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的 发 牌 制 度 www.charltnslaw.cm 0
易 周 律 师 行 易 周 律 师 行 在 企 业 融 资 方 面 具 有 广 泛 的 经 验, 令 我 们 拥 有 独 特 的 资 历 提 供 顶 级 法 律 服 务 广 泛 的 首 次 公 开 招 股 及 上 市 交 易 经 验 我 们 在 北 京 上 海 及 仰 光 均 设 有 代 表 处 易 周 律 师 行 于 2002 2003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及 2015 年 均 获 亚 洲 法 律 事 务 月 刊 (Asian Legal Business) 颁 发 年 度 最 佳 专 项 律 师 事 务 所 奖 于 英 国 Crprate INTL 杂 志 2014 全 球 大 奖 中 获 颁 发 香 港 年 度 企 业 融 资 律 师 事 务 所 于 欧 洲 货 币 法 律 传 媒 集 团 (Eurmney Legal Media Grup) 设 立 的 2012 及 2013 年 度 商 业 法 律 亚 洲 杰 出 女 律 师 奖 项 中 荣 获 香 港 最 佳 独 立 律 师 行 就 向 友 邦 保 险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在 港 上 市 提 供 意 见, 易 周 律 师 行 于 2011 年 均 获 亚 洲 法 律 事 务 月 刊 颁 发 年 度 最 佳 股 票 市 场 项 目 大 奖 1
易 周 律 师 行 与 世 界 各 地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极 佳 的 联 系 及 沟 通 周 怡 菁 律 师 于 2002 2003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及 2015 年 先 后 被 亚 洲 法 律 与 实 务 (Asia Law & Practice) 评 选 为 优 秀 律 师 周 怡 菁 律 师 于 2014 年 金 融 月 刊 (Finance Mnthly) 全 球 大 奖 中 被 评 为 香 港 年 度 资 本 市 场 律 师 周 怡 菁 律 师 亦 于 2013 年 被 收 购 国 际 ( Acquisitin Internatinal) 评 为 杰 出 顾 问 就 易 周 律 师 行 对 粤 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作, 获 颁 国 际 金 融 法 评 论 (Internatinal Financial Law Review) 2000 年 年 度 最 佳 亚 洲 重 组 项 目 就 易 周 律 师 行 对 紫 金 矿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对 Mnterric Metals plc 的 投 标 工 作, 入 选 中 国 法 律 与 实 务 月 刊 (China Law & Practice) 2007 年 年 度 最 佳 项 目 ( 合 并 及 收 购 ) 2
业 务 范 围 投 资 市 场 企 业 及 商 业 证 券 收 购 及 合 并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及 离 岸 衍 生 工 具 重 组 创 业 资 金 投 资 3
业 务 范 围 资 本 市 场 - 全 球 发 售 与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 首 次 公 开 招 股 与 股 份 配 售 - 于 香 港 上 海 深 圳 伦 敦 及 卢 森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与 商 业 - 合 并 及 收 购 - 合 资 - 证 券 交 易 顾 问 - 公 司 治 理 - 股 票 期 权 - 雇 佣 法 证 券 - 合 规 及 披 露 - 香 港 及 中 国 证 券 业 交 易 及 咨 询 业 务 的 批 准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及 离 岸 - 核 准 及 非 核 准 基 金 - 交 易 所 上 市 ( 包 括 香 港 都 柏 林 伦 敦 开 曼 和 百 慕 大 交 易 所 上 市 ) - 封 闭 基 金 和 开 放 基 金 架 构 - 对 冲 基 金 收 购 与 兼 并 - 香 港 公 司 收 购 与 合 并 守 则 - 公 开 发 售 - 反 向 收 购 行 动 - 私 募 - 中 国 及 亚 洲 其 他 地 区 之 尽 职 调 查 衍 生 工 具 - 组 建 已 上 市 和 非 上 市 衍 生 工 具 - 配 售 香 港 及 卢 森 堡 上 市 之 认 股 权 证 及 其 它 结 构 性 产 品 - 合 规 及 监 管 企 业 重 组 - 债 务 偿 还 安 排 - 重 整 - 企 业 重 组 - 注 入 资 产 投 资 - 中 国 投 资 法 规 - 组 建 主 要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项 目 - 专 项 评 估 与 尽 职 调 查 私 募 资 金 与 风 险 资 本 - 中 国 境 内 与 离 岸 公 司 架 构 优 化 安 排 - 优 先 股 融 资 - 中 国 法 规 - 退 出 机 制 4
易 周 团 队 我 们 的 团 队 由 具 有 下 列 知 识 及 技 能 的 专 业 人 士 组 成 : 对 于 香 港 证 券 及 获 发 牌 企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知 识 及 实 务 技 能 有 详 细 了 解 在 为 香 港 及 海 外 客 户 (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及 获 发 牌 企 业 )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方 面 有 丰 富 经 验 在 与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证 监 会 ) 交 流 方 面 ( 包 括 就 新 申 请 人 与 证 监 会 安 排 及 参 与 交 流 ) 有 丰 富 经 验 对 证 监 会 不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证 券 法 律 相 关 法 规 守 则 及 指 引, 有 深 入 了 解 5
周 怡 菁 律 师 合 伙 人 团 队 简 介 : 周 怡 菁 周 怡 菁 律 师 于 伦 敦 大 学 国 皇 学 院 (A.K.C) 取 得 法 律 ( 一 级 荣 誉 ) 学 士, 并 分 别 在 1985 年 和 1987 年 于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和 香 港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在 公 司 融 资 领 域, 尤 其 是 首 次 公 开 招 股 方 面 是 经 验 丰 富 的 从 业 者 周 怡 菁 律 师 是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证 监 会 的 收 购 及 合 并 委 员 会 及 收 购 上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周 怡 菁 律 师 于 2002 2003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及 2015 年, 先 后 被 亚 洲 法 律 与 实 务 (Asia Law & Practice) 评 选 为 优 秀 律 师 周 怡 菁 律 师 于 2014 年 金 融 月 刊 (Finance Mnthly) 全 球 大 奖 中 被 评 为 香 港 年 度 资 本 市 场 律 师 周 怡 菁 律 师 亦 于 2013 年 被 收 购 国 际 ( Acquisitin Internatinal) 评 为 杰 出 顾 问 周 怡 菁 律 师 对 中 国 工 作 具 有 广 泛 经 验, 并 会 讲 普 通 话 6
香 港 的 发 牌 制 度 在 香 港 的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营 运 的 人 士 需 获 发 牌 及 注 册, 有 关 规 定 载 于 2003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的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该 条 例 ) 第 V 部 证 监 会 负 责 执 行 该 条 例 该 条 例 第 V 部 设 立 了 单 一 发 牌 制 度, 由 此 执 行 不 同 类 型 的 受 管 制 活 动 仅 需 一 次 发 牌 或 注 册 该 条 例 禁 止 任 何 人 士 经 营 ( 或 显 示 本 身 经 营 )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业 务, 除 非 事 前 获 得 适 当 的 授 权 或 适 用 于 相 关 豁 免 或 除 外 责 任 7
受 规 管 活 动 类 别 目 前, 香 港 有 十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第 1 类 : 证 券 交 易 第 2 类 : 期 货 合 约 交 易 第 3 类 : 杠 杆 式 外 汇 交 易 第 4 类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第 5 类 : 就 期 货 合 约 提 供 意 见 第 6 类 : 就 机 构 融 资 提 供 意 见 第 7 类 : 提 供 自 动 化 交 易 服 务 第 8 类 : 提 供 证 券 保 证 金 融 资 第 9 类 :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第 10 类 : 提 供 信 贷 评 级 服 务 8
获 发 牌 法 团 获 发 牌 在 香 港 从 事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法 团, 该 条 例 第 116 部 (2) 要 求, 该 法 团 须 为 在 香 港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第 XI 部 注 册 的 海 外 公 司, 其 主 要 营 业 地 须 位 于 香 港 ( 例 如 分 公 司 ) 通 常, 设 立 于 香 港 的 分 支 公 司 与 在 香 港 设 立 的 公 司 须 面 对 相 同 的 法 律 及 税 务 责 任 尤 其 是, 不 论 是 本 地 还 是 海 外 公 司, 适 用 的 利 得 税 率 是 一 样 的 在 香 港 设 立 附 属 公 司 要 比 设 立 分 支 公 司 优 胜,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附 属 公 司 将 完 全 独 立 于 其 母 公 司, 因 此 母 公 司 不 用 对 附 属 公 司 的 债 务 负 责 9
发 牌 规 定 的 豁 免 在 某 些 条 件 下, 进 行 某 类 型 受 规 管 活 动 不 需 要 取 得 其 相 关 的 牌 照 主 要 适 用 的 豁 免 包 括 : 附 带 豁 免 提 供 保 证 金 融 资 的 豁 免 为 集 团 成 员 公 司 提 供 意 见 的 豁 免 10
发 牌 规 定 的 豁 免 附 带 豁 免 : 获 发 牌 进 行 第 1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而 经 营 某 些 其 他 受 规 管 活 动 若 法 团 已 就 第 1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证 券 交 易 ) 获 发 牌, 而 其 拟 进 行 的 第 4 类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 第 6 类 ( 就 机 构 融 资 提 供 意 见 ) 及 / 或 第 9 类 (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受 规 管 活 动 完 全 附 带 于 该 法 团 的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则 便 毋 须 就 这 三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领 牌 这 项 豁 免 通 常 适 用 于 股 票 经 纪 人 为 其 本 身 的 证 券 客 户 提 供 投 资 意 见 或 管 理 委 托 账 户 11
发 牌 规 定 的 豁 免 附 带 豁 免 : ( 续 ) 获 发 牌 进 行 第 2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而 经 营 某 些 其 他 受 规 管 活 动 如 法 团 已 就 第 2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期 货 合 约 交 易 ) 获 发 牌, 而 其 拟 进 行 的 第 5 类 ( 就 期 货 合 约 提 供 意 见 ) 及 第 9 类 (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受 规 管 活 动 完 全 附 带 于 该 法 团 的 期 货 合 约 交 易 业 务, 则 该 法 团 便 毋 须 就 这 两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领 牌 这 项 豁 免 通 常 适 用 于 股 票 经 纪 人 为 其 本 身 的 期 货 客 户 提 供 投 资 意 见 或 管 理 委 托 账 户 12
发 牌 规 定 的 豁 免 附 带 豁 免 : ( 续 ) 获 发 牌 进 行 第 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而 经 营 某 些 其 他 受 规 管 活 动 如 法 团 就 第 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资 产 管 理 ) 获 发 牌, 而 其 拟 进 行 的 第 1 类 ( 证 券 交 易 ) 第 2 类 ( 期 货 合 约 交 易 ) 第 4 类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 或 第 5 类 ( 就 期 货 合 约 提 供 意 见 ) 受 规 管 活 动 纯 粹 是 由 于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就 第 4 类 及 第 5 类 而 言,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须 涉 及 管 理 集 体 投 资 项 目 下 的 投 资 组 合 ) 而 产 生, 该 法 团 便 毋 须 就 此 等 类 型 受 规 管 活 动 领 牌 这 项 豁 免 通 常 适 用 于 基 金 经 理 为 其 本 身 的 客 户 管 理 证 券 及 / 或 期 货 合 约 的 投 资 组 合 时, 向 交 易 商 发 出 交 易 指 示 或 提 供 投 资 意 见 / 研 究 报 告 13
发 牌 规 定 的 豁 免 提 供 保 证 金 融 资 的 豁 免 : 假 如 你 已 就 第 1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证 券 交 易 ) 获 发 牌, 便 毋 须 另 行 就 第 8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提 供 证 券 保 证 金 融 资 ) 领 牌, 以 向 你 的 客 户 提 供 证 券 保 证 金 融 资 然 而, 你 需 要 就 缴 足 股 本 方 面 遵 守 更 严 格 的 财 政 资 源 规 定, 才 可 进 行 有 关 活 动 这 项 豁 免 通 常 适 用 于 同 时 为 本 身 的 证 券 客 户 提 供 保 证 金 融 资 的 股 票 经 纪 人 14
发 牌 规 定 的 豁 免 为 集 团 成 员 公 司 提 供 意 见 的 豁 免 : 假 如 你 纯 粹 向 你 的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持 有 你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控 股 公 司 或 该 控 股 公 司 的 其 他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提 供 与 受 规 管 活 动 有 关 的 意 见 或 服 务, 你 便 毋 须 就 第 4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 第 5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就 期 货 合 约 提 供 意 见 ) 第 6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就 机 构 融 资 提 供 意 见 ) 或 第 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领 牌 15
发 牌 规 定 的 豁 免 与 专 业 投 资 者 进 行 交 易 的 豁 免 : 假 如 你 以 主 事 人 身 分 行 事 并 只 与 专 业 投 资 者 进 行 交 易, 便 毋 须 就 期 货 或 证 券 交 易 的 活 动 领 牌 专 业 投 资 者 的 定 义 载 于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附 表 1 第 1 部 然 而, 证 券 及 期 货 ( 专 业 投 资 者 ) 规 则 中 有 关 专 业 投 资 者 的 定 义 不 适 用 于 这 项 豁 免 16
资 本 要 求 下 表 是 每 一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最 低 资 本 要 求 ( 假 如 你 就 多 于 一 类 的 受 规 管 活 动 提 出 申 请, 你 应 该 维 持 的 缴 足 股 本 的 最 低 数 额 及 速 动 资 金, 将 以 你 所 申 请 的 有 关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规 定 金 额 中 的 较 高 者 或 最 高 者 为 准 ): 受 规 管 活 动 缴 足 股 本 的 最 低 数 额 速 动 资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第 1 类 (a) (b) (c) 如 该 法 团 属 核 准 介 绍 代 理 人 或 买 卖 商 如 该 法 团 提 供 证 券 保 证 金 融 资 如 属 其 他 情 形 不 适 用 港 币 10,000,000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500,000 港 币 3,000,000 港 币 3,000,000 17
受 规 管 活 动 缴 足 股 本 的 最 低 数 额 速 动 资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资 本 要 求 第 2 类 (a) 如 该 法 团 属 核 准 介 绍 代 理 人 买 卖 商 或 期 货 非 结 算 交 易 商 不 适 用 港 币 500,000 (b) 如 属 其 他 情 形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3,000,000 第 3 类 (a) 如 该 法 团 属 核 准 介 绍 代 理 人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3,000,000 (b) 如 属 其 他 情 形 港 币 30,000,000 港 币 15,000,000 第 4 类 (a) 如 该 法 团 就 第 4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受 到 不 得 持 有 客 户 资 产 的 发 牌 条 件 所 规 限 不 适 用 港 币 100,000 (b) 如 属 其 他 情 形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3,000,000 18
受 规 管 活 动 缴 足 股 本 的 最 低 数 额 速 动 资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资 本 要 求 第 5 类 (a) 如 该 法 团 就 第 5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受 到 不 得 持 有 客 户 资 产 的 发 牌 条 件 所 规 限 不 适 用 港 币 100,000 (b) 如 属 其 他 情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3,000,000 第 6 类 (a) 如 该 法 团 就 第 6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受 到 不 得 持 有 客 户 资 产 的 发 牌 条 件 所 规 限 不 适 用 港 币 100,000 (b) 如 该 法 团 担 任 保 荐 人 港 币 10,000,000 港 币 3,000,000 (c) 如 属 其 他 情 况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3,000,000 第 7 类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3,000,000 第 8 类 港 币 10,000,000 港 币 3,000,000 19
资 本 要 求 受 规 管 活 动 缴 足 股 本 的 最 低 数 额 速 动 资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第 9 类 (a) 如 该 法 团 就 第 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受 到 不 得 持 有 客 户 资 产 的 发 牌 条 件 所 规 限 不 适 用 港 币 100,000 (b) 如 属 其 他 情 形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3,000,000 第 10 类 (a) (b) 如 该 法 团 就 第 10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受 到 不 得 持 有 客 户 资 产 的 发 牌 条 件 所 规 限 如 属 其 他 情 形 不 适 用 港 币 5,000,000 港 币 100,000 港 币 3,000,000 20
持 牌 人 负 责 人 员 : 每 一 持 牌 法 团 须 就 其 每 一 类 的 受 规 管 活 动, 委 任 两 位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成 为 负 责 人 员 的 人 士 作 为 负 责 人 员 然 而, 同 一 人 可 以 获 委 任 成 为 多 于 一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负 责 人 员 这 些 负 责 人 员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必 须 为 该 持 牌 法 团 的 执 行 董 事 ( 界 定 为 积 极 参 与, 或 负 责 直 接 监 督, 该 持 牌 法 团 获 发 牌 之 受 规 管 活 动 业 务 的 董 事 ) 持 牌 法 团 的 每 一 位 执 行 董 事 须 经 证 监 会 核 准 作 为 负 责 人 员, 以 参 与 或 监 督 其 相 关 的 受 规 管 活 动 21
持 牌 人 持 牌 代 表 : 代 表 持 牌 法 团 进 行 一 类 或 多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任 何 个 人 需 要 申 请 批 准 作 为 隶 属 该 法 团 的 持 牌 代 表 持 牌 代 表 可 以 隶 属 多 家 持 牌 法 团 22
胜 任 能 力 规 定 通 常, 拟 定 的 负 责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合 适 的 能 力 技 能 知 识 及 经 验, 从 而 恰 当 地 管 理 及 监 督 有 关 法 团 的 拟 定 受 规 管 活 动 及 满 足 四 项 基 本 要 求 拟 定 的 持 牌 代 表 必 须 对 其 将 会 投 身 的 市 场 以 及 适 用 于 该 行 业 的 法 例 和 监 管 规 定 具 有 必 需 的 基 本 认 识, 并 预 期 其 可 满 足 三 项 基 本 要 求 23
负 责 人 员 的 胜 任 能 力 规 定 (1) 学 历 / 行 业 资 格 基 本 要 求 通 过 其 中 一 个 认 可 行 业 资 格 考 试 可 以 下 列 资 历 代 替 会 计 工 商 管 理 经 济 金 融 财 务 或 法 律 学 位 ; 或 其 他 学 位 ( 但 须 在 以 上 学 科 的 至 少 两 个 课 程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或 法 律 会 计 或 金 融 财 务 方 面 的 国 际 认 可 专 业 资 格 ; 或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英 文 或 中 文 科 及 数 学 科 合 格 或 同 等 学 历, 另 具 备 额 外 两 年 相 关 行 业 经 验 ; 或 具 备 额 外 五 年 相 关 行 业 经 验 (2) 行 业 经 验 在 紧 接 申 请 日 期 前 的 六 年 内 具 备 三 年 相 关 行 业 经 验 (3) 管 理 经 验 具 备 最 少 两 年 经 证 明 的 管 理 技 巧 和 经 验 (4) 监 管 知 识 通 过 其 中 一 个 有 关 本 地 监 管 架 构 的 认 可 考 试 ( 申 请 人 如 符 合 豁 免 准 则, 可 以 申 请 豁 免 取 得 认 可 的 行 业 资 格 要 求 ) --- --- 申 请 人 如 符 合 豁 免 准 则, 可 申 请 豁 免 通 过 有 关 本 地 监 管 架 构 的 认 可 考 试 24
持 牌 代 表 的 胜 任 能 力 规 定 基 本 要 求 (1) 学 历 资 格 香 港 中 学 会 考 英 文 或 中 文 科 及 数 学 科 合 格 或 同 等 学 历 可 以 下 列 资 历 代 替 会 计 工 商 管 理 经 济 金 融 财 务 或 法 律 学 位 ; 或 其 他 学 位 ( 但 须 在 以 上 学 科 的 至 少 两 个 课 程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或 法 律 会 计 或 金 融 财 务 方 面 的 国 际 认 可 专 业 资 格 ; 或 如 欠 缺 第 (1) 项 或 第 (2) 项 基 本 要 求, 须 具 备 额 外 两 年 相 关 行 业 经 验 ; 或 如 欠 缺 第 (1) 项 及 第 (2) 项 两 项 基 本 要 求, 须 具 备 额 外 五 年 相 关 行 业 经 验 ( 申 请 人 如 符 合 豁 免 准 则, 可 以 申 请 豁 免 取 得 认 可 的 行 业 资 格 要 求 ) (2) 行 业 资 格 通 过 其 中 一 个 认 可 行 业 资 格 考 试 --- (3) 监 管 知 识 通 过 其 中 一 个 有 关 本 地 监 管 架 构 的 认 可 考 试 申 请 人 如 符 合 豁 免 准 则, 可 申 请 豁 免 通 过 有 关 本 地 监 管 架 构 的 认 可 考 试 25
本 地 监 管 架 构 的 认 可 考 试 除 获 豁 免, 所 有 负 责 人 员 及 持 牌 代 表 必 须 通 过 一 项 本 地 监 管 架 构 的 认 可 考 试 拟 定 的 负 责 人 员 或 持 牌 代 表, 若 在 他 们 自 己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已 经 领 牌, 则 可 能 获 豁 免 参 加 香 港 的 有 关 监 管 架 构 考 试 我 们 通 常 将 会 审 阅 您 之 前 的 持 牌 记 录 及 相 关 持 牌 考 试 的 详 情, 以 便 协 助 您 评 估 是 否 需 要 进 一 步 参 加 考 试 或 能 够 申 请 豁 免 26
业 务 架 构 作 为 发 牌 申 请 的 一 部 分, 证 监 会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其 组 织 及 法 团 架 构 资 料 我 们 通 常 会 审 阅 您 的 组 织 架 构 图 ( 包 括 所 有 法 团 个 人 及 最 终 受 益 股 东 的 相 关 持 股 百 分 比 ) 以 有 助 于 我 们 厘 定 需 要 呈 交 哪 些 申 请 表 格 27
办 公 场 所 持 牌 法 团 需 要 有 合 适 的 办 公 场 所 以 进 行 其 受 规 管 活 动 就 评 估 办 公 场 所 是 否 合 适 而 言, 证 监 会 将 会 考 虑 如 下 因 素 : 办 公 场 所 的 安 全 性 及 是 否 有 适 当 隔 离 的 办 公 区 域 ; 在 仅 供 办 公 人 员 使 用 的 区 域 是 否 有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及 通 讯 系 统 ; 公 司 是 否 采 取 足 够 行 动 / 措 施, 以 避 免 客 户 把 该 公 司 与 共 用 同 一 场 所 的 其 他 公 司 混 淆 ; 保 密 或 非 公 开 资 料 及 客 户 隐 私 资 料 是 否 能 够 充 分 得 到 保 护, 以 避 免 该 等 资 料 在 未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被 获 取 或 泄 露 ; 及 办 公 场 所 是 否 经 常 可 供 监 管 者 参 观 到 访 28
保 险 证 券 及 期 货 ( 保 险 ) 规 则 ( 保 险 规 则 ) 列 载 了 适 用 于 所 有 持 牌 法 团 的 保 险 规 定, 除 非 该 法 团 (1) 并 非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 及 (2) 所 持 牌 照 受 不 得 持 有 客 户 资 产 之 条 件 的 规 限 保 险 规 则 第 4 条 进 一 步 指 出 当 证 监 会 已 就 某 受 规 管 活 动 核 准 总 保 险 单, 则 受 该 规 则 规 管 的 持 牌 法 团 应 就 有 关 受 规 管 活 动 投 购 相 关 保 险 并 将 之 保 持 有 效 从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有 两 份 总 保 险 单 分 别 适 用 于 就 第 1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领 牌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及 就 第 2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领 牌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据 我 们 所 知, 截 止 目 前, 尚 未 有 适 用 于 第 4 类 第 5 类 及 第 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总 保 险 单 29
申 请 时 间 及 证 监 会 的 服 务 承 诺 就 处 理 持 牌 法 团 申 请 的 时 间 而 言, 证 监 会 现 时 的 服 务 承 诺 是 15 周 处 理 持 牌 代 表 及 负 责 人 员 的 申 请 的 服 务 承 诺 时 间 分 别 是 8 周 及 10 周 上 述 时 间 安 排 不 包 括 拟 备 材 料 所 需 时 间 拟 备 材 料 所 需 时 间 取 决 于 拟 备 状 态 及 客 户 反 应 速 度, 通 常 这 一 过 程 约 需 要 2-4 周 时 间 客 户 所 处 地 方 可 能 是 影 响 时 间 安 排 的 因 素 之 一 30
近 期 发 牌 业 务 经 验 我 们 常 常 协 助 并 代 表 客 户 向 证 监 会 呈 请 以 获 取 在 香 港 进 行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牌 照 以 下 列 举 部 分 我 们 参 与 的 牌 照 申 请 事 宜 : 近 期, 我 们 为 总 部 位 于 美 国 的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就 设 立 其 于 香 港 的 附 属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以 组 建 期 货 合 约 交 易 业 务 的 事 宜 及 为 该 公 司 在 香 港 开 展 杠 杆 外 汇 业 务, 提 供 意 见 近 期, 我 们 为 一 家 基 金 管 理 及 证 券 咨 询 公 司, 继 其 由 泰 国 私 人 银 行 集 团 收 购 完 成 之 后, 就 申 请 批 准 变 更 大 股 东 及 提 名 新 负 责 人 员 方 面, 提 供 意 见 近 期, 在 我 们 的 客 户 ( 一 家 独 立 的 私 人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 与 本 地 的 私 人 投 资 集 团 进 行 全 球 合 并 之 后, 为 其 申 请 变 更 大 股 东 的 审 批 事 项, 提 供 意 见 近 期, 就 一 个 总 部 设 在 美 国 专 注 于 全 球 能 源 和 投 资 基 金 的 集 团 申 请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和 证 券 咨 询 服 务, 提 供 意 见 ( 我 们 同 时 还 就 其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21 章 于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提 供 意 见 ) 近 期, 为 一 台 湾 金 融 服 务 及 证 券 公 司 的 香 港 公 司 ( 由 我 们 协 助 设 立 ) 与 台 湾 另 一 家 上 市 金 融 集 团 的 香 港 附 属 公 司 合 并, 提 供 意 见 31
其 他 相 关 经 验 我 们 就 发 牌 合 规 事 宜 持 续 地 提 供 意 见, 例 如 : 持 续 满 足 资 本 要 求 及 对 监 管 机 构 查 询 的 回 应 持 牌 法 团 及 持 牌 人 的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我 们 亦 就 非 具 争 议 性 的 事 项 提 供 意 见 : 雇 佣 事 项 ; 及 公 司 治 理 我 们 与 国 内 外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良 好 的 链 结 及 合 作 关 系 我 们 关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Base Chen & Cllins, 就 税 务 雇 佣 及 商 业 纠 纷 等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32
参 考 资 料 证 监 会 发 布 了 有 关 持 牌 法 团 的 各 种 规 则 守 则 及 指 引 其 中 部 分 供 参 考 的 守 则 及 指 引 包 括 : 胜 任 能 力 的 指 引 ( 关 于 法 团 及 个 人 持 牌 者 );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持 牌 人 或 注 册 人 操 守 准 则 ; 适 用 于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持 牌 人 或 注 册 人 的 管 理 监 督 及 内 部 监 控 指 引 ; 基 金 经 理 操 守 准 则 ; 适 当 人 选 的 指 引 ; 发 牌 资 料 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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