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各 地 薪 资 待 遇 就 业 政 策 透 视 第 一 节 薪 资 福 利 的 组 成 薪 资 一 般 包 括 :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分 红 提 成 加 班 费 过 节 费 年 终 奖 这 些 ; 福 利 包 括 : 三 险 一 金 提 供 住 房 工 作 餐 分 房 等 等 基 本 工 资 包 括, 工 资 和 津 贴, 奖 金 则 是 根 据 效 益 来 的, 分 红 提 成 这 些 不 是 很 多 企 业 都 有 的, 加 班 费 也 只 是 一 部 分 企 业 有, 很 多 私 企 都 是 无 偿 加 班 的 过 节 费 的 差 别 则 比 较 大, 有 的 企 业 只 是 意 思 以 下, 发 点 月 饼 什 么 的, 一 般 发 几 百 块 钱 的 比 较 多, 而 在 有 的 国 有 企 业 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过 节 费 是 一 年 当 中 很 重 要 的 收 入, 往 往 有 3000, 甚 至 更 多 所 以, 这 一 点 可 以 多 了 解 了 解 年 终 奖 是 每 个 企 业 都 有 的, 日 资 企 业 和 部 分 台 资 企 业 会 设 立 年 中 奖 和 年 终 奖, 这 一 点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些 企 业 也 许 每 个 月 只 有 1000 多 的 工 资, 但 年 终 奖 则 会 上 万 建 议 大 家 在 了 解 月 薪 的 同 时 也 去 了 解 一 下 过 节 费 和 年 终 奖 有 很 多 企 业 实 行 聘 用 工 资, 其 实 就 只 有 一 项, 就 是 你 所 有 的 工 资, 或 者 包 括 了 津 贴 奖 金 什 么 的 第 二 节 各 地 一 般 交 几 险 几 金? 五 险 一 金 包 括 : 养 老 保 险 ( 金 ) 医 疗 保 险 ( 金 ) 失 业 保 险 ( 金 ) 工 伤 保 险 ( 金 ) 和 生 育 保 险 ( 金 ), 这 五 项 统 称 社 会 保 险 ( 金 ), 即 五 险 ( 金 ); 一 金 是 住 房 公 积 金 可 统 称 五 险 一 金, 是 国 家 强 制 缴 纳 的 个 人 承 担 一 部 分, 企 业 承 担 更 多 的 部 分 ( 一 ) 北 京 社 缴 比 例 1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 单 位 20%( 其 中 17% 划 入 统 筹 基 金,3% 划 入 个 人 账 户 ), 个 人 8%( 全 部 划 入 个 人 账 户 ); 2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 单 位 10%, 个 人 2%+3 元 ; 3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 单 位 1.5%, 个 人 0.5%; 4 工 伤 保 险 根 据 单 位 被 划 分 的 行 业 范 围 来 确 定 它 的 工 伤 费 率, 个 人 不 缴 ; 5 生 育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 单 位 0.8%, 个 人 不 缴 6 公 积 金 缴 费 比 例 :,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比 例, 一 般 是 8% 到 10%. 原 则 上 最 高 缴 费 额 不 得 超 过 北 京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00% ( 二 ) 上 海 社 缴 比 例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公 司 缴 纳 部 分 养 老 保 险 金 = 基 数 8% + 基 数 22% 医 疗 保 险 金 = 基 数 2% + 基 数 12%
失 业 保 险 金 = 基 数 1% + 基 数 2% 住 房 公 积 金 = 基 数 7% + 基 数 7% 其 中 个 人 出 的 部 分 是 左 边 的 部 分, 即 基 数 的 8%+2%+1%+7%=18%, 其 余 右 边 的 部 分 由 公 司 出, 其 总 数 为 基 数 的 22%+12%+2%+7%=43% 附 注 : 以 往 在 上 海 需 要 办 理 到 居 住 证 才 可 以 缴 纳 社 保, 而 办 理 居 住 证 的 条 件 又 很 多, 尤 其 是 在 房 屋 住 宿 证 明 上, 要 知 道 上 海 的 房 东 是 出 名 的 难 缠, 所 以 很 多 人 不 得 不 放 弃 社 保, 只 有 外 来 人 员 综 合 保 险, 但 在 2009 年 起, 毕 业 生 如 果 是 外 地 城 镇 户 籍 的, 也 可 以 在 上 海 享 受 社 保 了 这 是 单 位 必 须 缴 纳 的 ( 三 ) 深 圳 社 保 缴 费 比 例 项 目 户 籍 基 数 缴 费 比 例 企 业 个 人 合 计 记 入 个 人 帐 户 比 例 养 老 保 险 深 户 8118 或 工 资 总 额 11% 8% 19% 8% 非 深 户 8118 或 工 资 总 额 10% 8% 18% 8%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地 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深 户 8118 或 工 资 总 额 6% 2% 8% 非 深 户 上 年 度 社 会 月 平 均 工 资 0.8% 0.8% 深 户 8118 或 工 资 总 额 0.5% 0.5% 非 深 户 上 年 度 社 会 月 平 均 工 资 0.2% 0.2% 深 户 :3.8% 非 深 户 :? 生 育 保 险 深 户 8118 或 工 资 总 额 0.5% 0.5% 0 失 业 保 险 上 年 度 社 会 月 平 均 工 资 0.4%+1% 0.4%+1% 0 工 伤 保 险 8118 或 工 资 总 额 0.5% 0.5% 0 住 房 公 积 金 深 户 工 资 总 额 13% 13% 13% ( 四 ) 广 州 社 保 缴 费 比 例 社 保 缴 费 额 =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比 例
第 三 节 户 口 政 策 ( 一 ) 北 京 户 口 政 策 北 京 户 口 审 批 时 间 是 什 么 时 候? 春 季 研 究 生 从 3 月 1 日 开 始 其 他 毕 业 生 从 4 月 1 日 开 始, 截 止 时 间 为 6 月 25 日 审 批 依 据 : 北 京 人 事 局 规 定 本 科 生 进 京 专 业 目 录, 在 此 之 外 的 本 科 专 业 办 理 难 度 就 比 较 大, 除 非 单 位 极 牛 又 全 力 给 你 办 理 研 究 生 办 理 户 口 虽 然 没 有 专 业 限 制, 但 是 人 事 局 审 批 时 要 求 专 业 对 口, 否 则 不 给 审 批 北 京 市 历 年 引 进 非 北 京 生 源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紧 缺 专 业 目 录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机 械 及 自 动 化 电 子 科 学 与 技 术 市 场 营 销 临 床 医 学 通 信 与 信 息 系 统 生 物 制 药 工 程 化 学 化 工 类 材 料 学 建 筑 工 程 护 理 学 会 计 学 ( 二 ) 上 海 户 口 政 策 上 海 发 布 居 住 证 满 7 年 转 户 口 具 体 条 件 2009 年 02 月 23 日, 上 海 市 政 府 发 布 持 有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人 员 申 办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符 合 条 件 的 来 沪 创 业 就 业 人 员 均 可 通 过 申 请 以 获 得 上 海 户 籍 按 照 规 定,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以 申 办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
( 一 ) 持 有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满 7 年 ;( 二 ) 持 证 期 间 按 规 定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满 7 年 ;( 三 ) 持 证 期 间 依 法 在 本 市 缴 纳 所 得 税 ;( 四 ) 在 本 市 被 聘 任 为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具 有 技 师 ( 国 家 二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且 专 业 及 工 种 对 应 ;( 五 ) 无 违 反 国 家 及 本 市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规 定 行 为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以 上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办 法 同 时 规 定, 持 证 人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优 先 申 办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 ( 一 ) 在 本 市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并 获 得 相 应 奖 励, 或 在 本 市 被 评 聘 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一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且 专 业 工 种 与 所 聘 岗 位 相 符 的, 可 不 受 持 证 及 参 保 年 限 的 限 制 ;( 二 ) 在 本 市 远 郊 地 区 的 教 育 卫 生 等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的, 持 证 及 参 保 年 限 可 缩 短 至 5 年 ;( 三 ) 最 近 连 续 3 年 在 本 市 缴 纳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基 数 高 于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2 倍 以 上 的, 或 者 最 近 连 续 3 年 计 税 薪 酬 收 入 高 于 上 年 同 行 业 中 级 技 术 技 能 或 管 理 岗 位 年 均 薪 酬 收 入 水 平 的, 技 术 管 理 和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可 不 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的 限 制 ; ( 四 ) 按 个 人 在 本 市 直 接 投 资 ( 或 投 资 份 额 ) 计 算, 最 近 连 续 三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累 计 缴 纳 总 额 及 每 年 最 低 缴 纳 额 达 到 本 市 规 定 标 准 的, 或 者 连 续 3 年 聘 用 本 市 员 工 人 数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和 创 业 人 才 可 不 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的 限 制 满 足 以 上 条 件 者, 需 申 办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的, 可 以 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领 取 并 填 写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办 理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申 请 表,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报, 同 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和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办 理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申 请 表 ; ( 二 )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 三 ) 本 市 区 县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企 业 纳 税 完 税 证 明 ;( 四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及 相 关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证 明 ;( 五 ) 现 居 住 地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及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六 ) 本 人 的 或 者 同 意 接 受 落 户 的 单 位 亲 属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者 租 用 公 房 凭 证 ;( 七 )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将 按 照 规 定 条 件 对 申 办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将 出 具 持 有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人 员 办 理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通 知 书 ; 持 证 人 员 凭 持 有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人 员 办 理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通 知 书 和 本 市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及 相 关 证 明 办 理 迁 移 落 户 手 续 持 证 人 员 的 配 偶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办 理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现 有 投 靠 落 户 政 策 办 理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随 迁 据 悉, 在 每 年 办 理 落 户 数 量 方 面, 本 市 对 持 证 人 员 申 办 常 住 户 口 实 行 年 度 总 量 调 控, 符 合 条 件 的 持 证 人 员 按 规 定 排 队 轮 候 办 理 超 出 当 年 调 控 人 数 总 额 的, 依 次 转 入 下 一 年 度 办 理 ( 三 ) 广 州 户 口 政 策 接 收 条 件 : 根 据 广 州 市 最 新 人 才 引 进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入 户 广 州 市 基 本 准 入 条 件 及 所 需 要 材 料 如 下 : 一. 广 州 市 基 本 准 入 条 件 : A. 普 高 ( 统 招 ) 类 : 1 普 高 ( 统 招 ) 本 科 具 有 学 位 ; 2 普 高 ( 统 招 ) 大 专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 3 普 高 ( 统 招 ) 研 究 生 毕 业, 有 硕 士 学 位 ; B.( 自 考 成 人 电 大 函 授 夜 大 ) 等 五 大 类, 非 统 招 本 科 有 学 位, 大 专 有 中 级 职 称 ; 1 大 专 ( 含 成 大 电 大 函 授 夜 大 自 大 ) 学 历,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 2 本 科 ( 含 成 大 电 大 函 授 夜 大 自 大 ) 学 历, 具 有 学 位 ;
3 硕 士 ( 含 成 大 电 大 函 授 夜 大 自 大 ) 学 历 ; 4 博 士 ( 含 成 大 电 大 函 授 夜 大 自 大 ) 学 历 ; 5 博 士 后 ( 含 成 大 电 大 函 授 夜 大 自 大 ) 学 历 ; 二. 入 户 广 州 市 基 本 准 入 要 求 : 1 本 人 必 须 有 人 事 档 案 ; 2 年 龄 在 35 周 岁 以 下 ( 超 龄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请 来 电 咨 询 ); 3 如 已 结 婚 者 ( 但 无 超 生 ), 夫 妻 的 条 件 也 要 达 到 以 上 学 历 ; 4 不 能 落 到 集 体 户, 必 须 是 落 户 到 自 己 的 物 业 ( 房 产 ) 或 者 是 可 以 找 亲 戚 朋 友 搭 户 ( 四 ) 深 圳 户 口 政 策 可 以 以 个 人 身 份 办 理 招 调 入 户 手 续 的 10 类 人 员 1 对 符 合 深 圳 招 调 工 规 定 条 件, 且 在 深 圳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满 2 年 以 上 的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拟 招 调 人 员, 可 以 由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办 理 个 人 招 调 入 户 手 续 : ( 一 ) 经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获 得 紧 缺 急 需 高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 ( 二 ) 深 圳 市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院 校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并 同 时 取 得 我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颁 发 的 高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 ( 三 ) 在 市 级 一 二 类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中, 由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授 予 深 圳 市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或 由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主 办 行 业 部 门 授 予 深 圳 市 行 业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的 ; ( 四 )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并 获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 ( 五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 ( 六 ) 具 有 工 程 技 术 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 ( 七 ) 在 我 市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且 在 最 近 连 续 3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缴 纳 的 税 额 累 计 在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法 人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 负 责 ) 人 ; ( 八 ) 在 我 市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企 业 主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合 伙 企 业 出 资 ( 合 伙 ) 人, 在 最 近 连 续 3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以 其 投 资 份 额 占 该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的 比 例 而 分 摊 企 业 已 缴 纳 的 税 额 累 计 在 6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 九 ) 在 深 圳 就 业 的 个 人, 最 近 连 续 3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依 法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累 计 在 24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 十 ) 在 我 市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最 近 连 续 3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缴 纳 的 税 额 累 计 在 3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前 款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六 ) 项 属 技 术 技 能 招 调 入 户 条 件, 第 ( 七 ) 项 至 第 ( 十 ) 项 属 投 资 纳 税 招 调 入 户 条 件 第 一 款 第 ( 七 ) 项 至 第 ( 十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 负 责 ) 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主 自 然 人 股 东 合 伙 企 业 出 资 ( 合 伙 ) 人 纳 税 人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必 须 连 续 3 年 在 同 一 单 位, 一 直 具 备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适 应 的 身 份 资 格
第 四 节 户 口 申 报 流 程 ( 一 ) 北 京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办 理 流 程 申 报 流 程 (1) 聘 用 单 位 首 先 申 请 单 位 密 码, 所 需 材 料 报 FESCO 总 部 服 务 大 厅 350 室 " 办 理 工 作 居 住 证 服 务 窗 口 (2) 有 公 司 密 码 后, 聘 用 单 位 上 人 事 局 网 站 填 写 北 京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申 请 表, 将 北 京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申 请 表 ( 聘 用 单 位 已 盖 章, 一 式 三 份, 网 上 打 印 ) 和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交 至 FESCO 总 部 服 务 大 厅 350 室 " 办 理 工 作 居 住 证 服 务 窗 口 "; (3) FESCO 专 人 持 以 上 材 料 至 公 司 所 在 区 县 人 事 局 进 行 审 核 ; (4) 一 般 情 况 下, 五 个 工 作 日 以 后 外 企 通 知 联 系 人, 材 料 原 件 通 过 " 服 务 窗 口 " 返 还 ; (5) 聘 用 单 位 可 随 时 通 过 登 录 " 北 京 市 人 才 引 进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查 询 办 理 情 况 ; (6) 人 事 局 审 批 合 格 后," 服 务 窗 口 " 将 居 住 证 转 至 员 工 居 住 证 丢 失 了 如 何 办 理 1 本 人 写 给 市 人 事 局 的 申 请 一 份 需 本 人 签 字 2 公 司 写 给 市 人 事 局 的 申 请 一 份 需 加 盖 公 章 3 补 办 申 请 表 一 份 ( 网 上 填 写 并 打 印 ) 4 照 片 同 底 同 版 1 寸 彩 照 5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联 系 方 式 : 服 务 大 厅 FESCO 总 部 3 层 350 房 间 联 系 人 : 杨 丽 萍 张 建 国 电 子 信 箱 : yang.li.ping@fesco.com.cn 联 系 电 话 :85618888 23301 32102 具 体 内 容 可 参 考 :http://www.fesco.com.cn/ ( 二 ) 上 海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办 理 流 程 1 申 领 人 ( 本 人 或 聘 用 单 位 ) 按 照 工 作 单 位 或 居 住 地 就 近 方 便 原 则 向 上 海 市 或 各 区 县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以 下 几 项 : (1) 通 知 单 ; (2) 国 内 人 才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申 领 表 ( 可 网 上 下 载, 需 加 盖 聘 用 单 位 公 章 ); (3)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已 婚 人 员 为 配 偶 申 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的 还 应 提 交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申 领 的 需 提 交 其 他 证 明, 验 原 件 ); (4) 落 户 外 省 市 的 户 籍 证 明 ; (5) 在 沪 居 住 地 证 明 复 印 件 ( 已 在 沪 购 置 产 权 房 的 需 提 供 产 权 证, 租 房 居 住 的 需 提 供 租 房 合 同 及 房 地 部 门 出 具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居 住 单 位 集 体 宿 舍 的 需 出 具 单 位 证 明, 借 住 沪 籍 亲 友 住 房 的 需 提 供 户 主 的 房 产 证 或 户 口 本 同 意 入 住 证 明 及 户 主 所 在 地 居 ( 村 ) 委 会 出 具 的 寄 住 证 明, 验 原 件 ); (6)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7) 聘 用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聘 用 单 位
注 册 资 金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2. 市 人 事 局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核 定 人 才 类 居 住 证 有 效 期 限, 并 由 市 或 各 区 县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将 审 核 认 定 结 果 通 知 申 领 人 3. 通 过 审 核 认 定 的 申 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采 集 图 像 等 信 息, 须 按 规 定 缴 纳 人 才 类 居 住 证 工 本 费 人 民 币 25 元, 领 取 办 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通 知 书 4. 申 领 人 按 照 办 理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领 取 人 才 类 居 住 证 四 受 理 时 间 地 址 和 咨 询 电 话 详 见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政 务 公 开 网 (www.21cnhr.gov.cn) 五 其 他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申 领 条 件 的, 可 向 本 市 各 社 区 事 务 受 理 服 务 中 心 申 领 从 业 类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 三 ) 深 圳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办 理 流 程 办 理 条 件 申 领 居 住 证 时,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各 1 份 : ( 一 ) 本 人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 二 )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 ( 三 ) 在 本 省 的 住 所 证 明 ; ( 四 ) 婚 姻 状 况 公 证 书 ; ( 五 ) 本 省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已 经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的 申 领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 已 经 在 本 省 创 业 的 申 领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投 资 或 者 经 营 业 绩 的 相 关 证 明 已 经 入 境 的 境 外 申 领 人, 还 应 当 提 供 合 法 的 入 境 证 明 已 经 持 有 外 国 专 家 证 或 者 港 澳 台 专 家 证 的 人 员, 免 交 上 述 ( 一 ) 至 ( 四 ) 项 材 料, 凭 外 国 专 家 证 或 者 港 澳 台 专 家 证 和 第 ( 五 ) 项 材 料 申 领 居 住 证 办 理 程 序 申 报 人 向 办 理 人 员 递 交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人 员 当 场 审 核 申 请 表 和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对 材 料 齐 全 的, 当 场 登 记 受 理 申 请 表 婚 姻 状 况 公 证 书 健 康 证 明 原 件 和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退 回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并 发 给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凭 据 ; 对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全 部 退 回 申 请 人, 并 发 给 不 予 受 理 凭 据, 写 明 理 由, 并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和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认 定 工 作, 并 在 申 请 表 里 签 注 是 否 符 合 申 领 条 件 的 认 定 意 见, 发 还 给 申 请 人 申 请 表 2 份, 收 回 受 理 凭 据 留 下 1 份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申 领 材 料 存 档 备 查 申 领 人 凭 签 注 的 申 请 表,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领 取 居 住 证 的 相 关 手 续 联 系 电 话 83126024 办 公 地 址 市 人 事 局 人 才 开 发 处 ( 府 前 路 1 号 市 府 大 院 4 号 楼 东 座 3 楼 ) 受 理 窗 口 市 人 事 局 人 才 开 发 处 ( 府 前 路 1 号 市 府 大 院 4 号 楼 东 座 3 楼 ) 办 事 网 址 http://www.gzpi.gov.cn/ 投 诉 电 话 83126022 ( 一 ) 广 州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办 理 流 程 办 理 条 件
申 领 居 住 证 时,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各 1 份 : ( 一 ) 本 人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 二 )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 ( 三 ) 在 本 省 的 住 所 证 明 ; ( 四 ) 婚 姻 状 况 公 证 书 ; ( 五 ) 本 省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已 经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的 申 领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 已 经 在 本 省 创 业 的 申 领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投 资 或 者 经 营 业 绩 的 相 关 证 明 已 经 入 境 的 境 外 申 领 人, 还 应 当 提 供 合 法 的 入 境 证 明 已 经 持 有 外 国 专 家 证 或 者 港 澳 台 专 家 证 的 人 员, 免 交 上 述 ( 一 ) 至 ( 四 ) 项 材 料, 凭 外 国 专 家 证 或 者 港 澳 台 专 家 证 和 第 ( 五 ) 项 材 料 申 领 居 住 证 办 理 程 序 申 报 人 向 办 理 人 员 递 交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人 员 当 场 审 核 申 请 表 和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对 材 料 齐 全 的, 当 场 登 记 受 理 申 请 表 婚 姻 状 况 公 证 书 健 康 证 明 原 件 和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退 回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并 发 给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凭 据 ; 对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全 部 退 回 申 请 人, 并 发 给 不 予 受 理 凭 据, 写 明 理 由, 并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和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认 定 工 作, 并 在 申 请 表 里 签 注 是 否 符 合 申 领 条 件 的 认 定 意 见, 发 还 给 申 请 人 申 请 表 2 份, 收 回 受 理 凭 据 留 下 1 份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申 领 材 料 存 档 备 查 申 领 人 凭 签 注 的 申 请 表,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领 取 居 住 证 的 相 关 手 续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不 收 费 办 理 期 限 及 服 务 承 诺 : 凡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真 实 并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即 到 即 受 理 并 从 收 到 申 请 表 和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认 定 工 作, 并 在 申 请 表 里 签 注 是 否 符 合 申 领 条 件 的 认 定 意 见, 发 还 给 申 请 人 申 请 表 2 份, 收 回 受 理 凭 据 第 五 节 签 约 违 约 ( 一 ) 就 业 违 约 全 攻 略 第 一 种 情 况 : 就 业 意 向 达 成, 推 荐 表 到 公 司, 还 未 做 进 一 步 处 理 处 理 方 法 : 1. 先 争 得 公 司 同 意 ( 可 能 会 交 适 量 罚 款 ) 2. 然 后 拿 回 你 的 全 部 材 料 3. 向 学 校 解 释, 如 果 学 校 要 罚 款, 可 以 交 罚 款 某 些 特 殊 的 学 校 可 能 会 有 惩 罚 措 施, 比 如 不 让 留 京 这 个 是 该 校 的 土 政 策 违 约 损 失 : 这 种 情 况 最 简 单, 损 失 在 0k-3k 之 间 第 二 种 情 况 : 就 业 意 向 达 成, 推 荐 表 到 公 司, 三 方 签 署, 公 司 还 未 做 进 一 步 处 理 处 理 方 法 : 1. 先 争 得 公 司 同 意 ( 可 能 会 交 适 量 罚 款 ) 2. 然 后 拿 回 你 的 全 部 材 料, 包 括 三 份 三 方 3. 向 学 校 解 释, 如 果 学 校 要 罚 款, 可 以 交 罚 款 某 些 特 殊 的 学 校 可 能 会 有 惩 罚 措 施, 比 如
不 让 留 京 这 个 是 该 校 的 土 政 策 违 约 损 失 : 这 种 情 况 经 济 损 失 稍 大, 损 失 在 3k-7k 之 间 第 三 种 情 况 : 就 业 意 向 达 成, 推 荐 表 到 公 司, 公 司 已 经 申 报 进 京 指 标, 还 未 得 到 审 批 处 理 方 法 : 1. 等 待 审 批 结 果, 如 果 没 有 审 批 通 过, 就 从 公 司 拿 回 你 的 全 部 材 料, 拿 到 公 司 承 认 未 能 办 理 你 进 京 手 续 的 证 明. 如 果 审 批 通 过, 参 考 情 况 四 2. 向 学 校 解 释, 公 司 未 能 成 功 办 理 你 的 北 京 户 口, 公 司 方 违 约, 如 果 学 校 要 罚 款, 不 要 交 罚 款 如 果 已 经 签 署 三 方, 再 从 学 校 要 新 的 违 约 损 失 : 这 种 情 况 最 不 确 定, 如 果 没 有 到 情 况 四, 损 失 0k 第 四 种 情 况 : 就 业 意 向 达 成, 推 荐 表 到 公 司, 公 司 已 经 申 报 进 京 指 标, 并 得 到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的 审 批! 处 理 方 法 : 1. 和 公 司 摊 牌, 说 不 想 去 他 们 公 司, 愿 意 交 适 量 违 约 金, 请 求 公 司 准 许 你 不 去 他 那 里 上 班, 一 年 之 后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转 出 本 方 法 代 价, 交 违 约 金, 风 险 是 可 能 和 公 司 闹 翻, 他 们 就 是 不 放 你, 或 者 更 黑 的 可 以 中 止 你 的 户 口 审 批 进 程, 造 成 死 档 和 黑 户!! 2. 放 弃 新 的 机 会, 老 老 实 实 和 签 约 的 企 业 干 一 年, 在 这 一 年 的 时 间 里 面, 努 力 和 公 司 领 导 搞 好 关 系, 争 取 能 顺 利 被 放 出 来 并 尽 量 少 交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至 少 可 以 少 交 一 年, 闹 翻 的 风 险 也 小 了 很 多, 但 浪 费 一 年 的 时 间 违 约 损 失 : 这 种 情 况 最 无 奈, 损 失 20-50k 和 一 年 的 时 间 第 五 种 情 况 : 已 经 到 公 司 上 班, 在 试 用 期 内, 想 跳 槽 处 理 方 法 : 老 老 实 实 和 签 约 的 企 业 干 一 年, 在 这 一 年 的 时 间 里 面, 努 力 和 公 司 领 导 搞 好 关 系, 争 取 能 顺 利 被 放 出 来 并 尽 量 少 交 违 约 金 违 约 损 失 : 这 种 情 况 下 损 失 也 很 大 30-50k, 也 是 不 如 当 初 就 找 偶 挂 靠 的 ( 二 ) 常 见 的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一 口 头 约 定 的 合 同 个 别 外 资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和 集 体 企 业 经 营 出 于 企 业 自 身 需 要, 在 招 聘 时 故 意 不 与 求 职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仅 作 一 些 简 单 的 口 头 约 定 如 此, 一 旦 出 现 纠 纷, 求 职 者 权 益 就 将 受 到 损 害 因 此, 口 头 约 定 合 同 在 我 国 是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的 二 显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求 职 者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一 定 要 逐 条 审 查, 对 一 些 不 合 理 显 失 公 平 的 内 容 应 坚 决 拒 绝 三 胁 迫 的 合 同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招 工 时, 强 迫 劳 动 者 交 纳 巨 额 集 资 款 风 险 金 并 胁 迫 劳 动 者 与 其 订 立 所 谓 的 自 愿 交 纳 协 议 书, 企 图 以 书 面 协 议 掩 盖 其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劳 动 法 第 17 条 规 定,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四 附 带 保 证 的 合 同 部 分 企 业 为 约 束 劳 动 者 的 行 为, 在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硬 性 规 定 另 签 一 份 " 保 证 书 ", 其 内 容 是 强 迫 劳 动 者 接 受 一 些 不 合 理 的 规 则 和 条 件, 并 把 该 保 证 书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附 件
来 约 束 劳 动 者 五 真 假 合 同 某 些 外 资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或 集 体 企 业 为 应 付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真 假 两 份 合 同 以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 假 合 同 " 应 付 劳 动 管 理 部 门 的 检 查, 实 际 上 却 用 按 自 己 意 愿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不 规 范 甚 至 违 法 劳 动 合 同 来 约 束 劳 动 者 六 抵 押 性 质 的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为 防 止 劳 动 者 " 跳 槽 ",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要 求 劳 动 者 将 其 身 份 证 档 案 现 金 作 抵 押 物, 甚 于 扣 留 劳 动 应 得 的 福 利 或 工 资, 一 旦 劳 动 者 " 跳 槽 ", 用 人 单 位 便 将 抵 押 物 扣 留 七 无 保 障 的 劳 动 合 同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不 具 备 病 伤 残 死 亡 补 助 和 抚 恤 等 内 容, 或 虽 有 此 条 款 但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 三 ) 大 学 生, 别 把 违 约 不 当 回 事 大 学 生 违 约 一 般 有 两 种 形 式, 一 种 是 大 学 生 在 毕 业 前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后 违 约, 另 一 种 是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后 违 约 对 大 学 生 来 说 主 要 是 前 一 种 情 况, 该 协 议 实 质 是 一 份 民 事 合 同, 并 不 适 用 劳 动 法 来 调 整 特 别 应 提 醒 的 是, 在 签 就 业 协 议 书 时, 对 待 附 加 协 议 要 更 加 认 真 谨 慎, 因 为 这 样 的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几 乎 等 同 于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定 要 仔 细 斟 酌 后 再 签, 切 不 可 草 率, 更 不 能 轻 易 违 约 据 调 查, 在 频 繁 跳 槽 的 群 体 中, 新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独 占 鳌 头 他 们 为 什 么 把 违 约 不 当 回 事, 也 许 另 有 苦 衷, 但 因 为 他 们 的 违 约, 给 个 人 学 校 和 用 人 单 位 带 来 了 诸 多 不 良 后 果, 因 为 违 约 大 学 生 往 往 要 付 出 很 大 的 代 价, 多 数 因 为 待 遇 而 违 约 违 约 原 因 A: 哪 家 条 件 好 选 哪 家 程 晓 辉 在 招 聘 会 上 相 中 了 某 知 名 国 有 企 业, 可 协 议 签 订 两 个 月 后, 小 程 在 本 校 举 办 的 就 业 洽 谈 会 上 又 找 到 了 一 家 待 遇 更 优 厚 发 展 环 境 更 好 的 公 司 他 衡 量 再 三, 决 定 要 回 那 张 卖 身 契 据 介 绍, 因 待 遇 和 发 展 环 境 而 出 现 违 约 的 毕 业 生 占 到 总 数 的 50% 以 上 违 约 原 因 B: 出 乎 意 料 考 上 研 究 生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的 李 云 去 年 2 月 与 省 会 某 经 贸 公 司 签 订 了 就 业 协 议, 但 在 此 之 前 他 参 加 了 考 研 自 认 为 考 中 的 希 望 较 小, 就 没 有 向 单 位 说 明, 哪 成 想 竟 意 外 地 取 得 了 好 成 绩 面 对 继 续 深 造 还 是 参 加 工 作, 小 李 选 择 了 前 者 与 小 李 情 形 相 似 的 还 有 出 国 留 学 考 取 公 务 员 的 毕 业 生 据 2004 年 教 育 部 门 新 出 台 的 规 定,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 合 同 ) 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离 校 前 升 学 或 被 录 用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不 视 为 违 约,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收 取 违 约 金 违 约 原 因 C: 签 约 前 没 和 父 母 沟 通 好 为 了 能 和 男 朋 友 分 配 到 同 一 座 城 市, 毕 业 于 燕 山 大 学 的 郑 丽 去 年 12 月 与 秦 皇 岛 市 一 家 重 点 中 学 签 订 了 就 业 协 议 今 年 毕 业 前 夕, 一 直 想 让 女 儿 留 在 身 边 的 父 母 知 道 此 事 后 极 力 反 对, 小 郑 又 说 服 不 了 父 母, 只 能 违 约 她 无 奈 地 对 记 者 说 : 那 所 学 校 早 在 几 个 月 前 就 将 我 的 职 位 安 排 好 了, 我 觉 得 非 常 过 意 不 去 违 约 原 因 D: 实 际 条 件 与 承 诺 相 差 太 远 据 赵 静 讲, 她 选 择 的 公 司 当 初 承 诺 的 条 件 非 常 吸 引 人, 但 体 验 一 段 时 间 后, 发 现 这 家 公 司 的 实 力 发 展 前 景 及 员 工 待 遇 和 最 初 的 承 诺 相 去 甚 远 庆 幸 的 是 还 没 有 正 式 和 该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档 案 也 没 有 从 学 校 调 出 据 了 解, 这 类 违 约 占 总 数 的 30% 小 故 事
只 差 一 厘 米 南 方 某 公 司 到 学 校 招 聘 一 批 员 工 她 即 将 毕 业, 正 好 想 到 南 方 去 闯 一 闯 但 南 方 那 家 公 司 招 聘 的 条 件 中, 要 求 女 生 身 高 必 须 在 一 米 六 O 以 上, 而 她 只 有 一 米 五 九 填 报 名 表 时, 同 学 们 都 劝 她 填 一 米 六 O 只 差 一 厘 米, 加 上 她 身 材 苗 条, 再 穿 上 一 双 高 跟 鞋, 面 试 时 很 容 易 蒙 混 过 关 的 她 却 摇 摇 头, 只 填 了 一 米 五 九 面 试 时, 主 考 官 问 她 : 你 知 道 我 们 的 招 聘 条 件 吗? 我 知 道, 除 了 我 身 高 差 一 厘 米 外, 其 他 条 件 我 都 符 合 她 说 只 差 一 厘 米, 你 为 什 么 不 填 一 米 六 O 呢? 主 考 官 问 我 本 来 只 有 一 米 五 九, 我 不 想 为 了 一 份 工 作 去 说 假 话 更 何 况 我 只 有 十 六 岁, 正 处 于 长 身 体 阶 段, 我 完 全 有 信 心 在 两 个 月 的 培 训 期 内 长 到 一 米 六 O! 她 说 你 被 录 取 了 主 考 官 微 笑 着 说 面 试 结 束 后, 有 人 问 她 被 录 取 的 原 因 主 考 官 说 : 如 果 是 其 他 人, 一 米 五 九 我 肯 定 不 会 录 取 但 我 们 需 要 的 正 是 像 她 这 样 诚 实 而 又 充 满 自 信 的 员 工 尽 管 在 两 个 月 的 培 训 期 内 她 不 一 定 能 长 到 一 米 六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