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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 論 文 件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四 日 立 法 會 CB(2)2454/07-08(02)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概 述 有 關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顧 問 研 究 首 階 段 所 得 結 果 背 景 2. 政 府 承 諾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探 討 如 何 加 強 對 本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規 管, 以 及 在 首 階 段 研 究 完 成 後, 向 委 員 匯 報 所 得 結 果, 然 後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的 詳 細 研 究 首 階 段 顧 問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搜 集 相 關 資 料, 以 了 解 本 港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情 況 其 他 地 區 的 做 法 和 本 港 其 他 行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 而 第 二 階 段 的 研 究 則 探 討 不 同 規 管 模 式 的 優 點 和 缺 點, 以 及 有 關 的 運 作 安 排 下 文 載 述 首 階 段 顧 問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首 階 段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本 港 的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3. 目 前, 本 港 共 有 39300 座 私 人 大 廈, 當 中 約 23400 座 由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本 港 約 有 760 家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當 中 約 8% 公 司 分 別 管 理 超 過 50 座 大 廈, 提 供 相 對 精 細 和 全 面 的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約 40%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分 別 只 管 理 一 座 大 廈 這 些 規 模 細 小 的 公 司 往 往 以 較 具 競 爭 力 的 價 格, 為 單 幢 樓 宇 提 供 清 潔 及 保 安 等 基 本 服 務 - 1 -

4. 業 界 現 時 由 專 業 團 體 自 我 規 管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 協 會 ) 轄 下 有 85 個 公 司 會 員, 整 體 市 場 佔 有 率 約 74% 要 成 為 協 會 會 員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有 兩 年 以 上 管 理 本 港 物 業 的 經 驗 管 理 的 物 業 數 目 或 面 積 符 合 最 低 規 定, 並 提 交 兩 個 年 度 的 審 核 報 告 協 會 會 員 須 遵 守 一 套 有 關 專 業 水 平 和 道 德 操 守 的 會 員 守 則 ; 如 違 反 守 則, 可 遭 暫 停 或 撤 銷 會 籍 守 則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A 5. 物 業 管 理 從 業 員 則 可 在 各 個 專 業 團 體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這 些 團 體 包 括 英 國 特 許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亞 太 分 會 香 港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香 港 地 產 行 政 學 會 及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合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員 可 於 房 屋 經 理 註 冊 管 理 局 註 冊 房 屋 經 理 註 冊 管 理 局 是 本 港 負 責 有 關 專 業 物 業 / 房 屋 經 理 的 註 冊 及 管 制 事 宜 的 法 定 機 構 6. 根 據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的 調 查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調 查 結 果, 業 主 普 遍 滿 意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服 務 質 素 業 主 尤 其 滿 意 的 範 疇 有 :(a) 服 務 效 率 (b) 與 業 主 的 合 作 及 溝 通 (c) 以 中 立 的 態 度 處 理 業 主 間 的 糾 紛 ; 另 一 方 面,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的 範 疇 包 括 :(a) 處 理 管 理 基 金 的 財 政 透 明 度 (b) 採 購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程 序 (c) 大 廈 保 養 及 維 修 工 作 的 表 現 其 他 地 區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情 況 7. 我 們 研 究 過 英 國 新 加 坡 和 內 地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做 法,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三 種, 包 括 : (a) 由 相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自 我 規 管 ; (b) 自 願 認 證 計 劃 ; (c) 強 制 發 牌 計 劃 8. 在 英 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業 務 範 圍 較 香 港 為 廣 泛, 包 括 策 略 性 資 產 管 理, 收 租 和 出 租 服 務 然 而, 政 府 目 前 沒 有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與 香 港 的 情 況 一 樣, 業 界 由 專 業 機 構 自 我 規 管 在 企 業 層 面, 全 國 性 的 專 業 機 構 例 如 住 宅 管 理 代 理 協 會 ( 譯 名 ) (Association of Residential Managing Agents) 以 專 業 守 則 規 管 協 會 成 員 在 個 人 層 面, 從 業 員 可 在 通 過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並 取 得 相 關 經 驗 後, 獲 取 專 業 機 構 的 認 可 資 格 有 關 專 業 機 構 也 會 為 從 業 員 提 供 相 關 的 培 訓 - 2 -

9. 在 新 加 坡, 物 業 及 設 施 經 理 協 會 ( 譯 名 ) (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nd Facility Managers (APFM)) 和 新 加 坡 測 量 師 及 估 價 師 學 會 ( 譯 名 )(Singapore Institute of Surveyors and Valuers (SISV)) 共 同 管 理 一 個 為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而 設 的 企 業 層 面 認 證 制 度 認 證 制 度 按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規 模 分 為 兩 級 認 證 準 則 包 括 最 低 資 本 主 要 人 員 的 資 歷, 以 及 投 購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紀 律 行 動 由 一 個 紀 律 委 員 會 執 行 獲 認 證 的 公 司 如 其 後 不 符 合 認 證 標 準, 其 認 證 資 格 會 被 撤 銷, 直 至 不 及 格 的 項 目 達 標 為 止 其 他 類 別 的 紀 律 行 動 包 括 警 告 和 譴 責 在 符 合 認 證 標 準 後, 獲 認 證 的 公 司 可 利 用 SISV-APFM 認 證 管 理 代 理 ( 譯 名 ) (SISV-APFM Accredited Managing Agents) 這 項 憑 證, 以 廣 招 徠 有 關 的 認 證 準 則 詳 載 於 附 件 B 10. 在 內 地, 企 業 及 個 人 的 物 業 管 理 發 牌 制 度 分 別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及 二 零 零 五 年 推 出 內 地 根 據 企 業 資 本 企 業 內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數 目 以 及 企 業 管 理 相 關 類 型 大 廈 的 經 驗, 把 企 業 發 牌 制 度 分 為 三 級 各 級 的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均 須 保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服 務 質 素 申 請 核 證 資 格 的 準 則 載 於 附 件 C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個 人 如 要 獲 取 執 業 牌 照, 須 具 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經 驗, 以 及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本 港 其 他 行 業 的 規 管 11. 我 們 研 究 過 本 港 地 產 代 理 及 旅 行 代 理 商 這 兩 個 行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這 兩 個 行 業 的 性 質 與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相 似 之 處, 在 於 有 關 交 易 涉 及 的 款 額 相 當 可 觀, 因 此 經 營 手 法 不 當 可 令 客 戶 損 失 巨 額 金 錢 然 而, 這 兩 個 行 業 與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不 同 的 是, 地 產 代 理 和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服 務 往 往 是 一 次 性 的, 而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服 務 一 般 是 持 續 的 換 句 話 說, 客 戶 如 有 不 滿, 可 轉 聘 其 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因 此 在 物 業 管 理 市 場, 市 場 力 量 可 在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方 面 發 揮 更 大 作 用 12. 地 產 代 理 業 在 企 業 和 個 人 層 面 均 實 行 發 牌 制 度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是 一 個 自 負 盈 虧 的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處 理 發 牌 規 管 和 投 訴 事 宜, 獨 立 於 政 府 和 地 產 代 理 業 所 有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均 須 領 有 牌 照, 方 可 執 業 通 過 發 牌 制 度, 加 入 行 業 的 所 需 條 件 得 到 確 立,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和 行 為 操 守 也 能 獲 得 保 證 - 3 -

13. 旅 行 代 理 業 採 用 的 發 牌 和 規 管 制 度 是 一 個 包 含 自 我 規 管 機 制 的 兩 層 制 度 在 這 個 制 度 下,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負 責 業 界 的 自 我 規 管 事 宜, 而 政 府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則 負 責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發 牌 事 宜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要 獲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發 牌, 必 須 要 是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會 員 可 行 模 式 14. 根 據 首 階 段 的 研 究 結 果, 我 們 會 進 行 詳 細 的 研 究, 探 討 三 個 可 行 模 式 的 優 點 和 缺 點, 以 及 有 關 的 運 作 安 排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找 到 一 個 能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模 式 : (a) 向 業 主 提 供 更 多 優 質 具 效 率 和 可 負 擔 的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以 供 選 擇 ; (b) 促 進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市 場 競 爭 和 健 康 發 展 ; (c) 保 持 政 府 與 各 持 分 者 的 伙 伴 合 作 關 係, 達 致 良 好 有 效 的 大 廈 管 理 15. 在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的 詳 細 研 究 時, 我 們 須 要 留 意 一 些 重 要 的 問 題 : (a) 行 業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現 時 香 港 的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正 實 施 自 我 規 管 有 關 的 制 度 可 進 一 步 予 以 加 強, 尤 其 是 在 業 主 所 關 注 的 事 項 方 面 有 關 的 加 強 措 施 可 以 不 同 形 式 進 行, 例 如 強 制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接 受 培 訓,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專 業 水 平 ; 改 良 現 時 加 入 行 業 的 所 需 準 則, 以 及 修 改 現 有 的 專 業 守 則, 以 切 合 小 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需 要 這 個 模 式 的 遵 行 成 本 最 低, 給 予 業 主 的 選 擇 也 最 多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須 要 研 究 : - 這 個 模 式 能 否 有 效 地 提 升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特 別 是 中 小 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服 務 質 素? - 在 沒 有 第 三 者 參 與 或 認 可 的 情 況 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服 - 4 -

務 質 素 能 否 得 到 業 主 的 廣 泛 認 同 和 認 授? (b) 自 願 認 證 制 度 自 願 認 證 制 度 讓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和 專 業 人 士 取 得 認 證 資 格 並 受 到 制 度 規 管 認 證 資 格 的 品 牌 效 應 能 為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誘 因, 以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然 而, 我 們 須 要 了 解 : - 這 個 模 式 是 否 能 一 方 面 讓 一 些 業 主 選 擇 獲 認 證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以 保 證 服 務 質 素 ( 費 用 大 概 會 相 對 較 高 ), 同 時 讓 其 他 只 需 要 清 潔 和 保 安 等 基 本 服 務 的 業 主, 選 擇 委 聘 非 認 證 的 公 司? - 認 證 制 度 應 該 如 何 設 計, 以 吸 引 物 業 公 司 申 請 認 證 資 格? 那 一 方 面 有 權 決 定 認 證 的 準 則? (c) 強 制 發 牌 制 度 在 強 制 發 牌 制 度 下, 所 有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領 取 牌 照,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這 個 模 式 或 可 確 保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務 達 到 發 牌 條 件 訂 定 的 最 低 標 準, 但 同 時 我 們 要 注 意 : - 一 些 現 時 以 較 低 費 用 提 供 基 本 服 務 的 小 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會 否 被 淘 汰? 如 果 採 用 分 級 制 度 能 否 將 有 關 機 會 減 至 最 低? - 這 個 模 式 會 否 造 成 極 大 的 遵 行 成 本, 導 致 競 爭 減 少, 最 終 令 業 主 繳 付 更 高 昂 的 管 理 費 用? 未 來 路 向 16. 我 們 會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顧 問 研 究, 探 討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不 同 可 行 模 式 的 詳 細 安 排 每 個 模 式 的 優 點 和 缺 點, 以 及 未 來 的 路 向 我 們 希 望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下 半 年 開 展 有 關 的 研 究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 5 -

( 譯 本 ) 附 件 A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會 員 守 則 引 言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 協 會 ) 會 員 受 協 會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和 本 守 則 規 管 本 守 則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高 專 業 水 平 和 商 業 道 德 操 守 2. 本 守 則 是 協 會 認 同 的 最 基 本 標 準 會 員 務 須 同 時 細 閱 各 有 關 條 例 會 員 在 工 作 上 須 依 從 的 公 契, 以 及 相 關 的 管 理 協 議 3. 如 有 協 會 的 指 示, 會 員 須 根 據 守 則 的 規 定, 回 答 有 關 其 操 守 的 問 題 如 會 員 的 操 守 違 反 本 守 則 或 與 協 會 的 宗 旨 不 符, 可 能 遭 譴 責 暫 停 會 籍 或 撤 銷 會 籍 操 守 原 則 4. 為 保 持 高 水 平 的 專 業 服 務, 協 會 會 員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a) 會 員 須 忠 誠 地 執 行 他 承 接 的 職 務, 也 須 妥 善 兼 顧 委 任 人 和 預 期 會 使 用 或 享 用 其 服 務 人 士 的 利 益 b) 會 員 須 竭 力 通 過 履 行 職 務, 以 促 進 良 好 的 物 業 管 理 c) 會 員 不 得 故 意 承 接 任 何 其 資 源 或 能 力 不 足 以 應 付 的 工 作 d) 會 員 在 未 經 客 戶 同 意, 或 未 界 定 有 關 各 方 的 職 責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把 受 託 的 工 作 轉 託 他 人 - 6 -

e) 會 員 未 經 實 際 或 準 客 戶 表 明 同 意, 不 得 披 露 客 戶 提 供 的 機 密 資 料 f) 會 員 須 避 免 任 何 與 其 法 律 或 合 約 訂 明 的 責 任 相 抵 觸, 或 可 能 令 人 對 其 誠 信 產 生 懷 疑 的 行 為 或 情 況 g) 會 員 不 得 擁 有 任 何 將 會 或 可 能 違 反 這 些 規 定 的 商 業 權 益, 或 與 該 等 業 務 有 聯 繫 h) 會 員 如 發 現 有 利 益 衝 突, 不 論 是 合 約 或 個 人 利 益 衝 突, 以 致 可 能 違 反 本 守 則, 須 按 情 況 申 報 利 益 並 取 得 有 關 各 方 同 意 繼 續 聘 任, 或 脫 離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或 消 除 造 成 利 益 衝 突 的 源 由 i) 會 員 須 事 先 告 知 客 戶 其 聘 用 條 件 和 收 費 準 則, 並 與 客 戶 議 定 這 些 條 件 將 為 其 聘 用 基 礎, 而 會 員 不 得 就 受 託 執 行 的 職 務, 要 求 或 接 受 任 何 方 面 付 出 其 他 款 項 或 代 價, 不 論 有 關 方 面 為 客 戶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單 位 j) 會 員 不 得 力 圖 惡 意 損 害 協 會 其 他 會 員 的 信 譽 k) 會 員 須 遵 守 協 會 理 事 會 不 時 發 出 的 專 業 操 守 實 務 指 引 5. 協 會 致 力 維 護 在 業 務 上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和 崇 高 的 專 業 操 守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 條 訂 明 商 業 道 德 標 準 的 架 構 協 會 會 員 應 確 保 自 己 與 僱 員 熟 知 和 遵 守 這 些 法 律 條 文 ( 英 文 本 資 料 來 自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http://www.hkapmc.org.hk/) - 7 -

( 譯 本 ) 附 件 B 物 業 及 設 施 經 理 協 會 和 新 加 坡 測 量 師 及 估 價 師 學 會 認 證 標 準 獲 授 予 認 證 資 格 的 公 司, 其 主 要 決 策 管 理 人 員 須 為 合 資 格 專 業 人 員, 並 且 是 新 加 坡 測 量 師 及 估 價 師 學 會 ( 譯 名 )(Singapore Institute of Surveyors and Valuers) 或 物 業 及 設 施 經 理 協 會 ( 譯 名 )(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nd Facility Managers) 的 會 員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管 理 層 如 非 上 述 兩 個 機 構 的 會 員, 也 可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申 請 認 證 資 格 2. 認 證 資 格 分 為 兩 級 甲 級 和 乙 級, 分 級 按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多 層 業 權 發 展 項 目 的 複 雜 程 度 而 定 甲 級 3. 甲 級 認 證 資 格 適 用 於 現 正 管 理 大 型 商 用 物 業, 即 工 業 樓 宇 辦 公 大 樓 商 舖 或 以 商 用 為 主 的 混 合 發 展 項 目 社 區 / 機 構 大 樓, 以 及 大 型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即 超 過 150 個 單 位 的 項 目 的 申 請 者 4. 申 請 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a) 申 請 者 須 最 少 是 一 所 合 夥 商 行 或 有 限 法 律 責 任 公 司, 最 低 繳 足 股 本 為 10 萬 新 加 坡 元 (b) 申 請 者 必 須 有 最 少 一 名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持 有 有 關 物 業 或 樓 宇 管 理 學 的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專 業 資 格 ), 最 少 具 有 五 年 全 職 從 事 物 業 管 理 的 直 接 / 具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並 證 明 勝 任 工 作, 以 及 (i) 最 少 一 名 僱 員 持 有 其 他 相 關 學 位 ( 或 同 等 專 業 資 格 ); 或 (ii) 最 少 兩 名 僱 員 持 有 認 可 的 物 業 或 樓 宇 管 理 文 憑, 並 最 少 具 有 五 年 擔 任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的 相 關 經 驗 (c) 申 請 者 的 員 工 須 經 面 試 考 核 有 關 多 層 業 權 物 業 管 理 及 相 關 課 題 的 知 識, 表 現 須 令 人 滿 意 - 8 -

(d) 申 請 者 須 確 保 持 有 有 效 的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單, 保 額 不 少 於 50 萬 新 加 坡 元 申 請 者 在 申 請 認 證 資 格 時, 保 險 單 的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於 三 個 月 申 請 者 如 沒 有 購 買 保 險, 須 在 獲 得 認 證 資 格 當 日 起 計 的 30 日 內,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的 保 險 單 乙 級 5. 乙 級 認 證 資 格 適 用 於 管 理 小 型 住 宅 或 商 用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即 單 位 數 目 為 150 個 或 以 下 的 項 目 的 申 請 者 6. 申 請 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a) 申 請 者 須 最 少 是 一 個 獨 資 經 營 者 (b) 申 請 者 最 少 一 名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持 有 有 關 物 業 或 樓 宇 管 理 學 文 憑 (c) 主 要 人 員 必 須 全 職 從 事 物 業 管 理 最 少 三 年, 並 證 明 勝 任 工 作 (d) 主 要 人 員 必 須 經 面 試 考 核 有 關 多 層 業 權 物 業 管 理 及 相 關 課 題 的 知 識, 表 現 須 令 人 滿 意 (e) 申 請 者 須 確 保 持 有 有 效 的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單, 保 額 不 少 於 10 萬 新 加 坡 元 申 請 者 在 申 請 認 證 資 格 時, 保 險 單 的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於 三 個 月 申 請 者 如 沒 有 購 買 保 險, 須 在 獲 得 認 證 資 格 當 日 起 計 的 30 日 內,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的 保 險 單 7. 獲 授 予 甲 級 認 證 資 格 的 公 司, 也 可 管 理 乙 級 認 證 資 格 所 涵 蓋 的 項 目 但 獲 授 予 乙 級 認 證 資 格 的 公 司 不 得 為 甲 級 項 目 提 供 服 務, 須 待 晉 升 至 甲 級 後 才 可 ( 英 文 本 資 料 來 自 新 加 坡 測 量 師 及 估 價 師 學 會 網 站 : http://www.sisv.org.sg/ ) - 9 -

附 件 C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 建 設 部 令 第 125 號 )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 一 ) 一 級 資 質 : 1. 註 冊 資 本 人 民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 2.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經 濟 等 相 關 專 業 類 的 專 職 管 理 和 技 術 人 員 不 少 於 30 人 其 中, 具 有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20 人, 工 程 財 務 等 業 務 負 責 人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 3.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取 得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 4. 管 理 兩 種 類 型 以 上 物 業, 並 且 管 理 各 類 物 業 的 房 屋 建 築 面 積 分 別 占 下 列 相 應 計 算 基 數 的 百 分 比 之 和 不 低 於 100%: (1) 多 層 住 宅 200 萬 平 方 米 ; (2) 高 層 住 宅 100 萬 平 方 米 ; (3) 獨 立 式 住 宅 ( 別 墅 )15 萬 平 方 米 ; (4) 辦 公 樓 工 業 廠 房 及 其 它 物 業 50 萬 平 方 米 5. 建 立 並 嚴 格 執 行 服 務 質 量 服 務 收 費 等 企 業 管 理 制 度 和 標 準, 建 立 企 業 信 用 檔 案 系 統, 有 優 良 的 經 營 管 理 業 績 ( 二 ) 二 級 資 質 : 1. 註 冊 資 本 人 民 幣 300 萬 元 以 上 ; - 10 -

2.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經 濟 等 相 關 專 業 類 的 專 職 管 理 和 技 術 人 員 不 少 於 20 人 其 中, 具 有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10 人, 工 程 財 務 等 業 務 負 責 人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 3.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取 得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 4. 管 理 兩 種 類 型 以 上 物 業, 並 且 管 理 各 類 物 業 的 房 屋 建 築 面 積 分 別 占 下 列 相 應 計 算 基 數 的 百 分 比 之 和 不 低 於 100%: (1) 多 層 住 宅 100 萬 平 方 米 ; (2) 高 層 住 宅 50 萬 平 方 米 ; (3) 獨 立 式 住 宅 ( 別 墅 )8 萬 平 方 米 ; (4) 辦 公 樓 工 業 廠 房 及 其 它 物 業 20 萬 平 方 米 5. 建 立 並 嚴 格 執 行 服 務 質 量 服 務 收 費 等 企 業 管 理 制 度 和 標 準, 建 立 企 業 信 用 檔 案 系 統, 有 良 好 的 經 營 管 理 業 績 ( 三 ) 三 級 資 質 : 1. 註 冊 資 本 人 民 幣 50 萬 元 以 上 ; 2.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經 濟 等 相 關 專 業 類 的 專 職 管 理 和 技 術 人 員 不 少 於 10 人 其 中, 具 有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5 人, 工 程 財 務 等 業 務 負 責 人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 3.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取 得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 4. 有 委 託 的 物 業 管 理 項 目 ; 5. 建 立 並 嚴 格 執 行 服 務 質 量 服 務 收 費 等 企 業 管 理 制 度 和 標 準, 建 立 企 業 信 用 檔 案 系 統 - 11 -