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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地 质 勘 查 中 进 行 的 有 限 期 监 测 两 类 本 规 程 针 对 区 域 和 城 市 区 的 长 期 监 测 工 作 而 制 定 3.3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进 一 步 查 明 和 研 究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特 别 是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条 件, 掌 握 地 下 水 动 态 规 律, 为 地 下 水 资 源 评 价 科 学 管 理 及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的 研 究 和 防 治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3.4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的 基 本 任 务 3.4.1 在 基 本 查 明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已 经 不 同 程 度 开 采 利 用 地 下 水 或 拟 将 开 采 地 下 水 的 广 大 区 域 和 城 市 范 围 内, 布 设 各 级 监 测 网 点,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 潜 水 微 承 压 水 ) 及 作 为 主 要 开 采 段 的 深 层 地 下 水 ( 承 压 水 ) 为 重 点, 进 行 地 下 水 动 态 长 期 监 测 3.4.2 在 基 本 查 明 环 境 地 质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区 域 性 水 位 下 降 水 资 源 衰 竭 水 质 污 染 与 恶 化 海 ( 咸 ) 水 入 侵 土 壤 盐 渍 化 土 地 沼 泽 化 地 面 变 形 等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的 地 区, 进 行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3.4.3 在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气 候 带 和 水 文 地 质 区 域 内, 根 据 地 下 水 均 衡 研 究 的 需 要, 可 建 立 相 应 规 模 和 类 型 的 均 衡 试 验 场, 研 究 地 下 水 均 衡 要 素 及 参 数 3.4.4 每 年 在 必 要 的 时 间 发 布 主 要 城 市 和 区 域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3.4.5 编 制 并 提 交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年 度 报 告 和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五 年 报 告 3.5 应 根 据 各 省 ( 区 市 )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的 复 杂 程 度 地 下 水 开 采 利 用 程 度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及 地 下 水 动 态 的 研 究 程 度, 合 理 布 设 监 测 网 点, 因 地 制 宜 地 选 定 监 测 方 法 3.6 要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逐 步 更 新 与 改 进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手 段 和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监 测 质 量 和 水 平 同 时 要 提 高 监 测 信 息 的 传 输 储 存 和 处 理 效 率 3.7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成 果 具 有 很 强 的 时 间 性, 对 于 调 整 开 采 利 用 地 下 水 及 防 治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十 分 重 要, 各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单 位 应 加 强 综 合 研 究, 及 时 提 交 成 果, 并 注 意 突 出 成 果 的 实 用 性 2

4 设 计 书 的 编 制 4.1 地 下 水 动 态 长 期 监 测 设 计 书 的 编 制, 必 须 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任 务 书 为 依 据, 按 省 域 或 地 ( 市 ) 区, 也 可 按 流 域 或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进 行 编 制 4.2 设 计 书 分 为 总 体 设 计 年 度 计 划 及 单 项 设 计 总 体 设 计 是 监 测 工 作 的 总 部 署, 一 般 以 五 年 为 期 总 体 设 计 批 准 后, 编 制 年 度 计 划, 对 其 中 的 专 项 工 作 可 另 编 单 项 设 计 4.3 总 体 设 计 书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目 的 任 务 自 然 地 理 及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概 况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供 需 状 态 已 经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监 测 网 点 布 置 与 调 整 方 案 技 术 要 求 工 作 方 法 工 作 量 仪 器 设 备 人 员 组 织 经 济 预 算 等, 并 附 监 测 区 工 作 布 置 图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基 础 图 件 4.4 编 制 设 计 书 之 前, 应 充 分 搜 集 已 有 资 料, 并 且 了 解 地 方 政 府 对 监 测 工 作 的 需 求 当 基 础 资 料 不 足 时, 应 进 行 补 充 调 查 5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5.1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的 分 类 5.1.1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分 为 控 制 性 监 测 网 点 和 专 门 性 监 测 网 点 控 制 性 监 测 网 包 括 区 域 网 和 城 市 网 两 类, 其 中 布 设 有 国 家 级 ( 一 级 ) 省 级 ( 二 级 ) 和 地 区 级 ( 三 级 ) 监 测 点 国 家 级 与 省 级 监 测 点 构 成 控 制 性 监 测 线 和 监 测 网, 地 区 级 监 测 点 主 要 用 来 补 充 面 上 控 制 点 的 不 足 专 门 性 监 测 网 点 是 为 了 研 究 和 解 决 某 些 专 门 水 文 地 质 或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而 设 置 的 监 测 网 点 5.1.2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按 监 测 内 容 可 分 为 水 位 水 质 水 量 及 水 温 监 测 点, 监 测 点 应 尽 可 能 进 行 多 项 内 容 的 监 测 5.1.3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按 监 测 方 式 可 分 为 专 业 自 测 点 和 委 托 监 测 点 5.2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原 则 5.2.1 由 国 家 级 省 级 地 区 级 监 测 点 构 成 的 监 测 网, 总 的 布 设 原 则 是, 对 于 面 3

积 较 大 的 监 测 区 域, 沿 地 下 水 流 向 为 主 与 垂 直 地 下 水 流 向 为 辅 相 结 合 布 设 监 测 网 ; 对 于 面 积 较 小 的 监 测 区 域, 可 根 据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条 件 布 设 控 制 性 监 测 点 5.2.2 国 家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5.2.2.1 国 家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是 掌 握 一 级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地 下 水 动 态 规 律 的 国 家 基 本 网 网 点 的 布 设 应 以 国 家 主 要 农 业 区 经 济 开 发 区 和 主 要 城 市 为 重 点 5.2.2.2 国 家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的 重 点 监 测 目 的 层 是, 具 有 现 实 供 水 意 义 或 开 发 利 用 远 景 的 主 要 含 水 层 ( 组 ), 以 及 与 产 生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有 关 的 含 水 层 ( 组 ) 5.2.2.3 监 测 区 内 的 名 泉 大 泉 及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较 高 的 地 热 井, 应 列 为 国 家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5.2.2.4 国 家 级 区 域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应 在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和 含 水 层 层 序 划 分 的 基 础 上, 依 据 地 质 环 境 背 景 和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进 行 布 设 主 要 布 设 在 : a. 我 国 主 要 平 原 区 和 盆 地 区 b. 岩 溶 水 具 有 供 水 意 义 的 地 区, 以 及 已 经 产 生 或 可 能 产 生 岩 溶 塌 陷 的 地 区 c. 大 型 红 层 裂 隙 水 盆 地 及 山 区 基 岩 裂 隙 水 具 有 供 水 意 义 的 地 段 d. 已 经 或 将 要 形 成 区 域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的 地 区 5.2.2.5 当 同 一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的 主 要 监 测 线 跨 越 省 ( 区 市 ) 界 时, 应 经 过 协 调 构 成 统 一 的 监 测 网 5.2.2.6 国 家 级 城 市 区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应 重 点 在 以 地 下 水 作 为 主 要 供 水 水 源 的 城 市 布 设, 以 掌 握 地 下 水 供 水 水 源 地 的 补 给 区 径 流 区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区 及 遭 受 污 染 地 段 的 地 下 水 动 态 特 征 5.2.3 省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5.2.3.1 省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应 在 国 家 级 区 域 监 测 网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控 制 次 一 级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及 具 有 供 水 意 义 和 前 景 的 地 区 5.2.3.2 省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层 位, 除 了 符 合 5.2.2.2 条 之 外, 对 于 部 分 次 要 开 采 层 也 应 进 行 监 测 4

5.2.3.3 监 测 区 内 的 代 表 性 泉 自 流 井 地 热 井, 应 列 为 省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5.2.3.4 省 级 区 域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应 考 虑 以 下 方 面 : a. 应 控 制 二 级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的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区, 以 及 不 同 地 下 水 动 态 类 型 区 水 质 有 明 显 变 化 的 区 ( 段 ) 不 同 富 水 地 段 和 不 同 开 采 强 度 的 地 区 b. 为 满 足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或 地 下 水 资 源 评 价 的 需 要, 在 代 表 性 水 文 地 质 参 数 区, 应 设 置 控 制 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c. 在 基 岩 地 区 的 主 要 构 造 富 水 带 岩 溶 大 泉 地 下 河 出 口 处, 应 布 设 监 测 点 加 以 控 制 5.2.3.5 省 级 地 市 区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要 在 国 家 级 城 市 区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的 基 础 上 布 设 布 设 时 应 考 虑 以 下 几 方 面 : a. 在 城 市 供 水 水 源 地 的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区, 污 染 源 附 近 和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均 应 布 设 监 测 点 b. 在 水 源 地 应 平 行 和 垂 直 于 地 下 水 流 向 布 设 两 条 监 测 线, 以 监 测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趋 势 c. 在 查 明 水 源 地 之 间 的 相 互 影 响 或 附 近 矿 区 排 水 对 水 源 地 的 影 响 时, 应 于 连 接 两 个 开 采 区 的 地 带 布 设 监 测 点 d. 为 建 立 城 市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模 型 或 地 下 水 管 理 模 型 的 需 要, 可 在 边 界 处 及 计 算 分 区 内 布 设 控 制 性 监 测 点 5.2.4 地 区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5.2.4.1 地 区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的 布 设, 主 要 是 为 了 取 得 监 测 区 内 某 一 特 征 时 间 ( 如 枯 丰 水 期 ;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的 始 末 期 ) 的 地 下 水 流 场, 或 加 强 典 型 地 段 的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监 测 点 的 建 立 应 重 点 考 虑 以 下 几 方 面 : a. 补 充 区 域 或 城 市 监 测 区 控 制 性 监 测 网 点 的 不 足 b. 区 域 性 地 下 水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区 c. 大 型 矿 山 排 水 对 区 域 地 下 水 构 成 影 响 的 地 区 d. 由 于 地 下 水 位 壅 高 而 产 生 危 害 的 地 区, 如 土 壤 盐 渍 化 冷 浸 田 沼 泽 化 水 5

库 浸 没 区 等 5.2.5 专 门 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5.2.5.1 易 发 生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的 地 区 专 门 性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 a. 在 因 过 量 开 采 地 下 水 而 形 成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并 导 致 地 面 沉 降 的 区 域 内, 应 穿 过 漏 斗 中 心 按 十 字 形 布 设 监 测 线 其 长 度 应 超 过 漏 斗 范 围, 以 监 测 主 要 开 采 层 位 b. 在 已 经 发 生 岩 溶 塌 陷 或 可 能 发 生 塌 陷 的 地 区, 应 设 置 监 测 岩 溶 水 及 其 上 覆 松 散 岩 层 孔 隙 水 水 位 动 态 的 监 测 点 c. 在 滨 海 平 原 地 区 内 陆 盐 湖 或 盐 池 附 近, 以 及 咸 淡 水 交 替 分 布 地 区, 为 了 确 定 盐 ( 咸 ) 水 入 浸 程 度 或 确 定 淡 水 的 临 界 开 采 量, 应 垂 直 于 岸 边 或 边 界 并 沿 地 下 水 流 向 布 设 监 测 线 监 测 线 应 能 控 制 淡 水 体 盐 水 楔 及 淡 水 盐 水 过 渡 带 等 部 位, 以 监 测 地 下 水 水 位 和 水 质 动 态 及 地 面 水 体 的 水 位 变 化 d. 地 下 水 污 染 区 监 测 网 点 的 布 设, 应 考 虑 到 污 染 源 的 分 布 和 污 染 物 在 地 下 水 中 的 扩 散 形 式, 采 取 点 面 结 合 的 方 法, 监 测 污 染 物 质 及 其 运 移 规 律 监 测 的 重 点 是 易 污 染 的 浅 层 地 下 水 及 供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e. 在 因 强 烈 开 采 中 深 层 地 下 水 而 导 致 上 层 咸 水 下 渗 的 地 区, 应 选 择 代 表 性 地 段, 设 置 咸 水 与 淡 水 ( 开 采 层 ) 分 层 ( 段 ) 监 测 孔, 监 测 咸 水 下 移 速 度 5.2.5.2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采 用 动 态 资 料 求 参 时, 专 门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 a. 为 了 获 得 降 水 入 渗 系 数 和 潜 水 蒸 发 系 数, 监 测 孔 宜 布 设 在 地 形 平 坦 水 力 坡 度 小 不 受 地 表 水 和 开 采 地 下 水 影 响 水 位 埋 藏 深 度 适 宜 和 包 气 带 岩 性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段 b. 为 了 查 明 地 下 水 与 地 表 水 体 之 间 的 补 排 关 系, 监 测 线 宜 垂 直 于 地 表 水 体 的 岸 边 线 布 设 同 时, 应 监 测 地 表 水 体 的 水 位 变 化 c. 为 了 查 明 含 水 层 ( 组 ) 之 间 的 水 力 联 系, 应 布 设 分 层 监 测 孔 5.2.6 控 制 性 监 测 网 点 的 密 度 5.2.6.1 控 制 性 监 测 网 点 的 密 度, 应 根 据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地 下 水 供 水 程 度 及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工 作 程 度 合 理 地 选 定 6

5.2.6.2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可 分 为 三 类 : 简 单 地 质 条 件 简 单, 单 一 含 水 层 ( 组 ) 岩 性 及 厚 度 比 较 稳 定 补 给 条 件 与 水 质 良 好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少 ; 复 杂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多 层 含 水 层 ( 组 ) 岩 性 及 厚 度 变 化 大 补 给 条 件 与 水 质 复 杂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多 ; 中 等 介 于 简 单 与 复 杂 之 间 5.2.6.3 地 下 水 供 水 程 度, 依 据 地 下 水 供 水 量 占 总 供 水 量 的 百 分 比 加 以 划 分 地 下 水 供 水 程 度 每 减 少 10%, 监 测 点 的 密 度 相 应 减 少 5% 5.2.6.4 在 已 经 掌 握 地 下 水 动 态 规 律 的 地 区, 监 测 点 的 密 度 可 相 应 减 少 10%~20 % 5.2.6.5 地 下 水 水 位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布 设 密 度 ( 见 表 1) 表 1 地 下 水 水 位 动 态 监 测 网 点 布 设 密 度 表 网 点 类 别 区 域 监 测 网 点 ( 点 /1000km 2 ) 城 市 监 测 网 点 ( 点 /1000km 2 ) 网 点 级 别 供 水 程 度 及 含 水 层 类 型 地 下 水 供 水 占 40% 以 上 的 地 区 地 下 水 供 水 程 度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孔 隙 水 岩 溶 水 裂 隙 水 >80%0 50%~80% <50% 复 杂 2.0~1.4 0.7~0.5 0.5~0.4 2.0~1.5 1.5~1.2 1.2~0.9 国 家 级 中 等 1.4~0.9 0.5~0.4 0.4~0.3 1.5~l.2 1.2~0.9 0.9~0.6 简 单 0.9~0.5 0.4~0.3 0.3~0.2 1.2~0.9 0.9~0.6 0.6~0.3 省 ( 区 市 ) 级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4.0~3.2 3.2~2.5 2.5~2.0 2.5~2.0 2.0~1.5 1.5~1.0 1.5~1.0 1.0~0.7 0.7~0.5 5.0~3.8 3.8~3.0 3.0~2.2 3.8~3.0 3.0~2.2 2.2~1.5 3.0~2.2 2.2~1.5 1.5~0.8 复 杂 6.0~5.3 5.0~4.0 2.0~1.6 6.5~5.4 5.0~4.0 4.0~3.0 地 区 级 中 等 5.3~4,6 4.0~3.2 1.6~1.3 5.4~4.3 4.0~3.0 3.0~2.0 简 单 4.6~4.0 3.2~2.5 1.3~1.0 4.3~3.3 3.0~2.2 2.0~1.2 5.2.7 专 门 性 监 测 网 点 的 密 度 专 门 性 监 测 网 点 的 密 度 依 据 具 体 任 务 而 定 但 是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省 级 网 点 和 地 区 级 网 点 的 10%~20% 5.3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的 建 设 7

5.3.1 各 类 监 测 孔 ( 井 ), 必 须 具 有 地 层 岩 性 和 井 管 结 构 资 料 孔 深 孔 径 能 满 足 各 项 监 测 的 要 求 监 测 目 的 层 与 其 他 含 水 层 ( 组 ) 之 间 止 水 良 好 5.3.2 监 测 孔 的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水 文 地 质 钻 孔 质 量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5.3.3 选 择 监 测 孔 时, 应 尽 可 能 利 用 非 开 采 井, 以 做 到 不 受 或 极 少 受 干 扰, 能 保 证 进 行 常 年 连 续 监 测 工 作 5.3.4 各 类 监 测 点 的 构 成 5.3.4.1 国 家 级 监 测 点 的 构 成 : 在 主 要 监 测 线 上, 可 设 置 专 门 监 测 孔 或 由 勘 探 孔 构 成 ; 在 监 测 线 以 外, 可 由 勘 探 孔 探 采 结 合 孔 构 成 应 尽 可 能 安 装 自 记 水 位 仪 或 数 字 水 位 仪 5.3.4.2 省 级 监 测 点 的 构 成 : 在 主 要 监 测 线 上, 可 由 勘 探 孔 探 采 结 合 孔 构 成 ; 在 监 测 线 以 外, 可 由 优 质 机 井 构 成 5.3.4.3 地 区 级 监 测 点 的 构 成 : 可 用 机 井 民 井 代 替 5.3.4.4 专 门 监 测 点 的 构 成 : 由 专 门 监 测 孔 构 成 或 根 据 任 务 要 求 而 定 5.3.5 每 个 监 测 孔 必 须 建 立 卡 片, 作 为 永 久 档 案 资 料 卡 片 内 容 应 包 括 : 统 一 编 号 ( 代 码 ) 原 编 号 观 测 点 类 别 位 置 坐 标 井 位 示 意 图 地 层 岩 性 柱 状 与 井 结 构 图 监 测 目 的 层 的 起 止 深 度 孔 口 安 装 监 测 项 目 建 井 日 期 始 测 日 期 监 测 记 事 其 他 5.3.6 监 测 孔 的 安 装 : 孔 口 一 般 应 高 出 地 面 0.5~1.Om 左 右,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低 于 地 面 孔 口 安 装 保 护 帽, 井 周 围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监 测 涌 水 量 的 监 测 孔 ( 或 自 流 井 ), 尽 可 能 安 装 计 量 装 置 ; 泉 水 出 口 处 设 置 测 流 装 置 5.3.7 水 位 监 测 孔 ( 井 ) 的 起 测 处 及 附 近 地 面 必 须 测 量 高 程 在 监 测 孔 ( 井 ) 附 近 应 选 择 适 当 的 建 筑 物 建 立 水 准 标 志 根 据 情 况, 每 隔 3~5 年 应 进 行 部 分 检 测 或 全 部 复 测 5.3.8 每 两 年 应 测 一 次 监 测 孔 ( 井 ) 深 度, 如 有 淤 塞 影 响 正 常 监 测 时, 应 及 时 处 理 6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项 目 及 要 求 8

6.1 地 下 水 水 位 监 测 6.1.1 地 下 水 水 位 监 测 是 测 量 静 水 位 埋 藏 深 度 与 高 程 在 区 域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中 心 地 段 重 要 水 源 地 缺 水 地 区 的 易 疏 干 开 采 地 段, 还 必 须 测 量 稳 定 动 水 位 6.1.2 水 位 监 测 频 率 6.1.2.1 地 下 水 水 位 最 低 监 测 频 率 : a. 国 家 级 监 测 点 : 区 域 监 测 点 每 月 测 3 次, 城 市 监 测 点 每 月 测 6 次 b. 省 级 监 测 点 : 区 域 监 测 点 每 月 测 3 次, 城 市 监 测 点 每 月 测 3~6 次 c. 地 区 级 监 测 点 : 用 来 补 充 省 级 监 测 点 时, 其 监 测 频 率 与 省 级 点 相 同 ; 用 来 进 行 水 位 统 一 测 量 时, 在 每 年 低 水 位 期 高 水 位 期 和 12 月 30 日 监 测, 如 果 水 位 年 度 变 化 幅 度 小 于 1.5m, 则 高 低 水 位 期 的 统 测, 可 只 测 其 中 的 一 次 d. 专 门 性 监 测 点 : 根 据 监 测 目 的 和 精 度 要 求 而 定 6.1.2.2 水 位 监 测 日 期 : 每 月 监 测 6 次 时, 逢 5 日 10 日 测 (2 月 为 月 末 日 ); 每 月 监 测 3 次 时, 为 逢 10 日 测 (2 月 为 月 末 日 ) 6.1.2.3 水 位 监 测 频 率 可 根 据 地 下 水 动 态 类 型 与 特 征 及 监 测 工 作 研 究 程 度 等 因 素, 酌 情 增 减 6.1.2.4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自 记 水 位 仪 6.1.2.5 对 与 地 下 水 有 水 力 联 系 的 地 表 水 体 的 水 位 监 测, 应 与 地 下 水 水 位 监 测 同 步 进 行 6.1.3 水 位 监 测 精 度 : 静 水 位 测 量, 两 次 测 量 最 大 误 差 不 大 于 ±1cm/lOm 6.1.4 测 水 位 的 量 具 需 每 季 校 核 一 次, 及 时 消 除 系 统 误 差 在 水 面 很 深 和 高 ( 低 ) 温 下 测 量 时, 应 进 行 拉 长 和 热 胀 ( 冷 缩 ) 的 校 正 6.1.5 每 次 监 测 水 位 时, 均 应 记 录 观 测 井 是 否 曾 经 抽 过 水, 以 及 是 否 受 到 附 近 的 井 抽 水 影 响 6.2 地 下 水 水 量 监 测 6.2.1 单 井 涌 水 量 监 测 6.2.1.1 在 水 位 多 年 持 续 下 降 的 开 采 区 内, 选 择 部 分 代 表 性 国 家 级 监 测 点 与 省 级 9

监 测 点 ( 或 附 近 同 一 层 位 的 开 采 井 ) 作 为 涌 水 量 监 测 点 利 用 水 表 或 孔 口 流 量 计, 在 动 力 条 件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定 期 监 测, 可 视 水 量 变 化 大 小, 每 月 或 每 季 监 测 一 次, 同 时 取 得 水 位 资 料 6.2.1.2 选 择 代 表 性 自 流 井 定 期 监 测 涌 水 量 根 据 流 量 的 稳 定 程 度 确 定 监 测 频 率,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每 月 10 日 监 测 一 次 6.2.2 开 采 量 调 查 统 计 6.2.2.1 城 市 区 开 采 量 调 查 统 计 : a. 调 查 与 统 计 城 市 集 中 供 水 的 开 采 井, 企 事 业 单 位 自 备 井 及 市 郊 区 农 用 机 井 的 生 产 井 数 量 运 转 情 况 及 其 开 采 量 b. 应 按 地 下 水 类 型 与 含 水 层 类 型, 以 及 工 业 农 业 生 活 市 政 用 水, 分 别 进 行 调 查 统 计 6.2.1.2 在 进 行 区 域 开 采 量 调 查 统 计 时, 应 按 行 政 区 或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分 别 加 以 统 计 其 调 查 方 法 如 下 : a. 搜 集 各 类 开 采 井 数 实 际 利 用 率 各 类 作 物 种 植 面 积 年 灌 水 次 数 等 基 本 情 况 b. 在 农 业 井 灌 区, 可 采 用 平 均 单 井 出 水 量 法 与 平 均 灌 水 定 额 法 相 互 验 证 c. 建 立 农 业 开 采 量 调 查 试 点, 选 择 代 表 性 区 段 ( 指 不 同 含 水 层 组 不 同 开 采 井 型 不 同 农 作 物 区 ) 分 别 建 立 开 采 量 调 查 试 点 村 每 个 试 点 村 选 择 若 干 代 表 性 开 采 井, 分 别 作 系 统 监 测 记 录, 全 年 逐 日 记 载 各 井 的 抽 水 时 间 出 水 量 灌 水 次 数 灌 溉 面 积 作 物 种 类 灌 溉 方 式 耗 电 ( 油 ) 量 等 d. 通 过 试 点 获 得 的 资 料 全 区 井 灌 面 积 和 运 转 井 数, 统 计 全 区 农 业 开 采 量 及 其 他 用 途 开 采 量, 进 而 统 计 出 全 区 地 下 水 开 采 量 6.2.3 泉 流 量 的 监 测 6.2.3.1 根 据 泉 水 流 量 大 小, 选 择 容 积 法 堰 测 法 或 流 速 仪 法 测 流 必 须 按 其 测 流 方 法 要 求 进 行 操 作 6.2.3.2 计 量 水 量 的 仪 器, 必 须 满 足 测 量 精 度 要 求, 水 量 误 差 在 5% 以 内 要 定 期 10

检 验 仪 器 误 差, 并 及 时 校 正 6.2.3.3 新 建 立 的 泉 监 测 点, 应 每 月 观 测 一 次 流 量, 在 已 掌 握 其 动 态 规 律 后, 可 视 泉 流 量 的 稳 定 程 度 确 定 其 监 测 频 率 ( 见 表 2) 表 2 泉 监 测 频 率 表 泉 的 稳 定 程 度 稳 定 系 数 ( 最 小 流 量 / 最 大 流 量 ) 监 测 频 率 极 稳 定 的 1.0 稳 定 的 1.0~0.5 每 季 末 季 中 日 各 监 测 一 次 较 稳 定 的 0.5~0.1 每 月 末 月 中 日 各 监 测 一 次 不 稳 定 的 O.1~0.03 极 不 稳 定 的 <0.03 每 月 监 测 三 次 逢 10 日 监 测 ( 二 月 为 月 末 日 ) 6.3 地 下 水 水 质 监 测 6.3.1 地 下 水 开 采 区 的 水 质 监 测 6.3.1.1 依 据 区 域 和 城 市 区 地 下 水 水 质 分 布 规 律 及 其 动 态 特 征, 布 设 水 质 监 测 点 应 将 所 有 的 国 家 级 城 市 区 水 位 监 测 点 30%~50% 的 国 家 级 区 域 水 位 监 测 点 30% 的 省 级 水 位 监 测 点 及 特 殊 水 质 分 布 区 的 水 位 监 测 点, 同 时 作 为 长 期 水 质 监 测 点 6.3.1.2 水 质 测 定 项 目 : 国 家 级 监 测 点 以 水 质 全 分 析 为 主 ; 省 级 监 测 点 以 水 质 简 分 析 为 主, 但 水 质 全 分 析 不 少 于 水 质 简 分 析 的 20% a. 水 质 简 分 析 测 定 项 目 : 感 官 性 状 ( 色 浑 浊 度 臭 味 肉 眼 可 见 物 ) ph 值 钾 加 钠 钙 镁 铵 重 碳 酸 盐 碳 酸 盐 硫 酸 盐 氯 化 物 硝 酸 盐 ( 以 氮 计 ) 总 硬 度 ( 以 碳 酸 钙 计 ) 游 离 二 氧 化 碳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等 b. 水 质 全 分 析 测 定 项 目 : 包 括 简 分 析 项 目 并 增 加 测 定 氟 化 物 碘 化 物 磷 酸 盐 亚 硝 酸 盐 氢 氧 化 物 侵 蚀 性 二 氧 化 碳 可 溶 性 二 氧 化 硅 永 久 硬 度 暂 时 硬 度 化 学 耗 氧 量 生 化 需 氧 量 总 碱 度 总 酸 度 钾 钠 全 铁 铜 铅 锌 锰 镉 钻 银 等 在 监 测 过 程 中, 可 根 据 需 要 调 整 测 定 项 目 6.3.1.3 水 质 监 测 频 率 : 每 年 应 对 水 质 监 测 点 总 量 的 50% 进 行 采 样 监 测 其 中, 11

浅 层 地 下 水 和 水 质 变 化 较 大 的 含 水 层, 每 年 丰 枯 水 期 各 采 一 次 水 样 ; 深 层 地 下 水 和 水 质 变 化 不 大 的 含 水 层, 每 年 在 开 采 高 峰 期 采 一 次 水 样 其 余 50% 水 质 监 测 点, 可 以 每 2~3 年 在 开 采 高 峰 期 普 遍 采 样 一 次 6.3.2 地 下 水 污 染 区 的 水 质 监 测 6.3.2.1 地 下 水 污 染 区 水 质 测 定 项 目, 在 水 质 简 分 析 或 全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按 不 同 污 染 源 所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分 别 增 加 以 下 测 定 项 目 : a. 工 业 污 染 源 : 必 测 项 目 有 挥 发 酚 氰 化 物 六 价 铬 总 铬 砷 汞 及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勇 b. 生 活 污 染 源 : 必 测 项 目 有 硝 酸 盐 亚 硝 酸 盐 氨 氮 生 化 需 氧 量 化 学 耗 氧 量 阴 离 合 成 洗 涤 剂 细 菌 总 数 总 大 肠 菌 群 及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c. 农 业 污 染 源 : 可 测 定 有 机 氯 有 机 磷 等, 并 根 据 当 地 施 用 的 其 他 农 药 和 化 肥 成 分, 确 定 测 定 项 目 d. 热 污 染 源 : 对 来 自 地 下 热 水 的 污 染, 可 测 定 与 热 水 有 关 的 有 害 微 量 元 素 ; 对 来 自 人 为 排 放 热 量 的 热 污 染, 可 测 定 溶 解 氧, 并 测 量 水 温 e. 放 射 性 污 染 源 : 应 测 定 总 α 放 射 性 及 总 β 放 射 性 f. 酸 雨 ( 或 碱 雨 ) 的 监 测 : 在 出 现 酸 雨 ( 或 碱 雨 ) 的 地 区, 应 测 定 雨 水 样 品 中 的 ph 值 二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硫 一 氧 化 氮 等 6.3.2.2 地 下 水 污 染 区 的 水 质 监 测 频 率 : 应 在 6.3.1.3 条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污 染 源 种 类 污 染 方 式 及 污 染 途 径 的 不 同, 分 别 确 定 采 样 次 数 和 采 样 日 期 样 品 应 在 排 污 前 后 和 雨 季 前 后 采 取 6.3.3 盐 ( 咸 ) 水 入 侵 区 的 水 质 监 测 盐 测 海 水 入 侵 或 咸 水 界 面 下 移 的 专 门 监 测 孔 的 水 质 测 定 项 目, 以 水 质 简 分 析 ( 或 以 氯 离 子 电 导 率 等 某 些 专 项 指 标 ) 为 主, 每 季 ( 或 月 ) 采 样 一 次 有 条 件 时, 可 安 装 电 动 含 盐 量 记 录 仪 进 行 监 测, 并 严 格 按 其 要 求 制 作 标 定 曲 线 等 6.3.4 地 方 病 区 的 水 质 监 测 在 氟 中 毒 与 地 甲 病 区, 应 分 别 测 定 地 下 水 中 的 氟 与 碘 ; 在 大 骨 节 病 克 山 病 区, 12

应 测 定 地 下 水 中 的 腐 植 酸 硒 钼 ; 在 肝 癌 食 管 癌 高 发 病 区, 应 测 定 地 下 水 ( 饮 水 ) 中 的 亚 硝 酸 盐 亚 硝 铵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微 量 元 素 和 重 金 属 含 量 6.3.5 为 工 业 农 业 生 活 用 水 及 对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而 进 行 的 地 下 水 水 质 监 测, 依 据 相 应 评 价 标 准, 确 定 测 定 项 目 6.3.6 在 监 测 孔 中 采 样, 必 须 抽 出 井 管 水 之 后 采 取 如 果 监 测 孔 不 能 采 样, 可 选 用 附 近 同 一 层 位 的 开 采 井 代 替 6.3.7 采 样 和 送 检 的 规 定 采 样 的 容 器 洗 涤 采 取 保 存 送 样 和 监 控 等, 应 按 照 GBl2998 和 GBl2999 执 行 6.4 地 下 水 水 温 监 测 6.4.1 地 下 水 水 温 监 测 可 与 区 域 网 或 城 市 网 水 质 监 测 同 步 进 行 对 于 浅 层 地 下 水, 以 及 水 温 变 化 较 大 时, 应 每 月 监 测 1~2 次 ; 对 于 深 层 地 下 水, 以 及 水 温 变 化 较 小 时, 可 以 每 季 度 监 测 一 次 6.4.2 利 用 专 门 设 置 的 监 测 孔 测 水 温 时, 应 将 电 测 水 温 计 的 探 头 或 缓 变 水 温 计 置 于 含 水 层 过 滤 器 部 位, 记 录 所 测 深 度 和 当 时 气 温 利 用 开 采 井 测 水 温 时, 可 测 孔 口 水 温, 同 时 测 气 温 6.4.3 水 温 计 的 结 构 和 精 确 度, 必 须 满 足 在 钻 孔 内 和 泉 水 中 的 测 温 要 求, 允 许 误 差 不 超 过 ±0.1 在 典 型 监 测 孔 内, 应 尽 可 能 安 装 水 位 水 温 自 动 记 录 仪 6.4.4 地 下 热 水 水 温 的 监 测 对 于 已 经 开 发 的 地 热 田, 应 在 地 热 资 源 勘 查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监 测 地 热 井 的 温 度 与 压 力 变 化, 监 测 频 率 一 般 为 每 月 监 测 3~6 次 7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场 的 布 设 与 基 本 要 求 7.1 组 建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场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人 工 模 拟 试 验 和 各 种 监 测 手 段, 研 究 天 然 状 态 和 人 为 活 动 影 响 下, 地 下 水 的 形 成 条 件 及 包 气 带 水 分 运 移 规 律 等, 为 地 下 13

水 均 衡 计 算 提 供 有 关 参 数 7.2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场 的 主 要 任 务 7.2.1 建 立 地 中 渗 透 仪, 以 获 取 不 同 岩 性 不 同 水 位 埋 藏 深 度, 以 及 不 同 气 候 条 件 下 的 降 水 入 渗 补 给 强 度 降 水 入 渗 补 给 系 数 潜 水 蒸 发 强 度 及 潜 水 蒸 发 系 数 7.2.2 运 用 地 中 渗 透 仪, 模 拟 不 同 农 作 物 与 不 同 灌 溉 方 式 条 件 下 的 灌 溉 水 回 渗 补 给 强 度, 求 取 灌 溉 水 回 渗 补 给 系 数 潜 水 蒸 发 蒸 腾 强 度 及 潜 水 蒸 发 蒸 腾 系 数 7.2.3 利 用 地 中 渗 透 仪 进 行 包 气 带 不 同 岩 性 土 柱 的 吸 附 试 验, 进 行 天 然 条 件 下 岩 土 对 有 毒 有 害 污 水 吸 附 净 化 能 力 的 试 验 研 究 7.2.4 通 过 中 子 水 分 仪 及 负 压 计 的 监 测, 获 取 不 同 岩 性 不 同 水 位 埋 藏 深 度 条 件 下, 包 气 带 含 水 量 和 水 分 势 能 运 移 规 律, 以 及 零 通 量 面 的 时 空 分 布 特 征 7.2.5 设 置 气 象 观 测 场, 以 获 取 有 关 气 象 资 料 7.2.6 不 断 改 进 试 验 方 法, 加 强 对 投 资 少 见 效 快 简 易 型 可 移 动 的 试 验 手 段 的 研 究 与 创 新 7.3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场 的 布 设 7.3.1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场, 主 要 布 设 在 孔 隙 潜 水 地 区 在 不 同 的 气 候 带 ( 大 致 相 当 于 每 个 行 政 大 区 ), 可 设 置 一 处 比 较 大 型 的 综 合 性 试 验 场 7.3.2 每 个 省 ( 自 治 区 )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气 候 地 貌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的 差 异 和 对 研 究 项 目 的 需 要 程 度, 以 及 相 邻 地 区 试 验 场 资 料 是 否 适 合 本 地 应 用 等,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建 立 试 验 场 及 其 数 量 与 规 模 7.3.3 试 验 场 必 须 布 设 在 远 离 建 筑 群 并 能 防 止 洪 水 淹 没 的 地 段 7.4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的 主 要 内 容 7.4.1 地 中 渗 透 仪 的 组 建 7.4.1.1 常 用 的 排 水 补 偿 式 地 中 渗 透 仪, 由 地 中 渗 透 蒸 发 皿 ( 简 称 试 皿 ) 地 下 观 测 室 和 地 下 导 水 管 构 成 7.4.1.2 地 中 渗 透 蒸 发 皿 的 设 置 a. 试 皿 上 部 盛 装 代 表 性 土 样 样 品 有 原 状 与 扰 动 之 分, 扰 动 土 样 应 保 持 天 然 状 14

态 容 重 试 皿 底 部 装 填 砂 砾 石 及 滤 网 等, 供 过 滤 用 b. 每 个 试 皿 安 装 一 套 灵 敏 度 较 高 的 定 水 头 补 水 器 平 衡 杯 和 集 水 瓶 等 c. 比 较 理 想 的 试 皿 截 面 是 不 小 于 4m2 一 般 情 况 可 建 一 组 同 一 岩 性 同 一 水 位 埋 深 不 同 截 面 的 试 皿, 以 便 进 行 对 比 试 验 d. 试 皿 中 的 水 位 梯 度 : 每 组 试 皿 的 水 位 梯 度 应 不 少 于 3 个 ; 水 位 梯 度 差 在 4m 深 度 内 一 般 为 0.5~1m, 深 度 大 于 4m 时 为 1.0~2.0m 试 皿 的 最 大 深 度, 以 接 近 地 下 水 水 位 为 宜 e. 试 皿 皿 口 一 般 应 稍 高 出 地 面, 并 保 持 同 一 水 平 高 度 在 皿 口 处 应 设 置 溢 流 管, 以 记 录 暴 雨 时 溢 出 的 水 量 f. 在 同 一 组 试 皿 内, 可 种 植 有 代 表 性 的 农 作 物, 并 按 当 地 的 灌 溉 方 式 和 灌 水 量 按 时 灌 溉 7.4.1.3 地 下 观 测 室 的 设 置 a. 观 测 室 顶 部 可 稍 高 出 地 面, 但 应 防 止 观 测 室 影 响 试 皿 的 日 照 蒸 发 和 降 水 量 b. 观 测 频 率 : 每 日 于 当 地 地 方 太 阳 时 8 时 和 20 时 观 测 冬 季 每 日 8 时 观 测 一 次 即 可, 雨 季 和 旱 季 适 当 增 加 观 测 次 数 c. 按 不 同 试 皿 截 面 换 算 水 层 厚 度 时, 水 量 读 数 单 位 以 毫 米 计 d. 观 测 时 如 发 现 异 常, 应 及 时 检 查 分 析 原 因, 发 现 问 题 应 立 即 处 理 7.4.2 包 气 带 水 分 运 移 的 监 测 7.4.2.1 建 立 中 子 监 测 孔, 利 用 中 子 水 分 仪 监 测 包 气 带 含 水 量 变 化 7.4.2.2 设 置 若 干 组 负 压 计, 监 测 包 气 带 水 分 势 能 变 化 负 压 计 间 距 从 地 表 往 下 由 密 渐 疏, 监 测 点 位 及 监 测 时 间 与 中 子 水 分 仪 同 步 进 行 7.4.2.3 对 仪 器 设 备 应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仔 细 标 定 准 确 安 装 不 断 更 新 7.4.3 气 象 观 测 场 的 设 置 7.4.3.1 观 测 项 目 : 降 水 量 水 面 蒸 发 量 地 温 冻 结 深 度 气 压 等 为 必 测 项 目, 其 次 为 气 温 湿 度 日 照 风 速 和 风 向 等 大 型 试 验 场 必 须 全 部 观 测, 小 型 试 验 场 除 必 测 项 目 外, 其 余 可 以 搜 集 15

7.4.3.2 降 水 量 和 水 面 蒸 发 量 应 重 点 监 测 可 设 置 地 面 降 水 量 观 测 水 面 蒸 发 量 监 测, 除 设 置 普 通 小 型 蒸 发 皿 外, 还 必 须 设 置 改 进 后 的 E601 型 水 面 蒸 发 器, 对 于 特 大 型 试 验 场, 还 应 设 置 大 型 水 面 蒸 发 池 7.4.3.3 气 象 观 测 场 的 设 置 与 安 装 观 测 频 率 和 观 测 时 间, 按 地 面 气 象 观 测 规 范 ( 中 央 气 象 局 ) 执 行 7.5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资 料 的 整 编 7.5.1 地 中 渗 透 蒸 发 试 验 的 监 测 资 料, 必 须 编 制 月 报 表 年 度 汇 总 表 及 各 项 分 析 图 表 等 7.5.2 包 气 带 含 水 量 和 水 分 势 能 监 测 资 料 应 按 时 间 顺 序 编 制 监 测 资 料 汇 总 表, 并 绘 制 代 表 时 刻 的 垂 向 变 化 曲 线 7.5.3 每 年 试 验 结 束 后, 应 提 交 地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研 究 成 果 年 度 报 告 8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与 分 析 8.1 基 本 要 求 8.1.1 对 各 类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应 统 一 系 统 编 号, 并 编 制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8.1.2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与 各 项 试 验 的 原 始 资 料, 必 须 按 质 量 管 理 和 科 技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和 归 档 8.1.3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资 料, 要 分 别 详 细 编 制 年 报 表 和 有 关 图 表 8.1.4 经 优 选 后 的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资 料 ( 包 括 基 本 情 况 ), 应 按 统 一 要 求 存 入 数 据 库 系 统 8.1.5 对 于 搜 集 的 气 象 水 文 水 利 环 境 等 资 料, 应 按 时 间 顺 序 与 归 档 要 求 分 类 整 理 成 资 料 系 列 8.2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统 一 编 号 原 则 8.2.1 国 家 级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点 的 统 一 编 号 16

为 将 观 测 资 料 存 入 动 态 数 据 库 系 统, 应 对 观 测 点 进 行 统 一 编 号 编 号 由 11 位 数 字 组 成 : 第 1 2 位 数 字 填 写 流 域 代 码 ; 第 3 至 第 8 位 数 字 按 GB 2260--8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相 应 填 写 省 至 县 级 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第 9 10 11 位 数 字 填 写 井 孔 顺 序 代 码 8.2.2 省 级 各 类 监 测 点 的 统 一 编 号 由 7 位 数 字 组 成 : 第 1 至 第 4 位 数 字 按 GB2260 86 填 写 地 区 市 或 县 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后 三 位 数 字 为 观 测 点 的 顺 序 代 码 8.2.3 地 下 水 水 质 水 温 涌 水 量 监 测 点 与 水 位 监 测 点 相 同 时, 采 用 统 一 编 号, 否 则, 另 行 编 号 8.2.4 每 一 个 市 或 县 级 行 政 区 内, 各 类 各 级 监 测 点 的 顺 序 代 码 必 须 统 一 排 序 不 得 重 复 监 测 点 必 须 调 整 时, 原 编 号 随 之 废 弃, 并 且, 新 孔 不 能 占 用 如 果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新 孔 监 测 资 料 可 以 与 老 孔 资 料 连 续 使 用, 则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8.3 地 下 水 水 位 资 料 的 整 编 与 分 析 8.3.1 地 下 水 水 位 资 料 的 整 编 8.3.1.1 地 下 水 水 位 年 报 表 的 编 制 内 容 包 括 : 基 本 情 况 水 位 标 高 和 水 位 埋 深 每 月 及 年 ( 日 历 年 ) 内 的 水 位 特 征 值 (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 水 位 变 化 过 程 曲 线 影 响 因 素 分 析 等 其 中 水 位 月 平 均 值 和 年 平 均 值 的 计 算 规 定 如 下 : a. 每 月 监 测 6 次 者, 月 平 均 值 采 用 算 术 平 均 法 计 算 b. 每 月 监 测 3 次 者, 当 水 位 变 化 较 小 时, 月 平 均 值 采 用 算 术 平 均 法 计 算 ; 当 水 位 变 化 较 大 时, 月 平 均 值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其 公 式 为 : 式 中 : 水 位 月 平 均 值 (m); 分 别 为 上 月 末 与 本 月 各 次 水 位 值 (m); 分 别 为 上 述 4 次 监 测 日 之 间 的 日 期 间 隔 (d) 17

c. 年 平 均 水 位 的 计 算 : 当 各 月 的 观 测 次 数 相 等 时, 以 全 年 水 位 合 计 数 除 以 全 年 总 观 测 次 数 ; 当 各 月 的 观 测 次 数 不 相 等 时, 则 以 各 月 水 位 平 均 值 的 平 均 值 作 为 年 平 均 水 位 8.3.1.2 对 于 偶 然 缺 测, 必 须 予 以 插 补 后 方 可 进 行 特 征 值 的 统 计 插 补 方 法 : a. 内 插 法 : 根 据 相 邻 监 测 值, 按 直 线 比 例 原 理 进 行 内 插 b. 趋 势 法 : 按 以 往 水 位 变 化 规 律, 连 接 或 外 延 水 位 变 化 曲 线, 求 缺 测 日 的 纵 座 标 值 c. 相 关 分 析 或 回 归 方 程 推 求 法 : 利 用 同 一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内 的 相 邻 监 测 孔 与 拟 插 补 监 测 孔 的 同 日 水 位 资 料, 点 绘 相 关 曲 线 或 推 求 回 归 方 程, 求 出 其 插 补 值 d. 连 续 缺 测 两 次 以 上 者, 应 视 为 缺 测, 不 再 允 许 插 补 8.3.1.3 自 记 水 位 仪 或 数 字 水 位 仪 监 测 资 料, 应 每 月 逐 日 记 载, 单 独 编 制 年 报 表 每 日 水 位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 将 每 日 的 水 位 变 化 划 分 为 若 干 时 段, 当 水 位 变 化 很 小 时, 用 算 术 平 均 法 求 出 各 时 段 的 平 均 值, 作 为 当 日 的 水 位 值 : 当 各 时 段 水 位 变 化 差 别 较 大 时, 应 分 析 是 否 有 干 扰, 若 消 除 干 扰 后 变 差 仍 然 较 大, 则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求 取 每 日 水 位 值 8.3.2 地 下 水 水 位 监 测 资 料 的 分 析 与 整 理 8.3.2.1 编 制 代 表 性 监 测 点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动 态 及 影 响 因 素 综 合 图 表 8.3.2.2 根 据 全 年 地 下 水 水 位 监 测 资 料, 划 分 地 下 水 水 位 动 态 类 型 和 动 态 成 因 类 型, 并 编 制 相 应 图 表 8.3.2.3 运 用 数 理 统 计 方 法, 分 析 多 年 地 下 水 水 位 动 态 类 型 变 化 幅 度 变 化 趋 势 等 8.3.2.4 编 制 枯 丰 水 期 地 下 水 水 位 埋 藏 深 度 及 等 水 位 ( 压 ) 线 图, 并 确 定 地 下 水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区 的 范 围 8.3.2.5 编 制 当 年 末 与 上 年 末 同 期 水 位 变 化 差 值 分 布 图 表 示 出 水 位 上 升 区 下 降 区 及 其 变 化 差 值 8.3.2.6 编 制 历 年 地 下 水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演 变 剖 面 图, 并 分 析 演 变 趋 势 18

8.3.2.7 分 析 基 岩 观 测 孔 水 位 变 化 时, 应 考 虑 固 体 潮 及 气 压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8.4 地 下 水 水 量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与 分 析 8.4.1 地 下 水 水 量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8.4.1.1 编 制 单 井 涌 水 量 年 报 表 单 井 涌 水 量 调 查 统 计 表, 自 流 井 ( 泉 ) 流 量 年 报 表 泉 流 量 调 查 统 计 表 8.4.1.2 编 制 开 采 量 调 查 试 点 资 料 汇 总 表 内 容 包 括 : 每 眼 开 采 井 每 月 的 开 采 时 间 开 采 量 灌 溉 亩 数 灌 溉 次 数 作 物 种 类 亩 次 灌 溉 水 量 及 井 泵 的 基 本 情 况 等 8.4.2 地 下 水 水 量 监 测 资 料 的 分 析 8.4.2.1 编 制 代 表 性 监 测 点 单 井 出 水 量 变 化 过 程 及 影 响 因 素 综 合 图 表 8.4.2.2 编 制 代 表 性 泉 涌 水 量 变 化 过 程 及 影 响 因 素 综 合 图 表 应 用 多 年 资 料 求 得 泉 水 量 衰 减 方 程 及 其 消 耗 系 数, 计 算 泉 涌 水 量 的 保 证 程 度 8.4.2.3 按 行 政 区 或 水 文 地 质 分 区 统 计 年 度 地 下 水 开 采 量, 编 制 开 采 井 密 度 分 布 图 开 采 模 数 分 区 图 等 图 件 8.4.3 地 下 水 水 量 均 衡 计 算 与 评 价 8.4.3.1 供 水 以 地 下 水 为 主 或 水 资 源 比 较 紧 缺 的 城 市 或 地 区, 应 按 年 度 进 行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8.4.3.2 分 析 监 测 区 内 天 然 和 开 采 条 件 下 的 补 给 径 流 及 排 泄 条 件, 确 定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模 型 研 究 程 度 较 高 的 城 市 区,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数 值 法 计 算 8.4.3.3 补 给 项 一 般 包 括 : 降 水 入 渗 补 给 量 灌 溉 回 渗 补 给 量, 侧 向 径 流 流 入 量 河 流 渗 漏 量 和 侧 渗 量 渠 系 渗 漏 量 越 流 补 给 量 等 排 泄 项 包 括 : 开 采 量 侧 向 径 流 流 出 量 潜 水 蒸 发 量 ( 或 潜 水 蒸 腾 量 ) 越 流 排 泄 量 等 总 补 给 量 与 总 排 泄 量 的 代 数 和 应 等 于 储 存 量 之 差 8.4.3.4 储 存 量 之 差 ( 初 始 与 终 了 期 间 内 储 存 量 的 盈 亏 数 量 ) 必 须 通 过 监 测 资 料 计 算 8.4.3.5 降 水 入 渗 系 数 灌 溉 回 渗 系 数 潜 水 蒸 发 系 数 重 力 给 水 度 等, 通 过 地 19

下 水 均 衡 试 验 场 野 外 监 测 试 验 资 料 或 比 拟 法 等 方 法 求 得 8.4.3.6 河 流 渗 漏 量 渠 系 渗 漏 量 的 计 算, 以 当 地 水 文 站 的 测 流 法 为 主, 并 用 由 此 导 出 的 经 验 公 式 进 行 计 算 8.4.3.7 有 关 主 要 符 号 参 数 计 算 评 价 方 法, 应 符 合 GB J27 的 规 定 与 要 求 8.5 地 下 水 水 质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与 分 析 8.5.1 地 下 水 水 质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8.5.1.1 地 下 水 水 质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可 按 全 区 普 遍 采 样 定 期 采 样 和 专 门 采 样 分 别 编 制 水 质 监 测 资 料 年 度 汇 总 表 与 年 报 表 8.5.1.2 每 年 应 编 制 水 质 采 样 说 明 书, 必 要 时 附 水 质 采 样 实 际 材 料 图 8.5.2 地 下 水 水 质 监 测 资 料 的 分 析 8.5.2.1 按 不 同 含 水 层 ( 组 ), 编 制 代 表 性 监 测 点 水 化 学 组 分 或 某 些 元 素 含 量 动 态 曲 线 图 及 其 影 响 因 素 综 合 图 表 水 化 学 组 分 垂 向 变 化 分 布 图 8.5.2.2 以 舒 卡 列 大 分 类 法 ( 经 斯 拉 维 杨 洛 大 修 正 ) 为 主, 编 制 水 化 学 类 型 及 矿 化 度 分 布 图 8.5.3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8.5.3.1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标 准 : 以 某 种 用 途 的 水 质 标 准 为 评 价 标 准, 例 如 应 按 GB 5749 和 GB 5084 等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8.5.3.2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方 法 ( 见 附 录 C) 8.5.4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8.5.4.1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是 指 对 于 在 人 类 活 动 影 响 下, 某 些 污 染 物 质 微 生 物 或 热 能,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进 入 地 下 水 体, 使 水 质 恶 化 的 程 度 的 评 定 8.5.4.2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标 准, 应 以 地 下 水 环 境 背 景 值 或 污 染 起 始 值 为 依 据 8.5.4.3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方 法 ( 见 附 录 C) 8.5.5 地 下 水 质 量 评 价 地 下 水 质 量 评 价, 是 指 按 有 关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分 类 指 标 与 评 价 方 法, 对 地 下 水 质 量 的 评 定 20

8.5.6 水 源 地 保 护 措 施 与 建 议 8.5.6.1 根 据 水 质 评 价 结 果, 分 析 导 致 超 标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来 源 途 径 迁 移 和 富 集 的 演 变 趋 势, 提 出 防 止 水 质 污 染 的 建 议 和 治 理 措 施 8.5.6.2 为 饮 用 水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的 划 分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或 对 已 确 定 的 各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调 整 提 出 建 议 8.6 地 下 水 水 温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与 分 析 8.6.1 地 下 水 水 温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8.6.1.1 地 下 水 水 温 变 化 较 大 每 月 监 测 3 次 以 上 者, 各 监 测 点 单 独 编 制 地 下 水 水 温 年 报 表, 绘 制 水 温 变 化 过 程 线 8.6.1.2 地 下 水 水 温 变 化 较 小 每 月 监 测 少 于 3 次 者, 可 按 不 同 行 政 区 ( 市 县 ) 编 制 地 下 水 水 温 综 合 年 报 表 8.6.1.3 因 热 污 染 人 工 回 灌 人 工 储 冷 及 发 现 有 地 热 异 常 等 因 素, 导 致 含 水 层 水 温 升 高 或 降 低 时, 应 分 别 单 独 编 制 年 报 表, 并 绘 制 垂 向 水 温 变 化 曲 线 及 同 一 含 水 层 ( 组 ) 等 温 线 图 8.6.1.4 编 制 各 类 地 下 水 水 温 年 报 表 时, 应 说 明 监 测 井 基 本 情 况 测 温 方 法 测 温 深 度 测 温 仪 表 名 称 及 其 精 度 8.6.2 地 下 水 水 温 资 料 的 分 析 8.6.2.1 分 析 地 下 水 水 温 随 时 间 的 变 化 规 律 时, 应 考 虑 季 节 年 度 和 多 年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特 征 8.6.2.2 编 制 代 表 性 地 段 主 要 开 采 层 ( 或 专 门 研 究 热 动 态 的 含 水 层 ) 水 温 变 化 及 影 响 因 素 综 合 过 程 线 在 水 温 异 常 或 变 化 较 大 的 情 况 下, 需 要 编 制 地 下 水 水 温 特 征 值 升 降 变 化 梯 度 分 布 图 8.6.2.3 根 据 地 下 水 水 温 变 化 特 征, 分 析 判 断 地 下 水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条 件, 地 表 水 与 地 下 水 补 排 关 系 及 各 含 水 层 间 的 水 力 联 系 等 8.7 专 门 监 测 点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与 分 析 8.7.1 专 门 监 测 点 监 测 资 料 的 整 编, 应 按 监 测 目 的 与 任 务 的 不 同 分 别 编 录 21

8.7.2 在 整 理 为 了 防 治 与 地 下 水 有 关 的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而 专 门 布 设 的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资 料 时, 应 分 析 它 与 地 下 水 水 位 开 采 量 开 采 强 度 及 开 采 方 式 的 关 系 9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9.1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是 在 地 下 水 监 测 掌 握 地 下 水 形 成 条 件 和 动 态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数 学 模 型 推 算, 在 置 信 区 间 内 预 报 未 来 某 时 段 出 现 的 水 位 ( 或 水 量 ) 与 水 质 的 变 化 量, 并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予 以 发 布 9.2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的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9.2.1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分 为 区 域 和 城 市 两 类 应 根 据 需 和 可 能 选 定 下 列 区 域 和 城 市 : 主 要 平 原 和 盆 地 区 ; 地 下 水 开 发 利 用 和 监 测 研 究 程 度 较 高 的 大 中 城 市 ; 具 有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水 远 景 及 已 经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的 城 市 9.2.2 进 行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的 含 水 层, 应 符 合 5.2.2.2 条 的 规 定 9.2.3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的 项 目 9.2.3.1 区 域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项 目 为 : 年 内 地 下 水 低 高 水 位, 以 低 水 位 为 主, 高 水 位 预 报 的 重 点 是 水 位 升 高 易 诱 发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或 地 质 灾 害 的 地 区 ; 地 下 水 枯 丰 水 期 水 质, 以 枯 水 期 为 主 9.2.3.2 主 要 城 市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项 目 为 : 年 内 地 下 水 低 高 水 位 ; 地 下 水 枯 丰 水 期 水 质 ( 主 要 超 标 物 ) 9.2.4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9.2.4.1 编 写 文 字 说 明, 内 容 包 括 预 报 成 果 方 法 和 成 因 分 析 9.2.4.2 填 写 参 加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的 城 市 和 地 区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城 市 ( 地 区 ) 预 报 地 点 预 报 区 面 积 预 报 的 地 下 水 类 型 预 测 方 法 9.2.4.3 编 制 年 地 下 水 水 位 预 报 成 果 统 计 表 ( 附 录 A 表 A1) 9.2.4.4 编 制 年 地 下 水 水 质 预 报 成 果 统 计 表 ( 附 录 A 表 A2) 9.2.4.5 编 制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成 果 分 区 图, 水 位 与 水 质 分 别 编 制 22

a. 比 例 尺 : 区 域 为 1 100 万 ~1 200 万 ; 城 市 区 为 1 10 万 ~1 20 万 例 尺, 局 部 地 段 可 适 当 增 大 比 例 尺 b. 分 区 原 则 : 将 地 下 水 水 位 预 报 成 果 分 区 分 为 上 升 区 ( h (1) >0) 与 下 降 区 ( h < 0) 将 地 下 水 水 质 预 报 成 果 分 区 分 为 基 本 稳 定 区 ( c (2) <0.01) 缓 慢 增 长 区 (0.01 c<0.025) 快 速 增 长 区 ( c 0.025) 注 :(1) h 等 于 地 下 水 水 位 预 报 值 减 前 一 年 同 期 实 测 值 (2) c 为 化 学 组 分 ( 或 指 标 ) 的 相 对 增 长 速 度, 等 于 水 质 预 报 值 与 前 一 年 同 期 实 测 值 之 差 除 以 前 一 年 实 测 值 9.3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发 出 时 间 与 预 报 项 目 出 现 时 间 的 间 隔 不 足 1 年 为 短 期 预 报, 1~2 年 为 中 期 预 报,3 年 及 3 年 以 上 为 长 期 与 超 长 期 预 报 以 短 期 预 报 为 主 9.4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方 法 的 选 择 ( 见 附 录 D) 9.5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的 发 布 9.5.1 国 家 级 预 报, 主 要 针 对 全 国 重 点 区 域 及 主 要 大 中 城 市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发 布 趋 势 预 报 省 级 预 报, 主 要 针 对 省 内 重 点 地 区 及 中 等 以 上 城 市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发 布 预 报 9.5.2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成 果, 必 须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由 各 级 政 府 向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10 报 告 编 制 10.1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报 告 的 编 制, 主 要 依 据 监 测 资 料, 同 时, 应 注 意 广 泛 搜 集 和 利 用 各 部 门 调 查 资 料 10.2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报 告 分 为 年 度 报 告 五 年 ( 综 合 ) 报 告 和 专 题 研 究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是 编 制 五 年 报 告 的 基 础 10.3 各 地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对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报 告 提 纲 ( 附 录 B) 作 适 当 调 整 报 告 应 突 出 科 学 性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23

附 录 A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成 果 统 计 表 ( 补 充 件 ) 表 A1 XXXX 年 地 下 水 水 位 预 报 成 果 统 计 表 低 水 位 城 市 ( 地 区 ) 名 称 含 水 层 类 型 低 水 位 分 布 时 间 月 上 升 区 面 积 ( 或 点 数 ) 占 预 报 总 面 积 ( 或 总 点 数 ) 百 分 比 % 上 升 区 ( h>o) 平 均 上 升 值 m 最 大 上 升 值 m 下 降 区 面 积 ( 或 点 数 ) 占 预 报 总 面 积 ( 或 总 点 数 ) 百 分 比 % 下 降 区 ( h<o) 平 均 下 降 值 m 最 大 下 降 值 m 预 报 成 果 类 型 24

高 水 位 上 升 区 ( h>o) 下 降 区 ( h<o) 城 市 ( 地 区 ) 名 称 含 水 层 类 型 高 水 位 分 布 时 间 月 上 升 区 面 积 ( 或 点 数 ) 占 预 报 总 面 积 ( 或 总 点 数 ) 百 分 比 % 平 均 上 升 值 m 最 大 上 升 值 m 下 降 区 面 积 ( 或 点 数 ) 占 预 报 总 面 积 ( 或 总 点 数 ) 百 分 比 % 平 均 下 降 值 m 最 大 下 降 值 m 预 报 成 果 类 型 注 : 预 报 成 果 类 型 分 为 以 上 升 区 为 主 和 以 下 降 区 为 主 两 类 以 上 升 ( 下 降 ) 区 为 主, 系 指 上 升 ( 下 降 ) 区 面 积 ( 或 点 数 ) 超 过 半 数 若 两 者 皆 超 过 半 数, 则 以 面 积 为 准 表 A2 XXXX 年 地 下 水 水 质 预 报 成 果 统 计 表 枯 水 期 城 市 ( 地 区 ) 名 称 含 水 层 类 型 分 布 时 间 月 主 要 超 标 组 分 ( 或 指 标 ) 超 标 率 50% 超 标 率 <50% 快 速 增 长 c 0.025 增 长 的 化 学 组 分 ( 或 缓 慢 增 长 0.01 c<0.025 丰 水 期 城 市 ( 地 区 ) 名 称 含 水 层 类 型 分 布 时 间 月 主 要 超 标 组 分 ( 或 指 标 ) 增 长 的 化 学 组 分 ( 或 ; 超 标 率 50% 超 标 率 <50% 快 速 增 长 c 0.025 缓 慢 增 长 0.01 c<0.025 25

附 录 B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报 告 提 纲 ( 补 充 件 ) B1 前 言 B2 监 测 区 基 本 情 况 B2.1 自 然 地 理 条 件 概 述 B2.2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概 况 B2.3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 以 上 各 节 在 首 期 报 告 中 必 须 写, 以 后 各 期 报 告 只 写 其 中 的 变 化 部 分 ) B2.4 地 下 水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简 介 B2.5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工 作 概 况 26

B3 地 下 水 动 态 ( 以 下 各 章 节 主 要 阐 述 各 地 质 环 境 要 素 现 状 特 征 形 成 原 因 及 发 展 态 势, 并 与 前 几 年 相 比 较, 如 果 变 化 不 明 显, 内 容 可 适 当 简 化 ) B3.1 地 下 水 水 位 动 态 ( 包 括 水 位 下 降 漏 斗 ) B3.2 地 下 水 水 量 动 态 ( 泉 自 流 井 流 量 动 态 开 采 量 ) B3.3 地 下 水 水 化 学 动 态 ( 主 要 指 常 量 组 合 变 化 ) B3.4 地 下 水 水 温 动 态 ( 包 括 热 水 水 温 ) B4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与 分 析 B4.1 计 算 方 法 与 参 数 的 确 定 B4.2 地 下 水 储 存 量 的 盈 亏 B4.3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与 排 泄 量 B4.4 地 下 水 资 源 均 衡 分 析 及 建 议 B5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B5.1 评 价 方 法 与 评 价 因 子 的 选 择 B5.2 超 标 率 与 变 化 趋 势 分 析 B5.3 水 质 评 价 与 建 议 B6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状 况 分 别 论 述 地 面 沉 降 地 面 塌 陷 海 水 入 侵 地 裂 缝 土 地 沼 泽 化 土 壤 盐 渍 化 等,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的, 应 单 独 列 节 B7 结 论 与 建 议 27

B8 主 要 附 图 与 附 表 a. 监 测 点 分 布 图 ( 监 测 工 作 布 置 图 ) b.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 只 在 首 期 报 告 中 附 ) c. 地 下 水 水 位 埋 藏 深 度 及 等 水 位 ( 压 ) 线 图 d. 地 下 水 储 存 量 盈 亏 图 e.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图 f. 地 下 水 均 衡 计 算 成 果 表 g. 其 他 必 要 的 图 表 附 录 C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与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方 法 ( 参 考 件 ) C1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方 法 C1.1 浓 度 法 a. 以 检 测 分 析 的 评 价 标 准 和 最 低 检 出 线, 将 各 指 标 的 含 量 分 别 划 分 为 : 未 检 出 检 出 和 超 标 b. 分 别 统 计 每 项 指 标 的 检 出 率 ( 检 出 的 监 测 点 数 占 采 样 监 测 点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 和 超 标 率 ( 超 标 的 监 测 点 数 占 采 样 监 测 点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 c. 编 制 含 量 分 区 图, 确 定 检 出 和 超 标 的 范 围 与 面 积 C1.2 水 质 指 数 法 28

C1.2.1 单 项 指 标 的 水 质 指 数 法 : a. 对 于 标 准 只 规 定 含 量 上 限 的 指 标, 计 算 公 式 为 : 式 中 :I 单 项 指 数 的 水 质 指 数 ; C 该 指 标 的 实 测 含 量 ; C 0 该 指 标 的 水 质 标 准 b. 对 于 标 准 规 定 为 区 间 值 的 指 标, 计 算 公 式 为 : 式 中 : 水 质 标 准 区 间 的 中 值 ; 水 质 标 准 区 间 的 上 限 值 ; 其 它 符 号 意 义 同 前 评 价 时, 以 I 1 为 水 质 合 格,I >1 为 水 质 不 合 格 ( 超 标 ),I 越 大 水 质 越 差, 并 可 按 I 值 大 小 进 行 水 质 分 级 C1.2.2 多 项 指 标 的 水 质 指 数 ( 综 合 水 质 指 数 ) 法 : a. 根 据 各 项 指 标 的 含 量 实 测 值 和 相 应 指 标, 选 用 有 关 计 算 公 式 求 得 综 合 水 质 指 数, 并 进 行 水 质 分 级 b. 综 合 水 质 指 数 计 算 方 法 有 : 叠 加 法 均 值 法 尼 梅 罗 法 各 种 加 权 法 等 水 质 较 复 杂 时, 宜 选 用 加 权 法 C1.2.3 编 制 水 质 指 数 分 区 图, 确 定 各 级 水 质 的 分 布 范 围 和 面 积 大 小 C1.3 模 糊 数 学 法 : 利 用 隶 属 函 数 进 行 水 质 分 级 C2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方 法 C2.1 首 先 确 定 地 下 水 污 染 起 始 值 地 下 水 污 染 起 始 值, 是 指 污 染 相 对 轻 微 情 况 下 29

的 各 种 化 学 组 分 含 量 C2.2 地 下 水 污 染 起 始 值 的 确 定, 应 通 过 统 计 分 析, 以 含 量 平 均 值 加 两 倍 标 准 偏 差, 也 可 以 是 含 量 区 间 C2.3 地 下 水 污 染 评 价 方 法 有 : 浓 度 法 污 染 指 数 法 模 糊 数 学 法 聚 类 分 析 法 等, 按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方 法 原 理 (C1) 进 行 附 录 D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方 法 的 选 择 ( 参 考 件 ) D1 地 下 水 水 位 预 报 D1.1 短 期 预 报 与 中 期 预 报 a. 对 于 监 测 序 列 较 短 者, 可 选 用 回 归 分 析 或 灰 色 系 统 理 论 等 方 法 b. 对 于 监 测 序 列 较 长 者, 可 选 用 时 间 序 列 分 析 频 谱 分 析 或 趋 势 外 推 等 方 法 c. 对 于 较 大 的 区 域, 可 采 用 趋 势 面 分 析 用 二 项 式 或 傅 立 叶 级 数 逼 近 ( 拟 合 ), 后 者 适 用 于 周 期 性 变 化 应 尽 量 利 用 计 算 机 绘 图 分 析 D1.2 对 于 长 期 或 超 长 期 预 报, 因 预 报 区 研 究 程 度 较 高 监 测 序 列 较 长, 故 宜 选 用 确 定 性 模 型 ( 有 限 差 分 有 限 单 元 ) 进 行 预 报 D2 泉 流 量 的 预 报 30

预 报 泉 流 量 时, 除 采 用 上 述 相 应 条 件 下 的 方 法 外, 还 可 采 用 系 统 理 论 方 法 ( 如 黑 箱 模 型 ) 进 行 预 报 预 报 泉 水 流 量 的 衰 减 过 程 时, 可 采 用 布 西 涅 斯 克 方 程 D3 地 下 水 水 质 预 报 D3.1 常 量 组 分 的 短 期 预 报, 可 采 用 回 归 分 析 方 法 D3.2 预 报 较 大 范 围 内 化 学 组 分 ( 或 指 标 ) 在 含 水 层 中 平 均 浓 度 随 时 间 的 变 化 时, 可 选 用 集 中 参 数 型 水 水 质 模 型 D3.3 预 报 化 学 组 分 ( 或 指 标 ) 在 含 水 层 中 空 间 位 置 和 时 间 的 分 布 及 运 移 规 律 时, 可 选 用 分 布 参 数 型 水 质 模 型 D3.4 宜 选 择 多 种 方 法 进 行 地 下 水 水 情 预 报, 经 过 检 验, 从 中 选 取 最 佳 预 报 模 型 和 方 法 D4 预 报 模 型 和 预 报 结 果 的 检 验 D4.1 对 于 随 机 模 型, 按 照 采 用 的 不 同 方 法, 用 预 测 得 出 的 预 报 值 与 实 际 历 史 资 料 进 行 比 较, 采 用 平 均 绝 对 误 差 和 均 方 误 差 法 相 关 系 数 法 相 对 误 差 法, 测 定 其 拟 合 精 度 通 过 置 信 概 率 与 置 信 区 间 的 检 验, 对 预 报 方 法 质 量 做 出 评 价 D4.2 对 于 确 定 性 模 型, 在 模 型 建 立 之 后, 应 通 过 对 输 入 与 输 出 结 果 的 分 析, 校 正 已 建 立 的 数 学 模 型 和 边 界 条 件 的 正 确 性, 并 对 模 型 进 行 参 数 识 别, 使 预 报 值 与 实 际 值 达 到 最 佳 拟 合 一 般 情 况 下, 水 位 小 于 0.5m 的 绝 对 误 差 的 节 点, 应 占 全 部 节 点 数 的 70% 以 上 ; 水 质 拟 合 误 差 值 应 控 制 在 分 析 误 差 精 度 以 内, 满 足 水 质 误 差 精 度 要 求 的 节 点 应 占 全 部 节 点 数 的 50% 以 上 31

附 录 E 本 规 程 用 词 用 语 说 明 ( 参 考 件 ) E1 执 行 本 规 程 条 文 时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E1.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一 般 采 用 必 须 ; 反 面 词 一 般 采 用 严 禁 E1.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作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一 般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一 般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E1.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这 样 作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一 般 采 用 宜 或 可 ; 反 面 词 一 般 采 用 不 宜 E1.4 表 示 一 般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作, 但 硬 性 规 定 这 样 作 有 困 难 的 用 词, 采 用 应 尽 量 E1.5 表 示 条 件 不 充 分, 硬 性 规 定 有 困 难, 可 以 根 据 条 件, 最 大 限 度 去 作 的 用 词, 采 用 尽 可 能 32

E2 条 文 中 指 明 必 须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 应 按 执 行 或 应 符 合 要 求 或 规 定 非 必 须 按 所 指 定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可 参 照 附 加 说 明 : 本 规 程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质 矿 产 部 提 出 本 规 程 由 全 国 地 标 委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规 程 由 地 质 矿 产 部 地 质 环 境 管 理 司 组 织 编 写 本 规 程 由 河 北 省 地 质 矿 产 局 暨 地 质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负 责 起 草 本 规 程 主 要 起 草 人 陈 望 和 李 绍 然 张 瑞 成 陈 吉 才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