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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3 畅 1 监 理 工 程 师 3 畅 1 畅 1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特 点 监 理 工 程 师, 准 确 地 说 应 称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全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按 规 定 注 册, 取 得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包 括 执 业 印 章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由 于 建 设 监 理 业 务 是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是 涉 及 多 学 科 多 专 业 的 技 术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等 知 识 的 系 统 工 程, 执 业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较 高 因 此,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一 专 多 能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来 承 担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仅 要 有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还 要 有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更 重 要 的 是 应 掌 握 并 应 用 合 同 经 济 法 律 知 识, 具 有 复 合 型 的 知 识 结 构 实 践 证 明, 没 有 专 业 技 能 的 人 不 能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 有 一 定 专 业 技 能, 从 事 多 年 工 程 建 设, 具 有 丰 富 施 工 管 理 经 验 或 工 程 设 计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如 果 没 有 学 习 过 工 程 监 理 知 识, 也 难 以 胜 任 监 理 工 作 这 是 因 为 当 今 社 会, 建 设 工 程 类 别 复 杂, 不 仅 土 建 工 程 需 要 监 理, 工 业 交 通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也 需 要 监 理, 特 别 是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担 负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所 以 无 论 已 经 具 备 何 种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或 者 已 具 备 何 种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如 果 不 再 学 习 建 设 监 理 的 专 门 知 识, 都 无 法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 FIDIC) 对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人 员 的 职 业 地 位 和 业 务 特 点 所 作 的 说 明 是 : 咨 询 工 程 师 从 事 的 是 一 份 令 人 尊 敬 的 职 业, 他 仅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尽 责, 他 在 技 术 领 域 的 地 位 等 同 于 法 律 领 域 的 律 师 和 医 疗 领 域 的 医 生 他 保 持 其 行 为 相 对 于 承 包 商 和 供 应 商 的 绝 对 独 立 性, 他 必 须 不 得 从 他 们 那 里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好 处, 而 使 他 的 决 定 的 公 正 性 受 到 影 响 或 不 利 于 他 行 使 委 托 人 赋 予 的 职 责 这 个 说 明 同 样 适 合 我 国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枟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枠 的 人 员 统 称 为 监 理 员 在 监 理 工 作 中, 监 理 员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区 别 主 要 在 于 监 理 工 程 师 具 有 相 应 岗 位 责 任 的 签 字 权, 而 监 理 员 没 有 相 应 岗 位 责 任 的 签 字 权 3 畅 1 畅 2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的 监 理 人 员, 不 仅 要 有 一 定 的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能 够 对 工 程 建 设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提 出 指 导 性 的 意 见, 而 且 要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3 畅 1 监 理 工 程 师 25 能 力, 能 够 组 织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各 方 共 同 完 成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因 此,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具 备 以 下 素 质 : 1 畅 较 高 的 专 业 学 历 和 复 合 型 的 知 识 结 构 工 程 建 设 涉 及 多 门 学 科, 其 中 主 要 学 科 就 有 几 十 种 作 为 一 名 监 理 工 程 师, 虽 然 不 可 能 掌 握 众 多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但 至 少 应 掌 握 一 种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因 此,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要 求 至 少 应 具 有 工 程 类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了 解 或 掌 握 一 定 的 工 程 建 设 经 济 法 律 和 组 织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并 能 不 断 了 解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持 续 保 持 较 高 的 知 识 水 准, 成 为 一 专 多 能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2 畅 丰 富 的 工 程 建 设 实 践 经 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业 务 内 容 体 现 的 是 工 程 技 术 理 论 与 工 程 管 理 理 论 的 应 用, 具 有 很 强 的 实 践 性 的 特 点 因 此, 实 践 经 验 是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重 要 素 质 之 一 据 有 关 资 料 统 计 分 析, 工 程 建 设 中 出 现 的 失 误, 少 数 原 因 是 责 任 心 不 强, 多 数 原 因 是 缺 乏 实 践 经 验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实 践 经 验 主 要 指 立 项 评 估 地 质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设 计 及 设 计 管 理 工 程 施 工 及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监 理 设 备 制 造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3 畅 良 好 的 品 德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良 好 品 德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2 具 有 科 学 的 工 作 态 度 3 具 有 廉 洁 奉 公 为 人 正 直 办 事 公 道 的 高 尚 情 操 4 能 够 听 取 不 同 方 面 的 意 见, 冷 静 分 析 问 题 4 畅 健 康 的 体 魄 和 充 沛 的 精 力 尽 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是 一 种 高 智 能 的 技 术 服 务, 以 脑 力 劳 动 为 主, 但 是, 也 必 须 具 有 健 康 的 身 体 和 充 沛 的 精 力, 才 能 胜 任 繁 忙 严 谨 的 监 理 工 作 尤 其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由 于 露 天 作 业, 工 作 条 件 艰 苦, 往 往 工 期 紧 迫, 业 务 繁 忙, 更 需 要 有 健 康 的 身 体 我 国 对 年 满 65 周 岁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再 进 行 注 册, 主 要 就 是 考 虑 监 理 从 业 人 员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的 适 应 能 力 而 设 定 的 条 件 3 畅 1 畅 3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的 特 点 之 一 是 要 体 现 公 正 原 则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维 护 建 设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同 时, 不 能 损 害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因 此,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工 作 纪 律 都 有 严 格 的 要 求, 在 有 关 法 规 里 也 做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在 监 理 行 业 中,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严 格 遵 守 如 下 通 用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 1 维 护 国 家 的 荣 誉 和 利 益, 按 照 守 法 诚 信 公 正 科 学 的 准 则 执 业 2 执 行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和 制 度,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3 努 力 学 习 专 业 技 术 和 建 设 监 理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监 理 水 平 4 不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5 不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监 理 单 位 注 册 和 从 事 监 理 活 动, 不 在 政 府 部 门 和 施 工 材 料

26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设 备 的 生 产 供 应 等 单 位 兼 职 6 不 为 所 监 理 的 项 目 指 定 承 包 商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材 料 生 产 厂 家 和 施 工 方 法 7 不 收 受 被 监 理 单 位 的 任 何 礼 金 8 不 泄 露 所 监 理 工 程 各 方 认 为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9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3 畅 1 畅 4 FIDIC 道 德 准 则 在 国 外,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由 其 协 会 组 织 制 定 并 监 督 实 施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 FIDIC) 于 1991 年 在 慕 尼 黑 召 开 的 全 体 成 员 大 会 上, 讨 论 批 准 了 FIDIC 通 用 道 德 准 则 该 准 则 分 别 从 对 社 会 和 职 业 的 责 任 能 力 正 直 性 公 正 性 对 他 人 的 公 正 5 个 问 题 计 14 个 方 面 规 定 了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道 德 行 为 准 则 目 前,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的 会 员 国 家 都 在 认 真 地 执 行 这 一 准 则 为 使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充 分 有 效, 不 仅 要 求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不 断 增 长 他 们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而 且 要 求 社 会 尊 重 他 们 的 道 德 公 正 性, 信 赖 他 们 作 出 的 评 审, 同 时 给 予 公 正 的 报 酬 3 畅 1 畅 5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由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并 建 立 在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枟 建 筑 法 枠 明 确 指 出 国 家 推 行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枟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枠 赋 予 监 理 工 程 师 多 项 签 字 权, 并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多 项 职 责, 从 而 使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有 了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确 立 了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为 专 业 人 士 的 法 律 地 位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受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合 同 中 有 具 体 约 定 监 理 工 程 师 所 具 有 的 法 律 地 位, 决 定 了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执 业 中 一 般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1 畅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权 利 1 使 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称 谓 2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3 依 据 本 人 能 力 从 事 相 应 的 执 业 活 动 4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的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5 对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解 释 和 辩 护 6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7 获 得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8 对 侵 犯 本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进 行 申 诉 2 畅 监 理 工 程 师 义 务 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2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执 行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3 保 证 执 业 活 动 成 果 的 质 量,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努 力 提 高 执 业 水 准 5 在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所 形 成 的 工 程 监 理 文 件 上 签 字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6 保 守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 技 术 秘 密

3 畅 1 监 理 工 程 师 27 7 不 得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或 执 业 印 章 8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执 业 9 在 规 定 的 执 业 范 围 和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瑏 瑠 皕 协 助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3 畅 1 畅 6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与 其 法 律 地 位 密 切 相 关, 同 样 是 建 立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因 而, 监 理 工 程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表 现 行 为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一 是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二 是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行 为 1 畅 违 法 行 为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专 门 做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如 : 枟 建 筑 法 枠 第 35 条 规 定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不 按 照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监 理 义 务, 对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的 项 目 不 检 查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检 查,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枠 第 137 条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罚 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枟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枠 第 36 条 规 定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对 施 工 质 量 实 施 监 理 并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2 畅 违 约 行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一 般 主 要 受 聘 于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是 与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订 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法 定 意 义 的 合 同 主 体 但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在 具 体 履 行 时, 是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监 理 企 业 来 实 现 的 因 此, 如 果 监 理 工 程 师 出 现 工 作 过 失, 违 反 了 合 同 约 定, 其 行 为 将 被 视 为 监 理 企 业 违 约, 由 监 理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当 然, 监 理 企 业 在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后, 有 权 在 企 业 内 部 向 有 相 应 过 失 行 为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追 偿 部 分 损 失 所 以,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个 人 过 失 引 发 的 合 同 违 约 行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与 监 理 企 业 承 担 一 定 的 连 带 责 任 其 连 带 责 任 的 基 础 是 监 理 企 业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订 的 聘 用 协 议 或 责 任 保 证 书, 或 者 监 理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般 来 说,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包 含 职 权 范 围 和 相 应 责 任 条 款 3 畅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根 据 枟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枠 和 建 设 部 枟 关 于 落 实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理 责 任 的 若 干 意 见 枠,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通 俗 地 说,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行 为 : 该 审 查 的 一 定 要 审 查, 该 检 查 的 一 定 要 检 查, 该 停 工 的 一 定 要 停 工, 该 报 告 的 一 定 要 报 告 否 则, 就 要 对 施 工 单 位 发 生 的 安 全 事 故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另 外, 如 果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则 应 当 与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8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1 违 章 指 挥 或 发 出 错 误 指 令,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2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由 此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3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企 业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从 而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3 畅 1 畅 7 监 理 工 程 师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违 规 行 为 及 相 应 的 处 罚,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的,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注 册, 并 给 予 警 告, 1 年 之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2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的,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撤 销 其 注 册,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罚 款, 其 中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且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处 以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仍 执 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可 处 以 5 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5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其 改 正,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且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a 畅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业 务 的 b 畅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或 执 业 印 章 的 c 畅 泄 露 执 业 中 应 当 保 守 的 秘 密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d 畅 超 出 规 定 执 业 范 围 或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的 e 畅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执 业 活 动 成 果 的 f 畅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单 位,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的 g 畅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职 权 或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可 以 撤 销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 a 畅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颁 发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b 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颁 发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c 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颁 发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d 畅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颁 发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e 畅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 7 枟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枠 明 确 规 定 : 监 理 工 程 师 因 过 错 造 成 严 重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3 畅 2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注 册 和 继 续 教 育 29 3 畅 2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注 册 和 继 续 教 育 3 畅 2 畅 1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1 畅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执 业 资 格 是 政 府 对 某 些 责 任 较 大 社 会 通 用 性 强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实 行 的 准 入 控 制,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开 业 或 独 立 从 事 某 种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所 必 备 的 学 识 技 术 和 能 力 标 准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第 一 个 设 立 的 执 业 资 格 实 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的 意 义 在 于 : 1 促 进 监 理 人 员 努 力 钻 研 监 理 业 务,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2 统 一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业 务 能 力 标 准 3 有 利 于 公 正 地 确 定 监 理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资 格 4 合 理 建 立 工 程 监 理 人 才 库 5 便 于 同 国 际 接 轨, 开 拓 国 际 工 程 监 理 市 场 2 畅 报 考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条 件 国 际 上 多 数 国 家 在 设 立 执 业 资 格 时, 通 常 比 较 注 重 执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学 历 和 工 作 经 验 他 们 认 为 这 是 执 业 人 员 的 基 本 素 质, 是 保 证 执 业 工 作 有 效 实 施 的 主 要 条 件 我 国 根 据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业 务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要 求, 对 参 加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报 名 条 件 也 从 两 方 面 做 出 了 限 制 : 一 是 要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学 历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大 专 ( 含 大 专 ) 以 上 学 历 ; 二 是 要 具 有 一 定 年 限 的 工 程 建 设 实 践 经 验, 即 具 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的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任 职 满 三 年, 或 者 具 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的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畅 考 试 内 容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基 本 理 论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投 资 控 制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和 涉 及 工 程 监 理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方 面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务 技 能 设 枟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基 本 理 论 和 相 关 法 规 枠 枟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枠 枟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投 资 进 度 控 制 枠 枟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案 例 分 析 枠 四 个 考 试 科 目 4 畅 考 试 方 式 和 管 理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组 织 统 一 时 间 闭 卷 考 试 分 科 记 分 统 一 录 取 标 准 的 办 法, 一 般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对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由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用 印 的 枟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枠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经 注 册 后, 即 成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3 畅 2 畅 2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注 册 制 度 是 政 府 对 监 理 从 业 人 员 实 行 市 场 准 入 控 制 的 有 效 手 段 监 理 人 员 经 注 册, 即 表 明

30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获 得 了 政 府 对 其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名 义 从 业 的 行 政 许 可, 因 而 具 有 相 应 工 作 岗 位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仅 取 得 枟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枠, 没 有 取 得 枟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枠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人 员, 则 不 具 备 这 些 权 力, 不 得 以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依 据 其 所 学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工 程 业 绩, 按 照 枟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枠 划 分 的 工 程 类 别, 按 专 业 注 册 每 人 最 多 可 以 申 请 两 个 专 业 注 册 并 且 只 能 通 过 聘 用 单 位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注 册 申 请 1 畅 注 册 注 册 分 为 初 始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和 变 更 注 册 三 种 形 式 (1) 初 始 注 册 初 始 注 册 者,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3 年 内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须 符 合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后 方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经 全 国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2 受 聘 于 一 个 相 关 单 位 初 始 注 册 的 程 序 是 : 申 请 人 向 聘 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聘 用 单 位 同 意 后, 连 同 申 请 材 料 由 聘 用 企 业 向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合 格 后,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初 审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条 件 者 准 予 注 册, 并 颁 发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枟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枠 和 执 业 印 章 执 业 印 章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本 人 保 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初 始 注 册 每 年 定 期 集 中 审 批 一 次, 并 实 行 公 示 公 告 制 度, 对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经 公 示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予 以 批 准 确 认 (2) 延 续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3 年,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 应 当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30 日 前,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延 续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有 效 期 3 年 (3) 变 更 注 册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原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并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变 更 注 册 后 仍 延 续 原 注 册 有 效 期 2 畅 不 予 注 册 不 予 初 始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或 变 更 注 册 的 情 形 有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刑 事 处 罚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或 因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或 相 关 业 务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2 年 ; 未 达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申 请 注 册 ; 以 虚 假 的 职 称 证 书 参 加 考 试 并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年 龄 超 过 65 周 岁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予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 3 畅 2 畅 3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继 续 教 育 注 册 后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能 一 劳 永 逸 地 停 留 在 原 有 知 识 水 平 上, 而 要 及 时 掌 握 与 工 程 监 理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和 政 策, 熟 悉 工 程 监 理 与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的 新 理 论 新 方 法, 了 解 工 程 建 设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及 新 工 艺, 适 时 更 新 业 务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业 务 素 质 和 执 业 水 平, 以 适 应 开 展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和 工 程 监 理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因 此,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年 都 要 接 受 一 定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3 畅 3 监 理 员 31 枟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暂 行 办 法 枠 规 定,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3 年 ) 内 应 接 受 96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其 中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各 为 48 学 时 必 修 课 48 学 时 每 年 可 安 排 16 学 时 选 修 课 48 学 时 按 注 册 专 业 安 排 学 时, 只 注 册 一 个 专 业 的, 每 年 接 受 该 注 册 专 业 选 修 课 16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 注 册 两 个 专 业 的, 每 年 接 受 相 应 两 个 注 册 专 业 选 修 课 各 8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3 畅 3 监 理 员 监 理 员 是 一 种 岗 位 职 务, 属 于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不 同 于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中 的 其 他 办 公 文 秘 等 行 政 辅 助 人 员 枟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枠 对 监 理 员 的 定 义 是 经 过 监 理 业 务 培 训, 具 有 同 类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从 事 具 体 监 理 工 作 的 监 理 人 员 1 畅 监 理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目 前, 国 家 对 监 理 员 没 有 设 置 准 入 限 制, 也 没 有 全 国 统 一 的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监 理 员 没 有 任 何 资 格 要 求 刚 进 入 监 理 企 业 的 工 程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和 从 其 他 相 关 行 业 转 岗 到 监 理 企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虽 然 具 有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但 一 般 都 没 有 实 际 的 监 理 工 作 经 验, 必 须 经 过 相 应 的 监 理 业 务 培 训 才 能 上 岗 监 理 员 没 有 相 应 的 文 件 签 发 权, 所 从 事 的 具 体 工 作 也 相 对 简 单, 因 此 其 上 岗 资 格 条 件 也 就 相 对 较 低 对 监 理 员 的 培 训 考 试 及 资 格 证 的 发 放, 均 由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相 应 的 行 政 规 章 加 以 规 范 如 枟 四 川 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枠 规 定 : (1) 项 目 监 理 员, 是 指 监 理 单 位 派 出 的, 协 助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受 监 工 程 现 场 从 事 直 接 的 工 程 检 查 计 量 检 测 试 验 监 督 和 跟 踪 工 作 的 监 理 人 员, 项 目 监 理 员 不 具 有 法 定 签 字 权 (2)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负 责 全 省 项 目 监 理 员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工 作 委 托 四 川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 办 理 (3) 项 目 监 理 员 的 标 准 如 下 : 1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类 中 专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两 年 以 上 或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类 大 专 以 上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2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或 相 关 工 作 1 年 以 上 3 遵 纪 守 法, 身 体 健 康, 胜 任 现 场 监 理 工 作 4 参 加 市 州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监 理 员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凡 监 理 单 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在 册 人 员, 男 性 年 龄 65 岁 以 内, 女 性 年 龄 60 岁 以 内 的, 均 可 申 请 枟 四 川 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员 执 业 证 书 枠 2 畅 监 理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1 维 护 国 家 的 荣 誉 和 利 益, 按 照 守 法 诚 信, 公 正 科 学 的 准 则 执 业 2 执 行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和 制 度,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3 努 力 学 习 专 业 技 术 和 建 设 监 理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监 理 水 平 4 不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5 不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监 理 单 位 注 册 和 从 事 监 理 活 动, 不 在 政 府 部 门 和 施 工 材 料

32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设 备 的 生 产 供 应 等 单 位 兼 职 6 不 为 所 监 理 项 目 指 定 承 建 商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方 法 7 不 收 受 被 监 理 单 位 的 任 何 礼 金 8 不 泄 露 所 监 工 程 各 方 认 为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9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3 畅 监 理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监 理 员 是 在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现 场 监 理 工 作 的, 除 了 在 自 己 具 体 从 事 旁 站 检 查 复 核 等 监 理 工 作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原 始 记 录 报 告, 以 及 监 理 日 志 上 签 名 外, 无 权 签 署 其 他 监 理 文 件 (1) 监 理 员 的 权 利 1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2 依 据 本 人 能 力 从 事 相 应 的 执 业 活 动 3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的 注 册 证 书 4 对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解 释 和 辩 护 5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6 获 得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7 对 侵 犯 本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进 行 申 诉 (2) 监 理 员 的 义 务 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2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执 行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规 程 3 保 证 执 业 活 动 成 果 的 质 量,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努 力 提 高 执 业 水 平 5 在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所 形 成 的 工 程 监 理 原 始 记 录 报 告 上 签 字 6 保 守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 技 术 秘 密 7 不 得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8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9 在 规 定 的 执 业 范 围 和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瑏 瑠 皕 协 助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3 畅 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是 指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监 理 公 司 监 理 事 务 所 和 兼 承 监 理 业 务 的 工 程 设 计 科 学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的 单 位, 它 是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机 构 3 畅 4 畅 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分 类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类 别 有 多 种, 一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分 类

3 畅 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33 1 畅 按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分 (1) 公 司 制 监 理 企 业 公 司 制 监 理 企 业 又 分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合 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合 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包 括 国 内 企 业 合 资 组 建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也 包 括 中 外 企 业 合 资 组 建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3) 合 作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对 于 工 程 规 模 大 技 术 复 杂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一 家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难 以 胜 任 时, 往 往 由 两 家, 甚 至 更 多 家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共 同 合 作 监 理, 并 组 成 合 作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工 商 局 注 册 后 以 独 立 法 人 的 资 格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仅 合 作 监 理 而 不 注 册, 不 构 成 合 作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2 畅 按 隶 属 关 系 分 (1) 独 立 法 人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2) 附 属 机 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指 企 业 法 人 中 专 门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的 内 设 机 构 如 一 些 科 研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内 设 的 监 理 部 3 畅 按 工 程 类 别 分 目 前, 我 国 把 土 木 工 程 按 照 工 程 性 质 和 技 术 特 点 分 为 14 个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它 们 是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公 路 工 程 铁 路 工 程 民 航 机 场 工 程 港 口 及 航 道 工 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电 力 工 程 矿 山 工 程 冶 炼 工 程 石 油 化 工 工 程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和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每 个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按 照 工 程 规 模 或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又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上 述 工 程 类 别 的 划 分 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只 是 体 现 在 业 务 范 围 上, 并 没 有 完 全 用 来 界 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专 业 性 质 4 畅 按 资 质 等 级 分 按 资 质 等 级, 监 理 企 业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丙 级 甲 级 资 质 表 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无 论 从 资 金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还 是 监 理 业 绩 在 全 国 监 理 行 业 都 是 一 流 的 甲 级 资 质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乙 级 和 丙 级 资 质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定 级 审 批, 国 务 院 所 属 铁 道 交 通 水 利 等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直 属 的 乙 级 和 丙 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定 级 审 批 3 畅 4 畅 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构 成 要 素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是 指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综 合 实 力, 包 括 企 业 技 术 能 力 业 务 及 管 理 水 平 经 营 规 模 社 会 信 誉 等, 它 主 要 体 现 在 监 理 能 力 和 监 理 效 果 上 1 畅 监 理 人 员 素 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是 技 术 服 务 型 企 业, 监 理 人 员 的 素 质 尤 为 重 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具 备 深 厚 的 技 术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等 多 方 面 的 知 识, 同 时 要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在 监 理 企 业 内, 除 配 备 少 量 后 勤 人 员 外, 一 般 不 配 备 无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员

34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2 畅 专 业 配 套 能 力 监 理 企 业 应 该 按 它 的 监 理 业 务 范 围 的 要 求 来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各 专 业 都 应 拥 有 素 质 较 高 能 力 较 强 的 骨 干 监 理 人 才 专 业 监 理 人 员 配 备 是 否 齐 全,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 监 理 企 业 监 理 能 力 的 强 弱 3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技 术 装 备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从 事 的 是 一 种 科 学 性 很 强 的 管 理 工 作, 必 须 配 备 一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作 为 进 行 科 学 管 理 的 辅 助 手 段 这 些 装 备 主 要 有 : 计 算 机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工 程 测 量 仪 器 和 设 备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交 通 通 信 设 备 照 相 录 像 设 备 等 一 些 技 术 设 备 一 般 由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自 行 装 备, 如 计 算 机 工 程 测 量 仪 器 设 备 等 一 些 大 型 特 殊 专 业 和 昂 贵 的 技 术 装 备 应 该 由 工 程 项 目 业 主 提 供 给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使 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完 成 约 定 的 监 理 业 务 后 把 这 些 设 备 归 还 工 程 项 目 业 主 一 些 应 由 业 主 提 供 而 不 能 提 供 的 设 备,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委 托 有 这 些 设 备 的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该 由 工 程 项 目 业 主 负 责 4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管 理 水 平, 主 要 取 决 于 两 个 因 素, 一 是 领 导 者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二 是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行 情 况 5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经 历 和 成 效 (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经 历 一 般 来 说,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经 营 时 间 越 长, 监 理 的 工 程 项 目 越 多, 规 模 越 大, 技 术 越 复 杂, 监 理 能 力 和 监 理 效 果 就 会 越 好 监 理 经 历 是 构 成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重 要 因 素 (2) 监 理 成 效 监 理 成 效 主 要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控 制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工 期 和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方 面 取 得 的 效 果 监 理 成 效 是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人 员 素 质 专 业 配 套 能 力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以 及 监 理 经 历 的 综 合 反 映 在 审 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时, 规 定 必 须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经 监 理 已 经 竣 工 的 工 程 3 畅 4 畅 3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和 业 务 范 围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所 拥 有 的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和 监 理 业 绩 等 资 质 条 件 申 请 资 质, 经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才 能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包 括 主 项 资 质 和 增 项 资 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如 果 申 请 多 项 专 业 工 程 资 质, 则 其 主 要 选 择 的 一 项 为 主 项 资 质, 其 余 的 为 增 项 资 质 增 项 资 质 级 别 不 得 高 于 主 项 资 质 级 别 1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各 主 项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1) 甲 级 1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15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2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25 人

3 畅 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35 3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4 近 3 年 内 监 理 过 5 个 以 上 二 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或 3 个 以 上 二 等 专 业 工 程 项 目 (2) 乙 级 1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10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2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5 人 3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 万 元 4 近 3 年 内 监 理 过 5 个 以 上 三 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或 3 个 以 上 三 等 专 业 工 程 项 目 (3) 丙 级 1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8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2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3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 万 元 4 承 担 过 2 个 以 上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或 1 个 以 上 专 业 工 程 项 目 2 畅 业 务 范 围 各 主 项 资 质 等 级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业 务 范 围 是 : 甲 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以 监 理 经 核 定 的 工 程 类 别 中 一 二 三 等 工 程 ; 乙 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以 监 理 经 核 定 的 工 程 类 别 中 二 三 等 工 程 ; 丙 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只 可 监 理 经 核 定 的 工 程 类 别 中 三 等 工 程 甲 乙 丙 级 资 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均 不 受 国 内 地 域 限 制 3 畅 4 畅 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申 请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一 般 要 到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增 项 资 质 可 以 与 其 主 项 资 质 同 时 申 请, 也 可 以 在 每 年 资 质 审 批 期 间 独 立 申 请 新 设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其 资 质 等 级 按 照 最 低 等 级 核 定, 并 设 1 年 的 暂 定 期 3 畅 4 畅 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其 依 法 经 营 业 务, 促 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国 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管 理 规 定 1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根 据 我 国 现 阶 段 管 理 体 制,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确 定 的 原 则 是 分 级 管 理, 统 分 结 合, 按 中 央 和 地 方 两 个 层 次 进 行 管 理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归 口 管 理 工 作 涉 及 铁 道 交 通 水 利 信 息 产 业 民 航 等 专 业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的, 由 国 务 院 铁 道 交 通 水 利 信 息 产 业 民 航 等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归 口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水 利 通 信 等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同 级 建 设 行

36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相 关 资 质 类 别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管 理 工 作 2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内 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主 要 是 指 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设 立 定 级 升 级 降 级 变 更 终 止 等 的 资 质 审 查 或 批 准 及 资 质 年 检 工 作 等 (1) 资 质 审 批 制 度 对 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条 件 符 合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并 且 未 发 生 下 列 行 为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向 其 颁 发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枟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枠 : 1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以 行 贿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2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3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4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的 5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6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7 因 监 理 责 任 而 发 生 过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过 2 起 以 上 四 级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事 故 的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枟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枠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领 取 新 的 枟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枠 的 同 时, 应 当 将 原 资 质 证 书 交 回 原 发 证 机 关 予 以 注 销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转 让 枟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枠, 不 得 非 法 扣 压 没 收 枟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枠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申 请 晋 升 资 质 等 级, 在 申 请 之 日 前 1 年 内 有 上 述 1 ~8 项 行 为 之 一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不 予 批 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因 破 产 倒 闭 撤 销 歇 业 的, 应 当 将 资 质 证 书 交 回 原 发 证 机 关 予 以 注 销 (2) 资 质 审 批 公 示 公 告 制 度 资 质 初 审 工 作 完 成 后, 初 审 结 果 先 在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信 息 网 上 公 示 经 公 示 后, 对 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符 合 资 质 标 准 的, 予 以 审 批,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信 息 网 上 公 示 实 行 这 一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提 高 资 质 审 批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便 于 社 会 监 督, 从 而 增 强 其 公 正 性 (3) 资 质 年 检 制 度 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实 行 资 质 年 检, 是 政 府 对 监 理 企 业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目 的 在 于 督 促 企 业 不 断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提 高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和 监 理 工 作 业 务 水 平 资 质 年 检 一 般 由 资 质 审 批 部 门 负 责, 并 应 在 下 年 一 季 度 进 行 年 检 内 容 包 括 : 检 查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是 否 存 在 质 量 市 场 行 为 等 方 面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年 检 结 论 分 为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种 对 于 资 质 年 检 不 合 格 或 者 连 续 两 年 基 本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重 新 核 定 其 资 质 等 级 新 核 定 的 资 质 等 级 应 当 低 于 原 资 质 等 级, 达 不 到 最 低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的, 则 要 取 消 资 质

3 畅 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及 管 理 37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没 有 参 加 资 质 年 检, 其 资 质 证 书 将 自 行 失 效, 而 且 一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资 质 3 畅 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及 管 理 3 畅 5 畅 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基 本 准 则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守 法 诚 信 公 正 科 学 的 准 则 1 畅 守 法 守 法, 即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来 说, 守 法 即 是 要 依 法 经 营, 主 要 体 现 在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只 能 在 核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认 真 履 行 监 理 委 托 合 同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离 开 原 住 所 地 承 接 监 理 业 务, 要 自 觉 遵 守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的 监 理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主 动 向 监 理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登 记, 接 受 其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2 畅 诚 信 诚 信, 即 诚 实 守 信 用 信 用 是 企 业 的 一 种 无 形 资 产, 加 强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提 高 企 业 信 用 水 平, 是 完 善 我 国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的 重 要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的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及 时 主 动 与 业 主 进 行 信 息 沟 通, 增 强 相 互 间 的 信 任 ; 及 时 检 查 和 评 估 企 业 信 用 的 实 施 情 况 3 畅 公 正 公 正,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监 理 活 动 中 既 要 维 护 业 主 的 利 益, 又 不 能 损 害 承 包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依 据 合 同 公 平 合 理 地 处 理 业 主 与 承 包 商 之 间 的 争 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要 做 到 公 正, 应 该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熟 悉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条 款 ;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高 综 合 分 析 判 断 问 题 的 能 力 4 畅 科 学 科 学,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要 依 据 科 学 的 方 案, 运 用 科 学 的 手 段, 采 取 科 学 的 方 法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还 要 进 行 科 学 的 总 结 3 畅 5 畅 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企 业 管 理 强 化 企 业 管 理, 提 高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是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也 是 监 理 企 业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监 理 企 业 管 理 应 抓 好 成 本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增 强 法 治 意 识, 依 法 经 营 管 理 1 畅 基 本 管 理 措 施 监 理 企 业 应 重 点 做 好 以 下 几 方 面 工 作 : (1) 市 场 定 位 要 加 强 自 身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适 应 市 场, 根 据 本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企 业 的 市 场 地 位,

38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制 定 和 实 施 明 确 的 发 展 战 略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适 时 调 整 (2) 管 理 方 法 现 代 化 要 广 泛 采 用 现 代 管 理 技 术 方 法 和 手 段, 推 广 先 进 企 业 的 管 理 经 验, 借 鉴 国 外 企 业 现 代 管 理 方 法 应 当 积 极 推 行 ISO 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贯 标 认 证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质 量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的 要 求 规 范 企 业 的 各 项 工 作 (3) 建 立 市 场 信 息 系 统 要 加 强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的 运 用, 建 立 敏 捷 准 确 的 市 场 信 息 系 统, 掌 握 市 场 动 态 (4) 严 格 贯 彻 实 施 枟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枠 企 业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枟 规 范 枠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全 员 学 习, 在 签 订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实 施 监 理 工 作 检 查 考 核 监 理 业 绩 制 定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等 各 个 环 节, 都 应 当 以 枟 规 范 枠 为 主 要 依 据 2 畅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监 理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一 般 包 括 : 组 织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经 营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科 技 管 理 档 案 文 书 管 理 及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管 理 等 制 度 有 条 件 的 监 理 企 业, 还 要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实 行 监 理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适 当 转 移 责 任 风 险 3 畅 市 场 开 发 (1) 取 得 监 理 业 务 的 基 本 方 式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的 方 式 有 两 种 : 一 是 通 过 投 标 竞 争 取 得 监 理 业 务 ; 二 是 由 业 主 直 接 委 托 取 得 监 理 业 务 通 过 投 标 取 得 监 理 业 务, 是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比 较 普 遍 的 形 式 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枠 明 确 规 定,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安 全 政 府 投 资 外 资 工 程 等 实 行 监 理 必 须 招 标 在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机 密 工 程 或 没 有 投 标 竞 争 对 手 的 情 况 下, 或 者 是 工 程 规 模 比 较 小 比 较 单 一 的 监 理 业 务, 或 者 是 对 原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续 用 等 情 况 下, 业 主 也 可 以 直 接 委 托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投 标 书 的 核 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向 业 主 提 供 的 是 管 理 服 务, 因 此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投 标 书 的 核 心 是 反 映 所 提 供 的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高 低 的 监 理 大 纲, 尤 其 是 主 要 的 监 理 对 策 业 主 在 监 理 招 标 时 应 以 监 理 大 纲 的 水 平 作 为 评 定 投 标 书 优 劣 的 重 要 内 容, 而 不 应 把 监 理 费 的 高 低 当 作 选 择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主 要 评 定 标 准 作 为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不 应 该 以 降 低 监 理 费 作 为 竞 争 的 主 要 手 段 去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一 般 情 况 下, 监 理 大 纲 中 主 要 的 监 理 对 策 是 指 : 根 据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针 对 业 主 委 托 监 理 工 程 的 特 点, 初 步 拟 订 的 该 工 程 的 监 理 工 作 指 导 思 想, 主 要 的 管 理 措 施 技 术 措 施, 拟 投 入 的 监 理 力 量 及 为 搞 好 该 项 工 程 建 设 而 向 业 主 提 出 的 原 则 性 的 建 议 等 4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费 的 构 成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费 是 指 业 主 依 据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支 付 给 监 理 企 业 的 监 理 酬 金 它 是 构 成 工 程 概 ( 预 ) 算 的 一 部 分, 在 工 程 概 ( 预 ) 算 中 单 独 列 支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费 由 监 理 直 接 成 本 监 理 间 接 成 本 税 金 和 利 润 四 部 分 构 成 (2)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3 畅 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及 管 理 39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一 般 由 业 主 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协 商 确 定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主 要 有 : 1 按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法 按 照 工 程 规 模 的 大 小 和 所 委 托 的 监 理 工 作 的 繁 简, 以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来 计 算 监 理 费 的 方 法 比 较 简 便, 业 主 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均 容 易 接 受, 也 是 国 家 制 定 监 理 取 费 标 准 的 主 要 形 式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的 关 键 是 确 定 计 算 监 理 费 的 基 数 2 工 资 加 一 定 比 例 的 其 他 费 用 计 算 法 这 种 方 法 是 以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人 员 的 实 际 工 资 为 基 数 乘 上 一 个 系 数 而 计 算 出 来 的 这 个 系 数 包 括 了 应 有 的 间 接 成 本 和 税 金 利 润 等 除 了 监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之 外, 其 他 各 项 直 接 费 用 等 均 由 业 主 另 行 支 付 一 般 情 况 下, 较 少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因 为 在 核 定 监 理 人 员 数 量 和 监 理 人 员 的 实 际 工 资 方 面, 业 主 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之 间 难 以 取 得 完 全 一 致 的 意 见 3 按 时 计 算 法 根 据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时 间 ( 计 算 时 间 的 单 位 可 以 是 小 时, 也 可 以 是 工 作 日 或 月 ), 按 照 单 位 时 间 监 理 服 务 费 来 计 算 监 理 费 的 总 额 单 位 时 间 的 监 理 服 务 费 一 般 是 以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员 工 的 基 本 工 资 为 基 础, 加 上 一 定 的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 税 前 利 润 )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时, 监 理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工 作 函 电 费 资 料 费 以 及 试 验 和 检 验 费 交 通 费 等 均 由 业 主 另 行 支 付 这 种 计 算 方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临 时 性 的 短 期 的 监 理 业 务, 或 者 不 宜 按 工 程 概 ( 预 ) 算 的 百 分 比 等 其 他 方 法 计 算 监 理 费 的 监 理 业 务 由 于 这 种 方 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潜 在 效 益 的 增 加, 因 而, 单 位 时 间 内 监 理 费 的 标 准 比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内 部 实 际 的 标 准 要 高 得 多 4 固 定 价 格 计 算 法 这 种 方 法 是 指 在 明 确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业 主 与 监 理 企 业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的 固 定 监 理 费, 或 者 监 理 企 业 在 投 标 中 以 固 定 价 格 报 价 并 中 标 而 形 成 的 监 理 合 同 价 格 当 工 作 量 有 所 增 减 时, 一 般 也 不 调 整 监 理 费 这 种 方 法 适 用 于 监 理 内 容 比 较 明 确 的 中 小 型 工 程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业 主 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都 不 会 承 担 较 大 的 风 险 如 住 宅 工 程 的 监 理 费, 可 以 按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的 监 理 费 乘 以 建 筑 面 积 确 定 监 理 总 价 5 畅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为 工 程 参 与 的 重 要 一 方, 既 受 委 托 于 业 主, 担 负 工 程 质 量 工 期 投 资 控 制 的 任 务, 又 受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要 公 正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并 承 担 对 施 工 方 安 全 施 工 的 监 查 责 任, 自 身 风 险 系 数 愈 来 愈 高 因 此, 监 理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风 险 识 别 评 价 和 防 范 管 理 机 制 (1) 风 险 因 素 的 预 测 和 识 别 风 险 因 素 的 预 测 和 识 别 是 风 险 管 理 中 的 首 要 步 骤, 通 常,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有 : 1 合 同 风 险 监 理 项 目 投 标 之 前, 可 行 性 研 究 不 充 分, 未 能 准 确 估 计 监 理 工 作 量 监 理 费 用 和 监 理 风 险 ; 或 者 为 了 揽 到 监 理 合 同, 对 委 托 单 位 的 苛 刻 要 求 随 意 让 步, 如 不 合 理 的 工 期 要 求 业 主 自 身 负 责 的 工 作 拖 延 随 便 插 手 干 预 工 程 等 ; 施 工 单 位 素 质 低 劣, 不 具 备 与 工 程 相 应 当 技 术 和 管 理 能 力, 甚 至 违 规 作 业 偷 工 减 料 等 2 技 术 风 险 特 别 是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的 工 程, 可 能 出 现 监 理 工 程 师 尽 职 尽 责, 但 受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务 素 质 所 限, 未 能 发 现 本 应 该 发 现 的 问 题, 发 生

40 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3 管 理 风 险 监 理 单 位 的 管 理 机 制 不 健 全, 造 成 人 浮 于 事 互 相 扯 皮 ; 或 者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 或 者 个 人 贪 利 放 弃 监 控, 甚 至 虚 假 签 证 等 (2) 风 险 评 估 和 分 析 风 险 的 评 估 是 对 识 别 出 的 风 险 因 素 作 进 一 步 分 析, 并 尽 可 能 将 风 险 损 失 的 程 度 和 发 生 可 能 性 量 化, 根 据 量 化 的 结 果, 按 高 风 险 中 风 险 低 风 险 确 定 风 险 因 素 对 监 理 项 目 的 影 响 程 度, 以 便 采 取 不 同 级 别 的 防 范 对 策 措 施 (3) 制 定 风 险 对 策 措 施 风 险 对 策 是 整 个 项 目 风 险 管 理 最 重 要 步 骤, 只 有 客 观 地 面 对 风 险, 采 取 措 施, 才 能 降 低 风 险 风 险 对 策 一 般 有 : 减 轻 预 防 转 移 回 避 以 及 采 取 后 备 措 施 等 如 对 于 技 术 风 险 较 大 的 建 设 工 程, 可 以 联 合 几 家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承 担 监 理 业 务, 以 分 担 风 险 (4) 实 施 过 程 的 监 督 与 控 制 风 险 对 策 的 实 施 过 程 应 该 是 动 态 的, 需 要 加 强 监 督 与 控 制, 分 析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是 否 正 确 可 行, 实 施 效 果 是 否 符 合 项 目 的 总 目 标, 并 进 行 适 时 的 调 控 思 考 题 1 畅 实 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和 注 册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2 畅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具 备 什 么 样 的 知 识 结 构? 3 畅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遵 循 的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有 哪 些? 4 畅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条 件 是 什 么? 5 畅 试 论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6 畅 设 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什 么? 7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要 素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8 畅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的 基 本 准 则 是 什 么? 9 畅 监 理 费 的 构 成 有 哪 些? 如 何 计 算 监 理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