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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严 谨 求 实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工 作 作 风 第 四 条 切 实 加 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管 理, 深 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体 现 办 学 特 色,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第 五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依 据 学 科 特 点 分 类 管 理 的 模 式 第 六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工 作 实 行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制 第 七 条 充 分 利 用 实 践 教 学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提 供 的 技 术 手 段, 优 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过 程 管 理, 深 化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开 展 质 量 的 分 析 与 研 判 第 三 章 选 题 原 则 与 选 题 类 型 第 八 条 选 题 是 把 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的 第 一 关, 是 保 证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选 题 的 主 要 原 则 是 : 1. 符 合 学 校 的 办 学 定 位, 符 合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毕 业 要 求, 使 学 生 能 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获 得 比 较 全 面 的 实 践 训 练 2. 符 合 社 会 发 展 和 科 技 进 步 需 要, 结 合 社 会 实 际 和 工 程 实 践 理 工 类 专 业 选 题 应 主 要 面 向 实 践 应 用 企 业 生 产 或 工 程 实 践 文 科 类 专 业 论 文 选 题 应 主 要 面 向 国 民 经 济 经 营 管 理 社 会 发 展 和 社 会 文 化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热 点 问 题 3. 份 量 和 难 度 适 当, 任 务 明 确 要 求 具 体, 在 保 证 达 到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因 材 施 教, 既 要 使 大 多 数 学 生 能 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所 规 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又 能 使 学 习 优 秀 的 学 - 2 -

生 得 到 更 好 的 培 养 和 锻 炼 4. 原 则 上 每 生 一 题, 对 几 名 学 生 共 同 完 成 的 课 题, 必 须 保 证 每 个 学 生 有 不 同 的 专 题, 明 确 规 定 每 名 学 生 独 立 完 成 的 任 务, 并 分 别 形 成 各 自 论 文 5.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指 导 教 师 教 研 科 研 课 题 中 可 以 锻 炼 实 践 能 力 的 部 分, 并 将 其 转 化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并 将 其 扩 展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提 倡 和 鼓 励 面 向 工 程 生 产 实 践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真 题 实 做 ; 在 满 足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毕 业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选 题 可 以 是 本 学 科 融 合 其 它 学 科 的 课 题, 以 扩 大 学 生 的 专 业 面, 开 阔 学 生 视 野 第 九 条 下 列 情 况 的 题 目 不 应 作 为 作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 1. 选 题 与 本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毕 业 要 求 不 吻 合 的 ; 2. 选 题 与 本 专 业 核 心 知 识 有 明 显 偏 差 的 ; 3. 选 题 过 于 狭 窄, 内 容 过 于 单 一, 达 不 到 全 面 训 练 目 的 的 ; 4. 选 题 属 于 尖 端 科 技 或 过 于 宏 观, 本 科 学 生 难 以 胜 任 的 ; 5. 选 题 无 法 按 期 完 成 或 不 能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的 ; 6. 选 题 与 以 往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雷 同 的 第 十 条 选 题 类 型 与 篇 幅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实 践 应 用 设 计 调 研 报 告 科 学 实 验 和 理 论 分 析 等 五 种 类 型, 其 中 : 1. 工 程 实 践 型 : 属 实 际 应 用, 其 特 点 是 将 技 术 原 理 转 化 为 具 有 市 场 存 在 前 景 的 技 术 实 现 表 现 形 式 以 设 计 说 明 书 为 主, 正 文 - 3 -

篇 幅 6000 字 以 上 2. 应 用 设 计 型 : 属 实 际 应 用, 其 特 点 是 带 有 探 索 性, 以 期 在 某 一 个 关 键 技 术 上 有 所 创 新 表 现 形 式 以 设 计 说 明 书 为 主, 正 文 篇 幅 6000 字 以 上 3. 调 研 报 告 型 : 属 实 际 应 用, 是 对 某 项 工 作 某 个 事 件 某 个 问 题, 经 过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后, 将 调 查 中 收 集 到 的 材 料 加 以 系 统 整 理,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正 文 篇 幅 6000 字 以 上 4. 科 学 实 验 型 : 独 立 完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科 学 实 验, 取 得 足 够 的 实 验 数 据, 实 验 要 有 探 索 性, 而 不 是 简 单 重 复 已 有 的 工 作 正 文 篇 幅 6000 字 以 上 5. 理 论 分 析 型 : 是 在 一 定 学 科 领 域 内 对 工 程 实 践 或 科 学 活 动 的 理 论 分 析 及 相 对 完 整 的 研 究, 或 对 新 技 术 的 探 讨 或 论 证 论 文 要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高 度, 论 据 可 靠 充 分, 具 有 新 见 解 表 现 形 式 以 论 文 为 主, 正 文 篇 幅 8000 字 以 上 工 科 学 生 做 理 论 分 析 型 毕 业 论 文 的, 相 关 学 院 要 结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及 学 生 本 人 毕 业 去 向 意 愿 严 格 把 关, 此 类 论 文 的 选 题 要 有 一 定 的 实 际 意 义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毕 业 设 计 期 间, 须 翻 译 外 文 资 料 2000 汉 字 以 上, 所 翻 译 的 外 文 资 料 应 该 与 所 做 课 题 或 者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第 四 章 管 理 与 组 织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管 理 职 责 : 1.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工 作 的 文 - 4 -

件 精 神 及 要 求, 制 定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2.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研 究 和 改 革 3. 负 责 学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监 控, 包 括 各 个 阶 段 工 作 的 检 ( 抽 ) 查 反 馈 总 结 等 工 作 4. 统 一 部 署 组 织 协 调 全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实 施 5. 划 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规 范 经 费 管 理 及 使 用 6.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评 优 经 验 交 流 等 事 项 教 务 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与 监 控 中 心 在 分 管 校 领 导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上 述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管 理 职 责 : 1. 负 责 制 定 院 属 各 专 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大 纲 2. 结 合 学 院 具 体 情 况 和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中 相 关 事 宜 的 实 施 细 则 和 过 程 管 理 办 法 3. 负 责 组 织 审 定 院 属 各 专 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4. 负 责 学 院 及 所 属 系 ( 专 业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管 理 与 质 量 监 控 对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环 节 中 重 要 问 题 做 出 审 议 裁 决 上 报 5. 组 织 学 院 及 所 属 系 ( 专 业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评 优 等 事 项 的 推 荐,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总 结 6. 主 动 适 应 信 息 化 网 络 化 的 管 理, 按 要 求 组 建 院 ( 及 其 所 属 系 专 业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信 息 化 管 理 小 组, 做 好 相 关 工 - 5 -

作 各 学 院 的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或 受 其 委 托 成 立 并 授 权 的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开 展 上 述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前 各 学 院 组 织 成 立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委 员 会, 并 可 分 专 业 成 立 答 辩 大 组 和 答 辩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一 般 由 至 少 7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2 人, 秘 书 1 人 ; 答 辩 大 组 至 少 由 7 名 教 师 组 成, 设 组 长 1 人, 副 组 长 1 人, 秘 书 1 人, 原 则 上 应 有 1 名 以 上 的 校 外 专 家 参 加 ; 答 辩 小 组 至 少 由 5 人 组 成, 设 组 长 1 人, 秘 书 1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可 聘 请 1 名 以 上 校 外 专 家 参 加 答 辩 小 组, 指 导 教 师 不 参 加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所 在 的 答 辩 小 组 各 位 秘 书 要 主 动 适 应 信 息 化 网 络 化 的 管 理, 按 照 主 任 组 长 的 要 求,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章 指 导 教 师 第 十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由 各 学 院 选 派 有 经 验 的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或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教 师 担 任, 如 指 导 力 量 不 足 可 聘 请 外 单 位 工 程 师 或 助 理 研 究 员 讲 师 以 上 人 员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 学 院 要 指 定 责 任 教 师 负 责 与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和 单 位 联 系, 定 期 了 解 课 题 进 展 情 况, 协 同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以 确 保 质 量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由 学 院 及 所 属 系 ( 专 业 ) 审 定 第 十 六 条 为 确 保 指 导 教 师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进 行 指 导, 每 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10 名, 其 中 初 次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6 -

( 论 文 ) 的 中 级 职 称 和 相 当 于 中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5 人 遇 有 极 特 殊 情 况 发 生 时, 确 需 增 加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名 额 的, 专 业 及 学 院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从 严 掌 握, 并 事 前 报 教 务 处 及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 1. 根 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大 纲 的 要 求, 结 合 课 题 的 选 型, 编 制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下 达 给 学 生 2. 根 据 大 纲 和 任 务 书, 审 查 学 生 拟 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总 体 方 案 和 进 度 计 划, 定 期 检 查 进 展 情 况, 出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并 加 以 解 决 3.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指 导 过 程 中, 要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培 养 学 生 严 肃 认 真 一 丝 不 苟 严 谨 的 科 学 作 风, 避 免 学 生 抄 袭 行 为 要 严 格 执 行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要 对 学 生 严 格 考 勤 4.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和 实 验 等 环 节 时, 要 认 真 对 所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5. 注 重 过 程 管 理,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正 确 的 设 计 思 想 和 研 究 方 法 对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予 以 全 程 指 导, 每 周 均 需 检 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度 和 质 量 整 个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期 间, 至 少 与 学 生 共 同 记 录 6 次 检 查 指 导 情 况 ( 时 间 间 隔 以 2-3 周 为 宜 ), 并 就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与 院 系 沟 通 6. 完 成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阅 工 作, 参 加 答 辩 环 节 - 7 -

7. 主 动 适 应 信 息 化 网 络 化 的 管 理, 按 照 学 校 及 院 系 要 求 填 报 整 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材 料,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归 档 第 六 章 学 生 守 则 第 十 八 条 遵 守 学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的 有 关 规 定 纪 律 和 要 求 认 真 按 照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内 容 进 度, 认 真 独 立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十 九 条 按 时 撰 写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并 向 指 导 教 师 汇 报 主 动 接 受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期 检 查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验 收 对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各 个 阶 段 中 指 导 教 师 及 相 关 专 家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按 时 限 进 行 整 改 第 二 十 条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和 实 验 等 环 节 时, 要 认 真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和 指 导, 遵 守 现 场 和 实 验 室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本 人 和 他 人 及 实 验 室 等 工 作 环 境 的 安 全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时,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特 殊 情 况 者, 在 不 影 响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向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按 学 校 的 学 生 请 假 制 度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缺 勤 超 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时 间 1/3 者 ( 包 括 事 病 假, 旷 课 ), 取 消 评 定 成 绩 资 格, 延 期 毕 业 第 二 十 二 条 尊 重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严 禁 抄 袭 他 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和 已 发 表 的 成 果 或 请 人 代 替 完 成 第 二 十 三 条 涉 及 保 密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内 容, 未 经 许 可, - 8 -

一 律 不 准 随 意 解 密 第 二 十 四 条 严 格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要 求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并 符 合 学 校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按 答 辩 过 程 中 专 家 提 出 的 意 见 作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第 二 十 五 条 主 动 适 应 信 息 化 网 络 化 的 管 理,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要 求 填 报 整 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材 料 第 七 章 开 题 及 其 质 量 监 控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专 业 按 学 生 自 愿 选 题 与 分 配 选 题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落 实 候 选 课 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须 经 专 业 及 学 院 审 核 后 方 可 最 终 确 定 题 目 确 定 后 要 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的 形 式 尽 早 通 知 学 生 题 目 一 经 确 定, 无 特 殊 情 况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题 5 周 后 不 得 更 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在 校 外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在 校 外 单 位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撰 写 开 题 报 告 应 采 用 综 述 形 式, 主 要 就 与 该 课 题 直 接 相 关 的 主 要 技 术 成 果 方 法 动 态 进 展 等 进 行 归 纳 总 结 开 题 报 告 还 应 包 括 课 题 背 景 拟 定 的 开 展 工 作 内 容 拟 定 的 最 终 目 标 等, 开 题 报 告 篇 幅 为 1500 字 左 右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正 式 开 始 后, 各 学 院 要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及 开 题 工 作 进 行 自 查, 自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选 题 内 容 及 性 质 是 否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毕 业 要 求 ; 学 生 是 否 一 人 一 题 ;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指 导 教 师 所 指 导 的 - 9 -

学 生 数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程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教 务 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与 监 控 中 心 进 行 抽 查 第 八 章 中 期 检 查 及 其 质 量 监 控 第 二 十 九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中 期 阶 段, 学 生 要 对 所 完 成 的 工 作 做 阶 段 性 总 结,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期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主 要 反 映 学 生 开 题 以 来 所 做 的 具 体 工 作, 取 得 的 进 展 及 下 一 步 主 要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安 排 组 织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期 检 查 工 作 教 务 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与 监 控 中 心 在 各 学 院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学 院 过 程 管 理 情 况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展 情 况 教 师 指 导 情 况 等 第 九 章 抄 袭 检 测, 评 阅, 验 收,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及 其 质 量 监 控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根 据 本 学 院 各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抄 袭 检 测 方 案,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各 学 院 要 做 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抄 袭 检 测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安 排 指 导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前 需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行 评 阅, 判 定 学 生 是 否 具 备 答 辩 资 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阅 分 为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和 评 阅 人 评 阅, 评 阅 人 应 是 答 辩 小 组 中 具 有 指 导 资 格 的 教 师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和 评 阅 人 评 阅 均 应 给 出 评 语 和 成 绩, 均 应 明 确 是 否 同 意 参 加 答 辩 第 三 十 三 条 答 辩 小 组 按 照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对 - 10 -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所 做 工 作 和 成 果 进 行 验 收, 同 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填 写 大 连 民 族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验 收 报 告, 确 定 是 否 允 许 该 生 参 加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第 三 十 四 条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教 师 和 答 辩 小 组 对 是 否 同 意 ( 允 许 ) 学 生 参 加 答 辩 出 现 分 歧 时, 由 院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或 由 其 委 托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做 出 决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答 辩 前, 学 生 要 按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撰 写 出 毕 业 设 计 说 明 书 或 论 文, 按 照 统 一 规 定 的 格 式 装 订 成 册, 连 同 外 文 资 料 原 文 及 译 文 设 计 图 纸 上 机 调 试 通 过 的 程 序 等 相 关 资 料 一 起 交 答 辩 小 组, 每 位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都 应 经 答 辩 后 确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每 名 学 生 答 辩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15 分 钟, 答 辩 时 要 出 示 有 关 的 全 部 资 料 答 辩 时 必 须 做 好 答 辩 记 录 答 辩 组 应 及 时 写 出 答 辩 评 语, 并 评 定 成 绩 第 三 十 七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都 要 公 开 进 行, 允 许 所 有 教 师 和 学 生 参 加 并 可 以 就 学 生 答 辩 内 容 提 问 申 请 优 秀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专 业 大 组 公 开 答 辩, 由 学 生 自 愿 申 请 和 指 导 教 师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参 加 大 组 公 开 答 辩 的 学 生 名 单 第 三 十 八 条 必 要 时 可 以 由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定 组 成 专 题 答 辩 组 对 部 分 成 绩 有 疑 问 的 学 生 组 织 二 次 答 辩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成 绩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 指 导 教 师 成 绩 评 阅 人 成 绩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成 绩, 原 则 上 所 占 比 例 为 - 11 -

3:2:5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成 绩 评 定 为 优 ( 成 绩 90 分 及 以 上 ) 良 ( 成 绩 80-89 分 ) 中 ( 成 绩 70-79 分 ) 及 格 ( 成 绩 60-69 分 ) 以 及 不 及 格 ( 成 绩 60 分 以 下 ) 五 个 等 级 第 四 十 条 原 则 上 各 专 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优 秀 率 不 超 过 10%, 良 好 率 不 超 过 40% 第 四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与 监 控 中 心 委 派 督 导 专 家 随 机 参 加 学 生 的 答 辩, 并 抽 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水 平 及 与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契 合 度 ;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及 答 辩 组 职 责 执 行 情 况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等 第 十 章 评 优 第 四 十 二 条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最 后 成 绩 必 须 是 优, 数 量 为 当 年 本 专 业 实 际 参 加 答 辩 人 数 的 5% 以 下 第 四 十 三 条 评 选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 其 内 容 的 质 量 与 水 平 工 程 设 计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 成 果 的 实 用 性 所 具 有 的 经 济 效 果 或 应 用 前 景 ; 表 达 逻 辑 严 谨 标 准 规 范 和 条 理 清 晰 程 度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情 况 第 四 十 四 条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评 选 按 专 业 进 行, 由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预 评 出 的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再 行 组 织 审 查 后 最 终 确 定 各 学 院 应 将 所 确 定 的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审 表 书 面 文 件 ( 论 文 图 纸 等 ) 以 及 按 学 术 论 文 格 式 写 的 3000 字 的 摘 要 同 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 12 -

第 四 十 五 条 被 评 为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学 生,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无 误 后, 将 授 予 大 连 民 族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证 书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编 印 当 届 毕 业 生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摘 要 汇 编 第 四 十 七 条 组 织 开 展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优 秀 学 术 成 果 奖 评 选 工 作, 鼓 励 依 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环 节 优 秀 学 生 成 果 的 产 出, 切 实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第 四 十 八 条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教 师 由 各 学 院 按 专 业 推 荐 产 生, 推 荐 名 额 不 超 过 指 导 教 师 总 人 数 的 10%, 推 荐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核 准 第 十 一 章 总 结 与 归 档 第 四 十 九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院 及 所 属 系 ( 专 业 ) 应 认 真 进 行 总 结 总 结 既 要 全 面 凝 练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经 验, 推 介 一 些 工 作 新 思 路 新 方 法 新 举 措 新 亮 点, 更 要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充 分 利 用 实 践 教 学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提 供 的 技 术 手 段 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量 化 数 据, 认 真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开 展 质 量 进 行 分 析 与 研 判,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解 决 招 法 第 五 十 条 归 档 是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整 个 过 程 的 历 史 记 录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原 始 资 料 由 学 院 归 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作 为 长 久 保 存 的 材 料, 应 勤 于 保 管 重 在 利 用 - 13 -

第 十 二 章 经 费 第 五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各 专 业 要 合 理 使 用 学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第 五 十 二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的 预 算 和 使 用 按 照 大 连 民 族 学 院 预 算 编 制 办 法 ( 试 行 ) 大 连 民 族 大 学 本 科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聘 请 校 外 人 员 担 任 我 校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教 师, 按 照 校 内 指 导 教 师 同 样 标 准 计 算 酬 金 第 五 十 四 条 聘 请 校 外 人 员 ( 非 指 导 教 师 ) 担 任 我 校 有 关 专 业 答 辩 委 员 会 及 答 辩 组 成 员 者, 按 实 际 参 加 答 辩 工 作 天 数 每 天 支 付 酬 金 500 元 聘 请 校 内 非 毕 业 设 计 指 导 教 师 担 任 有 关 专 业 答 辩 委 员 会 及 答 辩 组 成 员 者 按 实 际 参 加 答 辩 工 作 天 数 每 天 计 5 学 时 标 准 工 作 量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五 条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本 文 件 的 原 则 和 所 属 专 业 的 特 点 制 定 具 体 的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并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进 行 讨 论 落 实 同 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五 十 六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发 明 属 于 职 务 发 明, 其 知 识 产 权 属 于 学 校 第 五 十 七 条 从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大 连 民 族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14 -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