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物 品 名 稱 : 喜 無 蟲 其 他 名 稱 :2.4% Deltamethrin SC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殺 蟲 劑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嘉 泰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東 勢 里 53 號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03-4501297/03-4502156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2 級 ( 吞 食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2 級 ( 吸 入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 皮 膚 )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重 複 曝 露 第 2 級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慢 毒 性 )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吸 入 致 命 吞 食 致 命 皮 膚 接 觸 有 害 長 期 或 重 複 曝 露 可 能 對 器 官 產 生 傷 害 對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並 具 有 長 期 的 持 續 影 響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穿 戴 適 當 防 護 衣 物 在 空 氣 不 流 通 之 處 需 戴 上 合 適 的 呼 吸 防 護 避 免 釋 放 至 環 境 中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混 合 物 : 化 學 性 質 :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濃 度 或 濃 度 範 圍 ( 成 分 百 分 比 ) 第 滅 寧 (Deltamethrin) 2.4% 水 (Water) 77.6% 界 面 活 性 劑 及 其 他 (Surfactant & Inert) 2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發 生 危 害 效 應 時, 將 患 者 移 至 空 氣 新 鮮 處 2. 若 無 呼 吸, 立 即 實 施 人 工 呼 吸 3.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將 受 汙 染 的 衣 物 和 鞋 子 移 除,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若 有 需 要, 立 1
即 就 醫 3. 受 汙 染 衣 物 和 靴 子 於 再 次 使 用 之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和 乾 燥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吸 入 或 吞 食 可 能 致 命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c 級 防 護 衣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對 於 吞 食 的 患 者, 考 慮 給 予 洗 胃 可 供 給 氧 氣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泡 沫 乾 粉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若 發 生 火 災, 則 屬 於 輕 微 火 災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1.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勿 用 高 壓 水 柱 驅 散 洩 漏 物 3. 築 堤 圍 堵 後 棄 處 置 4. 使 用 適 當 的 滅 火 劑 撲 滅 火 災 5. 避 免 吸 入 化 學 物 質 或 其 他 燃 燒 副 產 物 6. 人 員 須 待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穿 載 防 護 衣 手 套 安 全 眼 鏡 及 呼 吸 防 護 ; 大 量 洩 漏 時, 穿 戴 具 有 呼 吸 防 護 器 具 的 全 身 防 護 衣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盡 可 能 防 止 外 洩 物 進 入 排 水 設 施 及 下 水 道 2. 若 外 洩 物 流 進 排 水 設 施, 通 知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 少 量 洩 漏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3. 立 即 清 理 所 有 的 洩 漏 4. 使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容 器 內 做 廢 棄 處 置 大 量 洩 漏 :1. 疏 散 地 區 人 員 並 往 上 風 處 移 動 2.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3. 以 砂 泥 土 或 蛭 石 圍 堵 外 洩 物 4. 洩 漏 知 產 品 收 集 在 貼 有 標 籤 的 容 器, 不 可 再 回 收 使 用 ; 固 體 殘 留 物 則 密 封 在 貼 有 標 籤 的 儲 桶 5. 中 和 或 去 除 殘 留 汙 染 物 6. 清 洗 洩 漏 地 區 並 防 止 溢 流 進 入 排 水 系 統 7. 在 清 理 完 畢 後, 將 全 部 防 護 衣 及 設 備 洗 滌 去 汙, 儲 存 備 用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1. 避 免 所 有 個 人 接 觸, 包 括 吸 入 2. 當 暴 露 風 險 發 生 時, 需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衣 3. 操 作 時, 禁 止 飲 食 吸 煙 4. 避 免 吸 菸 曝 露 在 熱 源 裸 光 及 引 火 源 中 5.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使 用 6. 需 要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7. 使 用 後 務 必 用 肥 皂 及 水 洗 手 8. 不 使 用 時, 確 保 容 器 密 封 9.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質 10. 工 作 服 分 開 清 洗, 受 汙 染 衣 物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和 乾 燥 11. 定 期 偵 測 空 氣 品 質, 確 保 維 持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儲 存 :1. 儲 存 在 玻 璃 容 器 塑 膠 容 器 塑 膠 罈 塑 膠 桶 金 屬 罐 或 金 屬 桶 2.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3. 保 持 乾 燥 操 作 時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4. 避 免 與 強 鹼 及 強 氧 化 劑 反 應 反 應 遠 離 食 容 器, 避 免 汙 染 水 糧 食 飼 料 或 種 子 遠 離 孩 童 5. 與 非 殺 蟲 劑 分 開 儲 存 6. 儲 存 於 陰 涼 的 地 方 或 遠 離 陽 光 7. 避 免 儲 存 於 地 窖 地 下 室 或 不 通 風 的 地 方 8. 儲 存 於 原 容 器 中 9. 保 持 容 器 密 封 禁 止 吸 菸 曝 露 在 裸 光 或 引 火 源 10. 定 期 測 漏 11.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質 及 遠 離 2
糧 食 食 器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提 供 局 部 排 氣 及 製 程 密 閉 系 統 2. 確 定 遵 循 可 容 許 的 濃 度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濃 度 度 CEILING BELs TWA STEL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若 是 有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或 會 曝 露 在 高 濃 度 下, 需 要 呼 吸 防 護 2. 呼 吸 防 護 依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暴 露 濃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3. 在 使 用 前, 須 確 認 警 告 注 意 事 項 4. 使 用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及 防 粉 塵 和 霧 滴 濾 材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5. 使 用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及 高 效 率 濾 材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者 是 使 用 全 面 型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及 防 粉 塵 霧 滴 和 燻 煙 濾 材 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使 用 含 緊 密 面 罩 及 高 效 率 濾 材 之 動 力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6.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狀 況 下 :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逃 生 型 之 正 壓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全 面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含 面 罩 之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2.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清 洗 裝 置 或 是 工 作 場 所 之 快 速 淋 浴 裝 置 等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汙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在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汙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菸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需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米 白 色 懸 浮 乳 液 氣 味 : 無 味 嗅 覺 閾 值 : - 熔 點 :- ph 值 :4.0-8.0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90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開 杯 閉 杯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可 忽 略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1.1-1.4 ( 水 =1) 溶 解 度 :-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在 正 常 溫 度 及 壓 力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氧 化 劑 ( 強 ):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害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遠 離 水 源 或 下 水 道 3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氧 化 性 物 質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會 產 生 碳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鹵 化 物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過 敏 運 動 失 調 尿 失 禁 痙 攣 麻 木 灼 熱 刺 痛 和 發 熱 感 急 毒 性 : 吸 入 :1. 大 量 曝 露 在 除 蟲 菊 酯 殺 蟲 劑 的 微 粒 中, 會 產 生 過 敏 運 動 失 調 尿 失 禁, 也 可 能 會 引 發 痙 攣 2. 大 鼠 在 曝 露 0.0096 mg/l 的 劑 量 下, 三 周 後 發 現 在 雄 大 鼠 會 產 生 神 經 系 統 的 刺 激 及 體 重 下 降 的 症 狀 3.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785 mg/l/4h( 大 鼠, 吸 入 ) 皮 膚 :1. 急 性 暴 露 可 能 會 造 成 刺 激 2. 先 前 有 暴 露 過 經 驗 的 人 可 能 會 產 生 過 敏 性 皮 膚 炎 3. 在 21 天 研 究 中, 兔 子 曝 露 到 200mg/kg/day 會 對 肝 臟 有 影 響 4. 於 除 蟲 菊 精 在 凍 物 和 人 類 研 究 5 中, 並 沒 有 產 生 刺 激 性 5. 皮 膚 會 在 沒 有 刺 激 徵 兆 下 發 生 麻 木 癢 灼 熱 刺 痛 和 發 熱 感 6.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800 mg/kg( 大 鼠, 皮 膚 ) 眼 睛 :1. 可 能 會 產 生 刺 激 性 2. 液 體 會 造 成 眼 睛 中 度 不 適, 甚 至 引 起 結 膜 溫 和 的 暫 時 性 紅 腫 ( 類 似 風 傷 ) 視 野 的 損 傷 或 其 他 短 暫 性 的 損 傷 或 潰 瘍 食 入 :1. 動 物 實 驗 會 產 生 高 度 敏 感 神 經 刺 激 作 用 震 顫 運 動 失 調 和 尿 失 禁 情 況, 同 時 有 可 能 發 生 痙 攣 2 每 天 餵 食 兔 子 10 mg/kg 的 劑 量,13 周 會 產 生 過 度 興 奮 的 現 象, 在 雄 兔 子 餵 食 2.5 及 10 mg/kg 後 發 現 體 重 有 輕 微 增 加 3. 每 天 給 與 2.5 及 10 mg/kg 劑 量 的 膠 囊,13 週 後 會 產 生 瞳 孔 放 大 的 症 狀 4. 從 1 mg/kg 的 劑 量 開 始, 劑 量 愈 高 造 成 嘔 吐 的 程 度 也 就 愈 高 5. 高 劑 量 下 會 造 成 神 經 性 病 變 6. 老 鼠 為 時 下 會 造 成 精 子 型 態 的 不 正 常 7. 固 體 或 粉 塵 會 對 腸 胃 道 造 成 不 適, 若 食 入, 可 能 造 成 腸 胃 道 傷 害 噁 心 下 腹 刺 激 疼 痛 和 嘔 吐 的 症 狀 8.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30 mg/kg( 大 鼠, 吞 食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當 動 物 每 天 曝 露 在 除 蟲 菊 酯 類 殺 蟲 劑 氣 膠 3~4 小 時,4 週 後 並 無 發 現 有 任 何 與 成 分 有 關 的 效 應 存 在 2. 在 動 物 和 人 類 的 試 驗 上 並 沒 有 發 現 過 敏 的 現 象 3. 在 動 物 餵 食 的 試 驗 中, 並 未 顯 示 出 腎 臟 及 肝 臟 的 重 量 增 加 或 是 肝 臟 組 織 病 理 特 性 的 改 變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50( 魚 類.96hr):2.3 μg/l : EC50( 水 蚤.48hr):0.029μg/L;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270( 估 計 )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釋 放 至 土 壤 中, 從 溼 土 壤 表 面 揮 發 是 其 重 要 流 佈 機 制 生 物 降 解 為 主 要 降 解 機 制, 半 衰 期 約 為 4.9-6.9 週 2. 釋 放 至 水 中, 此 物 質 會 被 水 中 懸 浮 物 或 沉 澱 物 吸 附, 預 期 會 從 水 表 面 揮 發, 表 面 水 的 平 均 半 衰 期 為 14 小 時 3. 釋 放 至 空 氣 中, 此 物 質 主 要 以 微 粒 相 存 在 ; 而 微 粒 相 物 質 藉 由 乾 沉 降 及 濕 沉 降 移 除 生 物 蓄 積 性 : 預 期 在 水 中 生 物 體 內 生 物 濃 縮 性 為 高 度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預 期 在 土 壤 中 不 具 有 移 動 性 4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盡 可 能 回 收 或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3. 在 合 格 場 所 焚 化 或 揮 發 殘 留 物 4. 可 能 的 話 回 收 容 器, 或 在 合 格 掩 埋 廠 廢 棄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2588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6.1 包 裝 類 別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原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理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單 位 1. RTEC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8,2006.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6-1. 3. OHS MSDS 資 料 庫,2006. 4. HSDB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8,2006. 名 稱 : 嘉 泰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電 話 :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東 勢 里 53 號 /03-451297 分 機 :203 製 表 人 職 稱 : 專 員 姓 名 ( 簽 章 ): 秦 志 平 製 表 日 期 2008.11.0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