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高 中 美 術 版 本 華 興 版 範 圍 1. 水 墨 畫 (50%)(2 小 時 ) 2. 水 彩 靜 物 寫 生 (5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自 備 用 具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家 政 概 論 2. 家 庭 教 育 3. 色 彩 概 論 4. 衛 生 與 安 全 地 點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18 家 政 科 ( 高 中 ) 6079 試 教 30% 教 材 家 庭 教 育 版 本 啟 英 文 化 範 圍 衣 連 裙 實 作 3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學 校 僅 提 供 工 業 用 縫 紉 機 及 熨 斗 ; 自 備 製 圖 用 具 及 車 縫 用 具 服 裝 自 備 工 作 服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 含 特 殊 教 育 新 課 綱 內 容 )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19 特 殊 教 育 - 身 心 障 礙 組 6999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1. 特 教 新 課 綱 環 境 服 務 群 之 專 業 科 目 2. 特 教 新 課 綱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版 本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共 同 原 則 及 課 程 大 綱 總 綱 及 配 套 措 施 26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3. 機 械 製 圖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20 機 械 科 AA01 試 教 20% 教 材 機 械 力 學 Ⅰ 及 Ⅱ 冊 版 本 龍 騰 版 實 作 40% 範 圍 1. 機 械 加 工 實 作 ( 丙 級 檢 定 範 圍 乙 級 精 度 )(70%)(3 小 時 ) 2. 電 腦 繪 圖 (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丙 級 檢 定 範 圍,3D 軟 體 Solidworks 2015)(30%)(1.5 小 時 ) 時 間 4.5 小 時 自 備 刀 具 及 量 具, 車 床 工 使 用 之 車 工 具 刀 禁 用 捨 棄 式 刀 具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初 試 筆 試 40% 3. 機 械 製 圖 範 圍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21 板 金 科 AA02 試 教 20% 教 材 實 用 板 金 學 版 本 全 華 版 實 作 40% 範 圍 1. 板 金 加 工 實 作 : 一 般 板 金 丙 級 檢 定 範 圍 乙 級 精 度, 使 用 AutoCAD 2009 繪 製 展 開 輸 出 (85%)(3.5 小 時 ) 2.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實 作 : 有 墊 板 薄 板 平 銲 對 接 (15%)(0.5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27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3. 機 械 製 圖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22 鑄 造 科 AA03 試 教 20% 教 材 鑄 造 學 版 本 全 華 版 實 作 40% 範 圍 1. 鑄 造 乙 級 檢 定 範 圍 ( 含 實 作 材 料 試 驗 及 計 算 )(70%) (3 小 時 ) 2. 機 械 加 工 實 作 ( 丙 級 檢 定 範 圍 ) (30%)(3 小 時 ) 時 間 6 小 時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引 擎 原 理 與 實 習 2. 電 工 概 論 與 實 習 3. 電 子 概 論 與 實 習 4. 應 用 力 學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23 汽 車 科 AA04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電 工 概 論 與 實 習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1. 汽 油 引 擎 故 障 排 除 ( 車 種 NISSAN LIVINA 1.6L 2015 年 )(35%) (1 小 時 ) 2. 電 子 概 論 與 實 習 (30%)(1 小 時 ) 3. 汽 車 電 系 綜 合 檢 修 ( 車 種 TOYOTA CAMRY 2.0L 2006 年 )(35%) (1 小 時 ) 時 間 3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28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3. 機 械 製 圖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24 模 具 科 AA05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模 具 概 論 Ⅰ 及 Ⅱ 冊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1. 銑 磨 床 操 作 (70%)(3 小 時 ) 2. 模 具 設 計 電 腦 繪 圖 (30%)(1.5 小 時 )( 軟 體 需 求 :Inventor 2010) 時 間 4.5 小 時 工 具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自 備 常 用 的 量 具 ( 游 標 卡 尺 150mm, 深 度 分 厘 卡 0~25mm)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3. 機 械 製 圖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25 製 圖 科 AA07 試 教 20% 教 材 投 影 幾 何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工 作 圖 ( 手 繪 製 圖 乙 級 檢 定 以 上 程 度 ) 實 作 4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自 備 製 圖 用 具 不 含 圖 集 之 機 械 設 計 便 覽 說 明 實 作 不 得 攜 帶 圖 集 資 料 29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3. 機 械 製 圖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26 機 械 木 模 科 AA09 試 教 20% 教 材 木 模 結 構 設 計 與 實 習 ( 上 ) 知 識 篇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木 模 技 術 士 檢 定 丙 級 程 度 以 下 之 題 型 實 作 4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木 模 製 作 之 手 工 具 服 裝 輕 便 服 裝 自 備 口 罩 安 全 眼 鏡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3. 機 械 製 圖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27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科 AA19 試 教 20% 教 材 基 本 電 學 Ⅰ 版 本 臺 科 大 版 實 作 40% 範 圍 1. 氣 壓 控 制 : 機 械 氣 壓 電 氣 氣 壓 ( 乙 級 檢 定 範 圍 )(50%)(2 小 時 ) 2. 機 電 整 合 : 機 電 整 合 丙 級 檢 定 範 圍 (5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1. 自 備 三 用 電 表 2. 可 自 備 慣 用 工 具 30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機 械 力 學 2. 機 件 原 理 3. 機 械 製 圖 4. 機 械 製 造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28 電 腦 機 械 製 圖 科 AA20 試 教 20% 教 材 投 影 幾 何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工 作 圖 ( 手 繪 製 圖 乙 級 檢 定 以 上 程 度 ) 實 作 4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自 備 製 圖 用 具 不 含 圖 集 之 機 械 設 計 便 覽 說 明 實 作 不 得 攜 帶 圖 集 資 料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電 子 學 2. 基 本 電 學 3. 數 位 邏 輯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29 電 子 科 AB06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電 子 學 Ⅱ 冊 版 本 台 科 大 版 範 圍 1. 電 子 電 路 實 習 (30%) 2.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30%) ( 第 1. 及 2. 項 共 2 小 時 ) 3. 單 晶 片 8051 製 作 (4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請 自 備 三 用 電 錶 剝 線 鉗 十 字 起 子 一 字 起 子 尖 口 鉗 斜 口 鉗 電 烙 鐵 麵 包 板 31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電 子 學 2. 基 本 電 學 3. 數 位 邏 輯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30 資 訊 科 AB07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電 子 學 Ⅱ 冊 版 本 台 科 大 版 範 圍 1. 網 路 管 理 設 計 (25%) 2.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25%) ( 第 1. 及 2. 項 共 2 小 時 ) 3. 單 晶 片 8051 製 作 (5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請 自 備 三 用 電 錶 剝 線 鉗 十 字 起 子 一 字 起 子 尖 口 鉗 斜 口 鉗 電 烙 鐵 麵 包 板 1. 電 子 學 2. 基 本 電 學 3. 數 位 邏 輯 31 電 機 科 AB08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電 工 機 械 版 本 龍 騰 版 範 圍 1.PLC( 含 室 內 配 線 工 業 配 線 ), 以 PC 輸 入 ( 型 號 FX3G40MR), 不 得 帶 任 何 資 料 與 儲 存 設 備 (60%)(2 小 時 ) 2. 單 晶 片 8051 製 作 (4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請 自 備 三 用 電 錶 剝 線 鉗 十 字 起 子 一 字 起 子 尖 口 鉗 斜 口 鉗 電 烙 鐵 麵 包 板 32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普 通 化 學 ( 含 實 驗 ) 2. 分 析 化 學 ( 含 實 驗 ) 3. 有 機 化 學 4. 基 礎 化 工 5. 化 工 裝 置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32 化 工 科 AC01 試 教 20% 教 材 化 工 裝 置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1. 分 析 化 學 實 驗 下 冊 (50%) 2.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丙 級 術 科 範 圍 (50 %) 實 作 4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自 備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服 裝 自 備 實 驗 衣 紡 織 加 工 絲 梭 織 針 織 等 相 關 知 能 口 試 20% 33 紡 織 科 AC04 實 作 40% 範 圍 緯 編 針 織 : (1) 手 動 橫 編 機 羅 紋 1*1 植 針 試 織 10cm (2) 織 襪 機 144 針 Logo 設 計 轉 檔 試 織 2 只 時 間 4 小 時 33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測 量 學 2. 工 程 力 學 3. 工 程 材 料 4. 圖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彰 師 附 工 34 建 築 科 AD01 試 教 20% 教 材 工 程 力 學 Ⅱ 版 本 台 科 大 版 實 作 40% 範 圍 1.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 軟 體 Auto CAD 2010) 給 平 立 面 資 料 繪 剖 面 詳 圖 (50%)(2.5 小 時 ) 2. 測 量 實 習 (50%)(1.5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自 備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工 具 號 ) 比 例 尺 等 相 關 文 具 1. 測 量 學 2. 工 程 力 學 初 試 筆 試 40% 3. 工 程 材 料 範 圍 4. 圖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35 土 木 科 AD08 試 教 20% 教 材 測 量 實 習 Ⅱ 版 本 旭 營 版 實 作 40% 範 圍 1.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術 科 範 圍 平 立 面 圖 ) ( 軟 體 Auto CAD 2010) (50%)(2 小 時 ) 2. 砌 磚 ( 丙 級 泥 水 砌 磚 類 )(50%) (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34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項 目 內 容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色 彩 原 理 2. 造 型 原 理 3. 基 本 設 計 4. 設 計 圖 法 5. 設 計 概 論 6. 室 內 設 計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36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科 AD15 試 教 20% 教 材 繪 畫 基 礎 Ⅰ 及 Ⅱ 冊 版 本 全 華 版 實 作 40% 範 圍 1. 基 本 設 計 Ⅰ 及 Ⅱ 繪 畫 基 礎 Ⅰ 及 Ⅱ 基 礎 圖 學 Ⅰ 及 Ⅱ(50%)(2 小 時 ) 2. 電 腦 繪 圖 Auto CAD2010(50%) (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工 具 自 備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1. 圖 文 傳 播 概 論 2. 攝 影 3. 印 前 製 程 4. 印 刷 工 學 試 教 20% 教 材 設 計 概 論 版 本 全 華 版 (104/2/13, 楊 清 田 等 ) 37 圖 文 傳 播 科 AF01 實 作 40% 範 圍 1. 電 腦 向 量 繪 圖 (Illustrator CS6) 電 腦 影 像 處 理 (Photoshop CS6) 電 腦 組 頁 排 版 (Indesign CS6) 三 種 軟 體 之 綜 合 應 用 及 落 大 版 技 術 (30%) (2.5 小 時 ) 2. 設 計 繪 畫 及 圖 學 ( 設 計 繪 畫 40% 及 圖 學 30%)(2 小 時 ) 時 間 4.5 小 時 工 具 自 備 手 繪 及 製 圖 工 具 35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色 彩 原 理 2. 造 型 原 理 3. 基 本 設 計 4. 設 計 圖 法 5. 設 計 概 論 6. 室 內 設 計 地 點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38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AF04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基 本 設 計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1. 網 頁 設 計 與 Flash 動 畫 (50%)(2 小 時 ) ( 軟 體 :Adobe Design and Web Premium CS6 包 含 Flash Prfressional CS6 Dreamweaver CS6 Photoshop CS6 Extended Illustrator CS6 InDesign CS6) 2. 設 計 素 描 - 插 畫 (5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工 具 自 備 繪 畫 工 具 1. 家 政 概 論 2. 家 庭 教 育 3. 色 彩 概 論 4. 衛 生 與 安 全 39 家 政 科 ( 高 職 ) AN03 試 教 30% 教 材 家 庭 教 育 版 本 啟 英 文 化 範 圍 衣 連 裙 實 作 3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學 校 僅 提 供 工 業 用 縫 紉 機 及 熨 斗 ; 自 備 製 圖 用 具 及 車 縫 用 具 服 裝 自 備 工 作 服 36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項 目 內 容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40 服 裝 科 AN04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服 裝 設 計 ( 三 上 ) 版 本 儒 林 版 範 圍 衣 連 裙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學 校 僅 提 供 工 業 用 縫 紉 機 及 熨 斗 ; 自 備 製 圖 用 具 及 車 縫 用 具 服 裝 自 備 工 作 服 1. 色 彩 概 論 2.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3.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 美 髪 美 顏 ) 41 美 容 科 AN07 試 教 30% 教 材 美 髪 (Ⅱ) 版 本 龍 騰 版 範 圍 1. 剪 吹 染 髮 造 型 (40%)(2 小 時 ) 2. 創 意 包 頭 (30%)(1 小 時 ) 3. 紙 圖 整 體 造 型 (30%)(1 小 時 ) 實 作 3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學 校 僅 提 供 假 人 頭 2 顆 ; 其 餘 工 具 及 飾 品 請 自 備 服 裝 不 限 37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食 品 加 工 2.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3. 食 品 微 生 物 4. 該 科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42 食 品 加 工 科 AP02 試 教 20% 教 材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Ⅰ 及 Ⅱ 冊 版 本 復 文 版 範 圍 1.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乙 丙 級 術 科 範 圍 (50%)(2 小 時 ) 2. 食 品 加 工 實 作 (50%)(2 小 時 ) 實 作 40% 時 間 4 小 時 自 備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工 具 號 ) 自 備 實 驗 衣 工 作 服 ( 含 圍 裙 及 帽 服 裝 子 ) 1. 作 物 生 產 初 試 筆 試 40% 2. 基 礎 園 藝 範 圍 3. 農 業 概 論 4. 生 物 技 術 地 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43 農 場 經 營 科 AP03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生 物 技 術 版 本 全 華 版 範 圍 1. 作 物 種 子 種 苗 識 別 ( 包 括 農 藝 香 草 特 用 以 及 中 草 藥 )(40%) 2. 整 地 作 畦 ( 如 遇 大 雨 無 法 施 作, 改 為 背 負 式 藥 劑 噴 施 作 業 )(20%) 3. 中 耕 機 操 作 維 修 及 保 養 (40%) 時 間 3 小 時 工 具 自 備 雨 鞋 38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基 礎 園 藝 2. 果 樹 3. 蔬 菜 4. 花 卉 及 園 藝 相 關 知 識 地 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試 教 20% 教 材 基 礎 園 藝 版 本 復 文 版 44 園 藝 科 AP09 實 作 40% 範 圍 1. 造 園 及 園 藝 作 物 植 株 識 別 (30%) (30 分 鐘 ) 2. 整 地 作 畦 ( 如 遇 大 雨 無 法 施 作, 改 為 蔬 菜 繁 殖 )(30%)(1 小 時 ) 3. 園 藝 作 物 繁 殖 技 術 (40%) (1 小 時 ) 時 間 2.5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服 裝 自 備 雨 鞋 及 實 習 工 作 服 1. 引 擎 原 理 與 實 習 2. 電 工 概 論 與 實 習 3. 電 子 概 論 與 實 習 4. 應 用 力 學 45 農 業 機 械 科 AP11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農 業 機 械 Ⅱ(1 下 ) 版 本 復 文 版 範 圍 1. 農 業 機 械 實 習 (50%) 2. 機 械 工 作 法 與 實 習 (50%) 時 間 4 小 時 39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畜 牧 學 (Ⅰ Ⅱ 及 Ⅲ 冊 ) 2. 畜 產 加 工 3. 禽 畜 保 健 (Ⅰ 及 Ⅱ 冊 ) 4. 營 養 與 飼 料 地 點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46 畜 產 保 健 科 AP16 試 教 20% 教 材 畜 牧 學 Ⅰ 冊 版 本 東 大 版 範 圍 1. 禽 畜 解 剖 生 理 (30%)(1 小 時 ) 2. 飼 料 與 牧 草 鑑 別 (35%)(1 小 時 ) 3. 畜 牧 實 習 操 作 (35%)(1 小 時 ) 實 作 40% 時 間 3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47 商 業 經 營 科 AQ01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地 點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服 裝 自 備 白 色 實 驗 衣 ( 長 短 袖 不 拘 ) 1. 經 濟 學 2. 會 計 學 3. 該 科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口 試 30% 試 教 30% 教 材 經 濟 學 Ⅱ 冊 版 本 旗 立 版 40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國 際 貿 易 理 論 與 實 務 2. 經 濟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48 國 際 貿 易 科 AQ02 試 教 30% 實 作 30% 教 材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第 II 冊 版 本 旗 立 版 範 圍 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國 貿 業 務 技 術 士 乙 丙 級 範 圍 術 科 2. 台 北 市 進 出 口 商 業 會 - 國 貿 大 會 考 時 間 1 小 時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工 具 型 號 ) 1. 初 級 會 計 學 2. 中 級 會 計 學 初 試 筆 試 40% 3. 最 新 財 務 會 計 公 報 範 圍 4. 該 科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型 號 ) 地 點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49 會 計 事 務 科 AQ03 試 教 30% 教 材 會 計 學 Ⅲ Ⅳ 版 本 龍 騰 版 實 作 30% 範 圍 會 計 資 訊 實 作 時 間 1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電 腦 及 啟 芳 會 計 總 帳 系 統 天 馬 座 59 版 ( 會 計 資 訊 乙 丙 級 合 格 考 場 ) 文 中 會 計 師 工 作 輔 助 幫 手 V14.20 版 ( 會 計 資 訊 乙 丙 級 合 格 考 場 ) 41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資 料 結 構 3. 電 腦 網 路 原 理 4. 作 業 系 統 5. 程 式 語 言 地 點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50 資 料 處 理 科 AQ04 試 教 30% 實 作 30% 教 材 計 算 機 概 論 (A) 甲 版 版 本 旗 立 版 範 圍 1. 程 式 設 計 :VB2010 Express (25%) 2. 網 頁 程 式 設 計 :Macromedia Dreamweavwer8 (25%) 3. 資 料 庫 :MySQL(25%) 4. 網 站 架 設 :XAMPP-WIN32-5.6 版 (25%) 時 間 3 小 時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電 腦 1. 餐 旅 概 論 2.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3. 飲 料 與 調 酒 4.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地 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51 觀 光 事 業 科 AQ07 試 教 20% 教 材 餐 旅 英 語 會 話 第 四 冊 版 本 龍 騰 版 範 圍 1.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50%)(2 小 時 ) 2. 飲 料 與 調 酒 (5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實 作 40%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服 裝 說 明 自 備 餐 旅 服 務 及 飲 料 調 製 服 裝 及 廚 師 服 ( 含 圍 裙 及 帽 子 ) 餐 服 技 術 所 涵 蓋 單 元 需 設 計 成 整 套 服 務 流 程 42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餐 旅 概 論 2.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3. 飲 料 與 調 酒 4.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地 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52 餐 飲 管 理 科 AQ08 試 教 20% 實 作 40% 教 材 餐 旅 概 論 Ⅱ 冊 版 本 龍 騰 版 範 圍 1. 中 餐 烹 調 實 習 (50%)(2 小 時 ) 2. 烘 焙 實 習 技 能 檢 定 乙 丙 級 範 圍 (50%)(2 小 時 )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服 裝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自 備 符 合 檢 定 規 格 之 廚 師 服 工 作 鞋 地 點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試 教 30% 教 材 高 中 英 文 ( 二 ) 版 本 三 民 版 53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AQ09 範 圍 提 供 商 業 相 關 活 動 英 文 書 面 資 料 1. 進 行 職 場 英 語 簡 報 製 作 (50%) (1 小 時 ) 2. 英 語 口 頭 簡 報 (50%)(20 分 鐘 ) 實 作 30% 時 間 80 分 鐘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電 腦 WIN7 系 統 office 2010 中 文 版, 單 槍 ( 含 投 影 幕 ) 說 明 口 頭 簡 報 不 得 使 用 輔 助 道 具 43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航 海 學 概 要 ( 海 事 教 育 航 海 輪 機 高 職 教 材 編 撰 計 畫 ) 地 點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54 漁 業 科 AR01 試 教 20% 教 材 航 海 學 概 要 海 事 教 育 航 海 輪 機 高 職 教 材 編 撰 計 版 本 畫 1. 海 圖 作 業 (15%)(1 小 時 ) 範 圍 2. 網 地 修 復 (15%)(1 小 時 ) 3. 插 繩 (10%)(0.5 小 時 ) 時 間 2.5 小 時 實 作 40% 自 備 平 行 尺 兩 腳 規 2B 鉛 筆 橡 皮 擦 圓 規 三 角 板 纏 好 紅 色 PE 工 具 380D/15 網 線 之 塑 膠 網 針 數 支. 剪 刀 膠 帶 小 鐵 筆 藍 色 工 作 服 ( 符 合 全 國 海 事 水 產 類 服 裝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漁 業 職 種 規 定 )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1. 水 產 生 物 學 概 要 2. 水 產 概 要 ( 儒 林 圖 書 公 司 版 ) 地 點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55 水 產 養 殖 科 AR07 試 教 20% 教 材 水 產 生 物 學 概 要 ~ 水 產 動 物 版 本 水 產 群 教 材 編 撰 小 組 版 範 圍 1. 水 質 分 析 (50%)(1.5 小 時 ) 2. 顯 微 鏡 鏡 檢 (50%)(0.5 小 時 ) 實 作 40% 時 間 2 小 時 工 具 自 備 實 驗 衣 服 裝 著 實 驗 衣 操 作 44

序 號 甄 選 代 號 甄 選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初 試 筆 試 40% 範 圍 項 目 內 容 1. 食 品 加 工 2.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3. 食 品 微 生 物 4. 該 科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地 點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56 水 產 食 品 科 AR13 試 教 20% 教 材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Ⅱ 冊 版 本 復 文 版 範 圍 1.VBN 測 定 (25%)(1.5 小 時 ) 2. 革 蘭 氏 染 色 (25%)(0.5 小 時 ) 3.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實 作 (50%)(2 小 時 ) 實 作 40% 時 間 4 小 時 工 具 由 學 校 提 供 說 明 自 備 工 作 服 實 驗 衣 45

捌 初 試 及 成 績 複 查 : 一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妥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100 元,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初 ( 複 ) 試 成 績 複 查 各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試 教 委 員 或 實 作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逾 複 查 期 限, 不 予 受 理 玖 總 成 績 係 依 該 ( 分 區 報 名 則 依 其 區 域 別 ) 初 各 項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計 算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身 心 障 礙 者 優 先 排 序, 職 業 類 科 次 一 優 先 順 序 依 序 為 已 取 得 與 報 考 相 關 之 甲 級 乙 級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 其 餘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序 順 位 為 :1. 筆 試 2. 實 作 3. 試 教 4. 口 試 以 上 分 數 皆 相 同 者, 另 行 遴 聘 委 員 辦 理 第 2 次 口 試, 並 以 該 次 評 分 決 定 優 先 次 序 拾 甄 選 完 成 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由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本 次 甄 選 各 缺 額, 錄 取 正 取 人 員 各 ( 分 區 報 名 則 依 其 區 域 別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之, 凡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提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以 正 取 最 後 錄 取 人 員 之 總 成 績 為 正 取 錄 取 標 凖, 凡 參 加 未 獲 正 取 者, 由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各 ( 分 區 報 名 則 依 其 區 域 別 ) 訂 定 備 取 最 低 標 準, 另 備 取 若 干 名, 備 取 人 員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為 限 ; 未 參 加 項 目 ( 口 試 試 教 或 實 作 ), 或 有 1 項 為 0 分 者, 均 不 列 入 正 備 取 人 員 名 單 拾 壹 本 次 甄 選 正 備 取 人 員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公 告 在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亦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拾 貳 辦 理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正 取 人 員 公 開 分 發 時, 以 具 有 該 報 考 類 科 相 關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或 104 年 1 月 16 日 以 前 已 在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按 其 甄 選 成 績 高 低 優 先 分 發 ; 如 仍 有 缺 額 辦 理 備 取 人 員 公 開 分 發 時 亦 然 拾 參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或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學 校 : 一 具 有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者, 始 可 報 考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或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學 校 區 之 各 類 教 師 甄 選 : ( 一 ) 無 人 報 考 之 ( 類 ) : 將 該 ( 類 ) 缺 額 流 入 於 非 原 住 民 籍 者 報 考 之 學 校 缺 額 辦 理 甄 選 ; 惟 非 原 住 民 籍 者 報 考 之 學 校 未 有 開 該 類 科 甄 選 缺 額 時 則 從 缺 ( 二 )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之 ( 類 ) 缺 額 : 完 成 初 甄 選 程 序, 先 行 辦 理 該 ( 類 ) 之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區 分 發 作 業 後, 其 所 遺 缺 額 再 行 流 入 於 非 原 住 民 籍 者 報 考 之 學 校 缺 額 辦 理 ( 三 ) 已 規 劃 辦 理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區 報 名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爰 如 無 人 報 考 或 報 考 人 數 不 足 甄 選 缺 額 之 ( 類 ), 其 流 入 於 非 原 住 民 籍 者 報 考 之 學 校 缺 額 辦 理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時, 則 不 得 再 以 具 備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辦 理 優 先 分 發 二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或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學 校 如 下 : 國 立 潮 州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國 46

立 內 埔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恆 春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埔 里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光 復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成 功 商 業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宜 蘭 縣 立 南 澳 高 級 中 學 臺 東 縣 立 蘭 嶼 高 級 中 學 等 14 所 學 校 拾 肆 依 據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初 聘 教 師 應 實 際 服 務 六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台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前 項 所 謂 實 際 服 務 年 限, 除 育 嬰 或 應 徵 服 兵 役 留 職 停 薪 者 外, 應 扣 除 各 項 留 職 停 薪 年 資 ; 以 實 際 服 務 現 職 學 校 年 資 為 限 拾 伍 公 開 分 發 暨 報 到 : 一 訂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配 合 甄 選 缺 額 分 上 下 午 場 次 辦 理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 各 區 獲 正 備 取 人 員 請 依 公 告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持 委 託 書 ) 至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活 動 中 心 簽 名 報 到, 參 加 現 場 公 開 分 發,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 屆 時 有 關 各 分 發 報 到 時 間 請 詳 閱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相 關 公 開 分 發 事 項 公 告 ; 未 簽 名 報 到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不 接 受 公 開 分 發 者 或 分 發 後 放 棄 人 員, 均 視 同 棄 權 ( 含 放 棄 遞 補 權 ), 亦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俟 正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缺 額 當 場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成 績 ( 身 分 別 ) 順 序, 公 開 唱 名 遞 補 分 發 分 發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分 發 錄 取 人 員 須 於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以 前 逕 洽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二 公 開 分 發 後, 倘 有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未 依 限 至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產 生 之 缺 額,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辦 理 遞 補 分 發, 由 備 取 人 員 ( 以 公 開 分 發 時 完 成 簽 到 且 未 獲 分 發 之 備 取 人 員 為 限 ) 依 序 辦 理 現 場 遞 補 分 發, 遞 補 分 發 相 關 公 告, 請 備 取 人 員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逕 至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查 閱 ; 原 已 分 發 人 員 及 不 接 受 公 開 分 發 已 棄 權 者, 均 不 得 要 求 改 分 發 或 重 新 分 發 三 遞 補 分 發 後, 倘 有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未 依 限 至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之 缺 額,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以 書 面 公 文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 以 現 場 公 開 分 發 及 現 場 遞 補 分 發 時, 均 完 成 簽 到 且 未 獲 分 發 之 備 取 人 員 為 限 ), 依 序 遞 補 分 發, 如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者, 再 以 書 面 公 文 通 知 次 一 順 位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分 發 ; 遞 補 以 缺 額 補 足 為 限, 或 以 最 後 報 到 日 :105 年 8 月 31 日 為 最 後 遞 補 期 限 四 參 加 公 開 分 發 之 現 職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分 發 原 服 務 學 校 拾 陸 各 錄 取 人 員, 應 依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期 限 內, 逕 洽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並 應 於 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離 職 同 意 書 ( 離 職 證 明 書 )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 含 X 光 肺 部 透 視 合 格 證 明 ) 辦 理 到 職 作 業 ; 如 患 有 法 定 或 其 他 妨 礙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或 未 依 限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者, 均 得 註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人 員 除 有 47

教 師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事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不 得 擔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外, 應 依 分 發 結 果 由 該 校 校 長 聘 任, 如 有 違 反 上 述 聘 任 之 規 定 者, 於 聘 任 後 發 現, 仍 予 以 解 聘 逾 期 未 配 合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且 無 不 可 抗 力 之 原 因,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學 校 函 請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申 請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拾 柒 甄 選 分 發 至 各 校 之 教 師, 應 恪 遵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及 相 關 規 定 履 行 教 師 權 利 及 義 務 拾 捌 委 託 且 提 報 缺 額 甄 選 有 案 之 學 校 於 105 學 年 度 內 如 需 聘 任 代 理 教 師 時, 得 經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備 文 向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申 請 本 次 甄 選 所 需 類 科 應 考 人 名 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按 應 考 人 之 意 願 及 甄 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提 供 相 關 名 冊, 由 各 校 依 教 學 師 資 需 求 聘 任 拾 玖 甄 選 程 序 完 成 後, 各 應 考 人 得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下 載 列 印 個 人 之 甄 選 成 績 書 面 通 知 單 貳 拾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04-37061519; 申 訴 信 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41341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中 正 路 738 之 4 號 ) 貳 拾 壹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上 述 日 程 變 更 時, 除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公 告 外, 請 留 意 各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訊 息, 應 考 人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貳 拾 貳 本 簡 章 經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相 關 法 令 未 有 規 定 或 補 充 事 項, 得 經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設 置 偶 突 發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因 應, 並 依 實 際 狀 況 需 要 公 告 在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及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網 站 貳 拾 參 教 育 部 為 依 法 定 職 掌 辦 理 師 資 培 育, 準 確 掌 握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情 形, 了 解 師 資 需 求 現 況, 進 行 師 資 培 育 數 量 之 推 估 與 研 析, 賡 續 委 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並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上 網 填 報 所 有 轄 屬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本 次 甄 選 資 料 電 子 檔 將 提 供 教 育 部,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應 用 系 統 網 站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及 年 報 編 印 計 畫 資 訊 安 全 保 密 合 約 書 等 相 關 規 定, 合 法 審 慎 保 管 與 使 用 所 有 資 料, 以 維 護 資 訊 安 全 並 保 障 相 關 人 員 權 益 附 則 ( 相 關 規 定 摘 錄 ): 1. 非 應 屆 尚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服 務 期 滿 之 公 費 教 師 及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參 加 本 次 甄 選, 應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公 費 分 發, 並 於 當 年 度 8 月 底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異 動 及 償 還 公 費, 取 得 證 明 後 始 予 聘 任 2. 服 法 定 役 男 或 替 代 役 男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錄 取 分 發 者, 因 服 法 定 役, 無 法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者,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保 留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人 員, 自 服 役 期 滿 之 翌 日 起 20 日 內 向 學 校 申 請 聘 任 凡 逾 期 未 申 請 聘 任 或 不 接 受 聘 任,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48

3. 應 考 人 經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結 果 之 情 形, 於 甄 選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 甄 選 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如 涉 及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4.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四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教 師 有 前 項 第 十 二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審 議 通 過 ; 其 有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者,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外,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或 前 項 後 段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有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有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有 第 三 款 第 十 款 或 第 十 一 款 情 形 者,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及 第 二 項 後 段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教 師,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不 49

續 聘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5.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育 人 員 有 前 項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及 教 師 應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餘 經 議 決 解 聘 或 免 職 者,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育 人 員,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第 一 項 教 育 人 員 為 校 長 時, 應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予 以 解 聘, 其 涉 及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之 行 為,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之 被 告 為 教 育 人 員 之 性 侵 害 刑 事 案 件,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所 屬 學 校 得 於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聲 請 司 法 機 關 提 供 案 件 相 關 資 訊, 並 通 知 其 偵 查 裁 判 結 果 但 其 妨 害 偵 查 不 公 開 足 以 妨 害 另 案 之 偵 查 違 反 法 定 保 密 義 務, 或 有 害 被 告 訴 訟 防 禦 權 之 行 使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育 人 員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6.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2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關 於 教 師 初 聘 續 聘 及 長 期 聘 任 之 審 查 事 項 但 依 法 令 分 發 教 師 之 初 聘 免 經 審 查 二 關 於 教 師 長 期 聘 任 聘 期 之 訂 定 事 項 50

三 關 於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之 審 議 事 項 四 關 於 教 師 資 遣 原 因 認 定 之 審 查 事 項 五 關 於 教 師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之 義 務 及 聘 約 之 評 議 事 項 六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經 本 會 審 查 之 事 項 本 會 辦 理 前 項 第 一 款 有 關 教 師 初 聘 之 審 查 事 項 時, 應 以 公 開 甄 選 或 現 職 教 師 介 聘 方 式 為 之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時, 得 經 本 會 決 議 成 立 甄 選 委 員 會 聯 合 數 校 或 委 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前 項 甄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及 作 業 規 定, 由 辦 理 之 學 校 或 機 關 定 之 ; 現 職 教 師 之 介 聘,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7.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104 年 1 月 14 日 發 布 ) 第 3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四 技 職 校 院 : 指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專 科 學 校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五 技 專 校 院 : 指 專 科 學 校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第 25 條 技 職 校 院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之 教 師, 應 具 備 一 年 以 上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但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之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6 條 技 職 校 院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每 任 教 滿 六 年 應 至 與 技 職 校 院 合 作 機 構 或 與 任 教 領 域 有 關 之 產 業, 進 行 至 少 半 年 以 上 與 專 業 或 技 術 有 關 之 研 習 或 研 究 相 關 研 習 或 研 究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研 習 或 研 究 期 間, 技 職 校 院 應 保 留 職 務 支 付 薪 給 給 予 公 假, 並 事 先 簽 訂 契 約 書, 約 定 研 習 或 研 究 起 迄 年 月 日 服 務 義 務 違 反 規 定 應 償 還 費 用 之 條 件 核 計 基 準 及 強 制 執 行 等 事 項 技 職 校 院 因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教 師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至 與 技 職 校 院 合 作 機 構 或 與 任 教 領 域 有 關 之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其 辦 理 方 式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一 項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由 技 職 校 院 邀 請 合 作 機 構 或 相 關 職 業 團 體 產 業, 共 同 規 劃 辦 理 ;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之 技 職 校 院 推 動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定 期 至 產 業 研 習 或 研 究, 辦 理 績 效 卓 著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予 獎 勵 8.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技 職 校 院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指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不 包 括 兼 任 代 理 或 代 課 教 師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至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八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應 優 先 聘 任 具 備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資 格 之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 有 缺 額 時, 得 聘 任 未 具 備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資 格 之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自 一 百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聘 任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應 具 備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資 格 51

9.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四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 指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與 所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且 有 助 於 教 學 之 工 作 經 驗 第 3 條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之 教 師, 其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不 包 括 於 短 期 補 習 班 或 各 級 學 校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之 經 驗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一 年 以 上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以 連 續 或 累 計 方 式 採 計 前 項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列 之 一 : 一 業 界 出 具 之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包 括 職 稱 工 作 性 質 與 內 容 及 起 迄 年 月 日 二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或 薪 資 明 細 表 第 4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基 準 如 表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如 表 二 10.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初 聘 教 師 應 實 際 服 務 六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台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前 項 所 謂 實 際 服 務 年 限, 除 育 嬰 或 應 徵 服 兵 役 留 職 停 薪 者 外, 應 扣 除 各 項 留 職 停 薪 年 資 ; 以 實 際 服 務 現 職 學 校 年 資 為 限 52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暨 違 規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訂 定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暨 違 規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本 注 意 事 項 ) 二 各 階 段 甄 選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注 意 事 項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三 各 階 段 甄 選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各 階 段 甄 選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項 成 績 無 效 各 階 段 甄 選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及 分 發 分 發 錄 取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冒 名 頂 替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三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各 階 段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四 應 考 人 應 考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等 行 為, 且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五 應 考 人 應 按 各 階 段 甄 選 規 定 之 時 間 入 場 或 報 到, 初 試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應 考 人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若 逾 抽 題 時 間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初 強 行 入 場 或 擅 離 試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應 考 人 不 得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互 換 座 位 或 交 換 答 案 卷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知 他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舞 弊 等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除 簡 章 規 定 外,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繪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智 慧 型 手 錶 及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及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需 關 閉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0 分 於 試 場 置 物 區 發 出 響 聲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八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九 應 考 人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自 行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是 否 53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等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不 符 或 錯 誤,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應 考 人 始 發 現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答 案 卷, 主 動 告 知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0 分 十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者, 視 同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十 一 應 考 人 需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應 考 人 名 冊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二 應 考 人 應 依 照 試 題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條 碼,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不 按 規 定 作 答 或 裁 割 污 損 答 案 卷 ( 卡 ) 毀 損 答 案 卷 ( 卡 ) 彌 封 或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等 情 事 者, 分 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10 分 ; 應 考 人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10 分 ; 應 考 人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應 考 如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0 分 應 考 如 未 註 明 可 使 用, 而 應 考 人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0 分 十 四 應 考 人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五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試 題 紙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應 考 人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交 答 案 卷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0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0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測 驗 題 如 採 電 腦 閱 卷 部 分,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劃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違 者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 十 九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試 題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十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繳 交 答 案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附 近,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高 聲 喧 嘩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繳 卷 離 場 後 未 經 監 試 人 54

其 他 事 項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試 場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0 分 二 十 一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繳 卷 時, 依 規 定 扣 分 ;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單 位 依 規 定 做 成 書 面 紀 錄, 以 憑 核 計 成 績 二 十 二 應 考 人 答 案 卷 若 於 各 階 段 甄 選 中 或 結 束 後 發 生 意 外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由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或 由 本 委 員 會 議 決 補 救 方 式, 必 要 時 得 辦 理 補 考 等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拒 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十 三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二 十 四 口 試 試 教 及 實 作 如 有 其 他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五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應 考 人 權 益 之 事 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甄 選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並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二 十 六 凡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依 法 究 辦 二 十 七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本 部 成 立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55

每 位 應 考 人 均 需 檢 附, 請 勿 遺 漏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名 參 加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茲 切 結 事 項 如 下 : 一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於 甄 選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 各 甄 選 階 段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項 成 績 無 效 ; 各 階 段 甄 選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及 分 發 ; 分 發 錄 取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 如 經 聘 用 則 依 教 師 法 之 規 定, 提 交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解 聘 ; 如 涉 及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 一 ) 具 教 師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事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 二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 三 ) 冒 名 頂 替 者 ( 四 ) 偽 造 或 變 造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者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甄 選 資 格 者 ( 六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各 階 段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 七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經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有 不 符 或 不 予 認 定 之 情 形 者 ( 八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2 年 8 月 1 日 前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者 二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三 參 加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或 以 檢 附 105 年 度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及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暫 准 報 名 另 一 任 教, 但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報 名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均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四 已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習 另 一 類 科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報 名,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該 報 考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五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以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可 資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該 報 考 科 別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六 非 應 屆 尚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服 務 期 滿 之 公 費 教 師 及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參 加 本 次 甄 選, 應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公 費 分 發, 並 於 當 年 度 8 月 底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異 動 及 償 還 公 費, 取 得 證 明 後 始 予 聘 任 七 本 人 如 為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應 於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後, 依 據 104 年 1 月 14 日 公 布 實 施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第 25 26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完 成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以 上 特 此 具 結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56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甄 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初 ( 筆 ) 試 ( 原 始 成 績 : 其 中 電 腦 閱 卷 原 始 成 績 : )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試 教 ( 原 始 成 績 : ) ( 請 填 寫 原 始 成 績 ) 口 試 ( 原 始 成 績 : ) 實 作 ( 原 始 成 績 : )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妥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複 查 費 100 元,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向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人 事 室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受 理 復 查 地 點 :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中 工 大 樓 4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試 教 委 員 或 實 作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 請 ------ 勿 ------ 撕 ------- 開 ---------------------------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甄 選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初 試 試 教 口 試 實 作 初 ( 筆 ) 試 原 始 成 績 : 分 ( 其 中 電 腦 閱 卷 原 始 成 績 : 分 ) 複 查 結 果 複 查 結 果 : 分 ( 其 中 電 腦 閱 卷 原 始 成 績 : 分 ) : 試 教 原 始 成 績 : 分 複 查 結 果 : 分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 分 複 查 結 果 : 分 實 作 原 始 成 績 : 分 複 查 結 果 : 分 57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正 面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說 明 :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一 週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二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四 傳 真 :04-22630199 聯 絡 電 話 :04-22650977 受 理 時 間 : 自 105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翌 日 (5 月 8 日 ) 上 午 8 時 止 58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背 面 ) 甄 選 : 題 次 : 試 題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E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其 他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59

姓 名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 區 ) 性 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男 女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類 別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試 場 安 排 通 訊 地 址 提 供 放 大 2 倍 之 試 題 ( 原 A4 紙 張 改 提 供 A3 紙 張 格 式 ) 報 讀 試 題 以 原 答 案 卷 ( 卡 ) 放 大 之 A4 影 印 本 作 答 以 A4 空 白 紙 代 替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試 場 安 排 在 1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考 場 提 供 輔 具 盲 用 電 腦 擴 視 機 其 他 :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有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虞, 須 另 安 排 座 位 其 他 : 自 備 輔 具 (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檯 燈 放 大 鏡 點 字 機 助 聽 器 擴 視 機 醫 療 器 材 其 他 : 程 度 別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 手 冊 )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 手 冊 ) 背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應 考 人 親 自 簽 名 :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代 理 人 代 簽 並 註 明 原 因 ) 註 : 本 表 填 妥 後, 務 請 隨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郵 寄 繳 交, 俾 憑 辦 理 60

分 發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茲 委 託 君 代 表 本 人 參 加,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人 准 考 證 備 驗 61

姓 名 教 師 證 取 得 教 育 部 受 託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師 資 培 育 / 學 程 別 : 科 目 : 填 日 表 期 登 記 發 證 科 目 單 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住 家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公 司 電 話 E - m a i l 實 務 工 作 資 歷 (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止 ) 行 動 電 話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系 ( 科 ) 系 所 年 月 年 月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部 門 名 稱 / 人 數 職 稱 / 總 年 資 工 作 項 目 1. / 人 1. / 年 2. / 人 2. / 年 現 職 公 司 屬 性 (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增 列 ) 公 司 名 稱 / 地 點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郵 遞 區 號 : 市 / 縣 鄉 / 鎮 / 市 / 區 路 / 街 號 樓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已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附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 已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附 )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 已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附 )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1. 業 界 出 具 並 蓋 有 公 司 章 戳 之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或 薪 資 明 細 表 2. 蓋 有 勞 保 局 章 戳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擇 一 檢 附, 但 證 明 內 容 需 含 有 職 稱 工 作 的 內 容 與 性 質 及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年 月 日 ; 並 在 影 本 上 加 寫 : 本 影 本 核 與 正 本 相 符 後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具 結, 未 加 附 本 表 暨 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視 同 放 棄 優 先 登 記 分 發 1. 2. 3. 4. 5. 1. 2. 3. 4. 說 明 1.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辦 理 2.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 指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與 所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且 有 助 於 教 學 之 工 作 經 驗 但 不 包 括 於 短 期 補 習 班 或 各 級 學 校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之 經 驗 3. 一 年 以 上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以 連 續 或 累 計 方 式 採 計 4. 取 得 國 外 與 所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且 有 助 於 教 學 之 工 作 經 驗 之 業 界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應 加 附 中 譯 本 並 在 中 譯 本 上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具 結 翻 譯 內 容 屬 實 5.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得 逕 洽 各 地 勞 保 局 臨 櫃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方 式 網 路 申 請 下 載 以 上 資 料 及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屬 實 特 此 具 結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 年 月 日 62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覽 表 序 號 委 託 學 校 學 校 代 碼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 人 事 室 ) 1 國 立 宜 蘭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20403 [260]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延 平 路 50 號 http://www.ilvs.ilc.edu.tw 2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20409 [261]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新 興 路 111 號 http://www.tcvs.ilc.edu.tw 3 國 立 基 隆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170301 [201]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東 信 路 324 號 http://www.klgsh.kl.edu.tw 4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170403 [202]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祥 豐 街 246 號 http://www.klvs.kl.edu.tw 5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0144 [114]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內 湖 路 二 段 177 號 http://www.tcpa.edu.tw/bin/home.php 6 國 立 龍 潭 高 級 中 學 030402 [325]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神 龍 路 155 號 http://www.ltvs.tyc.edu.tw (039)384147 (039)771131 #190 (02)24278274 (02)24633655 (02)27962666 (03)4792829 #188 7 國 立 中 壢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30407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央 西 路 二 段 141 巷 100 號 http://www.clvsc.tyc.edu.tw (03)4929871#1705 8 國 立 新 竹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040F01 [302]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東 二 段 201 號 http://www.nhs.hcc.edu.tw 9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80404 [300] 新 竹 市 東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2 號 http://www.hcvs.hc.edu.tw 10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中 學 050303 [360]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至 公 路 183 號 http://www.mlsh.mlc.edu.tw 11 國 立 竹 南 高 級 中 學 050310 [350]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中 正 路 98 號 http://www.cnsh.mlc.edu.tw 12 國 立 苑 裡 高 級 中 學 050315 [358]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育 才 街 100 號 http://www.ylsh.mlc.edu.tw 13 國 立 大 湖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050401 [364] 苗 栗 縣 大 湖 鄉 大 寮 村 竹 高 屋 68 號 http://www.thvs.mlc.edu.tw 14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050404 [360]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經 國 路 二 段 491 號 http://www.mlaivs.mlc.edu.tw 15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50407 [360]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電 台 街 7 號 http://www.mlvs.mlc.edu.tw 16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90407 [402] 臺 中 市 南 區 高 工 路 191 號 http://www.tcivs.tc.edu.tw 17 18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附 屬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190404 [401] 臺 中 市 東 區 和 平 街 50 號 http://www.tchcvs.tc.edu.tw 190406 [401] 臺 中 市 東 區 台 中 路 283 號 http://www.tcavs.tc.edu.tw 19 國 立 臺 中 啟 聰 學 校 190F01 [407]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協 和 里 安 和 路 1 號 http://www.thdf.tc.edu.tw 63 (03)6676639 #230 (03)5322175 #277 (037)320072 #811 (037)476855 #360 (037)868680 #700 (037)992216 #322 (037)329281 #801 (037)356001 #762 (04)22613158#6001 6002 6000 (04)22223307 #611 (04)22810010 (04)23589577

序 號 委 託 學 校 學 校 代 碼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 人 事 室 ) 20 國 立 臺 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190F02 [408]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公 益 路 二 段 296 號 http://www.tcspe.tc.edu.tw 21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60401 [42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南 路 50 號 http://www.fyvs.tc.edu.tw 22 國 立 沙 鹿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060407 [433]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823 號 http://www.slvs.tc.edu.tw 23 國 立 霧 峰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060408 [413]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中 正 路 1222 號 http://www.wufai.edu.tw 24 國 立 大 甲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060402 [437]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頂 店 里 開 元 路 71 號 http://www.tcvs.tc.edu.tw 25 國 立 東 勢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060404 [423]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東 關 路 646 號 http://www.tsvs.tc.edu.tw 26 國 立 彰 化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070301 [500]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光 復 路 62 號 http://www.chgsh.chc.edu.tw 27 國 立 彰 化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70406 [500] 彰 化 市 華 陽 里 南 郭 路 一 段 326 號 http://www.chsc.chc.edu.tw 28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070401 [500]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和 調 里 工 校 街 1 號 http://www.sivs.chc.edu.tw 29 國 立 彰 化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070F02 [511] 彰 化 縣 社 頭 鄉 中 山 路 一 段 306 號 http://www.chsmr.chc.edu.tw 30 國 立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070F01 [508] 彰 化 縣 和 美 鎮 鹿 和 路 六 段 115 號 http://www.nhes.edu.tw 31 國 立 員 林 高 級 中 學 070304 [510]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靜 修 路 79 號 http://www.ylsh.chc.edu.tw 32 國 立 員 林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070408 [510]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員 水 路 二 段 313 號 http://www.ylvs.chc.edu.tw 33 34 國 立 員 林 崇 實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員 林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70409 [510]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育 英 路 103 號 http://www.csvs.chc.edu.tw 070410 [510]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中 正 路 56 號 http://www.ylhcvs.chc.edu.tw 35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070316 [505]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東 石 里 中 山 路 661 號 http://www.lksh.chc.edu.tw 36 國 立 溪 湖 高 級 中 學 070319 [514] 彰 化 縣 溪 湖 鎮 湖 東 里 大 溪 路 二 段 86 號 http://www.hhsh.chc.edu.tw 37 國 立 永 靖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070402 [512]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永 北 村 永 坡 路 101 號 http://www.yjvs.chc.edu.tw 38 國 立 二 林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070403 [526]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豐 田 里 斗 苑 路 四 段 500 號 http://www.elvs.chc.edu.tw 39 國 立 南 投 高 級 中 學 080302 [540]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建 國 路 137 號 http://www.ntsh.ntct.edu.tw 40 國 立 中 興 高 級 中 學 080305 [540]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中 學 路 2 號 http://www.chsh.ntct.edu.tw (04)22582289 (04)25283556 #206 (04)26621795 #112 (04)23303118 #121 (04)26874132 (04)25872136 #162 (04)7240042 #501 (04)7262241 #121 (04)7252541 #232 (04)8727303#8100 (04)7552009 (04)8320364 #701 (04)8360105 #502 (04)8347106 #121 (04)8320260 #260 (04)7769410 (04)8826436 #1800 (04)8221810 #502 (04)8962604 (049)2231175 #513 (049)2331014 #112 64

序 號 委 託 學 校 學 校 代 碼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 人 事 室 ) 41 國 立 竹 山 高 級 中 學 080307 [557] 南 投 縣 竹 山 鎮 下 橫 街 253 號 http://www.cshs.ntct.edu.tw 4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080308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鐵 山 路 1-6 號 http://www.pshs.ntct.edu.tw 43 國 立 埔 里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080403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一 段 435 號 http://www.plvs.ntct.edu.tw 44 國 立 草 屯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080406 [542]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墩 煌 路 3 段 188 號 http://www.ttvs.ntct.edu.tw 45 國 立 水 里 高 級 商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080410 [553]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南 湖 路 1 號 http://www.slvs.ntct.edu.tw 46 國 立 北 斗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070415 [521] 彰 化 縣 北 斗 鎮 大 道 里 學 府 路 50 號 http://www.pthc.chc.edu.tw 47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中 學 090306 [651]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成 功 路 26 號 http://www.pksh.ylc.edu.tw 48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090404 [651]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太 平 路 80 號 http://www.pkvs.ylc.edu.tw 49 國 立 虎 尾 高 級 中 學 090315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光 復 路 222 號 http://www.hwsh.ylc.edu.tw 50 國 立 虎 尾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090401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公 安 里 博 愛 路 65 號 http://www.hwaivs.ylc.edu.tw 51 國 立 西 螺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090402 [648]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大 同 路 4 號 http://www.hlvs.ylc.edu.tw 52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中 學 090305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民 生 路 224 號 http://www.tlsh.ylc.edu.tw 53 國 立 新 港 藝 術 高 級 中 學 100302 [616] 嘉 義 縣 新 港 鄉 宮 後 村 藝 高 路 1 號 http://140.130.169.1 54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00402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1 號 http://www.mhvs.cyc.edu.tw 55 國 立 華 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200401 [600] 嘉 義 市 東 區 光 彩 街 69 號 http://www.phnvs.cy.edu.tw 56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200302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垂 楊 路 243 號 http://www.cygsh.cy.edu.tw 57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200405 [600] 嘉 義 市 東 區 彌 陀 路 174 號 http://www.cyivs.cy.edu.tw 58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200406 [600] 嘉 義 市 東 區 中 山 路 7 號 http://www.cyvs.cy.edu.tw 59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200407 [600] 嘉 義 市 東 區 市 宅 街 57 號 http://www.cyhvs.cy.edu.tw 60 國 立 北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10404 [722]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六 安 里 117 號 http://www.pmai.tnc.edu.tw/ 61 國 立 玉 井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110407 [714] 臺 南 市 玉 井 區 中 正 路 18 號 http://www.ycvs.tnc.edu.tw (049)2643344 (049)2913483 #110 (049)2982225 #130 (049)2362082 #1167 (049)2870666 (04)8882224 #222 (05)7821411 #701 (05)7832246 #606 (05)6322121 #211 (05)6322767 #611 (05)5862024 #611 (05)5322039 #190 (05)3747060 (05)2267120 #271 (05)2787140 #124 (05)2254603 (05)2763060 #1601 (05)2782421 #120 (05)2259109 (06)7260148 (06)5741101 65

序 號 委 託 學 校 學 校 代 碼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 人 事 室 ) 62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中 學 110312 [730]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民 權 路 101 號 http://www.hysh.tnc.edu.tw 63 國 立 後 壁 高 級 中 學 110314 [731] 臺 南 市 後 壁 區 嘉 苳 里 下 茄 苳 132 號 http://www.hpsh.tnc.edu.tw 64 國 立 善 化 高 級 中 學 110315 [741] 臺 南 市 善 化 區 大 成 路 195 號 http://www.shsh.tnc.edu.tw 65 國 立 新 化 高 級 中 學 110317 [712] 臺 南 市 新 化 區 忠 孝 街 2 號 http://www.hhsh.tnc.edu.tw 66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10406 [730]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中 正 路 68 號 http://www.hyivs.tnc.edu.tw 67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210408 [702] 臺 南 市 南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27 號 http://www.tncvs.tn.edu.tw 68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210416 [708] 臺 南 市 安 平 區 世 平 路 1 號 http://www.tnvs.tn.edu.tw 69 國 立 臺 南 啟 智 學 校 210F01 [709]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長 和 街 二 段 74 號 http://www.tnmr.tn.edu.tw 70 國 立 鳳 新 高 級 中 學 120319 [830]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新 富 路 257 號 http://www.fhsh.khc.edu.tw 71 國 立 旗 山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20401 [842]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旗 甲 路 一 段 195 號 http://www.csvs.khc.edu.tw 72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120304 [820]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公 園 路 52 號 http://www.kssh.khc.edu.tw 73 國 立 旗 美 高 級 中 學 120311 [842]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東 平 里 樹 人 路 21 號 http://www.cmsh.khc.edu.tw 74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20402 [820]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壽 天 里 岡 山 路 533 號 http://www.ksvs.khc.edu.tw 75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120409 [830]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文 衡 路 51 號 http://www.fsvs.ks.edu.tw 76 國 立 潮 州 高 級 中 學 130306 [920] 屏 東 縣 潮 洲 鎮 中 山 路 11 號 http://www.ccsh.ptc.edu.tw 77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30322 [907]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彭 厝 村 莒 光 路 168 號 http://www.ppsh.ptc.edu.tw 78 國 立 內 埔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30401 [91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水 門 村 成 功 路 83 號 http://www.npvs.ptc.edu.tw 79 國 立 屏 東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30403 [900]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建 國 路 25 號 http://www.ptivs.ptc.edu.tw 80 國 立 佳 冬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130404 [931] 屏 東 縣 佳 冬 鄉 佳 冬 村 佳 農 路 67 號 http://www.ctvs.ptc.edu.tw 81 國 立 東 港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130410 [928]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豐 漁 街 66 號 http://www.tkms.ptc.edu.tw 82 國 立 恆 春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130417 [946]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恆 南 路 38 號 http://www.hcvs.ptc.edu.tw (06)6562274 #861 (06)6671031 #213 (06)5837312 #701 (06)5982065 #1050 (06)6322377 #861 (06)2617123 #661 (06)3910772 #171 (06)3554591 (07)7658288 (07)6612501 (07)6212033 #710 (07)6612502 #113 (07)6217129 #226 (07)7462602 #213 (08)7882017 #702 (08)7937493 #570 (08)7991103 #215 (08)7523781 #214 (08)8662726 (08)8333131 #331 (08)8892010 66

序 號 委 託 學 校 學 校 代 碼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 人 事 室 ) 83 國 立 屏 東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130F01 [920] 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光 春 路 311 號 http://www.pses.ptc.edu.tw/ 84 國 立 花 蓮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150302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菁 華 街 2 號 http://www.hlgs.hlc.edu.tw 85 國 立 光 復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150411 [976]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林 森 路 100 號 http://www.kfcivs.hlc.edu.tw 86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150401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61 號 http://www.hla.hlc.edu.tw 87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50404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27 號 http://www.hlis.hlc.edu.tw 88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50405 [970]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418 號 http://www.hlbh.hlc.edu.tw 89 國 立 臺 東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140302 [950]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四 維 路 一 段 690 號 http://www.tgsh.ttct.edu.tw 90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中 學 140303 [950]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721 號 http://www.pttsh.ttct.edu.tw 91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140404 [956] 臺 東 縣 關 山 鎮 民 權 路 58 號 http://www.ksvs.ttct.edu.tw 92 93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08)7899639 (03)8321202 #102 (03)8700245 (03)8312301 (03)8226108#621 (03)8312216 #216 (08)9321268 #260 (08)9322070 (089)811006 #301 140F01 [950]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更 生 北 路 766 號 (089)350009 140301 [950]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中 興 路 五 段 399 號 http://www.ntpehs.ttct.edu.tw 94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40405 [950]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正 氣 路 440 號 http://www.tscvs.ttct.edu.tw 95 國 立 成 功 商 業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140408 [961] 臺 東 縣 成 功 鎮 太 平 路 52 號 http://www.ckvs.ttct.edu.tw 96 國 立 馬 祖 高 級 中 學 720301 [209] 連 江 縣 馬 祖 南 竿 介 壽 村 374 號 http://www.mssh.matsu.edu.tw (089)383629 (089)350575 #2310 (089)850011 #150 (0836)25668 #521 67

縣 ( 市 )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覽 表 序 號 委 託 學 校 學 校 代 碼 1 宜 蘭 縣 立 南 澳 高 級 中 學 024322 2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333301 3 桃 園 市 立 南 崁 高 級 中 學 034306 4 桃 園 市 立 觀 音 高 級 中 學 034332 5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國 際 高 級 中 學 034399 6 新 竹 縣 立 六 家 高 級 中 學 044311 7 新 竹 縣 立 湖 口 高 級 中 學 044320 8 苗 栗 縣 立 苑 裡 高 級 中 學 054309 9 苗 栗 縣 立 三 義 高 級 中 學 054508 10 苗 栗 縣 立 大 同 高 級 中 學 054333 11 臺 中 市 立 大 里 高 級 中 學 064324 12 臺 中 市 立 中 港 高 級 中 學 064342 13 彰 化 縣 立 二 林 高 級 中 學 074313 14 彰 化 縣 立 和 美 高 級 中 學 074523 15 嘉 義 縣 立 竹 崎 高 級 中 學 104319 16 嘉 義 縣 立 永 慶 高 級 中 學 104326 17 臺 南 市 立 土 城 高 級 中 學 213316 18 屏 東 縣 立 東 港 高 級 中 學 134324 19 臺 東 縣 立 蘭 嶼 高 級 中 學 144322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網 址 [272]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蘇 花 路 二 段 301 號 http://www.nojh.ilc.edu.tw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芳 和 里 臥 龍 街 100 號 http://www.hpsh.tp.edu.tw [338]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五 福 里 仁 愛 路 2 段 1 號 http://www.nksh.tyc.edu.tw [328]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新 坡 里 中 山 路 2 段 519 號 http://www.gish.tyc.edu.tw [337]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大 成 路 二 段 8 號 http://www.dysh.tyc.edu.tw [302]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嘉 興 路 356 號 http://www.fkjh.hcc.edu.tw [303]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正 路 二 段 263 巷 21 號 http://www.hkhs.hcc.edu.tw [358]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客 庄 里 1 鄰 初 中 路 2 號 http://www.yljh.mlc.edu.tw [367] 苗 栗 縣 三 義 鄉 廣 盛 村 11 鄰 122 號 http://web.sjh.mlc.edu.tw [350]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埔 里 六 鄰 公 義 路 890 號 http://www.dtjh.mlc.edu.tw [412]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國 中 路 365 號 http://www.dlsh.tc.edu.tw [435] 臺 中 市 梧 棲 區 文 昌 路 400 號 http://www.cgsh.tc.edu.tw [526]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中 西 里 二 城 路 6 號 http://www.elsh.chc.edu.tw [508] 彰 化 縣 和 美 鎮 和 西 里 西 園 路 31 號 http://www.hmjh.chc.edu.tw [604] 嘉 義 縣 竹 崎 鄉 竹 崎 村 文 化 路 23 號 http://www.ccjh.cyc.edu.tw [612]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信 義 二 路 1 號 http://www.ycsh.cyc.edu.tw [709]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五 段 265 號 http://www.tcjh.tn.edu.tw [928]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船 頭 路 1 號 http://www.dkjh.ptc.edu.tw [952]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椰 油 村 37 號 http://www.layjh.ttct.edu.tw 68 聯 絡 電 話 ( 人 事 室 ) (03)9981024 (02)27324300 (03)3525580 #710 (03)4981464 (03)3813001 #710 (03)5503824#20 (03)5690772 (037)861042 #661 (037)872015 #24 (037)580566 #771 (04)24067870 (04)26578270 (04)8960121 (04)7552043 #214 (05)2611006 #14 (05)3627226 #218 (06)2577014 (08)8322014#16 (089)732016 #251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 範 例 應 考 人 請 親 自 書 寫 69

應 考 人 請 親 自 書 寫 70

71 應 考 人 請 親 自 書 寫

親 應 自 考 書 人 寫 請 72

親 應 自 考 書 人 寫 請 73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各 款 機 型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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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