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农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业 管 理 细 则 为 了 学 生 充 分 了 解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安 排 好 自 己 的 学 习 计 划, 能 动 性 的 学 习, 更 好 地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沈 阳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学 制 及 学 分 要 求 第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动 物 医 学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5 年, 学 生 可 以 在 4~7 年 内 修 满 学 分 申 请 毕 业 ; 其 他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4 年, 学 生 可 以 在 3~6 年 内 修 满 学 分 申 请 毕 业 第 二 条 学 校 教 学 制 度 实 行 学 分 制 四 年 制 学 生 主 修 毕 业 总 学 分 需 达 到 或 超 过 ( 含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175 学 分, 五 年 制 学 生 主 修 毕 业 总 学 分 需 达 到 或 超 过 ( 含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210 学 分 第 二 章 教 学 计 划 及 课 程 设 置 第 三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修 读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是 学 校 实 现 本 科 生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基 本 要 求 的 总 体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是 学 校 组 织 和 管 理 本 科 教 学 过 程 的 主 要 依 据 学 生 只 有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方 可 毕 业 第 四 条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设 置 分 为 必 修 课 限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三 大 类 ( 一 ) 必 修 课 是 指 培 养 计 划 中 规 定 该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 ( 二 ) 限 修 课 是 指 有 条 件 限 制 的 选 修 课, 包 括 公 共 限 修 课 学 科 基 础 限 修 课 基 础 限 修 课 方 向 课 ( 为 一 组 课 程, 学 生 必 须 整 组 选 修 ) 学 生 必 须 在 每 类 限 修 课 中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分 ; ( 三 ) 选 修 课 是 指 由 学 生 自 由 选 修 的 课 程 学 生 获 得 的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学 分 可 充 抵 选 修 课 学 分, 但 每 名 学 生 充 抵 学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3 学 分 在 完 成 本 必 修 课 程 的 前 提 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多 选 修 其 它 的 课 程, 其 多 选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同 样 计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五 条 课 程 设 置 按 其 模 块 分 为 公 共 平 台 课 学 科 基 础 平 台 课 基 础 平 台 课 平 台 课 和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每 个 平 台 中 都 设 有 必 修 课 和 限 修 课, 每 个 平 台 课 都 有 相 应 学 分 要 求 各 的 具 体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要 求 详 见 沈 阳 农 业 大 学 教 学 计 划 第 三 章 修 读 课 程 第 六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的 课 程 安 排 及 自 己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自 主 选 修 课 程 和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学 校 实 行 网 上 选 课, 网 上 选 课 的 时 间 为 每 年 6 月 中 旬 至 7 月 中 旬 和 12 月 中 旬 至 1 月 中 旬 计 算 机 自 动 生 成 课 表 第 七 条 学 生 应 按 教 学 计 划 选 课, 选 课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课 程 的 重 要 性 和 顺 序, 应 按 必 修 课 优 先 限 修 课 次 之 选 修 课 在 后, 以 及 先 行 课 优 先 后 续 课 在 后 的 原 则 选 课 学 生 每 学 期 选 课 不 得 低 于 20 学 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35 学 分 选 修 课 不 达 到 一 定 选 修 人 数 不 能 开 课 第 八 条 学 校 对 公 共 平 台 课 和 学 科 基 础 课 实 行 分 学 科 同 时 开 课,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自 己 喜 欢 的 教 师 听 课 对 于 由 多 名 教 师 授 课, 但 课 时 相 同 内 容 相 同 的 的 课 程, 学 校 实 行 四 统 一, 即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要 求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阅 卷 第 九 条 学 生 应 随 堂 听 课, 无 故 不 上 课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对 于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4.0 以 上 的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的 学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指 导 教 师 及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学 生 所 在 院 审 查,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自 修 部 分 课 程, 免 于 随 堂 听 课 ; 学 生 选 修 的 课 程 有 部 分 内 容 与 其 他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时,
可 申 请 自 修 其 中 1 门 课 程 的 冲 突 部 分, 但 必 须 完 成 规 定 的 作 业, 参 加 实 验 测 试 考 试, 并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政 治 理 论 课 体 育 课 军 训 以 及 实 验 与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均 不 能 申 请 免 听 学 生 旷 课 按 沈 阳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免 修 课 程 制 度 学 校 在 每 学 期 初, 根 据 学 生 申 请, 对 该 学 期 的 课 程 组 织 免 修 考 试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4.0 以 上 的 学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可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免 修 考 试, 凡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者, 准 予 免 修 但 政 治 理 论 课 体 育 课 军 事 理 论 课 军 训 实 验 及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以 及 公 共 选 修 课 等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第 四 章 学 分 计 算 与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按 如 下 方 法 计 算 学 分, 即 : 课 堂 教 学 与 实 验 教 学 以 每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时 数 为 标 准 计 算 学 分, 一 般 课 程 课 堂 教 学 每 18 学 时 计 1 学 分 ; 体 育 课 每 30 学 时 计 1 学 分 ; 公 共 平 台 课 中 的 任 选 课 和 实 验 课 每 20 学 时 计 1 学 分 集 中 教 学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等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一 般 每 周 计 1 学 分 ; 分 散 教 学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等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一 般 满 30 学 时 计 1 学 分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学 分 在 学 期 间, 参 加 各 种 科 技 竞 赛 者, 按 获 奖 等 级 记 1~5 个 学 分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承 担 教 研 与 科 研 课 题, 按 鉴 定 成 果 等 级 或 科 技 获 奖 情 况 记 1~5 个 学 分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按 专 利 类 型 每 项 记 3~5 个 学 分 同 一 成 果 多 次 获 奖 或 集 体 奖 项 与 个 人 奖 项 有 重 复 的 奖 励 学 分 只 取 最 高 值 记 分, 不 重 复 记 分 ; 多 项 创 新 成 果 奖 励 学 分 可 以 累 计 对 以 上 活 动 学 校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一 定 经 费 资 助 在 学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者, 按 期 刊 等 级 每 篇 记 2~6 个 学 分, 并 资 助 版 面 费 有 关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学 分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将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规 定 每 学 期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的 最 低 学 分 数, 未 达 到 最 低 学 分 数 者 将 按 退 学 处 理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第 一 学 期 末 未 能 取 得 14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处 理 ; 第 二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28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三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42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四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56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五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70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六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84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七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98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八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112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九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126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 第 十 学 期 末 累 计 未 能 取 得 140 学 分 及 其 以 上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第 五 章 自 主 选 择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允 许 一 部 分 优 秀 学 生 在 经 过 一 学 年 的 基 础 理 论 学 习 之 后,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长, 在 同 一 学 科 门 类 的 范 围 内 自 主 选 择 自 主 选 择 的 时 间 为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后 至 第 二 学 年 开 始 前,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沈 阳 农 业 大 学 优 秀 本 科 生 校 内 第 二 次 选 择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设 立 辅 修, 鼓 励 学 生 在 学 有 余 力 情 况 下, 根 据 自 己 兴 趣 和 专 长 辅 修 一 个, 学 校 创 造 条 件, 争 取 开 设 第 二 和 第 二 学 位 其 学 分 要 求 如 表 1,2,3 表 1 同 类 别 内 辅 修 或 选 修 第 二 学 分 要 求
总 学 分 和 基 础 必 修 方 向 学 科 基 础 选 修 课 实 践 论 文 辅 修 26 18 8 第 二 48 18 8 4 8 10 表 2 同 门 类 内 辅 修 或 选 修 第 二 学 分 要 求 总 学 分 学 科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课 方 向 选 修 课 实 践 论 文 辅 修 42 24 10 8 第 二 60 24 10 8 8 10 表 3 跨 门 类 辅 修 或 选 修 第 二 学 分 要 求 总 学 分 学 科 基 础 课 基 础 课 课 方 向 选 修 课 实 践 论 文 辅 修 54 15 15 8 8 8 第 二 66 15 15 10 8 8 10 第 二 学 位 86 20 20 10 8 8 10 10 第 六 章 实 行 导 师 制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本 科 生 导 师 制 学 生 自 入 学 时 起 学 校 就 安 排 导 师 指 导 凡 我 校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的 在 职 教 师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实 验 人 员 都 有 义 务 担 任 本 科 学 生 的 导 师 工 作,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的 助 教 也 可 作 为 学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第 十 七 条 导 师 对 学 生 业 务 培 养 负 有 责 任 具 体 如 下 : ( 一 ) 结 合 特 点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习 目 的 与 思 想 教 育 ; ( 二 ) 帮 助 学 生 尽 快 适 应 大 学 学 习 环 境, 培 养 学 生 的 自 主 学 习 与 生 活 能 力 ; ( 三 ) 帮 助 学 生 了 解 教 学 计 划 及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回 答 学 生 有 关 本 课 程 设 置 任 课 教 师 学 院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日 常 事 务 的 咨 询 ; ( 四 ) 帮 助 学 生 掌 握 学 分 制 条 件 下 选 修 课 程 选 择 教 师 以 及 参 加 其 它 教 学 与 实 践 活 动 的 途 径 与 方 法 ; 指 导 学 生 选 课 实 验 实 习 等 ; 向 学 生 客 观 公 正 负 责 地 介 绍 任 课 教 师 情 况 ; ( 五 ) 指 导 学 生 选 择 方 向, 阅 读 期 刊, 了 解 发 展 动 向, 参 加 科 研 课 题 及 其 它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甚 至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第 十 八 条 导 师 要 经 常 与 学 生 沟 通, 及 时 了 解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院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学 生 也 应 经 常 与 导 师 联 系, 争 取 导 师 的 指 导 学 生 直 接 与 导 师 联 系 困 难 时, 可 通 过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联 系 第 七 章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第 十 九 条 所 有 课 程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类 考 试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考 查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五 级 记 分 制 经 考 核,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达 到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按 百 分 制 计 算 ), 或 及 格 以 上 ( 含 及 格, 按 五 级 记 分 制 计 算 ), 即 可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其 考 核 成 绩 及 所 得 学 分 均 载 入 成 绩 单, 并 归 入 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1 门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学 生 一 学 期 中 缺 做 实 验 实 习 时 数 达 五 分 之 一 或 实 验 实 习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或 缺 交 作 业 3 次 者, 均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该 课 程 为 必 修 课 程 必 须 重 新 修 读 选 课 后 未 办 理 退 课 手
续, 不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视 为 旷 考,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第 二 十 一 条 课 程 成 绩 的 评 分 兼 顾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与 平 时 成 绩, 一 般 平 时 成 绩 可 占 该 课 程 成 绩 比 重 30% 左 右 对 分 几 个 学 期 讲 授 而 每 个 学 期 进 行 考 核 的 课 程, 每 学 期 均 按 独 立 1 门 课 程 计 算 学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查 课 程 在 期 末 考 试 前 结 束 考 查 课 程 由 平 时 作 业 小 测 验 实 验 报 告 课 程 总 结 等 给 出 成 绩 第 二 十 三 条 体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其 成 绩 以 考 勤 和 考 查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因 身 体 疾 病 或 某 种 生 理 缺 陷, 经 校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由 学 校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认 真 参 加 锻 炼 后, 即 可 视 为 体 育 课 及 格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无 效, 按 零 分 计 并 视 其 违 纪 或 作 弊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学 习 的 质 量 采 用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评 定, 并 以 此 作 为 审 核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评 定 奖 学 金 评 选 三 好 学 生 选 拔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以 及 授 予 学 位 的 基 本 依 据 学 分 绩 点 与 课 程 成 绩 折 算 的 关 系 如 下 : 百 分 制 考 核 课 程 成 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以 下 五 级 对 应 的 百 分 制 优 秀 (95) 良 (85) 中 (75) 及 格 (65) 不 及 格 成 绩 对 应 的 学 分 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第 二 十 六 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设 立 课 程 学 分 补 考 与 重 修 制 度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初 参 加 一 次 免 费 补 考, 补 考 不 及 格 或 未 参 加 补 考 者, 经 申 请 可 在 毕 业 前 随 各 学 期 相 同 课 程 进 行 重 修, 重 修 课 程 按 照 学 校 学 分 制 收 费 标 准 的 70% 进 行 收 费, 其 他 补 考 的 课 程 按 照 学 校 学 分 制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收 费 毕 业 前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所 修 课 程 不 及 格 不 予 补 考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允 许 因 病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的 学 生 缓 考 学 生 申 请 缓 考, 必 须 持 本 人 的 申 请 书 和 学 校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或 其 他 特 殊 资 料, 并 由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经 批 准 同 意 缓 考 的 课 程 可 以 参 加 下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的 补 考, 其 成 绩 按 正 常 考 核 对 待 因 病 申 请 缓 考 课 程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学 期 所 学 课 程 的 四 分 之 三, 否 则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申 请 缓 考 未 被 批 准 且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旷 考 学 生 不 再 有 补 考 资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凡 含 有 实 验 与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的 课 程, 其 实 验 与 实 践 部 分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修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设 立 免 试 制 度,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试 ( 一 )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重 大 比 赛 ( 体 育 比 赛 科 技 竞 赛 等 ) 的 学 生, 当 比 赛 时 间 与 考 试 时 间 相 同 而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时, 可 申 请 免 试 部 分 课 程 学 生 申 请 免 试 某 门 课 程, 由 参 赛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手 续,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每 学 期 申 请 免 试 的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2 门 免 试 课 程 成 绩 按 70 分 记 载 ; ( 二 ) 凡 全 国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满 分 60% 分 数 者, 可 免 于 学 校 的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 ( 三 ) 凡 全 国 高 校 计 算 机 二 级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可 免 于 学 校 的 计 算 机 水 平 考 试 第 三 十 一 条 每 门 课 程 成 绩 在 成 绩 单 中 记 载 1 次 各 课 程 补 考 重 修 的 成 绩, 按 实 际 所
得 分 数 实 际 取 得 学 分 的 时 间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并 注 明 补 考 重 修 字 样 在 评 价 学 生 某 学 期 某 学 年 或 全 学 程 学 习 质 量, 计 算 学 分 绩 点 时, 凡 经 过 补 考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均 按 60 分 计, 经 过 重 修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按 实 际 所 得 分 数 计 算 允 许 本 科 生 申 请 重 修 成 绩 合 格 的 课 程, 成 绩 以 最 高 分 为 准 第 八 章 考 勤 与 纪 律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认 真 参 加 各 门 课 程 的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教 学 以 及 其 它 各 项 教 学 环 节, 并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各 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上 课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自 修 时 间 应 认 真 学 习,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上 课 实 验 实 习 军 训 社 会 调 查 以 及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其 它 集 体 活 动 均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考 勤 由 任 课 教 师 或 活 动 组 织 者 负 责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和 实 践 活 动 时,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准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以 旷 课 论 旷 课 时 数 按 每 天 6 学 时 计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连 续 旷 课 12 学 时 (2 天 ),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连 续 旷 课 24 学 时 (4 天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连 续 旷 课 不 足 60 学 时 ( 不 足 2 周 ),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连 续 旷 课 60 学 时 (2 周 ) 以 上,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校 医 院 诊 断 书 请 假 在 3 天 以 内 ( 含 3 天 ) 的 由 辅 导 员 或 指 导 教 师 审 批 ( 在 校 外 实 习 期 间 由 带 队 教 师 审 批 ), 并 报 院 办 公 室 备 案 ;3 天 以 上 1 周 以 内 由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审 批 ;1 周 以 上 由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允 许 修 业 年 限 内 ( 动 物 医 学 4~7 年, 其 他 各 3~6 年 )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学 分, 可 以 申 请 毕 业 ;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按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提 前 或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需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审 查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凡 在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达 10 分 以 上 者, 不 申 请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按 肄 业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凡 在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内 虽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培 养 环 节, 但 尚 有 10 学 分 以 下 ( 含 10 学 分 )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未 合 格, 或 毕 业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教 学 实 习 不 合 格, 或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其 答 辩 不 合 格 者, 学 生 即 可 申 请 结 业, 也 可 申 请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准 予 结 业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结 业 学 生 在 结 业 后 1 年 内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未 取 得 学 分 课 程 的 考 试, 或 申 请 补 做 毕 业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教 学 实 习, 或 补 作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其 答 辩 课 程 考 试 毕 业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教 学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合 格 者, 可 持 结 业 证 书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中 的 毕 业 时 间, 按 换 发 毕 业 证 日 期 填 写 不 合 格 者, 不 再 有 申 请 考 试 或 补 做 毕 业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教 学 实 习 及 补 作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资 格 申 请 结 业 换 毕 业 学 生 和 上 届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而 因 为 外 语 水 平 测 试 或 计 算 机 水 平 测 试 或 两 者 都 没 通 过, 而 不 能 获 得 学 位 的, 也 可 以 于 结 业 或 毕 业 后 一 年 内 申 请 参 加 两 种 水 平 测 试, 通 过 者 可 申 请 获 得 学 位 第 四 十 条 延 长 学 业 年 限 至 6( 或 7) 年 仍 为 结 业 者, 结 业 后 不 再 有 换 发 毕 业 证 资 格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且 符 合 沈 阳 农 业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细 则 的 本 科 生,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因 学 习 成 绩 原 因 延 长 学 业 年 限 的 学 生, 从 延 长 第 1 年 起, 应 当 按 辽 宁 省 普 通 高 校 当 年 生 均 额 定 拨 款 数 和 当 年 该 学 生 应 交 纳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缴 费 否 则, 不 具 备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资 格, 按 结 业 或 肄 业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凡 学 满 1 学 年 以 上 ( 含 1 年 ),6 学 年 ( 或 7 学 年 ) 以 下, 且 按 教 学 计 划 尚 有 10 分 以 上 课 程 未 取 得 成 绩 的 退 学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