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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80661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成 功 二 路 88 號 25 樓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7)3383515 傳 真 :(07)5354706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8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傳 真 :(02)2363899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報名及繳費期間 網路查詢及列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時 間 104 年 4 月 2 日 09 00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18 00 止 104 年 4 月 27 日(一) 初 試 初試日期 104 年 5 月 3 日(日)上午 ( 筆 試 ) 複 試 ( 口 測驗結果查詢 104 年 5 月 26 日(二) 備 註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 報名後請儘速辦 理繳款 逾期恕不受理 104 年 4 月 27 日 9 00 起請至台灣金 融研訓院網站甄試專區(以下簡稱甄 試專區)查詢測驗試場位置 編號 請 直接由網頁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 不 另行寄發 請詳閱本應試說明及測驗入場通知書 所載之相關測驗規範 初試集中於高雄 地區舉辦 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試 未攜帶者不得入場 104 年 5 月 26 日 9 00 起請至本院網 站甄試專區查詢測驗結果 不另寄發測 驗結果通知書 104 年 5 月 26 日(二)09:00 起 測驗結果複查申 至 採網路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複查成績 104 年 5 月 27 日(三)12 00 以 1 次為限 請 止 複查結果於 104 年 5 月 29 日前以手機 104 年 5 月 29 日前 複查結果通知 簡訊及掛號寄發 104 年 5 月 26 日 9 00 起請至本院網 站甄試專區查詢複試時間 試場位置 網路查詢 104 年 5 月 26 日(二) 應注意事項 並自行列印複試通知書 不另行寄發 請詳細參閱複試通知書所載之時間及 104 年 6 月 1 日至 地點辦理報到 凡逾時經唱名三次未到 複試日期 104 年 6 月 5 日 者視同棄權 請攜帶身分證件及複試通 知書應試 未攜帶者不得入場 試 ) 錄取結果查詢 及通知 104 年 6 月 15 日(一) 請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9 00 起至中鋼 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詢 相關 錄取人員將由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 公司通知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 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 以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 cscc.com.tw )及 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exam)最新公告為準 第 1 頁 共 10 頁

壹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及 測 驗 科 目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碳 ;1723) 成 立 於 1989 年, 主 要 經 營 煤 焦 油 / 輕 油 蒸 餾 焦 碳 及 介 相 瀝 青 碳 微 球 系 列 ( 鋰 電 池 負 極 材 料 ) 產 品 的 生 產 加 工 及 銷 售, 是 國 內 唯 一 從 事 煤 化 工 產 業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為 中 鋼 ( 持 股 29.04%) 中 橡 ( 持 股 4.96%) 竭 誠 歡 迎 意 志 堅 定 體 能 強 健 且 願 意 接 受 輪 班 工 作 之 優 秀 青 年 朋 友 踴 躍 報 考, 一 起 加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行 列 一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應 考 人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均 得 先 行 報 考, 惟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於 審 查 資 格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凡 未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資 格 ( 一 ) 師 級 :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2. 英 語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多 益 (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500 分 以 上 ( 二 ) 員 級 : 高 職 高 中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三 ) 為 適 才 適 所, 具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請 報 考 師 級 職 位, 如 有 隱 匿 學 歷 報 考 員 級 職 位 者, 經 查 獲 則 不 予 錄 用 註 : 1. 以 上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3.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本 次 錄 取 人 員 預 定 於 104 年 6 月 起 分 批 進 用, 應 考 人 限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報 到 且 正 式 上 班 者 二 甄 試 方 式 : 甄 試 分 二 階 段 舉 行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分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二 科, 師 級 類 組 共 同 科 目 為 公 文 英 文 短 文 寫 作 ( 為 非 選 擇 題 ); 員 級 類 組 共 同 科 目 為 國 文 及 英 文 ( 選 擇 題 ) 專 業 科 目 請 參 閱 甄 試 職 位 類 別 之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說 明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依 應 考 人 員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排 序, 按 預 定 複 試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第 2 頁, 共 10 頁

三 甄 試 職 位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專 業 科 目 及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如 下 : ( 一 ) 師 級 : 類 組 預 定 預 定 ( 代 碼 ) 錄 取 複 試 名 額 名 額 電 機 G9301 機 械 G9302 化 工 1 G9303 化 工 2 G9304 化 工 環 工 G9305 土 木 G9306 1 3 電 子 學 及 電 工 機 械 1 4 機 械 設 計 原 理 及 機 械 製 造 2 6 單 元 操 作 及 化 學 分 析 專 業 科 目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工 作 地 點 1.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2. 需 輪 班 工 作 1.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2. 需 輪 班 工 作 1.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2. 需 輪 班 工 作 1 3 單 元 操 作 及 化 學 分 析 物 料 採 購 作 業 高 雄 市 1 3 勞 工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及 環 工 概 論 1 3 小 計 7 22 1. 結 構 學 ( 混 凝 土 鋼 結 構 ) 2. 土 壤 力 學 3. 建 築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與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1. 建 廠 業 務 辦 理 2.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3. 需 輪 班 工 作 註 : 師 級 專 業 科 目 為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 二 ) 員 級 : 類 組 預 定 錄 預 定 複 專 業 ( 代 碼 ) 取 名 額 試 名 額 科 目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工 作 地 點 電 機 G9307 1 10 電 子 學 及 電 工 機 械 1.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2. 需 輪 班 工 作 機 械 G9308 2 12 機 械 概 論 及 機 械 製 造 1.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2. 需 輪 班 工 作 化 工 G9309 2 18 化 工 化 學 基 本 概 論 1.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2. 需 輪 班 工 作 土 木 G9310 1 3 1. 工 程 力 學 概 要 及 鋼 筋 1. 建 廠 業 務 辦 理 混 凝 土 概 要 2.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及 維 護 2. 土 木 施 工 學 概 要 3. 需 輪 班 工 作 小 計 6 43 註 : 員 級 專 業 科 目 均 為 選 擇 題 貳 報 名 期 間 繳 費 方 式 及 應 繳 驗 資 料 一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4 月 2 日 ( 四 )09:00 起, 至 4 月 15 日 ( 三 )18:00 截 止,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本 項 招 考 資 訊 及 應 試 說 明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試 專 區 第 3 頁, 共 10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及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ttp:// www. cscc.com.tw) 首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甄 試 類 組 ( 五 )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試 務 行 政 費 用 ): 新 台 幣 65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18:00 止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登 入 網 頁 訂 單 查 詢 功 能, 將 繳 費 方 式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24:0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亦 可 登 入 訂 單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匯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銀 行 代 號 :017 3. 臨 櫃 匯 款 :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臨 櫃 匯 款,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15:3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時,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數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第 4 頁, 共 10 頁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妥 善 保 存, 不 需 傳 真 或 郵 寄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另 因 ATM 轉 帳 需 2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甄 試 專 訂 單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狀 態 四 報 考 身 分 :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附 記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改 為 一 般 身 分 應 試,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初 試 ( 筆 試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鈴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08:30 08:40~09:4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0:10 10:20~12:00 ( 一 ) 試 場 設 置 於 高 雄 地 區, 請 於 104 年 4 月 27 日 ( 一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考 場 詳 細 地 址 及 初 試 ( 筆 試 ) 入 場 通 知 書 等 相 關 資 訊 ( 二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複 試 ( 口 試 ): 預 定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由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高 雄 地 區 辦 理 ( 一 ) 本 院 將 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複 試 ( 口 試 ) 之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相 關 表 單 文 件 ( 二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複 試 ( 口 試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並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 乙 式 三 份 ): 1. 各 項 表 件 檢 核 表 2. 基 本 資 料 表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第 5 頁, 共 10 頁

法 之 規 定,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並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準 備 ) 5. 在 學 成 績 單 影 本 ( 具 碩 士 學 位 者 請 附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成 績 單 ) 6. 多 益 500 分 以 上 成 績 單 影 本 ( 報 考 師 級 人 員 者 ) 7. 自 傳 8. 體 格 檢 查 表 以 上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獲 錄 取 者 如 經 查 獲 有 以 上 不 實 情 事, 亦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肆 試 場 規 則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第 6 頁, 共 10 頁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5.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本 甄 試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一 律 回 收, 且 不 提 供 試 題 解 答 公 告 及 試 題 疑 義 之 釋 示 應 考 人 測 驗 結 束 離 場 前 應 將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繳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7.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8.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第 7 頁, 共 10 頁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六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複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有 關 複 試 ( 口 試 ) 之 相 關 資 訊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將 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 二 )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屆 時 請 上 網 查 詢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四 捨 五 入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 比 例 : 共 同 科 目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專 業 科 目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70% 3.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與 特 殊 身 分 加 分 分 數 之 和 為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5. 依 應 試 人 員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類 科 錄 取 分 發 區 預 定 複 試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再 相 同 者 增 額 進 入 複 試 ( 口 試 ) 6. 初 試 ( 筆 試 )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1.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2. 就 下 列 項 目 綜 合 評 分 : (1) 工 作 穩 定 性 (2) 體 能 狀 況 (3) 專 業 知 識 (4) 外 語 能 力 (5) 反 應 及 表 達 (6) 適 任 性 3.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第 8 頁, 共 10 頁

二 特 殊 身 分 加 分 規 定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經 查 核 屬 實,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得 加 分 5% 三 錄 取 方 式 : ( 一 )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2.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 三 )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得 由 已 參 加 複 試 合 格 之 該 類 組 應 考 人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陸 甄 試 結 果 一 初 試 ( 筆 試 ) 結 果 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09:00 公 告 ; 請 應 考 人 逕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二 初 試 ( 筆 試 )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應 試 人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更 正 之 三 初 試 ( 筆 試 )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試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依 簡 章 第 1 頁 及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時 每 科 須 付 工 本 費 50 元 (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另 計 ), 詳 情 請 按 照 網 路 申 請 程 序 辦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試 人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三 ) 如 應 試 人 複 查 結 果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得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最 低 分 數, 即 予 更 正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並 通 知 其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原 准 予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之 應 試 人, 如 複 查 結 果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類 組 得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最 低 分 數, 即 予 更 正 初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並 取 消 其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試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前 以 手 機 簡 訊 及 掛 號 寄 發 四 複 試 ( 口 試 ) 結 果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 一 )09:00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逕 至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http:// www. cscc.com.tw ) 查 詢 ;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將 另 行 寄 發 柒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及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進 用 待 遇 : ( 一 ) 基 本 薪 給 : 師 級 NT32,000~36,000 元 / 月 員 級 NT22,000~25,000 元 / 月 ( 二 ) 本 公 司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另 視 營 運 獲 利 情 況 及 員 工 績 效 表 現 核 發 盈 餘 激 勵 獎 金 及 紅 利 二 依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規 則 及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 ( 一 ) 現 受 刑 事 追 訴 尚 未 結 案 者 第 9 頁, 共 10 頁

( 二 ) 通 緝 在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四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瀆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者 ( 五 ) 曾 在 中 鋼 集 團 公 司 因 案 免 職 人 員, 或 因 對 於 所 擔 任 工 作 確 不 能 勝 任 而 予 資 遣 者 ( 六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但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並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病 人 規 律 用 藥 治 療, 病 情 穩 定, 無 明 顯 精 神 病 症 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七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三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時 間 預 定 於 104 年 6 月 起 分 批 進 用, 報 到 前 須 繳 交 體 檢 表 正 本 ( 體 檢 項 目 如 附 表 ); 錄 取 報 到 後 先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經 考 評 合 格 後, 正 式 僱 用 ; 試 用 考 評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僱 用 四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後,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依 公 司 實 務 需 要 職 位 需 求 及 個 人 專 長 分 發 單 位,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分 發 單 位 五 經 錄 取 後, 由 本 公 司 依 簡 章 公 告 進 用 待 遇 敘 薪,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敘 薪 玖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應 參 閱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詳 網 路 報 名 步 驟 ), 並 同 意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基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需 要,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上 揭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經 歷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http://www.tabf.org.tw/exam),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洽 詢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二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三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應 考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甄 試 是 否 延 期 第 10 頁, 共 10 頁

附 表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表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前 繳 交 經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所 屬 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 一 體 格 檢 查 身 高 體 重 收 縮 壓 舒 張 壓 腰 圍 二 眼 科 檢 查 視 力 : 右 ( 矯 正 ) 左 ( 矯 正 ) 辨 色 力 三 X 光 攝 影 胸 部 X 光 四 醫 師 理 學 檢 查 下 列 項 目 之 體 格 檢 查 結 果 頭 頸 部 呼 吸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肌 肉 骨 骼 皮 膚 左 耳 聽 力 右 耳 聽 力 五 尿 液 檢 查 尿 糖 尿 膽 紅 素 尿 - 酮 體 檢 查 尿 - 比 重 檢 查 尿 - 潛 血 反 應 檢 查 尿 酸 鹼 值 反 應 尿 - 蛋 白 質 定 性 檢 查 尿 膽 素 原 檢 查 尿 - 亞 硝 酸 鹽 檢 查 尿 中 紅 血 球 計 數 尿 中 白 血 球 六 血 液 檢 查 白 血 球 計 數 紅 血 球 計 數 血 色 素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值 測 定 平 均 紅 血 球 容 積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量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濃 度 血 小 板 計 數 嗜 中 性 球 淋 巴 球 單 核 球 嗜 酸 性 白 血 球 計 算 嗜 鹼 性 球 血 小 板 分 佈 寬 度 紅 血 球 分 佈 寬 度 平 均 血 小 板 容 積 七 肝 功 能 檢 查 血 清 麩 胺 酸 苯 醋 酸 轉 胺 基 酶 血 清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胺 基 酶 八 腎 功 能 檢 查 血 中 尿 素 氮 肌 酸 肝 九 心 血 管 病 變 危 險 因 子 檢 測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脂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總 膽 固 醇 /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十 糖 尿 病 檢 查 飯 前 血 糖 十 一 肝 炎 檢 驗 C 型 肝 炎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檢 查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檢 查 十 二 蠶 豆 症 檢 查 G-6-PD quantitative(g6pd) 十 二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 苯 作 業 十 三 配 工 於 生 產 工 廠 之 新 進 人 員 需 增 加 執 行 肺 功 能 檢 查 : FVC 用 力 肺 活 量 用 力 肺 活 量 測 量 值 / 用 力 肺 活 量 預 測 值 FVC% FEV1.0 第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測 量 預 測 值 FEV1.0 第 一 秒 最 大 呼 吸 量 測 量 FEV1.0/FVC 第 一 秒 率 F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