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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1/8 首 页 教 务 新 闻 教 务 平 台 质 量 工 程 招 生 咨 询 精 品 课 程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网 络 教 学 资 源 原 教 务 主 页 新 闻 首 页 教 学 新 闻 教 务 通 知 教 务 文 件 质 量 工 程 教 学 评 估 教 学 简 报 规 章 制 度 学 籍 学 历 校 历 作 息 新 闻 搜 索 图 片 新 闻 教 务 办 公 - 规 章 制 度 -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规 章 制 度 加 入 时 间 :2010-1-15 14:24:49 admin 点 击 :331 第 一 章 总 则 推 荐 新 闻 2009-2010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校 历 2009-2010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成 绩 录 入 使 用 说 明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2009 年 新 生 学 籍 查 询 系 统 已 开 2009-2010 学 年 第 一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查 询 说 明 关 于 做 好 期 末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2009-2010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安 排 全 部 可 更 多 内 容 新 闻 搜 索 标 题 请 选 择 栏 目 年 份 月 份 搜 索 第 一 条 为 明 确 和 规 范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的 工 作 程 序,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教 学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教 学 服 务 与 保 障 人 员 在 教 学 运 行 过 程 中 违 反 教 学 规 范, 扰 乱 教 学 秩 序, 影 响 教 学 质 量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第 三 条 教 学 事 故 分 为 课 堂 与 实 践 教 学 考 试 与 成 绩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保 障 四 个 类 别 第 四 条 教 学 事 故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Ⅰ 级 : 指 故 意 或 过 失 原 因 对 人 身 安 全 教 学 资 产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和 损 失 ; 对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造 成 混 乱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Ⅱ 级 : 指 故 意 或 过 失 原 因 对 人 身 安 全 教 学 资 产 造 成 较 大 危 害 和 损 失 ; 对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Ⅲ 级 : 指 故 意 或 过 失 原 因 对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教 学 事 故 等 级 的 认 定 按 照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类 别 与 等 级 ( 附 件 一 ) 执 行 第 二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以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任 组 长 由 教 务 处 监 察 处 人 事 处 学 生 处 工 会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 各 系 ( 相 关 部 门 ) 成 立 以 系 主 任 ( 部 门 负 责 人 ) 任 组 长, 由 党 政 领 导 工 会 主 席 及 教 师 ( 职 工 ) 代 表 组 成 的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领 导 小 组 第 六 条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后, 除 事 故 责 任 人 主 动 报 告 外, 可 以 由 事 故 所 在 系 ( 部 门 ) 报 告 教 学 督 查 组 报 告 及 事 故 知 情 人 举 报 等 形 式 指 认 第 七 条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系 ( 部 门 ) 发 现 或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及 时 负 责 查 实, 按 一 事 一 表 的 方 式 在 三 日 内 填 报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意 见 书, 并 对 照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款, 拟 定 事 故 等 级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本 单 位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书 面 报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直 接 核 查 ),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后 认 定

页 码,2/8 事 故 等 级 第 八 条 凡 被 认 定 为 Ⅰ 级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的 事 件 或 行 为,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后, 给 予 当 事 人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九 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后,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向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送 达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通 知 单,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接 到 通 知 单 后 应 及 时 告 知 事 故 责 任 人 第 十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纪 委 书 记 任 主 任 的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监 察 处 事 故 责 任 人 对 教 学 事 故 等 级 的 认 定 如 有 异 议,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7 日 内 ( 以 通 知 下 达 之 日 计 ) 向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复 议 未 提 出 复 议 或 申 请 复 议 理 由 不 充 分 的, 视 为 处 理 决 定 有 效, 学 校 即 下 达 处 理 文 件 第 三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对 Ⅰ 级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者, 给 予 记 大 过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对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对 Ⅲ 级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予 以 全 校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四 条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责 任 人 如 能 主 动 及 时 报 告 并 积 极 协 助 事 故 调 查 的, 学 校 可 依 据 本 规 定 的 第 十 一 十 二 和 十 三 条, 酌 情 从 轻 处 理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系 ( 部 门 ) 如 对 所 发 生 的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一 经 查 实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承 担 与 事 故 等 级 相 同 的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对 同 一 学 年 内 发 生 两 次 ( 含 两 次 )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者, 第 二 次 将 加 重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凡 因 教 学 事 故 受 到 处 理 者, 当 年 教 学 考 核 认 定 不 合 格, 其 年 度 考 核 岗 位 津 贴 职 称 评 聘 等 均 按 学 院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各 类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决 定, 均 存 入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业 务 档 案 或 人 事 档 案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学 校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原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 淮 师 院 2005 142 号 )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一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类 别 与 等 级 第 一 类 课 堂 与 实 践 教 学 类 Ⅰ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1. 教 学 过 程 中 有 违 背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或 教 师 基 本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等 方 面 的 言 论 和 行 为, 并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2. 因 教 师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指 导 错 误 或 擅 离 岗 位, 造 成 学 生 严 重 伤 亡 事 故 或 财 产 损 失 达 1 万 元 以 上

页 码,3/8 3. 非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任 课 教 师 同 一 学 期 内 擅 自 停 课 缺 课 4 课 时 及 其 以 上 4. 未 经 系 主 任 批 准, 未 按 教 学 大 纲 或 实 验 教 学 项 目 完 成 学 期 课 程 内 容 1/3 及 其 以 上 5. 侮 辱 体 罚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学 生, 使 学 生 身 心 受 到 伤 害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1. 因 教 师 明 显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指 导 错 误 或 擅 离 岗 位, 造 成 学 生 受 伤 或 财 产 损 失 达 5000 元 以 上 2. 非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未 经 报 批,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擅 自 变 动 同 一 门 实 验 课 实 验 项 目 3 个 以 上 ( 含 3 个 ) 3. 未 经 所 在 系 及 教 务 处 批 准, 任 意 调 课 或 请 他 人 代 课 4 节 及 其 以 上 4. 未 经 批 准, 随 意 缺 课 或 请 不 具 有 该 课 程 任 教 资 格 的 人 代 课 1-3 节 5. 一 学 期 内 所 授 课 程 未 按 课 程 要 求 收 缴 作 业 或 不 批 改 作 业 ; 不 按 教 学 要 求 进 行 课 程 ( 包 括 理 论 课 和 实 验 课 ) 考 核 6. 除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外, 上 课 迟 到 或 早 退 15 分 钟 及 其 以 上 ; 无 正 当 理 由, 上 课 期 间 擅 离 教 室 实 验 室 达 15 分 钟 及 其 以 上 7. 同 一 节 课 内, 教 师 接 听 拨 打 手 机 2 次 及 其 以 上 8. 虽 已 经 批 准 调 ( 停 ) 课, 但 一 学 期 累 计 有 4 节 及 以 上 课 程 未 补 课 9. 指 导 实 习 ( 见 习 ) 不 认 真 负 责, 无 正 当 理 由 平 均 每 周 去 学 生 实 习 ( 见 习 ) 单 位 少 于 1 次 Ⅲ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1. 上 课 时 用 语 言 或 行 为 贬 损 侮 辱 或 体 罚 学 生 2. 酒 后 上 课 ; 着 装 不 文 明, 穿 背 心 拖 鞋 上 课 ( 必 须 换 鞋 场 所 除 外 ); 上 课 时 吸 烟 3. 教 师 上 课 过 程 中 接 听 拨 打 手 机 1 次 4.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不 认 真 负 责, 所 指 导 的 同 一 届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存 在 明 显 抄 袭 现 象 2 篇 以 上 ( 包 括 2 篇 ) 5. 非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未 经 报 批, 不 按 教 学 进 度 表 实 施 课 程 教 学 ( 允 许 ± 4 课 时 出 入 ) 6. 未 经 系 主 任 批 准 随 意 调 课 或 请 他 人 代 课 2 节 7. 除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外, 上 课 迟 到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或 提 前 下 课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教 师 上 课 期 间 擅 离 教 室 实 验 室 达 5 分 钟 及 其 以 上 8. 授 课 过 程 中 存 在 明 显 的 不 认 真 备 课 或 不 认 真 教 学 迹 象, 学 生 或 教 学 单 位 反 映 强 烈 9. 虽 已 经 批 准 调 ( 停 ) 课, 但 一 学 期 累 计 有 1-3 节 课 程 未 补 者 (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实 习 实 验 实 训 等 实 践 类 课 程, 等 同 于 课 堂 教 学 ) 10 计 算 机 类 上 机 实 验 过 程 中, 有 学 生 玩 与 上 课 内 容 无 关 的 游 戏 上

页 码,4/8 网 聊 天 等 行 为, 指 导 教 师 未 予 以 制 止 第 二 类 考 试 与 成 绩 类 Ⅰ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1. 教 学 及 管 理 人 员 在 试 卷 印 刷 传 递 保 管 过 程 中 泄 密 或 丢 失 试 卷,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2. 对 已 申 请 并 获 准 缓 考 且 未 参 加 考 试, 或 缺 考 或 未 选 修 该 课 程 的 学 生, 教 师 仍 给 出 其 卷 面 成 绩 3. 由 于 试 卷 出 现 严 重 错 误, 致 使 此 次 考 试 结 果 无 效 4. 非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教 师 监 考 不 到 岗 1 小 时 及 其 以 上 5. 同 一 门 课 程 的 A B 试 卷, 或 上 下 届 学 生 同 一 门 或 相 近 课 程 试 卷 试 题 重 复 率 达 70% 及 其 以 上 6. 教 师 在 评 定 试 卷 成 绩 过 程 中 有 受 贿 行 为, 让 学 生 补 答 试 题 涂 改 试 题 答 案 或 私 自 更 改 考 试 成 绩 7. 监 考 人 员 严 重 失 职, 为 学 生 作 弊 提 供 方 便 或 者 姑 息 纵 容 袒 护 学 生 作 弊,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 监 考 巡 视 人 员 对 学 生 作 弊 故 意 隐 瞒 不 报 ; 教 职 人 员 在 考 前 考 中 考 后 参 与 作 弊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1. 试 卷 命 题 内 容 和 份 量 不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或 教 师 以 划 复 习 范 围 为 由 泄 漏 考 试 内 容, 导 致 学 生 在 考 试 一 半 时 间 内 有 80% 以 上 交 卷 2.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拟 制 送 印 或 印 刷 试 卷, 致 使 考 试 不 能 按 计 划 正 常 进 行 3. 由 于 试 卷 出 现 错 误, 造 成 考 试 延 误 或 中 断 10 分 钟 以 上 4. 教 师 未 按 评 分 标 准 批 阅 试 卷, 成 绩 评 定 后 随 意 更 改 学 生 成 绩 或 批 阅 粗 心, 评 分 错 误 率 达 班 级 学 生 人 数 10% 以 上 5. 教 师 在 监 考 过 程 中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巡 视 督 查 时 接 听 拨 打 手 机 6.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安 排 或 更 改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7. 监 考 人 员 无 故 迟 到 10 分 钟 ( 含 10 分 钟 ) 以 上 ; 未 经 系 主 任 批 准 擅 自 请 他 人 代 为 监 考 8. 同 一 门 课 程 的 A B 试 卷, 或 上 下 届 学 生 同 一 门 或 相 近 课 程 试 卷 试 题 重 复 率 达 50% 及 其 以 上 9. 监 考 人 员 责 任 不 到 位, 造 成 考 试 收 回 试 卷 数 与 参 加 考 试 人 数 不 符 ; 阅 卷 教 师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评 阅 后 的 试 卷 数 与 收 回 试 卷 数 不 符 10. 因 监 考 人 员 失 职,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Ⅲ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1. 由 于 试 卷 出 现 错 误, 造 成 考 场 内 学 生 5 分 钟 以 上 不 能 正 常 答 题 2. 监 考 人 员 无 故 迟 到 5 分 钟 ( 含 5 分 钟 ) 以 上 3. 考 务 人 员 未 能 及 时 发 放 领 取 分 发 试 卷, 造 成 考 试 延 误 5 分 钟 ( 含

页 码,5/8 5 分 钟 ) 以 上 4. 监 考 人 员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不 按 规 定 清 场 ; 在 考 场 内 发 生 交 谈 看 书 阅 报 睡 觉 等 影 响 正 常 监 考 行 为 5. 教 师 在 监 考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巡 视 督 查 时, 手 机 或 其 他 通 讯 工 具 发 出 信 号 声 响 干 扰 考 试 6. 考 试 后 教 师 及 教 辅 人 员 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学 生 成 绩 ; 漏 报 错 报 考 试 成 绩 或 不 进 行 试 卷 分 析 和 课 程 总 结 7. 同 一 门 课 程 的 A B 试 卷, 或 上 下 届 学 生 同 一 门 或 相 近 课 程 试 卷 试 题 重 复 率 达 30% 及 其 以 上 第 三 类 教 学 管 理 类 Ⅰ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1. 管 理 人 员 在 制 卷 或 组 织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意 泄 漏 考 试 内 容 2. 管 理 人 员 不 负 责 任, 丢 失 在 校 生 考 试 成 绩, 造 成 学 生 不 能 正 常 毕 业 3. 不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规 定, 擅 自 出 具 与 事 实 严 重 不 符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4.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不 按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开 课, 且 一 学 年 内 同 一 专 业 达 3 门 ( 含 3 门 ) 以 上 课 程 5.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因 工 作 不 认 真 或 严 重 失 误, 对 教 学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1. 因 审 查 不 认 真, 造 成 学 校 错 发 学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毕 业 证 书 或 学 位 证 书 的 当 事 人 2. 教 学 单 位 或 管 理 部 门, 由 于 工 作 失 职 延 误 教 材 订 购, 影 响 正 常 上 课 3. 非 客 观 原 因,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不 按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开 展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4.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不 按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教 学 计 划 ) 开 课, 且 一 学 年 内 同 一 专 业 达 2 门 ( 含 2 门 ) 以 上 课 程 5. 未 经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随 意 更 改 已 经 执 行 的 课 程 表 一 学 期 达 2 门 课 程 ( 含 2 门 ) 以 上 6. 教 学 单 位 因 课 表 发 放 课 程 调 整 教 材 领 取 不 及 时, 致 使 部 分 班 级 无 法 上 课 Ⅲ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1. 教 学 单 位 及 管 理 部 门, 遇 放 假 临 时 性 安 排 及 全 校 性 活 动, 通 知 不 及 时,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2. 未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随 意 更 改 已 执 行 的 课 程 表

页 码,6/8 3. 因 排 课 排 考 场 不 当 造 成 教 室 使 用 冲 突, 致 使 问 题 未 能 在 当 日 解 决 4. 未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部 门 擅 自 向 学 生 摊 派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教 学 工 具, 随 意 更 换 预 定 教 材 5. 教 研 室 主 任 不 认 真 组 织 教 材 选 用, 对 教 学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6. 由 于 请 假 调 课 或 交 换 教 室, 相 关 人 员 未 能 事 先 通 知, 造 成 无 人 上 课 达 15 分 钟 及 其 以 上 7. 因 管 理 不 善 丢 失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考 核 表 教 学 档 案 等 教 学 管 理 资 料 者 ; 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教 务 处 提 供 补 考 缓 考 重 修 学 生 名 单 者 ;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对 试 卷 进 行 整 理 装 订 保 管 者 第 四 类 教 学 保 障 类 Ⅰ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1. 因 教 学 保 障 工 作 不 力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达 1 万 元 以 上 2. 因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相 关 课 程 不 能 按 计 划 开 出 达 4 周 以 上 时 间 ( 包 括 4 周 ) 3. 因 实 验 材 料 供 应 失 误 或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较 大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达 1 万 元 以 上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1. 因 教 具 或 实 验 材 料 供 应 不 及 时 或 供 应 失 误,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而 停 课 2 节 以 上 ( 包 括 2 节 ) 2. 由 于 管 理 人 员 不 负 责 任, 对 水 电 黑 板 桌 椅 等 设 备 未 及 时 报 修 而 造 成 部 分 班 级 停 课 3. 教 室 实 验 室 设 施 需 要 维 修, 但 接 到 报 修 后 因 工 作 失 职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维 修, 造 成 部 分 班 级 停 课 Ⅲ 级 教 学 事 故 :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1. 除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外,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时 打 开 教 室 或 实 验 室, 延 误 教 学 1 0 分 钟 以 上 ( 包 括 10 分 钟 ) 2.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未 按 要 求 准 备 好 实 验 仪 器 或 材 料, 延 误 教 学 10 分 钟 以 上 ( 包 括 10 分 钟 ) 3.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停 电 停 水, 导 致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考 试 等 教 学 活 动 中 断 10 分 钟 以 上 ( 包 括 10 分 钟 ) 4. 因 多 媒 体 设 备 维 护 不 善, 延 误 课 堂 教 学 10 分 钟 以 上 ( 包 括 10 分 钟 ) 备 注 : 凡 不 属 于 上 述 所 列 条 款 之 教 学 事 故, 视 事 故 发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事 故 类 别 与 等 级 附 件 2: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意 见 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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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8/8 上 一 条 :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双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下 一 条 :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发 表, 查 看 评 论 打 印 本 页 暂 时 无 评 论 姓 名 相 关 网 友 评 论 发 表 / 查 看 所 有 评 论 评 论 提 交 重 置 jw.hnnu.edu.cn 欢 迎 广 大 师 生 对 教 务 处 网 站 提 出 更 多 的 改 进 建 议!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教 务 处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