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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办 事 程 序 6.1 新 职 工 报 到 程 序 持 北 京 大 学 工 作 人 员 录 用 通 知 书 到 校 人 事 部 规 划 与 调 配 办 公 室 ( 红 6 楼 201)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相 关 要 求 详 见 北 京 大 学 新 职 工 报 到 程 序 及 备 办 材 料 ( 可 从 校 人 事 部 网 站 查 阅 或 到 院 人 事 办 公 室 领 取 ) (http//www.pku.edu.cn/employment/rcyj/rsbwebt/rsbbscx.htm) 填 写 完 北 京 大 学 教 职 工 登 记 表 请 复 印 1 份 交 院 人 事 办 若 租 用 北 京 大 学 教 师 公 寓, 需 持 校 人 事 部 开 据 的 租 房 介 绍 信 到 校 资 产 部 ( 红 5 楼 108) 办 理 住 房 租 用 手 续 持 学 校 人 事 部 开 据 的 北 京 大 学 教 职 工 报 到 通 知 单 到 院 人 事 办 公 室 ( 新 化 学 楼 W106) 报 到, 领 取 有 关 聘 任 文 件 材 料, 交 北 京 大 学 教 职 工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持 人 事 部 开 据 的 证 明 小 条 到 学 校 校 园 卡 办 理 处 ( 理 科 1 号 楼 南 侧 ) 办 理 工 作 证, 再 持 工 作 证 1 张 1 寸 照 片 7 元 钱 到 校 医 院 挂 号 室 办 理 医 疗 证 到 院 办 公 室 ( 新 化 学 楼 W102) 报 到 并 领 取 实 验 室 和 个 人 信 箱 钥 匙 共 产 党 员 持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学 校 组 织 部 ( 红 1 楼 114) 换 介 绍 信 后 到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 新 化 学 楼 W106) 报 到 到 院 工 会 填 写 工 会 会 员 表, 交 1 张 1 寸 照 片 办 理 加 入 工 会 手 续 6.2 新 职 工 安 全 培 训 为 确 保 在 实 验 室 从 事 研 究 和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员 ( 研 究 人 员 教 师 学 生 及 临 时 人 员 等 ) 有 足 够 的 自 我 健 康 保 护 知 识 和 防 火 防 爆 知 识 熟 悉 本 院 的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树 立 保 障 安 全 人 人 有 责 的 观 念 防 止 自 身 和 他 人 受 到 伤 害 防 止 实 验 室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必 须 实 行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完 成 安 全 培 训 的 新 职 工 及 临 时 实 验 人 员 ( 不 含 学 生 ) 应 填 写 规 定 的 表 格 进 行 备 案, 学 术 小 组 组 长 与 学 院 签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书 临 时 实 验 人 员 与 院 综 合 管 理 委 员 会 签 实 验 室 安 全 责 任 书 6.2.1 安 全 培 训 的 内 容 (1) 基 本 的 培 训 内 容 本 楼 的 消 防 设 施 灭 火 器 材 疏 散 通 道 和 消 防 应 急 预 案 ; 防 火 安 全 知 识 灭 火 器 的 使 用 初 期 火 灾 的 扑 救 方 法 火 灾 报 警 方 法 ;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逃 生 方 法 ; 安 全 用 电 常 识 ; 一 般 化 学 实 验 的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 实 验 过 程 中 的 人 身 防 护 知 识 和 防 护 器 具 的 使 用 方 法 ; 本 院 安 全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规 章 制 度

(2) 结 合 本 实 验 室 专 业 性 质 应 设 置 的 培 训 内 容 危 险 品 ( 化 学 生 物 辐 射 等 类 ) 的 使 用 知 识 和 相 关 规 定 ; 危 险 实 验 的 操 作 规 程 ; 生 物 实 验 的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 放 射 性 实 验 的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 高 压 实 验 的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 危 险 废 物 的 处 理 ; 等 等 6.2.2 安 全 培 训 的 方 式 安 全 培 训 的 方 式 大 致 有 以 下 几 种 : (1) 集 中 授 课, 统 一 考 核 这 种 方 式 适 合 于 本 科 生 新 生 和 研 究 生 新 生,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入 实 验 室 做 实 验,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经 自 学 1 周 后 再 进 行 补 考 本 科 生 新 生 的 安 全 培 训 按 1 个 学 分 的 课 时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外 校 生 源 的 研 究 生 在 一 年 级 时 必 须 听 本 科 生 的 安 全 课 (2) 以 自 学 为 主, 部 分 内 容 授 课, 统 一 或 单 独 考 核 这 种 方 式 适 合 于 我 院 新 聘 的 教 职 工 和 实 验 室 新 聘 用 的 临 时 实 验 人 员 院 安 全 员 ( 院 长 助 理 ) 将 化 学 学 院 编 印 的 化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知 识 简 明 教 程 发 给 每 位 需 受 训 的 新 成 员, 或 受 训 的 新 成 员 到 院 安 全 员 处 领 取 该 教 程 (3) 经 上 述 方 式 之 一 培 训 后 再 由 课 题 组 进 行 二 次 培 训 这 种 培 训 方 式 适 合 于 从 事 危 险 性 实 验 (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病 毒 放 射 辐 射 高 压 激 光 等 ) 工 作 的 新 职 工 临 时 人 员 和 学 生, 主 要 是 针 对 某 个 专 业 或 某 项 实 验 任 务 ( 或 研 究 课 题 ) 的 危 险 性 进 行 必 要 的 专 门 培 训, 由 学 术 小 组 组 长 或 实 验 室 主 任 或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主 持 二 次 培 训 完 成 二 次 培 训 后, 应 填 写 规 定 的 表 格 进 行 备 案 6.2.3 特 殊 培 训 从 事 某 些 特 殊 专 业 的 实 验 人 员 ( 例 如 放 射 性 物 质 操 作 和 射 线 装 置 操 作 等 ) 按 规 定 还 须 接 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专 业 培 训 与 考 核, 取 得 资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无 论 新 成 员 还 是 老 成 员, 新 介 入 这 类 实 验 工 作 之 前 必 须 向 院 安 全 员 报 名 参 加 这 类 培 训 培 训 之 后 应 将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格 证 的 复 印 件 交 本 院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6.3 党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手 续 6.3.1 接 收 党 组 织 关 系 程 序 (1) 持 原 组 织 关 系 所 在 党 组 织 出 具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北 京 大 学 党 委 组 织 部 综 合 办 公 室 ( 红 一 楼 1114 室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2) 持 北 京 大 学 党 委 组 织 部 出 具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化 学 学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3) 持 化 学 学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开 具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相 应 党 支 部 报 到 6.3.2 调 转 党 组 织 关 系 程 序 (1) 党 员 本 人 直 接 到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手 续 (2) 持 院 党 委 开 具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北 京 大 学 党 委 组 织 部 综 合 办 公 室 ( 红 一 楼 1114 室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6.4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手 续 6.4.1 申 请 北 京 市 生 育 服 务 证 (1) 女 方 为 化 学 学 院 职 工 带 着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工 资 号 到 院 办 公 室 填 写 北 京 市 生 育 服 务 证 登 记 表, 由 院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负 责 同 志 前 往 学 校 办 理 从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办 理 完 北 京 市 生 育 服 务 证 后, 再 由 男 方 单 位 加 盖 人 事 或 计 生 办 公 章 之 后, 请 复 印 生 育 服 务 证 的 第 一 页 ( 编 号 页 ) 第 二 页 ( 基 本 情 况 及 男 女 单 位 公 章 页 ) 交 院 办 公 室 留 存 (2) 男 方 为 化 学 学 院 职 工 生 育 指 标 由 女 方 向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请, 在 女 方 单 位 手 续 办 完 后, 男 方 单 位 配 合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证 明 是 否 为 初 婚 一 胎, 或 其 他 婚 姻 生 育 状 态, 并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留 存 6.4.2 新 职 工 报 到 事 项 填 写 教 职 工 登 记 表 后, 到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登 记 子 女 情 况 并 备 案 (1)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孩 子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下 的, 如 果 您 尚 未 申 请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可 自 愿 申 请 申 请 时, 请 携 带 结 婚 证 户 口 本 到 女 方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填 写 独 生 子 女 申 请 单, 然 后 男 女 双 方 单 位 确 认 盖 章 已 取 得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请 将 复 印 件 交 院 办 公 室 存 档 (2)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费 如 果 您 已 办 过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请 将 您 的 申 请 单 连 同 工 资 号 送 到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由 其 为 您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费, 每 人 每 月 伍 元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费, 自 领 得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之 月 起 发 至 其 独 生 子 女 满 十 八 岁 如 果 您 的 孩 子 已 超 18 岁 但 工 资 条 上 还 有 独 保 项, 请 您 与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联 系, 以 免 事 后 增 加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3) 办 理 托 儿 补 助 费 您 的 孩 子 是 北 京 市 户 口, 符 合 北 京 市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生 育 的 子 女, 请 您 在 宝 宝 六 个 月 的 时 候, 带 上 由 院 办 公 室 开 据 的 证 明 ( 职 工 姓 名 工 资 号 婴 儿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 和 户 口 簿 到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办 理 托 儿 补 助 费, 每 人 每 月 40 元, 从 孩 子 第 七 个 月 开 始 享 受, 至 孩 子 上 学 当 年 的 九 月 份 止, 最 迟 发 到 7 周 岁 6.4.3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一 次 性 奖 励 已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女 方 年 满 五 十 五 周 岁, 男 方 年 满 六 十 周 岁 时, 每 人 享 受 不 少 于 1500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每 年 的 11 月 由 院 办 公 室 统 一 上 报 名 单 给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6.4.4 其 他 (1) 六 一 儿 童 节 时,14 周 岁 以 下 的 独 生 子 女 家 长 可 带 孩 子 参 加 活 动 半 天 (2) 院 办 公 室 负 责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避 孕 用 具 及 药 品, 教 职 工 可 免 费 索 取 或 咨 询 6.5 各 单 位 聘 用 临 时 人 员 报 批 手 续 (1) 各 用 人 单 位 ( 学 术 小 组 课 题 组 实 验 室 等 ) 聘 用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须 预 先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经 所 在 系 所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签 字 后, 交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由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经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楼 工 作 申 请 报 告 中 应 写 明 聘 用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的 理 由 拟 聘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拟 安 排 的 具 体 工 作 聘 用 时 间 工 资 标 准 和 经 费 账 号 (2)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同 意 后, 用 人 单 位 到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领 取 临 时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院 外 人 员 登 记 表 到 院 安 全 员 ( 院 长 助 理 ) 处 领 取 安 全 培 训 材 料 化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知 识 简 明 教 程, 完 成 安 全 培 训 ( 见 新 职 工 安

全 培 训 ) 后 填 写 临 时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院 外 人 员 登 记 表, 交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备 案, 同 时 携 带 1 张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20 元 押 金 和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到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办 理 化 学 楼 临 时 出 入 证 受 聘 的 临 时 人 员 工 资 从 学 校 财 务 帐 支 出 的, 还 需 要 从 学 校 人 事 部 网 站 人 才 交 流 与 培 训 中 心 下 载 区 下 载 北 京 大 学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登 记 表 表, 填 写 一 式 两 份 后, 经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再 到 学 校 人 事 部 人 才 交 流 与 培 训 中 心 ( 红 六 楼 120 室 ) 交 表 备 案, 自 己 留 一 份 登 记 表 在 财 务 室 办 理 工 资 时 用 (3)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临 时 人 员 必 须 与 之 签 定 聘 用 合 同 ( 院 人 事 办 公 室 提 供 合 同 样 本 ), 合 同 签 定 后 需 交 院 人 事 办 公 室 1 份, 并 由 人 事 办 公 室 协 助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临 时 人 员 办 理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4)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到 期 后, 续 聘 或 解 聘 均 须 报 告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合 同 期 满 或 提 前 解 聘 人 员 必 须 交 回 临 时 出 入 证 ( 退 押 金 ) 6.6 因 公 出 差 请 假 手 续 凡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离 校 外 出 ( 含 本 市 京 外 境 外 ) 开 会 进 修 合 作 研 究 等 因 公 出 差 活 动 均 需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出 行 (1) 权 限 在 本 市 3 天 以 内 ( 含 3 天 ) 由 系 所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 在 市 内 4 天 以 上 ( 含 4 天 ) 和 到 京 外 境 外 出 差 均 由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 到 京 外 或 境 外 出 差 1 个 月 至 不 足 3 个 月 由 院 长 批 准 ;3 个 月 ( 含 3 个 月 ) 以 上 由 院 党 政 办 公 会 批 准 (2) 程 序 在 本 市 出 差 3 天 以 内 ( 含 3 天 ) 可 口 头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请 假 ; 在 本 市 出 差 4 天 以 上 ( 含 4 天 ) 和 到 京 外 境 外 出 差 均 需 持 会 议 通 知 或 邀 请 函 经 系 所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签 字 后 再 报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 或 由 院 长 院 党 政 办 公 会 批 准 ), 出 差 人 在 临 行 前 和 回 校 后 到 院 人 事 办 公 室 登 记 公 派 出 国 在 外 期 间 确 因 学 习 研 究 需 要 而 申 请 延 期 的, 须 在 期 满 前 ( 批 准 半 年 以 下 的 一 个 月 前 批 准 半 年 以 上 的 提 前 三 个 月 ) 将 延 期 申 请 书 并 附 对 方 邀 请 函 ( 注 明 经 费 数 目 和 起 止 时 间 ) 寄 到 所 在 单 位,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再 报 院 领 导 审 批, 待 校 人 事 部 和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延 期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因 公 或 因 私 请 假, 领 导 批 准 后 均 需 到 教 务 办 公 室 登 记 备 案 6.7 因 公 出 国 ( 出 境 ) 手 续 (1) 教 职 工 须 先 向 所 在 系 所 中 心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 申 请 人 从 北 京 大 学 国 际 合 作 部 网 页 (http://www.oir.pku.edu.cn/newoir/goab/goabasp) 下 载 并 详 细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教 职 工 出 访 申 报 表 或 北 京 大 学 学 生 出 访 申 报 表, 在 职 副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须 下 载 并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访 问 请 假 表 ; (3) 赴 台 湾 人 员 须 到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领 取 赴 台 人 员 审 查 表 ; (4) 申 报 表 经 院 党 委 和 行 政 领 导 审 批 后, 加 盖 院 党 委 和 院 行 政 公 章 ; (5) 在 职 教 职 工 出 访 6 个 月 以 上 的, 须 到 学 校 人 事 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6) 本 科 生 出 访 到 学 校 教 务 部 学 籍 科 研 究 生 到 研 究 生 院 学 籍 科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7) 申 请 人 将 上 述 申 报 材 料 邀 请 函 复 印 件 等 相 关 材 料 ( 不 同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对 材 料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详 见 北 京 大 学 国 际 合 作 部 网 页 ) 交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 (8) 由 院 党 委 办 公 室 统 一 到 北 京 大 学 国 际 合 作 部 办 理 北 京 大 学 出 访 任 务 批 件 和 政 审 批 件 ; (9) 申 请 人 持 办 理 出 访 国 护 照 签 证 所 需 材 料 ( 详 见 北 京 大 学 国 际 合 作 部 网 页 ) 到 北 京 大 学 国 际 合 作

部 派 出 办 公 室 ( 南 阁 一 层 ) 办 理 护 照 及 签 证 相 关 手 续 6.8 因 私 请 假 手 续 凡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办 理 个 人 私 事 ( 婚 丧 看 病 探 亲 等 ) 均 需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出 行 6.8.1 请 假 审 批 权 限 3 天 ( 含 3 天 ) 以 内 系 所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 4 天 ( 含 4 天 ) 以 上 由 主 管 副 院 长 批 准 或 院 党 政 办 公 会 批 准 6.8.2 因 私 假 期 的 国 家 规 定 婚 假 : 假 期 不 得 超 过 7 天, 晚 婚 ( 男 25, 女 23) 者 奖 励 7 天,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4 天 ; 丧 假 : 指 直 系 亲 属 扶 养 者 以 及 和 本 人 一 同 生 活 的 公 婆 或 岳 父 母 病 故, 假 期 不 得 超 过 5 天 生 育 假 : 产 假 为 90 天, 晚 育 ( 满 24 周 岁 ) 初 胎 奖 励 假 30 天, 若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且 工 作 允 许 经 领 导 批 准 可 增 加 3 个 月 假 期 ( 同 时 减 免 3 年 独 生 子 女 费 ) 探 亲 假 : 一 般 应 利 用 寒 假 或 暑 假 期 间 探 亲 特 殊 情 况 在 工 作 时 间 探 亲 需 经 院 领 导 批 准 注 : 以 上 假 期 中 病 假 生 育 假 探 亲 假 均 包 括 公 休 假 日 和 法 定 假 日 ; 婚 假 丧 假 和 事 假 不 包 括 公 休 假 日 和 法 定 假 日 6.8.3 请 假 程 序 病 假 : 将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休 证 明 交 至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先 打 电 话 请 假 后 补 交 医 生 证 明 ; 事 假 : 将 书 面 申 请 ( 写 清 理 由 时 间 ) 交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或 报 有 关 院 领 导 审 批 ; 因 私 请 假 1 天 及 1 天 以 上 均 应 记 录 在 考 勤 表 上 6.9 退 休 手 续 6.9.1 退 休 年 龄 (1) 两 院 院 士 在 任 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全 国 政 协 常 委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副 主 席 以 上 ( 含 副 主 席 ), 到 了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年 龄 可 暂 不 办 退 休 手 续 (2) 教 授 :63 周 岁 (3) 教 员 干 部 : 男 60 周 岁, 女 55 周 岁 女 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满 55 周 岁 时, 如 工 作 岗 位 需 要 本 人 愿 意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的, 可 延 至 60 周 岁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4) 工 人 : 男 60 周 岁, 女 50 周 岁 5.9.2 办 理 退 休 程 序 (1) 各 单 位 接 到 人 事 办 公 室 下 发 的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的 名 单 后, 对 拟 退 休 人 员 提 前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2) 退 休 人 员 在 达 到 退 休 日 期 前 1-2 个 月, 各 单 位 将 化 学 学 院 感 谢 信 和 退 休 通 知 交 给 本 人, 并 按 北 大 化 发 [2003]30 号 文 件 要 求 做 好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室 交 接 等 准 备 工 作 (3)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出 生 日 期 的 认 定 一 律 以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为 依 据 (4)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对 实 行 坐 班 制 的 人 员,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生 日 当 月 可 以 休 息, 各 项 待 遇 不 便, 生 日 的 下 个 月 起 享 受 退 休 待 遇 (5) 退 休 当 月, 人 事 办 公 室 转 发 校 人 事 部 退 休 转 单 退 休 当 事 人 应 根 据 转 单 上 的 要 求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交 回 人 事 办 公 室, 同 时 交 两 寸 近 照 1 张 用 于 办 理 退 休 证 (6) 学 校 人 事 部 办 理 完 退 休 证 件 后, 由 人 事 办 公 室 负 责 转 交 退 休 当 事 人 6.9.3 提 退

职 务 晋 升 时 申 请 提 退 的 人 员 无 论 本 人 职 务 晋 升 是 否 被 批 准, 女 教 师 干 部 均 应 在 当 年 9 月 1 日 前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男 教 师 干 部 可 到 满 60 岁 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职 务 晋 升 后 的 待 遇 在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兑 现 6.10 财 务 手 续 6.10.1 财 务 管 理 学 校 财 务 实 行 一 级 核 算 二 级 管 理 的 体 制, 即 学 院 的 财 务 属 于 学 校 统 一 核 算 下 的 二 级 管 理 单 位 学 院 的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都 应 遵 守 北 京 大 学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在 此 基 础 上 学 院 制 定 具 体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1) 实 行 经 费 项 目 负 责 制, 科 研 课 题 费 由 科 研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自 己 负 责 ; 教 学 经 费 由 分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负 责 ; 院 公 用 经 费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副 院 长 负 责, 这 些 经 费 的 负 责 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将 自 己 负 责 的 经 费 划 拨 给 某 些 部 门 或 相 关 的 课 题 组 时, 应 同 时 指 定 分 项 目 或 子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以 上 负 责 人 都 有 责 任 保 证 所 管 经 费 的 合 理 使 用, 并 对 违 规 使 用 经 费 承 担 责 任 在 每 次 支 出 和 报 销 时 必 须 有 经 费 负 责 人 签 字 分 管 财 务 的 副 院 长 是 全 院 的 财 务 主 管, 对 全 院 的 财 务 承 担 责 任 (2) 每 项 经 费 都 按 科 目 和 类 别 建 立 经 费 帐 本 ( 即 收 支 册 ), 帐 本 上 应 标 有 帐 号 和 经 费 负 责 人 姓 名 该 帐 本 在 学 院 内 部 使 用, 报 销 开 支 票 院 内 转 帐 购 买 器 材 室 领 料 卡 购 买 复 印 与 传 真 卡 购 买 玻 璃 室 结 算 卡 购 买 去 离 子 水 票 时 都 必 须 携 带 经 费 帐 本 (3) 院 财 务 室 工 作 人 员 有 责 任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学 校 及 本 院 的 财 务 制 度, 对 全 院 财 务 进 行 监 督, 对 任 何 违 规 支 出 予 以 制 止 或 向 财 务 主 管 报 告, 以 保 证 全 院 财 务 正 常 安 全 地 运 行 6.10.2 财 务 室 办 公 时 间 每 周 一 三 全 天 及 周 五 上 午 办 理 报 销 现 金 ; 报 销 现 金 : 上 午 8:30 至 11:00 ; 下 午 1:00 至 4:00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办 公 时 间 内 均 可 以 办 理 内 部, 外 部 支 票 等 业 务 ; 办 公 时 间 : 上 午 8:00 至 11:40 ; 下 午 1:00 至 4:40 注 :(1) 每 月 月 初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如 果 是 报 销 现 金 日 则 停 止 报 销 一 天 ( 因 需 和 财 务 部 对 账 故 推 迟 到 下 一 个 现 金 报 销 日 ); (2) 每 月 月 末 的 最 后 一 天 停 止 开 外 部 支 票 ( 因 学 校 财 务 部 与 银 行 进 行 对 帐 ) 6.10.3 财 务 室 工 作 柜 台 介 绍 柜 台 1: 李 树 荣 主 要 业 务 : 现 金 收 付 ; 内 部 支 票 及 外 部 支 票 的 开 单 ; 开 具 测 试 费 收 入 等 发 票 柜 台 2: 仝 宁 华 主 要 业 务 : 票 据 的 审 核 及 分 类 ; 外 部 支 票 的 催 报 帐 ; 内 部 支 票 及 外 部 支 票 的 开 单 柜 台 3: 王 冬 梅 主 要 业 务 : 票 据 的 审 核 及 分 类 ; 经 费 到 帐 后 登 记 及 解 答 ; 内 部 支 票 及 外 部 支 票 的 开 单 6.10.4 财 务 室 工 作 流 程

(1) 现 金 报 销 在 王 冬 梅 仝 宁 华 柜 台 审 核 票 据 报 销 人 在 凭 单 经 办 人 处 签 字 在 李 树 荣 柜 台 领 取 报 销 现 金 (2) 开 具 内 部 外 部 支 票 及 汇 款 学 生 代 老 师 办 理, 需 有 老 师 的 委 托 书 并 持 经 费 帐 本 ; 办 理 汇 款 需 要 提 供 对 方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银 行 帐 号 收 款 单 位, 并 注 明 汇 款 用 途 6.10.5 报 销 注 意 事 项 (1) 在 同 一 地 方 购 物 金 额 合 计 小 于 1000 元, 可 用 现 金 支 付 ; 合 计 金 额 大 于 1000 元, 需 在 院 财 务 室 开 具 外 部 支 票 ; (2) 每 张 发 票 背 面 的 左 上 角 必 须 有 课 题 负 责 人 和 经 办 人 签 字 ; (3) 如 果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需 要 先 到 院 器 材 室 建 固 定 资 产 卡 并 盖 北 京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章 ; 如 果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单 价 500 元 <800 元, 或 单 价 200 元 <500 元 而 且 民 用 和 实 验 两 用 的, 则 需 要 先 到 院 器 材 室 建 低 值 仪 器 卡 并 盖 低 值 章 ; (4) 如 果 购 买 办 公 家 具, 则 需 要 供 货 方 提 供 购 买 家 具 正 式 合 同, 并 持 发 票 到 校 家 具 组 盖 家 具 章,( 家 具 组 在 校 内 未 名 湖 北 侧,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可 代 为 办 理 ); (5) 现 金 报 帐 2000 元 以 上 者, 需 提 前 电 话 预 约 (62751712); (6) 预 支 款 单 领 取 后, 应 尽 快 到 校 财 务 部 领 取 支 票, 三 日 内 将 收 据 返 回 院 财 务 (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返 回 收 据 需 作 说 明 ) 6.11 实 验 室 报 修 手 续 ( 一 ) 报 修 部 门 新 化 学 楼 的 报 修 由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承 担, 院 维 修 室 ( 配 电 室 ) 配 合 完 成 ; 化 学 南 楼 直 接 向 学 校 水 电 中 心 零 修 值 班 室 (53319) 报 修 ; 技 物 楼 向 本 楼 的 管 委 会 报 修 ( 学 院 免 费 提 供 灯 管 等 材 料 ) ( 二 ) 新 化 学 楼 的 报 修 (1) 各 实 验 室 上 水 下 水 照 明 配 电 门 窗 玻 璃 门 锁 窗 帘 通 风 柜 实 验 台 暖 气 不 热 等, 向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报 修 ( 暖 气 跑 水, 按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直 接 向 学 校 供 暖 中 心 55433 报 修 ) (2) 网 上 报 修 点 击 化 学 学 院 主 页 的 内 部 办 公 - 网 上 报 修 项, 填 写 内 容 并 提 交 (3) 电 话 报 修 电 气 报 修, 请 直 接 打 电 话 51709 与 配 电 ( 维 修 ) 室 联 系 ; 其 他 报 修, 请 打 电 话 51710 与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联 系 (4) 遇 有 学 院 解 决 不 了 的 报 修 问 题, 由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与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或 厂 家 联 系, 请 专 业 人 员 上 门 维 修 6.12 实 验 室 装 修 改 造 报 批 手 续 (1) 写 出 实 验 室 装 修 或 改 造 的 书 面 申 请, 写 明 装 修 或 改 造 的 具 体 方 案, 对 房 间 布 局 进 行 改 造 的 还 应 附 上 房 间 现 状 图 和 拟 改 造 的 布 局 图, 经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签 字 后 报 院 办 公 室, 由 院 主 管 人 ( 主 管 院 长 或 其 助 理 ) 审 批 (2) 院 主 管 人 与 申 请 人 到 现 场 了 解 改 造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对 方 案 的 不 适 之 处 提 出 建 议 并 与 申 请 人 协 商, 以 确 定 施 工 方 案 方 案 确 定 后 申 请 人 和 院 主 管 人 签 字 备 案 ( 一 式 三 份, 申 请 人 学 院 施 工 单 位 各 执 一 份 )

之 后 院 方 负 责 联 系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对 装 修 改 造 方 做 出 预 算 后, 经 申 请 人 和 院 主 管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方 可 施 工 (3) 施 工 过 程 中, 装 修 改 造 方 案 的 任 何 改 动, 必 须 经 三 方 协 商 同 意 方 可 实 施 任 何 一 方 私 自 改 变 装 修 改 造 方 案, 若 造 成 损 失 或 安 全 事 故, 都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申 请 人 和 院 主 管 人 共 同 监 督 施 工,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及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应 及 时 通 知 施 工 单 位 解 决, 同 时 指 导 和 监 督 在 楼 内 的 行 为, 防 止 对 化 学 楼 的 公 共 设 施 造 成 损 害 (5) 若 申 请 人 自 己 联 系 施 工 单 位, 选 定 的 施 工 单 位 需 在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备 案, 交 纳 2000 元 押 金 并 办 理 化 学 楼 临 时 出 入 证 后 方 可 进 楼 施 工 (6) 任 何 人 任 何 单 位, 均 不 得 擅 自 改 造 实 验 室 和 办 公 室 6.13 办 理 器 材 室 领 物 IC 卡 及 领 物 程 序 6.13.1 办 理 领 物 IC 卡 (1) 建 立 新 IC 卡 帐 户 : 对 于 欲 办 理 新 卡 的 用 户, 请 持 院 财 务 室 发 的 经 费 本 到 玻 璃 仪 器 库 房 窗 口 办 理 ; (2) 指 定 IC 卡 续 费 : 对 于 已 经 建 立 IC 卡 帐 户 的 用 户, 如 需 续 费, 请 持 IC 卡 和 经 费 本 到 玻 璃 仪 器 库 房 窗 口 办 理 6.13.2 领 物 方 式 (1) 网 上 订 货, 送 货 上 门 在 实 验 室 本 地 登 录 器 材 室 的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并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进 行 操 作, 在 提 交 订 单 后, 库 房 将 派 人 把 货 物 送 到 指 定 位 置 送 货 时 间 : 下 午 2 点 以 前 提 交 的 订 单, 当 日 下 午 5 点 之 前 送 货 上 门 ; 下 午 2 点 以 后 提 交 的 订 单, 将 于 次 日 下 午 5 点 前 送 货 验 货 签 收 : 收 到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后, 请 在 送 货 出 库 凭 单 上 签 收 (2) 在 库 房 窗 口 领 物 持 IC 卡 直 接 到 相 关 库 房 办 理 业 务, 领 物 时 要 刷 卡 输 入 该 卡 的 密 码 进 行 登 录 领 物 后 请 保 留 出 库 凭 单, 以 便 日 后 退 货 查 询 (3) 网 上 预 订, 指 定 时 间 取 货 在 实 验 室 本 地 登 录 器 材 室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并 按 系 统 提 示 操 作, 在 提 交 了 订 单 后,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时 间 安 排 到 库 房 取 货, 请 将 提 交 的 订 单 号 和 取 货 的 时 间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库 房, 以 便 按 时 交 货 (4) 在 查 询 台 上 领 物 在 化 学 楼 中 区 一 层 厅 内 配 置 了 领 物 查 询 台, 其 中 装 有 器 材 室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当 您 在 此 提 交 订 单 后, 将 订 单 号 告 之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您 会 很 快 拿 到 所 需 物 品 6.13.3 退 货 (1) 携 带 领 物 IC 卡 ( 退 货 时 需 要 刷 卡 输 入 密 码 ) (2) 携 带 物 资 出 库 凭 单 ( 领 物 时 给 领 物 人 一 联 ) (3) 携 带 与 出 库 凭 单 相 符 的 欲 退 物 品 6.13.4 领 用 剧 毒 物 品 领 取 剧 毒 物 品 时, 领 料 人 先 向 实 验 室 主 任 索 取 化 学 学 院 剧 毒 品 申 请 领 用 单, 填 写 完 毕 经 实 验 室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再 由 本 单 位 的 剧 毒 试 剂 专 管 人 签 字 并 在 专 用 登 记 本 上 记 录, 然 后 持 领 用 单 并 二 人 一 同 到 试 剂

库 领 取 剧 毒 物 品 6.13.5 如 何 查 询 消 费 记 录 登 录 器 材 室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后, 点 击 我 的 帐 户 功 能 并 按 系 统 的 提 示 进 行 操 作, 便 可 查 询 领 物 IC 卡 帐 户 的 消 费 记 录 续 费 记 录 和 当 前 余 额 6.14 网 上 物 资 ( 仪 器 试 剂 等 ) 交 流 各 实 验 室 各 学 术 小 组 的 多 余 且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物 资 ( 仪 器 设 备 试 剂 等 ) 可 以 在 院 内 进 行 有 偿 或 无 偿 转 让, 这 样 既 可 发 挥 资 源 的 作 用, 又 可 减 少 占 用 实 验 室 空 间 登 录 器 材 室 的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点 击 物 资 调 剂 功 能 并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操 作, 在 此 您 可 以 提 交 物 资 交 流 信 息, 也 可 以 查 询 他 人 提 交 的 物 资 交 流 信 息, 还 可 以 发 布 需 求 物 资 的 信 息 6.15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相 关 手 续 北 京 大 学 的 仪 器 设 备 都 是 国 有 资 产, 在 仪 器 设 备 购 买 登 记 建 帐 使 用 与 保 管 调 拨 转 户 报 废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等 方 面 学 校 有 一 系 列 的 管 理 制 度 北 京 大 学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部 是 学 校 负 责 设 备 采 购 和 管 理 的 职 能 机 构 教 职 工 在 办 理 与 仪 器 设 备 相 关 的 业 务 时, 应 该 了 解 并 遵 守 学 校 的 管 理 制 度, 查 询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相 关 办 事 手 续 的 途 径 有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部 网 址 :http://www.lab.pku.edu.cn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部 设 备 管 理 办 公 室 电 话 :67130/51419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部 设 备 进 口 办 公 室 电 话 :62751412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部 设 备 国 内 采 购 办 公 室 电 话 :62758587 化 学 学 院 器 材 室 设 备 管 理 电 话 :62751729 6.15.1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时 的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采 购 仪 器 设 备 之 后, 必 须 先 到 院 器 材 室 ( 化 学 楼 中 区 一 层 ) 办 理 资 产 登 记, 然 后 方 可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一 ) 需 要 进 行 资 产 登 记 的 仪 器 设 备 或 配 件 (1) 一 般 设 备 : 单 价 800 元 <20 万 元, 且 能 够 独 立 使 用 一 年 以 上 的 设 备 ; (2) 大 型 设 备 : 单 价 20 万 元 的 设 备 ; (3) 低 值 设 备 :1 单 价 500 元 <800 元, 且 能 够 独 立 使 用 一 年 以 上 的 设 备,2 单 价 200 元 <500 元, 且 能 独 立 使 用 一 年 以 上 的 民 用 和 实 验 两 用 的 设 备 ; (4) 设 备 增 加 附 件 : 已 经 登 记 在 册 的 设 备 所 增 加 的 附 件 ; (5) 设 备 更 新 配 件 : 已 经 登 记 在 册 的 设 备 更 换 其 中 的 配 件 ; (6) 通 过 北 大 设 备 进 口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进 口 免 税 的 设 备 ; (7) 国 内 外 某 机 构 赠 送 给 北 京 大 学 的 设 备 ( 二 )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1) 一 般 设 备 :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信 息 登 记 卡 片 一 张, 同 时 提 交 购 置 设 备 的 发 票, 发 票 背 面 要 有 二 人 签 名 (2) 大 型 设 备 :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信 息 登 记 卡 和 大 型 设 备 信 息 登 记 卡 各 一 张, 同 时 提 交 购 置 设 备 的 发 票, 发 票 背 面 要 有 二 人 签 名 (3) 低 值 设 备 : 填 写 低 值 设 备 信 息 登 记 卡 片 一 张, 同 时 提 交 购 置 设 备 的 发 票, 发 票 背 面 要 有 二 人 签 名 (4) 增 加 设 备 配 件 :1 提 交 配 件 清 单 和 发 票, 发 票 背 面 要 有 二 人 签 名,2 提 供 主 机 的 名 称 和 北 京 大 学 设 备 编 号 (5) 更 新 设 备 配 件 :1 提 交 配 件 清 单 和 发 票, 发 票 背 面 要 有 二 人 签 名,2 提 供 主 机 的 名 称 和 北 京 大 学

设 备 编 号,3 将 被 替 换 下 的 原 配 件 交 到 器 材 室 (6) 通 过 学 校 设 备 进 口 办 公 室 购 置 的 设 备 及 配 件, 不 需 要 提 交 发 票, 但 应 在 接 到 设 备 进 口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通 知 之 后, 尽 快 到 院 器 材 室 办 理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6.15.2 仪 器 设 备 转 户 外 调 借 用 手 续 ( 一 ) 院 内 转 户 手 续 (1) 一 般 设 备 : 调 出 单 位 的 设 备 保 管 人 与 接 受 单 位 的 设 备 保 管 人 同 时 到 院 器 材 室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2) 大 型 设 备 : 在 进 行 院 内 过 户 之 前, 设 备 负 责 人 需 先 写 转 户 报 告 交 到 器 材 室, 待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器 材 室 通 知 调 出 单 位 的 设 备 负 责 人 与 调 入 单 位 的 设 备 负 责 人 同 时 到 器 材 室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二 ) 院 外 调 拨 手 续 欲 调 出 的 设 备 应 该 先 在 院 内 调 剂, 在 确 认 院 内 没 有 接 受 单 位 的 情 况 下, 设 备 调 出 单 位 写 出 报 告 交 到 器 材 室, 待 院 领 导 ( 大 型 设 备 还 需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批 准 之 后, 调 出 单 位 调 入 单 位 院 设 备 管 理 员 三 方 同 时 到 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部 办 理 手 续 注 : 院 内 调 剂 的 方 法 : 登 录 器 材 室 的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点 击 物 资 调 剂 功 能 并 按 照 系 统 的 提 示 操 作 ( 三 ) 设 备 借 用 手 续 (1) 一 般 设 备 : 设 备 借 用 人 须 到 设 备 借 出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处 填 写 设 备 借 出 登 记 表 (2) 大 型 设 备 : 设 备 在 被 借 用 之 前, 设 备 借 出 人 应 写 报 告 交 到 院 器 材 室, 待 院 领 导 批 准 之 后, 设 备 借 用 人 到 器 材 室 填 写 设 备 借 出 登 记 表 6.15.3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上 交 手 续 ( 一 ) 设 备 报 废 (1) 一 般 设 备 : 在 院 器 材 室 主 页 上 下 载 北 京 大 学 设 备 报 废 申 请 表 并 按 照 表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之 后 交 到 院 器 材 室, 待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之 后, 报 废 设 备 由 学 校 统 一 处 理 (2) 大 型 设 备 : 在 院 器 材 室 主 页 上 下 载 北 京 大 学 大 型 设 备 报 废 申 请 表 并 按 照 表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之 后, 将 表 格 交 到 院 器 材 室, 待 院 领 导 和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报 废 的 设 备 由 学 校 统 一 处 理 ( 二 ) 设 备 上 交 尚 可 以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欲 上 交 学 校 之 前, 应 该 先 在 院 内 调 剂 ( 登 录 器 材 室 的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点 击 物 资 调 剂 功 能 并 按 照 系 统 的 提 示 操 作 ), 待 院 内 无 人 需 要 时 再 办 理 上 交 手 续 (1) 一 般 设 备 : 在 器 材 室 主 页 上 下 载 北 京 大 学 设 备 上 交 申 请 表 并 按 照 表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之 后 交 到 院 器 材 室, 待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上 交 的 设 备 由 学 校 统 一 处 理 (2) 大 型 设 备 : 在 器 材 室 主 页 上 下 载 北 京 大 学 大 型 设 备 上 交 申 请 表 并 按 照 表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之 后 交 到 院 器 材 室, 待 院 领 导 和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设 备 由 学 校 统 一 处 理 6.15.4 含 放 射 源 或 射 线 装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手 续 含 放 射 源 或 射 线 装 置 的 仪 器, 在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之 前 必 须 先 写 出 放 射 源 或 射 线 装 置 报 废 的 申 请 报 告 ( 含 放 射 源 的 仪 器 须 注 明 放 射 源 的 名 称 及 活 度 ), 由 化 学 学 院 放 射 防 护 组 报 学 校 辐 射 防 护 办 公 室 和 环 境 保 护 办 公 室 审 批 报 废 放 射 源 的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由 专 业 人 员 将 仪 器 内 的 放 射 源 取 出 并 暂 存 到 同 位 素 库 房, 然 后 按 照 废 放 射 源 进 行 处 理, 废 放 射 源 处 理 完 毕 后, 须 报 校 环 保 办 辐 射 防 护 室 备 案 和 办 理 注 销 ; 报 废 射 线 装 置 的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直 接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含 源 仪 器 的 放 射 源 取 出 后, 即 可 持 院 放 射 防 护 组 负 责 人 的 批 件 到 院 器 材 室 办 理 仪 器 的 报 废 手 续 ; 含 射 线 装 置 的 仪 器, 其 射 线 装 置 注 销 手 续 完 成 后 即 可 持 院 放 射 防 护 组 负 责 人 的 批 件 到 院 器 材 室 办 理 仪 器 的 报 废 手 续

6.15.5 离 校 移 交 手 续 按 北 京 大 学 规 定, 离 校 离 岗 的 师 生 员 工 都 要 进 行 仪 器 设 备 交 接 手 续, 在 设 备 移 交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院 器 材 室 将 在 其 离 校 转 单 上 盖 章 办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院 器 材 室 为 离 校 人 员 打 印 其 管 理 的 设 备 清 单 ; (2) 离 校 人 员 和 设 备 接 管 人 员 持 设 备 清 单 清 点 设 备 ; (3) 在 清 点 工 作 完 成 后, 离 校 人 员 与 接 管 人 员 共 同 到 院 器 材 室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注 : 设 备 接 管 人 员 必 须 是 本 院 在 编 职 工 ) 6.15.6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或 丢 失 的 赔 偿 办 法 北 京 大 学 对 于 设 备 在 使 用 和 保 管 过 程 中 发 生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情 况 都 有 相 关 的 规 定 查 询 时 请 登 录 http://www.lab.pku.edu.cn 6.15.7 实 验 室 主 任 的 仪 器 管 理 责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对 本 单 位 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配 合 院 仪 器 管 理 员 落 实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本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帐 物 相 符, 建 全 仪 器 使 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处 理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和 待 报 废 的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室 主 任 可 兼 仪 器 管 理 员, 也 可 另 设 仪 器 管 理 员 ( 仪 器 管 理 员 协 助 实 验 室 主 任 工 作 ) 6.16 办 公 家 具 和 实 验 家 具 登 记 与 注 销 手 续 按 学 校 规 定, 购 置 办 公 家 具 和 实 验 家 具 都 必 须 在 学 校 家 具 组 登 记 建 帐, 并 在 发 票 上 加 盖 家 具 组 印 章 后 才 能 报 销 各 学 术 小 组 购 买 家 具 后, 可 将 发 票 交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盖 章 手 续 将 家 具 转 给 院 内 其 他 单 位 时, 原 使 用 人 应 到 院 办 公 室 进 行 过 户 登 记 各 单 位 拟 将 旧 家 具 进 行 报 废 时, 须 先 与 院 办 公 室 联 系 进 行 销 帐 之 后, 院 办 公 室 可 以 协 助 处 理 报 废 家 具 6.17 去 离 子 水 供 应 办 法 化 学 学 院 去 离 子 水 生 产 设 备 采 用 了 反 渗 透 电 再 生 离 子 交 换 技 术, 纯 水 出 口 电 阻 率 不 低 于 10MΩ cm 制 水 车 间 位 置 : 新 化 学 楼 北 区 六 层 603 室 联 系 人 与 电 话 : 马 长 明 62751238 打 水 时 间 与 地 点 : 注 意 事 项 : 打 水 时 间 打 水 地 点 供 应 范 围 星 期 一 8:30-11:30 北 区 二 层 化 学 楼 一 层 星 期 二 8:30-11:30 北 区 二 层 化 学 楼 二 层 星 期 三 8:30-11:30 北 区 三 层 化 学 楼 三 层 星 期 四 8:30-11:30 北 区 四 层 化 学 楼 四 层 星 期 五 8:30-11:30 北 区 五 层 化 学 楼 五 六 层 (1) 院 内 人 员 请 尽 量 按 上 述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打 水 (2) 节 假 日 打 水 时 间 临 时 通 知 (3) 水 票 购 买 方 法 : 每 天 上 午 打 水 时 间 可 到 去 离 子 水 车 间 办 理, 院 内 人 员 带 经 费 本, 院 外 人 员 用 北 京

大 学 内 部 支 票 院 内 水 价 :0.50 元 / 升 ; 院 外 水 价 :0.80 元 / 升 6.18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及 废 旧 化 学 试 剂 处 理 办 法 实 验 室 的 废 弃 化 学 试 剂 和 实 验 产 生 的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物, 严 禁 向 下 水 口 倾 倒 或 随 垃 圾 丢 弃, 更 不 可 将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放 在 楼 道 阳 台 庭 院 等 公 共 场 合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我 院 的 规 定 进 行 收 集 和 统 一 消 纳 处 理,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及 废 旧 试 剂 收 集 处 理 做 法 如 下 : ( 一 ) 实 验 室 收 集 (1) 固 体 : 一 般 应 保 存 在 ( 原 ) 旧 试 剂 瓶 中, 并 注 明 是 废 弃 试 剂, 暂 存 在 试 剂 柜 中 (2) 液 体 : 化 学 学 院 统 一 购 置 塑 料 桶 ( 分 三 类 并 印 有 标 志 ) 发 给 各 化 学 实 验 室, 用 以 分 别 收 集 含 卤 素 有 机 物 一 般 有 机 物 无 机 物 废 液 废 液 收 集 桶 应 随 时 盖 紧, 并 放 于 实 验 室 较 阴 凉 的 位 置 进 入 废 液 收 集 桶 的 主 要 有 毒 有 害 成 分 必 须 在 化 学 废 弃 物 记 录 单 上 登 记, 要 写 有 毒 有 害 成 分 的 全 称 或 化 学 式, 不 可 写 简 称 或 缩 写 桶 满 后, 将 记 录 单 粘 贴 在 相 应 的 桶 上 注 意 : 能 相 互 反 应 产 生 有 毒 气 体 的 废 液, 不 得 倒 入 同 一 收 集 桶 中 倾 倒 之 前 应 看 一 看 化 学 废 弃 物 记 录 单, 若 某 种 废 液 倒 入 回 收 桶 会 发 生 危 险, 则 应 单 独 暂 存 于 一 容 器 中, 并 贴 上 标 签 (3) 含 剧 毒 试 剂 的 废 液, 剧 毒 废 液 不 可 直 接 放 入 上 述 三 类 收 集 桶 中, 可 进 行 降 毒 处 理 后 再 倒 入 收 集 桶 中, 或 单 独 放 一 容 器 中, 贴 好 标 签, 暂 存 在 剧 毒 物 品 专 用 柜 中 ( 二 ) 学 院 收 集 并 统 一 消 纳 处 理 (1) 废 液 的 回 收 实 验 室 的 废 液 桶 装 满 后, 可 在 化 学 学 院 网 页 上 登 陆 器 材 室 的 在 线 服 务 系 统, 点 击 试 剂 回 收 栏, 提 交 回 收 单, 化 学 试 剂 库 人 员 收 到 回 收 单 后, 将 于 每 周 一 四 的 下 午 到 实 验 室 收 运 废 液, 同 时 发 空 桶 (2) 废 弃 试 剂 的 回 收 当 实 验 室 准 备 处 理 废 弃 化 学 试 剂 ( 固 体 液 体 ) 时, 可 填 写 废 弃 试 剂 登 记 表, 交 到 化 学 试 剂 库, 由 试 剂 库 负 责 联 系 处 理 或 消 纳 试 剂 库 在 处 理 的 前 一 天 通 知 实 验 室 将 废 弃 试 剂 放 到 指 定 位 置 (3) 废 弃 剧 毒 试 剂 的 回 收 当 实 验 室 准 备 处 理 废 弃 剧 毒 化 学 试 剂 ( 固 体 液 体 ) 时, 可 填 写 废 弃 剧 毒 试 剂 登 记 表, 交 到 化 学 试 剂 库, 由 试 剂 库 负 责 联 系 处 理 或 消 纳 试 剂 库 在 处 理 之 前 通 知 实 验 室 将 废 弃 剧 毒 试 剂 送 到 试 剂 库, 处 理 之 后 试 剂 库 将 公 安 局 开 据 的 剧 毒 试 剂 消 纳 单 复 印 件 发 给 实 验 室, 以 便 销 帐 (4) 废 液 和 废 试 剂 的 消 纳 处 理 当 化 学 试 剂 库 回 收 的 废 液 达 到 一 定 量 时, 将 联 系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理 厂 来 院 收 运, 同 时 收 运 固 体 废 试 剂 和 剧 毒 废 液 消 纳 处 理 报 废 试 剂 及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的 费 用, 暂 定 由 化 学 学 院 全 部 承 担 (5)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收 集 处 理 办 法, 详 见 化 学 学 院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管 理 办 法 ( 三 ) 注 意 事 项 (1) 因 处 理 废 试 剂 和 废 液 的 费 用 很 高, 不 得 将 无 毒 无 害 废 试 剂 当 作 有 毒 有 害 废 试 剂 处 理 ; (2) 提 倡 自 行 提 纯 回 收 有 机 溶 剂 再 利 用 ; (3) 提 倡 由 实 验 室 尽 可 能 自 行 对 某 些 有 害 废 液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6.19 垃 圾 与 大 件 废 弃 物 处 理 ( 一 ) 化 学 楼 垃 圾 站 设 置

(1) 南 区 北 侧 楼 外 常 设 2 个 垃 圾 桶 ( 在 东 卫 生 间 窗 外 处 ); (2) 南 区 二 至 六 层 楼 道 中 部 定 时 摆 放 垃 圾 桶 ; 周 一 至 周 日 下 午 4:30 5:30 (3) 北 区 一 至 五 层 楼 道 东 阳 台 处 设 有 垃 圾 道 ( 二 ) 垃 圾 倾 倒 注 意 事 项 (1) 南 区 二 至 六 层 实 验 室, 按 规 定 时 间 在 楼 道 垃 圾 桶 倾 倒 垃 圾, 可 随 时 将 垃 圾 送 到 楼 外 的 常 设 垃 圾 桶 内, 不 可 将 垃 圾 放 在 楼 道 中 (2) 南 区 一 层 西 区 一 层 和 中 区 的 师 生 将 垃 圾 送 到 南 区 北 侧 的 常 设 垃 圾 桶 内 (3) 西 区 二 至 五 层 实 验 室, 可 按 规 定 时 间 在 南 区 楼 道 垃 圾 桶 倾 倒 垃 圾, 也 可 随 时 将 垃 圾 送 到 北 区 东 阳 台 的 常 设 垃 圾 道 内 (4) 北 区 一 至 五 层 实 验 室, 将 垃 圾 送 到 北 区 东 阳 台 垃 圾 道 内 (5)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 1) 切 不 可 把 试 剂 瓶 废 试 剂 和 纸 箱 等 大 件 物 品 放 入 垃 圾 桶 内 ; 2) 应 避 免 将 垃 圾 洒 落 在 地 上 或 污 损 墙 面, 若 不 慎 洒 落 应 及 时 清 理 ; 3) 严 禁 在 楼 道 内 堆 放 垃 圾 ( 桶 袋 餐 盒 空 瓶 等 ) 以 利 于 保 持 良 好 的 公 共 环 境 ( 三 ) 空 试 剂 瓶 的 统 一 收 集 每 周 一 三 五 下 午 2:00 开 始, 从 六 层 向 下 逐 层 逐 个 房 间 回 收 空 试 剂 瓶 实 验 室 有 责 任 将 废 试 剂 瓶 中 的 试 剂 处 理 干 净, 收 瓶 的 保 洁 员 有 权 拒 收 含 有 残 余 试 剂 的 废 试 剂 瓶 ( 四 ) 大 件 废 弃 物 处 理 办 法 包 装 纸 箱 木 箱, 拟 废 弃 的 旧 家 具 等, 均 不 可 擅 自 丢 弃 在 室 外 ( 楼 道 阳 台 庭 院 等 处 ), 应 预 先 与 院 办 公 室 联 系, 再 放 到 指 定 的 位 置 ; 如 果 实 验 室 搬 运 大 件 废 弃 物 不 方 便, 可 事 先 与 院 办 公 室 联 系, 由 办 公 室 派 保 洁 员 协 助 搬 运 废 旧 的 仪 器 设 备 切 不 可 随 意 丢 弃, 须 与 器 材 室 联 系,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后 由 学 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部 运 走 6.20 关 于 化 学 楼 空 调 器 安 装 位 置 的 规 定 为 了 保 持 化 学 楼 外 观 整 齐, 对 空 调 器 室 内 机 和 室 外 机 的 安 装 位 置 做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室 外 机 (1) 南 区 高 位 : 在 窗 间 墙 上 部 安 装, 水 平 位 置 须 左 右 居 中, 机 壳 下 沿 距 阳 台 地 面 1.9 米, 管 孔 高 度 不 超 过 机 壳 上 沿 低 位 : 优 先 安 装 高 位, 在 已 有 高 位 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低 位 安 装, 机 壳 下 沿 距 阳 台 地 面 1.0 米, 与 高 位 机 左 右 对 齐 在 墙 垛 上 有 障 碍 物 无 法 安 装 的 情 况 下, 可 将 室 外 机 安 装 在 窗 台 下 面, 机 壳 上 沿 略 低 于 窗 台, 机 壳 的 一 侧 与 窗 间 墙 边 缘 或 窗 框 对 齐 (2) 西 区 和 北 区 将 室 外 机 安 装 在 窗 台 下, 机 壳 上 沿 略 低 于 窗 台, 机 壳 的 一 侧 与 窗 间 墙 的 边 缘 对 齐, 管 孔 高 度 距 室 内 地 面 约 2.0 米 ( 二 ) 室 内 机 机 壳 下 部 距 地 面 2.2 米 至 2.3 米

( 三 ) 在 墙 上 打 孔 时 不 可 用 水 钻, 只 能 用 干 钻, 以 免 弄 脏 墙 面 安 装 空 调 器 之 前 可 向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咨 询 6.21 关 于 楼 道 展 窗 安 装 位 置 的 规 定 为 了 保 持 化 学 楼 楼 道 环 境 的 整 洁, 对 楼 道 展 窗 的 安 装 位 置 做 如 下 规 定 : (1) 展 窗 自 身 高 度 为 100 至 110 厘 米, 宽 度 不 限, 上 部 安 装 管 灯 或 小 射 灯 ; (2) 展 窗 安 装 高 度 为 下 沿 距 地 面 100 或 120 厘 米 ( 与 附 近 已 有 展 窗 的 高 度 保 持 一 致 ); (3) 展 窗 照 明 电 源 由 院 配 电 室 电 工 负 责 解 决 出 电 源 ; (4) 安 装 展 窗 室 须 注 意 保 护 墙 面, 防 止 损 坏 或 弄 脏 墙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