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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导 则 编 制 组 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参 考 国 内 外 有 关 标 准, 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本 导 则 本 导 则 主 要 内 容 : 总 则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路 基 路 面 设 计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道 路 水 系 统 设 计 道 路 景 观 工 程 设 计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本 导 则 由 长 沙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由 深 圳 市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和 长 沙 市 规 划 设 计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上 梅 林 梅 坳 三 路 29 号 建 科 大 楼 10 楼, 邮 政 编 码 :518049,EMAIL:keylab168@126.com; 长 沙 市 曙 光 中 路 181 号, 邮 政 编 码 :410007,EMAIL:csghy@163.com),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主 编 单 位 : 深 圳 市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市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主 要 编 写 人 员 : 叶 青 吴 建 武 鄢 涛 常 柱 刚 刘 俊 跃 王 莉 芸 谭 春 华 周 凌 峰 肖 和 华 李 谆 朱 红 涛 马 晓 雯 张 民 唐 生 誉 段 彦 频 吴 珍 珍

目 录 1 总 则... 1 2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3 2.1 设 计 原 则... 3 2.2 平 面 设 计... 4 2.3 纵 断 面 设 计... 5 2.4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7 2.5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8 3 路 基 路 面 设 计... 12 3.1 设 计 原 则... 12 3.2 路 基 路 面 材 料... 13 3.3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5 4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17 4.1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17 5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18 5.1 人 行 道... 18 5.2 非 机 动 车 道... 20 6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21 6.1 标 志... 21 6.2 标 线... 23 6.3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24 7 道 路 水 系 统 设 计... 26 7.1 一 般 规 定... 26 7.2 道 路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设 计... 27 7.3 道 路 雨 水 集 蓄 系 统 设 计... 28 7.4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设 计... 29

8 道 路 景 观 设 计... 31 8.1 绿 化 工 程... 31 8.2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33 9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37 本 导 则 用 词 说 明... 38 条 文 说 明... 39

1 总 则 1.0.1 为 提 高 长 沙 市 城 市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与 环 境 保 护 水 平, 确 保 道 路 设 计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导 则 1.0.2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长 沙 市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街 坊 内 部 道 路 与 县 镇 道 路 可 参 照 执 行 1.0.3 道 路 设 计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精 细 化 设 计,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1.0.4 绿 色 道 路 是 指 全 生 命 周 期 中 最 大 限 度 地 节 约 资 源 ( 节 地 节 能 节 材 节 水 ), 保 护 环 境, 减 少 污 染,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以 公 共 交 通 为 导 向, 为 人 们 提 供 安 全 人 性 化 适 用 便 捷 通 行 条 件 的 道 路 1.0.5 绿 色 道 路 设 计 必 须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至 上 尊 重 自 然 保 护 环 境 节 约 资 源 全 寿 命 周 期 成 本 控 制 合 理 选 用 标 准 创 作 设 计 质 量 第 一 公 众 满 足 的 理 念 1.0.6 设 计 应 分 清 主 次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强 制 执 行, 次 要 指 标 灵 活 掌 握, 突 破 指 标 论 证 使 用, 对 环 境 不 构 成 影 响 的, 尽 量 采 用 较 高 值, 对 环 境 与 生 态 影 响 巨 大 的, 为 了 保 护 环 境 可 突 破 使 用 1.0.7 交 通 性 道 路 的 设 计, 重 在 交 通 通 畅 安 全 节 能, 同 时 方 便 过 街 生 活 性 道 路 的 设 计, 重 在 到 达 服 务 人 性 化 与 景 观 1.0.8 路 线 走 向 及 方 案 选 择 应 满 足 城 市 规 划 和 发 展 的 要 求 根 据 道 路 沿 线 用 地 规 划, 结 合 道 路 周 边 地 形 地 物 和 地 质 条 件 等 情 况, 合 理 进 行 道 路 平 面 纵 断 面 横 断 面 的 设 计 1.0.9 道 路 设 计 必 须 充 分 进 行 方 案 比 选 对 难 以 取 舍 及 对 投 资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方 案, 应 进 行 同 等 深 度 的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比 选, 确 定 合 理 的 设 计 方 案 1.0.10 道 路 设 计 应 处 理 好 局 部 与 整 体 的 相 互 关 系 道 路 分 期 修 建 时, 应 做 好 总 体 1

设 计, 注 意 处 理 好 近 期 与 远 期 的 相 互 衔 接, 避 免 工 程 废 弃 1.0.11 老 路 改 造 项 目 应 处 理 好 新 老 部 分 的 衔 接 关 系, 注 重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协 调 性, 做 好 施 工 期 间 的 交 通 疏 解 方 案, 减 少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对 沿 线 区 域 居 民 的 出 行 及 生 活 影 响, 减 少 对 社 会 的 负 面 影 响 1.0.12 重 视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对 道 路 沿 线 区 域 内 自 然 地 貌 河 流 等 生 态 环 境 进 行 有 效 保 护, 重 视 水 土 保 持 和 生 态 景 观 设 计, 防 止 污 染 水 源 和 水 土 流 失, 使 道 路 与 周 围 环 境 景 观 和 谐 统 一 融 入 自 然, 注 意 保 护 古 迹 古 树 等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文 物 1.0.13 注 重 道 路 附 属 结 构 物 的 绿 化 及 生 态, 对 道 路 沿 线 裸 露 的 挡 墙 护 坡 均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绿 化 景 观 措 施 予 以 补 偿, 使 之 与 环 境 相 协 调 对 于 道 路 沿 线 边 沟 的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雨 水 的 渗 透 与 循 环, 保 证 道 路 的 生 态 性 1.0.14 根 据 规 划 和 现 状 管 线 情 况 进 行 道 路 管 线 设 计, 管 线 平 面 垂 直 间 距 必 须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1.0.15 行 人 交 通 系 统 应 进 行 道 路 无 障 碍 设 计, 并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 50 的 规 定 1.0.16 道 路 设 计 除 符 合 本 导 则 外,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它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2

2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2.1 设 计 原 则 2.1.1 根 据 规 划 并 结 合 现 状 地 形 地 物 和 地 质 条 件 进 行 道 路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道 路 设 计 必 须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2.1.2 道 路 设 计 前,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反 复 论 证 以 确 定 道 路 设 计 等 级, 从 而 选 用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2.1.3 路 线 布 置 必 须 满 足 路 网 整 体 交 通 功 能 的 需 求, 并 充 分 体 现 其 合 理 性 和 经 济 性, 因 地 制 宜 选 用 路 线 平 纵 面 技 术 标 准, 路 线 平 纵 面 技 术 指 标 与 道 路 本 身 功 能 等 级 区 域 道 路 网 规 划 地 形 条 件 相 协 调, 在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前 提 下, 强 调 因 地 制 宜 选 用 技 术 标 准, 不 轻 易 追 求 高 指 标 不 片 面 选 用 高 标 准, 但 在 条 件 允 许 且 经 济 性 论 证 可 行 的 条 件 下 可 选 用 较 高 指 标, 提 高 道 路 行 车 质 量 2.1.4 线 路 平 纵 线 形 除 符 合 相 关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外, 还 须 做 好 平 纵 组 合 设 计, 注 意 系 统 交 通 分 析 与 组 织, 解 决 好 各 主 要 节 点 立 交 设 计, 妥 善 处 理 好 道 路 与 地 形 城 市 规 划 的 关 系, 处 理 好 路 桥 隧 道 立 交 的 关 系, 减 少 线 路 填 挖 方 和 结 构 构 筑 物 工 程 数 量, 减 少 对 自 然 山 体 的 破 坏, 节 约 工 程 投 资 2.1.5 控 制 建 设 规 模, 注 重 经 济 性, 考 虑 其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合 理 平 衡 2.1.6 处 理 好 路 线 设 计 与 征 地 拆 迁 的 关 系 2.1.7 贯 彻 城 市 设 计 理 念, 力 求 设 计 达 到 与 城 市 风 貌 的 融 合, 体 现 现 代 化 城 市 气 息 2.1.8 在 设 计 道 路 线 形 时, 平 面 线 形 设 计 必 须 满 足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1 依 据 自 然 地 形 和 特 征,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地 貌, 避 免 高 填 深 挖 ; 2 一 般 情 况 下, 平 面 线 形 设 计 宜 与 自 然 等 高 线 大 致 相 适 应, 路 线 和 结 构 物 尽 可 能 与 地 形 地 貌 相 吻 合 ; 3 利 用 天 然 景 点 ( 如 山 体 湖 泊 高 大 树 木 ) 或 人 工 构 筑 物 等, 美 化 道 路 环 境, 3

使 道 路 与 大 自 然 融 为 一 体 ; 4 路 线 与 桥 梁 隧 道 立 体 交 叉 沿 线 设 施 等 构 造 物, 应 组 成 有 特 定 风 格 的 建 筑 群 体, 并 利 用 绿 化 等 设 施 改 善 与 沿 线 地 形 地 物 的 配 合, 消 除 对 自 然 景 观 的 破 坏 ; 5 在 道 路 建 设 中 要 避 开 受 保 护 的 景 观 空 间 ( 风 景 区 疗 养 区 保 护 区 等 ), 并 避 免 割 断 生 态 景 观 空 间 ( 河 流 小 溪 森 林 沼 泽 地 等 ) 之 间 的 联 系 2.2 平 面 设 计 2.2.1 在 设 计 道 路 平 面 时, 在 既 有 规 划 线 形 的 基 础 上, 应 进 行 详 尽 的 实 地 考 察, 充 分 考 虑 对 现 状 山 体 水 系 湿 地 与 绿 地 文 物 古 迹 等 的 保 护, 必 要 时 可 适 当 调 整 规 划 平 面 线 形 2.2.2 在 设 计 道 路 平 面 时, 应 考 虑 对 山 体 的 保 护 1 道 路 选 线 应 最 大 限 度 保 留 形 态 好 植 被 好 地 质 条 件 稳 定 的 自 然 山 体, 突 出 原 生 自 然 风 貌 ; 2 结 合 道 路 线 型 走 向,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或 道 路 对 景 背 景 处 选 择 合 理 的 山 体, 体 现 步 移 景 异 的 园 林 造 景 特 点 ; 3 道 路 可 采 用 半 路 半 桥 的 形 式 通 过 机 动 车 道 设 置 于 高 架 桥,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人 行 道 设 置 于 地 面 ; 4 在 必 须 开 挖 山 体 的 情 况 下, 宜 采 用 合 理 的 边 坡 支 护 形 式, 以 维 持 山 体 原 貌 为 原 则, 避 免 人 工 开 挖 的 痕 迹 2.2.3 道 路 平 面 设 计 应 考 虑 对 水 系 湿 地 与 绿 地 的 保 护 1 避 免 堤 坝 式 引 道 对 滨 水 廊 道 及 水 系 的 阻 断 ; 2 在 滨 水 廊 道 及 景 观 植 被 良 好 的 城 市 绿 地 湿 地 地 段 可 采 用 高 架 桥 的 方 式 保 持 景 观 连 续 性 ; 3 经 过 湿 地 的 道 路 应 采 用 以 桥 代 路 的 建 设 方 式 ; 4 在 道 路 设 计 中 应 避 让 现 有 古 树 名 木 2.2.4 在 道 路 选 线 中 要 避 开 文 物 古 迹, 不 得 在 文 物 古 迹 周 围 的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修 建 道 路 2.2.5 在 设 计 道 路 时, 应 对 建 设 用 地 进 行 调 查, 针 对 道 路 可 能 对 动 物 产 生 的 影 响, 依 据 不 同 的 生 态 系 统 类 型 地 形 地 貌, 考 虑 动 物 的 种 类 数 量 分 布 规 律 生 活 4

习 性, 可 在 道 路 沿 线 设 置 路 基 缓 坡 桥 梁 下 方 隧 道 上 方 和 路 基 平 交 缓 坡 通 道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动 物 通 道 1 动 物 通 道 的 数 量 选 址 模 式 和 宽 度 等, 都 需 要 依 据 区 域 内 动 物 物 种 的 类 型 迁 徙 规 律 和 公 路 两 侧 地 形 地 貌 最 终 确 定 ; 2 在 动 物 通 道 入 口 两 侧 可 增 设 防 护 网, 对 动 物 进 行 导 向 指 引, 使 其 从 保 护 通 道 内 安 全 通 过 2.2.6 道 路 平 面 线 形 中 直 线 段 长 度 平 曲 线 长 度 及 半 径 过 渡 段 方 式 及 长 度 均 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的 要 求 2.2.7 道 路 平 面 设 计 应 处 理 好 直 线 与 平 曲 线 的 衔 接, 合 理 设 置 缓 和 曲 线 超 高 加 宽 等 ( 一 般 城 市 道 路 平 面 道 路 上 不 设 置 缓 和 曲 线 和 超 高 ) 2.2.8 设 置 分 隔 带 及 缘 石 断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快 速 路 中 间 分 隔 带 在 大 型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隧 道 特 大 桥 道 路 下 挖 路 段 以 及 不 同 路 基 的 分 离 ( 汇 合 ) 处, 应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间 距 应 视 需 要 而 定, 最 小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2km 开 口 长 度 应 视 道 路 宽 度 及 可 通 行 车 辆 确 定 ; 2 快 速 路 上 两 侧 分 隔 带 的 断 口 间 距 应 按 变 速 车 道 要 求 设 计, 符 合 匝 道 最 小 间 距 设 置 要 求 ; 3 主 干 路 上 两 侧 分 隔 带 断 口 间 距 宜 大 于 或 等 于 300m, 断 口 最 小 长 度 宜 采 用 6m; 4 应 严 格 控 制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的 路 侧 带 缘 石 断 口 两 侧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宜 设 在 支 路 或 街 坊 内 部 路 上 缘 石 断 口 位 置 应 离 开 交 叉 口, 间 距 应 大 于 60m 2.2.9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或 等 于 50km/h 的 路 段 需 加 速 合 流 或 减 速 分 流 时, 应 设 变 速 车 道, 变 速 车 道 长 度 经 计 算 确 定 2.3 纵 断 面 设 计 2.3.1 纵 断 面 设 计 应 满 足 如 下 规 定 : 1 纵 断 面 设 计 应 参 照 城 市 规 划 控 制 标 高 并 适 应 临 街 建 筑 立 面 布 置 地 下 构 造 物 及 沿 线 范 围 内 地 面 水 的 排 除 ; 2 为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舒 适, 纵 坡 应 平 顺 圆 滑 视 觉 连 续, 起 伏 不 宜 频 繁,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 5

3 新 建 道 路 的 纵 断 面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土 石 方 平 衡, 汽 车 运 营 经 济 效 益 及 车 辆 废 气 排 放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路 面 设 计 标 高 土 方 优 先 考 虑 就 近 平 衡 或 道 路 内 部 平 衡, 无 条 件 时 可 考 虑 本 区 域 内 与 其 他 工 程 土 方 平 衡 ; 4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混 合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宜 按 非 机 动 车 爬 坡 能 力 设 计 纵 坡 度 ; 5 纵 断 面 设 计 应 对 沿 线 地 形 地 下 管 线 地 质 水 文 气 候 和 排 水 要 求 综 合 考 虑 1) 路 线 经 过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不 良 地 段 时, 应 提 高 路 基 标 高 以 保 证 路 基 稳 定 当 受 规 划 标 高 限 制 不 能 提 高 时, 应 采 取 稳 定 路 基 措 施 ; 2) 旧 路 改 建 在 旧 路 面 上 加 铺 结 构 层 时, 不 得 影 响 沿 路 范 围 的 排 水 ; 3) 沿 河 改 建 道 路 应 根 据 路 线 位 置 确 定 路 基 标 高 位 于 河 堤 顶 的 路 基 边 缘 应 高 于 河 道 防 洪 水 位 0.5m 但 岸 边 设 置 拦 水 设 施 时, 不 受 此 限 位 于 河 岸 外 侧 道 路 的 标 高 应 按 一 般 道 路 考 虑, 符 合 规 划 控 制 标 高 要 求, 并 应 根 据 情 况 解 决 地 面 水 及 河 堤 渗 水 对 路 基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 4) 道 路 纵 断 面 设 计 要 妥 善 处 理 地 下 管 线 覆 土 的 要 求 ; 5) 道 路 最 小 纵 坡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0.5%, 困 难 时 可 大 于 或 等 于 0.3%, 遇 特 殊 困 难 地 段 纵 坡 度 小 于 0.3% 时, 应 设 置 锯 齿 形 偏 沟 或 采 取 其 他 排 水 措 施 2.3.2 机 动 车 最 大 纵 坡 纵 坡 长 度 变 坡 点 竖 曲 线 的 设 置 均 需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的 要 求 2.3.3 非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纵 坡 宜 小 于 2.5% 大 于 或 等 于 2.5% 时, 应 按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的 要 求 限 制 坡 长 2.3.4 人 行 道 的 坡 度 分 别 有 纵 坡 横 坡 斜 坡 道 及 路 口 转 角 斜 坡 道 等 多 种 状 况, 应 在 满 足 安 全 无 障 碍 通 行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实 际 环 境 设 计 坡 度 1 若 人 行 道 因 地 形 关 系 采 用 非 水 平 式 设 计, 在 考 虑 无 障 碍 环 境 的 前 提 下, 建 议 以 坡 道 取 代 阶 梯 式 设 计 ; 1) 人 行 道 纵 坡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12%, 宜 小 于 5% 坡 度 大 于 8% 应 设 置 一 休 息 平 台, 其 平 台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30 m, 平 台 坡 度 不 得 大 于 2%, 长 度 至 少 3 m 2) 坡 道 侧 可 设 置 扶 手 供 行 动 不 便 者 辅 助 前 进 使 用 ; 3) 坡 道 的 两 旁 及 平 台 处 设 置 路 缘 石 宜 高 出 坡 道 面 10cm 2 人 行 道 横 坡 坡 度 不 应 小 于 0.5%, 不 应 大 于 4%, 一 般 可 取 2%; 6

3 横 越 人 行 道 斜 坡 道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供 汽 车 进 出 的 斜 坡 道, 其 宽 度 最 小 为 2.75 m, 最 大 不 可 超 过 8 m; 如 供 自 行 车 轮 椅 婴 儿 车 进 出, 其 宽 度 最 小 为 1.5 m; 2) 斜 坡 道 最 大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0%; 3) 斜 坡 道 设 计 位 置 应 与 附 近 巷 道 的 出 入 口 公 共 场 所 ( 医 院 学 校 等 ) 过 街 人 行 道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等 要 素 相 协 调 2.4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2.4.1 道 路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应 满 足 如 下 原 则 : 1 应 使 线 形 在 视 觉 上 能 自 然 地 诱 导 驾 驶 员 的 视 线, 并 保 持 视 觉 的 连 续 性 ; 2 平 纵 线 形 的 技 术 指 标 应 大 小 均 衡, 使 线 形 在 视 觉 上 心 理 上 保 持 协 调 ; 3 合 成 纵 坡 应 组 合 得 当, 以 利 于 路 面 排 水 和 安 全 行 车 2.4.2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应 满 足 如 下 基 本 要 求 : 1 平 曲 线 宜 与 竖 曲 线 相 互 对 应, 且 平 曲 线 宜 稍 长 于 竖 曲 线 ; 2 竖 曲 线 半 径 宜 为 平 曲 线 半 径 的 10~20 倍 以 上 随 着 平 曲 线 半 径 的 增 大, 竖 曲 线 半 径 的 放 大 倍 数 也 宜 增 大 ; 3 平 曲 线 缓 而 长 竖 曲 线 坡 差 小 于 1% 时, 可 不 要 求 平 纵 曲 线 线 位 的 对 应, 平 曲 线 中 可 包 含 多 个 竖 曲 线 或 竖 曲 线 略 长 于 平 曲 线 ; 4 条 件 受 限 制 时 选 用 平 面 纵 断 面 的 各 接 近 或 最 大 ( 最 小 ) 值 及 其 组 合 时, 应 考 虑 地 形 技 术 指 标 运 用 等 对 实 际 行 驶 速 度 的 影 响, 其 运 行 速 度 与 设 计 速 度 之 差 不 应 大 于 20km/h; 5 合 成 坡 度 的 控 制 应 与 线 形 组 合 设 计 相 结 合 有 条 件 时, 最 大 合 成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8%, 最 小 合 成 坡 度 不 宜 小 于 0.5% 2.4.3 平 纵 线 形 设 计 中 应 避 免 的 组 合 : 1 凸 形 竖 曲 线 的 顶 部 或 凹 形 竖 曲 线 的 底 部, 不 得 插 入 急 转 的 平 曲 线 或 反 向 平 曲 线 ; 2 长 直 线 不 宜 与 坡 陡 或 半 径 小 且 长 度 短 的 竖 曲 线 组 合, 长 的 竖 曲 线 不 宜 与 半 径 小 的 平 曲 线 组 合 ; 3 长 的 平 曲 线 内 不 宜 包 含 多 个 短 的 竖 曲 线, 短 的 平 曲 线 不 宜 与 短 的 7

竖 曲 线 组 合 ; 4 纵 面 线 形 应 避 免 出 现 驼 峰 暗 凹 跳 跃 断 背 长 直 线 或 折 曲 等 使 驾 驶 员 视 觉 中 断 的 线 形, 或 在 驾 驶 员 视 线 内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平 曲 线 或 竖 曲 线 2.4.4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或 等 于 60km/h 的 道 路, 应 注 意 路 线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设 计 2.4.5 线 形 设 计 应 满 足 如 下 与 环 境 沿 线 设 施 相 协 调 的 设 计 原 则 : 1 线 形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速 度 对 视 觉 的 影 响, 尤 其 对 城 市 快 速 路 线 形 设 计 更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配 合 ; 2 道 路 线 形 应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自 然 风 景, 尽 量 少 改 变 周 围 的 地 貌 地 形 园 林 绿 化 城 市 建 筑 物 等 景 观, 使 道 路 与 自 然 融 为 一 体,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环 境 ; 3 道 路 两 侧 的 绿 化 可 作 为 诱 导 视 线 点 缀 风 景 以 及 改 造 环 境 的 一 种 措 施 而 进 行 专 门 设 计, 但 应 满 足 道 路 视 距 的 要 求 ; 4 路 线 设 计 时 应 考 虑 标 志 标 线 的 设 置, 并 与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相 互 配 合 ; 标 志 标 线 的 设 计 应 力 求 准 确, 确 保 交 通 安 全, 充 分 体 现 路 线 设 计 意 图 2.5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2.5.1 设 计 原 则 2.5.1.1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在 城 市 规 划 的 红 线 宽 度 范 围 内 进 行 横 断 面 型 式 布 置 各 组 成 部 分 尺 寸 及 比 例 应 按 道 路 类 别 级 别 设 计 速 度 设 计 年 限 的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交 通 量 和 人 流 量 交 通 特 性 交 通 组 织 交 通 设 施 地 上 杆 线 地 下 管 线 绿 化 地 形 等 因 素 统 一 安 排, 以 保 障 车 辆 和 人 行 交 通 的 安 全 通 畅 2.5.1.2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注 重 道 路 功 能 设 计,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的 宜 人 氛 围 1 地 面 常 规 公 交 在 各 类 道 路 上 都 应 体 现 优 先 性, 提 高 公 共 交 通 可 达 性, 方 便 居 民 出 行 ; 2 干 路 为 满 足 管 线 布 设 等 非 交 通 功 能 而 增 加 的 路 侧 带 人 行 道 宽 度 可 设 为 绿 化 带, 以 改 善 城 市 景 观,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的 宜 人 氛 围, 减 缓 机 动 8

车 交 通 带 来 的 噪 声 尾 气 等 环 境 污 染 ; 3 考 虑 步 行 友 好, 注 重 街 道 景 观 设 计, 注 重 连 续 安 全 步 行 系 统 建 设, 主 次 干 路 必 须 设 置 分 隔 带 和 行 人 自 行 车 过 街 安 全 岛, 以 提 高 道 路 安 全 性, 体 现 道 路 为 广 大 居 民 服 务 的 最 基 本 功 能 2.5.1.3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合 理 确 定 机 动 车 车 道 宽 度, 节 约 道 路 用 地 资 源,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2.5.1.4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考 虑 近 远 期 结 合, 合 理 确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车 行 道 宽 度, 保 护 城 市 特 色 1 考 虑 近 期 工 程 成 为 远 期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且 非 机 动 车 道 资 源 可 适 应 将 来 的 车 道 功 能 转 变 ; 2 减 少 废 弃 工 程, 预 留 管 线 位 置, 减 少 管 线 的 二 次 迁 移, 应 对 分 期 建 设 与 一 次 建 设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论 证 2.5.1.5 对 现 有 道 路 改 建 应 采 取 工 程 措 施 与 交 通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以 提 高 道 路 通 行 能 力 和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2.5.2 横 断 面 布 置 2.5.2.1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满 足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行 人 与 公 共 交 通 优 先 的 原 则, 合 理 考 虑 各 车 种 和 行 人 的 路 权 范 围 及 宽 度 2.5.2.2 城 市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布 置 型 式 分 为 地 面 整 体 式 及 分 离 式 两 种 或 上 述 两 种 型 式 的 组 合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地 形 地 物 条 件 因 地 制 宜 选 用 2.5.2.3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宜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地 面 整 体 式 断 面 布 置 适 用 于 地 势 平 坦 道 路 红 线 较 宽 或 拆 迁 较 少 的 新 建 城 区 ; 2 分 离 式 断 面 适 用 于 横 向 地 势 较 陡 的 沿 山 道 路 沿 江 沿 河 道 路 及 拆 迁 受 限 制 地 区 的 道 路, 宜 依 地 形 左 右 幅 分 离 布 置 ; 3 高 架 路 断 面 一 般 适 用 于 建 筑 密 集 区 用 地 拆 迁 受 限 制 红 线 宽 度 较 窄 交 通 流 量 大 路 口 间 距 较 小 的 快 速 路, 选 用 时 应 按 交 通 发 展 用 地 范 围 地 形 条 件 立 交 设 置 出 入 口 设 置 以 及 环 境 协 调 等 因 素, 经 技 术 经 济 综 合 比 较 后 谨 慎 选 用 若 选 用 则 必 须 采 取 噪 声 防 治 与 立 体 绿 化 等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4 隧 道 式 断 面 适 用 于 新 建 道 路 路 段 通 过 大 型 建 筑 群 并 对 城 市 景 观 要 求 高, 或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区, 以 及 穿 越 江 河 湖 泊 铁 路 站 场 等 地 段 9

2.5.2.5 桥 梁 隧 道 断 面 布 置 宜 考 虑 如 下 条 件 : 1 小 桥 断 面 型 式 及 总 宽 度 应 与 道 路 相 同 大 中 桥 断 面 型 式 中 车 行 道 及 路 缘 带 宽 度 应 与 道 路 相 同, 分 隔 带 宽 度 可 适 当 缩 窄, 但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1.0m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40km/h 的 道 路 两 侧 分 隔 带 可 用 交 通 标 线 代 替 桥 上 不 应 设 置 停 车 带 ; 2 隧 道 的 车 行 道 及 路 缘 带 宽 度 应 与 道 路 相 同, 隧 道 两 侧 应 考 虑 侧 向 宽 度, 分 隔 带 宽 度 可 适 当 缩 窄, 但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1.0m 分 隔 带 可 用 交 通 标 线 代 替, 但 曲 线 隧 道 不 得 用 标 线 代 替 隧 道 中 不 应 设 置 停 车 带 2.5.2.6 横 向 地 面 起 伏 较 大 的 路 段, 可 设 计 为 分 离 式 断 面, 有 分 有 合, 以 减 少 工 程 量, 并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2.5.2.7 改 扩 建 道 路 的 横 断 面 设 计 可 根 据 周 边 条 件 因 地 制 宜, 设 计 过 渡 断 面 2.5.2.8 规 划 道 路 横 断 面 时 应 将 公 共 设 施 带 宽 度 独 立 出 来, 并 考 虑 高 度 间 隔 排 列 方 式 及 维 修 空 间, 并 以 不 占 用 行 人 空 间 及 不 阻 挡 行 人 的 行 进 路 线 为 原 则 2.5.3 横 断 面 组 成 宽 度 2.5.3.1 各 级 道 路 的 机 动 车 车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车 型 及 设 计 速 度 确 定 2.5.3.2 各 级 道 路 应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对 于 快 速 路 应 设 置 辅 道 以 便 于 非 机 动 车 及 行 人 通 行 2.5.3.3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宜 采 用 绿 化 分 隔 带, 并 种 植 乔 木 2.5.3.4 道 路 规 划 单 元 数 量 宜 满 足 表 2.5.3.4 的 要 求 表 2.5.3.4 路 横 断 面 基 本 类 型 功 路 道 路 规 划 单 元 数 量 ( 个 ) 总 能 分 类 型 编 号 中 央 分 机 动 车 车 道 分 公 交 专 非 机 动 路 边 停 公 共 设 人 行 道 宽 度 (m) 隔 道 隔 用 车 车 施 带 * 带 道 道 带 带 快 速 路 1 1 6 2 2 2 2 2 2 54~48 ( 主 干 2 1 6 2 2 2 0 2 2 48~45 路 ) 3 1 4 2 2 2 0 2 2 42~38 4 1 6 0 0 2 0 2 2 38~35 次 干 路 5 1 4 0 0 2 0 2 2 36~34 6 0 4 0 0 2 0 2 2 32~30 7 0 4 0 0 2 0 2 2 30~28 支 路 8 0 4 0 0 2 0 2 2 26~23.5 10

9 0 2 0 0 2 0 2 2 22~17 注 : 机 动 车 道 原 则 上 不 应 超 出 表 中 数 量, 特 殊 情 况 可 增 加 车 道, 总 宽 度 相 应 调 整 2.5.3.5 道 路 规 划 单 元 设 置 尺 寸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城 市 快 速 干 道 的 路 段 上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一 般 为 3.5m; 城 市 主 干 道 城 市 次 干 道 支 路 的 路 段 上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一 般 为 3.25m~3.5m; 2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进 口 道 受 现 有 道 路 宽 度 限 制 时,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可 采 用 3.0m~3.5m, 当 大 型 车 辆 混 入 率 小 于 15% 时 可 取 下 限 特 殊 情 况 其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8m; 3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出 口 道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但 出 口 道 只 有 一 条 车 道 时 不 应 小 于 3.25m; 4 非 机 动 车 车 道 最 小 宽 度 不 应 低 于 1.5m( 详 见 表 2.5.3.5) 表 2.5.3.5 道 路 规 划 单 元 设 置 尺 寸 推 荐 表 单 位 :m 项 目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分 隔 带 开 口 间 距 600 300 100 - 人 行 道 宽 1.5~4 1.5~4 1.5~3.5 1.5~2.5 机 动 车 道 宽 3.5 3.25 3.25 3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2.5 2.5 2.5 1.5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1.5~4 1.5~4 1.5 - 车 道 ( 快 慢 ) 分 隔 带 宽 0.5 0.5 0.5 - 公 交 车 停 靠 空 间 宽 3~3.5 3~3.5 3~3.5 - 路 边 汽 车 纵 向 停 车 空 间 宽 2.5 2.5 2.5 2.5 路 边 非 机 动 车 横 向 停 车 空 间 宽 1.5~2 1.5~2 1.5~2 1.5~2 公 共 设 施 带 宽 1.5 1.5 1.5 1~1.5 11

3 路 基 路 面 设 计 3.1 设 计 原 则 3.1.1 路 基 路 面 设 计 应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就 地 取 材 方 便 施 工 的 原 则, 选 择 结 构 合 理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降 低 噪 音 施 工 方 便 维 修 养 护 便 利 且 适 用 于 本 地 区 特 点 的 路 面 结 构 形 式, 并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进 行 路 面 结 构 设 计 3.1.2 高 等 级 道 路 应 采 用 柔 性 路 面 3.1.3 路 面 面 层 类 型 的 选 用 应 符 合 表 3.1.3 的 规 定 表 3.1.3 路 面 或 铺 面 面 层 类 型 及 适 用 范 围 面 层 类 型 沥 青 混 凝 土 水 泥 混 凝 土 沥 青 贯 入 沥 青 碎 石 沥 青 表 面 处 治 砂 石 路 面 条 块 石 路 面 适 用 范 围 快 速 路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支 路 停 车 场 人 行 道 商 业 街 文 化 街 快 速 路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支 路 停 车 场 人 行 道 商 业 街 文 化 街 支 路 停 车 场 人 行 道 支 路 停 车 场 人 行 道 支 路 停 车 场 人 行 道 商 业 街 步 行 街 文 化 街 注 : 沥 青 混 凝 土 含 透 水 ( 降 噪 ) 沥 青 混 合 料 3.1.4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路 基 路 面 不 宜 分 期 修 建 软 土 地 区 可 能 产 生 较 大 沉 降 的 路 段, 以 及 初 期 交 通 量 较 小 的 道 路 可 以 一 次 设 计, 分 期 修 建 实 施 3.1.5 路 基 路 面 排 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路 基 路 面 排 水 设 计 应 综 合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并 与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相 协 调, 防 止 污 染 水 源 ; 2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气 候 地 形 地 质 水 文 等 自 然 条 件, 设 置 必 要 的 地 表 排 水, 路 面 内 部 排 水 地 下 排 水 等 设 施, 并 与 沿 线 排 水 系 统 相 配 合, 形 成 完 善 的 排 水 系 统 ; 12

3 特 殊 地 质 环 境 地 段 的 路 基 路 面 排 水 设 计, 必 须 与 该 特 殊 工 程 整 治 措 施 相 结 合, 进 行 综 合 设 计 ; 3.1.6 路 基 路 面 排 水 可 采 用 浅 碟 边 沟 的 形 式 3.2 路 基 路 面 材 料 3.2.1 路 基 设 计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1 路 基 路 面 应 根 据 道 路 功 能 道 路 类 型 交 通 量, 结 合 沿 线 气 候 地 形 地 质 及 路 用 材 料 等 自 然 条 件 进 行 设 计, 保 证 其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稳 定 性 和 耐 久 性 同 时, 路 面 面 层 应 满 足 平 整 和 抗 滑 的 要 求 ; 2 路 基 必 须 密 实 均 匀,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稳 定 性 抗 变 形 能 力 和 耐 久 性, 应 结 合 气 候 水 文 和 地 质 条 件,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以 保 证 路 基 稳 定 ; 3 路 基 工 程 应 遵 循 节 约 用 地 保 护 环 境 的 原 则, 减 少 对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 4 路 基 断 面 形 式 应 与 沿 线 自 然 环 境 和 城 市 环 境 相 协 调, 避 免 深 挖 高 填 ; 5 路 基 合 理 利 用 当 地 材 料, 优 先 选 择 工 业 废 渣 混 合 料 建 筑 市 政 废 渣 等 废 弃 材 料 循 环 利 用 材 料 重 量 占 基 层 材 料 总 重 量 的 比 例 不 应 低 于 10%; 6 路 基 设 计 应 重 视 排 水 系 统 防 排 水 设 施 和 防 护 设 施 的 设 计 ; 7 对 于 特 殊 地 质 和 水 文 条 件 的 路 基, 应 查 明 情 况, 分 析 危 害, 结 合 本 地 成 功 经 验,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增 强 工 程 可 靠 性 ; 8 填 方 路 基 应 分 层 铺 筑, 均 匀 压 实 路 基 压 实 采 用 重 型 击 实 标 准, 压 实 度 应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3.2.2 填 方 路 基 应 优 先 选 用 级 配 较 好 的 砾 类 土 砂 类 土 等 粗 粒 土 作 为 填 料, 填 料 粒 径 应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1 当 地 下 水 影 响 路 堤 稳 定 时, 应 采 取 拦 截 引 排 地 下 水 或 在 路 堤 底 部 填 筑 渗 水 性 好 的 材 料 等 措 施 ; 2 路 基 填 土 高 度 小 于 路 面 和 路 床 总 厚 度 时, 应 将 地 基 表 层 土 进 行 超 挖 并 分 层 回 填 压 实, 其 处 理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重 型 汽 车 荷 载 作 用 的 工 作 区 深 度 ; 3.2.3 挖 方 路 基 根 据 工 程 地 质 情 况 选 择 坡 率 : 一 般 残 积 或 坡 积 状 全 风 化 岩 层, 挖 13

方 边 坡 采 用 1:1; 强 风 化 的 岩 层 挖 方 边 坡 采 用 1:0.75; 中 风 化 的 岩 层 挖 方 边 坡 采 用 1:0.75~0.5; 弱 风 化 至 微 风 化 的 岩 层 挖 方 边 坡, 采 用 1:0.5~0.3 深 挖 路 堑 应 进 行 边 坡 稳 定 验 算 3.2.4 路 基 边 坡 设 计 本 着 安 全 经 济 环 保 的 原 则, 根 据 路 基 填 土 高 度 和 不 同 地 质 情 况 边 坡 坡 率 的 设 置 灵 活 自 然 因 地 制 宜 顺 势 而 为, 不 采 用 单 一 坡 率, 为 绿 色 防 护 创 造 条 件 1 路 基 边 坡 采 用 生 态 护 坡 结 构, 保 证 快 速 形 成 绿 化 景 观 效 果 ; 2 高 边 坡 设 计 应 根 据 地 质 钻 孔 资 料 进 行 高 边 坡 稳 定 的 计 算, 避 免 滑 坡 塌 落 事 故 的 发 生,8m 以 上 的 护 坡 和 挡 墙 应 组 织 专 项 设 计 审 查 ; 3 边 坡 的 设 计 应 采 用 生 态 绿 化 处 理 的 边 坡 处 理 方 式, 避 免 采 用 砌 石 等 影 响 生 态 景 观 的 护 坡 形 式 受 用 地 地 形 影 响 的 路 段, 可 采 用 挡 墙 锚 杆 土 工 布 等 支 护 的 形 式 ; 4 边 坡 设 计 应 考 虑 对 植 物 友 善, 利 于 保 持 水 土, 形 成 良 好 的 生 态 边 坡 系 统 3.2.5 路 基 填 挖 交 界 处 理, 为 保 证 填 挖 过 渡 段 路 基 的 整 体 稳 定, 减 少 不 均 匀 沉 降, 可 采 用 冲 击 碾 压 挖 台 阶 设 置 土 工 格 栅 或 结 合 采 用 的 综 合 处 理 措 施 为 减 少 填 挖 交 界 处 的 不 均 匀 沉 降, 保 证 路 基 路 面 整 体 稳 定 和 强 度, 当 地 面 横 坡 或 纵 坡 陡 于 1:5 时, 路 基 底 部 应 挖 成 宽 不 小 于 2.0m 的 台 阶, 台 阶 设 2% 向 内 倾 斜 的 坡 度 3.2.6 路 基 设 计 高 度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1 路 基 高 度 设 计 应 使 路 肩 边 缘 的 路 基 相 对 高 度 不 低 于 路 基 土 的 毛 细 水 上 升 高 度, 并 考 虑 冰 冻 的 影 响 ; 2 沿 河 及 浸 水 路 段 的 路 基 边 缘 标 高, 应 不 低 于 路 基 设 计 洪 水 频 率 的 水 位 加 雍 水 高 波 浪 侵 袭 高 度 和 0.5m 的 安 全 高 度 3.2.7 土 质 路 基 压 实 度 应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3.2.8 深 挖 高 填 路 基 边 坡 路 段, 必 须 针 对 其 工 程 特 性 进 行 路 基 防 护 设 计 对 存 在 稳 定 性 隐 患 的 边 坡, 必 须 进 行 稳 定 性 分 析,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3.2.9 一 般 情 况 下, 人 行 道 应 采 用 透 水 路 面 1 路 面 可 选 择 透 水 砖 透 水 混 凝 土 等 路 面 形 式 ; 2 黏 土 层 地 区 管 线 埋 设 深 度 不 足 时 可 设 计 硬 底 软 面, 并 配 合 渗 透 排 水 管 渗 透 井 及 渗 透 侧 沟 等 方 式 达 到 路 面 透 水 保 水 功 能 14

3.2.10 有 条 件 时, 非 机 动 车 道 宜 采 用 透 水 路 面, 机 动 车 道 可 采 用 重 型 排 水 型 沥 青 路 面 3.2.11 透 水 混 凝 土 的 铺 设, 应 在 比 较 和 研 究 交 通 条 件 路 基 条 件 气 象 条 件 施 工 性 综 合 环 境 后 决 定 铺 设 构 造 3.2.12 本 着 安 全 可 靠 因 地 制 宜 就 地 取 材 经 济 合 理 施 工 可 行 保 护 环 境 和 节 约 资 源 的 设 计 指 导 思 想, 根 据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进 行 软 基 处 理 的 设 计 1 工 后 沉 降 量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和 道 路 一 般 路 段 桥 台 背 后 涵 洞 及 其 它 构 造 物 等 不 同 路 段 分 别 提 出 沉 降 量 要 求 ; 提 出 路 基 处 理 交 工 面 承 载 力 要 求 ; 2 桥 台 背 后 应 防 止 出 现 不 均 匀 的 沉 降, 结 构 物 基 底 承 载 力 要 满 足 要 求 ; 3 耕 土 人 工 填 土 软 - 可 塑 状 粘 土 淤 泥 等 软 土 厚 度 小 于 3m, 可 采 用 浅 层 换 填, 换 填 土 分 层 碾 压 进 行 处 理, 压 实 度 应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 4 深 层 的 处 理 可 采 用 强 夯 和 强 夯 置 换 法 搅 拌 桩 处 理 法 堆 载 预 压 法 动 力 排 水 固 结 法 复 合 地 基 处 理 注 浆 法 等 3.2.13 堆 筑 工 程 弃 方 防 治 交 通 噪 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对 用 地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并 注 重 与 景 观 协 调 ; 2 工 程 弃 方 堆 筑 边 坡 坡 度 应 根 据 当 地 土 质 条 件 地 形 地 物 确 定, 堆 筑 体 应 压 实, 保 证 稳 定 ; 3 采 用 建 筑 垃 圾 或 工 业 废 渣 等 废 弃 物 堆 筑 时 应 用 土 壤 包 覆, 不 得 外 露, 并 及 时 绿 化 ; 4 堆 筑 体 表 面 应 绿 化, 有 条 件 时 应 在 其 表 面 及 周 围 作 美 化 栽 植 3.3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3.3.1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沥 青 路 面 可 分 为 面 层 基 层 和 垫 层 三 个 主 要 层 次 ; 2 面 层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结 构 强 度 高 温 稳 定 性 低 温 抗 裂 性 抗 疲 劳 抗 水 损 害 及 良 好 的 表 面 特 性 ; 3 基 层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扩 散 荷 载 的 能 力 并 具 有 足 够 的 水 稳 定 性 ; 4 垫 层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强 度 和 良 好 的 水 稳 定 性 ; 5 沥 青 路 面 结 构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结 构 承 载 能 力 和 耐 久 性, 良 好 的 行 车 15

舒 适 性 安 全 性 和 车 辆 运 行 的 经 济 性, 并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道 路 周 围 环 境 的 负 面 影 响 3.3.3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方 法 与 指 标 的 选 用 应 满 足 如 下 规 定 : 1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应 选 用 多 种 损 坏 模 式 作 为 临 界 状 态 和 选 用 多 项 设 计 指 标 ; 2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宜 采 用 双 圆 垂 直 均 布 荷 载 作 用 下 的 多 层 弹 性 连 续 体 系 理 论, 按 设 计 荷 载 所 产 生 的 应 力 应 变 和 位 移 量 不 超 过 路 面 任 一 结 构 中 材 料 所 容 许 的 范 围 来 选 择 和 确 定 路 面 结 构 层 的 组 合 及 其 尺 寸 3.3.3 沥 青 路 面 的 结 构 层 可 由 面 层 基 层 底 基 层 垫 层 等 多 层 结 构 组 成 1 沥 青 面 层 应 具 有 抗 车 辙 抗 低 温 开 裂 抗 疲 劳 ( 耐 久 ) 抗 剥 落 的 品 质, 以 及 平 整 抗 滑 耐 磨 低 噪 声 的 表 面 性 能 ; 2 沥 青 路 面 的 基 层 底 基 层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稳 定 性, 在 冰 冻 地 区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抗 冻 性 ; 半 刚 性 材 料 基 层 应 具 有 较 小 的 收 缩 ( 温 缩 和 干 缩 ) 变 形 和 较 强 的 抗 冲 刷 能 力 3.3.4 沥 青 路 面 结 构 层 组 合 应 符 合 下 述 原 则 : 1 按 道 路 的 等 级 及 交 通 繁 重 程 度 选 择 面 层 的 类 型 和 厚 度 ; 2 满 足 对 各 结 构 层 ( 面 层 基 层 和 垫 层 ) 的 相 关 功 能 要 求 ; 3 适 应 各 结 构 层 的 荷 载 应 力 分 布 特 性 ; 4 考 虑 水 文 状 况 的 不 利 影 响 ; 5 结 构 层 数 和 各 层 厚 度 要 适 当, 以 便 于 施 工 3.3.5 沥 青 面 层 各 层 材 料 组 成 应 符 合 如 下 技 术 要 求 : 1 表 面 层 应 具 有 抗 车 辙 抗 开 裂 抗 滑 密 实 基 本 不 渗 水 耐 磨 耗 降 噪 等 性 能 ; 2 联 结 层 上 层, 要 考 虑 荷 载 和 温 度 影 响, 应 具 有 抗 车 辙 抗 开 裂 密 实 基 本 不 渗 水 的 性 能 ; 3 联 结 层 下 层, 要 抵 抗 重 复 交 通 荷 载 引 起 的 疲 劳 抗 车 辙 密 实 基 本 不 渗 水 抗 水 损 害 能 力 要 强 16

4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4.1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4.1.1 平 面 交 叉 口 设 计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位 置 宜 选 择 在 两 相 交 道 路 的 直 线 段 上, 交 叉 口 功 能 区 内 不 宜 设 置 曲 线 端 点 桥 梁 和 隧 道 起 点, 当 无 法 避 免 时, 应 保 证 功 能 区 范 围 内 视 距 要 求 ; 2 应 根 据 相 交 道 路 等 级 线 形 交 叉 口 用 地 条 件 等 因 素 决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形 状, 不 宜 出 现 错 位 畸 形 或 超 过 四 路 的 交 叉 口, 如 无 法 避 免 时 应 采 取 改 善 措 施 ; 3 平 面 交 叉 口 相 交 道 路 应 尽 可 能 正 交, 斜 交 时 应 不 小 于 70º; 进 行 局 部 改 善 时 应 根 据 主 交 通 流 优 先 的 原 则 进 行 ; 4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交 通 组 织 和 渠 化 方 式 应 根 据 相 交 道 路 等 级 交 叉 口 功 能 定 位 交 通 量 交 通 管 理 条 件 等 因 素 决 定 ; 5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渠 化 设 计 不 应 压 缩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通 行 空 间, 恶 化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通 行 条 件 ; 6 在 交 叉 口 功 能 区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街 坊 出 入 口 公 交 停 靠 站 等 设 施 4.1.2 平 面 交 叉 口 设 计 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要 求 17

5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5.1 人 行 道 5.1.1 人 行 道 设 计 应 根 据 其 功 能 定 位 及 周 围 用 地 性 质, 考 虑 布 置 绿 化 带 和 设 施 带 的 需 要, 结 合 居 民 出 行 需 求 道 路 景 观 需 求 城 市 发 展 要 求 及 环 保 要 求,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综 合 分 析 而 确 定 总 体 上 应 满 足 安 全 性 舒 适 性 连 续 性 地 域 性 的 要 求 5.1.2 人 行 系 统 除 应 具 备 安 全 便 捷 的 步 行 流 线 外, 宜 兼 具 联 通 城 市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构 建 城 市 景 观 带 完 善 道 路 生 态 绿 化 系 统 等 功 能 5.1.3 改 造 的 城 市 道 路 可 增 设 人 行 道 若 道 路 空 间 紧 张, 可 人 车 共 享, 但 优 先 考 虑 行 人 行 走 安 全 5.1.4 人 行 通 道 宽 度 必 须 满 足 行 人 的 安 全 和 通 畅 要 求, 应 根 据 预 测 人 流 量 计 算 确 定, 车 站 区 域 应 为 0.9m 的 倍 数, 其 余 区 域 宜 为 0.75m 的 倍 数 最 小 净 宽 在 车 站 区 域 不 得 小 于 1.8m, 其 余 区 域 不 应 小 于 1.5m 5.1.5 人 行 道 在 净 空 要 求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任 何 障 碍 物, 其 净 高 应 不 小 于 2.5m 5.1.6 人 行 道 与 车 道 间 应 设 置 缘 石 标 线 加 车 道 屏 围 栏 或 植 槽 绿 篱 等 隔 离 装 置 或 将 以 上 几 种 方 式 做 不 同 的 组 合 运 用 5.1.7 缘 石 宜 采 用 立 式, 出 入 口 宜 采 用 斜 式 或 平 式, 有 路 肩 时 采 用 平 式 人 行 道 及 人 行 横 道 宽 度 范 围 内 缘 石 应 做 成 斜 式 或 平 式, 便 于 儿 童 车 轮 椅 及 残 疾 人 通 行 缘 石 材 料 可 采 用 坚 硬 石 质 或 水 泥 混 凝 土 水 泥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不 应 低 于 30MPa 5.1.8 除 隧 道 内 线 形 弯 曲 路 段 桥 梁 人 行 道 侧 面 陡 峻 处 等 有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的 路 段 外, 其 他 道 路 缘 石 高 出 路 面 边 缘 不 应 超 出 15cm 5.1.9 人 行 道 与 车 道 间 应 设 置 缘 石 标 线 加 车 道 屏 围 栏 或 植 槽 绿 篱 等 隔 离 装 置, 人 行 道 与 路 面 同 高 时, 可 采 用 围 栏 等 作 为 分 隔, 并 避 免 妨 碍 路 边 停 车 操 作 或 路 侧 商 铺 装 卸 货 的 需 求 若 人 行 道 需 要 有 足 够 的 设 置 宽 度 与 空 间, 可 考 虑 绿 篱 分 隔 5.1.10 缘 石 材 料 应 采 用 整 体 性 防 撞 性 好 的 材 料, 避 免 大 量 采 用 超 出 道 路 整 体 建 18

设 标 准 的 昂 贵 石 材 5.1.11 缘 石 坡 道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缘 石 坡 道 应 设 在 人 行 道 的 范 围 内, 其 宽 度 应 与 人 行 横 道 相 对 应 ; 2 缘 石 坡 道 下 口 高 出 车 行 道 的 地 面 不 得 大 于 20mm 5.1.12 人 行 道 优 先 采 用 透 水 路 面, 并 应 满 足 整 体 强 度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满 足 抗 滑 平 整 的 要 求 1 柔 性 基 层 可 不 设 垫 层 地 下 水 位 较 高, 路 基 处 于 潮 湿 状 态 路 段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垫 层 面 层 为 透 水 砖 的 人 行 道 垫 层 材 料 宜 采 用 透 水 性 能 较 好 的 中 砂 或 粗 砂 ; 2 柔 性 基 层 适 用 于 土 基 状 况 较 好, 碾 压 条 件 良 好 的 路 段 或 要 求 人 行 道 结 构 透 水 的 路 段 砂 砾 ( 砾 石 砂 ) 混 合 料 的 最 大 粒 径 应 不 大 于 53mm, 并 不 大 于 层 厚 的 70%,4.75mm 以 下 的 颗 粒 含 量 应 为 30~50%, 石 料 压 碎 值 应 不 大 于 40%; 3 面 层 为 透 水 砖 的 半 刚 性 基 层, 其 有 效 孔 隙 率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12%; 4 市 政 道 路 人 行 道 土 基 为 膨 胀 土 的 区 域 不 宜 采 用 透 水 砖 作 为 面 层 透 水 砖 的 有 效 孔 隙 率 应 15%, 渗 透 系 数 应 1.0 10-2 cm/s 5.1.13 透 水 砖 路 面 组 合 宜 满 足 表 的 相 关 要 求 表 5.1.13 透 水 砖 路 面 组 合 结 构 类 型 透 水 砖 结 构 组 合 组 合 一 组 合 二 面 层 柔 性 基 层 半 刚 性 基 层 二 灰 碎 石 水 稳 碎 石 垫 层 级 配 碎 石 级 配 砂 砾 注 : 表 中 代 表 适 用 的 结 构 组 合,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选 用 5.1.14 透 水 砖 路 面 可 参 考 表 5.1.14 表 5.1.14 透 水 砖 路 面 构 造 参 数 结 构 层 结 构 层 类 型 适 宜 厚 度 (mm) 面 层 透 水 砖 60~80 柔 性 基 层 级 配 碎 石 150~200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150~200 半 刚 性 基 层 透 水 性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150~200 石 灰 粉 煤 灰 稳 定 碎 石 200~250 垫 层 级 配 碎 石 150~200 矿 渣 路 面 旧 料 150~200 5.1.15 透 水 混 凝 土 构 造 参 数 可 参 考 表 5.1.15 19

表 5.1.15 透 水 混 凝 土 适 用 对 象 与 构 造 参 数 参 考 值 构 造 项 目 适 用 对 象 上 层 透 水 混 凝 土 厚 度 (mm) 下 层 0~40 级 配 碎 石 (mm) 人 行 道 (Ⅰ)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60 100 人 行 道 (Ⅱ) 上 管 理 车 辆 ( 最 大 载 重 量 在 4t 以 下 ) 的 人 行 道 60~80 150 自 行 车 道 停 车 场 类 停 放 轿 车 的 停 车 场 (Ⅰ) 100 150 停 车 场 类 (Ⅱ) 停 放 轿 车 与 大 型 公 交 车 的 停 车 场 轻 交 通 路 150 150 ( 大 型 用 车 ) 车 道 类 大 交 通 量 轻 交 通 路 160~200 150 5.2 非 机 动 车 道 5.2.1 非 机 动 车 路 网 应 由 道 路 两 侧 的 自 行 车 道 ( 或 自 行 车 人 行 道 ) 街 坊 路 小 区 内 道 路 等 共 同 组 成 可 连 续 行 驶 的 网 络 5.2.2 主 干 道 和 快 速 路 的 机 动 车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之 间 应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支 路 可 根 据 条 件 设 置 机 非 隔 离 设 施 公 交 车 站 应 与 自 行 车 道 隔 离, 避 免 进 出 站 公 交 车 辆 对 自 行 车 的 干 扰 与 威 胁 5.2.3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应 考 虑 实 现 远 期 非 机 动 车 道 功 能 的 转 换 5.2.4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和 支 路 应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5.2.5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商 业 中 心 公 交 车 站 与 重 要 景 点 等 人 流 密 集 区 域 的 道 路, 应 根 据 需 要 就 近 设 置 足 够 的 方 便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5.2.6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自 行 车 设 计 交 通 量 与 每 条 自 行 车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计 算, 并 应 满 足 有 关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规 定 1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宽 度 包 括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及 两 侧 各 25cm 路 缘 带 ; 2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两 侧 的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宜 为 3.5m, 支 路 宜 为 2.5m, 最 低 宽 度 不 应 低 于 1.5m 5.2.7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应 根 据 条 件 按 设 计 速 度 15~20km/h 的 要 求 进 行 线 形 设 计, 并 应 设 置 安 全 排 水 照 明 遮 荫 等 设 施 20

6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6.1 标 志 6.1.1 警 告 标 志 6.1.1.1 一 般 规 定 1 警 告 标 志 至 危 险 地 点 的 距 离, 根 据 道 路 的 设 计 速 度 按 表 6.1.1.1 选 取 ; 表 6.1.1.1 标 志 的 前 置 距 离 设 计 速 度 (km/h) 71~100 40~70 <40 标 志 到 危 险 地 点 距 离 (m) 100~200 50~100 20~50 2 警 告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通 过 技 术 判 断 认 为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路 段 ; 容 易 造 成 驾 驶 者 错 觉 而 放 松 警 惕 的 路 段 ; 同 一 位 置 连 续 发 生 同 类 事 故 的 路 段 ; 3 所 有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警 告 标 志 均 应 采 用 三 级 或 以 上 的 反 光 膜 6.1.1.2 预 告 道 路 桥 梁 纵 断 面 线 形 的 警 告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陡 坡 的 坡 顶 坡 脚 或 影 响 视 距 的 驼 峰 桥 以 前 1 坡 段 所 处 的 地 形 不 利, 路 面 防 滑 性 能 较 差 等 情 况, 危 及 上 下 坡 安 全 或 道 路 纵 坡 大 于 4% 时 应 设 置 陡 坡 标 志 ; 2 纵 坡 大 于 4.5%, 坡 长 小 于 35m, 会 车 视 距 不 足 14m 的 桥 梁 前 应 设 置 驼 峰 桥 标 志 ; 3 设 置 陡 坡 标 志 或 驼 峰 桥 标 志 时 应 配 合 设 置 限 制 速 度 标 志 或 禁 止 超 车 标 志 双 向 行 驶 的 陡 坡 道 路 或 驼 峰 桥, 可 配 合 漆 划 车 行 道 中 心 实 线 或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墩 等 6.1.1.3 各 类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应 优 先 采 用 太 阳 能 标 志 装 置 以 下 情 况 可 不 采 用 : 1 交 通 标 志 所 在 的 路 段 受 遮 挡 严 重 ; 2 有 特 殊 控 制 要 求 21

6.1.2 禁 令 标 志 的 设 置 6.1.2.1 市 区 内 取 消 禁 止 停 车 禁 止 鸣 笛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及 三 轮 机 动 车 标 志, 只 保 留 限 速 标 志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需 设 置 多 种 禁 令 标 志, 可 单 独 设 杆 信 号 灯 路 口, 限 速 标 志 可 与 信 号 灯 共 杆 ; 非 信 号 灯 路 口, 限 速 标 志 应 尽 量 与 路 灯 共 杆 图 6.1.2.1 限 速 标 志 与 信 号 灯 共 杆 6.1.2.3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设 置 条 件 如 下 : 1 宽 度 为 10m 以 上 的 支 路 与 其 他 道 路 相 交 ( 非 信 号 交 叉 口 ), 均 应 在 支 路 入 口 部 设 置 ; 2 快 速 干 道 上 没 有 加 速 车 道 的 入 口 处 可 设 置 ; 3 已 进 行 了 交 通 渠 化 的 右 转 车 道, 转 弯 后 没 有 足 够 加 速 车 道 的 入 口 处 可 设 置 4 环 岛 交 叉 口 的 所 有 入 口 处 ; 5 其 他 需 要 减 速 让 行 的 地 方 ; 6 设 置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时 应 配 合 漆 划 减 速 让 行 标 线 6.1.3 指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6.1.3.1 设 有 人 行 信 号 标 志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交 叉 口, 可 不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标 志 6.1.3.2 设 置 在 禁 止 变 换 车 道 线 的 起 点 处, 当 相 邻 交 叉 路 口 间 距 小 于 100m 时, 可 适 当 缩 短 前 置 距 离 若 无 特 殊 需 要 时, 进 口 道 车 道 数 小 于 4 车 道 可 不 设 置 分 道 标 志 6.1.3.3 长 沙 市 常 用 的 机 非 分 道 标 志 有 三 种 ( 如 图 6.1.3.3 所 示 ) 有 隔 离 栏 杆 或 者 绿 化 带 隔 离 时, 应 使 用 A B 模 式 的 机 非 分 道 标 志 ; 无 隔 离 栏 杆 或 者 绿 化 带 隔 离 时, 应 在 道 路 入 口 处 地 面 标 线 画 出 22

A B C 图 6.1.3.3 现 有 机 非 分 道 标 志 6.1.4 设 置 交 叉 路 口 标 志 时, 在 主 干 道 上 一 般 沿 行 车 路 线 的 直 行 方 向 指 示 1~2 个 路 名 ( 地 名 ), 自 上 而 下, 由 远 而 近 地 排 列 左 右 转 弯 各 指 向 一 个 路 名 ( 地 名 ) 其 中 远 地 名 可 是 道 路 沿 途 所 经 过 的 该 城 市 中 的 主 干 道 名 或 主 要 集 散 点 名 等 6.1.5 在 道 路 主 要 路 口 长 途 汽 车 站 火 车 站 出 城 口 等 交 通 繁 忙 路 段 应 考 虑 设 置 提 供 及 时 交 通 信 息 的 电 子 智 能 系 统 6.2 标 线 6.2.1 根 据 路 口 交 通 流 量 流 向 等 情 况, 可 增 设 附 加 专 用 车 道, 使 路 口 进 口 道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尽 可 能 大 于 其 相 连 路 段 上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 一 般 出 口 道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不 应 少 于 任 何 一 个 信 号 相 位 进 口 道 与 其 对 应 方 向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 无 专 用 右 转 信 号 控 制 的 右 转 车 流 不 计 ) 6.2.2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设 置 标 线, 标 线 之 间 的 间 隔 不 宜 大 于 250m, 其 位 置 及 内 容 应 明 显 清 楚 6.2.3 下 列 几 种 情 况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 1 交 叉 路 口 ; 2 非 主 次 干 道 上 的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 3 路 段 上 横 穿 道 路 人 流 量 大 于 500 人 次 ( 高 峰 小 时 ) 的 ; 4 非 主 次 干 道 上 的 影 剧 院 地 铁 站 门 口 ; 5 公 共 汽 车 站 台 同 一 侧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6.2.4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路 段 上 可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并 可 同 时 设 置 行 人 信 号 灯 等 安 全 设 施 23

6.2.5 人 行 横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为 3m, 并 可 根 据 行 人 数 量 以 1m 为 一 级 予 以 加 宽, 并 满 足 5.1.12 条 的 要 求 ; 人 行 横 道 的 长 度 应 横 跨 人 行 道 外 的 道 路 6.2.6 路 段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间 隔, 宜 为 150m~500m 6.2.7 路 段 人 行 横 道 线 可 配 合 设 置 注 意 行 人 标 志 ( 或 注 意 儿 童 标 志 ) 和 人 行 横 道 标 志, 但 在 视 线 良 好 的 道 路 上 可 不 设 注 意 行 人 标 志 6.2.8 遇 下 列 情 况, 不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 1 公 交 站 位 前 后 30m 范 围 内 ; 2 在 视 距 受 限 制 的 路 段 急 弯 陡 坡 等 危 险 路 段 和 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路 段 ; 3 设 有 人 行 天 桥 或 人 行 地 道 等 供 行 人 穿 越 道 路 的 设 施 处, 以 及 其 前 后 200m 范 围 内 6.2.9 停 止 线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在 人 行 横 道 线 或 让 行 铁 路 平 交 路 口 前 的 适 当 位 置 和 左 转 弯 待 转 区 的 前 端 及 其 他 需 要 车 辆 等 候 放 行 信 号 的 停 车 位 置 处, 应 设 停 止 线 ; 2 停 止 线 为 白 色 实 线, 其 线 宽 可 选 用 40cm; 3 停 止 线 应 设 在 最 有 利 于 驾 驶 员 瞭 望 的 位 置, 在 无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路 口, 可 设 在 主 干 路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上 ; 设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线 100cm~300cm; 4 停 止 线 应 与 车 行 道 中 心 实 线 连 接, 并 尽 可 能 保 持 垂 直 ; 单 向 通 行 的 道 路 停 止 线 应 横 跨 整 个 车 行 道 6.3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6.3.1 人 行 天 桥 或 人 行 地 道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表 6.3.1 的 要 求 表 6.3.1 城 市 干 道 过 街 设 施 最 大 间 距 要 求 (m) 道 路 类 型 用 地 居 住 社 会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商 业 办 公 对 外 交 通 绿 地 工 业 A 类 B 类 A 类 B 类 A 类 B 类 A 类 B 类 仓 储 快 速 路 300 400 300 450 400 500 500 600 700 主 干 道 200 300 200 350 300 350 350 400 600 次 干 道 150 200 150 250 250 300 300 400 500 备 注 :A 类 : 中 心 区 副 中 心 区 地 区 中 心 ;B 类 : 其 他 区 域 24

6.3.2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与 公 交 车 站 的 间 距 宜 小 于 50m 6.3.3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的 出 入 口 应 与 附 近 环 境 协 调 出 入 口 可 与 商 场 文 体 场 ( 馆 ) 地 铁 车 站 办 公 建 筑 等 大 型 人 流 集 散 点 直 接 连 通 6.3.4 人 行 天 桥 宜 采 用 钢 结 构 等 环 保 结 构 体 系 6.3.5 人 行 天 桥 宜 采 用 预 制 装 配 结 构 6.3.6 人 行 天 桥 应 加 设 顶 篷, 顶 蓬 应 具 备 遮 阳 与 遮 雨 功 能, 顶 面 禁 止 采 用 透 明 材 料 6.3.7 无 遮 挡 的 人 行 天 桥 顶 篷 可 作 为 太 阳 能 集 热 区 域 6.3.8 人 行 天 桥 与 地 道 出 入 口 及 所 有 分 叉 处 应 设 置 导 向 标 志 6.3.9 人 行 地 道 照 明 应 选 用 光 色 好 的 光 源 出 入 口 应 有 比 较 高 的 亮 度 ( 照 度 ) 中 间 部 分 采 用 调 整 灯 距 或 改 变 光 源 功 率 等 措 施 以 调 节 亮 度 ( 照 度 ) 6.3.10 商 业 区 或 主 要 干 道 人 行 天 桥 与 地 道 台 阶 照 度 宜 为 10~15Lux, 其 他 道 路 人 行 天 桥 与 地 道 台 阶 照 度 宜 为 5~10Lux 应 合 理 选 择 和 布 设 灯 具, 使 照 度 均 匀 6.3.11 人 行 天 桥 照 明 应 采 用 全 截 光 灯 具, 并 宜 采 用 多 开 关 控 制 6.3.12 人 行 地 道 应 结 合 路 面 情 况 合 理 设 置 采 光 通 风 天 井 6.3.13 城 市 中 心 区 商 业 区 居 住 区 及 公 共 建 筑 设 置 的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应 设 坡 道 和 提 示 盲 道 6.3.14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的 梯 道 及 通 道 必 须 进 行 防 滑 设 计 6.3.15 城 市 中 心 区 商 业 区 大 型 居 住 区 及 公 共 建 筑 周 边 的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设 置 坡 道 有 困 难 时 可 设 垂 直 电 梯 6.3.16 残 疾 人 坡 道 设 计 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 50 的 要 求 25

7 道 路 水 系 统 设 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道 路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应 以 当 地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给 水 排 水 专 业 规 划 为 主 要 依 据, 并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省 市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规 定 无 给 水 排 水 规 划 时, 应 先 作 出 给 水 排 水 规 划, 再 进 行 道 路 给 水 排 水 的 设 计 7.1.2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妥 善 解 决 现 状 水 系 与 规 划 水 系 的 衔 接 7.1.3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结 合 当 地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排 水 专 业 规 划,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水 体 调 蓄 雨 水, 必 要 时 可 建 人 工 调 蓄 和 初 期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7.1.4 在 降 水 强 度 不 超 过 规 划 设 计 强 度 的 前 提 下,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应 不 使 车 道 及 人 行 道 积 水, 不 妨 碍 行 车 安 全 并 易 于 清 理 维 护 ; 快 速 路 的 路 面 水 应 排 泄 迅 速, 以 防 止 路 面 形 成 水 膜 影 响 行 车 安 全 7.1.5 郊 区 道 路 排 水 设 计 应 处 理 好 与 农 田 排 灌 的 关 系 7.1.6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以 重 力 流 为 主, 不 设 或 少 设 提 升 泵 站 当 无 法 采 用 重 力 流 或 重 力 流 不 经 济 时, 可 采 用 压 力 流 7.1.7 工 业 区 内 经 常 受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场 地 的 雨 水, 应 经 预 处 理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后 才 能 排 入 市 政 排 水 管 渠 7.1.8 城 区 道 路 雨 水 流 量 按 照 当 地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计 算,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 按 照 国 家 规 范 和 排 水 规 划 的 要 求 取 值 7.1.9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的 管 道 ( 渠 ) 材 质 除 应 根 据 管 道 荷 载 承 压 冰 冻 情 况 水 力 输 送 条 件 地 质 条 件 等 进 行 选 择 外,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选 用 环 保 节 能 经 济 的 管 材 7.1.10 道 路 排 水 设 计 应 考 虑 地 下 水 的 排 除 7.1.11 道 路 管 线 工 程 应 综 合 安 排 各 类 管 线, 合 理 分 配 管 道 走 廊, 合 理 处 理 管 线 交 叉, 满 足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各 类 管 线 ( 构 筑 物 ) 之 间 水 平 和 垂 直 的 最 小 26

净 距, 应 根 据 两 者 的 类 型 高 程 施 工 前 后 和 管 线 损 坏 的 后 果 等 因 素, 按 当 地 管 道 综 合 规 划 和 相 应 规 范 确 定 7.1.12 当 管 廊 资 源 紧 张 管 线 设 施 复 杂 地 处 重 要 节 点 路 面 不 允 许 开 挖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各 类 管 线 不 便 于 分 别 直 埋 敷 设, 且 条 件 许 可 时, 可 建 设 管 线 共 同 沟 管 线 共 同 沟 应 符 合 各 类 管 线 的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和 消 防 环 保 景 观 交 通 的 要 求 7.2 道 路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设 计 7.2.1 对 于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为 10-6 ~10-3 m/s, 渗 水 层 距 地 下 水 位 1m 以 上, 且 距 离 建 ( 构 ) 筑 物 基 础 至 少 3m 以 上, 附 近 没 有 地 下 建 筑 的 道 路, 应 考 虑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7.2.2 对 设 有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的 道 路,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避 免 雨 水 入 渗 对 道 路 路 基 的 影 响 7.2.3 道 路 上 的 降 雨 径 流 应 经 过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后, 方 能 利 用 7.2.4 对 于 路 旁 为 人 行 道 且 设 有 路 牙 的 道 路, 宜 选 用 具 有 拦 污 功 能 的 雨 水 口 收 集 道 路 径 流 雨 水 7.2.5 对 于 道 路 与 人 行 道 标 高 相 同, 且 人 行 道 旁 设 有 绿 地 的 非 快 速 道 路, 道 路 标 高 宜 高 于 绿 地 50~100mm, 雨 水 口 宜 设 在 绿 地 内, 且 雨 水 口 顶 面 标 高 宜 高 于 绿 地 20~50mm 7.2.6 对 于 人 行 道 旁 设 有 绿 地 的 非 快 速 道 路, 可 在 人 行 道 和 绿 地 之 间 设 置 浅 草 沟 进 行 雨 水 的 收 集 入 渗, 浅 草 沟 的 设 计 如 下 : 1 浅 草 沟 断 面 形 式 多 采 用 三 角 形 梯 形 或 抛 物 线 形 ; 2 浅 草 沟 平 面 位 置 布 置, 划 分 汇 水 面 积, 以 及 分 段 计 算 排 水 流 量 按 类 似 雨 水 管 渠 的 方 法 进 行 ; 3 若 用 浅 草 沟 排 放 道 路 全 部 径 流 雨 水 时, 雨 水 设 计 重 现 期 应 按 当 地 雨 水 管 道 的 设 计 重 现 期 相 关 规 定 选 取 如 果 除 浅 草 沟 外, 还 采 用 雨 水 口 等 其 他 雨 水 收 集 排 放 措 施, 则 浅 草 沟 的 设 计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各 种 设 施 综 合 设 计 重 现 期 不 应 低 于 设 计 排 放 标 准 ; 4 浅 草 沟 的 植 被 厚 度 对 流 量 的 延 缓 程 度 不 同, 平 均 草 长 宜 为 50~200mm; 5 沟 内 浅 草 植 物 应 选 用 恢 复 力 强, 并 能 在 薄 砂 和 沉 积 物 堆 积 的 环 境 中 生 长 的 植 物 ; 能 经 受 周 期 性 的 潮 湿 和 短 时 间 淹 没 浸 泡, 尽 量 选 择 适 宜 当 地 生 长 且 需 肥 少 的 草 种 ; 27

6 浅 草 沟 内 植 被 浅 沟 设 计 流 速 应 不 大 于 0.8m/s, 以 避 免 较 大 流 速 冲 倒 植 被 并 降 低 过 滤 性 能 ; 7 当 纵 向 坡 度 超 过 5%, 可 考 虑 将 浅 沟 作 成 阶 梯 状, 使 纵 坡 坡 度 变 缓 ; 8 浅 草 沟 长 度 宜 大 于 30m, 沟 底 的 土 壤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100mm,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不 应 小 于 1 10-5 m/s 7.2.7 对 于 人 行 道 旁 设 有 绿 地 的 非 快 速 道 路, 可 在 人 行 道 和 绿 地 之 间 设 置 渗 透 雨 水 管 收 集 及 排 放 雨 水, 渗 透 雨 水 管 的 设 计 如 下 : 1 渗 透 管 应 以 水 力 计 算 为 依 据, 其 管 径 应 满 足 溢 流 流 量 的 要 求 ; 2 渗 透 管 材 宜 选 用 当 地 技 术 成 熟 类 型,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选 用 环 保 节 能 经 济 的 材 料 ; 3 进 入 渗 透 管 内 的 雨 水 应 采 取 适 当 预 处 理 ( 如 浅 草 沟 沉 砂 井 等 ), 减 少 悬 浮 固 体 含 量 ; 4 渗 透 管 设 在 行 车 路 面 下 时 覆 土 深 度 应 根 据 荷 载 冰 冻 水 力 条 件 进 行 取 值, 保 证 管 道 的 安 全 7.3 道 路 雨 水 集 蓄 系 统 设 计 7.3.1 道 路 雨 水 集 蓄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以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排 水 专 业 规 划 为 总 指 导, 集 蓄 设 施 建 设 应 与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规 划 城 市 水 循 环 利 用 规 划 协 调 一 致 7.3.2 雨 水 集 蓄 系 统 包 括 雨 水 集 流 系 统 雨 水 储 存 系 统 和 供 水 灌 溉 系 统 7.3.3 道 路 雨 水 集 蓄 设 施 常 用 形 式 有 水 窖 和 地 表 蓄 水 池, 集 蓄 设 施 形 式 的 选 择 应 综 合 考 虑 自 然 和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用 途 当 地 的 经 验 和 习 惯 等 因 素 7.3.4 道 路 雨 水 集 蓄 设 施 应 满 足 渗 漏 小 蓄 水 安 全 等 要 求, 并 应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7.3.5 在 选 择 雨 水 集 蓄 设 施 位 置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沿 线 的 地 形 和 地 质 条 件 小 桥 涵 位 置 和 雨 水 用 途 等 因 素, 并 应 符 合 道 路 的 排 水 绿 化 养 护 等 有 关 规 定 道 路 沿 线 的 雨 水 集 蓄 设 施 可 选 择 设 置 在 以 下 位 置 : 1 路 线 的 凹 型 竖 曲 线 处 ; 2 路 基 边 沟 排 水 出 口 处 ; 3 暴 雨 径 流 易 集 中 的 低 洼 地 带 ; 4 较 长 的 低 洼 地 带 ; 5 路 线 纵 坡 陡 缓 变 化 处 ; 28

6 陡 坡 急 弯 处 ; 7 纵 断 面 填 挖 结 合 处 ; 8 在 山 坡 植 被 稀 疏 的 山 区, 雨 水 蓄 积 设 施 还 应 与 小 桥 涵 的 布 设 紧 密 配 合 ; 一 般 在 道 路 排 水 的 小 桥 涵 上 下 游 的 低 凹 处 设 置 蓄 水 设 施 7.3.7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工 程 应 与 集 流 工 程 蓄 水 工 程 以 及 供 水 和 节 水 灌 溉 设 施 统 一 布 置, 用 于 生 产 的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工 程 与 农 业 措 施 相 结 合 7.4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设 计 7.4.1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水 源 选 择 的 原 则 : 1 依 据 水 量 平 衡 和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优 化 配 置 合 理 利 用 各 种 水 资 源 ; 2 优 先 选 择 雨 水 或 再 生 水 等 非 传 统 水 源, 减 少 自 来 水 等 传 统 水 源 的 利 用 率 ; 3 设 有 市 政 再 生 水 管 网 的 道 路, 应 优 先 利 用 市 政 再 生 水 作 为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水 源 ; 4 设 有 雨 水 集 蓄 设 施 的 道 路, 宜 将 集 蓄 池 中 的 雨 水 处 理 后 用 于 道 路 的 浇 洒 冲 洗 及 养 护 7.4.2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景 观 环 境 用 水 水 质 GB/T18921 和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GB/T18920 的 规 定 7.4.3 道 路 中 间 分 车 带 绿 地 与 道 路 旁 绿 带 绿 地 应 设 置 取 水 点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应 设 置 浇 灌 水 阀, 两 水 阀 之 间 间 隔 宜 为 50m 7.4.4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宜 采 用 喷 灌 微 灌 等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其 中 喷 灌 适 用 于 植 物 集 中 连 片 的 场 所, 微 灌 适 用 于 植 物 小 块 或 零 碎 的 场 所 7.4.5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的 管 道 布 置 应 根 据 水 源 的 最 大 供 水 能 力 灌 水 器 类 型 地 形 条 件 植 物 类 型 与 分 布 等 条 件 进 行 浇 洒 分 区, 不 同 浇 洒 区 域 之 间 管 网 布 置 要 相 对 独 立 7.4.6 道 路 浇 洒 给 水 系 统 的 管 道 敷 设 应 尽 量 减 少 管 道 长 度, 少 穿 越 其 他 障 碍 物, 并 考 虑 道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方 便 7.4.7 浇 洒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 应 根 据 植 物 品 种 种 植 密 度 及 周 边 环 境 等 因 素 确 定,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设 置 湿 度 传 感 器 等 设 施 自 动 控 制 浇 洒 流 量 7.4.8 进 行 浇 洒 系 统 的 水 力 计 算 时, 应 确 保 任 意 支 管 上 的 任 意 两 个 喷 头 处 的 压 力 29

差 不 能 超 过 喷 头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的 20% 7.4.9 对 于 自 动 喷 灌 系 统, 宜 选 择 低 压 性 能 好 的 喷 头, 以 降 低 浇 洒 系 统 所 需 工 作 压 力 7.4.10 浇 洒 系 统 的 管 材 和 管 件 1 浇 洒 系 统 采 用 的 管 材 和 管 件, 应 符 合 现 行 产 品 标 准 的 要 求, 管 材 和 管 件 的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大 于 产 品 标 准 标 称 的 允 许 工 作 压 力 ; 2 埋 地 浇 洒 给 水 管 的 管 材, 应 具 有 耐 腐 蚀 和 能 承 受 相 应 地 面 荷 载 的 能 力, 可 采 用 塑 料 给 水 管 有 衬 里 的 铸 铁 给 水 管 经 可 靠 防 腐 处 理 的 钢 管 ; 3 塑 料 管 露 天 敷 设 时, 应 有 防 紫 外 线 的 措 施 30

8 道 路 景 观 设 计 8.1 绿 化 工 程 8.1.1 新 城 区 新 建 道 路 绿 地 率 一 般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园 林 景 观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40%; 2 红 线 宽 度 大 于 50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30%; 3 红 线 宽 度 在 40~50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25%; 4 红 线 宽 度 小 于 40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20%; 5 道 路 绿 地 包 含 在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8.1.2 旧 城 区 改 扩 建 道 路 绿 地 率 一 般 应 满 足 下 列 标 准 : 1 红 线 宽 度 大 于 50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20%; 2 红 线 宽 度 在 40~50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15%; 3 红 线 宽 度 小 于 40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10% 8.1.3 道 路 绿 化 树 种 选 择 应 遵 循 适 地 适 树 适 量 的 原 则, 乡 土 树 种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选 用 比 例 应 大 于 80% 8.1.4 行 道 树 绿 带 不 得 小 于 1.5m, 种 植 应 以 行 道 树 为 主, 宜 乔 木 灌 木 地 被 植 物 相 结 合, 形 成 连 续 绿 带 不 能 连 续 种 植 时, 行 道 树 之 间 宜 采 用 透 水 铺 装 1 乔 木 种 植 应 避 免 种 断 头 树, 少 种 大 树, 采 用 干 径 6~8cm 骨 干 枝 完 整 的 全 冠 树 ; 2 乔 木 树 干 中 心 至 车 道 路 缘 石 外 侧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0.75m; 3 球 灌 木 和 花 灌 木 树 型 应 美 观 完 整,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m 绿 篱 和 模 纹 灌 木, 应 采 用 冠 径 25~30cm 的 苗 木, 且 每 平 方 米 种 植 不 超 过 25 株 树 冠 投 影 下 的 土 面 不 宜 再 种 植 其 它 植 物 8.1.5 行 道 树 定 植 株 距, 行 道 树 间 距 应 控 制 在 8~10m, 并 与 路 灯 间 距 成 一 定 的 比 例 关 系 31

8.1.6 行 道 树 树 池 设 计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行 道 树 树 池 内 径 不 应 小 于 1.1m; 2 树 池 边 缘 宜 与 人 行 道 铺 面 齐 平, 并 调 整 人 行 道 坡 度, 让 雨 水 集 中 流 向 树 池 ; 3 树 池 上 宜 覆 盖 池 箅 子 或 适 当 种 植 麦 冬 草, 土 壤 应 采 用 种 植 土 壤, 土 面 应 低 于 树 池 缘 石 3~5cm; 4 树 池 缘 石 不 应 采 用 砌 砖 加 贴 面 的 方 法 ; 5 树 池 内 可 埋 设 渗 透 排 水 管, 并 配 合 设 置 渗 透 井 8.1.7 主 干 道 上 的 中 间 分 车 绿 带 不 得 小 于 2.5m, 次 干 道 上 的 中 间 分 车 绿 带 不 得 小 于 2.0m 大 于 3.0m 的 中 间 分 车 绿 带 宜 乔 木 灌 木 地 被 相 结 合 种 植, 小 于 3.0m 的 中 间 分 车 绿 带 宜 灌 木 地 被 相 结 合 种 植 1 中 间 分 车 绿 带 应 阻 挡 相 向 行 驶 车 辆 的 眩 光, 在 距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高 度 0.6m 至 1.5m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应 配 置 枝 叶 茂 密 的 常 绿 植 物 株 距 以 达 到 防 眩 标 准 为 宜, 一 般 不 得 大 于 冠 幅 5 倍 ; 2 两 侧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2m 分 车 带 宽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1.5m 的, 应 以 种 植 乔 木 为 主, 并 宜 乔 木 灌 木 地 被 相 结 合 ; 分 车 带 小 于 1.5m 的, 应 以 种 植 灌 木 为 主, 并 宜 灌 木 地 被 相 结 合 ; 3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分 车 绿 带, 其 端 部 应 采 取 通 透 式 配 置 配 植 的 树 木, 在 距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高 度 0.9m 至 3.0m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其 树 冠 不 得 遮 挡 驾 驶 员 视 线 8.1.8 路 侧 绿 带 宽 度 大 于 8m 时, 可 设 计 成 开 放 式 绿 地 ; 濒 临 江 河 湖 等 水 体 的 路 侧 绿 地, 应 结 合 水 面 与 岸 线 地 形 设 计 成 滨 水 绿 带, 滨 水 绿 带 的 绿 化 应 在 道 路 和 水 面 之 间 留 出 透 景 线, 滨 水 绿 带 亦 可 设 计 成 开 放 式 绿 地 8.1.9 道 路 边 坡 应 进 行 全 面 绿 化 土 质 边 坡 除 植 草 皮 外, 宜 种 植 小 乔 木 灌 木 花 卉 地 被, 形 成 多 层 次 绿 化 硬 质 边 坡 的 绿 化 应 采 用 爬 藤 植 物 覆 盖, 绿 化 覆 盖 率 不 得 低 于 70% 8.1.10 道 路 范 围 的 桥 梁 墩 台 柱 直 立 式 挡 墙 护 面 墙 等 建 构 筑 物 应 利 用 树 篱 遮 挡 和 爬 藤 植 物 上 挂 下 爬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作 垂 直 绿 化, 且 绿 化 覆 盖 率 不 得 低 于 70% 8.1.11 停 车 场 周 边 应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或 藤 本 棚 架 庇 荫, 地 面 应 采 用 植 草 砖 或 其 他 透 水 地 面 ; 在 停 车 场 内 宜 结 合 停 车 间 隔 带 种 植 高 大 庇 荫 乔 木, 风 景 区 停 车 场 应 充 分 32

利 用 原 有 自 然 树 木 遮 阳, 因 地 制 宜 布 置 车 位 8.1.12 栽 植 绿 化 林 带 防 治 交 通 噪 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风 景 区 附 近 或 有 景 观 要 求 的 路 段, 宜 采 用 绿 化 林 带 防 治 交 通 噪 声 ; 2 栽 植 绿 化 林 带 应 结 合 自 然 环 境 道 路 景 观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等 进 行 ; 3 绿 化 林 带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0m,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噪 声 敏 感 点 沿 道 路 方 向 的 长 度, 并 选 择 枝 繁 叶 茂 生 长 迅 速 的 常 绿 树 种 乔 灌 木 应 搭 配 密 植, 乔 木 高 度 不 宜 低 于 7m, 灌 木 不 低 于 1.5m 8.2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8.2.1 各 类 道 路 都 应 设 置 公 共 设 施 带, 其 宽 度 以 1.5m 为 宜, 不 宜 小 于 1.0m 道 路 公 共 设 施 的 设 置 种 类 及 数 量 应 充 分 考 虑 设 置 地 段 的 人 行 密 度 服 务 需 求 环 境 特 性 及 人 的 行 为 活 动 特 性 等 因 素 道 路 公 共 设 施 的 配 置 不 应 影 响 行 人 通 行 安 全 顺 畅, 不 得 压 占 无 障 碍 设 施 和 盲 道 及 两 侧 各 0.5m 人 行 道 8.2.2 道 路 公 共 设 施 应 依 据 道 路 分 类 周 边 建 筑 物 的 特 征 人 行 道 宽 度 等 因 素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 集 约 化 布 置 造 型 应 简 约, 材 料 应 具 有 耐 久 性, 且 能 抵 挡 风 吹 日 晒 及 雨 淋 1 信 号 灯 指 示 牌 及 电 灯 杆 等 宜 共 用 支 柱, 统 一 色 调 ; 2 电 话 亭 路 名 牌 交 通 指 引 图 坐 椅 邮 箱 垃 圾 桶 等 公 用 附 属 设 施 应 统 一 设 计 和 布 局, 风 格 统 一 8.2.3 宽 度 大 于 3m 的 人 行 道, 设 1.5m 公 共 设 施 带 人 行 道 旁 设 置 有 连 续 行 道 树 绿 带 时, 交 通 标 志 杆 ( 信 号 灯 杆 ) 变 电 箱 路 灯 杆 广 告 位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绿 化 带 内 ;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设 置 在 公 共 设 施 带 内 无 连 续 行 道 树 绿 带 时, 交 通 标 志 杆 ( 信 号 灯 杆 ) 路 灯 杆 消 防 栓 邮 筒 垃 圾 桶 行 道 树 绿 化 公 交 候 车 亭 电 话 亭 道 路 停 车 场 咪 表 非 机 动 车 停 放 亭 广 告 位 等 应 在 公 共 设 施 带 内 有 序 设 置, 其 外 缘 不 得 越 出 设 施 带 范 围 8.2.4 宽 度 大 于 2m 且 不 大 于 3m 的 人 行 道, 除 交 通 标 志 杆 ( 信 号 灯 杆 ) 变 电 箱 垃 圾 桶 消 防 栓 电 杆 路 灯 杆 杆 状 公 交 站 牌 电 话 亭 道 路 停 车 场 咪 表 外 不 得 设 置 其 他 设 施, 其 设 施 外 缘 应 控 制 在 距 侧 石 外 边 线 1m 范 围 内, 且 至 少 保 证 1m 以 上 的 行 人 通 道 8.2.5 宽 度 不 大 于 2m 的 人 行 道, 不 得 设 置 电 话 亭 道 路 停 车 场 咪 表 确 需 设 置 交 33

通 标 志 杆 ( 信 号 灯 杆 ) 垃 圾 桶 消 防 栓 电 杆 路 灯 杆 等 设 施 的, 应 保 证 1m 以 上 的 行 人 通 道 8.2.6 距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出 入 口 处 15m 距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的 出 入 口 处 10m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道 不 得 设 置 书 报 亭 阅 报 栏 圆 角 范 围 内 人 行 道 及 距 圆 角 弧 线 切 点 外 15m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公 交 候 车 亭 公 交 站 牌 公 交 调 度 亭 书 报 亭 阅 报 栏 电 话 亭 道 路 停 车 场 咪 表 非 机 动 车 停 放 亭 等 设 施 8.2.7 公 共 汽 车 停 靠 站 应 结 合 地 铁 轻 轨 等 交 通 站 点 以 及 学 校 医 院 大 型 小 区 购 物 网 点 和 大 型 单 位 进 行 设 置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的 站 位, 宜 安 排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一 侧, 距 交 叉 口 50~100m 为 宜 城 区 停 靠 站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500m 郊 区 不 宜 超 过 800m 8.2.8 公 交 站 台 应 提 供 宜 人 的 候 车 环 境 1 无 骑 楼 且 有 退 缩 空 间 的 公 交 站 台 应 设 置 候 车 亭, 公 交 候 车 亭 宜 设 置 于 公 共 设 施 带 内, 其 落 地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2m, 亭 顶 边 线 应 与 侧 石 外 边 线 至 少 保 持 0.3m 的 距 离 杆 状 公 交 站 牌 的 立 杆 中 心 线 应 距 侧 石 外 边 线 0.5m; 2 候 车 亭 高 程 宜 与 车 门 踏 步 高 程 齐 平, 候 车 空 间 与 人 行 流 线 宜 做 分 隔, 候 车 亭 屋 面 应 选 择 非 透 明 材 料, 两 侧 可 考 虑 设 置 遮 阳 板 ; 3 公 交 站 台 附 近 应 结 合 候 车 亭 设 座 椅 垃 圾 箱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站 牌 前 后 应 设 不 小 于 1.5m 以 上 的 阅 读 空 间, 此 净 空 内 不 应 设 置 其 它 设 施 8.2.9 自 行 车 停 放 场 地 应 避 免 影 响 行 人 安 全, 宜 优 先 设 于 路 旁 停 车 带 内 当 路 宽 不 足 时, 可 利 用 公 共 设 施 带 的 间 隔 空 间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放 位 自 行 车 宜 直 接 由 非 机 动 车 道 进 入 停 车 位, 避 免 由 人 行 道 上 驶 入 自 行 车 停 放 位 宜 以 直 角 式 为 主, 与 侧 石 直 交 若 因 路 宽 不 足, 可 设 为 斜 角 自 行 车 停 放 位 与 人 行 道 间 如 有 高 差, 应 设 置 警 示 带, 以 防 止 行 人 误 踏 入 停 车 位 自 行 车 停 放 位 与 车 道 间 如 有 高 差, 其 坡 度 应 小 于 1:3 8.2.10 除 快 速 路 外, 其 他 道 路 应 沿 人 行 道 设 置 座 椅 等 休 憩 设 施, 其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200m 座 椅 应 设 置 在 有 遮 荫 的 场 所, 不 得 影 响 人 行 通 行 安 全 可 利 用 绿 化 带 收 边 兼 作 座 椅, 或 利 用 具 有 足 够 宽 度 的 护 栏 或 锁 车 架 等 兼 作 座 椅 8.2.11 垃 圾 桶 宜 设 置 于 行 人 等 候 区 休 息 座 椅 电 话 亭 候 车 亭 等 附 近, 但 不 可 妨 碍 行 人 空 间 使 用, 城 市 中 心 区 繁 华 街 道 设 置 间 距 为 50~60m; 其 他 城 市 道 路 按 34

80-100 m 间 距 设 置 垃 圾 箱 应 实 施 分 类 收 集, 分 类 收 集 的 标 识 应 明 确 醒 目 8.2.12 所 有 的 市 政 道 路 都 应 设 公 用 电 话 亭 和 消 防 栓, 公 用 电 话 亭 设 置 间 距 宜 150~180m 每 组, 消 防 栓 设 置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120m 8.2.13 所 有 的 道 路 交 叉 口 应 设 路 名 牌, 条 件 允 许 可 设 交 通 指 引 图 交 通 指 引 图 形 式 可 设 为 长 沙 市 平 面 地 图 或 触 摸 式 电 子 地 图 显 示 屏 8.2.14 公 共 管 线 应 全 部 地 下 化, 地 下 管 线 维 修 口 应 统 一 规 划 井 盖 应 与 人 行 道 铺 面 平 顺 井 盖 可 配 合 标 志 符 号 的 设 计, 创 造 地 方 特 色 8.2.15 无 遮 荫 的 城 市 主 干 道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处, 宜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或 人 行 道 的 红 绿 灯 等 候 区 设 置 遮 阳 挡 雨 棚 遮 阳 挡 雨 棚 棚 檐 高 度 不 宜 小 于 2.5m, 宽 度 宜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或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相 对 应 8.2.16 道 路 中 周 边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应 符 合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GB3096 中 的 规 定 当 道 路 距 噪 声 敏 感 点 较 近 用 地 受 限 且 环 境 噪 声 超 标 5dB 以 上 时, 应 采 用 声 屏 障 等 隔 声 措 施 穿 越 居 民 点 学 校 等 噪 声 敏 感 区 域 的 快 速 道 应 采 用 声 屏 障 等 隔 声 措 施 8.2.17 声 屏 障 的 高 度 长 度 应 根 据 噪 声 衰 减 量 屏 障 与 声 源 及 接 受 点 三 者 之 间 的 相 对 位 置 道 路 线 形 地 面 因 素 等 进 行 设 计 1 当 声 屏 障 长 度 大 于 lkm 时, 应 设 紧 急 疏 散 口 ; 2 声 屏 障 应 靠 近 声 源, 或 靠 近 受 声 点, 或 可 利 用 的 土 坡 堤 坝 等 障 碍 物 进 行 设 置 路 堤 地 段 声 屏 障 内 侧 距 路 肩 边 缘 不 宜 大 于 2m, 路 堑 地 段 则 应 设 在 靠 近 坡 口 部 位, 桥 梁 地 段 可 结 合 护 栏 一 并 设 置 ; 3 声 屏 障 材 料 应 具 备 隔 声 高 强 低 眩 耐 久 耐 火 耐 潮 等 性 能 当 采 用 吸 声 型 声 屏 障 时, 声 屏 障 吸 声 屏 体 结 构 的 降 噪 系 数 (NRC) 应 大 于 0.5; 4 城 市 用 地 允 许 时, 应 在 声 屏 障 前 后 栽 种 各 种 植 物 8.2.18 声 屏 障 的 形 式 选 择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声 屏 障 按 外 形 可 分 为 直 立 型 折 板 型 弯 曲 型 半 封 闭 或 全 封 闭 型,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环 境 要 求 和 现 场 实 施 条 件, 本 着 经 济 有 效 的 原 则 合 理 选 用 ; 2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为 多 层 建 筑 且 距 线 路 中 心 距 离 不 大 于 40m 时, 可 采 用 直 立 型 或 折 板 型 声 屏 障, 其 等 效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路 面 2.5m; 3 线 路 两 侧 高 层 建 筑 密 集 的 路 段 与 城 市 的 高 架 桥 处 宜 设 置 半 封 闭 型 或 全 封 35

闭 型 声 屏 障 ; 4 可 因 地 制 宜 建 造 透 明 声 屏 障 8.2.19 道 路 绿 地 面 积 大 于 2 万 m 2 时,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应 将 工 具 房 纳 入 建 设 范 畴 道 路 绿 地 面 积 大 于 4 万 m 2 时,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应 配 置 管 理 用 房 36

9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9.0.1 长 沙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应 满 足 长 沙 市 市 政 道 路 绿 色 照 明 设 计 导 则 的 要 求 9.0.2 机 动 车 交 通 道 路 的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值 不 应 大 于 表 9.0.2 的 规 定 表 9.0.2 机 动 车 交 通 道 路 的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值 道 路 级 别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车 道 数 ( 条 )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值 (W/m 2 ) 6 0.90 <6 1.10 6 0.65 <6 0.75 4 0.60 <4 0.80 4 0.40 <4 0.50 2 0.50 <2 0.55 2 0.40 <2 0.45 对 应 照 度 值 (lx) 30 20 15 10 10 8 注 : 1 功 率 密 度 值 比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CJJ 45-2006 中 的 规 定 值 降 低 约 10% 2 本 表 仅 适 用 于 高 压 钠 灯, 当 采 用 金 属 卤 化 物 灯 时, 应 将 表 中 对 应 的 LPD 值 乘 以 1.3 3 本 表 仅 适 用 于 设 置 连 续 照 明 的 常 规 路 段 4 设 计 计 算 照 度 高 于 标 准 值 时,LPD 值 不 得 相 应 增 加 37

本 导 则 用 词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导 则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4)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 采 用 可 2 导 则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时, 写 法 为 :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 或 要 求 ) 或 应 按 执 行 38

长 沙 市 绿 色 道 路 设 计 导 则 条 文 说 明 39

目 录 1 总 则... 41 2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41 3 路 基 路 面 设 计... 46 4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50 5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50 6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52 7 道 路 水 系 统 设 计... 54 8 道 路 景 观 设 计... 56 9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62 40

1 总 则 1.0.2 本 条 对 本 导 则 的 适 用 对 象 进 行 了 规 定 1.0.4 目 前 国 家 还 没 有 绿 色 道 路 的 明 确 定 义, 本 导 则 所 指 的 绿 色 道 路 借 鉴 了 绿 色 建 筑 的 定 义, 强 调 全 生 命 周 期 ( 规 划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维 护 拆 除 等 一 系 列 过 程 ) 对 土 地 资 源 能 源 材 料 和 水 资 源 的 高 效 利 用, 充 分 保 护 环 境 与 自 然, 降 低 各 类 排 放 与 污 染, 同 时 可 满 足 安 全 人 性 化 适 用 与 便 捷 通 行 等 要 求 绿 色 道 路 强 调 公 交 导 向 与 行 人 优 先, 提 倡 为 绿 色 交 通 工 具 提 供 通 行 条 件, 这 些 理 念 在 本 定 义 中 分 别 以 人 性 化 和 便 捷 通 行 条 件 加 以 总 结 概 括 1.0.5 灵 活 设 计 ( 合 理 选 用 技 术 标 准 ), 创 作 设 计 是 达 到 安 全 环 境 和 谐 节 约 资 源 质 量 优 良 的 主 要 手 段 设 计 必 应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就 地 取 材 减 少 拆 迁 的 原 则, 结 合 长 沙 和 国 内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吸 取 国 内 外 先 进 经 验,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新 工 艺 ; 节 约 用 地, 重 视 环 境 保 护, 注 意 与 其 它 建 设 工 程 的 协 调, 使 本 项 目 取 得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的 综 合 效 益 2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2.2 平 面 设 计 2.2.1 线 形 应 根 据 地 形 地 质 地 物 及 各 控 制 因 素 的 要 求, 结 合 工 程 的 大 小, 尽 量 缩 短 路 线 长 度, 以 取 得 运 输 与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对 于 古 物 名 树 等 要 考 虑 保 留, 如 调 整 线 形 或 变 更 局 部 路 段 的 布 置 2.2.5 动 物 通 道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1 涵 洞 式 生 物 通 道 1) 湿 地 与 河 流 的 路 段 需 采 用 涵 洞 等 连 接 手 段, 确 保 动 物 的 自 由 迁 移 涵 洞 要 求 能 保 持 道 路 两 侧 水 的 流 通, 并 尽 量 呈 现 自 然 状 态 2) 为 两 栖 动 物 准 备 的 通 道 可 设 计 为 直 径 1.5m 左 右 的 管 状 涵 洞, 涵 洞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30m 可 采 用 混 凝 土 涵 箱 形 式 3) 涵 管 的 尺 度 适 当 放 大 则 成 为 桥 涵, 其 尺 度 上 限 一 般 为 8m 宽 4) 涵 洞 式 生 物 通 道 宜 兼 具 过 水 功 能 可 在 涵 管 侧 壁 的 水 位 线 以 上 安 装 一 定 宽 度 的 挑 板, 作 为 洪 水 时 期 的 动 物 应 急 通 道 2 路 下 式 生 物 通 道 41

1) 根 据 动 物 活 动 轨 迹 每 隔 一 定 距 离 设 置 桥 梁, 并 使 桥 下 陆 地 保 持 连 通 2) 路 下 式 生 物 通 道 其 空 间 跨 越 的 尺 度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物 种 对 象 而 有 所 区 别, 桥 梁 跨 幅 一 般 不 宜 小 于 8m, 且 桥 梁 的 结 构 体 布 置 应 保 证 视 觉 贯 通 3 路 上 式 生 物 通 道 1) 宜 设 置 于 被 道 路 切 断 的 山 体 处, 在 道 路 上 方 设 桥 并 将 两 侧 山 体 连 接 为 一 体 2) 桥 面 应 覆 土 种 植 其 宽 度 宜 在 50m 以 上, 并 应 在 桥 两 侧 密 植 灌 木 2.2.6 为 了 确 保 车 辆 行 驶 的 畅 通 安 全 迅 速 经 济 和 舒 适, 必 须 合 理 设 置 圆 曲 线 半 径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物 已 经 形 成, 故 尽 可 能 不 设 超 高, 以 免 与 建 筑 物 标 高 不 协 调 而 影 响 街 景 美 观 城 市 道 路 一 般 尽 可 能 采 用 不 设 缓 和 曲 线 的 圆 曲 线 半 径, 以 便 不 设 置 缓 和 曲 线 2.3 纵 断 面 设 计 2.3.1 城 市 道 路 通 常 低 于 两 侧 街 坊, 两 侧 街 坊 的 雨 水 排 向 车 行 道 两 侧 的 街 沟, 然 后 顺 街 沟 的 纵 坡 流 入 沿 街 沟 设 置 的 雨 水 口, 再 由 地 下 的 连 管 通 到 雨 水 管 道 排 入 水 体 因 此, 道 路 最 小 纵 坡 应 是 能 保 证 排 水 和 防 止 管 道 淤 塞 所 需 的 最 小 纵 坡, 其 值 为 0.3% 若 道 路 纵 坡 小 于 最 小 纵 坡 值, 则 管 道 的 埋 深 必 将 随 着 管 道 的 长 度 而 加 深 为 避 免 其 埋 设 过 深 所 致 的 土 方 量 增 大 和 施 工 困 难, 就 需 要 在 管 道 的 一 定 距 离 设 置 泵 站 所 以, 城 市 道 路 的 最 小 纵 坡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0.3% 如 遇 特 殊 困 难, 其 纵 坡 必 须 小 于 0.3% 时, 则 应 设 置 锯 齿 形 街 沟, 保 证 路 面 排 水 畅 通 2.3.3 城 市 中 非 机 动 车 主 要 是 指 自 行 车, 其 车 行 道 也 应 考 虑 恰 当 的 纵 坡 度 与 坡 长 自 行 车 爬 坡 能 力 低, 因 此, 在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的 道 路 上, 应 按 自 行 车 爬 坡 能 力 控 制 2.4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2.4.1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是 指 在 满 足 汽 车 运 动 学 和 力 学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研 究 如 何 满 足 视 觉 和 心 理 方 面 的 连 续 性 舒 适 感, 研 究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协 调 和 良 好 的 排 水 条 件 所 以, 线 形 设 计 不 仅 要 符 合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还 应 结 合 地 形 景 观 视 觉 安 全 经 济 性 等 进 行 协 调 和 组 合, 使 道 路 线 形 设 计 更 加 合 理 2.4.2 本 条 款 是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的 基 本 要 求 平 纵 线 形 组 合 原 则 上 应 相 互 对 42

应, 且 平 曲 线 稍 长 于 竖 曲 线, 即 所 谓 的 平 包 竖 研 究 资 料 表 明, 当 平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2000m 竖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15000m 时, 平 竖 曲 线 的 相 互 对 应 对 线 形 组 合 显 得 十 分 重 要 ; 随 着 平 竖 曲 线 半 径 的 增 大, 其 影 响 逐 渐 减 小 ; 当 平 曲 线 半 径 大 于 6000m 竖 曲 线 半 径 大 于 25000m 时, 对 线 形 的 影 响 显 得 不 很 敏 感 因 此, 线 形 设 计 的 相 互 对 应 且 平 包 竖 的 基 本 要 求 需 视 平 竖 曲 线 的 半 径 而 掌 握 其 符 合 的 程 度 2.4.3 本 条 款 是 平 纵 线 形 设 计 中 最 不 利 的 组 合, 设 计 时 应 避 免 2.4.4 城 市 道 路 由 于 限 制 条 件 多, 对 于 低 等 级 道 路 不 必 强 求 平 纵 线 形 的 相 互 对 应 2.4.5 本 条 款 为 道 路 线 形 与 环 境 沿 线 设 施 的 协 调 规 定 平 纵 的 组 合 必 须 是 在 充 分 与 路 线 沿 线 地 区 的 环 境 相 配 合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在 设 计 前 应 通 过 实 地 踏 勘 调 研, 重 视 利 用 自 然 风 景 人 工 建 筑 物 以 及 原 有 地 形 地 貌 绿 化 等 诱 导 驾 驶 员 视 线 和 消 除 单 调 感 道 路 建 成 后, 线 形 是 难 以 改 变 的, 不 理 想 的 线 形 将 长 时 间 限 制 着 交 通 运 行, 对 安 全 舒 适 经 济 及 通 行 能 力 会 产 生 极 大 的 影 响 所 以 应 慎 重 确 定 平 纵 线 形 的 技 术 指 标, 综 合 考 虑 必 要 性 可 能 性 和 可 行 性 等 诸 多 因 素, 既 满 足 安 全 舒 适 的 要 求, 又 节 省 工 程 造 价 营 运 费 用, 并 能 最 大 限 度 地 与 周 围 环 境 和 景 观 相 协 调, 满 足 视 觉 和 心 理 上 的 要 求 平 纵 线 形 的 协 调 主 要 由 设 计 者 对 两 种 线 形 要 素 组 合 成 的 立 体 线 形 要 素 形 成 的 想 象 来 判 断, 必 要 时 还 应 用 透 视 图 来 比 选 2.5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2.5.1.1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由 规 划 部 门 制 定, 应 根 据 交 通 性 质 及 交 通 发 展 要 求 与 地 形 条 件 适 应 的 断 面 形 式, 并 考 虑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的 敷 设 沿 街 绿 化 布 置 等 要 求, 以 及 对 市 内 的 通 风 日 照 城 市 用 地 条 件 等 综 合 考 虑 2.5.2.3 道 路 横 断 面 布 置 分 为 快 速 路 和 其 它 城 市 道 路 两 类 1 城 市 快 速 路 适 宜 于 中 心 城 市 以 外 的 城 市 道 路, 其 交 通 特 性 较 强, 道 路 横 断 面 选 择 上 主 要 处 理 好 中 长 距 离 交 通 与 区 域 性 交 通 的 关 系, 并 利 用 道 路 红 线 较 宽 的 特 点, 适 当 增 加 中 央 分 隔 带 两 侧 分 隔 带 及 外 侧 绿 带 宽 度, 做 好 绿 化 景 观 设 计, 营 造 舒 适 的 交 通 环 境 道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四 幅 式 断 面 型 式 43

城 市 快 速 路 路 段 横 断 面 分 为 地 面 整 体 式 分 离 式 以 及 两 种 型 式 的 组 合 (1) 整 体 式 断 面 ( 地 坪 式 ) 由 快 速 路 机 动 车 道 多 功 能 车 道 ( 变 速 车 道 集 散 车 道 连 续 停 车 道 ) 中 央 分 隔 带 两 侧 分 隔 带 辅 路 (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混 行 ) 人 行 道 等 部 分 组 成 地 面 整 体 式 横 断 面 布 置 系 一 般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首 选 断 面, 横 断 面 布 置 组 成 应 为 城 市 远 期 发 展 预 留 高 架 及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的 位 置, 为 此 中 间 带 及 两 侧 带 应 结 合 上 述 要 求 综 合 考 虑, 断 面 一 般 采 用 四 幅 式 横 断 面 型 式 当 辅 路 交 通 量 较 大 并 且 用 地 有 条 件 时, 为 确 保 行 车 安 全, 可 以 采 取 机 非 分 隔 的 物 理 分 隔 措 施, 当 交 通 量 较 少 并 且 用 地 受 限 时 可 采 取 划 线 分 隔 (2) 分 离 式 断 面 根 据 主 路 构 筑 物 形 式 分 为 高 架 路 或 路 堑 ( 隧 道 ) 两 种 型 式 由 机 动 车 道 中 央 分 隔 带 两 侧 防 撞 墙 ( 或 墙 边 安 全 侧 石 分 隔 带 ) 等 组 成, 地 面 道 路 可 分 为 利 用 高 架 桥 下 净 空 或 不 利 用 桥 下 净 空, 若 利 用 桥 下 净 空 则 断 面 组 成 由 机 动 车 中 央 分 隔 带 ( 高 架 道 路 桥 墩 或 地 道 ) 两 侧 分 隔 带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人 行 道 绿 带 等 组 成 ; 不 利 用 桥 下 净 空 为 高 架 桥 两 侧 设 置 辅 道, 辅 道 由 两 侧 路 缘 带 机 非 混 行 车 道 人 行 道 绿 化 等 组 成 高 架 路 断 面 一 般 适 用 于 特 大 城 市 或 大 城 市 建 筑 密 集 区 用 地 拆 迁 受 限 制 红 线 宽 度 较 窄 交 通 流 量 大 路 口 间 距 较 小 的 快 速 路, 选 用 时 应 按 交 通 发 展 用 地 范 围 地 形 条 件 立 交 设 置 出 入 口 设 置 以 及 环 境 协 调 等 因 素, 经 技 术 经 济 综 合 比 较 后 选 用 隧 道 式 断 面 适 用 于 山 丘 城 市, 对 平 原 地 区 的 大 城 市, 路 段 通 过 大 型 建 筑 群 并 对 城 市 景 观 要 求 高, 或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区, 以 及 穿 越 江 河 湖 泊 铁 路 站 场 等 地 段 2 其 它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从 布 置 型 式 上 分 为 单 幅 路 双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等, 从 实 际 使 用 上 可 分 为 中 心 区 类 城 区 类 郊 区 类 独 立 开 发 区 景 观 道 路 类 文 物 类 商 业 类 公 共 交 通 类 等 不 同 的 断 面 形 式 并 应 依 据 道 路 类 型 布 置 不 同 的 断 面 形 式 (1) 一 般 道 路 上 的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的 高 峰 时 间 不 同 时 出 现, 单 幅 式 断 面 车 行 道 可 通 过 管 理 措 施 互 相 调 剂 使 用, 这 是 此 种 断 面 型 式 的 优 点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