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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了 解 和 把 握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的 政 策 法 规, 是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科 学 决 策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本 期 高 教 研 究 简 报 搜 集 整 理 了 2014 年 7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期 间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印 发 的 与 高 等 教 育 有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供 校 领 导 和 全 校 师 生 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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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2014 年 7 月 8 日,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 教 改 办 [2014]2 号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关 于 扩 大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部 署, 激 发 高 校 办 学 活 力,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根 据 高 等 教 育 法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规 定, 经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现 就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精 神, 以 构 建 政 府 高 校 社 会 新 型 关 系 为 导 向, 积 极 简 政 放 权,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进 一 步 明 确 政 府 高 等 教 育 的 管 理 职 责 和 权 限, 进 一 步 明 确 高 校 的 办 学 权 利 和 义 务, 更 好 地 落 实 高 校 的 办 学 主 体 地 位, 更 好 地 发 挥 社 会 的 支 持 和 监 督 作 用, 加 快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加 快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形 成 政 府 宏 观 管 理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社 会 广 泛 参 与 支 持 的 格 局, 促 进 高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二 积 极 简 政 放 权,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根 据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定, 立 足 现 阶 段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实 际, 当 前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着 重 从 以 下 七 个 方 面 推 进 支 持 高 校 科 学 选 拔 学 生,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高 职 院 校 分 类 考 试 招 生 改 革, 高 职 院 校 以 文 化 素 质 + 职 业 技 能 成 绩 为 基 本 依 据, 自 主 确 定 录 取 标 准 和 录 取 方 式 深 化 普 通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高 校 依 据 学 生 的 统 一 高 考 成 绩 和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扩 * 上 级 转 发 文 件 1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大 高 校 招 生 自 主 权 深 化 高 校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改 革, 支 持 高 校 选 拔 具 有 特 殊 才 能 和 创 新 潜 质 的 人 才 支 持 高 校 依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自 主 调 整 优 化 同 一 层 次 研 究 生 类 型 结 构, 加 快 发 展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推 进 学 术 硕 士 和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分 类 考 试, 健 全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推 荐 免 试 录 取 制 度, 完 善 以 导 师 团 队 为 主 导 的 复 试 选 拔 机 制, 支 持 高 校 选 拔 符 合 培 养 定 位 的 学 生 支 持 高 校 建 立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拔 申 请 - 考 核 机 制, 发 挥 专 家 组 审 核 作 用, 更 加 注 重 对 学 生 的 专 业 素 养 研 究 能 力 和 创 新 潜 质 的 综 合 评 价 支 持 高 校 调 整 优 化 学 科 专 业, 鼓 励 高 校 办 出 特 色 尊 重 高 校 专 业 设 置 主 体 地 位, 高 校 可 自 主 设 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和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指 导 性 专 业 目 录 内 所 有 专 业 ( 国 家 控 制 布 点 专 业 除 外 ) 支 持 高 校 在 博 士 硕 士 一 级 学 科 授 权 内 自 主 设 置 二 级 学 科 在 不 增 加 授 权 学 科 总 量 保 证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高 校 可 对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研 究 规 范 双 学 位 设 置 和 授 予 工 作 的 管 理 办 法, 支 持 高 校 培 养 复 合 型 人 才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深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鼓 励 高 校 推 进 全 面 学 分 制 等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支 持 高 校 深 化 大 学 英 语 计 算 机 基 础 课 教 学 改 革, 高 校 可 自 主 确 定 大 学 英 语 和 计 算 机 基 础 课 学 分 学 时 鼓 励 高 校 间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开 放 共 享, 通 过 搭 建 平 台 对 口 帮 扶 政 策 引 导 等 方 式, 支 持 教 师 互 聘 学 生 互 换 课 堂 互 选 学 分 互 认, 促 进 合 作 育 人 协 同 创 新 共 同 发 展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选 聘 教 职 工, 发 挥 各 类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高 校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宏 观 政 策, 自 主 确 定 内 部 收 入 分 配,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才 全 面 落 实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高 校 可 根 据 教 育 教 学 需 要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依 规 自 主 公 开 招 聘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各 类 人 员 教 授 副 教 授 评 审 权 逐 步 下 放 到 高 校 支 持 高 校 建 设 职 业 化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扩 大 实 施 高 校 职 员 制, 逐 步 拓 展 管 理 人 员 晋 升 通 道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为 提 升 创 新 能 力 创 造 条 件 优 化 财 政 科 研 经 费 的 投 入 结 构, 稳 步 增 加 中 央 部 署 高 校 经 常 性 科 研 2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业 务 经 费 的 投 入, 鼓 励 地 方 为 高 校 设 立 非 竞 争 性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广 大 教 师 特 别 是 青 年 教 师 潜 心 研 究 自 由 探 索 按 照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改 进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方 法, 健 全 预 算 评 估 评 审 的 沟 通 反 馈 机 制, 进 一 步 下 放 预 算 调 整 审 批 权 限 加 快 推 进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使 用 处 置 和 收 益 管 理 改 革, 完 善 和 落 实 促 进 科 研 人 员 成 果 转 化 的 收 益 分 配 政 策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管 理 使 用 学 校 财 产 经 费,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完 善 高 校 生 均 拨 款 制 度, 建 立 高 校 生 均 拨 款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新 增 经 费 继 续 向 基 本 支 出 倾 斜, 提 高 基 本 支 出 经 费 比 例, 降 低 专 项 经 费 的 比 例, 扩 大 学 校 对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自 主 权 捐 赠 收 入 财 政 配 比 资 金 由 高 校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完 善 成 本 分 担 机 制, 合 理 确 定 学 费 标 准 并 动 态 调 整 支 持 高 校 扩 大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国 际 化 水 平 支 持 高 校 和 外 国 高 校 之 间 开 展 教 师 互 派 学 生 互 换 学 分 互 认 和 学 位 互 授 联 授 开 展 高 校 自 主 确 定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试 点, 支 持 高 校 加 大 引 进 国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力 度 支 持 高 校 优 势 学 科 面 向 世 界, 参 与 和 设 立 国 际 学 术 合 作 组 织 国 际 科 学 计 划, 与 境 外 高 水 平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建 立 联 合 研 发 基 地 支 持 具 有 相 应 实 力 的 高 校 海 外 办 学,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和 跨 境 教 育 服 务 深 化 教 育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是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重 要 内 容 在 近 期 取 消 下 放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审 批 利 用 互 联 网 实 施 远 程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教 育 网 校 审 批 等 教 育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基 础 上, 继 续 研 究 取 消 下 放 一 批 教 育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严 格 规 范 教 育 行 政 审 批, 规 范 简 化 行 政 审 批 流 程, 不 得 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公 开 目 录 之 外 实 施 其 他 行 政 审 批 精 简 评 审 评 估 评 价 和 检 查 事 项, 取 消 一 批 评 审 评 估 评 价 事 项, 整 合 内 容 交 叉 重 复 或 关 联 度 高 的 评 审 评 估 评 价 事 项, 统 筹 常 规 性 临 时 性 检 查 编 制 确 需 保 留 的 评 审 评 估 评 价 和 检 查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不 得 开 展 目 录 清 单 外 的 评 审 评 估 评 价 和 检 查 事 项 探 索 实 施 高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清 单 之 外 的 事 项 由 高 校 自 主 行 使 并 依 法 接 受 政 府 社 会 及 校 内 监 督 三 坚 持 权 责 统 一,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3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高 校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着 力 完 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切 实 加 强 自 律 机 制 建 设, 自 觉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维 护 校 园 和 谐 稳 定, 确 保 用 好 办 学 自 主 权 坚 持 和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认 真 落 实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健 全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实 施 规 则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明 确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范 围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探 索 建 立 高 校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凡 属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重 大 人 事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三 重 一 大 ) 事 项 必 须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作 出 决 定 对 由 学 校 自 主 决 定 的 事 项, 要 逐 项 完 善 决 策 机 制 与 程 序 要 理 顺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进 一 步 向 院 系 放 权, 调 动 基 层 组 织 积 极 性 探 索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建 立 规 范 性 文 件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机 制 按 照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保 障 学 术 组 织 相 对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认 真 落 实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依 法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健 全 以 学 术 委 员 会 为 核 心 的 学 术 管 理 体 系 与 组 织 架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高 校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学 术 委 员 会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事 项 上 的 重 要 作 用, 完 善 学 术 管 理 的 体 制 制 度 和 规 范, 积 极 探 索 教 授 治 学 的 有 效 途 径, 尊 重 并 支 持 学 术 委 员 会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建 立 完 善 对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的 认 定 程 序 和 办 法, 维 护 良 好 的 学 术 氛 围 完 善 校 内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机 制 认 真 落 实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切 实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收 入 分 配 方 案 等 与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制 度 事 务, 要 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涉 及 学 校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要 提 交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积 极 拓 展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的 渠 道, 进 一 步 改 革 完 善 高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推 进 学 生 自 主 管 理 要 完 善 多 元 参 与 的 校 内 治 理 体 系, 加 强 议 事 协 商, 积 极 探 索 师 生 代 表 参 与 学 校 决 策 机 构 的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群 众 团 体 的 作 用 健 全 社 会 参 与 监 督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理 事 会,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加 强 社 会 合 作 扩 大 决 策 民 主 争 取 办 学 资 源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把 公 开 4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透 明 作 为 高 校 的 基 本 制 度, 完 善 各 类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重 点 加 大 高 校 在 招 生 考 试 财 务 资 产 及 收 费 人 事 师 资 教 学 质 量 学 生 管 理 服 务 学 风 建 设 学 位 和 学 科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保 障 教 职 工 学 生 社 会 公 众 对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制 度 的 知 情 权, 接 受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监 督 建 立 新 闻 发 言 人 制 度, 及 时 准 确 回 应 师 生 和 社 会 关 切 健 全 以 章 程 为 统 领 规 范 行 使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制 度 体 系 认 真 落 实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加 快 章 程 建 设 要 按 照 决 策 权 执 行 权 监 督 权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的 原 则, 健 全 和 规 范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和 权 力 运 行 规 则 所 有 高 校 应 于 2015 年 前 完 成 章 程 制 定 要 依 据 法 律 和 章 程, 制 定 梳 理 和 完 善 教 学 科 研 人 事 财 务 学 生 管 理 后 勤 等 方 面 自 主 管 理 的 制 度 规 范, 建 立 健 全 各 种 办 事 程 序 内 部 机 构 组 织 规 则 议 事 规 则, 实 现 自 主 权 运 行 和 监 督 有 章 可 循 有 据 可 依 四 放 权 监 管 同 步, 健 全 高 校 用 好 办 学 自 主 权 监 管 体 系 在 加 大 放 权 力 度 的 同 时, 要 改 进 和 加 强 宏 观 管 理,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政 策 规 划 公 共 财 政 标 准 信 息 服 务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措 施, 把 该 放 的 放 开, 把 该 管 的 管 住, 针 对 每 一 个 放 权 事 项 建 立 监 管 办 法, 避 免 一 放 就 乱 一 乱 就 收 一 收 就 死 健 全 质 量 评 估 监 测 制 度 健 全 质 量 标 准 体 系, 加 快 制 度 实 施 本 专 科 教 育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进 一 步 完 善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基 本 要 求, 鼓 励 行 业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制 定 相 关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标 准 改 进 评 估 办 法, 加 快 建 立 以 高 校 自 我 评 估 为 基 础, 以 教 学 基 本 状 态 数 据 常 态 监 测 院 校 评 估 专 业 认 证 及 国 际 评 估 为 主 要 内 容, 政 府 学 校 专 门 机 构 和 社 会 多 元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教 学 评 估 制 度 完 善 高 校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发 布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质 量 报 告 的 内 容, 完 善 发 布 方 式, 探 索 建 立 质 量 报 告 核 查 机 制 强 化 行 业 自 律, 鼓 励 相 同 类 型 层 次 高 校 之 间 组 建 各 类 联 盟 或 协 作 组 织,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专 业 学 会 等 组 织 的 作 用 完 善 依 法 监 管 机 制 探 索 建 立 教 育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加 大 对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行 使 的 监 管 力 度 综 合 运 用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复 议 等 手 段, 健 全 对 高 校 5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扩 大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完 善 高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的 意 见 自 主 办 学 中 违 法 行 为 的 投 诉 举 报 机 制, 完 善 教 师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畅 通 师 生 权 利 的 救 济 渠 道,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对 高 校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等 事 项 进 行 督 导, 完 善 教 育 督 导 报 告 公 开 限 期 整 改 制 度, 加 大 复 查 和 监 督 问 责 力 度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把 决 策 程 序 和 自 主 权 使 用 等 情 况 作 为 巡 视 监 督 重 要 内 容, 强 化 巡 视 成 果 运 用, 督 促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建 立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高 校 依 据 办 学 需 要 提 出 的 本 意 见 以 外 的 办 学 自 主 权 事 项, 应 牵 头 认 真 研 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根 据 赋 权 与 能 力 相 匹 配 原 则, 对 有 能 力 用 好 有 机 制 规 范 的, 以 协 议 试 点 等 方 式 放 权 选 择 若 干 自 律 机 制 健 全 办 学 行 为 规 范 的 高 校, 赋 予 更 多 的 办 学 自 主 权 对 出 现 重 大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的 高 校, 实 行 协 议 暂 停 或 试 点 退 出 机 制 6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2014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印 发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保 证 招 生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 招 生, 是 指 高 校 通 过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或 者 国 家 认 可 的 入 学 方 式 选 拔 录 取 本 科 专 科 学 生 的 活 动 高 校 高 级 中 等 学 校 ( 含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以 下 简 称 高 中 )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等, 在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处 理 各 类 违 反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加 强 对 所 属 高 校 招 生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高 校 招 生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接 受 考 生 社 会 的 监 督 高 校 招 生 接 受 监 察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五 条 对 高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应 当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依 据 明 确 程 序 合 法 处 理 适 当 * 摘 自 : 教 育 部 网 站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1407/xxgk_171344.html 7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第 六 条 高 校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减 少 招 生 计 划 暂 停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试 点 项 目 或 者 依 法 给 予 停 止 招 生 的 处 理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发 布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骗 取 钱 财 的 ; ( 二 ) 未 按 照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公 开 招 生 信 息 的 ; ( 三 ) 超 出 核 定 办 学 规 模 招 生 或 者 擅 自 调 整 招 生 计 划 的 ; ( 四 ) 违 反 规 定 降 低 标 准 录 取 考 生 或 者 拒 绝 录 取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的 ; ( 五 ) 在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中 出 台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报 考 条 件,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录 取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的 ; ( 六 ) 违 规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招 生 录 取, 或 者 以 承 诺 录 取 为 名 向 考 生 收 取 费 用 的 ; ( 七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高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以 照 顾 特 定 考 生 为 目 的, 滥 用 推 荐 评 价 权 力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公 示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考 生 名 单 各 类 推 荐 考 生 的 名 额 名 单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 三 ) 在 考 生 报 名 推 荐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成 绩 单 推 荐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等 虚 假 材 料, 在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档 案 中 虚 构 事 实 或 者 故 意 隐 瞒 事 实 的 ; ( 四 ) 违 规 办 理 学 籍 档 案 违 背 考 生 意 愿 为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或 者 有 偿 推 荐 组 织 生 源 的 ; ( 五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8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八 条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为 高 校 擅 自 超 计 划 招 生 办 理 录 取 手 续 的 ; ( 二 ) 对 降 低 标 准 违 规 录 取 考 生 进 行 投 档 的 ; ( 三 ) 违 反 录 取 程 序 投 档 操 作 的 ; ( 四 ) 在 招 生 结 束 后 违 规 补 录 的 ; ( 五 ) 未 按 照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公 开 招 生 工 作 信 息 的 ; ( 六 ) 对 高 校 录 取 工 作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 七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违 反 有 关 管 理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出 台 与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招 生 规 定 或 者 超 越 职 权 制 定 招 生 优 惠 政 策 的 ; ( 二 ) 擅 自 扩 大 国 家 核 定 的 招 生 规 模 和 追 加 招 生 计 划, 擅 自 改 变 招 生 计 划 类 型 的 ; ( 三 ) 要 求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高 校 违 规 录 取 考 生 的 ; ( 四 ) 对 高 校 和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招 生 工 作 监 管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 五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条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责 令 暂 停 其 负 责 的 招 生 工 作,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违 规 更 改 考 生 报 名 志 愿 资 格 分 数 录 取 等 信 息 的 ; ( 二 ) 对 已 录 取 考 生 违 规 变 更 录 取 学 校 或 者 专 业 的 ; 9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三 ) 在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中 泄 露 面 试 考 核 考 官 名 单 或 者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请 托 考 核 评 价 的 教 师, 照 顾 特 定 考 生 的 ; ( 四 ) 泄 露 尚 未 公 布 的 考 生 成 绩 考 生 志 愿 录 取 分 数 线 等 可 能 影 响 录 取 公 正 信 息 的, 或 者 对 外 泄 露 倒 卖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的 ; ( 五 ) 为 考 生 获 得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的 ; ( 六 ) 违 反 回 避 制 度, 应 当 回 避 而 没 有 回 避 的 ; ( 七 ) 索 取 或 收 受 考 生 及 家 长 财 物, 接 受 宴 请 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职 活 动 安 排 的 ; ( 八 ) 参 与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非 法 招 生 活 动 的 ; ( 九 ) 其 他 影 响 高 校 招 生 公 平 公 正 的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如 实 记 入 其 考 试 诚 信 档 案 下 列 行 为 在 报 名 阶 段 发 现 的, 取 消 报 考 资 格 ; 在 入 学 前 发 现 的,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入 学 后 发 现 的,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学 籍 ; 毕 业 后 发 现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提 供 虚 假 姓 名 年 龄 民 族 户 籍 等 个 人 信 息, 伪 造 非 法 获 得 证 件 成 绩 证 明 荣 誉 证 书 等, 骗 取 报 名 资 格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 ( 二 ) 在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影 响 录 取 结 果 的 ; ( 三 ) 冒 名 顶 替 入 学, 由 他 人 替 考 入 学 或 者 取 得 优 惠 资 格 的 ; ( 四 )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高 校 招 生 规 定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违 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受 到 停 考 处 罚, 在 处 罚 结 束 后 继 续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由 学 校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录 取 第 三 章 招 生 责 任 制 及 责 任 追 究 第 十 二 条 实 行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问 责 制 高 校 校 长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招 生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校 本 部 门 本 地 区 的 招 生 工 作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因 违 规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除 追 究 直 接 负 责 10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人 的 责 任 外, 还 应 当 根 据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实 行 问 责 第 十 三 条 对 在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中 违 规 人 员 的 处 理, 由 有 权 查 处 的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依 法 予 以 监 察 处 理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给 予 其 他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员 违 规 插 手 干 预 招 生 工 作, 影 响 公 平 公 正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和 后 果 的, 相 关 案 件 线 索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查 处 第 十 五 条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违 规 情 形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或 者 案 情 复 杂 社 会 影 响 大 的, 应 当 及 时 上 报, 必 要 时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参 与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和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调 查 和 收 集 证 据, 应 当 有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十 七 条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和 考 生,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复 核 或 者 申 诉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受 案 范 围 的,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是 指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艺 术 类 专 业 体 育 类 专 业 保 送 生 等 类 型 的 高 校 招 生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成 人 高 校 招 生 有 关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规 程 ( 试 行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规 程 ( 试 行 ) * 2014 年 7 月 16 日, 教 育 部 印 发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规 程 ( 试 行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7 号 ),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建 设, 健 全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促 进 和 规 范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建 设, 增 强 高 等 学 校 与 社 会 的 联 系 合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所 称 理 事 会, 系 指 国 家 举 办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的 需 要, 设 立 的 由 办 学 相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咨 询 协 商 审 议 与 监 督 机 构, 是 高 等 学 校 实 现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参 与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和 制 度 平 台 高 等 学 校 使 用 董 事 会 校 务 委 员 会 等 名 称 建 立 的 相 关 机 构 适 用 本 规 程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据 本 规 程 及 学 校 章 程 建 立 并 完 善 理 事 会 制 度, 制 定 理 事 会 章 程, 明 确 理 事 会 在 学 校 治 理 结 构 中 的 作 用 职 能, 增 强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健 全 与 理 事 会 成 员 之 间 的 协 商 合 作 机 制 ; 为 理 事 会 及 其 成 员 了 解 和 参 与 学 校 相 关 事 务 提 供 条 件 保 障 和 工 作 便 利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结 合 实 际, 在 以 下 事 项 上 充 分 发 挥 理 事 会 的 作 用 : ( 一 ) 密 切 社 会 联 系, 提 升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与 相 关 方 面 建 立 长 效 合 作 机 制 ; ( 二 ) 扩 大 决 策 民 主, 保 障 与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相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决 策 前, 能 够 充 分 听 取 相 关 方 面 意 见 ; ( 三 ) 争 取 社 会 支 持, 丰 富 社 会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校 办 学 的 方 式 与 途 径, 探 索 深 化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 ( 四 )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社 会 对 学 校 办 学 与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评 价 机 制, 提 升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第 五 条 理 事 会 一 般 应 包 含 以 下 方 面 的 代 表 : * 摘 自 : 教 育 部 网 站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1407/xxgk_172346.html 12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规 程 ( 试 行 ) ( 一 ) 学 校 举 办 者 主 管 部 门 共 建 单 位 的 代 表 ; ( 二 )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相 关 学 术 组 织 负 责 人, 教 师 学 生 代 表 ; ( 三 ) 支 持 学 校 办 学 与 发 展 的 地 方 政 府 行 业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等 理 事 单 位 的 代 表 ; ( 四 ) 杰 出 校 友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国 内 外 知 名 专 家 等 ; ( 五 ) 学 校 邀 请 的 其 他 代 表 各 方 面 代 表 在 理 事 会 所 占 的 比 例 应 当 相 对 均 衡, 有 利 于 理 事 会 充 分 有 效 地 发 挥 作 用 第 六 条 理 事 会 组 成 人 员 一 般 不 少 于 21 人, 可 分 为 职 务 理 事 和 个 人 理 事 职 务 理 事 由 相 关 部 门 或 者 理 事 单 位 委 派 ; 理 事 单 位 和 个 人 理 事 由 学 校 指 定 机 构 推 荐 或 者 相 关 组 织 推 选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以 确 定 为 当 然 理 事 根 据 理 事 会 组 成 规 模 及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和 学 校 实 际, 可 以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名 誉 理 事 等 第 七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任 期 一 般 为 5 年, 理 事 可 以 连 任 理 事 会 可 设 理 事 长 一 名, 副 理 事 长 若 干 名 理 事 长 可 以 由 学 校 提 名, 由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 也 可 以 由 学 校 举 办 者 或 者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产 生 第 八 条 理 事 名 誉 理 事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在 相 关 行 业 领 域 具 有 广 泛 影 响, 积 极 关 心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有 履 行 职 责 的 能 力 和 愿 望 理 事 名 誉 理 事 不 得 以 参 加 理 事 会 及 相 关 活 动, 获 得 薪 酬 或 者 其 他 物 质 利 益 ; 不 得 借 职 务 便 利 获 得 不 当 利 益 第 九 条 理 事 会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议 通 过 理 事 会 章 程 章 程 修 订 案 ; ( 二 ) 决 定 理 事 的 增 补 或 者 退 出 ; ( 三 ) 就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战 略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设 置 年 度 预 决 算 报 告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学 校 章 程 拟 定 或 者 修 订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咨 询 或 者 参 与 审 议 ; ( 四 ) 参 与 审 议 学 校 开 展 社 会 合 作 校 企 合 作 协 同 创 新 的 整 体 方 案 及 重 1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规 程 ( 试 行 ) 要 协 议 等, 提 出 咨 询 建 议, 支 持 学 校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 ( 五 ) 研 究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资 金 整 合 资 源 的 目 标 规 划 等, 监 督 筹 措 资 金 的 使 用 ; ( 六 ) 参 与 评 议 学 校 办 学 质 量, 就 学 校 办 学 特 色 与 教 育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或 者 意 见 ; ( 七 )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学 校 委 托 的 其 他 职 能 第 十 条 理 事 会 应 当 建 立 例 会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 也 可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或 者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小 组 负 责 相 关 具 体 事 务 第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遵 循 民 主 协 商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会 议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保 障 各 方 面 代 表 能 够 就 会 议 议 题 充 分 讨 论 自 主 发 表 意 见, 并 以 协 商 或 者 表 决 等 方 式 形 成 共 识 第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可 以 设 秘 书 处, 负 责 安 排 理 事 会 会 议, 联 系 理 事 会 成 员, 处 理 理 事 会 的 日 常 事 务 等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保 证 理 事 会 正 常 开 展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组 织 职 责 及 运 行 的 具 体 规 则, 会 议 制 度, 议 事 规 则, 理 事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办 法 等, 应 当 通 过 理 事 会 章 程 予 以 规 定 理 事 会 章 程 经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批 准 后 生 效 第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理 事 会 组 成 及 其 章 程 理 事 会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及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接 受 教 职 工 社 会 和 高 等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已 设 立 理 事 会 或 相 关 机 构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其 组 成 或 者 职 责 与 本 规 程 不 一 致 的, 应 依 据 本 规 程 予 以 调 整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可 以 参 照 本 章 程 组 建 理 事 会, 并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和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行 业 企 业 代 表 在 理 事 会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依 据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组 建 并 履 行 职 责, 不 适 用 本 规 程 ; 但 可 参 照 本 规 程, 适 当 扩 大 理 事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代 表 性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程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4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2014 年 7 月 25 日, 教 育 部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 教 办 函 [2014]23 号 ) 序 号 类 别 公 开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指 导 司 局 (1) 办 学 规 模 校 级 领 导 班 子 简 介 及 分 工 学 校 机 构 设 置 学 科 情 况 专 业 情 况 各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类 在 校 生 情 况 教 师 和 专 业 技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术 人 员 数 量 等 办 学 基 本 情 况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办 公 厅 政 法 司 ( 教 育 部 令 第 31 号 ) (2) 学 校 章 程 及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1 基 本 信 息 (6 项 ) (3)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相 关 制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度 工 作 报 告 ( 教 育 部 令 第 32 号 ) (4) 学 术 委 员 会 相 关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政 法 司 年 度 报 告 ( 教 育 部 令 第 35 号 ) (5)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作 计 划 及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规 划 司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6) 信 息 公 开 年 度 报 告 2012-2013 学 年 度 高 校 信 息 公 开 年 度 报 告 工 作 的 通 知 办 公 厅 ( 教 办 厅 函 2013 48 号 ) 2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8 项 ) (7) 招 生 章 程 及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分 批 次 分 科 类 招 生 计 划 (8) 保 送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和 艺 术 特 长 生 招 生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入 选 考 生 资 格 及 测 试 结 果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当 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73 号 )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函 2013 9 号 ) 学 生 司 规 划 司 * 摘 自 : 教 育 部 网 站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01_zcwj/201407/xxgk_172430.html 15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类 别 公 开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指 导 司 局 3 (9) 考 生 个 人 录 取 信 息 查 询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渠 道 和 办 法, 分 批 次 分 科 类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录 取 人 数 和 录 取 最 低 分 (10) 招 生 咨 询 及 考 生 申 诉 渠 道, 新 生 复 查 期 间 有 关 举 报 调 查 及 处 理 结 果 (11)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各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硕 院 ( 系 所 ) 或 学 科 专 业 招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收 研 究 生 人 数 ( 教 学 2013 12 号 ) (12) 参 加 研 究 生 复 试 的 考 生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成 绩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执 法 监 (13) 拟 录 取 研 究 生 名 单 督 工 作 的 通 知 (14) 研 究 生 招 生 咨 询 及 申 诉 ( 教 监 厅 2013 2 号 ) 渠 道 (15)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16) 受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情 况 (17) 校 办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等 信 息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18)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药 品 等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和 重 大 基 建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19)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收 入 预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当 前 政 府 财 务 资 产 算 表 支 出 预 算 表 财 政 拨 款 信 息 公 开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及 收 费 信 息 支 出 预 算 表 ( 国 办 发 2013 73 号 ) (7 项 )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20) 收 支 决 算 总 表 收 入 决 算 表 支 出 决 算 表 财 政 拨 款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支 出 决 算 表 ( 教 财 2012 4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财 函 2013 96 号 ) 财 务 司 16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类 别 公 开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指 导 司 局 4 5 人 事 师 资 信 息 (5 项 ) 教 学 质 量 信 息 (9 项 ) (21)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收 费 标 准 及 投 诉 方 式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22)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社 会 兼 职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情 况 强 直 属 高 校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党 2013 39 号 ) (23)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因 公 出 国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 境 ) 情 况 强 直 属 高 校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兼 职 管 理 的 通 知 ( 教 党 2011 22 号 ) (24)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25) 校 内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人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员 招 聘 信 息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26) 教 职 工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27) 本 科 生 占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规 定 ( 人 事 部 令 第 6 号 ) 总 数 的 比 例 教 师 数 量 及 结 构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28) 专 业 设 置 当 年 新 增 专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业 停 招 专 业 名 单 (29) 全 校 开 设 课 程 总 门 数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实 践 教 学 学 分 占 总 学 分 比 例 校 编 制 发 布 2012 年 < 本 科 教 学 质 选 修 课 学 分 占 总 学 分 比 例 量 报 告 > 的 通 知 (30) 主 讲 本 科 课 程 的 教 授 占 ( 教 高 厅 函 2013 33 号 ) 教 授 总 数 的 比 例 教 授 授 本 科 课 程 占 课 程 总 门 次 数 的 比 例 (31) 促 进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措 施 和 指 导 服 务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32)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结 构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编 制 发 布 高 校 就 业 率 就 业 流 向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的 通 知 (33)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 教 学 厅 函 2013 25 号 ) 度 报 告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工 作 规 程 人 事 司 教 师 司 高 教 司 学 生 司 ( 教 育 部 令 13 号 ) (34) 艺 术 教 育 发 展 年 度 报 告 体 卫 艺 司 教 育 部 关 于 推 进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体 艺 2014 1 号 ) 17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类 别 公 开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指 导 司 局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35)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校 编 制 发 布 2012 年 <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 的 通 知 高 教 司 ( 教 高 厅 函 2013 33 号 ) (36)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37) 学 生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6 学 生 管 理 服 务 信 息 (4 项 ) 学 费 减 免 助 学 贷 款 勤 工 俭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学 的 申 请 与 管 理 规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38) 学 生 奖 励 处 罚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学 生 司 财 务 司 (39) 学 生 申 诉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7 8 学 风 建 设 (40) 学 风 建 设 机 构 教 育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信 息 (41) 学 术 规 范 制 度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3 项 ) (42)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机 制 ( 教 技 2011 1 号 ) (43)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学 位 的 基 本 要 求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44) 拟 授 予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士 专 业 学 位 和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和 学 士 博 士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力 水 平 认 定 ( 学 位 2013 36 号 ) (45) 新 增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关 于 开 展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或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审 权 点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核 办 法 ( 学 位 2013 37 号 ) 学 位 学 科 关 于 委 托 部 分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自 行 信 息 审 核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和 硕 (4 项 )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的 通 知 ( 学 位 2010 18 号 ) (46) 拟 新 增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或 关 于 发 布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申 报 及 论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证 材 料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学 位 1998 54 号 ) 关 于 启 用 全 国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信 息 平 台 的 通 知 ( 学 位 办 2011 70 号 ) 社 科 司 科 技 司 研 究 生 司 18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类 别 公 开 事 项 有 关 文 件 指 导 司 局 9 10 (47)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情 况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对 外 交 流 与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9 号 ) 合 作 信 息 (2 项 ) 其 他 (2 项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国 际 司 (48) 来 华 留 学 生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质 量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外 办 学 2013 91 号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的 通 知 (49) 巡 视 组 反 馈 意 见, 落 实 ( 中 发 2009 7 号 ) 巡 视 办 反 馈 意 见 整 改 情 况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党 2013 3 号 ) (50)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预 警 信 息 和 处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办 公 厅 置 情 况, 涉 及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件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19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2014 年 9 月 3 日, 国 务 院 印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发 [2014]35 号 )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多 样 化 高 素 质 人 才 的 需 要, 从 有 利 于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发 展 科 学 选 拔 各 类 人 才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出 发,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突 出 问 题 导 向,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为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为 实 现 两 个 一 百 年 奋 斗 目 标 和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 二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把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成 才 作 为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扭 转 片 面 应 试 教 育 倾 向, 坚 持 正 确 育 人 导 向,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深 入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着 力 完 善 规 则,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把 促 进 公 平 公 正 作 为 改 革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健 全 体 制 机 制, 切 实 保 障 考 试 招 生 机 会 公 平 程 序 公 开 结 果 公 正 体 现 科 学 高 效, 提 高 选 拔 水 平 增 加 学 生 选 择 权, 促 进 科 学 选 才, 完 善 政 府 监 管 机 制, 确 保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高 效 有 序 实 施 加 强 统 筹 谋 划,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整 体 设 计 从 基 础 教 育 到 高 等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普 通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之 间 衔 接 沟 通, 统 筹 实 施 考 试 * 摘 自 : 教 育 部 网 站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1409/174543.html 20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招 生 和 管 理 制 度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先 行, 稳 步 推 进 ( 三 ) 总 体 目 标 2014 年 启 动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试 点,2017 年 全 面 推 进,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形 成 分 类 考 试 综 合 评 价 多 元 录 取 的 考 试 招 生 模 式, 健 全 促 进 公 平 科 学 选 才 监 督 有 力 的 体 制 机 制, 构 建 衔 接 沟 通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认 可 多 种 学 习 成 果 的 终 身 学 习 立 交 桥 二 主 要 任 务 和 措 施 ( 一 ) 改 进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方 式 1. 提 高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人 口 大 省 高 考 录 取 率 综 合 考 虑 生 源 数 量 及 办 学 条 件 毕 业 生 就 业 状 况 等 因 素, 完 善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办 法, 督 促 高 校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计 划 继 续 实 施 支 援 中 西 部 地 区 招 生 协 作 计 划, 在 东 部 地 区 高 校 安 排 专 门 招 生 名 额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招 生 部 属 高 校 要 公 开 招 生 名 额 分 配 原 则 和 办 法, 合 理 确 定 分 省 招 生 计 划, 严 格 控 制 属 地 招 生 比 例 2017 年 录 取 率 最 低 省 份 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的 差 距 从 2013 年 的 6 个 百 分 点 缩 小 至 4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2. 增 加 农 村 学 生 上 重 点 高 校 人 数 继 续 实 施 国 家 农 村 贫 困 地 区 定 向 招 生 专 项 计 划, 由 重 点 高 校 面 向 贫 困 地 区 定 向 招 生 部 属 高 校 省 属 重 点 高 校 要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名 额 招 收 边 远 贫 困 民 族 地 区 优 秀 农 村 学 生 2017 年 贫 困 地 区 农 村 学 生 进 入 重 点 高 校 人 数 明 显 增 加, 形 成 保 障 农 村 学 生 上 重 点 高 校 的 长 效 机 制 3. 完 善 中 小 学 招 生 办 法 破 解 择 校 难 题 推 进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完 善 义 务 教 育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的 具 体 办 法, 试 行 学 区 制 和 九 年 一 贯 对 口 招 生 改 进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方 式 实 行 优 质 普 通 高 中 和 优 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招 生 名 额 合 理 分 配 到 区 域 内 初 中 的 办 法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完 善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就 学 和 升 学 考 试 的 政 策 措 施 ( 二 ) 改 革 考 试 形 式 和 内 容 1. 完 善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主 要 检 验 学 生 学 习 程 度, 是 学 生 毕 业 和 升 学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试 范 围 覆 盖 国 家 规 定 的 所 有 学 习 科 目, 引 导 学 生 21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认 真 学 习 每 门 课 程, 避 免 严 重 偏 科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国 家 课 程 标 准 和 考 试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有 序 成 绩 真 实 可 信 各 地 要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进 度 和 考 试 时 间, 创 造 条 件 为 有 需 要 的 学 生 提 供 同 一 科 目 参 加 两 次 考 试 的 机 会 2014 年 出 台 完 善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的 指 导 意 见 2. 规 范 高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主 要 反 映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情 况, 是 学 生 毕 业 和 升 学 的 重 要 参 考 建 立 规 范 的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档 案, 客 观 记 录 学 生 成 长 过 程 中 的 突 出 表 现, 注 重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水 平 身 心 健 康 兴 趣 特 长 社 会 实 践 等 内 容 严 格 程 序, 强 化 监 督, 确 保 公 开 透 明, 保 证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2014 年 出 台 规 范 高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的 指 导 意 见 各 省 ( 区 市 ) 制 定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基 本 要 求, 学 校 组 织 实 施 3. 加 快 推 进 高 职 院 校 分 类 考 试 高 职 院 校 考 试 招 生 与 普 通 高 校 相 对 分 开, 实 行 文 化 素 质 + 职 业 技 能 评 价 方 式 中 职 学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高 职 院 校, 参 加 文 化 基 础 与 职 业 技 能 相 结 合 的 测 试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生 报 考 高 职 院 校, 参 加 职 业 适 应 性 测 试, 文 化 素 质 成 绩 使 用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参 考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学 生 也 可 参 加 统 一 高 考 进 入 高 职 院 校 2015 年 通 过 分 类 考 试 录 取 的 学 生 占 高 职 院 校 招 生 总 数 的 一 半 左 右,2017 年 成 为 主 渠 道 4. 深 化 高 考 考 试 内 容 改 革 依 据 高 校 人 才 选 拔 要 求 和 国 家 课 程 标 准, 科 学 设 计 命 题 内 容, 增 强 基 础 性 综 合 性, 着 重 考 查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和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改 进 评 分 方 式, 加 强 评 卷 管 理, 完 善 成 绩 报 告 加 强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国 家 题 库 和 外 语 能 力 测 评 体 系 建 设 2015 年 起 增 加 使 用 全 国 统 一 命 题 试 卷 的 省 份 ( 三 ) 改 革 招 生 录 取 机 制 1. 减 少 和 规 范 考 试 加 分 大 幅 减 少 严 格 控 制 考 试 加 分 项 目,2015 年 起 取 消 体 育 艺 术 等 特 长 生 加 分 项 目 确 有 必 要 保 留 的 加 分 项 目, 应 合 理 设 置 加 分 分 值 探 索 完 善 边 疆 民 族 特 困 地 区 加 分 政 策 地 方 性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原 则 上 只 适 用 于 本 省 ( 区 市 ) 所 属 高 校 在 本 省 22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区 市 ) 招 生 加 强 考 生 加 分 资 格 审 核, 严 格 认 定 程 序, 做 好 公 开 公 示,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2014 年 底 出 台 进 一 步 减 少 和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和 分 值 的 意 见 2. 完 善 和 规 范 自 主 招 生 自 主 招 生 主 要 选 拔 具 有 学 科 特 长 和 创 新 潜 质 的 优 秀 学 生 申 请 学 生 要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达 到 相 应 要 求, 接 受 报 考 高 校 的 考 核 试 点 高 校 要 合 理 确 定 考 核 内 容, 不 得 采 用 联 考 方 式 或 组 织 专 门 培 训 规 范 并 公 开 自 主 招 生 办 法 考 核 程 序 和 录 取 结 果 严 格 控 制 自 主 招 生 规 模 2015 年 起 推 行 自 主 招 生 安 排 在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后 进 行 3. 完 善 高 校 招 生 选 拔 机 制 高 校 要 将 涉 及 考 试 招 生 的 相 关 事 项, 包 括 标 准 条 件 和 程 序 等 内 容, 在 招 生 章 程 中 详 细 列 明 并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加 强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建 设, 在 制 定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确 定 招 生 政 策 和 规 则 决 定 招 生 重 大 事 项 等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招 生 委 员 会 作 用 高 校 可 通 过 聘 请 社 会 监 督 员 巡 视 学 校 测 试 录 取 现 场 等 方 式, 对 招 生 工 作 实 施 第 三 方 监 督 建 立 考 试 录 取 申 诉 机 制, 及 时 回 应 处 理 各 种 问 题 建 立 招 生 问 责 制,2015 年 起 由 校 长 签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对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4. 改 进 录 取 方 式 推 行 高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填 报 志 愿 方 式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取 消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批 次 改 进 投 档 录 取 模 式, 推 进 并 完 善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方 式, 增 加 高 校 和 学 生 的 双 向 选 择 机 会 2015 年 起 在 有 条 件 的 省 份 开 展 录 取 批 次 改 革 试 点 5. 拓 宽 社 会 成 员 终 身 学 习 通 道 扩 大 社 会 成 员 接 受 多 样 化 教 育 机 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可 实 行 注 册 入 学,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宽 进 严 出 为 残 疾 人 等 特 殊 群 体 参 加 考 试 提 供 服 务 探 索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学 习 成 果 的 认 定 转 换 制 度, 试 行 普 通 高 校 高 职 院 校 成 人 高 校 之 间 学 分 转 换, 实 现 多 种 学 习 渠 道 学 习 方 式 学 习 过 程 的 相 互 衔 接, 构 建 人 才 成 长 立 交 桥 2015 年 研 究 出 台 学 分 互 认 和 转 换 的 意 见 ( 四 ) 改 革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1.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深 入 实 施 高 校 招 生 阳 光 工 程, 健 全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有 效 的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进 一 步 扩 大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容, 及 时 公 开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23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资 格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资 格 录 取 程 序 录 取 结 果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重 大 事 件 违 规 处 理 结 果 录 取 新 生 复 查 结 果 等 信 息 进 一 步 扩 大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接 受 考 生 学 校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2. 加 强 制 度 保 障 健 全 政 府 部 门 协 作 机 制, 强 化 教 育 考 试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构 建 科 学 规 范 严 密 的 教 育 考 试 安 全 体 系 健 全 诚 信 制 度, 加 强 考 生 诚 信 教 育 和 诚 信 档 案 管 理 健 全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的 法 律 法 规, 提 高 考 试 招 生 法 制 化 水 平 3. 加 大 违 规 查 处 力 度 加 强 考 试 招 生 全 程 监 督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严 格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及 时 公 布 查 处 结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五 ) 启 动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1. 改 革 考 试 科 目 设 置 增 强 高 考 与 高 中 学 习 的 关 联 度, 考 生 总 成 绩 由 统 一 高 考 的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3 个 科 目 成 绩 和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3 个 科 目 成 绩 组 成 保 持 统 一 高 考 的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科 目 不 变 分 值 不 变, 不 分 文 理 科, 外 语 科 目 提 供 两 次 考 试 机 会 计 入 总 成 绩 的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由 考 生 根 据 报 考 高 校 要 求 和 自 身 特 长, 在 思 想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等 科 目 中 自 主 选 择 2. 改 革 招 生 录 取 机 制 探 索 基 于 统 一 高 考 和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参 考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的 多 元 录 取 机 制 高 校 要 根 据 自 身 办 学 定 位 和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研 究 提 出 对 考 生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科 目 报 考 要 求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使 用 办 法,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3. 开 展 改 革 试 点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试 点 先 行 分 步 实 施 有 序 推 进 的 原 则, 选 择 有 条 件 的 省 ( 市 ) 开 展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及 时 调 整 充 实 总 结 完 善 试 点 经 验, 切 实 通 过 综 合 改 革, 更 好 地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增 加 学 生 的 选 择 性, 分 散 学 生 的 考 试 压 力,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而 有 个 性 的 发 展 2014 年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分 别 出 台 高 考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从 2014 年 秋 季 新 入 学 的 高 中 一 年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试 点 要 为 其 他 省 ( 区 市 ) 高 考 改 革 提 供 依 据 24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三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一 ) 细 化 实 施 方 案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教 育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配 套 文 件 各 省 ( 区 市 )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本 地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经 教 育 部 备 案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 二 ) 有 序 推 进 实 施 要 充 分 考 虑 教 育 的 周 期 性, 提 前 公 布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给 考 生 和 社 会 以 明 确 稳 定 的 预 期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调 整 完 善 措 施 ( 三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要 加 大 对 改 革 方 案 和 政 策 的 宣 传 解 读 力 度,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解 疑 释 惑 凝 聚 共 识, 营 造 良 好 改 革 氛 围 25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2014 年 9 月 18 日,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印 发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财 [2014]3 号 ) 为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教 育 基 金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会 )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维 护 捐 赠 人 受 益 人 和 基 金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进 一 步 促 进 基 金 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及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现 就 加 强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完 善 治 理 结 构, 保 障 内 控 体 系 健 全 有 效 1. 基 金 会 作 为 学 校 多 元 化 筹 资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接 受 社 会 公 益 捐 赠 的 窗 口, 围 绕 学 校 办 学 目 标 开 展 活 动, 通 过 筹 资 投 资 等 方 式 为 学 校 办 学 活 动 提 供 经 费 等 支 持 2. 学 校 应 当 支 持 基 金 会 的 运 行 和 发 展, 促 进 基 金 会 的 能 力 建 设 3. 基 金 会 资 金 的 募 集 管 理 和 使 用 计 划 基 金 会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决 算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决 定 4. 基 金 会 财 务 工 作 在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并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5. 基 金 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严 格 执 行 不 相 容 职 务 的 分 离 制 度, 严 格 贯 彻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相 分 离 制 度, 有 效 控 制 各 类 风 险 6. 基 金 会 应 当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财 会 人 员 财 会 人 员 数 量 应 当 满 足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的 要 求 会 计 岗 位 出 纳 岗 位 和 投 资 岗 位 的 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7. 基 金 会 应 当 将 所 有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专 项 基 金 以 及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分 支 机 构 的 运 行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应 当 在 基 金 会 年 报 中 反 映 和 说 明 * 摘 自 : 教 育 部 网 站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499/201410/177336.html 26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8. 基 金 会 应 当 支 持 监 事 依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检 查 财 务 和 会 计 资 料, 列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质 询 和 建 议, 并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以 及 税 务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二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9. 基 金 会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10. 基 金 会 应 当 开 设 独 立 合 法 的 银 行 账 户 11. 基 金 会 获 得 的 各 类 收 入 应 当 及 时 足 额 地 纳 入 账 户 核 算, 不 得 长 期 挂 账, 不 得 坐 收 坐 支, 更 不 得 形 成 账 外 资 金 和 小 金 库 12. 基 金 会 收 到 捐 赠 后 应 当 据 实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捐 赠 人 不 需 要 捐 赠 票 据 的, 或 者 匿 名 捐 赠 的, 也 应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由 基 金 会 留 存 备 查 13. 基 金 会 接 受 现 金 捐 赠, 收 款 人 和 开 票 人 应 当 由 两 人 以 上 分 别 承 担, 所 收 取 的 现 金 应 及 时 入 账 14. 基 金 会 接 受 非 现 金 捐 赠, 应 当 在 实 际 收 到 并 确 认 公 允 价 值 后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受 赠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会 验 收 确 认, 由 捐 赠 人 直 接 转 移 给 受 助 人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不 得 作 为 基 金 会 的 捐 赠 收 入, 不 得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15. 基 金 会 接 受 非 现 金 捐 赠 时, 在 捐 赠 人 提 供 了 发 票 报 关 单 或 其 他 凭 据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以 相 关 凭 据 作 为 确 认 入 账 价 值 的 依 据 ; 在 捐 赠 方 不 能 提 供 凭 据 的 情 况 下, 应 以 其 他 确 认 捐 赠 财 产 的 证 明, 作 为 确 认 入 账 价 值 的 依 据 16. 基 金 会 接 受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股 权 无 形 资 产 文 物 文 化 资 产, 没 有 发 票 报 关 单 或 其 他 凭 据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的, 应 当 以 具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评 估 作 为 确 认 入 账 价 值 的 依 据 无 法 评 估 或 经 评 估 无 法 确 认 价 格 的, 基 金 会 不 得 计 入 捐 赠 收 入, 不 得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应 当 另 外 造 册 登 记 三 加 强 筹 资 过 程 管 理, 促 进 筹 资 专 业 化 17. 基 金 会 接 受 捐 赠, 必 须 与 捐 赠 人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订 立 书 面 捐 赠 协 议 18. 基 金 会 接 受 捐 赠 应 确 保 公 益 性 附 加 对 捐 赠 人 构 成 利 益 回 报 条 件 的 赠 与 和 不 符 合 公 益 性 质 的 赠 与, 不 应 确 认 为 公 益 捐 赠, 不 得 开 具 捐 赠 票 据 27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19. 基 金 会 应 当 严 格 区 分 交 换 交 易 收 入 和 捐 赠 收 入 通 过 出 售 物 资 提 供 服 务 授 权 使 用 或 转 让 资 产 包 括 无 形 资 产 等 交 换 交 易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记 入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提 供 服 务 收 入 等, 不 得 计 入 捐 赠 收 入, 不 得 开 具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对 于 协 议 或 合 同 中 载 明 知 识 产 权 归 捐 赠 人 或 除 学 校 外 第 三 方 的 研 究 类 合 同, 不 应 确 认 为 捐 赠 合 同, 收 入 不 得 确 认 为 捐 赠 收 入 20. 基 金 会 接 受 捐 赠 过 程 中, 如 果 涉 及 学 校 建 筑 设 施 场 所 的 冠 名 事 项 以 及 学 校 内 部 机 构 冠 名 事 项, 应 当 征 得 学 校 同 意 21. 基 金 会 不 得 将 本 组 织 的 名 称 公 益 项 目 品 牌 等 用 于 非 公 益 目 的 22. 基 金 会 不 得 直 接 宣 传 促 销 销 售 企 业 的 产 品 和 品 牌 23. 基 金 会 可 以 筹 资 设 立 支 持 附 属 学 校 和 附 属 单 位 发 展 的 基 金, 但 不 得 收 取 与 入 学 挂 钩 的 赞 助 费 捐 赠 款, 不 得 以 接 受 捐 赠 的 名 义 乱 收 费 24. 基 金 会 应 当 加 强 对 筹 资 过 程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推 动 筹 资 活 动 的 专 业 化 四 规 范 投 资 行 为, 防 范 和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25. 基 金 会 应 当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配 备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建 立 定 期 盘 点 制 度, 对 非 现 金 资 产 应 该 进 行 登 记 和 管 理,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账 表 相 符 26. 基 金 会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安 全 有 效 的 原 则, 建 立 投 资 责 任 体 系 和 追 踪 问 责 机 制, 明 确 投 资 止 损 原 则, 通 过 有 效 的 过 程 管 理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27. 基 金 会 可 用 于 保 值 增 值 的 资 产 限 于 非 限 定 性 资 产 和 在 保 值 增 值 期 间 暂 不 需 要 拨 付 的 限 定 性 资 产 捐 赠 人 对 于 其 捐 赠 款 投 资 有 限 制 性 意 见 的, 基 金 会 不 能 违 背 捐 赠 人 意 愿 开 展 投 资 活 动 基 金 会 应 保 持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投 资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公 益 支 出 的 实 现 28. 基 金 会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应 当 分 离 建 立 规 范 的 投 资 决 策 议 事 规 则, 投 资 计 划 必 须 经 过 理 事 会 决 策 同 意 方 可 执 行 理 事 会 授 权 投 资 委 员 会 开 展 投 资 活 动 的, 投 资 计 划 也 必 须 报 理 事 会 决 策, 投 资 结 果 必 须 向 理 事 会 汇 报, 投 资 责 任 仍 由 理 事 会 承 担 每 一 项 投 资 决 策 都 必 须 经 过 表 决, 决 策 记 录 应 载 明 投 资 事 项 提 请 投 资 人 的 意 见 和 签 名 参 与 表 决 人 的 意 见 和 签 名, 表 决 结 果 存 书 面 档 案 28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29. 基 金 会 进 行 委 托 投 资 的, 应 当 委 托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30. 基 金 会 的 资 金 不 得 投 向 期 货 期 权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经 济 担 保 或 财 产 担 保 31. 基 金 会 投 资 收 益 必 须 全 部 足 额 纳 入 统 一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并 确 保 用 于 符 合 公 益 宗 旨 的 方 向 五 合 理 使 用 捐 赠 资 金, 促 进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32. 基 金 会 应 当 将 接 受 的 捐 赠 财 产 用 于 资 助 符 合 其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的 活 动 和 事 业 基 金 会 与 捐 赠 人 订 立 了 捐 赠 协 议 的, 应 当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使 用 如 需 改 变 用 途, 应 当 征 得 捐 赠 人 书 面 同 意 33. 捐 赠 协 议 和 募 捐 公 告 中 约 定 可 从 捐 赠 收 入 中 列 支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和 行 政 办 公 支 出 的, 按 照 约 定 列 支 ; 没 有 约 定 的, 不 得 列 支 基 金 会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和 行 政 办 公 支 出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要 求,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总 支 出 的 10% 34. 基 金 会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 支 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公 募 基 金 会 每 年 用 于 从 事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支 出, 不 得 低 于 上 一 年 总 收 入 的 70%;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每 年 用 于 从 事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支 出, 不 得 低 于 上 一 年 基 金 余 额 的 8% 基 金 会 工 作 人 员 在 学 校 有 薪 金 收 入 的, 不 得 再 从 基 金 会 取 得 收 入 35. 基 金 会 资 助 学 校 的 项 目, 在 使 用 时 可 转 至 学 校 进 行 财 务 明 细 核 算 学 校 对 于 基 金 会 转 来 的 资 助 项 目, 应 当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36. 基 金 会 在 使 用 经 费 时, 应 当 主 要 通 过 银 行 进 行 支 付, 减 少 现 金 的 使 用 37. 基 金 会 不 得 向 个 人 企 业 直 接 提 供 与 公 益 活 动 无 关 的 借 款, 不 得 资 助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活 动 六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38. 基 金 会 应 当 建 立 定 期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反 映 基 金 会 财 务 状 况 业 务 活 动 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39. 基 金 会 应 当 按 照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计, 并 自 觉 接 受 税 务 会 计 等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29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教 育 基 金 会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40. 基 金 会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接 受 年 度 检 查, 同 时 抄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 通 过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年 度 检 查 后, 要 将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会 网 站 上 公 布 41. 基 金 会 的 信 息 公 布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会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会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的 要 求 42. 捐 赠 人 有 权 查 询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对 于 捐 赠 人 的 查 询, 基 金 会 应 及 时 如 实 答 复 43.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基 金 会 就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促 进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30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201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印 发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 教 师 [2014]10 号 ) 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9 月 9 日 在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师 生 代 表 座 谈 会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积 极 引 导 广 大 高 校 教 师 做 有 理 想 信 念 有 道 德 情 操 有 扎 实 学 识 有 仁 爱 之 心 的 党 和 人 民 满 意 的 好 老 师, 大 力 加 强 和 改 进 师 德 建 设, 努 力 培 养 造 就 一 支 师 德 高 尚 业 务 精 湛 结 构 合 理 充 满 活 力 的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高 校 教 师 队 伍, 现 就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深 刻 认 识 新 时 期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高 校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情 操 直 接 影 响 着 青 年 学 生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的 养 成, 决 定 着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关 系 着 国 家 和 民 族 的 未 来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工 作, 对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具 有 重 大 而 深 远 的 意 义 长 期 以 来, 广 大 高 校 教 师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呕 心 沥 血 默 默 奉 献, 潜 心 治 学 教 书 育 人, 敢 于 担 当 锐 意 创 新, 为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做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赢 得 了 全 社 会 广 泛 赞 誉 和 普 遍 尊 重 但 是, 当 前 社 会 变 革 转 型 时 期 所 带 来 的 负 面 现 象 也 对 教 师 产 生 影 响 少 数 高 校 教 师 理 想 信 念 模 糊, 育 人 意 识 淡 薄, 教 学 敷 衍, 学 风 浮 躁, 甚 至 学 术 不 端, 言 行 失 范 道 德 败 坏 等, 严 重 损 害 了 高 校 教 师 的 社 会 形 象 和 职 业 声 誉 一 些 地 方 和 高 校 对 新 时 期 师 德 建 设 重 视 不 够, 工 作 方 法 陈 旧 实 效 性 不 强 各 地 各 高 校 要 充 分 认 识 新 时 期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从 根 本 上 遏 制 和 杜 绝 高 校 师 德 失 范 现 象 的 发 生, 切 实 提 高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水 平, 全 面 提 升 高 校 教 * 摘 自 : 教 育 部 网 站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002/201410/175746.html 31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师 师 德 素 养 二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价 值 引 领,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高 校 教 师 崇 德 修 身 的 基 本 遵 循, 促 进 高 校 教 师 带 头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坚 持 师 德 为 上,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出 发 点 和 立 足 点, 找 准 与 高 校 教 师 思 想 的 共 鸣 点, 增 强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的 针 对 性 和 贴 近 性, 培 育 高 校 教 师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关 注 高 校 教 师 发 展 诉 求 和 价 值 愿 望, 落 实 高 校 教 师 主 体 地 位, 激 发 高 校 教 师 的 责 任 感 使 命 感 坚 持 改 进 创 新, 不 断 探 索 新 时 期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的 规 律 特 点, 善 于 运 用 高 校 教 师 喜 闻 乐 见 的 方 式 方 法, 增 强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的 实 际 效 果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工 作 要 求 : 充 分 尊 重 高 校 教 师 主 体 地 位, 注 重 宣 传 教 育 示 范 引 领 实 践 养 成 相 统 一, 政 策 保 障 制 度 规 范 法 律 约 束 相 衔 接, 建 立 教 育 宣 传 考 核 监 督 与 奖 惩 相 结 合 的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工 作 机 制, 引 导 广 大 高 校 教 师 自 尊 自 律 自 强, 做 学 生 敬 仰 爱 戴 的 品 行 之 师 学 问 之 师, 做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的 示 范 者 诚 信 风 尚 的 引 领 者 公 平 正 义 的 维 护 者 三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主 要 举 措 创 新 师 德 教 育, 引 导 教 师 树 立 崇 高 理 想 将 师 德 教 育 摆 在 高 校 教 师 培 养 首 位, 贯 穿 高 校 教 师 职 业 生 涯 全 过 程 青 年 教 师 入 职 培 训 必 须 开 设 师 德 教 育 专 题 要 将 师 德 教 育 作 为 优 秀 教 师 团 队 培 养, 骨 干 教 师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学 科 领 军 人 物 培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重 点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重 视 理 想 信 念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创 新 教 育 理 念 模 式 和 手 段 建 立 师 德 建 设 专 家 库, 把 高 校 师 德 重 大 典 型 全 国 教 书 育 人 楷 模 一 线 优 秀 教 师 等 请 进 课 堂, 用 他 们 的 感 人 事 迹 诠 释 师 德 内 涵 举 行 新 教 师 入 职 宣 誓 仪 式 和 老 教 师 荣 休 仪 式 结 合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开 展 师 德 教 育, 鼓 励 广 大 高 校 教 师 参 与 调 查 研 究 学 习 考 察 挂 职 锻 炼 志 愿 服 务 等 实 践 活 动, 切 实 增 强 师 德 教 育 效 果 加 强 师 德 宣 传, 培 育 重 德 养 德 良 好 风 尚 把 握 正 确 舆 论 导 向, 坚 持 师 德 宣 32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传 制 度 化 常 态 化, 将 师 德 宣 传 作 为 高 校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系 统 宣 讲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和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等 法 规 文 件 中 有 关 师 德 的 要 求, 宣 传 普 及 高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把 培 育 良 好 师 德 师 风 作 为 大 学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的 核 心 内 容, 挖 掘 和 提 炼 名 家 名 师 为 人 为 学 为 师 的 大 爱 师 魂, 生 动 展 现 当 代 高 校 教 师 的 精 神 风 貌 充 分 利 用 教 师 节 等 重 大 节 庆 日 纪 念 日 契 机, 通 过 电 视 广 播 报 纸 网 站 及 微 博 微 信 微 电 影 等 新 媒 体 形 式, 集 中 宣 传 高 校 优 秀 教 师 的 典 型 事 迹, 努 力 营 造 崇 尚 师 德 争 创 师 德 典 型 的 良 好 舆 论 环 境 和 社 会 氛 围 对 于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中 出 现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要 及 时 应 对 并 有 效 引 导 健 全 师 德 考 核, 促 进 教 师 提 高 自 身 修 养 将 师 德 考 核 作 为 高 校 教 师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师 德 考 核 要 充 分 尊 重 教 师 主 体 地 位,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自 评 学 生 测 评 同 事 互 评 单 位 考 评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考 核 结 果 应 通 知 教 师 本 人, 考 核 优 秀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示 表 彰, 确 定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当 向 教 师 说 明 理 由, 听 取 教 师 本 人 意 见 考 核 结 果 存 入 教 师 档 案 师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年 度 考 核 应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并 在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评 审 岗 位 聘 用 评 优 奖 励 等 环 节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高 校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师 德 考 核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强 化 师 德 监 督, 有 效 防 止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将 师 德 建 设 作 为 高 校 教 育 质 量 督 导 评 估 重 要 内 容 高 校 要 建 立 健 全 师 德 建 设 年 度 评 议 师 德 状 况 调 研 师 德 重 大 问 题 报 告 和 师 德 舆 情 快 速 反 应 制 度, 及 时 研 究 加 强 和 改 进 师 德 建 设 的 政 策 措 施 构 建 高 校 教 师 学 生 家 长 和 社 会 多 方 参 与 的 师 德 监 督 体 系 健 全 完 善 学 生 评 教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授 委 员 会 等 在 师 德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高 校 及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师 德 投 诉 举 报 平 台, 及 时 掌 握 师 德 信 息 动 态, 及 时 纠 正 不 良 倾 向 和 问 题 对 师 德 问 题 做 到 有 诉 必 查, 有 查 必 果, 有 果 必 复 注 重 师 德 激 励, 引 导 教 师 提 升 精 神 境 界 完 善 师 德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将 师 德 表 现 作 为 评 奖 评 优 的 首 要 条 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师 德 表 现 突 出 的, 在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晋 升 和 岗 位 聘 用, 研 究 生 导 师 遴 选, 骨 干 教 师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学 科 领 33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军 人 物 选 培,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资 深 教 授 荣 誉 教 授 等 评 选 中 优 先 考 虑 严 格 师 德 惩 处, 发 挥 制 度 规 范 约 束 作 用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教 师 违 反 师 德 行 为 的 惩 处 机 制 高 校 教 师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损 害 学 生 和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有 违 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言 行 ; 在 科 研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抄 袭 剽 窃 篡 改 侵 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违 规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以 及 滥 用 学 术 资 源 和 学 术 影 响 ; 影 响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兼 职 兼 薪 行 为 ; 在 招 生 考 试 学 生 推 优 保 研 等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 索 要 或 收 受 学 生 及 家 长 的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等 财 物 ; 对 学 生 实 施 性 骚 扰 或 与 学 生 发 生 不 正 当 关 系 ; 其 他 违 反 高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行 为 有 上 述 情 形 的, 依 法 依 规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降 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行 政 职 务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开 除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的 要 及 时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问 责 机 制, 对 教 师 严 重 违 反 师 德 行 为 监 管 不 力 拒 不 处 分 拖 延 处 分 或 推 诿 隐 瞒,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要 追 究 高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四 充 分 激 发 高 校 教 师 加 强 师 德 建 设 的 自 觉 性 广 大 高 校 教 师 要 充 分 认 识 自 己 所 承 担 的 庄 严 而 神 圣 的 使 命, 发 扬 主 人 翁 精 神, 自 觉 捍 卫 职 业 尊 严, 珍 惜 教 师 声 誉, 提 升 师 德 境 界 要 将 师 德 修 养 自 觉 纳 入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明 确 师 德 发 展 目 标 要 通 过 自 主 学 习, 自 我 改 进, 将 师 德 规 范 转 化 为 稳 定 的 内 在 信 念 和 行 为 品 质 要 将 师 德 规 范 积 极 主 动 融 入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服 务 社 会 的 实 践 中, 提 高 师 德 践 行 能 力 要 弘 扬 重 内 省 重 慎 独 的 优 良 传 统, 在 细 微 处 见 师 德, 在 日 常 中 守 师 德, 养 成 师 德 自 律 习 惯 高 校 要 健 全 教 师 主 体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根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明 确 并 落 实 教 师 在 高 校 办 学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完 善 教 师 参 与 治 校 治 学 机 制,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学 术 评 价 和 各 种 评 优 选 拔 活 动 中, 充 分 保 障 教 师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创 设 公 平 正 义 风 清 气 正 的 环 境 条 件 充 分 尊 重 教 师 的 专 业 自 主 权, 保 障 教 师 依 法 行 使 学 术 权 利 和 学 业 评 定 权 利 保 护 教 师 正 当 的 申 辩 申 诉 权 利, 依 法 建 立 教 师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健 全 教 师 发 展 制 度, 构 建 完 整 的 职 34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业 发 展 体 系, 鼓 励 支 持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五 切 实 明 确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工 作 的 责 任 主 体 高 校 是 师 德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师 德 建 设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高 校 要 明 确 师 德 建 设 的 牵 头 部 门, 成 立 组 织 宣 传 纪 检 监 察 人 事 教 务 科 研 工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等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和 组 织 协 同 配 合 的 师 德 建 设 委 员 会 ; 建 立 和 完 善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党 政 齐 抓 共 管 院 系 具 体 落 实 教 师 自 我 约 束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师 德 建 设 合 力 要 建 立 一 岗 双 责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要 加 大 师 德 建 设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为 师 德 建 设 提 供 坚 实 保 障 高 校 主 管 部 门 要 把 师 德 建 设 摆 在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首 位, 主 要 领 导 亲 自 负 责, 并 落 实 具 体 职 能 机 构 和 人 员 建 立 和 完 善 师 德 建 设 督 导 评 估 制 度, 不 断 加 大 督 导 检 查 力 度 支 持 高 校 设 立 师 德 建 设 研 修 基 地, 搭 建 教 育 交 流 平 台, 积 极 探 索 师 德 建 设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不 断 提 升 师 德 建 设 科 学 化 水 平 各 地 各 校 要 根 据 实 际 制 订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35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2014 年 10 月 15 日, 新 华 网 授 权 发 布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 中 办 发 [2014]55 号 )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国 家 举 办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高 等 学 校 ) 领 导 的 根 本 制 度, 是 高 等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的 重 要 保 证, 必 须 毫 不 动 摇 长 期 坚 持 并 不 断 完 善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高 等 学 校 实 际, 现 就 进 一 步 坚 持 和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1. 高 等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履 行 党 章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监 督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1)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2)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3)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4)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5)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 摘 自 : 新 华 网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15/c_1112840901.htm 36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6)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7) 加 强 对 学 校 院 ( 系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8)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9)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10)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2.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党 委 重 要 活 动,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二 校 长 主 持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4.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1)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2)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3)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37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4)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5)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6)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7)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8)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9)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10)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三 健 全 党 委 与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制 度 5. 高 等 学 校 应 按 期 召 开 党 员 大 会 (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 选 举 产 生 党 的 委 员 会 党 的 委 员 会 对 党 员 大 会 (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经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规 模 较 大 党 员 人 数 较 多 的 高 等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可 设 立 常 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常 委 会 ) 设 常 委 会 的 党 委 一 般 设 委 员 15 至 31 人, 委 员 中 除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外, 还 应 有 院 ( 系 )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师 生 员 工 代 表 ; 常 委 会 一 般 设 委 员 7 至 11 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是 党 员 的, 一 般 应 进 入 常 委 会 不 设 常 委 会 的 党 委, 一 般 设 委 员 7 至 11 人, 委 员 中 除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外, 还 可 有 院 ( 系 ) 和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代 表 6.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全 委 会 ) 在 党 员 大 会 (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主 要 对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和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及 党 的 建 设 等 全 局 性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决 策, 听 取 和 审 议 常 委 会 工 作 报 告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